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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船员违法记分办法(试行)》(以下简称《记分办法》)于2002年颁布,当时国家尚未制定有关船员违法记分管理的上位法,因此《记分办法》立法层次较低,仅为规范性文件。2007年9月1日,国务院颁布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船员条例》(以下简称《船员条例》),这是第一部针对船员管理的专门行政法规,填补了船员管理制度体系的空白,将更加有力地加强船员管理,维护船员合法权益,保障水上交通安全,防治船舶污染环境,促进对外贸易稳健发展。《船员条例》在第四十八条对船员违法记分进行了明确阐述:“海事管理机构对有违反水上交通安全和防治船舶污染水域法律、行政法规行为的船员,除依法给予行政处罚外,实行累计记分制度。海事管理机构对累计记分达到规定分值的船员,应当扣留船员适任证书,责令其参加水上交通安全、防治船舶污染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培训并进行相应的考试;考试合格的,发还其船员适任证书”。
各海事管理机构在具体的违法记分工作中,违法记分的实施方式单一,大部分都是在船舶安检过程中对船员的适任能力或实际操作能力进行检查时记分,且大部分仅记1分,船员受到行政处罚再被记分的占记分总量的较少数,现行违法记分办法以对船员违法罚款的金额为依据进行记分管理的原则显得尤为不合理。因此,为切实发挥这一制度对于维护水上交通秩序,增加船员遵守水上交通安全和防治船舶污染法律、法规的意识,减少水上交通违章行为,预防水上交通安全事故重要作用,转变海事管理机构船员管理工作现有模式,将船员管理工作延伸至证后监督管理,实行船员动态管理制度,修订《记分办法》势在必行。
修订船员违法记分的分值、方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船员违法记分管理办法》(试行)规定的违法记分分值按警告、行政处罚、暂扣或吊销证书、船舶安全检查存在的缺陷等四个方面分别记分,这样就严格限制了船员违法记分的实施范围,只能是在船舶安全检查后或者是实施处罚后实施船员违法记分,这样就把海事管理中重要环节的现场监督检查排除在外,现场检查出相关违章行为的不能够直接予以记分处理。实施行政处罚后才能对违法行为进行记分,这就将《船员条例》、《海上海事行政处罚规定》、《内河海事行政处罚规定》等许多未设定可以对于船员实施行政处罚的违法、违章行为排除在外,虽然船员有违法、违章行为但是无法对其实施记分管理,降低了违法记分的威慑力,不利于此项工作的开展。
而对于实施行政处罚的,记分是按照行政处罚的罚款数目进行记分,处罚的金额高记分高,处罚的金额低记分也低,但这并不能真正体现违法行为记分的公正性,如同一个违法案件不同处罚金额,会造成对于船员记分的不确定性和随意性。现行的海事行政处罚规定对于船舶违法行为的处罚连带对船员的处罚,大部分都是暂扣证书或者吊销证书,只有很少一部分是直接罚款的,而对于船员暂扣证书或者吊销证书的处罚,处罚程序繁杂且牵涉到实施处罚的权限问题,因而较难实施,动辄就对船员实施暂扣或吊销证书也是处罚过于重,不便于实施。如果普遍实施了暂扣证书或吊销证书,将会造成大量的船员被暂扣或吊销证书,直接导致大量的船舶积压在各港内,或者大量的船舶出现配员不足或无证驾驶的情况,会给各地经济发展带来损失。大量的船员被暂扣或吊销证书后,海事管理机构也将忙于对于这部分船员的强制培训和考试,增加了各海事管理机构的日常工作难度。
因此,应该改变现行的违法记分的方法,以适应海事现场管理工作需要,增强违法记分对于船员的威慑力,避免违法记分工作流于形式,具体的修订措施如下:
调整违法记分的分值。违法记分的分值可以按照违法行为的严重程度,分成几个档次,如1分、2分、3分、6分、9分、12分和15分,针对不同的违法行为及其违法行为的严重程度选择记分的分值,避免海事执法人员违法记分分值选择上的随意性,限制自由裁量权。
改变记分分值与行政处罚金额相挂钩的方法。船员违法记分的分值不应当再与行政处罚的金额相关联,而是与船员违法行为的严重程度和导致的后果相关联,轻微的违法行为对应较小的记分分值,严重的违法行为对应较大的记分分值。
修订《记分办法》时,应当将现行法律、法规中涉及到的海事违法行为进行梳理,按照船员证书、船员履职、船舶管理、船舶航行、船舶作业、危险品运输与防污染、事故救助与调查等七个方面或不限于这七个方面,细化船员违法行为的种类、表现,分析其违法行为的性质,并依据违法行为的性质确定违法记分的分值。
