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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障性安居工程资金管理办法完整版全文第一条 为了规范中央财政城镇保障性安居工程专项资金(以下简称专项资金)的使用和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和管理的指导意见》(〔20xx〕45号)和住房城乡建设部、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公共租赁住房和廉租住房并轨运行的通知》(建保〔20xx〕178号)等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专项资金,是指中央财政设立用于支持城镇低收入住房保障家庭租赁补贴、公共租赁住房和城市棚户区改造的专项转移支付资金。
城镇低收入住房保障家庭租赁补贴、公共租赁住房项目和城市棚户区改造项目,应当纳入省级人民政府批准的城镇保障性安居工程规划和年度计划。
第三条 专项资金根据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按因素法分配给各地区。
第二章 资金分配
第四条 专项资金按照各地区年度城镇低收入住房保障家庭租赁补贴户数、筹集公共租赁住房套数、城市棚户区改造户数等三项因素以及相应权重,结合财政困难程度进行分配。其中,三项因素权重根据各年度城镇保障性安居工程任务状况、需要政府投入的资金需求、上年度专项资金补助水平等综合确定,财政困难程度参照中央财政上年均衡性转移支付财政困难程度系数确定。
城镇低收入住房保障家庭租赁补贴户数,以当年发放租赁补贴户数为准。
筹集公共租赁住房套数,以当年公共租赁住房开工建设或签订收购、租赁协议确定的套数为准。
城市棚户区改造户数,对于采取先拆后建的地区,以当年征收(收购)人与被征收(收购)人签订的征收补偿(收购)协议或者市、县级人民政府作出的征收补偿决定为依据,包括实物安置住房户数(原地安置和异地安置)和货币补偿户数,均为永久安置住房户数,不包括临时安置住房户数;对于采取先建后拆的地区,经财政部、住房城乡建设部审核认定,以当年开工建设安置住房户数为准。
第五条 专项资金分配的计算公式如下:
分配给某地区的专项资金总额=〔(经核定的该地区年度租赁补贴户数×该地区财政困难程度系数)&pide;(经核定的各地区年度租赁补贴户数×相应地区财政困难程度系数)×相应权重+(经核定的该地区年度筹集公共租赁住房套数×该地区财政困难系数)&pide;(经核定的各地区年度筹集公共租赁住房套数×相应地区财政困难系数)×相应权重+(经核定的该地区年度城市棚户区改造户数×该地区财政困难程度系数)&pide;(经核定的各地区年度城市棚户区改造户数×相应地区财政困难程度系数)×相应权重〕×年度专项资金总规模。
公式中,年度租赁补贴户数,指当年计划发放租赁补贴户数,减去上年度未实施的计划发放户数,加上上年度超计划实施的发放户数;年度筹集公共租赁住房套数,指当年计划筹集套数,减去上年度未完成的计划筹集套数,加上上年度超计划完成的筹集套数;年度城市棚户区改造户数,指当年计划改造户数,减去上年度未完成的计划改造户数,加上上年度超计划完成的改造户数。
第六条 各地区省级财政部门应当会同同级住房保障部门汇总审核各市、县申报资料,于每年2月28日之前向财政部驻当地财政监察专员办事处(以下简称专员办)提交下列资料:
(一)本地区以及各市、县城镇低收入住房保障家庭租赁补贴规划及年度保障计划,公共租赁住房规划及年度计划,城市棚户区改造规划及年度改造计划。城镇保障性安居工程规划、计划以及列入规划、计划的项目发生变更的,以市、县政府出具的文件为准。
(二)省级相关部门加盖部门印章的《城镇低收入住房保障家庭租赁补贴计划和实施情况表》(附表1)、《公共租赁住房项目计划和完成情况表》(附表2)、《城市棚户区改造项目计划和完成情况表》(附表3)、《中央财政城镇保障性安居工程专项资金收支情况表》(附表4)。
(三)各市、县有关部门上年度实际发放城镇低收入住房保障家庭租赁补贴名单复印件;上年度公共租赁住房开工建设证明以及签订收购、租赁合同或协议的复印件;上年度各市、县的城市棚户区改造计划,城市棚户区改造项目征收补偿(收购)方案,以及签订的征收补偿(收购)协议和补偿决定复印件。
(四)省级财政部门、住房保障部门对市、县申报材料审核情况的说明。
(五)与审核有关的其他材料。
对于不按时向专员办报送审核资料的地区,财政部在分配专项资金时,将酌情扣减分配给该地区的专项资金数额。
第七条 专员办应对地方报送的相关资料进行认真审核,确保实地抽查审核比例不少于3个地级市(含省直管县),抽查数据比例不低于该地区申报数据的20%。抽查审核结果与报送数据相差较大的,应当及时将申报材料退回,要求省级财政部门会同同级住房保障部门核实数据后重新报送。对于未按规定时限向专员办报送审核资料、审核发现严重弄虚作假或重大违规等问题,应及时向财政部报告。专员办审核工作结束后,应于3月31日前将审核意见表(附表5)报送财政部,并于4月30日前上报审核总结报告。
