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文章中心 > 风俗和习俗

风俗和习俗

前言:想要写出一篇令人眼前一亮的文章吗?我们特意为您整理了5篇风俗和习俗范文,相信会为您的写作带来帮助,发现更多的写作思路和灵感。

风俗和习俗

风俗和习俗范文第1篇

关键词:英语习语;英美文化。

一、英语习语中隐含的历史背景

1、罗马人的痕迹

公元前49年,罗马执政庞贝和元老院共谋进攻恺撒。当时恺撒的领地和意大利本部交界处有条小河Rubicon。恺撒不顾一切,悍然率领军队渡过此河与庞贝决战。在渡河时他说Thedieiscast.骰子已经掷下,表明义无反顾。过了河,他还烧毁了渡船,(burntheboats)逼得士兵毫无退路,只好勇往直前,打败了敌人。

就是这样一段历史故事,在英语中留下了几个常见的习语:crosstheRubicon(渡过鲁比肯河)喻意决定冒重大危险,采取断然行动burnonesboats(烧掉自己的船)表示破釜沉舟的决心Thedieiscast.(骰子已经掷下)预示着事情已经决定,再也不能改变。

2、条顿人的征服

条顿人,即居住在西北欧的3个日耳曼部落,他们是盎格鲁人、萨克逊人和朱特人。约在公元449年,他们开始征服不列颠。他们的入侵给英语带来了极大的影响,并最终形成盎格鲁-萨克逊语,即现代英语的起源。条顿人的征服对英语的影响是全面的,起决定作用的,从很多英语习语还可以找到条顿人征服的影子。如cutsomeonetothequick意为大伤某人的感情,quick这里指皮肉,这个解释源于古撒克逊语。Gothroughfireandwater是赴汤蹈火的意思,源自盎格鲁-撒克逊时期的中世纪判罪法。

3、斯堪的纳维亚风暴

公元790年开始,斯堪的纳维亚人入侵英国,并在英国大批定居,他们讲的是北日耳曼语,是现在的瑞典语、芬兰语、挪威语和冰岛语的前身。在此后的二百年中,许多斯堪的纳维亚各族语言(北日耳曼语)的词语渗入英语词汇。据估计,现代英语中约有900个斯堪的纳维亚各族语言的单词或构词成分。斯堪的纳维亚各族语言对英语的渗透特别深入。最常用的习语raincatsanddogs,来自北欧神化:古代斯堪的纳维亚人的主神是奥丁(Odin),狗(dog)和狼(wolf)象征风,猫(cat)象征雨,所以该习语喻指狂风暴雨。

4、诺曼底登陆

公元1066年,诺曼底公爵威廉入侵英国,并建立了诺曼底王朝。这一事件对英国的影响巨大。它使法语成为现代英语的三大来源之一。同时,法国文化逐渐向英国社会渗透,影响着英语及其习语。如:returntoonesmutton原是直译自法国田园诗中的一句:多情的男女牧羊人在牧场上谈情说爱、海阔天空,最终还得回到现实,回到自己的羊群中来。因此,这一习语比喻回到实际问题,言归正传。

二、英语习语体现自然地理环境特征

生活在不同自然环境中的人会形成不同的文化,每种文化因其地域、气候环境的特点而具有不同的特征,习语恰恰包含了独特的文化基因。

英国是一个岛国,为了生存,人们不得不时常与恶劣的海洋气候相抗争。在征服自然的过程中,英语中形成了许多与海洋有关的习语。如:adropintheocean沧海一粟;plainsailing一帆风顺;allatsea不知所措;betweenthedevilanddeepsea进退两难;Whileitisfineweathermendyoursail未雨绸缪。

历史上英国的航海业一度称霸世界,四面环海的天然优势成就了十分发达的捕鱼业,因而,大量与fish有关的习语相继产生。如:bigfish(大亨),dullfish(枯燥无味的人),makefishofoneandfleshofanother喻厚此薄彼,偏爱一方。

三、打上宗教文化烙记的英语习语

从严格意义上讲,宗教代表的是一种伦理观念,而伦理观念是维系一个社会生存的重要基础,因而也是特定文化的核心部分。基督教是广泛流传于西方的一种宗教,英语作为基督教民族的重要语言,将其基本教义、信仰和伦理观念传播于西方社会每一角落,囊括社会生活各方面和上层建筑的许多领域。

现代英语中大量习语,源于宗教活动、仪式和《圣经》故事。可以说,任何一本英文著述中,如果不包含直接源于《圣经》的词句,几乎不可能。几百年来,《圣经》已然成为英美每一个家庭必备的读物。随着基督教义的传播,《圣经》中的许多句子和短语被人们广为传颂,久而久之就成了习语。如:Dropinthebucket/ocean沧海一粟。语出《圣经·旧约·以赛亚书》第40章第15节:看哪,万民都像水桶的一滴,又如天平上的微尘??(Eventhenationsarelikeadropfromthebucket)其喻义为沧海一粟。

四、英语习语折射出丰富的文化背景和风俗习惯

经过漫长时间的磨砺,流传下来的习语不仅凝聚了人类共同的生活感受,还积淀了深厚的民族文化特色。习语因受本民族文化的影响,不可避免地折射出特有的思维定势和语言习惯。

西方文明强调天人对立、侧重向外探寻以及强烈的战胜欲和征服欲,由此形成了英美人重开创、求进取、善于抓住机会、大胆冒险的人生观。故英语习语中有Knowledgeispower(知识就是力量)。西方文化精神也推动了英美人对权力的崇拜和对外在物质经济的追求,最常见的词如Individualism(个人主义)、materialism(唯物主义)、Pragmatism(实用主义)以及俗语Breadisthestaffoflife.(面包为生命支柱。)等,形成了英美人追求物质利益的功利主义价值和个人主义为中心的人生信条,因此又有Moneytalks、Allisfairinloveandwar等习语。

