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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安全管理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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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安全管理规定

交通安全管理规定范文第1篇

第二条本着“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方针,实行“谁主管、谁负责”,“谁驾车,谁负责”和“安全职能部门监督管理”的原则。

第三条本《规定》适用于**烟草系统内所有部门、科室。

第二章组织管理

第四条成立交通安全管理领导小组,负责对驾驶人员以及车辆交通安全的检查、监督和指导。交通安全管理领导小组下设交通安全管理办公室,设在综合办公室,具体负责对车辆交通安全管理工作的落实和检查督导。

组长:初卫星

副组长:王勇张廷欣

成员:邢国利金征农汪国勇周承波

交通安全管理办公室主任:张廷欣

安全管理员:周承波

第五条交通安全管理办公室指派专人担任安全管理员,具体负责对驾驶人员进行安全教育、考试培训,负责对车辆挂牌、维护、年检、保险、维修、油料使用、非工作时间用车、事故处理以及车辆卫生进行统一考核监督管理。并设立车辆及在岗驾驶员档案,做到一车一档,一人一档。

第六条交通安全管理办公室建立健全机动车辆安全管理、驾驶员管理、车辆使用、油料、维修考核等规章制度,完善车管部门、车管人员及驾驶员等各级职责。交通安全管理办公室负责对各项规章制度的执行和职责履行情况实施监督、检查。各级车管部门及驾驶员应自觉服从监督管理。

第七条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持有《中国烟草机动车驾驶员上岗证》(以下简称《上岗证》)的人员,须与局(营销部)领导主要负责人签订《安全责任书》。

第三章驾驶员管理

第八条驾驶员上岗条件

(一)具有三年以上安全驾龄、未发生过重大交通事故、无劣迹、身体健康、高中以上文化程度、年龄在35周岁以下。

(二)上岗前经理论、驾驶技能考试合格后,方可录用。

(三)上岗驾驶员应持有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核发的有关证件,持有《上岗证》。

(四)《上岗证》的发放和管理坚持“从严控制,分级负责”的原则。除车辆归口管理部门领导外,其他任何领导(副科级以上)不予办理《上岗证》,不得驾驶公车。

(五)交通安全管理办公室配合市局(有限公司)安保科每年审验一次《上岗证》,对违章驾驶造成交通事故,视情给予缓审,直至吊销《上岗证》。对已调离驾驶员岗位的,交通安全管理办公室负责收回《上岗证》。

第九条在岗驾驶员每人每年须向所在单位缴纳1000元风险抵押金。

第十条交通安全管理办公室建立健全驾驶员档案,实行一人一档,档案内容有:理论教育和考试情况;安全行驶及奖惩情况;事故登记和处理情况等。

第十一条驾驶人员要牢记“安全第

一、预防为主”的安全工作方针,谨慎驾驶,安全行车。

第十二条提高安全意识,讲究文明礼貌,做到七不开,即:有经验不开英雄车,技术好不开冒险车,路面好不开侥幸车,行人少不开麻痹车,任务重不开急躁车,心里烦躁不开斗气车,无交警不开自由车。

第十三条严禁驾驶员酒后开车。严禁违章超车、超速、超载行驶;严禁争道强行,疲劳驾驶。

第十四条**区局(营销部)所有专职驾驶员必须严格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和有关法律法规,安全行车,确保交通安全。

第四章车辆管理

第十五条交通安全管理办公室负责建立健全和保管机动车辆档案,实行一车一档,档案内容有:车辆的购置、维护保养情况;车容车貌和日常管理情况等。

第十六条车辆要符合安全运行条件,坚持三查(出车前、行车中、收车后)、四勤(勤检查、勤、勤紧固、勤保养)制度,确保车况良好。

第十七条对机动车辆的使用应实行《派车单》制度。各送货车辆只能按规定路线行驶,专卖稽查用车只能用于专卖稽查管理,严禁擅自改变使用范围。其他工作用车,先由用车单位、部门领导填写《车辆使用申请单》,之后由车辆归口管理部门负责人把关审批,再开据《派车单》。所有用车必须做好记录。

第十八条严格控制节假日期间的车辆使用,对非生产经营车辆和非值班车辆坚持“三交一封”制度(交车辆钥匙、交行驶证、交上岗证、定点封存车辆)。

第十九条租用系统外车辆必须符合国家车辆安全技术标准要求,并签定《租赁合同书》,明确双方安全责任。

第二十条严禁非在岗驾驶员和非驾驶员开公车,严禁驾驶员以公名义私自出车。一经发现,按下列规定处理:

(一)车管部门负责人、非在岗驾驶员和非驾驶员须写出书面检查,并处以非在岗驾驶员、非驾驶员、在岗驾驶员200元的罚款。

(二)发生交通事故的一切经济损失(含医疗费用),由当事驾驶员全部承担。正式工驾驶员待岗一个月,外聘人员予以辞退。扣罚有关领导及部门负责人工资500元,并写出书面检查。

(三)发生重、特大交通事故,一切经济损失由当事驾驶员承担。追究单位主要负责人的责任,按有关规定对有关领导、部门负责人进行经济处罚和行政处理。

第二十一条车辆的维修、加油及各种手续证件办理,由车交通安全管理办公室具体操作实施,所有车辆实行定点加油、定点维修、定点保险。

第二十二条要严格按照时间规定对车辆进行保养维护,车辆出现较大故障由交通安全管理办公室负责人鉴定并报局(部)领导签字批准后,送指定修理厂维修。外出车辆出现故障急需维修时,应先告知车辆归口管理部门,取得领导批准后,方可维修。

第二十三条带车外出执行任务时,带车人应加强对驾驶员的安全管理监督,带车人因不尽职责而发生交通事故,将追究带车人的管理责任。带车人和司机要做好车辆的看护管理工作,防止车辆被盗和损坏。

第二十四条班后一律将车停放在单位院内;车库内严禁堆放杂物挤占车辆,严禁存放易燃易爆物品,违者将分别处以30—50元的罚款。造成不良后果的,按有关规定对责任人进行经济处罚和行政处理。

第五章加油管理

第二十五条车辆用油实施统一管理,实行加油单(本、卡)制,驾驶员凭加油单(本、卡)到指定的加油站加油,不能打白条,其他所用油料由车辆归口管理部门统一购买、结算。长途车辆需要在外地加油的,应开据正规发票,归队后将加油凭证交给车辆归口管理部门验证,签字后方可报销。根据所有车辆状况逐一制定耗油标准并做记录,月底进行考核,实行节奖超罚制度。

第五章安全教育

第二十六条交通安全管理办公室每月至少组织一次专题交通安全教育,时间不得少于4小时。每周必须召开一次交通安全例会,要有详细的会议记录及人员签到记录。

第二十七条教育内容要贴近工作实际,其内容:有关交通方面的法律、法规,车辆电路、机械常识、车辆简单故障的排除,职业道德、相关规章制度等。

第二十八条提倡驾驶人员自学,利用业余时间,认真学习各项交通法规和业务知识,提高法制观念,增强交通安全防范意识。

第二十九条驾驶人员要积极参加各级组织的安全学习和考试,无故缺勤者,罚款自理。

第三十条通过一系列的安全教育,使每一名驾驶人员都熟知交通法规和单位的交通安全管理制度及理论常识,确保车辆安全行驶,遏制交通责任事故的发生。

第三十一条交通安全管理办公室每半年组织驾驶员进行一次考试,成绩合格者续岗,不合格者待岗学习,再进行补考,当月内连续三次考试不及格者,正式工调离本岗位,外聘驾驶员应予辞退。

第六章事故处理

第三十二条发生道路交通事故后,应保护好现场,实施必要的抢救,同时向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保险单位报案。及时向交通安全管理办公室或主要领导报告事故的大小、性质、经济损失等情况,并于12小时内向市局(有限公司)安委会办公室报告详情。不得隐瞒不报。

第三十三条发生重、特大交通事故,部门、科室主要领导必须迅速赶赴出事地点,协助有关部门对事故的处理。交通安全管理领导小组参与事故调查处理的全过程。

第三十四条按照“事故原因没查清不放过,责任人员没受到处理不放过,整改措施没落实不放过,有关人员没受到教育不放过”的原则,发生事故科室要以书面的形式及时将事故的调查、处理结果报交通安全管理领导小组。

