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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务报告内部控制审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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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务报告内部控制审计

财务报告内部控制审计范文第1篇

关键词:财务报告内部控制审计 财务报表审计 整合审计

企业内部控制分为财务报告内部控制和非财务报告内部控制,内部控制的目标决定了内部控制审计的范围。目前,实行内部控制审计的国家均将审计范围限定在财务报告内部控制。财务报告内部控制,是指企业为了合理保证财务报告及相关信息真实完整而设计和运行的内部控制,以及用于保护资产安全的内部控制中与财务报告可靠性目标相关的控制。非财务报告内部控制,是指除财务报告内部控制之外的其他控制,通常是指为了合理保证除财务报告及相关信息、资产安全外的其他控制目标的实现而设计和运行的内部控制。

一、企业财务报告内部控制审计与财务报表审计的整合审计产生的原因

在内部控制审计中,要求CPA对企业控制设计和运行的有效性进行测试。在财务报表审计中,也要求CPA了解企业的内部控制,并在必要时测试内部控制。由于这两种审计具有相通之处,促使了两者的整合审计。

二、财务报告内部控制审计与财务报表审计整合审计的要求:

整合审计要求在内部控制审计和财务报表审计中获取的审计证据应当相互印证,相互利用。具体体现在:

(一)在内部控制审计中

CPA在对内部控制有效性形成结论时,应当同时考虑财务报表审计中实施的、所有针对控制设计和运行有效性测试的结果。

(二)在财务报表审计中

CPA在评估控制风险时,应当同时考虑内部控制审计中实施的、所有针对控制设计和运行有效性测试的结果。

(三)在内部控制审计中识别出某项控制缺陷

CPA应当评价该项缺陷对财务报表审计中拟实施的实质性程序的性质、时间安排、和范围的影响。

(四)在内部控制审计中

CPA应当评价财务报表审计中实施的实质性程序的结果对控制有效性结论的影响;如果通过实施实质性程序未发现某项认定存在错报,这本身并不能说明与该认定的关的控制是有效运行的;如果通过实施实质性程序发现某项认定存在错报,CPA应当在评价相关控制的运行有效性时予以考虑。CPA应当考虑实施实质性程序发现的错报对评价相关控制运行有效性的影响。如降低对相关控制的信赖程度、调整实质性程序的性质、扩大实质性程序的范围等;如果实施实质性程序发现被审计单位没有识别出的重大错报,通常表明内部控制存在重大缺陷,CPA应当就这些缺陷与管理层和治理层进行沟通。

三、财务报告内部控制审计与财务报表审计的区别

(一)审计目的不同

财务报表审计是对财务报表是否符合企业会计准则,是否公允地反映被审计单位的财务状况,经营成果和现金流量发表意见;财务报告控制审计是对财务报告内部控制的有效性发表审计意见,并对内部控制审计过程中注意到的非财务报告内部控制的重大缺陷,在内部控制审计报告中增加“非财务报告内部控制重大缺陷描述段”予以披露。

(二)了解和测试内部控制的目的不同

财务报表审计按风险导向审计模式进行,了解内部控制是为了评估控制风险,评估控制风险是为了最终评估重大错报风险。如果了解内部控制的结果表明预期控制运行有效,就要做控制测试去进一步证明了解内部控制时得出的初步结论。测试内控是为了再评CR,为了证明控制运行是否有效。如果有效则按计划执行,如果无效需要修改审计计划;在财务报告内部控制审计中了解和测试内部控制的直接目的是对内部控制设计和运行的有效性发表意见。

(三)测试范围不同

在财务报表审计中,只有;在评估认定层次重大错报风险时,预期控制运行是有效的;仅实施实质性程序并不能提供认定层次充分、适当的审计证据的情况下才强制要求对内部控制进行测试,在其他情况下,CPA可以不测试内部控制;财务报告内部控制审计要求对所有重要账户、各类交易和列报的相关认定,都要了解和测试相关的内部控制。

(四)测试时间不同

在执行财务报表审计时,一旦确定需要测试,则需要测试内部控制在整个拟依赖期间内的运行有效性。如果已获取有关控制在期中运行有效性的审计证据,并拟利用该证据,CPA还需要针对期中至期末这段剩余期间获取充分、适当的审计证据;财务报告内部控制审计是对特定基准日内部控制的有效性发表意见,而不是对财务报表涵养的整个期间的内部控制的有效性发表意见,但这并不意味着CPA只关注企业基准日当天的内部控制,而需要测试足够长的时间,才能得出是否有效的结论。

(五)测试的样本量不同

在财务报表审计中对结论可靠性的要求取决于计划从控制测试中得到的保证程度或减少实质性程序工作量的程度,样本量相对要小;在财务报告内部审计中对结论可靠性的要求高,测试的样本量大。

