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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条防汛工作实行各级人民政府行政首长负责制,县区长为第一责任人,分管县区长为直接责任人。各级行政、企事业单位、驻延单位的负责人是本单位的第一责任人,对重大防汛安全事故负直接责任。各县区要落实各级人员包城镇、水库、淤地坝、河道、滑坡地段、机关、厂矿、学校、乡村等防汛岗位责任制,层层签订防汛目标责任书。
第三条防汛检查主要由市水利水保局负责,具体工作由市防汛办组织水利、防汛、水保等专业技术人员,按照《市防汛安全检查办法》的规定,对各县区防汛工作和城区防汛进行安全大检查,督促县区落实安全度汛措施。防汛检查实行定期与不定期检查相结合。
第四条防汛抗洪抢险工作实行集中领导,统一指挥。任何部门单位和个人应无条件服从防汛指挥部命令,不得以任何借口抵制、推诿。
第五条每年6月1日至10月31日为防汛期。7、8月为防汛主汛期。
第六条防洪应急预案和水库、淤地坝度汛计划实行分级审批制度:市级负责审批县级防洪应急预案;大型水库度汛计划由省级批复,中型水库由市级批复,小型水库由县级批复;淤地坝度汛计划由县级批复;橡胶坝度汛计划由市级审批。
第七条汛前各防汛责任人要对责任区防汛工作进行全面检查,落实安全度汛措施,解决存在问题。防汛检查实行“谁检查、谁签字、谁负责”的制度,对发现的问题要限期整改。
第八条加强河道管理,确保河道行洪畅通。禁止在河道修建碍洪建筑物、倾倒垃圾、碴土,严禁在河道内乱挖乱采砂石、土料。建设水库、淤地坝、跨河、临河、穿河项目时,未经水行政主管部门审查、审批,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整改。
第九条对河道管理范围内的阻水障碍物,按照“谁设障、谁清除”的原则,由河道主管机关提出限期改建或者清除,逾期不改建又不清除者,由防汛指挥部或水行政主管部门组织强行清除,并由设障者负担全部清障费用。同时,按照河道管理条例进行处罚,并对有关责任人给予行政处分。
第十条水库管理单位必须严格按照有关技术标准,对水库运行情况进行安全检测、检查,对检测资料随时整理,井制定溃坝、管涌、堵洞等情况的应急预案和洪水调度方案。
第十一条在建淤地坝的防汛工作由项目法人负责,同时作好防洪应急预案;已建成的淤地坝防汛由管护责任人负责,并做好防汛应急预案。汛期原则不得蓄水,确需蓄水的,由管护责任人报村、乡审核后,上报当地水行政主管部门批复。
第十二条各级必须将防汛工作经费列入年度财政预算,确保防汛工作正常开展。各县区要根据工作需要,足额编制防汛办工作人员。严格按照《省防汛物资储备管理办法》储备防汛物资。
第十三条大力改善防汛工作条件,保证防汛工作车辆和其它物资需要。对城镇、重点工矿区、水库配备防汛报警设施和通讯设备及抢险应急照明器材,并对大中型水库、重点小(一)型水库、防汛报汛站配备有线电话和无线电台。
第十四条进入汛期,各部门、各单位必须实行24小时防汛值班制度,值、带班人员必须坚守岗位、履行职责。防汛、水利、水文、气象等部门要健全信息会商制度,遇有重要天气和防汛重大汛情,要及时将会商结果反馈到防汛指挥部,指挥部领导决策指令,必须在30分钟之内传递到有关县区,县区必须在40分钟内传到有关乡镇和部门。各级防汛责任人不得擅离职守、随意外出,确因工作需要,必须履行请假手续。
第十五条各级人民政府要按要求落实防汛经费、人员编制、配备防汛专用车辆、储备防汛物资、防汛设备、组建抢险队伍、建立防汛报警系统。在防汛检查中,发现某项未落实,视情节对第一责任人和直接责任人给予书面通报、诫勉谈话或行政处罚。
第十六条对水库超限蓄水、淤地坝擅自蓄水;河道清障工作不力。未按审批实施建设项目;新建水库、淤地坝、河道建设等项目,不按行政审批项目规定,越职越权审批;未按防汛要求审批建设;监管部门工作不力的。视情节分别对第一责任人和直接责任人给予诫勉谈话或行政处罚。
第十七条各级防汛抗旱指挥机构和承担防汛任务的单位,未制定防洪预案或对防洪预案组织落实不力;未健全落实防汛安全责任制,主要河流没有实行上下游联防报汛;汛情、防汛指挥调度命令传递不及时的。视情节给予书面通报,诫勉谈话或行政处罚。
第十八条对防汛值、带班人员擅离职守的,视情节对值班人员给予诫勉谈话或行政处罚,对带班领导给予书面通报、诫勉谈话或行政处罚。
第十九条凡发生重大安全责任事故的,按市人民政府关于《市重大防汛安全事故行政责任追究暂行办法》追究有关人员责任。
一、指导思想
以“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以总书记“让人民喝上干净的水、呼吸新鲜的空气、吃上放心的食物”的指示和总理在全国第六次环境保护大会上讲话精神为指针,以《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和《省环境保护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为依据,以污染整治、严格执行环评审批等为重点,全面清理整顿本流域、环境敏感区域、重点污染行业非法排污行为,进一步强化环境管理,切实维护人民群众根本利益,促进环境保护与社会、经济协调发展。
二、工作重点
1、宣传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和《省环境保护条例》。
2、查处影响饮用水源安全的工业废水和和城镇生活污水的违法排污行为。
3、整治燃煤企业、查处二氧化硫超标排放行为。
4、严禁越权审批,对国家法律和产业政策明令淘汰的落后工艺和技术,以及国家要求取缔的能耗高、污染重的“十五小”企业,并进一步排查停产关闭情况。
5、认真执行环境影响评价法和“三同时”制度,对未执行环评审批和“三同时”制度的企业,责令补办相关手续。
6、认真实施市环境保护三年行动计划中的县项目。
7、认真办理建议、政协提案及上级转办的案件。
三、组织领导
为加强环保执法工作组织及领导,经党组研究决定,成立专门的环保执法领导小组。
组长:
副组长:
成员:
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主任为,负责环保执法工作开展情况的小结汇总。
四、工作要求
全体执法工作人员要以促经济、社会、环境的协调发展为出发点,以维护广大人民群众的合法权益为落脚点,严以律己,进一步规范执法行为,提高执法水平,做到严格执法、文明执法、公正执法、依法解决环保执法工作中存在的突出问题,执法务必严格、公正,执法程序务必合法规范。
2、认真贯彻执行国家环保总局颁布的“六不准”和“十项禁令”。
3、各股室站队要按照各自的工作职责,精心组织,扎实推进,将工作逐项抓紧、抓实、抓好、抓出实效,切实推动我县环保工作迈上一个新台阶。
4、年底局环境执法工作领导小组将对执法工作情况进行全面检查,对那些有法不依、执法不严、违法不究、失职渎职的行为,将严肃追究有关责任人的责任。
五、工作制度
为切实提高环境执法质量,规范执法行为,特制定以下工作制度。
(一)行政执法岗位责任制度
1、局长的行政执法责任
(1)对本机关负责实施的法律、法规、规章的贯彻执行负全面责任。
(2)在法律、法规、规章和本机关“三定”方案规定的职责范围内签发本机关的规范性文件。
(3)对重大复杂案件和事项,组织有关负责人集体进行讨论并依法作出决定。
(4)将本机关行政执法责任目标分解落实到分管局领导和机关各处室负责人。
2、各分管领导的行政执法责任
(1)协助局长抓好分管范围内的行政执法工作。
(2)根据局长的授权,负责签发分管股室起草的规范性文件,纠正与法律、法规、规章不一致或者不适当的内容。
