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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 本文通过对中美两国残疾儿童体育教育相关政策立法的比较,得出我国残疾儿童体育教育发展过程中立法不足,并提出建议,以期促进我国残疾儿童体育事业健康持续发展。
关键词 残疾儿童体育教育政策立法 中美 比较研究 建议
在美国,学前体育的分支――残疾儿童体育,由于发达的国家司法系统和各级执行机构通过法律法规的制定和严格执行,确保了残疾儿童体育教育机会。我国法律体系尚不完善,残疾儿童需要享有配套的体育教育机会,获得和健全孩子一样的教育权利。
一、研究对象与方法
本文以中美两国残疾儿童体育教育相关政策立法为研究对象,采用文献资料法、比较法与逻辑法等进行分析研究。为能参考他山之石,尽早建立保障残疾儿童体育教育服务提供借鉴。
二、中国残疾儿童与体育教育相关的政策立法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明确规定:国家和社会必须要为盲、聋、哑等有残疾的公民创造劳动、生活和教育的条件。必须要对这些特殊的孩子开展义务教育,中等教育、职业教育甚至是高等教育,进一步促进全社会教育事业全面发展[1]。
(二)《中华人民共和国体育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体育法》规定了社会应该支持残疾人参加体育活动[2];并指出学校应当创造条件为病残学生组织适合病残学生的特色体育活动。
(三)《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保障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保障法》中第36条明确规定,通过开展面向基层的残疾人文化、体育、娱乐活动,满足不同残疾人的需要,提高残疾人参与社会活动的积极性[3]。积极组织和帮助残疾人开展群众性体育活动,开展特殊体育运动会。但没有儿童体育和康复锻炼的条文。
(四)《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明确规定,县级以上政府根据需要必须设置开展特殊教育的学校,并且要求这些学校必须具有符合残疾学生学习、生活、康复特点的设施和场所;……并且要为他们的学习和康复给予帮助[4]。
(五)《全民健身计划纲要》
《全民健身计划纲要》明确规定,各级特殊学校要想尽一切办法,尽量给残疾学生创造有利条件,增强他们的身体素质,……提升他们参与体育活动的能力,要多方位的实施有目的的残疾儿童体育活动,开展各式各样的健身方法,提高残疾儿童的自信心。
三、美国残疾儿童体育教育权利的政策立法
(一)《所有残疾儿童教育法》(PL94-142,1975)
美国1975年通过《所有残疾儿童教育法》,首先要求各个州和地方政府为所有残疾儿童提供教育做好准备;为了能够有效保护残疾儿童权益还提出了特殊教育的评估制度[5]。该教育案明确要求国家和社会必须向所有儿童提供免费的、符合残疾儿童需要的教育[6]。“最少限制环境”是“要让残疾儿童尽可能的享受到与普通健康儿童一样的教育”。规定法定程序权利是给家长提供公平听证的权利。当与学校发生矛盾和冲突时,家长能够借助于委托法律顾问的方式来争取自己的合法权[7]。“父母参与”也明确要求“家长必须要借助于积极参与,广泛的深入的影响他们子女的教育决策”[8]。
(二)《残疾人教育法》(IDEA1990)
《残疾人教育法》(简称IDEA1990)。它保护了所有不一样残疾程度的孩子权利,确保了公立学校接纳这些不同残障程度的孩子,使得每一个残障儿童都获得其所需要的教育[9];还新增了两类残疾类别:将孤独症和脑外伤也作为了它的保护内容里[10]。表明特殊体育的教育对象包括其它运动能力低但身体健康的人。
(三)《残疾个体教育法修正案》(IDEA97,1997)
1997年美国出台了《残疾个体教育法案修正案》修订了IDEA(1990),还进一步规定了特殊教育的对象、目的等问题[11]。该方案突出表现了对残疾儿童的权利保护、重视责任、关注结果三个原则,目的是进一步改善他们受教育机会以及保障他们的权利[12];明确要求学校对残疾儿童进行任何工作都必须经他们父母同意[13]。修正案的规定是要在社会、学校、家庭以及社区形成立体教育网络来实施全纳教育。
(四)《残疾儿童教育促进法》(IDEA04,2004)。
美国完善了《残疾个体教育法修正案》的不足,分析了残疾儿童(包括婴幼儿)的教育需要及教育补助拨款方式,也严肃阐述了开展保障他们接受公立教育、特教人员的培训等细节问题,将残疾儿童教育从社会边缘问题变成了学校必须关注的社会主要问题。
(五)《业余体育法》(1978)
美国《业余体育法》(The Amateur Sports Act of 1978)是美国体育的一部重要立法,其中对残疾人的体育事业也做出了相关规定。《业余体育法》从业余体育角度,进一步规定了残疾人应获得的体育权利。
四、两国残疾儿童体育教育权利政策立法的比较
通过对两国残疾儿童体育教育政策立法的细化与分析,我们发现与美国系统、规范、全面的法律法规相比,我国的残疾儿童体育教育立法缺乏系统性,也缺少针对特殊人群的专门性立法。尽管我国在保障残疾儿童的权利方面出台了相关法规,但缺少权威的特殊体育教育法,对残疾儿童的体育教育权的保护只能从教育法规、零星的部门法规或权威性较低的条例中去寻找依据。在《全民健身法》里,也只是针对特殊学校,还没有将残疾人体育教育放在提高体育教育公平的高度去认识。
五、对我国残疾儿童体育教育的政策立法提出建议
(一)明晰父母所应承担的责任
我们发现,美国以立法的形式强制父母参与到残疾儿童的教育之中来,在法律上保障了孩子在学校外或学龄前能得到家人的支持与教育。应从法律上规定父母应尽的教养责任,让父母主动引导残疾儿童积极参与身体锻炼。
(二)健全学校法规制度
美国特殊教育法案提出的“为全体儿童,尤其是障碍儿童提供‘最少限制环境’的教育服务”应成为我国普通学校体育教育改革的目标之一。我国普通学校体育教育的改革应将残疾儿童体育教育法规构建、体育器材配备、教师资源分配、师资力量培训等各个方面同步推进,并进行细化。
参考文献:
[1] 周静等.美国《所有残疾儿童教育法》的精神及启示[J].中国校外教育(理论).2009(06).
[2] 曹若愚.论残疾人权利的法律保护――以美国法为参考[D].山东大学.2009.
[3] 谭军华等译.家庭与学校的联系――如何成功地与家长合作[M].中国轻工业出版社.2003.l.
[4] 胡晓毅.论特殊需要儿童家庭与专业人员合作的几个核心问题[J].中国特殊教育.2005(12).
[5] 迈克尔・英伯,李晓燕等.美国《残疾人教育法》和《不让一个孩子掉队法案》评析[J].US-China Education Review.2007(08):60-63.
[6] JM Kauffman, DP Hallahan. The Illusion of Full Inclusion: A Comprehensive Critique of a Current Special Education Bandwagon. PRO-ED, Inc., 8700 Shoal Creek Blvd., Austin, TX.
[7] 曾凡林.特殊儿童权利保护的比较研究及对我国的启示[J].青少年犯罪问题.2008(03).
[8] Individuals with Disabilities Education Act Amendments of 1997.USA.1997.
[9] 肖非等.特殊教育的发展需要立法的保障――美国现行两部重要的特殊教育法案介绍[J].现代特殊教育.2004(12).
[10] 杨慧敏.美国家长参与学校教育情况透视[J].外国中小学教育.2004(10).