风俗和习俗范文第2篇

论文关键词 风俗习惯 善良风俗 刑事 民事 司法

在我国司法改革的进程中,远离传统文化、背弃良好风俗习惯,在一定程度上存在着正面及负面的影响。特别是在基层司法实践里,合情、合法地运用良好的风俗习惯,对化解矛盾纠纷和推崇文明健康向上以及促进社会和谐都起到积极作用,这对于司法来说无疑是一个有益的选择,鉴于良好风俗在民事司法实践中广泛的融合,文中主要针对善良风俗习惯在民事司法中的适用加以详细的阐述。

一、善良风俗习惯的理论基础

中国是一个传统的“礼俗”的国家,传统意义上的“礼俗”社会,法律不是解决社会里的一切矛盾和纠纷的万能钥匙,善良风俗习惯是人们普遍接受和认知的生活的真实写照,这使得良好的风俗习惯更容易得到人们认可、依循,在民事司法的实践中很关键。

善良风俗,即好的风俗,优秀的风俗。而“善良风俗”在不同的学者研究行文里称谓不同,但是含义在大体上是没有出入的。

善良风俗是社会存在和发展必不可少的道德规则,是一种道德律,是客观合理的社会道德,其包括了法律自身内在的道德价值及原则。

善良风俗,可以说是民法中的公序良俗原则,是社会存在、发展的一种最基本的一般道德,是一种习惯、通行做法,在一定地域内普遍得到人们的公认,同时又不违反法律、国家政策,在人们的生活实践中得以反复适用。

善良风俗作为一种地域性的社会道德,有民间特性,不等于“社会公德”,应该结合风俗所依存地域的文化、地理、经济等环境因素综合评价。

二、善良风俗习惯在司法实践中的适用

(一)在民事司法实践中的适用

风俗习惯对不同类型的审判都能发挥不同程度的作用,但是鉴于习惯普遍是在民间、行业中所形成的,调整的大都是民商事内容,此外,刑事和行政领域都是由国家主导、进行的,依据严格的法律、规范,因而,风俗习惯主要是在民商事实践中发挥着作用。

善良风俗在民事司法实践中的应用主要体现在:由婚约引发的有关财物的纠纷、赡养权纠纷、侵权纠纷、出嫁女与外来女婿有关村民资格而引起的有关纠纷等几方面,由此可以看出主要适用范围集中在婚姻、继承、相邻关系三个民事领域,这种适用局面的形成与长期中国商品经济不发达相关,这些纠纷形成一套关系网络,与人们日常生活密切,因此在民间得到长期发展,促使人们形成众多的善良民俗、习惯。

适用领域主要包括商事审判领域、民事审判领域、执行工作领域三个领域。人们能够接受理解风俗习惯在民事、商事审判领域的明显适用性,对其在执行领域对风俗习惯的运用,有很大争议。一方认为,民事审判过程中可以适当地引入善良风俗,有利于化解矛盾,有利于促进社会的和谐。河南清丰法院就强化民事审判中的善良风俗的运用提出了“有法必依原则、补充使用原则、最大限度适用原则、避开忌讳原则”四项原则。但是执行程序作为民事救济最后一道程序,强调的是强制性,若运用风俗习惯的话,会削弱执行程序的威信。另一方则这样理解,执行程序也属于民事诉讼程序,而在民事诉讼中,民众中普遍存在风俗习惯必将会得到法院的正视。民众的生活领域,风俗习惯与之更为贴切,而善良风俗存在于民间法中,适当地由民间法调控、解决一切,尽管执行程序具有一定的强制性,若在执行程序中会善于有效运用当地的民众遵守的一些善良风俗习惯,往往会促使案件得到顺利、快速地执行,避免激化矛盾。总言之,在执行程序中引入善良风俗,尊重民间习惯,意不在恢复民间法,而在于重视人们所依循的这种最基本的社会公德。

针对一些国家制定法、风俗习惯均有明确规定的民事案件,二者相互冲突的情况,即一些行为符合国家法却违背民俗习惯,一些行为符合风俗习惯的明确规定但违背了国家法的规定。对此,举个例子,比如说债权债务方面,一些民间习惯法规定:对欠债不还者,可拉债务人家的牲畜,用占用其财产、房屋的手法清偿,但是这些做法明显与国家法相悖。再例如,执行的司法机制、程序方面,一些民间法规定的处罚形式有罚款、罚物、开除村籍、处死等形式,损害了民众的名誊、累及无辜、对民众造成了人身伤害等不良后果,与国家法的处罚形式截然不同,有的恶俗就必须摒弃,而非运用。

在审理以上所述的民事案件时要首先考虑以下两个问题:第一个是风俗习惯的性质,是恶俗还是良俗,摒弃前者,参照后者;第二个是当事人意向如何,没有达成一致意见的,鉴于国家法高于风俗习惯,适用国家法,若据风俗习惯当事人协商一致的,则其协议在不损害他人的合法利益和不违背法律强制性前提下有效力。

综上,法院调解运用风俗习惯比较多,审判时运用的比较少。鉴于成文法和非成文法法的善良风俗的限制,善良风俗在民事调解中易于适用而难以在审判中适用。风俗习惯引入民事司法中产生了明显的成效:撤诉率、调解率上升了,上诉率和执行申请率下降了,同时审判效率也提高了。

