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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键词:动物防疫;铁路运输;监督
广通铁路运输动物防疫监督检查站位于云南省楚雄州禄丰县广通镇,距广通北站3km,承担动物及其产品的车辆验证、查物,违法案件处理,执行疫情封锁令,疫病监测等工作。自1983年建站以来,检查动物运载火车、汽车车辆70145车次,检疫畜禽575230头(只),蜜蜂1054776箱,产品381866t,案件处理89件,补检家畜5241头,产品2411t,销毁动物产品24.6t。检疫消毒火车皮197个,汽车609辆次,场地51200m2,动物产品107.806t。监督抽样检验产品91批次,开展地方化验服务220头份。在铁路运输动物中发挥着重要的防疫监督作用。
1检查站在动物疫病防控体系中的地位
1)检查站的法律地位。随着我国法制化进程的推进,依法治国、依法行政成为必然要求,每个执法单位的行为都受到法律的保护和约束,公(铁)路动物防疫监督检查站只有依照法律法规的授权批准设立和开展工作,才是合法的,因此,取得法律授权是行政类事业单位设立的必要条件。《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第八条规定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设立的动物卫生监督机构依照本法规定,负责动物、动物产品的检疫工作和其他有关动物防疫的监督管理执法工作。第三十六条规定为控制、扑灭动物疫病,动物卫生监督机构应当派人在当地依法设立的现有检查站执行监督检查任务;必要时,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批准,可以设立临时性的动物卫生监督检查站,执行监督检查任务。第五十九条规定动物卫生监督机构根据动物疫病预防、控制需要,经当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批准,可以在车站、港口、机场等相关场所派驻官方兽医。动物卫生监督检查站或临时检查站不具有独立法人的法律授权条件,他是依附于县级动物卫生监督机构而存在,其工作人员应是县级动物卫生监督机构派出,代表县级动物卫生监督机构履行职责。动物运输防疫监督检查站是动物卫生监督机构的派出机构,其职责职能是在法律授权动物卫生监督机构的职权范围内的特定职责。即检查站所在地公(铁)路节点上运输动物行为的合法性监管和违法行为纠正。其权利可以综合运用动物防疫法第五十八条、第五十九条授予动物卫生监督机构的各种权利和第七十三条至第八十四条的罚则。
2)动物防疫中的地位。众所周知,传染病的传播需要病原、传播途径、易感动物三个必要环节。病原广泛存在于自然界,自然界中的病原其控制主要通过对高危区域的清洁控制来实现,难度大,成本非常高,易感动物,无论是野生的还是家养的都是人类保护的对象,主要通过主动免疫,提高其抗病力。传播途径如一根“扁担”,一头挑着病原,一头挑着易感动物,在历次重大动物疫病防控工作中,有效切断传播途径是扑灭疫病的重中之重,在世界经济一体化的今天,物流业已十分发达,动物及其产品的流动,已成为当今疫病传播流行的主要途径,如何防止动物疫病跨区域、远距离传播,是防疫的难题,通过严格的检疫固然可以有效减少疫病危害和传播,但在从业者受认知程度限制和利益驱使作用下,没有严格的监督措施是不可能实现自觉遵守检疫规定的。运输动物监督检查站由此应运而生,担负着区域间病原与易感动物间“扁担”的责任。
3)畜产品质量安全中的地位。云南是农业大省,农业发展是国家稳定和发展的基础,畜牧业在农林牧渔业中占的比重达30%以上。三聚氰胺、健美猪等畜产品质量安全事件影响深刻,抓好畜牧业发展,控制好动物疫病,是各级政府提高人民群众生活质量,满足肉食品需求的一项重要工作,关乎群众健康和社会稳定。动物卫生监督机构正是应政府对动物卫生监督需要,依法设立的行政执法机构,旗下的动物防疫监督检查站,是执行动物卫生监督工作中运输防疫监督的具体职责履行部分,与动物卫生监督机构的行政执法职能密不可分,同样是行政执法。
2存在的问题
1)站址偏僻,交通不便。检查站离火车站有3km,325、314、304、老货场等8个货场需经常巡查,不利于工作的开展。
2)执法队伍薄弱。检查站编制5人,真正投入运输监督工作仅有3人,存在点多人少的状况,执法力量薄弱,影响执法工作正常开展。
3)检测设备条件落后。必要的检测设备近十年得不到添置、更新、升级,使得严格执法与科学检测的有机结合严重脱节。
4)人员素质有待于进一步提高。5个职工中,虽然都达到大专以上文化程度,但2人为20世纪90年代的老中专生起点,加之都长期在基层,新科技、新知识得不到更新。
5)检查站布局不合理。随着铁路建设快速发展,存在火车站多而动物防疫检查监督点少的状况,防疫和检疫监管存在盲区,动物及其产品未经专业部门检查就进入铁路运输,存在动物疫病及畜产品质量安全隐患。
3建议
1)加强队伍建设,提高队伍整体素质。强化执法队伍建设,配足配齐人员。加强执法队伍业务知识和执法技能培训,提高整体执法能力和业务水平。
2)合理布局,全面监管。随着全省的铁路建设步伐加快,动物的交易流动频繁,仅设几个点是满足不了铁路动物防疫监督的需要的。因此要建立点面结合的工作模式,即对各火车站点设立派驻点,同时对各站点加强巡逻和监督。
3)垂直管理,理顺关系。各检查站作为省动物卫生监督机构派出部门,直接服从上级的领导和业务指导,提高单位行政级别,与管理的铁路段、站相对应,便于工作的协调开展。
4)加强设施设备投入,提高监管质量。加大检疫、防疫监管设施设备投入,提高监管水平和办事效率。
5)部门联动,资源共享。建立铁路运输部门、公安部门、动物卫生监督机构合作机制,指定装卸站点,合理布局消毒站点,铁路部门应与动物防疫监督机构联系,检疫票证齐全,经动物卫生监督机构检疫合格,进行消毒后才能进站运输,运输过程中的动物健康状况及时与检查站联系,发现病死畜禽及时进行无害化处理,公安部门配合做好违法案件的查处力度。
6)建立信息网络化制度,提高监督水平。建立全国大监督一盘棋的统一概念,运用现代科技,研发智能路网监控系统,完善防疫检疫信息共享和监督机制,使动物从检疫、运输的整个过程都系统内可查,全程监管。
7)强化监督。铁路监督注重监督检查持证,运输状态,全路重要站点监督,铁路运输信息联网。强化产地检疫的唯一有效性,运输监督的过程监督性。动物运输探索路网监督,重点地点检查或准入道口制度。建立到达地的事后监督和信息反馈制度。
参考文献
[1]黄建初,岳仲明.《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释义及实用指南[M].北京:中国民主法制出版社,2007.
