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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网络技术的快速发展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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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冯晓青,胡梦云.技术变革与著作权法之间的关系――以法律史为基础的理论思考[J].武陵学刊,2011(4):87.
[8]王迁.《信息网络传播权保护条例》中“避风港”规则的效力[J].法学,2010(6):128140.
[9]刘戈.视频分享网站间接侵权责任研究[J].重庆邮电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13(3):3235.
The Application of Technology Neutrality Principle in the
Protection of Information Transmission Right
HE Peiyu1,2, LIU Mengxue1
(1.Civil & Commercial Law School, Southwest University of Political Science & Law, Chongqing 401120, China;
2.Intellectual Property Institute, Chongqing University of Technology, Chongqing 400054, China)
Abstract:
With the development of Internet technology and fast advancement of the network transmission a new way of tort sugarcoated in “technology neutrality” arises. By comparing the principle of technology neutrality around the world, the principle of technology neutrality apply in the protection of information transmission right which has some weakness. For example, there is a single standard to identify the infringement, responsibility of helping tort does not subdivide, vicarious liability is not fixed, interest and burden is unbalanced. Based on the research described above, this article presents the author’s own viewpoint and advice on the consummate of the protection of information network dissemination right. In order to solve the problems, we should point out the application on the principle of technology neutrality and clear the tort liability of technology neutrality.
一、媒介融合对传播学专业的影响
“媒介融合”(MediaConvergence)最早由麻省理工学院的浦尔教授提出,其本意是指随着互联网的出现,各种媒介呈现出多功能一体化的趋势,如报刊、广播、电视等多种媒介融合在一起。媒介融合对新闻传播专业人才的基本要求是具备“多元融合”的知识背景,新闻传播媒介生态环境发生了变化,要求从业人员既具有现代传播观念和全面深厚的知识结构,又具有熟练使用现代传播技术和新闻采编能力。很多专家就媒介融合时代,如何把握“融合”的度纷纷发表了自己的观点。可以看出,媒介融合要求当前的新闻传播人才不仅能应对传统媒体的采、编、播等任务,还要熟悉手机、互联网等新媒体的传播特点,熟练掌握新媒体传播的技能。以上研究虽然没有直接谈到网络传播技术方面的课程群或体系建设问题,但涉及媒体环境下传播学人才培养理念较多,进而影响到课程的设置问题,为本课题的研究间接提供了指导和参考。网络传播技术在媒介融合的背景下,根据媒体形式的变化,将技术融合到新闻传播学科中,以“融合”应对“融合”,建立完善“网络传播技术”课程群体系,调整优化教学内容,将会为培养应用型传播学人才提供更好的帮助。
二、“网络传播技术”课程群存在的问题
传播学专业是山东省首批名校工程重点建设专业,虽然经过长期建设取得了一定成果,但也存在一些问题,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一)课程定位不够明确
由于历史原因,课程群中的部分课程仍旧按照理工类课程的教学目标设置,并没有按照应用型传播学人才的发展目标来设计。主要原因是授课教师对传播学专业缺少一定的了解,造成授课内容难度大,学生学习困难。如计算机网络技术,对传播学专业来说是一门专业基础课,要求学生对计算机网络的基本原理大致理解,不必掌握过多的原理,够用即可。
(二)课程之间衔接不良,内容重复
由于课程大纲往往由任课教师单独编写,因此难免会造成课程之间衔接出问题。部分知识点在先修课中没有讲到,但在后续课中却需要用到;或者有些内容在先修课与后续课中重复出现。如,HT-ML语言既可以出现在“网页设计与制作”课程中,也可以出现在“网站建设与管理”中,如果两者没有协调好就会出现衔接问题。
