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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保护海洋环境的建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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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保护海洋环境的建议

关于保护海洋环境的建议范文第1篇

 

长期以来,人类在追求物质经济建设的过程中迷失了方向,违背了可持续发展的原则,给生态自然环境造成了严重的影响,面对全球水资源逐渐缺乏的态势,环保成为了各国发展计划中的重要策略,海洋监测工作的发展与管理成为了重中之重,通过不断地研究与实践,从而进一步改善我国的海洋环境。

 

1海洋环境监测工作的重要价值

 

在全球人口膨胀、资源紧缺、环境污染的大背景下,由于工业生产的污水、废水被随便排放,经江河流入大海,使得水质受到污染,各种物理、化学性物质破坏了海洋的自然生态链,造成了大量海生物死亡、濒临绝种,进一步恶化了水资源匮乏的形势,基于上述原因,针对海洋环境的监测工作便显得尤为重要,具有重要的价值,事实上,海洋环境监测是一项系统而科学的工作,是一切海洋相关工作实施的重要基础和技术保障,利用有效的监测技术。

 

可以帮助监测和清理我国海域中的众多污染物,测得污染物成分的浓度及数量,进而分析研究出污染物在海洋中的分布规律和状况,提出合理的解决防护方案,同时,海洋科研工作也同样离不开海洋监测管理所提供的重要数据和资料,使其更具科学严谨性和可靠性,极大地促进了我国海洋环境污染的防治与管理工作的发展。

 

2对当前海洋环境监测工作的总结与思考

 

2.1海洋环境监测工作的总结

 

我国的海洋环境监测工作可以追溯到1972年,距今为止已有40多年的历史,可谓经历了一个从无到有,从简单到复杂,由单一到多样的发展历程,例如:我国早在1994年便构建了近岸海洋的监测网络,包含全国各省市海洋环境监测机构,针对海洋监测实施站点布设、现场数据的调查和处理、实验分析等全面的综合研究,完成了理论与实践的有效结合。

 

为我国的海洋环境监测事业的进步奠定了基础,同时,经过多年不懈的努力和研究,目前我国的海洋环境监测工作已经取得了不少成果,现已达到覆盖海面区域300多万公里,并且开展了海洋生态环境监测、污染应急防护机制、海洋环境防灾减灾等多项计划,工作范围之广、实施内容之细致,均对我国的海洋生态规划、水产养殖业的发展等事业起到了极大的推动作用。

 

2.2海洋环境监测工作的思考

 

随着近年来经济环境的变化,全球环境的恶劣趋势,其实我国的海洋环境监测工作仍值得思考,依旧有着一定的危机,首先是对海洋环境监测的投资经费缺少保障,这将成为制约海洋环保事业前进的最大阻碍,相关政府部门仍需谨慎调控与支配财政资金,切实有效利用到海洋环境监测工作之上,其次,相关专业人才的匮乏也导致了海洋监测工作面临一定困难。

 

尤其针对海洋监测这种复杂多变、难度较大、专业性极强的工作,技术性人才、经验的缺失会给整个海洋监测项目的推进造成影响,最后,仪器设备的老旧损坏、缺失匮乏,让海洋环境监测工作难以保证科学准确性,例如:某些监测站仪器过于老旧、功能损坏、缺少定期更新与维护、数量不够等原因,均无法满足海洋环境监测工作的要求。

 

3关于海洋环境监测工作发展的合理建议

 

3.1提升海洋监测工作人员的业务能力和素质

 

海洋环境监测工作关系到国家未来的资源利用和经济发展计划,重要性不言而喻,相关工作人员必须与时俱进,不断补充自身的专业知识和技术能力,提升个人职业素养,改变不良的消极思想和工作态度,以最饱满的热情全身心投入到工作当中,这样才能在复杂多变、难度颇大的海洋环境监测工作中应对问题迎刃而解。

 

化险为夷,增强整体的海洋环境监测能力,所以对高素质人才队伍的培养是相关企业部门不可忽略的任务,例如:有关海洋部门要针对企业内部人员实行有针对性、循序渐进的培训计划,可以定期、分拨对各岗位人员进行专业知识技能的培训和思想素质的教育,并在学习之后,考核员工,杜绝无证上岗现象,提升工作责任感,完成对全员的技术知识的补充,更好地为海洋环境监测工作服务。

 

3.2完成对海洋监测工作的细化管理和制度完善

 

保证海洋环境的质量健康,是监测工作的主要目的,那么相关海洋监管监测部门应该进一步加大监督审查力度,补充与完善现有的质量控制制度,同时细化监测工作内容,落实岗位人员的责任,重新制定科学、合理、高效的海洋监测方案,严格遵循全国海洋环境监测质量的标准和要求,使得日常的海洋监测工作变得更具规范、实用性,真正落实海洋监测方案中的每一个计划任务,在不断地分析研究与实践中,尽可能完成,进而推进了海洋监测工作的进一步发展。

 

3.3开拓监测领域、加强法制建设

 

时代的发展赋予了海洋监测事业更多的要求,新技术、新理念的涌现,促使海洋监测工作必须与时俱进,不断调整,在以经济建设为核心的原则下,始终坚持走可持续发展道路,追求经济建设与环境保护的和谐统一,因而拓宽海洋监测工作的内容范围势在必行,比如:增加生态监测与赤潮监测的内容,会有效保护海洋生态免受破坏,合理实施海域功能区域的监测。

 

对资源开发和规划十分有利,另外,法制建设也不可缺失,要进一步做好《海洋环境保护法》的宣传和利用,积极贯彻国家海洋监测管理的政策要求,构建良好的监测管理制度与氛围,依法对海洋监测进行统一监督管理,并着手制定与执行《海洋环境监测管理规定》,使海洋监测工作有据可依。

 

4总结

 