【关键词】生猪;繁殖源头;免疫
动物防疫工作中一切不确定因素的发生,各种复杂环节带来的工作难度,每位兽医防疫人员都是亲身经历的见证者。为此,我们经常思考和探索,力求寻找解决这些困难和问题的突破点和切入点。经过长期的实践和摸索,我们认为在生猪繁殖源头开展防疫活动是解决防疫难和经费紧张的关键举措。
1 当前生猪防疫工作中存在的困难和问题
1.1 防疫工作中存在的困难
(1)农户居住分散,自然条件差,道路崎岖,防疫面广,涉及战线太长;(2)防疫工作量大,防疫人员多,人工费用高,且工作效率低;(3)农户圈舍条件较差,注射难,挂标更难;(4)养殖户文化水平较低,对防疫的认识不一样,总有极少数农户不接受防疫;(5)防疫工作经费紧张,防疫员生活补助偏低,其调度难;(6)兽医站到村组联络协调防疫工作难;(7)防疫反应、死亡补偿等事故调解处理难。
1.2 防疫工作中存在问题
(1)分散免疫中大猪较多,防疫反应和死亡较多,农户对防疫工作容易产生误解和抵触情绪,而且死亡补偿难以按市场标准兑付,开支压力相当大;(2)因经费紧张,兽医站与防疫员经常为报酬问题讨价还价;(3)防疫中除了防疫员工资、防疫反应和死亡补偿外,还有培训、药品、器械、消毒等费用,费用相当紧张,每年都有很大缺口,长此下去兽医站将难以生存;(4)分散免疫还存在一个最大的问题,就是抗体检测达标难。
2 应对措施
2.1 生猪繁殖源头的概念与免疫对象
生猪繁殖源头,是指具有繁殖能力已投入生产使用的种公猪、种母猪,及由此种公母猪繁殖的已达到60日龄的仔猪。
2.2 生猪繁殖源头抓免疫的佐证资料
根据相关资料和实际查证:常规免疫病种中,猪瘟免疫期为6~12个月,口蹄疫免疫期为6个月,蓝耳病免疫期为6个月;仔猪入栏至出栏只需3~5个月时间,这期间80%的生猪在出栏时仍在免疫期内,约20%的生猪超出5个月出栏,可定时补防,口蹄疫和蓝耳病的补防应激反应很少。
饲养种猪的农户疾病阅历多一些,对动物防疫的认知度比较高,防疫工作比较好开展,对猪瘟、蓝耳、水肿等疫病都能做到自主免疫。而其他养猪农户则不同,经见到的疾病少一些,再者中大猪防疫反应多一点,而且养猪不是他们的主要收入来源,久而久之,对防疫的认识就模糊了,不管村干部、兽医防疫员怎么开导、动员都不为所动,因此其工作难度的根源就产生了。
2.3 生猪繁殖源头开展免疫的具体步骤
(1)建立和完善动物防疫工作常态化运行管理机制,严明工作纪律,落实各级职责任务,执行动物防疫工作单项考核管理制度,做到指导常态化、培训常态化、督促常态化、检查常态化和考核常态化。
(2)兽医和防疫人员以种猪头数落实防疫责任,制定严格的奖罚措施,落实防疫任务,务必做到产仔信息准确、防疫信息灵通、防疫档案整洁清楚和完整无误。
(3)加强检疫监督,认真查处,避免生猪进入市场流通或异地交易。认真进行辖区内流行病学调查,发现可疑疫情立即上报,并及时做好各项应急处置工作。
(4)建议当地政府把种猪户动物防疫纳入村干部年度工作考核,将国家政策补助、种猪保险、政府政策倾斜和扶持等优惠政策与动物防疫密切挂钩。
(5)重视相关法律法规和科普知识宣传,经常开展对去势人员、养殖户特别是种猪户的养殖、防疫、疫病防治等专业知识的培训,逐步落实养殖户自主免疫、去势人员协助防疫、兽医和防疫人员补防的新型防疫模式。
(6)因地制宜地制定免疫程序:①种公猪免疫程序;②种母猪免疫程序;③乳仔猪免疫程序(22~60d内完成免疫)。 2.4 生猪繁殖源头抓免疫实际效果
2009~2012年,试验户(阳官3组张霞、陈金华、周有富,阳官4组何世兴、刘忠华、刘忠贵)6户能繁母猪6头,母猪配种前均进行了猪瘟、蓝耳和口蹄疫免疫;种公猪(站职工李小强所喂养)1年2次进行3病预防;所产仔猪在24d时预防猪瘟,32d去势时接种蓝耳病疫苗,出售前57d接种口蹄疫疫苗,连续4年防疫操作程序相同,共计预防仔猪518头,因病死亡1头,其他原因死亡2头;在免疫期内(即130~160d)出栏478头,抽检血样96头,抗体检测合格91头,猪瘟、口蹄疫病弱抗3头,猪瘟弱抗、口蹄疫无抗2头,出栏数占存栏92.8%;161~251d出栏37头,抽血检测抗体,合格24头,不合格13头。
2.5 生猪繁殖源头抓免疫的实际意义
(1)加强了种公猪、种母猪免疫,提高了仔猪免疫和免疫应激能力。
(2)解决了防疫中的困难:①集中、聚点防疫,节省了分散免疫所消耗的时间和费用;②仔猪易保定,注射、挂标难的问题迎刃而解;③防疫反应少,解决了春秋季防疫反应、死亡多、补偿费用处理难的问题;④防疫职责分明,解决了防疫工作层面协调难和防疫联络工作受阻的问题;⑤缓解了防疫经费压力,解决了防疫工作中防疫员难以调度的问题;⑥100%的免疫密度,解决了分散免疫漏防多和抗体难达标的问题;⑦避免了分散免疫中认识差的农户不接受动物防疫的问题。
