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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月15日23时27分,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和田地区于田县发生5.5级地震,震源深度6公里。10个小时后,当《小康》记者来到民政部国家减灾中心时,这里的工作人员早已完成了对此次地震灾害的灾情评估报告。
在2011年“国际减灾日”即将来临的时候,民政部国家减灾中心副主任范一大、数据中心副主任张云霞、评估与应急部副主任吴建安等共同接受了《小康》杂志的采访,揭开国家减灾中心的运转流程。
卫星看得全,飞机看得清
《小康》:我们看到国家减灾中心办公楼二楼的综合减灾业务平台,依次被划分为卫星遥感、航空遥感、多媒体、灾害评估、信息管理与服务、综合研判等六大业务区。这些区域的功能分别是什么?
范一大:我们的业务流程与这些区域的走向是一致的。我们在这个大平台上开展工作,走廊西侧是主机房,我们平时是进不去的,里面是支持存储和内、外网的服务器,相当于供血的心脏,接下来的这些区域相当于血管、经络、器官。
遥感业务区包括卫星遥感和航空遥感,没有灾情的时候,这里基本上就处于监控状态,发生灾情后,飞机、卫星就到位了,这里的工作人员就会开始处理数据,之后将分析结果推送到灾害评估业务区,数据中心获得的地面信息,经过分析后也被推送到灾害评估业务区,这就叫天、地、现场三方面信息一体化。
评估与应急部进行各类灾情的评估,评估到一定程度后,有些评估工作如果还需要进一步分析、会商、研究,就推送到综合研判区。
《小康》:飞机和卫星在获取灾害信息方面的作用有何不同?
范一大:卫星更高一些,“站”得高,“看”得远,“看”的范围会更大,但是卫星“看”到的地面信息不如飞机清楚。一般发生大范围灾害,比如说大的洪涝灾害、旱灾、雪灾时,我们就会通过卫星遥感监测的手段,先确定灾区的范围,观察哪个地方可能是重灾区,做出初步的判断。掌握了重灾区的情况后,我们再利用航空遥感的手段,对重灾区进行更为精细的监测,最后利用地面调查统计手段,派出工作组到现场做进一步的核查。也就是说,我们综合利用天(卫星遥感和航空遥感)、地(地面调查统计)、现场(派出的灾区现场工作组)等一体化的业务体系,对自然灾害进行监测、预警和评估。
灾害前后都要进行的“科学评估”
《小康》:灾害评估的范围包括哪些方面?在时间方面,一般是在哪个时间节点对灾害进行评估?
范一大:我们所开展的是灾害综合评估,主要包括灾害范围的界定、划定范围内的实物量评估和直接经济损失评估。灾害评估不仅仅是灾害发生之后的应急快速评估,还包括灾前的风险评估、灾情基本稳定后的损失评估,以及恢复重建过程进度评估、冬春需救助人口评估等等。
吴建安:我们的评估工作主要分为三大类。第一类是灾前评估。一方面是长期的灾害分析、评估,包括不同灾害在全国的分布、各地灾害的形势分析,等等,比方说我们现在要做全国灾害区域的概况,对各个区域的灾害风险有了认识后,就会知道哪个地方的风险高,哪个地方需要加强备灾管理。另一方面是在某些灾害发生前,我们利用一些基础地理数据、气象数据、历史灾情数据等进行灾前风险评估。比如说,在台风登陆前的几天,我们会对台风的影响范围、路径走向以及影响人群、经济损失等进行预评估,为当地的救灾决策提供依据。
第二类是灾后评估。根据《国家自然灾害救助条例》,对于较大的自然灾害,中心一般都要进行快速评估。例如地震灾害发生后,我们通常会在一小时左右对灾害影响作出初步评估,具体包括受灾范围、受影响人口数量、房屋倒损程度等。此外,我们还会根据救灾应急工作的实际需要,对灾害过程进行动态分析与评估。
第三类是针对重特大自然灾害,例如四川汶川特大地震、青海玉树地震、舟曲特大山洪泥石流灾害等进行综合评估。比如,四川汶川特大地震影响范围高达50万平方公里,我们在做范围评估时就划分出了极重灾区、重灾区和一般灾区。除范围评估外,综合评估还包括受灾害影响区域内的实物量评估、直接经济损失评估等等。
范一大:重特大自然灾害发生后,我们一般会在综合分析四套数据的基础上开展综合评估。一是对地观测数据,主要包括卫星遥感、航空遥感等灾区空间观测数据;二是灾区地方政府以统计报表形式上报的数据;三是灾害管理有关部门提供的关于灾区经济、社会等方面的统计数据;四是我们派出的现场评估工作组实地核查数据。这些数据在评估过程中相互比对、分析、验证,最终通过灾害损失模型计算得到综合评估结果。当然,在评估过程中,我们还会听取专家和有关部门的意见。
50万灾害信息员遍布各地
《小康》:我国是灾害多发的国家,国家减灾中心在获取灾情信息方面,除了依靠专业力量外,是否也依靠了普通民众的力量?
张云霞:我们有一支覆盖全国的灾害信息员队伍,目前总人数达到50万人。为了规范灾害信息员队伍的管理,我们在近几年推行了职业资格认证制度,需要通过一定的培训、考核来获取职业资格,之后再从事这项工作。这支队伍真正确保了全国各地的灾情信息能够及时收集、及时报送。
《小康》:灾害信息员主要承担着哪些任务?
张云霞:灾害信息员除了灾害信息收集之外,我们通过与中国气象局共建,也让我们的灾害信息员承担起灾害预警信息的工作,很多省市已经开始了这项工作的试点。这就意味着,在面临重大灾害风险时,灾害信息员要及时传递上级部门的灾害预警信息,组织老百姓进行紧急疏散,甚至在灾害发生后要承担一部分的紧急转移安置和恢复重建工作。
《小康》:在8月15日闭幕的“国家综合防灾减灾战略研讨会”上,有专家呼吁将综合防灾减灾上升为国家战略。请问范主任,在防灾减灾工作中,有哪些是需要综合统筹考虑的?
