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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监理资质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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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监理资质管理办法

交通监理资质管理办法范文第1篇

第一条为充分利用我市工程建设领域信用信息公开平台,发挥各部门联动监管作用,不断规范交通工程建设从业行为,提高工程质量水平,维护稳定的工程安全生产形势,根据《省交通行业与产业项目招标评标信用档案管理办法》、《公路水运工程监理信用评价办法(试行)》、《公路水运工程试验检测信用评价办法(试行)》,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对公路水运工程建设质量安全从业行为的联动监管,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从业单位,是指从事公路水运工程监理、施工和检验检测等工作的单位。

第四条包括市局工程招投标管理部门、市局纪检监察部门、市局工程质量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县级交通主管部门、各工程建设单位。

第五条监管范围为全市交通工程建设领域。

第六条监管对象为全市交通工程建设从业的施工、监理和试验检测单位及人员。

第二章联动监管内容

第七条全市交通工程建设施工单位及人员的质量和安全从业行为。包括:

(一)项目合同总进度和分项、分阶段进度是否达到或者超过投标文件承诺的计划情况;

(二)项目合同履行质量是否达到或者超过投标文件承诺的质量标准情况;

(三)履约项目的档案资料是否满足合同规定的要求情况;

(四)履约现场的文明和安全情况是否达到或者超过投标文件的承诺,并满足国家和所在地交通行政主管部门的要求情况;

(五)履约期间是否发现有违反廉政合同的行为;

(六)考核期间是否发生质量责任事故或安全责任事故(质量责任事故或安全责任事故以交通工程质量和交通工程安全监督部门认定结果为准)。

第八条全市交通工程建设监理单位及人员的质量和安全从业行为。包括:公路水运工程监理企业信用评价标准,公路水运工程监理工程师信用评价标准(附后)。

第九条全市交通工程建设试验检测单位及人员的质量和安全从业行为。包括:公路水运工程试验检测机构信用评价标准(附后)。

第三章联动监管责任

第十条市局工程招投标管理部门应根据《省交通行业与产业项目招标评标信用档案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定期(一个月)收集汇总有关部门采集的对从业单位和从业人员的奖励与处罚或通报决定,以及其它不良行为记录,并及时报送省交通行政主管部门登记。受理施工单位不良行为的投宿和举报。

第十一条市局工程质量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和各县级交通主管部门对于在日常监督检查过程中发现的施工单位和人员良好行为以及不良行为认真记录,经当事单位和人员确认后,根据性质和程度进行分类汇总,定期报市局工程招投标管理部门。对于施工、监理和试验检测单位和人员严重的违规行为可以按照有关规定,经市局核准后报省级交通主管部门和有关业务部门作出降低企业资质、资信等级,直至吊销资格的处理。受理从业单位不良行为的投诉和举报。

交通监理资质管理办法范文第2篇

关键词 公路工程;监理;建设

中图分类号U41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 1674-6708(2012)69-0013-03

1 目前公路工程建设监理行业的现状和存在的主要问题

1.1监理人员素质较低,人员结构不合理

随着国内近几年交通建设的飞速发展,对参建的从业人员需求量增长迅速,目前公路工程行业监理人员素质问题日益凸显,监理人员素质不能完全满足业主和项目建设的需要。调查发现,有74.66%的受访者认为人员素质问题是监理行业最为突出的问题,所占比例最高。具体问题如下:

1)人员结构不稳定。个别监理公司多数监理人员为临时聘用。这些临时聘用人员一部分是以前从事施工、设计的退休人员,这部分人员虽然具备一定的公路工程专业技术经验,但是缺乏对具体监理业务的学习和操作经验,对施工现场的掌控能力不足;一部分是在外地从事过监理行业但是由于本企业经济效益等问题而临时就职于其他监理单位。监理企业本企业自有职工所占比例过少,特别是高职称、高资质人员外聘居多。相对于本企业固定职工,这个群体的集体归属感不强,短期行为明显,导致人员结构存在不稳定因素。这些情况监理人员流动性特别大,经常是监理人员在一个项目做完了再到另一个监理企业去就业,“打一枪换一个地方”,增加了监理人员管理的难度;

2)年龄结构不合理。年轻监理人员多,老年监理人员数量居中,中年监理人员少,年富力强、经验丰富的中年骨干力量缺乏。这种年龄结构是不合理的。对于一个监理企业来说,两头小,中间大的“橄榄型”的人员结构最为合理,目前看来仍有一定差距;

3)专业教育和技术资质水平较低。监理行业作为一种技术咨询行业,对工作专业技术要求较高,而目前我国现场监理人员的专业学历水平还不高。据不完全统计,交通监理行业中本科以上的人员比例仅占29.2%,尚不足三分之一,专科学历的占56.2%,但其中大多数是通过函授、电大教育等再教育方式取得的,真正全日制毕业的很少。同时专业的匹配情况也不理想,所学专业与交通建设监理工作不完全对口的占到了40%;

4)监理人员素养仍不够高。监理形象的塑造有赖于监理人员的素养。这方面的欠缺主要有:一是部分监理人员持假证从业,在调研过程中,我们发现少量监理人员的监理资格证书或学历证书存在一定可疑性。二是监理人员还有不辞而别的现象,这个问题是监理行业存在的老问题,反映了监理人员对于监理合同严肃性的一种漠视,只要有一家监理企业的工资高一点,或项目业主的奖励多一点,立马走人。三是廉洁自律的行业形象还未完全树立,有些监理人员自律意识不强违反廉政规定的情况时有发生。

2 监理履约情况及工作质量的问题

1)监理市场存在监理转包、分包、挂靠以及出租、出借资质等违规现象。部分监理企业中标后,将中标的监理业务分包或个人承包,造成监理合同履行不力;

2)现场监理机构不健全(机电、交安等后续工程的现场监理此方面问题尤为突出),人员配置不足,投标承诺人员不能到位,监理人员变更频繁;

3)只是重视施工阶段的监理管理,在施工准备期和施工缺陷责任期、保修期内的监理工作重视不够。重施工期,轻责任期;

4)监理资料签认存在较多问题,包括代签、补签以及不具备监理资格证人员签认重要隐蔽工程等问题;

5)监理程序仍欠规范,使监理规范实施细则等管理办法流于形式。主要表现在质量、安全、环保监理程序不到位。

2 问题原因分析

2.1体制环境原因

工程监理制实行至今已有20余年,起初涉及监理行业的大多为交通科研院所、设计院等国有单位,参加监理工作的监理人员初始也是由工作调剂、派遣以及企业分流人员组成,所以监理行业一开始的企业定位、人才配置都是处于被动地位,造成监理行业的先天不足。另外因为监理单位不需要拥有大量的固定资产和流动资金,在强制监理的制度下,随着交通建设的飞速发展,各类国有、民营监理公司大量涌现,监理人才捉襟见肘,加之近几年来监理人员资格考试制度未能理顺,持证人员不多,难免出现东拼西凑、临时聘用、证件挂靠等现象。这也导致了过度竞争、不规范运作等情况,良好的监理市场秩序难以维持。