(二)在刑事司法实践中的适用

刑事司法实践中风俗习惯的适用比较复杂。刑法理论界的一些学者认为风俗习惯能否介入刑事领域及介入的程度,是一个攸关国家法的强制性与威信及其生存的合法性的问题,这个问题涉及到法律主权根本性的问题,而国家法是最重要的、具有强制性的法。在刑事法律的制定中,风俗习惯往往是处于被压抑和贬低的地位。在司法实践中,风俗习惯会以不同的方式进入刑事司法领域,影响着审判结果,实际上甚至会置换、改写国家制定法。习惯法在定刑量罚方面起很重要的作用,一定程度上也会对犯罪的成立有致命的影响。在现实生活中,危害行为同时会受国家制定法及民族风俗习惯规则的严格规范,一个案子通常会经过两次不同的处理,一次是根据法律由国家司法机关判决,一次是由民众根据风俗习惯来判决,如果适用不当的话反而会激化社会矛盾。为了维护良好的社会秩序和维护公共利益,需要依据统一严格的法律规范、规则来处理刑事案件,以实现司法的公正、公平;与此同时适当地考虑风俗习惯等因素对不同的犯罪行为的不同评价,保留一定的酌情定量余地,努力探索风俗习惯在刑事司法实践中的适用空间。

国家的强制性为法律的有效实施提供了强而有力的制度保障。如果国家法尽可能地与自生自发的风俗习惯、秩序相吻合的话,国家的强制力就有可能降到双方可以接受的最低限度。当国家法和风俗习惯发生冲突时,国家法不能同化民俗习惯,而应寻求国家法与民俗合作,作实事求是的变通、灵活有效的处理才会达到大家都满意的执行结果,以同时实现法律效果、社会效果两者的协调统一。

(三)在司法执行实践中的适用

风俗习惯通常运用于调解、裁判中,而其在执行中运用也不少,执行中的策略、执行和解均有可能适用到风俗习惯。

执行和解,是指法院在案件的执行中,双方当事人自愿协商并达成协议,以此结束执行程序的一项活动,体现了“自愿协商意思自治”,实现了善良风俗在司法实践中的适用。例如,甲欠乙10000元,法院判决甲归还乙本金的同时要向乙支付利息。执行的过程中,执行法官还考虑到乙方是甲方的伯伯,按照甲乙当地的农村风俗习惯不收利息,于是劝乙方放弃约200元的利息,甲一次性如数归还欠款,规劝双方和解。在法官的努力沟通下,双方自愿达成协议,甲方一次性向乙方归还了10000元,不再收取利息,这样案件得以顺利执行完结。这个执行案件的完结,双方缓和了关系,而且与此同时实现了法律效果、社会效果的双丰收。

执行工作,一门讲究方法、策略的艺术。执行工作中各方面涉及善良风俗时,都要考虑执行的方法和技巧。例如,某乡人民政府责令张某拆除其违章建筑。被执行人张某在该案件进入执行程序后,不接受已邮寄送达相关法律文书,待到执行人员上门送达时,张某不在家。执行人员便将相关法律文书贴于张某的大门对联上。等到执行人员再一次上门时,张某以家中并无死人,而执法人员将白纸贴到大门的对联上为由,协同家人一起,揪住执行人员不让他们走。后来经过法院的营救,最终执行人员才得以解脱。此案件就涉及了执行方法、策略的问题。不难看出,在执行涉及善良风俗的判决时,执行方法、策略不当很可能产生不利的甚至是不好的执行后果。

当审判执行后,出现当事人逾期不履行执行结果确定其义务的法定情形时,可以考虑代履行的方式。但是,对于一些习惯权利类案件的执行,代履行存在着一定的难度。比如,赔礼道歉的履行,商事纠纷往往侧重对世性,可以通过媒体公开致歉得以实现,而在普通民事纠纷里,案件的赔偿方式的特点侧重非公开性以及被执行人的自愿性,通常被执行人被要求当面进行致歉,一旦不愿履行,会比较麻烦。维护精神信赖利益,通常是案件中较重要的问题,即使一方迫于法律的强制性而履行判决书涉及的义务,非出于真心赔礼道歉,能否解决申诉人的问题及申诉人的心灵伤害,是案件执行的关键及难处。

综上,风俗习惯在执行程序里也得以运用,影响着案件的结果,在社会的控制与管理职能的体系中担任重要的角色。风俗习惯的社会职能,不仅仅体现在司法实践中,也存在于人们的生活中。

三、风俗习惯在司法实践中适用引发的思考

风俗习惯是一种基本的社会道德,道德并不全然代表公益,道德是即发性的、不确定性、时代性的,但是善良的风俗习惯是可以得到民众认可的社会道德,也可以说成是公德。

风俗和习俗范文第3篇

关键词: 民族风俗习惯;民族习惯法; 国家制定法

    在党和国家的民族政策中,尊重少数民族风俗习惯是一个重要组成部分。从民族平等、民族团结的基本原则出发,尊重各个民族的平等权利,不因为某些民族的风俗习惯不同而歧视或侮辱他们;民族风俗习惯的改革或保持,必须让该民族的群众去选择,其他民族或个人不应强制或干涉;不能以自己的民族风俗习惯为标准,去要求和衡量别的民族,更加不能以个人主观的好恶去看待民族风俗习惯,去处理有关民族风俗习惯的事情。

    一

、民族风俗习惯概述民族风俗习惯的基本含义,是指各民族在精神生活和物质生活方面,广泛流行的风尚和习俗,是在各民族经济、政治和文化生活中的一种客观反映。在民族生存环境中,由于各个民族所处的自然地理、社会政治、历史发展等条件的不同,产生了各种各样的民族风俗习惯。在某种意义上说,就是一个民族长期传承和广泛采用的生活方式。真正成为民族的风俗习惯的行为方式必然相沿成习、代代相传,必然为众人所用而广泛普及。

    只要民族风俗习惯形成,即为全民族所公认和遵守,在不同程度上反映出各民族的生活方式、历史文化传统、道德标准和宗教观念等。某个民族反映其民族特性,必然存在一些有别于其他民族的风俗习惯和生活方式等特征,代表着民族的标志。在民族的相互往来中,尊重民族风俗习惯,是民族关系中一个很敏感的问题,需要慎重看待。