改变船员违法记分在一个记分周期过后就失去效力的做法。虽然在一个记分周期结束后,以往的违法记分不再是船员参加强制培训的依据,但是,可以规定在船员适任证书的一个换证周期内,如现在船员证书一个换证周期为5年,那么在这5年内的违法记分记录将作为衡量船员是否有良好的安全记录的一个重要手段,可以规定如果在一个换证周期中,任一记分周期内有过记分累计满15分的记录,或者是在这5年中累计记分超过一定的分值,则视作安全记录不良,适当增加其职务、类别晋升的时间或者增加其参加适任培训的时间。而对于在一个船员适任证书的换证周期或连续几个换证周期内未被记分的,表现良好的船员给予一定的优惠待遇或给予一定的奖励,比如证书的有效期延长,免于部分科目的考试等等,加强诚信管理,引导船员自觉的遵章守纪。
修订有关船舶安全检查的记分规定
现行规定中海事机构进行船舶安全检查时,发现船舶存在缺陷,应对负有直接或间接责任的船员记1分,这一规定过于笼统,没有明确检查出缺陷与记分之间的内在联系,往往在对一艘船进行船舶安全检查时,存在的缺陷均有数条乃至十几条之多。以芜湖海事局2011年上半年内河船舶安全检查统计数据为例,2011年上半年内河船舶平均单船缺陷为8.2条,如果这8条缺陷均为船员直接或间接责任导致的缺陷的话,那么每检查一艘船舶,如果按照每条缺陷对责任船员记1分,就要对有关船员记8分,一次检查就记8分,一是记分的面过大,记分过重,致使船员无法承受如此严厉的记分,二是导致船舶安全检查工作难于开展,影响正常的安检工作秩序,甚至还会导致有关廉政行风问题的产生。如果按照8条缺陷只记1分的方式处理,则记分又会显得微不足道,不足以起到敦促船员遵章守纪、严格履行职责的作用。
因此,应缩小船舶安全检查中依据存在缺陷对于船员实施违法记分的覆盖面,仅针对查出的导致船舶被滞留的缺陷进行记分,记分分值可相应提高,以此督促船员认真履职,在对直接责任船员进行记分的同时,也要追究相关船长和轮机长的管理责任,对船长或轮机长也要记分,以此督促船长或轮机长除履行技术责任的同时也要履行好对船舶的管理责任。
取消证书遗失视作记分满15分的规定
《记分办法》第二十条规定,船员遗失证书、证书记分附页或《船员服务簿》,海事机构可视为其违法记分已满15 分,应在船员参加强制培训、考试合格后,方可按规定补发证书、证书记分附页或《船员服务簿》。此处未免不妥,若船员实在是因为非人为原因故意,或因其它特殊情况导致适任证书、证书记分附页或《船员服务簿》遗失,且有足够证明时,按照该规定仍应视其违法记分满15 分。
因此,要进一步完善船员遗失证书、《船员服务簿》或记分附页等情形的相关管理措施,不单单是仅视作记分满15分的简单规定,还应考虑到船员实在是因为非人为原因故意,或因其它特殊情况导致适任证书、证书记分附页或《船员服务簿》遗失的情况。在有相关文件证明的情况下,不应强行视其违法记分满15 分。
完善船员违法记分信息查询系统
对于船员违法记分的记录和使用方面现在各个海事管理机构都是各自采用不同的方式和方法,这样的结果是船员违法记分数据不能够得到很好利用,不能够分析出船员违法违章的特点,不能够很好的促进船员管理工作。船员违法记分数据在各海事管理机构之间不能共享,导致了船员违法记分不能很好的服务于海事管理的中心工作,因此,笔者建议整合现有的船员管理系统(包括海船、内河、海员证系统)、船舶动态系统等,能够达到以下的功能:
实现一个系统录入船员违法记分结果,其他各个系统能够应用和查询。能实现按发证机构、记分机构、船员、船舶等多项联合查询与独立查询功能。对于满15分的船员能够在船员管理系统自动予以标注与控制,未通过强制培训的不能够办理任何船员证书、考试类的业务;在船舶动态系统内不能够上船任职并办理相关船舶类的业务,如船舶签证、船舶安检等。
具备分类统计功能。能够按照各海事管理机构的管理权限,统计本机构管理船员在某时间段内的违法记分的情况,能分类统计违法记分的原因,以便对本机构管理船员实施相应的管理措施。能够统计出某时间段内,到达本海事管理机构辖区港口的船员的违章违法记分情况,以便使得海事管理机构能够依据违法违章的高形或发展趋势,采取相应的管理监督措施,减少水上交通事故的发生。
对社会提供船员安全记录信息化查询功能。近十年以来海事管理系统船员管理信息化程度大大提高,中国海事局通过建设海事系统内部的“船员管理系统”和外部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船员网”等船员管理电子信息平台,已经具备了船员安全记录信息化管理的能力,当对航运界以及广大船员开发查询船员安全记录信息,有助于提升我国船员队伍的整体素质提高,因此应当对社会提供相关信息的查询。
结束语
进一步加强船员违法记分执法管理,不能侧重倚靠行政处罚或船舶安全检查对船员通过违法记分进行监督,应该通过更多的方式,如海事现场监督检查、船员专项检查、海事调查等其它多种检查方式,进一步细化实施船员记分的违法种类、表现及记分标准,以达到从多方面对船员安全意识的督促,才能减少人为因素对水上交通事故的影响。
登记备案,规范医保医师医保服务行为