创新案件质量管理体系建设
检察工作最基本的形式是办案,办案质量是评价检察机关最基本的元素,办案质量是核心。
完善办案过程监控机制。重点监控诉讼程序是否合法、案件定性和适用法律是否正确、证据是否符合法定条件、扣押款物处理是否合法,案件归档是否及时、法律文书制作是否规范等,把住案件流程质量,实现案件管理的规范化;
建立案件预警机制。加强对重点案件、敏感性案件、某类案件的异常情况以及不捕、不诉、无罪等案件不正常上升情况的信息收集、反馈和预警;
建立总结评估机制。要按季度、年度对案件质量进行汇总分析、评估,找出案件中的进步与不足,做到定期反馈和改进;
完善内部监督制约制度。把办案流程、工作规程的遵守,工作方式的运用,法律文书的制作以及工作纪律、作风、社会效果、廉政建设等方面纳入监督范畴。
创新职务犯罪情报信息工作机制
职务犯罪案源短缺,群众举报线索量少、质次、成案率低已成为困扰当前职务犯罪查案工作的一个“瓶颈”问题。
建立线索类情报信息采集机制。重点抓好情报信息整合,包括纪委和行政执法部门移送的线索、群众举报的线索、其他院移送、上级院交办的线索以及在社会交往中如协查案件获取的线索等,加强对案件线索来源、被举报人的有关情况、举报反映的主要问题、线索的处理情况进行储存、整理和研判;
建立重点项目类情报信息采集机制。广泛收集“三机关一部门”的权力运作情况,如公安机关、审判机关执法情况信息以及行政执法单位重要的审批项目情况、行政处罚情况等信息;
建立行贿人档案资料库。包括行贿人基本情况、行贿对象、行贿主观目的、行贿手法和行贿结果等内容,多次录入的可作为重点监控对象;
完善情报信息管理机制。抓好情报信息内容的管理和人员的管理,情报信息管理要便于快速检索和使用。确定专门部门专门人员负责,实现情报信息人员的专业化。
创新民行检察多元化监督机制
检察长在2010年全国第二次民事行政检察工作会议上明确要求,实现民行检察工作跨越式发展,就必须着力构建“以抗诉为中心的多元化监督格局”:
牢牢把握抗诉这个中心。落实到基层检察院,通过推行民行申诉案件合议会诊制度,组织青年干警、邀请专家学者对重大疑难复杂案件进行会诊,深化民行案件法律文书改革等措施,提高办案质量,为上级院抗诉成功打牢基础,提高抗诉案件改变率;
加强“检调对接”机制建设。坚持抗诉与息诉并重,在依法履行法律监督职能的同时,依托“大调解”工作体系化解社会矛盾纠纷,对民事申诉等案件,在查明事实、分清是非基础上,努力促成双方当事人达成和解,努力做好息诉维稳工作;
充分发挥再审建议的作用。通过完善再审案件情况的跟踪机制,加强庭前庭后与法院的交流沟通,促使法院采纳再审建议。对于法院不采纳再审检察建议的,必要时向上级院提请抗诉或建议提请抗诉。同时,探索运用纠正违法通知书、提出检察建议等方式,加强对审判活动、执行过程的监督;
延伸民行检察监督触角。针对国有资产流失问题,积极开展民事督促工作。对一类民事案件反映出的问题,从促进社会管理的视角,提出建议,帮助相关部门堵漏建制、规范管理。
创新社区检察室工作机制
社区检察室是检察机关实现检察工作服务大局、深入基层、贴近群众的一项重要举措。
注重监督长效机制建设。加强与公安派出所、人民法庭配合监督的制度建设,确保监督工作的长效;
注重社区维稳工作机制建设。加强与街道及镇党委政府、村、社区等信息互通,畅通渠道,加强法制教育;
注重社区矫正监督配合机制建设。加强与社区矫正机构和人员的联系,建立良性互动机制;
注重与内设职能部门互动机制建设。涉及维稳、民行案件申诉、监外执行罪犯五类人管理的监督、举报宣传、社会治安综合治理等职责,与内设部门相互交叉和重叠,要加强沟通,对外形成统一意见,杜绝“各自为块”的现象。
创新区域性统一执法指导机制
司法实践中,存在“同案不同诉”“同案不同判”等现象,案件当事人得不到公平的对待,法律适用的统一性受到质疑,甚至发生执法司法人员不公不廉等情况。
完善案例的选择机制。案例选择要有指导意义和说服力,着重选择疑难复杂案件、新类型、新罪名案件、总结成功经验的和有瑕疵缺陷的案件且已判决生效的案例;
完善案例经常性机制。要充分发挥公安机关、检察机关、法院进行案例的主导机制,每阶段有计划地轮换组织典型案例,保持区域性案例的工作常态;
完善案例的辅助机制。针对适用法律错误、证据非法采集、欠缺导致撤诉、无罪、错误裁决以及程序上有瑕疵缺陷的案件,在启动纠错机制的同时,要对承办人员、承办部门予以一定范围内的通报批评,避免“你发你的、我错我的”的情况。
创新涉诉未成年人综合救助机制
未成年人刑事检察实践20多年来,工作机制不断创新,非刑事化、轻刑化成为未成年人刑事诉讼工作的主流,未成年人权益保护工作不断得到强化。
建立未成年被害人救助机制。坚决打击以未成年人为犯罪对象的犯罪活动,注重主动听取未成年被害人、监护人或诉讼人对案件处理的意见和要求。着重探索如何通过经济、心理求助和法律援助等方式,全面开展被害人救助工作。救助基金可建立政府型基金和公益性基金两种形式,由政府拨款或借助社会力量募集;
完善涉罪未成年人救助机制。完善非羁押措施风险评估措施,深入开展社会调查,落实法律援助、亲情会见、生日祝福等人性化办案方式,强化诉前、庭审中的检察教育工作,用好缓刑量刑建议权,加强判决生效后的跟踪回访,积极开展社区矫正帮教等工作。
创新监外执行罪犯重新犯罪调查机制
基于被判处管制、剥夺政治权利、宣告缓刑、裁定假释、决定暂予监外执行(含保外就医)“五类监外执行罪犯”人数多、分布广、居住分散、监管难度大,容易导致脱管、漏管、失控,甚至发生重新犯罪的现象,创新监外执行罪犯重新犯罪调查机制,是加强对“五类监外执行罪犯”监管的一项有效途径。
建立监外执行罪犯情况档案。有必要对每名监外执行罪犯建立起包括罪犯基本情况、交付执行、罪犯辖区分布和公安机关监管、变更执行、终止执行、违法纠正等信息的档案,掌握监外执行罪犯的底数;
建立监外执行罪犯重新犯罪信息库。以开展个案调查为基础,按照一定的年限,如把三年内重新犯罪的监外执行罪犯的居住地、年龄、家庭、就业状况等材料,并按城镇、农村进行分类、整理,形成信息档案,加强针对性;
建立总结分析通报机制。按照“一案(事)一查一纠”的工作方法,着重围绕监外执行罪犯重新犯罪的年龄结构、涉案罪名以及判处结果等情况,总结监外执行罪犯重新犯罪、收监执行、脱管漏管情况,分析原因、排查问题,提出建议和措施,形成调研报告,加强与职能部门的联系和通报,积极防范、纠正监外罪犯脱管、漏管情况。
