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税收产生的经济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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税收产生的经济条件

税收产生的经济条件范文第1篇

[关键词]税负转嫁;税收归宿;供求弹性

一 、税负转嫁的涵义

1.税负转嫁的概念界定。税负转嫁是纳税人通过种种方法将法律规定由其承担的纳税义务变为他人负担的过程。赋税人使最终负担税款的人。在税负转嫁的条件下,真正的赋税人和纳税人是可以分离的,负税人是经济意义上的承担主体,纳税人只是法律意义上的纳税主体。对税负转嫁的理解应把握几点: (1)税负转嫁和价格的上升、下降直接联系。(2)纳税人的主动的有意识的行为才是税负转嫁,与纳税人主动行为无关的价格再分配性质的价值转移不能算转嫁。

2.税负转嫁的基本形式。(1)前转。也称顺转,即纳税人通过提高其所提供商品的价格,将其所应交纳的税款向前转移给商品购买者。(2)后转。也称逆转,它是指纳税人将其所纳税款以压低商品或生产要素购价的办法,向后转嫁给商品或生产要素的提供者的一种形式。前转和后转是税负转嫁的基本形式。(3)混转。也称散转,它是指对纳税人而言,即可以把税负转嫁给供应商,又可以同时把税负转嫁给购买者的一种转嫁方式。(4)税收资本化。实际上是后转的一种特殊形式,是指应税物品在交易时,买方会将以后应纳的税款折现,从所购物品价格中作一次性的扣除。

二、税负转嫁存在的条件

1.自由价格机制的存在是税负转嫁实现的前提条件。商品价格的变动是税负转嫁的基本途径,政府征税后,纳税人可以根据市场价格机制自由制定商品的价格,通过抬高或压低价格来实现税负转嫁,如果价格无法变动也就无法实现税负转嫁。由此可见,税负转嫁实现的基本前提条件是商品价格的自由浮动。例如以商品或劳务为课税对象的流转税,其课税对象在流转过程中与价格关系密切,因此,可以改变课税对象的价格来转嫁税负。

2.纳税人的物质利益驱动,是税负转嫁产生的根本动因。国家征税,表明原来归属纳税人拥有的一部分价值向国家的单方面无偿转移,是纳税人的一种物质利益损失,纳税人作为追求自身利益的经纪人必然要想办法避免或减少因纳税而产生的损失,因而会通过经济交易中的价格变动来合法转移税负就成为纳税人的一个重要和基本的选择。当然这也需要以商品经济的存在和发展为其经济基础,税负转嫁则是同商品经济的存在联系在一起的。税负转嫁是一切商品经济共同的经济现象,只有存在商品经济,才可以在任何社会形态,都存在税负转嫁。

三、税负转嫁的影响因素

1.供求弹性对税负转嫁的影响。需求和供给的弹性是决定税收转嫁情况的关键,一般来说,当商品的供给弹性越小,需求弹性越大时,税负越难向前转给需求方; 供给弹性小说明,商品或生产要素的供给者对价格不怎么敏感,而需求弹性较大责说明,购买者对价格敏感,某种商品增加税负后,供给者只能自己负担或向后转嫁。而当商品的需求弹性小,供给弹性大时,则税负越容易通过提供价格的方式向前转嫁给买方。

2.课税范围对税负转嫁的影响。一般地说,课税范围越宽泛,税负转嫁越容易;反之,税负转嫁越困难。这是因为课税范围越广,当政府对大部分甚至全部商品或生产要素,就越不易对商品或生产要素的购买产生替代效应,需求就越缺乏弹性,税负就比较容易转嫁。反之,税负越难转嫁。因此在设计税制是应通过考虑课税范围的大小来衡量税负转嫁的程度,进而考虑税收的实际负担。

除以上主要因素外,成本变动、资本转移、课税方式、市场结构等也会对税负转嫁产生影响。

四、税负转嫁的经济作用

1.税负转嫁的收入分配效应。税负是纳税人的经济利益的损失而税负转嫁是纳税人利益损失的补偿和实际负税人利益的损失,因而属于一种利益再分配。税负转嫁是通过价格、工资等分配手段实现的,改变了各成员在全社会利益结构中的地位,并会改变这些分配所形成的收入格局。其实质是税收分配的直接产物,是继国家与纳税人利益分配后所产生的该纳税人与其他社会经济成员之间的利益分配。研究税负转嫁有利于更好的根据特定的目的设计税制,有利于明晰国家、企业、个人之间的具体利益关系。

