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债权与债务的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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债权与债务的处理

债权与债务的处理范文第1篇

可转换公司债券作为一种兼具股权和债权性质的金融衍生产品,由于其具备低风险、高收益的特征,所以对投资者来说,是一种比较理想的理财渠道。可转换公司债券已成为国际资本市场上相当成熟、相当普遍的金融工具。相对于普通债券,可转换公司债券对投资者更具有吸引力,具有非常广阔的发展空间。本文围绕可转换公司债券的账务处理,做以下探讨。

例1甲公司2007年1月1日发行3年期可转换公司债券,每年年末计息并付息、到期一次还本,面值总额为10,000万元,票面年利率4%,实际利率为6%,利息按年支付。债券的公允价值为9,465.40万元。

一、可转换公司债券的初始计量

公司发行的可转换公司债券,应当在初始确认时将其包含的负债成分和权益成分进行分拆,分别将负债成分确认为应付债券,将权益成分确认为资本公积。在进行分拆时,应当先对负债成分的未来现金流量进行折现,以此确定负债成分的初始确认金额,再按发行价格总额扣除负债成分初始确认金额后的金额确定权益成分的初始确认金额。其中,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的交易费用,应当在负债成分和权益成分之间按照各自的相对公允价值进行分摊。

企业应按实际收到的款项,借记“银行存款”等科目,按可转换公司债券包含的负债成分面值,贷记“应付债券――可转换公司债券(面值)”,按权益成分的公允价值,贷记“资本公积――其他资本公积”科目,按借贷双方之间的差额,借记或者贷记“应付债券――可转换公司债券(利息调整)”科目。

(1)负债成分的初始入账价值=9,465.40万元

(2)权益成分的初始入账价值=10,000-9,465.40=634.60万元

借:银行存款10,000

应付债券――可转换公司债券(利息调整)634.60

贷:应付债券――可转换公司债券(面值)10,000

资本公积――其他资本公积634.60

二、可转换公司债券有关利息费用的账务处理

新准则规定,可转换公司债券后续计量时,应当按照实际利率法,以摊余成本计量财务费用。公司发行的可转换公司债券的负债成分在转换为股份前,其会计处理与一般公司债券相同,即按照实际利率和摊余成本确认利息费用,按照面值和票面利率确认应付债券,差额作为利息调整进行摊销。(表1)

接上例,2007年末,计提利息及摊销的分录为:

借:财务费用567.92 (9465.40×6%)

贷:应付利息400

应付债券――可转换公司债券(利息调整)167.92

若该债券为到期一次还本付息,则“应付利息”科目改为“应付债券――可转换公司债券(应计利息)”。

支付利息的分录为:

借:应付利息400

贷:银行存款400

三、可转换公司债券转换为股份的账务处理

接上例,若2008年1月1日,某债券持有人将其持有的5,000万元本公司可转换债券转换为100万股普通股,每股面值1元。

新准则规定,可转换公司债券持有人行使转换权利,将其持有的债券转换为股票,按可转换公司债券的余额,借记“应付债券――可转换公司债券(面值、利息调整)”科目,按其权益成分的金额,借记“资本公积――其他资本公积”科目,按股票面值和转换的股数计算的股票面值总额,贷记“股本”科目,按其差额,贷记“资本公积――股本溢价”科目,可转换公司债券在转换为股份时,对于债券面额不足转换1股股份的部分,公司应当以现金偿还,还应贷记“现金、银行存款”等科目。

转换的会计分录为:

借:应付债券――可转换公司债券(面值)5,000

资本公积――其他资本公积267.30

贷:股本100

应付债券――可转换公司债券(利息调整)183.34

债权与债务的处理范文第2篇

一、关于债务重组定义的比较研究

根据原准则,债务重组是指在债务人发生财务困难的情况下,债权人按照其与债务人达成的协议或法院的裁定作出让步的事项。《企业会计制度》(以下简称新制度)第十八条则指出:“本制度所称的债务重组,是指债权人按照其与债务人达成的协议或法院的裁决同意债务人修改债务条件的事项。”比较两者的定义,可以看出两者的差异在于:第一,原准则强调债务人在债务重组时所面临的财务困难,这是判断对已存在的债务重新安排的事项是否属于债务重组的显性条件。新制度和新准则删除了这些显性条件,但从债务人修改债务条件事项需由债权人同意的规定可以推测,债务人发生财务困难仍然是债务重组的重要隐性动因。笔者认为,这一改动主要是为了扩大新制度所规范的债务重组的范围,从而适用修改了的会计处理原则及方法。第二,原准则把债权人作出让步作为债务重组的本质特征。让步的结果是债权人发生债务重组损失,债务人获得债务重组收益。新制度放弃了将让步作为债务重组的本质特征的规定,而将凡是有关修改已存在债务的各项条件的事项,不论债权人是否发生债务重组损失,债务人是否发生债务重组收益,统统归入债务重组,按照新制度的规定,采用债务重组的会计处理原则及方法进行统一的会计核算。

新制度和原准则关于债务重组的定义依然具有以下几个方面的共同点:第一,都是以持续经营作为债务重组的条件和目的之一,即债务重组双方都是以债务人企业在可预见的将来不被清算或大规模削减业务为前提,旨在维持和改善持续经营的条件,以便债权人最大限度地维持自身债权;第二,债务重组都是重组双方依法进行的行为;第三,都是对已存在的债务(或债权)作出的重新安排。这些共同点体现了债务重组的基本特征或基本要素。

