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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职业教育的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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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职业教育的政策

关于职业教育的政策范文第1篇

[关键词] 台湾地区 教育伙伴关系 职业教育 资源共享

一、教育伙伴关系的内涵与缘起

台湾地区的职业院校涵盖科技大学、四年制技术学院、两年制专科学校和两年制技术学院。教育伙伴关系(educational partnership)是台湾地区职业院校以提升教育水平及行业、企业人力资源质量为前提,通过与各级政府、企业界、社区和大学之间建立多向性、多层面的合作,彼此分享资源,互相学习成长而形成的一种稳定和诚信的关系。

教育伙伴关系是台湾地区教育主管部门、职教界、企业界为应对知识经济时代的挑战而提出的一种策略,其概念是由“学习型组织”的理念发展而来的。随着知识经济成为新世纪的主流,台湾地区很多企业认识到,知识来源的渠道不再局限于企业自身的内部架构,而必须包括企业价值链上的合作厂商、政府研发机构、学术单位、顾问公司以及竞争者等。为了实现可持续发展,很多企业改变以往团结合作、合力创造价值的方式而向学习型组织转型,希望通过组织变革、强化产学间的知识转移来提升企业本身的能力。这一潮流逐渐蔓延到社会上的各种组织,使社会上的各种组织也向着学习型组织发展。面对这种发展状况,传统上以技术为导向的职业教育这时必须要有所调整及创新,学校迫切需要和社会各方建立多样化的协作关系,以弥补教育内容与社会、产业的发展方向之间存在的落差,弥补转型时期职业院校教育资源的不足。各方需求的一致性逐步吸引职业院校和企业界、教育主管部门、社区及其他教育机构自发建立起多层面的互动与合作关系。

如果说早期台湾地区职业院校的教育伙伴关系主要局限于与企业开展产学合作的话,如今的教育伙伴关系已拓展到与友校、社区、行业、教育主管部门、海外机构等不同层面的合作。不同专业领域特色的大专院校建立联盟,再由联盟中心学校与校外机构开展交流合作,在一定区域内突破各类单位、部门间的“院墙约束”,使稀有的教育资源得到共享,实现教育资源使用效益的最大化,职业院校得以获得更多的资源推动教学活动,而校外合作机构也得以运用学校资源以促进自身发展,教育伙伴各方互相学习,共同成长。至此,过去单纯的由企业、学校间的产学合作仅仅成为教育伙伴关系发展的起点。

二、台湾地区推广教育伙伴关系的政策举要

台湾地区教育主管部门认为,台湾地区九百余万从业人口和二十余万失业人口都必须不断继续接受教育和训练,才能不断提升台湾地区产业的竞争力和可持续发展能力。除了学校之外,职业训练机构及企业都应成为重要的学习组织,个人在工作岗位上的工作成就与教育、训练和学校学习成就同等重要。在学校系统未能满足个人及企业需求的时候,由职业院校与友校、社区、行业、教育主管部门、其他训练机构结为教育伙伴,充分利用各方资源,共同创造更多的进修学习机会,并加强双方对学习成就的认可和转换,这是非常重要的课题。于是,1998年10月,台湾地区教育主管部门颁布了“建构多元学习组织——促进大专院校与校外学习型组织建立教育伙伴关系实施方案”及“大专院校与校外学习型组织建立教育伙伴关系试办要点”,以职业院校为主轴,推动其与校外各种类型的学习型组织发展教育伙伴关系。

1.扩大授权,推动职业院校与校外企业,公会、工会、训练机构结为双联结的教育伙伴关系,同时制定“专科学校以上产学合作实施办法(草案)”,秉持开放而弹性的原则,明确规定职业学校与教育主管部门,各级学校,事业机构、民间团体、研究机构企业等产学合作的定义、权利义务与范围等。包括:专题研究、物质交换、检测检验、技术服务、咨询顾问、专利申请、技术转移、艾资持股或创新育成,以及各类产学合作之教育、培训、研习、研讨、实习及训练等,增加学习机会,减少进修障碍。

2.鼓励职业院校与校外合作机构的交流与合作。扩大学校在师资、经费、课程等方面调整的弹性,增加产学合作经费补助及放宽经费设备使用上的限制,简化产学合作项目申请手续,促使企业人员携带研究项目到学校开展合作研究。校外合作机构得以运用学校资源以促进发展,学校可以利用校外机构资源推动教学活动,将学生的学习环境扩展到工作场所和社区。双方以教育及相关事务为主题,并采取双赢策略建立伙伴关系,借由合作而共享其利。

3.推动职业院校与校外机构成立专门委员会,相互认可学习成就。要求职业院校建立认可校外学习成就的严格审查机制,通过成立校际间、学校与行业间的专门委员会,制定办法、标准及程序,建立学习成就的累计、转移制度,加强校内外学习成就和职业资格的转换与衔接。

4.鼓励和协助行业,企业、工会及训练机构成为学习型组织。认可其学习成就,以激励其教育责任,并改变传统的只重视学校形式学习的价值观,促进国民终身学习态度的养成。

5.扩大职业教师与产业界的交流。修订“大专院校教师与企业界专门人才交流合作实施要点”,放宽专业教师到产业界兼职的限制,鼓励产业界人士到职业院校兼课或演讲,促进职业教师与产业界的合作研究。

三、台湾地区职业院校建立教育伙伴关系的进展

自1999年起,台湾地区教育主管部门委托二十余所职业院校拟订“技专校院与校外学习型组织建立教育伙伴关系计划”。截至目前,台湾地区职业院校开展伙伴关系的学校有科技大学与技术学院21所,专科学校43所,高级职业学校76所,高中附设职业类科学校19所。现阶段职业教育伙伴关系基本上可分为5种形态,即产学伙伴关系,与教育主管部门及业界进行广义的建教合作;学研伙伴关系,创新育成中心或与其他研究机构联盟;学训伙伴关系,与地区职训机构合作;校际伙伴关系,不同学校间的教学支持与结盟关系;它学伙伴关系,发展小区服务伙伴关系。