2.2业主的需求不明确

监理的地位和作用并没有严格按照监理规范进行实施,而监理职责往往取决于业主和行业的需求,不同的项目或者不同的管理业主对监理的需求并不一致,没有一个明确的界定,导致监理单位职责不固定,定位不准确。主要体现在建设单位对监理单位不放心,授权模糊,不愿把监理职责全部委托给监理,仅仅把监理作为其履行法定义务的需要,而不是出于工程建设的需要。调查中有35.8%受访者认为业主与监理的分工不明、职责不清。在具体工作上,建设单位有意或无意的越权代管行为,不仅制约了监理职责的正常履行,更使得监理权威难以树立,没有建立起明确的法律地位。并且建设单位对监理的管理不能调动监理人员的积极性,认为监理管得好是应该的,管得不好却有责任,造成奖罚不明。

2.3监理取费较低

通过调研发现,34.8%的受访者认为监理取费较低,导致监理企业无法全面履行监理义务,事实上监理实际服务质量与要求有一定差距一方面,由于监理企业数量的不断增加,特别是民营监理企业的不断涌入,监理市场的竞争越来越激烈,必然引发价格竞争。在这种行业环境下,监理企业运行成本和合理利润已不能保证,自然就不能吸引优秀的监理人才,进而影响现场监理履约和服务的质量,同时也就不能获得业主建设单位和社会的认可,影响社会对监理的认识,造成了监理和业主的“双损”。

另一方面,由于目前项目建设难度加大,不可预见因素较多,工期延后的现象比较普遍,而部分业主对于监理人员在开工令签发之前或合同期满后延长部分的监理服务不予计费,这也直接削减了监理费用。监理取费直接影响了建立单位履约的情况和对项目监理管理的效果。调查发现,34.8%的受访者认为监理取费较低,超过40%的受访者认为监理人员个人的报酬较低,工资待遇不合理。相同层次的管理人员收入水平明显低于公路建设其他从业单位标准,严重影响了监理企业对于高素质人才的引进和留用,使人员不稳定,反过来就造成监理履约不力,而且严重了监理工作质量,最终使监理行业形象不佳,由此造成了恶性循环。

2.4业主、监理、承包人诚信基础缺失

目前整个社会都有一种诚信缺失的危机,而建设行业也不例外。建设各方因为各自的利益,或多或少存在互相不信任、诚信缺失的现象。监理单位的诚信缺失表现在人员证件造假、监理工作资料造假、工程计量、试验数据造假等方面。人员资历、证件造假造成监理人员素质、资格不符合要求;资料和工程数据造假导致监理工作质量的下降。监理单位的诚信缺失加剧了业主、承包人等的不信任,因此业主会有意削减监理在工程管理上的权利,进而造成监理地位和地位的不确定。

2.5监理单位自身管理原因

目前大部分监理企业忙于开拓业务,过分注重监理项目的中标数量和监理合同额,企业自身缺乏正确的发展理念,只注重眼前利益,不认真思考如何提升企业自身素质,在企业管理、人才建设、业务素质、品牌经营方面重视不够。为了承接业务进行低价不正当竞争,然后在费用的限制下只能通过聘用廉价的、素质不高的监理人员以降低成本,从而导致监理服务水平的降低。另外大部分监理企业缺乏一整套有效的管理手段,各项规章制度形同虚设,企业对项目监理机构的管理不能真正落实,项目监理机构对施工现场的管理无法到位,以致监理服务很难得到行业的认可,从而吸引不了高端人才,留不住业务骨干,形不成一支有技术、有能力、有核心竞争力的团队。

监理企业内部管理不善。一是监理企业对驻地监理办的管理存在两个极端,要不就是转包、承包或所谓内部经济责任制,监理企业不管不问,只管收取管理费。要不就是统得过死,总监理工程师根本没有财权、人事权,“职、权、利”的不统一,导致总监理工程师很难正常管理。二是监理人员外聘比例较高,一般占到企业员工的70%以上,部分监理企业对外聘人员未进行岗前培训,人员招来后,直接送工地现场。而且,平时疏于管理,对其过问少,也不进行岗位培训和思想教育。导致外聘监理人员事业心、责任心不强,人员调换率高、流动频繁。三是对怎样留住监理人员方面缺乏科学管理,集中表现在对聘用人员采取的管理手段上,罚款、扣压的多,表扬、奖励的少,不符合行为管理科学的基本原理。

3 建议

3.1建立行业诚信体系

目前,作为项目建设的各主体单位业主、监理、承包人之间的信任基础相对薄弱,业主与监理之间缺乏充分的尊重和信任,业主劳神费力地动用大量资源,采取人盯人的措施,去介入监理和承包人的管理工作,这样即浪费资源,又扰乱了各自的职责和权利界限。要想正本清源,必须让各方回归到各自的位置,规范各方的行为,并正确履行职责和行使权利。

重庆市交委在这方面作出了有益的尝试,他们分级制定了市场信用管理办法和细则、从业单位信用评价实施细则、从业单位主要岗位人员信用管理办法,将市场、单位、人员均纳入到信用体系中,并有机地结合在一起,特别是针对业主、监理、承包人的项目主要岗位人员信用管理办法,对人员资质、责任分解、个人从业卡、考核内容、扣分权重、档案管理及奖罚措施等方面都提出了具体要求,从试运行的情况看,引起从业单位及人员极大的反响,因为这将成为个人从业经历的信用档案,对今后的从业发展有至关重要的作用。

也只有在各自规范行为、认真合同履约,才能建立相互的信任基础,同时也才能界定各自的职责界限,所谓的齐抓共管是认识层面上的,而不是具体事务,否则就会变成群殴事件,职责不明。同时建立参建各方矛盾协调、反映利益诉求的平台和机制,更好地服务各方,约束各方行为。

3.2完善制度

1)加强招标及履约管理

根据业主需求和建设管理模式的选取,制定适应的招标文件,选择对应的监理人员,给予相应的监理费用。对于监理工作而言,监理单位投入的主要是人力资源,人员素质的高低、经验的多少决定了监理工作的质量。超过56%的人认为应以技术标为前提,得分高者(前三名),再评商务标,标价低着中标。建议根据业主的需求提高技术评审得分所占的比例,改变招标办法,将监理工作大纲、人员配置、总监及主要监理人员业绩等作为选择监理单位的首要条件,同时明确监理费用支付应与工作绩效挂钩,例如与一次抽检合格率挂钩。建立服务内容、服务人员定取费,工作质量定支付的机制。

2)推行总监负责制

大力推行总监负责制,推行总监负责制的目的是通过业主的授权,确立总监在项目管理中的法律地位,同时也明确了业主对监理的需求;监理公司对总监的推荐和选拔,供业主选择,也是监理公司对业主负责的表现;突出总监在项目管理和总监办内部管理中的作用,同时建立对总监的业绩考核体系,并将总监业绩与监理公司业绩挂钩,这样可以使总监的责权利统一,更好地行使自己的职责,更加规范和有效地工作。

