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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键词】商业保险;城乡大病补充医疗保险;委托管理模式;保险合同模式
随着社会保障体系的日益完善,我国构建的以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新型农村合作医疗保险为主体的医疗保障体系已初具规模,全民医保体系已初步建立。由于我国的基本医疗保障制度,特别是城镇居民医保、新农合的保障水平还比较低,人民群众对大病医疗费用负担沉重,因病致贫、因病返贫的现象突出。为了进一步完善城乡居民医疗保障制度,建立健全多层次医疗保障体系,有效提高重特大疾病保障水平,国务院于2012年8月下发《关于开展城乡居民大病保险工作的指导意见》(以下简称《意见》),提出支持商业保险机构承办大病保险,发挥市场机制作用,提高大病保险的运行效率、服务水平和质量。这为商业保险参与城乡居民大病补充医疗保险提供了重要的政策支持。
一、商业保险参与城乡居民大病医疗保险的主要模式及其代表
(一)委托管理模式——新乡模式
2003年,新乡作为全国新农合首批试点,便采用政府组织引导、财政部门管理资金,卫生部门负责具体医疗补助金支付的管理模式进行新农合试点工作,但这种“政府自己办、自己管”的模式存在很多隐患。随后,新乡市卫生局便和中国人寿新乡分公司展开合作,确立了“政府组织引导,职能部门监督管理,中国人寿承办业务,定点医疗机构提供服务”的运行机制。由此,诞生了“管办分离”的“新乡模式”。
截止到2012年上半年,中国人寿新乡分公司参与新农合经办业务8年多来,累计为2620.31万人次的参合农民提供了医疗报销支付服务,累计支付新农合基金达25.6亿元。其中2011年,新乡市在13个县(区)开展了新农合经办业务,覆盖人群438.6万人,累计新增基金6.4亿元,补助支付704.7万人次,补助金额达617亿元。其中大额补助5.05亿元,补助35.4万人次,小额补助127亿元,补助669.3万人次。
(二)保险合同模式——湛江模式
2009年1月,湛江市新农合与城镇居民医疗保险并轨运行,实现了医疗保险制度城乡一体化。此外,湛江市政府还决定从个人缴费中拿出15%,投保中国人保健康湛江中心支公司城乡居民大额补充医疗保险,将城乡居民个人最高报销限额(包含基本医疗和大额补充医疗两部分)从1.5万元分别提高到5万元和8万元,当时参保人数约为563万人。这便是彼时引起轰动的“湛江模式”。随着“湛江模式”不断成熟,报销限额逐年提高。2012年,湛江市城乡居民参保人数为637万人,医保覆盖率达到98.7%。经调整,城乡居民个人最高报销限额也分别提高到16万(一档缴费30元)和18万(二档缴费60元)
人保健康以“管理+经营”思路全面参与湛江市居民社会医疗保障体系建设,逐步形成了湛江模式,即免费管理湛江市“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与“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以保险合同的形式经营城乡居民大额补助保险、公务员补充医疗保险和城镇职工大病救助保险。
二、委托管理模式和保险合同模式的比较分析
委托管理模式是一种第三方管理模式,是政府服务外包的一种方式。保险公司只提供经办管理服务,但并不承担任何风险。将商业保险引入城乡大病补充医疗保险,一方面能够充分发挥商业保险机构的专业特点,加大对医疗机构和医疗费用的制约。同时借助商业保险机构在全国范围内统筹核算的经营特点,间接提高大病保险的统筹层次,增强抗风险能力,提高服务水平,放大保障效应。另一方面,可以降低道德风险,规范医疗行为,改善医疗环境。保险公司经过多年理论研究和实践摸索已经形成了比较成熟的减少道德风险损失发生的技术,因此,保险公司在处理医疗领域道德风险问题上具有较大优势。保险公司可以通过动态预警、实时监控、秘密巡查、诊疗干预等专业技术手段,降低道德风险,规范过度的医疗行为。