第七章奖励与处罚

第三十五条奖励原则

(一)各科室应把安全管理作为重要奖励内容,积极开展“优秀驾驶员”活动,以此来调动工作积极性,增强交通安全意识。

(二)当年内未发生交通安全责任事故的在岗驾驶员,局(部)给予通报表彰,返还当年上缴的风险抵押金,再奖励与上缴风险抵押金同等数额的奖金。

第三十六条处罚标准

发生交通责任事故的驾驶员,依责任的大小,按下列标准给予处罚。

(一)负全部责任的,扣罚全部风险抵押金,再承担全部经济损失。

(二)负主要责任的,扣罚80%的风险抵押金,再承担80%的经济损失。

(三)负同等责任的,扣罚50%的风险抵押金,再承担50%的经济损失。

(四)负次要责任的,扣罚10%的风险抵押金,再承担10%的经济损失。

第三十七条领导干部擅自驾驶公车,处以500元的罚款,并视情节轻重,给予行政处分。

第三十八条饮酒和醉酒驾车的处罚

(一)饮酒驾车的处罚

1.违反第一次:外聘驾驶员予以辞退;正式工驾驶员扣罚3个月的工资和6个月的所有奖金。

2.违反第二次:正式工驾驶员扣罚6个月的工资和12个月的所有奖金及全部安全责任金。

(二)醉酒驾车的处罚

1.违反第一次:外聘驾驶员扣罚个人缴纳的全部风险抵押金,并予以辞退;正式工驾驶员扣罚12个月的工资和12个月的所有奖金,只发最低生活费,并待岗半年。

2.违反第二次:经市局(有限公司)批准,正式工驾驶员开除公职。

第三十九条因违反规定而发生事故的,除按规定进行处罚外,事故所造成的一切经济损失由个人承担,并按有关规定追究相关人员的连带责任。

第四十条本章未列出的其它违规行为,按本单位及其它有关道路交通安全管理规定处理。

第四十一条发生责任事故隐瞒不报,一旦核实,部门、科室主要领导承担与责任人等同的处罚金。

第八章附则

第四十二条局(营销部)交通安全责任部门也是监督管理部门,负监督管理责任。

第四十三条“领导干部”是指局(部)副局长(副经理、工会主席)以上干部。

第四十四条“经济损失”是指保险公司赔偿以外的金额。

交通安全管理规定范文第2篇

为切实加强学生(幼儿)交通安全管理,增强学校、幼儿园、学生和学生(幼儿)家长交通安全意识,保证学生(幼儿)家长自觉遵守交通法规,确保学生(幼儿)交通安全,根据《2019年全县中小学校交通安全专项整治实施方案》要求,特签订本责任状。

一、校园(幼儿园)安全及学生(幼儿)交通安全是全社会的共同责任,学校(幼儿园)与学生(幼儿)家长都要为学生(幼儿)的交通安全共同负责。

二、学校(幼儿园)负责学生(幼儿)在校期间的交通安全管理工作。要通过设立交通安全课、召开学生(幼儿)交通安全班会等形式对学生(幼儿)进行交通安全教育,引导学生(幼儿)学习交通法规和交通安全知识,从小培养自觉遵守交通规则的良好习惯,提高学生(幼儿)的交通安全意识和自我防范能力,确保学生(幼儿)在校期间的交通安全。

三、学生(幼儿)家长负责学生(幼儿)上下学期间和日常交通安全管理。学生(幼儿)家长在接送学生(幼儿)上下学时,要自觉遵守交通法规,驾乘摩托车要戴安全头盔(包括学生),驾驶机动车要系安全带,不得驾驶无牌摩托车(机动车),不得无证摩托车(机动车),不得驾驶不合安全要求的摩托车(机动车)接送学生,不得超员、超速、酒后驾驶,确保学生(幼儿)上下学期间交通安全。

四、学生(幼儿)家长要严格遵守学校管理规定,按照学校(幼儿园)规定的上下学时间接送学生,不提前或不推迟到校接送学生。在学校(幼儿园)门口要服从交警部门和学校(幼儿园)管理人员的指挥、有序规范停放摩托车(机动车)、做到不乱停乱放,自觉维护停车秩序、以免造成学校(幼儿园)及周边道路交通堵塞。

五、学生(幼儿)家长是学生(幼儿)交通安全的第一责任人,要加强学生日常交通安全教育,引导学生自觉遵守交通法规。如发现学生有交通违法行为时,要及时教育纠正,未雨绸缪、防微杜渐、使学生(幼儿)从小养成良好的文明交通习惯。

交通安全管理规定范文第3篇

第一条为加强我县渡口渡船安全管理,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的安全,根据法律、法规,结合本区水域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行政区域内或跨区(市)设置的渡口、渡船及其所有人、经营人、船员及其他相关单位和人员。

第三条渡口是指经批准设置在本区江河干流、支流、河涌水域,专供渡运人、货、车穿越水域的场所和设施,包括渡运所需场地、码头、渡船及为渡运服务的其他设施。

第四条渡口管理严格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交通安全管理条例》和按照《广东省乡镇渡口管理办法》的规定,实行“谁经营,谁管理,谁负责"的原则;经批准设置的渡口,必须实行“定渡口、定渡船、定渡工、定客额、定制度”。

