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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键词:道路交通管理规划;交通工程;道路交通组织规划
Abstract: This paper analyses the city road traffic management planning, put forward traffic management planning which should involve the content, planning principle and process, from the traffic engineering point of view discusses the traffic management planning content of road traffic organization planning and implementation process.
Key words: road traffic management planning; traffic engineering; road traffic organization and planning
中图分类号:TU984文献标识码: A 文章编号:
前言
道路交通是城市赖以生存和运行的动脉,是对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有全局性、先导性影响的基础产业,随着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不断发展,道路交通也处速发展时期。目前,我国很多大中城市面临着由于道路建设滞后于城市人口和车辆增长带来的交通拥挤问题,交通供需矛盾的长期性和城市空间的有限性决定了不仅要规划建设好交通基础设施,而且还要使现有设施发挥最大效益。这就需要加强道路交通管理工作,通过采取各种有效的管理措施,保证城市交通安全、畅通、快捷、低污染。
当前我国大部分城市的道路交通管理工作,基本上还处于“头痛医头,脚痛医脚”的经验型管理模式,交通管理部门疲于应付不断出现的各种交通问题,缺少前瞻性和整体性。因此缺乏对未来总体交通管理工作的把握,工作经常处于被动局面。所以公安交通管理部门面临的紧迫任务和重要课题是从战略高度超前研究交通管理对策,也就是制定相应的道路交通管理规划,实现长效管理。
1 道路交通管理规划的内容
城市道路交通管理规划应对道路交通和管理的发展做出系统总结,并对城市交通现状进行合理分析,运用多学科的理论、方法,科学预测规划年份道路交通发展趋势,研究城市道路交通管理发展的基本方略提出今后交通管理工作的具体发展规划。主要内容有:
图1城市道路交通管理规划所处位置图
1.1城市道路交通现状分析
通过社会经济和相关交通调查,获得大量的城市交通基础资料和信息,并对道路系统、动态交通、静态交通和交通管理现状存在的问题进行分析。
1.2城市经济和交通发展预测
包括对城市发展、社会经济发展、道路交通发展分别进行预测,道路交通发展预测应具有道路发展、公共交通发展,包括机动车、私人小汽车和非机动车在内的车辆发展以及交通状况的预测。
1.3城市道路交通管理具体规划
其内容应涵括公安交通管理工作的各个方面,主要有:
道路交通组织规划
通过制定合理的交通发展政策和有效的技术手段,科学合理地组织道路交通,优化和调节交通结构及出行方式,形成快速、畅通、有序的道路交通网络。
交通管理科技发展规划
结合智能运输系统 ( ITS 即:将先进的信息技术、数据通讯技术、电子控制技术及计算机处理技术等综合运用于整个教堂运输管理体系,建立起一种实时、准确、高效的综合运输管理体系、最终使交通运输服务和管理智能化。)的不断发展,加大高、新技术在道路交通管理中的研究应用,逐步提高科学管理水平。
道路交通宣传教育规划
以形成社会化的交通安全宣传教育网络为目标,寓宣传教育于执法管理之中,提高全民交通安全整体素质。
车辆管理发展规则
加强车辆管理工作,以先进、规范、有序、合理、便捷的手段进行车辆管理。
勤务管理发展规划
提高交警执法的整体水平,强化执勤民警的管理、服务职能,提高民警队伍形象。
1.4道路交通管理规划方案的评价
规划方案的评价是指通过对备选方案进行交通流分配预测、效益分析,阐明其达成预期规划目标的可行性。同时还可发现方案中存在的问题,从而有助于及时解决问题或重新选择方案。
1.5道路交通管理规划方案的实施
第1、2项工作主要由交通规划部门完成,交通管理部门协助进行并可采用相关资料用于交通管理规划。道路交通管理规划按阶段分年度安排,在实施过程中形成滚动发展机制,定期进行充实调整,不断推进。
2 道路交通组织规划
