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少数民族的文化艺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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少数民族的文化艺术

少数民族的文化艺术范文第1篇

关键词:民族文化产业;少数民族非遗;生产性保护;马尾绣工艺

非物质文化遗产(以下简称“非遗”)的生产性保护,是近年来学界争议较多的研究课题。在实践中,保护与开发的矛盾冲突仍难协调。非遗大多具有鲜明的民族地域特色,少数民族非遗蕴藏着所属民族的文化基因与精神特质,具有深刻内涵和特定审美意义,对其保护和开发值得关注。作为后发展的特殊区域,民族地区发展文化产业的现实需求比发达地区更迫切;而包括少数民族非遗在内独特的民族文化资源又决定其文化产业的差异化路径。生产性保护使少数民族非遗进入市场,为其生存发展提供驱动力,也给其有效保护带来新的挑战,从中更可看出非遗产业化过程中的机遇和问题。本文以水族马尾绣工艺为例,窥探其在市场化、产业化实践中的困境,从而探讨民族地区文化产业发展与少数民族非遗保护良性互动的可能。

一、民族文化产业发展与少数民族非遗保护内生互动性

(一)少数民族非遗是民族文化产业发展的重要差异化资源

目前,“文化产业以独特的生命形态和创造力深刻地影响和改变人类社会的文化面貌、生态结构和生存方式”。[1]民族地区民族文化发展战略也将面临重大转型,文化发展目标因此将发生重大变化。民族文化将不仅是保护对象,也是重要的经济发展路径,成为带动全部经济活动的综合发展目标以及文化软实力的重要组成部分。“民族文化要进入国际主流社会,最好的办法就是通过市场途径,这是一条被认可的途径,也是市场经济下最可行的途径。”[2]产业化既可以推动民族文化走向全国乃至世界,也可以促进文化的传承、整合和创新,更可以促进民族地区的经济社会发展。

与发达地区的发展历程不同。民族地区大多属于后发展地区,经济发展较为滞后,但民族文化多姿多彩,以民族文化为依托发展具有特色的民族文化产业是民族地区文化产业发展的可行之路。“民族文化传统与文化遗产正成为一种人文资源,被用来建构和产生在全球一体化语境中的民族政治和民族文化的主体意识,同时也被活用成当地文化和经济的新的建构方式,不仅重塑了当地文化,同时也成为当地新的经济增长点。”[3]少数民族非遗的民族性、传承性和稀缺性决定其经济价值的增值性和其必然成为民族地区文化产业差异的重要领域。其所蕴含的丰富文化符号成为文化产品符号价值生产的原材料,其生产性保护开发具有广阔的发展空间和良好的市场前景,文化产品具有广泛的参与性和消费性,是推动民族文化产业发展的一个新的增长点。

(二)产业化是少数民族非遗可持续发展的内在需求和重要途径

少数民族非遗在形式、构成、内容等方面不断演化、变异和发展。形式上的复古不是保护的目标,保护的目的重在传承和发展。“非物质文化遗产活态流变性的基本特性,也决定了我们今天的保护不应是静止的凝固的保护,而是为了发展的保护。没有保护,难以发展;而没有发展,保护也就失去了重要意义。”[4]少数民族非遗作为濒危文化,产业化发展是可持续发展的有效途径之一,把非遗资源转化为发展文化产业的文化竞争力,赋予它自我发展的能力,保护和发展才能形成源头活水的良性循环。联合国教科文组织《保护和促进文化表现形式多样性公约》 明确指出:非遗保护工作要体现“经济和文化发展互补原则”以及“可持续发展原则”。《中华人民共和国非物质文化遗产法》第三十七条阐述道:“国家鼓励和支持发挥非物质文化遗产资源的特殊优势,在有效保护的基础上,合理利用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项目开发具有地方、民族特色和市场潜力的文化产品与服务。”在多元文化的今天,市场化已成为少数民族非遗较好的载体与传播空间,也是其保护与发展的重要手段,通过产业化发展的形式,可以保护民族文化差异性和文化形态所具有的历史性、民族性、地域性特质。发展的民族文化产业有利于增强少数民族非遗自身活力,推动少数民族非遗保护更好地融入民众的生产生活中,为其保护打好基础。

二、民族文化产业化进程中水族马尾绣工艺的困境

(一)传承主体断层现象严重

传承人是马尾绣保护的关键,能否吸引更多的传承人是衡量保护工作成效的首要标准。如今绣女们的知识结构,文化结构已发生明显改变,其思想观念受到现代工业文明的极大冲击,对于传统的老样式、老技艺多有轻视而不愿坚守,动辄以创新和艺术为借口,大肆改造传统绣法。就马尾绣的发展历程而言,掌握马尾绣全面工艺、具有深厚功底的多是老艺人,且人数极少。故依靠口传亲授方式传承的技艺,随着一些老艺人的辞世导致有些绣法接近失传,马尾绣艺人出现断层现象。

(二)管理混乱,产业化水平低且规模小

管理混乱主要表现在马尾绣经营者对自己的马尾绣产品分类管理不够,没有明确对产品做出分类,对马尾绣产品分类收购管理也不足。目前,马尾绣的生产与销售主要以小企业为主。以三都县为例,主要是由两位省级马尾绣传承人韦桃花和宋水仙在政府的支持下,利用获奖奖金以及融资等渠道,开办马尾绣工艺品店以及由县政府主导开办的凤之羽文化传播有限公司,采取“公司+农户”模式进行马尾绣的宣传、生产与销售。缺乏大企业的带动,仍然处于初级阶段。同时缺乏完整的营销渠道,市场占有率低。

(三)创新不足,传统与时尚没有实现有效整合

当前,旅游市场上的马尾绣商品以传统绣品为主,无论是从功能上,还是从款式和造型上都不能满足现代消费群体既追求时尚又寻求古朴自然的视觉与心理审美需求,降低了消费者的购买欲望。虽然当地已经开始认识到这一问题并进行了一些改善,如马尾绣片装裱画,现代服饰、女包等与传统马尾绣工艺结合,北京奥运会吉祥物的马尾绣图案等,但仍然不能满足市场需求。

三、促进民族文化产业发展与少数民族非遗生产性保护的良性互动

民族文化产业发展与少数民族非遗生产性保护要协调进行,既要考虑文化产业的特殊性,更要坚守非遗保护的基本原则,寻求保护与开发的合理度,争取良性互动,促进双赢。

(一)坚持积极保护与利用并重,实施分类保护和开发,打造少数民族非遗资源链

从产业开发角度来看,并不是所有的非遗项目都能产业化。然而传统工艺类本身就具有生产性,对于这类非遗采取生产性保护方式是合理的。对于附加值高、已获大众消费认可、与市场经济属性结合度较高的非遗文化,可运用市场化策略进行规模化生产销售;而一些不被现代大众消费认可的工艺,就不能单纯从文化产业层面运作,而应从文化事业或文化遗产的属性思考如何保护传承。要对少数民族非遗项目的类别特点及其生存状态进行研究,尽快制定出符合各自特点和实际的分类保护与开发的标准规范。另外,还要区分传承人所从事的非遗传承与开发商所从事的非遗产业化开发。前者是生产性保护,后者利用非遗文化元素进行产业开发发展民族文化产业,不宜用统一方式去评估。通过分类评估,对少数民族非遗资源进行整合、规划,形成资源链,为民族文化产业发展打下基础。