二、债务重组方式的比较研究

原准则将债务重组方式划分为以资产清偿债务、债务转为资本、修改其他债务条件以及以上三种方式的组合。新制度和新准则对债务重组方式的分类也基本上同原准则一致,只是将“以资产清偿债务”区别为以现金清偿和以非现金资产清偿,并在新制度上就其会计处理作出原则规定。

三、关于债务重组规范范围的比较研究

原准则所规范的债务重组的范围比较狭窄,主要包括债务人发生财务困难前提下的几种情形:(1)债权人和债务人以低于重组债务帐面价值的现金受偿和清偿债权债务;(2)债权人受偿(债务人清偿)的非现金资产或债权(债务)转为股权(股本)的公允价值低于重组债权(债务)的帐面价值;(3)修改其他债务条件后,债权人未来应收金额(不含或有收益)低于重组债权的帐面价值;(4)组合重组方式下出现让步的情形。

新制度扩大了债务重组的规范范围。由于新制度不再以债务人发生财务困难作为显性条件和不再以让步作为债务重组的特征,其范围包括:(1)债务人(债权人)偿付(受偿)的非现金资产、债务(债权)转为资本的公允价值等于或大于重组债务(债权)的帐面价值;(2)修改其他债务条件后,债权人(债务人)未来应收(应付)金额,不含或有收益(含或有支出),大于或等于重组债权(债务)的帐面价值;(3)一般情况下,债务人应以现金清偿债务,当债务人以非现金资产抵偿债务当属修改债务条件。

需说明的是以上关于债务重组几种情形的描述,均是以原准则所定义的各种概念和规定的会计处理方法为基础的。新制度抛弃了让步概念,也不以公允价值作为非现金资产、股权的入帐价值。

四、债务重组会计处理方法的比较研究

原准则规定,以非现金资产清偿债务的,债务人应分清债务重组收益和转让资产损益的界限。如以公允价值为界限,转让的非现金资产公允价值与其帐面之间的差额为转让资产损益,债务人重组的帐面价值高于抵偿的非现金资产公允价值的差额为债务重组收益,并将债务重组收益在“营业外收入——债务重组收益”科目核算。债权人以受偿的非现金资产和债权转为股权的公允价值,以及以修改其他债务条件进行债务重组的应收金额(不含或有收益),作为入帐价值;重组债权的帐面价值高于上述入帐价值的差额作为债务重组损失,直接计入当期损益。

与原准则相比,新制度对债务重组的会计处理基本原则和具体方法作出了较大的变动。

第一,新制度不再坚持债务人以非现金资产抵偿债务时必须区分债务重组收益和资产转让损益,而是依据两者的综合是收益还是损失分别处理。当两者的综合影响构成企业损失时,统一计入当期损益,在“营业外支出——债务重组损失”科目中反映。当两者的综合影响产生企业收益时,统一计入所有者权益,而不计入当期损益,在“资本公积——其他资本公积”科目中反映。上述处理原则体现了以下理念:首先是简化会计核算工作量,提高会计工作效率,提高会计信息质量,也遵循了明晰性和重要性原则;其次是体现了国家对陷入财务困难寻求企业债务重组方式的鼓励和支持。债务重组企业产生的资产转让收益或债务重组收益,不直接计入当期损益,而是直接贷计“资本公积——其他资本公积”,从而少交企业所得税。

第二,新制度规定:“如果接受多项非现金资产的(指债权人,笔者注),应按接受的各项非现金资产的公允价值与非现金资产公允价值总额的比例,对应收债权的帐面价值进行分配,并按照分配后的价值作为所接受的各项非现金资产的入帐价值。”新制度对债务重组中债权人拥有的多项股权入帐价值的确定也有类似的规定。新制度将原以公允价值作为与债务重组相关的非现金资产或股权的计价基础,调整为将应收债权帐面价值分配给多项非现金资产或股权以作为其入帐价值的分配标准,显然是有意识地降低公允价值在债务重组处理中的作用,消除公允价值对确认债务重组损益即让步的消极(盈余管理);同时,也符合我国各类市场特别是资本市场、产权交易市场尚不健全发达的客观实际,防止公允价值并不公允而造成的偏向,也简化了债务重组会计处理程序。

第三,新制度对债权人债务人债务重组时涉及的相关非现金资产、股权(或股本)入帐价值进行了重大调整。新制度对债权人受偿的非现金资产和债权转为股权的入帐价值作出了以下规定:“以非现金资产清偿债务的,应按应收债权的帐面价值等作为受让的非现金资产的入帐价值。”“以债权转为股权的,应按应收债权的帐面价值等作为受让的股权的入帐价值。”(第十八条)债务人“以非现金资产清偿债务的,应按应付债务的帐面价值结转。”以债务转为资本的,应按债权人放弃债权而享有的股份的面值总额或股权份额作为股本或实收资本(第七十条)。与入帐价值的调整相适应,债权人债务人债务重组过程中的相关损益的、依据、、类别及核算也作了大量改动。新制度规定,债务人以现金清偿债务的,支付的现金小于应付债务的帐面价值的差额,计入资本公积;以非现金资产清偿债务的,应付债务的帐面价值大于或小于抵偿债务的非现金资产帐面价值的差额计入资本公积或计入当期损益。以债务转为资本的,按债务的帐面价值与转作股本(或实收资本)的金额的差额;作为资本公积。债权人在现金受偿的情况下,应将实际收到的金额小于应收债权帐面价值的差额计入当期营业外支出。债权人在以非现金资产清偿债务的或以债权转为股权的债务重组方式下,由于其非现金资产和股权应按应收债权的帐面价值等作为入帐价值,故而在会计处理过程中不会产生债务重组收益或损失。

