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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学校安全工作是全社会安全工作的一个十分重要的组成部分。它直接关系到青少年学生能否安全、健康地成长,关系到千千万万个家庭的幸福安宁和社会稳定。高等教育大众化,给教育工作者提出了许多新的课题,其中高校安全管理越来越引起各级领导的重视。针对高等职业院校安全管理的特点,要建章立制,规范管理;配备机构,落实责任;宣传教育,增强意识;检查考核,务求实效。
【关键词】校园;安全;管理
校园安全管理包括环境安全管理、设施安全管理、卫生安全管理、消防安全管理、治安安全管理、活动安全管理等内容。在安全管理方面,高等职业院校不同于普通本科院校的特点主要体现在3个方面:第一,生源层次的多样性。目前,我国高等职业院校招收的学生大多年龄较小,文化素质偏低,安全知识匮乏,安全意识较差。第二,与本科院校不同,高等职业院校校内实习、实训教学比例较大,校外实习、实训时间较长。由于操作过程中的健康安全隐患较多,使实践教学组织过程中事故出现的机率增大。第三,高等职业院校中多数学校是近年来新举办或经中专升格组建,学校内部管理还处于不断探索和完善过程中,管理者安全管理意识较差。
1 建章立制,规范管理
校园安全管理是一项长期、复杂、艰巨的工作,要想建立起安全管理的长效机制,首先必须在提高对校园安全管理工作认识的基础上,制定好校园安全管理制度体系。
校园一般性安全管理制度的内容应包括:安全管理的目的、范围、管理内容、检查制度、评价标准、责任追究等。对于突发性事件应急预案内容应包括:对突发性事件后果的预测、辩识、评价;应急各方的职责分配;应急处置行动的指挥与协调;应急处置中可用的人员、设备、设施、物资、经费保障和其他资源,包括社会和外部援助资源等;在发生突发性事件时保护生命、财产和环境安全的措施;现场恢复;应急培训和演习规定、法律法规要求、预案的管理等。
在编制应急预案时应进行合理的策划,做到重点突出,反映出本学校的主要重大事故风险,并合理地组织各类预案,避免预案之间相互孤立、交叉和矛盾。预案的分类有多种方法,最适合高等职业院校组织预案文件体系的分类方法是按预案的适用对象范围划分为综合预案、专项预案和现场预案3个层次,以保证预案文件体系的层次清晰和开放性。
综合预案是学校的整体预案,从总体上阐述学校的应急方针、政策,应急组织结构及相应的职责,应急行动的总体思路等。通过综合预案可以清晰地了解学校的应急体系及预案的文件体系,更重要的是可以作为学校应急处置工作的基础和“底线”,即对那些没有预料的紧急情况也能起到一般的应急指导作用。
专项预案是针对某种具体的、特定类型的紧急情况,如火灾、群体性不明原因疾病、重大食物中毒等的应急而制定的。专项预案是在综合预案的基础上充分考虑某特定危险的特点,对应急的形式、组织机构、应急活动等进行更具体的阐述,具有较强的针对性。
现场预案是在专项预案的基础上,根据具体情况需要而编制的。它是针对特定的具体场所(即以现场为目标) ,通常是对该类型事故风险较大的场所或重要防护区域所制定的预案。现场应急预案的特点是针对某一具体现场的特殊危险及其周边环境情况,在详细分析的基础上,对应急处置中的各个方面做出具体、周密、细致的安排,因而现场预案具有更强的针对性和对现场具体处置活动的指导性。
2 配备机构,落实责任
针对校园安全管理工作的长期性特点,学校在配备组织机构过程中,应将各部门的职责中加入安全管理责任内容,以使安全管理工作时时有人管、处处有人抓。为使学校安全管理工作能够统一协调进行,学校要成立校园安全管理工作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领导小组的组成应包括学校领导班子成员、保卫部门、卫生部门、学生管理部门、教学管理部门等。环境、卫生安全管理办公室设在卫生所,治安、消防安全管理办公室设在保卫处,设施安全管理办公室设在后勤处,活动安全管理办公室设在学生处。学校安全领导小组要定期、不定期对校园安全情况进行检查,定期召开联席会议,及时发现问题,及时解决问题。
在落实责任过程中,要明确安全管理的主要责任部门和责任人,同时还要明确协管部门与协管责任人,使管理组织与责任体系构成网络,不留死角。
3 宣传教育,增强意识
一是组织新生进行安全常识和安全法规制度学习。新生入学第一周,学校要请消防部门、卫生防疫部门、学校安全管理部门进行相应的安全常识学习,系统教会学生防范常识、常用设施设备使用方法和自救常识等知识;组织学生观看有关事故案例教育影片,提高他们的安全意识;组织学生学习国家的有关法规和校内规章制度。
二是在课堂上时刻提醒学生提高相关的安全意识、遵守安全制度的教育,使安全管理贯穿教学过程的始终。如在进行实验、实习、实训、体育和课外活动前,指导教师必须讲解安全注意事项。同时,课外学生辅导员必须时刻提高对安全教育重要性的认识,把安全教育长挂嘴边,经常深入学生公寓检查安全情况,讲解安全的重要性,在节假日和寒暑假前要进行安全教育。
三是坚持每年度开展重大事故应急演练活动。重大事故应急管理需要进行经常性的演练,以检验学校应急预案实施的有效性,提高学生在重大事故发生时的应急处理能力,提高学生职业安全素质。
四是经常利用宣传板、校园网、校报等校内媒体宣传安全管理的重要性,在对校内外环境进行经常性监测的基础上,适时有关预警信息,做到有备无患。
4 检查考核,务求实效
一、检查内容
1、消防安全组织机构和管理制度是否健全,责任是否落实。
2、灭火器是否按照规定配置,产品是否合格,分布是否合理。
3、室内外消防通道是否畅通,疏散通道、安全出口指示标志位置是否准确并能够正常使用。