总之,海洋环境监测是一项具有深远影响的重要事业,为了改善海洋日益恶劣的生态环境,合理节约、利用水资源,维持可持续发展,促进经济建设,在分析与研究中提出合理的海洋监测工作建议,将对增强海洋管理、维护海洋环境健康起到为巨大的作用。

关于保护海洋环境的建议范文第2篇

一、海砂开采现状及根源

目前,我市范围内采挖海砂主要有两种情况,一是海域内的偷盗海砂行为,主要是挖砂船和运输船组成的作业船组,运输船从外地到卸货后,联系挖砂船,在未取得任何海砂开采许可证、未采取任何海洋环境保护措施的情况下,在海域内采挖海砂。目前,查处的挖砂船共有6至8条,主要为社会人员从南方购买、租用的采砂船,主要在**作业。二是海岸乱挖海砂行为,主要是沿海部分群众在早晚和双休日时间,利用拖拉机、农用车等小型交通工具非法挖沙,进行家庭建筑和装修。目前,主要违法挖砂地点集中在**段。

从近年的管理情况看,盗采海砂现象的首要原因是海洋环保意识淡薄,重视眼前利益而忽视了盗采海砂对海洋生态环境造成的巨大破坏。目前,仍然有部分人视海洋环保法规于不顾,继续利用农用车、拖拉机等小型运输工具在岸滩从事违法采砂作业。究其主要根源,是利益的驱使,目前,每吨海砂市场价格为10到15元不等,挖砂者看中了盗采海砂这个无本生意,随意乱挖海砂牟取暴利。

二、海砂管理情况

为加强海砂管理,市委、市政府多次颁发了关于禁止在海岸附近乱挖海砂的通告,市海洋与渔业局作为海砂管理的主要部门,始终认真贯彻市委、市政府的指示精神,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海洋环境保护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域使用管理法》的有关规定,不断加大宣传和管理力度,制定了《海沙专项治理活动实施方案》,设立24小时值班制度,通过采取定期巡查与不定期巡查相结合、定点巡查与不定点巡查相结合等方式,重点加大了对城区沿岸和海域内乱挖海砂现象的查处力度,严厉打击违法采挖海砂行为。2017年,组织海砂巡查100多次,查处10组违法挖砂船组,当场查获海砂2万多吨,均依法进行了严厉处罚。

三、存在的问题

1、海洋行政执法设备短缺、落后。主管海砂管理的海洋监察大队目前尚无海上执法船只,对于一些海上偷挖海砂船,只能租用小型渔业船舶,时常受到种种限制,难以充分发挥作用。

2、相关法律法规可操作性差。国家《海域使用管理法》和《海洋环境保护法》一些处罚条款过于笼统,操作起来使许多案件贻误时机,处罚难以执行。根据两部法律规定,只能管理海洋线以下部分,对于线以上和滩涂没有执法权。目前,遇到的偷挖海砂行为大部分是拖拉机、农用车和大型汽车等,但两部法律目前均没有明确指出乱挖海砂应当处罚多少,这给执法造成了一定难度。

3、联合执法难度大。现在,海监大队、公安、边防和城管等部门都有权对海洋渔业违法案件进行管理,但各部门的权利过于单一,又缺乏统一协调,造成各自为战,像海监大队只有处罚权,很多情况下若处理不当,很容易出现问题。

四、对海砂管理的意见和建议

1、健全组织,加强领导。建议由市政府牵头,成立专门的海砂管理领导小组,负责对全市沿岸海砂管理统一领导。海洋与渔业局、海事、公安、边防、矿管、城管等部门定职定责,加强协作,海陆联合执法,切实做到“海上查、陆上堵”,不给挖砂者以任何可乘之机。同时,将海砂管理的任务分派到各沿海镇、街道,并重点加强基层网络队伍建设,由市政府组织各沿海镇、街道成立专门的海砂治理巡查小组,对各区域内的海砂进行管理,并将管理保护程度列入年终考核,形成全社会共同参与保护我市沿岸环境及资源的良好形势。

2、加大宣传力度。将加强海砂管理作为一项长期的工作,形成长效机制,定期通过广播、电视等媒体广泛宣传保护海洋资源的重要性,形成全社会的共识。同时,组织发动渔民群众举报,鼓励出海渔民为保护“蓝色家园”、维护自身利益而担负起检举违法采砂行为的重要任务。另外,建议市人大出台相关的地方性管理规定,重奖重罚,严厉打击乱挖海砂等违法行为。

3、加大执法监察力度。首先是建立健全预警机制和随接随到制度,保证各相关部门在接到举报后能迅速赶到现场,依法处理违法挖砂案件。其次是加强昼夜查处力度。三是加强执法队伍建设,改善海洋执法设施,建造独立的海洋监察船,配备必要的车辆、船只及通讯设施,建设现代化的海上监控体系,保证执法畅通。

关于保护海洋环境的建议范文第3篇

关键词:海洋油气开发;污染赔偿制度法律

中图分类号:D9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672-3198(2012)04-0224-02

随着地球人口数量爆炸式增长,有限的陆地资源已无法满足急剧攀升的人类需求;另一方面,科技的跨越式发展也为人类探索、开发、利用海洋资源提供了客观技术条件。因此,近年来,地球迎来了新一波的海洋开发热潮。然而,随之而来的是一次接一次,越来越严重的海洋污染事件。1967年,托利。勘庸号油轮在英国附近海域因触礁搁浅而发生严重原油泄露污染事故,对当地生态造成严重影响。2010年4月20日,英国石油公司所属一个外海钻井平台故障并爆炸,造成了美国历史上最严重的海洋污染事故-墨西哥湾漏油事件。事故发生后,漏油点附近大范围的水质受到污染,大量海洋生物及鸟类都受到严重影响,患病或死亡。密西西比州,路易斯安那州及阿拉巴马州渔业更是陷入灾难状态。在中国,据国土资源部不完全统计显示,仅在“十一五”期间,我国就发生海洋石油气勘探开发污染事故41起。而刚刚进入“十二五”时期,就在2011年06月21日前后,美国康菲公司所属蓬莱19-3油田出现严重漏油事故,已形成“劣四类”海水面积超过840平方公里,对渤海海洋环境造成了相当程度的污染。除去对海洋水质的破坏以外,漏油事件本身还会对周边物种生态、渔业水产养殖乃至于沿海居民健康构成持续性的影响。

