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突发环境事件的特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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突发环境事件的特点

突发环境事件的特点范文第1篇

吴 涛 著

摘要:近年来,随着我国经济建设的快速发展,环境管理的滞后导致环境污染事件越来越多,特别是有毒有害、危险化学品在生产、运输、储存、使用、处置过程中发生的环境污染事故尤为突出。虽然企业对环境保护的重视程度在不断提高,但由于许多企业认识上存在局限性、环保管理能力薄弱,加之,编制环境应急预案需要编制部门及人员有丰富的实践经验和严格的科学性等要求,导致企业制定的环境事件应急预案针对性和可操作性不强,照搬照抄环评,脱离现场实际情况开展必要的风险评估和应急资源调查,更有许多企业将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与之混为一谈,缺乏对环境影响和人群健康的关注。

一、我国应急管理发展历程及体系

  (一)发展历程

   1.2003年应急管理元年,提出了:中央统一指挥,地方分级负责;依法规范管理,保证快速反应;完善检测体系,提高预警能力;改善基础条件,保障持续运行。

   2.2004年应急预案编制年

   3.2005年推进“一案三制”,4月国家了《国家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7月首次‘全国应急管理工作会议’,12月国务院应急办成立。

   4. 2006全面应急能力建设:应急管理进企业,国务院应急管理专家组成立。

   5. 2007年基层应急管理工作年:5月全国基层应急管理工作会议,11月《中华人们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

  (二)应急管理体系

   1.应急管理的“一案三制”体系是具有中国特色的应急管理体系。“一案”为国家突发公共事件应急预案体系,“三制”为应急管理体制、运行机制和法制。

二、突发事件应急管理概述

  (一)什么是突发事件?

     1.是指突然发生,造成或者可能造成严重社会危害,需要采取应急处置措施予以应对的自然灾害、事故灾难、公共卫生事件和社会安全事件。

     2.狭义理解:在一定区域内突然发生的规模较大,且对社会产生广泛负面影响的,对生命和财产构成严重威胁的事件和灾难。

     3.广义理解:广义的突发事件是指在组织或者个人原定计划之外或者在其认识范围之外突然发生的,对其利益具有损伤性或潜在危害性的一切事件。

  (二)突发事件的特点

   1.突发性、紧迫性

   2.不确定性(复杂:“涟漪效应”)

   3.损害性

   4.蔓延性

 

  (三)环境应急管理流程

   1.简易流程

    

   2.详细流程 

 

三、环境应急管理的意义

   加强环境应急管理,是落实科学发展观、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必然要求,是坚持以人为本、执政为民、全面履行环境综合管理职能的应有之义。社会各级部门要从全局和战略的高度对环境应急管理工作的重要性和紧迫性的认识,社会各界人士要切实注意身边潜在环境风险问题,并及时向有关部门反应。确保国家环境安全和人民群众的身体健康。

    1.当下,我国社会经济快速发展,突发性环境污染事件也随之频发。突发环境事件往往具有突发性、公共性、高危性等特点,通过加强突发环境事件应急管理工作,增强工作环境风险防范意识,提高环境应急人员的预警及应急能力来减轻其造成的危害。

    2. 2015年入冬以来,京津冀及周边地区接连出现大范围重污染天气,引起了公众和舆论的高度关注,造成了较大的社会影响。如何做好重污染天气应对,最大限度减少空气污染对公众身体健康和生产生活的影响,是当前环境管理面临的一项紧迫而重要的课题

   3. 近年来我国环境污染事件呈上升趋势,且东部地区多于西部地区,化工行业、运输行业污染事件发生的次数多于其他行业,污染物以液态为主,事件表现方式主要为爆炸和泄漏。

例如:2015年天津滨海新区爆炸、2018年11月泉州碳九泄露

   4. 针对环境风险源的特点,环境应急管理的主要控制点首先在于预防与应急监测准备,其次是应急监测的分析与信息,最后是应急事件的善后处理工作。环境应急能力建设的必要性主要体现在环境应急能力只有从不断的建设中才能完善。突发环境事故是有重大隐患的,如果有一支高素质的环境应急监测队伍及精良的应急监测设备,污染物的成分和浓度才能被快速、准确的检测出来。根据监测分析的结果,政府行政部门才能采取有效的措施来治理突发环境事件带来的污染,才能尽可能降低突发环境事件给社会和公众造成的危害和损失。当然,环境风险的管理主要还是从立法上进行约束。环境风险管理是社会行为,只有从法律上规定环境风险管理的体制和机制,将重点风险源纳入日常监管,突发环境事件才能得到有效遏制。有研究者提出中央政府部门应直接管理环境风险源,这样就可以在研究的基础上建立风险源清单,并在管理的过程中完善相关法规和政策。虽然对风险源的有效管理可以降低突发环境事故的发生,但是只要风险源存在,就有一定的几率发生环境污染事故,因而环境应急能力的建设也是环境风险管理的重中之重。 