(3)根据局长的授权,负责审核、批准分管股室办理的行政许可、行政处罚、行政强制、行政裁决等事项(以下通称行政执法事项),纠正与法律、法规、规章不一致或者不适当的内容。
(4)组织实施局长交办其他行政执法事项。
4、有关执法单位负责人的行政执法责任
(1)在局长和分管领导的领导下,全面负责本股室的行政执法工作。
(2)起草或者组织起草本股室职,责范围内的规范性文件并对起草的规范性文件进行审查,纠正与法律、法规、规章规定不一致或者不适当的内容,保证规范性文件草案合法、适当。并报上级备案。
(3)组织办理和审核本股室职责范围内的行政执法事项,依照法定权限和程序向分管领导提出处理意见和建议,保证各项具体行政行为合法、适当。
(4)将本股室的行政执法责任目标分解落实到本处室工作人员,并作好监督检查。
(5)组织实施局领导交办的其他行政执法事项。
5、其他行政执法人员的岗位责任
(1)依照职责权限和法定程序开展行政执法工作,办理或者组织办理职责范围内的行政执法事项,保证各项具体行政行为合法、适当。
(2)办理或者组织办理股室负责人交办的其他行政执法事项。
(二)执法过错责任追究制度
环保行政执法要依照执法范围规定化、执法工作程序化、执法文书规范化要求严格执法。
1、行政执法人员在行政执法时,应当做好对法律、法规、规章的宣传,文明执法,尽职尽责,遵守职业道德。若、,在执法活动中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应追究责任:
(1)超越权限,;
(2)索贿受贿,敲诈勒索;
(3)弄虚作假、徇私枉法、庇护违法人员;
(4)办理案件认定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的;
(5)适用法律、法规不当、甚至错误的;
(6)违反法定程序和期限的;
(7)其他违法行为的。
2、责任划分
(1)承办人的意见经过批准出现错误的,由批准人承担相应责任。
(2)承办人故意或者过失造成错案和执法过错的,由承办人承担责任。
3、追究办法
(1)情节轻微的,经予批评教育;
(2)情节较严重的尚未构成狎的给予党纪、政纪处分,同时罚款100—200元;
(3)构成犯罪的追究法律责任。
4、追究程序
(1)对执法过错问题的调查;
(2)划分责任;
(3)作出处理决定;
(4)书面通知责任人。
执法过错责任人对处理不服的,可在十五日内向局里申请复查,复查决定在一个月内作出。对复查决定不服的,有权向局上一级机关提出申诉。复查和申诉期间,不停止处理决定的执行。
(三)规范性文件审核和上报备案制度
起草或者组织起草本股室职,责范围内的规范性文件并对起草的规范性文件进行审查,纠正与法律、法规、规章规定不一致或者不适当的内容,保证规范性文件草案合法、适当。并报上级备案。
(四)行政处罚案件办案制度
为规范行政处罚行为、完善行政处罚内部监督机制,保证依法行政,根据《行政处罚法》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结合我局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制度。
本制度所称的案件是指对行政相对方违反环保方面法律、法规、规章的行为进行行政处罚的案件。
立结案领导审批制度
1、查处违法行为,应及时办理立案审批手续(适用简易程序的除外)。即由办案机构填写立案审批表,明确专人调查处理。遇紧急情况立即查处的,应在三日内补办立案审批手续。
2、本系统行政处罚案件自立案之日起应在二个月内办理完毕;案件复杂需要延长的,经局长批准可以延长,但不得超过三个月,特殊情况下三个月内不能办理完毕的,需报上级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同意方予延长。
3、行政处罚决定由办案机构按有关规定送达和执行。案件执行完毕,办案机构应按有关规定及时将案件材料立卷归档。
六、持证上岗亮证执法制度
1、查案件的办案人员必须取得行政执法合格证。
2、查案件的办案人员不得少于两名。案件调查先后应进行亮证、询问、取证、现场勘查。
3、办案人员在调查案件时,应先出示执法身份证件。
执法程序制度
1、查处违法行为,应及时办理立案审批手续(适用简易程序的除外)。即由办案机构填写立案审批表,明确专人调查处理。遇紧急情况立即查处的,应在三日内补办立案审批手续。
2、本系统行政处罚案件自立案之日起应在二个月内办理完毕;案件复杂需要延长的,经局长批准可以延长,但不得超过三个月,特殊情况下三个月内不能办理完毕的,需报上级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同意方予延长。
3、行政处罚决定由办案机构按有关规定送达和执行。案件执行完毕,办案机构应按有关规定及时将案件材料立卷归档。
4、询问当事人及证人应个别进行并制作笔录。询问时由两名以上执法人员进行;询问结束后,询问笔录应交被询问人核对,允许对其更正或者补充,涂改、更正之处应要求被询问人加盖印章或手印。经核对无误后,由被询问人在笔录结束处表明“笔录已阅,与本人所述内容一致”类似语句和日期,并签名盖章或手印,以示负责。办案人员也要分别签字负责。被询问人拒绝签名盖章的,应在笔录上注明。
5、收集与案件有关的证据,有书证、物证、视听材料、证人证言、当事人陈述、鉴定结论、勘验笔录、现场笔录。
书证是指原始凭证,收集原始凭证有困难的,可以复制,复制件应标明“经核对与原件无误”字样,并由出具书证人签名盖章或手印。
6、收集证据时,在证据可能灭失或者事后难以取得的情况下,可以先行登记保存,填写《行政处罚登记保存通知单》,并应在七日内查清案情,报经局长批准,及时作出处理决定。
7、办案人员应当全面、公正、客观地收集证据。必要时,可以会同有关部门共同收集。收集证据时,应要求有关当事人在场,对收集的证据要制作笔录。
8、办案人员对与违法行为有关的场所,物品进行现场勘验、检查时,应邀请与案件无关的见证人和有关当事人参加。当事人拒绝参加的,不影响勘验、检查的进行。
现场勘验、检查应制作现场勘验、检查笔录,并由参加勘验、检查人员和被邀请的见证人以及有关当事人签名盖章或手印。
9、为解决行政处罚案件中某些专业性问题需要专业技术人员鉴定的,应聘请相关专业技术人员进行鉴定。鉴定后,应提出书面鉴定结论并签名盖章,注明鉴定人身份。
10、案件调查终结后,行政处罚案件事实清楚,证据确凿的,办案人员应填写《行政处罚意见书》,由办案机构负责人签字后,连同《立案审批表》和证据等有关材料送单位法制机构初审后、报局领导研究审查决定。情节复杂或重大违法行为的,应由局集体讨论决定。
11、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之前,办案机构应依照规定向当事人告知给予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和依据以及当事人应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利;听取当事人的陈述、申辩,否则行政处罚不能成立。当事人放弃陈述或者申辩权利的除外。
12、凡拟作出责令停产停业、吊销生产经营性许可证、较大数额罚款的行政处罚,在行政处罚决定作出之前,应告知当事人有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当事人要求听证的,应依法举行听证。(较大数额的罚款,是指对非经营活动中公民的违法行为处以500元以上、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违法行为处以10000元以上;对经营活动中的违法行为处以20000元以上的罚款。)
