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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键词:道路工程;野生动物;保护措施
随着“十三五”及“一带一路”规划理念的推进,以公路铁路为代表的道路工程基础设施建设将会进入新一轮的大发展阶段。道路工程建设对野生动物的影响问题日趋严重[1],期间如何实现道路工程与野生动物保护二者之间的平衡成为问题的核心。本文以道路工程造成野生动物致死问题为切入点,总结道路工程对野生动物的影响及危害,进而提出现阶段道路工程野生动物保护中存在的相关问题。旨在通过文章的归纳总结为今后的道路工程野生动物保护领域提供相应借鉴。
1影响及保护措施研究进展
1.1野生动物致死问题日趋严重
以公路、铁路为代表的道路工程所导致的野生动物死亡数量巨大。距统计,荷兰每年有约1519只兽类与6513只鸟类、澳大利亚每年则有548万只蛙类和爬行动物因道路工程建设、运营致死,且致死数量基本呈逐年递增态势[1]。有学者认为,现阶段道路工程已经逐步替代人为猎杀成为导致野生动物死亡的首要原因[2]。著名的Trans-CanadaHighway(TCH)公路经由加拿大Banff国家公园穿过,每年因该条道路致死野生动物数量巨大而被戏称为“吃肉的公路”[3]。美国弗洛里达州在过去的50年时间里,高速公路则以每天4.5英里(7.2km)的速度递增,公路里程的增加直接导致区域内美洲狮(珍稀、濒危野生动物)死亡数量增加,仅过去12年时间里就有因交通运营导致近20头美洲狮、超过800只黑熊死亡[4]。由此可见道路工程导致野生动物致死问题日趋严重。
1.2道路工程与野生动物生境冲突点
公路对野生动物的影响可分为施工期和运营期两个阶段[5]。施工期噪声对周围环境产生一定负面影响[6],大临工程影响野生动物栖息、繁殖场所,导致动物不能顺利觅食、夜宿、产卵等生态行为,进而导致野生动物种群数量减少[7-8]。运营期影响则体现在交通噪声、光污染等方面。交通噪声使沿线声学环境质量较原生环境质量有所下降,野生动物短期无法适应沿线声级较高的声环境现状,导致某些动物远离线路或侧向迁徙。车辆夜间灯光往往对动物产生光污染,而大部分野生动物具有昼伏夜出的习性,适应了夜间黑暗的光线条件,突现强光照射会影响野生动物夜间活动和夜宿水平,其次夜间活动的鸟儿运用月光和星光进行迁徙,如果飞到一个很亮的区域,则会迷失方向,目前有关光污染对野生动物的影响报道较多,如佛罗里达的海岸线作为绿色海龟的巢穴,明亮的灯光使雌龟无法回到海岸孵化幼龟[9]。公路对野生动物的间接影响是对生态区域的分割限制。随着森林的减少以及居民和交通网对森林的分割,使得动物活动范围日益变小,威胁着仅存的少量珍稀野生动物,最终导致这些野生动物的灭绝[10]。公路网将对野生动物生活所需的大面积森林分割成小区域[11],野生动物的领地太小,从而对野生物种种群数量的增加产生影响[12]。就现阶段而言,目前道路工程对野生动物的影响研究多集中在对野生动物生境、道路阻隔、车辆运行碰撞致死等方面,且受观测条件便利性影响,该方面研究更多侧重于公路方面,而铁路交通对野生动物的影响研究则较为匮乏,目前已有的研究成果主要集中在青藏铁路工程[13-19]。
1.3现阶段保护措施及相应成果
在应对道路对野生动物生境的影响、致死和阻隔问题上,国外相关学者与工程技术人员通常采用的保护或缓解措施就是为野生动物设立通行走廊。野生动物廊道技术起源于上世纪五六十年代,国外野生动物保护者、民间组织、科研工作者在不断关注公路、铁路对野生动物扰动影响损害问题的技术上,设计和使用出野生动物通道以保持线路两侧的连贯性,降低线路施工、运营对野生动物的影响水平。该项技术在英、法、德、瑞士、荷兰等国家有了较为成功的发展和应用,上世纪七十年代起,美国、加拿大等国也陆续开展交通工程设施对野生动物影响的相关研究,并把野生动物影响评价和野生动物通道设计纳入现行的交通规划中,同时制定相关的法律、法规和政策,为保证该项技术措施的具体落实。在我国,道路建设对生态环境的影响已经引起了相关科研工作者、环境保护部门和道路建设部门的广泛关注,并已经开展了相关道路工程环境影响研究与评价工作。但目前的研究工作多集中于对国外文献的综述和分析,缺乏对某一区域进行定点的、具体的研究,而环境影响评价工作则更多侧重于水、气、声、渣等污染类的分析,对于生态环境的分析更多是进行简单的描述和概况,并未进行较为针对性的、系统的、科学合理的分析论证,进而导致工程建设单位与环境保护单位无法从影响分析的过程和结果中制定相应的保护和缓解措施。青藏铁路的建设标志着我国道路工程对野生动物保护进入一个里程碑的发展阶段,国内多数学者、专家对青藏铁路建设过程中对野生动物的保护进行了较为系统的研究和论证,并在工程的具体实施过程设立了动物通道,在野生动物保护与工程建设方面实现了与国际的接轨。在此之后,河南驻马店—信仰高速公路、云南思茅至西双版纳高速公路、河南济源至山西晋城高速公路也先后使用动物通道,保护区域内重点野生动物金钱豹、大灵猫、水獭、野象、猕猴等珍稀野生动物。但总体上,国内道路建设过程中,对野生动物保护的相关研究和时间还较为匮乏,特别是山区高等级道路面临着众多自然保护区及野生动物栖息地[20]。因此,以现有生态敏感区线性工程影响分析为基础,建立一套较为科学、合理的野生动物影响评价技术体系及保护措施在现阶段以环境保护为理念的工程设计工作中凸显其重要性。