(3)解决了防疫经费短缺的问题:①减少了防疫员生活补助开支;②解决了分散免疫反应、死亡多、补偿费用高的问题;③解决了分散免疫消毒药物、器械、补助费用等开支项目繁多的问题。3 思考
秋季开展动物防疫的最大优点是气候适宜、动物疫情相对稳定。但分散免疫的最大缺陷是:防疫员经常走家串户,疲于奔波,防疫员往往为防疫1头猪而在农户家的猪舍里追着猪走几十圈,山区农户猪圈卫生条件较差,防疫员经常弄得面目全非;兽医站为了降低反应死亡,要求防疫员防疫时仔细检查,严防疫苗反应事故发生,并把疫苗反应死亡直接与防疫补助挂钩,防疫员因此在工作中畏首畏尾,不敢大胆开展工作,有的虽防疫密度达标但抗体检测不达标,有谎报防疫密度的可能;山区路途偏远,冷藏箱冰块融化,防疫员无法及时更换,导致冷藏箱内温度升高,引起疫苗效价降低,导致抗体难以达标。
从新型农业创业项目,到大学生村官,在这个传统“原绿”行业里,似乎正在或已经发生了一些彻底的变化。在农业行业,现在有哪些职业新机会正在虚席以待?未来又有哪些职位求贤若渴?本刊专访农业部人力资源开发中心向朝阳副主任,请他指点农业领域的“绿色先机”。
三大趋势催生新兴职业
在产业化、标准化、现代化三大主题词推动下,农业领域的职业分工与要求正在发生着变化,新兴职业层出不穷。
专业化和社会化催生新职业不断涌现。例如根据相关规划,在全国所有乡镇均要建立农业技术推广、农产品质量监管和动植物疫病防控三支队伍,农产品质量检验检测员、动物疫病防治员等新职业应运而生,需求量猛增。在农资供应、农产品营销环节,专业合作组织负责人、农产品经纪人、农资营销员已经成为炙手可热的新职业。
随着人们对农产品品质的要求越来越高,高效农业、绿色农业、特色农业正在从概念变为现实,水产养殖质量管理员、畜禽产品检验员、肥料配方师、蔬菜园艺工等成为职业家族的新成员。同时,在农业功能多元化的大背景下,休闲农业、生态农业方面的职业不断发展,乡村旅游导游、乡村旅游经理、沼气生产工等新兴职业受到广泛关注。
此外,在农村社会化服务领域的新职业机会也不容忽视,如农村土地评估员、村级物业管理员、农村住房建筑设计员、村级金融保险员、农村环保员等等,需求量也在不断增大。
据向主任介绍,近年来,农业领域产生了17个新职业,开展了9个新职业的技能鉴定工作,参加技能鉴定的人数不断攀升。而在一些传统职业领域,也正在发生着职业的“升级换代”。农业产业标准的不断提高带来了职业标准的多次修订,特别是绿色、环保等概念提出后,对农产品生产方面的从业人员提出了更高的要求。
最有发展潜力的五大领域
在《国家中长期人才发展规划纲要》中确立了“现代农业人才支撑计划”,根据该计划,农业科研、农业技术推广、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管理、专业合作组织管理和农村经纪方面的优秀人才将得到重点扶持。向主任介绍说,今年已经在十个省开展了该计划中农村经纪人培养的试点工作,湖北等省也根据本地区发展需求制定了相应的人才培养计划。
在农业部有关部门2009年进行的一项调查中,对未来十年有较大发展潜力的农业专业领域和职业进行了预测。生物工程、农业信息技术、农业环境保护、农产品质量安全、公共服务等领域的人才需求将持续走高。而对“田秀才”“土专家”的需求也将快速增长,最具有发展潜力的16个职业主要集中在技术支持与服务方面,并多有绿色与环保方面的较高要求,包括:农业技术指导员、作物病虫害防治员、作物种子繁育员、肥料配方师、农产品经纪人及营销员、农产品质量检验检测员、畜禽养殖员、畜禽繁殖员、饲料检验化验员、村级动物防疫员、水生动物养殖员、水生动物病害防治员、农机驾驶操作工、农机修理工、沼气生产工和沼气物管员等。根据产业发展规模及速度,预计到2020年,上述职业急需紧缺人才425 .3万人。
专业化、复合型人才尽占先机
尽管农业行业新机会众多,但就业吸引力仍然低于其他行业。“主要还是受传统观念的影响,此外工作地点远离城市、收入偏低,也是重要原因。”但向主任认为,随着产业升级,未来在农业产业就业,机遇将大于挑战,特别是畜牧兽医及相关的饲料研发、检验和疫病防控、农产品经纪以及休闲农业方面对人才的需求已悄然出现。
无论从事什么职业,吃苦耐劳的职业精神都是必不可少的,在农业领域更是如此,“此外,‘专业化’、‘复合型’将是在农业就业和发展的关键。”向主任强调,拥有较强的动手能力和一技之长的人才会在这个行业走得更好更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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九大紧缺农业技能人才预测