    随着生活条件的变化,风俗习惯也在变化,然而,风俗习惯的变化常常滞后于生活条件的变化,呈现相对的稳定性。民族风俗习惯反过来影响经济基础,它带有较大的稳定性,它的改变经常会滞后于社会生活条件的改变,它集中地反映着某个民族的得价值观念和行为方式。

    二、法律保护少数民族风俗习惯的重要意义保护少数民族风俗习惯,有助于更好地保护各民族的平等权利和民主权利。宪法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各民族一律平等。各民族都有保持或者改革自己的风俗习惯的自由”。因此,不同民族无论是保持或改革自己的风俗习惯,是其民族的平等权利和民主权利。本质上是坚持不同民族平等原则和发展社会主义民主的具体反映,侵犯民族风俗习惯,就意味着践踏民族平等权利和民主权利。刑法第147条规定:“国家工作人员非法剥夺公民的正当宗教信仰自由和侵犯少数民族风俗习惯,情节严重的,处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把“侵犯少数民族风俗习惯罪”归人“侵犯公民人身权利、民主权利罪”,是从法律上保护民族的平等权利和民主权利在刑法上的反映。

    保护少数民族风俗习惯,有助于更好地维护民族团结。任何民族对自己的风俗习惯都有着深厚的感情,他们常常把其他民族对本民族风俗习惯的尊重,理解为对本民族的尊重,把对本民族风俗习惯的蔑视,理解为对本民族的歧视。所以,各种不尊重少数民族风俗习惯的言行,都会伤害民族感情,不利于民族团结。

    保护少数民族风俗习惯,能够促进繁荣和发展民族文化。民族文化的重要组成部分包含少数民族风俗习惯,不同民族的某些风俗习惯本身就是以歌曲、舞蹈、体育的形式呈现出来的。很多民族通过自己的风俗习惯来保存和发展自己民族的文化艺术。例如,我国少数民族有很多是以讲故事和唱山歌的口头文学形式在人民群众中代代相传,而且不断得到巩固和发展。还有一些表现在他们具有特色的日用器具、服饰、建筑和手工艺品等方面。正是由于千差万别的民族风俗习惯,才构成了多彩多姿的民族文化,使文化艺术的内容和形式呈现出鲜明的民族特色。

    三、理性思考法律对少数民族风俗习惯的保护(一) 遵循社会发展规律,提倡科学,促进社会和谐发展不能孤立地看待风俗习惯,必须从一个民族的历史、经济和自然条件去考虑这些风俗习惯之所以形成和存在的现象,如此才能让我们的认识符合客观情况。把民族风俗习惯看作陈规陋习,是对少数民族的诬蔑和歧视。少数民族的风俗习惯中存在某些陈规陋习,这是符合实际的。

  但是,汉族的风俗习惯中同样有陈规陋习。任何民族的风俗习惯中都会有好的、一般的和不好的。对不同民族的风俗习惯不应全部肯定或全部否定,而应当进

[1] [2] 

行具体分析。总体上,汉族在政治、经济和文化的发展水平上较先进,大部分少数民族发展较落后,这是客观事实。但是,先进并不意味一切都好,落后也并不意味一切皆坏。

    看待其他民族的风俗习惯,不能用自己民族的风俗习惯为标准,而应以对民族团结、对经济文化发展、对国家统一、对社会主义事业和对人民群众是否有利为标准。凡是有助于民族团、有助于经济文化发展、有助于人民生活和身心健康的风俗习惯应当提倡和发扬。凡是有害于民族团结、阻碍生产和经济文化发展、不利于人民群众的生活和不科学的风俗习惯,应对本民族群众说明害处,进行教育,帮助他们提高认识后,让他们自己进行改革。改革某些风俗习惯,主要依靠文化的进步和经济社会的发展来实现。提倡少数民族在衣食住行、婚丧嫁娶各方面奉行健康、科学和文明的新习俗。

    (二)合理利用少数民族习惯法

少数民族习惯法是少数民族风俗习惯的重要部分,应当被合理的利用。少数民族习惯法是在民族地区公平正义观上历练形成的一种具有特殊调控作用的行为模式和价值观念。在坚持国家法制统一的基础上,少数民族习惯法应通过国家权力机关的批准、同意或默许来使其具有双重效力,使其权威性得到保障。在保持正义和秩序的基础上,国家可以做出适当的变通,实现少数民族内社会关系的稳定和谐。

    运行国家法律是个复杂的过程,只靠法典是不能实现其功能和效率的,强行推行法律常常也只是适得其反。制定法有必要给少数民族习惯法留出一定空间,去吸收和认可一些有益的习惯法,使其融入制定法。

    也不能简单地用国家制定法来代替少数民族习惯法中的消极因素,而是通过发展民族地区的经济文化、进行长期有效的法制宣传等方式,实现少数民族习惯法和国家制定法的融合。

    实践中,对少数民族习惯法效力的承认须限定在特定的区域内。在民族自治地方,有关少数民族特殊事务上,可以对习惯法有选择性地优先适用。对那些既符合少数民族的

风俗习惯,又符合全国人民利益的习惯法,可以优先适用。

    结论:

风俗和习俗范文第4篇

【关键词】永州;旧风陋俗;“两型社会”;移风易俗

风俗是一种社会传统,是特定社会文化地域内历代人们所共同遵守的行为模式或规范。传统风俗中的优风良俗与旧风陋俗犹如剑之双刃,前者符合时展要求,利于人们身心健康,能有效推动社会进步,是我们应该积极倡导和大力弘扬的;而后者则落后于时代,往往造成资源浪费、环境污染,阻碍“两型社会”建设,影响科学发展进程,是我们应该极力反对和坚决抵制的。本文试图在全面考察当前永州旧风陋俗的各种新表现,认真分析移风易俗对加快永州“两型社会”建设重要意义的基础上,提出移风易俗的具体对策。