道路交通组织规划是从城市的需求发展和交通供给两方面着手,根据城市道路网现状和交通流实际情况,从宏观和微观、定性和定量上分析当前道路交通存在的问题并预测与交通相关的问题,在此基础上提出相应的交通管理措施、对策。其具体内容是运用交通工程技术和行政手段,对区域内道路进行系统、全面的交通分析,根据道路功能合理科学地实施交通管理措施和增加适当的工程手段,组织、协调、疏导交通流,平衡道路交通流量,挖掘通行能力,最终达到充分发挥城市道路网的综合效能、改善交通秩序、缓解交通拥挤堵塞的目的。
2.1道路交通组织规划的过程
道路交通组织规划的过程是: 确定交通组织规划目标、设计初始管理方案、对初始管理方案进行分析评价、如果管理方案不能达到管理目标则需对管理方案进行调整和优化直到符合要求,最后是正式实施管理方案。其流程见图2。
图2道路交通组织规划过程图
道路交通组织规划的过程也是一个“滚动”的过程,即在实施管理规划方案的过程中应定期根据交通流的变化情况修订管理方案,以适应不断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
2.2道路交通组织规划的内容
道路交通组织规划实际上是近期交通规划与交通综合治理的结合。交通组织规划的主要内容有:
通基础资料调查以及交通分析评价
现状调查的内容主要有:城市社会经济及土地利用等基础资料调查;道路网结构及道路条件调查;车辆拥有量、车辆类型的调查; 城市停车调查;交通流量流向、过境交通、车辆运行速度、信号交叉口延误调查;主要交通管理措施、交通管理设施调查;公交运营及线路客流调查;市区交通事故调查;市区警力分布调查;交通环境调查等。获取调查资料后应对其进行相关分析和评价。
定规划目标
交通组织规划定量目标的制定主要包括:主要道路饱和度(交通量与通行能力的比值,用 V/C表示)、交通秩序改善目标 (如行程车速的提高、交叉口冲突点的减少等)和交通安全目标。特别是饱和度指标 (V/ C) 必须合理,过高则难以形成可行方案,影响整个规划的实施;过低则不能达到预期目标。
制定城市交通发展政策、宏观的交通组织及管理措施
城市交通发展政策
城市交通发展政策是城市交通管理的基础,交通管理部门应参与城市交通发展政策的制定工作。城市交通发展政策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城市用地政策、道路建设政策和城市结构布局;各种交通方式的发展政策(如优先发展公共交通、限制摩托车总量等);城市停车及管理政策;交通科技政策等。
宏观的交通组织优化及管理措施
如单行线、公交专用线、地区禁行及通行证制度、单双号及尾号制度、货车交通控制及夜间货运制度、错时上下班制度、过境交通绕行等。概括起来也就是实行四大管理措施:即优先措施、限制措施、禁止出行措施和经济杠杆措施。也就是公交车优先行驶,机动车需求数量限制,机动车出行时间的控制,在不同交通路段实行不同的收费标准,以达到经济控制。
制定微观的交通工程设计和交通管理措施
如主要交叉口的渠化设计、信号配时优化;主要路段上标志、标线、隔离设施等设计; 交通管理措施包括交叉口转弯限制、路段上禁止停车、禁止驶入、禁止超车等;局部地区的交通整治。详细确定设施地点位置的分布、设施类别、型式、数量和经费概算等。
优化、评估规划方案
运用计算机及仿真技术,对宏观、微观交通管理措施一旦实施后路网上可能变化了的交通流量进行重新分配,通过目标值评价重新分配后的道路服务水平。如果评估结果满足目标要求或比现状有明显改善,则规划调整的方案是可行的。否则应对宏观、微观措施再作调整和重新评价,直到满足要求为止。同时应对规划方案进行评估,包括方案的比较、方案实施后交通状况可能发生的改善以及经济效益评估等。
方案实施后的验证
方案经专家论证或上级领导批准后实施,广泛调动基层一线的同志在实施后的一段时间里最好能组织相关的交通调查,动员大家参与交通组织方案的讨论,通过调研、座谈、论证等征求交通组织的意见建议,完善工作方案。要认真吸收和学习借鉴专家的分析论证,特别是要研究建立城市交通组织“仿真评价”体系,直观、全面、科学地反映城市交通拥堵问题、分析拥堵原因、摸清基础性数据、提出科学治堵之策。比较分析方案实施效果,为今后管理工作及其他城市提供经验。
小结
关键词: 城市道路 交通设施 管理现状 管理体制
城市道路交通设施是城市道路的重要组成部分,是城市道路交通安全、有序、畅通的重要保障。城市道路交通设施按功能可分为三类:交通管理设施、交通安全设施、交通服务设施。交通管理设施包括:交通标志、交通标线、物理隔离装置、交通信号控制设备、交通违法监控抓拍设备等。交通安全设施包括:防撞护栏及防撞柱、防眩装置、视线诱导设施、颠簸路面(减速带)、公路反光镜等。交通服务设施包括:停车场、加油站、紧急电话等。
一、交通设施的作用及分类
交通设施的作用在于组织、管理、指导交通的运行,为机动车与非机动车的驾驶人员提供运行路线的环境条件,指示在具体情况下对运行操纵状态的限制,以保障交通安全通畅迅速地行驶。交通设施包括两类:一类为交通安全设施,即以工程手段保障交通安全,疏导车流人流的设施或设备;另一类称为交通管理设施,用以体现交通管理规章,控制行车、行人的设施。
(一)交通管理设施。