13、在履行告知、听证程序后,凡决定给予行政处罚的,应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报局分管负责人签发、《行政处罚决定书》应载明下列事项:
(1)当事人的姓名或者名称、地址;
(2)违反法律、法规、规章的事实和依据;
(3)行政处罚的种类和依据;
(4)行政处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5)不服行政处罚决定,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6)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行政主管部门名称和作出决定日期。
14、由局或其委托的执法单位作出的行政处罚,《行政处罚决定书》应盖主管局的印章;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作出的行政处罚,《行政处罚决定书》应盖本组织的印章。
15、行政处罚案件实行错案追究制度,对当事人造成损失的,依法予以赔偿。文明廉洁执法制度在案件查处期间,办案机构及办案人员应做到廉洁自律,秉公执法,不徇私情,不得接受案件当事人的吃请、礼品,不贪赃枉法。违者按有关规定予以行政处分,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七、案审委员会、执法案件评查制度
1、我局案审委员会由杨河清、康忠荣、陈天伟、肖洪钦、贺占全、严兴武、胡能和、慕守国、唐平月组成。
2、对企业停产、停业、关闭、处罚金额较大的案例,由具体经办人提请案审委员会对其引用的法律依据、执法程序、处罚的合法性、公正性进行集体研究。
3、年底案审委员会将对执法工作情况进行全面的检查,评选出优秀案例进行表彰。
4、对有法不依、执法不严、违法不究、失职渎职的行为,严肃追究有关责任人的责任。
八、行政诉讼复议制度
为保证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促进行政机关依法行政,根据国家《行政诉讼法》、《行政复议法》有关规定,结合本局实际特制定本制度。
1、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认为我局行政执法部门及其工作人员所作出的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向上级行政机关申请复议或向人民法院提讼,由我局按照法律、法规和规章进行应诉事务活动制度。
2、局机关或执法部门在收到《复议案件受理通知书》、《行政诉讼应诉通知书》后,应将受理案件副本交局法规部门,并向分管局长汇报,并由局领导集体讨论应诉事宜。
3、局监察大队负责起草应诉答辩书,并与有关行政执法部门收集证据、材料,在法定期限内,将应诉答辩书和证据、材料送交有关受理案件部门。
4、参加行政应诉活动如局长不能参加,可以委托法制部门代表局长进行应诉,须办理书面诉讼委托手续。
5、根据行政复议决定书和法院裁决书,可分别采取以下措施:
(1)行政复议决定书和法院裁决书,对维持原处理决定的,由局机关按照执行程序发出执行通知书,按照法定期限告知处罚当事人,逾期拒不履行义务的由局机关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2)行政复议决定和法院裁决书,对原处理决定重新作出具体行政行为或变更的,由局里依法处理。
(3)行政复议决定书和法院裁决书对原处理决定作撤销处理的,该案件是否需或提起上诉,由局领导集体讨论决定,对被撤销属错案处理的,应按照追究过错责任规定,追究有关责任人的责任,并相应作出处理。
6、机关、行政执法部门对行政处罚案件执行完毕后,及时将案件的行政处罚决定书、调查证据、材料、应诉答辩书、法院裁决书、行政复议决定书及有关其他法律文书等有关材料进行收集、装订、归档、保存。
九、接待制度
1、受理群众来信来访要热情接待,认真办理,坚持原则,伸张正义,灵活处理,妥善解决。
2、及时收拆群众来信,仔细阅读,认真记录。办公室主任批阅后呈送局领导阅示或转送有关部门办理。对转办信件要及时转送,跟踪督办,保证件件有着落,结果有登记。
3、对待来访群众,态度要热情诚恳,说话要和气文明,方法要灵活得当,善于运用政策法规耐心细致的做好思想劝导工作。对于集体上访,要慎重对待,及时化解矛盾,防止矛盾激化。要认真整理上访记录,并呈送办公室主任批阅。强来信来访材料管理,做好安全保密工作,防止信件传递延误和丢失。
十、污染事故处理制度
为有效防范环境污染事故特别是重、特大环境污染事故的发生,确保在发生环境污染事故后呢功能有效控制和最大限度地减少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损失,根据国家环保局《报告环境污染与破坏事故的暂行办法》(以下称《暂行办法》),结合我县实际,特制定本制度。
1、适用范围
发生在我县所管辖的排污单位因违反有关规定排放污染物,或在交通运输过程中因意外因素而使环境受污染,造成重、特大环境污染事故;发生化学危险品泄漏污染事故时启用本制度。
环境污染事故等级根据《暂行办法》确定。
2、组织领导
我局成立重、特大环境污染事故应急处理领导小组,在县委、县政府的统一领导下,实施本制度。
环境污染事故应急处理领导小组主要职责:组织、协调有关部门参加重、特大环境污染事故的排险、减害工作,根据现场情况,研究处置、具体排险减害(救助)方案、措施以及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3、报告制度
接到环境污染事故报告后,环境执法人员应立即赴事故现场调查,并对事故的性质和危害作出适当的认定。根据《暂行办法》第七条、第八条规定,(1)凡属重大环境污染事故,立即向县政府及省、市环保局报告,同时报告国家环境保护总局。
环境污染事故分速报、确报和处理结果三类。速报从事故发生起,48小时内上报;确报在查清有关基本情况后立即上报;处理结果在事故处理完后立即上报。
报告内容按《暂行办法》第九条执行。
4、本制度的实施
在发生重、特大环境污染事故使环境遭受严重破坏,人民群众身体健康受到严重危害或财产受到重大损失(直接经济损失五万元以上),造成严重社会不良影响时,实施本制度。
(1)接到报告后,立即组织环境监察人员赴现场,对事故的性质和危害程度作出初步判断,并立即向局领导报告,环境监测站立即组织监测人员携带必要的采样分析仪器赴现场。
(2)按报告制度逐级向县政府或有关部门报告事故发生的时间、地点、类型和主要污染物质以及产生的危害程度或可能造成的危害。
(3)对有明确污染源的应责令立即停止排放污染物。属于化学危险品类型的,立即请求公安、消防部门协同处理,必要时召集相关专业人员赴现场处理。
(4)对发生有毒物质污染可能危及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的,应立即采取相应有效措施,控制污染事故蔓延,并通知当地政府或村级组织,做好防范工作,必要时,应疏散或组织群众撤离。
(5)初步查明造成污染事故的原因及污染物质后,组织有关专家,有关部门及当地政府,群众代表、有关当事人商讨消除或减轻危害的方案、措施。
(6)消除或减轻危害的方案、措施确定后,立即组织人员实施。
(7)危险或危害排除后,召集有关部门做好善后工作,妥善处理环境污染事故。
5、本制度未尽事宜,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执行。
十一、污染纠纷事故处理制度
1、目的