具体运作举例如下:

第一,就职业院校而言,其基本的策略是发展自身成为学习型组织,通过全员思考,建立学校的长期发展规划,并通过组织校内外研讨会、教学观摩、训练讲习会等来推动师生的学习与发展,使学校组织得以发展成为学习型组织,进而能与校外组织建立教育伙伴关系。

第二,职业院校在发展教育伙伴关系寸,优先考虑与相关主管部门建立良好的关系。各院校从各自能力和特色出发,结合教师专长,积极争取相关主管部门的研究计划,与各级相关主管部门建立极为广泛和稳定的合作关系。澎湖海专充分发挥本校专长,于1999年就接受了18件2267.2万元的委托研究计划。

第三,在与企业界建立伙伴关系策略方面,台湾地区自1996年起就鼓励各院校设立中小企业创新育成中心。自2002年起,又分别在北、中、南地区的职业院校中设立了6所区域产学合作中心和30所技术研发中心,作为区域产业的技术后盾和区域产学研资源整合的联络中心,通过技术研发、技术咨询与技术转移,使学校与特色产业结合,朝合作研究中心的方向转型,以落实产学研发与技术转移的工作。为推动职业教育发展,教育主管部门鼓励职业院校教师赴公民营机构短期实务研习,吸取企业界生产及管理经验,提升教学实务能力,促进公民营机构与职业院校的交流。目前,各院校普遍成立了创新育成中心或实习就业辅导室,接受企业界委托研究、试验、检验、鉴定、评估改善及人员训练;同时,建立校外实习制度,要求学生应利用一切不在校时间,到相关企业机构实习获取学分,实习成绩不及格者不得毕业,确保学生校外实习的成效。

第四,在与社区的伙伴关系方面,学校成为社区学习中心,学校的资源面向社区全员开放。学校所在社区又为学校提供了教育条件与发展背景,学校参与社区问题的解决。苏澳海事职校与海洋大学合作学分班与学士进修班,以有利于社区民众、社会人士进修。彰化师大附工与中区职训中心、彰化师大、县政府合作,办理各种进修教育活动,向民众提供第二专长训练及终身学习教育机会。澎湖海专向澎湖地区15岁以上民众开放本校图书资源。

第五,在与各级学校的伙伴关系方面,很多同级职业院校之间针对学校本位课程交换意见并相互提供师资支持,为评价工作提供辅导建议,追求共同成长。针对适应不良学生,提供转换环境适应的流程及沟通渠道。在发展垂直整合教育伙伴关系方面,很多职业院校与上层或下层学校或培训机构开展协作,或聘请外校专家合作开展教学、课程规划、教材制作,或与伙伴学校实施软、硬件设施共享,或相互认可学习成就,使本校的教学能配合上、下层学校的教育功能,使教学具连贯性。

第六,在教师、学生的教育伙伴关系方面,校际间教师通过互相观摩,共同讨论、研究评价方法及教学技巧等问题,以提升教学质量,促进教师专业成长。通过建立学业成就互认制度、落实职业资格证书制度、实施弹性学制等,实现了学校和校外机构间异质性优质资源的开放共享,加强了学生校内外学习成就的转迁和衔接,密切了教育和工作的连接程度。

四、台湾地区职业院校建立教育伙伴关系的经验与借鉴

从以上可以看出,台湾地区职业院校建立教育伙伴关系的核心命题,是把过去分离的区域资源单元整合为一个相互配合的体系,这对内地现阶段的职业教育来讲还存在一定的难度。就目前的现状来看。内地职业院校发展类似的伙伴关系需要从最基本的资源开放做起,从以下三个方面实现突破:

1.由主管部门主导,建立区域性的协调机构。在全面提升竞争力政策的驱动下,台湾地区教育主管部门在教育伙伴关系的推行上,扮演积极促进的角色,着手规划出一套全新的职业院校教育伙伴运作机制及评价机制,有效地掌握着学校、相关主管部门、社区和企业合作的成效及改善方向。目前,内地各职业院校还处在通过争取和占有教学资源,强化自身的地位和优势,击败竞争对手的低级阶段。这使得它们不能从本区域整体利益出发,为实现教学资源合作而主动转变自身的体制和机制。从这一点来看,仅依赖各高校自发地去培育以发展为导向的教学科研协作群体,共同提升区域发展水平显然是不现实的。这就需要政府出面协调,组织各院校共同成立专门机构,破除机制上的障碍,这是建立教育伙伴关系的最基本条件。该机构要承担伙伴关系规则制定、资源共享管理、协调和组织等任务,界定协作的范围和方式,推动跨校和跨部门的合作计划,以及教师、网络课程及信息和设备的相互支援,通过激励性的制度安排使各院校的“自利行为”朝着改善整个共享链绩效的方向发展,从整体上提高区域竞争力。

关于职业教育的政策范文第2篇

关键词:改革开放以来;校企合作政策;政策调控

中图分类号:G717 文献标志码:A 文章编号:1002-2589(2013)35-0232-02

改革开放以来,以校企合作为前提,加强专业建设,改革教育过程,创新评价标准,满足企业需求已经成为职业院校的共同行动,校企合作在职业教育的改革发展中就显示了其强大优势。通过对改革开放以来我国校企合作政策发展的历史分析,为完善我国校企合作政策提出可行性政策建议。

一、我国校企合作政策的发展阶段

改革开放以来,我国陆续出台了一些支持校企合作的政策,在政策的推动下,校企合作办学得到较快发展。1996年《职业教育法》颁布以前,关于校企合作政策提及很少而且分散,因此以《职业教育法》为界点,大致将校企合作政策的演变历程分为两个阶段。

(一)校企合作政策的建立阶段(1978―1996年)