 

 结语:当前我国突发环境事件正处于高峰期,为更好的应对和处置突发环境事件,环境应急能力的建设是个关键点。突发环境事件的能力建设属于公共事业的范畴,其建设所需的人才队伍和仪器设备需要政府强大的财政支持,而且加强应急管理也是政府以人为本、执政为民、全面履行政府职能的重要体现。通过环境应急管理减少当前环境风险,确实保障国家环境安全,减少人民群众因环境污染事件而带来的健康隐患。

参考文献:1. 2007年11月1日《突发事件应对法》

2.张璐. 浅谈我国突发环境事件应急管理工作[J]. 科技展望, 2015(10).

3.刘伟龙. 论我国环境应急管理的问题和对策[D]. 兰州大学, 2011.

4.赵永. 雾霾天气和一般突发环境事件应急管理工作的比较[J]. 资源   节约与环保, 2016(7):114-114.

5.杨岚. 重污染天气应对的经验和启示[J]. 中国应急管理,        2016(1):44-45.

6.张迅.环境事故应急管理与处理.河北环境保护,2008(11). 

突发环境事件的特点范文第2篇

关键词: 突发性环境污染事件 环境保护 影响

前言

所谓突发性环境污染事件,是指突然发生,造成或者可能造成重大人员伤亡、重大财产损失和对全国或者某一地区的经济社会稳定、政治安定构成重大威胁和损害,有重大社会影响的涉及公共安全的环境污染事件[1]。改革开放以后,随着我国经济的发展,我国的工业迅速发展且其门类日趋齐全。大量的工业原料被储存、运输、用于一线生产;尤其是化工材料,其大多是有毒易爆物质;由于人为等原因,近年来,突发性的环境污染事件在我国频繁发生,有些污染事件不仅对我国局部的环境造成了严重的污染而且造成了当地社会的一度不稳定。

1.突发性环境污染事件对我国环境的危害

1993~2005年污染事故统计数据统计显示:在13年中全国每年发生的突发性环境污染事件总次数最少为1406次,最多为3001次,水和大气两类环境事故占据了事故总数的绝大部分(83.04 %~92.02 %)空间上主要集中在我国东南和中部地区省份,湖南、四川和广西为环境事故最密集的区域[2]。与常规的环境污染相比突发性环境污染事件具有发生突然、扩散迅速、危害严重、污染物不明等特点。因此,其对局部环境的危害就更加严重,造成的经济损失就更大。如:2004 年四川沱江发生特大污水事故,近百万人饮水中断,造成直接经济损失达2亿元;2005年11月,吉林石化公司双苯厂发生爆炸事故,导致苯类污染物流入松花江,造成哈尔滨市400万市民断水4d,沿江数10个市(县)及下游俄罗斯遭受影响;2006年1月,湘江发生严重的镉污染水体事故,致使湘潭、株洲两市水厂镉严重超标,部分地区积水的镉浓度超标200多倍[3]。据国家环境保护局统计,类似的环境污染事故近几年每年都发生约2000起左右[4,5]。

1.1. 突发性环境污染对我国水体的影响

在我国发生是突发性环境污染事件中水污染事件占主要比重,如上文提到的四川沱江和松花江以及江苏盐城等特大水污染事件。局部的地表水段在短时间内被排入大量的有毒化工原料,从而直接导致局部水体物理化学性质的急剧变化而被严重污染;水体内的生物也因此遭到灭顶之灾,水体内的生态环境也随之被彻底破坏。如不积极采取有效的水利拦截措施水域内河流的流动将使污染水域的面积迅速扩大造成更加严重的后果。而污染水域的治理不但周期长而且需要投入大量的巨额资金。从整体上来讲我国地表水的污染处于中度污染状况,而突发性水污染事件的发生无疑使我国水体总体的污染状况雪上加霜。由于地表水的渗透,局部的地表水污染还有可能引起局部的地下水的污染,地下水污染的修复较之地表水更加困难其影响将更加深远。此外,污染水体中的有毒化工原料和重金属对人体的危害巨大其将直接影响当地居民的身体健康。

1.2. 突发性环境污染事件对我国大气的影响

突发性环境污染事件中的大气污染事件在我国的突发性环境污染事件中同样占据着重要的比例。气体的物理特性决定了它与水污染有着不同的特点:大气污染的持续时间短,危害更直接更大,在短时间内几乎无法控制和治理已经造成的污染。在我国突发性的环境污染事件中大气的污染一般是由化工厂化工气体泄漏和化工原料运输过程中运输车的交通事故造成的。大气污染事件的发生可以使一定空间内的空气质量变坏,如发生在人口较稠密的居民区其间接危害会更加严重。