(二)坚持政府管理和市场运作相结合,构建少数民族非遗产业化支撑体系

文化产业本身具有社会效益的要求,而非遗相关的文化产业更为特殊,兼具的公益性更明显,政府的引导作用就很关键。政府要鼓励非遗市场化,以实现非遗现代转型。要制定少数民族非遗的分层保护开发管理政策,在文化分层保护的基础上实现非遗的良性开发。要对少数民族非遗产业的发展进行规划和引导。应扶持非遗类民族文化产业,提供优惠的财税和投融资政策,设立开发基金,激励非遗产业化发展。非遗生产企业要充分利用市场运作机制和产业运作力量,盘活和开发含金量高并可以经营的非遗资源。针对民族手工技艺生产的现状,按照现在企业制度建立一定规模的民族文化艺术企业集团,实现家庭作坊企业化、生产方式产业化并做大做强。引导文化企业对非遗的保护承担起社会责任,积极寻求少数民族非遗保护的途径和与商业良性互动的模式,以促进文化企业和民族文化产业自身的可持续发展。

(三)注重文化创新与传承,在保持原真的基础上创新,延长民族文化产业链

保持原真性是少数民族非遗生产性保护的关键。“不论采用何种方式,包括生产性方式和产业化方式,都必须以非遗项目的核心技艺(而不仅是技术)和核心价值(原本的文化蕴涵)得到完整性的保护为前提,而不是以牺牲其技艺的本真性、完整性和固有的文化蕴涵为代价。”[5]但坚持原真并不等于不能有创新。在充分尊重非遗项目的真实性,保护好本真形式和核心内涵的前提下,完全可以对项目进行再创作、展示以及产品开发。比如对于手工制作和机器生产的矛盾,一方面可以走纯手工的高端市场,不必担心没有市场,科技越发达,传统工艺越复兴;另一方面可根据市场的需求在守住手工制作核心技艺的前提下,寻找生产性保护与产业开发的良性互动,适当引入机械生产。尝试传统手工生产方式与现代机器工业生产方式相结合。要通过少数民族非遗项目不断发掘,以传统文化和技法为核心,进行深入性、延续性和创新性的开发,生产更多适合现代人审美需求的产品,开拓文化市场;将现代科技与传统手艺相结合,提升附加值,延长民族文化产业链。

四、结语

当前民族地区的社会、经济和文化发展在国家发展大局中的地位发生了巨大变化,民族地区的发展模式也在发生重大变化。民族文化已经摆脱了传统依附性的地位,成为经济、社会发展重要组成部分,并将继续上升,成为引领性、主导性、支配性的部分。《国家 “十二五”时期文化改革发展规划纲要》明确要 “正确处理保护与利用、传承与发展的关系,促进文化资源在与产业和市场的结合中实现传承和可持续发展”。在这一重要的文化转型期,少数民族非遗必然会成为民族地区文化产业的重要资源,其产业化过程可视为民族文化资源产业化的一个缩影。手工技艺类非遗在少数民族非遗产业进程中起着率先示范的作用。虽然目前少数民族非遗产业化进程曲折难以避免,但利弊得失都具有许多可借鉴的意义。笔者认为,民族文化产业发展与少数民族非遗本身具有内生互动性,以少数民族非遗为代表的民族特色文化保护需要解决的真正问题不是能否开发、应不应该市场化产业化的问题,而是应面对现实,积极探讨其在用做资源开发、走产业化道路的过程中如何不被非正常变迁、消解或消逝,以实现保持现有各民族特色文化多元共存的基础上,达到文化保护事业和文化特色产业共同发展的良好态势。(作者单位:贵州财经大学)

参考文献:

[1]胡惠林.关于我国文化产业发展战略研究的思考[J].东岳论丛,2009,(2).

[2]柳斌杰.探索文化产业的理论和实践[J].大学出版,2003,(4).

[3]方孝莉.遗产:实践与经验[M].昆明:云南教育出版社,2008.

少数民族的文化艺术范文第2篇

(一)民族学校课程在民族文化教育方面确实做得不够,学生对认识自己本民族的文化知识呈持续下降的趋势。民族教育及课程首先要整体反应本民族文化,让学生确知自己从何而来,反思自身文化的特点与不足何在,与其他民族文化相比,本民族文化有哪些优势和劣势等。如果学生不知道自己文化而且在此过程中进行反思,当然更不必说知他了。

(二)从课程文化和课程知识教材等方面来说,没有一种教材专门面向少数民族本土社会,即课程教材的种类和汉文课程教材的种类基本一致。民族课程内容与其使用者的家庭和社会生活,习俗和是完全不同的世界,内容脱离了社会实际。

(三)从课程所体现的内容来看,课程知识体现的是城市文化,汉族文化,发达地区的文化,相应地少数民族文化,乡村文化落后地区文化等等没有得到体现。课程知识只是单一的体现了前者的需求。而很少体现后者的需求。

(四)在教学方面过于强调用汉语来讲课,利用本民族语言进行教学的趋势越来越少了。教育的功能是传递文化,这种文化是用某一种语言来传递下去的,语言作为文化载体,积存和蕴藏着丰富的文化现象,语言里保存的故事、神话、传说、寓言、诗歌、唱词、谜语、戏剧等各类文学作品都依靠语言来表达,而在民族地区学校中没有比用母语来进行文化传递更好的手段了。

二、加强民族地区学校课程中少数民族文化的几个建议

(一)改变过去国家文化一元化的倾向,将各个民族的古老智慧融入其中。应当考虑的是本民族哪些文化知识具有特别的教育价值和意义,比如美育、德育、智育、体育价值等。将这些文化知识以适当的方式融入民族民族教育课程体系之中,一定会对民族主体的发展产生积极的作用。这样,可以提升文化自信心,可以使其拥有文化的认同感和心理归属感。在文化保护方面,一个多民族国家在国策上就应该实行多民族多文化的政策,在承认不同民族文化不同的价值的同时,像保护生物多样性一样保护文化的多样性。

(二)建立国家、地方、学校三级课程体系,其中的地方课程和校本课程都可以融入少数民族的地域文化,为少数民族地区的传统文化进入学校课程铺平道路。国家课程由于课程内容的限制不可能涉及个民族文化的方方面面,同时由于文化选择的前提是对民族文化及其发展的深刻了解,国家课程在这方面显得力不从心。地方课程则具有一定选择优势,能够根据文化和社会发展的趋势,以及地方人才培养的标准,对本土文化进行深刻分析,让学生了解更多家乡的社会风俗,生活方式,历史传统,增强适应环境和自我生存与发展的能力,成为承袭和弘扬本地优秀文化传统的继承人,成为热爱家乡,服务家乡的一代新人。