创新人才培养和引进工作机制
加强检察人才梯队建设。围绕干警的年龄结构、学历文化、专业素养、工作业绩、培训学习、品德作风等方面,加强队伍状况的综合分析,研究人才培养工作对策。
加强检察人才引进和专业化建设。从优化结构、培养高层次人才、提升专业办案能力等方面出发,按需设岗,以岗进人,综合运用招录、调动、交流等方式,引进急需的人才。实行重大疑难案件公开选拔案件承办人制,打破案件科室界限,使有能力者领导、指挥办案,并在全院范围内接受监督。加强优秀侦查能手优秀公诉人评选,加强干警的一专多能锻练和专业化建设,培养出一批业务“尖子”或骨干;
加强检察文化育人机制建设。要针对检察实践中热点、难点问题或重大理论问题,通过举办“检察论坛”、“青年法学论坛”、参与课题调研,展开学述研讨,交流工作思想。通过邀请法学专家专题授课、案件讲评、现场解答,扩大专业视野,提高解决实际问题的能力,以检察文化建设来促进检察人才建设。
一、工作思路
牢固树立“震情第一”的观念,紧紧围绕全县的重点工作,切实加强地震监测预报、震灾防御、紧急救援三大工作体系建设,有效提高全县的地震监测和应急反应能力,服务全县社会经济发展。进一步加大地震安全宣传教育,完善地震灾害管理机制,依靠科技、法制、全社会力量,不断提高综合防震减灾能力,全力做好地震突发事件处置工作,切实保护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安全。
二、工作措施
(一)加强台网维护管理,不断提高地震监测预报水平
强化措施,规范管理,提高观测资料质量。依托现有监测手段进行综合分析,及时准确地向市地震局报送监测资料,定期向上级提出震情趋势会商意见。报送电磁波资料300份,报送会商意见42份。及时掌握震情,对省市提出的震情预测意见及时报送县委县政府。加强台网监测管理,实行24小时震情值班,确保工作人员在岗、仪器设备正常、数据处理准确,为地震监测预报提供及时、准确、连续、可靠的观测数据。
(二)开展地震科普知识宣传,提高全民减灾意识
按照“积极、慎重、科学、有效”的原则,统筹宣传资源,5月12日在县城东大街、文化广场举行了防震减灾宣传教育活动,摆放地震科普知识版面20块,悬挂防震减灾宣传横幅3个,发放地震知识读本5000本、地震科普知识宣传材料10000份。通过赠送《防震减灾图册》、分发地震知识宣传材料,进一步增强人民群众防震减灾意识,全面提高全民防震避震、自救互救和地震灾害综合防御能力。
(三)加强地震应急演练,提高抗震自救能力
联合县消防中队在实验中学、东关小学等城区学校进行应急演练,制订了较为科学的演练方案。演练前,对老师学生进行了培训,进一步明确了疏散集合地点、疏散顺序和注意事项,要求师生一切行动听指挥;演练中,各配合单位各司其职,到达规定的位置,完成各自的任务;演练后,组织开展讨论,总结成绩,寻找差距,不断丰富地震灾害的“实战”经验。演练活动是对我局《地震应急预案》的又一次检验,不仅落实了应付自然灾害事件的防范措施,而且也提高了实际应对和处置实发安全事件的能力。
(四)赴震区开展调查工作
6月3日18时11分,在阿拉善盟阿拉善左旗(北纬37.99度,东经103.56度)发生5.0级地震,震源深度15公里,我县震感强烈,距我县最近的居民点为南湖镇南井村,直线距离约26公里。地震发生后,我局及时向县委县政府报告震情、第一时间派出现场工作队赴震区开展调查工作,没有发现人员伤亡、房屋倒塌和财产损失情况。
(五)开展“百村万户大走访大调研”活动
县委、县政府“百村万户大走访大调研”活动动员会后,县地震局根据动员会议精神,结合本部门实际,早部署、早安排、早启动、迅速成立“三同”活动领导小组,成立工作组,精心制定活动方案,并迅速进驻重兴镇扎子沟村,正式拉开以“送政策、访民惰、办实事、促发展”为主题的活动序幕。饱含着对人民群众的深情,采取召开村民大会、座谈会等方式,积极宣传政策,按户走访、联户座谈,将中央、省委、市委、县委有关文件精神送到村干部手中,将强农惠农政策进到农户家中。经过一个多星期的连续奋战圆满完成驻点村309户的走访民情工作。召开驻点联系村党员干部和村民大会、座谈会3次,填写调查表309份,送出《惠农政策汇编》手册309份,撰写民情日志近35篇,掌握了民情民意100余条,走访调查入户率达到100%。
(六)提升机关办事效率,全面完成各项工作任务
认真执行依法行政各项制度,严格落实行政执法责任制,无行政执法错案发生。严格落实工作责任制,积极协调处理案件,党务、政务及时公开,内部财务管理规范,工作作风扎实,办事效率显著提高,无工作作风方面的违纪违规问题发生。全面落实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无违法违纪案件发生。
三、工作成效
(一)严格依法行政,履职能力进一步提高
一是地震工作步入法治化轨道。贯彻实施防震减灾法律法规,推进当地防震减灾法制建设,进一步规范全县地震行政许可工作,严格依法行政,以高度负责的精神把好建设工程的抗震设防关。逐步健全执法队伍,有计划的开展执法人员培训,建立健全科学有效的防震减灾法规大众教育机制。结合实际,先后制定了《县十三五防震减灾规划》、《县地震灾害应急处置操作手册》等文件,进一步明确了地震应急工作流程,完善了地震应急管理制度,落实了地震应急工作职责,加速推进了地震应急工作法治化建设的进程,县镇村三级干部和防震减灾成员单位应对地震灾害的意识和能力进一步提高。
二是地震工作组织领导进一步加强。县防震减灾领导小组同县抗震救灾指挥部为“一套班子,两块牌子”,县和镇都成立了防震减灾领导小组,并实行动态管理。目前,民政、卫生、消防等防震减灾领导小组成员单位基本建立应急组室,地震应急救援工作有专人负责。全县18个镇配备防震减灾助理员,部分村社配备地震安全员。
三是地震规划管理逐步完善。围绕县委、县政府的中心工作,加强与省市地震工作对接,加强与相关部门沟通,组织力量,全面科学地制定防震减灾规划工作。加快探索县级防震减灾工作管理新机制,稳步推进县镇地震预测、减灾等基础性工作,督促协调发改、规划、建设、土地等部门切实把抗震设防要求和地震安全性评价工作纳入基本建设管理程序。