1986年在《关于经济部门和教育部门加强合作,促进就业前职业技术教育发展的意见》文件中,明确指出:“应大力推行校企合作、工学结合的培养模式,使各级职业技术学校毕业生能够熟悉生产过程,具有较强的实践动手能力,”[1]1987 年,国家教委《关于改革和发展成人教育的决定》提出:“职工大学、职工业余大学、管理干部学院应当利用自己同企业、行业关系密切的有利条件,结合需要,举办高等职业教育”[2]。当前明确对职业教育做出规定的是1996年的《职业教育法》,该法的颁布标志着我国职业教育法制建设步入正轨。该法涉及校企合作的内容主要为:行业组织和企事业组织实施职业教育的义务;行业组织与政府主管部门应联合开展职业教育并提供帮助;企业对本单位职工进行职业教育以及教育的方式――企业办职业学校、培训机构或委托其进行培训[3]。

通过这一阶段颁布的政策性文件及法律可以看出经过近二十年的发展,校企合作在相关政策中逐渐开始有所提及,但并无太多具体的明文细则,主要侧重于宏观指导,没有强制规定企业参与办学,没有相关的惩罚措施,缺乏可操作性;在校企合作的开始阶段大多是学校主动向企业寻求合作办学,而企业很少主动来寻求与学校合作。“大多数校企合作关系的建立和维系主要还是靠‘关系和信誉’,合作形式基本上是口头上的承诺,合作停留在浅层次的阶段,缺少相关文件规定在合作中双方的责任和义务,没有共同遵守的行为准则,导致合作效果不佳”。[4]尽管存在这样一些缺陷和不足,但是经过不断地摸索前进,总体上我国校企合作政策已经在认识上逐步成熟,校企合作政策在我国得到初步建立。

(二)校企合作政策的深化阶段(1996―至今)

以《职业教育法》为契机,从上个世纪末至今,关于校企合作的政策无论是在广度还是深度上都有所加大。这一时期校企合作办学政策由宏观向微观逐渐转变,内容更具体化。1998年教育部提出了《面向21 世纪教育振兴行动计划》,提到:“加强产学研合作,鼓励高等学校与科研院所开展多种形式的联合、合作,优势互补,讲求实效等[5]。” 2002年《国务院关于大力推进职业教育改革与发展的决定》中指出,要“充分依靠企业举办职业教育,企业要和职业学校加强合作,实行多种形式联合办学,开展订单培训,并积极为职业学校提供兼职教师、实习场所和设备”[6]。 2003年,《关于实施职业院校制造业和现代服务业技能型紧缺人才培养培训工程的通知》要求“行业、企业专家与学校一起按照工作流程和岗位需要共同开发‘核心课程与训练项目’,以满足用人单位对专业技能人才的需要”[7]。 2005年《国务院关于大力发展职业教育的决定》的颁布,为校企合作做出了详细规定,其中第10条明确指出:“中等职业学校在校学生最后一年要到企业等用人单位顶岗实习,高等职业院校学生实习实训时间不少于半年。建立企业接收职业院校学生实习的制度,为顶岗实习的学生支付合理报酬”[8]。2008年,教育部《关于进一步深化中等职业教育教学改革的若干意见》要求:“学校要与企业共同组织好学生的相关专业理论教学和技能实训工作,处理好学生‘工’与‘学’的关系,保证学生顶岗实习的岗位与其所学专业面向的岗位群基本一致”[9]。

由此可见,这一时期校企合作政策已经开始制定比较具体的办学方针,一改过去的宏观指导,并对学校和企业双方的权利义务等都有若干规定。如《关于进一步加强中等职业学校实习管理工作的通知》要求如果学生到企业实习,必须签订合同,学校和企业都要安排若干管理人员切实根据管理计划和措施做好工作,落实好实习内容和实习形式等等。从这些规定可以看出校企合作政策正在不断完善和成熟。

二、校企合作政策中存在的问题

(一)政策的不平衡性

其一,企业参与政策制定较少,大都是出于教育管理部门的政策。其二,对职业院校的规定过多,而很少规定企业培训、学校职业指导等方面。即便是有对企业的规定,但也只是一些宏观条例,如:“加强产学研合作,鼓励开展多种形式的联合、合作,优势互补,讲求实效”;[5]“行业企业要继续办好职业学校和培训机构,鼓励行业企业与职业学校实行合作办学”[6]等。这些都是一些很难得到落实的规定。大多数的政策文件的内容都是对职业学校的规定。《国务院关于大力发展职业教育的决定》中规定:“中等职业学校在校学生最后一年要到企业等用人单位顶岗实习,高等职业院校学生实习实训时间不少于半年”[8]。这些规定使其丧失了一定的自,而企业则有更多的选择权。这种政策的不平衡在某种程度上致使互动、双赢的合作体制很难形成,学校和企业无法真正紧密结合起来。

(二)校企合作的课程管理不够健全,缺乏对师资方面规定的相关政策

课程内容大都采用以学科知识体系为基础的课程内容;颠倒职业教育课程中理论与实践的关系;教学内容陈旧,职业性、开放性不强;盲目设置的现象严重,滞后于经济社会的发展。这都不利于学生综合职业能力的培养,亟须企业的合作开发。教师的整体水平不高,且“双师型”教师匮乏。在我国,“双师型”教师取得高级专业技术等级证书的比例不足10%。由于高技能教师的匮乏,技能培训质量将受到很大影响,也使校企合作难以对接。

(三)激励政策不明确

激励政策对于校企合作的实现具有很大的推动作用。如《职业教育法》中明确了企业对本单位员工要承担职业教育或职业培训的费用。不过对于企业在对职业教育和培训进行投入后是否应获得相应的鼓励却没有提及。由于这一原因,企业对于接纳职业院校学生实习和教师实践缺乏动力,也就更不愿意参与、承担职业教育和培训的责任。