(三)尊重和保护少数民族使用和发展本民族语言文字的权利。语言平等是民族平等的一项重要内容,也是民族平等的一个重要标志。《宪法》第4条规定:“各民族都有使用和发展自己语言文字的自由”。少数民族人民对自己民族的语言文字有着深厚的感情,把平等享有使用和发展民族语言文字的权利看作是真正享有民族平等权利的重要内容。因此,如何对待少数民族的语言文字是一个关系到民族平等、民族团结的重大问题。可以说,保护民族语言文字自由是民族平等的重要体现,是少数民族平等权利的保障。国家应保障少数民族在社会生活中不受干扰地学习、使用、传播本民族语言文字的权利,这是国家的义务。因此,要从有利于各民族团结、进步和共同繁荣出发,实事求是,慎重、稳妥地开展民族语文工作,为推动少数民族地区政治、经济和文化事业的全面发展,促进国家的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服务。

少数民族的文化艺术范文第3篇

人类的出现至今大约有三百万年的历史,它与自然界的依存关系已经历了两个时代,即:依附自然界并乞求其恩赐的时代和对大自然的掠夺式征服并受到大自然惩罚的时代。经过漫长的历史,人类开始对自己与之共存的自然之间的依存关系有了较为科学的认识,于是从二十世纪的五、六十年代开始出现了与自然界相互依存、平衡与和谐发展的第三个新时代。这一时代一改与自然界处于敌对、相互毁灭的困境,而更注重生存环境的自然力度和环境容量,最大限度地利用现代文明改造恶化的自然环境,以期在新的基础上恢复生态平衡。生息在滇西的德宏傣族由于大自然的厚爱及崇信南传上座部佛教,很早就懂得珍惜自然,合理利用自然力,并十分注意保护所赖以生存的周围生态环境。这种生态文化与保护意识,始终与傣族历史相伴,从而造就了今天傣族人民的生活习俗。本文试就德宏傣族民间保留的生活习俗,对生态的保护谈点粗浅认识,以利在今后开发利用自然资源和保护民族生态文化时作参考。

一、早期百越生态文化的传承,客观上积存了森林环境

我们知道,并不仅仅是越人地区才有象,远古的黄河流域也曾有象的出没,但滇西的傣族先民是最早养象、役象、崇象的民族,他们深深知道象在农业生产中的作用实在是太大了,因此对象十分敬重。中国史书之所以不断记载越人与象,除役象作为他们日常乘象解决交通运输,能用于驱象作战外,更重要的原因是能将大象作为畜力来从事农业生产,可以极大地解放生产力。云南省西部德宏地区、缅甸南北掸邦的部分古越人,在古代先后称为:滇越、掸、卯。作为最西的一个越人族群,他在著名将军张骞对汉武帝的报告中被称为“乘象国”。《史记•大宛列传》说:“昆明之属无君长,善寇盗,辄杀略汉使,终莫得通。然闻其西可千余里有乘象国,名曰滇越,蜀贾奸出物者或至焉。”这是汉文史籍对滇西的最早记载。再后有《华阳国志•南中志》和《后汉书•西南夷列传》说哀牢地“土地沃腴,(有)黄金、光珠、虎珀、翡翠、孔雀、犀、象、蚕桑、采帛、文绣。”及至唐代,《云南志•名类第四》记述:“茫蛮部落,并是开南杂种也……孔雀巢人家树上。象大如水牛,土俗养象以耕田,仍烧其粪”。这足以说明:第一,养象耕田在这一带地区已成为普遍的习俗,养象的目的,已经从过去的“乘象”发展到了“耕田”;第二,以养象“耕田”说明这一带地区的农业生产已经普遍进入了“犁耕”农业阶段,人们已经利用畜力和相应器物作为生产工具,使生产力的发展水平有了较大提高;第三,耕种“水田”已成为普遍的生产手段,“水田”成为人们的主要生产资料,且数量已较多。学术界认为,由于这里地处云南通往缅甸、印度的必经之地,比起相同时期他的东邻“昆明人”,其社会经济也稍为发展。

至少在唐代,这个以越人为主体的傣族先民就已经广泛地进入了犁耕农业,有乘象、役象、农耕、植稻(“火耕而水耨”)的习俗,《勐卯果占璧简史》中也说,在果占璧,果占璧国王召武定将地方治理得丰衣足食,那时,人们种一升稻种,就可以收获十箩、二十箩谷子(约300-400市斤)。90年代德宏瑞丽广贺喊、雷允考占,就有炭化谷物的发现。滇西傣族先民古越人的“象耕”,有人认为是“象自蹈土、鸟自食萍,土蕨草尽,若耕田状,壤糜泥易,人随种之”。也即驱象入田踩踏。我们认为今德宏近邻缅甸坎底傣族沿用的一人驱象,二人扶耕随后,共牵一绳拖进的象耕法应是象耕的实例,不是踩踏,而是犁耕。翻开傣族文史籍,我们不难发现有关象的人量记载:《果占璧简史》和《嘿勐沽勐》说,萨省腊676年(公元1313),思翰法统一内部的战争中,与勐密的召傣蚌作战,双方一次动用战象数达一千八百多只。(公元1526年)勐密与勐养和景玉联军作战,曾起用120头战象,这可能是夸张,但也足见傣族养象之多。元明史书对德宏思氏贡象于朝廷的记载不少于20次。参阅正史和有关傣族地区的类书、稗书,我们也不难发现有关象的大量记述。譬如:《元史•世祖本纪》记:至元七年金齿骠国内附,“献驯象三”;至元三十一年“云南金齿路进驯象三”。《明实录》记:洪武二十七年“云南麓川宣慰使思伦法及元江土官知府那荣,因远罗必甸长官司白文玉等五十处土官来朝,各贡马象衣物”。《嘿勐沽勐》记载,公元1738年和1766年,兴威、曼莫、遮独等傣族地方还向王朝贡象。由于云南西部傣族传承了越人早期的农耕文明,较早进入犁耕农业,因而他们便自然而然地关心自己所处生存环境与自然界为其提供的水源、森林的保护,从而获得风调雨顺,积存的各类森林也为象群提供充足的食物。关于这个地方的傣族先民创造的农业文明,著名的缅甸掸族先民居住区的密尼河水利灌溉系统就是实证;另外保存至今的各时期的傣文史籍记载也充分体现了这一点。傣文《萨省腊莽鉴———佛纪中的诸王史》说,神童尚锡萨在佛纪时代曾帮傣养人(德昂族先民)种植稻谷、红黄绿黑白五色豆类及芋头、南瓜、东瓜、西瓜、红薯、白薯,还有葱、韭、蒜等瓜果蔬菜。根据缅北掸族(与傣族是同一民族)先民早期对农业的作用推测,这些作物也当是傣族先民早期培育的作物。