2道路工程野生动物保护存在的问题
2.1路网规划中野生动物保护缺乏前瞻性
路网规划的生态合理性是区域野生动物保护的基石。区域性的路网规划是一个国家、地区公路铁路建设的蓝图,其生态合理性对于区域野生动物尤其是对于具有大生境迁徙习性的野生动物具有极为重要的作用。如新疆铁路网规划,其规划范围涵盖新疆全境,总里程达11000km,跨越新疆高山冻原、草甸、草原、森林、湿地、戈壁、荒漠和沙漠不同生境。野生动物迁徙受食物、气候等微生境影响分为水平迁徙、垂直迁徙两种,路网生态规划面临复杂、多样的问题。道路既有生态问题及规划衍生问题的发现及解决尤为重要,因此在路网规划中提出具有一定前瞻性的保护措施或线路规避尤为重要。
2.2针对特定物种野生动物保护措施匮乏
特定物种指某一线路所涉及的一个或几个特殊动物类别。某一项目在选线时会不可避免的对沿线分布特定野生物种造成影响,如拉日铁路对黑颈鹤的影响,西成客专对朱鹮、大熊猫、金丝猴、羚牛的影响等。每一物种其特定的生态习性决定不能采用统一的、通用的保护措施,应根据特定物种的生态习性与线路工程特征进行融合性分析,以判定影响程度进而提出针对性的保护措施。
2.3措施效果的后续跟踪及动态调控不完善
目前国内仅针对青藏铁路对藏羚羊等野生动物的影响进行了系列的保护措施后续跟踪及评价,这种跟踪与评价与建设项目本身与保护对象的特殊性具有不可分割的联系。然诸多建设项目在运营期受关注度及资金影响,其保护措施的后评价及调控措施出现脱节,此种对野生动物的影响往往会在很长一段时间后乃至发生系列不可逆转的影响后才被予以发现并开展相关的工作。显然,这对于野生动物系统性、持续性保护工程极为不利,因此有效开展线性工程野生动物保护措施的后续跟踪及动态调控不容忽视。
3结语
第一条为了保护、拯救珍贵、濒危野生动物,保护、发展和合理利用野生动物资源,维护生态平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以下简称《野生动物保护法》)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规定保护的野生动物,是指珍贵、濒危的陆生、水生野生动物和有益的或者有重要经济、科学研究价值的陆生野生动物。
珍贵、濒危的水生野生动物以外的水生野生动物的保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的规定。
第三条野生动物资源属国家所有。
国家保护依法开发利用野生动物资源的单位和个人的合法权益。
第四条凡在本市从事野生动物的保护管理、驯养繁殖、教学、科研、资源开发、经营利用的单位和个人,必须遵守本办法。
第五条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保护野生动物资源的义务,对侵占或者破坏野生动物资源的行为有权检举和控告。
第六条本市各级人民政府的主管农(林)业、渔业行政部门(以下统称为野生动物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国家野生动物保护法律、法规及本办法的实施,分别主管辖区内陆生、水生野生动物的保护工作。制定保护、发展和合理利用野生动物资源的规划和措施。
市、区、县野生动物保护管理站、渔政管理检查站(以下统称为野生动物保护机构),在野生动物行政主管部门领导下,负责日常管理工作。野生动物保护管理站依据行政主管部门的委托,依法处理违法行为。渔政管理检查站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规定的职权,依法处理违法行为。
公安、工商、海关、动植物检疫、商品进出口检验、环保、畜牧、园林、交通运输、邮政、商业、外贸、旅游、教育、科研、医药、卫生等有关部门应当积极配合野生动物行政主管部门做好野生动物保护工作。
第七条野生动物保护机构的业务经费纳入同级财政预算。