3.3提高人员素质

目前建筑领域各方面的人才相对不足,尤其是监理单位因各方面的原因难以留住高素质的人员,使得大量资质和能力不足的人员混迹于行业中且流动性较大。而监理单位人员的配置情况,很大程度上决定了监理工作的效果。建议将执业资格与业绩评价相结合,特别对总监,应建立总监人才库,进行连续的考核,进行总监分级,建立专监、总监晋级考核机制,规定对应级别的总监、专监的最低取费标准,并在交通运输部的平台上公布,供业主单位选择。

监理公司应加强对监理人员的培训,增加监理人员对有关工程建设和监理方面的法律、法规、合同和职责掌握程度,树立良好的职业道德,并注重对监理人员高度责任心与团队协作精神的培养。培养一支既有精湛的专业水平又有丰富的工程建设实践经验的高素质监理队伍。人员注册及业绩评价与监理公司的年审挂钩,建立监理公司资质可升可降,人员资质可升可降机制,形成公司与人员荣辱与共的良好氛围,逐步提升监理工作质量和监理形象。

参考文献

[1]雷建昌.高速公路监理控制重点和实践.现代物业(上旬刊),2011,7.

[2]苏晓玲.浅谈工程项目监理的业务工作.黑龙江科技信息,2004,5.

[3]夏杰勇.谈建设工程监理的独立性.科技资讯,2007/21.

交通监理资质管理办法范文第3篇

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最新实施办法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对建设工程质量的管理,保证建设工程质量,保护人民生命和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建设工程的新建、扩建、改建等有关活动及实施对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管理的,必须遵守本条例。

本条例所称建设工程,是指土木工程、建筑工程、线路管道和设备安装工程及装修工程。

第三条 建设单位、勘察单位、设计单位、施工单位、工程监理单位依法对建设工程质量负责。

第四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应当加强对建设工程质量的监督管理。

第五条 从事建设工程活动,必须严格执行基本建设程序,坚持先勘察、后设计、再施工的原则。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不得超越权限审批建设项目或者擅自简化基本建设程序。

第六条 国家鼓励采用先进的科学技术和管理方法,提高建设工程质量。

第二章 建设单位的质量责任和义务

第七条 建设单位应当将工程发包给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单位。

建设单位不得将建设工程肢解发包。

第八条 建设单位应当依法对工程建设项目的勘察、设计、施工、监理以及与工程建设有关的重要设备、材料等的采购进行招标。

第九条 建设单位必须向有关的勘察、设计、施工、工程监理等单位提供与建设工程有关的原始资料。

原始资料必须真实、准确、齐全。

第十条 建设工程发包单位不得迫使承包方以低于成本的价格竞标,不得任意压缩合理工期。

建设单位不得明示或者暗示设计单位或者施工单位违反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降低建设工程质量。

第十一条 建设单位应当将施工图设计文件报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审查。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的具体办法,由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其他有关部门制定。

施工图设计文件未经审查批准的,不得使用。

第十二条 实行监理的建设工程,建设单位应当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工程监理单位进行监理,也可以委托具有工程监理相应资质等级并与被监理工程的施工承包单位没有隶属关系或者其他利害关系的该工程的设计单位进行监理。

下列建设工程必须实行监理:

(一)国家重点建设工程;

(二)大中型公用事业工程;

(三)成片开发建设的住宅小区工程;

(四)利用外国政府或者国际组织贷款、援助资金的工程;

(五)国家规定必须实行监理的其他工程。

第十三条 建设单位在领取施工许可证或者开工报告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办理工程质量监督手续。

第十四条 按照合同约定,由建设单位采购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的,建设单位应当保证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符合设计文件和合同要求。

建设单位不得明示或者暗示施工单位使用不合格的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

第十五条 涉及建筑主体和承重结构变动的装修工程,建设单位应当在施工前委托原设计单位或者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设计单位提出设计方案;没有设计方案的,不得施工。

房屋建筑使用者在装修过程中,不得擅自变动房屋建筑主体和承重结构。

第十六条 建设单位收到建设工程竣工报告后,应当组织设计、施工、工程监理等有关单位进行竣工验收。

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完成建设工程设计和合同约定的各项内容;

(二)有完整的技术档案和施工管理资料;

(三)有工程使用的主要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的进场试验报告;

(四)有勘察、设计、施工、工程监理等单位分别签署的质量合格文件;

(五)有施工单位签署的工程保修书。

建设工程经验收合格的,方可交付使用。

第十七条 建设单位应当严格按照国家有关档案管理的规定,及时收集、整理建设项目各环节的文件资料,建立、健全建设项目档案,并在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后,及时向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移交建设项目档案。

第三章 勘察、设计单位的质量责任和义务

第十八条 从事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的单位应当依法取得相应等级的资质证书,并在其资质等级许可的范围内承揽工程。

禁止勘察、设计单位超越其资质等级许可的范围或者以其他勘察、设计单位的名义承揽工程。禁止勘察、设计单位允许其他单位或者个人以本单位的名义承揽工程。

勘察、设计单位不得转包或者违法分包所承揽的工程。

第十九条 勘察、设计单位必须按照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进行勘察、设计,并对其勘察、设计的质量负责。

注册建筑师、注册结构工程师等注册执业人员应当在设计文件上签字,对设计文件负责。

第二十条 勘察单位提供的地质、测量、水文等勘察成果必须真实、准确。

第二十一条 设计单位应当根据勘察成果文件进行建设工程设计。

设计文件应当符合国家规定的设计深度要求,注明工程合理使用年限。

第二十二条 设计单位在设计文件中选用的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应当注明规格、型号、性能等技术指标,其质量要求必须符合国家规定的标准。

除有特殊要求的建筑材料、专用设备、工艺生产线等外,设计单位不得指定生产厂、供应商。

第二十三条 设计单位应当就审查合格的施工图设计文件向施工单位作出详细说明。

第二十四条 设计单位应当参与建设工程质量事故分析,并对因设计造成的质量事故,提出相应的技术处理方案。

第四章 施工单位的质量责任和义务

第二十五条 施工单位应当依法取得相应等级的资质证书,并在其资质等级许可的范围内承揽工程。

禁止施工单位超越本单位资质等级许可的业务范围或者以其他施工单位的名义承揽工程。禁止施工单位允许其他单位或者个人以本单位的名义承揽工程。

施工单位不得转包或者违法分包工程。

第二十六条 施工单位对建设工程的施工质量负责。

施工单位应当建立质量责任制,确定工程项目的项目经理、技术负责人和施工管理负责人。

建设工程实行总承包的,总承包单位应当对全部建设工程质量负责;建设工程勘察、设计、施工、设备采购的一项或者多项实行总承包的,总承包单位应当对其承包的建设工程或者采购的设备的质量负责。