第八条 每年3月31日之前,各地区省级财政部门会同同级住房保障部门将专员办审核认定后的附表1、附表2、附表3、附表4和相关文字说明,分别报送财政部、住房城乡建设部。未附专员办审核意见的,将不予受理。对于未按规定时间报送有关资料的地区,视同不申请专项资金处理。
第九条 财政部会同住房城乡建设部对各地区报送的有关资料进行审核汇总后,于每年4月30日之前将专项资金分配下达各地区省级财政部门。
对于年底专项资金结余较多的地区,财政部将酌情减少安排该地区下一年度专项资金数额。
第三章 资金拨付
第十条 各地区省级财政部门收到中央财政下达的专项资金后,应当参照中央财政的分配方案,结合本地实际情况,于每年5月31日前会同同级住房城乡建设部门一次下达市、县财政部门,并将下达文件同时抄送专员办。
省级财政部门分配专项资金时,可以适当向城镇保障性安居工程任务较重的资源枯竭型城市和三线企业比较集中的城市倾斜。
第十一条 市、县财政部门收到专项资金后,应当会同同级住房城乡建设部门尽快将资金分解或明确到具体项目,并将分配结果报上级财政部门、住房城乡建设部门备案。
第十二条 市、县财政部门应当根据城镇保障性安居工程实施进度及时拨付资金,确保城镇保障性安居工程资金需要,切实提高资金使用效率。
第十三条 专项资金的支付,按照财政国库管理制度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四章 使用管理
第十四条 专项资金的使用范围包括:
(一)向符合条件的在市场租赁住房的城镇低收入住房保障家庭发放租赁补贴,不得向政府投资运营的公共租赁住房承租家庭再发放租赁补贴。
(二)支持政府组织实施的公共租赁住房项目(含新建、改建、收购和在市场长期租赁公共租赁住房),包括政府直接投资公共租赁住房项目支出(含项目资本金注入),以及政府对企业投资公共租赁住房的贷款贴息等支出。
(三)支持城市棚户区改造项目,包括用于政府组织的城市棚户区改造项目中的征收(收购)、安置房建设和相关配套基础设施建设以及贷款贴息等支出,不得用于城市棚户区改造中回迁安置之外的住房开发、配套建设的商业和服务业等经营性设施建设支出。
第十五条 地方各级财政部门应当对专项资金实行专项管理、分账核算,并严格按照规定用途使用;不得截留、挤占、挪作他用,不得用于平衡本级预算。
地方各级住房保障部门及项目实施单位应当严格按照本办法规定使用专项资金,不得挪作他用。专项资金不得用于人员经费、公用经费、购置交通工具等与城镇保障性安居工程无关的支出。
第十六条 市、县住房保障部门及项目实施单位使用专项资金时,按用途分别填列《政府收支分类科目》221类“住房保障支出”01款“保障性安居工程支出” 03项“棚户区改造”、06项“公共租赁住房”和07项“保障性住房租金补贴”科目。
第五章 监督检查
第十七条 专员办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对专项资金申报和分配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第十八条 对于违反本办法规定,弄虚作假,采取虚报、多报等方式骗取专项资金,或者不按规定分配使用专项资金的,经核实后,将依照《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等国家有关规定追究相关单位和个人责任,并由财政部相应扣减下一年度该地区专项资金,情节严重的,在全国范围内进行通报。
第十九条 各地区应当开展城镇保障性安居工程绩效评价工作,并将绩效评价结果作为安排城镇保障性安居工程资金的参考依据,不断提高资金使用效益。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条 中央财政对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专项资金的分配、拨付、使用、管理,以及相关资料申报与审核,按照本办法规定执行。
关键词:费税改革;行政体制;经费体制
中图分类号:F810.42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1-828X(2013)11-00-01
按照国家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员会、交通运输部、监察部、审计署财综[2008]84号文件《关于公布取消公路养路费等涉及交通和车辆收费项目的通知》,我市各级运政管理部门于2009年1月1日起停止了对“地方养路费(五小车辆)”和“公路运输管理费”的征收。