第四,新制度对修改其他债务条件的债务重组方式的会计处理的规定与原准则相比既有所保留,又有所变动。

1、债权人确认债务重组损失的日期、方法和内容均与债务重组原准则一致。即在债务重组日,按未来应收金额(不含或有收益)小于应收债权帐面价值的差额,计入当期营业外支出,其或有收益待实际收到时,计入当期的营业外收入。债务人在确认债务重组过程中产生收益的日期、方法和内容均不变,即在债务重组日,债务人按未来应付金额(含或有支出)小于债务重组前应付债务帐面价值的差额予以确认。

2、新制度仍然遵循了谨慎性原则。当修改其他债务条件的债务重组方式下存在或有条件时,债权人不将或有收益包含在未来应收金额中,债务人则将或有支出包含在未来应付金额中。

3、新制度仍然将未来应收或应付的利息包含在未来应收或应付金额中,但不对未来不同会计期间现金流量予以折现求现值。这主要是消除折现率的主观选择导致信息失真的可能。这样处理虽与国际惯例存在差异,但随着会计环境的改善,对未来现金流量依据合理的折现率折现也应是可行的。

4、在修改其他债务条件的债务重组方式下,债务人在债务重组过程中产生的收益,计入资本公积,而不是计入当期损益,未发生的已记录的或有支出转入资本公积,也不是直接计入当期损益,这是与原准则的相关规定显著不同的地方。

债权与债务的处理范文第3篇

关键词:债务重组;会计处理;税务处理;差异

一、债务重组的会计处理

1.债务人债务重组的会计处理。这主要涉及到两种不同的清偿方式,这里就对其进行说明下:

现金方式偿还债务,需要考虑到重组债务之后的账面价值与当前市场背景下的所需资金总额的差值,这部分差值被纳入到债务人当前的损益中,与此同时还需要考虑到货币的结算方式,汇率、手续费等都将会对此造成一定的影响。

非现金方式偿还债务,需要考虑到重组债务的账面价值与实际的公允价值之问的差额,计入当期损益,这部分需要考虑到抵押品的折旧费、保管费等,这些都将会影响实际的公允价值的统计。

如果债务人需要将债务转成资本,债务人原先具有的债权就会变转变成为对应的股份,它将作为一项投资,债权人能够享受到股息、分红等红利,它可作为一项收入部分,与此同时,需要将债权人所持有的所有股份的公允价值总额与实际的股本价值的差额作为资本公积,并将其算进当期的损益中。

如果债权人需要对债务条件进行修改,修改后所导致债务的公允价值变动情况与实际值存在的差异,将这部分的差值算进当期的损益中,除此之外有的条款所规定的不被考虑在内,比如像或应收款项。

2.债权人债务重组的会计处理。债务人清偿债务如果选择的是非现金支付方式的,对于受让的非现金资产按其公允价值入账,并将它与重组后的债权的账面余额进行比较,两者之间的差值将会被算进到当期的损益中。

如果债务人需要将债务转成资本,他所持有的股本都将会被认为一项投资,并且这将与重组债权的账面余额比较之后的差值算进到当期损益中,最终的收益或者是折损视实际情况而论,与此同时持有者享有股息、分红等收益。

如果债权人需要对债务条件进行修改,修改后所导致债务的公允价值变动情况与实际市场经济的变动等因素影响下导致的差异,算进当期的损益中。但是涉及到或有应收金额的,这部分资金不被考虑在内,它是修改条款之后单独存在的,不应该被考虑到总价值中。

二、债务重组的税务处理

1.流转税的处理。如果债权人需要用存货来抵偿其所欠的债务,主要对这部分货物按照市场上的同等价格扣除一部分的税费之后,其实际金额才被作为偿还债务的总价值;如果债权人需要用消费品来抵偿其所欠的债务,需要针对这类消费品的市场最高价格来扣除一部分的税费,剩下的商品总价值将才被用来计算偿还债务的费用;如果债权人需要用固定资产(不动产除外)来抵偿其所欠的债务,需要对其公允价值进行评估,根据它的当前价值评估以免除或者征收4%的增值税;如果债权人需要用无形资产、不动产、投资性房地产来抵偿其所欠的债务,需要计算这些资产的营业税,按照市场上的同类商品进行计价,并征收对应的税费。

2.所得税的处理。债务人需要根据重组债务之后的总价值来考虑税费的计算,并将它与支付出去的总资产包括各类税费进行比较得到的差值将作为当期的债务重组利得。相反,如果是债权人支付出去的总资产包括各类税费进行比较得到的差值将作为当期的债务重组损失。