第五条渡口渡船安全管理由县政府统一领导,以镇人民政府负责制为核心,以交通主管部门和有关部门的行业管理监督检查为保障,渡口经营者全面负责,群众参与监督,全社会广泛支持为安全格局,实行属地管理原则。

第二章渡口

第六条渡口的设置、迁移、撤销等事宜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交通安全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355号)等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执行,严禁私设渡口。

第七条设置迁移或撤销渡口必须由渡口所在地村(居)委会提出申请,经镇人民政府加具意见,由县交通局审核,涉及堤防安全的还须经县水务局同意,报县人民政府审批。

第八条渡口以必须设置为前提,并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渡口应当设置在水流平缓、水深足够、堤岸稳定、视野开阔、适宜船舶停靠的地点,并远离危险品生产、堆放场所;

(二)具备货物装卸、旅客上下的安全设施;

(三)配备必要的救生设备和专门的管理人员;

(四)有合格的渡船和相应资格的船员;

(五)有符合要求的码头和候船室或候船亭;

(六)公路渡口应当有与公路相连接的符合公路工程技术标准要求的满足渡运量需要的道路;

(七)渡口应当建立内部安全管理制度和紧急情况应急预案,具备应急通信条件。

第九条渡口必须配备至少1名安全管理员,渡口安全管理员应当经培训、考试合格,并取得县人民政府指定部门颁发的合格证书。

第十条渡口两岸应当设置“渡口守则”和“乘客守则”标牌,设置的标志应标明渡口名称、渡口批准机关、批准日期、渡运路线以及乘客须知等,以告示过往旅客、车辆。

第三章渡船

第十一条渡船具备下列条件,方可渡运:

(一)经海事管理机构认可的船舶检验机构依法检验并持有合格的船舶检验证书;

(二)经海事管理机构依法登记并持有船舶登记证书;

(三)配备符合国家规定的船员和必要的航行资料。

第十二条渡船应当保持良好技术状况,设备完善,并具有良好的稳性和水密性,严禁有安全隐患的渡船从事渡运。

第十三条渡船应当有符合国家规定的识别标志,标明船名、船籍港,核定乘额、载重线、抗风等级及有关安全注意事项。

第十四条渡船应当按照规定配备消防设备、救生设备,其位置应放在易取处;汽车渡船所配消防设备应当有足够的能力,其安装位置应当能使灭火剂射及所有装载车辆。

第十五条渡船应当按照规定配备航行设备、信号设备和无线电设备,并按规定正常使用。

第十六条渡船应当按照规定配备油污、垃圾接收装置,严禁内河排放和垃圾抛江。

第四章渡船船员

第十七条渡船船员必须年满十八岁,身体健康,应经水上交通安全专业培训及相应的特殊培训,并经海事管理机构考试合格,取得相适应的适任证书,方可在船上担任职务。严禁无证船员上岗。

第十八条渡船船员配备人数不得少于核定的最低安全配员,应保持相对稳定。

第十九条渡船船员应当遵守职业道德,提高业务素质,严格履行职责,并保证足够的休息时间,不得疲劳驾驶。发生水上交通事故时,必须积极施救并及时拨打12395水上求救电话。

第五章渡运

第二十条渡船应当按核定的路线渡运,营运渡船应当按照规定办理签证。

第二十一条渡船渡运应当采取有效措施,确保在定额内装载旅客和车辆;渡船上下旅客、车辆时,应配备相应的安全设施,并有专人维持旅客、车辆上下秩序。

第二十二条渡船装运危险品应严格按照国家有关管理规定要求执行,严禁危险品车辆与旅客同渡。

第二十三条渡船在航行中应当严格遵守国家及海事管理机构颁布的有关规定,渡运时应当注意避让过往船舶,禁止抢航和强行横越,禁止超航区(线)和超抗风等级航行,在夜渡时应符合有关技术条件,并按照规定显示灯光信号。

第二十四条有下列情况之一的不得渡运:

(一)乘客超载或超重超干舷的;

(二)无船舶检验证书或适航期已满的;

(三)船体严重漏水或属具不全的;

(四)渡船人员未有牌照的;

(五)易燃、易爆、剧毒等危险品和乘客同船混载的;

(六)遇大风大浪、大雾等恶劣天气及洪峰、水流湍急等有碍安全渡运的;

(七)其他违反本办法规定,有碍安全航行的。

第二十五条渡船航行中船员应当加强了望,谨慎操作,安全会让,注意收听气象预报和航行安全信息。

第二十六条渡船航行水域禁止捕鱼、采砂和设置固定的渔网、渔具等有碍航行安全的行为。

第六章职责

第二十七条经营人职责

(一)按规定申请办理渡口的设置、迁移和撤销手续;