大量的有害气体和有害物质的挥发可以使污染在一定的条件下迅速转移从而带来更多的间接危害。如:污染物随风飘到远方扩大污染范围或随雨水降下污染地表水。

1.3. 突发性环境污染事件对我国土壤的影响

突发性环境污染事件对土壤的污染主要来自于固废和被污染降雨以及灌溉水污染,重金属和有害微生物的污染是土壤污染的主要形式。土壤被污染后其污染效应潜伏期长不易被发觉。土壤收到重金属污染后,其会随着植物而迁移到人体中对人体造成危害。土壤被污染后其治理需要付出高昂的代价,周期也长。

终上所述,我国突发性环境污染事件的发生对我国局部的环境造成了严重的危害,使发生地方的环境治理和保护的进程延缓,使局部环境质量在一定时间内处于污染状态。它同时也加剧了我国环境整体的严峻形势,增加了国家对环境保护的资源投入。它的不利影响使我国环境保护事业面临多方面的挑战。

2.突发性环境污染事件对我国环境保护的正面影响

我国的突发性环境污染事件的发生虽然给我国的局部环境造成了严重的损害甚至影响到了我国环境保护的总体进程。但是从另一方面讲,它的发生也迫使我国政府、环保以及科研等部门积极总结事件发生的经验教训并在此基础上研究、制定和完善相关的预防以及治理措施。在此过程中也就使我国的对于此类环境污染事件的防治措施和体制更加完善和有效,同时也促进了我国此类环境治理技术的发展。

2.1 有利于企业应急能力的提升

突发环境事件的特点范文第3篇

关键词: 突发;监测;环境;

1江阴市突发性环境污染事件现状

江阴市在全国百强县市中排名居前,经济总量大,传统产业比重较大,仓储和物流发达,应对突发性污染事故,保护饮用水源的压力显而易见。自2004年以来,江阴市环境监测站参与的应急监测类别涉及水、气、声、固废、辐射等;形式包括爆炸、火灾、泄漏、翻车、放射源丢失等,2008年以后,应急监测一直保持较高的水平,统计数据和相关研究表明:我市正处于突发性环境污染事件高发阶段。

2环境应急监测能力现状[1] [2]

2.1制度、人员和响应时间

环境监测站制订了《突发环境污染事件应急监测工作方案》,并制定了一系列相关制度。同时由自动监测室为主、其他科室抽调业务骨干组成的应急监测工作小组。目前响应时间为工作时间15分钟,休息时间30分钟,能够满足大部分应急监测的要求。

2.2应急物资和设备

2.3应急培训和演练

我站积极派员外出学习,请专家举行讲座,内容涵盖了应急监测全方位,不断提高应急监测业务能力。注重有机废气能力的扩展和储备,完成了臭气浓度、固废及空气中乙酸乙酯等项目的扩项工作,不断拓展监测领域。针对本市特点的演练成为应急监测演练的必修课。

2.4应急监测技术储备

在应急监测技术储备上,主要采取以下措施:

2.4.1关注国内外应急技术发展趋势,有选择参加新知识的培训。

2.4.2逐年开设室内分析新项目。

2.4.3针对性添购便携式现场速测设备。

2.4.4重点做好挖掘便携式傅立叶红外、便携式水质分析实验室等现有大型仪器的潜力。

2.4.5针对应急监测定性、半定量的特色,做好了一批非常见项目非标方法的应急监测准备,如溴素、乙酸正丁酯等不仅在多次应急监测实战中经受了检验,也为纠纷处理,污染调查等提供了补充。

2.5应急科研开始起步

随着监测科研的发展,应急监测方面的科研开始起步,2010年初,《突发性环境污染事故应急监测能力现状调查及改进方向研究》作为站内课题得到立项,着眼于本地化防范的应急监测科研得以系统的进行。

2.6自动监测系统对应急监测的补充和完善

2.6.1空气自动监测系统基本覆盖全市,在应急事件的处置中利用连续监测的特点,作为应急监测的补充,在日常监控、事后跟踪回顾中逐渐发挥出作用。

2.6.2水质自动监测系统在我市突发性水污染事件中起着事前预警、事中补充、事后跟踪的作用。一方面及时的预警使污染事件的控制更方便;另一方面自动监测大大降低了应急监测中人员和工作量的压力。缺点是现有水质自动监测系统主要为常规项目,有机物、金属离子的现场监测基本空白。