在债务重组过程中,涉及到的非现金资产进行债务偿还的情况,需要将其按照市场上的同类商品进行计价,并扣除对应的税费以及其他的开销之后得到实际的收益或者折损。

在债务重组过程中,涉及到债权转股权的情况,需将其理解为债务清偿和投资,并对这部分利得或损失进行计算,因为它可能是两者中的一种,会给企业造成不同的经济影响。

债务活动的相关方涉及到转移利润的债务重组时,它需要满足以下的任意一条即可确认债务重组利得或损失:符合正规的司法程序,并经法院批准执行的;一致经过所有的债权人认可;上报国家的有关部门获得审批的国有企业债转股。达不到以上任意一点的只能被认为是捐赠,债务人按捐赠收入来计算,或者说债务人持有这部分股本,可以享受到获得股息或者分红等形式来取得收入。

三、债务孟组中会计处理与税务处理的差异

1.以低于债务账面价值的现金偿债务时会计处理和税务处理的区别

债务人支付的资产价值比实际的债务账面价值要低时,存在的这部分差额将被用作公用资金,并将其计入当期的损益,这类似于上面提到的捐赠,这是目前较为常见的会计处理方式,它将债面价值与实际的支付资产价值结合起来。税务处理则不同与此,它将税收成本和资金的支付差额作为收人部分,然后针对企业的实际收益扣除掉税费之后得到的一个现金收益或者折损情况。

2.以非现金资产滴偿债务时会计处理和税务处理的区别

(1)债务人的会计处理与税务处理方法

会计处理规则中进行了说明,如果债权人选择的是非现金资产来进行支付的,需要结合当前的市场因素对这部分资产进行估值,对扣除市场上同类资产的相应税费之后,再来计算其资本公积或当期的损益,它是债权人按照同类型的商品价格来进行处理,需要扣除一定的税费,比如像增值税、营业税等,之后该资产的剩余价值即为实际的清偿资金。现有的税法规定了对企业在内的债权人涉及征收的相应的税费,但是在考虑到债务人自身的偿还能力情况,给出了一个较为合理的处理办法,即可通过到当地的税务机关递交纳税延迟申请,最多不超过5年的时间内将债权人的税费平均到每个时间年份中,以此缓解债权人所承担的资金压力。

(2)债权人的会计处理与税务处理方法

会计处理过程中涉及要以非现金资产进行支付,可将视为实际产生的账面价值,然而它是否会给债权人带来收益或者折损,这个需要结合实际的情况来进行综合的判定。再对资产进行征税之后的剩余价值同之前的资产总值进行比较,两者之间的差值被看作是债务重组产生的损失部分,这部分将会抵消掉一部分的收入,最终是折损还是收益视实际情况而论。相关的规定中还明确,涉及到的非现金资产的债权还需要对其加收对应的税费将其用来与之前的实际账面价值进行比较,得到的一个差值即为实际的税收资本,并将其用来实际的收益或者折损情况。

3.以债务转换为资本清偿债务时会计处理和税务处理的区别

(1)债务人的会计处理与税务处理方法

我国新会计准则与会计制度的规定中,债务人偿还债务转换为债务资本的,债务人应当按照债务重组后的账面价值与债权人因放弃债务企业所抵押股权的账面价值之间的差异,确定为资本公积。在我国《税务的处理方法》中,对于收取税收的规定:除企业改组或清算另有规定外,债务人应将重组债务的账面价值与债权人因放弃债权而享有股权的公允价值的差额,确认为债务重组收益计人当期应纳税所得额。

(2)债权人的会计处理与税务处理方法

债务人将偿还债务转换为债务资本为偿还方式的,这就使得债权人享受到对应的股份,它与之前的债务账面价值进行比较之后得到一个差值,将这个差值作为资本公积,债权人可根据其债务关系享受到对应的股份数量,并且保留纳税的义务,但是这部分税费没有被纳入到确认损益中。

4.修改其他债务条件时会计处理与税务处理的区别

(1)债务人的会计处理与税务处理方法

在重组债务过程中需要涉及到对现有的一些条款进行修改,需要对修改后的账面价值和未来的应付金额进行比较,债务重组的账面价值大于应付金额时,并将其减记至未来的应付金额中,这部分的减记金额将会被视为重组后的资本公积。相反,则不不需要对其进行会计处理。

(2)债权人的会计处理与税务处理方法

以修改其他债务条件进行债务重组的,如果重组债权的账面价值大于未来应收金额,应将重组债务账面价值减记至未来应收金额,确认为当期的减记损失;如果重组债权的账面价值等于或小于未来应收金额的,不必进行税务处理。

四、结语

本文通过分析在企业的债务重组中,会计处理与税务处理的差异。以期为同行提供一些建议和意见,使制度更加完善。

参考文献:

[1]曹红英.浅议债务重组的会计与税法处理差异[J].经济期刊,2015(10):122-123.

[2]马学奋.管窥会计处理与税务处理差异--以企业债务重组为例[J].西部财会,2014(8):19-22.