财务报告内部控制审计范文第2篇

【摘要】本文主要讲述了美国《萨班斯――奥克利法》中创立的公共公司监督委员会PCAOB对财务报告内部控制审计准则实施中应注意的问题。

一、PCAOB财务报告内部控制审计准则的颁布

2001年安然事件及其随后的一系列公司经营失败事件严重地损害了事发公司相关利益者的利益,极大程度地撼动了世人对美国资本市场稳定性和公允性的信念。为了应对这一严重后果,美国国会于2002年7月30日颁布了由其总统签字的《萨班斯――奥克利法案》(下称“法案”)。内部控制的失败,特别是财务报告内部控制的失败是法案中国会最关注的、予以处理的问题,因此法案404(a)条款要求公司管理当局评估和报告公司的财务报告内部控制;法案404(b)条款要求公司的独立审计师对公司管理当局的财务报告内部控制的评估进行鉴证,并报告其鉴证结果。法案还为监督公司独立审计师创立了一个新的委员会――公共公司会计监督委员会(PCAOB),并责成其制定法规将公司执行主管、公司董事、律师和会计师的责任法规化。

法案103(a)(2)(A)和404(b)条款指令PCAOB建立职业准则指导独立审计师的鉴证。因此,自PCAOB成立起,就对上市公司管理当局的财务报告内部控制评估事宜倾注了极大的关注和努力。在2003年4月,PCAOB采用原有的职业准则作为该委员会的临时准则,包括一个指导审计师鉴证内部控制的准则。为了更好地关注法案要求和评估现有的临时准则,PCAOB在2003年7月29日召开了公开讨论会,讨论和听取与财务报告内部控制报告和鉴证有关事宜的问题与观点,与会人员有上市公司、会计师事务所、投资机构和监管组织的代表。根据会议结果,综合各方代表的意见与建议,PCAOB认为PCAOB所确立的原有内部控制鉴证准则并不能充分完成有效履行法案404(b)条款之要求,PCAOB自身也不能适当解除法案103条款下的准则制定义务。因此,PCAOB在2003年10月7日制定了一个题为“连同财务报表审计的财务报告内部控制审计”的准则征求意见稿,在准则征求意见期间,PCAOB一共收到来自审计师、投资者、内部审计师、发起人、监管者和其他人等的193份评论。在综合分析与考虑所收到的评论和履行法案的规定要求后,PCAOB于2004年4月9日正式了审计准则No.2准则“连同财务报表审计的财务报告内部控制审计”。要求被证券交易法12b-2所认定为加速递交的公司会计年度结束于2004年12月31日或之后的就要遵循萨班斯法案404条款规定的内部控制报告和披露。(其他公司直至会计年度结束于2005年12月31日或之后才遵循内部控制报告和披露的规定。)因此,受聘于审计加速递交人会计年度结束于2004年12月31日或之后财务报表的独立审计师也要求审计和报告公司同期会计年度的财务报告内部控制。

二、PCAOB财务报告内部控制审计准则实施中要注意的问题

自PCAOB审计准则No.2准则“连同财务报表审计的财务报告内部控制审计”颁布实施以来,历时虽不久,但是所反映出来的问题却很多,以下只是从审计师遵守该准则执行具体业务的视角,简单讨论了审计师为了更好地遵守准则完成所聘业务应该注意的问题。

(一)努力整合财务报告内部控制审计与财务报表审计

法案404(b)要求公司外部审计师对其管理当局的财务报告内部控制评估予以鉴证并报告, PCAOB的审计准则No.2要求审计师对管理当局财务报告内部控制的评估进行审计并报告审计结果。根据PCAOB的观点,审计师对管理当局财务报告内部控制有效性评估报告的鉴证业务与财务报告内部控制审计是一样的,检查管理当局财务报告内部控制评估的鉴证业务所要求的工作与财务报告内部控制审计所要求的工作也是一样的。财务报告内部控制审计的目标是审计师就管理当局对财务报告内部控制有效性的评估报告是否在所有重大方面公允表达表示意见,财务报表审计的目标是审计师就被审单位的财务报表是否在所有重大方面公允表达表示其专业意见。为了取得公允、可靠的财务报表,内部控制必须设计良好的以监督记录准确、公允反映交易和公司资产的处置;内部控制必须能够为交易记录足以遵守GAAP编制财务报表、现金收支只有在管理当局或董事会授权才能处理提供合理保证;内部控制必须确保设计好控制能够预防或侦查盗窃、未授权使用或处置对财务报表有重大影响的资产等等。换而言之,如果公司管理当局能够证明他们运用充分的内部控制簿记,为编制准确的财务报表准备了充分的簿记和记录,坚持了关于使用公司资产的规则等,则投资者对公司的财务报表将会有更大的信心。正因为这样,法案404条款才要求公司管理当局评估和报告其财务报告内部控制,并要求公司独立审计师对管理当局的评估表示鉴证意见,也就是说,为利益相关者和社会公众依赖管理当局对公司财务报告内部控制的表达提供一个独立理由。可见,无论是财务报表审计,还是财务报告内部控制审计,其终极目标是一样的。为此,404(b)条款要求不能将审计师对管理当局财务报告内部控制的鉴证视为一个孤立的业务。