1 肥料配方师
紧缺度
指从事肥料配方、肥料应用及效果评价等工作的人员。目前,取得相关职业资格的肥料配方师可谓是凤毛麟角,到2020年,农业领域共需要2.8万名这样的专业人才。
2 农业技术指导员
紧缺度
指从事农业技术指导、技术咨询、技术培训、技术开发和信息服务的人员,他们既是田间的知识分子,也是实际的劳作人员。对这类人才的需求将呈现几何倍数的攀升,到2020年人才需求将达到8.4万人。
3 动物防疫员
紧缺度
预防、控制和扑灭动物疫病,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聘用,经兽医主管部门培训考核通过的主要负责动物强制免疫等工作的兽医人员。目前,各地一般有动物防疫员和村级防疫员两级。我国现有村级防疫员10.2万人,预计到2020年人才需求将达到60万人。
4 农产品经纪人
紧缺度
从事农产品收购、储运、销售以及销售、信息传递、服务等中介活动而获取佣金或利润的经纪组织和个人。我国现有农产品经纪人及营销员11.3万人,预计到2020年人才需求将达到45.5万人。
5.农产品质量检验检测员
紧缺度
随着人们对农产品质量的要求日益提高,对这方面检验检测人才的需求也在不断增长,预计到2020年人才需求将达到32万人。
6 农机驾驶和维修能手
紧缺度
农业机械的新技术、新组件被广泛运用到农业中,技术难度越来越大、技能要求越来越高,农机驾驶和维修人才的缺口日益扩大。预计到2020年,我国还需要农机驾驶能手55.8万人、维修能手28.4万人。
7 饲料检验化验员
紧缺度
是指从事饲料的原料、中间产品及最终产品检验、化验分析的人员。畜牧业、养殖业的发展催热了与之密切相关的饲料专业,饲料检验化验人员紧缺,到2020年人才需求将是现有人才总量的5倍之多。
8 沼气物管员
紧缺度
在沼气这一生物质能源蓬勃发展的大背景下,沼气物管员这一新职业应运而生,从业者主要从事沼气建设以及日常维护方面的技术服务工作。未来十年,农业领域还急需30万沼气物管技能人才。
9 作物病虫害防治员
一、指导思想
深入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省、市养殖业工作会议精神,突出抓好生态化养殖、标准化生产、资源化利用,加快推进养殖业现代化步伐,以防检夯基础,以执法树形象,以项目出精品,以作风促转变,全面推进我市养殖业的提质改造,全力打造养殖业升级版。
二、发展目标
2014年全市力争实现出栏生猪105万头以上,增长幅度5.6%,肉牛4万头,增长幅度14.3%;出栏山羊4.92万只,增长幅度5.3%;出笼家禽435.4万羽,增长幅度6.5%;渔业总产量达3万吨,增长幅度3.1%。确保全市全年不发生重大动物疫情和不发生畜禽水产品质量安全事故。
三、工作措施
重点围绕抓好产业促发展,抓好执法促规范,抓好质量促健康,做好2014年养殖业这篇文章。总体工作思路是“突出一个主题,抓好‘四个二’工作”。即要突出推进养殖业现代化发展主题,坚守两条安全防线,加强两项行政执法,做好两个基础产业,壮大两大特色品牌。
(一)突出养殖业现代化发展主题,全面深化转型。深刻领会中央关于全面深化农村改革加快推进农业现代化的整体部署,把养殖业转型作为今年工作重心。
1、转变养殖方式,提高产业化程度。要加快转变养殖发展方式,增强规模发展能力,提升产业档次。一是抓好标准化规模养殖场(小区)建设。抓好2013年度生猪标准化规模养殖场(小区)改扩建、生猪良种补贴和生猪调出大县奖励等项目的实施,全面完成项目建设任务。确保四季农牧发展有限公司2400头种猪场9月底正式生产,推动全市48个现代生猪育肥场建设,带动全市生猪规模养殖比重提高2-3个百分点。二是培育龙头企业和专业合作社。做强肉类加工、湖加工企业,推动养殖业产业化经营、多环节增效。鼓励养殖业龙头企业延伸产业链条,多形式发展标准化生产,使加工企业与养殖基地形成共同发展的产业整体。做好湖地理标识认证,加快发展我市优势品种。加强对养殖专业合作社的引导、扶持和服务,加快养殖专业化、规模化、标准化、品牌化进程,提高集约化水平和组织化程度,加大对养殖专业合作社管理人员的培训,增强市场竞争能力和抗风险能力。三是加大科技推广力度。进一步完善良繁体系和品改网络建设,加强我市两个种公猪站和肉牛品改站监督管理,加快水产良种场升级改造,提高畜禽水产品良种化水平和生产能力。进一步规范种畜禽场生产经营秩序,完善种畜禽场监督管理机制。建立和完善草地资源利用和保护制度,加强草原监理体系建设,实施草食动物品改工程,加大草食动物发展力度。