[11] 余向东.美、德、日三国残疾人社会保障法律制度概览[J].当代世界.2011(02).
关键词:残疾儿童受教育权;《残疾人教育条例》;国际法;特殊需要
2017年我国新修订实施了《残疾人教育条例》[1](以下简称“《条例》”),标志着我国残疾人受教育权的法律保障跨入了新的历史时期。它以《教育法》《义务教育法》和《残疾人保障法》为依据,在1994年原《条例》的基础上,结合当前我国特殊教育改革发展的实际情况进行了全面修订[2]。它的出台,对今后一个时期我国残疾人教育法律体系的形成,将起到关键的助推作用。其一,条例进一步明确保障对象覆盖全口径残疾类型。其二,条例进一步强化了政府责任,突出强调了对残疾人受教育权实施专项督导、残疾筛查和人口统计、建立特殊教育资源中心和资源教室、配备特殊教育仪器设备、组建残疾人教育专业委员会、拨付生均预算内公用经费标准等内容。其三,条例进一步明确融合教育指导思想并在实践中优先实施普通学校随班就读的规定,这是第一次以法律条文的形式将这一概念进行了界定。本文以《条例》为核心,在教育理念、残疾观、残疾类型、特殊教育需要等方面与美国、英国和日本等相关的特殊教育法律法规进行比较研究,以期探索我国特殊教育法治建设的发展方向。
1对平等的认识:从全纳到高质量
自古以来,对平等的追求是人类社会孜孜不倦探讨的话题。对于残疾人的受教育权而言,平等是其法律规定的逻辑起点。如何理解平等以及如何贯彻实施平等?在国际法及世界各国的特殊教育法律法规中都殊途同归。联合国于1993年通过了《残疾人机会均等标准规则》[3],从“机会均等”的角度对残疾人受教育权进行了规定,提出普通学校的教育应该提供传译和其他适当支持服务,为适应不同残疾人的需要提供无障碍环境和支持服务。为此,要求各国应制定政策、调整课程、提供高质量的教材、运用社区教育等手段来践行残疾人的“教育平等”。1994年在西班牙萨拉曼卡市召开了“世界特殊需要教育大会”,通过了《萨拉曼卡宣言》和《特殊需要教育行动纲领》[4],对平等的认识进一步进行了阐释。它认为,平等意味着“全纳”,即“学校应该接纳所有的儿童,而不考虑其身体的、智力的、社会的、情感的、语言的或其他任何条件”。此外,这两份文件还强调了“有效”,即承认“每个儿童都有其独特的特性、兴趣、能力和学习需要”,因此“在教育制度的设计和教学计划的实施中必须考虑到这些差异性”,并“创设环境和条件来接纳他们,为其提供有效的教育”[5]。
我国2007年成为《联合国残疾人权利公约》首批缔约国和履约国,与其他各缔约国共同承诺和履行残疾人“平等”受教育的理念[6]。例如,在《条例》“总则”中专门增加了第二条关于平等的基本原则,即“国家保障残疾人享有平等接受教育的权利,禁止任何基于残疾的教育歧视”,并规定“根据残疾人的身心发展特性和需要……为残疾人平等参与社会生活创造条件”[7]。在入学平等上,第七条规定“对符合法律、法规规定条件的残疾人申请入学,不得拒绝招收”[8]。在过程平等中,通过对师资培训、减少班额、制订个别化教育计划等措施,来保障残疾学生平等参与教育教学和学校组织的各项活动,以此提高教育质量,促进结果公平。美国于1975年颁布了《所有残疾儿童教育法》,即94-142公法,并不断修订,于1990年形成《残疾人教育法》,即IDEA法[9]。它强调对所有儿童实行零拒绝的教育原则,对所有儿童提供免费、适当的公立教育,让所有儿童都能不被排除在教育之外。随着2004年《残疾人教育促进法》和2002年颁布的《不让一个儿童落后法案》,以及于2015年修订的《促进所有学生成功法的出台,对残疾人教育平等的关注转向了“高质量”的教育效果,促使所有学生都有机会获得高学业水平等。
英国于1944年颁布《教育法》(theEducationAct),首次以立法的形式确定为残疾儿童建立特殊教育学校。1976年对之进行了修订,支持把残疾儿童放到普通学校的做法,第一次以立法的形式明确保障残疾儿童进入普通学校接受教育的平等权利[10]。1978年颁布的《特殊教育需要报告》,即《沃洛克报告》,首次提出“特殊教育需要”的概念,主张对所有儿童实行一体化教育,即从场所的一体化到社会的一体化,再到功能的一体化,对残疾儿童的教育安置模式提出了挑战[11]。1997年颁布的《特殊教育绿皮书》以及2001年颁布的《特殊教育需要与残疾法》强调对残疾人的反歧视性教育,对提高所有儿童的学习能力以及学业成就标准做出了规定。日本于1947年颁布、1988年修订的《学校教育法》[12],1953年颁布、1989年修订的《学校教育法施行令》[13],以及2006年新修订的《教育基本法》,规定所有人都具有平等地接受适应其能力的教育机会[14]。1970年颁布、2004年修订的《障害者基本法》[15]规定,为提高残疾人的教育质量,国家和地方公共团体应该充实教育内容、改善教育方法、开展普通学生和残疾学生之间的交流和学习活动,进而使其获得高质量的平等受教育权。
2对残疾人和特殊教育的差异性认识
无论是双流向、多层次教育安置模式的选择,还是回归主流和一体化的教育模式的倡导,都指向了对残疾人和特殊教育不断认识的发展过程。基于此,《联合国残疾人权利公约》中认为“残疾是一个演变中的概念”,它反映出人们在不同社会环境和不同文化语境中对残疾人身份特征的不断认识和重构,正如科林•劳所说的“残疾只是人的诸多特征中的某一个特征而已”[16]。除此外,残疾并不仅仅指纯粹生理上的残疾,更强调不能融入社会的功能。因此,人们对它的认识逐渐丰富,这也逐渐体现到各国具体的法律法规的制定之中。我国《残疾人保障法》第二条规定“残疾人是指心理、生理、人体结构上,某种组织、功能丧失或者不正常,全部或者部分丧失以正常方式从事某种活动能力的人”[17],据此明确规定了八类残疾儿童的受教育权。由于历史原因和条件所限,近年各地在发展特殊教育过程中,主要对盲、聋和智力残疾等三类残疾儿童义务教育教育进行重点保障,同时兼顾其他残疾类型儿童教育。
美国《残疾人教育促进法》对残疾人的界定是“有智力残疾、听力损伤(包括聋)、言语或语言损伤、视力损伤(包括盲),严重的情绪干扰、肢体障碍、自闭症、脑损伤、其他健康损伤,或特殊的学习障碍等儿童,由于其自身的障碍需要特殊教育和相关服务”[18],在类型上细分为十三类残疾儿童。基于此,它所需要的特殊教育是指“免费且经过特别设计以适应残障儿童独特需求的教学”。英国从1944年《教育法》规定的十类残疾儿童到《沃洛克报告》中使用“特殊教育需要”概念,并于1981年的《教育法》中确立了此概念,将“特殊教育需要”界定为“在儿童有学习困难、需要特殊教育辅导时,为其提供特殊的教育设施”[19]。日本在《学校教育法》中对特殊教育的对象进行了规定:盲校、聋校或养护学校,对盲者(包括重度弱视者)、聋者(包括重度听障者)、肢体障碍者或病弱者(包括身体病弱者)、智能不足者等实施比照幼稚园、国小、国中、高中之教育,并授予补救其障碍所需要的知识与技能为目的。