3环境应急监测几点特色

3.1以自动监测室为主体的应急体系使应急和预警有机的结合,自动监测对应急监测的支持得到体现。

3.2完善的应急制度和充分的准备工作确保了应急响应时间,保证了应急监测的及时性。

3.3针对应急监测定性、半定量的特点,非常见项目的应急监测储备,在事发后,项目的开设能在最短的时间内实现。

3.4一事一评估的报告制度使我市的应急监测处于一个动态的改进过程中。

3.5环境监测站监测科研的发展,带动了应急监测科研开始起步。

3.6决策支持和技术保障并重,重视总结经验,着手编制中的《应急监测指南》,积极参与到应急管理中。

4结论和建议

4.1结论

4.1.1近年来的应急事件和相关研究表明:江阴市正处于突发性环境污染事件高发期。

4.1.2基于定性、半定量为主的应急监测在环境应急中基本做到了准确、及时。

4.1.3气监测较为充分、水监测尚不完善;事前准备和事中监测较为充分、事后危害和修复相对薄弱。

4.1.4自动监测在应急预警体系中发挥了积极作用,但是监测领域尚需要拓展。

4.2建议

4.2.1加强以本地化防范为目的的应急监测科研完善环境应急体系。

突发环境事件的特点范文第4篇

关键词:信息公开;突发环境事件;制度完善

中图分类号:D922.6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003—0751(2013)03—0063—04

突发环境事件,是指突然发生,造成或者可能造成重大人员伤亡、重大财产损失和对全国或者某一地区的经济社会稳定、政治安定构成重大威胁和损害,有重大社会影响的涉及公共安全的环境事件。①我国目前的环境安全形势非常严峻,环境的绝对风险和相对风险都在逐步加大,突发环境事件有逐年高发的态势。据统计,2011年全国各地共依法处置突发环境事件542起,其中由环境保护部直接调度处理的106起,重大、较大突发环境事件各11起。②由于结构性环境风险的存在,今后一段时期内我国突发环境事件的高发态势仍将持续。突发环境事件发生后,围绕事件调查、处理、应对、处置等会产生各种信息,这些信息的公开是否适当、及时在很大程度上决定着突发环境事件的应急处置能否成功、顺利进行。基于此,有必要检视我国相关法制,探讨突发环境事件信息公开的法治完善。

一、突发环境事件信息公开中的问题及

相关理念与法制检视较之一般环境事件,突发环境事件在发生方式和时间上往往表现为突然发生、偶然性较强,这使得事件形式趋于多样化,也决定了其应对处理更加困难。各类突发环境事件的性质、规模、发展趋势各异,与常规的信息公开相比,突发环境事件处置中信息公开的内容应当全面、具体、准确,信息应当及时、动态化。目前,我国突发环境事件的信息公开存在许多问题,突出表现在信息的与流动方面:一是突发环境事件信息公开不全面。现行法制关于突发环境事件信息公开的规定不够细致、具体,导致政府部门在公布环境信息时往往有所取舍,对于涉及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预警及应对措施的信息公开,政府的选择倾向尤为明显。二是突发环境事件信息公开不及时。由于管理和技术方面的原因,实践中所的突发环境事件信息指标体系不完整,信息滞后,信息更新周期较长,由此导致肇事单位、政府和公众所获取的信息量严重不对称。突发环境事件关涉社会公共利益、所涉利益群体的范围相当广泛,只有全面、及时地公开信息才能给公众提供理性分析和判断的基础,避免引起猜测和恐慌。相反,在不能及时知晓相关信息的情况下,公众

