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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补助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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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补助政策

财政补助政策范文第1篇

记者:农产品产地初加工设施补助政策从2012年启动实施以来,取得了哪些成效?

答:2012-2013年,中央财政共安排10亿元资金,补助农民专业合作社和农户建设5万座初加工设施,新增马铃薯贮藏能力100万吨、果蔬贮藏能力60万吨、果蔬烘干能力60万吨。补助政策实施取得了显著成效。一是均衡上市、促进销售。西北、华北、东北等马铃薯主产区,马铃薯销售期从不到半个月延长到了7个月,实现错季择机销售,调节了市场供求。果蔬经预冷后运输,市场销售范围从邻近地区扩大到全国各地或周边国家。二是减损增供、促进增收。农民建设贮藏、烘干设施后,马铃薯、水果、蔬菜产后损失率分别从15-20%、15-20%、20-25%降低到6%、4%和6%以下,相当于每年多增加27.5万吨产量,错季销售还提高售价30-50%,农民由此多增收18亿元。设施使用寿命按20年计算,可为农民带来360亿元的收益。三是提高质量、促进加工。实施科学贮藏后,马铃薯存放3-4月不长芽、不皱缩,苹果、胡萝卜等果蔬存放5-6月不腐烂、不萎蔫,保持了入库(窖)时的品质和外观。同时,延长了原料供应期,拉长了加工企业生产周期,减少了加工企业建设数量,节约了社会资源,提高了加工企业生产效率和经济效益。四是增强预期、引导生产。农民有了贮藏、保鲜、烘干等初加工设施,种什么作物都不再担心卖难、价格不好等问题。如果价格不好可以先储起来,等价格达到预期后,再上市销售。项目实施区农民反映,国家支持建了科学实用的初加工设施,农产品几乎没有损失了,还提高了品质,加上市场稳、价格好,现在不愁卖了,敢放心种了。

记者:在规范补助政策实施方面,近年来农财两部采取了哪些做法?

答:一是加强工作指导。农业部、财政部每年联合制定年度实施指导意见或实施工作通知,明确补助政策实施原则、实施内容、组织管理和监管要求等内容。二是完善技术方案。农业部每年组织专家编制年度初加工补助设施技术方案和培训教材,明确了每个设施的技术特性、技术参数、技术图纸和验收方法,以及设施建造、使用、维护等操作步骤。三是加强项目培训。对所有项目实施县开展管理与技术培训,统一项目管理部门的思想认识,明确操作程序和要求,确保项目顺利实施。今年培训将纳入阳光工程培训,每个项目县培训300-500个补助设施建设户。四是推进信息化管理。建立了农产品产地初加工补助政策管理信息系统,县级项目管理部门要将补助设施审批信息和验收信息分别在审批和验收完成后10个工作日内录入系统,各级农产品加工管理部门可以随时查询辖区内每座补助设施审核、建设、验收和资金拨付等情况。五是推进科学使用。统一设计了补助设施编号方法,规范了设施标识,每座补助设施有全国唯一编号,有统一的标识LOGO,接受社会监督。完善操作规程,农业部组织专家编制马铃薯、甘薯、苹果、梨等17种农产品贮藏保鲜和红枣、枸杞等6种农产品热风烘干操作规程。提高利用效率,结合各地农业生产实际,积极探索设施应用新途径,推动设施综合利用,实现“一窖(库、房)多用”。六是加强监督检查。项目实行两次公示制,分别在确定建设主体和补助资金拨付环节进行公示,公示时间不少于7天。农业部、财政部将不定期开展专项检查和重点抽查,确保项目阳光操作、规范实施,确保当年建设,当年使用,当年见效。农业部每年年初还组织专人对上年建设设施的4%-5%进行电话回访,了解项目建设的真实性和准确性。

记者:2014年农产品初加工设施补助政策有哪些新变化?

答:一是国家加大了初加工设施补助力度。2012-2013年,中央资金规模均为5亿元,今年增加到6亿元,新增了1亿元,增幅20%。二是补助重点更加突出。扶持政策重点向现代农业示范区倾斜,向农民专业合作社倾斜。

记者:农民如何申请建设农产品初加工补助设施?