尽管我国早在2000年就正式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海洋环境保护法》,对海洋工程建设项目污染防治作出了相关规定。但是,由于当时海洋油气勘探开发项目多处于试验阶段,对未来面临的困难准备不足,一些方面规定的不够全面、精确。特别是对污染损害赔偿制度方面,现行《海洋环境保护法》只在第九十条做了原则性规定,根本无法应对现在日益频发的海洋污染事故。康菲石油公司露油事件发生后,由于相关法律制度缺失,受损渔民求偿过程中面临取证,定损,费用等方面的困难。此外,信息披露的滞后与缺失不仅造成部分渔民的二次受损还使国家海洋局面临着行政诉讼。甚至随后由国家海洋局代为发起公益诉讼都面临很大的法律障碍,凸显出我现行海洋环境污染赔偿制度亟待改善。

1海洋污染的定义

我国《海洋环境保护法》第九十五条第一款规定:“海洋环境污染损害,是指直接或者间接地把物质或者能量引入海洋环境,产生损害海洋生物资源、危害人体健康、妨害渔业和海上其他合法活动、损害海水使用素质和减损环境质量等有害影响。”造成污染的原因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船舶造成的污染;海洋油气开发对海洋造成的污染;工厂对海洋的污染。

2关于海洋油气开发污染损害赔偿责任的国际立法现状

最早规范海洋原油运输的法规可以追溯到上世纪50年代,国际海事组织(IMO)的前身“政府间海事协商组织”(IMCO)的领导下于1954年制定了《1954年国际防止海洋石油公约》(简称《伦敦油污公约》)。公约规定禁止15总吨以上的油轮和500总吨以上的其它船舶在离岸50海里以内排放油类或油类混合物。这也是海洋环境保护的第一个国际公约。1969年,托利•勘庸号油轮露油事故发生后,举世震惊。国际社会开始反思制定措施防止船舶污染及如果发生损害后如何赔偿的必要性。为此,IMCO于1969年11月10号至29日在布鲁塞尔召开了海上污染损害国际法律会议,通过《国际干预公海油污事故公约》。解决了当时面临的最棘手的法律问题,即在公海发生油类污染事故时,沿岸国政府有无权利采取必要的干预措施以防止、减轻或消除对其沿岸海域或有关利益方产生的油污危险或威胁以及它们的后果。同时《1969年国际油污损害民事责任公约》规定对船舶所有人实行严格责任,并将赔偿限额相比于1957年的规定提高一倍。随后《1971年设立国际油污损害赔偿基金国际公约》(简称《基金公约》)设立了一只国际基金以减轻船舶所有人由于海上事故而引起油类污染赔偿所应承担的责任和额外补偿受害者的损失,以及后续的《1972年联合国环境大会宣言》要求停止倾倒有毒物质和环境不能吸收的其他物质,国家尤其应防止海洋污染等都对防止海洋油污染作出了规定。到1982年,《联合国海洋法公约》的通过,在历史上第一次为各国规定了保护和保全海洋环境的一般义务,并进一步要求各国采取必要措施,防止、减少和控制任何来源造成的海洋环境污染,并根据不同的污染来源作了不同的规定。我国参加的国际海事组织于1990年通过了《国际油污防备、反应与合作公约》(简称《油污防备公约》),随后又通过的《1969年国际油污损害民事责任公约的1992年议定书》(简称《CLC公约》)和《2001年国际燃油污染损害民事责任公约》。这些国际公约也对防治海洋油气污染作出了相应的规定。

3我国现行海洋油气开发污染损害赔偿立法

3.1国内海洋油气开发污染损害赔偿法律

1999年12月25日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海洋环境保护法》是有关海洋环境污染损害赔偿的根本性法律。其第四十一条规定“凡违反本法,造成或者可能造成海洋环境污染损害的,本法第五条规定的有关主管部门可以责令限期治理,缴纳排污费,支付消除污染费用,赔偿国家损失,并可以给予警告或罚款。”在第九十条又规定,“造成海洋环境污染损害的责任者,应当排除危害,并赔偿损失。对破坏海洋生态、海洋水产资源、海洋保护区,给国家造成重大损失的,由依照本法规定行使海洋环境监督管理权的部门代表国家对责任者提出赔偿要求。”《民法通则》第一一七条第二

款规定:“损害国家的、集体的财产或者他人财产的,应当恢复原状或者折价赔偿。受害人因此遭受其他重大损失的,侵害人并应当赔偿损失。”第一百二十四条规定:“违反国家保护环境防止污染的规定,污染环境造成他人损害,应当依法承担民事责任。”然而,上述法律仅对海洋污染损害赔偿问题做了原则性的规定。

3.2海洋油气开发污染赔偿行政法规

国务院2009年公布的《防治海洋工程建设项目污染损害海洋环境管理条例》对海洋工程建设做出了相关规定,并明确了因海洋工程建设而造成海洋环境污染的责任。该条列第五十六条中明确规定“违反本条例规定,造成海洋环境污染损害的,责任者应当排除危害,赔偿损失。完全由于第三者的故意或者过失造成海洋环境污染损害的,由第三者排除危害,承担赔偿责任。违反本条例规定,造成海洋环境污染事故,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另外,《中华人民共和国海洋石油勘探开发环境保护条例》第二十六条规定,“主管部门对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海洋环境保护法》和本条例的企业、事业单位、作业者,可以责令其限期治理,支付消除污染费用,赔偿国家损失;超过标准排放污染物的,可以责令其缴纳排污费。”