四是地震灾害应急基础与灾情速报体系基本形成。对全县中小学校舍地震安全排查鉴定工作进行了排查,并组织多部门协同开展了地质灾害检查、消防安全检查等活动,对学校、医院等人员密集场所及时开展安全隐患排查,对重大基础设施、生命线工程和次生灾害源进行险情排查。加大“三网一员”建设力度,健全县、镇、村三级地震灾情速报网络建设,加强各种应急通讯设备、设施、通讯网络的建设、管理和维护,进一步完善地震灾情速报制度,规范灾情速报程序,确保及时快速上报震情与灾情、应急与救援等动态信息。目前,全县镇防震减灾助理员和村社地震安全员达60余人,专兼职地震灾情速报人员28人。
(二)把握震情趋势,监测预防救援能力不断增强
一是地震监测预报能力不断提高。牢固树立“震情第一”的观念,以高度负责的态度,科学严谨的作风,严密监视震情的发展变化,及时捕捉和研判前兆异常信息,积极开展地震趋势判定工作。积极推进地震宏观观测网、地震灾情速报网和地震知识宣传网建设,进一步建立健全布局合理、职责明确、联系紧密的地震群测群防网络。
二是地震灾害预防能力不断增强。县抗震减灾领导小组各成员部门单位紧紧围绕全县重大建设项目,强化防御措施,做到“地下搞清楚,地上建结实”。推进建设工程抗震设防监管一体化,认真贯彻落实《省地震安全性评价管理条例》和《市地震安全性评价管理办法》,切实履行监管职责,分工负责,相互协作,密切配合,依法加强监管,从源头上把好建设工程抗震设防要求关,确保新建、改建、扩建工程达到抗震设防要求。加强对学校、医院等人员密集场所抗震设防要求管理,加强对各类重大建筑工程、生命线工程和易发生严重次生灾害的工程,以及交通、水利、电网设施等重大基础设施的地震安全性评价管理工作,进一步提高了抗震设防整体水平。全面推进地震安全农居示范工程建设,结合新农村小康农宅建设、城乡一体化建设、危旧房改造、城中村改造、小城镇建设等项目,加强在场地选址、规划设计、工程实施等环节的抗震技术指导,提高农村整体防震减灾能力,让广大农民群众看得见、学得会、受教育、得实惠。
三是地震应急救援能力不断加大。高度重视地震应急工作,严格落实应急值守和领导带班制度。按照《县地震应急预案》的要求,全面落实和监督检查地震应急预案要求的各项工作。加强和推进“三网一员”建设,落实人员和经费。切实加强震情监测、短临跟踪和震情研判工作,加强应急避难场所管理,进一步完善使用功能,健全管理制度,确保应急启用正常。
(三)坚持群测群防,社会防震减灾力量逐步形成
一是群测群防措施更加科学。积极动员全社会力量参与对地震的监测和预防,因地制宜的开展地震宏观异常观测,充分发挥群测群防在地震短临预报、灾情信息报告和普及地震知识中的重要作用。在现有7个观测点的基础上,计划新增4个观测点。每个镇确立了1名灾情速报联络员,筛选培训了10个宏观监测员,大范围收集地震宏观前兆异常信息,使防震减灾知识逐步深入人心,民众的防震减灾意识普遍增强。
二是地震科普宣传深入人心。坚持以“科技三下乡”、“防灾减灾”活动周等大型活动为契机,以防震减灾科普示范学校、示范基地、示范社区建设为抓手,不断完善地震应急科普宣传教育体制机制建设,认真开展科普周、7.28地震纪念日、防灾减灾日、国际减灾日和12.4法制宣传日等科普活动,鼓励地震科技人员参与科普创作,深入开展应急管理科普宣传教育活动,大力推进防灾避险、自救互救等应急救援技能知识“进机关、进社区、进农村、进企业、进学校、进家庭”,进一步提高了全社会风险防范和灾害应对能力。
三是地震应急队伍发展壮大。结合实际,不断完善了地震应急救援工作队伍建设。建立了地震灾害紧急救援队,依托县消防紧急救援队,组建了县综合应急救援队伍,督促民政、建设、卫生、电力等成员单位成立了防震减灾工作队,各镇组建了以基干民兵为主的突发事件工作队,基本形成了地震灾害紧急救援队为骨干和突击力量,以抢险救灾等专业救援队伍为基本力量,以企事业单位专兼职队伍和志愿者为辅助力量的应急救援队伍体系。
(四)及早安排部署,地震突发事件处置科学合理
坚持“超前谋划,及早安排”的原则,修订下发了《县地震灾害应急处置操作手册》,出台了《地震灾害应急预案》,科学合理的安排部署地震突发事件应急工作。一是认真做好隐患排查工作。以精准扶贫工作为契机,与县扶贫办一道对全县农村住房进行摸排,建立了农村住房情况工作台帐,对存在安全隐患的民居纳入危房改造工程项目,有计划地分步整改。二是抓好突发事件应急演练。制定了地震灾害应急演练方案,组织消防、公共卫生、学校等方面的应急演练3场次。通过预案演练增强了各应急救援队伍应对突发事件应急反应处置能力,检验了应急联动和协调配合能力,熟悉了响应程序,为应对地震突发事件积累了“实战”经验。三是加强地震应急保障能力。按照“宁可备而不用,不可用时不备”的原则,购置了发电机、GPS定位仪等设备,确定了以广场、公园、学校操场、体育场等开阔场地为主的应急避险场所6个15万平方米,不断提高防震减灾能力。
四、存在的问题和2018年工作打算
我局在防震减灾工作上取得了一些成效,但仍还存在一些问题和不足,主要是:一是广大群众的地震忧患意识比较淡薄,群测群防工作力度需进一步加大。二是专业技术力量十分薄弱,工作人员少,而且来自不同的岗位,需要进一步培训提高。三是工作经费十分紧张,地震应急装备的配置、保障物资的储备、监测设备的运行和维护、日常的业务培训、防震减灾知识宣传等工作受到一定的限制。对于以上问题,我们将高度重视,在今后的工作中认真加以解决。
今后的地震工作,要认真贯彻省市地震工作会议精神,紧紧围绕率先建成小康社会的大局,服务全县社会经济发展,科学的开展地震监测、预报、应急救援等各项工作,为全县经济社会健康发展提供保障。
一是抓好防震减灾法制工作。认真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防震减灾法》,开展防震减灾法律法规教育,提高领导干部和防震减灾成员单位应对地震灾害的意识和指挥调度能力,提高全县防震减灾法规大众教育的普及率。
二是抓好地震监测预报工作。做好地震监测台网的建设和运行、地震观测数据的处理与汇交共享,做好地震群测群防的建设和运行,抓好地震异常及时落实、上报,进一步完善会商机制。
1.1 编制目的
依法科学统一、有力有序有效地实施地震应急,最大程度减少人员伤亡和经济损失,维护社会正常秩序。
1.2 编制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防震减灾法》等法律法规和国家突发事件总体应急预案等。
1.3 适用范围