2、提升工作素质,提高服务能力。一是要提高理论素养,增强大局意识。准确把握国家政策导向,充分认识、理解、执行国家有关方针、政策。当前要做好能繁母猪补贴、无害化处理补贴、燃油补贴等各项利民惠民政策落实工作。二是熟悉业务知识,提高服务能力。要精通疫病防治、免疫注射、采血采样等岗位技能,确保我市养殖业不断稳步发展。塑造一支思想好、业务精的畜牧兽医水产队伍,全力服务于养殖业发展。三是服务广大养殖户,提升养殖从业人员素质。采取联合办学、培训学习、实地指导等形式,实施阳光培训工程、一户一产业工人培训等,提升养殖从业人员的综合素质。使养殖工作者与广大养殖户形成养殖业发展共同体,推进全市养殖业工作的良性循环。
3、正确舆论引导,促进产业发展。重视舆论监督,切实加强行业宣传,重点宣传我市养殖业创新发展、服务群众的好经验、好做法,宣传我市养殖业创业故事,充分发挥典型示范作用,通过宣传树立养殖业在繁荣农村经济、保障市场供应、维护社会稳定的地位与作用。同时,也要增加应对突发事件的处置能力,增强应对媒体的能力,学会善用媒体、善待媒体,借助媒体推进工作,促进我市养殖事业的蓬勃发展。
(二)坚守两条安全防线,保障养殖业健康发展。要继续坚持做好动物防疫和畜禽水产品质量安全监管工作,确保全市无重大动物疫情发生,确保全市无畜禽水产品质量安全事故,确保广大市民吃上“放心肉”、“放心”、“放心奶”等安全食品。
1、牢抓动物免疫。在做好春秋两季动物防疫的基础上,要突出抓好重大动物疫病的常年免疫,做到应免尽免,确保不因免疫不到位而发生重大动物疫情。强化规模养殖场(小区)、大型交易市场等重点防疫工作的责任,明确行政和技术责任人。强化免疫档案管理,切实做到免疫台帐登记规范、免疫证发放到位。加强对规模养殖场自主免疫的督导和免疫效果监测,防止免疫漏洞。在做好动物疫病免疫的同时,注重抓好H7N9禽流感等重大动物疫情的防控工作,确保全市无疫情发生,严防死守将疫情堵在市外。
2、狠抓安全监管。保障养殖业健康可持续发展,认真落实农业部“五不放过”的工作要求,通过加强畜禽水产品质量安全专项整治、指导养殖户建立养殖生产和投入品使用档案、坚持开展生猪尿样“瘦肉精”检测等措施,继续坚持每天按照屠宰生猪6%以上的比例抽检。确保全市无畜禽水产品质量安全事故,保障全市肉品质量安全。
3、加强检疫监督。以规模养殖场为重点,全面开展动物防疫条件审查工作。加强和规范检疫申报、产地检疫、屠宰检疫、引种调运等各项工作。对跨省引进非乳用、非种用和跨市州调运种用、乳用动物,建立县级备案和隔离观察制度。进一步强化从畜禽饲养、运输、屠宰、加工等各个环节的监督管理,重点做好城区、、三个定点屠宰场监管工作。
4、强化疫情监测。进一步健全疫情监测预警体系,建立健全县、乡、村、规模场四级动物疫情测报网络,推进村级动物防疫体系建设。加强疫情监测和流行病学调查,加大对规模养殖场、畜禽养殖密集区、活畜禽交易市场等重点场所的重大动物疫病的监测力度。强化对布病、结核病、狂犬病等人畜共患病的防控。进一步完善疫情应急预案和各种应急措施,储备防疫物资,培训应急队伍,坚持值班制度。加大疫情报告和举报核查力度,依照法规及时准确报告动物疫情。一旦发生疫情,按照“早发现、快反应、严处理、小范围”要求,果断处置,坚决把疫情扑灭在疫点上,并及时做好善后工作。
(三)加强两项行政执法,树立执法形象。围绕2014年“行政综合执法年”主题,强力推进畜牧兽医和渔业渔政综合执法。
1、整合资源建设队伍。通过积极整合养殖业整体执法资源,进一步强化执法队伍建设,强化执法装备,不断改善执法条件,提高检验检测能力,推进检验检测体系建设,完善执法工作制度,加强执法监督管理,有效促进养殖业法治化建设,逐步达到“以法促检,以检促防”的基本要求。通过开展综合执法,让广大人们群众心目中形成“畜牧兽医110,食品安全守护神”的新概念。
2、依法行政提高效能。一是按照《省政府服务规定》的要求,严格规范行政审批行为,增强服务意识,做到依法服务、主动服务、优质服务,不断提高服务效能,严格按照办理程序限时办结。二是扎实推进畜牧兽医和渔政综合执法,严格规范执法行为,严禁以罚代法、越权执法、索拿卡要等不法行为。动物检疫监督人员一定要严格遵守“六条禁令”,一定要严格执行同步抽检,坚决杜绝买卖票证等违纪违法行为。要改善执法条件,重点加强质量检验检测系统、动物防疫体系、渔政执法体系和兽医实验室建设,着力建设标准化基层动物防疫站、动物检疫申报点。继续加强渔政信息指挥体系建设,改善渔政执法条件,提升安全监管应急处置能力。