3.3海洋油气开发污染赔偿地方性法规

随着全社会对海洋环境保护意识的提高,近年来,部分沿海省市也出台了相应的法规来规定海洋污染赔偿的相关事宜。2004年通过的《浙江省海洋环境保护条例》第四十七条规定“造成海洋污染损害的责任人,应当消除危害,并向受损害方赔偿损失。”同年,《山东省海洋环境保护条例》第三十二条规定“造成海洋环境污染损害的责任者,应当排除危害,并赔偿损失。对造成重大海洋环境污染事故,致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或者人身伤亡严重后果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2006年通过的《江苏省海洋环境保护条例》第三十九条规定“工程建设项目未采取海洋环境保护或者海洋生态修复措施的,由海洋行政主管部门和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按照各自职责,依法责令停止违法作业、采取补救措施,并处以五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不处理作业、经营产生的污染物、废弃物,污染海洋环境的,由依法行使海洋环境监督管理权的部门责令清除其使用的海域范围内的生活垃圾和其他固体废弃物,并可以处以二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的罚款。”

3.4我国加入的相关国际公约

为了防治海洋环境污染,我国先后加入了《1969年国际油污损害民事责任公约的1992年议定书》和《2001年国际燃油污染损害民事责任公约》。但是,这两个公约只适用于“污染损害系指油类从船上溢出或排放引起的污染在该船之外造成的灭失或损害,不论此种溢出或排放发生于何处”,对海洋油气开发工程项目造成的的海洋环境污染并不适用。

4现行海洋环境损害赔偿法律的缺陷

4.1相关法律规定太笼统,缺乏相应实施细则

康菲石油公司露油事件发生后,康菲公司究竟触犯了哪些法律应当受到哪些惩罚,不仅是那些受到此次露油事件影响的人所关心的问题,更是引起了全社会广泛的关注。但令人遗憾的是,到目前为止,国家海洋局只是依照《海洋环境保护法》对其作出最高20万元人民币的罚款决定。中国浩如烟海的法律条文中,或许现在可以适用的只有《海洋环境保护法》、《侵权责任法》等少数法律。反观美国,墨西哥湾露油事件发生后,英国石油公司不仅花费巨资进行油污清理,还设立了200亿美元的赔偿基金,保证任何可能受到的损失都在发生后得到合理赔偿。

康菲事件发生后,国家海洋局向康菲公司提出生态索赔。然而,国家海洋局的求偿主体资格和程序正当性却招到质疑。一方面,在我国《海洋环境保护法》等法律中规定的是“有关单位”或“海洋行政主管部门”为海洋污染赔偿的求偿主体,并没有明确具体的机构;另一方面,按照中国海洋管理范围划分,国家海洋局负责海水生态环境污染,海事部门负责商船、港口水域,农业部负责渔船、渔业污染,环境保护部负责管理岸边水域,近岸地区则由地方政府出面,这样一来,国家海洋局能否代表全部利益相关方进行生态索赔令人心存怀疑。

4.2赔偿标准缺位

如何确定海洋污染赔偿及生态恢复费用的标准是全世界海洋污染赔偿制度面临的法律难题。因为一方面海洋自身具有净化功能,部分污染物会随着海洋生态系统循环而自动消除,这部分是否应该赔偿,怎么赔偿是个问题;另一方面,海洋污染可能会持续较长时间,并由此带来对海洋生态系统长期而潜在的影响,这种影响如何评估,如何补偿?对此,我国也并没有一个法律上的标准,给海洋污染赔偿造成很大的法律障碍。2002年“塔斯曼海号”溢油事件就是很好的例子。在中方开庭审理后,肇事的外籍船员质问我方提出的赔偿金额的法律依据,我方却给不出。因此,尽快制定海洋污染赔偿和生态恢复费用的标准是十分必要的。

4.3信息披露义务缺失

据媒体报道,在此次康菲石油公司露油事件中,很多渔民由于不知道是因海水水质受到污染而引起养殖的鱼虾大量死亡,在康菲公司隐瞒不报的时间段,又投入了新的鱼苗进而造成了渔民的二次损害。如果康菲公司能在发现露油的第一时间及早通报,很多沿岸渔民的损失就可以避免。很多国际公约已就此做了相关或类似的规定。如《联合国海洋法公约》第一九八条规定:“当一国获知海洋环境有即将遭受污染损害的迫切危险或已经遭受污染损害的情况时,应立即通知其认为可能受这种损害影响的其他国家以及各主管国际组织。”又如《油污防备公约》规定“缔约各方同意确保将船舶、近海装置、海港的油装卸设施发现的油污事故,报告给最近的沿海国或主管当局,并告诉可能有被污染危险的邻国和国际海事组织。”但遗憾的是,我国尚未对信息披露义务作出明确法律规定。

4.4海洋油气开发污染损害刑事立法不足

相对于世界多数发达国家如美国、日本刑法中专门的海洋环境污染罪责,我国现行刑法对在环境保护方面存在很多不足,仅在第三百八十八条和第三百八十九条规定造成重大公私财产损失和人身伤亡等情节严重的后果时构成重大环境污染事故罪。这两条刑法规定过于原则化,缺乏具体的操作标准,给实际运用造成很大的困难,难以发挥刑法的威慑作用。