为使环境污染事故纠纷调查处理工作规范化、制度化,提高依法行政效率,切实保护国家、集体、公民利益,有效维护社会安定,特指定本工作规范。
2、适用范围
适用于本辖区内因环境污染所造成的纠纷时间的处理。
3、引用文件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
《民法通则》
《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法》
4、职责
(1)监察大队负责环境污染纠纷的受理和调查处理工作;
(2)环境监测站负责环境污染的监测工作。
5、程序
(1)受理登记
①当事人请求本局处理污染纠纷的应填写《环境饿纠纷处理申请书》。调查处理环境污染纠纷以当事人的请求为前提。街道当事人书面或口头请求,环境监察人员应认真登记备案。
②受理的条件为:有污染损害事实污染侵权行为人有排污行为;排污行为与污染损害之间有一定的因果关系的;提起请求时间未超过法定三年的期限;
(2)调查取证
①环境监察人员在案件受理后,除了对当事人提供的证据进行审核外,在当事人无法收集证据的情况下,受其委托,监察人员还有依法、客观、公正、全面地收集与案件有关证据。
②负责调查处理的环境监察人员,应在纠纷当事人的配合下作现场勘察,调查取证,纠纷当事人有提供有关数据、证据、建议的义务。
③调查核实污染事实,需要专业技术鉴定的,由当事人委托有资质的监测部门进行监测并作出监测报告。
(3)处理
①监察人员处理环境污染纠纷,应遵循以下原则:
a)在核实事实的基础上做好双方当事人工作,使双方互谅互让,将污染纠纷解决于萌芽阶段,防止事态扩大和矛盾激化;
b)充分考虑受害方利益,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公正,公平地作出处理
②对调查取得的证据,信息及当事人提供的证据进行汇总分析,理顺案情,辩明是非,分清责任。
③如果双方当事人都愿意接受调节,开当事人参加协调会,制作笔录,签定《环境污染纠纷调节协议书》,一式三份,在《环境污染纠纷调解协议书》上签字,加盖单位公章,送达双方当事人。
④如果有一方当事人不愿意接受调解,应告知当事人可以通过民事诉讼途径解决环境污染纠纷,调处结束。
(4)结案
①双方当事人通过调解达成协议的,环境保护部门作为见证人,留一份协议存查,并写出纠纷处理过程的结案报告。
②对调解不成的,应告知双方当事人可采取民事诉讼途径解决纠纷后,写出结案报告。
(5)立卷归档
经办人将全部材料及时整理,装订成卷,按一式一卷要求存档备查。
十二、环境评价审批、三同时验收制度
1、所有建设项目必须严格执行《环境影响评价法》和环保“三同时”制度。
2、建设项目必须先按《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分类整理名录,确定其评价类型。
①建设项目对环境可能造成重大影响的,应当编制环境影响报告书,对建设项目产生的污染和对环境的影响进行全面、详细的评价。
②建设项目对环境可能造轻度影响的,应当编制环境影响报告表,对建设项目产生的污染和对环境的影响进行分析或者专项评价。
③建设项目对环境影响很小,不需要进行环境影响评价的,应当填报环境影响登记表。
3、对于建设项目编制环境影响报告书和报告表的由局管理股负责,要求建设单位请有资质的评价单位编写,并通过评审,方可以进行交政务中心下发审批文件,对建设项目只需要填报环境影响登记表的有政务中心负责办理。
4、所有建设项目审批后必须严格执行环保“三同时”制度,同时进行监管,经过管理股进行环境保护“三同时”竣工验收,政务中心方可发放排污许可证或者排污临时许可证。
十三、排污申报制度
1、排污申报登记的目的
排污申报登记工作是其他环境监察工作的基础。通过排污申报登记工作,准确掌握每个排污单位的污染物排放状况及生产状况。既有利于抓住重点,强化环境管理,还可以为环境规划和污染综合治理提供科学依据。
2、排污申报登记的内容
①排污单位在环保行政主管部门指定的时间内,填写《排污申报登记表》申报其排放的污染物种类、浓度、数量、排放去向、排放方式及排放地点。
②污口规范化整治—排污单位应如实填写《污染源排放口申报表》,向环保部门申报污染物排放口的数量(排污单位的污染物排放口必须是排出单位的排放口)。排污单位应按环抱“便于采样,便于计量,便于监督管理”的要求,对排放口进行整理和树立标志牌。
3、排污申报登记的依据
①《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第二十七条规定:“排放污染物的企业事业单位,必须依照环保行政部门的规定申报登记”
②《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实施细则》(国务院令第284号,2000年3月20日)第三十八条第(一)项规定:“拒报或则慌报国务院环境保护部门规定的有关污染物排放申报登记事项的,可以处1万元以下的罚款”。
③《排放污染物申报登记管理规定》(1992年8月14日国家环保局令第10号)
4、排污申报登记的管辖对象:一切企业事业单位
5、排污申报登记的审核
排污单位递交排污申报登记表后,有负责该辖区的环境监察人员(至少2人)负责进行初步审核,根据实际情况签定意见,在报相关领导进行审核。
十四、排污许可证制度
1、对排污量小,规模小的企业,且企业地址没有变换的,凭以下两项条件方可以换证。
①企业老板必须持有环境监察大队、环境监测站负责人及分管政务中心环保窗口工作领导签具意见的换证申请表。
②企业老板必须将原申领的临时排污许可证交回给窗口,如该企业原临时排污许可证丢失,视为未办理环保审批手续,必须重新办理审批手续后方可发临时排污许可证。
2、对排污量大的企业,或规模较大的建设项目,或企业地址有所变换的企业,在具备第一项中的两个必备条件外,还必须做到以下的两点,方可予以换证。
①排污量大的企业,或规模较大的建设项目(电站500千瓦以上),必须持有环保“三同时”验收合格文件,可发放排污许可证,否则只发放临时排污许可证。
②企业地址有所变换的企业,或在原址、原生产规模的基础上进行改建和扩建的企业,必须通过重新进行环境影响评价和审批,方可换发临时排污许可证。
3、对具有一定规模且未经过环保审批的污染企业,必须补办环评和审批手续,否则,不得违法违规出具任何认可文件和颁发有关证照。
十五、排污费征收管理制度
1、征收排污费的目的
征收排污费作为一项环境管理制度,是为了促进企业事业单位加强经营管理,节约和综合利用资源,治理污染,改善环境。
2、收排污费的性质
征收排污费是国家管理环境的一种经济手段,是环境保护行政部门代表国家依法向国家排放污染物的单位强制收取的一定的费用,是对环境造成污染的补偿性收费。征收排污费属于行政事业性收费,其收入纳入地方财政,实行收支两条线,专款专用。
3、征收排污费的范围和对象
《省征收超标准排污费实施办法》规定征收排污费的对象为:在本省境内排放污染物的企业,事业单位、部队、个体工商户、合伙经营者和个人。
4、征收排污费的依据
依法依据
①《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第二十八条:排污水染物超过国家或地方规定的污染物排放标准的企业事业单位,依照国家规定缴哪超标排污费,并负责治理。水污染防止另有规定的依照水污染防治法的规定执行。
②《排污费征收管理条例》
③《省征收超标准排污肥实施办法》
(2)事实依据
①排污单位每月(季)向环境监察部门申报其污染物的种类、浓度和数量的资料。
②环境监测部门提供的环境监测报告。排污单位拒报、瞒报、虚报,环境监察部门依法核定排污单位的污染物排放量。
第一条(目的和依据)
为了加强对本市导游人员的管理,保障旅游者和导游人员的合法权益,维护旅游市场秩序,促进旅游业的发展,根据国务院《导游人员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定义)
