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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共交通管理条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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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共交通管理条例范文第1篇

公路交调是公路交通情况调查的简称,是对国道、省道、县道、乡道和专用公路交通状况进行经常性、定期或不定期调查,以掌握各等级公路的交通流量、交通流分布、交通流构成、车辆行驶速度等交通流特性,分析交通拥挤状况,为公路规划、养护、管理部门提供交通情况基础资料。做好公路交调基础工作为公路交通全行业的发展战略、公路建设的总体布局于规划、中长期建设规划与发展等宏观决策提供依据;为评价公路对现有交通车辆的适应程度提供依据;用于预测未来年度交通量;为制定交通管理、交通设施配置方案提供依据;用于评价公路交通运输服务的质量水平;为编制公路养护和大中修计划提供依据。为完成国家统计任务,保证公路主管部门准确、及时、全面掌握公路交通的基本状况。

二、做好公路交调统计基础工作

1、从2003年起公路交通情况调查已经作为一项定期的统计任务纳入了国家统计制度,各级交通主管部门和公路管理部门要按照统计制度的要求将这项工作纳入正常统计工作中。要提高认识,加强组织领导。各级公路部门的领导必须进一步提高公路交调统计重要性的认识,切实加强对公路交调统计工作的领导。定期讨论和检查公路交调统计工作,支持统计人员依法行使统计调查、统计报告、统计监督的职权,严格把好统计数据质量关,不断提高公路交调统计业务水平,为公路交调统计工作的开展创造必要的工作条件。

2、加强交调人员管理,由于公路体制改革,人员流动性加强,各观测点交调人员不可能固定,观测点人员由各县(市)局根据实际情况确定,但在上岗前必须进行一定的业务培训,且在合同期内最好不要更换。观测人员必须认真负责地观测记录,对所记录的数据签字负责;分班观测时,接班人员应提前接班,在接班人未到岗前,交班人不能离岗停测;观测期间应集中精力工作,严禁干其他事情;准时进行观测记录,及时报送资料,不得伪造数据;文明操作,经常保持设备完好。县(市)局交调统计员应保持稳定,应由具有一定经验和相关知识的人员担当,并积极参加相关培训不断提高业务水平。交调统计人员应及时收集原始数据,并整理上报;熟悉交调业务,并对观测人员进行培训。观测期间各县(市)局分管交调的领导、股室、交调统计人员要经常对观测点进行巡查,发现问题及时指出更正,以保证交调数据的真实可靠。同时各县局要制定具体交调人员的管理措施以保证办法的落实。

3、加强交通观测点的管理,观测点的设置由各县(市)局根据辖区路段交通量的实际情况。向市局提出建议,市局综合后选定位置报省局,得到批准后开始工作。观测点一经确定不得随意更改,以利进行逐年资料对比,如需变动须经上级主管部门批准。观测(站)点应配备路灯,以利夜间观测辨别车型;配备较准确的钟表计时,以保证记录时间一致,数据准确可靠;观测站应在醒目位置悬挂站牌,观测原始数据应妥善保管;对配有交调计数器的观测点,必须使用仪器进行观测;各局统计人员要认真核实各观测点的数据。

4、交调经费的管理,为了确保交调数据的质量,对连续观测人员和间隙式观测站观测日人员工资补助、比重调查、车速调查等人员调查其间工资、补助、用车、开餐等费用,设备添置、更新、维护费用,设备软件购置费、观测站点站房建设维护费、培训费等直接费和间接费,要力保这部分费用作出计划,按时足额拨付,严谨挪用或挤占,按计划合理使用交调经费,并确保下年度交调工作的开展。

5、执行奖惩制度。为搞好公路交调统计工作,提高统计服务水平,市局计统科负责全市所辖路段交调工作的组织管理、综合协调和数据的审核、上报,并负责交调仪器的配置、更新及维修。各县(市)局具体实施本局路段的交调工作,收集并整理原始数据上报。市局计统科将对全市公路交调统计工作进行年度评比,评比内容为月、季、年度统计报表(包括抽样调查数据资料)的报送情况。对工作优秀的将进行适当奖励。对统计工作出现经常迟报或不报、报表数据虚假的单位和个人,将采取通报批评、扣减经费、年底考核扣分的方式处理,并按有关规定对其进行通报批评。更加规范公路交调统计工作。

公共交通管理条例范文第2篇

本案法院应否受理?