3以特殊需要为核心的发展趋势
《联合国残疾人权利公约》指出,特殊需要的教育是一种“使所有的残疾人都能够实现自由参与的社会”,为此,“在以最有利于发展学习和社交能力的环境中,提供适合个人情况的有效支助措施”[21]。该条约对各缔约国都产生了深远的影响。其中,美国、英国和日本在“特殊需要”的实践层面上各有不同特点。美国以“特殊需要”为核心,以保护儿童的最佳利益为核心,在鉴定与评估、最少受限制环境、课程与教学等诸多方面都进行了详细的规定。IDEA规定,在鉴定与评估中,评估时要使用该儿童的母语来实施;所使用的测验和其他评量工具须为可用来评量教育需求的特殊领域,而不只是使用测试智商的评量工具;不可用唯一的测验标准作为决定儿童教育计划的根源和依据。在课程与教学中,要为其制订个别化教育计划和使用有效的教学策略[22]。在个别化教育计划中,规定其内容必须包括五项:(1)目前儿童的教育成就水平;(2)年度目标,包括短期目标;(3)提供给儿童的特殊教育及相关服务,以及该儿童得以参加普通教育计划的程序;(4)开始提供教育及服务措施的起止日期和所需时间;(5)建立适当的目标标准、评鉴程序和时间表,至少每年一次评鉴以决定短期目标是否达成[23]。在有效的教学策略中,通过为其运用干预反应模式、学习通用设计等手段来达成课堂教学目标。干预反应模式对有需要的儿童提供学业支持系统和行为支持系统。
例如:针对80%-90%的学生,提供通用学习设计模式;针对5%-10%的学生,有选择性地进行干预;针对1%-5%的学生,则有针对性的和个别化干预[24]。在最少受限制环境原则中,IDEA要求所有的残疾学生要最大限度地获得合适的教育环境。只有当普通学校没有能力为残疾学生提供充足的特殊教育支持和服务时,才能把残疾学生安置到特殊的班级或学校中[25]。当学生被安置到隔离的地方时,学校必须为他们提供合适的接触同龄的普通孩子的机会。为确保学生都能够被安置在最少受限制环境中,学区必须建立一个完全的、连续性的、具有多种选择性的安置场所服务体系。这个连续的安置场所服务体系包含了普通班级、资源教室、特殊教育班级、特殊教育学校、在家教育、在医院和机构教育等[26]。英国《沃洛克报告》中提出“特殊教育需要”一词后,形成了特殊教育领域的新范式。在第三部分“一个新的残疾类型安置体系”中,它认为用残疾类型划分的维度容易把儿童打上各种标签,从事实上的“残疾”引发社会功能上的更多“残疾”。它提出“特殊需要”的概念,用“有学习困难的儿童”概念来表述各种残疾类型,用轻度、中度和重度来描述障碍的程度。
在其范式下,人们要看到儿童的优势能力,以及对其劣势提供各种资源和支持,包括提供特殊的设备或提供特殊的教学方法,提供特殊的或经过调整的课程[27]。日本对特殊需要也有自己的理解。它对重度和极重度残疾儿童的就学问题进行了考虑:其一,建立了盲校、聋校和养护学校,其中,养护学校是针对生活不能自理或需要他人协助的儿童;其二,对在特殊教育学校就读的残疾儿童制定了从小学到高中的课程纲要,帮助其获得更为合适的教育;其三,对重度、极重度和多重残疾儿童有“免除就学义务”和“毕业评鉴”的特别规定。在1978年制定、1988年和1999年修订的《教育上需要特别处理儿童的教育措施》(《教育上特別な取扱いを要する児童・生徒の教育措置について》)[28]中规定,对于需要专心接受治疗或维持生命、健康的疗养,且接受教育有困难或不可能者,如其监护人提出申请书,可以采取暂缓或免除就学义务的措施,但应谨慎适用;因身心障碍无法接受义务教育且经过申请已经暂缓或免除就学义务的儿童,教育部每年举办一次评鉴,为想继续进入高中接受教育者给予同等学习的鉴定。
我国在《条例》的修订版中,第二条、第二十四条、第二十五条增加了相关条款,强调为残疾人提供满足其特殊需要的教育。例如制订个别化教育计划、提供课程与教材等都要“符合残疾学生身心特征和需要”,通过设立残疾人教育委员会、创建无障碍环境、提供合理便利等措施来满足残疾人的特殊需要[29]。但条文本身对“特殊需要”的规定相对简单。从以上可以看出,特殊需要日益成为国际特殊教育未来发展的新趋势,各国都在积极进行转变。不同的是,各国对特殊需要的理解各有不同。美国通过残疾类型的丰富和细化来为残疾人提供更有针对性的干预方案和资源支持,以满足其特殊需要。英国通过将有特殊需要的儿童安置于普通教育学校,更关注儿童的优势能力,通过为其建立学习共同体和合作伙伴来提高残疾学生和普通学生的学业成就。日本对重度和极重度儿童的教育有着细致的考虑,不仅为其设立养护学校,还为其在家学习申请特别通道。我国的立法也在积极倡导“特殊需要”的理念。
4对我国立法的启示
当前和今后一个时期,我国将处于加强残疾人教育法治建设的关键期。通过对美国、英国和日本颁布的相关法律法规进行比较分析,梳理和分析相关经验,将对《条例》的进一步修订和完善以及未来《残疾人教育法》的制定起到积极的借鉴作用。其一,需要确定立法的基本思想、逻辑框架和核心概念。在基本思想上,我国已经与国际接轨,明确了开展全纳教育的方向。在逻辑框架上,是借鉴苏联的将特殊教育融入普通教育的模式,还是实施现行的单独立法的模式,需要进行讨论。在嵌入式的模式下,有利于残疾儿童的融合,但对其教育干预和保护力度则略显不足;在单独立法的模式下,仍然将之处于“普通教育”和“特殊教育”双维逻辑之中,但能够凸显政府对其重视程度,在经费投入、权利意识、干预手段等方面则更为丰富。在核心概念上,需要对于残疾人的概念和类型、特殊教育、特殊需要、个别化教育计划、资源教室等基本概念进行界定,从而构筑《残疾人教育法》的制定根基。其二,厘清《条例》的法律位阶,研究起草《残疾人教育法》。
关键词 特殊教育 残疾儿童 随班就读 特殊教育学校
分类号G769
特殊教育是衡量一个国家教育水平以及整个文明程度的天然尺度。建国60年以来,我国特殊教育事业发生了翻天覆地的变化,特殊教育的性质发生了改变,从救济、慈善的社会福利性质转变为国家教育事业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特殊教育的法律法规体系也日益完善;接受义务教育的残疾儿童少年数量逐年增加,残疾人学前教育、高中教育、高等教育、多种形式的中等、高等职业教育以及残疾人的康复训练等也都得到了很大的发展。