本预案适用于我国发生地震及火山灾害和国外发生造成重大影响地震及火山灾害的应对工作。
1.4 工作原则
抗震救灾工作坚持统一领导、军地联动,分级负责、属地为主,资源共享、快速反应的工作原则。地震灾害发生后,地方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立即自动按照职责分工和相关预案开展前期处置工作。省级人民政府是应对本行政区域特别重大、重大地震灾害的主体。视省级人民政府地震应急的需求,国家地震应急给予必要的协调和支持。
2 组织体系
2.1 国家抗震救灾指挥机构
国务院抗震救灾指挥部负责统一领导、指挥和协调全国抗震救灾工作。地震局承担国务院抗震救灾指挥部日常工作。
必要时,成立国务院抗震救灾总指挥部,负责统一领导、指挥和协调全国抗震救灾工作;在地震灾区成立现场指挥机构,在国务院抗震救灾指挥机构的领导下开展工作。
2.2 地方抗震救灾指挥机构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抗震救灾指挥部负责统一领导、指挥和协调本行政区域的抗震救灾工作。地方有关部门和单位、当地、武警部队和民兵组织等,按照职责分工,各负其责,密切配合,共同做好抗震救灾工作。
3 响应机制
3.1 地震灾害分级
地震灾害分为特别重大、重大、较大、一般四级。
(1)特别重大地震灾害是指造成300人以上死亡(含失踪),或者直接经济损失占地震发生地省(区、市)上年国内生产总值1%以上的地震灾害。
当人口较密集地区发生7.0级以上地震,人口密集地区发生6.0级以上地震,初判为特别重大地震灾害。
(2)重大地震灾害是指造成50人以上、300人以下死亡(含失踪)或者造成严重经济损失的地震灾害。
当人口较密集地区发生6.0级以上、7.0级以下地震,人口密集地区发生5.0级以上、6.0级以下地震,初判为重大地震灾害。
(3)较大地震灾害是指造成10人以上、50人以下死亡(含失踪)或者造成较重经济损失的地震灾害。
当人口较密集地区发生5.0级以上、6.0级以下地震,人口密集地区发生4.0级以上、5.0级以下地震,初判为较大地震灾害。
(4)一般地震灾害是指造成10人以下死亡(含失踪)或者造成一定经济损失的地震灾害。
当人口较密集地区发生4.0级以上、5.0级以下地震,初判为一般地震灾害。
3.2 分级响应
根据地震灾害分级情况,将地震灾害应急响应分为Ⅰ级、Ⅱ级、Ⅲ级和Ⅳ级。
应对特别重大地震灾害,启动Ⅰ级响应。由灾区所在省级抗震救灾指挥部领导灾区地震应急工作;国务院抗震救灾指挥机构负责统一领导、指挥和协调全国抗震救灾工作。
应对重大地震灾害,启动Ⅱ级响应。由灾区所在省级抗震救灾指挥部领导灾区地震应急工作;国务院抗震救灾指挥部根据情况,组织协调有关部门和单位开展国家地震应急工作。
应对较大地震灾害,启动Ⅲ级响应。在灾区所在省级抗震救灾指挥部的支持下,由灾区所在市级抗震救灾指挥部领导灾区地震应急工作。中国地震局等国家有关部门和单位根据灾区需求,协助做好抗震救灾工作。
应对一般地震灾害,启动Ⅳ级响应。在灾区所在省、市级抗震救灾指挥部的支持下,由灾区所在县级抗震救灾指挥部领导灾区地震应急工作。中国地震局等国家有关部门和单位根据灾区需求,协助做好抗震救灾工作。
地震发生在边疆地区、少数民族聚居地区和其他特殊地区,可根据需要适当提高响应级别。地震应急响应启动后,可视灾情及其发展情况对响应级别及时进行相应调整,避免响应不足或响应过度。
4 监测报告
4.1 地震监测预报
中国地震局负责收集和管理全国各类地震观测数据,提出地震重点监视防御区和年度防震减灾工作意见。各级地震工作主管部门和机构加强震情跟踪监测、预测预报和群测群防工作,及时对地震预测意见和可能与地震有关的异常现象进行综合分析研判。省级人民政府根据预报的震情决策临震预报,组织预报区加强应急防范措施。
4.2 震情速报
地震发生后,中国地震局快速完成地震发生时间、地点、震级、震源深度等速报参数的测定,报国务院,同时通报有关部门,并及时续报有关情况。
4.3 灾情报告
地震灾害发生后,灾区所在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及时将震情、灾情等信息报上级人民政府,必要时可越级上报。发生特别重大、重大地震灾害,民政部、中国地震局等部门迅速组织开展现场灾情收集、分析研判工作,报国务院,并及时续报有关情况。公安、安全生产监管、交通、铁道、水利、建设、教育、卫生等有关部门及时将收集了解的情况报国务院。
5 应急响应
各有关地方和部门根据灾情和抗灾救灾需要,采取以下措施。
5.1 搜救人员
立即组织基层应急队伍和广大群众开展自救互救,同时组织协调当地、武警部队、地震、消防、建筑和市政等各方面救援力量,调配大型吊车、起重机、千斤顶、生命探测仪等救援装备,抢救被掩埋人员。现场救援队伍之间加强衔接和配合,合理划分责任区边界,遇有危险时及时传递警报,做好自身安全防护。
5.2 开展医疗救治和卫生防疫
迅速组织协调应急医疗队伍赶赴现场,抢救受伤群众,必要时建立战地医院或医疗点,实施现场救治。加强救护车、医疗器械、药品和血浆的组织调度,特别是加大对重灾区及偏远地区医疗器械、药品供应,确保被救人员得到及时医治,最大程度减少伤员致死、致残。统筹周边地区的医疗资源,根据需要分流重伤员,实施异地救治。开展灾后心理援助。
加强灾区卫生防疫工作。及时对灾区水源进行监测消毒,加强食品和饮用水卫生监督;妥善处置遇难者遗体,做好死亡动物、医疗废弃物、生活垃圾、粪便等消毒和无害化处理;加强鼠疫、狂犬病的监测、防控和处理,及时接种疫苗;实行重大传染病和突发卫生事件每日报告制度。
5.3 安置受灾群众
开放应急避难场所,组织筹集和调运食品、饮用水、衣被、帐篷、移动厕所等各类救灾物资,解决受灾群众吃饭、饮水、穿衣、住处等问题;在受灾村镇、街道设置生活用品发放点,确保生活用品的有序发放;根据需要组织生产、调运、安装活动板房和简易房;在受灾群众集中安置点配备必要的消防设备器材,严防火灾发生。救灾物资优先保证学校、医院、福利院的需要;优先安置孤儿、孤老及残疾人员,确保其基本生活。鼓励采取投亲靠友等方式,广泛动员社会力量安置受灾群众。
做好遇难人员的善后工作,抚慰遇难者家属;积极创造条件,组织灾区学校复课。
5.4 抢修基础设施