(二)配备适航的渡船,加强对渡船及其设施的安全管理,对渡船的交通安全负责;确保对船舶更新、维修和设备配置的资金投入,使渡船保持良好的技术状态;

(三)设置并维护与车辆、旅客上下渡船相适应的码头、栈桥或台阶等渡口设施;

(四)按照规定配备足够、合格的渡船船员;加强对船员和其他工作人员的技术培训和安全教育;不得指使、纵容、强令船员违章操作;

(五)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本办法的规定,负责日常渡运管理,保证渡运安全;

(六)在法定或者传统节日、重大集会、集市等交通高峰期间,应相应增加渡运管理人员,合理调度渡船,加强渡运秩序的维护;

(七)建立健全渡口安全管理制度或安全管理体系,全面落实安全管理责任制,明确内部各部门、各岗位的职责,制定事故处置预案,定期组织船岸应急演习;

(八)定期对渡口码头附近水域进行扫测和疏浚,清除碍航物,以保证渡船航行安全;

(九)负责渡口渡船的防汛抗洪(台)工作;

(十)主动配合各级人民政府和海事管理机构的监督检查,及时消除渡口存在的各种隐患;

(十一)遇险或发生事故组织自救并按照规定及时上报。

第二十八条县人民政府的管理职责

(一)建立健全渡口安全管理责任制和安全管理制度;

(二)督促镇政府加强渡口及渡运的安全管理,落实机构、人员、职责、经费;

(三)指定有关部门负责对渡口和渡运安全实施监督检查,及时发现并督促消除事故隐患,保证渡运安全;

(四)在法定或者传统节日、重大集会、集市等交通高峰期间,应加强对渡口安全的组织、协调工作;

(五)组织打击取缔本行政区域内的私渡等违法行为;

(六)遇险或发生事故按有关规定领导和协调搜救工作并及时上报。

第二十九条渡口所在镇人民政府职责

(一)制定、完善本镇的渡口管理办法,建立健全本镇行政村(居)委会和船舶所有人、经营人的船舶安全管理责任制。与村(居)委会签订镇村船舶安全管理责任书,建立渡口渡船台账和安全管理制度;

(二)落实渡口船舶、渡工、旅客定额的安全管理责任制;洪水期、重大节假日或者重大水上活动等渡运繁忙时间,应增派人员维护渡运秩序;

(三)设立专门的安全管理机构,配备1—2名安全管理人员;督促村(居)委会落实1名以上的镇村渡口管理的专门人员,监督渡口经营行为;

(四)建立针对渡口、渡船紧急情况的应急救援预案。发生沉船或人员伤亡事故,立即组织有关部门领导和人员赶赴现场指挥抢救,协助海事、安监等有关部门展开调查、处理,负责做好事故善后工作;

(五)负责向群众、学生、船舶所有人、经营人和船员宣传水上交通安全法规,督促他们遵守内河交通安全等法律、法规;

(六)规范、监督村(居)委会与渡口承包者的承包行为。

第三十条县安全监管局职责

(一)积极参与渡口渡船专项整治工作,特别是对存在重大事故隐患的渡口渡船,要及时向当地镇人民政府反映,协助当地镇人民政府消除安全隐患;

(二)召集镇人民政府和有关水上交通安全管理部门定期召开安全会议,分析水上交通安全形势,查出事故隐患和落实整改措施;

(三)在洪水期、重大节假日或者重大水上活动等渡运繁忙期,加强对乘客上落秩序的维护和现场监督管理,禁止渡船超载和冒险航行;

(四)按照法律、法规规定负责镇村船舶安全管理的综合协调工作。

第三十一条县交通局职责

(一)在县人民政府的领导下,对镇村渡口渡船实施行业管理。指导镇人民政府制定、完善本镇的渡口渡船安全管理制度,宣传贯彻执行国家有关水上交通安全管理的法律、法规、规章;

(二)制定水上交通安全管理的政策、规定和规划,指导水上交通安全工作;

(三)贯彻落实有关水上交通安全管理规定,指导和帮助镇人民政府落实安全管理责任;

(四)组织协调辖区的水上交通安全工作,总结推广交通安全管理先进经验;

(五)结合农村公路网建设,大力推进撤渡建桥工程,以进一步改善渡运条件,保障渡运安全;将渡口改造纳入公路建设计划,改善渡口设施,使渡口与公路技术状况相适应;积极争取上级支持,筹集渡口渡船更新改造资金,推广渡船标准船型和新技术,按照通渡道路硬底化、码头适于船舶靠泊、乘客上落、简单适用的原则,加快镇村渡口渡船改造更新;