再者,由于企业关注的是利润,校企合作没有直接使企业获得更高的利润,现实收益也不多,所以不可能有参与职业教育与培训的主动性和积极性。

三、我国校企合作政策完善的政策机制

结合我国校企合作政策中存在的问题以及借鉴国外校企合作政策方面的先进经验,完善我国校企合作政策应该从以下几个方面进行体制机制创新。

(一)学校和企业共同参与政策的制定

校企合作的政策失衡不利于校企合作的公平持久。因此,学校和企业需要共同制定和管理双赢的政策纲领。如:制定企业委托学校培训企业员工的协议和管理制度;校企共同举办高技能培训班的制度;校企共同开展产学研一体化开发的制度;学校与企业对实习生共同管理的制度;校企共建校内校外实习基地的制度[9]。保证制度的公正性、确定性、权威性和有效性。使学校和企业形成真正的合作互动。

(二)完善课程管理,加强“双师型”教师队伍的建设

在课程管理上,首先,校企双方应该共同开发、建设专业教材,尤其是专业课实践课教材的开发。其次,我们需要建立企业参与下的以工作过程为导向的课程体系。要“扩大教师的遴选范围,扩充教师队伍数量,提高教师队伍素质。一方面吸收德才兼备、水平较高的各类教师,另一方面按培训项目的要求,有计划地为各地合作学校培训优秀的师资队伍 [10]。对教师的薪资待遇问题,政府需要给予更多的福利和优惠政策,调动更多优秀教师的积极性,投入到校企合作的建设中来。

(三)激发企业参与职业教育的动力

我国推进校企合作的最大障碍,在于企业对于参与职业教育的积极性不高。企业未能有很高积极性参与职业教育是目前我国推进校企合作的主要障碍。就目前状况来看,职业学校在与企业、行业建立产学合作的过程中,仍要充分利用个体动机,并尽可能地激发企业的慈善动机和集体动机。” [11]个体动机的激发更多的还是要靠激励政策的颁布和实施。政府必须设立优惠政策来鼓励企业和学校进行合作,同时要有相关法律法规保证企业的利益。这样才能使企业产生参与校企合作的积极性,意识到支持和参与职业教育是增加企业利益和促进企业长期发展的重要途径。企业需要由被动转为主动,主动承担职业教育实施的责任。

总而言之,校企合作是职教发展的方向性改革,在借鉴西方发达国家成功经验的基础上,通过国家、教育部、劳动部等有关部门以及各省市政府、教育与劳动部门的共同努力,我国的校企合作政策必将为我国职业教育的大发展、大提高、大繁荣提供基本制度保障。

参考文献:

[1]教育部.关于经济部门和教育部门加强合作,促进就业前职业技术教育发展的意见[Z].教职字[1986]011号,1986-06-23.

[2]国家教委.关于改革和发展成人教育的决定[Z].国发[1987]59号,1987-06-23.

[3]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教育法[Z].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69号,1996-09-01.

[4]谢俊俐,杨琼.改革开放以来职业教育校企合作的政策解读及现状分析[J].职业教育研究,2009,(11).

[5]国务院批转教育部面向21世纪教育振兴行动计划的通知[J].教育部政报,1999,(3).

[6]国务院.关于大力推进职业教育改革与发展的决定[Z].国发[2002]16号,2002-08-24.

[7]国务院.关于实施职业院校制造业和现代服务业技能型紧缺人才培养培训工程的通知[Z].教职成[2003]5号, 2003-12-03.

[8]国务院.关于大力发展职业教育的决定[Z].国发[2005]35号,2005-10-28.

[9]田蕾.我国职业教育校企合作法律法规研究[J].天津大学职教学院,2011,(5).

关于职业教育的政策范文第3篇

关键词: 职业教育 吸引力 不足点 建议

国务院在2005年《关于大力推进职业教育改革与发展的决定》[1]明确了职业教育对我国社会的作用和地位,又于2010年3月28日《国家中长期教育改革和发展规划纲要(2010―2020年)》(公开征求意见稿)中提出明确的任务之一:在未来10年,我国将完善一系列职业教育支持政策,以增强职业教育的吸引力,增加社会投入职业教育的热情。我对我国目前职业教育吸引力的不足点进行了分析,并提出了几点建议。

一、当前使我国职业教育吸引力不强的关键因素

1.传统观念影响,对职业教育本身认识偏差。

传统农业社会劳动分工等级观念根深蒂固,影响面大。国人对职业教育本身的认识仍停留在上世纪七八十年代,认为职业教育即是和生产活动紧密联系在一起的学徒制形式,轻视技术人才和职业教育的观念严重,对职业教育的认识相当淡薄,更缺乏系统的职业教育思想。这些观念与认识不仅反映在受教育者,部分教育决策者和教育工作者也时有体现。

2.职业教育自身问题。

一方面,职业教育办学体制、名称、所属部门纷繁复杂,造成各教育机构良莠不齐、监管难度大等一系列问题,还有部分不良民办职教与个人培训的介入,使职业教育整体产生了信任危机。

另一方面,当前职业教育主题功能为职前学历教育,却忽视了职业教育终身化的普遍趋势与功能,同时学历教育与非学历培训不能有机结合,大大弱化了职业教育的社会服务功能。

同时职业教育师资力量也相对薄弱,对高素质人才的引进缺乏吸引力,考核机制与绩效分配尚不完善,影响了教师的工作积极性。

3.企业用工制度缺乏法制监督与规范。

根据联合国工业发展组织提供的数据,在技术工人方面我国高级技师比率1.5%、高级工为3.5%、中级工为35%、初级工为60%,而一些发达国家高级技师比率为35%、中级工为50%、初级工为15%。由此可以看出我国人才结构的不合理性十分突出,同时相对应在我国企业产品平均合格率为70%,每年因不良产品造成经济损失近2000亿,数字触目惊心,这与企业用工的随意性,人为降低成本,降低准入标准,岗位与资质严重失调等不无关系。因此造成在岗人才发展空间受阻,个人所得报酬受到压制,行业职业地位低下,行业职业教育发展受阻等诸多系列矛盾。