5对完善我国海洋油气开发污染赔偿法律制度的建议

(1)修订《海洋环境保护法》,完善相关法律,明确海洋油气开发污染赔偿的法律细则,增强其操作性。

当今世界处理海洋油气污染损害赔偿主要存在三种法律体系,基金公约体系,美国完整国内立法体系及加拿大的二者并行体系。鉴于我国尚未加入《基金公约》,美国的此类法律制度是我们最好的参照。美国关于海洋油气开发污染损害赔偿的法律主要有1973年《濒危物种法》,1977年《清洁水法》,1980年《广泛环境反应、赔偿和责任法》以及1990年《石油污染法》。《广泛环境反应、赔偿和责任法》规定了“谁污染谁负担”的基本原则,而且实行“可追溯的、严格的和连带多方的”责任,不仅直接污染者要负责,“潜在责任人”(包括污染项目以往的所有者、经营者和承租人)也要担责。此外,母公司,其控股的股东、公司高管,都有可能被追责。《濒危物种法》《清洁水法》和《石油污染法》具体地规定了确定赔偿对象,范围和数额的法律标准。我过完全可以借鉴国际社会和美国的成熟经验建立符合我国实际国情的海洋油气开发污染损害赔偿机制。

(2)加快海洋环境污染赔偿和生态补偿标准的制定。

海洋环境污染损害难以量化是个世界性的问题。但是包括我国海洋行政主管部门和地方政府在内的世界各地有权立法的部门都作了有益的尝试。美国《石油污染法》规定了石油污染的赔偿范围和标准,该法规定赔偿分三部分:一,修复、恢复、替代或获取受损自然资源的类似等价物的成本;二,自然资源在修复期间价值的减少;三,评估费用。标准以“修复费用”计量,即不是计算石油污染造成的鱼类资源损失的市场价格,而是计算如果采取措施把鱼类资源恢复到污染前的水平要花多少钱。我国国家海洋局颁布的《海洋溢油生态损害评估技术导则》指出,海洋生态损害评估,应该包括海洋生态直接损失、环境修复费计算(包括清污费、修复费)、生物种群恢复费计算、调查评估费等4个方面。《山东省海洋生态损害赔偿费和补偿费管理暂行办法》绕开了难以计算的海洋非生物资源损失,把计算重点放在了渔类资源的损失量上,规定了相应的标准,即按照20年用海期限计算,每50公顷用海应当缴纳1000万元海洋生态损失补偿费。笔者认为,我国的这两个法规对当下如何确定海洋环境污染赔偿及生态补偿标准都有其积极的意义,但是,前者只是部门规章,后者也只是地方性法规,法律效力较低,应吸收其精华,尽快制定相关法律来应对日益复杂的海洋环境保护问题。

(3)从法律上明确各方及时信息披露义务。

为了避免因未能及时进行海洋污染事故信息披露而导致的损害,以及参照国际公约中相关的要求,建议从法律上明确责任各方的信息及时披露义务。将是否及时进行了事故信息披露作为有关部门对其处罚时的重要考虑因素,对由于未能及时披露相关信息造成重大损害的责任方从严从重惩处。

(4)完善海洋环境保护刑事立法。

《刑法》是防止危害人类社会行为的最严厉的、最有效的屏障。在《刑法》中加入海洋污染犯罪的具体内容和量刑标准对防治海洋油气开发污染,保证海洋污染赔偿和生态补偿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将严重海洋污染行为入刑可以有力保障海洋环境保护行政法律规范得到及时、正确的实施。因此,在《刑法》中补充海洋环境污染犯罪是完善海洋油气开发污染赔偿机制的重要举动。

参考文献

[1]余妙宏:试论建立我国船舶油污损害赔偿机制[J].浙江万里学院学报,2004,17(1).

[2]刘红.中国船舶油污损害赔偿机制的建立与实施[J].交通环保,2002.

[3]宋春风.船舶油污侵权责任构成要件之研究[J].海商法研究,2006,(12).

关于保护海洋环境的建议范文第4篇

 

引言

 

教育部于2001年8月印发了《关于加强高等学校本科教学工作,提高教学质量的若干意见》,鼓励高校“积极推动使用英语等外语进行教学”,各高等学校各专业纷纷开设了双语课程。经过十多年的努力与发展,我国高校双语课的开课数量均有大幅度提高。虽然各个高校对双语教学的重视程度和投入力度不断加大,但是受到教师、教材及学生英语水平等众多因素的限制,我国高校双语课的教学质量和效果仍然存在有待提高的空间。为了切实提高双语课程的教学质量,让学生以中文理念掌握专业知识的同时,从英文思维角度掌握同样的专业知识,有必要从教师、教材、学生、教学模式等方面全方位开展专业基础课或专业课(专业选修课)的双语教学改革研究,从质和量的角度全面提高课程的双语教学水平。鉴于此,我们对海洋资源开发技术专业的《环境科学导论》课程实行了双语教学试点改革,将ICBE教学模式应用到《环境科学导论》双语课程教学过程中,探索该模式如何应用到双语教学中,构建最优的双语教学模式,培养学生使用英文理解及表达相关专业知识的能力,同时提高学生的创新意识和创新应用能力。

 

1.ICBE教学新模式

 

CBE(Competency-Based Education)即能力本位教育,是一种以能力培养为中心的教育模式,强调学生“做中学“,并通过学生在相关技能或活动上的表现来评价教学和学习效果。依据海洋资源开发技术专业培养计划的特点,以及当下创新意识和能力的培养要求,将能力本位教育(CBE)和创新相融合,提出一种全新的教学新模式ICBE(Innovation and Competency-Based Education),将ICBE教学模式贯穿教学整个环节,从而探索出一套适合海洋资源开发技术专业学生学习“环境科学导论”(双语)课程的教学体系。

 

2.厘清“环境科学导论”教学改革目标

 