债权与债务的处理范文第4篇

关键词:企业会计准则 债务重组 一般性税务处理 特殊性税务处理

务重组是指债权人在债务人发生财务困难的情况下,债权人按照其与债务人达成的协议或者法院的裁定让步的事项。这种方式既有利于债权人最大限度地早日收回债权,减少损失;同时也可以在一定程度上保护债务人,盘活资产,摆脱沉重的债务危机。

发生债务重组业务的企业有可能要进行纳税调整,主要是依据《企业会计准则第12号――债务重组(2006)》,而税法对债务重组业务应纳税额和扣减税额的认定是按照《通知》的规定。特别在《通知》中,企业债务重组的税务处理分一般性税务处理规定和特殊性税务处理规定。一般性税务处理作为原则性规定普遍适用,但对于一些特殊重组,则给予一定的税收优惠,适用不同的计税基础和计税方法。

一、债务重组一般性税务处理的纳税调整

在《通知》中,债务重组一般性税务处理,是不满足特殊税务处理规定,不能享受税收优惠政策的重组行为。主要包括:以非货币性资产清偿债务、债转股、修改债务条款三种情况。

(一)以非货币性资产清偿债务

1.会计准则规定,以非现金资产清偿债务的,债权人应当对受让的非现金资产按其公允价值入账,重组债权的账面余额与受让的非现金资产的公允价值之间的差额,计入当期损益。债务人应当将重组债务的账面价值与转让的非现金资产公允价值之间的差额,计入当期损益,转让的非现金资产公允价值与其账面价值之间的差额,计入当期损益。

例1:B公司在筹建时欠A公司货款137万元,无资金支付,经双方协商用其生产的甲产品偿还债务,该批甲产品共10万件,市场价格为每件10元,单位生产成本为8元,增值税销项税额为17万元。

会计处理如下:

债权人(A公司):

借:库存商品或原材料 1 000 000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 170 000

贷:应付账款――B公司 1 170 000

借:应付账款――B公司 1 170 000

营业外支出――债务重组损失 200 000

贷:应收账款――B公司 1 370 000

债务人(B公司):

借:应收账款――A公司 1 170 000

贷:主营业务收入 1 000 000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170 000

借:主营业务成本 800 000

贷:库存商品――甲产品800 000

借:应付账款――A公司 1 370 000

贷:应收账款――A公司 1 170 000

营业外收入――债务重组利得200 000

会计分析:债权人A公司确认20万元营业外支出(原债权账面价值137万元-接受非现金资产公允价值117万元);债务人确认40万元的应纳税所得(债务重组利得20万元+转让非现金资产净收益20万元)。

税法认定:以非货币性资产清偿债务,应当分解为转让相关非货币性资产、按非货币性资产公允价值清偿债务两项业务,确认相关资产的所得或损失。故而债权人产生的20万元营业外支出可从当期扣除,债务人确认的40万元纳入当年的应纳税所得。税法确认和会计相同,无需进行纳税调整。

2.会计准则还规定,依据谨慎性原则以及更加真实准确地反映资产的账面价值,防止企业虚增资产或者虚增利润,年度终了,对企业拥有的非现金资产进行减值测试,若发生减值的,要计提减值准备。因此在债务重组行为中,债权人有可能对该笔应收款项计提坏账准备;债务人对用于偿债的非现金资产(存货)要计提存货跌价准备。

但是《企业所得税法》第十条第(七)项规定,企业发生的未经核定的准备金支出,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不得扣除。依据税法规定,企业所得税前允许扣除的项目,原则上必须遵循真实发生的据实扣除原则,除国家税收规定外,企业根据财务会计制度等规定提取的任何形式的准备金(包括资产准备、风险准备等)不得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因此由于减值准备会计和税法的认定不同,当债务重组双方计提减值准备时,则要进行纳税调整。

(1)债权人(A公司)如果前期在重组前对该笔债权计提了10万元的坏账准备,按照税法却不认定,应收账款的账面价值为127万元(原账面价值137万元-坏账准备10万元),计税基础137万元,账面价值<计税基础,则在前期由于计提坏账准备产生可抵扣暂时性差异,同时调减所得税费用。

借:递延所得税资产 25 000

贷:所得税费用 25 000

本期由于债务重组,在债务重组核销债权时同时核销已计提的坏账准备,因此确认的“营业外支出――债务重组损失”为10万元(20万元-转销坏账准备10万元),会计上认定的税前可扣除10万元;而税法由于不认定前期的坏账准备,税前扣除金额仍为20万元,本期通过重组核销债权债务,对前期产生的暂时性差异进行抵扣,同时调整本年的所得税费用。

借:所得税费用 25 000

贷:递延所得税资产 25 000

(2)债务人(B公司)如果前期对已有库存商品计提存货跌价准备,每件计提0.5元,共计提5万元(0.5×10万件)。由于计提了存货跌价准备,库存商品的账面价值为75万元(原账面价值80万元-存货跌价准备5万元),而税法不确认存货跌价准备,计税基础仍为80万元,账面价值<计税基础,则在前期由于计提跌价准备产生可抵扣暂时性差异,同时调减所得税费用。

借:递延所得税资产 (5万元×25%)12 500

贷:所得税费用 12 500

本期进行债务重组,债务人转出存货时应核销已经计提的跌价准备,因此确认应纳税额为45万元(债务重组利得20万元+转让非现金资产净收益20万元+转销存货跌价准备5万元);按照税法要求不予确认前期的跌价准备,本期应纳税额仍为40万元,本期通过重组核销债权债务,对前期产生的暂时性差异进行抵扣,同时调整本年的所得税费用。

借:所得税费用 12 500

贷:递延所得税资产 12 500

(二)债权转为股权

按《通知》规定,重组过程的所得税除满足并选择特殊性税务处理外,均按“一般性税务处理”。

会计准则规定:将债务转为资本的,债权人应当将享有股份的公允价值确认为对债务人的投资,重组债权的账面余额与股份的公允价值之间的差额,计入当期损益。将债务转为资本的,债务人应当将债权人放弃债权而享有股份的面值总额确认为股本(或者实收资本),股份的公允价值总额与股本(或者实收资本)之间的差额确认为资本公积。重组债务的账面价值与股份的公允价值总额之间的差额,计入当期损益。