“小病大治”“大处方”“滥检查”曾让很多患者在饱受疾病折磨的同时还要为自己的钱袋子担惊受怕。近日,广西壮族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印发《广西基本医疗保险定点医疗机构医保服务医师管理暂行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对医保医师实行登记备案制度和积分制管理,以此约束定点医疗机构和医保医师的医保服务行为,为建立和谐的医、保、患关系提供了制度保障。
该办法适用于广西区域内在基本医疗保险定点医疗机构从事医疗保险服务的医师管理。该办法所称医保医师,是指具有执业医师(含执业助理医师,下同)资格并经执业注册、同时通过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登记备案、在定点医疗机构依法为基本医疗保险参保人员提供医疗服务的执业医师(含持乡村医生证的村医)。
《办法》规定,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在与定点医疗机构签订服务协议时,定点医疗机构应将在本单位注册执业医师资格的医务人员办理医保医师的相关证明材料(由统筹地区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结合当地实际另行规定),报送所在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登记备案。续签服务协议时,定点医疗机构只需申报医保医师的增减变动情况。
建立医保医师管理信息库,对医保医师实行编码管理。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将准予登记备案的医保医师按照统一的编码规则编码后,录入医保医师管理信息库和医疗保险信息系统。
医保医师在提供医疗服务时,应凭本人操作编码连同处方一并录入所在定点医疗机构HIS系统,由系统对发生的医疗费用进行识别、审核及结算。
未经登记备案的医师或被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暂停、停止医保医师医保服务的医师为参保人员提供医疗服务发生的医疗费用,基本医疗保险基金不予支付(急诊、急救除外)。
定点医疗机构应及时做好医保医师新增、退休、离岗、岗位变更、注销等登记备案手续。
《办法》规定,本行政区域内定点医疗机构医保医师医保服务行为的考核、日常管理工作和综合管理由统筹地区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负责。本县(市)医保医师医保服务行为的考核和日常管理工作由统筹地区所辖县(市)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具体负责。这里的医保医师管理是指医师具有为参保人员提供医保服务的资格管理,而医师的执业资格管理仍是由卫生计生行政部门负责。
积分管理,拉起医保服务过程违规“红线”
驾驶机动车违反禁令标志、禁止标线指示的记3分;违反道路交通信号灯通行的记6分;饮酒后驾驶机动车的记12分……对机动车驾驶人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的积分制规定成为广大驾驶员们头上的“紧箍咒”,提醒他们时刻遵守交通法规,保证安全行驶。而新出台的《广西基本医疗保险定点医疗机构医保服务医师管理暂行办法》也明确对广西医保医师实行12分制积分管理,为医保服务过程中定点医疗机构和医保医师的行为拉起了“红线”。
《办法》规定医保医师医疗服务职责包括:熟悉基本医疗保险政策、业务,熟练掌握基本医疗保险药品目录、医疗服务项目目录、医疗服务设施范围和支付标准,自觉履行定点服务协议。接诊时应核对参保人员社会保障卡等有效证件基本信息,做到人、卡相符。诊疗时应清晰、准确、完整书写门诊病历、处方、住院病历等医疗文书。坚持因病施治的原则,做到合理检查、合理用药、合理治疗。不开大处方,不滥做检查,不过度治疗,不诱导病人消费,不降低医疗服务质量。坚持首诊负责制、逐级转诊和双向转诊制。不得推诿拒收危、重病人,不得无故让参保人T提前或延迟出院。按照国际疾病分类(ICD-10)规范的疾病名称填写疾病诊断,不提供虚假医疗文书,不人为“诊断升级”。遵守基本医疗保险药品目录、医疗服务项目目录、医疗服务设施范围和支付标准等政策规定,执行参保人员(或近亲属)知情同意制度和门诊特殊慢性病病种、用药及住院病人出院带药等规定。执行特殊检查、特殊用药、特殊材料、特殊治疗的审核管理制度。遵守基本医疗保险的其他政策规定。
《办法》涵盖了几乎所有可能出现的医师违规行为,并且按轻重程度进行分类,计以相应的扣分分值。