市设立野生动物保护基金。基金来源包括财政专项拨款、野生动物保护机构自行筹集、国内外单位或者个人捐赠。野生动物保护基金由市野生动物行政主管部门管理,应当全部用于本市的野生动物保护事业。
第二章野生动物的保护和管理
第八条本市重点保护的野生动物名录,由市人民政府制定并颁布。
第九条本市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开展保护野生动物的宣传教育,可以确定适当时间为保护野生动物宣传月、爱鸟周等,提高公民保护野生动物的意识。
第十条保护野生动物生存环境,不允许污染破坏,在重点保护野生动物主要生息、繁衍场所,禁止堆积、倾倒污染物。经批准建设的项目,其污染排放量不得超过规定的排放标准。
在本市野生动物的主要生息、繁衍、索饵地区或者水域,可以划定野生动物自然保护区或者禁猎区、禁渔区。
本市野生动物自然保护区的划定,由市野生动物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经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公布;禁猎区的划定,由区、县野生动物保护机构提出,经区、县人民政府批准后公布。
第十一条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非法猎捕国家和本市重点保护的野生动物。本市有关部门或者单位因教学、科研、养殖、展览、交换、赠与、药用和其他特殊情况,需要猎捕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的,依照《野生动物保护法》第十六条规定办理;需要猎捕本市重点保护野生动物的,必须经市野生动物保护机构审核,报市野生动物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并领取特许猎捕证、狩猎证或者捕捞证等许可证件。
第十二条取得许可证件的单位和个人,必须依照许可证件规定的种类、数量、地点、期限、工具和方法进行作业,防止误猎、误捕、误伤野生动物或者破坏其生存环境。
对误伤的野生动物应当立即采取抢救措施;对误捕的野生动物必须立即放生;对已死亡的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应当立即报告当地野生动物保护机构处理。
第十三条禁止使用军用武器、汽枪、炸药、毒药、猎套、地弓等工具,或者采用火攻、电击等方法猎捕野生动物。
第十四条确需进入本市野生动物自然保护区或者禁猎区内,对野生动物进行考察、教学实习、采集标本或者摄影、录像的单位和个人必须分别向市或者区、县野生动物保护机构提出申请,经批准后予以安排。
第十五条国家鼓励驯养繁殖野生动物。
驯养繁殖野生动物的单位和个人,应当依照下列规定办理手续:
(一)驯养繁殖国家一级保护野生动物的,必须向市野生动物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经审核并报请国务院野生动物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后,由市野生动物行政主管部门发给驯养繁殖许可证。
(二)驯养繁殖国家二级保护野生动物或者本市重点保护野生动物的,由市野生动物行政主管部门审核批准并发给驯养繁殖许可证。
以生产经营为目的驯养繁殖野生动物的,应当凭驯养繁殖许可证向当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申请登记注册。
第十六条取得驯养繁殖许可证的单位和个人,必须按许可证核定的野生动物种类进行驯养繁殖并认真管理;终止驯养繁殖野生动物时,必须办理注销驯养繁殖许可证手续,并依照有关规定妥善处理好驯养繁殖的野生动物。
不允许任何单位和个人伤害和虐待驯养的野生动物。驯养繁殖单位应当依照本办法制定具体的管理规则。
第十七条经营本市重点保护野生动物及其产品,必须向市野生动物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经市野生动物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并发给经营野生动物及其产品许可证后,凭许可证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申请登记注册。
第十八条猎捕本市少数有益的或者有重要经济、科学研究价值的非重点保护野生动物,必须取得狩猎证,服从猎捕量限额管理。
经批准,猎捕、经营、利用野生动物及其产品的单位和个人,必须向市野生动物保护机构缴纳野生动物资源保护管理费。具体收费标准和收费方法依照国家规定执行。
野生动物资源保护管理费应当全部用于野生动物保护工作。