收稿日期:2012—12—05

作者简介:王树义,男,中国环境与资源保护法学会副会长,武汉大学环境法研究所所长,武汉大学法学院教授,博士生导师(武汉430072)。

庄超,女,武汉大学环境法研究所博士生(武汉430072)。

就不会、也不能积极、及时地应对突发环境事件,事件造成的损害后果就可能加剧。

突发环境事件信息公开中存在的问题凸显政府环境信息公开的理念偏差和我国相关立法的不足。理论上,信息公开应以“公开为主,不公开为例外”,这一原则体现了信息公开与保密的关系,但实践中作为信息公开主体的政府在信息公开与否的选择上往往基于政府能力及政绩考虑而选择不予公开、封锁信息。政府环境信息公开的理念偏差与我国相关法制存在疏漏紧密相关。我国自2008年5月1日起施行《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和《环境信息公开办法(试行)》(国家环保总局令第35号)以来,已初步形成了信息公开的制度体系。但针对环境信息公开,尚无系统、具体的法律规定。如《环境保护法》只是规定了发生污染事件者的通报和向管理部门报告的义务,而没有信息公开的规定。突发环境事件信息公开属于应急法制的内容,应急法制是指一个国家或地区针对突发环境事件及其引起的公共危机所制定或认可的处理国家权力之间、国家权力与公民权利之间、公民权利之间的各类社会关系的法律规范和原则的总称。③突发环境事件应急法制的核心理念是“以人为本”,公共利益的维护以个人利益的有效实现为前提。公众既是突发环境事件应对的主体,也是突发环境事件应对所要保护的核心,公众生命与健康权利的保障重于秩序的稳定。基于此,政府作为信息公开的主体之一,应在理念和策略上作出调整来回应突发环境事件对信息公开的特殊要求。在理念上,政府应认识到一个有效的传播不仅能减轻危机,还能给组织带来比危机发生之前更为正面的声誉,低劣的危机处理则会损伤组织的可信度、公众的信心和组织多年来建立起来的信誉。④在策略上,政府应认识到在传统传播环境中,信息流动基本遵循“分—总—分”的单线流程,即各级政府向中央汇报信息,中央根据需要有选择地向各级地方政府公布信息,信息流动所能够达到的效果是可以预见和控制的,但在新媒体环境下,信息呈网状流动,政府只是信息传播网络中的一个节点,应允许公众通过多种方式获得所需要的信息。

二、突发环境事件信息公开的理念更新

1.因应风险社会的需要,实现从追求秩序价值到崇尚个人生命健康保护的目的革新

传播理性的增长会使社会达到更高的道德水平和政治成熟度,信息的自由流动和有序管理是社会系统的秩序功能得以实现的前提。⑤从这个角度看,社会制度现代化的过程是一个在公共层面上组织和参与信息传播、重新确立主体性的过程。突发环境事件爆发后,地方政府的“个体理性”会导致应急信息失真和共享障碍⑥,一些政府部门以“怕引起社会恐慌”为由,非但不及时公布事件信息,反而对事件详情讳莫如深。突发环境事件信息不公开的前提只能是为避免对社会公共秩序(关涉国家基本制度、基本政策和社会公共利益的法律秩序和道德秩序)造成冲击和不良影响,若仅从地方利益出发而不予公开信息,即构成对信息公开保留目的的违背。在突发环境事件信息公开的价值位阶里,对秩序价值的追求固然是值得肯定的,但在秩序价值之外是否还有必须重视和保护的价值?如果有,秩序价值是否衡置于第一序位?笔者认为,与秩序价值相比,人的生命及健康的保护应当是更高位阶的价值,个体私权益的表达与实现应成为社会有序管理的前提和先决条件。风险社会的核心问题已从工业社会的财富分配和社会不平等的改善,转变为如何缓解伤害、分配风险。⑦与之相适应,突发环境事件信息公开的目的应当从单纯的社会秩序维护转向人体健康及公众财产的保护,应将信息公开作为公众财产及其人身利益得到保护的前置条件和重要方式。

2.因应法治社会的需要,实现从权力扩张到有限控权的政府危机管理模式转变

在危机事件发生后,政府通过各种形式向社会公众通报事件的起因、造成的影响、注意事项等,是维护社会稳定的一种有效形式,能使公众及时获得危机事件的相关信息,消除相关谣言对公众生产和生活的影响。⑧与发达国家自下而上地推动政府信息公开不同,我国的信息公开进程从根本上讲是政府主导的自我改革与完善过程。⑨受传统管制思维定式的影响,政府注重信息开发利用所带来价值的最大化,而往往忽视了在信息管理中应通过对公权力的限制达至对公民个人权益的保障。在风险社会中,为达到有效的环境保护目的,行政机关希望将所有资讯活动揽于一身。为尽早恢复社会正常秩序,政府部门会采取各种突发环境事件紧急应对措施,个别情形下公权力的扩张会导致政府行为偏离甚至违背法治原则,以致威胁甚至侵害公民的基本权利。突发环境事件应对措施的公开是监督政府在应急状态下能否坚持法治、公共权利在突发环境事件处置中能否得到尊重与保障的重要标志。在多数情形下,公共危机事件是检验政府应对公共危机能力的契机;政府在信息传播方面的导向作用能否得到充分发挥,是决定危机管理成败的重要环节。⑩立足于行政法的工具性价值,应更加强调对行使权力者的服务意识的培养和宣传,将信息公开作为实现权力约束的重要手段和考量民主理念的贯彻与实施情况的一个重要指标。我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提出提高政府工作的透明度,充分发挥政府信息对人民群众生产、生活和社会活动的服务作用。在突发环境事件应对中,政府应遵从此理念来主导信息传播平台建设,在提高政府信息传播的权威性、公信力的同时搭建与社会公众进行沟通的桥梁。