2.税负转嫁调节市场供求关系。市场的供求主要是通过是通过价格机制来调节供给总量和需求总量来达到供求的一种平衡状态,税负转嫁也正是通过价格和价值的相背离来实现税负的转移。当需求大于供给,此时需求弹性较小,供给者可以通过提高价格将税负转嫁给消费者,进而价格会提高,需求会减少,供给会增加,逐步缩小供求差距。当供给大于需求是,税负不易向前转嫁,如果此时原料供给市场的供给弹性也较小时时,税负就无法转嫁,此时对商品课征重税则有利于抑制这一商品或产业的发展。同时在进行制度设计或用税收进行宏观调控时也应考虑某些鼓励发展产业税负不易转嫁,在向其课税的同时是否应给予适当的优惠或补贴。正确认识和发挥税收的这种效应,有利于发挥税收的经济杠杆作用,促进社会稳定健康的发展。

3.税负转嫁对经济效益提高的影响。利用有限的资源、最大程度地满足社会生产和生活的消费需要,是社会经济效益达到较高水平的标志。税收属于分配范畴,税负转嫁作为一种利益再分配,它必然会引起消费替代、收入分配、社会供求、价格水平等方面的变化,这在客观上必然影响社会资源的配置,影响整个社会的经济效应。在商品经济条件下,资源的合理配置必然表现为对资金流向和流量的不断调整。税负转嫁就是采用经济手段占有企业一部分经济利益,通过改变物质利益关系来引导被调节者的行为,也就是通过增加某种物质利益来鼓励某种行为,减少某种物质利益来限制某种行为。

当然,我们也必须看到,在市场经济条件下,税负转嫁也确实造成各地区的经济结构不同等一些负面效应。

参考文献:

[1]郭庆旺,吕冰洋.中国税收负担综合分析.财经问题研究,2010年第12期

[2]朱青.中国税收负担高低辨析[J].中国税务,200,(8)

[3]李燕.税负转嫁与归宿分析

[4]祝学明.税负与税负转嫁探究.江西行政学院学报,2006年第7期

税收产生的经济条件范文第2篇

【关键词】财政税收;重要性;改革;管理体制;问题与对策

1.财政税收的概述

1.1财政与税收的概念

财政是一种国家分配也就是集中性分配一部分社会产品,财政的目的是满足社会公共的需要。财政的产生于国家的产生是密不可分的,财政产生的物质基础是生产力的发展,财政产生的经济条件是出现了剩余产品,财政产生的政治条件是出现了国家,阶级以及私有制。国家是财政分配的主体,社会产品中的剩余产品是财政分配的对象,保证国家实现财政的职能是财政分配的目的。

首先,财政有资源配置的职能,也就是为了合理化资源结构,获得最大的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合理调配物力,财力和人力等社会经济资源,其次,财政还有收入分配的职能,该功能主要是为了实现经济公平分配和社会公平分配,最后,财政有稳定经济的职能,它不仅可以稳定物价,充分就业,而且可以平衡国际收支,达到稳定社会总供求,稳定社会总需求的目的。

税收制度的内容包括税制要素以及税收体系这两个方面,税收征收管理制度以及税收管理体制也被广义的税收制度所包含。税收制度是在一定的法律的基础之上形成的征税规范以及征税依据。税收是财政的基础,税收对我们国家的经济建设和社会建设是必不可少的,是非常重要的。

1.2我国财政税收的重要性

财政税收管理的作用是提高财政税收人员以及管理部门的工作热情,提高财政税收征管水平,确保完成国家财政税收收入的任务。财政税收是我国财政税收体系建设的关键环节也是其重要组成部分。财政税收不仅可以干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市场经济而且可以很好地调节国际收支,使其达到平衡。财政税收制度的最基本的原则就是“取之于民,用之于民”,也就是从人民身上出来的钱最终要服务于人民。