抢通修复因灾损毁的机场、铁路、公路、桥梁、隧道等交通设施,协调运力,优先保证应急抢险救援人员、救灾物资和伤病人员的运输需要。抢修供电、供水、供气、通信、广播电视等基础设施,保障灾区群众基本生活需要和应急工作需要。
5.5 加强现场监测
地震局组织布设或恢复地震现场测震和前兆台站,实时跟踪地震序列活动,密切监视震情发展,对震区及全国震情形势进行研判。气象局加强气象监测,密切关注灾区重大气象变化。灾区所在地抗震救灾指挥部安排专业力量加强空气、水源、土壤污染监测,减轻或消除污染危害。
5.6 防御次生灾害
加强次生灾害监测预警,防范因强余震和降雨形成的滑坡、泥石流、滚石等造成新的人员伤亡和交通堵塞;组织专家对水库、水电站、堤坝、堰塞湖等开展险情排查、评估和除险加固,必要时组织下游危险地区人员转移。
加强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设备、输油气管道、输配电线路的受损情况排查,及时采取安全防范措施;对核电站等核工业生产科研重点设施,做好事故防范处置工作。
5.7 维护社会治安
严厉打击盗窃、抢劫、哄抢救灾物资、借机传播谣言制造社会恐慌等违法犯罪行为;在受灾群众安置点、救灾物资存放点等重点地区,增设临时警务站,加强治安巡逻,增强灾区群众的安全感;加强对党政机关、要害部门、金融单位、储备仓库、监狱等重要场所的警戒,做好涉灾矛盾纠纷化解和法律服务工作,维护社会稳定。
5.8 开展社会动员
灾区所在地抗震救灾指挥部明确专门的组织机构或人员,加强志愿服务管理;及时开通志愿服务联系电话,统一接收志愿者组织报名,做好志愿者派遣和相关服务工作;根据灾区需求、交通运输等情况,向社会公布志愿服务需求指南,引导志愿者安全有序参与。
视情开展为灾区人民捐款捐物活动,加强救灾捐赠的组织发动和款物接收、统计、分配、使用、公示反馈等各环节工作。
必要时,组织非灾区人民政府,通过提供人力、物力、财力、智力等形式,对灾区群众生活安置、伤员救治、卫生防疫、基础设施抢修和生产恢复等开展对口支援。
5.9 加强涉外事务管理
及时向相关国家和地区驻华机构通报相关情况;协调安排国外救援队入境救援行动,按规定办理外事手续,分配救援任务,做好相关保障;加强境外救援物资的接受和管理,按规定做好检验检疫、登记管理等工作;适时组织安排境外新闻媒体进行采访。
5.10 信息
各级抗震救灾指挥机构按照分级响应原则,分别负责相应级别地震灾害信息工作,回应社会关切。信息要统一、及时、准确、客观。
5.11 开展灾害调查与评估
地震局开展地震烈度、发震构造、地震宏观异常现象、工程结构震害特征、地震社会影响和各种地震地质灾害调查等。民政、地震、国土资源、建设、环境保护等有关部门,深入调查灾区范围、受灾人口、成灾人口、人员伤亡数量、建构筑物和基础设施破坏程度、环境影响程度等,组织专家开展灾害损失评估。
5.12 应急结束
在抢险救灾工作基本结束、紧急转移和安置工作基本完成、地震次生灾害的后果基本消除,以及交通、电力、通信和供水等基本抢修抢通、灾区生活秩序基本恢复后,由启动应急响应的原机关决定终止应急响应。
6 指挥与协调
6.1 特别重大地震灾害
6.1.1 先期保障
特别重大地震灾害发生后,根据中国地震局的信息通报,有关部门立即组织做好灾情航空侦察和机场、通信等先期保障工作。
(1)测绘地信局、民航局、总参谋部等迅速组织协调出动飞行器开展灾情航空侦察。
(2)总参谋部、民航局采取必要措施保障相关机场的有序运转,组织修复灾区机场或开辟临时机场,并实行必要的飞行管制措施,保障抗震救灾工作需要。
(3)工业和信息化部按照国家通信保障应急预案及时采取应对措施,抢修受损通信设施,协调应急通信资源,优先保障抗震救灾指挥通信联络和信息传递畅通。自有通信系统的部门尽快恢复本部门受到损坏的通信设施,协助保障应急救援指挥通信畅通。
6.1.2 地方政府应急处置
省级抗震救灾指挥部立即组织各类专业抢险救灾队伍开展人员搜救、医疗救护、受灾群众安置等,组织抢修重大关键基础设施,保护重要目标;国务院启动I级响应后,按照国务院抗震救灾指挥机构的统一部署,领导和组织实施本行政区域抗震救灾工作。
灾区所在市(地)、县级抗震救灾指挥部立即发动基层干部群众开展自救互救,组织基层抢险救灾队伍开展人员搜救和医疗救护,开放应急避难场所,及时转移和安置受灾群众,防范次生灾害,维护社会治安,同时提出需要支援的应急措施建议;按照上级抗震救灾指挥机构的安排部署,领导和组织实施本行政区域抗震救灾工作。
6.1.3 国家应急处置
中国地震局或灾区所在省级人民政府向国务院提出实施国家地震应急Ⅰ级响应和需采取应急措施的建议,国务院决定启动Ⅰ级响应,由国务院抗震救灾指挥机构负责统一领导、指挥和协调全国抗震救灾工作。必要时,国务院直接决定启动Ⅰ级响应。
国务院抗震救灾指挥机构根据需要设立抢险救援、群众生活保障、医疗救治和卫生防疫、基础设施保障和生产恢复、地震监测和次生灾害防范处置、社会治安、救灾捐赠与涉外事务、涉港澳台事务、国外救援队伍协调事务、地震灾害调查及灾情损失评估、信息及宣传报道等工作组,国务院办公厅履行信息汇总和综合协调职责,发挥运转枢纽作用。国务院抗震救灾指挥机构组织有关地区和部门开展以下工作:
(1)派遣公安消防部队、地震灾害紧急救援队、矿山和危险化学品救护队、医疗卫生救援队伍等各类专业抢险救援队伍,协调和武警部队派遣专业队伍,赶赴灾区抢救被压埋幸存者和被困群众。
(2)组织跨地区调运救灾帐篷、生活必需品等救灾物资和装备,支援灾区保障受灾群众的吃、穿、住等基本生活需要。
(3)支援灾区开展伤病员和受灾群众医疗救治、卫生防疫、心理援助工作,根据需要组织实施跨地区大范围转移救治伤员,恢复灾区医疗卫生服务能力和秩序。
(4)组织抢修通信、电力、交通等基础设施,保障抢险救援通信、电力以及救灾人员和物资交通运输的畅通。
(5)指导开展重大危险源、重要目标物、重大关键基础设施隐患排查与监测预警,防范次生衍生灾害。对于已经受到破坏的,组织快速抢险救援。
(6)派出地震现场监测与分析预报工作队伍,布设或恢复地震现场测震和前兆台站,密切监视震情发展,指导做好余震防范工作。
(7)协调加强重要目标警戒和治安管理,预防和打击各种违法犯罪活动,指导做好涉灾矛盾纠纷化解和法律服务工作,维护社会稳定。
(8)组织有关部门和单位、非灾区省级人民政府以及企事业单位、志愿者等社会力量对灾区进行紧急支援。