本研究在参考国内外相关研究的基础上,基于2001年以来《中国教育统计年鉴》、《中国教育经费统计年鉴》和《中国残疾人事业统计年鉴》官方公布的数据,通过对残疾学生入学状况、特殊教育学校发展状况、特殊教育学校教师队伍发展状况以及特殊教育学校经费状况的梳理和分析发现,总体上讲,我国特殊教育发展取得了令人瞩目的成就。特殊教育体系和格局初步形成,特殊教育学校数量显著增加,残疾儿童少年入学人数逐渐提高,各级政府的特殊教育财政投入逐年加大,特殊教育教师总量不断增长,但我国特殊教育发展也仍然存在着问题和挑战。此外,10年来我国特殊教育发展过程中的一些趋势、变化和特征,也需要引起特殊教育专家、学者和行政领导的重视,以便能够有效促进特殊教育的健康发展。
1 在校残疾学生数不断增长,但近三年有下降的趋势
总体而言,10年来残疾儿童少年在校生人数在逐步增长。《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保障法》2008年的修订、全国特殊教育工作会议的召开和一系列特教政策法规的颁发与落实促进了特殊教育事业迅速发展,进一步保障了残疾儿童的受教育权利。2001年残疾儿童少年在校生人数为38.64万人,2011年,在校生人数则为39.87万人,在校学生人数最多时达到42.81万人(见图1)。
通过对数据的进一步分析发现如下特点。首先,不同残疾类别的残疾儿童教育存在较大差异。智力、听力和视力三类残疾儿童的义务教育状况相对比较好,其中,智力残疾学生占在校残疾学生总人数的六成左右。但三类残疾儿童中的重度、极重度和三类残疾以外的其他残疾类别的儿童,如孤独症、重度肢残、脑瘫、多重残疾儿童等义务教育的入学问题明显。其次,近三年来,残疾儿童少年在校人数有下降的趋势,从2009年的42.82万人降到2010年42.56万人,再降到2011年的39.87万人。如果各级政府不采取有效的措施,残疾儿童少年在校人数会有继续下降的可能。第三,女童在校人数不仅增长很慢,而且所占在校学生总数比例偏低。2001-2011年间,在校女童占比最高是2005年的35.53%,最低是2001年的33.77%,总体而言,历年女生占残疾儿童在校生人数三成多一点。《中国教育统计年鉴》数据显示,2010年普通小学在校生人数为9940多万人,其中女生人数为4595多万人,女生占在校生人数的比例为46.23%,而2010年残疾女生占在校残疾学生人数的比例为34.60%。如果残疾儿童中男女性别比较均衡,则说明女生占残疾儿童在校生人数的比例偏低。第四,城市地区残疾儿童少年在校人数逐年增长,农村地区残疾儿童在校人数有逐步减少的趋势。此外,五年级以后,年级越高,残疾儿童在校生人数则越少,而且有急剧下滑的趋势。如何能够采取有效措施减少残疾学生的辍学率,特别是尽快提高残疾女童的受教育机会则是非常重要的工作内容。
2 特殊教育学校数量增加显著,综合性特殊教育学校增加显著,县镇特殊教育学校招生规模偏小
自2001年以来,我国特殊教育学校数量不断增长。截至2011年,我国共有特殊教育学校1767所,与2001年相比,10年间增加了236所,平均每年增加23.6所。通过对数据的深入分析发现,各类别特殊教育学校增长趋势不同。2001年之前,传统的盲校、聋校和培智学校增加比较快,同时,综合性特殊教育学校数量稳步增长,到2011年综合性特殊教育学校占五成。国家近几年新建的特殊教育学校都是以综合性特殊教育学校为主,许多改建、扩建的盲校、聋校和培智学校也转为综合类的特殊教育学校,因此,未来特殊教育学校的趋势是由服务于单一类别的残疾学生对象逐步转向为服务于多类别的残疾学生,以便于满足各类残疾学生的受教育需求,但也存在着一些问题。
首先,从特殊教育学校增加的数量上看,地区之间存在较大差异。表现在东中西部之间、城市(城区)和农村(乡村)之间的发展不均衡。从全国各省特殊教育学校分布来看,东部地区特殊教育学校相对较多,河北、山东和江苏等特殊教育学校数量上发展较快,基本都超过百所特殊教育学校。中部地区特殊教育学校地区之间发展差异较大,有些省份比如河南特殊教育学校相对较多,而有些省份特殊教育学校则相对比较少。尽管国家实施中西部地区特殊教育学校建设以来,新建和改扩建特殊教育学校约1182所,显著缓解了中西部地区特殊教育资源的匮乏,但仍然还有很长的路要走。据了解,目前我国仍然还有200多个县或地区没有特殊教育学校,而绝大部分都分布在中西部地区。
其次,从特殊教育学校招收规模上看,在校残疾学生的人数增长缓慢。从2001年到2011年期间,从数量上看,特殊教育学校总数和在校残疾学生人数都在增长,但增长速度是有差异的。特殊教育学校总数从1531所增加到1767所,而在校学生总数从11.02万人到17.35万人,平均每所特殊教育学生数仅从72人增加到了98人。特别是从2007年到2011年的五年问,特殊教育学校净增加了149所,但在校残疾学生平均人数仅从91人增加到了98人,特殊教育学校在在校学生平均规模不足100人。教育部特殊教育专家组2010年对全国特殊教育学校的调查数据表明,省市级的特殊教育学校在校学生数都远远高于100人,而县镇特别是农村的特殊教育学校则规模偏小,有的特殊教育学校就仅招收二、三十个残疾学生。残疾儿童少年教育本身就投入大,成本相对较高,如果再加上规模过小,即使各级政府大幅度提高残疾学生的生均经费标准,也很难保障特殊教育学校的正常运转。因此,如何调动特殊教育学校的积极性、适当扩大招生规模是需要各级政府认真对待和加强研究的。
第三,从特殊教育学校办学条件上看,特殊教育学校之间差异较大。随着中国经济的发展,近几年各级政府都加大了特殊教育的投入,大多数特殊教育学校的办学条件都有了改善。但也加大了各地特殊教育学校之间的差异。根据教育部特殊教育专家组2010年对全国特殊教育学校的调查数据,大多数省级或市级特殊教育学校基本都是窗口学校,办学条件都远远高于县级特殊教育学校。有些省级或市级特殊教育学校的硬件条件已经达到或甚至超过西方发达国家特殊教育学校的硬件条件。但是相当数量的县镇级特殊教育学校办学条件则相对比较差,不仅教育教学环境和设施有待改善,残疾学生的生活辅助设施如食堂、澡堂等条件简陋,而且在中部和西部地区,有些特殊教育学校甚至仍然存在着一定数量的危房面积。根据对2010年《中国教育统计年鉴》相关数据的分析,中西部省如甘肃、青海、云南、内蒙古和湖北等省的一些特殊教育学校校舍建筑仍然存在着相当数量的危房面积。尽快加大中央政府对特殊教育的财政支持力度,特别是提升县镇地区特殊教育学校的办学条件,促进特殊教育学校之间的均衡化发展则是未来特殊教育发展中的一个重要任务。
3 普通学校就读的残疾学生人数有逐渐缓慢下降的趋势,附设特教班规模在萎缩
总体而言,我国义务教育阶段残疾儿童安置特点是普通学校安置为主体,特教学校安置为骨干。从2001年到2011年期间,在校残疾儿童少年至少有一半以上是在普通学校就读(见图2),2001年在普通学校就读的残疾学生人数占比最高,达到了近70%,随后逐渐走低。尽管2007年残疾学生在普通学校就读人数有了大幅增加,但随后有了缓慢下降的趋势。特别是2009年,2010年和2011年的三年间,在普通学校随班就读的学生人数分别为26.45万人,25.57万人和22.18万人,有逐年下降的趋势。