4、用电行为是否规范,用电线路是否整齐规范,有无私搭乱接及超负荷用电情况,有无使用违章电器行为。
5、实验室危险品管理是否落实工作责任,责任到人。是否建立危险品管理应急预案。
6、是否开展重大危险源安全专项整治活动。危险品和易燃易爆物品是否登记造册,存储数量、存储地点是否科学合理。
7、实验室内供水管线、采暖设施是否存在安全隐患,周边煤气、天然气管线是否存在泄漏等安全隐患。
8、其他未提及方面请参照《东北电力大学实验室安全管理规定》。
二、检查时间及总结报告
精细科学设计 有序有效实施
北京教育学院教授 李雯
应急疏散演练是中小学幼儿园安全教育的重要组成部分,也是提升学生安全教育实效的有效途径。对于如何设计和实施应急疏散演练,中小学幼儿园急需科学、明确的规范来指导实践演练活动。《中小学幼儿园应急疏散演练指南》对于应急疏散演练的各个环节、步骤提出明确的指导性意见和规范性要求,对于中小学设计和实施应急疏散演练有重要指导作用。
《指南》按照演练准备、演练实施和演练总结等三个阶段,对中小学幼儿园应急疏散演练活动的全过程进行系统、清晰的规定,既明确了精细、科学的方案设计,又突出了有序、有效的实施过程。
《指南》从制定演练方案、成立演练组织结构、演练前安全教育、演练前师生身体状况问询检查及其他准备工作等五个方面,明确了中小学幼儿园在演练准备阶段需要完成的各项任务,特别是对于制定演练方案和成立演练组织机构这两个方面的关键工作进行了细致的界定。在制定演练方案部分,明确规定了制定演练方案的依据、演练方案的各个内容要素和设计演练方案的几点具体要求;在成立演练组织机构部分,明确规定了应急疏散演练领导小组的人员构成、工作职责和领导小组下设的若干专项工作小组的具体任务。
《指南》按照中小学幼儿园演练实施的实践过程,分避险科目、疏散科目两个方面,明确了中小学幼儿园在演练实施阶段需要完成的各项任务。这些不仅明确了每个环节做什么,而且明确了在哪里、谁来做、用多长时间等,对演练活动的具体操作规范和标准进行了精准、精细的阐述。
总体来说,《指南》对于指导和改进中小学幼儿园应急演练活动有重要意义,具体体现在三个方面:一是能够提升中小学幼儿园应急疏散演练活动设计的规范性和科学性;二是能够提升中小学幼儿园应急疏散演练活动实施的有序性和有效性;三是能够最终落实中小学应急疏散演练活动的实效性,提高学生的紧急逃生和安全自护能力。
解读2
有序迅速开展应急疏散演练
吉林省教育厅学校安全处处长 卢林
学校安全是做好学校各项工作的基础、前提和保障,安全教育又是做好安全工作的基础。安全教育是一项终身受益的教育,同时又具极强的实践性。通过安全教育,培养学生安全素养,切实提高安全避险能力,则是安全教育的重要目的。做好应急疏散演练,正是提高安全避险能力的有效途径。《中小学幼儿园应急疏散演练指南》的,为学校做好应急疏散演练指明了方向。
编制依据是《指南》的法律依据;目的意义强调了应急疏散演练的灵魂是:发生紧急情况时,有序、迅速地安全疏散,确保安全。《指南》明确了适用范围,强调了“精心准备,科学组织;着眼实战,注重细节;明确目标,循序渐进;立足实际,务求实效”四项基本原则。从演练的准备阶段、实施阶段、总结阶段等全过程提出了具体、明确的要求。
《指南》就是应急疏散演练的教学大纲,中小学幼儿园进行应急疏散演练应严格遵循《指南》的各项要求。同时,要注意处理好以下关系:一是处理好有序和迅速的关系。应急疏散演练的核心是有序、迅速,目的是确保安全。有序强调约束、规律,是动态的,应急疏散决不能发生拥挤踩踏。迅速即速度快,确保疏散演练既安全有序又有效快速。二是处理好实战与目标的关系。应急疏散演练的最终时间目标一般是2分钟左右,这需要通过常态化的演练来实现。演练要立足实战,模拟地震、火灾、校车事故等,通过实战循序渐进地实现目标。三是处理好演练频次与常态的关系。《指南》要求中小学每月至少要开展一次应急疏散演练,幼儿园每季度至少要开展一次应急疏散演练。应急疏散演练从根本上讲,应常态化。通过常态化的应急演练,真正做到熟能生巧、以不变应万变。
《指南》就是安全教育实践环节的教学大纲。要使参加演练的广大师生严格按照《指南》的各项要求,结合实际,精益求精,切实收到实效。通过应急疏散演练,牢固树立安全意识,切实提高安全能力,确保广大师生的生命安全。
解读3
强化管理夯实校园安全工作
北京石油学院附属小学校长 肖 英
《中小学幼儿园应急疏散演练指南》的颁布,充分体现了党和国家对中小学生、幼儿健康成长的关注,是对安全教育防患于未然意识的强化。《指南》针对目前学校可能存在的危机进行预设,并指出避险和疏散的具体流程,具有很强的指导性和现实意义。
《指南》凸显以下几个特点:
一、实。《指南》的编写突出一个“实”字。时间就是生命,应急疏散演练重在实战,事故发生时在最短时间内能有序、迅速地安全疏散是关键。《指南》内容全面,具有很强的操作性。如第五部分演练准备,《指南》列出演练阶段应包括:制定演练方案,成立演练组织结构,演练前安全教育及其他准备工作。特别是在制定演练方案时,关于场所等的具体安排更是翔实具体,操作性非常强,包括如何保证应急疏散场所的安全性、如何维护应急疏散通道的畅通、如何科学制定应急疏散路线、如何规范应急疏散用语、如何完善应急警报信号、如何科学规定疏散时间、如何制定应急演练次数等。学校应针对这些要求,进一步完善演练方案,重视对演练效果及组织工作的评估和总结,及时整改存在的问题,务求达到实效。
二、细。《指南》的编写凸显一个“细”字。如在制定演练方案时,分别针对地震、火灾、校车事故有不同的演练要求,把演练分为避险项目和疏散项目,细化了每一个项目的要求,如《指南》要求,疏散引导组在第一时间赶到指定位置(楼梯口、转角处、楼门口等)引导疏散,指挥学生保持秩序,控制速度,逐次疏散。同时视实际情况可喊“大家注意脚下,防止滑倒;保持秩序,不要拥挤;注意保护头部,小心坠物;有人摔倒了,大家小心;不要向回跑、不要捡东西”等提示语。这些对一线教师具有很强的指导性。