税费改革政策实施以来,虽然各级主管部门采取了及时拨付财政返还费税改革专项资金和中央转移支付增量补助等办法,但是由于运政管理工作的点多、线长、面广的特殊性和运政执法工作的层次性,运政管理经费缺口越来越大,人员工资不能按时全额发放,职工“三金一险”难以按时交纳,目前现状致使运管事业出现了前所未有的困局。
一、影响
之一:国家费税改革政策不到位,引起职工工资发放问题日益突出。“费改税”前,部门经费主要来源依靠“公路运输管理费”。费改税后,部门行政和经费管理体制迟迟不能明确,人员经费先由省交通厅经省运管局和市交通局转移借支勉强维持职工工资发放,后由省市财政按中央财政转移支付资金列入当年收支预算(标准依07年度“公路运输管理费”收入为基数计算)。费改税以来,随着国家事业单位绩效工资政策的实施,大部分县所职工基本工资和生活补贴长期拖欠,更有甚者第一季度个别县所职工尚未发放,“三金一险”不能上缴,职工情绪低落,人心慌慌,群体上访政府事件随时都有可能发生。
之二:国家费税改革政策不到位,引起部分职工工资长期拖欠,职工基本生活得不到保障。“费改税”前,运管部门具体负责“地方养路费”的征收和管理,工作人员的工资和经费亦在“地方养路费”中列支。“费改税”后,依据《国务院关于实施成品油价格和税费改革的通知》国发[2008]37号和《中央转移支付成品油消费税替代六项收入专项资金管理办法》,职能部门已经按照原资金使用“四个不变”的规定,对不同层级专项资金进行了分配,并按月度计划下拨至各级主管部门,但这部分资金至今不能落实到运管部门,导致这部分资金长期体外循环,造成职工工资长期拖欠。
之三:国家费税改革政策不到位,引起部门事业管理经费缺口加大。费税改革以来,国家车辆税收每年持续增长,省上对各级运管部门一直以2007年收费基数确定年度支出水平,年度增量补助资金也没有按时足额到位,这样即不客观,也不现实。日益繁重的公路和水路运输市场监管任务不断加大,运政事业支出结构和项目都均发生了很大变化,除正常的行政许可和运政管理业务外,上级政府安排的诸如“西宝线”常年打黑工作,辖区出租汽车市场管理、驾培市场管、机动车维修市场管理、危货运输管理、源头治超、汽车客运站点招呼亭建设工程、车辆油补和车补资料的核实整理上报及资金申报发放检查、政府启动的专项活动工程秩序维持和造势等专项工作和接二连三的各级检查及频繁接待,加之近年来运政部门的车辆和职工被主管部门长期或随时抽借充实到公路施工工程、救灾帮扶工程、政府政务大厅等部门上班,而这部分人员的工资仍由运政管理部门负担,从而导致经费缺口愈来愈大。
二、思考
之一:尽快落实国家事业单位和人员体制改革政策。费税改革之前,早在1996年省政府就出台了《陕西省运政管理部门机构改革意见》,2004年省政府相关部门又一次联合下发了陕西省运政管理部门实行“统收统支”管理办法等文件,均从不同侧面对运管部门体制和人员管理工作提出了十分可行的办法,但由于历届政府决策者的延误使改革成为泡影,运管部门体制不顺成了严重阻碍事业发展的瓶颈。今年费税改革已4年多了,国发[2008]37号文件和陕政发[2008]69号文件明确规定:“对具有行政管理职能的事业单位参照公务员管理,经费由同级财政核拨。”建议各级交通主管部门尽快督促政府在年内拿出具体的配套改革办法,按照国家政策把运政人员真正纳入到参公范围管理,经费纳入全额财政预算计划支出,从根本上理顺部门人员和经费预算管理体制。
之二:尽快落实国家费税改革政策,确保原由“地方养路费”部分支出的中央财政转移支付补偿资金按时到位。国家关于《中央转移支付成品油消费税替代六项收入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中明确规定,专项资金的使用原则和范围要严格遵循“专款专用、统筹使用、分类管理、确保重点”。同时强调指出运输管理等是专项资金支出重点,应确保足额投入,不能为加快公路建设而牺牲对运输管理资金的投放。在此,期待各级主管部门能依据国家规定将所属的专项资金真正用于解决原“地方养路费”征收人员的经费,按时足额划拨运政管理部门,用于这部分职工的基本生活保障开支,为创建和谐交通做点实实在在的事情。只有这样,才能真正取信于职工,让这部分职工充分享受到自已应得到的劳动报酬。
经济新常态下,我国对资源储备越来越重视,地质项目投入越来越大,审计工作也就尤为重要。地质调查、勘查项目是由中央财政、地方财政专项资金和市场资金投入,用于基础性、公益性、战略性、商业性地质调查工作设立的项目。这里讨论的地质项目经费是指财政投资项目,不含市场投资。地质项目资金使用管理具有三个特点:一是资金预算的严肃性;二是资金使用的规范性;三是资金结算的程序性。因为有这三个特性,就对审计工作提出了更高的要求。
一、地质项目审计的方法
地质项目专项审计方法主要采取追踪资金流向法为主,以抽样审计与详细审计结合法、审计经验判断法和走访调查法等为辅。审计人员通过资金流转的各个环节检查是否在资金流转过程中存在“跑、冒、滴、漏”行为,在具体的审计业务中往往采取抽样的方式确定样本。审计路径为:确定源头资金总量确定资金流转环节审查流转环节资金的安全性计算资金流转的时间性审查资金流转末端的完整性测试资金使用的合规合法性。审计人员还可以凭借职业判断的敏锐性与直觉,根据审计经验尽可能地揭示问题存在的真实;为了进一步证明自己的直觉判断,也可以选择走访调查的审计方法。对于财政投资地质项目资金,审计重点是资金的安全性,抓住这点确定审计方法就不难了。