3、加大力度确保安全。一是落实监督责任。依托养殖业综合执法大队,加强信息员队伍建设,实行举报有奖制度,发挥社会力量,增强执法行动的针对性、有效性。落实执法责任制,完善监督机制,提高依法行政能力和水平。二是监管与整治相结合。坚持日常监管与专项整治相结合,严厉打击逃避检疫和经营销售病死动物及其产品的违法行为,严厉打击违法生产、经营使用三聚氰胺、瘦肉精、硝基呋喃类、孔雀石绿等违禁物的行为,确保市民吃上安全畜禽水产品。三是提升渔政管理水平。层层落实渔业安全生产责任,严格实行捕捞许可证制度,在我市辖区翠江流域和珠江流域全面推行禁渔期制度,组织开展打击非法捕捞专项整治行动,有效保护渔业资源。
(四)做好两个基础产业,加快转变步伐。保障全市养殖业健康稳定发展,抓好畜牧业和水产业发展基础工作。
1、要加快畜牧业现展步伐。一是要继续壮大生猪产业。通过扶持市四季农牧发展有限公司种猪场现代养殖企业的建设,引导全市养殖大户发展现代养殖,推动今年在我市现代生猪育肥场跨越发展,进一步提高我市生猪产业整体竞争力和抗风险能力,继续做好生猪调出大县基础工作。二是加强草食动物开发力度。以养殖户为投资主体,政府采用以奖的方式推动草食动物养殖业发展。2014年按照种草养畜、圈养育肥的养殖模式,计划新建常年存栏50头种牛、年出栏肉牛200头以上的标准化牛场2个,常年存栏250只的种羊场2户,积极创建国家和省级牛羊健康养殖示范场。
2、要高起点谋划养殖业发展方向。严格按照养殖区域规划发展养殖业,严禁在禁养区新建养殖场,推动禁养区、限养区养殖场向宜养区转移。2014年重点抓好江白公路沿线生猪养殖场的关停或搬迁工作,促进养殖生产与环境保护的协调发展。新建标准化规模养殖场要做到选址合理、人畜分离、生产区与生活区分开、净道与污道分离、隔离屏障良好、防疫设施配套、粪污无害化处理到位。水产健康养殖示范场,要做到场内排灌设施和水处理系统良好,塘坝湖泊等基础设施完善,水质环境优良,管理制度完善。出台《生猪规模养殖场目标管理考核办法》,将生猪生产、防疫检疫、质量安全、无害化处理等工作有机结合起来,进一步完善生猪调出大县奖励资金管理和使用办法,加大生猪规模养殖场的监管力度。大力推广“猪-沼-果(、林)”等生态养殖模式和高床水泡粪等先进养殖技术,大力倡导发展林下养殖业和休闲渔业,推广利用粪污生产有机菌肥的新工艺,加快推进市养殖业粪污综合治理工程,实现养殖业粪污“零排放”。
3、要夯实湖渔业产业基础。要进一步推动湖渔业产业提升,在巩固“四大家”繁育场建设的同时,重点要抓好三文、鲟等种苗特种孵化场的建设,解决制约我市三文和鲟产业进一步发展的苗种供应问题。开展翠江流域河段春、夏、冬三季人工增殖放流苗种的组织与管理和人工增殖放流活动,确保今年内放流苗种1000万尾,人工放流资金不低于400万元。
(四)壮大湖两大特色品牌,凸显品牌效应。依托湖优质水资源条件,继续打造湖冷水品牌和湖地理标志品牌。
关键词:野生动物;食用野生动物;法律完善
从我国有关保护野生动物法律的情况来看,仍然存在对野生动物的危害行为不够重视的情况,虽然对一些危害行为进行了规定,比如出售、购买等,但对食用行为几乎没有规定,《刑法》《动物检疫法》等其他有关法律规章对食用野生动物的规制也不够具体和严密,惩罚力度不够,在现实的实施中仍然存在诸多问题。销售野生动物行为规制的不严密,食用行为规制的缺失,放纵了食用野生动物的行为。那么,我国关于食用野生动物的法律存在哪些问题?存在问题的原因有哪些以及如何解决当前存在的问题?本文拟从以上几个部分对此进行探讨,以期解决有关食用野生动物相关法律存在的不足。
一、严禁食用野生动物相关法律存在的问题
食用野生动物的相关条文散见于不同的法律之中,当前没有任何法律可以完全覆盖这种行为,要推动食用野生动物相关法律的完善,首先必须深入对规制食用野生动物的行为进行诊断。具体而言,严禁食用野生动物相关法律存在以下问题:
(一)“野生动物”概念的界定不适宜
根据我国《野生动物保护法》①的规定,其对野生动物的保护范围有着严格的限制条件,仅限于《野生动物保护名录》中的野生动物,其他相关保护条例以及《刑法》中的规定都是以《野生动物保护法》中的规定为基础界定的。将野生动物的范围进行限定,缩小了野生动物的保护范围,并不利于对野生动物的保护。首先,《野生动物保护法》保护范围以外的野生动物得不到有效保护。生态系统是一个相互联系、环环相扣的圈子,任何生物在其中都有它的作用所在,那些不被保护的野生动物,可能会受到人为的伤害,影响生态的平衡。其次,有关珍贵、濒危的陆生、水生野生动物的名录没有随着现实情况的变化而进行动态更新,很多内容已经滞后于物种种群的变化,势必会产生对野生动物保护不到位的情况。最后,对有特别价值的陆生野生动物的界定主要见于《国家保护的有益的或者有重要经济、科学研究价值的陆生野生动物名录》中,但该名录制定于2000年,到现在为止经过了20多年的发展,但该名录尚未进一步修改,与野生动物保护的实际情况已经相去甚远。因此,将“野生动物”仅仅限定在一定的范围,对其他野生动物保护力度较弱,可能会引起人类对其他野生动物的滥捕滥杀进而食用的行为,当这种行为没有得到法律的严密规制,其他野生动物最终将成为濒危动物,生态系统可能也会走向失衡。