第十九条因教学、科研、养殖、展览、药用和其他特殊情况,需要出售、收购、交换、赠与国家一级保护野生动物及其产品的,必须经国务院野生动物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授权的单位批准;需要出售、收购、交换、赠与国家二级保护野生动物及其产品以及本市重点保护野生动物及其产品的,必须经市野生动物行政主管部门审核批准。
第二十条运输、邮寄、携带国家和本市重点保护野生动物及其产品出市境的,必须凭有关许可证件,向市野生动物保护机构提出申请,经批准后发给野生动物准运证。交通运输、邮政等部门凭野生动物准运证准予运输、邮寄、携带。
运输、邮寄、携带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及其产品进入*市境内的单位和个人,必须持有外省、自治区、直辖市野生动物行政主管部门出具的有关证件。
第二十一条进口、出口野生动物及其产品的单位和个人,必须依照《野生动物保护法》第二十四条规定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濒危物种进出口管理机关的有关规定办理手续。
第二十二条野生动物保护机构设检查员,对野生动物的保护、猎捕、驯养繁殖等活动进行检查和监督管理。被检查的单位或者个人必须服从野生动物保护检查员的检查和监督管理。
检查员执行野生动物保护检查任务时,必须出示野生动物保护管理检查证。
第二十三条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对经营野生动物及其产品的活动,应当进行监督管理。
第三章奖励和惩罚
第二十四条有下列事迹之一的单位和个人,由区、县以上野生动物行政主管部门给予奖励:
(一)在野生动物保护管理、宣传教育、资源调查、科学研究、开发利用方面有突出贡献或者显著成效的;
(二)严格执行野生动物保护法律、法规,在拯救、保护和驯养繁殖国家和本市重点保护野生动物方面取得显著成效的;
(三)发现违反野生动物保护法律、法规行为,及时制止或者检举有功的;
(四)在查处破坏野生动物资源案件中有重要贡献的;
(五)在基层从事野生动物保护管理工作五年以上并取得显著成绩的。
第二十五条非法捕杀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陆生野生动物保护条例》第三十三条执行。
非法捕杀本市重点保护野生动物的,由野生动物行政主管部门处以相当于猎获物价值五倍以下的罚款。
第二十六条在禁猎区、禁猎期或者使用禁止使用的工具和方法猎捕非国家或者本市重点保护野生动物的,由野生动物行政主管部门没收猎获物、猎捕工具和违法所得,并处以相当于猎获物价值八倍以下的罚款。
第二十七条破坏野生动物生息、繁衍场所的,由市野生动物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其停止破坏行为,赔偿损失,限期恢复原状,并处以相当于恢复原状所需费用三倍以下的罚款。
第二十八条未经许可,擅自驯养繁殖国家或者本市重点保护野生动物的,由野生动物行政主管部门没收其驯养繁殖的野生动物和违法所得,并处以三千元以下的罚款。
第二十九条超越驯养繁殖许可证规定范围驯养繁殖国家或者本市重点保护野生动物的,由野生动物行政主管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处三千元以下罚款,并没收其超越驯养繁殖的野生动物,吊销驯养繁殖许可证。
第三十条未经批准,擅自经营、运输、携带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及其产品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会同野生动物行政主管部门没收实物和违法所得,并处以相当于实物价值十倍以下的罚款;擅自经营、运输、携带市重点保护野生动物的,没收实物和违法所得,处以相当于实物价值五倍以下的罚款。
超过限额猎捕非重点保护野生动物的,由野生动物行政主管部门处以超额部分价值五倍以下的罚款。
第三十一条伪造、倒卖、转让有关许可证件的,由野生动物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吊销证件、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以五千元以下罚款。