1.交通标志包括警告标志、禁令标志、指示标志、指路标志及起辅助说明作用的辅助标志,根据实际需要和具体情况合理设置,目的是为实现交通畅通和行车、行人安全服务。2.交通标线主要采用路面标线形式,是最主要的一种用以表示各种车辆行驶的车道线、人行横道、停车地带,以及组织运行车流、禁止警告等内容。3.本工程在主干道与主干道的交叉口、主干道与次干道的交叉口、次干道与次干道的交叉口处使用交通信号灯管理车辆运行。于支路交叉口处采用交通标志标线管理车辆运行。4.在车道侧设立柱安装横臂或制线弯管,将信号灯伸入车道内,即悬臂式信号灯,信号式样使用横列式及竖列均可。管理行人横过道路用的信号灯采用单柱式,灯箱装置于柱顶或柱侧。
(二)交通安全设施。
1.行人安全设施,采用立道牙及护栏,并设置无障碍交通设施,如人行道上应设有盲人通道,轮椅坡道。2.车辆安全设施,采用交通岛,根据对各方向机动车及非机动车行驶路线的设计。在渠化交通路口的必要位置设置,采取路面标志线涂绘表示。
二、我国城市道路交通设施管理现状
(一)城市道路交通设施管理现状。
1.道路交通管理体制现状。1986年10月,国务院下发了《国务院关于改革道路交通管理体制的通知》,明确规定,由公安部统一起草道路交通安全管理法规,对全国城乡道路交通依法管理。包括交通安全宣传教育、交通指挥、维护交通秩序、处理交通事故和车辆检验、驾驶员考核与发牌发证、路障管理,以及交通标志、标线等安全设施的设置与管理等。2.标准及制度建设现状。我国已制定了部分基础性的交通管理设施标准和一些其他交通管理设施的技术标准。如《道路交通标志和标线》(GB5768-1999)、《道路交通信号灯》(GB14887-2003)、《道路交通信号灯设置与安装规范》(GB14886-2006)、《锥形交通路标》(GA/T415-2003)、《道路交通防撞墩》(GA/T416-2003)等,建立了城市交通综合协调机制。在新建、改建道路时做到了交通管理设施与道路基础建设同步规划、同步设计、同步施工、同步使用,一定程度上改变了过去道路建、管脱节的局面。公安、城建、规划等相关部门充分发挥职能作用,紧密配合,整体作战,认真落实各项措施。
(二)城市道路交通设施管理存在问题。
1.尚存在体制不顺,多头管理道路交通设施的现象。在《道路交通安全法》前,地方政府往往根据本地实际,确定道路交通设施的建设维护权属,并延续下来,随着《道路交通安全法》明确了维护交通安全畅通是公安交管部门的基本任务,迫使公安机关有主动参与交通设施建设与维护的动力,势必造成多头管理的客观现实,地方政府往往会以文件的方式,重新明确交管部门在道路设计、建设、管理、维护方面的审核、监督权,客观上造成多了一个部门参与道路设计、建设、管理、维护的现实。2.道路建设维护与道路交通安全管理脱节。《道路交通安全法》规定,公安交通管理部门负责全国道路交通安全管理工作。但是,道路交通管理的其他职责,如管理道路的规划、设计和建设等方面则归属交通部门或市政建设部门。道路交通管理由公安部门、交通部门或市政建设部门分别管理存在机制上的弊端,容易出现推诿现象。例如,对危险路段和黑点的整治就存在不易调和的体制性隔阂。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在履行道路交通安全管理职责时,较之交通部门或市政建设部门易于发现道路危险路段和黑点,但因没有相应的整治职责,只能通过政府协调,或者与交通部门或市政建设部门沟通,整治危险路段和黑点,极易造成道路建设维护与道路交通安全管理相脱节的现实状况。
三、城市交通设施管理体制探讨
(一)应建立以交通管理部门、城市建设部门为主导的道路交通设施管理体系。将道路交通设施管理与道路交通管理相统一,建立由城建部门或交通部门统一规划、建设、管理的一体化管理模式。通过制定统一的道路交通管理法律体系,科学规划、设计和管理道路交通,研制并实施较为系统的交通安全体系。另外,完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协助管理道路交通设施工作的程序,明确公安机关交通管理机构职能,合理确定跨部门的职责分工。
1951年2月26日中央人民政府政务院颁布了《劳动保险条例》,创建了我国包括工伤保险在内的社会保险法律制度。1964年4月1日,全国总工会劳动保险部了《劳动保险问题解答》,第一次规定有关职工因交通事故受到意外伤亡的,应当认定为工伤,但范围较窄。仅限于集体乘坐本单位的车去开会、听报告或者参加行政指派的各种劳动(包括支援农业)时,所乘坐的车出了非本人所应负责任的意外事故,而造成职工负伤、残疾或者死亡的情形。1996年8月原劳动部实施了《企业职工工伤保险试行办法》(劳部发〔1996〕266号)。该办法第八条(九)项规定“在上下班的规定时间和必经路线上,发生无本人责任或者非本人主要责任的道路交通机动车事故的”应当认定为工伤。12月14日,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办公厅《关于无证驾驶车辆发生交通事故是否认定工伤问题的复函》(劳社厅函〔〕第150号)指出:无证驾驶车辆违反了《治安管理处罚条例》、《道路交通管理条例》的有关规定,是违法行为。