我们要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原则,按照《指南》要求营造全校教职员工关心和支持学校安全工作的新局面,从增强师生安全意识、强化学校安全管理入手,夯实安全工作,切实维护学校正常的教育教学秩序。
解读4
科学规范演练为学生安全保驾护航
北京市西城区福州馆小学党委书记、校长 王玉芬
教育部印发《中小学幼儿园应急疏散演练指南》,为中小学幼儿园组织应急疏散演练工作提供了科学、规范、全面、具体的指导,为强化师生安全意识和应急避险能力,促进学生平安健康成长,提供了有力保障。
《指南》以相应的法律法规为依据,为中小学幼儿园制定应急疏散演练应急预案、组织应急疏散演习的科学性和规范性提供了保证,让我们基层学校做到了“有法可依、有章可循”。
在基本原则中,《指南》从“精心准备,科学组织;着眼实战,注重细节;明确目标,循序渐进;立足实际,务求实效”四个方面为学校组织者提出了具体而明确的要求。任何演练都要有计划、有准备,演练方案要科学合理,实际演练要保证安全,演练结束要及时总结,要循序渐进不断提高目标,这是组织好演练的基础和保障。
《指南》不仅有明确的要求,最让学校受益的还有具体的指导。如从演练准备阶段:如何制定演练方案,演练方案应包括哪些具体内容;演练组织结构应该有哪些,主要职责是什么;演练前的安全教育应讲哪些;演练前应选择怎样的疏散场所,对疏散通道、疏散路线、疏散用语、警报信号、疏散时间以及演练次数,都有明确而具体的要求和细致的指导,非常有利于学校对照指南修改和完善自己的演练方案。
特别是演练实施阶段,从避险科目、疏散科目两方面,从宣布演练开始到结束,一步一步做什么、怎样做,对师生的要求、各个组织机构的分工,甚至口令说什么、怎么说,演练过程中要提醒学生什么,都非常具体地写了出来,给基层学校提供了一个非常翔实的范本。
纵观整个《指南》,既有明确要求,又有具体做法;既有科学规范的要求,又有全面细致的指导,为中小学幼儿园更有实效地开展应急疏散演练,提高演练实效和学生自我保护能力,提供了一个实用、操作性非常强的指导性、服务性文件。
解读5
提高学校应急演练效能的“及时雨”
中国教育科学研究院副研究员 徐美贞
学生安全一直是党和政府十分重视和关注的问题。《中小学幼儿园应急疏散演练指南》的印发,对中小学幼儿园的安全工作提出了更具体化、可操作化的要求,为广大师生的安全提供了一道坚固的屏障。
《指南》是教育行政部门指导和评价学校应急疏散演练活动效果的基本准则。长期以来,由于缺乏应急疏散演练标准,各地各校的演练内容、演练水平参差不齐,质量难以保证。有些不规范的演练既浪费时间,浪费精力,还使部分师生把演练当儿戏,产生了懈怠情绪,违背了通过演练提高师生防范能力的初衷。有了应急疏散演练指南,教育行政部门不仅可以以此来指导和规范学校的安全演练内容,同时,可以把《指南》落实情况作为安全工作目标考核、责任追究和实施奖惩的重要依据,切实提高学校安全管理工作水平。
《指南》是中小学幼儿园提高应急疏散演练活动质量的重要指导。近年来,学校安全工作虽然日渐受到重视,但是许多学校的安全工作还停留在经验类模式上。无论是学校管理人员的安全管理,还是一线教师的安全实践,都缺乏成熟的标准和指南进行参照,大家往往都是根据以往的工作经验开展学校安全工作。这样的工作方式,往往缺乏科学性和实效性。《指南》对应急疏散演练的准备阶段、实施阶段、总结阶段全过程提出了明确要求,学校按照这些要求,不仅能保证应急疏散演练活动的科学性,也能保证演练活动的有效性。学校安全管理工作实现了从经验式管理向专业化管理的转变,提高了学校安全工作的规范性。
总之,《指南》是中小学幼儿园安全工作专业化的重要保障,在提高学校安全工作水平中具有基础性、先导性和全局性的作用。它的制定与颁布是一项意义重大、影响深远的工作,是提高当前学校安全工作效能的“及时雨”。我们期盼着《指南》为师生的生命安全保驾护航。
解读6
多方面具体规划布置应急演练
北京市西城区教委保卫保密科科长 杨兴瑞
《中小学幼儿园应急疏散演练指南》以国家出台的几项重要的安全事故条例、安全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为蓝本,将法规中的条文具体化为富有指导意义的操作指南,从几个方面对疏散演练的步骤进行规划布置,把这项工作的操作过程落到实处,从而成为一本实用性强的疏散演练工作手册。
《指南》对演练实操的准备阶段和实施阶段做出了具体指导,对演练准备阶段的指导工作非常细致周全,对保证演练顺利开展的各种客观因素做出周密部署。首先,对演练场所的安全要求。演练场所要通风开阔,没有安全隐患,疏散通道禁止不畅,教室与实验室、宿舍等逃生出口要禁止堵塞。其次,落实组织人员职责,提高对演练安全的保障。《指南》要求建立由相关校领导负责的演练组织构架,并将组织机构分设成组织协调、宣传报道、疏散引导、抢险救护等各个小组,分配专人负责,明确各组分工。再其次,对参与人员的宣传教育。通过多种方式使参与人员明确疏散演练的步骤和方法,熟悉疏散程序、信号、路线、顺序等,有针对性地组织师生掌握避险、撤离、疏散和自救互救的方法、技能。
在演练实施过程中,《指南》重点对参与者在避险与疏散操作时的方式方法给予了充分指导。第一,避险实施阶段的安全要求。避险过程中,参与者要充分理解信号提示,听从指挥,根据险情特点做出相应的避险动作。第二,疏散实施阶段的安全要求。风险发生暂停后,参与者要根据指挥信号从疏散通道迅速撤离,根据所处位置的不同,选择安全可靠的逃生路径。