附设普通学校特教班的在校残疾学生人数一直都不多,在十年间基本是每年大约有4-6千人,所占比例偏小。但从2007年到2011年近五年数据看,普通学校附设特教班的在校人数分别从0.50万人降至0.34万人,有萎缩的趋势。
近几年,随着我们国家经济的发展,国家加大了对特殊教育学校建设的投入,地方政府举全力实施对原有特殊教育学校的改建或扩建,中央政府则加大了对中西部地区特殊教育学校建设的财政支持。特殊教育学校在我们国家特殊教育发展中确实起着非常重要的作用,适当加大投入,改善特殊教育学校的办学条件非常必要,但不能因此忽视在普通学校学习的广大残疾学生的教育需求。残疾儿童在普通学校就读看起来简单,但做好确实不容易。由于涉及到普通教育体系的方方面面,诸如普通学校教师编制、待遇、能力等问题,而且也涉及到普通学校环境调整、工作量评估、普通儿童家长态度等等,确实给教学、管理带来很多挑战。另一方面,国家制订在特殊教育政策时没有把残疾儿童在普通学校就读(附设在普通学校的特教班和随班就读)放在与特殊教育学校这种教育形式同等重要的位置给予关注。通常谈到发展特殊教育,较多关注的是要建特殊儿童幼儿园、特殊教育学校、特殊教育高等院校,很少能够考虑到众多在普通学校就读的残疾学生需求。因此,普通学校就读的残疾学生很少能够得到经费的支持,普通学校教师也很少能够接受到特殊教育培训,在普通学校就读的残疾学生也很难得到其所需要的特殊支持,甚至都很难得到所需的盲文版教材、大字版的教材等。长此以往,在普通学校就读的残疾学生人数必然要下降。如果国家特殊教育政策不调整,未来在普通学校就读的残疾学生数会进一步减少,会使我国在校残疾儿童学生数大幅度降低,从而会严重影响残疾儿童义务教育的有效实施。
4 各级政府财政投入逐年增加,但总量仍然不足且地区差异加大,投入结构不均衡
特殊教育学校财政性教育经费投入不断增长,体现了国家对特殊教育的重视与支持。特殊教育学校财政性教育经费投入由2001年的13.25亿元增长到2010年的65.44亿元,净增52.19亿元。特殊教育学校国家财政预算内教育经费的增长则体现政府对特殊教育支持力度,由2001年的9.66亿元增长到2010年的59.97亿元,净增50.31亿元,增幅非常显著。但残疾儿童由于其特殊的教育需求,相对普通儿童来说,班额小、教师需求量大、所需教学辅助设备花费大,教育成本相对较高,因此特殊教育财政性经费投入与特殊教育事业发展需求相比仍然有较大差距。
首先,各级政府对特殊教育投入总量仍然不足。《中国特殊教育发展报告2012》研究表明,特殊教育学校的国家财政性教育经费支出占全国各级各类教育机构教育经费合计支出的比例为0.35%,而我国台湾地区特殊教育经费约占教育经费的4%-5%左右,相比之下,特殊教育经费投投入所占比例偏低。根据2010年国家教育部组织的特殊教育专家对特殊教育学校生均经费标准的调查表明,特殊教育学校由于学生人数少、又大多是寄宿制学校、成本相对较高,县镇级的特殊教育学校大多都很难配足配齐教师、开足开好教育部颁布的特殊教育学校课程纲要规定的课程,学校的正常运转非常困难,亟需各级政府出台政策加大对这些特殊教育学校的支持。
其次,特殊教育财政投入地区差异大。从国家特殊教育学校生均教育经费来看,2010年全国均值3.89万元,但各地财政投入不均衡,东西部相对较高,中部凹陷。生均教育经费全国最高的是自治区,达到12.33万元,最低的是安徽省,仅为2.24万元。从各省设立的特殊教育专项经费投入来看,东部地区的省级特教专项经费最高的达6,600万,而西部地区有些省根本没有设立省级特教专项经费。从生均公用教育经费标准来看,有些省份残疾学生生均公用经费标准是同级普通学生生均公用经费标准的10倍,也有些省份残疾学生生均公用经费标准与同级普通学生生均公用经费标准基本相同,地区差异很大。
第三,特殊教育财政投入结构不均衡。目前有近60%的残疾学生就读于普通学校,但特殊教育财政投入几乎全部用于特殊教育学校的发展,普通学校残疾学生得到的特殊教育经费支持较少。2006年对一片、二片、三片部分地区随班就读学校的调研结果表明,无论是哪一片地区的随班就读学校,随班就读工作经费都非常短缺,有高达16.05%随班就读学校从来没有接受过特殊教育拨款,有38.46%随班就读学校偶尔收到很少量的专项经费。因此,随班就读学校亟需各级政府给予财政支持。
总之而言,特殊教育财政投入总量增加显著,但特殊教育财政投入与特殊教育事业发展需求相比仍显不足,各地区特殊教育财政投入存在较大差异。尽管中央政府对西部特殊教育大力支持,但西部特殊教育的发展仍然滞后,而且中部经济发展相对落后的“夹心”地区特殊教育财政投入增速比较缓慢,有些地区甚至落后于西部地区。因此,加大对西部地区特殊教育财政投入的同时,也要适当加强对中部落后地区特殊教育的支持力度。
5 特殊教育教师总量不断增长,但稳定性不强。与需求相比仍然有较大差距
从总体上看,特殊教育教师队伍不断壮大。2011年,特殊教育学校的教职工人数已经突破了5万人,为残疾儿童受教育权利的实现提供了师资保障。随着残疾儿童少年在普通学校就读人数的增加,在普通学校从事残疾儿童教育教学的随班就读教师人数也在不断增加。尽管如此,特殊教育教师的总体数量与特殊教育事业发展需要相比仍然严重不足。2011年对特殊教育学校校长的调查结果表明,所调查的特殊教育学校中,虽然学年度新增教师1142人,但仍有75.6%的学校,教职工总量无法满足日常教育教学需要,导致有些学校不能开足国家颁布的特殊教育学校义务教育课程设置方案中的课程。此外,全国特殊教育学校共有1142名代课教师,大约占全体教职工总数的2.2%,说明现有特殊教育学校体制内的教职工总量不足。《中国残疾人事业统计年鉴》数据显示,全国至少仍有12.65万名学龄残疾儿童未入学,如果其中44%(2011年在校残疾学生总数中有44%的学生是在特殊教育学校就读)未来就读于特殊教育学校,则特殊教育学校将新增约5.56万名残疾学生,按2012年实施的《特殊教育学校建设标准》中“学校教职工人数按照盲校、聋校师生比1:3.5,培智学校师生比1:2”的标准计算,至少也需要新增1.58万个教师(按1:3.5师生比计算),这些新增特殊教师如何解决需要及早做好准备。此外,未入学的学龄残疾儿童也将有一部分要去普通学校就读,也会需要很大数量的随班就读班教师,这些普通教师的特殊教育知识技能的培训也需要及早规划。
此外,特殊教育学校教师队伍每年变动相对较大。数据显示,2010年全国特殊教育学校新增教师占上年教师总数的10.05%,但调出或自然减员的教师人数比例则也达到了5.50%。因此,如何提高特殊教育教师职业的吸引力、稳定特殊教育队伍也将是一项艰巨的任务。