依据《企业职工工伤保险试行办法》第九条关于违法或犯罪行为造成负伤、致残、死亡不应认定为工伤的规定,对于因无证驾驶车辆发生交通事故而造成负伤、致残、死亡的,不应认定为工伤。至此因无证驾驶车辆发生交通事故而造成负伤、致残、死亡的不能认定为工伤。1月1日国务院颁布实施的《工伤保险条例》(国务院令第375号)第十四条(六)项规定职工“在上下班途中,受到机动车事故伤害的”应当认定为工伤。去掉了《企业职工工伤保险试行办法》中规定职工因发生道路交通机动车事故而可以认定为工伤的前置条件——“在上下班的规定时间和必经路线上,发生无本人责任或者非本人主要责任的”,这样的规定既符合工伤保险制度的无责任补偿原则,同时也扩大了工伤认定的范围,在《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未出台前,是我国工伤保险制度立法的一大进步。
二、当前关于职工因无证驾驶机动车等严重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引起交通事故造成伤亡是否认定为工伤的主要观点
第一种观点认为无证驾驶机动车属于违反治安管理的行为,因此造成职工伤亡的不能认定为工伤。首先,《工伤保险条例》生效于1月1日,《道路安全法》生效于5月1日。《工伤保险条例》实施在前,《道路安全法》实施在后,《工伤保险条例》在立法中规定违反治安管理伤亡的不得认定为工伤时,《道路安全法》还未实施。《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六条中规定的违反治安管理的行为,只能是当时唯一规范治安管理行为的《治安管理处罚条例》中规定的违反治安管理的情形。无证驾驶机动车属于该法调整范畴,因此无证驾驶机动车行为属于违反治安管理的行为。其次,虽然《道路安全法》将违反道路交通管理的行为从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中分离出来,新颁布的《治安管理处罚法》不再将无证驾驶机动车等违反交通管理行为列入治安处罚范畴,但《工伤保险条例》将犯罪、违反治安管理行为规定为不能认定为工伤时,仍然生效的《治安管理处罚条例》包含了无证驾驶车辆等违反交通管理的行为,只是在《治安管理处罚条例》被新颁布的《治安管理处罚法》取代后,这是《工伤保险条例》未及时进行修改的问题,而无证驾驶车辆发生交通事故不能认定为工伤,国家是持肯定态度的,依据是《关于无证驾驶车辆发生交通事故是否认定工伤问题的复函》。
也有法官认为,无证驾驶机动车行为按照《道路安全法》的规定可以并处十五日行政拘留,而已经废止的《治安管理处罚条例》中关于无证驾驶机动车行为的最高处罚也是十五日行政拘留,两者处罚幅度的上限是基本适应的,因此认为十五日行政拘留的行政处罚上限幅度作为衡量违反道路交通管理行为不应当认定为工伤的法律责任要素,劳动行政部门据此认定不构成工伤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第二种观点认为职工因无证驾驶机动车造成伤亡的应依情况而论,部分认定为工伤,部分不能认定为工伤。有法官建议对该问题分情况进行处理。在无证驾驶机动车问题上,如用人单位明知路程较远而强行指派,或者忘记携带有关证照,以及所持有的驾驶证照超过有效期等情形,可以认定为工伤,而从未取得证照且因自身主观原因而无证驾驶机动车或驾驶无证车辆的情形则不宜认定为工伤。
第三种观点认为无证驾驶机动车行为不属于违反治安管理的行为,职工因无证驾驶机动车造成伤亡的应当认定为工伤。在《治安管理处罚法》出台以后,无证驾驶机动车行为不再属于违反治安管理的行为,受害人又属于上下班途中发生的机动车事故,符合工伤认定的范围,如无排除原因,依法应予认定工伤。
之所以出现以上三种观点的争议,主要原因是《治安管理处罚法》将违反道路交通管理的行为纳入新的《道路安全法》中,而《工伤保险条例》中的排除工伤认定的条款将违反治安管理的行为排除在工伤认定范围内,由此对职工无证驾驶机动车造成伤亡的交通违法行为的性质应当如何认定产生分歧。三种观点对法律采取了不同的解释,从而得出不同的结论。笔者认为三种观点的解释都存在一定的问题。
第一种、第二种观点,运用目的解释的方法,认为《工伤保险条例》实施时与之配套的法规是《治安管理处罚条例》,无证驾驶机动车违法行为属于《治安管理处罚条例》调整范畴,《工伤保险条例》将此类行为以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违法行为而排除在工伤认定范畴内。在《道路安全法》、《治安管理处罚法》制定后,尽管该违法行为从新制定的《治安管理处罚法》中调整到《道路安全法》中予以规范,但这种调整并非是对该违法行为性质的变更,仅仅是为了法律编撰的系统性而作的立法技术性调整,属于立法技术方面的问题,因此,根据立法目的解释,认为该情形不应认定为工伤。第二种观点还运用价值平衡理论,认为应当将无证驾驶机动车分情况予以处理。第三种观点则运用文义解释的方法,认为既然法律已经将无证驾驶机动车违法行为归入《道路安全法》中予以调整,那么该行为就不属于《治安管理处罚法》调整范畴,因此该行为不属于违反治安管理的行为,所以该情形下职工伤亡的应当认定为工伤。