(9)视情实施限制前往或途经灾区旅游、跨省(区、市)和干线交通管制等特别管制措施。
(10)组织统一灾情和抗震救灾信息,指导做好抗震救灾宣传报道工作,正确引导国内外舆论。
(11)其他重要事项。
必要时,国务院抗震救灾指挥机构在地震灾区成立现场指挥机构,负责开展以下工作:
(1)了解灾区抗震救灾工作进展和灾区需求情况,督促落实国务院抗震救灾指挥机构工作部署。
(2)根据灾区省级人民政府请求,协调有关部门和地方调集应急物资、装备。
(3)协调指导国家有关专业抢险救援队伍以及各方面支援力量参与抗震救灾行动。
(4)协调公安、交通运输、铁路、民航等部门和地方提供交通运输保障。
(5)协调安排灾区伤病群众转移治疗。
(6)协调相关部门支持协助地方人民政府处置重大次生衍生灾害。
(7)国务院抗震救灾指挥机构部署的其他任务。
6.2 重大地震灾害
6.2.1 地方政府应急处置
省级抗震救灾指挥部制订抢险救援力量及救灾物资装备配置方案,协调驻地、武警部队,组织各类专业抢险救灾队伍开展人员搜救、医疗救护、灾民安置、次生灾害防范和应急恢复等工作。需要国务院支持的事项,由省级人民政府向国务院提出建议。
灾区所在市(地)、县级抗震救灾指挥部迅速组织开展自救互救、抢险救灾等先期处置工作,同时提出需要支援的应急措施建议;按照上级抗震救灾指挥机构的安排部署,领导和组织实施本行政区域抗震救灾工作。
6.2.2 国家应急处置
中国地震局向国务院抗震救灾指挥部上报相关信息,提出应对措施建议,同时通报有关部门。国务院抗震救灾指挥部根据应对工作需要,或者灾区所在省级人民政府请求或国务院有关部门建议,采取以下一项或多项应急措施:
(1)派遣公安消防部队、地震灾害紧急救援队、矿山和危险化学品救护队、医疗卫生救援队伍等专业抢险救援队伍,赶赴灾区抢救被压埋幸存者和被困群众,转移救治伤病员,开展卫生防疫等。必要时,协调、武警部队派遣专业队伍参与应急救援。
(2)组织调运救灾帐篷、生活必需品等抗震救灾物资。
(3)指导、协助抢修通信、广播电视、电力、交通等基础设施。
(4)根据需要派出地震监测和次生灾害防范、群众生活、医疗救治和卫生防疫、基础设施恢复等工作组,赴灾区协助、指导开展抗震救灾工作。
(5)协调非灾区省级人民政府对灾区进行紧急支援。
(6)需要国务院抗震救灾指挥部协调解决的其他事项。
6.3 较大、一般地震灾害
市(地)、县级抗震救灾指挥部组织各类专业抢险救灾队伍开展人员搜救、医疗救护、灾民安置、次生灾害防范和应急恢复等工作。省级抗震救灾指挥部根据应对工作实际需要或下级抗震救灾指挥部请求,协调派遣专业技术力量和救援队伍,组织调运抗震救灾物资装备,指导市(地)、县开展抗震救灾各项工作;必要时,请求国家有关部门予以支持。
根据灾区需求,中国地震局等国家有关部门和单位协助地方做好地震监测、趋势判定、房屋安全性鉴定和灾害损失调查评估,以及支援物资调运、灾民安置和社会稳定等工作。必要时,派遣公安消防部队、地震灾害紧急救援队和医疗卫生救援队伍赴灾区开展紧急救援行动。
7 恢复重建
7.1 恢复重建规划
特别重大地震灾害发生后,按照国务院决策部署,国务院有关部门和灾区省级人民政府组织编制灾后恢复重建规划;重大、较大、一般地震灾害发生后,灾区省级人民政府根据实际工作需要组织编制地震灾后恢复重建规划。
7.2 恢复重建实施
灾区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根据灾后恢复重建规划和当地经济社会发展水平,有计划、分步骤地组织实施本行政区域灾后恢复重建。上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对灾区恢复重建规划的实施给予支持和指导。
8 保障措施
8.1 队伍保障
国务院有关部门、、武警部队、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加强地震灾害紧急救援、公安消防、陆地搜寻与救护、矿山和危险化学品救护、医疗卫生救援等专业抢险救灾队伍建设,配备必要的物资装备,经常性开展协同演练,提高共同应对地震灾害的能力。
城市供水、供电、供气等生命线工程设施产权单位、管理或者生产经营单位加强抢险抢修队伍建设。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组织动员社会各方面力量,建立基层地震抢险救灾队伍,加强日常管理和培训。各地区、各有关部门发挥共青团和红十字会作用,依托社会团体、企事业单位及社区建立地震应急救援志愿者队伍,形成广泛参与地震应急救援的社会动员机制。
各级地震工作主管部门加强地震应急专家队伍建设,为应急指挥辅助决策、地震监测和趋势判断、地震灾害紧急救援、灾害损失评估、地震烈度考察、房屋安全鉴定等提供人才保障。各有关研究机构加强地震监测、地震预测、地震区划、应急处置技术、搜索与营救、建筑物抗震技术等方面的研究,提供技术支撑。
8.2 指挥平台保障
各级地震工作主管部门综合利用自动监测、通信、计算机、遥感等技术,建立健全地震应急指挥技术系统,形成上下贯通、反应灵敏、功能完善、统一高效的地震应急指挥平台,实现震情灾情快速响应、应急指挥决策、灾害损失快速评估与动态跟踪、地震趋势判断的快速反馈,保障各级人民政府在抗震救灾中进行合理调度、科学决策和准确指挥。
8.3 物资与资金保障
国务院有关部门建立健全应急物资储备网络和生产、调拨及紧急配送体系,保障地震灾害应急工作所需生活救助物资、地震救援和工程抢险装备、医疗器械和药品等的生产供应。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做好应急物资储备工作,并通过与有关生产经营企业签订协议等方式,保障应急物资、生活必需品和应急处置装备的生产、供给。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保障抗震救灾工作所需经费。中央财政对达到国家级灾害应急响应、受地震灾害影响较大和财政困难的地区给予适当支持。
8.4 避难场所保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利用广场、绿地、公园、学校、体育场馆等公共设施,因地制宜设立地震应急避难场所,统筹安排所必需的交通、通信、供水、供电、排污、环保、物资储备等设备设施。