一种观点认为人民法院不应受理,因为本案是一起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未经公安机关处理调解,而公安机关的处理调解程序,是人民法院受理的必经前置程序。前置程序的法律依据是《道路交通事故处理办法》规定,“公安机关处理交通事故,应当查明交通事故原因,认定交通事故责任,确定交通事故造成的损失情况后,召集当事人和有关人员对损害赔偿进行调解。”(第30条)“经调解未达成协议或者调解书生效后任何一方不履行的,公安机关不再调解,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第34条)。另外,最高人民法院、公安部联合下发的[1992]39号《关于处理道路交通事故案件有关问题的通知》第1条规定,“自1992年1月1日《办法》实施后,当事人因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问题提起民事诉讼时,除诉状外,还应当提交公安机关制作的调解书、调解终结书或者该事故不属于任何一方当事人违章行为造成的结论。人民法院对于符合民事诉讼法第108条规定起诉的,应予受理。”必经程序的法律依据是民事诉讼法第111条规定,人民法院对符合本法第108条的起诉,必须受理,对下列七种起诉,分别情形,予以处理。第三种情形:依照法律规定,应当由其他机关处理的争议,告知原告向有关机关申请解决。《交通事故处理办法》第4条规定,“公安部是国务院处理交通事故的主管机关,县以上地方各级公安机关是同级人民政府处理本行政区域内交通事故的主管机关。”因此,本案应由公安机关处理,人民法院不应受理。

笔者认为,本案人民法院应当受理。公民享有请求获得司法救济权应该是一项最基本的民主权利,虽然在我国目前的宪法中没有明文规定,但这确是包括我国在内的民主国家的共识。需要说明的是,司法救济权不是指当事人的胜诉权,而是指当事人依法享有的诉权,对公民就其民事权益请求司法救济而论,我国民事诉讼法第108条、110条、111条是告诉当事人如何正确行使诉权,第109条、112条是规定如何便利当事人行使诉权。所有这些规定均无任何否认当事人行使诉权的意思。有人认为,第111条即是对当事人行使诉权的限制,第111条第3项“依照法律规定,应由其他机关处理的争议,告知原告向有关机关申请解决。”笔者认为,与其说是对当事人行使诉权的限制,不如说是引导当事人正确行使诉权。该项规定主要解决两种情况,一是当事人对如行政机关、企事业单位内部管理方面的争议案件(事实上是主体地位不平等不属民法调整范围);二是应由公安机关、检查机关侦查的案件、应由纪检部门处理的案件(实系人民法院无管辖权),引导当事人向上述部门反映处理。有人认为,除上述两种情形之外,还包括另外一些类型案件,如当事人对交通事故、医疗事故、工伤事故等引发的赔偿案件,如果不经过有关机关先行处理,人民法院不予受理。笔者认为,这实际是一种误解,有关机关先行处理与人民法院受理的性质是有根本区别的,后者是司法救济,前者是有关机关在查明事实后,主持双方当事人解决争议,当不能解决争议时,也能为当事人进入诉讼收集证据的行为。对这些类型的案件,如果不经有关机关处理,人民法院无法查清当事人所争议的事实,或可能查明但人民法院诉讼成本(人、财、物、时间)太高,有关机关先行确认有关事实,为人民法院受理该类案件后正确处理提供保障,有关机关先行处理的意义也就在于此。但当当事人未经有关机关先行处理而就损害赔偿方面的争议要求人民法院解决时,因其请求属于人民法院民事案件的受案范围,人民法院仍应当受理,如果人民法院因为担心不能正确处理案件而不予受理,为了避免实体处理上的不公而必须牺牲程序公正的作法,即首先考虑当事人的胜诉权再考虑其诉权,实际上是无端地剥夺了当事人的诉权。有了这种认识,再将民诉法和有关司法解释结合起来看,立法机关、司法机关对符合民事起诉条件的交通事故赔偿案,工伤事故赔偿案,医疗事故赔偿案,并没有明确规定为“不经过有关部门处理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不难理解,法律的本意并不是要求人民法院为求得客观公正的审理结果而限制当事人行使诉权。

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公安机关的处理调解程序作为民事诉讼的前置程序确实有非常积极的意义。一是因为交通事故责任认定技术性较强,非常需要专业机构(交警部门)通过现场勘验,依《道路交通管理条例》、《道路交通事故处理办法》的规定作出责任认定,人民法院不具有这种能力;二是交通事故发生后,经交警部门勘验后事故现场需要及时清障,损害现场不可能保存到诉讼阶段,交警部门的勘验笔录、影视资料实际上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诉讼的保全证据;三是通过交警部门及时调解,大部分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都可以结案,这样能更及时地保护受害人的利益,同时也减少了大量诉讼给法院带来的压力。但交警部门对交通事故赔偿案件处理调解终归没有强制执行力,当事人完全可能不履行,当交通事故赔偿案件诉讼到法院后,法院对交警部门出据的事故责任认定书、调解书、调解终结书、伤残评定书等均仅作证据使用。但该证据并不具有当然的法律效力,如果人民法院审查后认为公安机关所作的责任认定、伤残评定等确属不妥,则不予采信。不采信前提是“确属不妥”,以采信为原则,不采信为例外。可见,人民法院对公安交警部门的处理意见的重视和依赖程度是较高的。