本办法所称的导游人员,是指依法取得导游执业资格,接受旅行社、导游服务公司或者景区(点)单位委派,为旅游者提供向导、讲解及相关旅游服务的人员。
第三条(适用范围)
本办法适用于在本市范围内导游人员的执业资格取得、执业活动及其管理。
第四条(主管部门和协管部门)
**市旅游事业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市旅游委)负责全市导游人员的管理工作。
区、县旅游行政管理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分工,负责本辖区内导游人员的管理工作,业务上受市旅游委的领导。
各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按照职责,协助旅游行政管理部门做好导游人员管理工作。
第五条(执业许可)
导游人员从事执业活动,应当取得《导游证》或者《景区(点)导游证》。
未取得《导游证》和《景区(点)导游证》的,不得从事导游活动。
第六条(导游等级评定)
导游人员的等级考核标准和考核办法,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办理。
导游人员的等级评定,由市旅游委具体组织实施。
第七条(执业原则和权益保护)
导游人员在执业活动中,应当自觉维护国家利益和民族尊严,不得有损害国家利益
和民族尊严的言行,不得侵害消费者的合法权益。
导游人员有获得社会保障和劳动报酬的权利。导游人员依法执业受法律保护。
第八条(导游社团组织)
本市导游人员可以依法组建自律性社会团体组织(以下简称市导游社团组织),以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市导游社团组织依照法律、法规及章程开展工作,接受市旅游委的指导和监督,并负责对导游人员职业道德、执业纪律的监督和业务培训的组织。
第二章导游人员资质
第九条(导游人员分类)
导游人员分为旅行社导游、导游服务公司导游和景区(点)导游三类。
旅行社导游,是指接受旅行社委派从事导游业务的人员;导游服务公司导游,是指在导游服务公司登记,由导游服务公司委派到旅行社或者景区(点)单位从事导游业务的人员;景区(点)导游,是指接受景区(点)单位委派,在景区(点)内从事向导和讲解的人员。
第十条(考试制度)
根据国家有关规定,本市实行导游人员资格统一考试制度。导游人员资格考试工作由市旅游委负责,具体工作由区、县旅游行政管理部门组织实施。
第十一条(考试时间公告)
市旅游委应当将每年导游人员资格考试的时间向社会公布。
第十二条(报名条件)
申请参加导游人员资格考试的,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
(二)具有高级中学或中等专业学校以上学历;
(三)身体健康;
(四)具有适应导游需要的基本知识和语言表达能力。
第十三条(报名及提交材料)
申请参加导游人员资格考试的,可以到单位或者户籍所在地的区、县旅游行政管理部门报名。
申请参加考试的人员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一)申请登记表;
(二)身份证明;
(三)高级中学、中等专业学校以上学历证书证明;
(四)区、县级以上医疗机构的健康证明。
第十四条(考试)
导游人员资格考试形式由笔试和口试两部分组成。
具有高等院校导游专业专科以上学历的人员,可以免除笔试。
第十五条(培训与考试分离)
导游人员考试工作应当遵循培训与考试分离的原则。
导游人员的资格考试培训应当由具有培训资格的企业、事业单位或者其他组织举办,具体办法由市旅游委和市教育行政部门共同制定。
第十六条(资格证书取得)
考试成绩由原受理报名的区、县旅游行政管理部门公布。
考试合格的人员,自接到考试合格通知书之日起30日内,到原报名的区、县旅游行政管理部门领取《导游员资格证书》或者《景区(点)导游员资格证书》。
第三章导游人员执业管理
第十七条(执业申请)
取得导游资格证书要求执业的,应当通过已签约的旅行社或者已登记的导游服务公司,向市旅游委提出执业申请。
取得景区(点)导游资格证书要求执业的,应当通过签约的景区(点)单位,向区、县旅游行政管理部门提出执业申请。
第十八条(执业审批)
市或者区、县旅游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在接到申请之日起15日内提出审核意见,对批准执业的,由市或者区、县旅游行政管理部门颁发《导游证》或者《景区(点)导游证》;对不批准执业的,应当书面告知申请人。
第十九条(发证限制)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颁发《导游证》或者《景区(点)导游证》:
(一)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
(二)患有传染性疾病的;
(三)受过刑事处罚的,过失犯罪的除外;
(四)被吊销导游证的。
第二十条(证件印制和期限)
《导游证》和《景区(点)导游证》由市旅游委按照国家规定的格式统一印制。
《导游证》和《景区(点)导游证》有效期为三年。
《导游证》和《景区(点)导游证》只限持证人本人使用,不得伪造、涂改、转让和买卖。
第二十一条(证件换发)
导游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需要继续执业的,应当申请换发《导游证》或者《景区(点)导游证》:
(一)与新的旅行社、景区(点)单位订立劳动合同或者在新的导游服务公司登记的;
(二)经考核合格获得高一级导游人员等级证书的;
(三)《导游证》或者《景区(点)导游证》破损,无法使用的;
(四)《导游证》或者《景区(点)导游证》有效期满的。
导游人员换发《导游证》或者《景区(点)导游证》的程序,按照本办法第十七条规定执行。其中,属于前款第(四)项规定情形的导游人员,应当在《导游证》或者《景区(点)导游证》有效期限届满3个月前,提出申请。
第二十二条(证件挂失和补办)
导游人员遗失《导游证》或者《景区(点)导游证》,应当在省级以上报纸上刊登遗失作废声明,并向原发证机关办理挂失手续;导游人员可自挂失之日起3个月后,凭登报声明,按本办法第十七条的规定申请补发《导游证》或者《景区(点)导游证》。
导游人员在《导游证》或者《景区(点)导游证》遗失和申请补发期间,需要从事执业活动的,由所在单位按本办法第二十三条规定,申领《临时导游证》或者《临时景区(点)导游证》。
第二十三条(《临时导游证》或者《临时景区(点)导游证》取得)
旅行社、景区(点)单位因旅游任务需要临时导游人员的,应当向旅游行政管理部门申领《临时导游证》或者《临时景区(点)导游证》。
从事临时导游的人员,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一)具有特定、特种语言能力的人员;
(二)中等、高等院校旅游相关专业的在校学生或者毕业学生;
(三)遗失《导游证》或者《景区(点)导游证》的人员。
申请《临时导游证》或者《临时景区(点)导游证》的,应当按照本办法第十七条规定办理。市或者区、县旅游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在收到旅行社或者景区(点)单位的申请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作出审批决定。对符合条件的,颁发《临时导游证》或者《临时景区(点)导游证》;对不符合条件的,书面告知申请人。