答:项目采取“先建后补”方式。实施程序是农民专业合作社或农户自愿提出补助设施建设申请,经乡镇政府审核,县级农业、财政部门审批同意,在项目所在村公示7天后,开始施工建设;工程竣工并经县级农业、财政等部门组织验收合格后(验收工作需实地见物,确认当年新建,并符合工程验收标准,方可认定为合格),在项目所在村公示7天,由县级财政部门兑付补助资金。

财政补助政策范文第2篇

为认真贯彻党的十六届六中全会精神,加快农村社会保险体系建设,完善救灾保障机制,提高灾区重建能力,经研究决定,在全省开展政策性农村住房保险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总体要求

坚持以“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和科学发展观为统领,以提高参保农户灾后重建家园、恢复基本生活的能力为目标,按照“农户自愿参保、政府补助推动、保险公司市场运作”的原则,在全省全面开展政策性农村住房保险工作,为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和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提供重要保障。

二、实施办法

(一)保险主体和对象。保险主体为全省范围内具有*农业户籍的所有农户。保险对象为农村居民自有的生活住所。一户多宅者,政府只补助一宅参保。

(二)风险区域划分。按照风险系数将全省划分为两大风险区域:一类风险区域为温州、台州、舟山、丽水等4个市;二类风险区域为杭州、宁波、绍兴、湖州、嘉兴、衢州、金华等7个市。

(三)保险责任。政策性农村住房保险只保住房倒塌,不保住房受损。房屋倒塌的界定标准和裁定办法由省民政厅另行制定。因遭受自然灾害(地震灾害除外)和意外事故造成农民保险房屋倒塌,保险公司按约定标准赔偿。责任范围由保险条款界定。

(四)保费标准。一类风险区域每户农户每年保费15元,其中农户交费5元,省财政补助4元,市、县财政补助6元;二类风险区域每户农户每年保费10元,其中农户交费3元,省财政补助3元,市、县财政补助4元。

(五)赔付标准。根据我省农户住房现状,按照低保障、低保费、广覆盖的思路,我省每户农户住房保险金额为1.8万元(即每户最高赔付1.8万元),其中每间为3600元(即每间最高赔付3600元)。

(六)运作方式。我省政策性农村住房保险,由人财保*分公司承担经营业务,实行“单独建账、独立核算、以丰补歉、自负盈亏”,经营费用按20%确定,每年年终向省政府报告保费收支执行情况。

(七)时间安排。2007—2009年为3年试行期,不断总结,逐步完善。

三、政策措施

(一)财政补助与农户自愿参保相结合。各级财政补助以农户自愿交费参保为基础,农户不参保,政府不补助。农村低保户和没有实行集中供养的“五保”人员,其自交保费部分由财政给予全额补助。

(二)省级财政补助与农户参保比例相结合。以县(市、区)为单位,农户参保面达到50%以上,县(市、区)财政补助落实到位,省级财政按农户实际参保数量给予同比例补助。参保面未达到50%的,省级财政不补助。欠发达地区及海岛县本级财政需承担的部分,由省财政补助一半。宁波市需省财政补助的部分,由宁波市财政自行解决。

(三)中央及其他救灾资金补助与农户参保相结合。中央财政及其他用于恢复重建的救灾资金,优先、从优支持参加政策性农村住房保险的农户,调动农民参保积极性,促进农村保险事业发展。

四、组织领导

(一)加强组织领导。各市、县(市、区)政府都要成立分管领导任组长的领导小组,加强对政策性农村住房保险工作的领导和协调。各级民政部门要成立倒房纠纷裁定机构,严格按照界定标准和裁定办法,及时有效地裁定纠纷。人财保*分公司要建立健全承保理赔业务服务网络,并延伸到乡(镇)和村,方便群众参保和理赔。

财政补助政策范文第3篇

一、财政补助结转结余的会计处理

如前所述,财政补助结转结余是指财政拨款方面的资金结转结余。具体包括两个方面:一是财政补助结转资金,二是财政补助结余资金。结转资金与结余资金不仅使用情况、管理方法不同,其会计处理也存在差别。

事业单位滚存的财政补助结转资金应通过“财政补助结转”会计科目核算。“财政补助结转”会计科目下设“基本支出”科目和“项目支出”科目。期末,事业单位将“财政补助收入”科目贷方本期发生额和“事业支出”科目下的“财政补助支出――基本支出”和“财政补助支出――项目支出”数额分别转入“财政补助结转”会计科目。

【例1】年末,某事业单位对其收支科目进行分析得知:事业支出明细科目中“基本支出”发生额为300000元,“项目支出”发生额为200000元。“财政补助收入”贷方发生额中“基本支出”发生额为300000元,“项目支出”发生额为250000元。项目支出已经完成。