当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未经交警部门处理,诉至人民法院时,人民法院的确处于左右为难的境地,不受理违反民诉法规定,受理后可能出现事实不清,责任不明而难以下判的被动局面。笔者认为,应该具体案件具体分析,审判实践中应该注意把握以下几方面:

1准确定案由。未经交警部门处理的交通事故损害赔偿与经交警部门处理过的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的区别,笔者认为在案由上应该反映出来,对后者,以交通事故财产(人身)损害赔偿为案由是没有疑问的,但对前者,是否还以此案由呢,仍有探讨的必要。案由应该真实、详尽地反映当事人的争议性质,对未经交警部门处理的赔偿案件以交通事故损害赔偿作案由虽然较详尽地反映当事人之间的争议性质,但笔者认为,该案由并不妥,应以财产(人身)损害赔偿作案由。理由:1是否系交通事故尚不明确,《道路交通事故处理办法》第2条定义,交通事故是指车辆驾驶人员、行人、乘车人以及其他在道路上进行与交通有关活动的人员,因违反《条例》和其他道路交通管理法规、规章的行为(违章行为),过失造成人身伤亡或者财产损失的事故。也就是说,是否系交通事故尚需要分析判断,对一些当事人认为是交通事故的,公安交警部门也可能不认为是交通事故,如在机关大院、学校、工厂内发生的事故,当事人无违章行为等。2交通事故只能由公安交警部门认定,包括人民法院在内的其他部门、个人无权认定。《道路交通事故处理办法》规定,县以上地方各级公安机关是同级人民政府处理本行政区域内交通事故的主管机关(第4条)。公安机关处理交通事故的职责是处理交通事故现场,认定交通事故责任、处罚交通事故责任者、对损害赔偿进行调解(第5条)。公安机关对发生在道路上的车辆引起的安全事故,首要的任务就是确认是否是交通事故。3以交通事故损害赔偿作案由,让人感觉《关于处理道路交通事故案件有关问题的通知》规定的“当事人因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问题提起民事诉讼时、除诉状外,还应当提交公安机关制作的调解书、调解终结书或者该事故不属于任何一方当事违章行为的结论”无用,规定了与没有规定无区别,反正人民法院均以交通事故损害赔偿立案受理。

2严格贯彻审判方式改革的精神,只对当事人存在的争议进行审理。即不对全案事实进行审理,没有争议的事实人民法院不再审查,直接确认。任何一件损害赔偿案件,均有损害行为的发生、发展、结束、损害行为造成的损害后果等诸方面,有些事实当事人并无争议,对无争议的事实直接确认不仅提高审判效率,同时也体现了对当事人意思自治的尊重。如本案中,甲、乙两单位对损害事实(追尾事件造成车辆损坏)均无争议,对责任归属(由乙单位负全责)也达成一致,对赔偿范围(只限于奥迪车的修理费)同样进行了约定,这些如果当事人不再有异议,人民法院则应直接予以确认。

3正确分配当事人的举证责任。对事实没有争议的案件在审判实践中毕竟较少,当存在事实争议的时候,或当事人一方对已达成的协议翻悔不履行时,举证责任的分配直接关系到双方当事人利益,举证责任分配是否合理,直接影响到判决是否公正。人民法院审理此类准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笔者在此用准交通事故这个概念仅是为与经过交警部门处理的交通事故区别),应严格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经济审判方式改革问题的若干规定》,对举证责任进行合理的分配。对此类案件如何分配举证责任并不容易,笔者肤浅地认为,对未经交警部门处理的准交通事故赔偿案件,损害事实、损害行为与损害事实的因果关系、行为的违法性原则上由受害人举证(按民法通则第123条之规定,高度危险作业适用无过错责任原则,不以行为人过错与否作为侵权构成要件),这在事故已时过境迁的情况下,没有交警部门的调查处理,受害人举证责任较大,受害人的败诉风险是相当大的,但这也是其不向交警部门报案请求处理相对应的后果。如果事故后双方当事人已经达成协议,后因某一方不履行协议而诉讼至法院的,应当由违反协议一方当事人承担变更协议或不履行协议的举证责任,举证不能时,直接判令当事人按协议履行义务。

4正确适用法律。未经交警部门处理的损害赔偿案件不以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论,因此,不适用《道路交通事故处理办法》这个专门解决交通事故赔偿案的规定是不难理解的,应当适用民法通则的有关规定处理。民法通则与《办法》所确定的归责原则、赔偿范围是有区别的,这些都直接关系到当事人的切身利益。

公共交通管理条例范文第3篇

关键词:单轨交通;PC轨道梁;架设安装工艺;监理管理及控制

中图分类号:U213.2 文献标识码:A

一、 PC轨道梁架设与安装前监理管理及控制要点

重庆市地形复杂、地势高低起伏,架设条件非常困难,需采用架桥机、大吨位汽车吊、龙门吊、汽车吊配合人工移梁等不同方式架设,通过不同的架设方式和精确的线性调整保证列车运行舒适度。同时,PC轨道梁初安装后各项指标的控制情况对后续线形调整结果是否达标起着至关重要的作用。因此,监理在施工过程中应重点管理及控制架设安装及线性调整等工作。