第二十七条 总承包单位依法将建设工程分包给其他单位的,分包单位应当按照分包合同的约定对其分包工程的质量向总承包单位负责,总承包单位与分包单位对分包工程的质量承担连带责任。

第二十八条 施工单位必须按照工程设计图纸和施工技术标准施工,不得擅自修改工程设计,不得偷工减料。

施工单位在施工过程中发现设计文件和图纸有差错的,应当及时提出意见和建议。

第二十九条 施工单位必须按照工程设计要求、施工技术标准和合同约定,对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设备和商品混凝土进行检验,检验应当有书面记录和专人签字;未经检验或者检验不合格的,不得使用。

第三十条 施工单位必须建立、健全施工质量的检验制度,严格工序管理,作好隐蔽工程的质量检查和记录。隐蔽工程在隐蔽前,施工单位应当通知建设单位和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机构。

第三十一条 施工人员对涉及结构安全的试块、试件以及有关材料,应当在建设单位或者工程监理单位监督下现场取样,并送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质量检测单位进行检测。

第三十二条 施工单位对施工中出现质量问题的建设工程或者竣工验收不合格的建设工程,应当负责返修。

第三十三条 施工单位应当建立、健全教育培训制度,加强对职工的教育培训;未经教育培训或者考核不合格的人员,不得上岗作业。

第五章 工程监理单位的质量责任和义务

第三十四条 工程监理单位应当依法取得相应等级的资质证书,并在其资质等级许可的范围内承担工程监理业务。

禁止工程监理单位超越本单位资质等级许可的范围或者以其他工程监理单位的名义承担工程监理业务。禁止工程监理单位允许其他单位或者个人以本单位的名义承担工程监理业务。

工程监理单位不得转让工程监理业务。

第三十五条 工程监理单位与被监理工程的施工承包单位以及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供应单位有隶属关系或者其他利害关系的,不得承担该项建设工程的监理业务。

第三十六条 工程监理单位应当依照法律、法规以及有关技术标准、设计文件和建设工程承包合同,代表建设单位对施工质量实施监理,并对施工质量承担监理责任。

第三十七条 工程监理单位应当选派具备相应资格的总监理工程师和监理工程师进驻施工现场。

未经监理工程师签字,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不得在工程上使用或者安装,施工单位不得进行下一道工序的施工。未经总监理工程师签字,建设单位不拨付工程款,不进行竣工验收。

第三十八条 监理工程师应当按照工程监理规范的要求,采取旁站、巡视和平行检验等形式,对建设工程实施监理。

第六章 建设工程质量保修

第三十九条 建设工程实行质量保修制度。

建设工程承包单位在向建设单位提交工程竣工验收报告时,应当向建设单位出具质量保修书。质量保修书中应当明确建设工程的保修范围、保修期限和保修责任等。

第四十条 在正常使用条件下,建设工程的最低保修期限为:

(一)基础设施工程、房屋建筑的地基基础工程和主体结构工程,为设计文件规定的该工程的合理使用年限;

(二)屋面防水工程、有防水要求的卫生间、房间和外墙面的防渗漏,为5年;

(三)供热与供冷系统,为2个采暖期、供冷期;

(四)电气管线、给排水管道、设备安装和装修工程,为2年。

其他项目的保修期限由发包方与承包方约定。

建设工程的保修期,自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计算。

第四十一条 建设工程在保修范围和保修期限内发生质量问题的,施工单位应当履行保修义务,并对造成的损失承担赔偿责任。

第四十二条 建设工程在超过合理使用年限后需要继续使用的,产权所有人应当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勘察、设计单位鉴定,并根据鉴定结果采取加固、维修等措施,重新界定使用期。

第七章 监督管理

第四十三条 国家实行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管理制度。

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对全国的建设工程质量实施统一监督管理。国务院铁路、交通、水利等有关部门按照国务院规定的职责分工,负责对全国的有关专业建设工程质量的监督管理。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的建设工程质量实施监督管理。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交通、水利等有关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负责对本行政区域内的专业建设工程质量的监督管理。

第四十四条 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和国务院铁路、交通、水利等有关部门应当加强对有关建设工程质量的法律、法规和强制性标准执行情况的监督检查。

第四十五条 国务院发展计划部门按照国务院规定的职责,组织稽察特派员,对国家出资的重大建设项目实施监督检查。

国务院经济贸易主管部门按照国务院规定的职责,对国家重大技术改造项目实施监督检查。

第四十六条 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管理,可以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委托的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具体实施。

从事房屋建筑工程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质量监督的机构,必须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经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考核;从事专业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的机构,必须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经国务院有关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有关部门考核。经考核合格后,方可实施质量监督。

第四十七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应当加强对有关建设工程质量的法律、法规和强制性标准执行情况的监督检查。

第四十八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履行监督检查职责时,有权采取下列措施:

(一)要求被检查的单位提供有关工程质量的文件和资料;

(二)进入被检查单位的施工现场进行检查;

(三)发现有影响工程质量的问题时,责令改正。

第四十九条 建设单位应当自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15日内,将建设工程竣工验收报告和规划、公安消防、环保等部门出具的认可文件或者准许使用文件报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备案。

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发现建设单位在竣工验收过程中有违反国家有关建设工程质量管理规定行为的,责令停止使用,重新组织竣工验收。

第五十条 有关单位和个人对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进行的监督检查应当支持与配合,不得拒绝或者阻碍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检查人员依法执行职务。

第五十一条 供水、供电、供气、公安消防等部门或者单位不得明示或者暗示建设单位、施工单位购买其指定的生产供应单位的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

第五十二条 建设工程发生质量事故,有关单位应当在24小时内向当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报告。对重大质量事故,事故发生地的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应当按照事故类别和等级向当地人民政府和上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报告。

特别重大质量事故的调查程序按照国务院有关规定办理。

第五十三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对建设工程的质量事故、质量缺陷都有权检举、控告、投诉。

第八章 罚则

第五十四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建设单位将建设工程发包给不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勘察、设计、施工单位或者委托给不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工程监理单位的,责令改正,处5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五十五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建设单位将建设工程肢解发包的,责令改正,处工程合同价款百分之零点五以上百分之一以下的罚款;对全部或者部分使用国有资金的项目,并可以暂停项目执行或者暂停资金拨付。

第五十六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建设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改正,处2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

(一)迫使承包方以低于成本的价格竞标的;

(二)任意压缩合理工期的;

(三)明示或者暗示设计单位或者施工单位违反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降低工程质量的;

(四)施工图设计文件未经审查或者审查不合格,擅自施工的;

(五)建设项目必须实行工程监理而未实行工程监理的;

(六)未按照国家规定办理工程质量监督手续的;

(七)明示或者暗示施工单位使用不合格的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的;

(八)未按照国家规定将竣工验收报告、有关认可文件或者准许使用文件报送备案的。

第五十七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建设单位未取得施工许可证或者开工报告未经批准,擅自施工的,责令停止施工,限期改正,处工程合同价款百分之一以上百分之二以下的罚款。