这些都充分说明:自先秦两汉以来,傣掸泰等先民常常用象当作当地特产进献于中原王朝,驯象和象牙进入中原,汇入了中原的封建文明,象牙被制成饰物,象则往往代表祥瑞,象的交流也使越人换来了中原文明。傣族先民也还从中原引入夏历推广运用于农事生产。滇西傣族早在两千多年时就已创造的农业文明,及至唐代,傣族先民已普遍使用“象耕”,已从乘象到犁耕,绝少再进行原始的大量砍伐森林的“刀耕火种”,并一代一代地传承下来,直至近代。这种传承客观上无疑积存了周围自然力。另外傣族不但崇象,而且很注意保护维系生态的各种野生动物,即如傣族民谣“不准打孔雀、马鹿、象,不许捕猎大动物”。在开发生态旅游的今天,人人都懂得:保护好孔雀、马鹿、象及周围生态环境,不仅会给自己带来财富,更重要的是它维护了人类自身的利益。

二、原始宗教“色勐”(社神)崇拜对生物的保护作用

“色勐”和“色曼”是傣族地区的一种神灵崇拜。“色勐”即社神,是王国或“召勐”地区的守护神;“色曼”即村寨神,全州各地统称“色曼”,芒市除称“色曼”外,尚有称“召货曼”的,意为村寨之主,译为寨头神或寨头鬼,是村寨的守护神。对“色勐”(社神)的崇拜,在傣文史书中见到的记载起始于大约公元5世纪。傣史《嘿勐沽勐》说:尚列佐满王开辟了瓦南班平原后,约请许多佛爷、和尚讲经布道;就在这时,南鸠江(伊洛瓦底江)上游死了一个傣族,他的灵魂变成了洛哈左迭瓦神,寄托在一株檀香树上,经常伤害附近的人和野兽,于是,尚列佐满王将其漂流到补甘姆的尸体送入大花园安葬,举行仪式,封其为补甘姆的守护神。这种最早的对树神的崇拜未知起于何时,现只知这种对“色勐”的崇拜已成为一种习俗广泛流传于傣族各地。据传说,在印度阿萨姆阿洪傣中也有此习俗。因“色勐”和“色曼”是一地的守护神,因而对色勐或召货曼每年都要定期举行两次盛大的祭典,第一次在栽秧时,第二次在薅秧后。这种习俗直至公元20世纪50年代初才基本消除。1954年《德宏傣族社会历史调查资料》中说:有的将三国时代的孟获视为全芒市的守护神;有的说建寨时的先来者死后封为村寨之主(鬼官);一说是“含信金斋”(受戒吃斋)的老太太。“色勐”和“色曼”一般被供奉在城边和村寨边的古榕树或大树。“色勐”和“色曼”是不同地域的土地和人民的守护神,与土地有着密切的关系。由于起源于原始农村公社时代而被保存的这种特殊原始崇拜的神威,跨越了傣族整个封建领土历史时代而沿至近代。这种对资源的领属关系,使色勐、色曼对领属村社的“水和土地”拥有支配权并产生了一种神密感。傣语“色勐”和“色曼”或“召贺曼”的崇拜,出于对自身利益的护卫,规定不准乱砍寨中的树木和破坏路边树木,否则会受到惩罚。生活在傣寨的村民,无论大人或小孩,长期以来都已形成从敬畏“色勐”和“色曼”到将其视为神灵崇拜,正是这种制度本身,客观上对所有傣族村寨居住的周围环境起到了保护作用。我们现在见到的各村寨都将“大青树”作为树神或寨中风景围护,其中空地、巷道两侧、奘房附近遍植青树;村寨周边的树林葱茏、竹林掩映等现象,都无不与此“色勐、“色曼”神灵崇拜有关系。#p#分页标题#e#

三、南传上座部佛教崇拜与生态环境的维护

德宏傣族由于全民信仰南传上座部佛教,关于佛祖释迦牟尼成佛菩提树下,于菩提树下诵经传道;南传上座部派“雅锡”主张山野修行,崇尚与自然天地灵性为一体等佛教传说故事,使得至今全州各地对“奘寺”及其周边一草一木、树林植被、水土资源都有一定的禁忌,认为大青树及各类菩提树等都是佛祖恩赐的“圣树”,一律“不许砍伐,也不能在其下拴马、打枪和大小便”,鼓励信徒在“赕佛”中可以以引种植树而尽量做一些美化佛寺环境的善事。这些佛教信条教律都无不渗透着傣民对佛祖的崇敬与对大自然的保护。傣族中有关于佛祖曾转世为白虎、金熊、鸳鸯、玉兔四世的有关传说。姐勒的金熊塔、弄岛的孔雀塔、弄安马鹿塔、景坎玉兔塔、畹町鹦鹉塔的建树与朝拜,说明人们对动物的崇信与保护。另则佛寺取材于《佛经故事》中的孔雀、象、马、牛、鹿、猴、犀牛、犀鸟、鸽、鸡、鸭、鹦哥、鹤、黑八哥、兔、鱼、鳄、蛇等动物题材的绘画和雕塑,民间的“阿銮”故事,都喻示着傣民族自古就视这些野生动物为友而将其列为保护对象。从全州现有的佛寺佛塔看:佛寺庙宇总数632廊,傣族上座部佛寺575座,占佛寺庙宇总数的90•98%;21座佛塔中有15座傣族佛塔;佛寺与佛塔遍布了全州各县市傣族聚居区,全州4千多个傣族村寨都有佛音传承。换言之,30多万傣族群众,从信佛到护法,爱护与佛有关的各种物象,因而促使人们为此想方设法兴建佛塔、营造环境,加以供奉。所有人都无一例外成为忠实的自然生态的护卫者和宣传者,如果没有长期以来对自然环境和野生动物的保护,很难想象德宏今天仍能见到孔雀和大象,仍能见到覆盖全州土地32—40%的植被和一定规模的热带、亚热带雨林。四、生活习俗对周边环境的影响人们形容傣族是水的民族,勤劳勇敢、美丽善良,礼貌温和,这是人们对傣族的共同认识。