三、对《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六条第(一)项的中“治安管理”的正确解释
对《工伤保险条例》中的排除条款的解释应当首先进行文义解释。只有在文义解释有歧义的情况下才能寻求其他解释方法予以解决。第一种观点和第二种观点在对“治安管理”的行为内涵无歧义的情况下,却运用伦理解释中的目的解释或价值理论中的价值平衡原理对“治安管理”的行为进行解释,从而得出无证驾驶行为虽然不是违反“治安管理”的行为,但或因其认定工伤不符合立法目的或因其认定为工伤不符合价值平衡原理,所以不应当认定为工伤或不应当全部认定为工伤的结论。显然这种解释超出了《工伤保险条例》中相关法律条文本身文字的含义,这种解释由于违反了法律解释的一般原则,其不能自圆其说,难以在逻辑上有说服力。第一种观点还从违法行为法律后果的严重性角度,第二种观点则从职工在无证驾驶中的责任角度,为其观点寻求支撑依据。其实,从工伤这一概念的基本精神出发,以上两种观点想从法律责任和法律后果的角度寻求理论支持,显然与《工伤保险条例》的基本精神相违背,其理由也是站不住的。第三种观点直接从法律条文的文义解释出发,认为无证驾驶机动车违法行为属于《道路安全法》调整范畴,因此该行为不属于违反治安管理的行为,所以认为该情形下职工伤亡的应当认定为工伤。虽然第三种观点使用的解释方法是正确的,但解释的内容却是不正确的。
首先,应从治安管理学专业理论角度理解“治安管理”的概念。按照治安管理学理论,治安管理是指国家警察机关治安管理部门为了维护社会治安秩序、保障公共安全和社会生活的正常进行而依法从事的行政管理活动。治安管理的范围包含:公共治安秩序管理、危险物品管理、户口管理和居民身份证管理、消防管理、道路交通管理、出入境管理、单位内部治安保卫工作等七个方面的管理行为。也有学者将治安管理的范围界定在公共安全与社会秩序管理、特种行业管理、危险物品管理、道路交通管理、消防管理、户政管理和边防与出入境管理等七个方面的管理行为。显然按照治安管理学中关于治安管理的概念,道路交通管理属于治安管理范畴。无证驾驶行为虽然是在《道路安全法》中而不在《治安管理处罚法》中予以调整,但其行为仍然是违反治安管理的行为。其次,从法律规定方面理解“治安管理”的概念。《治安管理处罚法》第2条规定“违反治安管理行为是指违反治安管理法律、法规,扰乱公共秩序,妨害公共安全,侵犯人身权利、财产权利,妨害社会管理,具有社会危害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的规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够刑事处罚的,由公安机关依照本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条用两款规定“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发生的违反治安管理行为,除法律有特别规定的外,适用本法。在中华人民共和国船舶和航空器内发生的违反治安管理行为,除法律有特别规定的外,适用本法。”从以上法律规定中可以看出,违反治安管理法律、法规,尚不够刑事处罚的,又无其他法律有特别规定的,由公安机关依照《治安管理处罚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换言之,有其他法律、法规对某类治安管理行为进行专门立法的,依照该法处理。这也从另一角度说明《治安管理处罚法》只是将部分治安管理行为纳入其调整范畴,还存在没有被纳入《治安管理处罚法》调整范畴的其他治安管理行为。这一部分治安管理行为是通过其他法律特别予以规定,如《道路安全法》、《消防法》等。违反这些法律的行为仍然属于违反治安管理的行为。至此,可以看出治安管理立法与治安管理理论在治安管理行为的范畴界定上并不矛盾。现行司法实践中的三种观点将“治安管理行为”仅界定在《治安管理处罚法》调整范畴的认识,显然是不妥当的。
道路交通管理行为应当属于治安管理范畴,违反道路交通管理行为的性质即是违反治安管理的行为。两个概念属于种、属概念,理清两个概念的关系对于我们正确处理由此引起的工伤认定争议是有重要意义的。
四、职工因无证驾驶机动车造成伤亡的是否认定为工伤应以其是否违反治安管理为准
一、*城区道路交通的基本状况
*城区东以外青松公路(外青松公路以东为新城区)、南至318国道,西至盈中西路,北至盈港路所构成的地域范围,该地域占地面积约为5.8平方公里,现有人口10.6万人,其中常住人口6.28万人,人户分离及外来人口各2万多人,是*经济、政治、文化中心。目前,城区共有7米以上道路39条。宽度12米以上道路5条,占12.82%;8米至12米道路13条,占33.33%,7米道路21条,占53.85%。道路总长度32.44千米,其中宽度12米以上道路长度9.56千米,占29.47%,宽度7米道路长度13.03千米,占40.17%,道路面积约65.05万平方米。