2.我国财政税收管理体制存在的问题

虽然我国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趋于完善和健全,但是,我国财政税收也有上清下乱,举报多,不够规范,上访频繁,前清后乱以及差距大等等问题,这是因为:我国在财政税收的工作当中财税管理难以控制,种种问题的产生以及财政税收管理人员责任感,使命感和紧迫感缺乏,造成了难以控制财政税收管理的问题;监督监管不够到位,一些财政税收的管理人员工作的积极性不高,没能在其位某其职,影响了财政税收管理工作的顺利推进;民主管理不够完善,民主管理的不完善造成了财政税收的管理人员缺乏应有的,必备的工作能力和工作常识,不能高效率的完成工作;体制机制不够健全,现在,大多数的财政税收的管理人员都没有进过正规的培训,不能称得上是正规的员工,甚至还有一大部分人员是兼职性质的,这样不可避免的,造成财政税收的工作管理人员的素质普遍的低下,从而影响到工作的质量;资金效益有待提高,资金的使用效益收到了支出资金和收入资金简单分开模式的影响,浪费比较严重。

3.针对我国财政税收管理体制存在的问题提出的对策

针对我国财政税收管理体制存在的问题,为了逐步完善我国财政税收的体制,提高财政税收资源的利用率,需要在这几个方面进行改进:改革财政税收管理体制,创新,改革和完善现在的财政税收管理体制;提高财政税收管理人员和工作人员的综合素质,加强对财政税收管理人员的培训和学习,力争培养出优秀的管理人员,更好地为财政税收的管理服务,为人民服务;合理界定财税收支范围;提高财税资金使用效益,不仅要对我国的财政税收体制进行完善,创新和改革,还要积极推进改革财政税收管理体制的步伐,切实加强财政税收管理职能。

4.财政税收的改革

为了进一步完善我国财政税收的管理体制,需要运用现代管理理念,进行财政税收的改革:通过税收改革,促进各个大企业销售能力,正确处理经济和财政之间的良性互动;完善地税和国税之间的的协调机制,地税作为国家实行分税制的产物,具有调控经济,组织财政收入和调节社会分配的作用,所以,处理好地税和国税之间的关系,做到不有损双方的利益;通过减轻纳税人的税外负担,加快增值税的转型步伐和改革创新来建立税负水平恰当的税收制度,做到具体问题具体分析,逐步建立起税负水平适中并且科学合理的税收制度;通过合理搭配有条件的专项转移支付和一般性转移支付的比例,改革增值税分享制度以及税收返还制度和善监督支付系统,来建立资金来源可靠的科学支付体系;为了优化税收征管组织形式,需要运用现代管理理念;为了改善与保障民生,需要进一步优化财政支出结构,从而达控制支出,降低成本的目的;为了推动经济发展方式的转变还有经济结构调整,需要大力支持节能减排和科技创新,努力做到绿色税收。 [科]

【参考文献】

[1]2003年全国注册税务师执业资格考试指定教材税法[M].北京:中国税务出版社,2002,4.

[2]王志华.当前我国地区财政税收政策分析[J].知识经济,2010,10.

[3]寇铁军.财政学教程(第二版)[M].东北财经大学出版社,2009.

税收产生的经济条件范文第3篇

近年来,外国直接投资(fdi)一直在快速增长。根据联合国贸发会议的报告,1999年全世界的外国直接投资达8650亿美元,2000年预计已超过10000亿美元。近年来,无论是发达国家还是发展中国家,都把吸引外国直接投资作为国家经济发展的手段之一,并在不同程度上制定了吸引外资的优惠政策。但是,各种优惠政策具有完全不同的激励外国资本进入的效应。

一、税收优惠是东道国通过各种手段减少外国直接投资者税收负担的政策措施,几乎所有的欠发达国家和许多发达国家都以制定税收优惠政策吸引潜在的外国直接投资者。但是,税收优惠对投资者决策产生的影响程度、税收优惠的作用机制却仍然是一个值得讨论的问题。其中,关于税收优惠在影响投资者决策的权重问题,一般性低税率和特殊的暂时性优惠的效果问题,税收优惠对吸引不同类型的外国直接投资的作用差异问题,是各国经济学家和政策制定者首 先需要考虑的问题。