作为海洋资源开发技术专业的入门学科,“环境科学导论”是引导学生接触和认识本专业的指明灯,为学生的后期专业主干课程和专业拓展课程的学习奠定基础,因此,课程的重要性不言而喻。海洋资源开发技术专业旨在培养具有在海洋油气资源勘探与开发、风能(兼顾海洋能)开发技术,以及在海洋资源开发过程中环境管理、保护与监测修复方面的技能,能在科研机构、高等学校、企事业单位及行政部门等从事科研、教学、海洋环境立体监测与生态修复、海洋环境保护和管理等工作的高级专门人才,要运用地学、测绘科学与技术、物理海洋学、工程学、数学及环境学、地球物理学等多种学科的知识。“环境科学导论”作为海洋资源开发技术专业的一门专业基础课程,内容涉及面广,因此教学改革需要结合整个专业的培养目标,厘清“环境科学导论”开展双语教学的重要性,同时要明确双语教学改革的目标是让学生能从两种语言角度掌握专业学科知识;达到增加学生专业词汇量,提高学生口语表达能力的双重目的。

 

3.基于ICBE教学模式的“环境科学导论”(双语)教学改革实践

 

3.1“环境科学导论”(双语)教材改革

 

对现有海洋资源开发技术专业在校生的英语水平进行广泛调查,结果表明:海洋资源开发技术专业的学生大多数都是第一志愿考进淮海工学院,海洋资源开发技术专业是他们的第一志愿专业。因此,他们的英语基础较好,在第二学年四级通过率平均达到90%。而“环境科学导论”课程在培养计划中安排在第四学期,绝大多数学生的英语水平完全能胜任该课程的双语教学。经过两年中文教材授课发现,第二语言在双语教学过程中的体现度不够,学生在了解当前国际前沿知识、提高专业词汇量和英语口语水平方面存在不同程度的不足。因此,2014年授课时,选用全英文教材“Introduction to Environmental Science”,该教材是国际上比较经典的环境科学导论英文书籍,书中各个章节语法较为简单,容易理解;每章最后面还有小结,容易掌握每章重点。

 

3.2“环境科学导论”(双语)教学内容改革

 

“环境科学导论”主要运用自然科学和社会科学的有关学科的理论、技术和方法来研究环境问题,形成与有关学科相互渗透、交叉的许多分支学科。在教学过程中,由于课程学时所限(32学时),不可能讲授所有相关知识,因此就因材施教。根据海洋资源环境开发技术专业学生的关注点和培养方向,有针对性地进行详略选择,尽量做重要教学知识点的专题讲授,突出海洋环境科学中的重点、热点和难点。表1列出了2014年新修订的环境科学导论教学大纲中的讲授内容。这些内容在讲解过程中主要侧重海洋方面,尤其海洋在能量流和物质流中的重要作用,海洋生态系统与环境的变化、海岸带人口的变化对海洋经济的影响、海洋在水循环中的重要角色、温室效应、大气污染、废物倾倒、濒临物种、海岸带土地利用格局变化,以及如何保持海洋环境的健康和可持续发展。当然,随着科学与技术的进步与快速发展,原有教学内容章节中列举的案例已无法匹配当前的环境科学发展,因此教学过程中,案例及最新发展趋势均需要通过互联网、期刊、书籍、微信等方式,将新的环境污染问题案例、新的应对海洋环境问题的理论和技术搬到课堂,从而吸收学生的注意力,激发学生的学习热情,同时培养学生对海洋资源开发技术专业的认识度,增强专业学习与研究的信心。

 

表1 “环境科学导论”所授内容一览表

 

3.3“环境科学导论”(双语)教学过程跟踪检测改革

 

《环境科学导论》自开课以来,课程考核主要包括两大方面,一是平时成绩,占总评的30%,二是期末考试成绩,占总评的70%。平时成绩主要依据课堂考勤和平时作业来评定,且平时作业一般都来自于教材,并无任何难度。因此,这样的考核方式忽略了学生的学习过程,仅仅强调了学生的学习结果。针对教学考核问题,在《环境科学导论》双语教学过程中,为体现学生的学习过程,我们采用阶段性测验的手段跟踪检测学生平时学习情况和对已学内容的掌握程度。通过一学期的试验,结果表明:绝大部分学生对《环境科学导论》这门课在思想上引起了足够的重视;养成了课前预习和课后复习的良好学习习惯;也更好地掌握了环境科学领域的常用专业词汇和常用的语言表达方式。

 

3.4“环境科学导论”(双语)教学方法改革

 

在《环境科学导论》双语教学过程中,能否处理好教与学之间的关系对课程教学的成功起着极其重要的作用。作为海洋资源开发技术专业的一门专业基础课,除了让学生了解和掌握环境学基础知识和理论之外,还需要让学生侧重了解海洋环境科学的基本知识理论;增强学生对日益严重的海洋环境问题的关注,以及对“蓝色海洋”环境保护的参与和海洋环境立体监测的重要性。通过理论与实践相结合的教学,让同学们意识到海洋环境保护的重要性,激发其对海洋资源开发技术专业学习的动力,培养出全面、创新、有责任感的新型海洋环保人才。

 

3.4.1合理布局多媒体和板书教学比例

 

当前,高等学校的课堂已经进入多媒体教学时代。很多老师已经彻底遗忘传统的“板书”教学,而有些青年教师由于缺乏“板书”练习,黑板字不堪入眼。绝对的多媒体和绝对的“板书”教学都让学生生厌,如何合理布局多媒体和板书教学之间的比例,对教学效果有很大的推动作用。《环境科学导论》是一门理论性很强的学科,在介绍一些通过数学模型和图形来表述的理论知识,我们可以采用多媒体手段,用声音和动态的图像演示理论知识形成的整个过程,形象又直观,学生比较容易接受。《环境科学导论》双语教学过程中,专业环境科学词汇选择“板书”形式使学生加深对这些词汇的认识和拼写。

 

3.4.2互动式教学

 

在《环境科学导论》双语教学过程中,通过教学内容组织、最新研究专题报告、案例分析等方式,将学生分成若干学习小组,利用课余时间查阅文献、制作PPT,并在讨论课上由每个小组讲解,营造一种师生平等交流、无缝沟通的学习氛围。讨论课上,每个小组上台双语演讲,其他同学双语提问,教师适当点评,为学生提供创新型的学习空间和环境。实践表明,这种教学方法深受学生点赞,增强了学生的主动参与,激发了学生自主学习热情,提高了学生查阅文献的能力,提高了学生制作PPT的水平,还大大提高了学生的口语水平。