(三)部分内容不适应新媒体发展,有待更新
随着互联网、手机等新兴媒体的出现,部分课程内容出现与当前实际情况脱离的现象。这主要体现在教师备课时,按照教学大纲指导的内容进行准备,没有结合行业的实际情况。而高校的教学内容往往滞后行业的发展,这样一来就造成学生对授课内容学习积极性不高,认为所学知识对今后的就业没有帮助,产生烦躁厌学情绪。因此,应适当增加新的课程内容,如随着云计算、大数据的发展,对媒体数据进行挖掘、统计分析显得日益重要,可以在相关课程增加此类内容。
(四)技术与传播理论的融合程度不深
在多年的授课过程中发现,技术类课程往往容易脱离传播理论而单独存在,成为纯粹的技术。人们往往欣喜于一种新的媒体传播技术的出现或互联网应用形式的更新,却没有对其传播方式进行深入的分析,没有从传播学的视角来审视这些日新月异的技术。从传播学角度而言,技术存在的价值恰恰在于利用它能为信息传播提供哪些服务,实现传播的目的,因此,网络传播技术课程群应该在传播学的专业理论框架下进行深度的融合。
三、“网络传播技术”课程群体系建设方案
(一)建设思路
首先,传播学专业人才的培养目标定位于应用型人才。应用型人才培养的人才规格是面向社会生产一线,具有扎实的新闻传播理论基础,在实际工作中能熟练运用多种媒体传播技术,具有较强的动手能力。这样的人才社会需求量更大,网络传播技术类课程要紧紧围绕应用型人才培养的这一总体目标。其次,网络技术课程群的建设要调研行业企业的实际需求,掌握当前行业采用的主流技术、发展动态,特别是行业为适应当前媒介融合的发展形势,对用人提出了哪些新的标准,知道行业需要什么样的人才,才能做到有的放矢。再者,课程体系建设中应重视实践能力培养。传播学是一门实践性很强的学科,特别是在媒体高度融合的情况下,新闻传播工作者不仅要能提供文字、图片、声音、视频,还要深谙各种媒体形式的传播要领,而这些仅仅通过理论学习是不能掌握的,必须通过实践反复练习。网络传播技术课程群体系重构与优化过程要将整个实践课程贯穿到各个学期。
(二)课程群体系重构与优化
课程群越来越受到各高校的重视,其重构一般采用“自顶向下,逐步细化”的方法,纵向来看将课程群分为基础课程、主干课程、方向课程三个阶段,横向上看每个阶段分为传播理论、网络技术理论课、网络技术实验课三个部分,这样总体上形成了“三个阶段,三条主线”的课程群结构。第一阶段为基础必修课,主要目的是为学生学习网络技术课程打下基础。“网络传播概论”让学生了解网络传播的概念、传播方式及其相关理论,为今后学习其他课程做好准备;“计算机导论”是了解计算机的第一门课程,可以培养学生对信息技术的认知能力及学科知识;而“程序设计语言”是今后学习网络技术类课程的必备基础,培养学生程序设计的基本思想和编程能力,所以放在基础课阶段开设,同时还配备课内实验,实验规模较小,可以单独完成。第二阶段为主干课程,是课程群最为核心的部分。从应用型人才培养的目标出发,本着“厚基础,宽口径,精专业”的原则,无论今后学生的专业方向是选择前台美工还是后台编程方面,该阶段的课程设置都可以满足需要。此阶段的传播理论课主要是“网络传播实务”,该课程从新闻传播实务的角度明确学习技术类课程的目标,让学生从传播学的角度去把握技术类课程,而不是单纯的唯技术论。“计算机网络技术”侧重于讲解计算机网络的基本概念和应用层技术。通过安排课程实习,让学生能够动手搭建计算机网络环境,为今后的网络传播应用建立基础。“网站建设与管理”让学生掌握网站建设的需求、设计、开发、部署、测试等完整流程。而“网页设计”与“数据库技术与应用”分别为网站的前端、后台的开发奠定基础,实际工作中需要前后台开发互相配合。第三阶段将侧重方向课程的设置。课题组通过到复旦大学新闻传播学院、南京师范大学、浙江传媒学院等高校以及青岛市软件园等开展行业企业调研,结合自己的办学情况,设置为网站前台和后端开发两个方向的课程模块。根据当前行业需求,开设网站美工课程,主要讲授色彩、字体、创意以及用户体验等方面的内容。另外,还根据当前网络媒体的发展需求,开设“网络新闻编辑”课程,讨论网络新闻编辑活动的方方面面及新近发展,从理念、运行、事例到版面、图片、音视频以及新兴媒体等。这两门课都是在网页设计的基础上延伸。而在后台开发方面,承接“数据库技术和应用”课程,学生可以选择“网站应用系统开发”以及“手机媒体APP开发”两门课,为媒体行业培养后台开发人员。特别是手机媒体APP,随着近年来移动传媒业的发展,具有较大市场空间。“网络媒体经营与管理”为较高层次的媒介管理理论,可以作为该阶段学生的传媒理论选修课程。同时,该阶段实习任务设置为“网络传播毕业实习”,要求学生完成一个完整的新闻专题网站的设计、开发和部署工作,可以为PC版,也可以是移动版,以此检验学生对课程群的掌握情况。纵向来看,三个阶段整体上又有三条脉络,分别为传播理论、网络技术理论课程、网络技术实习课程。传播理论从概论、实务再到管理,层次逐渐提高;实习从课内实习、课程实习,再到毕业综合实习,难度也逐渐加大。这样,在三个阶段形成了以网络技术课程群为中心主线,同时以传媒理论为辅助主线,而又同时兼顾实习实践能力培养主线,三线齐发的课程体系。在设置课程体系的同时,各门课程的教学内容及知识点进行了详细的梳理,使得各门课程间有良好的衔接,同时增加新的授课内容以适应媒介融合发展的需要。
四、结语
关键词:网络传播;网络传播心理;文化缺失;文化自觉
中图分类号:G206.2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0―5242(2013)04-0112―06
收稿日期:2012-12-20
作者简介:侯岩(1968-),女,河南开封人,河南教育报刊社副编审,华中科技大学新闻与信息传播学院博士生。