税法认定:发生债权转股权的,应当分解为债务清偿和股权投资两项业务,确认有关债务清偿所得或损失。

例2:承例1,B公司在筹建时欠A公司货款137万元,无货币资金支付,经双方协商做债转股,公允价值100万元。

会计处理为:

债权人(A公司):

借:长期股权投资――B公司 1 000 000

营业外支出――债务重组损失 370 000

贷:应收账款――B公司 1 370 000

债务人(B公司):

借:应付账款――A公司 1 370 000

贷:实收资本 1 000 000

营业外收入――债务重组利得370 000

会计分析:债权人确认营业外支出37万元,债务人确认营业外收入37万元。

税法认定:发生债权转股权的,应当分解为债务清偿和股权投资两项业务,确认有关债务清偿所得或损失。因此债权人税前可抵扣37万元,债务人确认应纳税额37万元。税法和会计无差异,无需进行纳税调整。但是如果债权人A公司对该笔债权计提了坏账准备,则一方面调整所得税费用,另一方面调整递延所得税资产。

(三)修改债务条款

会计准则规定,修改其他债务条件的,债权人应当将修改其他债务条件后的债权的公允价值作为重组后债权的账面价值,重组债权的账面余额与重组后债权的账面价值之间的差额,计入当期损益。修改后的债务条款中涉及或有应收金额的,债权人不应当确认或有应收金额,不得将其计入重组后债权的账面价值。债务人应当将修改其他债务条件后债务的公允价值作为重组后债务的入账价值。重组债务的账面价值与重组后债务的入账价值之间的差额,计入当期损益。修改后的债务条款如涉及或有应付金额,且该或有应付金额符合《企业会计准则第13号――或有事项》中有关预计负债确认条件的,债务人应当将该或有应付金额确认为预计负债。重组债务的账面价值,与重组后债务的入账价值和预计负债金额之和的差额,计入当期损益。

例3:承例1,B公司在筹建时欠A公司货款137万元,无货币资金支付,经双方协商修改债务条款,双方协议以107万元现金归还。债务重组协议又规定,债务人在债务重组后一年内,如扭亏为盈,应向债权人支付10 万元款项。

债权人(A公司):

借:库存现金 1 070 000

营业外支出――债务重组利得 300 000

贷:应收账款 1 370 000

债务人(B公司):

借:应付账款 1 370 000

贷:库存现金 1 070 000

预计负债 100 000

营业外收入――债务重组利得 200 000

会计分析:债权人(A公司)按照会计准则,不确认或有应收,只确认债务重组损失30万元。债务人(B公司),若或有应付满足预计负债确认条件,则确认预计负债10万元,债务重组利得20万元(原债务137万元-偿还107万元-预计负债10万元)。

税法认定:因为税法上只有实际发生的与取得收入相关的、合理的支出才可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因此不得在税前扣除预计负债。债权人,税前扣除金额为30万元。会计与税法的确认一致,无需进行纳税调整。但是债务人确认的预计负债,在税法中不认定,对债务人的应纳税额仍为30万元,该项预计负债计税基础为 0,账面价值为 10 万元,产生可抵扣暂时性差异。如果未来期间很可能取得足够的应纳税所得额,则应确认递延所得税资产,同时调整所得税费用。

借:递延所得税资产 (10万元×25%)25 000

贷:所得税费用 25 000

二、债务重组特殊性税务处理(税收优惠)的纳税调整

特殊重组是指同时满足下列条件的,适用特殊性税务处理规定:(1)具有合理的商业目的,且不以减少、免除或者推迟缴纳税款为主要目的。(2)被收购、合并或分立部分的资产或股权比例符合规定的比例。(3)企业重组后的连续12个月内不改变重组资产原来的实质性经营活动。(4)重组交易对价中涉及股权支付金额符合本通知规定比例。(5)企业重组中取得股权支付的原主要股东,在重组后连续12个月内,不得转让所取得的股权。

根据《通知》及《企业重组业务企业所得税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0年第4号)规定,企业债务重组同时满足以上5个条件并能够提供相应资料时,债务重组所得可以在5个纳税年度的期间内均匀计入各年度的应纳税所得额;企业发生债权转股权业务时,对债务清偿和股权投资两项业务均可暂不确认有关债务清偿所得或损失,且股权投资的计税基础以原债权的计税基础确定。企业债务重组特殊税务处理主要是为了资源的合理流动而对债务重组的企业给予税收优惠,减轻企业纳税负担。其优惠性主要体现在过高比例的债务重组所得可以分期纳税以及债权转股权可以暂时免税。

(一)债务人的债务重组所得可以在5个纳税年度分期纳税

税收优惠:企业债务重组确认的应纳税所得额占该企业当年应纳税所得额50%以上,可以在5个纳税年度的期间内,均匀计入各年度的应纳税所得额。这种税务处理方式主要由债务人享受,债权人一般确认债务重组损失,不涉及特殊税务处理方式。这种税务处理方式适用于债权转股权以外的债务重组方式。