4.各行业协会缺乏能动性,职能体系不完善。

各行业协会对职业教育的宣传与发展方向的认定,以及校企合作方面提供的帮助不大,缺乏协调行业资源需求的主观能动性,以致职业教育与企业实际需求分配不合理,部分专业就业率很低,这直接影响到职业教育的吸引力。

二、增强职业教育吸引力建议

1.改进传统观念,正确认识职业教育培养目标。

各级政府部门需通过舆论宣传,引导大众以当前社会价值观为基础,正确认识就业、职业地位、成就感等成才观念,为全社会营造尊重劳动、尊重技能、崇尚技术和技艺的良好风尚。

“职业教育就是培养体力劳动者”的错误认识还左右着大多数人,其实在本世纪初我国职业教育的培养目标已经明确为“理论技术”和“智力技能”相结合的应用型人才,但我国教育课程中鲜有关于各类教育培养目标的内容。建议教育系统周期性组织普通中学教师(有条件的家长也在其列)加强关于对当前各类教育形式的培养目标学习,特别加强关于职业教育培养目标重新认识。教师在平时的德育教育课或班会课上可作为一项独立内容进行讲解,以便学生能够在初中毕业前在正确认识各类教育培养目标前提下作出适当选择。

2.职教类院校统一监管、优化配置、建立科学评价体系,加快职教与培训体系化发展。

地方政府对地区级行政区域内各类职业院校统一规划、监管,优化专业设置,合理配置教育资金投入。职业院校自己合理规划与当地经济发展方向紧密联系,培养出高质量人才。

地方政府在招生、就业、财政投入等方面应出台政策法规,职教与普教应分类而非分层对待。逐渐改变职业教育作为“应试教育”中“弱势群体”无奈选择的现状。明确职业教育发展方向由单一职前学历教育逐步转向学历与非学历培训相结合,强化教育、培训、社会服务功能齐备的职业教育体系。在培养目标与发展方向都明确的前提下,制定五年战略规划。以试点院校为窗口,把握好学制体系、专业设置、课程开发、教学内容等重要环节,始终贯穿“校企合作、产学研结合主线”,大胆发展,若试点成功,即推广经验,以点带面,使职业教育体系顺利完善。

构建职业教育绩效评价体系,强化绩效监控与评价。首先,组建高水平高职教育科研团队,研制与职业教育院校专业教学标准、院校管理绩效标准;其次,周期性加强院校师资的培养、引进,制定优化“双师”结构相关政策,还可以聘请企业专业技术人才和能工巧匠担任兼职老师,并规定相关比例;最后,综合社会需求,将需求指标化,制定相应学生学业考核与评价制度,实现院校、教师、学生三考合一,确保人才培养的质量与特色。

3.政府立法从严执行就业准入、岗位资质对应政策。

政府立法规范行业准入、岗位资质对应制度,用科学制度提高企业用人与产品质量,降低事故与损失发生率,同时约束应该接受职业教育的无技能劳动者学习技能,提高就业素质与就业地位。立法规范岗位资质政策不仅促进了企业用人质量的提高,而且保证了企业优秀人才的发展空间。

4.发挥行业协会协调作用。

我们应建立和完善制度体系,发挥行业协会的统筹与协调作用,为职业教育与企业做好沟通桥梁,使职业教育为企业提供的人力资源培训更贴近企业需求,同时企业为职业教育提供信息与技术支持,让职业教育培训与社会需求实现有效对接,进而增大职业教育社会功能,增强职业教育的吸引力。

综上所述,增强职业教育吸引力是推动目前职业教育发展的关键,而要增强吸引力,不但要从观念上更新,在职教体系上改革,而且需要政府的政策支持,以及行业协会的协调配合,相信政府各部门、社会各方面通过共同努力,必能开启职业教育发展的新局面。

参考文献:

关于职业教育的政策范文第4篇

[关键词]政府主导 职业教育 校企合作

[作者简介]殷雄飞(1975- ),女,江苏宜兴人,南京工业职业技术学院,讲师,硕士,研究方向为高等职业教育和英语语言文化。(江苏 南京 210036)

[课题项目]本文系2011年江苏省高等教育学会“十二五”高等教育科学研究规划课题“高职院校校园文化特色建设的内涵及途径研究”(课题编号:KT2011072)和南京工业职业技术学院高教所重点课题“高职院校校园文化建设与创新发展研究”(课题编号:GJ11-11Z)的阶段性研究成果。

[中图分类号]G710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4-3985(2012)33-0008-03

校企合作是现代职业教育有效实现工学结合人才培养的重要体制架构,是在国内外职业教育长期实践中被证明的重要规律和经验。在现实国情下,由于法律法规、体制环境、运作机制、实现方式等诸方面的不健全,我国职业教育的校企合作往往还存在着诸多问题,主要表现为合作层次偏低,以校企自主组织为主;合作流于表层,松散型、形式化现象较多;合作意愿失衡,企业参与积极性不高;合作关系脆弱,普遍不稳定、不牢固、不持久,呈现出企业、学校“一头冷、一头热”的总体态势。这种状况的形成,不仅有受教育与行业、学校与企业合作中东西方共同性难题影响的因素,而且与现实国情下经济社会改革进程定问题的制约密切相关。在本质上,后者对职业教育校企合作的影响和约束更为深刻。具体而言,在快速推进市场经济改革的过程中,传统计划经济体制下由行业主管部门统领为主要模式的校企合作关系被打破,行业企业在被要求面向经济主战场的同时,教育职能被剥离或不再被体制所要求和强调,职业教育的院校在逐渐沦为行业、企业“遗孤”的同时又面临着自身开放不足、相关配套性支持政策缺位和社会服务组织发育不良的尴尬。然而,经济社会发展对技能型人才的需求并未消减,相反随着经济转型升级和社会转轨的不断加快,技能型人才的需求日益旺盛,要求不断提高。这亟须职业教育从现实出发,发挥政府的统筹管理作用,建立合理的政府主导型校企合作促进机制,实现职业院校与行业企业的深度融合发展,寻求可行的校企合作之路,不断提高技能型人才的培养质量和水平。即使在西方国家的经验中,“德国与法国教育体制的差异,以及与英国之间的差异,归根结底,都体现出政府在职业教育与培训方面所发挥作用的本质。”①