众所周知,网络传播是新生事物,网络传播研究是新兴领域,心理学介入网络传播研究是全新方向,所以,这个方向的研究尚处于探索之中。目前,关于网络传播心理的研究可以归纳为三个层次:一是人机交流层次的心理学研究,它解决的是人和技术的矛盾。比如,网民是如何使用电脑的,网络如何才能让人觉得方便、舒服,网民如何编码与解码、如何检索等。也就是说,如何使这些技术的使用符合人的心理特点。二是个体层次的心理学研究,它关注的是自我、人格在网络中的变化,人的认知、情感、意志在网络活动中受到的影响,以及如何让这些影响趋利除弊对人的心理能有积极的作用。三是社会心理层次的心理学研究,它主要研究网络中的人际关系,网络对青少年社会化的影响,以及网络群体、网络事件、网络舆论等。从研究路径的选择看,目前的研究几乎是一边倒的把传统心理学的理论、方法应用到具体的网络研究中来,但这种依托传统心理学的理论、方法的研究,忽视了网络心理研究中的文化因素。有鉴于此,本文在分析当前网络传播心理研究不足的基础上,拟提出网络心理研究的文化自觉问题,以求教于方家同仁。
一、当前网络心理研究的不足
(一)缺失对多向度的网络传播模式中心理现象的全面研究
互联网的出现使过去媒体自上而下的、由少数资源控制者集中控制主导的传播体系,转变为自下而上的、由广大网民集体智能和力量主导的传播体系。过去的消费者是被动的,而网民是主动的;过去的拥护是可以预期的,停留在媒体机构指定他们停留的地方,而网民则是迁移性的,对各种媒体的忠诚度日益降低;过去的媒体消费者是彼此分开的个人,而网络用户具有了更多的社会交往关系;过去的用户是寂静和看不见的,而现在的网络用户却可以发出很多声音,网络虚拟空间成了公共舆论空间,呈现出人类传播史上最大限度的传播自由,每个人都可以发表对任何事情、任何现象的看法,他们既是传播者,又是信息的接受者,过去单向度的传播模式演变成了双向互动交流的沟通形式。网络传播的传受不分、两者合一的传播方式,颠覆了传统的传播认识模式,以语言的存在方式进入交流而建构起来的网络空间,其实就是互为主体的主体之间所进行的相互作用、相互对话、相互沟通、相互理解,并且由此而成为人的基本存在方式、生活方式。面对如此复杂的网络传播,用传统的实证方法无法全面展现心理现象的多姿多彩,更不用说合理解释网络事件发生的原因与构成因素了。
(二)缺失对网络传播心理“时空脱域”性的有效研究
在网络的虚拟世界,空间和时间已经与传统意义不符,与具体的现实地域和时间剥离开来,已经成为超越物理世界的全新空间,具有“时空脱域”性。传统的“场所”意义出现缺失,消解了时间,这个问题甚至比自然科学研究领域还要突出。因为,自然世界运动的规律很大程度上可以穿越时间,是相对恒定的,而网络传播心理规律则很难具有同等的效力。随着网络人际交往的深入,面对面交际的减少,人们逐渐丧失了历史的深度和特殊的地域认同,漂浮在虚拟的数字化文化之中,网络空间的文化特征就成为了无时间的时间和无固定位置的空间。网络空间是虚拟社会交往所依托的“物质”存在,它极大地扩展了社会行为的时空跨度,人际交往跨越了“这里”和“那里”、“这时”和“那时”的区别,超越了传统的时空界限。而实证研究这种只能限定某一时刻、某一空间的模式,不可能控制超越时间性、空间性因素的变量,难以反映出网络空间的发展、变化规律。
(三)缺失对复杂的、不断建构与再建构的网络传播心理的整体研究
在网络空间里,并非只有被经验证实了的命题才有意义,即使很多网络传播现象能够被经验观察到,但产生这些现象的过程,特别是网民心理现象、行为表现,在很大程度上是不可能观察到的,就像观察生化实验,而真正用来解释实验的分子、细胞作用过程是根本看不到的一样。因为,研究对象及其相互之间的关系,不能只凭可观察、可操控的知识、经验来完成,它更需要能够超越经验的高级思维、推理、预测能力来实现。实证取向的研究,反映不了网络空间的虚拟性、多样性、互动性和复杂性。比如,在互动的背后,根本性的一个概念是人的自主,他们可以创造自己的表达,寻求自己需要的信息,可以和更多人结成多种松散的关系以从事更多活动。研究任何网络传播过程,都需要“基于理解”,理解各种复杂的网络关系,诸如网民个体之间、个体与群体之间、群体与组织之间等关系的连接与变化;理解相互交织、影响、建构、重构着的网络传播事实;理解各种因素间不是简单的因果论可以概括的。如果复杂的因果关系得不到合理整合,就难免被碎片化,不能形成完善的理论体系。例如,网络空间的人际互动具有符号性,网络媒介的特点就是多种代码汇合而形成特定的一个符号用于表达特定的文本内容,这种符号化的信息存储库本身就决定着网络人际互动是一种符号化互动。如一个名叫“阿凡达”的网民,并非现实社会的电影角色,它不过就是一个身份符号。网民之所以会为自己取一个特别的符号,是因为在虚拟的人际互动中,符号决定着互动的成功与否,社会特征已经不能体现出来了;一个相貌丑陋的男子,如果他为自己取一个年轻漂亮的女子的“昵称”,即一个符号,很可能会因此吸引不少网民与他互动,但是这种情况在现实空间几乎不可能发生。
(四)缺失对多元的、非线性网络传播心理研究范式的系统把握
从目前来看,互联网的影响已经深深渗透到了社会生活的各个角落,但作为“技术的网络”和作为“文化的网络”却显出更大的背离倾向。作为技术的网络,改写了时空观,“秀才不出门,便知天下事”就是这种状态;作为文化的网络,则是通过人肉搜索、游戏社区、视频分享等,重新塑造着虚拟空间自我与他者的行为。网络成为了一个实时的、复杂的、开放的、多媒体、双向互动的社会行为与社会生活的场域,人们在其中进行社会互动,而不仅仅只是交流信息,网络传播活动具有极其复杂性。网络作为影响社会发展的新兴媒体,表现出巨大的开放性。开放的系统,是无法控制的系统,系统内部、外部及其相互之间的关系都很复杂,任何一个因素变化,甚至一个偶然的事件,都可能带来“蝴蝶效应”。人是复杂的存在物,以人为主体的网络传播活动同样具有复杂性,网络的发展,传播活动的效果,取决于许多因素以及这些因素的复杂关系。对此难以精确地用线性的普遍的规律来把握,它必须要求使用整合研究的范式,打破二元的、精致的思维。
总之,网络的数字化、匿名化使现实中人的心理现象本身,在虚拟空间变得更加复杂、迷离,不同的网络应用产生的新的行为模式、心理模式与现实生活中对应的行为、心理有着巨大差异,网络所蕴含的文化特性与传统文化也有落差,在以上差异中所呈现出的新的道德、伦理问题都必须从文化的角度加以正视和探讨。
二、网络传播心理研究的文化自觉
如果把网络空间仅仅看作现实世界延伸的话,那么,网络上的许多行为都可以用现有的知识来解释,网络上的各种心理现象也可以用现有的心理学理论加以说明,可以利用现有的心理学研究成果来解释网络传播中的心理行为,还有大量研究成果可以借鉴。但是,网络传播具有特殊性,网络环境有的一些心理现象单纯依靠心理学不能得到深入研究。