1.结转财政补助收入。

借:财政补助收入――基本支出 300000

――项目支出 250000

贷:财政补助结转――基本支出结转 300000

――项目支出结转 250000

2.结转财政补助支出。

借:财政补助结转――基本支出结转 300000

――项目支出结转 200000

贷:事业支出――财政补助支出(基本支出结转) 300000

――财政补助支出(项目支出结转) 200000

3.将结余项目转入财政补助结余。

借:财政补助结转――项目支出结转 50000

贷:财政补助结余 50000

二、非财政补助结转的会计处理

非财政补助结转资金,是指事业单位除了财政补助收支以外的各专项资金收入与其支出相抵后剩余滚存的、须按规定用途使用的结转资金。非财政补助结转资金通过“非财政补助结转”科目核算,以满足专项资金专款专用的资金管理需要。

【例2】1月3日,某技工学校收到主管部门拨款5000000元,属于非财政补助收入,用于一项科研项目。本年度科研项目发生事业支出4500000元。年末,项目完结,剩余资金主管部门同意归事业单位留用。会计处理如下:

1.收到主管部门拨款。

借:银行存款 5000000

贷:上级补助收入 5000000

2.支付科研费用。

借:事业支出――非财政补助支出 4500000

贷:银行存款 4500000

3.年末,结转非财政补助收支项目。

借:上级补助收入 5000000

贷:非财政补助结转 5000000

借:非财政补助结转 4500000

贷:事业支出――非财政补助支出 4500000

4.留用。

借:非财政补助结转 500000

贷:事业基金 500000

三、非财政补助结余的会计处理

非财政补助结余包括事业结余和经营结余。这里,先介绍经营结余。经营结余是指事业单位一定时期内各项经营收支相抵后余额弥补以前年度经营亏损后的余额。而事业结余则是指事业单位一定期间除了财政补助收支、非财政专项资金收支和经营收支以外各项收支相抵后的余额。

(一)事业结余的会计处理

事业单位应设置“事业结余”会计科目核算事业结余。期末,事业单位应将本期事业收支结转至“事业结余”科目。“事业结余”科目的余额在年末转入“非财政补助结余分配”会计科目。

【例3】12月31日,某事业单位对其收支科目进行分析得知:本年“事业收入”贷方发生额为6000000元,“上级补助收入”科目贷方发生额为3000000元(非专项资金),“其他收入”科目贷方发生额为1000000元;“事业支出”明细科目中“其他资金支出”借方发生额为7000000元,“对附属单位补助支出”借方发生额2000000元,“其他支出”科目借方发生额为200000元(非专项资金)。会计处理如下:

1.结转收入科目。

借:事业收入 6000000

上级补助收入 3000000

其他收入 1000000

贷:事业结余 10000000

2.结转支出科目。

借:事业结余 9200000

贷:事业支出――其他资金支出 7000000

对附属单位补助支出 2000000

其他支出――非专项资金支出 200000

3.年末,转入“非财政补助结余分配”科目。

借:事业结余 800000

贷:非财政补助结余分配 800000

(二)经营结余的会计处理

事业单位应设置“经营结余”科目,核算其产生的经营结余。期末,事业单位应将本期经营收支结转至“经营结余”科目。“经营结余”科目的贷方余额在年末转入“非财政补助结余分配”会计科目。如为借方余额,则应挂账,不予结转。

【例4】12月31日,某事业单位对其收支科目进行分析得知:本年“经营收入”贷方发生额为2200000元,“经营支出”借方科目发生额为1200000元。会计处理如下:

1.期末,结转收入科目。

借:经营收入 2200000

贷:经营结余 2200000

2.期末,结转支出科目。

借:经营结余 1200000

贷:经营支出 1200000

(三)非财政补助结余分配的会计处理

事业单位应设置“非财政补助结余分配”会计科目用来核算事业单位本年度非财政补助结余分配情况和结果。年末,将“事业结余”会计科目贷方余额和“经营结余”会计科目贷方余额全部转入“非财政补助结余分配”会计科目。按照企业所得税税法有关规定,事业单位因经营结余产生纳税义务,根据其应年纳税所得额,计算缴纳所得税,事业单位缴纳的所得税应通过“非财政补助结余分配”会计科目计算、缴纳企业;另外,事业单位在缴纳所得税后,还需要按照一定比例,计提职工福利基金。事业单位缴纳的所得税,与计提的职工福利基金一并通过“非财政补助结余分配”会计科目核算。

【例5】12月31日,某事业单位对其收支科目进行分析得知:本年“事业结余”贷方余额为800000元,“经营结余”贷方余额为1000000元,适用所得税税率为25%,按规定计提职工福利基金50000元。会计处理如下:

1.期末,结转结余科目。

借:事业结余 800000

经营结余 1000000

贷:非财政补助结余分配 1800000

2.期末,计算所得税250000元。

借:非财政补助结余分配 250000

贷:应缴税费――应缴企业所得税 250000

3.期末,计算职工福利基金50000元。

借:非财政补助结余分配 50000

贷:专用基金――职工福利基金 50000

4.年末,将“非财政补助结余分配”科目余额转入“事业基金”科目。

财政补助政策范文第4篇

    近年来,随着我国公共财政体制改革的不断深化、事业单位体制改革的逐步推进,对事业单位的预算管理和财务管理都提出了新的、更高的要求,原《会计制度》已经难以满足事业单位管理和发展的需要。其修订必要性主要包括如下几个方面:

    一是适应财政管理改革的需要。2000年以来,围绕公共财政体制建设,部门预算、国库集中收付、政府收支分类、国有资产管理等各项财政改革不断深入推进,很多改革涉及到会计科目及核算方法的调整,为了实现会计标准与相关财政改革的有机衔接,确保相关财政改革政策的贯彻落实,需要修订《会计制度》。

    二是《财务规则》在强化事业单位预算管理以及进一步规范事业单位收入、支出、结转结余、资产、负债管理等方面提出了若干新的要求,迫切需要修订《会计制度》,通过加强日常会计核算与管理落实新的财务管理要求。

    二、 《会计制度》的基本原则

    一是遵循《事业单位会计准则》(以下简称《会计准则》)的原则。修订《会计制度》与修订《会计准则》保持同步。修订后的《会计准则》于2012年12月6日以财政部第72号令正式,规定了事业单位会计目标,会计基本假设,会计核算基础,会计信息质量要求,会计要素的定义、项目构成及分类、一般确认计量原则,财务会计报告等基本事项,是制定所有事业单位会计制度(包括《事业单位会计制度》和各行业事业单位会计制度)的基础和依据,在整个事业单位会计体系中起统驭地位。修订《会计制度》遵循了《会计准则》的规定。

    二是与《财务规则》相协调的原则。《财务规则》在维持现行事业单位财务管理体制和财务制度框架体系基本不变的前提下,重点针对部门预算、国库集中收付、政府采购、非税收入管理等各项财政改革对相应的内容作了修订。修订《会计制度》的基本思路和定位与修订《财务规则》相一致,即在维持现行事业单位核算基础和基本会计模式不变的前提下,重点适应财政改革、着力解决会计实务核算中的突出问题进行修订。修订后的《会计制度》在适用范围、会计核算基础定位、收入支出科目分类、资产负债确认计量等方面与《财务规则》保持了基本一致。

    三是服务财政科学化精细化管理的原则。事业单位会计制度是财政科学化精细化管理的基础性制度之一。更好地服务财政科学化精细化管理是本次修订《会计制度》所遵循的重要原则之一。修订后的《会计制度》要求事业单位区分财政补助和非财政补助,分别核算和反映其收入、支出、结转和结余,进一步规范了非财政补助结余分配,要求各项收支按照政府收支分类科目进行明细核算,在财务报表组成中专门增加了“财政补助收入支出表”,由此所提供的会计信息更为精细、科学,将为财政预算管理、单位财务管理发挥更好的基础性作用。

    三、 事业单位会计制度的结构体系

    本制度适用于各级各类事业单位,下列事业单位除外:

    (一)按规定执行《医院会计制度》等行业事业单位会计制度的事业单位;

    (二)纳入企业财务管理体系执行企业会计准则或小企业会计准则的事业单位。

    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事业单位对本制度的适用,由财政部另行规定。

    事业单位对基本建设投资的会计核算在执行本制度的同时, 还应当按照国家有关基本建设会计核算的规定单独建账、单独核算。

    ( 新《会计制度》后,基本原则是,如果行业事业单位可以适用或基本适用新《会计制度》,则不再修订相关的行业事业单位会计制度,原执行行业事业单位会计制度的事业单位将转为执行新《会计制度》)。

    新修订的《会计制度》篇幅长达近5万字,通过详细规定会计科目使用及财务报表编制,较为全面地规范了事业单位经济业务或者事项的确认、计量、记录和报告。新制度既继承了原制度的合理内容,又体现了若干重大突破和创新,与原制度相比较,主要有如下方面的变化:

    1、协调增加财政改革会计核算内容。新增了与国库集中支付、政府收支分类、部门预算、国有资产管理等财政改革相关的会计核算内容,实现了会计规范与其他财政法规政策的有机衔接,有利于促进各项财政改革政策的贯彻落实。