总之,“生命不保,何谈教育”,各级各类的学校领导干部要牢固树立“一岗双责、党政同责、齐抓共管”的安全意识,充分发挥校园安全宣传教育主阵地的作用,从小让孩子树立安全意识,培养良好的安全行为。
解读7
建立机制注重实战增强安全意识
北京市第十九中学校长 余晓灵
北京市第十九中学特色部主任 吴宽宇
《中小学幼儿园应急疏散演练指南》对应急疏散演练的准备阶段、实施阶段、总结阶段等全过程提出了明确的指导性意见和规范性要求,具有以下特点:
《指南》要求应急演练建立机制、长效发展。《指南》要求中小学每月至少开展一次应急疏散演练,幼儿园每季度至少开展一次应急疏散演练。在校生较多的城镇、中小学农村寄宿制学校要适当增加应急疏散演练的次数。在实践中,应急疏散演练应该与学校升旗、课间操、大型聚会活动相结合,明确学生活动的集合程序、集合时间、集合路线,在每天的活动中提高学生应急意识,养成学生疏散习惯,建立应急演练长效发展机制。
《指南》要求应急演练注重实践、着眼实战。《指南》要求演练立足于模拟紧急事件发生时的真实情景,要着眼于提高学校应急指挥人员的指挥协调能力、各部门的应急处置能力和师生的应急避险与自救互救能力。实践中,各学校要结合不同的事故类型(包括火灾、地震、校车事故)、不同的天气状况(如晴天、阴雨天、冰雪天等)、不同的事故地点(如宿舍、教室、实验室、集体活动地点等)模拟紧急事件的真实情景,既要确保各个环节没有遗漏,又要简洁明了便于学生掌握,提高学生应急自救能力。
《指南》要求应急演练立足自身、不断完善。《指南》要求应急演练结合学校自身实际,及时整改存在问题,务求达到实效。实践中,各学校要结合本校学生规模、校舍布局、单体建筑特点和室外空旷场地等具体情况开展应急疏散演练,并聘请专业人员诊断演练的各个环节,及时解决演练中暴露出的问题,不断提高本校的应急疏散水平。
总之,《指南》立足于提升应急疏散演练的实际效果,能指导学校通过实战型应急疏散演练进一步增强师生安全意识,提高逃生自救能力,在发生紧急情况时能够有序、迅速地安全疏散,确保师生的生命安全。
解读8
让师生树立“我要安全”的意识
天津市教委保卫处处长 赵 璞
《中小学幼儿园应急疏散演练指南》在提升中小学幼儿园组织和管理应急疏散演练方面具有较强的政策性、指导性、规范性和操作性。
《指南》强调“明确责任”的原则。应急疏散演练是学校安全管理工作中的重要内容,编制依据中的《中小学幼儿园安全管理办法》第十六条规定,学校应当建立校内安全工作领导机构,实行校长负责制;应当设立保卫机构,配备专职或者兼职安全保卫人员,明确其安全保卫职责。所以,校长(园长)是落实《指南》各项规定的第一责任人。《指南》在演练准备阶段中强调,建立演练机构并落实,演练指挥部及组织协调组、宣传报道组、引导疏散组、抢险救护组、后勤保障组的职责和工作内容,都做出了详尽的规范。
《指南》强调“准备工作要细”的理念。《指南》对演练准备阶段的工作做出大量的规范:制定演练方案,强调了7项要求;建立演练组织机构,规定了指挥部和5个专业组的职责和工作内容;演练前宣传教育;演练前师生身体问询检查;其他准备工作等。力求做到详尽无失,最终目的很明确,就是要求学校在此基础上,根据学校实际,拓展准备工作内容和具体措施。
《指南》强调“灵活机动”的原则。《指南》规定,应急疏散演练可与学校升旗、课间操、集体活动等相结合。在就餐、午休时间和夜间疏散演练,是要求学校在各种时间和地点进行演练,包括在放学等时段进行,有利于学校处理好演练与教学等工作的矛盾。
《指南》强调学校要“积淀安全文化”的理念。在演练实施阶段,规范了避险科目和疏散科目的7项工作内容,包括各类人员在科目中的临险态度、指挥口令、规范动作、处置办法,涉及安全知识和技能等。学校可通过大量的演练工作,培养师生的安全文化意识,培养师生的安全行为习惯,改变传统安全管理模式的自上而下、师生是被动的服从,从而使师生树立“我要安全”的意识。
解读9
基层教育部门应加强学校演练指导
浙江省教育厅校园安全管理处 潘伟川
《中小学幼儿园应急疏散演练指南》明确了学校开展应急疏散演练的具体规程和要求,具有很强的针对性和可操作性,对于提升学校应急疏散演练的组织和管理水平具有重要意义。现就基层教育行政部门如何指导学校贯彻落实好《指南》谈几点想法。
一、加强对学校应急演练预案科学性的评估。学校应急演练预案是否科学、是否符合学校实际是保证演练成功、达到既定目标的基础。实践中,应急演练预案和实际操作“两张皮”、应急演练预案成为“纸上画画,墙上挂挂”的摆设现象还是比较多的。有的应急预案设置得不科学,在突发事件应对处置过程中难以起到保护师生生命安全的作用。为此,教育行政部门要会同相关部门加强对学校应急演练预案制定工作的指导,学校在根据自身实际制定演练预案后,应邀请消防、公安、防震减灾等相关部门的专家,对演练预案的有效性、科学性进行评估,并根据实际情况变化,定期修订预案,使预案真正符合“实战”需要,科学指导“实战”。
二、督促学校加强应急演练预案学习和模拟演练。基层教育行政部门要指导督促学校抓好应急预案的学习,各岗位人员要熟悉发生突发事件时各自的工作职责。在演练开始前要指导学校进行“纸上谈兵”,通过口头或模型模拟演练,使参与演练人员都能熟悉自己的工作岗位和各时间节点的工作任务。学校在开展演练前要加强对学生的教育,让学生明白各警示信号的意义、牢记各自的疏散路径和要求,教育学生在演练时不能嬉闹,确保安全疏散。
三、积极组织开展应急演练观摩活动。基层教育行政部门要根据《指南》的要求,定期组织多种类型和形式的应急演练观摩活动,提高学校应急演练的规范性和有效性,提高学校的安全应急水平。教育部门要重点指导学校针对易造成师生群死群伤的火灾、地震、校车事故等领域开展演练。
解读10:
定期开展演练提高自救自护能力
中国教育学会中小学安全教育与安全管理专业委员会名誉理事长 郑增仪