更重要的是,这二者所涉工作之间的关系是你中有我、我中有你、互为影响、紧密联系的。整合财务报表审计和财务报告内部控制审计,就是通过同一过程同时实现两种审计的目标。财务报表审计中,准则要求审计师必须获得对被审单位内部控制的了解,并对之进行风险评估,以确定随后需要进一步执行的审计程序。而遵守404条款的公司审计师就不仅仅是获得内部控制的了解,而且要检查内部控制设计和运行的有效性,并就其有效性表示意见。可见,这两种审计不仅终极目标是一致的,而且其间过程也是血肉相容的,努力整合它们可以降低审计成本,提升整个审计过程的有效性。如财务报告内部控制审计中审计师对内部控制的检查,可以通过财务报表审计的结果得以证实;另外,在财务报告内部控制审计过程中得到的审计结果和结论又可以帮助审计师更好地计划和执行那些设计来确定财务报表是否公允表达的审计程序。二者相互补充、互为强化,更好地改善了公司财务报告内部控制以及财务报表的审计质量。

在现有的审计实务中,由于种种原因,一些审计师未能充分整合这两种审计,事实证明这不仅浪费审计资源,还将危及整体审计质量,甚至有很大可能错过那些能够识别和根除处于萌芽状态的会计或报告问题。

(二)重视并努力提高职业判断能力

本质上说, PCAOB的审计准则No.2与其他审计准则并无多大差异,也在准则中规定了相对具体的审计方案。遵循这一准则,审计师也能够量体裁衣地编制足以应对审计客户性质和复杂性的审计计划,其前提就是审计师要充分运用自己的职业判断能力。但是,现有的审计相关实务所反映出来的是:有很大一部分审计师所使用的是一种“以一应万”的、与具体问题和具体客户财务报表过程风险无多大关联的标准化式的“清单驱动”审计计划。这种计划编制模式,最终的结果是导致审计费用增加,审计资源配置不科学。如安排项目小组中的助理人员花很多的时间去测试细节处理层次的控制;这种计划很少调查可能识别财务报告问题的重大控制薄弱点等等。这种计划最终将使得审计质量未能取得预期效果。

财务报告内部控制审计的目标是针对被审单位管理当局的财务报告内部控制评估报告是否在所有重大方面公允表达表示意见。审计师为了完成这一目标应该获得公司内部控制系统合理保证财务报表不含有重大错报的证据,在这一过程中充斥着对审计师职业判断的要求。例如审计师不仅需要运用职业判断确定如何将审计准则No.2应用于不同行业、不同规模的审计客户,还要运用其职业判断将其审计工作集中于由于错误或舞弊可能存在的更高错报风险的领域;又如,要确定财务报告内部控制设计和运行的有效性,审计师应该运用其职业判断确定内部控制缺失、重大缺失、重大薄弱点,审计师在评价财务报告内部控制缺失时,必须以合理的方式运用其职业判断,这种评价可能要适当考虑质量和数量因素。特别是,质量分析应该分解为缺失的性质、原因、所设计的控制支持的相关财务报表认定、对主要控制环境的影响以及其他弥补控制是否有效。

一个新的工作领域,审计师不仅面临着一个学习的过程,而且要面对前所未有的困难与挑战。尽管财务报告内部控制审计与财务报表审计血肉交融,但是财务报告内部控制审计对审计师职业判断的要求要高得多,且目前还有点让人无所适从之感。为了更好地履行财务报告内部控制审计这一职责,审计师应该充分重视并尽可能地提升自己的专业判断能力。

(三)强调方法的适用性和风险评估的作用

审计向来不是一种机械核对活动,财务报告内部控制审计也一样。一个好的、富有成效的财务报告内部控制审计方式应该是重视不同被审单位的具体风险,将审计资源科学地配置于最高风险领域,避免对重大账户和相关控制一视同仁而无视相对应的风险。因此,在财务报告内部控制审计中,要强调方法的适用性和风险评估的作用。为此,审计准则No.2设计了一种自上而下的风险导向测试策略方法。也就是说,准则要求审计师首先将注意力集中于公司层面的控制;然后是重大账户,这将引导审计师关注重大处理过程;最后,关注过程中、交易或应用层次的具体控制。每一步获得的了解都将指导审计师关注下一控制层次内的高风险领域。