1、时段通拥堵情况较严重
*城区现有机动车辆6千余辆,其中客车4108辆,货运车辆2123辆,营运车辆275辆,摩托车2万余辆,自行车5万余辆,城区日益增加的车辆数量与已处于饱和状态的道路通行能力形成的矛盾突出。尤其在早、晚交通高峰时段经常造成青松路、青安路、城中东路、城中南路等道路主干道交通不畅,造成城区道路时段通拥堵。
2、行车道路交通秩序较为混乱
主要表现在:一是机动车随意停放,争道抢行,随意鸣号,肆意变道,甚至逆行插队等违章现象十分普遍;二是非机动车随意转弯、占用机动车道骑行、乱停乱放等情况比较突出;三是行人乱穿马路、闯红灯、在车行道上行走等违章行为较为严重;四是路两侧店面设置过多过密,经营场地狭小,占用人行道、机动车道经营现象普遍;五是机动车、非机动车、行人混行于道路争道抢行,存在着较大的交通安全隐患。一些市民行车走路随心所欲,殊不知,这不仅有碍交通道路畅通,还对人身生命安全构成威胁。
二、造成*城区道路交通拥堵的主要原因
*城区道路交通问题是区委、区府关注的重点,也是市民议论较多的热点。道路交通管理系统是一个复杂的、庞大的系统,所涉及的多种关系十分繁杂,包括人与人的关系,人与车辆的关系,人与道路的关系。道路交通状况主要是由交通参与者、交通管理主体,交通环境等因素决定的。造成目前城区道路交通问题的原因主要有以下几个方面:
1、城市道路规划差,道路等级偏低
由于历史的原因,*城区道路无系统专业规划,道路功能不清,道路等级低,级差布局不合理,更无合理畅通的道路网络。造成后果其一,给交通主干道带来巨大行车压力。如城区内东西向道路城中西路、公园路只有东段与外环道路连接,西段则是L型和T字型路口(俗称“断头路”),而青赵路则相反,东至青松路亦“断头”。南北向仅有城中南北路和青松青安路,车辆进入城区在城内兜圈子极易造成向交通主干道拥挤阻塞,而其他道路也因不贯通及路幅太窄难以起到分流车辆的作用,最后造成城中东西路、公园路、城中南北路、青松路和青安路的汽车流量剧增。其二,由于*城区许多道路狭窄、路辐较小、道路等级低,因此无法实行机非分离,导致交通高峰时段无法实施采取交通限制疏导流量的措施。其三,城区居民住宅小区大多在道路两侧,道路交叉口密度高。据统计,城区内共有交叉路口112个,平均每公里3.73个,比市区平均每公里1.76个高出2倍,既影响了道路的通行能力,又是道路交通安全的严重隐患。
2、静态停车矛盾突出,制约了道路功能的发挥。
城区道路功能的有效发挥,停车场所的合理规划和建设是一个重要因素。*城区现虽有体育场路停车场、盈港路货运车辆停车场和白玉兰广场地下停车场,由于数量严重偏少,地段选择不合理,使个别设计不按规范等原因,使许多车辆只能以部分道路作为临时停车场,从而影响了主干道车辆的分流,从客观上加重了道路不畅通。又如在人流、车辆相对集中的地段设置过密的商业网点、金融机构、餐饮设施等,一味追求营业面积,忽略了停车场地的设置,导致大量的购物、就餐、办事的车辆无序停车占道,进一步影响了交通的安全和畅通。因此,造成一方面停车场无车停放,另一方面车辆却无地可停的尴尬局面,值得区有关部门深思。
3、公共交通发展缓慢、站点设置不合理。
随着*城区规模的不断扩大,人流量的不断增加,现有交通站点已不能满足市民正常出行的需要。城区南北向和东西向均超过2公里,而城区专线车原仅为2条且班次少,不能起到快速分流作用,大部分市民出行仍以摩托车、自行车为主,由于城区道路狭窄,这些车辆与机动车辆混行于道路,给交通秩序带来了混乱。同时,有的道路没有公交车、没有出租车扬招点,目前*城区出租车扬招点仅有6个,连农工商50店,也只有脚踏三轮车站点,没有出租车扬招点。由于出租车扬招点设置过稀,即招即停现象普遍,加剧了交通拥堵。有的道路有扬招点,但设置布局不合理,如*百货大楼南侧停车点,设置在主干道路交叉口附近,车辆停靠后严重阻碍车辆通行,有的道路虽有港湾式停靠站,但设置过小,停靠不方便。大部分公交车或出租车仍在行车道路上下客,再加上一些营运单位为了抢占有利位置占据道路作为营运点,使道路正常通行更加受阻。
4、交通管理者力量有限,影响交通管理主体作用的发挥。
近年来,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加强了城区的警力投入,加大了管理力度,使城区交通秩序混乱现象有了较大的改观。但按照城市化的要求,还存在许多薄弱环节:一是管理效率不高,在城区交通管理中存在着三重三轻象:即重机动车管理,轻非机动车和行人管理;重交通秩序管理,轻市容秩序管理;重主干道管理,轻其他道路管理。因而城区非机动车、行人违规骑车走路、乱停车等违章现象得不到有效遏制。二是处罚力度不大。现行法律法规对有些违章行为处罚过轻无威慑力,造成少数市民对交警的处罚持无所谓态度。三是交通管理受力量不足。由于城区规模、管辖范围的不断扩大,交巡警支队除了日常的道路管理,又要维护城区的治安防控,而且在警务安排上尚有不合理之处,难以兼顾其他道路的管理,造成交通管理力度不够。交警队伍增长建设的速度却不能适应驾驶员、机动车和道路、人流量的迅猛发展的要求,警力不足的矛盾越来越显示出来。随着城市规模不断扩大,人口集聚,机动车大幅度上升,车辆更多进入家庭,机动车的管理,维护道路交通秩序,保证道路安全畅通的任务更加繁重,道路交通畅通的形势更加严峻。