伪造、倒卖、转让特许猎捕证或者野生动物进出口证明书的,由野生动物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以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三十二条凡有下列行为、尚未构成犯罪的,由公安机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的规定处罚:
(一)拒绝、阻碍保护野生动物的执法人员依法执行公务的;
(二)哄抢、盗窃或者破坏野生动物保护管理设备或者设施的;
(三)哄抢、盗窃国家和本市重点保护的野生动物及其产品的;
(四)未取得持枪证持枪猎捕野生动物的。
第三十三条违反野生动物保护规定,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四条野生动物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时,必须出具行政处罚决定书,在收缴罚款、没收违法所得时,必须出具财政部门制定的罚没款统一收据。罚没款全部上缴国库。
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等有关部门没收的实物,交野生动物行政主管部门一并处理。
第三十五条当事人对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接到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作出处罚决定的上一级机关申请复议;对上一级机关复议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接到复议决定通知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当事人逾期不申请复议或者不向人民法院,又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由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行政机关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第三十六条野生动物行政主管部门及野生动物保护机构的工作人员、、的,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一级行政主管部门给予行政处分;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关键词:活熊取胆;动物福利;野生动物保护
中图分类号:D922.6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3—0751(2012)04—0076—04
2011年2月福建省归真堂药业股份有限公司试图通过上市融资扩大生产规模的消息传出后,“活熊取胆”引起了社会各界的关注和讨论。2012年初,一部名为《月亮熊》的纪录片在电视、网络等媒体上广泛传播,把有关“活熊取胆”的争议推向了白热化。①在2012年“两会”期间,全国政协委员、著名作家冯骥才和全国政协委员、著名画家韩美林联合提出了“以立法取缔活熊取胆”的议案,认为针对“活熊取胆”的企业行为,只有立法才能“彻底解决问题”。②而一些医药卫生界的政协委员则提出了“正确对待‘养熊取胆’,保护中医药资源合理利用”的提案。那么,“活熊取胆”究竟应该何去何从,相关争议折射出的是人们对药界职业道德的过高期许还是立法资源的匮乏和不足,应当如何理性地看待争议各方围绕“活熊取胆”所提出的各种制度诉求?对于这些问题,笔者试从法律视角通过对“活熊取胆”风波的梳理予以澄清和解答。
一、“活熊取胆”风波与野生动物保护法
“活熊取胆”风波的缘起是福建省归真堂药业股份有限公司(下文简称归真堂)申请上市融资所遭遇的公众质疑和反对,但随着事件的发展,归真堂的上市申请已不再是公众关注的焦点,在一些动物保护人士和有关公益组织的介入和呼吁下,人们逐渐转向对养熊业“活熊取胆”行为的口诛笔伐,即归真堂申请上市这一事例逐步演变为一场关于虐待动物行为适法性的社会大讨论。在这场讨论中,多数舆论认为对活熊抽取胆汁的行为是残忍和不人道的,但舆论对于该行为是否合法并没有形成一致的认识。有学者认为“活熊取胆不是为了保护野生动物,而是一种伤害”,不符合《野生动物保护法》中“保护、发展和合理利用野生动物资源”的规定,是不合法的。③也有学者认为“活熊取胆”有着利益追求上的正当性,该行为具有“道德恶性”,但减少了对野生黑熊的大量杀戮,符合《野生动物保护法》鼓励对野生动物进行驯养繁殖的相关规定。④那么,“活熊取胆”行为与野生动物保护法的相关规定有着怎样的关联呢?