安装PC轨道梁前监理应督促架梁单位检查墩台位置、标高及相邻构筑物的限界是否符合设计要求;保证墩台光洁平整,支座锚箱内清洁无积水。同时,应重点检查墩台盖梁基座板表面是否标示出PC轨道梁安装的中心十字线以及中心十字线的延长线,该中心十字线及延长线是控制线路中心及线间距基准线。

二、 PC轨道梁架设安装监理管理及控制重点

日本从20世纪50年代到现在一共修了6条跨座式单轨交通线路, PC轨道梁的吊装方法相对简单,基本上用汽车吊安装即可。重庆市地形复杂、地势高低起伏,架设条件非常困难,其中架桥机架设方式成了重点。其主要借鉴现有的铁路铺轨架梁的思想,架桥机逐跨逐墩向前架梁,运梁车从后方基地沿PC轨道梁方向向前方运梁。

(一) 架桥机架设的监理控制重点

轨行式架桥机为单臂式架桥机,由转向架驮运沿着轨道梁走行,到达架梁位置时,1号柱下液压支腿支撑在待架梁侧墩台梁上,机臂前伸使0号柱到达前方墩台并支撑,架桥机即处于待架梁状态。

架桥机架完一跨梁后,沿架好的轨道梁向前走到下一跨并支撑好自身,运梁车前来与架桥机对位,将待架梁片从运梁车拖到架桥机体内,由架桥机自身的机构拖拉架设到位,此时,运梁车返回基地再次运梁。如此循环往复,直至全线梁片架完。

架桥机架设过程中监理应重点控制捆梁、吊梁及落梁等工序。捆梁用的千斤绳是否有部分钢丝被轧断,局部破损或变形等现象,如果发现千斤绳有扭结、变形、断丝和锈蚀等异常现象时,应及时更换或报废。捆梁位置和方式不符合要求,起吊时使梁体受损或产生裂痕;卷扬机受力不正常,部分卷扬机超载。吊梁及落梁应采用与梁型配套的专用吊具,保持左右两侧卷扬机升降速度一致,受力正常。

(二)运梁车的监理控制重点

运梁车的行走机构与架桥机的转向架一样,转向架上部加装一承载梁,驱动系统采用闭式液压传动系统,无级变速,运梁车在重载时速度在0-2km/h之间可调,空车回程最高速度可达7.5km/h。运梁车一次运送一片梁,有16个承载轮胎,能将荷载均匀分布在已架好的梁上。所有16个轮胎均为主动轮,保证了充足的爬坡及制动力。同时,为了调整运梁车运梁时的整车重心,减少对轨道梁及支座产生的扭矩,运梁车还设有上下及横向调节装置。

运梁车从基地装梁运至待架位置后,运梁车运梁至架桥机尾部,与架桥机连挂,轨道梁由职称小车沿运梁车和架桥机上的走行轨道通过拖拉机构拖拉到架桥机上,悬挂在机臂上的1号吊梁小车吊起轨道梁的前端沿机臂前行,此时,待架轨道梁由1号吊梁小车河后支承小车共同支承。后支承小车到达架桥机前部后,2号吊梁小车吊起轨道梁后部,2号吊梁小车吊梁同步走行至前方落梁就位。

三、 PC轨道梁线形调整监理施工工艺的控制

线形调整就是对已架设完成的PC轨道梁轨面高程、轨面横坡、梁缝、错台、线间距、指形板及线路中心等各项指标尺寸进行调整。PC轨道梁的线形调整分为三个阶段。第一次调整为线形初调,是在架梁过程中进行,其目的是保证架运设备的安全顺利通过;第二次线形调整是在架梁完成后进行,要严格按照“跨座式PC轨道梁质量检验评定标准”执行,其目的是保证运营的安全性和乘客乘坐的舒适性;第三次线形精调,是在车辆试运营六个月后进行调整,根据运营车辆舒适性及线路检测情况进行微调,调整完成后对楔形块进行焊接。

监理应严格按照“跨座式PC轨道梁质量检验评定标准”执行并控制好各项指标的检测工作,确保运营的安全性和乘客乘坐的舒适性。

(一) PC轨道梁的第一次线形初调

梁片的初调利用架桥机及汽车吊来实现,梁片第一次落到基座板上后,测定梁片的安装数据,既指形板间错台、梁端伸缩缝、抗剪榫处间隙、垂直度。根据测定出的数据,分析需增减调整垫片情况。然后吊起梁片,首先进行横纵向移动,再根据分析情况,增减调整垫片。梁片再次落到基座板上,再次测定安装数据。直至确定安装数据满足架运设备通过要求,即可紧固螺栓,安装指形板,安装楔形块。