二、地质项目审计的依据
(一)以国家相关法律法规为依据
除了审计常规性依据外,由于地质项目具有行业性质,其资金管理有针对性,国家出台的办法有《地质矿调查评价专项资金管理办法》(财建[2010]174号)、《中央地勘基金管理办法》(财建[2011]2号)、《国外矿产资源风险勘查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财建〔2010〕173号)、《国土资源部项目支出预算管理办法》(国土资发[2013]80号)、《地质矿产调查评价项目预算编制和审查要求(试行)》(中地调函〔2010〕88号)、《中国地质调查局关于进一步加强地质调查项目委托业务费管理的通知》(中地调函[2013]459号)等等,只有精通这些国家法律法规才能审计地质项目。
(二)以地方规章制度为依据
江西省有关部门针对地质项目经费管理也出台了一系列管理办法,如《江西省地质勘查基金管理办法》(赣财建[2014]98号)、《江西省地质环境项目专项资金管理办法》(赣财建[2013]85号)、《江西省地质环境项目概(估)算编制规定》(赣财建[2013]84号)、《江西省地质勘查基金项目资金清算管理暂行办法》(赣财建[2015]93号)等,审计人员应熟悉,掌握地质项目有关规定。
(三)以项目资金预算为依据
财政投资的地质项目在申请项目时,明确要求编制经费预算,且经费预算是设计文本的章节之一。相关财政部门对预算进行批复、业务部门对项目实施情况进行批复之后,地质项目才正式下达实施。经过批准的预算具有法律效应,也是审计依据之一。审计人员根据预算的具体金额和完成工作量审查项目费用支出的合法性及合理性。
三、地质项目审计的重点
(一)项目预算相关资料
收集项目专项管理规定,审计预算标准、预算依据和预算方法,查阅预算编制手续和审批手续是否齐全,审查立项批文是否齐全,这是??计人员审查之前的基础工作。
(二)资金使用
地质项目经费主要用于人员费、办公费、印刷费、水电暖费、邮电费、交通费、差旅费、会议费、专用材料和燃料费、咨询劳务费、委托业务费、设备使用和购置费、维修费、用地补偿费、其他相关费用等费用。按工作手段又分为地形测绘、地质测量、物探、化探、遥感、钻探、坑探、浅井、槽探、岩矿测试、其他地质工作、工地建筑等费用。审计人员应根据票据的真实性、合法性、合理性,结合项目预算,审查各项费用支出的真实性。审查时注意禁止使用大额现金结算。
1.委托业务费。一是审核程序上的合法性。委托业务有关管理办法规定,单项委托业务费达到政府采购限额标准及以上的,按照政府采购法和招标投标法的有关规定执行。其他情况参照中国地质调查局竞争性选择项目承担单位有关规定执行。确因特殊情况需要直接委托的,应经委托单位领导集体决定,经立项及设计阶段技术与预算专家审核通过,二级管理机构同意方可直接委托。二是审核票据的齐全性,要具有合同(协议)、发票、工作量结算单。三是款项支付的合规性。所有款项原则上以银行转账形式支付给被委托方,不允许支付给其他人;项目未完工之前按规定(或协议)付款。
2.劳务费。审核用工事项的真实性和票据齐全性,提供的票据主要有用工协议、身份证复印件、用工结算单、劳务费发放表签字单和代开劳务发票,项目评审费需专家签字表、评审意见及劳务发票。一般情况,临时雇用民工及专家评审费可以用现金结算,其他用银行转账给用工人员。
3.设备使用和购置费。项目预算中已编制设备使用费的,单位提供的设备按会计制度及有关规定计提设备折旧;对于需要租赁的设备,要根据预算审核设备型号、支出标准、租赁合同及发票。预算中已编设备购置费的,审核设备型号、设备数量、购置合同及发票。
4.用地补偿费或青苗补偿费。重点审查与村委会或个人签订补偿协议、补偿结算单、代开发票或村委会的行政事业收款收据、个人身份证复印件等,补偿费转入村委会或个人银行账号。
5.接待费、会议费、租车费等。如接待费、会议费和差旅费。国家或单位内部有开支标准的,按规定执行;如交通费等无标准的,提供单位内部制定的车辆使用规定,租用车辆的提供租车协议、用车结算单、租车发票和车辆行驶证。
《预算法》规定,支出必须以批准的预算为依据,未列入预算的不得支出。各项费用的支出需要以预算为前提,也是审计人员审核支出时需掌握重要的依据。
(三)资金结(清)算
地质项目完工后,需聘请审计部门、中介机构或专家组对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结(清)算,审计人员主要依据结算有关管理办法,审核结算的程序是否到位、项目结算金额依据是否充分、是否按有关规定办理结算等。
四、地质项目审计问题的几点思考
(一)预算执行问题