《临时导游证》或者《临时景区(点)导游证》有效期一次不得超过3个月;多次申领的,一年内有效期限累计最长不得超过3个月。
第二十四条(亮证上岗)
导游执业时,应当佩戴《导游证》或者《景区(点)导游证》。
第二十五条(一般执业要求)
导游人员应当按照委派单位与旅游者签订的旅游服务合同及其接待计划,提供符合国家质量标准的导游服务,不得擅自增加、减少旅游项目或者中止导游活动。因变更合同需要增加的费用,应当征得旅游者的同意并出具服务单据。
第二十六条(景区(点)导游执业要求)
景区(点)导游应当在《景区(点)导游证》核定的范围内执业。
景区(点)导游实行有偿服务的,应当明码标价,并出具服务单据。
景区(点)导游应当根据景(区)点单位要求提供向导和讲解服务。
第二十七条(保障旅游者安全)
导游人员执业时,应当保障旅游者的安全,对旅游中可能危及旅游者人身、财物安全的情况,应当向旅游者作出真实说明或者明确警示,并按照旅行社或者景区(点)单位要求采取防止危害发生的措施。
遇有可能危及旅游者人身安全的紧急情况时,经征得多数旅游者的同意,导游人员可以调整或者变更接待计划,但应当立即向组团的旅行社或者景区(点)单位报告。
当旅游者人身安全受到损害时,导游人员应当采取有效的救护措施,并及时向组团的旅行社或者景区(点)单位报告。
第二十八条(禁止行为)
导游人员执业时,禁止下列行为:
(一)索要小费;
(二)向旅游者兜售物品或者购买旅游者的物品;
(三)超出合同约定且未经旅游者同意安排购物;
(四)欺骗、胁迫旅游者消费或者与经营者串通欺骗、胁迫旅游者消费;
(五)法律、法规和规章禁止的其他行为。
第二十九条(有权拒绝的行为)
导游人员执业时,其人格尊严应当受到尊重,其人身安全不受侵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导游人员有权拒绝:
(一)侮辱其人格尊严的要求;
(二)违反其职业道德的不合理要求;
(三)与我国民族风俗习惯不符的要求;
(四)法律、法规和规章禁止的其他行为。
第三十条(社会保障和劳动报酬权)
旅行社或者导游服务公司、景区(点)单位应当按照国家和本市的有关规定,保障专职导游人员的基本收入并缴纳社会保障费用;对兼职导游人员按照其劳动支付合理报酬。
旅行社或者导游服务公司、景区(点)单位应当为签约或者登记的导游人员支付人身意外保险。
第三十一条(导游人员违章记分管理)
本市对导游人员实行导游违章记分制度,对违反导游人员管理法规、规章及有关规定的人员予以记分。
对在一个记分周期内超过一定分值的导游人员,由旅游行政管理部门通知其参加市导游社团组织组织的教育培训。在旅游行政管理部门规定的期限内,无正当理由不参加教育培训的,视为违法行为情节严重,按《条例》的有关规定给予处理。
违章记分具体实施办法,由市旅游委另行制定。
第四章法律责任
第三十二条(旅游行政管理部门处罚)
导游人员违反本办法规定的行为,或者无导游证、景区(点)导游证人员从事导游活动的,按照《条例》的有关规定处罚。《条例》没有规定的,按下列规定处罚:
景区(点)导游人员超出《景区(点)导游证》核定的范围从事导游活动的,由市或者区、县旅游行政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并处以3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的罚款。
第三十三条(违反缴纳社会保障费用规定的处罚)
违反本办法第三十条规定的,依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予以处罚。
第三十四条(赔偿)
因导游人员过错给旅游者造成损失的,由组团的旅行社或者委派的景区(点)单位承担赔偿,其中导游人员是由第三人委派的,组团的旅行社或者景区(点)单位赔偿后,可以向第三人追偿。
第三十五条(执法者违法行为的追究)
旅游行政管理部门工作人员应当遵纪守法,秉公执法。对、、、索贿受贿、枉法执行者,由其所在单位或者有关主管部门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六条(复议和诉讼)
当事人对旅游行政管理部门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
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复议,不提讼,又不履行具体行政行为的,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部门可以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第五章附则
第三十七条(参照执行)
对在旅游专线车(船)等交通工具上从事导游的人员执业管理,参照本办法中有关景区(点)导游的规定执行。
第三十八条(应用解释部门)
市旅游委可以对本办法的具体应用问题进行解释。
一、勤于学习,努力提高思想政治业务素质。
首先,加强了思想政治学习。除积极参加中心组理论学习、职工政治学习等集体学习活动外,同时,利用工作之余的闲瑕时间,对党的方针、政策、路线、法律法规及“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相关理论文章进行了认真学习;九月份又在党校进行了为期20天的党性教育培训,对“三基本”、“四教育”等基础理论进行了系统学习,并进行了党性分析,对照党性分性个性,深刻剖析自己。通过参加上述活动,在对“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的产生时代背景、实践基础、科学内涵、精神实质和历史地位的认识达到了新的高度,对党在新时期、新阶段作出的新决策、新论断及新任务有了更清醒认识,更加坚定地把握住正确的政治方向、政治立场和政治观点。
其次,加强了业务知识学习。面临新的工作岗位,特别作为一名新提拔领导干部,不仅要求自身熟悉精通相关业务,而且还要组织、指挥、领导相关部门、同志有序开展工作。这就不得不迫使进行相关知识的学习。在这大半年时间里,通过购买、查阅相关书籍、资料,请教他人等方式,对预算外资金管理、行政事业单位财务结算办法、账务处理,预决算编制及调整办法,税收征管办法,公路法,农民负担管理条例以及税费改革相关文件精神进行了认真学习,避免了犯原则性错误,提升了自己业务知识水平。
三是加强了法律知识学习。在正推行依法治国,依法行政,事事要求依法进行的今天,法律无疑成为了我们工作、生活必须遵循的规则,我们的各项活动都必须在这个框架内进行。因而,法律已成为每一位公务人员的必修课,学法、知法、守法、用法、护法,是我们的基本义务。作为乡镇干部,我首先对《刑法》、《治安管理处罚条例》、《行政复议法》、《婚姻法》、《土地管理法》、《税收管理法》《预算外资金管理条例》、《会计法》、《人口与计划生育法》等相关法律法规进行了学习和了解,进一步提高了自身的依法决策、依法管理、依法行政能力。
二、乐于工作,切实增强为人民服务本领。
半年来,紧紧围绕党委政府中心工作,在各位同志协助配合及帮助支持下,通过参与、协助、独立完成等方式,较好地完成了自身承担的各项工作。这大半年的工作过程,实际就是不断学习,接受煅炼的过程。在这个过程中,尽管还存在不尽人意的地方,但总的来说,达到了煅炼、积累、提高的目的。
(一)财税工作
首先,加强了财务管理工作,进一步理清财政思路,适时掌握财务收支状况,为主要领导科学决策提供财务信息。同时抓好资金调度,确保重点工程、中心工作顺利开展和职工工资的按时发放。
其次,完善了制度建设,建立健全了限额预算、归口接待、小车管理、职工差旅包干等制度,以制度管理约束人,尽量减少人为随意性,既有效控制经费支出,又避免了因经济纷争而影响团结稳定。