 

3.4.3理论与实践紧密结合

 

课堂教学对于“环境科学导论(双语)”教学的重要性不言而喻。除课堂教学外,该课程教学还引入一些野外参与和环境行动、环境竞赛参与等方式,促进课堂教学与实践教学的紧密结合,进一步展示“环境科学导论(双语)”课程教学方法改革的成效。在授课期间,我带学生参观连云港市环境监测中心和资源环境保护处,了解这两单位在海洋环境保护、资源开发和环境监测方面的在研项目和日常工作,进一步增强学生对海洋资源开发技术专业学习的信心。课堂之外,我经常鼓励学生积极参与各种海洋环境保护的社会实践活动,海资121学生组织的2015年暑期社会实践“蓝色海洋,保护环境”活动被评为省级优秀实践活动。海资131学生积极参加江苏省环境保护大赛,也取得了较好的名次。一些学生在参与这些与海洋环境保护密切相关的社会实践过程中,充分认识环境问题的存在性、实际解决途径及资源开发与环境保护之间的平衡性,深刻实现了实践和理论的有效结合,为今后学习海洋环境监测与保护方向技能打下了坚实基础。

 

受课题经费的限制,课题组成员主要利用QQ群构建《环境科学导论》双语教学的共享平台,在该群的共享文件中,主要包含“环境科学导论”(双语)教学的基本材料如教学大纲,课程进程表及考核说明等;“环境科学导论”(双语)教学的授课材料如教学PPT(以PDF格式上传)、全英文教材的扫描电子版、课外阅读材料等;“环境科学导论”(双语)教学的互动教学材料如分组情况、专题研究报告或国内外网站、制作PPT技巧、国内外环境科学导论相关开放或精品课程视频等材料。学生可随时下载群共享中的文件资料;也可以针对某一问题,随时与我沟通、交流,开展网络互动教学。基于QQ群构建的“环境科学导论”双语教学的共享平台为师生在课余时间进行网络零距离互动学习提供了一种很好的交流平台。在这种网络平台中,老师与学生之间、组员与组员之间的交流变得十分方便,加快了学生学习速度,也增强了学生之间的友谊。

 

4.“环境科学导论”双语教学改革效果评估

 

以上提出的《环境科学导论》双语教学的教学改革方案自2014年教学大纲开始修订之日起实施,将全英文教材选用和教学内容的设计在修订的教学大纲中完全体现;此外,考核方式还体现了教学过程检测的重要性。在2014-2015学年第二学期,对于海洋资源开发技术专业2013级学生开设“环境科学导论(双语)”课程,在有限的课时中,通过多媒体与板书相结合、互动式教学、阶段性测验、理论与实践相结合(参观实习、暑期社会实践和竞赛等活动)的教学改革实施,效果显著,成绩斐然。期末总评统计结果表明:本班学生成绩在80分以上的比例占到了82.15%。此外,针对“环境科学导论(双语)”教学改革,我做了一份详细的调查问卷,让每位学生参与问卷调查,结果表明:班级有71.4%的学生已过英语四级,35.7%的学生已过英语六级,89.3%的学生都认为“环境科学导论”这门课有必要开设双语课;82.14%的学生认为“环境科学导论”(双语)选用的教材合适,71.43%的学生同意“环境科学导论(双语)”设置阶段性测验,71.43%的学生认为教师在“环境科学导论(双语)”教学过程中合理设计板书与多媒体教学的比例;64.3%的学生喜欢教师设计的学生分组、查阅文献、PPT制作、双语演讲等教学改革环节;100%的学生都喜欢教师为这门课设置的参观实习;82.14%的学生很满意教师对该课程期末考试试卷的考核方式改革;17.86%的学生参加过环境类的社会实践或竞赛。以上数据表明:这些教学改革措施产生了较好的教学效果。

 

综合分析学生对“环境科学导论(双语)”教学改革的建议,结果显示:教学改革建议共分为三类,第一类是师资英语水平能力有待提高;第二类是关于“环境科学导论(双语)”课程课时增加问题;第三类是关于“环境科学导论(双语)”全英文教材中的专业词汇问题。双语教师不仅要具有较高的外语水平,能够用外语流利讲解双语课程,还需掌握环境科学方面的专业知识。担任“环境科学导论(双语)”教学的专业课教师往往英语口语表达能力有待加强。“环境科学导论(双语)”课程课时为32,一般8周就结课;学生在短短8周时间里需要掌握课内的理论知识和教材中的环境专业词汇量,课后完成的工作量非常大,占用学生太多课余时间。

 

结语

 

“环境科学导论”双语教学在海洋资源开发技术专业培养计划中是唯一的一门双语教学课程,一切都在不断的探索和摸索中,还有待更多的教育者进行实践和探讨。实施双语教学是实现高等教育国际化,面向现代化、面向未来、面向世界的复合型人才的有效途径。在淮海工学院这样一个普通高校实施《环境科学导论》双语教学过程中,需通过更多教育者的教学研究与实践,以期建立一套规范的双语教学模式,从教学大纲的编写、原版教材的引进、双语教师的培养,到教学方法的更新完善、考核方式的认定。

关于保护海洋环境的建议范文第5篇

1我国海洋工程“三同时”制度概况

1.1“三同时”制度的由来

“三同时”制度是指一切新建、改建和扩建的基本建设项目(包括小型建设项目)、技术改造项目、自然开发项目,以及可能对环境造成损害的其他工程项目,其中防治污染和其他公害的设施和其他环境保护设施,必须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一般简称之为“三同时”制度。