(六)在洪水期、重大节假日或者重大水上活动等渡运繁忙期,组织安全大检查,加强对乘客上落秩序的维护和现场监督管理,禁止渡船超载和冒险航行;

(七)协助各镇建立针对渡口、渡船紧急情况的应急救援预案。

第三十二条公安机关应当加强渡口和渡船的治安管理,依法处理违反治安管理的行为。

第三十三条水务、农业部门应当加强对渔船和渔业从业人员的安全管理,建立台帐,完善渔船的安全管理制度,制止渔船载客渡运,加强对渡船航行水域的采砂、捕鱼、设置固定渔网渔具等碍航行为的治理。

第七章法律责任

交通安全管理规定范文第4篇

一、本制度适用于本城区行政区域内设置的渡口、渡船及其所有人、经营人、船员及其他相关单位和人员。

二、渡口渡船安全管理由城区政府统一领导,以乡(镇)人民政府负责制为核心,以交通主管部门和有关部门的行业管理为重点,以海事部门执法监督检查为保障,渡口经营者全面负责,群众参与监督,全社会广泛支持为安全格局,实行属地管理原则。

三、渡口的设置、迁移、撤销等事宜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交通安全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执行,严禁私设渡口。

四、设置迁移或撤销渡口必须由渡口所在地村(居)委会提出申请,经乡(镇)人民政府、渡口管理部门和海事机构加具意见,报城区人民政府审批。

五、渡口应当建立内部安全管理制度和紧急情况应急预案,具备应急通信条件。

六、渡口必须配备至少1名安全管理员,渡口安全管理员应当经培训、考试合格,并取得城区交通局颁发的合格证书。

七、渡口两岸应当设置“渡口守则”和“渡口标志牌”,设置的标志应标明渡口名称、渡口批准机关、批准日期、渡运路线以及乘客须知等,以告示过往群众、学生。

八、渡船应当保持良好技术状况,设备完善,并具有良好的适航性能,严禁存在有安全隐患的渡船从事渡运。

九、渡船应当有符合国家规定的识别标志,标明船名、船籍港,乘客定额、载重线、抗风等级及有关安全注意事项。

十、渡船应当按照规定配备消防设备、救生设备、其位置应放在易取处。

十一、渡船应当按照规定配备油污、垃圾接收装置,严禁将油污水、垃圾等废弃物排入江河。

十二、渡船船员应当遵守职业道德,提高业务素质,严格履行职责,并保证足够的休息时间,不得疲劳驾驶;发生水上交通事故时,必须积极施救并及时拔打110求救。

十三、渡船应当按核定的路线渡运,营运渡船应当按照规定办理签证。

十四、渡船渡运应当采取有效措施,确保在定额内装载旅客;渡船上下旅客、车辆时,应配备相应的安全设施,并有专人维持学生上下秩序。

十五、渡船装运危险品应严格按照国家有关管理规定要求执行,严禁危险品车辆与旅客同渡。

十六、渡船在航行中应当严格遵守国家及海事管理机构颁布的有关规定,渡运时应当注意避让过往船舶,禁止抢航和强行横越,禁止超航区(线)和超抗风等级航行,在夜渡时应符合有关技术条件,并按照规定显示灯光信号。

十七、经营人职责

(一)按规定申请办理渡口的设置、迁移和撤销手续;

(二)配备适航的渡船,加强对渡船及其设施的安全管理,对渡船的交通安全负责;确保对船舶更新、维修和设备配置的资金投入,使渡船保持良好的技术状态;

(三)设置并维护与车辆、旅客上下渡船相适应的码头、栈桥或台阶等渡口设施;

(四)按照规定配备足够、合格的渡船船员;加强对船员和其他工作人员的技术培训和安全教育;不得指使、纵容、强令船员违章操作;

(五)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本办法的规定,负责日常渡运管理,保证渡运安全;

(六)在法定或者传统节日、重大集会、集市等交通高峰期间,应相应增加渡运管理人员,合理调度渡船,加强渡运秩序的维护;

(七)建立健全渡口安全管理制度或安全管理体系,全面落实安全管理责任制,明确内部各部门、各岗位的职责,制定事故处置预案,定期组织船岸应急演习;

(八)定期对渡口码头附近水域进行扫测和疏浚,清除碍航物,以保证渡船航行安全;

(九)负责渡口渡船的防汛抗洪(台)工作;

(十)主动配合各级人民政府和海事管理机构的监督检查,及时消除渡口存在的各种隐患;