(二) PC轨道梁的第二次线形初调

第二次线形调整是整个线性调整过程中极为重点的环节,第二次线性调整得好坏,将直接影响着轻轨车辆的运营安全和乘客乘坐车辆的安全性和舒适性。因此,监理也要重中之重的严格控制第二次线形调整。

第二次线形调整一般按照区间进行,必须要等到梁片架设到一定数量或者架设完一个区间后进行,并且严格要求从一端向另一端整体性的调整,要使线路整体达到圆顺平滑,安装牢固,消除局部错台。

1、 调整前的测量

线形调整工班测量出已调的梁片与待调梁片之间的高程差、梁缝、错台及线间距,测量轨面横坡,根据测定出的这些数值,确定出线形调整的具体施工步骤和每一榀PC轨道梁的调整顺序和调整尺寸,一定要做到调整前心中有数,有的放矢。

2、 调整前的准备工作

(1)首先用套筒扳手将PC轨道梁顶面和两侧面的指形板拆除,再将抗剪榫四周的锲紧块震松取出。拧松锚固螺栓,直至千斤顶可顶升25mm时停止(不要将锚固螺栓拧掉),以防止在顶升移动梁片时指形板碰撞梁片,擦伤梁体。

(2)将抗剪榫上安放垫块,再将千斤顶放在垫块上,并确定千斤顶安放垂直于垫块及平稳。

(3)利用手动泵打起千斤顶,千斤顶的顶升高度不得大于20mm,顶升到可以增减调整垫片的高度即可。

3、调整PC轨道梁各项指标参数

(1)轨面高程、梁片顶面错台和横坡的调整

轨面高程的调整是根据设计的轨面高程、横坡以及调整前的测量值,确定活动板(调整垫片)数量的增减及规格的变化来实现,在抗剪榫上安放专门制作的顶梁方墩(高为200mm),再将千斤顶置于钢方墩,顶升千斤顶。每次顶升,均以梁片刚刚离开凸轮板,能取出或增加调整片为宜。调整片的规格选用0.5、1、1.5、2mm和5mm级别的厚度。顶升梁片前,注意锚固螺栓不要送得太多,并严格要求必须采用一端顶升一端固定,以刚刚能顶升梁片为宜,防止出现梁片挺斜现象。

(2)梁缝的调整

梁缝的调整是根据调梁片两支座中心距、梁长和两盖梁上的抗剪榫中心距和已调梁片的位置确定梁缝值。将千斤顶放置在锲紧块上方(梁体一端顶升一端固定),并顶起千斤顶使千斤顶稳定为止。利用手动泵顶升千斤顶,致使梁片纵向移动。千斤顶的顶升距离最大不得超过25mm,每次顶升可使梁片移动1~5mm,若一次移动不到位,可反复顶升移动,直至达到要求(30mm±10mm)。梁片的纵向调整,只能在梁片的固定端操作。

(3)错台、垂直度及线间距调整

错台和垂直度两者之间是相互联系、相互制约的,在调整前一定要综合考虑两者之间的关系。错台和垂直度的调整值需根据已调整好梁片端的端头尺寸和待调梁片端的端头尺寸以及调整前的实测错台值通过左右侧增减调整片和横向移动来实现的。调整错台和垂直度时顶升千斤顶,使千斤顶推动锲紧块从而使梁片产生纵向或横向移动。线间距的调整值根据提供的墩台上左线与右线中心的实测距离和设计值确定左右两线的线间距。调整时在已调整梁端以已调梁为基准调整,在另一端则以基座板上的十字刻线(顺桥方向刻线)为基准调整。在调整错台和垂直度的同时,要兼顾线间距满足规范要求(3.7m)。

4、 调整PC轨道梁各项指标数据复测

数据测量是贯穿整个线形调整过程中的,边调整边测量,直至每一项都满足规范要求。对于不满足要求的,则要反复进行调整。

(1)测量轨面高程、梁片顶面错台和垂直度。

轨面高程和轨面横坡采取水准仪测量,顶面指形板高度差采用尺规测量。轨面横坡也可采取线锤测量,在梁片两端距端面425mm位置放置线锤,在线锤标识相距1000mm的两个点,同时用钢板尺测量线锤上的标识点与梁体侧面之间的距离,距离差值没有达到设计要求时,增减活动板(调整片)来调整PC轨道梁的垂直度,在有横向超高时,测量距离要考虑横向超高的值。

(2)测量梁缝。利用钢板尺在调整梁缝时随时进行测量,调整到位后拆除千斤顶和活动端的木楔。

(3)测量横向错台及线间距。在调整过程中随时对线间距及错台进行测量,直至达到规定的调整值时停止顶升,取掉千斤顶(线间距测量采用钢卷尺,错台的测量采用尺规)。

5、 PC轨道梁落梁紧固

PC轨道梁是通过锚固螺栓来固定在墩台盖梁上的,对锚固螺栓的方向和预紧力要求一定要高。为保证锚固螺栓的方向准确,特根据螺栓方头尺寸制作了卡具,在紧固螺母时用卡具卡住螺栓方头,并保证方向与线路垂直成90°直角,其保证方向偏差控制在±2mm以内。螺母的紧固要全部用力矩扳手,保证每个螺母的预紧力矩为800~820N·m。