医保医师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每次扣2分:诊疗时不核实患者身份,导致患者身份与社会保障卡不一致造成基金流失的;列开自费药品、自费项目、高值医用材料、高价乙类药品、特殊检查特殊治疗项目不履行告知义务,被投诉证实的;不合理用药、超适应症用药、单次开药超过规定剂量的;串换医嘱及处方药品、搭车开药、病历记载与收费不相符、分解收费、滥做检查、重复检查的;拒绝为参保人员开外配购药处方的;门(急)诊、出入院记录不真实、不完整、不规范、就诊配药无病历记录或书写不规范,无法辨认的;使用治疗与诊断不相符的药物;列开或提前列开门诊特殊慢性病药品超过规定剂量和天数的;出院带药超过规定的;不按照国际疾病分类(ICD-10)规范的疾病名称填写疾病诊断,人为“诊断升级”的;拒绝参加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举办的基本医疗保险政策学习培训,故意曲解医疗保险政策,在参保人员中造成不良影响的;医疗服务态度恶劣造成社会不良影响被投诉的。
医保医师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根据不同严重程度每次扣4分或6分:查实不符合住院条件标准的;查实挂床住院的;查实分解住院的;查实拒收、推诿参保病人住院的;提供虚假证明材料为不符合条件的参保人员办理门诊特殊慢性病待遇的;将基本医疗保险乙、丙类医药费串换为甲类医药费结算的。
医保医师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每次扣12分:编造医疗文书、出具虚假医疗证明、办理虚假住院等方式骗取医疗保险基金的;串通参保人员,将列开药品兑换成现金或物品的;办理冒名住院治疗的;将不属于基本医疗保险支付范围的医疗费串换为基本医疗保险支付范围的;将读卡机转借给非医保定点医疗机构、药店使用的;故意曲解医保政策和管理规定,挑唆参保人员上访,造成恶劣影响的;允许非医保医师用自己名义开处方、医嘱的;被卫生计生行政部门暂停执业医师资格6个月及以上的。
扣分处罚,医保服务规范管理“动真格”
《办法》还根据医保医师的违规积分情况规定了相应的处罚措施,这释放出一个强烈的信号,社会保险经办部门对医保服务规范管理不是“走过场”,而是“动了真格”。自此,医生行医就好比机动车驾驶员持证上路一样,如果违规就有可能被扣分甚至被吊销“驾照”。这对定点医疗机构和医保医师规范医保服务行为有很强的约束力。
《办法》规定,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应当根据医保医师以下违规积分情况,通过与定点医疗机构签订年度服务协议进行相应处理:年度内扣2分的,给予警告,违规的医疗费用不予支付。年度内累扣4分的,暂停医保医师服务3个月,违规的医疗费用不予支付。年度内累计扣6分的,暂停医保医师服务6个月,违规的医疗费用不予支付。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应将年度内累计扣6分的初级、中级医师名单抄送所在医疗机构和同级卫生计生行政部门,一年内不得参加专业技术资格考试;应将年度内累计扣6分的副高级医师名单抄送所在同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一年内不得参加专业技术资格评审。年度内累计扣12分的,停止医保医师服务2年,违规的医疗费用不予支付。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应将年度内累计扣12分的初级、中级医师名单抄送所在医疗机构和同级卫生计生行政部门,两年内不得参加专业技术资格考试;应将年度内累计扣12分的副高级医师名单抄送所在同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两年内不得参加专业技术资格评审。
暂停、停止医保医师服务期满,由本人向所在单位提出恢复医保医师服务申请,并报送所在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登记备案。
医保医师发生的违规行为,经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核实后,以书面形式告知定点医疗机构,定点医疗机构应在2个工作日内告知违规医师本人。
医保医师违规造成医疗保险基金损失的,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负责追回;对于违规情节严重的,予以公布,并依法追究责任。
定点医疗机构被取消医保医师资格人数达到该医疗机构(科室)医师总数30%的(医疗机构或科室在5人以下的,比例为50%),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可以暂停该科室医疗保险医疗服务资格或暂停该定点医疗机构服务协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