一、政府主导型校企合作促进机制的主要内涵

校企合作通常是指为满足市场和社会需求,职业院校和行业企业双方作为共同主体,利用学校和行业、企业两种不同的教育资源和环境,采用课堂教学与学生参与生产实践相结合的方式,以提高学生综合素质、动手应用能力和就业竞争力为重点,进行技能型人才培养的过程。目前,我国职业教育校企合作主要有“工学结合”“订单培养”“顶岗实习”“联合共建”“校厂一体化”等多种模式。总体而言,其基本含义有两层:一是把教育和劳动两个不同系统、本质迥异而又相对独立的部门进行有效结合。这种结合是在市场经济体制调节基础上的结合,既要遵循教育自身发展的规律,又要遵循生产经营和市场发展的规律。二是校企合作作为一种双向主动积极参与的过程,是建立在双方共同意愿和努力基础上的结合。职业教育与社会、生产融为一体,形成相互依存、优势互补、互相促进的有机体。校企合作的目的不但在于全面提高未来劳动者的实践能力和综合素质,解决学生就业问题,而且要为社会培养有用人才,满足行业、企业的用人需求和提高效益的需要。

校企合作促进机制是指对校企合作具有促进作用的各因素之间的相互联系、相互作用,以及校企合作构成各要素之间相互作用的关系,是促进校企合作有效运行的各种功能的总称。在校企合作人才培养模式中,企业和学校作为合作双方,应当超越流于形式的肤浅合作关系,构建和形成主动参与人才培养全过程的共同体。在该共同体中,学校和企业既需要达成一致的利益追求,实现共同目标;也不排斥各自的主体利益,实现利益分享。学校作为教学主体,追求的是培养高质量的人才;企业作为市场主体,追求的是生产经营和利润最大化,双方目标存在差异。在当前国情下,职业教育人才培养过程中要平衡与统一学校、企业等相关主体的价值取向、行为方式和利益诉求,客观上有赖于政府及其相关部门的有效介入,并在一定程度上担当起主导角色,形成政府主导,职业院校、行业企业参与的校企合作体系。政府不仅可以通过引导、扶持和指导等多种方式为行业、企业和学校搭建平台,促进资源互通、共享,而且需要在宏观层面实施统筹规划、政策保障、协调监督、配置资源等,形成产业、职业、就业紧密结合的高技能应用型人才培养模式,从而建立职业院校和行业、企业出于自愿、利益共享、风险同担、优势互补的基本格局和运行机制。

二、政府在促进校企合作方面存在的现实问题

1.法律法规尚待完善。政府建章立制是保障和促进职业教育校企合作的重要杠杆。“对德国和法国而言,政府的作用围绕着制度建设,而这些制度又代表了一组已成惯例的法则被植入组织的制度(国家层面和地区层面)框架中。这种组织制度结构决定、联合或绑定了在某个领域盛行的资本和劳动力之间的关系。”②然而,我国关于职业教育校企合作的制度尚不健全,缺乏完备的法律法规。如《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教育法》(1996年),由于颁布时间早、原则性过强,在实践中难以发挥应有的效力。《国务院关于大力发展职业教育的决定》(2005年)和教育部《关于进一步加强中等职业学校实习管理工作的通知》(2003年)、《关于在部分职业院校开展半工半读试点工作的通知》(2006年)等法规原则,不仅同样存在规定的完备性不足、操作性不强、约束力不够等问题,而且属于政府及部门政策,缺乏相对完善的配套性政策及措施,对经济领域的行业、企业等约束作用较低,实施效果并不理想,有待进一步制定实施细则和相应的规章制度加以完善和细化。近年来我国职业教育迅猛发展,职业教育校企合作在适应宏观体制调整、变革中不断探索创新,相关问题也不断凸显。面对实践中的新情况、新问题,地方人大和政府的相关立法和配套政策普遍供给不足,仅有个别地方出台了校企合作的《条例》或《实施意见》,大多数地区缺乏对国家现行政策的必要补充和完善。

2.配套支持尚不健全。国家政府、行业企业及社会的支持是职业教育校企合作顺利开展并获得成效的重要条件和保障。现代职业教育体系最为发达的德国,不仅联邦政府颁布《联邦职业教育法》规定了“双元制”职业教育中行业、企业、学校及其他相关机构的义务和责任,构建了相对完备的操作框架;而且颁行了一系列的配套支持政策,如2004年联邦议会通过《职业培训岗位保障法》,规定不能提供培训岗位的企业须给予提供培训岗位企业以资金补偿;并且通过“德国培训和专业后备人员国家协定”和启动“所选地区培训结构改进”计划等积极引导行业、企业参与职业教育,提供培训岗位。我国2005年颁布《国务院大力发展职业教育的决定》后,各级政府为加强职业教育的统筹管理,相继推出一些政策举措,教育部等部门出台了一系列关于工学结合、半工半读的《意见》《通知》等,为职业院校的校企合作构建了基本的政策空间,但行业主管部门的配套性支持政策明显滞后甚至阙如,缺乏对行业、企业明确、有力的引导、支持和约束,在实践中尚无法形成有效的运行机制。即使2006年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联合下发《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支持学生实习报酬有关所得税政策问题的通知》及其配套的《管理办法》也被认为存在宣传力度不够、操作程序烦琐、政策驱动力低等问题,难以发挥实质性的支持作用,对调动企业积极性的影响不明显。此外,有关校企合作的财政拨款、平台建设、评估督查等政策还处于缺失状态,师资补充的政策还不具体、不到位。