(二)相关法律缺少对需求端的管控
有关野生动物保护的法律大部分都是对供给端进行规制,而对需求端的管控相对较少。立法对食用野生动物行为在一定程度上进行了规定,但是规定条款较少,难以对违法者的违法行为完全涵盖,而且规定过于宽泛,可操作性不强,现实中鲜有食用野生动物者被处罚[1]。根据《野生动物保护法》①的相关规定,对于公民购买特定野生动物的行为,根据情节来确定是处以行政处罚还是刑事处罚。此外,《刑法》中规定的各种有关捕杀野生动物的罪名,第三百四十一条、第三百一十二条的司法解释②规定,都对保护野生动物的行为制定了相关处罚措施,但是这些法条主要禁止的是为了食用而购买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的行为,重点在于“购买”,对于食用野生动物的行为,仅仅只是一笔带过,规定得非常模糊。其他相关法律中也未对食用野生动物的行为规定法律责任。无论是法条的规定,还是司法解释,有关野生动物保护的法律都重在于对销售行为的规范,而对食用野生动物的行为缺少明确的指引。
(三)有关食用野生动物的相关法律衔接不足
由于野生动物自身可能会携带多种病毒,因此会引发公共卫生安全事件,有关野生动物保护的法律法规应该筑成一张严密的法网,严格规制食用野生动物的行为。《野生动物保护法》以及以该法为基础的相关条例和《刑法》规定,初心都在于对野生动物的保护,《动物防疫法》《传染病防治法》等重点在于对疫病的预防和控制,这些法律法规之间缺少紧密联系,因此未能在保护野生动物和防控疫病之间创造一种平衡。《食品安全法》第二十四条规定了禁止生产经营的产品,其中包括国家为防病等特殊需要明令禁止生产经营的食品,会产生传染病风险的野生动物也应当属于这一类,但《野生动物保护法》《动物防疫法》以及《传染病防治法》都没有相关法律条文明确规定禁止食用有传染病风险的野生动物。同时,《野生动物保护法》《畜牧法》《动物防疫法》《渔业法》《食品安全法》等法律对动物的定义尚未实现内在统一,无法确保无缝对接。
二、严禁食用野生动物相关法律存在问题的原因
(一)《野生动物保护法》的立法目的所造成的局限性
立法目的,是立法者通过制定法律文本,意图有效地调控社会关系的内在动机,它既是法律创制也是法律实施的内在动因[2]。《野生动物保护法》第一条即是规定了其制定法律的目的,在该立法目的的支配下,以《野生动物保护法》为基础的有关食用野生动物相关法律所建立的法的秩序就存在一些漏洞,立法目的存在的这种漏洞,就造成了对野生动物界定的范围过窄,从而不利于对野生动物的保护。首先,有关保护野生动物法律的保护对象仅为法律规定的种类,那么食用野生动物的相关法律就仅仅停留在了对野生动物的个别保护,而忽视了保护整个野生动物群体。其次,根据这一立法目的可知,相关法律没有贯彻平等保护的原则,只保护了部分法律规定的稀有动物,而忽视了保护其他野生动物,违背了维护生物多样性和生态平衡的目的。最后,该立法目的视角单一,缺乏从公共卫生安全的视角开展野生动物的保护。
(二)对野生动物“重利用,轻保护”的立法理念
有关销售食用野生动物的相关法律缺乏对需求端的管控,主要在于对野生动物存在着“重利用,轻保护”的立法理念。我国有关野生动物保护的法律都是基于对资源的有效利用而制定的,像《野生动物保护法》更多的是对野生动物经济价值的保护,但是却忽略了野生动物在生态、物种中存在的作用。2016年修改的《野生动物保护法》去除了将野生动物作为资源的规定,在一定程度上是对野生动物保护的一种进步,但实际上,在这些规定背后所表达的思想,是对野生动物更大程度的利用。根据《野生动物保护法》第二十七条③规定,野生动物仍然是作为一种资源在进行保护和利用,其他许多条例也规定了对野生动物的猎捕行为,这些条文看似是在保护野生动物,实则是为了对野生动物更好地进行利用。
(三)现行法律存在与社会发展不相适应的情况