第五十八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建设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改正,处工程合同价款百分之二以上百分之四以下的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一)未组织竣工验收,擅自交付使用的;

(二)验收不合格,擅自交付使用的;

(三)对不合格的建设工程按照合格工程验收的。

第五十九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后,建设单位未向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移交建设项目档案的,责令改正,处1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六十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勘察、设计、施工、工程监理单位超越本单位资质等级承揽工程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对勘察、设计单位或者工程监理单位处合同约定的勘察费、设计费或者监理酬金1倍以上2倍以下的罚款;对施工单位处工程合同价款百分之二以上百分之四以下的罚款,可以责令停业整顿,降低资质等级;情节严重的,吊销资质证书;有违法所得的,予以没收。

未取得资质证书承揽工程的,予以取缔,依照前款规定处以罚款;有违法所得的,予以没收。

以欺骗手段取得资质证书承揽工程的,吊销资质证书,依照本条第一款规定处以罚款;有违法所得的,予以没收。

第六十一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勘察、设计、施工、工程监理单位允许其他单位或者个人以本单位名义承揽工程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对勘察、设计单位和工程监理单位处合同约定的勘察费、设计费和监理酬金1倍以上2倍以下的罚款;对施工单位处工程合同价款百分之二以上百分之四以下的罚款;可以责令停业整顿,降低资质等级;情节严重的,吊销资质证书。

第六十二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承包单位将承包的工程转包或者违法分包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对勘察、设计单位处合同约定的勘察费、设计费百分之二十五以上百分之五十以下的罚款;对施工单位处工程合同价款百分之零点五以上百分之一以下的罚款;可以责令停业整顿,降低资质等级;情节严重的,吊销资质证书。

工程监理单位转让工程监理业务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处合同约定的监理酬金百分之二十五以上百分之五十以下的罚款;可以责令停业整顿,降低资质等级;情节严重的,吊销资质证书。

第六十三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改正,处10万元以上30万元以下的罚款:

(一)勘察单位未按照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进行勘察的;

(二)设计单位未根据勘察成果文件进行工程设计的;

(三)设计单位指定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的生产厂、供应商的;

(四)设计单位未按照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进行设计的。

有前款所列行为,造成工程质量事故的,责令停业整顿,降低资质等级;情节严重的,吊销资质证书;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第六十四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施工单位在施工中偷工减料的,使用不合格的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的,或者有不按照工程设计图纸或者施工技术标准施工的其他行为的,责令改正,处工程合同价款百分之二以上百分之四以下的罚款;造成建设工程质量不符合规定的质量标准的,负责返工、修理,并赔偿因此造成的损失;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降低资质等级或者吊销资质证书。

第六十五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施工单位未对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设备和商品混凝土进行检验,或者未对涉及结构安全的试块、试件以及有关材料取样检测的,责令改正,处10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降低资质等级或者吊销资质证书;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第六十六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施工单位不履行保修义务或者拖延履行保修义务的,责令改正,处10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并对在保修期内因质量缺陷造成的损失承担赔偿责任。

第六十七条 工程监理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改正,处5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的罚款,降低资质等级或者吊销资质证书;有违法所得的,予以没收;造成损失的,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一)与建设单位或者施工单位串通,弄虚作假、降低工程质量的;

(二)将不合格的建设工程、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按照合格签字的。

第六十八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工程监理单位与被监理工程的施工承包单位以及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供应单位有隶属关系或者其他利害关系承担该项建设工程的监理业务的,责令改正,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降低资质等级或者吊销资质证书;有违法所得的,予以没收。

第六十九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涉及建筑主体或者承重结构变动的装修工程,没有设计方案擅自施工的,责令改正,处5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的罚款;房屋建筑使用者在装修过程中擅自变动房屋建筑主体和承重结构的,责令改正,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

有前款所列行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第七十条 发生重大工程质量事故隐瞒不报、谎报或者拖延报告期限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第七十一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供水、供电、供气、公安消防等部门或者单位明示或者暗示建设单位或者施工单位购买其指定的生产供应单位的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的,责令改正。

第七十二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注册建筑师、注册结构工程师、监理工程师等注册执业人员因过错造成质量事故的,责令停止执业1年;造成重大质量事故的,吊销执业资格证书,5年以内不予注册;情节特别恶劣的,终身不予注册。

第七十三条 依照本条例规定,给予单位罚款处罚的,对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单位罚款数额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十以下的罚款。

第七十四条 建设单位、设计单位、施工单位、工程监理单位违反国家规定,降低工程质量标准,造成重大安全事故,构成犯罪的,对直接责任人员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七十五条 本条例规定的责令停业整顿,降低资质等级和吊销资质证书的行政处罚,由颁发资质证书的机关决定;其他行政处罚,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依照法定职权决定。

依照本条例规定被吊销资质证书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吊销其营业执照。

第七十六条 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在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管理工作中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第七十七条 建设、勘察、设计、施工、工程监理单位的工作人员因调动工作、退休等原因离开该单位后,被发现在该单位工作期间违反国家有关建设工程质量管理规定,造成重大工程质量事故的,仍应当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第九章 附则

第七十八条 本条例所称肢解发包,是指建设单位将应当由一个承包单位完成的建设工程分解成若干部分发包给不同的承包单位的行为。

本条例所称违法分包,是指下列行为:

(一)总承包单位将建设工程分包给不具备相应资质条件的单位的;

(二)建设工程总承包合同中未有约定,又未经建设单位认可,承包单位将其承包的部分建设工程交由其他单位完成的;

(三)施工总承包单位将建设工程主体结构的施工分包给其他单位的;

(四)分包单位将其承包的建设工程再分包的。

本条例所称转包,是指承包单位承包建设工程后,不履行合同约定的责任和义务,将其承包的全部建设工程转给他人或者将其承包的全部建设工程肢解以后以分包的名义分别转给其他单位承包的行为。