    2、创新引入固定资产折旧/无形资产摊销。新制度要求事业单位按照事业单位财务规则或制度规定确定是否计提折旧,并规定了“虚提”折旧和摊销的创新性处理方法,即在计提折旧和摊销时冲减非流动资产基金,而非计入支出。这一处理兼顾了预算管理和财务管理双重需要,既不影响事业单位支出的预算口径,又有利于反映资产随着时间推移和使用程度发生的价值消耗情况,促进事业单位落实“实物管理与价值管理相结合”的资产管理理念和原则,为事业单位进行内部成本核算提供会计数据支持。

    3、明确规定基建数据并入会计“大账”。原制度下,事业单位的基本建设投资执行《国有建设单位会计制度》,与基本建设相关的资产、负债及收支都只在基建账套中反映,基建账数据长期“游离”会计“大账”。新制度要求事业单位对于基建投资,在按照基建会计核算规定单独建账、单独核算的同时,将基建账相关数据定期并入单位会计“大账”。这一规定有助于提高事业单位会计信息的完整性,为事业单位全面加强资产负债管理、防范和降低财务风险发挥会计信息支撑作用。

    4、着力加强财政投入资金会计核算。新制度重新界定了财政补助收入的核算口径,要求在“事业支出”科目下单独对财政补助支出进行明细核算,增设了“财政补助结转”、“财政补助结余”两个净资产科目,对于财政补助收入、支出情况以及财政补助结转和结余的形成过程设计了清晰的账务处理流程,对于实施部门预决算管理、加强财政资金的科学化精细化管理将发挥更为重要的基础性作用。

    5、规范核算非财政补助结转结余及其分配。新制度严格区分财政补助和非财政补助结转结余,通过设置“非财政补助结转”、“事业结余”、“经营结余”等科目,进一步将非财政补助资金区分结转和结余分别核算,并对非财政补助结余的形成及其分配情况设计了科学的账务处理流程。这些规定符合“财政拨款结转结余不参与预算单位的结余分配、不转入事业基金”、“专项资金专款专用”等部门预算管理规定,有助于进一步规范事业单位的支出和分配行为,促进事业单位健康、可持续发展。

财政补助政策范文第5篇

为进一步巩固农村社会保障体系建设,完善救灾保障机制,提高农村居民的抗灾自救能力,切实维护农村稳定。根据上级有关文件精神,结合本镇实际,经研究,现就2013年度政策性农村住房保险工作提出如下意见:

一、指导思想

以提高参保农户灾后重建家园、恢复基本生活能力为目标,按照“农户自愿参保、政府补助推动、保险公司市场运作”的原则,继续实施政策性农村住房保险工作。

二、工作目标和任务

1、保险主体和对象:保险主要为本镇范围内具有农业户籍的所有农户(包括失土农民),实行户口与居住地相结合的方式投保。保险对象为农村居民自有的,用于生活居住的房屋主体结构部分。违章建筑、待拆除房屋、出租房、出租营业房不在保险对象范围之内。无人住或空房不保。一户多宅者,住房只补助一宅参保。家庭分户,但仍居住一处,只保一处。

2、保险责任:因台风、热带风暴、洪水、暴雨、地质灾害等所有自然灾害(地震灾害除外)和火灾、爆炸等非自然灾害造成农民保险房屋倒塌。保险公司按约定标准赔偿。责任范围由保险条款界定。

3、保费标准:每户农户每年保费10元,政府财政补助7元,农户交费3元。

4、保费来源:有条件的村投保费可由集体统一支付,也可采取集体统一垫付,后按户收取。

5、赔付标准:按照“低保费、低保障、广覆盖”的原则,每户农户最高赔付2.25万元,每间最高赔付4500元。

6、理赔流程:农户一旦发生灾害,应立即拨打人保公司服务电话“95518”,要求进行查勘定损工作,做好相关理赔事项。

三、政策措施

1、财政补助与农户自愿参保相结合。县财政补助以农户自愿交费参保为基础,农户不参保,财政不补助。农村低保户和没有实行集中供养的“五保”人员,其自交保费部分由县财政给予全额补助。

2、财政补助与农户参保比例相结合。以村为单位,农户参保面达95%以上,政府财政给予补助落实到位。

四、几点要求

1、加强领导。为了加强对政策性农村住房保险工作的领导和协调,调整陶堰镇政策性农村住房保险领导小组:

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设在社事办内。各村也要高度重视,建立相应的工作班子,切实抓好这项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