根据我国《国家二级重点保护野生动物名录》,黑熊在我国属于国家二级重点保护野生动物; 在我国加入的《濒危野生动植物种国际贸易公约》中,黑熊也被列在附录Ⅰ中。这清楚地表明,无论是依据我国的国内法还是相关国际公约,黑熊都是野生动物保护法的保护对象。但需要注意的是,并不是处于任何状态下的黑熊都是法律保护的对象。我国《野生动物保护法》以及我国加入的《濒危野生动植物种国际贸易公约》都是以野生动物为保护对象的。何谓“野生动物”?根据我国科学技术名词审定委员会审定公布的名词定义,野生动物是指在野外自然环境下生活繁衍的动物,换言之,野生动物指的是那些生存于自然状态下、非人工驯养的各种动物。之所以将野生动物作为法律保护对象,是因为保护野生动物是保护生物多样性的重要前提,保持尽可能丰富的生物物种是维持生态平衡的基础条件,而维持生态平衡是一国国内野生动物保护立法以及相关国际公约的基本宗旨和目标。显然,“活熊取胆”风波中归真堂的黑熊并不符合上述对野生动物的界定和保护要求。归真堂的黑熊并非处于自然的生存繁衍状态,这些黑熊是归真堂对野生黑熊进行驯养繁育的产物,已经脱离了自然资源的属性而由其驯养繁育主体——归真堂所实际控制,对这些养殖的黑熊的处置与生物多样性保护之间并无直接的关联。因此,从法律的角度来看,养殖的黑熊更准确地说应该是物权的客体而不是野生动物保护法的对象。进而,以黑熊属于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而从野生动物保护的角度对“活熊取胆”进行非议,这并不符合我国野生动物保护法的立法宗旨。
国家对野生动物实行保护优先、规范利用、严格监管的原则,国家鼓励开展野生动物科学研究,以此来培育公民保护野生动物的意识,进而促进人与自然和谐发展。
国家保护野生动物及其栖息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制定野生动物及其栖息地相关保护规划和措施,并将野生动物保护经费纳入预算。国家鼓励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依法通过捐赠、资助、志愿服务等方式参与野生动物保护活动,支持野生动物保护公益事业。
(来源:文章屋网 )
关键词 野生动物;保护;盲目放生;影响;建议
中图分类号 S863 文献标识码 A 文章编号 1007-5739(2012)16-0218-01
随着保护动物观念的普及和倡导,人们对动物的保护意识也越来越强,爱心放生、解救放生或者个人自费从市场购买野生动物放生救助动物的事件层出不穷。虽然人们保护动物的意识增强值得赞扬,但不要盲目放生,要有科学性,这样动物才能真正在行动中得以保护,也维护了放生地的生态环境平衡。
1 盲目放生的负面影响
2003年春季一群佛教信徒来到陕西省太白林业局桃川林场蹇沟管护站附近,未经林业部门同意和帮助,将500余条蛇放生在周围的农田、核桃林、山茱萸林和道路两侧。第3天一村民就被蛇咬伤,由于抢救及时没有发生悲剧,但在村民中引起了不小的恐慌,不到1周300余条蛇被打死,放生变成杀生,其主要是盲目放生导致的。2012年6月5日《京华时报》报道,6月1日,10余名北京放生客来到河北省兴隆县苗耳洞村放生了数千条蛇,大量的蛇爬进该村引发村民恐慌,全村男劳力均放下农活加入了“打蛇行动”[1]。近年来,放生动物已渐成时尚,但多数放生行为都存在盲目性,对动物来说未必是真正的放生,一方面动物很可能不适应放生地的环境,放生后动物成活率不高;另一方面即使动物适应当地环境,也有可能造成放生地生态失去平衡,外来物种进入当地生态系统,就会替代原物种的生态位,使当地的生态系统遭到破坏,轻则某一物种种群数量减少,重则会导致某一物种的灭绝,从而造成严重的后果。此外,一些动物是从市场直接买来放生的,有些不法商贩借机非法收购、捕猎动物,其中还有国家级保护动物,客观上刺激了商家的不法行为,在一定程度上“鼓励”了非法捕猎者,助长了不法分子的违法和犯罪行为,对动物造成更大的伤害[2]。