如果我们深入一点了解,并可发现:傣族人民及其赖以生存的自然界之间有着特别的亲和关系。傣家人十分讲究居住环境,如随处可见的荷塘、竹楼,四周树林、竹林掩映的村庄。步入芒市坝或德宏州境内任何一个坝子,傣家寨都被大青树和竹林掩映,近看远观,绿树成荫,远不见村寨房屋,近视才见村落依稀,当然尚有果木、藤蔓、瓜棚各种观赏兼食用的树木花草,这种普遍的生态村寨,世间少有,不出家门即可吃到野菜,不出寨子便能采撷药草,诸如野芫荽、马蹄菜、水青苔、树须、木耳、灰挑菜、小米辣、唰唰辣、野芋等等。盈江铜壁关是国家级自然保护区,有生物物种基因库之称,铜壁关108棵须根榕树王、瑞丽姐勒大榕树等已列入《云南名木古树大典》;潞西遮放320国道过境线、龙江两岸分布的天然榕树景观:盈江蛮允至平原不足30公里县属公路两侧有近200—300株2人以上合围的榕树,树冠均覆盖数十平方米,行道景观树景观堪称世界一绝。如此优美居住环境,除大自然的恩赐外,很大程度上还与傣族人民的生活习俗有关,主要体现在以下几方面:自觉遵循古训的约束:傣族谚语有“信滚牙传摆,属德谢党哩”(做人不要乱放火,要多做好事)、“央准日裸永、刚、章(不准打孔雀、马鹿、象)”,体现了傣家人恒古以来就视野生动物为友而进行保护。燃料的应用:只要有条件的地方,他们都遍植铁刀木(再生能力极强,头年砍秃,来年又枝丫满头),家家都有烧牛粪饼的习俗,各村寨都将“大青树”作为树神或寨中风景树维护,其中空地、巷道两侧、庄房附近遍植青树;薪柴为房前屋后的铁刀木、红木树、牛粪稻草饼。有些树还可以用于识别季节,傣语有俗谚“芒果花开了,热天到来了。”“红木树花开了,天气就热了。”由于有牛粪可烧,又有再生能力极强的树种,无形中又积存了各类树林。

竹器与竹文化:德宏傣族居住区境内竹类资源丰富,竹类有埋波(龙竹)、埋竹(荆竹)、埋坡优(埋皮竹)、埋赏(埋赏竹,即为编织用的竹)等,据林业区划部门统计不低于100种。他们利用这种有利资源来安置居所,合理利用,大量保护了森林植物,如我们熟悉的傣族民居干栏式竹楼,几乎全用再生资源竹子作材料,另外打渔等生产用具、农业生产用具、生活用具(果盘、筷子、盛器)都可用竹类而无需动用山上的林木。饮食:首先是食用竹笋,傣语有各种“埋螺”(笋子竹),还有用作蔬菜食用的甜竹。傣族喜食甜竹笋及酸笋,村寨周围到处种植有大竹篷,不出村寨即可收存各类鲜干竹笋。另则,长期以来傣族喜食随手可得的生态菜:如沙蛹、竹蛆、腼满(油虫)、舂辣椒拌苦子等等。大量的竹林和附生物为他们提供了大量的辅助食物,使得他们无需再到林中开园种菜,只需在居室周围稍微种点蔬菜即可调剂平时蔬食。其次还喜食四季瓜果:傣族谚语有“算来墩骂,央细央米骂金”(种上果树不愁没有果子吃),其水果之多也是其他地方所少见。果木一经种下,不但为他们提供丰盛的水果,村边寨角,菜园周围、山坡林地,随处可见各类果木。可谓瓜果飘香,绿树环荫。这也不失为日常取食与美化环境两得之便。

傣族人民因长期以来注意对周边自然生态环境的保护,因此各类野生可食性昆虫和植物得以不断生息繁衍,能不断提供人们取食。换言之,村民们有了足量的各种竹类、昆虫、野菜、各类果蔬,无需不断地开垦荒地,围置菜园。从而无意中又保护了周边生态环境而积存了资源。五、乡规民约对毁坏村寨生态资源的约束德宏州境内的傣族村寨,历来以水为美,以凤尾竹环绕,被竹林掩映为骄傲,以拥有遮荫兼观赏的大青树多为自豪。因而极其注意对村寨周围森林水资源、竹林、村中风景树的保护,并自发地形成一种约定俗成的制度。村寨的乡规都明文规定:严禁进山毁林开荒,绝不允许放火烧山进行刀耕火种,若哪家盖房需要木材,要砍多少棵、砍多大的树,事先都要通过村寨视公有林采伐程度进行集体商议后,才指定砍伐地点和砍伐数量,砍哪里、砍多大、砍多少都有明确的规定,自古都是如此,谁也不能破例。人们为了保护水源林,除上述规定外,每个村寨还自发组织护林队对公有林进行保护。从前,村寨的头人都动员村内的年轻人,每两人为一岗,或两家为一组,轮流上山查巡护林。现在,为加强保护力度,实行集体选举,选出那些有公心且正直的青壮年组成护林队和护水队,轮流上山或环寨,对公有林,特别是水源林和沟渠进行维护。这些护林人员按期对周边的沟渠、林木分布情况进行汇报,村寨老人和寨头还适时根据林地情况制订育林规划,对那些砍伐过多的林地进行保护。#p#分页标题#e#

傣族村寨作为一个个村寨小区,深深依恋和依赖他们籍以生存和发展的村寨资源,这种资源就是他们村寨中的凤尾竹和各类古木与大青树,村民都将寨中古木和大青树视作“圣树”,村中各种榕树、古木都被约一尺左右长短的竹木小棍斜撑着,然后用线围绕,大人们从小就教育自己的小孩:“这些是树王,不能摘其枝条,更不能砍伐,砍了会短命”,村中每一个人都视其为神物进行保护。为美化村中环境,村民们不仅于村头寨尾适当选择空地种上飘曳的凤尾竹及各类适用龙竹。竹类在傣寨是一年成长五年成材的可持续利用资源,只要每五年内对其进行一二次间伐,竹棚并不致开花枯死,村民都懂得对其进行科学的管理与砍伐,以致不让这些村中资源枯竭。进入傣族坝子,远远望去,村寨都被竹林掩映,古木遮盖,人们几乎看不到村落,正是这些资源得到很好的保护,因而即便炎热的夏天,信步走入傣寨,轻风息息,竹林飘香,十分惬意。这就是生态环境调剂气候给他们的回报。

少数民族的文化艺术范文第4篇

关键词:非物质文化遗产;少数民族;民俗体育

中图分类号:G80-05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006-7116(2009)05-0091-04

Protection of Chinese minority nationality folk sports culture from the

perspective of immaterial cultural heritages

CHEN Yong-hui1,BAI Jin-xiang2

(1.Department of Police Physical Education,Hunan Public Security College,Changsha 410138,China;

2.School of Physical Education,Jishou University,Jishou 416000,China)

Abstract: For the protection of immaterial cultural heritages, the “immaterial nature” of the heritages should be highlighted, the social value of the protected subjects and contents should be embodied, and the heritages should be utilized rationally. The authors analyzed inspirations from the protection of immaterial cultural heritages for the protection of Chinese minority nationality folk sports culture, and pointed out the following ways for the protection of Chinese minority nationality folk sports culture: 1) build a leveled protection system; 2) establish a information database; 3) strengthen the protection and cultivation of people in minority nationality folk sports culture; 4) build an atmosphere of folk sports traditions.