教育部日前印发了《中小学幼儿园应急疏散演练指南》,这是对广大中小学幼儿园如何应对突发事件和自然灾害的及时、具体的指导,也充分体现了教育以人为本、安全高于一切的理念。每所学校都要拿出具体方案,实实在在地定期开展应急疏散演练,进一步提高全体师生的自我保护意识,提高面对突发事件的应变能力,提高逃生和自救、自护的能力。
关键词:农村学校管理策略
学校管理是管理者通过科学管理、目标管理、质量管理、民主管理等手段,培养和造就一支高素质的师资队伍,最大限度地激发全体教职工的责任心、积极性、创造性,并不断地协调内部结构,增强凝聚力和驱动力的过程。
一.农村学校管理存在的问题
1.在教育理念上重升学不重育人。一是高度重视优质中学的升学率。只有把更多的毕业生送进优质中学,这所小学在社会上才有美誉度和生存空间。二是把学校的功能定错了位。认为学校就是—个加工厂,只有生源好才会加工成好产品,把学校的教学质量和在社会上的美誉度归结为生源的质量,因此而大抢优质生源。
2.在教学管理上重教学不重科研。目前,在小学的教学与科研的关系上,出现了一些极端。一是,根本不要科研,只关注分数,只要能提高分数的,哪怕是笨重的战术,都无所不用到极致。二是为搞科研而搞科研。科研只立项不研究,只评比不应用,只用于应付上级检查;搞科研完全成了走过场走形式,完全没有任何实际效果,不但没有促进教学,有时候甚至是扰乱正常的教学秩序。三是,一些学校的科研组织只是行政性的,成为学校领导为平衡人际关系而设立的虚机构。
3.在校园文化及教师管理上重制度不重人文关怀。一是只重视控制和约束,而轻视培养与规划。过分强调制度的约束性、规范性、控制性,过分强调服从性、计划性、统一性,最终可能损害学校组织成员在工作过程中的自由度,导致学校只重视眼前所谓“从严管理”的形象,而对备课创新、课堂创新、作业创新等质量要素产生负面的影响,这必然影响教师主体精神与创造潜能的发挥。二是在教师使用与管理上,只注重教师的业务水平,而忽视师德建设,忽视对教师个人成长及价值实现的人文关怀,久而久之,必然形成重业务、轻师德的畸形发展的教师队伍。
4.在校园安全管理上重突击不重长远。近几年,各地学校相继发生一些危及师生生命安全的事件,特别是在一些重大的自然灾害面前,学校成为重灾区。实践证明,多数安全事故的发生都不是偶然的,而是由一些不安全隐患发展而造成的。而其中最大的问题是,很多学校平时忽视安全教育,只是在灾害发生之后进行亡羊补牢式的安全教育,把本应该注重于平时的安全教育当成一项临时突击工作来做,这样必然会酿成校园安全管理的苦果。
二、农村学校管理问题的应对策略
1.树立“以人为本”的学校管理理念。人本管理不同于“见物不见人”或把人作为工具和手段的传统管理模式,而是在深刻认识人在社会经济活动中的作用的基础上,突出人在管理中的地位,实现以人为中心的管理。归根到底,建构和谐教育必须体现“以人为本”的理念。学校管理中也要体现“以人为本”,意味着一切应从人出发,充分依靠和重视人,调动和发挥人的主动性、创造性和积极性,关注人的生存和发展。这也暗示着在学校管理活动中,管理者必须转变视角,从视教师和学生为“物”转变到把其当作具有鲜活生命的人,从他们的实际出发,尊重其身心特点、权利、人格和个性需要,对他们充分关心、理解和信任。在人的主体意识不断觉醒的当代社会,面对人的主动自觉的发展、丰富多样的个性以及强烈的自我实现倾向,我们应把学校管理真正立足于人,把以人为本的管理理念贯穿始终。学校管理应重新认识教师和学生在高中管理中的作用和地位,教师和学生应当直接或间接参与学校管理的决策。学校可以成立多种以教师或学生为主体的组织机构,实行民主管理、民主决策,充分发挥教师和学生在学校管理中的积极作用。与一般管理不同的是,学校管理不仅要强调人是管理活动的主体、核心和动力,发挥组织成员的积极性和参与精神、突出人在管理中的中心地位,而且要在实施管理的过程中,完成受教育者自我成长和自我教育的管理目标。从而学校教育中的管理育人、服务育人则是把管理的目标定位在育人上。因此,学校管理的理念必须是充分人性化的,必须依托于“以人为本”这个根本出发点。传统的学校管理基本上是按照垂直管理的模式,由校长行使家长式的管理权威。而现代意义的学校管理,则大多数是按照行政职能和科层管理模式,由上一级根据权限向下一级实施控制和管理。而在以人为本的学校管理观念中,管理者首先必须是教育者,而教育者自然也是管理者,因为教育与管理的惟一对象和终极目标是学生和学生的成长。所以,以人为本的学校管理必须体现“以教育为本”、“以学生为本”、“以教师为本”和“以服务为本”这样四个相互关联、相互促进的管理理念。
2.积极弘扬、确立、发挥教师和学生在教与学过程中的主体地位和作用。其一,注重转变教师的教育观念。突破狭窄的专业教育观念,从而加强基础教育、拓宽专业、增强学生适应性;突破单纯的知识传授观念,注重素质教育特别是文化素质教育;改革传统的教学方法,运用现代化教学手段,更加重视学生独立学习能力和创新能力的培养。其二,注重教师的能动性和创造性。教师的教学个性和教学风格应变讲授式、封闭式教学为灵活式、开放式教学,强凋教学过程的多样性、丰富性和个性化;评价教师的教学过程应重在教师设计和实施中的创造性程度和个性化水平;衡量教学效果的好坏应重在学生主体性的发展、主体人格的提升、学习能力的提高以及个性品质的优化。
第一条为预防和妥善处理中小学校学生人身伤害事故,保护学生和学校的合法权益,维护学校正常的教育教学秩序,根据国家法律、行政法规的有关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省行政区域内的各类中小学校全日制在籍学生人身伤害事故的预防及教育教学期间学生人身伤害事故的处理,适用本条例。