例4:承例1,B公司在筹建时欠A公司货款137万元,无货币资金支付,经协商用其生产的甲产品偿还债务,该批甲产品共10万件,市场价格为每件10元,单位生产成本为8元,增值税销项税额为17万元。

对债务人而言,产生债务重组利得37万元,若企业全年的应纳税所得为60万元,则债务重组产生的应纳税额所得占全年应纳税额的61.67%(37万元÷60万元),在同时满足其他5个条件时,则按税法规定债务重组所得可以在5个纳税年度的期间内,均匀计入各年度的应纳税所得额。当年应确认的债务重组应纳税所得为7.4万元(37万元÷5),其余的29.6万元平均纳入剩余的4个会计年度的应纳税所得。

因此,在债务重组行为中,按会计准则债务人当年确认应纳税额为37万元,而税法确认的当年应纳税所得为7.4万元,会计准则和税法认定不同,产生暂时性差异,一方面确认递延所得税,另一方面调整所得税费用。

借:所得税费用 (29.6万元×25%)74 000

贷:递延所得税负债 74 000

(二)债权、债务人债转股暂时免税

税收优惠:债务重组企业发生债权转股权,同时满足上述5个条件时,对债务清偿和股权投资两项业务暂不确认有关债务清偿所得或损失,债权人股权投资的计税基础以原债权的计税基础确定,债务人应当按照原债权的计税基础增加注册资本。企业的其他相关所得税事项保持不变。

例5:承例1,B公司在筹建时欠A公司货款137万元,无货币资金支付,经双方协商做债转股,公允价值100万元,在同时满足上述5个条件时:

1.债权人:会计上确认长期股权投资账面价值100万元,确认损益( 营业外支出――债务重组损失)37万元;而税法仍按原账面价值137万元确认长期股权投资,不确认损益,不允许税前扣除。因此长期股权投资的账面价值100万元,计税基础137万元,账面价值<计税基础,一方面确认递延所得税,一方面调整所得税费用。

借:递延所得税资产 (37万元×25%)92 500

贷:所得税费用 92 500

2.债务人:会计上实收资本账面价值100万元,确认损益(营业外收入――债务重组利得)37万元;而税法仍按原账面价值137万元确认实收资本,不确认损益不纳入应纳税所得额。因此一方面确认递延所得税,一方面调整所得税费用。

借:所得税费用 (37万元×25%)92 500

债权与债务的处理范文第5篇

「关键词债务重组;会计准则;比较

商业信用是企业在市场经济环境运行中为加快商品周转而经常运用的手段,它一方面为购销双方主体解决了资金瓶颈问题,另一方面也带来了大量的债务纠纷。债务人到期无法按既定条件偿还债务不仅会给债权人带来损失,而且也会给自己的商业信誉造成不利影响。所以,债权债务双方可以选择一种较为经济的解决债务纠纷的方法,即债务重组。

债务重组,是指在债务人发生财务困难的情况下,债权人按照其与债务人达成的协议或者法院的裁定做出让步的事项。为规范债务重组的确认、计量和相关信息的披露,财政部根据《企业会计准则——基本准则》于1998年制定了《企业会计准则——债务重组》,并于2001年进行了修订;2006年2月财政部在制定新的准则体系中,对该准则再次进行了修订,了《企业会计准则12号——债务重组》(下称新准则)。本文针对新准则的主要内容及其与旧准则的差异进行了分析。

一、新准则的主要内容

新准则由总则、债务人的会计处理、债权人的会计处理和披露共四章组成。主要内容如下:

(一)债务重组的方式主要包括:1以资产清偿债务;2将债务转为资本;3修改其他债务条件,如减少债务本金、减少债务利息等,(不包括上述1和2)两种方式);4以上三种方式的组合。

(二)债务人的会计处理

1.以现金清偿债务的,债务人应当将重组债务的账面价值与实际支付现金之间的差额,计入当期损益。

2.以非现金资产清偿债务的,债务人应当将重组债务的账面价值与转让的非现金资产公允价值之间的差额,计入当期损益。

3.转让的非现金资产公允价值与其账面价值之间的差额,计入当期损益。

4.将债务转为资本的,债务人应当将债权人因放弃债权而享有股份的面值总额确认为股本(或者实收资本),股份的公允价值总额与股本(或者实收资本)之间的差额确认为资本公积。重组债务的账面价值与股份的公允价值总额之间的差额,计入当期损益。

5.修改其他债务条件的,债务人应当将修改其他债务条件后债务的公允价值作为重组后债务的入账价值。重组债务的账面价值与重组后债务的入账价值之间的差额,计入当期损益。

6.债务重组以现金清偿债务、非现金资产清偿债务、债务转为资本、修改其他债务条件等方式的组合进行的,债务人应当依次以支付的现金、转让的非现金资产公允价值、债权人享有股份的公允价值冲减重组债务的账面价值,再按照本准则的规定处理。

(三)债权人的会计处理。

1.以现金清偿债务的,债权人应当将重组债权的账面余额与收到的现金之间的差额,计入当期损益。债权人已对债权计提减值准备的,应当先将该差额冲减减值准备,减值准备不足以冲减的部分,计入当期损益。

2.以非现金资产清偿债务的,债权人应当对受让的非现金资产按其公允价值入账,重组债权的账面余额与受让的非现金资产的公允价值之间的差额,比照“以现金清偿债务”的规定处理。