1.永州旧风陋俗在当前的新表现

我国自古以来就有重视风俗的传统,“为政必先究风俗”、“观风俗,知得失”曾一度成为历代君主恪守的祖训。“百里不同风,千里不同俗”,正恰当地反映风俗因地而异的特点。自古以来,永州人民在长期的共同生产、生活及与外地人交往过程中,逐步演化、发展和形成了极具永州地方特色的风俗习惯。在永州传统的风俗习惯中,既有勤劳古朴、尊老爱幼、热情好客、能歌善舞等积极的一面,也有居丧中尚浮屠,婚姻中尚门第、重彩礼及封建迷信等消极无益的成分。成书于清朝道光年间的《永州府志·风俗志·常在论风俗》中就详细记载:“婚姻多尚财帛,归妹每致愆期,虑嫁资而溺女,责聘礼而背盟”,“卜葬酷信风水,拘忌年甲,甚而逾界寻龙,远年停柩”,“居丧崇尚浮屠,而桑门之梵呗杂以俳优;有疾惟事祷祝,而巫祝之牲酒倍于参苓,济则归功于神,不济则委于命”。[1]由此可见当时永州旧风陋俗之盛。

新中国成立后,永州传统风俗习惯中的迷信成分和封建宗法观念等消极因素,业已大大减少,但其影响不可能在短期内彻底消失,特别是近年来,随着永州经济发展和人民生活水平的提高,再加上一些不法商贩的推波助澜,传统风俗中部分陋有回潮之势,并呈现出新的时代特点。具体表现在:一是红白喜事大操大办,相互攀比现象日益严重。据笔者对永州市零陵区石山脚乡和朝阳街道的50户结婚户和50户丧葬户的问卷调查,其中,95%的被调查者都认为结婚和丧葬是人生和家庭的大事,婚事和丧事不办得红火热闹,就会面临来自亲戚朋友方面的巨大的舆论压力。因此,无论是城市还是农村,90%以上的结婚户和丧葬户都要摆20至30桌宴席,多的达到40至50桌。即使有人不堪财力、体力和思想上的重负,也不敢有丝毫的改变,否则就会被别人耻笑,丧失“面子”。此外,某些领导干部,为炫耀自己的身份和地位,对子女升学、亲人生日、亲人丧事等吆三喝五、大操大办,广收礼金,在群众中造成极坏的影响。二是迷信思想仍盛,祭祀用品求多、求大、求新现象日益严重。每逢亲人逝世或是“月半节”等重大祭祀节日,永州每家每户都要成袋成捆的燃放鞭炮、焚烧纸钱。更有甚者,为表达对先人的“诚心”,更是直接焚烧真的人民币来祭奠先人。每年清明节临近,一些纸扎的新潮手机、平板电视和手提电脑更成了祭奠用品的新宠,化妆品、麻将和保健品也出现了纸扎版本,甚至是“塑料真实质感”的版本,这些纸质或塑料制品的祭奠用品,在焚烧时不但污染环境,多风时还易引起火灾。以致每年清明节全市到处都是山林火光四起,浓烟迷漫,清明节成了名副其实的“烧山节”。造成了很多不必要的资源浪费和极大的环境污染。三是宗族观念犹存,宗族势力对旧风陋俗的推波助澜作用日益明显。

2.移风易俗对加快永州“两型社会”建设的重要意义

传统风俗既是民族文化的沉淀结晶,又是民族文化的传承载体。移风易俗,绝对不是不问青红皂白“一刀切”,要把传统风俗全部扔掉。当前移风易俗的真正内涵,恰是激浊扬清,即按照科学发展观的要求,将传统风俗中落后因子去除掉,倡导科学合理的消费观念和生活观念,培养绿色环保的消费习惯和生活习惯,使人们在良好生态环境中生产生活,实现经济社会的永续发展。由此可见,移风易俗对当前加快永州“两型社会”建设具有重大的现实意义。

2.1移风易俗,倡导和培养科学合理的消费观念和消费习惯,有利于节约资源,加快永州资源节约型社会建设

资源节约型社会的核心是节约资源,即在生产、流通、消费等各领域各环节,通过改变观念、更新技术和加强管理等综合措施,厉行节约,不断提高资源利用率,用最少的资源消耗和环境代价来满足人们日益增长的物质文化需求的发展模式。根据马克思主义政治经济学的一般原理,生产决定流通和消费,消费同样对生产和流通具有反作用。旧风陋俗对人们生产生活的影响主要是通过不理性、不科学的消费进而对社会生产带来不良影响。正如前文所述,大操大办各类喜事,动辄几十上百辆车的迎亲送葬队伍,吹吹打打,燃鞭放炮,有的迎亲队伍几十上百人,有的殡葬仪式光花圈就能装几卡车,耗费达数万元。另外还要设几十上百桌的高档宴席,大吃大喝,剩菜剩饭不计其数,不仅直接造成巨大的资源浪费,而且还间接带动了对环境污染较为严重的烟花爆竹、纸钱冥币等的大量生产。因此,移风易俗,倡导科学理性的消费观念,培养合理有度的消费行为和消费习惯,不仅能直接减少资源的浪费,还能将生产引向对人们生产生活有益的方面,加快永州资源节约型社会建设的进程。