一般认为,政策稳定、自然资源和人力资源的可得性、市场规模、税收优惠、基础设施以及东道国对投资者的态度等,对直接投资者的决策都会产生影响。但是,在一系列影响因素中到底哪一个因素在起着决定作用?税收优惠的吸引力是否会被其他因素所抵消?这些都是人们所关心的重点。早在1955年,美国经济学家巴洛和万德就开始着手研究影响跨国公司投资决策的决定因素。他们通过对美国247位外国投资者的调查发现,只有10%的投资者把税收优惠作为影响投资决策的首要条件,而对投资决策起决定作用的因素的顺序是:货币的可兑换性(57%)、政治的稳定性(39%)、市场容量和资源的可得性(26%)。另一项由罗宾逊主持的研究也得出了相同的结论:205家跨国公司的投资者认为,政治的稳定、政府对私人企业的态度、经济和金融的稳定是最为重要的因素。在面临关税或外汇壁垒的情况下,影响投资决策的非政策因素是市场份额,影响投资决策的政策性因素是所有权管理和组织的繁琐管制、东道国对外国企业的歧视性态度,税收优惠政策被排除在投资者所考虑的因素之外。罗斯和克雷斯滕森(1959)发现在墨西哥的27项外国投资中,只有一个项目的投资者曾经把税收优惠作为潜在的决定因素。有学者在1967年对牙买加的55个外商直接投资项目进行的调查中发现,只有两个项目的投资者把牙买加的税收优惠作为他们在牙买加投资的决定因素。

但是,1980年以来却有更多的研究得出了相反的结论。1985年,世界银行的经济学家对10个国家74个外国直接投资项目进行了调查研究,其中有50个项目(67%)的投资者认为,他们对投资国的选择完全取决于该国的税收优惠政策;如果这些国家没有相应的税收优惠,他们极有可能投资于其他国家或通过出口供应当地市场。另一份对欠发达国家295个公司的研究(1990)表明,东道国的税收优惠是决定跨国公司投资区位选择的第二重要因素,排在汇款限制之后,60%的公司把东道国的税收优惠视为关键因素,只有1%的公司认为税收优惠是可以忽略的。

这表明,影响投资者决策的各个因素的位次已经发生了变化。20世纪80年代以前,投资者比较注重投资环境,税收优惠是投资者较少考虑的因素,有些投资者甚至完全不考虑税收因素。但随着东道国投资环境的普遍改善,投资者转而注重投资的成本——收益问题,税收因素因此被提到重要的位置。如对阿根廷外国直接投资者的调查显示:1961和1971年,税收因素被排在所有影响直接投资决策因素的第七位,而80年代以后,税收因素就上升到了第一位。我们可以认为,税收因素在外国直接投资的区位决策中已经变得越来越重要了。当然,应该指出,税收优惠并不影响投资者是否在海外进行投资的决策,只是当海外投资已被决定、在进行投资国别选择时,东道国税率的高低才对投资者有较大的影响。 税收优惠有许多表现形式,如减免所得税、免税期、扩大投资和再投资补贴、特殊扣除等。在这些优惠措施中,究竟是一般性的低税率优惠还是特殊的暂时税收优惠更能吸引外国投资者呢?从对许多案例的分析来看,东道国在税收优惠政策的选择上具有较大的灵活性。政府采取一般性的优惠手段还是特殊的优惠手段,其效果是不一样的。一般而言,对投资者产生较大影响的是一般性的税收优惠政策。特殊的税收优惠只能针对个别项目,对大多数投资者而言,获得特殊税收优惠的机会很有限,效果也非常有限,而一般性的税收优惠是每个投资者都能享受和把握的。另一方面,投资者希望有一个相对稳定、政策透明的投资环境,特殊的税收优惠可能导致对税收政策的曲解,并由于对优惠政策不恰当的使用而难以使应有的优惠落到实处。因此,对潜在的投资者而言,一般性的税率降低比特殊的税收优惠或投资津贴更重要。

事实上,除了一般性优惠手段和特殊的优惠手段会出现效果的差异外,对不同类型的外国直接投资,税收优惠的效果也会不一样,最典型的是在出口导向型和进口替代型投资上的差别。对进口替代型的投资者而言,是否进行投资主要取决于当地市场的规模和条件,他们往往只考虑两个问题:(1)他们是否有超过当地企业的竞争优势。(2)直接投资是否比简单地向这一市场出口产品更有利。由于投资者的竞争对手主要来自于当地企业和在当地投资的其他跨国公司,而每个竞争者都可以享受到相同的税收环境。因此,东道国是否有税收优惠就显得不是那么重要。但在出口导向型的投资中,生产成本对出口产品的竞争力有相当重要的影响,东道国的税负越低,生产成本就越低,出口产品的竞争力就越强。在决定一个特定的项目是否值得去投资时,除了考虑政策的稳定性和有效率的、廉价的劳动力的可得性外,税收优惠就成为投资者考虑的另一个重要因素。