审计师应用自上而下、风险导向的方法确定重大账户和相关的重大过程以及有关的认定。这种方法的自然结果是审计师能够对高风险领域予以更大的关注和资源。应用这种自上而下的方法,要求审计师以合理的方式运用其积累的知识、经验和判断去确认存在财务报表可能存在重大错报的重大风险领域,然后,进一步确认与此相关的控制、设计适当的程序测试这些控制。在确认重大账户和有关重大过程以确定其审计程序时,审计师一般既要考虑数量因素也要考虑质量因素。质量因素包括与不同账户及其相关过程有关的风险,除了考虑质量因素以外,审计师还要建立用于确认内部控制测试范围内的重大账户的数量限阈。审计师应该考虑与已识别的每一重大账户有关的整体风险以确定他们是否应该改变具体控制之控制测试的性质、时间和范围。这样审计师就可以排除那些不需进一步考虑的含有重大错报之概率只有极小概率的账户,使得其对低风险领域予以更少的关注,进而能够进一步降低成本,同时增加审计效果。审计师要是选择另一种无用的方法就有可能要承担审计成本增加、质量降低的风险。如从最低层开始就增加了使自己陷入最终结果对实现预防或侦查财务报表重大错报的基本目标无任何意义的测试之中,进而导致增加一些不必要的成本。

作为其风险评估的一部分,审计师还应该考虑公司层面控制的强度,以确定对这些控制所作的测试结果是否改变测试的性质、时间和范围。虽然审计师不仅仅依赖公司层面控制的测试,但公司层面控制强可以使得审计师做更少的工作,否则,他们将要执行更多的测试或要更大范围地依赖别人的工作。

(四)充分利用他人的工作

审计师自上而下地应用审计准则No.2,并适当地评估风险将能自然地识别那些需要利用他人工作既遵守准则要求又是最有效的审计方式的领域。在这些领域重复执行测试或其他审计工作可能使得审计成本不必要地增加,审计质量也没有得到相应的提高。

财务报告内部控制审计范文第3篇

关键词:企业内部控制;审计指引

中图分类号:F239 文献标识码:A

原标题:对《企业内部控制审计指引》中存在的两个问题的思考

收录日期:2012年11月27日

一、内部控制审计的概念界定

《企业内部控制审计指引》第二条规定:“内部控制审计是指会计师事务所接受委托,对特定基准日内部控制设计与运行的有效性进行审计。”从常识来说,定义中“特定基准日”是指某个时点,而非对财务报表涵盖的整个期间。关于内部控制审计时间的确定,学术界也有不同的观点。

观点一:应对特定基准日内部控制的有效性进行审计,针对特定时点相关内部控制的有效性发表意见(李爽、吴溪,2003)。他们认为:内部控制是一个连续动态的过程,虽然部门控制运行后能够留下控制轨迹,如批准销售、发货等,但也有很多控制在运行后是无迹可查的。注册会计师在审计内部控制时所使用的审计程序往往只能获取时点的证据,当然也就只能针对该时点内部控制的有效性发表意见。同时,若对整个年度的内部控制做出测试和评价其成本极其昂贵,实践性较差。

观点二:应对特定时期内部控制的有效性进行审计,针对特定时期相关内部控制的有效性发表意见(吴水澍,2000;潘秀丽,2001)。他们认为虽然内部控制的有效性是就某一时点而言的,但某一时点有效的内部控制并不能保证年度财务报告的可靠性,也不能保证企业在整个期间内守法经营。

然而,本文认为应对特定时期内部控制设计与运行的有效性进行审计,针对特定基准日的相关内部控制的有效性发表意见。内部控制是持续运行的,不存在仅在某一时点上有效的内部控制,评价某一时点上的内控没有任何意义。对此,笔者认为,如果注册会计师只需要对某一时点的内部控制进行审计并发表意见,审计成本低一些,注册会计师的相关责任也更小一些,但是,由于财务报告中所反映的相关交易和事项并非全在12月31日发生。因此,影响财务报告编制过程的并不仅仅局限于12月31日的内部控制。事实上,尽管许多财务报告舞弊(如利用虚构交易、提前确认收入等手法进行收入舞弊)多发生于期末,但也往往是在邻近资产负债表日的一段时间内发生,而不仅仅局限于12月31日。因此,注册会计师对邻近资产负债表日的一段时间内的内部控制均应保持高度的关注。更重要的是,内部控制是一个动态化的过程,企业环境和内部控制均处于不断变化当中,如果只对某个时点的内部控制进行评价,将会降低评价结果的相关性,而且也容易产生无法验证的问题。因此,笔者认为,注册会计师只对资产负债表日(或其他特定日期)的内部控制的有效性发表意见,显然是不恰当的。注册会计师应该要考察企业足够长的时间内内部控制设计和运行情况。例如,注册会计师在5月份对企业的内部控制进行测试,发现问题后提请企业进行整改,如6月份整改,企业的内部控制在整改后要运行一段时间(假设至少需一个月),8月份注册会计师再对整改后的内部控制进行测试。所以说,注册会计师要在一年的不同时点内对内部控制的有效性获取证据,并更新这些证据,以支持期末发表的内部控制有效性的意见。