6 未入学学龄儿童四成多在西部,保障中西部残疾儿童义务教育任务艰巨
近10年来,在全国普通中小学校、中小学生大幅减少的情况下,残疾儿童少年在校生人数总体增长。但残疾儿童少年的义务教育普及率仍然相对不高,截止2011年,我国残疾儿童少年接受义务教育的比例为72.1%,与我国普通小学99.27%、初中97%的入学率普相比,适龄残疾儿童少年的义务教育入学率仍然较低。《中国残疾人事业统计年鉴》数据显示,2011年全国发现未入学学龄残疾儿童少年人数为12.65万人,其中82%集中在中部、西部地区。
在未入学学龄残疾儿童中,入学原因存在较大的地区之间差异。大城市地区未入学原因多是由于残疾儿童残疾程度较重,像重度肢体残疾、脑瘫、孤独症、精神残疾和多重残疾等占一半还多。而农村地区未入学原因则大多是由于家庭贫困、交通不便或没有特殊教育学校等。
智障儿童教育现状对策一、智障儿童的教育现状
(一)智障儿童的入学现状
在经济比较发达的地区,智障儿童的入学分三种情况:一是随班就读,二是在特殊教育机构接受康复训练,三是被关在家里。
智障儿童的智力发展水平低下,起点低,发展缓慢,顶点不高,正常孩子很容易掌握的知识,他们往往要费尽九牛二虎之力也不一定学会。而且由于许多接纳智障儿童的普通学校由于班额过大、师资力量有限,教师缺少这方面的专业知识和经验等原因,造成智障学生的随班就读很自然地变成了“随班混读”。
据不完全统计,大约有30%的智障儿童在正常的学校接受教育,由于学习成绩跟不上,到二年级或三年级就不得不退学。在退学后,家长就让他们呆在家里。其中有15%的智障儿童是在被正常的学校退学后,又被家长送到培智学校。只有25%的轻度智障儿童直接进入培智学校等特殊教育机构学习。在培智学校,他们只是学习识字和一些简单的数学,大部分学校没有技能培训。即使少量有技能培训的学校,对他们的培训也是搞“一刀切,齐步走”,不是“量身定做”,缺乏应有的针对性。有14%的智障孩子家长得知自己的孩子是智力残疾后,感觉抬不起头,就把他们关在家里,孩子与社会失去了互动的机会。在经济比较落后的地区,智障儿童的入学率更是不容乐观。特别在一些偏远、贫困地区,交通不便、经济落后,许多智障孩子根本就没有可以接受教育的学校。
(二)智障儿童的家庭现状
1.家庭条件的限制
我们调查发现,智障孩子家庭条件一般都非常差,生活极度贫困。家庭的“完好率”比正常儿童要低得多,如父母离婚、“爷爷奶奶”托管、多人残疾、过于愚昧等,不利于他们心理健康发展的因素普遍存在。
2.家长思想、观念落后
(1)过分溺爱
许多家长感觉孩子智障是自己的错,老是觉得对不起孩子,于是对孩子过分溺爱,担心孩子被送出去后“受罪”,感情上不能割舍,把他们牢牢地“保护”了起来。造成了许多智障孩子无法走出家门,没有机会接受特殊的教育。
(2)家长观念落后。
有数据显示,85%的家长认为:“孩子没什么希望,是家庭的负担,”对孩子“只养不教或顺其自然任其发展”。于是,孩子落到了“奶奶不管舅舅不疼姥姥不爱”的尴尬境地。
还有些家长觉得家里有智障的孩子,是上一辈子没做好事,是一种耻辱,有种家丑不可外扬的狭隘观念,不愿意让更多的人知道自己家里的情况,更不愿意让孩子入学。
(三)培智学校的教育现状
1.课程体系陈旧,严重不适应现代特教的需要
目前,供智障儿童使用的教材还是1988年编写,已经有20多年,现在看来,它注重文化知识的传授,忽视智障教育的多维目标;注重教育内容和方法的同一,忽视学生智力差异的多样性;注重教师的主动性,忽视学生的主体性。因此,它在教育目标、课程设置、教学方法与手段等方面,都已经不适合当前智障教育的需要。
2.培智学校教育内容普通化,没有根据智障学生的特点改革教材
有80%的培智学校无生活自理教育,缺乏系统训练,康复课根本就没有开展过。特教班和随班就读的情况亦不容乐观,学校对特教班和随班就读的学生管理松散,有的还将不同程度的听力语言障碍学生和智力障碍学生“集中起来”看管,随班就读则成了“随班就坐”“随班就混”。
3.专业教师的缺乏
特殊教育专业毕业的一线老师只占了25%,有75%的老师在此之前对这一行的教育是“门外汉”,一窍不通。专业教师的不足、现有教师基本技能和专业知识的缺乏,直接会影响到学生的康复和发展。
4.智障学生自身的原因
从智障学生心理现状的调查来看,他们心理起点很低,成长非常缓慢,顶点也不高,教育效果不明显。简言之,智障儿童一般不是某一心理过程水平低下,而是整个心理活动各方面的水平都很低下。
二、智障儿童的教育对策
(一)开发以生活为核心的课程体系,开展学生的康复训练
2007年,《培智学校义务教育课程设置方案》提出了“以生活为核心”的教育理念,积极主张我们的教育要从学生的实际生活需要出发,具体的教学活动要以学生已有的生活经验为基础,既要使学生在实用生活知识、技能以及习惯等方面得到培养与发展,又要让学生体验愉快的学习过程。简言之,就是学生学习的东西要与他们的生活实际相适应。要“以生活为核心”,开发、整合课程教育资源,革新教育内容、设计教育方法,开展康复训练。
(二)改革智障教育的评价体系
智障教育效果的衡量,并不在于学生学习了多少系统、复杂的知识,而在于其自身发展的需求得到多大程度的满足,生活能力得到多大程度的提升。比如,智力得到多大程度的开发、行为得到多少矫正、自我服务水平得到多少提高,等等。
(三)改革学校教育方法
1.教育具有针对性
在培智学校,有的学生可能学到一定的程度就再很难有进步了。随着年级的上升与正常学生的差距会逐渐拉大,这就要求教师每隔一段时间(每季度)对学生进行一次评估。具体标准可参考中国残联编写的《智力残疾儿童系列康复训练》进行评估。评出“优势项”和“劣势项”。针对“劣势项”制定和调整每月康复计划。康复老师将训练的主要内容、训练中出现的问题及解决的办法,训练反馈等情况每周至少进行记录一次。
2.把握智障教育的实用性
培智学校应给智障学生提供一些日常生活中最实用的技能训练。轻度和中度智障学生的教育,应该知识与技能并重,他们的学习内容要“以生活为核心”,与生活密切相关。
如在学生教洗手时,可以每天在洗漱时拉着孩子的手一起做,并逐渐减少协助,也可以把它编成口诀,一边做一边说,帮助其记忆。
(四)改变家长的观念,鼓励家长参与教育康复
1.家长参与
教师要鼓励家长参与智障儿童的教育康复,不断地向家长传授教育康复的基本知识和缺陷补偿的基本方法,让他们切实承担教育的任务。家长的参与,能使他们获得情感的丰富和情绪的稳定,起到很好的心理平衡作用。
2.送教上门
对身体残疾程度较重不适合入校的智障儿童,教师可以上门服务,定期培训家长,让他们掌握相应的专业知识和方法,在家里给孩子完成康复教育和训练。
参考文献:
\[1\]银春铭.智障儿童的心理与教育.华夏出版社,1996,1.