另一个值得重视的问题是,东道国的税收优惠是否会被双重征税所抵消?许多国家对本国居民的所有所得征税,在海外投资取得的利润往往被包含在母国公司的所得中,构成母国征税的基础。有些在东道国得到的税收减免反而构成对外投资国的税源,这样,东道国的税收优惠非但不能刺激投资者,反而成为东道国向母国提供的一种津贴。如果这样,东道国的税收优惠对投资者是没有价值的。但是,由于大多数资本输出国都准许税收饶让,在与欠发达国家签订的税收协定中,允许在东道国获得的税收减免作为本国税收抵免的一部分,这样看来,税收优惠对投资者仍然是有价值的。即便没有税收饶让,投资者的利润在没有汇出之前,可以较长时期地得到东道围的优惠;如果投资者不将利润汇回国内,就能无限期地享受到税收优惠的好处。

二、改革开放以来,我国制定了许多吸引外国直接投资的税收优惠政策。税收优惠政策的实施,对吸引外国直接投资起到了很重要的作用,在税收优惠政策实施较早的东南沿海地区,外资数量远远超过了内地。大量的调研资料也表明,我国税收优惠政策对吸引外国直接投资产生了积极的影响。但是,我国是否要继续执行税收优惠政策呢?从国际直接投资的发展态势看,回答应当是肯定的。为了达到引进外资、加快技术进步和推进我国经济发展的预期目标,我国在很长的一段时期内,仍然必须通过制定和实施各项税收优惠政策来有效地引进外资。结合我国引进外资的战略目标和国际资本的变化趋势,我国在制定和实施各项税收优惠政策时主要应考虑以下因素:

(一)处理好税收优惠与投资环境的关系,充分认识到我国引进外资的关键仍然是改善投资环境

按照联合国贸发会议的定义,优惠是指政府提供给特定企业的任何可衡量的经济方面的利益,由此可以提高特定外资企业的收益率,或降低其成本或风险。但是,我们应当注意区分优惠与投资环境要素之间的差异,优惠并不包括诸如基础设施、有关外国直接投资的法律制度、企业经营制度、利润的汇回或国民待遇等因素。毫无疑问,这些政策或者基础设施会影响跨国公司的投资区位决策,但从实质上说都不是对外国直接投资的优惠,而是涉及一个国家的投资环境问题。只有在外资企业的其他生产经营条件已经具备的情况下,各种优惠政策才具有实际意义。因此,我们不能仅仅依靠竞相给予外商优惠来引进外资,投资环境的改善同样十分重要。

(二)必须认识到产生税收优惠政策效应的有效条件,重视其他政策的搭配与组合

应当看到,税收优惠在影响外国直接投资的区位选择决策中作用的有限性,其他政策如政治稳定性、政府对私人企业的态度、经济和金融的稳定性以及对外国控股企业的非歧视性等政策因素同样重要。税收优惠措施的效果取决于许多条件,同时还需要各级政府和政策的协调。只有税收优惠而缺乏其他相应的政策,投资者从税收优惠中得到的利益往往会被其他负面因素所抵消。这就要求我们在制定引进外资的政策中,注意税收优惠与其他政策变量与非政策变量的配合。

(三)必须考虑税收优惠的效率与代价,审慎地利用税收优惠

税收产生的经济条件范文第4篇

关键词:会计收入;应税收入;差异;协调

中图分类号:F23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672-3198(2010)15-0203-02

2006年国家的《企业会计准则第18号―所得税》是我国首个所得税会计准则,其最大的突破在于真正确立了会计利润与应税所得的适当分离,引入“暂时性差异”的概念。而2007年颁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以下简称税法)则统一了我国内、外资企业所得税制度,其在纳税主体、费用扣除、应纳税所得额等方面的规定与以往所得税法有较大区别。通过对新会计准则与新税法中收入差异性的比较,笔者发现两者在收入的概念、范围、确认条件等方面均存在差异,现对形成此现象的原因及差异的具体表现做一探讨。