三是积极组织财源,加强与财政、国税、地税、工商等部门的联系,掌握税收入库动态,对照目标任务查找差距,有针对性的开展工作。同时,加强与纳税对象沟通,尽力帮助他们解决其面临的困难,敦促他们自觉履行纳税义务,确保各税的按时入库。
(二)交通建设工作
一是制定了年初规划,将市级下达我镇的硬化支路1.4公里,新建及维修村级公路4.7公里,建成“院院通”水泥板路10公里的交通建设任务,全部进行了责任分解,与各村签订了目标责任书,保证了工作的顺利实施。截止9月底,全镇共硬化支路1.4公里,新建维修村级公路4.9公里,建成“院院通”水泥路14.7公里,修建便民桥2座,基本解决了全镇人民行路难问题;同时做好了代表全市迎接广安市交通实事目标检查工作,上级领导对此较为满意。二是积极协助配合市交通部门对广溪公路禄市段的整治工作;三是完成旅游公路(黄花梨度假村横山公路)3公里的建设任务;四是对辖区内禄(市)代(市)公路及相关村级进行了全面整修,保证了道路畅通。
(三)农民负担管理工作
一是严格按照上级规定及税费改革精神,坚持“取之有度,用之合理”的原则,对2003年度农民负担任务进行下达,不加码,未摊派,得到了群众的认同,维护了基层稳定,促进了税费顺利收取。
二是加强涉农收费管理监督。积极协助配合市农业、物价、审计、监察等部门对镇域内建房、婚姻登记、计划生育、中小学收费、农村电价等面向农民有收费行为的部门行业进行了实地检查,纠正了乱收费现象,进一步规范了收费行为,提高了收费透明度,减少消除了群众疑虑,密切了干群关系。
三是强化了税费征收管理。按照往年惯例,在党委政府的领导下,在广大村社干部及人民群众密切配合下,精心组织夏秋两季旺征工作。对今年农税、两工的征收政策作了深入宣传,对每家每户的税费缴纳数额事先进行了公示;同时设立税务大厅,税费征管实行微机操作,直接开票到户;加强员工管理,强化服务意识,提高服务质量;并制定相应激励措施,大大激发了各农户自觉缴纳税费的积极性和主动性。截止11月底,全镇共完成农税及附加83万元,义务工折资款23万元,分别占全年任务的92%和89%。
四是完善村级财务管理,加强村务公开,帮助村社追收集体欠账。
全镇各村均实行了村级零招待费制度,取消了村级接待费;对村级办公经费开支实行民主理财、按季公开,先审核,后公开,保证公开内容的真实性。另外,在公安部门的大力协助下,加大对拖欠村级集体资产的催收力度,对原、现任村社干部及部分村民挪用、侵吞、挤占集体公款、财物等行为进行了一一追查,共追回公共财产3万余元。
(四)其他工作
服从组织统一调度、安排,协助参与党委、政府其他中心工作,如“三个转变”现场会筹备、全国水保工作现场会准备、计生执法清理及驻村联村工作等等。
三、严于律已,牢守廉洁从政纪律。
首先,加强了廉政知识学习,特别是以对《廉洁从政准则》、《纪律处分条例》及其相关资料进行认真学习,深刻领会,以晓通规则,分清有所为有所莫为,以把握正确的人生方向。其次,关注法制栏目,以案例警示进行自我教育,做到警钟长鸣,时刻让自己保持清醒的头脑,强化拒腐防变意识。三是端正自己言行,严格要求自己,强化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的“公仆”意识,从平常做起,把持每一细节,时常告诫自己“莫以恶小而为之”、“千里之堤,溃于蚁穴”,“天网恢恢,疏而不漏”,不能利用手中一时的权力谋取不正当利益,决不能因一已私欲作出有损党,有损国家和人民利益的事。
1、城乡医疗救助。1-6月城市医疗救助累计救助人数2320人,累计发放医疗救助金253.8万元,按19300人计,人均救助132元,完成目标任务(人均95元)的138%。1-6月农村医疗救助累计救助2868人,发放医疗救助金258.2万元,按农村低保、五保23947人计,人均救助108元,完成目标任务(人均95元)的113%。
2、城乡低保。城市低保当月保障10143户、19300人,发放保障金222.1055万元。1-6月累计发放保障金1568.2375万元,累计人均月补助154.6元,完成目标任务(人均125元)的123%。农村低保金当月保障8689户、21800人,发放保障金91.56万元。1-6月累计发放保障金823万元,累计月人均补助69.9元,完成目标任务(人均47元)的148%。
3、新建爱心超市:5个(*爱心超市总店、*爱心超市719便民店、*爱心超市三江分店、*爱心超市木门镇分店、*爱心超市*分店),完成目标任务(8个)的62%。
4、五保供养:全县符合五保供养条件的有2036人,已纳入供养,供养金每人每月150元,发放供养金152.7万元。
二、其他年度民政工作完成情况
1、双拥优抚。认真开展了省级双拥模范县的创建迎检工作,在春节期间慰问走访了重点优抚对象,开展清明节革命烈士纪念活动;完成了2008年城镇退役士兵及士官的接收报到,力争在8月初完成城镇退役士兵安置和城镇退役士兵自谋职业补助费的发放;认真开展“关爱功臣”活动,落实优抚对象抚恤补助和优抚对象医疗保障政策,解决优抚对象的实际困难。
2、基层政权。健全村民自治机制,完成对35个乡镇、3个社区干部的培训工作;开展了村级组织“三规范一加强”的工作,进一步健全和完善村务公开、民主议事制度。开展创建村民自治模范单位活动,对已创建的村民自治模范乡镇继续做好巩固工作。目前,乡镇政务、村(社区)、组务公开率达100%,规范化率达到95%以上。开展了白水镇卢家坝、张华镇九台村2个农村社区建设试点工作。和谐社区与建廉政文化进社区试点创建工作相结合,创建谐示范社区2个(金溪镇金溪社区、普济镇普子岭社区)。
3、民间组织管理:全县已登记民间组织191个(09年新登记41个),其中社会团体145个,民办非企业单位46个(幼儿园38个)。经民政部门注册登记的贫困社区互助社共有86个,涉及28个乡镇和86个村级组织;农村专业经济协会29个。完成了民间组织2008年度年检工作,年检率达95%,加强对未参加年检的民间组织查处率达100%,非法民间组织取缔率达100%。
4、福利彩票销售。继续加强对福彩销售人员的培训,杜绝各类安全事故的发生,完成福利彩票销售851万元(其中:电脑彩票552万元,即开型彩票329万元),完成目标任务1050万元的81%。
5、社会事务:认真贯彻执行国务院、四川省《殡葬管理条例》,倡导绿色殡葬,规范公墓管理,完成公墓年检,在二季度开展了殡改集中整治工作。积极开展婚姻登记信息化建设。婚姻登记合格率100%,违法办理婚姻登记查处率100%。收养登记合格率100%。开展了“旺南线”、“*与苍溪线”的联合检查工作,完成“旺南线”的联合检查工作,争创为市间平安边界。完善和更新城区和农村地名标志牌,开展地名规划工作,积极开展地名信息化服务。配合省、市巩固和完善川陕平安边界的创建成果。采编《四川地名故事》23个。依法做好救助管理工作,加强对中央、省、市救助和殡葬资金管理使用和收费情况的监督检查。
6、老龄工作。办理老年优待证632件,积极开展了有400余老人参与的夕阳红旅行活动,完成了*县老年大学评估定级的初验工作。
7、工作。县民政局充分认识到做好工作,妥善处置好人民群众问题,是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践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的体现,也是保持社会稳定大局的需要。一是高度重视,加强领导。进一步完善了“主要领导负总责,分管领导亲自抓,有关领导协同抓,层层抓落实”为核心内容的工作格局;给予保证工作在财力、物力上的落实到位。使工作领导力度不断加大、工作条件不断优化。二是进一步完善工作机制。建立健全了工作机制,实行了首问责任制,坚持了领导包案制度。实行了工作定期抽查和通报制度。三是实行了工作专人按月督办检查制度。保证了群众的来信来访件件有着落,事事有回音。以件的处理落实,让更多的群众感受到党和政府的关怀和温暖。,民政局共接到97件(其中批办件80件、转办件12件、群众来信2件、市民政局督办件3件),其中涉及重建18件、救助的60件、涉及双拥安置12件,都得到及时妥善的处理。