3.协调统筹尚需加强。职业教育开展校企合作离不开政府的主导力量。这既由经济社会处于转型期的现实国情所决定,也是有效协调职业教育“跨界”属性的必然要求。德国、澳大利亚等先进国家在职业教育的统筹管理上不仅成立了专门的组织机构和指导服务部门,而且建立了以职业资格框架为主体,以行业组织为依托,涵盖培养计划、课程教学、岗位实习、考核评价等内容的运作架构。目前,我国出台的有关法律政策尽管基本上实现了对职业院校校企合作的引导和规范,但原则性过强、指导性较浓等不足,在可操作性和可评价性等方面尚有所缺失。落实到政策执行和具体运作上,有关行政管理部门之间存在着协调不力、各自为政的现象,对职业学校校企合作的管理基本上是由教育部门承担,而与此相关的人社部门、财政部门和税务部门则没有发挥应有的作用;在某些地区,承担着主要管理任务的教育行政部门也存在着管理不到位、难到位的情况。作为行业主管部门附属的行业组织,在客观上对企业的独立领导职能还较为有限,难以与西方国家的行业组织的作用相提并论。政府职能部门工作的不到位、甚至互相推诿在不同程度上使得校企合作的相关主体积极性受到挫伤,影响合作的稳定性、长期性和深入性。现实中的校企合作,包括已经成立的部分职业教育集团,在很大程度上还主要靠自发的或基于人际关系的情感机制维系,缺乏合作办学的内在动力和长效机制。这些不仅致使政策的实际效果受到限制和削弱,校企合作难以达到必要的系统性和深度;而且使得从制度层面开展评估督查和引导扶持带来较大难度,对校企合作实施规范管理存在主体、对象、任务和内容等多层面的制度性缺失,亟须通过发挥政府的主导作用,加强对校企合作相关参与主体的协调统筹,不断深化合作内涵。

三、构建政府主导型校企合作促进机制的重要举措

1.加强规范管理,发挥主导功能。校企合作的持续健康发展,宏观上取决于政府的主导作用。各级政府应领导发改、人社、教育、财政等相关行政部门担当起组织协调、管理指导、评估督查、信息沟通、宣传激励、提供保障等职能,整体推进校企合作工作,理顺相关部门、单位之间的职能和关系。首先,健全校企合作的法律法规和相关制度。修订《职业教育法》《劳动法》及其他有关企业法,进一步强化校企合作的法律地位和要求,明确政府、行业、企业、学校及学生在校企合作中的责、权、利。国务院出台校企合作的专门性法规或省人大出台专门性条例,进一步细化校企合作相关参与主体的职责,明确校企合作的企业资质、经费保障等,规范校企合作的组织、实施、考核、监管。各级政府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和结合本地区实际,制定相应的规章,促进校企合作在本地区有效开展。其次,健全校企合作的领导组织。政府牵头成立由发改、教育、税务、人社、经济信息等部门以及行业、企业、学校等机构参与的职业教育校企合作管理委员会,并下设专业建设指导委员会或专业指导小组,研究制定宏观政策,提供改革发展指导,协调解决重大问题。学校、企业等成立相应的专门组织,加强对本单位校企合作的领导,跟踪市场动态,分析岗位需求,密切企业联系等。再次,加快校企合作的公共平台建设。发改、教育、税务、人社、经济信息等部门联合开展对校企合作参与企业的遴选和资质认定,对合格单位进行授牌。利用网络、展会等渠道和形式构建校企合作的多元信息平台,及时校企合作单位的资质信息、企业服务职业院校的资源信息、职业院校的实习需求信息及相关督查评估信息等。组织教育以及其他相关部门对职业教育校企合作相关法律、政策进行大力宣传,采取激励措施调动相关主体的参与积极性。

2.强化政策支持,加大经费投入。在当前职业教育发展整体水平还比较薄弱的情况下,各级政府对职业教育的认识高度和重视程度决定着职业教育的发展水平。地方政府应高度重视发展职业教育特别是高等职业教育,将其作为提高民众教育水平、实现高等教育大众化的主力军,做强区域教育包括区域高等教育的重点,积极引导,加大投入,强力支持。政府应制定明确规划目标,把职业教育及其校企合作的规划纳入地区经济和社会总体发展规划。坚持规划引领,根据区域经济社会发展、产业结构调整对高技能人才需求和人口变化趋势,在地方区域层面制定职业教育发展规划,严格把关职业院校发展规划、办学规模,以使各校科学定位,合理规模,错位竞争,办出特色。通过制定、完善地方相关政策,健全相关制度,为职业院校建设和校企合作开展提供有效保障。政府要加大经费投入,以改变职业教育长期经费不足,教学设施陈旧,实训实习基地缺乏的现状,为职业教育的校企合作创造必要的、优良的条件和环境。例如,江苏省2006年颁布《关于大力发展职业教育的决定》后,不仅全省重视推动市县政府支持高职教育园区和高职院校新校区建设,减免各种规费,为园区配套建设基础设施;而且在职业教育尤其高职教育上加大经费投入力度,提高生均拨款标准,对国家示范性院校建设的配套资金达到中央财政专项资金的3倍以上,每所省级示范院校投入1000万元专项经费,为32所省属高职院校化解债务41亿元。常州市政府不仅通过政策优惠对高职园区建设补贴超过25亿元,而且专门印发了《关于加强职业教育校企合作办学的指导意见》。南通地税局制定了《关于对南通职业院校实行税收和收费优惠的若干意见》。这些举措都在不同程度上为推进、深化职业教育校企合作创造了有利条件,促进职业院校加快集聚和形成人、财、物等方面的资源优势,不断增强对行业、企业的吸引力。