第七十九条 本条例规定的罚款和没收的违法所得,必须全部上缴国库。

第八十条 抢险救灾及其他临时性房屋建筑和农民自建低层住宅的建设活动,不适用本条例。

第八十一条 军事建设工程的管理,按照中央军事委员会的有关规定执行。

交通监理资质管理办法范文第4篇

关键词:公路工程;项目代建;问题

1实践情况

“代建制”在当前我省交通建设项目较多、项目管理任务较重的情况下无疑是提高项目管理效率的一种切实可行、行之有效的管理模式。非经营性政府投资普通公路建设项目推行“代建制”有利于我省交通建设发展,尤其适用于县(市、区)级政府组建项目法人技术管理人员严重不足的公路工程建设项目。珲春市圈河大桥项目通过公开招标方式确定了第一中标候选人负责项目的代建和监理工作,双方签订了《代建+监理一体化合同》。合同约定,在项目建设期间,代建单位行使授权范围内的代建管理权,选派企业技术管理骨干组建的代建管理团队,编制项目管理工作计划,制定完善的项目管理办法和各项规章制度,确保建设期间对安全、质量、合同、进度、环保和投资进行全面管理,并协助项目法人办理征地拆迁。同时,项目法人为进一步明确代建管理职能,全面落实项目管理责任,加大项目的监督力度,研究并制定了《中朝圈河至元汀界河公路大桥建设项目代建制实施方案》及《中朝圈河至元汀界河公路大桥建设项目代建单位绩效考核办法》。在项目的建设期间,项目法人成立了绩效考核小组,采取每月考评和年终考评相结合的方式,共进行了6期月度考核,并在年终按照代建合同签订目标对代建单位进行了综合考评。总体看,代建合同签订的各项管理目标基本完成或超预期完成,代建单位能够认真履行合同的各项义务,为项目服务。项目最终成果评价:投资控制情况良好,比预算结余;质量管理控制情况良好,质量评定合格;安全管理控制情况良好,无任何安全事故发生。

2代建制实践过程中的优点

通过该项目的实践过程,可以看出代建制首先克服了传统体制中对政府投资项目“重审批、轻管理”的弊端。通过项目代建单位的专业化管理,加强了建设期的管理工作,保证了工程质量和安全,强化了合同和进度管理手段,建设管理过程痕迹资料齐全,档案管理明显加强。其次,克服了传统体制中政府投资项目“建设、管理、使用三位一体”的弊端。通过引进代建单位,实现建设、管理和使用相分离、相制约的关系,不断提高建设管理的专业化水平,通过代建合同确定工作目标和违约责任,严格控制了超规模、超标准、超概(预)算现象。第三,克服传统体制中政府部门过多直接参与项目建设实施的弊端。在政府投资项目中引入市场机制,发挥社会中介机构的作用,进一步转变政府职能,从源头上防治和减少腐败。第四,解决了项目法人技术管理人员不足。通过招标选择的代建单位是专业建设管理机构,拥有大批专业人员,具有丰富的项目管理经验,熟悉管理流程。代建单位通过制定项目计划、风险预案、沟通协调、科学组织等方法及措施,大大提高项目管理水平和工作效率,保证了工程的质量和安全。

3代建制过程中发现的问题

虽然实施代建制有诸多优点,但我省公路项目代建制的实施仍有很多问题有待解决:(1)代建市场还不成熟,可供选择的优秀代建单位不多。由于代建制处于试点阶段,代建市场还不成熟。目前鼓励监理和设计单位进入代建市场,但是多数监理和设计企业缺少项目建设管理相关人员和经验,无法正确确定自己的定位,还在用监理和设计企业的思维管理工程项目。(2)代建单位的法律地位还不明确。目前,国家基本建设程序中尚没有赋予代建单位以法律地位,各项审批手续仍然需要项目法人进行办理,若代建单位办理各种工程建设手续,其身份难以被有关行政管理部门认可,如此,实施代建制的意义大大削弱。使项目法人无法真正从项目建设程序中超脱出来。(3)代建合同的签订方式和内容不规范。交通运输部出台代建制管理办法后,还未编制相应的招投标范本、标准合同,致使代建合同双方权利义务条款不规范,职责边界不清晰。

4省内代建制未来发展需解决的问题

4.1积极培育代建市场、择优选择代建单位

现阶段我们一方面应大力发展和培育一批适合要求的工程项目管理公司;另一方面要引导公路建设监理、设计等机构向从事全过程、全方位的代建项目管理的工程管理企业转变。严格把代建市场准入机制,按照技术人员数量、职称、结构及代建单位资金实力等的申报要求,有效运用市场竞争机制。对代建单位建立信用评价制度,对诚信缺失的代建单位要列入失信名单,建立“能进能出”的退出机制。

4.2完善法律制度

明确代建制的概念、定位、适用范围、管理办法,要将代建制项目纳入我国《政府采购法》轨道,确定代建项目服务应具备的管理能力或业绩、注册资本金、技术力量、企业资质等标准。确立“投、建、管、用”四个方面的主体,特别是代建主体的法律地位、权利、义务和责任范围,规范各方行为和相互关系,统一政府管理职责,并且应得到严格执行。对于现阶段由于代建制度出现而产生的风险转移问题,应通过立法来确立代建制度,将委托代建后的行政责任转移给代建人。

4.3完善代建合同内容

代建合同应全面、具体。如果不在委托合同中明确约定代建单位的工作范围、工作内容以及相应的经济责任,容易造成代建单位缺乏约束力和责任感,工作效率低下,预期目标偏离轨道后会找出种种理由推卸自身责任,这样项目法人的利益便会受损,所以在签订合同时,应注意以下几个方面:(1)尽可能将工作范围、工作内容明确,尽可能量化各项工作成果。(2)建立目标系统,工程项目是一个复杂的系统工程,不同的建设阶段有不同的目标,同一阶段也有多个目标,应当将这些目标明确赋予代建单位。(3)明确奖惩标准与违约责任,针对每一个目标制定相应的奖惩制度与违约责任,激励项目法人更好完成目标的同时,也规避了代建单位产生的违约行为。目前,我省陆续还有一些公路项目采用代建制模式,因此,应尽快制定和完善代建制的配套政策和措施,以减少制度不健全造成的风险,真正发挥其在政府投资工程公路建设管理中的作用。

参考文献:

交通监理资质管理办法范文第5篇

全市建筑市场监管主要目标任务:全年完成建筑业总产值1500亿元,同比增长18%,实现增加值280亿元,上缴税收达到30亿元,行业从业人数55万人,在全省的首位度保持50%,力争进入全国建筑业先进行列。

争取我市建筑业企业在全国百强建筑业企业中榜上有名,2-3家监理企业争取进入全国监理企业百强,2-3家装饰企业进入中国装饰企业百强,争取使35-40家建筑业企业进入全省五十强,使8家监理企业进入全省十强,在全省装饰企业10强中企业占8家以上;年产值50亿元的本地企业力争3-4家,年产值达到10亿元以上企业达20-25家。

全力服务重点市政基础设施项目、大型公益建筑项目和重点工业项目建设;进一步优化建筑业发展环境,行业管理与服务能力明显增强;加大对本地企业扶持力度,提高建筑业企业整体市场竞争力。

一、继续深入贯彻落实《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快建筑业发展的意见》,结合我市实际,适时出台地方性政策意见,着力解决制约我市建筑业发展的融资、人力资源等突出问题,促进我市建筑业的健康发展。

1、推动我市建筑业总承包企业加快升级步伐,鼓励现有高资质等级的建筑业骨干企业通过收购、兼并、重组、联合等方式吸纳低等级的建筑业企业;整合现有企业资源、按照企业自愿、政府引导的原则,扶植、培育一批资本雄厚、技术密集、管理一流的大企业和企业集团。