6、 调整PC轨道梁各项指标数据终测

根据以上步骤完成PC轨道梁各项指标的调整后,因重新对锚固好的梁片进行高程、错台、梁缝、垂直度的测量,以确定其是否已达到精度要求。监理对调整好的梁片进行调整结果的确认,并填写线调检查表。

(三) PC轨道梁第三次线形精调

第三次线形精调是在试运营六个月后进行的,主要是通过试运营一段时间后,对其线路线形情况进行一次全面的检查测量并记录数据,然后对于满足规范要求的梁片,要检查梁片指形板螺栓、锚固螺栓及楔形块有无松动,若松动则按照要求紧固就位。对于不满足规范要求的路段梁片,则按照第二次线形调整的方法和步骤,重新进行调整,达到规范要求后再对楔形块进行焊接。

楔形块的焊接是使楔形块与抗剪榫、楔形块与楔形块之间焊接在一起,防止运营车辆在行驶过程中造成楔形块的松动脱落。

焊接采用手工电弧焊接,共有4个方向,每个方向两道焊缝,焊缝高度要求为6mm。焊接完成后要求清理焊渣,并检查焊缝质量,防止漏焊、气孔、裂纹等缺陷。

四、 结束语

跨座式PC轨道梁架设安装与线形调整技术已经成功应用到重庆市轨道交通系统建设中。随着城市轨道交通建设在不断扩大,跨座式单轨交通系统在国内外的推广与应用,PC轨道梁架设安装与线形调整技术将是国内外研究的课题之一,同时也是监理人员在施工监理中的管理和控制重点。在此总结出针对跨座式PC轨道梁架设安装与线形调整技术在施工监理中的管理及控制要点及重点,供监理人员学习和参考。

参考文献:

[1]赛铁兵.跨座式单轨交通系统PC轨道梁线形调整施工技术[J].铁路标准设计,2007(1):40-42.

[2]苏明辉.重庆跨座式单轨PC轨道梁架设方案研究及应用[J].城市轨道交通研究,2005,8(4):50~52.

[3]桑勇,范正述.跨座式单轨交通系统PC轨道梁架设与安装技术[J].山西建筑,2010,36(9):297-298.

[4]苏明辉.重庆轻轨较新线PC轨道梁架设技术[J].铁道建筑技术,2005:50-52.

[5]李青.重庆市轻轨较新线一期工程PC轨道梁架设的关键技术[J].筑路机械与施工机械化,2006(01):39-42,45.

公共交通管理条例范文第4篇

1.政府对于城市客运交通管理的支持度不高

限制城市客运交通发展的一个重要原因是政府对其支持的缺乏。城市客运交通的发展需要一个良好的环境,而良好的环境需要政府制定一个适合城市发展的管理条例,而我国的政府部门的城市交通管理条例不够完善,不足以保证客运交通这个公共服务的正常运行。在我国,私家车的使用率的大幅度增加,使得我国的能源需求量增加,促使其价格的迅速增长,对环境的污染力度也增加了,也导致了城市的拥堵现象越来越严重。这些问题需要政府的政策扶持,需要其对城市客运交通进行宏观管理,形成一套完善的城市客运交通的经济管理政策,才可以促进城市客运交通事业的发展。

2.城市客运行业分散管理

城市客运行业包括了城市轨道交通、公共汽车、出租车等交通方式,它们的管理主题分散在各个部门,没有统一的管理机构和交通规划,因此,它们有各自的运营方式、不同的管理模式、不同的建设管理政策。这些交通方式的分散管理,没有得到统一的管理,使的公共服务事业的脱轨,各种方式之间没有得到合理有效的衔接和配合,造成城市客运交通的建设、管理、运营上的各项混乱以及造成了资源的浪费等问题,阻碍了我国的城市客运交通的发展。

3.存在衔接不畅的交通规划

由于我国的城市化发展不是一下子就完成的,城市的规划是一步一步来完成的,所以,存在城市的总体布局和我国的城市客运交通的布局不协调,缺乏衔接性。我国的城市客运交通与包括铁路、公路、民航等的大交通规划缺乏衔接性。这是由于我国的体制分割,各项交通的规划都是独立进行的,包括城市客运交通,这样,这些交通之间就没有统筹性,缺乏应有的交流和联系,使得它们之间衔接不畅。而城市内部也存在不够衔接的现象。这是因为我国的城市交通管理模式的历史因素造成的,我们都知道,当一些意识形成了一定时间,要消除,就会产生一定的惯性,城市交通模式也一样。我国以前的交通管理模式是由城建、交通、公安和市政等交叉管理的,由于惯性,即使现在一城一交取代了原来的模式,也还保留着各自为政,对交通的分割管理,使交通之间的衔接无法进行。