第三条预防中小学校学生人身伤害事故的发生,保障学生人身安全,是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学校举办者、学校、学生及其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以及其他组织和个人的责任。
对中小学校学生人身伤害事故的处理应当及时、公正、合法。
第二章学生人身伤害事故的预防
第四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中小学校学生人身伤害事故预防工作的领导,组织、督促、协调本辖区内有关部门做好中小学校安全管理工作,制定中小学校学生人身伤害事故预防与处理制度。
第五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制定中小学校学生人身伤害事故预防与处理的具体办法和应急预案;组织对教师进行师德和安全知识培训;会同房产部门做好中小学校危房认定工作;加强对中小学校人身安全工作的监督检查,督促学校制定安全管理制度,落实事故预防措施。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应当督促中小学校向保险机构办理校方责任险。保险费用不得向学生收取。义务教育的校方责任险费用由学校举办者承担。
第六条公安机关应当维护中小学校治安秩序,及时查处危害校园安全的违法犯罪活动,指导和监督学校做好安全保卫工作。城区中小学校门口临街的,应当设置人行横道、交通信号灯或者减速标志;在中小学校学生上学和放学时,应当安排交通警察在事故多发或者交通拥挤的地段巡查。农村中小学校靠近公路的,应当在学校出入路段设置提示标志。
公安消防机构应当加强对中小学校消防安全工作和消防设施的监督检查,预防火灾事故发生。
第七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应当对中小学校的教育设施、生活设施以及食品和饮用水的卫生状况进行监督检查,指导学校做好卫生工作,预防中毒事故发生;组织和督促有关医疗单位和专业防治机构做好中小学校学生传染病、常见病的预防控制工作。
第八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部门应当加强对中小学校周围环境的保护,防止废气、废水、废渣、粉尘、放射性物质以及噪声、振动和电磁波辐射等污染源对学校造成污染。对造成或者可能造成污染的,应当督促有关单位采取措施进行处理或者限期治理;对学校受到严重污染的,应当向当地人民政府报告,由人民政府采取有效措施,解除或者减轻危害。
第九条财政、质量技术监督、建设、城管、工商行政管理和其他有关行政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做好中小学校学生人身伤害事故的预防工作。
中小学校所在地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协助有关部门维护学校周边环境安全。
第十条中小学校的校舍、场地、其他教育教学设施、生活设施和消防设施有强制性标准的,应当符合强制性标准;对不符合强制性标准的,学校举办者应当及时维修、改造或者更新。
第十一条中小学校应当做好对学生的教育、管理和保护工作,制订安全管理制度、学生住宿管理制度、食品卫生和食堂管理制度,安排安全保卫人员或者聘请保安人员,对外来人员进行有效证件登记。
第十二条中小学校应当组织教职员工学习法律知识和安全知识,增强教职员工的安全意识和安全责任感。
中小学校发现教职员工患有传染病、精神病或者有不良行为不适宜从事教育教学工作的,应当根据具体情况进行处理或者报教育行政部门处理。
第十三条中小学校应当对学生进行法制教育、道德教育和安全知识教育,增强学生自我预防和保护的能力。
中小学校教职员工发现学生携带凶器、易燃易爆、有毒有害等危险物品或者从事危险活动的,应当及时收缴或者制止,并予以告诫。
中小学校发现或者获知学生擅自离校、旷课、重大生理心理异常等可能导致人身伤害事故的情况时,应当及时告知学生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并协助采取相应措施。
第十四条中小学校应当依法管理校园内教学和师生生活中使用的易燃易爆物品、有毒有害物品。禁止学校采购、储存、使用其他非教学和生活必需的易燃易爆物品、有毒有害物品。
第十五条中小学校发现校舍或者其他教育教学设施、生活设施存在安全隐患的,应当采取设置警示标志或者停止使用等防护措施,并及时报告学校举办者维修或者更新。
中小学校举办者拨付的维修资金,学校应当专款专用,不得挪用或者占用。
第十六条中小学校组织学生参加劳动、实习、考察、社会实践和其他集体活动,应当注意与学生的生理、心理状况相适应,并采取安全措施。对已知有特异体质或者疾病的学生,应当特殊照顾。学校组织校外活动需要租用交通工具的,签订合同时,出租方应当提供驾驶员驾驶资格和交通工具的合法有效证件。
中小学校组织学生进行对抗性体育活动前,应当提出安全要求,并采取防护措施。
禁止中小学校组织学生从事教育教学活动以外的商业性活动。
第十七条发生台风、洪水、地震等不可抗力或者公共卫生事件、严重环境污染事件,可能危及中小学校学生人身安全时,学校应当采取临时应急安全措施,保护学生人身安全,并及时报告教育行政部门和有关行政部门。教育行政部门或者有关行政部门接到报告后应当立即启动应急预案,采取应急措施,并报告同级人民政府处理。
第十八条中小学校教职员工应当遵守法律、法规和工作纪律,履行岗位职责;不得违反工作规程和其他有关规定,不得擅离工作岗位,不得有侮辱、体罚、变相体罚或者其他伤害学生的行为。