2、全力支持企业资质升级。在充分调研的基础上,对全市一二级建筑业企业进行摸底排队,对照资质标准和条件,有计划、有目的的进行培育扶持;合理调配全市建筑业资源,带领有实力、有潜力的企业跑部进厅,积极争取上级主管部门的支持和帮助,帮扶企业资质升级,扩大高等级资质企业数量,加速形成高资质的龙头企业集群优势,增强建筑业竞争优势,打造建筑业品牌。建立建筑业企业(一级以上)、监理企业主要负责人(季)例会制度。

3、引导企业结构调整,转型升级。严格控制新增房建、预拌商品混凝土、劳务企业及招标、检测机构数量。引导企业上延勘察设计,下延安装、装饰,拉长产业链。通过政策引导和市场调控,调整优化建筑业企业结构,扶持发展一批经营特色明显、科技含量较高、市场前景广阔的专业企业。引导小而全、小而散的企业向“专、精、特、高、新”的方向发展。鼓励符合投资发展要求的专业承包企业做出特色,做精做专。鼓励有条件、有实力的骨干总承包企业调整资质专业结构,积极向市政、水利、铁路、公路、石油化工、电力等国家产业政策扶持和大规模投资的热点领域、专业积极拓展,全面抢占“铁公基”市场。

4、积极倡导本地中小企业与中铁四局、建工、中煤矿山、三建等龙头骨干企业的开展工程分包和劳务协作,充分发挥这些大企业在铁路、城市轨道交通、矿山、公路交通、超高层等领域的品牌影响力和带动作用,引导本地中小施工企业参与这些龙头企业承建项目的分包、劳务,主动与这些大企业进行分工协作,借力发展。

5、做好经营结构调整。坚持“一业为主、多元经营”的思路,进一步深化“经营建筑”的理念,实施“建筑业和房地产互动”战略,加快促使企业由单一经营向多元经营转变。积极引导企业利用资本原始积累,开展资本运作,积极开拓环保、能源、矿山、路桥(铁路)交通等今后国家投资热点和发展热点的领域。

二、继续实施“走出去”战略,外向带动建筑业发展

6、以扩大拓展省外、国外市场作为做大我市建筑业的重点来抓,不断增加我市建筑企业在省外和国外的市场份额。鼓励大企业跨省、跨境谋求发展。充分发挥我市建筑队伍在房建、装修、钢结构、防腐保温等工程领域的市场优势,不断巩固和扩大在国内外市场的总承包份额。协商财政、金融等部门从政策、资金上支持建筑企业向外发展。

7、鼓励和支持基础条件好、有实力的建筑业企业申请对外经营资格,参与国际承包和劳务合作,帮助企业争取国家专项促进政策支持,研究搭建境外输出平台,带动出国承包和跨境建筑劳务输出。组织水泥研究院、东华工程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建工集团、省外经建设公司、建工集团及桑铌科技、三川自控、通用研究院、鸿路钢构、中铁钢构、中国机械第五建设公司等国际工程业绩好的企业开展传经送宝活动、结对子,帮助并带动更多企业走出国门。

8、充分发挥驻外办事处的桥梁纽带作用,建立驻外办事处负责人例会制度(一年两次),通过在新兴建筑市场(适时)召开(一次)推介会等方式,帮扶我市的优势企业向外拓展市场。加强与当地相关部门联系,构建区域性协作关系,大力推介我市建筑企业参与当地建筑市场公平竞争。加强外出队伍的管理,提高务工人员的技术水平。

三、加强人才队伍建设,在培养人才、引进人才、留住人才上下功夫

9、培养优秀企业家群体。以培养造就优秀企业家为核心,努力提升建筑队伍整体竞争力。全年安排1次企业法人代表(主要负责人)综合培训工作,培养一批优秀的建筑企业高层管理人才,提高其组织管理、研究开发和创新能力,精心培育领军人物和知名企业家,营造有利于优秀企业家和优秀科技、管理人才脱颖而出的良好氛围,对其中有突出贡献的,在建筑业评优评先等方面予以优先考虑。

10、提升建造师等技术经济管理人员水平。利用政策导向,激励企业开展专业人员的继续教育,鼓励企业内部挖潜,培养人才,组织国家注册人员考前辅导,提升考试通过率。鼓励企业选送高级管理人员和专业人才到高等院校学习深造、出国出境培训。加强管理骨干队伍建设,对技术经济管理人员进行强化培训。全年安排1~2次项目经理、项目总监法律法规、业务能力培训。

11、加强工程监理人才队伍建设,通过培训、继续教育,提高工程监理人员综合素质,按照省厅施工现场专业人员岗位培训的要求用,充分利用专家的优势及丰富经验,加强对监理员的岗位培训。全年安排1~2次监理员业务培训。

四、大力推动县域经济发展,促进三县建筑业大发展

12、促进县域建筑业发展。建立县区建筑业管理工作(季)例会制度。各区县建立产业激励机制,改变我市区县建筑业发展不平衡的局面,引导企业提高技术等级和产业层次,增强市场竞争力,积极抢占外埠市场,推动县域建筑业发展。力争三县建筑业年均增长速度确保不低于20%。

肥东县要依托外派劳务基地,充分发扬肥东建筑大县的历史传统,引凤还巢,鼓励在京津、东北、新疆、等地发展的建筑劳务队伍回乡注册发展。

肥西、长丰要发挥建筑业劳动密集型特点,吸纳富裕劳动力,抓住“十二五”期间我市“打造新市镇、建设新农村”“深入实施"141"空间发展战略”和“加强农村道路、水利等设施建设”的机会,引导富裕劳动力向当地建筑业市场转移就业,同时利用工程锻炼队伍,以老带新,培养一批技术骨干,壮大建筑业队伍,促进建筑业发展。

五、加强建筑市场监管,规范建筑市场行为

13、认真贯彻落实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加强建筑市场资质资格动态监管完善企业和人员准入清出制度的指导意见》,通过对建设工程企业取得资质后,企业注册人员数量、工程质量安全事故及其他违规行为的动态监管,加大对不符合资质条件和注册人员资格的清查力度。对不满足资质标准、存在违法违规行为、发生重大质量安全事故的企业,以及出租出借资质资格、重复注册、不履行执业责任等行为的企业和执业人员,及时依法撤销、吊销或降低其资质、资格,清出建筑市场。出台《市建筑业企业资质资格动态核查办法》;开展建筑业企业资质的动态核查:每周一次抽查、每月一次专项检查、6-8月份开展一次建筑业企业资质综合监督检查。

14、强化建筑市场“两场联动”监管,通过进一步强化市场与现场、建委与县区、建委与市直部门、机关与委属单位等多方位、多环节、互联互通、信息共享、运行有效的内外、上下联动监管工作力度。建立建筑市场监管(季度)联席会议制度,全年安排2次对县区监管行为的督查。