4.信息资源共享水平过低

随着信息技术的不断发展,我国的各项公共事业都实行了信息化。我们的城市客运交通也不能落后,也要进行信息化,但是,我国的城市客运交通的信息资源共享水平却不高。我国还没有建立统一的运输经营体制,没有形成各个交通运输方式之间的衔接,信息管理者在缺乏信息资源的共享条件下,没有得到统一的信息资源,无法使整个城市客运交通的运行统一起来,阻碍了城市交通的发展。

二、对我国的城市客运交通管理经济政策的建议

1.加强政府对城市交通的经济管理的经济政治支持

要使我国的城市客运交通的有效发展,需要加强政府对其的经济政治支持,不管是财政支持,还是政策支持,都是很哟必要的。政府应该制定相关的规则和管理条例,针对相关的城市交通问题,颁布合适的政策对其进行管理,尤其是在控制私家车的出行方面,以及群众对于出行方式的选择的问题上进行处理,鼓励大家减少私家车的出行,增加公交车的乘坐,不仅对能源的消耗,环境的保护,还是城市拥堵都有一定的缓解作用。制定相关管理条例对出行安全的管理,对醉驾的人员进行惩罚,加大安全出行的宣传工作,令大家了解安全规则,减少安全隐患。

2.加强对多种交通方式的集中统一管理

统一的管理城市客运交通是很有必要的。只有有效的统一管理,才会让我们的城市客运交通得到发展。城市客运交通需要在逻辑上实现统一,注重多种方式的统一和集中管理,增加各种方式之间的沟通和协调,衔接,使得人们的出行在几个方式之间转换,变得更加的方便。我国应该对城市客运交通运输行业的主管地位和只能进行确定,要严格管理区域,确定各自的管理区域,构建城市客运管理部门,实现统一集中管理。

3.增加公众对城市客运交通的经济管理

城市客运交通是一个公共服务事业,关乎每一个在这个城市奔走的大众的权益,所以做好城市客运交通经济管理,就要增加公众对其的管理。增加公众对城市客运交通的管理对城市交通的发展具有重要作用。我国公众对城市交通的公共决策随着我国的市场经济发展而不断增强。公众是城市客运交通的主要使用者,他们的建议对于完善我们的城市客运交通有很大的帮助。所以,我们在各地区进行设点收集大家对城市客运交通的意见和建议,增加公众使用公共决策权力和义务的渠道,也增加了一个我们完善自己不足的一个渠道。城市客运交通的经济管理体系要面向大众,接受大众的批评和监督,以便更好地完善自身的发展。对于群众的建议和意见,要认真对待,有用的建议要接纳以及整改。

三、结束语

公共交通管理条例范文第5篇

为贯彻《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和《失业保险条例》,落实扩大社会保险覆盖范围加强基金征缴工作电视电话会议提出的任务,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全面落实扩大社会保险覆盖范围和加强基金征缴工作的目标任务

当前贯彻两个条例,扩大社会保险覆盖范围,加强基金征缴工作的目标任务是:4月份基本完成对新参保单位的社会保险登记工作,5月份全面实行缴费申报制度并实现各项社会保险费统一合并征收,6月份基本实现社会保险全覆盖,全年基金收缴率保持在90%以上。到6月底,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职工人数达到1.1亿人,净增2613万人,基金收入比去年同期增加100亿元,全年增收260亿元;参加失业保险的职工人数达到1.37亿人,净增5739万人,基金收入上半年达到80亿元,全年达到200亿元。医疗保险从各地医改方案实施开始,就要覆盖所有机关和企事业单位,基金征缴工作同步到位。现将有关指标下达各地(见附表),各地都要建立目标责任制,将指标层层分解,并采取有效措施,加强督促检查,确保各项指标的按期完成。劳动保障部将通过月报制度等措施,对各地的进展情况进行统计、通报、检查和督促。

二、明确扩大社会保险覆盖范围的工作重点和有关政策

城镇各类用人单位及其职工,都要依法参加社会保险,履行缴纳社会保险费的义务,享受相应的社会保险待遇。要把外商投资企业、港澳台投资企业和私营企业作为当前扩大社会保险覆盖范围的重点,同时做好国有企业、集体企业和事业单位参加社会保险的工作。

城镇异地就业的职工和农民合同制职工参加单位所在地的社会保险,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为职工建立基本养老保险个人帐户和基本医疗保险个人帐户。城镇异地就业的职工在缴费单位所在地按规定享受社会保险待遇。农民合同制职工在终止或解除劳动合同后,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可以将基本养老保险和基本医疗保险个人帐户储存额及失业保险生活补助一次性发给本人。