《野生动物保护法》自1988年来经过了四次不同程度的修改,2004年和2009年对该法的修改都见于细微之处,是为了适应其他法律的变更。2016年新修订的《野生动物保护法》进行了大范围的修改,它部分调整了立法目的,修改了很多基本内容,更改了一些保护标准,增设了一些新的规定,并强化了法律责任[3]。2018年对《野生动物保护法》的修改主要集中在对检疫条款的细微调整,以及修改了处罚的行政机关。纵观《野生动物保护法》的四次修改,除了2016年对其进行了大范围的修改,其他几次修改都未涉及实质内容,经过了三十多年的发展,《野生动物保护法》已经跟社会存在脱节。《刑法》自1997年来几经修改,但有关野生动物保护的条款变化不大。野生动物的情况经历了二十多年的变化,随着人们对野生动物的破坏以及自然环境的变化,野生动物的现实情况也发生了许多变化。因此,在社会经济条件不断发展的情况下,对野生动物的保护也会产生不同的要求,现行法律已经与社会发展不相适应。
三、严禁销售食用野生动物相关法律的完善建议
在现在这样一个物质充足的现代文明社会,猎食野生动物已无太大必要,但事实上还是有很多人,或是出于猎奇心理,或是听信野生动物肉鲜味美的民间言论而食用野生动物,面对这种现实,迫切需要对销售食用野生动物的相关法律进行完善,基于以上问题,主要可以从以下几个方面进行完善:
(一)扩大对“野生动物”概念的界定
目前我国有关法律法规中所保护的野生动物,仅限于《野生动物保护法》规定的内容,根据立法目的,对国家重点野生动物的保护,是对野生动物进行利用,从而推动人类社会的发展,这是“重利用,轻保护”的思维惯性。但是否为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和“三有”动物不应该成为对野生动物保护的标准。国际上对野生动物的定义为“所有非经人工饲养而生活于自然环境下的各种动物”,而在我国,存在着野生动物和人工繁育野生动物的概念。但是,既然有些野生动物已经被允许人工养殖,根据国际上对野生动物的定义,这些被豢养的动物只能算是一种“特种养殖经济动物”。对野生动物的划分管理应该以来源而非物种,在这种划分下,对野生动物的管理才能有效,也有利于对养殖业的保护。因此,对野生动物的定义应当进行扩大,但不能无限扩大,用“概括+列举”的方式,将《野生动物保护法》第二条第二款更改为“本法所规定的野生动物,是指所有的陆生、水生非经人工饲养生活于自然环境下的动物”。其他以《野生动物保护法》为基础制定的法律法规也应当一并将野生动物的概念修改。
(二)实施全链条管控,不仅对供求端的行为
进行规制,还要增加对消费端的法律规制2003年,很多学者提出修改《野生动物保护法》的建议,“全面禁食野生动物”也被提及,但2004年对《野生动物保护法》进行修改时,并没有采纳这种倡议。在2016年,对《野生动物保护①《野生动物保护法》第三十条。法》的修订时,增加了对违法经营和食用野生动物的规定,但是根据《野生动物保护法》第三十条的规定①,其所规制的只是购买行为,而缺少食用行为,因此,即使2016年对法律的大修上,《野生动物保护法》已经进行了一定程度的完善,但随着社会的发展,以及立法者对具体社会情况认识不足,法律规定仍然存在着与社会发展不相适应的地方。因此,面对这样的现实情况,应当对销售食用野生动物相关法律进行修改。在《野生动物保护法》中,应当明令禁止生产、经营、运输、携带野生动物及其制品制作的食品,在民法中规定食用野生动物的民事赔偿责任,在《刑法》第三百四十一条增加因食用野生动物造成严重后果行为的刑事责任。
(三)完善食用野生动物相关法律的衔接
基于现实的法律情况,在接下来的立法工作中,应当在《传染病防治法》中增加对可能引发疫情传播的野生动物的禁食的规定,即只要可能成为疫源体,都应该受到《传染病防治法》的规定。同时,现行《刑法》也应当扩充对野生动物的保护,可以将非法捕猎、杀害,非法收购、运输、出售某些病毒传播高风险的一般野生动物及其制品的行为以及加工、制作某些病毒传播高风险的一般野生动物及其制品用于食用的行为规定为犯罪,并处以相当的刑罚[4]。2020年1月27日,最高人民检察院了《关于认真贯彻落实中央疫情防控部署坚决做好检察机关疫情防控工作的通知》,要求各级检察院要结合公益诉讼检察职能,积极开展源头防控。一方面严惩非法捕猎国家保护的野生动物的行为,注意发现野生动物保护中存在的监管漏洞,积极稳妥探索拓展野生动物保护领域的公益诉讼。检察机关作为国家的公诉机关,有义务履行其监督职能,保护国家和社会的利益,与威胁人类生命安全的行为作斗争。基于此,应当对公益诉讼相关法律规定进行修改,扩大公益诉讼的范围。
参考文献
[1]毛涛.全链条管控食用野生动物行为[N].中国环境报,2020-02-06(3).
[2]刘风景.立法目的条款之法理基础及表述技术[J].法商研究,2013,30(3):48-57.
[3]李丽.聚焦新版《野生动物保护法》[J].生态经济,2016,32(8):10-1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