(十一)遇险或发生事故组织自救并按照规定及时上报。

十八、渡口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职责

(一)制定、完善本乡(镇)的渡口管理办法,建立健全本乡(镇)行政村(居)委会和船舶所有人、经营人的船舶安全管理责任制。与村(居)委会签订镇村船舶安全管理责任书,建立渡口渡船台账和安全管理制度;

(二)落实渡口船舶、渡工、旅客定额的安全管理责任制;洪水期、重大节假日或者重大水上活动等渡运繁忙时间,应增派人员维护渡运秩序;

(三)设立专门的安全管理机构,配备1—2名安全管理人员;督促村(居)委会落实1名以上的镇村渡口管理的专门人员,监督渡口经营行为;

(四)建立针对渡口、渡船紧急情况的应急救援预案。发生沉船或人员伤亡事故,立即组织有关部门领导和人员赶赴现场指挥抢救,协助海事、安监等有关部门展开调查、处理,负责做好事故善后工作;

(五)负责向群众、学生、船舶所有人、经营人和船员宣传水上交通安全法规,督促他们遵守内河交通安全等法律、法规;

(六)规范、监督村(居)委会与渡口承包者的承包行为。

十九、城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职责

(一)积极参与渡口渡船专项整治工作,特别是对存在重大事故隐患的渡口渡船,要及时向当地乡(镇)人民政府反映,协助当地乡(镇)人民政府消除安全隐患;

(二)召集乡(镇)人民政府和有关水上交通安全管理部门定期召开安全会议,分析水上交通安全形势,查出事故隐患和落实整改措施。

(三)在洪水期、重大节假日或者重大水上活动等渡运繁忙期,加强对乘客上落秩序的维护和现场监督管理,禁止渡船超载和冒险航行;

(四)按照法律、法规规定负责镇村船舶安全管理的综合协调工作

二十、城区交通局的管理职责

(一)在城区人民政府的领导下,宣传贯彻执行国家有关水上交通安全管理的法律、法规、规章;

(二)对乡镇营业性运输船舶实施行业安全管理,把好乡镇营业性运输船舶的市场准入关和退出关。

(三)配合有关部门共同抓好水上交通安全工作,总结推广交通安全管理先进经验;

(四)结合农村公路网建设,大力推进撤渡建桥工程,以进一步改善渡运条件,保障渡运安全;将渡口改造纳入公路建设计划,改善渡口设施,使渡口与公路技术状况相适应;积极争取上级支持,筹集渡口渡船更新改造资金,推广渡船标准船型和新技术,加快镇村渡口渡船改造更新;

(五)在洪水期、重大节假日或者重大水上活动等渡运繁忙期,开展水上交通安全大检查。

(六)协助各乡(镇)建立和完善针对渡口、渡船紧急情况的应急救援预案。

二十一、公安部门要维护好乡镇渡口码头、船舶营运治安秩序,依法处理违反治安管理的行为。

二十二、渔政部门应当加强对渔船和渔业从业人员的安全管理,建立台帐,完善渔船的安全管理制度,制止渔船载客渡运,加强对捕鱼、设置固定渔网渔具等碍航行为的治理。

二十三、农业部门要加强对农业生产用船的安全管理,制止农用船载客渡运,认真做好农用船舶造册登记工作,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

交通安全管理规定范文第5篇

以党的十六届五中、六中全会精神为指针,以保障人民生命财产安全为出发点和落脚点,坚持科学发展观,结合我市渡口、渡船安全管理实际,积极探索有效管理模式,全面落实水上交通安全管理责任制,建立安全长效管理机制,有效遏制水上交通事故发生,为建设辽北新兴中等城市营造良好的水上交通环境。

二、整治目标

建立以乡(镇)政府负责制为核心,以交通主管部门和相关行业管理为重点,以海事管理机构执法监督为保障的渡口、渡船安全管理长效机制。做到渡口设立经政府审批,渡船质量经检验合格,渡工经培训持证摆渡,渡口标志设置规范,渡口、渡船、渡工安全管理制度健全,乡(镇)政府和各村(屯)责任制落实,努力实现辖区渡口水上交通零事故,确保全市水上交通安全形势持续稳定。

三、整治对象

全市范围内的渡口、渡船,水上浮桥,水库、公园水上乐园的游览船舶及非载客运输的其他船舶。重点是辽河、清河水域的乡(镇)渡口、渡船、水上浮桥,公路渡口、渡船,非法载客的渔业船舶、农用船舶等非法运输船舶。

四、整治内容及时间安排

(一)整治内容

1.加强渡口管理。乡(镇)政府要严格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交通安全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的规定,对本辖区渡口设立实行审批。未经审批的渡口予以取缔。要督促渡口经营人在渡口两岸设置明显标志,并标明渡口名称、批准机关、批准日期、渡船船名、渡船载客定额以及《乘客须知》、《渡口守则》等各项内容。