然而随着教育改革的深入和教育民主化的推进,我国中小学特殊教育教师的职业素养已经不能适应新形形势的要求。本文着重讲解新的形势下特殊教师应培养师德品质、业务能力、教育创新意识和组织管理能力,只有这样加强了自身的能力,才能更好的服务特殊教育这一行业。
关键词:特殊教育 特殊教师素养 基础教育 职业素养
中图分类号:G760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3-9082(2013)11-0100-03
引言
教师素质就是"教师在教育教学活动中表现出来的,决定其教育教学效果,对学生身心发展有直接而显著影响的心理品质的总和"。可见,教师素质是影响教育质量的关键因素。因此,教师应该具备什么样的素质以及如何培养教师素质这两个相互关联的主题就成为教师研究中最受关注的焦点问题。
特殊教育教师是教师群体的有机组成部分。在我国大陆地区特殊教育教师研究中,关于教师教育的研究数量较多,也有学者专门对近年来的相关研究进行了综述。本文旨在结合我国大陆地区有关特教教师素质的众多研究,总结分析我国大陆地区特教教师素质研究的局限与不足,以及对提高特殊教育教师素养提出一些建议。
一、特殊教育的形成与发展现状
1.特殊教育的形成
特殊教育学校产生于18世纪的欧洲,一些进步的教师和医生曾提出各种理论为特 殊教育奠基。逐渐形成了聋教育学、盲教育学、弱智教育学等。19世纪,有的医生和教师提出了治疗教育学理论。19世纪末心理学发展使特殊儿童心理学产生,形成了 "特殊教育学"。20世纪中期特殊教育概念有所扩大,研究对象从学龄残疾儿童大规模 地扩展到学龄前残疾儿童的早期诊断与教育训练,同时特殊教育在较大的范围内延伸到 残疾青年的中等和高等教育、职业教育。多种学科(教育学、心理学、医学、社会学、语言学、哲学、电子学、听力学等)在研究残疾儿童教育、心理和康复方面密切结合和交叉,使特殊教育学发展成为研究有特殊教育需要人的发展规律的一门跨学科的、边缘的、新兴的学科。
中国特殊教育有着厚重的文化渊源,从《礼记》鳏寡孤独废疾者皆有所养到孔子的 有教无类与因材施教、从孟子的恻隐之心到《中庸》的勤能补拙无一不是中国发展特殊 教育的理论基础。可是由于受刑罚制造残疾和佛教报应说的影响,中国文化传统观念中对残疾错误的认识又严重制约着特殊教育的发展,迄今为止的文献资料表明,漫长的封建统治年代没有发展特殊教育,一直到1874年苏格兰长老会人士穆威廉在北京建立瞽叟通文馆,即现在北京盲人学校的前身,盲文点子才开始引入我国。
1887年美国基督教 长老会传教士梅尔斯夫妇在山东省登州(今蓬莱)建立"启喑学馆 ",这个学馆后迁址烟台,即现在的烟台市聋哑中心学校,手指语才引入我国;我国近代实业家、教育家张謇1912年在南通筹办了盲哑师范传习所;1916年成立了南通盲哑学校,这是中国人最早兴办的特殊教育学校之一;1927年,南京市公立盲哑学校成立;陈鹤琴在40年代创办过特殊儿童辅导院,并对特殊教育问题有精到论述。由于特定矛盾的文化氛围、低经济水平和动荡的社会环境,使我国的特殊教育发展较慢,在旧中国我国仅有42所盲聋学校,2380在校生。建国后,随着1951年《关于学制改革的决定》的签署,1986年《义务教育法》的颁行,特别是1990年《残疾人保障法》和1994年《残疾人教育条例》的实施,我国才开始大力推广残疾儿童的义务教育。
2.特殊教育的现状
1987年4月1日,我国第一次残疾人抽样调查结果显示,我国有残疾人口5164万,其中0-18岁的残疾儿童数量为1074万,0-14岁的残疾儿童有817.5万,6-14岁义务教育学龄阶段的残疾儿童约625万。当时中国大陆人口总数约为十亿,如果1998年按有人口十二亿来计算的话,我国大陆现有残疾人约6200万,0-18岁残疾儿童约1289万,6-14岁义务教育学龄阶段的残疾儿童约750万,其中视力残疾儿童15.1万,听力语言残疾儿童96.6万,智力残疾儿童513.6万,肢体残疾儿童57.8万,精神残疾儿童1.4万,综合残疾儿童65.9万。
二、特殊教师素质研究概况
随着全纳教育在世界各国的推广以及我国大陆随班就读工作的不断发展,特殊教育和普通教育相互渗透和相互支持,这就对普教教师和特教教师的素质都提出了更高的要求。有学者针对全纳教育对教师素质提出的要求进行了论述。为满足全纳教育实施的需要,教师应该具备三方面的素质,即:形成全纳的态度、价值和期望(真诚接纳所有有特殊需要的学生、形成合理的教育期望、形成正确的教育价值观);树立民主的教育观(树立民主的教育机会观即教育机会均等,树立民主的教育过程观即"合作学习、共同生活",树立民主的发展性的学生评价观);具备教育特殊儿童的知识(如特殊需要儿童的概念及分类、全纳教育发展及趋势、关于特殊教育的文件法规、个别化教育计划的制定、特殊需要儿童生理心理特征、从事全纳教育的专业信念)、技能(音乐、舞蹈、手语、盲文等)和情感(关爱和帮助)。
以上几种关于特教教师素质结构的观点都是基于实际经验和理论分析而提出的。另有研究者通过实证研究对即将成为特殊教育教师的特殊教育专业师范生所应具备的素质进行了分析。。在数据分析的基础上,研究者提出特殊教育专业师范生应具备以下四个方面的素质:思想素质(一般公民具备的思想素质和特殊教育理念)、从事基础教育工作的必备素质(广博的文化科学知识、扎实的教育教学基本功和儿童心理与教育的基础理论)、从事特殊教育工作必备的专业素质(系统的特教理论,特殊儿童病理理论,特殊交流技能和鉴别、教育、训练、管理特殊儿童的方法与技能)、良好的身心素质(心理健康)。
综观现有我国大陆地区各种关于特殊教育教师素质结构的论述后不难发现,知识与技能(一般科学文化知识与能力、普通教育理论知识与应用技能、特殊教育理论知识与应用技能、科研能力)和观念与态度(专业信念、职业道德)是特殊教育教师素质的两大主要构成因素。
三、特殊教师素养现有研究中存在的问题
可以肯定的是,我国大陆已有的关于特殊教育教师心理研究的成果有助于人们对特教教师素质的认识和理解,并在一定程度上对教师职前教育和在职培训的改革提供了依据。然而,我们也不应忽视现有研究中存在的局限与不足。
1.研究内容上的局限
对特殊教育教育教师任职资格的制定在很大程度上是特教教师质量的有效保障。我国大陆特教事业的发展正缺乏这样一个具有重要意义的、统一的教师标准。对特教教师素质定义及构成的研究可以为我国大陆地区特殊教育教师资格标准的制定及教师培养提供具有针对性的科学系统的理论依据,但遗憾的是,虽然有一些研究者探讨了特殊教育教师应该具备的素质结构,但深入分析教师素质构成要素之间内在关系及教师素质发展过程的研究却还没有得到开展。
现有研究的主题偏重于教师特征,如知识与技能、观念与态度、心理健康等,而缺乏对教师专业发展过程的研究。探讨特教教师的专业发展阶段,描述和分析教师在每一阶段的心理特征和表现,并在此基础上探讨促进教师专业素质发展的模式和有效策略,可以为特教教师培养和改革提供建设性的研究成果。因而,我国大陆地区需要尽快开展这些方面的研究。此外,特教教师专业素质研究涉及的方面也非常有限。