网络传播活动中的网民具有主观能动性,既是社会文化的产物,又是社会文化的创造者;既是社会主体,又是社会客体;既是研究者,又是被研究者,而网络传播活动处于极其宏大、复杂的网络系统中,包含的要素、参数、变量很多,其本身还具有很强的偶然性、随机性、交互性、隐匿性等,不可能进行公理化、操作化的研究,加之背后的价值观念、社会意识形态等看不见的因素的作用,若专注于可观测的行为,像测量速度和距离那样来诠释心理,太过机械。高度发达的互联网让人们得到了优裕的工具和满足感,但严格科学推理、推导出的一个个结论却很难与社会现实步调一致,这样的研究完全有悖于网络传播的基本特征。事实上,网络传播心理行为是不可能通过实证方法在有限的数据和统计分析中发现的,应该放在网络与社会、文化、时代背景关联中来把握、理解、解释。
(一)网络传播心理是一种历史文化存在
网络空间的形成固然是以技术为基础的,但其深刻意义却远远超出了技术层面。作为“技术的互联网”和作为“文化的互联网”之间已经显示出了巨大的背离倾向。技术的互联网将全球亿万节点链接为无数个有效的空间,并在复杂的意义网络中伸延组合,构成具有场所性的意义空间,网民借助超文本进行互动交流,赋予虚拟空间以文化的蕴涵,使网络超出了技术的范围,凸显着更深刻的文化意义。历史学家利莎・吉特尔曼提供了一个视角,认为媒体在两个层面上工作:一是它意味着一种沟通成为可能的技术,一是它有一套相关的协议或者说围绕着技术而成长起来的社会和文化实践。媒体技术是一种文化技术,媒体系统也是一种文化系统。
互联网作为新媒介,它的出现其实质是一种社会变迁。事实上,并非只有外族入侵的腥风血雨、政治革命的改朝换代才是社会变迁,互联网的力量在某种程度上反映社会变迁的力量更大。不同的社会就是不同的人际交往和人群组合方式,无论从政治组织还是经济生产方式人手来解析社会,最终都落实到人与人的交往及其关系组合上。互联网的出现,表面上看只是提供了新型人际交往的渠道,加快了交往的频率和速度,但更深层次上,它带来了文化的演变和社会的变革。文化不仅仅是思想观念的改变,语言文字的变化,不仅仅是物质,更包括人际交往方式。由于人际交往方式改变而带来的器物、文字、观念会留存下来,构成一代代关于文化的概念和研究的对象,而文化中最鲜活的是人,人的交往活动,在社会生活中的作用往往更为巨大。且不说它在私人情感交流中的作用,即便在社会重大事件、重大问题的决策中,作用也难以估量。比如,当前频繁发生的网络事件,往往都是一些网民和网络推手借机发挥,引起大量网民共同关注,在人际交往互动中推波助澜、恶意炒作、盲目跟帖引发网络舆论的。目前,在中国这样公共领域并不发达的国家,互联网成为了普通民众抵制信息垄断、发出声音的有限出口之一。作为普通人要想进行表达,很难在传统媒介如电视、报纸、广播上自由实现,而公众发现了网络这个新的表达空间和传播平台,就将其当作利益诉求的有效渠道,以及发泄对立情绪和不同意见的介质,所以,网络上充斥了很多不合常规常理的自由言论,它对现实产生了很大影响。现实中沉默的大多数,却在网络上异常活跃,传统的传播活动是在主流媒体的强势与压力下的“螺旋式沉默”,如今,在网络传播中,在网民自由、双向的互动中其传播活动走向了“螺旋式上升”。
网络主体是网络传播诸要素中最积极、最活跃的因素,是网络传播的核心。网络高度普及之后,主体的存在状态发生改变,网络导致主体破碎、关系重构,“独立存在的个体”走向“多个版本存在的个体”,即碎片化;传统意义上的主体对象在网络空间消失了,转换成多重形态,并在虚拟空间自如、真实地生活。如何重新认识主体、客体、他者、自我及其之间的关系,是网络传播心理研究中的一个重要议题。通过分析网络传播主、客体的社会文化属性,可以清晰地看到网络传播心理研究对象的历史文化存在。
网络主体是各种网络活动的推动者,是网络世界之所以成为网络世界的主体依据,网络世界正是因为有了网络主体而成为一个真实的世界。当然,网络主体同时来自于现实的社会,到了网上他们都具有虚拟性和现实性这双重属性。当网络主体出现于网络世界之中时,他们都是作为“虚拟人”存在的,他们或者表现为一个ID,或者表现为一个昵称,或者表现为一个电子邮箱地址,或者表现为一串数字,或者表现为一个密码,或者表现为一个IP,从根本上说就是表现为1和0的不同排列组合……这是他们虚拟性的表现。同时,网络主体即使处于网络世界之中的时候也具有现实性,因为他们来自于现实世界,他们在网络世界中活动也是为了满足自己的各种现实需要,他们在网络世界中的言行受到现实世界的种种制约,他们在网络世界中活动的方式、方法、时间、地点、内容等因素都与现实世界有着千丝万缕的联系。现实性必然决定了他们自身的历史文化性。
(二)网络传播心理既有主观性又有客观性
网络传播过程的心理行为,其根源仍存在于现实世界,不应该把研究、关注的目光仅停留在心理自然属性的层面。人是社会化的产物,社会化的过程,就不可能造就具有完全相同个性的个人,每个人都有自己独特的遗传因素,每个人都有自己特殊的社会生活环境和生活经历,每个人在社会化过程中都具有能动作用,虽然个人在社会化过程中会有某种身不由己的力量制约自己的活动,但面对社会,个人并非是消极被动的,在一定范围内拥有选择余地。所以,人类心理既是一种自然存在――遗传决定,属于自然属性;同时更是一种文化存在――文化决定着网民对网络的适应性,具有文化属性。
在网络传播中,研究对象更多的是无法感知的世界,例如,网络言语交际。互联网人际交流的实践颠覆了传统观念里“语言是交流的工具”的说法,在网络传播中,很多年轻人热衷的“火星文”,已经充分说明那种传统的“语言交流说”对理解语言丰富内涵的贫乏了。交流只是一种表面现象,从日益增多的网络语言,如“调侃”、“自嘲”、“机敏”中可以看出网民挣脱捉襟见肘的语言束缚的倾向,他们已不再通过语言而是通过“会意”来彼此接近,“会意”的文字完全不理会语法、词法、句法,完全漠视既定的表意逻辑,它恣意肢解词语,拼贴画面。语言有它自身的维度,表面上是交流,但在网络里,其实更是“沉默的身体之间的交融”,那些网络聊天室里,陌生人令人兴奋的交往,抛开表面的新奇之外,其实背后暗含着“身体交融”的原始欲望。通过连线,沿用线性语言文本的交流,其实是网络交流的最原始状态。依据超文本进行的对话,不仅仅是人与人之间的对话,更是两个身体的对话,不仅仅是文字的交流,更是感觉的交流。与传统面对面交往相比,网络交往已经超越了太多传统的形式与内容,完全不同于现实的人际传播,它既有客观性一面,而那些非语言的、生动的部分,更有主观性的一面,不可能通过传统实证手段来研究。