在审计过程中,经常发现经费预算与实际支出相差很大,主要是单位对预算编制重视程度不够、技术人员与财务人员沟通不够,预算执行过程中会计核算不到位等。地质项目经费按费用科目和工作手段二维形式列支成本,财务人员经常与技术人员沟通预算及成本开支情况,对照预算列支成本。预算与实际支出允许有差额,除人员经费、委托业务费、设备折旧费、出国费不能超预算外,其他非重点支出费用项目可在±10%范围内调剂使用。
(二)委托业务费问题
委托业务审计过程中发现的主要问题是手续不全,达到招投标的工程未招投标、该竞争性谈判未实施竞争性谈判、可以直接委托的又无集体决定会议纪要。地质项目中的部分工程一般是地勘单位委托下属单位承担,或委托同一法人的企业承担,这种情况属于自营,预算中不需编制委托业务费。如果地勘单位无相关资质的委托业务,必须按以上程序操作。
(三)劳务费问题
审计时发现,有的项目劳务费支付给项目负责人,有的项目一个人报销大额劳务费,有的项目重复列支搬迁费用、青苗补偿费等,甚至有的项目虚假支付少量劳务费等,问题形式多样。劳务费支出时必须票据齐全,尽量以银行转账支付,杜绝虚报冒领现象。
(四)结余资金问题
交通运输部门和公路管理机构的日常经费由同级财政给予保障;交通建设专项支出,按照事权划分分别纳入省和市级财政一般预算管理。国省道、港航等公共基础设施建设及养护大中修资金属省级预算资金,积极推行国库集中支付,减少资金拨付环节,规范预算执行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对于交通债务的处理原则是:从2009年1月1日起,山东省各级交通运输和公路管理机构按照“谁承借、谁还款”原则,加强债务管理,将年度债务收支纳入同级财政预算管理,所需政府性贷款经同级财政部门审核同意,报当地政府批准后实施。省交通运输厅、省公路局不再为下级业务主管部门提供任何形式和内容的债务担保。
二、燃油税费改革后公路交通部门会计核算现状
燃油税费改革后山东省人民政府于2009年及时出台了《山东省人民政府关于交通财务管理体制改革的意见》,文件中对于下划收入基数、下划公路管理性事业资产、改革交通资金管理办法、交通债务问题的处理等都有详尽的规范,提出了事权划分的概念,即:交通运输部门和公路管理机构的日常经费由同级财政给予保障,划分至地方财政;对于交通建设专项支出,按照事权划分分别纳入省和市级财政一般预算管理。国省道、港航等公共基础设施建设及养护大中修资金属省级预算资金,对纳入政府采购目录的工程和设备,按照规定实行政府采购,积极推行国库集中支付制。而山东省财政厅也于2010年8月了《山东省国省道养护工程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以规范专项资金的使用。在具体使用中,由省安排的国省道改扩建、大中修资金专项用于路面、大中桥梁建设;各市安排的养护配套资金用于征地拆迁、路基、小桥涵等工程。山东省交通运输厅公路局也于2011年6月1日以路基[2011]24号关于印发《山东省国省道改建工程政府采购程序(试行)》的通知下发了有关流程规范,该文件根据行业特性对采购计划审核、批复,招标实施,合同生成,资金支付等以流程图的形式进行了一定规范。
(一)日常维护保养资金的使用及核算对于日常维护保养资金由各市及省财政直接管理县(市)(以下简称省直管县)财政局、公路局提出申请,省根据各市国省道养护里程、路况和保养水平,按照因素分配法,由省财政厅通过专项转移支付的方式,下达到各市及省直管县财政部门。资金使用时由中标养护公司根据完工进度进行计量支付申请,经过当地公路管理部门初审后呈报地级市公路主管部门复核并申报至地市财政部门,由地市财政部门根据日常养护管理专项资金预算指标通过财政零余额账户将资金直接支付到与各地公路局签订公路养护工程施工合同的中标方账户。从会计核算角度来看,本质上其实就是财政直接支付形式,因此,公路交通部门应采用财政直接支付情形下的会计处理办法来核算。而对于日常的人员经费支出,通过地市公路主管部门的申请,由地市财政部门根据地方财政预算指标,按月拨付至公路主管部门,由其按照人员支出预算使用资金,这种核算形式从本质上来看其实是财政授权支付形式,因此,公路交通部门应采用财政授权支付情形下的会计处理办法来核算。
(二)国省道改扩建、大中修专项资金的使用及核算国省道改扩建、大中修资金根据省交通运输厅会同省财政厅编制的年度项目计划,由省财政厅下达省公路局,再由省财政实行国库集中支付。按照《山东省省级财政国库管理制度改革试点资金支付管理办法》和《关于做好省级政府采购有关工作的通知》要求,省公路局是专项资金国库集中支付的申报主体,依据公路工程合同,通过山东省政府采购管理系统,向省财政厅集中支付中心报送《基层预算单位财政直接支付申请书(政府采购资金支付专用申请)》。省财政厅集中支付中心审核后,开具《财政直接支付凭证》,通过财政零余额账户将资金直接支付到与省公路局签订公路工程政府采购合同的中标方账户。按照现行财政管理体制,省财政厅不接受市县资金支付申请和签订的工程项目合同。但在改革初期,省财政部门提出了过渡方案,即:对各市公路局签订的公路工程合同,可由省公路局负责审核整理、汇总上报,同时将合同信息录入省政府采购系统,向省财政厅提报资金支付申请。省财政厅通过财政零余额账户,将资金直接支付到与各市公路局签订公路工程政府采购合同的中标方账户。从会计核算角度来看,国省道改扩建、大中修专项资金的使用,本质上也是财政直接支付形式,因此,公路交通部门应采用财政直接支付情形下的会计处理办法来核算。