1 会计收入与应税收入产生差异的原因分析

会计收入与应税收入产生差异,首先是由于会计和税法的目标不同,并且由此导致的二者在确认收入的原则上不同,从而形成了会计收人与应税收入的不同,分析这些原因是正确认识两者差异的基础。

1.1 会计与税法的目标不同

在市场经济体制下,会计的目标是如实地反映和监督经济组织的经济活动过程和结果,并及时向信息使用者提供决策有用的信息,故会计对各项会计要素的确认计量要求真实、可靠、准确。而税收的目标是为了规范税收分配秩序、保证国家财政收入的实现和调节经济活动,并且税收作为企业经营活动的一项费用,与企业的收益存在此消彼涨的关系。故税法对各税制要素的规定力求严肃性高、操作性强。为了实现各自的目标,会计和税收朝着不同的方向发展,导致二者在收入费用确认遵循的原则等方面产生差异。

1.2 会计和税法在收入确认上遵循的原则不同

会计和税法的目标不同,导致会计和税法在收入确认上遵循的原则亦不同,具体表现有:

(1)会计强调谨慎性原则、实质重于形式原则以及权责发生制原则。谨慎性原则要求企业在会计核算时,应当保持应有的谨慎,不应高估资产或收益、低估负债或费用,对可能发生的费用或损失应当合理预计。在这一原则下,企业新会计准则规定企业可以计提八项减值准备,企业应当将损失很可能发生的或有事项确认为负债,而这些都是与税前扣除的确定性原则相违背的。同时,实质重于形式原则和权责发生制原则要求会计核算要重视交易或事项的经济实质,对收入及成本费用的确认很大程度依靠会计人员主观估计。

(2)税法突出强调确定性原则、历史成本原则和收付实现制。为防止企业利用减值准备和预计负债等人为调节利润、达到延期纳税甚至避税目的,税法强调法定确定性原则,要求各构成要素必须且只能由法律予以明确规定,税收征纳双方的权利和义务只能以法律规定为依据,没有法律依据,任何主体均不得征税或减免税,对涉税事项的确认必须按税收制度的规定执行,不能估计。同时为了保证税收收入的及时足额征缴入库,税法遵循支付能力原则。因此,税法对收入的确认侧重于经济业务社会价值的实现,成本费用税前扣除必须有明确的法律依据,而不能依靠估计得出。

2 会计收入与应税收入确认方面的差异

2.1 关于收入概念的差异

企业会计准则规定,收入是指企业在日常活动中形成的、会导致所有者权益增加的、与所有者投入资本无关的经济利益的总流入,包括销售商品收入、提供劳务收入、让渡资产使用权收入三类,但是它不包括利得。利得是指由企业非日常活动所形成的、会导致所有者权益增加的、与所有者投入资本无关的经济利益的流入,如政府补助等。税法第6条规定,收入是指企业以货币形式和非货币形式从各种来源取得的收入。收入不但包括会计准则中日常经营活动中产生的经营业务收入、投资产生的投资收益,还包括归于利得的营业外收入,具体可分为销售货物收入、提供劳务收入、转让财产收入、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利息收入、租金收入、特许权使用费收入、接受捐款收入以及其他收入九类。新所得税法第5、7、26条还将收入分为应税收入、不征税收入和免税收入。

以上可以看出.税法中收入的含义要宽于会计收入,会计收入属于狭义的收入,而应税收入属于广义的收入。

2.2 关于收入确认条件的差异

企业会计准则对收入的确认强调以下基本原则:收入的金额能够可靠计量;相关经济利益很可能流入企业;相关的、已发生的或将发生的成本能够可靠计量。同时,对销售商品收入的确认还强调:企业已将商品所有权上的主要风险和报酬转移给购货方;企业既没有保留通常与所有权相联系的继续管理权,也没有对己售出的商品实施有效控制。而企业所得税法则规定:企业应当在发出商品、提供劳务,同时收讫价款或取得索取价款凭证时,确认营业收入。

根据会计准则的相关解释,相关经济利益很可能流人企业,是指销售商品价款收回的可能性超过50%。由于企业所得税相关法规无此规定,可见会计准则对收入实现的确认注重商品所有权转移的“实质条件”,而税法侧重于货款的结算和发票的开具等“形式条件”。相比较而言,企业会计准则对商品销售收入的确认比企业所得税法规定得更为严格。