所以,本文认为内部控制审计的概念应该界定为:内部控制审计是指会计师事务所接受委托,对特定时期内部控制设计与运行的有效性进行审计。

二、内部控制审计的业务范围界定

内部控制审计的范围问题,主要指注册会计师是对企业财务报告内部控制进行审计,还是对企业所有内部控制进行审计。《企业内部控制审计指引》规定注册会计师应当对财务报告内部控制的有效性发表审计意见,并对内部控制审计过程中注意到的非财务报告内部控制的重大缺陷,在内部控制报告中增加“非财务报告内部控制重大缺陷描述段”予以披露。可见,我国内部控制审计主要是对财务报告的内部控制进行审计,而非对内部控制整体进行审计。国内众多学者也支持此观点(谢晓燕,2009;刘明辉,2010等)。他们认为将内部控制的目标集中在财务报告可靠性上,更有利于保护投资者利益。同时,目前美国和日本等国家均要求注册会计师就财务报告内部控制发表意见,尚无一例要求对内部控制整体发表意见,将内部控制鉴证定位为财务报告内部控制审计业务符合国际惯例。

但是,本文认为内部控制审计应立足于企业内部控制的整体而非仅财务报告内部控制。内部控制审计的范围,决定了注册会计师的工作范围,也决定着审计的质量、成本和责任。一方面为了遏制内部控制各种可能的外部性,为财务报表使用者提供尽可能多的附加信息,促进被审计单位全面加强内部控制建设,内部控制审计应当以整个内部控制为审计单位;另一方面从理论上说,既然称之为内部控制审计,那么内部控制审计的目标就应当与内部控制的目标一致,而不应仅仅局限于财务报告目标。美国内控审计的定位在于财务报告的真实性。就我国企业而言,这种定位失去了建立与实施内控体系的本质意义。内部控制的目标包括经营管理合法合规目标、资产安全目标、财务报告及相关信息真实完整目标、提高经营的效率和效果目标、促进企业实现发展战略目标,而不仅限于为财务报告的可靠性提供合理保证。财务报告真实性只是内控审计的目标之一,而切实防范重大风险、促进企业实现发展战略才是内控审计的根本出发点。从内容上来讲,内部控制并不都是与财务报告有关的,如质量控制、人力资源控制、运营分析等并不一定直接与财务报告相关。所以,内部控制审计对象应涵盖内部控制整体。再者,将内部控制审计的内容仅限于财务报告内部控制只能满足监管机构的要求,但无法满足其他利益关系人的要求。利益相关者关注的不只是报告目标,他们还关注合规性、安全性和战略目标。利益相关者希望对公司内部控制运行情况有更加全面的了解,这样就有利于他们做出决策。最后,企业多数内部控制的政策和程序并非仅针对报告目标而设计,有时很难将这些内部控制与财务报告内部控制区分开来。

总之,财务报告有效性并不等同于内部控制有效性。对内部控制整体进行审计,实践起来肯定是一个难题,但既然确定这一方向,就要勇敢走下去,而不能因为一时困难就偏离正确的方向。

主要参考文献:

[1]财政部等五部委.企业内部控制规范.中国财政经济出版社,2010.

[2]李爽,吴溪.内部控制鉴证服务的若干争议与探讨.中国注册会计师,2003.5.

财务报告内部控制审计范文第4篇

关键词:上市公司;内部审计;审计报告

上交所2010年年报工作通知中的要求是:“在本所上市的“上证公司治理板块”样本公司、发行境外上市外资股的公司及金融类公司,应在2010年年报披露的同时披露董事会对公司内部控制的自我评价报告(以下简称“内控报告”)。本所鼓励其他有条件的上市公司(特别是拟申请加入“上证公司治理板块”的公司)在2010年年报披露的同时披露内控报告。鼓励上市公司聘请审计机构对公司内部控制进行核实评价,公司聘请审计机构对公司内部控制进行核实评价的,应披露审计机构对公司内部控制的核实评价意见。”