15、加大执法监管力度,出台《关于整顿规范建筑市场秩序的若干意见》,落实好工程招投标、施工图审查、质监、安监、施工许可、企业资质、个人执业资格的动态监管制度,综合运用质量安全一票否决、信用评价、经济处罚、市场准入清出等手段,提高工程各方责任主体依法建设的意识,建立重大市场违法违规行为约谈制度。全年安排1次建筑市场综合执法检查,全年安排2次对重点建设工程市场行为专项检查。

16、强化合同管理,出台《关于进一步加强建设工程分包、劳务合同备案管理的若干意见》,建立分包劳务合同备案管理制度,加强对工程总承包、施工总承包、专业承包、劳务分包等合同的管理,动态掌握合同履约情况,强化对合同备案特别是重大变更备案的管理,防范非法转包、违法分包行为。

17、严格履行法定建设程序和施工许可制度,4月底前出台《施工许可证发放管理办法》,严格限制“开工证明”项目批准数量,凡非重大民生项目、重大工业项目、重大基础设施建设项目原则上一律不发“开工证明”。按照“谁主管、谁负责,谁监督、谁负责,谁失职、谁负责”的原则,实行分工负责,项目到人,责任到人,坚决制止未履行任何批准手续,擅自开工建设的违法违规行为。全年安排2-3次施工许可证发放专项检查。

18、严格执行建筑业企业资质申请承诺制度。即凡注册地在我市的建筑业企业新申请资质,申请升级、增项资质,外地建筑业企业申办进肥登记备案手续时,必须按要求提交《建筑业企业承诺书》,凡未按要求提交《建筑业企业承诺书》的,有关资质及备案事项一律不予办理。建立新办企业负责人例会制度。

19、严格实施注册证书原件代管制度,所有在窗口办理的施工许可及开工报告,必须履行注册证书原件代管。严格项目负责人、项目总监变更制度,所有变更必须符合《关于严格施工许可管理的紧急通知》(合建建管[2010]18号)规定的七种情形:“1、因重病或重伤两个月以上不能履行职责的;2、主动辞职或调离工作岗位的;3、因管理原因发生重大工程质量、安全事故,施工(监理)单位认为该建筑师(总监)不称职的;4、无能力履行合同的责任和义务,造成严重后果,建设单位要求更换的;5、被责令停止执业资格的;6、因犯罪被羁押或判刑的;7、死亡”。严格项目负责人、项目总监在岗责任制度和不在岗履责重处重罚制度。对不能按合同要求在岗履责的,限制或停止3-12个月的市场准入资格,情节严重的,吊销其执业(岗位)证书。

20、加强项目经理(建造师)执业管理工作,结合省厅即将出台的《关于注册建造师管理的意见》,进一步规范注册建造师的执业行为,促进建造师队伍发展,打造一支高素质建造师队伍。出台《项目经理、项目总监执业行为考核管理办法》;全年安排1-2次对项目经理、项目总监等执业人员在岗履责情况专项检查。

21、加大对建设工程监理行业的监管,从保证工程质量安全、充分发挥工程项目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的目的出发,进一步明确建设、勘察、设计、施工、监理的职责、任务。抓住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即将出台《建设工程监理规范》、《建设工程监理合同》示范文本的时机,出台《关于进一步加强对监理企业监管的若干意见》和《关于建设工程施工现场项目监理机构、人员配备最低标准的意见》;通过宣贯,进一步明确监理责任。贯彻“优质优先”、“优质优价”的招投标政策,强化招投标过程中监理方案优劣比选和人员素质要求,弱化价格因素,提高监理的服务水平。全年安排1-2次对监理企业、1次对招标机构的专项检查。

22、严格建筑劳务企业管理。劳务企业雇用农民工必须“先培训、后上岗”,并将此作为申请、审批劳务企业资质时的必备条件。采取各种有效方式,加强对农民工上岗前的技能培训,继续强力抓好在肥建筑业企业农民工业余学校创建工作,并使教学管理常态化、制度化,使在肥企业建校率达到100%,达到提高劳务队伍的职业素质和基本技能,保障工程质量和安全根本目的。施工总承包企业、专业承包企业和劳务企业应加强对劳务用工的管理,建立劳务用工实名制,杜绝违法用工、拖欠农民工工资等行为。严肃查处劳务用工的违法违规行为。

23、强化外地进肥建筑业企业管理,印发并严格执行《关于转发<省省外建设工程企业进皖备案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待印发)的规定;施工总承包企业和专业承包企业进肥需一级以上资质,劳务企业一事一批。建立外地进肥企业动态考核制度,加大对外地进肥建筑业企业市场行为的日常监督检查力度,全年安排1-2次对外地进肥建筑业企业的专项检查。

六、大力推进建设工程市场监管信息化建设,持续做好建筑市场信用管理工作

24、大力推进建设工程市场监管信息化建设,发挥信用管理信息系统平台功能,完善企业库、人员库、项目库,强化信用信息的采集、录入、管理,进一步完善信用体系建设。继续执行信用信息采集工作(月)例会制度,全年安排1~2次信用管理工作专业培训。

25、修订《建筑业企业行业信用评价管理暂行办法》(定名为《市建筑市场各方主体信用评价管理办法》),围绕建筑市场信用体系完善工作,着力完善“统一组织规划,统一信息平台、统一评价标准、统一奖惩机制,统一信用法规”的“五个统一”原则。把信用评价体系覆盖到工程建设领域的每一个环节和每一个市场主体。

26、将市县区开发区的施工许可证发放、竣工验收备案、企业资质、从业人员资格、信用管理等信息,全部实现在建设网上统一集中对社会,建立项目许可信息、资质资格信息、信用评价信息定期披露制度,实现网上查询和信息的互联互通共享功能,推进建筑市场诚信建设。

27、发挥建筑市场信用管理信息系统平台功能,对于扣分已达到一定程度的建筑市场责任主体行为人实行强制离岗培训制度,以达到守信褒奖、失信惩戒的目的。

七、继续完善建设领域农民工维权工作机制

28、继续加强农民工工资发放监管,进一步健全建设工程款和农民工工资支付网络监控体系。完善农民工工资保障金制度;探索在农民工工资“零投诉”企业建立企业内部保障金制度和建立企业农民工工资专户,为企业诚实守信营造氛围。

八、主动作为,为重点建设项目做好服务保障

29、进一步增强服务意识,为全市重点建设项目营造统一开放、竞争有序的建筑市场环境。对重点建设项目,实行跟进服务制度。按照特事特办的原则,靠前主动服务,协调项目建设过程中,各种影响项目建设进度、质量安全的问题,确保项目建设速度、施工质量、安全生产、文明施工等管理环节紧密衔接,保证项目快速、顺利推进。

九、大力强化服务意识、建设一支高素质的监管队伍,促进行政效能提高

30、创建高素质队伍。以“责任、敬业、效能、服务、依法”为要求,加强队伍建设,重点强化责任意识和敬业精神,增强服务意识和依法行政观念,全面提高政治思想、业务工作素质。全年安排1~2次全市建筑市场监管人员业务培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