Key words: immaterial cultural heritage;minority nationality;folk sport

非物质文化遗产跟各族人民生活实践息息相关,反映了我国各族人民的精神文化生活,是一种不可再生的文化资源。然而,随着全球化趋势和现代化进程的加快,强势文化对弱势文化的不断渗透,我国的文化生态正在发生巨大变化,文化遗产及其生存环境受到严重威胁[1]。因此,党的十六大提出要从“对国家和历史负责的高度”和“维护国家文化安全的高度”来保护我国民族非物质文化遗产。对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保护,就是对不同文化形式和价值的尊重,是对文化多样性的保护[2]。因此,在我国进行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的工程下,关注对少数民族民俗体育文化保护,意义重大。

1对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的认识

1.1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要凸显遗产的“非物质性”

2005年,国务院办公厅下发的《关于加强我国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工作的意见》明确指出:“非物质文化遗产指各族人民世代相承的、与群众生活密切相关的各种传统文化表现形式(如民俗活动、表演艺术、传统知识和技能,以及与之相关的器具、实物、手工制品等)和文化空间。”尽管非物质文化遗产的表现形式包括若干面,但每一项真正符合标准的非物质文化遗产都不可能以一个物质符号独立存在,之所以称为“非物质”,即意味着那些无形的环境、抽象的宇宙观、生命观才更具有价值[2]。通过语言途径传播的哲学思想、价值观、道德尺度、思考方式构成了一个社会生活的基础,这些无形的文化符号和有形的物质形态共同构成了非物质文化遗产的文化综合体,我们在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中要考虑到文化综合体的整体性存在。

1.2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要体现保护对象的价值

只有为现代社会发展所需的东西,保护才具有意义。联合国《保护非物质文化遗产公约》指出:“在本公约中,只考虑符合现有的国际人权文件,各群体、团体和个人之间相互尊重的需要和可持续发展的非物质文化遗产。”显然,国际社会把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的内容限定在一个正面的健康的剔除了糟粕的框架之中,因此,我们不能把我国所有的文化传统都冠以遗产加以保护。《保护非物质文化遗产公约》中贯穿下来的定义及范畴是非常明确的,在此前提下,遗产所包含的内容不能违背当今文明时代的主体价值观,更不能与现代社会准则相抵触[3],因此,我们在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中要有选择性。

1.3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更重要的是对遗产的运用

非物质文化遗产只有运用于人民群众的生活之中,它才能够得到延续和发展。联合国《保护非物质文化遗产公约》指出,保护就是采取措施,确保非物质文化遗产生命力,包括遗产的确认、立档、研究、保护、宣传、弘扬、传承(主要通过正规和非正规教育)和振兴。如何科学、合理地把非物质文化遗产运用于人民群众生活之中,这也是保护工作中要重点考虑的问题,我们不能为遗产的保护而进行纯粹的保护,而应为遗产的发展进行保护,必须对传统文化的传承、创新与发展问题做出妥善安排,采取措施,让一些优秀的非物质文化能服务于人民群众,只有这样,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工作才具有真正的文化建设意义。

2少数民族民俗体育文化是我国重要的非物质文化之一

民俗体育是在民俗中孕育生长,并在特定地域流传的体育形态和生活方式,它是为一定民众创造,为一定民众所传承和享用的一种融入和依附于该民众的风俗习惯之中的民族传统体育活动。民俗体育总是和特定的民族传统文化和民族精神相联系,一定程度上反映了我国的社会历史、政治、经济、文化、宗教、风俗及心理形态。对特定的族群而言,它是非常重要的,它与包孕它的民俗一起,起着传承、延续、发展人类自身的重要作用[4]。生长在少数民族地域中的民俗体育活动总是与少数民族的生产民俗、人生民俗、岁时民俗、精神民俗相互渗透。根据史料记载,许多少数民族在较低的社会发展阶段,很多体育活动形式和内容与护种、优先权、母权制、外婚制、提供自由交往场所、生殖崇拜、择偶嫁娶等一系列婚俗活动密不可分[5]。如哈萨克族的“姑娘追”、布依族的“丢花包”、壮族的“抛绣球”、苗族的“赶秋”等。在岁时民俗活动中,每个节日民俗都是通过体育活动来体现,这些体育活动形式多样,并且与人们的宗教、生产活动、社会活动、社交活动、文化活动有着密切的关系,如壮族的打扁担活动,瑶族达努节的跳铜鼓舞,侗族的花炮节、斗牛节,蒙古族的“那达慕”大会,鄂温克族传统的“来阔勒节”中的套马活动等[6]。少数民族民俗体育文化是我国重要的非物质文化之一。

3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对我国少数民族民俗体育文化保护的启示

3.1弄清楚少数民族民俗体育文化的整体性存在

民俗体育文化总是在特定的地域环境中与特定的民俗文化、民族精神相互联系,是体育活动形式、人文环境和自然环境的综合体现。少数民族民俗体育文化体现了少数民族的民俗风情,是少数民族民俗、风尚与传统体育活动形式不断地融合而逐渐形成的,它离不开它所生存的人文、自然环境,是与孕育它的民族、地域生长在一起的,构成文化综合体,并且这样的文化综合体不可拆解[3]。少数民族民俗体育活动所体现出来的内容美、形式美,离不开少数民族的生存环境,人们通过感官对少数民族民俗体育活动中的声、色、形诸要素的感知离不开当地人文和自然环境的融合,拆开一方都无法体现其完美的文化意境。非物质文化遗产包含了有形和无形的物质形态,也包含了有形和无形的环境,还包含着人的思想、生命价值观等。保护少数民族民俗体育文化,我们要考虑其文化内在性,即表现形式自身蕴涵的精神内涵和意境,还要考虑其文化外在性,即少数民族民俗体育本身是某个少数民族或地域文化的组成部分,离开了民俗、自然环境,其体育活动本身也就失去了存在的土壤与意义。诸如,湘西土家族传统体育毛古斯,动作粗犷豪放、刚劲有力,让人们领略到远古时期的原始艺术之美,其表演形态中所保留的自然崇拜、图腾等远古信仰符号是一笔珍贵的文化遗产[2],但如果脱离了土家族所特有的生存环境,那么这种文化信仰符号也就失去了特有的价值意义。

3.2在全面普查少数民族民俗体育基础上突出重点

少数民族民俗体育项目形式多样、内容丰富,而且一些古老的少数民族民俗体育文化,其精华和糟粕的区分并非短期内能清晰界定,很有可能因为一时之见而影响到一个民族文化的发展。比如,毕摩作为彝族的高级知识分子和宗教神职人员,因其活动形式有极强的神秘色彩,曾被认作是封建主义的东西而遭到抵制,相关的一些毕摩活动中的体育内容,如铃铛舞、羊皮鼓舞等也受到抵制;带有浓厚的原始宗教色彩的彝族笙舞“老虎笙”连同虎节一起被视为封建迷信活动而被取缔;彝族传统的游戏竞技活动“斗牛”在期间就曾被视为“低级趣味”而遭禁止。尽管这些活动现在经过重新定位都已相继恢复开展,但我们已经付出了代价,如毕摩的数量锐减,相关的一些舞步失传,老虎笙几十套动作也仅剩十几套[7]。因此,对待少数民族民俗体育文化,我们应该进行全面普查,全面挖掘整理那些面临失传的民俗体育文化,在挖掘整理基础上,重点突出保护有价值的对象和内容。