3.债务转为资本方式的,债权人应当将享有股份的公允价值确认为对债务人的投资,重组债权的账面余额与股份的公允价值之间的差额,比照“以现金清偿债务”的规定处理。

4.修改其他债务条件的,债权人应当将修改其他债务条件后的债权的公允价值作为重组后债权的账面价值,重组债权的账面余额与重组后债权的账面价值之间的差额,比照“以现金清偿债务”的规定处理。

5.债务重组采用以现金清偿债务、非现金资产清偿债务、债务转为资本、修改其他债务条件等方式的组合进行的,债权人应当依次以收到的现金、接受的非现金资产公允价值、债权人享有股份的公允价值冲减重组债权的账面余额,再按上面第4点的规定处理。

(四)有关披露

债务人应当在附注中披露与债务重组有关的下列信息:

1.债务重组方式;

2.确认的债务重组利得总额;3将债务转为资本所导致的股本(或者实收资本)增加额;

4.或有应付金额。

5.债务重组中转让的非现金资产的公允价值、由债务转成的股份的公允价值和修改其他债务条件后债务的公允价值的确定方法及依据。

债权人应当在附注中披露有关债务重组的下列信息:

1.债务重组方式;

2.确认的债务重组损失总额;

3.债权转为股份所导致的投资增加额及该投资占债务人股份总额的比例;

4.或有应收金额。

5.债务重组中受让的非现金资产的公允价值、由债权转成的股份的公允价值和修改其他债务条件后债权的公允价值的确定方法及依据。

二、新旧会计准则差异比较

(一)新旧准则的定义不同

旧准则的债务重组定义为“债权人按照其与债务人达成的协议或法院的裁决同意债务人修改债务条件的事项”,它表明,不论哪种债务重组形式,只要是修改了原定债务条件的事项,包括修改债务的金额和偿还时间,均作为债务重组。所以旧准则中的债务重组既包括债务人处于财务困难条件下的债务重组,也包括债务人不处于财务困难条件下的债务重组。

新准则强调了债务人处于财务困难的前提条件,并突出了债权人做出了让步的实质条件。这样,排除了债务人不处于财务困难条件下的、处于清算或改组时的债务重组,以及虽修改了债务条件,但实质上债权人并未做出让步的债务重组事项,如在债务人发生困难时,债权人同意债务人用库存商品抵偿到期债务,且不调整偿还金额和时间,实质上债权人并未做出让步,则不属于债务重组。

(二)新旧准则中债务重组方式的变化

新准则中将旧准则中“以低于债务账面价值的现金清偿债务”和“以非现金资产清偿债务”方式合为“以资产清偿债务”方式,这虽不属实质的变化,但新准则的表述更为简洁易懂。

(三)新旧准则中会计处理的不同

新准则将原先因债权人让步而导致债务人豁免或者少偿还的负债计入资本公积的做法,改为将债务重组收益计入营业外收入;对于非现金资产抵债业务,引进公允价值作为计量基础。现举例说明新旧准则中会计处理的差异。

[例]2005年2月10日,顺达公司销售一批材料给天意公司,同时收到天意公司签发并承兑的一张面值100000元、年利率7%、6个月期、到期还本付息的票据。当年8月10日,天意公司发生财务困难,无法兑现票据,经双方协议,顺达公司同意天意公司用一台设备抵偿该应收票据。这台设备的历史成本为120000元,累计折旧为30000元,评估确认的原价120000元,评估确认的净价95000元,天意公司发生的评估费1000元,对此固定资产提取减值准备9000元。顺达公司未对债权计提坏账准备(假定不考虑其他相关税费)。

[解析]债务人天意公司按新准则会计处理如下(单位:元):

借:固定资产清理81000

累计折旧30000

固定资产减值准备9000.

贷:固定资产120000

借:固定资产清理1000

贷:银行存款1000

“固定资产清理”科目余额=810000+1000=82000(元)

债务重组收益=应付票据账面价值(面值+利息)—转让设备公允价值=103500—95000=8500(元)

转让设备收益=设备公允价值95000—评估费1000—设备账面价值(120000—30000-9000)=13000(元)

借:应付票据103500

贷:固定资产清理82000

营业外收入——债务重组收益8500

营业外收入——处置固定资产净收益13000

债务人天意公司按旧准则会计处理如下(单位:元):

资本公积=应付票据账面价值(面值+利息)103500—评估费1000—设备账面价值(120000—30000-9000)=21500(元)

借:应付票据103500

贷:固定资产清理82000

资本公积—其他资本公积21500

由此可见,新准则的处理比旧准则多确认收益21500元(8500+13000),从而使当期利润增加21500元。

债权人顺达公司按新准则会计处理如下(单位:元):

借:固定资产95000营业外支出——债务重组损失8500

贷:应收票据103500

债权人顺达公司按旧准则会计处理如下(单位:元):

借:固定资产103500

贷:应收票据103500

由此可见,新准则的处理比旧准则多确认损失8500元,从而使当期利润减少8500元。

三、执行新会计准则对企业财务状况影响分析

综上所述,由于新准则与旧准则最大的差异是采用公允价值计量,以及将产生的债务重组收益计入当期损益(原准则计人资本公积),所以执行新准则后,进行债务重组将增加债务人当期利润、减少债权人当期利润。

「参考文献

[1]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制定。企业会计准则[M].北京:经济科学出版社,200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