2.2移风易俗,倡导和培养绿色环保的生活观念和生活习惯,有利于减少污染,加快永州环境友好型社会建设

环境友好型社会是一种人与自然和谐共生的社会形态,其核心内涵是人类的生产和消费活动与自然生态系统协调可持续发展。而当前滥建庙宇和游乡割火的迷信之风依然较为盛行,在红白喜事中,奢侈浪费、比阔斗富等行为更是屡禁不止,祭祀用品求大、求多、求新之风也日益兴盛。这些陋习的回潮,不仅造成巨大的资源浪费,而且还造成严重的环境污染,与环境友好型社会建设是背道而驰的。开展移风易俗,用网上祭祀取代登山祭拜,能有效减少纸张、香烛的燃烧,鞭炮的燃放,从而减少大气污染和树木砍伐;推行树葬、花葬(即将死去骨灰埋在树或花下)取代土葬,能够减少土地资源的浪费;用旅行结婚取代大摆筵席,能削减费用,减少多种资源的浪费。这些都能减少环境污染,有利于加快永州环境友好型社会建设。

3.移风易俗,加快推进永州“两型社会”建设进程

移风易俗,加快推进永州“两型社会”建设,尽快把永州建设成为经济繁荣、环境优美、生态良好的美好家园,既是全市人民的共同愿望,也是每一个公民义不容辞的责任。因此,移风易俗,必须广泛动员全市全社会的力量,坚持走破旧与立新相结合,思想教育、行为引导、必要惩罚三注重的路子,尽快形成合力,加快推进永州“两型社会”建设进程。

3.1加大宣传教育力度,尽快在全市形成破旧俗、树新风的舆论导向和社会氛围

子曰:“君子欲化民成俗,莫如学”。[2]移风易俗在本质上是一种教化人心的活动,只有加大宣传教育的力度,才能收到好的效果。为此,一要大力开展破旧俗的宣传教育活动。全市各大新闻媒体,包括电视台、广播电视台、报纸等都要开辟宣传专栏,大力宣传简节婚嫁、殡葬改革、文明祭祀等移风易俗的政策法规。民政部门和相关责任单位要采取扎制宣传车、悬挂宣传标语等形式,加大移风易俗宣传的力度和密度,在全市努力营造移风易俗、破除旧风陋俗的浓厚氛围。同时要注重宣传的方式和效果,做到正面宣传和反面教育相结合。在大力宣传国家政策法规和先进典型的同时,适时曝光反面事例,提高群众自觉移风易俗的主动性和积极性。二要积极开展树新风的宣传教育活动。要大力宣传旅行结婚、团体婚礼等新兴婚嫁形式的好处,在全市牢固树立文明节俭的婚嫁新风。要大力宣传厚养薄葬的好处,鼓励简化殡葬仪式,摒弃搭灵棚、放鞭炮、吹喇叭和披麻戴孝,提倡用家庭小型追悼会取代和尚念经、超度等旧葬礼。要加大对网上祭奠先人这一绿色环保祭祀方式的宣传力度,树立绿色环保的祭祀新风。此外,还应在中小学进行国情、市情教育,在全社会弘扬环境文化,努力形成节约资源、保护环境的良好社会氛围。

3.2切实加强行为引导,全民养成科学理性的消费习惯和绿色环保的生活习惯

一是各级干部,特别是党员领导干部要带头抵制“逢喜必办”、铺张浪费的歪风邪气。“其身正,不令而行,其身不正,虽令不行”。[3]广大党员领导干部要主动带头革除殡葬的旧风陋俗,为亲人节俭文明办丧事,积极响应火葬倡议,引导教育群众从旧的丧葬习俗封建迷信思想的束缚中解脱出来。在为亲人办理结婚、生日、升学等喜事时,带头不搞攀比、不讲排场、不收礼金,坚决刹住借为亲人办喜之名,行收礼敛财之实的不正之风,通过自身的榜样作用,对人民行为产生潜移默化的影响,达到改变社会风气的目的。二是宗族首长要带头摒弃陈规旧俗,宗族首长要身先士卒,带头引导本族成员自觉革除红白喜事大操大办、逢年过节大吃大喝等陈规陋习。组织全体族员狠刹滥建庙宇和游乡割火的迷信风、影响社会稳定的赌博风,努力破除不文明习俗、改变不卫生习惯、取缔不健康娱乐,纠正奢侈浪费、比阔斗富等行为。三是要积极开展以“破旧俗、树新风”为主题的移风易俗文明单位、文明乡镇、文明村社的创建活动,使广大干部群众在实践中进行自我教育,提高其抵制旧风陋习的自觉性,让其自觉养成科学理性的消费习惯和绿色环保的生活习惯。

3.3依法加大治理力度,确保移风易俗工作取得更大实效

在开展“破旧俗、树新风”的移风易俗工作中,思想教育和行为引导固然重要,但依法对破坏移风易俗规定屡教不改的行为给予必要的打击和处罚同样比不可少。一是要建立健全移风易俗相关法律法规,各级各部门要加紧制定符合本级、本单位实际的移风易俗文明公约,及时修订村规民约,对移风易俗的目的、内容、要求及违反的处罚措施给以明文规定,为依法、依规开展移风易俗工作奠定法制基础。二是要加大对领导干部违反移风易俗规定的监督和处罚力度。纪监部门要对大操大办各类红白喜事,趁机收受礼金的党员领导干部给予教育和必要的处分,以树正气、刹邪风。三是要深入持久地开展移风易俗专项治理活动。民政部门、城管部门和公安部门要坚决贯彻落实国家民政部颁布的《殡葬管理条例》及有关规定精神,完善管理办法,推动殡葬习俗改革。城管部门通过真抓实干,逐步实现移风易俗经常化、长效化,在全市形成移风易俗工作的良好局面,营造文明和谐的良好环境。

【参考文献】

[1]永州府志·风俗志·常在论风俗.