第十九条中小学校学生应当遵守法律、法规、学生日常行为规范和学校规章制度,服从学校的教育和管理,不得携带凶器、易燃易爆、有毒有害等危险物品入学;不得进行危险游戏;不得从事斗殴、擅自攀爬等危及自身或者他人人身安全的活动和其他不良行为。
第二十条中小学校学生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应当依法履行监护职责,加强对学生的安全教育;制止学生携带凶器、易燃易爆、有毒有害等危险物品入学;做好学生上学、放学的安全工作;学生有不良行为的,应当告知学校;学生有特异体质的,应当向学校提供书面诊断证明或者书面报告。
提倡中小学校学生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为学生办理意外伤害保险。
第二十一条为中小学校建设校舍或者其他教育教学设施、生活设施的单位或者个人,应当按照建筑工程质量、安全标准施工,保障工程质量。学校举办者应当组织有关单位对其进行验收,对不符合安全标准的,不得交付使用。
为中小学校组织的教育教学活动提供场所、设施的单位或者个人,应当采取安全保障措施。活动场所和设施应当符合有关安全标准。
为中小学校提供与学生人身安全有关的产品与服务的单位和个人,所提供的产品与服务应当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质量、卫生标准或者安全要求。学校采购时应当查验产品标签、说明书、质量合格证或者服务提供者的资格证书。
第二十二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在中小学校门前及其两侧五十米范围内设置集贸市场、流动摊担或者堆放杂物;不得依傍学校围墙搭建建(构)筑物。在学校周围从事有毒有害、易燃易爆等可能影响学校安全的商品生产、经营、储存活动,或者架设高压电设施,应当按照国家规定与学校保持安全距离。
第三章学生人身伤害事故的处理程序
第二十三条在教育教学期间发生中小学校学生人身伤害事故的,学校应当及时救护受伤害学生,采取措施防止事故扩大,减少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并及时告知学生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以及相关保险机构。
属较大伤害事故的,城市的中小学校应当在二小时、农村的中小学校应当在十二小时内将有关情况报告教育行政部门和有关行政部门;属重大或者群体性伤害事故的,学校应当立即报告教育行政部门和有关行政部门,教育行政部门应当在一小时内报告同级人民政府。人民政府接到报告后,应当及时组织有关部门派人赶赴学校,指挥事故处理,维护学校秩序。
第二十四条在教育教学期间发生中小学校学生人身伤害事故的,学校应当保护事故现场、保存相关证据,并协助有关部门进行调查。
在教育教学期间以外发生中小学校学生人身伤害事故的,学校应当协助有关部门调查取证。
第二十五条对在教育教学期间发生的中小学校学生人身伤害事故的处理,当事人可以协商解决,也可以书面请求教育行政部门或者其他有关单位调解解决。
进行调解的,应当邀请学生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学校代表、有关部门和单位的人员参加。调解应当实事求是,遵循自愿、合法、公正的原则。调解结束达成一致意见的,应当制作调解协议,由学生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学校代表和调解人员签字或者盖章。调解时限从受理之日起不得超过三十日。
当事人不愿协商、调解,或者协商、调解不成的,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讼,由人民法院依法处理。
第二十六条因不可抗力或者公共卫生事业造成的中小学校学生人身伤害事故,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安排资金处理。
因学校的过错发生的重大、群体性伤害事故,校方责任险不足以解决的,由学校举办者解决。
第二十七条受伤害中小学校学生的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和其他有关人员在事故处理过程中,不得扰乱中小学校正常的教育教学秩序。
第二十八条在教育教学期间发生的中小学校学生人身伤害事故处理结束后,学校应当将事故发生和处理的有关情况在十五日内书面报告教育行政部门。
第四章法律责任
第二十九条中小学校举办者违反本条例第十条、第二十一条第一款规定的,由教育行政部门或者上一级人民政府责令改正,对有关负责人和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或者其他处理;造成中小学校学生人身伤害事故的,由学校举办者承担民事责任。触犯刑法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条中小学校违反本条例第十一条、第十二条第二款、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三款、第十四条、第十五条、第十六条、第十七条、第二十一条第三款规定的,由教育行政部门责令改正,对有关负责人和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或者其他处理;造成中小学校学生人身伤害事故的,由学校承担与其过错相应的民事责任。触犯刑法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一条中小学校教职员工违反本条例第十八条规定的,由教育行政部门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或者其他处理;造成中小学校学生人身伤害事故的,由学校承担民事责任;学校承担民事赔偿责任后,可以依法向有责任的教职员工追偿。