(三)质量保证金的使用及核算根据财政部门相关文件规定:“年度内的国省道改扩建、大中修养护工程投资计划,包含当年财政投资计划和质量保证金计划两部分。当年质量保证金计划在质保期满项目验收合格后,由各市及省直管县公路局会同同级财政局提出计划申请,省公路局审核后,由省交通运输厅会同省财政厅下达”。但是对于如何使用资金,没有进行规范。从项目支出资金拨付渠道来看,其质量保证金支出程序理应是相同的拨付程序,因此,对于此专项支出公路交通部门依然需要采用财政直接支付情形下的会计处理办法来核算。而山东省交通公路行业的财务会计核算现状是:公路事业单位会计核算办法依然执行的是1987年制订的《山东省公路养护事业会计制度》,此制度在2005年4月对部分内容进行了规范和修订,此会计制度在未进行税费改革前使用尚可,但如今我国燃油税费改革已两年多,交通公路行业的资金筹集、使用等已发生了很大变化,财政部门及公路交通主管部门只是制订了相关专项资金的管理、程序等方面的规范文件,仅对财政专项资金拨款即从源头上进行了控制,并没有涉及到与之相配套的相关的会计处理方法的规定或规范。此举造成了现实中的交通公路行业事业单位既要执行公路养护事业会计制度,同时又要执行国家规定的通用事业单位会计制度,即并行了两种会计制度的尴尬境地。
三、存在的问题
(一)会计核算制度不衔接在没有出台新的公路养护事业会计制度前,目前公路养护事业单位会计核算仍使用旧制度来核算相关会计事项,对于发生的专项资金支出事项要采用现行的通用事业单位有关财政支付的账务处理方法进行会计核算。而由于财政资金有省级预算和地方财政预算之分,因此,这会造成在同一个公路养护事业单位会计账套内既核算省级财政预算资金又核算地方财政预算资金支出现象,对于公路基层单位来说有可能还存在需要核算上级主管部门拨入的款项的会计处理。对于不同的款项来源需要进行不同的会计核算,在年末财务决算时,会出现一个单位同时对应多个拨款主体的核销问题,这样针对不同的拨款主体需要对应不同的财务会计报表,造成原本是一个完整的财务会计报表人为的拆分为几个分部的财务报告形式,即对应不同的财政拨款来源主体出具不同的财务会计报告。
(二)入账依据不充分目前国省道改扩建和大中修项目由省财政实行国库集中支付,日常维护保养项目由地市、省直管县财政实行国库集中支付,对于预算执行单位来说,更侧重于日常管理工作,但是会计核算工作仍然要由各级公路事业单位来完成。虽然财政部门是根据公路部门的工程计量支付意见或者提供的拨款信息来支付相关资金,但财政部门最终拨了多少款项以及何时将款项拨入到资金使用单位账户,公路核算单位不得而知,更谈不上及时与施工方索取发票以便及时入账问题了。
(三)建设单位代扣代缴税款问题在公路建设资金拨款渠道没有改革前,不管是省内承包商还是跨省承包商,按照国家相关税法规定,都应由当地公路主管部门在结算工程款项时代扣代缴相应的营业税金及其附加等等,即根据应结算的工程项目计量支付数,先行计提相应的营业税费等,借记:项目支出—××工程,贷记:应交税费-应交营业税等税费,按前两项借贷之间差额,贷记:应付账款—××公司。下月初进行纳税申报上缴税费时,借记:应交税费—应交营业税等税费,贷记:银行存款。而实行财政专项资金直接支付情况下,这一纳税行为将无法再实现。从目前实践来看,通过对比财政直接支付信息表与工程计量支付信息表,财政部门都是将工程计量支付款项总额通过支付系统直接全额支付给施工单位,在这个过程中,应由当地公路主管部门代扣代缴的相关税费无从核算,也无法实现在当地上缴。
(四)质量保证金支付问题根据山东省财政厅相关文件精神,国省道改扩建及大中修养护工程投资计划,分为当年财政投资计划和质量保证金计划两部分。而一般情况下公路工程项目的质保期较长,待其期满验收合格后,原来成立的工程项目部等管理单位已经不复存在,此时再确认质保金的计量问题显而宜见:一是原先工程施工、管理、监理相关人员可能已在他处工作,不易找到;二是财政部门根据质量保证金计划直接支付到资金使用单位时,公路主管部门索取发票同样存在一定困难;三是工程建设期加上质保期,有的工程项目达数年之久,给公路主管部门与各施工单位的计量支付款项总额核对工作带来一定困难,存在有漏项的可能。
四、对策及建议
(一)加强交通财会制度建设,及时完善相关财务会计核算办法。通过以上分析可以看出,财政部门及公路交通主管部门仅对职责范围内的有关专项资金的管理使用做出了规范。因此,建议省级交通部门或国家交通主管部门及时针对税费改革后出现的部门预算、国库集中收付财务会计核算新要求,拟定或完善统一的有关交通公路事业单位会计核算办法,建立健全规范、完整的交通行业财务会计制度体系,保证国家财政法规与政策在交通行业的有效实施。另外还应制订有关税费改革实施前的有关项目支出资金的会计处理与现今税费改革后的会计处理之间相互衔接的会计核算办法,从而完善新旧制度的衔接。