风俗和习俗范文第5篇

关键词齐俗;主文化;亚文化

中图分类号I2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673-9671-(2010)032-0148-01

在《淮南子》成书的时代,统一的刘氏西汉帝国经过几十年黄老政治的休养生息,逐渐走向巩固与强大,这时的国家幅员辽阔,民族众多,如何治理南越北胡东夷西戎,成为了政治上的重要问题。所以其书专门有一章《齐俗训》来探讨风俗问题。“齐俗”的意思就是用“道”的观点平等地看待不同的习俗,承认其各自存在的合理性。这无疑是封建时代在关于如何正确处理民族问题、中央与地方问题上的重要见解。

在《齐俗训》中作者指出,不同的时代、不同的国家、不同的地域、不同的民族都有各自的习俗,这些不同的习俗是一定的物质基础、社会环境、道德观念的反映,它们在形式上虽然千差万别,但在维系独特的文化形态与生存方式上的作用是一样的,都有其产生和存在的理由。作为君主,不应当也不可能不顾地方、文化的差异强令风俗整齐划一,而是应该对不同的习俗都要给以尊重,不能认为不同的习俗有高低贵贱雅俗优劣之分,更不能搞一家独尊,否则势必会背离自然规律,损害人的天性。作者主张应该用“道”作为衡量一切习俗的标准,用“道”将不同的习俗统一在一起,即认为一切习俗都是平等的,自然的,合理的,可以共存的,只有这样才能使天下得到大治。在这里,《齐俗训》与《庄子・齐物论》之“齐”无疑有着某种相通之处,但是与庄子要通过“齐物”来泯灭是非不同,《淮南子》以不齐为齐,承认差别,统而包容之,表达的是对于诸多个体价值的普遍性认同,即承认所有个体都各具独特价值。正如黑格尔所说的那样,“凡是存在的,都是合乎理性的。”的确,每一个个体相对于它所处的环境和条件而言,都是伟大的,无论这个个体是一个民族、一种文化、一项风俗还是具体到每个个人。从《齐俗论》体现出的对存有差异但却有平等价值的个体的充分的关注与尊重来看,它是《淮南子》光辉的民本思想的有机组成部分。

《淮南子》所论的风俗,基本上是指起于民间、体现民心、发自民意、反映民情,而又带有特定的地域、历史及文化色彩的东西。《淮南子》所重视的是风俗的内在本质而非外在的形式,所强调的是风俗在维系社会秩序中体现的作用和功能而非其具体表现。《淮南子》主张正确认识风俗的差异,不认为某一种文化形态下的风俗比其他类型的风俗具有更高的价值或权威,并且明确反对以一种风俗压制另外一种风俗。正如《齐俗训》所云:“岂必邹鲁之礼之谓礼乎!”并且,孔子之术也不能使鲁国强盛。言下之意,它更不能行之于全国。由地理、文化等方面的差异所导致的风俗差异,并不意味着风俗之优劣高下或是非对错,只要能各得其宜,则风俗之间的不同不仅不妨碍社会的发展,反而有益于维持社会的秩序。作者在书中还例举了另外很多历史事实,用以说明政治好坏不在礼节服饰等形式上,而在治国理念与方略上。《齐俗训》认为,作为一个统一大国的君主,必须胸怀宽广,尊重四面八方的奇风异俗,方能怀远安民,使中央政权得到巩固。

不过,《淮南子》并不是让君主放弃对风俗施加适当的影响和引导的责任。明末思想家顾炎武说过:“易姓改号,谓之亡国:仁义充塞,而至于率兽食人,人将相食,谓之亡天下。”可见,古人即认识到判断一个国家是不是在良性运行,其社会是否保持良好的秩序、其民众是否拥有美好的风俗,是一项重要的衡量指标。对于一个国家、一个社会而言,最危险的莫过于道德的沦丧和风俗的败坏。而所谓的风俗又不是一成不变的东西,不同时代的人们有不同的行为方式,正是这种带有时代特色的行为方式构成了风俗。并且,风俗还具有鲜明的的地域性特征。《淮南子》认识到对于个人而言,语言、服饰、礼俗的差别并非由人的先天因素决定,而是取决于后天的生长环境与教育方式。但特定的风俗对人的影响却是巨大的,特定的风俗在个人的社会化过程中会逐渐地内化于生活在其中的个体的行为与观念之中,甚至会改变人的本性。《淮南子・泰族训》以水喻风俗,认为两者共同之处在于“通则清美”,“不通则污恶”。因此君主应当着力于教化民众,“决其善志,防其邪心,启其善道,塞其奸路”。(《泰族训》)《淮南子》正是在肯定风俗可变的基础上,指出了风俗之于治国理民的重要意义,强调了君主对于风俗应当发挥正确的引导作用。总体而言,《淮南子》主张的是:在礼仪习惯方面,君主应该存异随俗;在民风民心方面,君主应该化邪归正。

《淮南子》认为,当一个社会财用有余、人民富足时,则风俗趋于美善,反之,则风俗及易流于丑恶。《淮南子》还认识到君主之好恶凭借着权势的支持,可以大大影响到风俗的形成与变化,正所谓“楚王好细腰,宫中多饿死”。由此可见,君主在承担“移风化俗”之职责时,首先要做的事情是确保人民生活的衣食无忧以及维护政治的清明有序。然后君主以本人的身体力行,为民表率,树立一套符合社会发展水平的道德标准。而且,作者还认识到“高不可及者,不可为人量;行不可逮者,不可以为国俗。”(《齐俗训》)君主不应当对一般民众提出过高的要求,因为标准太高达不到化善为俗的目的,道德教化的标准须使多数人能够达到。