教职员工实施与其职务无关的个人行为造成中小学校学生人身伤害事故的,由其个人承担民事责任。
第三十二条中小学校学生、学生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不遵守本条例第十九条、第二十条第一款规定,造成学生本人或者他人人身伤害事故的,由学生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承担民事责任;学校有过错的,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
第三十三条为中小学校师生提供的场所、设施、产品、服务不符合质量、卫生、安全标准或者安全要求造成中小学校学生人身伤害事故的,由提供场所、设施的单位、个人、或者产品提供者、制造者、服务提供者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卫生法》、《湖南省消费者权益保护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承担民事责任。
第三十四条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二条规定,在中小学校门前及其两侧五十米范围内设置集贸市场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报请人民政府决定搬迁;流动摊担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或者城管部门取缔;堆放杂物的,由市容环境卫生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清除;依傍学校围墙搭建建(构)筑物的,由建设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拆除。在学校周边从事有毒有害、易燃易爆等可能影响学校安全的商品生产、经营、储存活动,或者架设高压电设施的,由环境保护或者公安等行政部门依法处理;情况复杂处理不了的,报请人民政府决定限期搬迁或者拆除。
第三十五条中小学校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三条第一款,未及时救护受伤害学生或者未采取措施导致事故扩大的,由教育行政部门对学校负责人和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行政处分或者其他处理,对事故扩大造成的损失由学校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
第三十六条中小学校和受伤害学生以外的第三人的过错造成事故的,由第三人承担民事责任。中小学校有过错的,应当承担相应的补充赔偿责任。
完全由中小学校的过错造成事故的,学校承担全部责任。学校有部分过错的,学校承担与其过错相应的民事责任。
对事故发生当事人均无过错的,可以根据实际情况,按照公平责任原则,由当事人适当分担经济损失。
第三十七条中小学校学生人身伤害事故的赔偿范围为就医治疗的支出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等费用,包括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交通费、住宿费、住院伙食补助费、必要的营养费等费用。
受害人因伤致残的,赔偿范围除上述费用外,还包括残疾赔偿金、残疾辅助器具费以及继续治疗的康复费、护理费、后续治疗费。
受害人死亡的,赔偿范围除本条第一款费用外,还包括丧葬费、死亡补偿费以及其他合理费用。
赔偿标准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十八条违反本条例规定,同时违反治安管理法律的,由公安机关依法处理;给中小学校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赔偿。
第三十九条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工作人员违反本条例第四条、第五条、第六条、第七条、第八条、第九条、第二十三条第二款、第三十四条规定的,对主管负责人和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触犯刑法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五章附则
第四十条本条例下列用语的含义为:
(一)中小学校,指本省行政区域内经依法批准举办的全日制小学、初级中学、高级中学、中等职业技术学校、特殊教育学校;
(二)人身伤害事故,指由于外因造成人的死亡、肢体残疾、组织器官功能障碍以及其他影响身体健康的损伤;
(三)学校举办者,指出资举办中小学校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社会组织或者个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