3.因应信息社会的需要,实现公众对突发环境事件从知情到参与的权利保障

在我国,知情权并非法律明文规定的权利,但这一权利渗透在其他权利中,是民主本身先决的、内在的、当然包含的一项权利。知情权的保障与信息公开密不可分。信息的有效流通是知情的必然前提,实践中很多行为所暗含的权利要素即为知情。进人20世纪60年代以来,全球环境危机不断加深和公众环境权利意识迅速觉醒,赋予公众环境知情权已得到许多国家的广泛认同。环境信息公开制度深深扎根于自由市场、有限政府、社会自治等环境治理理念中,其以保障公民环境知情权和参与权为理论基础、主要动因和制度中心。环境信息在本质上是一种公共资源,环境信息公开是公众参与环境保护的前提和形成环境监督机制的基础,其应始终面向社会公众,以促进和保障公众参与为目的。实践中公众难以参与解决环境问题的根源就在于公众无法掌握足够的环境信息。政治学研究表明,社会的自主能力与信息公开的程度成正比。一个社会的信息公开程度越高,社会的自主能力和承受能力就越强,社会就越稳定。在突发环境事件处置中,信息的有效、及时公开对于提升政府应对突发性公共危机事件的能力以及促进公民自我管理有着不可替代的作用。环境信息公开的目的并不仅仅在于使公众知悉相关环境信息,更在于吸引公众积极有效地与政府共同应对环境事件。尽管在应对过程中政府起主导作用,但政府对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处置所采取的措施、相关专家意见等都需得到公众的认可,政府并应引导公众参与环境决策,发挥公众在环境决策中的监督作用,从而减少环境决策的失误。

三、突发环境事件信息公开的制度完善

突发环境事件信息公开强调风险应对过程中秩序价值的实现,但又不能拘泥于秩序价值的追求,应摒弃地方政府在突发环境事件处置中的所谓“地方理性”,控制突发环境事件管理中的政府权力扩张,提高突发环境事件应对中公众参与和社会自我管理的程度。在这种价值理念的指导下,突发环境事件信息公开的制度需要进一步完善。

1.突发环境事件信息公开原则的完善

基于突发环境事件自身的特点并结合实践中突发环境事件信息公开所存在的问题,我国突发环境事件信息公开除应遵循合法性、合理性、正当程序、效率、诚信与责任等行政法原则外,还需遵循符合环境信息固有属性的特别原则,即信息充分公开原则和信息便利原则。信息充分公开原则体现突发环境事件对信息公开的时效性和同步性的特殊要求,包含信息全面、有效、可获得三个层面。信息公开的时效性和同步性强调对某些与公众切身利益相关的环境信息的公布应设定具体时间。突发环境事件中信息的价值量与时间存在相当的关联,公开不及时会极大地降低信息的价值,这要求相关主体对环境信息的处理必须与环境状况的发生变化在时间上保持同步,并在处理结束后将信息及时传播出去、迅速让公众知晓。突发环境事件从预警到发生、发展、结束及其事后处置经验总结等都要及时公开,以便公众及时了解信息,做好相应的预防和应对。良好的环境信息公开还应以便利为原则,注重信息公开的实效性,这就要求对信息作必要的、科学的整理与分析,使用公众明白易懂的词语,让公众清楚地了解环境事件的过去、现在及可预测的将来。信息便利原则重在实现信息的可获得性,追求信息的有效沟通与传播,是保障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处理与公众知情权实现的重要原则。涉及突发环境事件的信息,应采取有效的方式单独公布,必须用公众熟知的语言公布在环保部门的网站和其他政府门户网站上,同时以方便公众知悉的其他方式与传播。

2.突发环境事件信息共享与互动机制构建

环境危机管理中的信息公开应该是双向的,既包括政府向公众的信息公开,也包括公众对政府进行信息反馈与交流。突发环境事件信息公开中存在着不同利益的冲突与协调问题,这种利益冲突与协调既存在于公共利益与私人利益之间,也反映在不同类型、不同范围的公共利益之间。处理这些利益冲突的基本原则应当是私人利益服从公共利益,小的公共利益依附于大的公共利益。为消除政府部门之间在突发环境事件信息公开中行动不统一、协调性不足的弊端,应建立各级政府、政府部门与部门之间的突发环境事件信息互动与共享机制。为此,应当改变“上传下达”、“各自为政”的传统信息公开管理模式,建立各省市区、各部门之间的突发环境事件信息数据库、联席会议制度等,并建立突发环境事件信息公开的效能和业绩考评体系。