网络空间是一个平等自由的交往空间,是一个由交往主体进行自主选择、自主控制的交往空间,是一个能够促进主体不断自我更新的交往空间,是一个主体与主体互相发现、形成社群探索新知的交往空间。在网络主体交往中,人的主体性,即人的主体能动性、自主性和自为性,以及主体与主体之间交往的主体间性得到了充分实现。个人作为网络交往的主体,交往对象的选择,沟通内容的把握,以及交往的方式,都由自己支配。尽管心灵畅游于无边的网络,甚至同时拥有多重的身份与面目,但个人离不开他的身体,他的身体一直嵌入进网络传播的全部过程,所以,主体仍然具有人的现实主观性。这种现实主观性表现在人的心理的主动建构过程中,即与社会、文化的相互建构相关。不同价值观念、成长环境、文化背景、社会形态的个体心理差异就巨大。任何一种心理,都应该由生活于其中的文化来解释。网络主体的心理也必然发生、建构于特定的网络社会、文化之中。
学者金萍华通过对网恋和网婚的研究认为,网络婚恋不可能因为交往者肉身退隐的符号交往特征而成为“超凡”的理想婚恋模式,网络婚恋同危害现实社会婚恋价值观之间无必然因果关系。互联网虚拟技术特征确能导致网络婚恋的不确定性,这种不确定性一定程度上也确实导致了一些不良的现实后果,但至少相当长一段时间内,这种技术特征产生的不确定性并不能形成普遍的、不同于现实文化的虚拟社会特有的婚恋价值观,一味地强调这种不确定性可能导致对现实婚恋道德观的戕害,只能是一种忽略了现实文化的纯粹技术话语。从某种角度说,这类技术话语都将网络婚恋视为“超凡”之举,而事实是,网络婚恋既成不了追求内在终极价值的理想婚恋的模式,也成不了脱离甚至威慑现实婚恋价值观的行为,网络婚恋依然可以看作是“入俗”的外在价值行为。
(三)网络传播心理既有常识性又有科学性
网络空间不仅仅是一个信息流动的空间,更是一个新的社会交往环境和社会生活空间,虽然称之为虚拟的空间,但是虚拟并非虚幻、虚构,它是以数字化为基础的达到摸拟现实效果的虚拟实在。由于它本质上是人们自己根据算法制造出来的,这一空间一定与现实物理空间拥有同样的动力学特征和几何结构,就知性而言,它是物理空间的一个颇为成功的模仿;就感性而言,虚拟空间可能会带给人们震惊的新体验,但那不是因为虚拟空间有更复杂的超过物理空间的结构,而是因为人们自己的想象力以及各种感知觉想象的交互感应,让他们生出了一种身临其境的在场感。这种虚拟的真实感,并不是由计算机创造出与真实环境相似的实境,而是在人类内在的心理反应认同之下所产生的一种真实的感觉。
在今天的网络世界里,游戏设计师肆意地创作,纵情地颠覆现实世界里的既定常规,一切更加反常的东西都可以被制造出来,以至于沉浸其中的玩家有时会真的以为基础物理的定律都发生了变化,一个人瞬间可以抵抗地球引力,起死回生,拥有超能量。其实并非这么回事。表面上看,虚拟空间通过恣意妄为的编码营造了某种超越了物理学基本定律的“情境”,令人沉浸其间时,仿佛脱离了物理学原理的羁绊,享受从未有过的身体解放,在人可接受的范围内,过去受时空限制的人的身体以及自我意识,在虚拟空间得到释放,新的感知环境让玩家获得了极大满足。但是,虚拟空间并非真正超越物理空间,一旦回到现实世界,那里发生的一切都灰飞烟灭,只是因为虚拟的体验“太真实了”、“太逼真了”,以至于从感觉经验上讲,竟然难以分辨。
在虚拟空间高度发达的今天,通过改写物理定律获得的前所未有的感官刺激,并非虚拟化的最大功用,通过想象力在虚拟空间实现的体验,能够将碎片化的个体相互嵌入、交融的其实是心理定势。虚拟世界与真实世界的差异,与其说是“物质性的”,不如说是“心理性的”。从这个角度分析,网络传播心理的研究对象本身既具有科学性,又具有不容忽视的常识性。
网络传播中,传播主体的感官体验、知觉系统、自我意识、认知结构、情绪、情感等,都不可避免地发生了一定程度的改变,表现出不同于物理空间的特殊的常识性心理,这是在特定的网络环境和网络文化中表现出来的,不能用网络文化之外的文化加以解释,常识性心理的产生取决于不同的文化背景,一旦离开特定网络与文化语境,它就会失去存在的根基和意义。
(四)网络传播心理既有现实性又有符号性
德国哲学家恩斯特・卡西尔把人定义为符号的动物来取代把人定义为理性的动物。因为“符号化的思维和符号化的行为是人类生活中最富有代表性的特征”,而人类社会的所有文化形式都是“符号形式”。在卡西尔那里,符号世界是相对于物理世界而言的,符号所依据的媒介形态可以忽略不计,符号和媒介形态之间不分彼此,浑然一体。应当说,在电子媒介出现之前,人们很少考虑媒介的存在方式,而电子媒介的兴起,使人们意识到,我们不仅被符号所包围,同时也被各种不同的媒介所包围,一些学者宁愿相信是各种媒介形态和相应符号方式在共同建构着今天的社会、文化、生活。今天的媒介社会,使传统意义上的大众文化发生了质变,原本的大众文化是相对于精英文化而言的,前者是下里巴人,后者是阳春白雪。而今天,媒介文化才是真正的大众文化,网络在组织大众方面的特殊感召力超过了以往,决定了媒介文化的影响广度和深度。传播媒介依靠大量符号,为受众营造了一个媒介世界,其中的媒介文化与客观现实存在不小差距,分属于不同文化的人们,在网络世界里可以共同分享一样的内容,共同讨论同一个话题。媒介就是通过这样的符号世界影响着广大的受众。
虚拟网络空间的出现,打破了旧有的传统,实现的是以虚拟空间为媒介的身体缺场的传播。网络以超文本语言为其主要存在的符号系统,链接是主要特征。网络传播作为全新的传播模式,可以同时将文字、图片、声音和影像等进行共时传输,还可以在网上调用丰富的信息数据库,这些海量信息都以数字、符号形式存贮在光、磁等介质上,通过互联网进行传播。数字化的符号运作,以及聊天室、网上论坛、博客、微博等虚拟空间符号的使用,让人类进入了前所未有的数字化“虚拟世界”中,身处这样的网络符号语境的网络主体,其心理行为必将得到改变。在表达的过程中,意义已经被符号化,人们根据社会感知、文化经验、实践历练等不断地创造、完善、使用各种符号,逐步延伸意义的范畴,一旦意义被符号化,它又将通过人类信息传播反作用于人,为人类社会发展、生存需要提供条件。