(二)加强与财政部门的协调及沟通燃油税费改革后,交通公路专项资金的拨款来源与以前相比有很大的不同,形式多样。既有财政直接支付资金,也有财政转移支付资金,还有财政授权支付资金等,对这些资金使用的落实、核算,现今分为两部分,资金使用方面以各级财政部门为主,而核算方面以公路交通部门为主,因此,应由交通主管部门与财政部门积极协调沟通,争取财政部门进行款项支付时,相应转交公路交通会计核算部门同样的一联财政直接支付凭证,以便公路交通部门据此支付凭证可以及时向相关施工单位索取确定金额的发票,完善入账依据,规范会计基础工作。
(三)建议财政部门直接代扣相关应交税费具体做法应为:当财政部门收到公路交通部门递交的政府采购资金支付专用申请书后,审核并扣除应计提的各项税费,将税后净额直接支付到中标方账户,而将应交税费支付至专项资金申报主体账户,由其完成纳税申报,在当地税务部门缴纳税款。即公路交通部门在税费的计提、收到代扣税费款、缴纳税费及收到施工方开据的发票时分别及时进行会计核算。计提税费时,借记:项目支出,贷记:应交税费;收到代扣税费款时,借记:银行存款,贷记:财政补助收入;缴纳税费时,借记:应交税费,贷记:银行存款;收到施工方开据的发票时,借记:项目支出,贷记:财政补助收入。
(四)加强培训,全面提高交通财会人员的综合素质。应对新形势,交通部门应抓好财会人员培训的具体实施工作,重点加强财会人员专业基础知识和相关业务知识的培训,及时更新知识,除了加强行业及通用事业单位会计知识的继续教育外,还应重点加大预算会计方面相关知识的培训,全面提高交通行业会计队伍的整体素质。
五、结语
关键词:事业单位;专项资金;问题;对策
一、加强事业单位财政专项资金管理必要性分析
1.改革的必然要求
随着国家在机构、财政、税制等领域的改革,对财政支出管理体制信息化、规范化、科学化也提出了更高的要求。建立一套运行高效、合理分配资金、充分发挥资金效率、监督有力的财政支出管理机制,是新时代事业单位专项资金管理的必然要求。
2.提高财政资金效益的有效途径
财政专项资金是国家对公共事业投入的有特定用途的专项资金,这部分资金在保民生、扩大内需、拉动经济等方面发挥积极作用。财政专项资金从项目调研、项目设立、项目审批、资金拨付、资金保管、资金使用到绩效评价是非常复杂的工作,需要协调的政府部门多。加强事业单位财政专项资金管理就是通过控制项目的新设,实事求是地编制项目预算,认真组织项目实施,严格预算执行,进行绩效评价等手段,不断提高财政资金的使用效率。
3.新时期内部控制规范化的要求
内部控制是为了保证会计信息资料的正确可靠,保证单位经济活动的经济性、效率性和效果性,采取的单位内部的自我调整、约束、规划和控制的一系列方法和手段的总称。事业单位财政专项资金管理和内部控制相结合,能够促进专项资金支出的规范化、精细化、科学化,能够建立防治腐败的长效机制,起到监督作用,为落实绩效评价工作提供保障。
4.促进国家公共事业健康可持续发展
加强事业单位财政专项资金管理,保障财政专项资金的专款专用,提高财政资金的使用效率,合理分配财政资金,缓解资金供需矛盾,提高国家统筹调控财政资金、集中财力保障重点项目的能力,促进国家公共事业健康可持续发展。
二、事业单位财政专项资金管理存在的问题
1.专项资金分配机制缺少科学依据及原则
很多单位在分配财政专项资金时都是沿用以前年度财政分配数,切块分配或平均分配,没有制定较为详细的运用规则。这种随意分配会造成专项资金使用效率低下及资金浪费,造成有的地方资金过于充足,有的却不够。
2.项目立项缺少前瞻性
事业单位在申请财政资金时,很多项目立项思路陈旧,比如一些科研事业单位在申请财政专项资金时,项目缺少创新性和前瞻性。国家现在将大笔资金投入科研项目,目的就是为了在相关领域有所突破,鼓励大胆创新,项目立项时与政府宏观政策联系紧密,具有前瞻性,才能更好地发挥专项资金的积极作用。
3.专项资金预算不切合实际
第一,预算水平低。做预算的时候没有严格的科学合理的论证,没有做好前期准备,或生产部门没有参与,只是财务部门按照之前的惯例编制预算。第二,很多单位在申请财政专项资金时缺乏规范。由于我国改革开放初期国家拨款的不足等原因,事业单位经营能力不强,造成专项资金的申请预算包含事业拨款不足的那部分,因此在做预算的时候,没有严格按照项目实际需求,而是尽力扩大预算金额,在能够保障完成专项项目的同时,填补人员经费的不足,造成预算偏大。第三,专项资金的预算有严格的标准,但没有及时更新,有些单位也没有严格按照标准预算执行,或钻预算编制的空子,变相扩大预算。随着专项资金管理严格,很多费用不能像以前那样随意支出,这也是造成专项资金的支出进度缓慢和部门资金留存的主要原因。
4.专项资金预算执行不严格