现有研究中关于普教教师和特教教师的对比研究也非常缺乏。除对普教教师和特教教师在随班就读态度上的比较研究之外,没有其他研究对两类教师在专业素质特征和发展过程上进行对比分析。另外,现有大陆地区特教教师素质研究主要以描述和讨论为主,如何促进特教教师素质发展的研究亟待开展。例如,有很多学者通过调查发现特殊教育学校教师的心理健康问题比较严重,但没有学者通过实验对特教教师心理健康的干预方法和策略进行设计和评估。
2.研究方法上的不足
相对于研究内容上的局限,研究方法上的不足显得更为突出。
首先,现有研究的研究对象基本局限于特教学校教师和特教师范生两类,对于不同教育环境下的多类教师(如普通学校特殊班教师、随班就读教师、资源教师、早教机构特教教师)的专业素质研究非常少见。而且,多数调查研究的样本量偏小且具有地域性,因而研究结果往往无法得以广泛推广。
其次,研究方法缺乏规范化、科学化和多元化。现有特教教师专业素质研究也明显存在这一问题。不少研究都是研究者以自身经验为依据而进行的直接分析,而这种对问题进行的探讨是否能够指导实践很大程度上是由研究者的理论水平而决定。研究者理论素养的参差不齐造成了现有研究的随意性和非理性化特点。除此之外,现有研究描述性研究方法单一(问卷调查),而解释性研究又极度缺乏。通过问卷调查、准实验设计和定量数据统计分析手段等实证研究方法确实能为建构特教教师素质结构和评估特教教师素质提供有力帮助,但运用参与性观察、个案研究、档案资料研究、话语分析等质的研究方法对特教教师素质特征的获得和发展进行深入的了解同样具有重要意义。另外,由于教师心理的情境性、发展性和可塑性,动态与纵向研究也应成为特教教师专业素质研究的有益补充。
现有相关研究在方法上的缺陷表明,只有日益高涨的科研意识和科研积极性还不够,特教研究者必须从改进研究方法出发提高研究的质量。
四、提高特殊教师素养的建议
国内目前存在的各种研究,其归根结底都是为了能更好的提高特殊教师的本身素养,提高特殊教育的教学质量。笔者认为,新形势下的特殊教师提高自身素养应该从以下几个方面出发:
1.高尚的师德品质
教师要热爱党热爱社会主义祖国忠诚于人民的教育事业要树立正确的教育观、质量观和人才观增强实施素质教育的自觉性。
德育是素质教育的灵魂德育工作是学校的首要任务我们面对的受教育者有多位聋、盲、肢残等残疾学生他们普遍由于存在心理问题主要表现在就业压力、社会交往和适应方面其核心问题是由于自身残疾和社会的消极影响形成了自卑、自怨、自弃的消极自我喜欢模仿甚至盲从他人常常把与自己朝夕相处的老师当作心中的偶像和楷模因此教师的言谈举止对学生的成长、发展具有极大的感染性和示范性。作为人类灵魂的工程师首先要树立一个正确的职业道德观念塑造一个良好的师德形象要以身立教为人师表只有这样才能有力地感染学生、教育学生通过自己的 言传身教给学生以情操的陶冶和心灵的净化把残疾学生培养成对社会有用的人。
2.精湛的教学业务能力
如果说高尚的师德是做好教育工作的动力是做一个好教师的基础的话那么精湛的教学业务则是做一个好教师的关键。面对特殊的教育对象教师首先要树立以全面素质为基础以能力为本位的教育思想要把单纯的以传授知识为目标转变为以培养学生的创新意识、创新思维和创新能力为目标使学生学会学习学会做事学会生存学会发展学会做人真正成为学习的主体。教育科学技术的迅速发展给教师在业务方面提出了更高的要求一个合格的教师不仅要精通教育理论具备稳健扎实的教学基本功还应该在以下几个方面下功夫:
1)不能满足于已取得的学历和掌握的知识而应主动地进行知识的更新和"充电"自觉拓宽知识领域了解所教学科的发展动态和各学科之间的相互联系将最新的、最实用的知识和技能传授给学生。
2)从事职业教育的教师必须具备较强的实践能力这也是素质教育的一个重点。只有加强实践锻炼、进修学习由教学一面手转变为一专多能的复合型、双师型教师。
3)提高使用以计算机多媒体为代表的现代教育技术技能利用网络等现代信息资源更好地为教学服务加强直观教学提高教学质量。
4)作为特教工作者面对特殊的群体要有较强的沟通能力比如面对聋生手 语一定要好交流起来才没有障碍及时了解他们的心理取得他们的信任工作起来才能有的放矢事半功倍。
3.强烈的教育创新意识
我国教育要解决的两个重点问题是培养创新精神和实践能力。创新教育不是丢掉现有的东西重新搞一个新的异类的东西而是培养学生再次发现的探索能力、"重组知识"的综合能力、应用知识解决问题的实践能力和激发他们的创造能力的一系列教育活动。 根据聋生的认知与思维的特点首先在教育教学过程中营造一个民主、尊重个性的创新氛围。赋予每个人自由发挥的机会和权利让他们通过选择在自己擅长的方向上去发展以自己独立理想和优势去超越、去突破、去创造。
其次是通过课程的重组、综合化达到知识结构的创新。具体到工艺美术专业的课程设置中由于各学科知识的界限变得越来越模糊各学科间联系更为紧密根据教学实践经验证明将一些课程通过重组、融合成新的课程既缩短了教学时间又拓宽了学生的知识面和增强学生的创新思维能力。如将平面构成、色彩构成、立体构成三门课程融合为构成艺术一门课程将基础图案、设计基础融合成图形创意等。具体到课堂教学中创新教育是将经过实践证明的优秀的传统教学模式与现代的教学手段结合运用加强直观教学针对聋生达到最佳效果。如在国画山水课程教学中通过采用教师课堂教学示范、范图分析等传统教学方法和现代多媒体、网络教学手段相结合丰富了教学手段拓宽了学生学习知识的渠道。具体到实践训练中通过鼓励学 生进行探索性学习逐步培养他们的创新能力。
4.很好的组织管理能力
班级与学生的管理能力是教师的必备的素质之一。由于残疾学生的一些生理、心理特点从而造成班级管理难度加大班主任难当的局面。面对这种情况班主任首先应摆正心态转变观念从了解学生着手对学生进行赏识教育让学生体验成功的快乐班级管理要以情为基础班主任既要善于抓住育人时机事半功倍地教育学生做好转化后进生的工作又要自始至终地用自己的人格魅力影响学生以达到潜移默化的作用。
1)坚持以人为本、营造一个健康成长的教育环境。就是要充分发挥环境和教育过程的潜在心理效应培养自爱、自尊和自信的人必须营造尊重人、关心人、信任人的教育环境。
2)激励学生建设自强不息的精神家园。引导学生正确对待自卑情绪既不能压抑也不能否认要转化为超越的力量面对压力不能无动于衷也不能手足无措要从容面对积极行动面对缺陷不怨天尤人不自怨自艾要顺其自然为所当为面对偏见不激忿不自弃要正道直前。
3)在对学生的日常管理中要以"情"为基础。对聋生有感情 对他们的家庭有感情善于与他们沟通。真正做到尊重个体差异针对学生的特殊心理进行心理辅导。班主任要善于抓住育人时机特别是对于一些后进生从学习、生活等多方面予以关心、爱护尊重个性分类引导才能取得好的效果。
参考文献
[1]王洪明.教师素质的构成及培养[j].教育探索20018.
[2]郑立.论新时期教师素质结构的内涵[j].管理观察2009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