《淮南子》专门提出一套“齐俗”理论是用心良苦的。自秦统一天下以后,传统中国的社会结构基本上演变成了费孝通先生在《乡土重建》一书中说的这样:“在上面,是中央集权帝国,是庞大的科层组织;在下面,则是无数分散的、大抵上终生不相往来的小农社会。这两层结构并不紧密衔接,中央所派遣的官员到知县为止,不再下去了。自上而下的车轨只筑到县衙门就停了。”所以,在中国古代社会,历来是有“大传统”与“小传统”之分的,如果说处于上面的科层组织或曰“官方社会”主要是依据以儒家道德为主流意识形态进行运作的话,对于处于下层的小农社会或“民间社会”,起作用的一直是由各种风俗构成的“小传统”。显然,相对于频繁改朝换代的官方社会,民间社会是相对静止与稳定的,前人的经验与传统是解决生活问题的主要依据。而对这样的传统,人们不必知之,只要照办,生活就能得到保障,自然会随之而产生一套价值,形成一定的风俗,而人们对于这样的风俗也就自然地加以顺从。《淮南子》一方面看到了风俗对于治国理民的重要意义,以及君主对人民施行教化、“移风易俗”所能起到的作用;另一方面,又认识到基于时代、地域差异的风俗的多样性对于小农社会自治与稳定的不可或缺性。

《齐俗训》所明确表达的对风俗多样性的尊重态度,显示了刘安作为地方诸侯势力代表的一贯政治立场,也是他从既维护中央权威,又保护自身王国权利的角度对解决当时日益激化的中央政权与王国之间的政治矛盾提出的切实可行的构想,刘安承认中央是树干,王国是树枝,“枝不得大于干,末不得强于本”(《主术训》)。他身为诸侯王,能从国家大局出发,强调中央政府的权威地位,宣扬地方政权不得僭越中央政权的政治思想是可贵的。这与后来董仲舒“强干弱枝,以明大小职别”的主张完全一致。但是,《淮南子》清醒地认识到,谋求国家的长期稳定与和谐发展,仅仅强调中央集权是远远不够的,不同的区域还有自己民风民俗、自然特征以及各种特殊状况,搞“一刀切”是不合适的,因而应当保持王国的相对独立性,保障分封国按照自身的特点和实际状况施行教化的权力。刘安君臣害怕中央集权的无限扩张,惟恐限制增多、自身利益被侵夺,痛恨中央统治层动辄打着“仁爱”、“礼义”的虚伪旗号进行讨伐的威胁。他们虽然支持统一,但这种统一是松散的统一,是能确保地方王国得到自由与权力的统一。同样,他们也十分反感对风俗礼制的强行统一,希望包括风俗在内的封国内的所以事务都不要受到干扰与压制。作为让步,王国的丞相、军事长官固然可以由中央任命,但是具体行政事务应该由王国自行处理,中央不应过多干预,只要王国与中央互不侵犯,“各得其所安”,整个国家也自然就长治久安了。《淮南子》这一构想非常近似于现代西方政治体制中的联邦制,可惜的是这种理论根本不可能得到喜好扩边战争、推行个人高度集权的汉武帝的认同。

淮南王与淮南国的悲惨命运是注定的,纵使作者倡扬齐俗论也改变不了什么。《淮南子》之后的历代统治者借助经学来“移风易俗”,其目的就是要以经学来禁锢人们的思想,使之懂得“君臣父子之纲”,从而自觉维护和遵守封建王朝的统治秩序。随着中国古代社会中央集权的不断加强以及经学与科举制度的结合,使得这套“大传统”不断地侵蚀并取代着民间“小传统”,中国的“礼俗社会”由此定型,儒家独尊也由此落实。然而,其代价是处于下层的小农社会日益衰颓,丧失了应有的活力,中国古代也终于没有能产生一个类似于西方历史进程中的“市民社会”,从而自发地走向现代化之路。

不过,齐俗论所阐述的一些道理是自有其存在的价值而不会过时的。今天的世界上依然存在着不同民族、种族、宗教之间的纷争与战争。美国学者亨廷顿甚至称之为“文明的冲突”。文化或文明的交流从来就不是一帆风顺的,在不同的文化交流中常会发生的一种现象就是“文化震惊”。所谓文化震惊是指生活在某一种文化中的人,当他初次接触到另一种文化模式时所产生的思想上的混乱与心理上的压力。这时候,如何用“齐俗”的观点来平等友好地看待与处理不同文明之间的差异就显得尤为重要。就中国而言,这是一个面积广阔,人口、民族、宗教构成异常复杂的国家,所谓“百里不同风,十里不同俗”就极其形象地概括了我国风俗、民俗的多样性。如何正确对待不同风俗习惯就是一个关系到民族团结,宗教和睦以及社会稳定的大问题。而且,我们国家实行的是“一国两制”的政治制度,在一个国家里面有两种社会制度与生活方式并存,这是人类历史上的第一次伟大创举,如何处理好中央政府与特区政府的关系问题,以及未来两岸中国人以何种方式避免兵戎相见,实现最终统一,都是对于当代中国人政治智慧的巨大考验。在这方面,《齐俗训》依然可以给予很多借鉴。另外,我们当今社会也是有“主文化”与“亚文化”之分的,如何大力弘扬以社会主义道德为主要内容的“主文化”,又尊重与保护各种“亚文化”及其受众,并且积极引导不同“亚文化”与社会主义社会相适应,也是一个很值得研究与探讨的话题。此外,在全球化步伐逐渐加快的今天,当中国面临西方文化霸权主义的不断入侵时,保护与发扬我们自己民族的文化、风俗以及生活方式就更是要上升到了保证我们民族特性,保持我们的民族自信心与自豪感的的高度来认识了。以上所有这些现实问题都是判定《齐俗训》在今天依然具有巨大理论价值的依据所在。

参考文献

[1]戴黍,淮南子.治道思想研究[M].广州:中山大学出版社,2005.

[2]杨有礼.新道鸿烈-淮南子.与中国文化[M].开封:河南大学出版社,2005.

[3]刘泽华,汪茂和,王兰仲.专制权力与中国社会[M].天津:天津古籍出版社,200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