深交所2010年年报工作通知中的要求是:“上市公司应按照《企业内部控制基本规范》(财会〔2008〕7号)和本所有关规定出具年度内部控制自我评价报告。内部控制自我评价报告应经董事会审议通过,公司监事会、独立董事、保荐机构(如适用)应对公司内部控制自我评价报告发表意见。中小企业板和创业板公司应当至少每两年要求会计师事务所对公司与财务报告相关的内部控制有效性出具一次内部控制审计报告。”

2008年颁布的《内部控制基本规范》提出上市公司可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对内部控制的有效性进行审计。2010年4月《企业内部控制配套指引》指出企业“应当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对财务报告内部控制的有效性进行审计并出具审计报告”,同时给出内部控制审计报告的参考格式。

上市公司是我国的一个特殊群体,由于其资源的独特性和稀有性,以及在资本市场上具有的融资便利性,凭借其特殊的市场地位,得到了地方政府和银行信贷的各种政策的支持和扶持。但是,由于种种原因,集万千宠爱于一身的我国上市公司的整体业绩,国际上从“安然”到“世界通信”,这一系列的财务欺诈案件的曝光,让广大投资者对上市公司财务报告的信心崩溃。如何确保财务报告的真实、可信性,是内部审计人员要重点加以研究和解决的事情。由于内部审计是上市公司财务报告的最初检验者,审计的质量如何,关系到上市公司的声誉和形象,因此,上市公司的内部审计可以说是任重道远。

一、上市公司出具内部审计报告的必要性分析

1.上市公司内部审计报告现状

内部审计报告是公司开展内部控制审计的理论方向,其对上市公司顺利开展内部控制审计起着至关重要的积极作用。内部审计报告是指内部审计人员,依据审计计划对被审计但是实施必要的审计程序后,就被审计单位经营活动和内部控制的适当性、合法性和有效性出具的书面文件;其内容包括审计概况(审计立项依据、审计目的和范围、审计重点和审计标准)、审计依据(开展审计时所要遵循的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和制度机制)、审计结论(依据已查明的事实,对被审计单位经营活动和内部控制所作的评价)、审计决定及审计建议;其具有七大显著特征:正确性、客观性、完整性、清晰性、及时性、建设性以及重要性;其制定分五大步骤:整理分析工作底稿、拟定审计报告提纲、撰写审计报告初稿、征求被审计单位意见以及审计并签发审计报告。

2.上市公司内部审计报告特征

基于内部审计报告隶属于自愿披露性质,因此,内部审计报告披露的过程实质上为健全与本公司财务报表相关的内部控制制度,确保公司内部控制信息的准确性、高效性、完整性。同时,也一定程度上揭示了内部审计报告滞后是引起财务报告质量不足或者公司未能够实现预期的财务管理目标的主要原因,从而,严重制约了上市公司的健康、稳定发展。为解决这一不良弊端,我国上市公司聘请注册会计师提供内部审计报告,通过加强内部审计报告披露进一步强化内部控制信息披露的质量,进而,将真实、准确的内部控制信息传递给上市公司领导者,增强上市公司领导决策的高效性、正确性。

3.随着上市公司资产规模增加的需求主动披露内审报告

随着公司总资产规模的增加,管理层会越来越倾向于披露自愿性质的内控审计报告。公司总资产的增大,使得公司有更多的资产投资于内部控制的设计、维护和实施当中,而这种做法很明显的会提供公司内部控制的质量。随着内部控制质量的增加,管理层会倾向于向市场传递公司内部控制优秀的信号,以换取市场对管理层努力的肯定。同样,随着公司规模的增大,对于内部控制的需求也在不断的增大,很难想象一个跨国公司没有完善的内部控制,投资者会用脚投票,只有完善的内部控制,才会吸引投资。所以出于内外两方面的压力和动力,总资产规模大的公司会倾向于披露内部控制审计报告。

二、上市公司内部审计报告存在着问题

1.上市公司内部审计报告缺乏必要的审计指引

基于上市公司缺乏具体的审计指引,以至于注册会计师在审计时鉴证对象不明确以及审计报告格式未确定。研究调查上市公司内部审计报告发现:现行相当一部分内部审计报告以“我们接受委托,对后附的XX股份有限公司管理层在20XX年12月31日作出的内部控制有效性的评估进行了签证”开头;明确了上市公司管理层的责任:以财政部颁发的《企业内部控制基本规范》及相关规范和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为依据,设计、实施和维护有效的内部控制,并对其有效性进行合理评估;明确了上市公司注册会计师责任:立足于鉴证工作的基础之上对XX公司上述内部控制的有效性提出可行性鉴证意见;出具鉴证结论:XX公司依据财政部颁发的《企业内部控制基本规范》及相关规范建立的内部控制制度于20XX年12月31日在所有重大方面保持了有效的内部控制。