网络的虚拟空间是将物理世界存在的任意可度量的信息转换成0与1字符串所表达的符号化信息,每个有意义的符号都被编码,通过系统处理,将文字、表格、图像甚至视频等,都以某种特定意义的存在而充满符号空间,并随时在加速符号化的范围和深度,这个世界已经不可逆转地进入将物理世界符号化的网络世界,这种比特化的虚拟符号世界,在某种意义上,是“有形与无形的同构”:无形,是因为比特化的符号本身与原子不同,它无色、无味、无重;有形,是因为虚拟空间能够调动受众的各个感、知觉系统并产生互动,依靠主体的主观能动性,激发想象力,带来身临其境的在场感,这种虚拟的真实感,是人类内在感知系统认同之下所产生的一种真实感觉。传统媒介所能调度的感知功能非常有限,多数情况是单一的视觉、听觉的感知,这些感知功能的发挥也往往依赖于媒介技术水平的高低;而在互联网虚拟空间,由于数字化符号的作用,主体的感知系统被全方位地调动起来:遨游网络空间,海量信息可以随心所欲地选择、重组、传播;身处天涯海角,可以随时随地与亲朋问候致意、视频聊天;沉醉网络游戏,可以身临其境地感受战争、杀戮的真实感;虚拟的符号化、数字化技术甚至已经再造了人类思维,把现实世界不可能实现的体验与愿景都逼真地创造出来进行切身体验……这正是网络传播研究对象现实性与符号性的体现。
关键词:艺术传播;符号;媒介
数字技术的广泛运用,互联网的飞速发展,引发了艺术传播的革命性变化,它使艺术信息的传播、理解、阅读呈现出诉诸视觉的趋势,并带给我们全新的艺术世界,为艺术的传播环境提供了一片崭新的天地。网络,作为人类交往的新宠,正在改变着人类的工作、生活和交往方式,进而冲击着人们的思维方式,加剧了艺术传播和媒介的扩张性,拓宽了艺术传播的广度与深度,为艺术传播打造了一个全新的世界。
一、计算机——网络传播的终端
计算机作为人类一个可靠的向导和可信的伙伴,它的广泛运用与普及,对科学技术的发展,特别是IT产业的高速发展有着深刻的影响,造就了艺术传播环境的新变化。计算机在沟通了科学技术与艺术同时,也连接起传播的传统和未来,它融入了传统的传播方式,又展现了网络世界魅力独特的视觉语言,将人们引入了一个数字化、逻辑化、互动化的艺术传播新领域。
科学技术的迅猛发展,使计算机不再是单纯的制作工具,而变成了用来储存、传播、展示艺术信息的媒介与载体,在艺术传播领域里充当起了重要的角色。随着计算机图形技术的日趋成熟与图形设备的不断完善,以及艺术家们对交互式图形软件的逐渐掌握,使他们能够直接在图形软件所提供的操作环境下以应答的方式进行艺术创作。通过操作各种计算机软件,人们可以在艺术作品中表达多种感觉形式。结合多媒体与虚拟现实技术,艺术家可以从各个角度展现物体的整体与局部,创造出超乎寻常的夸张变形效果,将艺术创作表现得更为生动和直观,更具有视觉冲击力。“计算机是人与信息世界的中介,人们可以借助与它的交流来学习和把握这个世界”。注(1)网络正是这个中介作用的具体反应。网络传播在深刻地改变社会传播的面貌,也在急剧改变我们的社会生活。人们在这个网络之中紧密联系,彻底打破传统艺术信息传播中的地域限制。一个艺术家,可以足不出户,却可轻松的从庞大的信息库中取得图形资料,并进行组合变化处理,运用这方式能够使艺术家在很短的时间内获得大量的信息,再通过计算机软件的操作产生许多不同的新图形。而所有这些都离不开计算机在网络传播中的运用。
二、网络催生了艺术传播的新符号
作为一种普遍的现象,艺术无时不在传播,传播无处没有艺术。计算机的普及,互联网的出现和飞速发展,不仅便于艺术创作的高效进程,更重要的是方便不同艺术形式的信息之间相互转换,从根本上改变了传统的艺术信息交流方式,为艺术传播提供了前所未有的广度与深度。随着网络时代的来临,网络为人们的艺术远距离交流和传播提供了最大的自由,艺术传播中的语言符号也在网络媒体的催化下,出现了很多新变化,人们也在新媒体环境下依据人际交流与信息传播的需要而不断改进艺术传播符号的表现形式。
艺术作为人类重要的创造性构型活动,涉及艺术材料的结合、艺术符号的关系。网络的介入,改变了传统艺术传播符号的结构形态与意义等,进而催生了艺术传播的新符号。艺术符号不再是简单的图像、标志与象征,艺术的结构性符号也不仅仅是传统意义上的形象性符号与表现性符号,而是可视性、形象性、即时性的数字符号。在艺术传播中,“无论是文字、图像、声音,归根到底是通过‘0’和‘1’这两个数字符号的不同组合来储存、传递和表达的”。注(2)不管是传统艺术作品还是数字化艺术作品,经计算机获取、操作、编辑、储存等处理后,其作品的构成要素无非是数据与编码,是一系列“0”、“1”的特定组合,符号(实物介质)均可转换为“0”和“1”的数字信息,并以某种感性的数字化虚拟形式(如视觉符号、网络语言符号、虚拟形象符号注(3))呈现在大众面前。新符号的出现是一次表达性符号的革命,是网络时代多种艺术传播手段和不同媒介之间叠加与重组的必然结果。
三、实时交互——一种立足网络的艺术传播新模式
“艺术的本质是交往,交往本身的涵义是因时、因地、因人而异的”。注(4)交互性为网络时代艺术传播注入了新的活力与表现力,它在造就大众对艺术作品感知与认知方式改变同时,也使大众由消极的艺术追随者向更积极的艺术引导者、开创者方向转变。网络时代的到来使得艺术传播由传统的传输接受的单向传播模式转向直观视听和感知的传输接受的双向、可逆、互动、可交流的模式,突破了过去由讯息传播者单向传送讯息的格局,彻底改变了“媒体给你什么,你只能看(或听)什么”的直线、机械、被动的接受过程,使受众接受讯息的方式及其在传播过程中的角色发生了深刻的变化,为艺术传播者与接受者搭起互动的桥梁,传播者与接受者的主体性日趋模糊,主体与客体的界限不在泾渭分明,形成“角色漂移”。