3.推动体制机制创新,深化教育教学改革。为适应经济社会和职业教育发展的需要,政府应根据不同地区的经济发展水平,针对不同类型院校和专业出台因地制宜的政策措施,增强高职院校办学活力和校企合作的动力,提高人才服务社会的能力。地方政府应积极创新职业教育的办学体制和管理机制,努力形成以政府办学为主、社会广泛参与、公办教育与民办教育共同发展的格局。一是推进职业教育面向行业企业更加灵活、开放的多样化办学。政府要充分调动行业的积极性,利用多种服务平台,引导和激励行业企业关心、支持和参与职业教育,形成社会各界共商人才培养和教育发展大计、共建职业教育的良好局面。鼓励引导社会资金投资兴办高职教育,鼓励中外合作办学,实现办学主体多元化。二是推进职业院校和行业企业间的集约化、集团化发展。政府统筹推动同一区域内若干所职业院校有计划、有目的共同建设发展,实现资源共享,提高土地资源利用率和办学效益。以示范院校为主体,企业广泛参与,建立跨地区的行业性职教集团,实现校企融合、资源集成、工学交替、订单培养、互利共赢。三是推进职业教育校企合作的内涵不断深化。职业教育校企合作要重在深化教育教学改革,不断提高人才培养质量。通过建立的职业教育教学指导委员等组织,引导、集聚行业、企业专家参与职业教育人才培养方案、课程教学计划、专业教学大纲等的制定,参与指导毕业设计和提供就业指导等。大力支持开发灵活多样的课程教材以适应校企合作人才培养的不同模式;大力支持校内实训基地建设以实现与新人才培养模式的匹配;鼓励行业专家参与院校开发课程,实现课程建设主体多元化;坚持工学交替,融“教、学、做”一体的培养模式;强化实验、实训、实习等实践性教学环节。充分发挥示范性院校的引领辐射作用,深化校企合作、工学结合人才培养模式,促进教学内容和课程改革,形成鲜明办学特色,提高人才培养质量。密切产学研合作,引导和促进高职院校科技、人才和智力优势转化为产业和经济优势,提升高职院校社会服务能力。

4.建立企业激励机制,形成校企联动机制。校企合作作为学校与企业开展合作教育的重要形式,是职业学校人才培养过程的重要环节。校企合作的达成,需要政府、学校、行业企业等相关主体的广泛参与。这些主体由于不同的领域背景、价值导向和利益诉求,对校企合作的责任意识、行为态度和目标追求就会有差异,往往难以达成共识和合力。要克服这种不利局面,必须由政府主导,通过舆论宣传和政策引导,激励企业积极参与。政府作为经济社会管理主体,应当制定相应的税务减免制度,对那些给予职业学校人才培养、实习实训、投入设备师资建设等方面支持的企业进行税收优惠,以免税、减税、奖励等方式予以鼓励和补偿;在促进科技进步和投入的相关法律法规、金融政策方面,建立一种更符合国际惯例的财政支持法规政策体系,给以校企合作方式建立的高新技术企业以政策优惠、资金支持;通过出台和完善相关政策,加强对企业利益的保护。政府通过政策引导、制度规范、利益调节等方式,激励企业参与校企合作,并且制定相应的规章制度,约束和保障各参与主体,使各主体追求趋于一致并符合制度的主旨和要求,形成校企合作持续性的动力机制和联动机制。

在当前转型时期,依托政府主导、社会联动的方式,构建政府主导型校企合作促进机制,才能有效保障校企合作的深入融合发展,增强职业教育的发展活力、综合实力和服务能力,实现职业教育事业的跨越发展。

[注释]

①(英)琳达·克拉克,克里斯托弗·温奇.职业教育:国际策略、发展与制度[M].翟海魂,译.北京:外语教学与研究出版社,2011:15.

②Robert Boyer,Yves Sailard. Regulation Theory:The State of the Art[M].London:Routledge,2002:122.

[参考文献]

[1]刘合群,尚娜娜.职业教育公益性视域下校企合作深度融合研究[J].职业技术教育,2011(3).

[2]李滨.试论我国职业教育校企合作政府主导型战略[J].黑龙江高教研究,2010(6).

关于职业教育的政策范文第5篇

省治则国安。省域职业教育的治理在国家职业教育治理体系现代化和治理能力现代化进程中具有“承上启下”的重要作用。

《国务院关于加快发展现代职业教育的决定》特别强调,一是“强化省级人民政府统筹”,二是“地方政府要切实承担主要责任,结合本地实际推进职业教育改革发展,探索解决职业教育发展的难点问题”。

与此相关,我们注意到,2014年11月21日,吉林省召开全省职业教育工作会议,省长主持,省委书记讲话,省委常委、省政府副省长全都参加会议。在会议召开前,以省委、省政府的名义印发《关于加快发展吉林特色现代职业教育的实施意见》。无论是会议的规格,还是文件的规格,在各省落实全国职教会的行动中都是不多见的。

在发挥省级政府的调控作用上,吉林省具有代表性。

一方面,发挥省级政策的决定功能。政府制定明确的发展目标,把发展职业教育提高到战略的高度。在上述会议和文件上即提出,推动现代职业教育加快发展,旨在为吉林省实现“科学发展、加快振兴,让城乡居民生活得更加美好”的总目标提供更加有力的人才支撑。同时,对职业教育发展的若干方面,从政策上作出规定。

另一方面,发挥财政拨款功能。“十二五”以来,吉林省职业教育资金投入之大前所未有。2013年全省职业教育财政支出比2011年增长48%,高于全省其他教育财政支出23.3个百分点;其中省级财政投入比2011年增加3.6亿元,增长72%。“十三五”的投入重点是基础能力、师资队伍、校企合作和教学改革四个方面,着力解决全省职业教育发展短板问题。

提高省域职业教育治理水平,还需要特别强调两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