学校、医院、影剧院、商场、酒店、体育场馆等人员密集场所设置地震应急疏散通道,配备必要的救生避险设施,保证通道、出口的畅通。有关单位定期检测、维护报警装置和应急救援设施,使其处于良好状态,确保正常使用。
8.5 基础设施保障
工业和信息化部门建立健全应急通信工作体系,建立有线和无线相结合、基础通信网络与机动通信系统相配套的应急通信保障系统,确保地震应急救援工作的通信畅通。在基础通信网络等基础设施遭到严重损毁且短时间难以修复的极端情况下,立即启动应急卫星、短波等无线通信系统和终端设备,确保至少有一种以上临时通信手段有效、畅通。
广电部门完善广播电视传输覆盖网,建立完善国家应急广播体系,确保群众能及时准确地获取政府的权威信息。
发展改革和电力监管部门指导、协调、监督电力运营企业加强电力基础设施、电力调度系统建设,保障地震现场应急装备的临时供电需求和灾区电力供应。
公安、交通运输、铁道、民航等主管部门建立健全公路、铁路、航空、水运紧急运输保障体系,加强统一指挥调度,采取必要的交通管制措施,建立应急救援“绿色通道”机制。
8.6 宣传、培训与演练
宣传、教育、文化、广播电视、新闻出版、地震等主管部门密切配合,开展防震减灾科学、法律知识普及和宣传教育,动员社会公众积极参与防震减灾活动,提高全社会防震避险和自救互救能力。学校把防震减灾知识教育纳入教学内容,加强防震减灾专业人才培养,教育、地震等主管部门加强指导和监督。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建立健全地震应急管理培训制度,结合本地区实际,组织应急管理人员、救援人员、志愿者等进行地震应急知识和技能培训。
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要制定演练计划并定期组织开展地震应急演练。机关、学校、医院、企事业单位和居委会、村委会、基层组织等,要结合实际开展地震应急演练。
9 对港澳台地震灾害应急
9.1 对港澳地震灾害应急
香港、澳门发生地震灾害后,中国地震局向国务院报告震情,向国务院港澳办等部门通报情况,并组织对地震趋势进行分析判断。国务院根据情况向香港、澳门特别行政区发出慰问电;根据特别行政区的请求,调派地震灾害紧急救援队伍、医疗卫生救援队伍协助救援,组织有关部门和地区进行支援。
9.2 对台湾地震灾害应急
台湾发生地震灾害后,国务院台办向台湾有关方面了解情况和对祖国大陆的需求。根据情况,祖国大陆对台湾地震灾区人民表示慰问。国务院根据台湾有关方面的需求,协调调派地震灾害紧急救援队伍、医疗卫生救援队伍协助救援,援助救灾款物,为有关国家和地区对台湾地震灾区的人道主义援助提供便利。
10 其他地震及火山事件应急
10.1 强有感地震事件应急
当大中城市和大型水库、核电站等重要设施场地及其附近地区发生强有感地震事件并可能产生较大社会影响,中国地震局加强震情趋势研判,提出意见报告国务院,同时通报国务院有关部门。省(区、市)人民政府督导有关地方人民政府做好新闻及信息与宣传工作,保持社会稳定。
10.2 海域地震事件应急
海域地震事件发生后,有关地方人民政府地震工作主管部门及时向本级人民政府和当地海上搜救机构、海洋主管部门、海事管理部门等通报情况。国家海洋局接到海域地震信息后,立即开展分析,预测海域地震对我国沿海可能造成海啸灾害的影响程度,并及时相关的海啸灾害预警信息。当海域地震造成或可能造成船舶遇险、原油泄漏等突发事件时,交通运输部、国家海洋局等有关部门和单位根据有关预案实施海上应急救援。当海域地震造成海底通信电缆中断时,工业和信息化部等部门根据有关预案实施抢修。当海域地震波及陆地造成灾害事件时,参照地震灾害应急响应相应级别实施应急。
10.3 火山灾害事件应急
当火山喷发或出现多种强烈临喷异常现象,中国地震局和有关省(区、市)人民政府要及时将有关情况报国务院。中国地震局派出火山现场应急工作队伍赶赴灾区,对火山喷发或临喷异常现象进行实时监测,判定火山灾害类型和影响范围,划定隔离带,视情向灾区人民政府提出转移居民的建议。必要时,国务院研究、部署火山灾害应急工作,国务院有关部门进行支援。灾区人民政府组织火山灾害预防和救援工作,必要时组织转移居民。
10.4 对国外地震及火山灾害事件应急
国外发生造成重大影响的地震及火山灾害事件,外交部、商务部、中国地震局等部门及时将了解到的受灾国的灾情等情况报国务院,按照有关规定实施国际救援和援助行动。根据情况,信息,引导我国出境游客避免赴相关地区旅游,组织有关部门和地区协助安置或撤离我境外人员。当毗邻国家发生地震及火山灾害事件造成我国境内灾害时,按照我国相关应急预案处置。
11 附则
11.1 奖励与责任
对在抗震救灾工作中作出突出贡献的先进集体和个人,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给予表彰和奖励;对在抗震救灾工作中造成损失的,严重虚报、瞒报灾情的,依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追究当事人的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11.2 预案管理与更新
中国地震局会同有关部门制订本预案,报国务院批准后实施。预案实施后,中国地震局会同有关部门组织预案宣传、培训和演练,并根据实际情况,适时组织修订完善本预案。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制订本行政区域地震应急预案,报上级人民政府地震工作主管部门备案。各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结合本部门职能制订地震应急预案或包括抗震救灾内容的应急预案,报同级地震工作主管部门备案。交通、铁路、水利、电力、通信、广播电视等基础设施的经营管理单位和学校、医院,以及可能发生次生灾害的核电、矿山、危险物品等生产经营单位制订地震应急预案或包括抗震救灾内容的应急预案,报所在地县级地震工作主管部门备案。
11.3 以上、以下的含义
本预案所称以上包括本数,以下不包括本数。
11.4 预案解释
本预案由国务院办公厅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