实时互动是网络时代艺术传播的根本特征之一,它造就了新型的艺术交往方式,改变了艺术存在的环境模式,使艺术作品的创作、传播、鉴赏、反馈等艺术行为方式得以整合与叠加。传播是双向的过程,网络技术融合了艺术大众传播和人际传播的信息传播特征,以多人对个人和个人对多人的点对点、点对面、面对面的双向互动化同步或异步传播方式,为艺术受众继续参与、实时交流创造了条件,艺术的传播、接受和反馈得以同时进行。我们依托网络与实时互动的数字平台,将不同媒体及传播机制有机整合,为艺术传播提供复合性、互动性、即时性的新艺术交往模式及前所未有的方便和迅捷的信息交流反馈渠道,极大提升了艺术的传播效果。
四、艺术传播的虚拟媒介――网络媒介
数字化革命的运作,造就了网络时代的到来,消除了国家、地域的制约,带来了文化间的相互融合与整合,全世界一切有形的东西都将尽收眼底,艺术传播的触角已伸向各个角落。对于艺术传播的接受者来说,通过网络所获得的是综合视、听的全方位的流动信息的一个多姿多彩的虚拟艺术世界,使人们能够在虚拟世界范围内实现艺术活动的信息共享。
多媒体的虚拟现实功能与网络的交互性传播方式打造了优质的艺术传播数字平台,人们对“媒介”的性质和意义产生了新的认识。媒介不再只局限于纸笔颜料等实存的“物质”,而代之以信息“概念”,运用虚拟的“概念”进行艺术表现是数字化时代艺术传播领域变革的重要起点和标志。网络媒介是基于数字化技术的媒介,由于数字化技术的不断发展,网络传播所牵涉到的符号系统已经从文字扩展到图像和声音等,这一状况往往被冠于网络传播的“多媒体”特性。互联网作为继三大大众传播媒体之后的第四大媒体,它将人类的艺术传播带入了网络传播的时代。作为网络传播终端的电脑是将数据、文字、图像、音乐等信息输入、储存、组合、复制、输出等智能化操作平台,它已经并将继续从根本上改变过去所有传统的艺术媒介,开辟一种崭新而又迷人的艺术创作与交往方式。因特网是网络传播的传输通道,作为网络传播的重要传播媒介的因特网具备了对艺术信息传播的各种强大支持功能。相对于原有的传播媒介,它有时被称为一种“新媒介”(Newmedia),由于其具有数字化传播的特点,它被称为“数字媒介”(Digitalmedia)。注(5)它为视觉艺术传播打开了全球化的渠道,进而实现了交互、即时、多元、虚拟的数字化传播方式。
今天,我们所处的是一个推陈出新的时代,信息科技发展之迅速,网络潜能之巨大,有理由使我们深信网络作为传播领域的新宠,将与传统传播机制进一步整合,使艺术传播的方式全面出新,造就大众艺术审美感觉、体验、思维与实践更深刻的变化,为世界不同地域人们实现艺术活动信息的共享提供最大可能性。
参考文献
[1]董天策.传播学导论[M].四川
互联网”,一个痛并快乐的问题,它让每个网民都可以通过“搜索”、“链接”在最短的时间里找到自己需要的东西,它让各类软件、音乐、电影、文字、图片通过“免费下载”而星火燎原。于是,一场关于“链接”的斗争开始吹响――下载免费吗?2008年2月3日上午10时,上海市浦东新区法院审结了一起具有特殊意义的案件――全国首例因“链接”影视作品而引发侵权的著作权纠纷案。
《伤城》究竟“伤”了谁?
2006年12月22日,由香港影星梁朝伟、金城武领衔主演的《伤城》正式公映,该片上映后显示出厚积薄发的强劲实力,日排场从圣诞档首周末的每日2000场一下子激增到元旦档每日4000场。而与此同时,一场没有硝烟的纠纷在网络上拉开序幕,并且愈演愈烈,最后导致了2007年6月的一场官司。
“2006年12月28日,我们和中影寰亚音像制品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影寰亚)、北京保利博纳电影发行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保利博纳)签订了影片《伤城》网络合作协议,”原告上海优度宽带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优度公司)的委托律师孙彬彬介绍说,“根据协议我们取得了《伤城》的网络传播权和收益权,为此我们支付了60万元的高额版权费用,而且为了保证影片的票房不受影响,我们自己也只能在公映后一个月即2007年1月21日才有权将《伤城》在我们自己的网站上线。”
然而令优度公司没有想到的是,2007年1月5日,迅雷网站(省略)上已经赫然出现了《伤城》的搜索链接服务。在自己还没有充分“享受”《伤城》网络传播权和收益权的时候,已经有人在肆无忌惮地啃噬这块“网络蛋糕”了!这无疑对优度公司是一个致命的打击。
根据优度公司公证的证据材料上看,1月4日,《伤城》在迅雷网站的搜索次数高达5.9万次,总下载量惊人地达到52万次。“按照我们原来的打算,我们网站进行影片的单次下载费用为人民币2元,现在迅雷上已经有了52万余次的下载,迅雷是一家全球性网站,有着颇高的知名度,它提供公开的侵权《伤城》影片资源,对我们的影响可想而知!”6月21日,优度公司正式将迅雷公司告上了法院,要求迅雷公司赔偿经济损失15万元,上海浦东新区人民法院依法受理。
搜索+链接=复制?
“我们根本没有提供《伤城》影片供公众下载的行为。”被告迅雷公司的律师黄效愚在法庭上反驳了优度公司的诸多说法,“提供《伤城》的视频文件供他人下载的是被链接的第三方网站,我们只是提供了搜索和链接服务,本身并没有侵犯原告的网络传播权。”
黄律师罗列了以下几个观点:
首先,“上传作品”才会导致在网络服务器中形成作品的复制件。只有“上传”才能构成对他人作品的侵权可能,迅雷公司只是搜索引擎和链接服务的提供商,搜索和链接并不会复制作品。
其次,迅雷公司没有以有线或者无线方式向公众提供过作品,迅雷提供的只是对《伤城》的资源搜索链接服务,这与GOOGLE等搜索服务上提供的搜索链接的工作原理是一样的,用户给出《伤城》的关键词后,系统自动将符合要求的网址列出,由用户决定是否点击进入,迅雷对第三方提供的内容完全无法控制。
再次,即使迅雷删除了这些链接,公众仍然可以通过直接登录那些被链接的网站而获得该《伤城》的视频文件,所以,本案的影片传播行为只是发生在用户与第三方网站之间。
黄律师同时也指出,根据协议,优度公司的网络传播权应该是从2007年1月21日起算,其相关的维权活动应该在该日起后方为有效,可是优度公司的“律师函”却是在1月15日就发出,“作为原告的律师在寄发上述《律师函》时,是否知道原告已经获得了影片《伤城》网络传播权的授权?”