3.3兼顾少数民族民俗体育文化商业利益

非物质民族文化遗产保护的目的是为了民族传统文化的延续和发展。开发非物质文化遗产的商业价值,一定程度上可改善民生,但也有可能造成民族文化的变质,因此,需要科学对待和合理开发民俗体育文化商业价值。有些民俗体育活动商业价值不大,而有些则具有较大商业价值,对于前者,只有靠政府有限的行政拨款,而对那些商业价值大的民俗体育活动的开发,一方面可减轻政府的经济负担,另一方面也为政府和百姓带来一定经济利益,特别是在经济相对落后的西部少数民族聚居区,对于那些离土不离乡的人来说,参与商业表演与经营是其改变贫困落后状况的重要途径。因此,开发民俗体育活动的商业价值具有合理性。要依据以人为本的原则,尊重少数民族群众与地方政府追求经济发展和改善民生的努力。也要指出,少数民族民俗体育文化和当地旅游自然景观结合起来开发,会有更大的经济利益。

4少数民族民俗体育文化保护措施

4.1构建分级保护体系

少数民族民俗体育项目繁多,且分布地域广,应建立分级保护体系,即从中央到地方,逐步实行国家、省、地市、县4级保护体系,这样才有利于相关部门有序管理和开发,有利于服务本地域少数民族群众生活需要。各体育部门要成立专门的民族传统体育非物质文化保护机构,各级保护机构要制定出相关的保护管理制度,要对不同少数民族民俗体育文化在传承人员和参与活动的群体数量、分布状况、生存环境、开展状况、文化特色、保护现状及存在的问题等有全面的了解和备案,要充分发挥科研院所和大专院校以及有关社会团体、个人等的作用,以专项课题资金资助的形式,鼓励、动员相关科研人员、体育工作者积极参与少数民族民俗体育文化的普查、整理、创新等工作。

4.2建立少数民族民俗体育文化数据库

2005年下发的《国务院关于加强文化遗产保护的通知》明确要求:要积极推进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开展非物质文化遗产普查工作[2]。当前,在开展民族、民间传统体育文化遗产普查方面是落后的。保护少数民族民俗体育文化,应全面开展普查工作,全面了解和掌握少数民族民俗体育文化资源的种类、数量、分布状况、生存环境、保护现状及存在的问题等,在普查基础上,建立少数民族民俗体育文化数据库。当前,对少数民族民俗体育文化资料进行数字化整理和编目是非常实用和理想,也是最科学的保护方法。数字化技术是当今信息处理的最新技术,是信息现代化的基础工作。少数民族民俗体育文化的数字化与编目,有利于文字资料和录像资料的永久性保存,有利于体育科研工作者快速、有效运用。

4.3加强对少数民族民俗体育文化中人的保护与培养

少数民族民俗体育文化是我国民族文化的一部分,如何让优秀的少数民族民俗体育文化一代代传承下去,以人为载体的活态、动态传承是最有效的手段。一方面要加强对传承人的保护。各级政府要对各民俗活动的代表性传承人给予精神和物质奖励,提供资金资助,也要对组织、开展、参与各民俗体育活动的主要民间艺人提供必要的“经济实惠”。比如,在少数民族地区开办类似“传习馆”的学习班,政府部门可对从事这个事业的民间传授者给予高薪[8],鼓励他们坚持对民俗活动的组织开展,让他们能看到政府对他们的关心、支持和信任,使他们能把传承民俗体育文化作为自己的事业。另一方面,加强对少数民族年轻一代民族文化认同感的培养。各民族地区要根据地域文化特色,挖掘当地少数民族民俗体育文化教育资源,把优秀的民俗体育文化纳入教学与活动开展中。各级教育部门可通过行政手段要求少数民族地区学校开展一些适于在学校开展的民俗体育项目,通过学校教育,培养学生兴趣,使学生在活动中慢慢的接纳并喜爱民俗文化,使学生能理智的对待外来文化和本土文化,使自己能认识到传承民族文化意味着责任。

4.4营造传统氛围

民俗体育活动是以文化表现形式和文化空间的结合而存在,民俗活动的开展离不开孕育它的生存环境。保护少数民族民俗体育文化,也应该对其产生和存在的原始氛围进行关注,为少数民族民俗体育营造一个传统的氛围,以保证民俗体育活力的存在。联合国教科文组织也曾经在有关民族民俗活动和传统活动的保护中提到过“在原始氛围内保存民族传统活动,使其充满活力”[9]。传统氛围即文化表现形式和文化空间形式的综合存在。凡是按照民间约定俗成的古老习惯确定的时间和固定的场所举行传统的大型综合性的民族、民间文化活动,就是非物质文化遗产的文化空间形式[2]。保护非物质文化遗产应重视从遗产本身的文化空间入手,不仅保护遗产本身,还应保护其生存与传承的文化空间,才能实现真正意义上的保护[10],在少数民族民俗体育文化保护中,不能将民俗体育活动从生存环境和背景中割裂出来。一方面,结合自然资源,打造特色体育文化旅游品牌。有自然景观资源优势的民族地区,应充分挖掘本地的民俗体育文化资源,在开发少数民族民俗体育文化商业价值时,要注重本地原生态体育文化生存环境的保护,努力保持原始氛围,以吸引更多游客参与进来。另一方面,利用传统的岁时节庆日,开展民族地区民俗体育竞赛娱乐活动。各级政府可制定必要的竞赛规程,可在保持民俗的基础上,借鉴现代体育成果,对一些竞技性、娱乐性不强的民俗体育进行体育技术改造和整合,使其既具有现代气息,又保持原始氛围。

少数民族民俗体育活动是少数民族先民在历史长河的演进中所创造的珍贵的民族文化形式,具有鲜明的民族特征和文化价值。然而,在现代化程度日益提高的今天,许多民俗体育活动却逐渐失去了其主体地位,甚至由于长期的遭受冷落而逐步走向消忙。今天,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工程为少数民族民俗体育文化保护带来了历史性机遇,我们要抓住机遇,做好少数民族民俗体育文化的保护工作。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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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刘红婴. 正确理解非物质文化遗产[N]. 光明日报,2004-06-21.

[4] 柯玲,邵荣. 中国民俗体育学探略[J]. 北京体育大学学报,2008,31(6):760-762.

[5] 文善恬. 论民族婚俗与民族体育传统[J]. 湖州师范学院学报,2004(1):39-41.

[6] 倪依克. 论中华民族传统体育[M]. 北京:北京体育大学出版社,2005:41.

[7] 宋志英,杨清源,宋广民. 承德民族体育项目的形成与发展[J]. 承德民族师专学报,2003,23(3):116-118.