5、交通参与者交通安全意识,违章现象严重。
具体表现在:一是部分机动车驾驶员文明驾驶、遵章停车的意识不强,随意停车,不服从交通管理人员管理的现象时有发生;二是一些出租车、营运车司机“见利忘义”,见客招手随意停车,甚至不靠边居中停车,严重影响正常的交通秩序;三是人力三轮车停靠候客点布局少且不合理,许多人力三轮车候客集中停靠在交叉路口或居民小区门口,给交通畅通带来了诸多压力,而且人力三轮车在载人行驶过程中争道抢行,既严重影响了城区市容交通环境,又对道路交通事故的发生造成隐患。四是少数骑自行车人(包括轻便摩托车)不遵守交通法规,不遵章行驶,随意性大,见空就钻,导致车辆碰撞现象频频发生,造成道路拥堵;五是少数市民遵守交通法规的意识不强,为了贪图一时的便利,不在人行横道上穿马路,有的甚至对交通警察的制止和处理强词夺理,对交警维护交通的正常秩序缺乏必要的理解和配合。
6、条块分割,体制不顺。商委管黑车;建委管理陆上交通,侧重收费;公交公司是市属单位,管不着;市政局管理市容市貌,政出多门,互相扯皮,职能重叠、条块分割的现有管理体制不利于城市道路交通管理的效率提高和城市交通的可持续发展。
三、进一步加强城区道路交通管理的几点建议
今年区委区政府提出了*区加快城市化进程的三年行动纲要,十六届三中全会提出了全面、协调、可持续的科学发展观。道路交通建设管理的状况不仅体现城市文明形象,而且与市民生活息息相关。未来10年既是城区汽车保有量快速增加的重要时期,也是推进本区城市化进程的关键时期,为使交通活动能够顺利进行,政府不仅修建足够的、高标准的道路,还必须运行法律、行政、技术教育等多种手段,对人、车、路和环境等因素进行管理和协调,以造成一个良好的交通秩序,保障交通安全和畅通,推进城市道路交通的可持续发展。为此,提出以下几点建议:
1、以可持续发展的战略眼光,加快和完善城区道路网络的规划和建设。
(1)要高标准规划建设市政道路。现有城区内的道路由于受历史价值保护、客观条件限制等因素要拓宽改建有一定难度,但在交运瓶颈之处,一定要下决心,以人为本,打通瓶颈,完善道路交通网络。在新城区内,一定要提高道路等级、增大路宽,配套绿化,按功能实行机非分离,主要道路交叉口要增设分流车道,疏导交通流量。从规划先导上,保证交通畅通,提高城市文明形象。
(2)加快建设城区快速干道。*城区东有外青松公路、南有318国道、北有盈港路,由于缺少西部南北向干道,使外环道路连不成网。今年,区委区府下决心建设漕渝路,漕渝路是规划中西部南北向的主干道,随着汽车站的搬迁启用、漕渝路的加快建设已成当务之急。*城区快速干道网络建成后,一方面过境车辆、特别是大型车辆不必穿越城内以畅通便捷的快速通道通行;另一方面可使城区主要交通道路形成网络,使城区的车辆四面都可出入城区,从根本上减轻城区道路交通压力,还市民一个清静安逸的生活环境。
2、完善公交集散系统,配建城区公交站点。
*新汽车站建成启用后,建议重新规划、调整、布置城区内的交通线路和停靠站点。使等车站成为有序管理的公共交通集散地。目前,环线公交线路方案有5条,本着既方便市民出行,又减少城区交通压力的原则,应兼顾考虑以下几方面问题:一是城区内有条件的路口增辟车道或渠化车道,以提高路口的通行能力;二是公交线路设置的站点,必须设置港湾式候车站,方便车辆通行,减少造成后面车辆速度滞缓的现象;三是公交线路站点设置应更为合理,一般以500米左右设置一个站点为宜。四是要科学规划,合理布局,方便出行。加快出租车、人力三轮车的候车站、扬招点的建设,在客流密集的车站、宾馆、医院如大型超市以及人流频繁的学校、商店、住宅小区出入口设立规范的候车站点。并尽快建立出租车区级调度中心,开展预约叫车服务。
3、处理好城区车辆停放疏与堵的关系,努力确保道路交通的良好环境。
切实解决好城区停车问题对改善城区交通秩序有着十分重要的作用。为了改善城区交通秩序,解决占路停车的问题,要处理好疏与堵的关系:一是规划建设部门在城区改造时,应为今后车辆增加道路发展留有合理必需的空间,实现城区建设的可持续发展。二是在新建改建金融、商业网点时,要优先考虑停车设施,不能将经营性商业行为造成的停车难题推向交通道路消化。三是急需解决目前城区停车难问题,尤其要加快城区中部、南部和西部停车场规划和建设。
4、强化职责,进一步加大交通管理的力度。
顺畅的交通环境是人车和谐,各行其道。交通管理部门要扩大管理覆盖面,要从城区主干道逐步向次干道延伸,要做到增加警力与合理安排有机结合,要进一步加大对车辆、行人违章的管理处罚力度,切实承担起职责,严格执法,严格管理。交巡警要坚持做到见违必纠,重者必罚,管教并举。与此同时,城区道路要严格限制货运车辆通行,对部分道路可实行分时段通行,对单向行驶道路要加强执法管理,确保车辆正常有序通行。