信息公开是双向的信息沟通,政府对公众提供的环境信息的知悉和反馈有助于在相互交流的基础上促进信息公开的目的实现,因而关于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处置,还应建立政府与公众之间的信息共享与互动机制,将政府的主导作用与公众的积极参与有效结合起来。这一机制的作用具体表现在两个方面,一是促使公众作为政府应急处置措施的相对人,配合政府采取各项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处置措施;二是促使公众作为环境公益的享有者,监督政府和其他组织履行环保职责。政府与公众之间突发环境事件信息共享与互动机制的设计应以满足公众参与需要,增强公众参与过程中的信息可得性为落脚点,消除政府与公众之间的信息不对称现象,促进信息在两者之间的有效交流与反馈。环境信息公开的程度在很大程度上取决于公众参与的程度。在现实社会中,民间环保组织在专业知识、技术和调查能力方面具有一定的优势,其在搭建信息交流、资源共享平台和影响政府决策方面发挥着越来越重要的作用。基于此,应当发挥民间环保组织在环境信息收集方面的优势,考虑通过政府的认可,将民间环保组织作为政府环境信息的正规平台。

3.突发环境事件信息公开的救济

一个国家的环境信息法律制度乃至所有领域的法律制度的实施成效如何,在很大程度上取决于法律中权利救济制度的优劣和完善程度。司法应该成为信息公开权的最后保障。如果仅仅规定了一系列权利而没有相应的权利救济制度,则权利就是一纸空文。欧盟一些国家和美国的环境信息公开法律中不但规定了相应的公民权利,还规定了环境信息公开权益不能实现时的司法救济和行政救济程序。我国现行法律规定在环境污染事件中受到直接损害的单位或个人,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请求赔偿、追究相关民事责任,但公民在实际遭受突发环境事件损害时,在启动诉讼、请求救济方面仍困难重重。笔者认为,我国突发环境事件信息公开制度中应当确立救济机制,应明确政府在突发环境事件信息公开中的责任承担方式,提供实现公众环境信息权益、追究企业法律责任的程序依据。

注释

①参见原国家环保总局2006年颁发的《突发环境事件信息报告办法》第一条。②《环境保护部应急办:环境突发事件越来越突出》,《中国环境报》2012年2月2日。③韩从容:《突发环境事件应对立法研究》,法律出版社,2012年,第70页。④Kathleen FearnBanks(USA):Crisis Communications:A Casebook Approach,LawrenceErlbanm Associates Inc.,Publishers,2007,p307.⑤贺文发、李烨辉:《突发事件与信息公开》,中国传媒大学出版社,2010年,第5、129页。⑥王琪、赵璟:《海洋环境突发事件应急管理中的政府协调问题探析》,《海洋信息》2009年第4期,第29页。⑦[德]乌尔里希·贝克:《风险社会》,何博闻译,译林出版社,2004年,第39页。⑧石国亮:《国外政府信息公开探索与借鉴》,中国言实出版社,2011年,第191页。⑨张明杰:《开放的政府——政府信息公开法律制度研究》,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3年,第176页。⑩任晓刚:《突发事件情景下政府信息传播机制建设》,《人民论坛》2012年第8期,第74页。朱谦:《论环境知情权的制度构建》,《环境资源法论丛(第6卷)》,法律出版社,2006年,第202页。Svitlana Kravchenko(USA):Is Access to Environmental Information a Fundamental Human Right?Oregon Review of F International Law,2009,p249—251.胡静:《环境信息公开的理论与实践》,中国法制出版社,2011年,第236、241页。刘萍:《政府环境信息公开的功能探析》,《科技与法律》2010年第6期,第57页。周军等:《我国政府环境信息公开现状评估及政策建议》,《环境保护》2011年第13期,第33页。汪劲:《中外环境影响评价制度比较研究:环境与开发决策的正当法律程序》,北京大学出版社,2006年,第190页。朱谦:《突发性环境污染事件中的环境信息公开问题研究》,《法律科学》2007年第3期,第156页。

参考文献

[1]应松年.突发事件应急处理法律制度研究[M].北京:国家行政学院出版社,2004.15.

[2]韩大元.公法的制度变迁[M].北京:北京大学出版社,2009.321.

[3]马怀德.法制现代化与法治政府[M].北京:知识产权出版社,2010.147.

突发环境事件的特点范文第5篇

【关键词】突发事件;档案安全;处置;对策

2008年5月12日,四川汶川大地震不仅夺走了数万人的生命,摧毁了无数房屋财产,也严重地破坏和威胁着灾区的档案。如何在突发事件发生时确保档案安全,最大限度地减少灾害给档案造成的损失,是摆在我们面前的重要课题。