2.加强渡船管理。乡(镇)政府要督促渡船经营人主动向船检部门、海事部门申请船舶检验和船舶登记,取得《船舶证书》和《船舶登记证书》。未经检验合格的渡船,禁止渡运。要加快渡船更新改造,逐步淘汰取缔木质渡船,提倡使用钢质渡船,并按规定配备相应的救生设备。

3.加强渡工管理。交通主管部门和各渡口所在地的乡(镇)政府要对本地渡口工作人员培训、考试,经培训、考试合格后,颁发《合格证书》。未取得《合格证书》的人员,不得从事摆渡工作。

4.加强浮桥管理。各级政府要督促浮桥经营人建立专人值班制度,维持过往车辆通行秩序,确保车辆通行安全。浮桥渡口除按《条例》要求设置标志外,还要设置限速、限重标志,并标明超重车辆禁止通行。要定期对浮桥的浮鼓、桥面钢板、护栏及其它浮动设施进行检查维修、保养,并按期申请年检,确保浮桥设施处于完好状态。

5.加强“*公园”、“*水上乐园”的游船管理。要保证游船安全状态良好和各项保护及救生设施的完备。《游客须知》和《安全管理规定》要健全,以确保游客和游船的安全。

6.加强水库游览船舶管理。要保证船舶安全技术状态适航,各种证书齐全有效,救生消防器材符合要求,船员按规定配备。规范航行秩序,落实各项规章制度,确保游览船舶安全。落实水库部门的直接安全管理责任,建立水库水上安全领导组织,指定专人负责水上旅游船舶监督管理。制定《水库游览船舶事故应急预案》和各项安全制度。水库与船舶公司、公司与船舶公司、公司与单位(船)层层签订《安全管理责任状》,确保游览船舶安全管理责任落实。渔船船舶安全管理,要按照《辽宁省渔船管理规定》认真落实。

7.依法打击非法载客船舶。严肃查处渔业船舶等非法载客船舶的非法载客行为。坚决打击“三无船舶”航行,依法取缔未经检验、登记的船舶。

8.落实渡口安全管理责任。乡(镇)政府要全面落实渡口、渡船和乡(镇)船舶的安全管理责任,建立健全各项安全管理规章制度,制定渡口事故险情应急预案,安排专人负责渡口的监督工作。乡(镇)政府与村委会层层签订安全管理责任状,进一步明确责任人、责任目标和责任范围。公路渡口由公路管理部门负责渡口、渡船的整治工作。渔业船舶安全管理,按照《辽宁省渔船管理规定》认真落实。

9.加强执法监督。交通海事部门、水利渔监部门、安全生产监督部门要按照各自职责,依法对辖区内渡口、船舶实施安全监管。交通海事部门要加强对渡口、渡船及水库游览船舶的执法监督。水利渔监部门要加强对渔业船舶的执法监督。安全生产监管部门要经常性地对渡口及渡运船舶、游览船舶、捕捞船舶、作业船舶等安全生产情况进行监管。

(二)时间安排

全市渡口、渡船及水上旅游船安全管理专项整治工作,共分三个阶段进行。

1.动员调查摸底阶段。时间:20*年6月10日-20*年6月30日。各乡(镇)政府,各有关部门组织对辖区内渡口、渡船和水上游览船进行全面摸底调查,重点掌握渡口名称、地理位置、水面宽度、水深、水流、连接公路名称及公路等级。渡口设立是否经政府审批,渡船和浮桥等设施状况是否良好,渡口管理制度是否健全。

2.实施整治阶段。时间:20*年7月1日-20*年7月31日。各乡(镇)政府,各有关部门按照整治目标和整治内容,加强检查,边整边改,落实任务全面达标。

3.总结验收阶段。时间:20*年8月1日-8月31日。各乡(镇)政府,各有关部门在20*年8月31日前要完成辖区内渡口、渡船及游览船整治验收工作。今年9月全省渡口渡船安全管理专项整治工作要进行检查验收。

五、认真督查

各乡(镇)政府及有关部门要加大监督检查力度,重点检查专项整治工作的开展情况及渡口、渡船安全管理状况。要深入到各村(屯)进行检查,真正做到各乡(镇)和各村(屯)专人负责,确保监督安全管理责任落实。对安全管理责任状落实不好或没有落实到位,渡口和渡船事故隐患未进行整改及仍然存在非法渡运、非法载客现象的,要依法监督整改,直到事故隐患消除为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