有的事业单位在掌握财经政策、预算管理、项目资金使用、会计核算方面存在不规范。单位超预算、自行调整预算、无预算支出、超范围支出;挤占、滞留和虚列专项资金,预算执行时随意性大,部分单位把财政专项资金从零余额账户划拨到本单位其他账户或相关单位,或用专项资金发放职工津贴、福利或日常开支等费用,挤占财政专项拨款,项目专项资金混支混用。比如预算只购买一部交通工具,但是到实际执行的时候,发现一部运输车远远不够,只能再购置一部。超预算、无预算支出情况严重。正是由于预算不严谨,造成预算执行也就失去了意义。
5.会计核算不规范
部分单位公用经费挤占挪用专项资金或不同资金相互调剂使用,致使会计信息反映不明晰。将一些不属于专项资金开支的费用从中列支,致使专项资金支出不实。政府采购、公务卡结算、现金管理等资产管理制度不严格,部分事业的单位现金管理混乱,大额现金支付工程款,现金支付手续不完善。
6.监督管理不到位
各单位虽然大部分都建立了资金管理制度,但是基础性规范工作比较薄弱,内部控制的流程和配套制度缺失。缺少对资金申报的精细化管理,没有建立资金申报、下拨、付款等环节的监督机制,内部审计流于形式,缺乏行之有效的责任追究机制。
7.绩效评价流于形式
目前的绩效评价基本局限于财务指标,定量指标、定性指标的考核,绩效评价的指标过于形式化,没有把绩效评价与项目实施挂钩。
三、事业单位财政专项资金管理的优化措施
1.相关原则
项资金管理应当坚持集中财力,保障重点;规范设立,严控新增;提前谋划,储备项目;绩效优先,目标明确;定期退出,滚动安排;依法公开,强化监督的原则。
2.项目立项应具有前瞻性
项目立项申报是国家投资决策前的活动,应当具有预测性及前瞻性。它是在事件没有发生之前的研究,也是对未来发展的情况、遇到的问题和结果的预测,必须进行深入的调查研究,运用切合实际的预测方法,科学预测未来的前景,各事业单位应该大胆创新,勇于创新。
3.规范预算编制
建立事业单预算管理体系。预算是关键,是项目执行的依据。在预算管理过程中,要合理安排预算,细化预算编制,将精细化管理同预算结合起来。建立项目管理体系、建立项目库,设置项目滚动机制、项目退出机制,涵盖项目设立的认证、预算的审核等各个步骤的具体流程,并编制流程图,明确目标,层层压实责任。
4.强化预算执行
预算执行是整个资金管理过程中关键环节,贯穿整个过程,预算确定之后,各部门应明确目标任务,树立预算概念,必须严格预算,把预算同实际业务联系起来。要做好预算执行总结分析工作,在执行过程中对存在偏差的地方及时调整,分析预算编制与实际业务矛盾的地方,总结经验,为下次预算工作打下基础。要做好预算执行考核工作,要对各部门年初预算与年终结算进行分析,找到预算差异,分析原因,制定奖惩措施,确保预算执行的严肃性。强化预算执行,科学合理地安排资金分配,确定资金的使用范围,落实责任,严格控制经费支出,规范审批手续,加强专项资金管理,强化预算约束,实现专项资金管理的规范化、精细化。单位要建立专项资金管理办法,明确专项资金的收入、支出管理,规范专项资金支出程序,落实专款专用专户管理,确保资金安全,落实岗位职责,定期检查监督。
5.强化财务核算,加强财务人员培训
财务部门应当严格按照法律法规和相关文件要求,明确规定资金使用范围,做好各项补助发放和支付登记工作,严格遵守政府采购、公务卡结算、现金管理制度等有关规定。同时,增强财务人员控制意识,单位财务人员要参与项目的管理,而不仅仅是做记账人,定期对单位财务人员进行政策的培训,强化法律责任意识,增强对资金支出各个环节的把控力。
6.加强财政监督检查
财政监督检查是推进财政科学化、精细化管理的重要工作。事业单位要更新监督理念,把监督检查工作常态化,并纳入年度考核管理。要提升监督的能力,要加强培训,充实人员力量,不断增强检查水平。要严肃处理问责,对于检查中存在的问题,一定要严肃处理,追究相关部门责任,充分体现监督检查的严肃性。要整改落实,不能一查了之,要注重落实,督促整改落实。事业单位要完善单位的内部监督机制,形成有效的内部控制约束机制,合理确定各个环节的责任,明确各个部门的监督责任和权利,成立单位内控监督小组。要充分发挥单位纪检、审计的职能,定期不定期地参与项目监督检查,对违规行为严肃问责,确保单位资金安全,确保资金专款专用。
7.建立专项资金绩效评价体系
专项绩效评价体系是评价财政专项资金绩效的载体,是衡量目标实现程度的考核工具。构建绩效评价指标体系结构框架,绩效评价指标主要分成共性指标和个性指标两大类,共性指标下设项目决策和项目实施,个性化指标下设项目绩效。这是初步的结构框架,可在此框架上根据需要制定更为详细的二级指标。框架建立之后,组织评审,根据框架指标判定该项目绩效评价结果。事业单位应成立专门的绩效评价小组,绩效评价小组要充分调研,建立完善的绩效评价体系,绩效评价体系应该贯穿整个项目的实施过程,要结合每个项目的特点,制定差异化精细化指标及切实有效的评价方法,通过同类项目横向对比、同类单位纵向对比的方式,确保单位的绩效评价方法科学有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