一、档案安全的客观环境分析

档案信息的存储、传输和阅读存在于客观世界之中,它的安全受到客观环境的限制与制约。1、档案安全的自然环境,是指档案所处的地理位置、地质、气象等自然条件。自然环境是档案安全管理的大环境,是人们难以改变、控制和调节的外在自然因素。由自然因素引发的自然灾害对档案安全的影响是巨大的,有时甚至是毁灭性的。2、档案安全的社会环境,是指档案所处地区的文化、经济、治安等社会因素。社会环境是档案安全的非自然环境,是可以防范、控制和中止的外在社会因素。由社会因素引发诱因产生社会治安问题,对档案安全的影响也是巨大的。3、档案安全的内部环境,是指档案载体的保管环境和档案工作规章制度、档案人员政治素质和业务技能。内部环境是档案安全管理的小环境,是可以实施调节、控制和干预的档案在保管、利用情况下的条件因素。任何大环境、社会因素对档案造成损害或影响都是先破坏小环境来实现的。

二、突发事件危及档案安全的隐患分析

突发事件是指突然发生,造成或者可能造成严重社会危害,需要采取应急处置措施予以应对的自然灾害、事故灾难和社会安全事件。危及档案安全隐患的突发事件主要为自然灾害和社会安全事件。

1、自然灾害对档案安全的影响。对档案安全造成的影响有:地震、水灾、雷、电、火灾等。地震是人类面临的最有破坏力的自然灾害之一,对人们的生命财产构成了严重的威胁,同样,地震也会对档案造成巨大的破坏。2008年“5.12”汶川大地震以来,四川省档案馆库和档案受损严重,阿坝、绵阳、德阳、成都、广元、雅安等6个重灾区的档案馆馆藏档案共4257379卷,有612848卷档案处于严重受损的危及之中,43915平方米档案馆舍受到不同程度损坏。水灾是我们日常生活中最常见的一种自然灾害,水灾对档案的危害不言自明,不管灾害大小,档案特别是纸质类档案只要被水淹,就会造成损害。突发性的雷、电、火灾往往会造成档案的大面积焚毁,损失无法估量。2、社会安全事件危害对档案安全的影响。社会安全事件是相对于自然而言的人为因素,通过暴力破坏直接或间接危害档案安全,产生的后果较为严重。

三、档案安全临机处置对策

档案安全临机处置是指当发生突发事件时,能够迅速组织人员,采取科学、合理、有效的措施,控制或制止事态的发展、蔓延,确保档案安全,不受损失或最大限度地减少损失。

(一)事前预防措施

事前防范措施的好坏直接关系到档案的安全。

1、加强基础设施建设。(1)抗震。目前档案馆的建设在防震上都是根据《档案馆建筑设计规范》执行的,规范要求“位于地震基本烈度七度以上(含七度)地区应按基本烈度设防,地震基本烈度六度地区可按七度设防”。但是此次四川汶川大地震对灾区档案馆和档案库房的破坏程度,正如人民大学专家组在《关于抗震救灾中档案工作的建议》里提出的“现在看来这一标准设定得有些偏低”。所以,为了保证档案及人员安全,应该提高建筑抗震等级,防止超常规地震灾害。(2)监控。档案馆监控需建立安全技术防范系统,要坚持可靠性、实用性、安全性等原则,建立智能化管理系统,集成视频监控与门禁系统、火灾报警和消防灭火系统、库房温湿度监测系统、馆区周界防护装置和电子巡查系统等。(3)消防。档案馆建筑防火设计,应符合国家现行建筑设计防火规范的有关规定。档案库区中设施建设防火墙;档案库、空调机房等房间设置火灾自动报警系统;珍藏库和非纸质档案库设惰性气体灭火系统;档案装具采用非燃烧材料或难燃烧材料制成。(4)物资储备。档案应急物资储备包含:人员防护装备如防毒面具、防火服等;档案保护装具如档案柜、防雨帐篷等;档案抢救工具如烘干、消毒、修复工具等,这些都是在突况下最大限度地减少人员伤亡,及时有效抢救档案必不可少的物资。

2、加强档案科学管理。应对突发事件,平时应注重加强档案科学管理,使档案管理科学化、系统化,且具有可行性、应变性。(1)馆藏优化与分级管理。档案管理平时应对馆藏进行优化,精简档案数量。为了在突发事件发生时能够对档案价值迅速做出判断,在日常工作中,应根据档案价值大小分级管理,登记造册,明确存放位置和临机处置方案。(2)信息数据的异地备份。为了保全档案资料,根据档案内容信息和载体可以分离的特点,做好档案信息数据的异地备份工作。妥善保管在被指定的具有良好保管环境的场所。(3)档案装具。档案柜的特点是使用起来比较灵活,但占用体积较大。档案密集架的特点是节省库房面积,但结构庞大,不便转移和作为临时存放档案的装具。专用档案装具主要用于保存特殊形式和专业的档案,但大小不一,也不利于档案的转移。因此,应对突发事件档案馆需贮备档案柜与小型专用档案装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