三、灾后恢复重建工作
1、恢复重建进展情况。
一是农房重建。截至目前,全县共需恢复重建农房26007户已经全部完工(含全县1044户特困户需重建永久性住房恢复重建及农村特困无房严重危房户减灾安居行动110户)。
二是民政福利项目建设。2009年新改(扩)建英萃、木门、万家等3个乡镇中心敬老院。截止目前,英萃镇敬老院已完成主体工程,木门镇敬老院已完成总工程量的60%;万家敬老院完成招投标工作,进入实施建设阶段。另外,灾后恢复重建项目完成招投标1个(双汇敬老院)、进入招标程序2个(白水敬老院、张华敬老院)。县殡仪馆综合服务楼、县烈士陵园、县婚姻登记处、县社会救助福利中心正在编制可研报告和环评报告。
2、农房重建采取的主要措施。
一是积极探索建房新机制。针对灾后农房重建工作面临的问题,我们立足实际,探索建立了一套档案奠基础、一事一议定方案、一份协议明责任、一个管委会抓落实、一张明白卡保公平、一户多策强投入的“六个一”建房机制,严格执行了“农户申请—群众评议—村社公示—乡镇审核—县上审批—规划重建—检查验收”的工作程序,做到了政策公开、组织有序,破解了大规模农户重建组织协调服务难的问题。
二是全力保障建材供应。加快推进在建建材生产项目建设,建材后续供应能力不断提高,县政府出台了《*县灾区农房重建建材特供实施方案》、《关于进一步加强灾后农房重建用砖统购分销工作的通知》,实行砖厂定点分片区直供,从经商、物价、质监等部门和各乡镇选派了63名驻厂监督员,专门负责农房重建建材特供和砖统购分销工作,实行定期通报,并严格执行了市上出台的运输价格,保证了建材市场供应的有序。
三是多方筹措建房资金。按照“六个一点”(农户自筹一点、亲朋赊借一点、信贷支持一点、保险理赔一点、社会捐助一点、政府补助一点)的办法,破解重建资金难题。协调县信用联社将农户小额贷款额度提高到5万元,期限延长至2年,执行最低利息,为受灾农户建房提供最优惠的信贷服务。截至目前,全县已协调金融机构发放重建贷款3.1亿元,兑现农房重建补助资金3.47亿元,全县农房重建累计投入达到27.2亿元。
四是大力扶持特困户建房。严格按照程序,筛选评定灾后重建特困户并纳入电子台帐管理,做到了阳光操作。动员特困户量力而行、就地取材进行重建,并逐户帮助规划,建房面积一律控制在70平方米以内,按照调结构、降成本的思路,引导特困户建设砖木、土木房屋,并把异地重建特困户的地基和平场纳入了政府配套项目支持,有效降低了建房成本。县财政投入500万元作为贷款担保资金,由县国司担保,并以贷款户持有的金穗惠农卡作为反担保,由乡镇民政办监督贷款资金的使用,已向558户特困户发放贷款1117万元,有效解决了农村特困户建房贷款难问题。同时,组织开展了副科级以上领导干部“1+1”结对帮扶贫困户建房活动,重点帮工、帮技术、帮采购物资,并帮扶资金(含物资)1100多万元。截至6月12日,全县1044户特困户农房重建已全面开工,完工986户,占特困户建房总户数的94.447%。
五是严格督促检查考核。把灾后农房重建工作纳入了“以事论官,选贤任能”目标管理,制定了《*县灾后农房恢复重建工作考评办法》,加强专项督查督办,对完成情况实行一周两报制度,并每周一在县广播电视台上通报,确保6月底全面完成灾后农房重建任务。同时,灾后农房重建考评工作也已展开,目前已对三江等部分乡镇的农房重建工作进行了初步验收,合格率达到100%。
3、存在的问题。
一是民政资金缺口极大。我县于去年10月份申报恢复重建户18569户,后因余震或务工返乡人员等其他因素又新增7438户,共统计上报恢复重建户26007户,共需重建补助资金4.86亿元。截至目前,上级只给我县下拨重建补助资金3.01亿元,尚有1.85亿元补助资金未到位。部分重建农户由于迟迟不能领到补助资金,意见较大,不断上访。其次是其他资金紧张,如医疗救助资金。2008年,全县共有城乡低保人口3.5万人,其中患大病需救助的达到4700人,占到了低保人口的13.5%。特别是全县精神病和癌症病患者多,其中精神病患者就有780多人。如农建乡石保明在发病时因未及时得到救治,酿成了用锄头挖死自己父亲的惨剧;化龙乡化龙村二社李果将亲属砍伤,精神病人打、砸、烧等暴力倾向,严重危及家庭和社会安全。
二是项目建设进展缓慢。由于项目需要的材料多、程序复杂,影响了项目建设的进度。
四、救灾款物使用管理监督情况
㈠救灾资金安排落实情况
1、农村永久性建房补助资金。根据补助政策规定,中央、省级应补助资金30017.36万元,县级应配套资金4906.24万元;上级下达指标29623.64万元,上级实际拨付农房重建补助资金30201.02万元,目前已拨付乡镇补助资金30137万元。资金到户情况方面,备乡镇按照开工兑付30%,主体完工兑付40%,竣工兑付3O%的方案,已兑现农户17301户,兑付补助资金23242.07万元。
2、自建过渡房补助资金。上级财政安排4395.6万元,实际支付4395.6万元,涉及农户21978户。
3、农房维修加固补助资金。上级财政安排20306.52万元,已通过“一折通”发放14541.44万元,涉及农户81736户。剩余资金5765.08万元,按照维修加固包干使用的规定,我县目前将剩余资金转为农房重建补助金,暂时用来弥补第二次申报新增重建户资金不足的问题。
4、三孤五保人员灾后重建资金。上级财政安排3870万元,已安排100万元。
5、农村敬老院灾后维修加固补助资金。上级财政安排400万元,已安排完毕。
6、受灾困难群众临时生活补助。上级补助17611.34万元,已支出17570.57万元,结余40.77万元;后续生活上级补助3630.2万元,已拨付3567.15万元,结余63.05万元。
7、地震遇难人员家属抚慰金。上级补助8万元,涉及16人,已全部发放到位。
㈡强化各类救灾款物的管理监督
1、建立和完善科学管理机制,确保灾后恢复重建资金和救灾物资使用安全、高效。我们及时转发了市、县关于加强救灾款物使用管理的规范性文件,使所有灾后重建项目资金都严格按文件、制度进行管理和使用。
2、规范救灾资金管理使用程序。一是坚持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严格执行资金收支两条线的规定。二是设立专户,强化管理。根据市县重建委的要求,设立了地震灾后农房重建政府补助资金专户,对各级各类农房重建政府补助资金,一律通过专户进行规集和拨付,坚持封闭运行和专人管理,专户专帐核算。三是规范重建资金的申报使用程序,即:各乡镇提供资金使用计划方案(包括重建档案,资金发放台帐等),由民政局审核后签署意见,交县政府分管县长和县政府常务副县长审批,按审批意见及时拔付资金。杜绝各类非正常现象的发生。
3、切实加强救灾资金的监管。按照要求,各乡镇要把资金的使用计划及拔付凭证复印件送县财政局备案,由财政、审计和监察部门监督管理,并不定时派工作组跟踪调查,及时掌握情况,确保资金按规定安排使用,对截留、挤占和挪用以及擅自变更资金用途的,造成资金损失浪费的,按照《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务例》(国务院令427号)等有关规定进行处理,并追究相关责任人员的行政责任,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部门依法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