为什么原被告会在“律师函”送达问题上如此较劲儿呢?原来,根据《信息网络传播权保护条例》第二十三条的规定,我国著作权法并没有把“链接”作为侵犯信息网络传播权的行为种类,对于那些善意的搜索、链接服务提供者,法律的态度是开放的、自由的。但是如果在接到“通知”后,或者明知或应知其链接内容侵权的,提供链接服务方须承担责任。
“链接”也分“一般”和“深度”
庭审中,双方针对“链接”展开了激烈的辩论。“不是说搜索链接就侵权了,”孙彬彬律师解释,迅雷的情况与一般搜索不同,它属于“深度链接”,所有的服务都是围绕资源下载,网页上有“热门电影TOP50”,还专门设置了评论栏,显示“是枪版的,来我这下,是DVD版”、“画面太模糊,有高清晰版的吗”、“大家放心下吧,是真的”等评论性文字,而且还有对下载速度的评价,并链接了电影海报图片,对影片内容进行简介。“被告说进行的编辑内容,完全表明了它‘主动参与’影片的侵权行为。”
“迅雷公司曾经取得大片《魔比斯环》和《夜宴》独家网络发行权的成功案例,理应知道影片发行运作的规则,影视作品的著作权归属和行使上极为严格,鲜少存在未经授权、未支付费用、毫无限制的开放式下载。”孙律师最后说。
迅雷公司并不认同孙律师的说法,“第三方网站提供影片作品下载的行为是否得到权利人的授权是一种非公开信息,我们没有能力也没有法定义务去一一查证。”迅雷公司表示,其实在原告提讼后,公司才知道影片《伤城》可能涉及网络传播权的侵权,并且已经删除了相关链接,说明公司原先并不存在“明知或应知”的情况。
面对迅雷的抗辩,优度公司又拿出了多份公证书,在2007年1月和5月的两次公证过程中,优度公司发现迅雷采用诸多“技术手段”对于真实的下载地址作了“特别处理”,第三方网页所列明的下载地址和迅雷软件实际下载的网址是不一样的,这样一来,用户根本无从知晓迅雷到底是从哪个地址上下载的侵权资源,迅雷“隐蔽”了幕后的直接侵权人,使得优度的维权难上加难。
法院:“深度链接”也有“度”
究竟什么叫“深度链接”呢?它与平常使用的百度、GOOGLE到底有什么区别吗?
笔者查阅了相关的参考资料,所谓一般链接,是指设链者在其网站或网页上直接显示一般链接的标志,设链者的网络用户能够清楚地知道设链者的网站或网页同其他网站或网页建立了链接,并且能够通过点击一般链接标志指令浏览器访问被链接对象,这种链接相当于“一本书的目录”,被链接对象是“书里的章节”。
而深度链接则与此不同,其采用指针指向其他网站的文章、图像等信息,设链者将被链接对象的网址“埋”在自己的网站或网页当中,在浏览器的地址栏里不显示被链接的网址,设链者的网络用户并不一定知道设链者网站或网页同其他网站或网页建立了链接。这如同电视台转播其他电视台的节目,但加上自己的台标,去掉了被转播电视台的台标,使观众误认为是该转播台自己的节目一样。在目前的网络情况下,更多的情况是,这个“转播台”不会去审核“被转播台”是谁、在何处,是否合法,“观众”对此不知道也不关心。
优度和迅雷的这场“链接”之争,也引起了审理本案的浦东新区法院高度重视,法院针对原被告的激烈辩论,对一些关键事实作了深入的解剖:
1、被告提供搜索链接服务的性质。法院认为,从被告自身的宣传介绍和网站情况来看,其立足于为全球互联网提供最好的多媒体下载服务,开通了专门的影视频道,针对影视资源的下载提供搜索服务,并特别就热门影片的搜索和下载提供快捷通道。在搜索的条目中专门标注了下载提示信息,围绕影片下载提供深层服务。鉴于被告提供搜索链接服务的特定性,其对链接下载影视作品合法性的注意义务应当高于一般搜索引擎。
2、涉案影片链接设置的具体内容。法院认为,点击迅雷资源搜索的特定条目“伤城-DVD版全集”后,并非直接进入该条目所对应的第三方网站,而仍然位于被告网站之中。被告网站对该条目特别进行了相关编辑行为,显示了“伤城-DVD版全集”总下载数量,并附有影片《伤城》的描述性段落、下载速度以及内容的评价。在对第三方网站链接的过程中,被告实施了“嵌入式框架技术”,将第三方网页的框架和内容嵌入在被告现有的网页中,网络用户对涉案影片的搜索和下载始终没有离开被告网站的网络环境,也使第三方网站的内容直接为被告所用。
3、第三方被链接网站的外观表征。法院认为,第三方网站页面下端的“本站声明”标注有“免费电影搜集自网络,站内不负责提供电影观看下载,电影版权归原权利人”等字样,清楚表明该第三方网站提供涉案影片的侵权性质。而其页面顶端、页面尾部显示“迅雷电影下载网”等字样,由此说明,该网站与被告网站之间存在联系。尽管被告对此予以否认,但直至最后一次庭审之日被告尚未采取任何措施。
4、影视作品网络传播的商业规则。法院认为,制片公司在拍摄、生产影片过程中投入了巨额资本,按照一般商业规则,制片公司及相应权利人不可能允许他人未经授权、不支付费用对影片进行毫无限制的开放式网络传播。被告应当了解这一常识,特别是,涉案影片当时还在影院公映的档期之中,甚至本案原告作为信息网络传播权的受让人根据合约在当时都不能将影片上传网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