2.3 关于视同销售行为收入确认的差异

视同销售行为包括将自产、委托加工的产品用于在建工程、非生产性机构、集资、广告、样品、职工福利等和将非货币性资产用于投资、分配、捐赠、抵债等方面共两大类。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的规定,除一般的商品销售确认收入外,企业将自产或者外购的商品用于非货币性资产交换(包括用于对外投资)、抵偿债务、职工福利、分配股利时,需要确认收入。但是将自行开发产品转作自用或出租时,由于所有权未发生转移不确认收入。税法实施条例则规定,企业发生非货币性资产交换,以及将货物、财产、劳务用于捐赠、偿债、赞助、集资、广告、样品、职工福利或者利润分配等用途的,应当视同销售货物、转让财产或者提供劳务。

由上可知,会计上确认为收入的视同销售行为,税法也确认为应税收入。但是当商品用于无偿赠送时,会计上不确认收入,税法确认收入;当商品转作自用或用于出租时,会计上和税法均不确认收入。

3 会计收入与应税收入差异的协调

由于会计和税法的目标和确认原则存在差异,因此会计收入与应税收入之间存在差异是正常的。但是,若两者的差异过大,一方面会加大企业核算的难度,损害企业利益;另一方面,又会增大税收征管成本,不能税款的足额征缴。故有必要对两者进行协调,协调时需注意以下方面:

首先,协调要遵循成本效益原则。在政策设计与制定中,只要不对税收政策执行和征管产生很大的妨碍,就应尽可能将税收制度与会计制度相协调一致;对不能消除或能消除但不符合成本效益原则的差异部分,通过在会计制度中明确税收的会计理由,充分反映相关会计信息。

其次,要加强会计和税收的法规制订和日常管理部门之间的合作。由于会计和税收分属于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两个不同的主管部门,虽然总的来说,两个部门都是为国家和人民服务的,但是部门之间的具体职责和管理目标不同。故两个部门应该主动进行沟通协调,相互合作。比如,在对税收征管妨碍不大的情况下,税法可以在细节上适当地缩小与新会计准则的差异。又如,目前企业计算应纳所得税是在不改变原来会计账务处理的情况下,通过纳税调整项目加减得出,若两个部门联合起来,规定今后纳税调整的过程应反映到会计核算中,将有利于社会各界对企业的财务行为进行监督。

最后,在收入的确认上要尽可能地减少对权责发生制的背离。由于权责发生制能真实、公允地反映特定会计期间的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因此广泛被企业会计核算所采用。企业所得税法基于保障国家税收收入和纳税人纳税能力的考虑,对某些项目收入和费用的确认采用了收付实现制。笔者认为,应尽可能减少这些项目,对企业按权责发生制原则不确认收入的,那怕已收到现金,也不能确认为应税收入。如预收客户款,应允许税前扣除。当然,这样做的前提是要通过其他一些规定来确保企业不能人为调减收入。

参考文献

[1]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企业会计准则[M].北京:经济科学出版社,2006.

[2]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企业会计准则应用指南[M].北京:经济科学出版社,2006.

[3]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G].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2007.

税收产生的经济条件范文第5篇

关键词:企业税收筹划增值税

在市场经济条件下,企业运行的最终目标是实现本企业价值最大化,作为企业的净现金流出的纳税也显得尤为重要。现代社会经济环境的发展促进了企业纳税筹划的产生。增值税作为我国的主要税种,对企业来说具有很大的税收筹划空间。

一、企业进行增值税税收筹划的必要性

在市场经济条件下,企业是自主经营、自负盈亏的经济实体,追求企业价值最大化为企业的最终目标,另外,我国税收筹划还处在初级阶段,正是在这种情况下税收筹划才得以产生。现代企业财务制度的建设与完善需要税收筹划,现代的社会经济环境为企业进行税收筹划提供了可能。在我国,企业税收筹划在二十世纪八十年代才得以产生,从总体看,仍旧处于初步发展的阶段,这些都给企业税收筹划提供了必要条件。

二、企业进行增值税税收筹划的具体方法

(一)增值税纳税人身份的选择带来的税收筹划

税法规定,企业增值税纳税人身份有两种:一般纳税人和小规模纳税人,具体筹划思路如下:

产品增值率大小决定一般纳税人和小规模纳税人税负轻重。通过计算一般纳税人和小规模纳税人税负平衡点可确定税负轻重

一般纳税人:增值税=销售额×增值税率-购进额×增值税率=销售额×增值率×增值税率

小规模纳税人:增值税=销售额×征收率

令一般纳税人的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的增值税时:即得到:销售额×增值率×增值税率(17%)=销售额×征收率(6%)。从而得到增值率=35.29%。

(二)增值税纳税时间所带来的税收筹划

纳税期的递延也称延期纳税,即允许企业在规定的期限内,分期或延迟缴纳税款,可以采取的方式有:赊销和分期收款结算方式,都以合同约定日期为纳税义务发生时间。因此,企业在产品销售过程中,在应收货款一时无法收回或部分无法收回的情况下,可选择赊销或分期收款结算方式。

(三)折扣销售所带来的增值税的税收筹划

折扣是在实现销售的同时发生的,税法规定,如果销售额和折扣在同一张发票上分别注明的,可按折扣后的余额作为销售额计算增值税;如果将折扣额另开发票,则无论其在财务上如何处理,均不得从销售额中扣减折扣,因此,将销售额和折扣开在同一发票上进行筹划。

(四)代销方式不同带来的增值税的税收筹划

目前,各类企业的销售方式很多,但是采用不同的销售方式,可能产生不同的经营效果。有些销售方式在处理手段上不同,也会产生税负上的不同。比如委托代销方式,已经被越来越多的企业采用,而采用收取代销手续费方式,还是采用视同买断方式,作为买卖双方的税负就不一样。采用收取手续费,即受托方根据所代销的商品数量向委托方收取手续费,这是受托方的一种劳务收入。采取视同买断,即由委托方和受托方签订协议,委托方按合同价收取所代销的货款,实际的售价由受托方在委托方确定的指导价格范围内自主决定,实际售价与合同价的差额归受托方所有,委托方不再支付代销手续费。在这种情况下,委托方在交付商品时不确认收入,受托方也不作为购入商品处理,只在备查账中登记商品规格数量等。受托方将商品销售后,按实际的售价确认收入,并向委托方开具代销清单,这样委托方就可以通过价差进行增值税及附加的筹划。

三、我国企业目前进行增值税税收筹划应注意的问题及建议

(一)增值税的税收筹划就是少交税或者是不交税,事实上增值税的税收筹划是使企业的利益达到最大化

提到增值税税收筹划,有一部分纳税人通过运用各种手段,想方设法地少缴税甚至不缴税,以达到直接减轻自身税收负担的目的。实际上增值税税收筹划仅仅是纳税人进行经营的一种手段,是一种生产经营活动方式,其根本目的应当与纳税人的生产经营目的一致,即追求利益的最大化。所以对纳税人来说,如果从某一经营方案中可以获得最大化的利润,即使该经营方案会增加纳税人的税收负担,仍然会被作为纳税人的最佳经营方案。

(二)增值税的税收筹划没有风险,而实际上是有风险的

纳税人普遍认为增值税的纳税筹划可以无风险的减轻税收负担,增加自身的收益,然而根据增值税纳税筹划的过程特征,主观上人为决策实施的能动性会左右纳税筹划的决策必然会带来风险。所以我们应该正视增值税纳税筹划风险及成本,建立纳税筹划风险成本预测和核算程序,启动企业讨论研究机制。同时企业领导、财务人员、纳税专家以及外部中介税务筹划机构,应该共同对纳税筹划相关问题进行客观的讨论,形成企业讨论研究机制。

(三)增值税的税收筹划是没有成本的,而实际上是有成本的

在税收筹划实践上,有的纳税人往往忽略税收筹划的成本。其实,任何一项经营决策活动都具有两面性:一方面为经营者带来经济上的效益,另一方面决策与筹划本身也需要实施费用。税收筹划在可能给纳税人减轻税收负担,带来税收经济利益的同时,也需要纳税人为之支付相关的费用。纳税人如果寻求税务机构为其选择与实施税收筹划,则该税务费用就是税收筹划费用。所以我们在进行增值税税收筹划时,应将进行税收筹划所付出的成本与产生的收益进行比较,若收益大于所付出的成本,则该税收筹划是可行的,反之则是不可行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