2.内部审计报告中缺乏非财务报告内部控制。内部审计报告由财务报告内部控制和非财务报告内部控制共同构成。研究调查显示,我国大多数上市公司在制定内部审计报告时,过于重视财务报告内部控制,忽略了非财务报告内部控制的重要性,以此,一定程度上削弱了内部审计报告的高效性。

3.内部审计报告中披露的大都为标准审计意见。现阶段,我国上市公司内部审计报告中主要具有四种参考格式:标准格式、否定意见格式、带强调事项段的无保留意见格式以及无法表示意见格式。在样本数据中,我国上市公司均采取无保留审计意见格式,究其原因在于上市公司大都不愿意自主披露非标准审计意见的报告,同时,会计师事务所未能够保持独立性,多为附和被审计公司的要求而出具无保留意见,以至于我国上市公司内部审计流于形式,无法充分发挥其职能。

4.内审报告中极少涉及非财务报告内部控制

企业内部控制审计指引指出.在内审报告中应增加“非财务报告内部控制重大缺陷描述段”.意味着企业内部控制审计的范围应包括非财务报告内部控制。然而上市公司中内审报告简单提及非财务报告内部控制.其余报告均只是认为企业在重大方面保持了与财务报表或财务报告有关的内部控制的有效性.对非财务报告的内部控制并无涉及。这与内部控制配套指引尚未正式在上市公司实施有关.更是因为长久以来人们将内部控制片面理解为与财务报告有关.忽视了非财务报告的内部控制。

5.其他问题

上市公司盈利能力、财务报告质量是我国上市公司内部审计信息披露的重要影响因素,其表现在于:第一,对于盈利能力和财务报告质量较高的上市公司而言,其内部审计信息披露力度越大,此时,一旦出现财务状况异常势必造成其股票交易受到证监会特别处理的上市公司和第一大股东持股比例偏的上市公司披露内部审计信息可能性降低;第二,上市公司缺乏足够的证据表明公司规模是上市公司内部审计信息披露的影响因素;第三,上市公司未能够将内部审计信息披露落实到位,其高效性难以充分发挥。

三、完善我国上市公司内部审计报告的相关建议

1.增强会计师事务所独立性。由上述可知,我国会计师事务所未能够保持独立性,多为附和被审计公司的要求而出具无保留意见,针对于其现象,一方面,我国上市公司会计师事务所需进一步加强注册会计师的职业道德和相关专业技能知识教育、再培训,切实实现注册会计师思想和能力的独立性;另一方面,会计师事务所需定期接受注册会计师协会的监督和管理。

2.转变上市公司对内部控制审计的认识。无论是上市公司还是会计师事务所均需树立其正确的内部控制审计观,充分认识到非财务报告内部控制的重要性,确保上市公司能够立足于非财务报告内部控制和财务报告内部控制的基础之上开展内部审计报告制定,从而,全面调动上市公司内部审计报告的高效性。

3.完善上市公司内部控制审计准则。现阶段,我国上市公司内部审计报告仍存在一定的瑕疵,大大的削弱了内部审计报告职能。该形势下,完善上市公司内部控制审计准则已是不容忽视,即内部控制审计准则的完善需结合上市公司的实际情况,通过不断加大内部审计报告披露力度,推进上市公司内部审计报告名称和格式的统一性。

4.加强上市公司内审报告披露其他措施

针对上述上市公司内审报告存在的其他问题,本文采取有效的措施予以解决:一是强制性加大上市公司内部审计信息披露力度,切实规避上市公司披露流于形式的不良现象;二是充分发挥证监会职能,确保统一对上市公司内部信息披露的内容和格式,持续规范上市公司的披露行为;三是证监会进一步加强监督刮泥,一经发现上市公司和注册会计师内部审计信息披露过程中的不法行为,依照国家相关法律法规予以严惩。

参考文献:

[1]王艳华:浅析内部审计报告的基本模式[J].现代商业, 2010,(15).

[2]张亚琴:论如何提高内部审计报告质量[J].经济师, 2009,(06).

[3]吴华萍:浅析内部审计报告的编制[J].无锡职业技术学院学报,2008,(05).