城镇个体工商户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缴费基数可在当地上年度职工平均工资60%?300%的范围内确定,缴费比例一般为18%。业主全部由本人缴纳,从业人员本人缴纳8%,其余由业主缴纳。个体工商户符合规定的条件时,可以按月领取基础养老金和个人帐户养老金。城镇个体工商户参加基本医疗保险,缴费基数可按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平均工资确定。业主及其从业人员的缴费比例和享受的基本医疗保险待遇,执行统筹地区的规定。

国有企业下岗职工进入再就业服务中心期间,由再就业服务中心按规定负责缴纳原来应由企业和个人负担的社会保险费,所需费用从下岗职工基本生活保障资金中列支,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单独记帐。下岗职工不论以何种形式实现再就业,都要按规定继续参加社会保险,原来的缴费年限和视同缴费年限连续计算。任何单位都不能以“买断工龄”等形式终止职工的社会保险关系。

所有事业单位及其职工都要从1999年1月起参加失业保险。事业单位要将单位应缴纳的失业保险费列入本单位支出预算,按财政部门规定的资金渠道及时足额缴纳。职工失业后,按规定享受失业保险待遇。

三、抓紧建立和实施社会保险登记制度

按照《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和《社会保险登记管理暂行办法》,抓紧建立和实施社会保险登记制度,在规定的期限内完成新参保单位的登记和对原参保单位补办登记的工作。缴费单位只在一个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办理社会保险登记,几项社会保险只进行一次登记。社会保险登记证的样式和印制标准由劳动保障部统一规定,省、自治区、直辖市劳动保障行政部门统一印制。

原实行基本养老保险行业统筹企业的社会保险登记采取正、副本办法。由企业到省、自治区、直辖市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办理登记手续,领取社会保险登记证,并持登记证到企业所在地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领取登记证副本,基本养老保险费向省、自治区、直辖市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申报缴纳,失业保险和基本医疗保险费向发给登记证副本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申报缴纳。

四、严格执行社会保险费申报、缴纳制度

按照《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和《社会保险费申报缴纳管理暂行办法》的规定,严格执行社会保险费的申报和缴纳制度。新参加社会保险的单位一律实行全额申报、全额缴费,过去实行差额缴费的单位要在1999年5月底之前改为全额缴费。一律不得实行“协议缴费”以及企业自提社会保险费、自支社会保险金的“封闭运行”方式,原来实行的要立即改正。

《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前成立的单位,今年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和失业保险费的时间从1999年1月开始。条例后成立的单位,缴费时间从成立当月开始。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的时间,从当地医改方案实施当月开始。

建立科学规范的社会保险审查、稽核制度,加强对缴费申报的审查与缴费情况的稽核。每年重点稽核的单位应不少于本地区参保单位总数的10%。对企业过去欠缴的社会保险费,要进行一次全面清理,今年力争收回欠费总额的50%以上。

五、实现各项社会保险费统一合并征收

在省、自治区、直辖市范围内只能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中的一个机构或由税务机关统一合并征收养老、失业、医疗三项社会保险费,已经开展工伤、生育保险的地区,工伤和生育保险费也要与养老、失业、医疗保险费统一合并征收。原来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和税务机关分别征收的地区,应报请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确定由其中一个机构统一合并征收;原来由几个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分别征收的,可确定由负责养老保险业务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统一合并征收,其他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的征收职能移交给统一征收的机构,从事各项社会保险费征收工作的人员统一组织调度。社会保险费统一征收工作要在今年5月底之前完成。要进一步完善征缴工作责任制,将征缴情况与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工作人员的考评、任用、奖励等紧密结合起来。

六、管好用好社会保险基金

社会保险基金专款专用,纳入财政专户,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挤占挪用。对1998年基金清查中查出的挤占挪用、违规违纪动用的社会保险基金,尚未收回和纠正的,要在1999年底之前全部回收、纠正。失业保险基金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的工作,应在1999年6月底前完成,纳入财政专户前,要对失业保险基金进行一次认真清理。

在保证失业人员所需费用的同时,要加大失业保险基金调剂用于保障国有企业下岗职工基本生活的力度。根据“三三制”的筹资原则,今年失业保险基金支持再就业服务中心资金的数量,要比1998年有较大幅度增加,有条件的地区社会筹集部分要达到再就业服务中心所需资金总量的三分之一。

七、认真开展社会保险监督检查工作

按照《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和《社会保险费征缴监督检查办法》的规定,认真开展监督检查工作,保证扩大社会保险覆盖范围和提高基金收缴率目标的如期实现。各级劳动保障部门要在今年第二季度组织开展一次社会保险费征缴执法检查,对各类缴费单位办理社会保险登记、申报和按时足额缴费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对外商投资企业、港澳台投资企业和私营企业进行全面检查,对仍未参保的国有企业和集体企业进行重点检查,对社会和群众举报的案件进行专案检查。要严格执法,对不进行社会保险登记、申报和缴费的单位,依法给予严肃处理,典型案例进行新闻曝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