5、规范车辆停放,发挥停车场所的功能。
要加强对各种车辆的日常管理,规范车辆停放秩序,机动车与非机动车要实行分类停放,有效改变废旧车辆锁在人行道护栏、绿化树杆上的乱停现象。市政建设部门在城区内人行道上要适当增加上下辅口,方便市民车辆的有序停放。除此以外,还要对已建成的停车场所加强管理,发挥其功能,对有条件的地段和路口合理设置停车场(点),实行智能化管理,有效改变车辆占道、占路停放行为,逐步取消城区临时占路停车点,规范交通秩序,从而提高城区整体管理水平。
6、加强交通安全宣传教育,进一步提高全民交通素质。
市民交通行为的文明程度也反映出城市文明程度。没有社会公众对城市道路交通管理的理解、支持、参与和监督,城市交通就缺少了群众基础。因此,建立全民交通安全教育体系。要根据驾驶员、乘客、行人、中小学生等进行科学合理的教育与培训,以适应城区机动化快速发展的需要。要运用多种手段加强宣传,使有关城市交通管理的理念和知识能受教于家庭、学校,提高社会公众参与管理城市交通的主体意识和实际能力。要切实加强交通法规条例的宣传教育,发挥新闻媒体的舆论导向和监督作用,引导市民树立文明行车、文明停车、文明行走的良好习惯。要将交通法规宣传纳入全民普法系列教育,有侧重地加强对交通参与者法制教育。通过宣传教育,促使社会公众形成良好的现代交通意识,树立交通法制意识、交通文明意识、交通安全意识、交通安全意识。要开展交通秩序整治活动,通过深入、持久的整治,改变市民参与交通的不文明行为,使城区的交通秩序有明显改善。
7、加强体制创新,确保道路交通的可持续发展。
这是建立一个稳定的城区道路交通管理机制应当解决的重要问题。它涉及到建立条块协作、相互协调的政府部门之间的关系。体制创新要立足于形成上下衔接,左右联系的网络管理机制,形成既有分工,又有综合协调分层分类管理模式。所以,必须有一个统一、健全而且稳定的组织机构。这个机构由政府牵头,配合交通、运输、规划、城建、公安、市政、房地、环保等部门组建。根据目前政府机构设置的具体情况和交通管理发展的要求,建议设立城区交通发展管理委员会,建立城区道路交通管理列席会议制度,负责城区道路交通发展的宏观规划管理,对城区道路规划、建设、管理、运输规划、交通安全等部门的工作进行协调。即在现有基础上理顺城区道路交通规划、建设、管理等相关部门的关系,要将城市交通的各个环节进行统筹考虑,进一步研究城区道路交通管理的机构改革和管理权限,探索建立统一、高效、有序、协调的体制和机制。
一、工作完成情况
(一)道路养护情况。我乡农村公路列养总里程为205.63公里。其中:乡级路4条53.1公里、村级路21条152.53公里。在列养里程中,硬化沥青混凝土路面2条19.99公里,硬化水泥混凝土路面10条58.77公里。通行政村硬化率达到100%,通自然屯硬化率达到100%。全乡农村公路养护工作于10月中旬全部完成,其中完成沥青混凝土路面补冻裂19.99公里3.2万延长米,补坑槽42处750平方米,水泥混凝土路面补坑槽35处380平方米,处理破损路面0.5公里,整修路肩边坡边沟40公里,路树绿化补植6公里。另外,我乡把美丽乡村建设、脱贫攻坚与农村公路管理养护工作同步进行,重点整治和养护精品路线及沿线村屯道路,保证了道路平安畅通。
(二)道路施工情况。共完成两项建设任务:一是完成好新屯——白宝山4.1公里通屯公路建设。他拉屯0.4公里、好新村白庙子屯0.67公里、建国屯3.1公里、胡西吐屯0.1公里、雄壮屯0.1公里的村屯道路建设。三批村屯道路建设以招标完成。
(三)危桥管理情况。光明1号桥已通行。勤光桥、光明2号桥、光荣桥正在建设中。
(四)道班建设情况。宁姜乡农村公路管理所成立于2015年1月,现有管理人员2名、工作人员6名,其中:所长1名,副所长1名,养护工人6名。主要负责全乡农村公路养护、路政管理工作。为了进一步抓好农村公路日常管理养护工作,乡政府投入资金25万元装配了1台铲车、2台运输车、1台清扫机、1台割草机等设备。
二、具体做法
一是成立组织,强化责任落实。为加强对道路交通工作的组织领导,成立了由乡长任组长,主管副乡长任副组长,交管所及各村村长为成员的道路交通安全管理工作领导小组,负责推进农村公路管理养护工作,定期对工作通报、汇报,研究解决涉及道路交通管理的重大事项。同时,乡政府与各村签订《2019年农村“四好”公路养护管理责任状》7份,把道路交通责任,层层分解落实到各村委会,落实到各单位,形成了各司其职、齐抓共管的良好工作局面。
二是加大投入,强化资金保障。我乡把道路交通管理作为政府的一项重点工作,纳入财政预算,保障了平安畅通创建工作的顺利开展。同时,加大对道路及配套安全设施建设和养护的投入,先后投入资金28万余元,动用机械140台次,人员220人次,动用土方2400立方米,平整路肩18公里,割除路肩高草120公里,新植和补植路林6公里,路树刷白18公里,清理过境屯33个垃圾点320立方米,整修平交道口41处、乡内土路52.2公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