财务报告内部控制审计范文第5篇

「关键词财务报告;内部控制;有效性

上市公司经营失败、公司舞弊的指控以及财务报表的重新编报(Financial statement Restatements)(2),都将注意力集中在财务报告内部控制(Internal Control over Financial Reporting)的充分性上来。如何建立健全有效的财务报告内部控制制度,管理层如何对财务报告的内部控制有效性进行评价,以及外部审计师在财务报告的内部控制有效性审核中的作用就成了最紧迫的理论问题之一。本文从《萨班斯—奥克斯利法案》的最新规定出发,对我国财务报告内部控制评价提出自己的看法。

一、美国财务报告内部控制的新概念

内部控制概念的演变大致可划分为内部牵制、内部控制、内部控制结构和内部控制整体框架四个历史阶段。最初的内部控制定义可以追溯到美国注册会计师协会审计程序委员会1958年的《第29号审计程序公告》,其中,将内部控制分为内部会计控制和内部管理控制两个部分,并将内部会计控制与保护资产的安全完整和财务记录的可靠性直接联系在一起,具体的措施有交易授权与批准制度、资产的实物控制、从事财务记录和审核与从事经营或财产保管职务分离的控制。1972年,《第54号审计程序公告》对内部会计控制进行了重新定义,认为内部会计控制是组织计划以及关于保护资产安全完整和财务记录有效性的程序和记录,并对下列事项提供合理的保证:交易经过合理的授权进行;公司对交易进行了必要的纪录,以确保财务报表的编制与公认会计原则保持一致;资产的使用和处置经过管理层的适当授权;在合理期间内,对现存资产与资产的会计记录之间的任何差异采取了恰当的行动。

1992年,COSO委员会对内部控制进行了深入的研究。根据COSO委员会1992年提出的《内部控制-整体框架》报告中的定义,内部控制是受公司董事会、管理层和其他人员影响的,为达到经营活动的效率效果、财务报告的可靠性、遵循相关法律法规等目标提供合理保证而设计的过程。1995年,美国注册会计师协会审计准则委员会在其的《第78号审计准则公告》中,接受了COSO报告对内部控制的定义。

美国证券交易委员(SEC)在2002年的33-8138号提案中首次对财务报告内部控制进行了诠释,该提案认为,财务报告内部控制的目的是确保公司设计的控制程序能为下列事项提供合理的保证:公司的业务活动经过合理的授权;保护公司的资产避免未经授权或不恰当的使用;公司的业务活动被恰当的记录并报告,从而保证上市公司的财务报表符合公认会计原则的编报要求。该定义符合美国注册会计师协会审计准则公告319条款的规定,并与《萨班斯——奥克斯利法案》103条款中的内部控制定义保持一致。

根据SEC2003年6月正式的最终规则中的定义,财务报告内部控制是指由公司的首席执行官、首席财务官或者公司行使类似职权的人员设计或监管的,受到公司的董事会、管理层和其他人员影响的,为财务报告的可靠性和满足外部使用的财务报表编制符合公认会计原则提供合理保证的控制程序,具体包括以下控制政策和程序:

1.保持详细程度合理的会计记录,准确公允地反映资产的交易和处置情况;

2.为下列事项提供合理的保证:公司对发生的交易进行必要的纪录,从而使财务报表的编制满足公认会计原则的要求;公司所有的收支活动经过公司管理层和董事的合理授权;

3.为防止或及时发现公司资产未经授权的取得、使用和处置提供合理保证,这种未经授权的取得、使用和处置资产的行为可能对财务报表产生重要影响。

定义中的1、2两点与《萨班斯—奥克斯利法案》103条款中要求注册会计师事务所在审计或鉴证报告中进行内部控制评价的内容保持一致,第3点则是针对公司资产的使用和处置提出的,表明保护资产的安全完整是财务报告内部控制的有机组成部分。

与COS0报告中对内部控制的定义相比,SEC在最终规则中对财务报告内部控制的定义仅包含了与财务报告可靠性目标相关的部分,而省略了经营活动的效率效果的目标,遵循相关法律法规目标中也仅保留了诸如证券交易委员会财务报告要求这类与财务报表编制直接相关的法律法规。这个定义与《证券交易法》第13(b)(2)(B)款对内部会计控制的描述保持一致。

二、美国财务报告内部控制评价的最新进展

20世纪70年代以来,管理层对内部控制有效性是否进行报告曾引起广泛的争论,但直到《萨班斯—奥克斯利法案》颁布之前,还没有形成统一的规范。实务中仅有美国联合存款保险局(Federal Deposit Insurance Corporation)对加入保险的总资产超过5亿美元的金融机构要求提供管理层内部控制有效性的报告。2002年7月,国会通过的《萨班斯—奥克斯利法案》第一次对财务报告内部控制的有效性提出了明确的要求。该法案涉及内部控制的条款主要有:

1.第103款规定,对管理层财务报告内部控制评估的审计师报告,需要评价公司的内部控制政策和程序是否包括详细程度合理的纪录,以准确公允地反映公司的资产交易和处置情况;内部控制是否合理保证公司对发生的交易活动进行了必要的纪录,以满足财务报告编制符合公认会计原则的要求;是否合理保证公司的管理层和董事会对公司的收支活动进行了合理授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