[8] 张宏宇,李小兰. 论少数民族传统体育的抢救和保护[J]. 北京体育大学学报,2006,29(10):1319-1321.

少数民族的文化艺术范文第5篇

关键词:艺术教育;云南少数民族;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与传承

中图分类号:G640 文献标志码:A 文章编号:1674-9324(2014)39-0125-02

一、引言

云南是我国少数民族聚居的地区,丰富多彩的艺术文化、民俗传统形成了珍贵的非物质文化遗产。特别是表演艺术、传统手工具制作以及民俗活动等文化形式,不仅是民族精神的象征,更是我们传承和保护的艺术文化瑰宝。由于受到现代文明的冲击,一些传统的艺术文化在逐渐流失,因此,充分发挥艺术教育对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的作用具有重要的意义。

二、明确艺术教育在少数民族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中的作用

在对非物质文化遗产的继承与保护中,艺术教育是较为常见的一种方式,它不仅能使学生从根本上树立非物质文化的保护意识,还能实现文化的传承与传播。民族文化的传承与否很大程度上取决于人们的思想意识和文化底蕴。在一些高校的艺术教育中,采用邀请民间艺人的方式,将非物质文化遗产引入课堂,通过真人讲解传授,将传统艺术形式更加直观形象地展现在学生面前。这大大凸显了文化的艺术价值和潜在发展价值,促使学生形成深刻的文化遗产保护意识。另一方面,大学生是我国的重要人才储备,是文化知识传播的中流砥柱,对民众的影响力较为深远,因此,在艺术教育中开展关于少数民族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的教育有助于提升整个民族的素质。

近年来,受到西方艺术文化的冲击和影响,在学生中间崇洋的现象时有发生,在课程设置方面也过分强调西方艺术流派和理念,而忽视了我国传统的艺术形式,以音乐教学为例,大部分学生对西方的贝多芬、舒伯特等音乐大师了解较为深入,然而对我国少数民族的经典音乐之作却知之甚少。这很大程度上与我国的艺术教育模式有关,云南地区不同民族的演奏乐器、演奏方法等都是传承千年的经典,在艺术教育中要有所体现。

三、在艺术教育中牢固树立云南少数民族非物质文化的保护和传承意识

1.要有危机意识。云南地区少数民族文化虽然丰富多样,历史悠久,但受到现代文明和生活方式的冲击,一方面,有很大一部分文化遗产已经遭受了较为严重的损害,甚至濒临消失;另一方面,一些文化遗产不具可再生性。因此,要将少数民族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的迫切意识在学生之中牢固树立,对外来文化和现代文明采取科学吸收的态度,从而传承好、保护好民族文化遗产。

2.形成产业意识。目前,对云南少数民族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保护大多以自发形式存在,规模较小、影响力不足,改变这一现状较好的方式之一就是将民族文化遗产作为品牌来经营,形成民族文化产业意识,将传统的民族文化与现代的宣传手段相结合。同时结合市场信息和社会需求,对具有经济开发价值的民族文化进行品牌化经营,实现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的双丰收,从而在全社会范围内推广云南少数民族非物质文化遗产的影响度和知名度。

3.强化可持续发展意识。随着文化旅游等服务性产业的兴起和发展,云南少数民族非物质文化遗产被逐渐作为产品进行开发和经营。依托于民族传统文化兴起的服务型产业只有本着可持续发展的观念,才能达到保护和继承云南少数民族非物质文化遗产的目的。现阶段,许多企业在对文化遗产进行开发时过度追求利益的最大化,造成了不同程度的文化破坏现象,因此,在对文化遗产进行开发时要树立适度开发、重点保护的意识,不能单纯地将经济效益放在第一位。

4.树立创新意识。对云南少数民族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传承,不仅要保护好传统的民族文化免受现代文明的冲击而流失,更要在保护的同时,树立创新意识,对传统的文化遗产进行创新,将现代文明精神和传播手段应用到非物质文化遗产中。例如,网络技术的应用相比传统的媒体设备优势更加明显,近年来,在民族文化传播中的应用越来越广泛,再如,云南的纳西古乐是比较典型的民族音乐,近年来,与古乐器结合所演奏出的悠久古曲就成为传唱的佳话。

四、如何将艺术教育应用到云南少数民族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保护与传承中

1.建立完善的艺术教育体系。相比于社会教育,学校教育系统更加完善,在课程设置、教学理念以及培养目标等方面具有明显的优势,因此,在云南少数民族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保护和传承中也占据着至关重要的作用。在我国的高等教育中,上世纪50年代开始,部分大学就已经开设与非物质文化遗产有关的课程,其中以民间文学课程和民俗学最具代表性,这虽然在一定程度上促进了学生思想意识的转变,但归根结底,由于受到灌输性教育理念的影响,学生并没有从根本上对云南少数民族非物质文化遗产有深刻的认识,只是简单民间艺术形式作为传统文化,这种思想是十分片面的。因此,新的教育理念要从根本上打破这种格局,倡导从本质上认清云南少数民族非物质文化遗产的内涵,同时要对传统文化进行创新,不能盲目崇拜和完全吸收。

2.在教学中注入非物质文化遗产的原貌。目前在对学生进行有关的非物质文化遗产教育时,通常注重艺术概念、时代特征的阐释,对具体的艺术表现效果展现的并不深入。如此一来,学生对非物质文化遗产的理解只是局限在理论层次,因此,在进行艺术教育时,要充分把握学生的独立性、自主性,将直观的传统艺术形式引入课堂,让学生在真实的学习氛围中感受传统文化的博大精深。特别是云南地区少数民族的非物质文化遗产表现形式多样,受到不同民族文化的影响,其艺术内涵和表现形式也各不相同,具体表现在民族乐器、风俗习惯、寓意内涵等方面。只有通过直观的教学形式才能让学生更好地理解民族文化内涵的真谛。

3.增设少数民族非物质文化遗产专业。要将我国的少数民族非物质文化遗产作为一项专业在高等院校中普及开设,将少数民族的历史文化、艺术形式、民间技能、科学技术等课程纳入教学范围。此外,在课程结构设置上也要多样化,在重点保护和传承少数民族非物质文化遗产的同时,还应该将课程广泛涉猎到汉族文化以及国外优秀传统文化中,文化是民族的也是世界的,只有在不断的融合吸收中,才能实现文化的传承与创新。

结束语:

在对云南少数民族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保护和继承中,艺术教育扮演着至关重要的角色,在实际教学中,要将树立保护意识与加大传承力度相结合,将传统艺术文化与现代艺术理念相结合,才能最大限度地实现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保护与传承。艺术教育所肩负的不仅是培养高素质人才的责任,还是优秀传统文化的传承者与保护者。

参考文献:

[1]黄彩文.云南人口较少民族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保护与传承――以邦丙村布朗族的传统纺织技艺为研究个案[J].西北民族研究,2011,(08).

[2]沈静.云南少数民族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和传承现状调查研究[J].中央民族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2012,(0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