1.2相关法律法规

“三同时”制度建立以来,完善了我国在环境污染、安全生产、疾病预防等方面的立法规定,我国环保、安全、职业病等各个领域的法律法规对建设项目“三同时”制度都进行了规定,这也体现了我国各领域以及各个层面在立法和监管方面对“三同时”工作的重视程度。相关法规包括《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实施细则》、《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循环经济促进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等多部法律。在海洋工程相关政策性文件方面,国家、地方政府以及主管部门也陆续颁布了《海洋工程环境保护设施管理办法》、《海洋油气开发工程环境保护设施竣工验收管理办法》、《进一步加强海洋石油勘探开发环境保护工作意见》、《辽宁省海洋环境保护办法》等关于“三同时”的相关文件,对海洋工程建设“三同时”制度的保障逐步到位,使其在具体实施阶段有法可依。

2海洋工程“三同时”制度执行情况

2.1海洋工程建设单位“三同时”执行情况

在海洋工程建设项目设计、施工及生产运行阶段,建设企业依法严格执行“三同时”制度,且执行情况良好。近年来海洋工程尤其是油气开发项目执行“三同时”制度情况良好,相关企业已将“三同时”制度纳入项目筹备、建设、运营相关管理体系之中,以确保制度的有效执行。近年来在国家海洋局的“三同时”检查中基本没有不通过的情况。

2.2海洋主管部门“三同时”监督管理情况

在环评报告书审批阶段,国家海洋局出台了《海洋工程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核准事项服务指南》,对项目环评报告书以及“三同时”制度执行情况进行审查及监督管理。在项目完成阶段,根据国家海洋局《海洋油气开发工程环境保护设施竣工验收管理办法》第五条的相关要求:海洋油气开发工程的建设单位应当在投入(试)运行之日30个工作日前,向国家海洋局提出环境保护设施“三同时”检查申请,填写《海洋工程环保设施“三同时”检查申请》和《海洋油气开发工程环保设施“三同时”落实情况报告表》,并同时抄报所在海区分局。为规范建设项目施工阶段的“三同时”监督管理,国家海洋局专门出台了《海洋工程建设项目环境保护设施“三同时”检查批准审批事项服务指南》,对建设项目“三同时”制度执行情况进行审查及监督管理。

3海洋工程“三同时”检查制度改革分析

3.1存在的问题分析

海洋工程经过几十年的发展,相关环保配套设施和污染物治理技术已趋于成熟;同时企业也结合自身实际,严格按照国家法律法规建立了“三同时”自查制度。对于规范管理的企业“三同时”检查制度是一个没有监管意义的流程,影响着企业项目建设运营效率,给企业带来了大量的时间、人力、物力、财力等不必要的支出。近些年,与海洋资源开发与利用相关的建设项目呈现几何式增长,国家对海洋环境监管要求日益深入,但政府主管部门海上执法监管队伍却没有伴随监管任务的激增而扩编增长,海洋行政主管部门现有环保队伍难以支撑不断增长的环保管理工作压力。这种增长速度上的不对等给海洋行政主管部门提出了严峻的挑战。因此,根据目前发展形势,重新梳理管理程序,分析评估下放一定的监管职能,科学全面优化管理程序势在必行。从海洋行政主管部门的角度分析,“三同时”检查审批在一定程度上分散了海洋行政主管部门的监管精力,偏移了管理重点,给企业运营及政府监管带来的问题也愈发显著。“三同时”检查制度与国家简政放权和加强过程监管的政策导向相背离,亟须调整完善,使有限的管理资源集中于关键环节,提升管理实效,以满足当前政府管理与企业生产效率的双向需求。

3.2取消“三同时”检查保障性分析

目前“三同时”检查审批工作已成为海洋主管部门及企业的一项负担。对于海洋主管部门来讲,取消“三同时”检查审批,既可减少不必要的人力物力投入,也可体现深入贯彻中央简政放权精神,减少重复审批事项,提升监管效率。取消“三同时”检查,将更多的自主权交给企业,由企业按照市场规则来选择相关的环境监测服务机构或者聘请相关领域的技术人才进行自我检查,将给制度执行带来三方面改善:一、企业污染防治责任自担,政府不再对其污染防治设施检查审批,可进一步明确企业主体责任,提升企业自律守法的责任意识;二、企业自主聘请专业人员为其制订完善的监管程序,科学高效提升管理措施的同时,还能促进相关咨询服务领域的专业发展,培育和提升海洋环境咨询服务技术水平;三、可以优化监管流程,将有限的政府监管资源用于企业生产运营监管,既符合国家的环保管理发展的思路,又能提高政府监管实效。

3.3海洋工程环保设施“三同时”制度改革方向

取消海洋工程“三同时”检查行政审批并不意味着取消“三同时”管理制度,也不代表海洋行政主管部门放松对涉海企业建设项目的环保管理要求。其真正目的在于加快政府职能转变,创新工作思路,加强事中事后监管,为落实企业主体责任制、服务企业、提高监管效率提供强有力的政策支撑。

4结论与建议

4.1结论

随着海洋行政主管部门相关管理体制的日益成熟完善以及涉海企业环保技术和管理水平的提升,“三同时”检查审批工作日渐成为制约各方面发展的一项重要因素。每年“三同时”检查工作都给海洋行政主管部门以及相关企业带来了较为沉重的负担。在国家大力倡导“简政放权”、“转变政府职能”以及“落实企业主体责任”的改革浪潮下,“三同时”检查审批已经跟不上环保行业发展的步伐。对于海洋主管部门来讲,取消“三同时”检查审批,同样还有竣工验收检查来为“三同时”制度助力,因此海洋行政主管部门在严把末端监理的基础上,取消“三同时”检查是完全可行的。取消海洋工程环保设施“三同时”检查审批是可行的也是必要的,海洋主管部门及海洋工程建设单位现有管理技术及制度体系保障系统均可以保证国家“三同时”制度的有效执行。

4.2建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