2 对放生行为的建议
2.1 从点滴做起,保护大自然,也是保护野生动物
根据自己的兴趣爱好,参与一些关于绿色环保的公益活动,将国家相关法律法规、方针政策、保护生态环境的重要性、保护生物多样性的基本知识宣传渗透到周边的群众;或从“低碳减排,绿享生活”开始,从自己做起,从小事做起,做一个“低碳”践行者,“少开一天车”节约燃油,减少废气排放;“少用一张纸”,“少开一天空调”,“晚开一小时灯”,“少废一滴水”,“少浪费一粒粮食”,不购买裘皮制品,不消费野生动物制品,不使用卫生纸、手提塑料袋,养成用手帕和上街购物用藤、竹编织的篮子的好习惯等行为,从工作、生活的点点滴滴中树立起“低碳”意识,约束自己,影响他人。既减少了污染,又保护了资源和环境,还能为野生动物创造良好的生存环境[3]。
2.2 参与打击非法捕猎行动
购买野生动物放生的动机虽然是好的,但如果购买的是国家级保护动物的话,则其行为是违法的。我国野生动物保护法规定:禁止出售、收购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或其产品。这里规定的“收购”包括以营利、自用为目的的购买行为。好心买野生动物却被不法商贩利用,损己反害动物。爱护野生动物要方法得当,遇到这类情况,可以对不法商贩进行劝说,也可拨打野生动物保护站电话,让专业人员解救后再科学放生,也是保护野生动物的一种形式,不一定非要直接放生动物才是保护[4]。
3 科学放生的措施
3.1 放生地环境的选择
野生动物放生必须选择适宜的、符合野生动物生活习性的环境,如热带动物不适宜在冷带放生,高山动物不适宜在平原放生等。总之,对野生动物的生境、种类不加选择的放生可能造成非常危险的生态灾难。特别是引入外来动物物种对当地环境的入侵,对生态环境的平衡构成威胁,其可能造成生物链的某种物种的数量减少或灭绝[5-7]。
3.2 征得当地林业部门的协助,科学放生
需要放生的,根据野生动物的种类请专业人员参与,制定放生方案,进行科学放生,放生后还要进行放生效果评估。最好在放生前对某些暂时失去野外生存能力的动物进行野外生存训练,选择好放生地,对放生地的环境、立地条件进行调查,符合条件后做少量放生试验,对放生动物进行跟踪观测,根据野外放生存活率再进行大量放生。放生时还要观察动物的应激能力和身体状况,另外还要选择好放生动物的季节;放生后还要调查放生动物的存活率及其对当地生态的影响,真正做到科学放生。
4 参考文献
[1] 违规放蛇惊扰村民[N].京华时报,2012-06-05(16).
[2] 王秋玲.自然保护区宣传工作基本思路与设想[J].陕西林业,2009(1):33.
[3] 何晓光,薛华.低碳生活 从少开始[J].陕西林业,2010(4):25.
[4] 张林源.城市发展过程中的野生动物保护[J].园林,2012(3):16-20.
[5] 冯家芳.买野生动物放生也违法[J].中国民兵,2004(6):5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