保险合同模式是保险公司基本按照商业保险模式运作,商业保险公司承受全部的经营风险,面临着医疗保险市场逆向选择和道德风险的困扰。以保险合同模式交给保险公司经办后,亏损由其垫付,能够大大减轻由此造成的财政压力,可以确保保险政策的持续性。在这种方式下,保险公司在支付合同约定的医保待遇后,结余部分将成为保险公司的利润收入。但是对于基本医疗保险而言,釆用保险合同模式经办不符合国家社会保险基金管理的规定,因为社会保险基金必须要遵循专款专用原则,基金只能用于给付支付,不得挪作其他用途。因此,如果基本医疗保险釆用保险合同模式委托给保险公司后,可能会造成基金流失。同时,自负盈亏的保险合同模式也会给保险公司带来一定的风险,因为保险公司的根本目的就是盈利,如果长期无利可图甚至亏损,势必影响保险公司的积极性,因此,应该在税收政策等方面给予商业保险公司适当的优惠以作激励。
综上所述,从本质上讲,委托管理模式只要求保险公司提供专业技术,而不承担任何风险;而保险合同模式则是由保险公司经营政府保障计划型保险产品,自负盈亏。因此,笔者认为,大病医疗保险需因地制宜,委托管理和保险合同两种模式各有千秋,选择哪种模式经办医疗保险关键要看险种、资金运营情况以及各地放政府的经济发展水平等因素。
三、结语
商业保险公司参与城乡大病补充医疗保险是我国医疗保险制度改革的必然趋势,也是我国惠及民生的重要内容。商业保险参与城乡大病补充医疗保险不仅有利于健全多层次医疗保障体系,推进全民医保制度建设,还可以更好地发挥市场竞争在提升效率和优化资源配置方面的作用,从而提高基本医疗保障的水平和质量。在总结地方经验和反复研究论证的基础上,城乡居民大病保险采取的政府主导、商业保险机构承办的方式,这是在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基本理论指导下,结合我国当前国情,对公共服务管理和运行模式所作的大胆探索与创新。
医疗保险覆盖率低,无任何医疗保险者达65.7%
当前,社会统筹类的医疗保险和商业性的医疗保险是居民医疗保险的主要来源,另有少量居民享有民政救济性质的医疗救助。在此次调查中,有高达65.7%的居民没有任何医疗保险,虽然较2003年同期同题调查中的75.4%下降了10个百分点,但是,医疗保险的覆盖率仍然处在很低水平,特别是在人口众多而相对贫困的广大农村地区,高达79.4%的农村居民没有任何医疗保险,这部分群体一旦生病,所有的医疗费用均需自己承担。
卫生部最新公布的《第三次国家卫生服务调查主要结果》显示:我国医疗服务费用的增速超过了人均收入的增长,医药卫生开销已成为家庭食物、教育支出后的第三大消费;过去5年中,我国城镇和农村居民年医疗卫生费用的增幅分别为13.5%和11.8%,大大高于城乡人均收入的增长幅度8.9%和2.4%。
快速增长的医疗服务费用和极低的医疗保险覆盖率,使看病就医成为绝大多数城乡居民心头挥不去的痛和忧。“小病扛、大病拖”,因病致贫、因病返贫现象在城市、小城镇和乡村均时有发生。本次调查中,25.1%受访者明确表示过去两年中自己或家人就曾出现过因为费用问题而有病不去医院就医的情况;9.3%受访者明确表示自己或家人在过去两年中出现过因为费用问题而在需要住院治疗时放弃治疗。
城乡居民卫生资源占有程度差距巨大
社会医疗保险覆盖不到、商业医疗保险严重不足是当前中国农村居民医疗保障中不容忽视的问题。
在本次调查中,分别有40.1%和13%的城市、小城镇居民享有社会统筹大病医疗保险;而在农村居民中,享有社会统筹大病医疗保险者仅占4%。分别有36.5%、23.5%的城市和小城镇居民享有商业医疗保险,这一比例在农村居民中下降至9.4%。购买商业性重大疾病保险者比例在城市和小城镇地区分别为29.7%、25.7%,在农村地区仅有15.4%。而没有任何医疗保障者比例在城市、小城镇居民中分别为32.3%和59.9%,在农村居民中则高达79.4%。
卫生资源分配中的城乡差距不仅仅体现在医疗保险覆盖率上。如果按照出资购买者来划分,商业医疗保险可以区分成“单位购买的”、“个人购买的”和“单位和个人共同购买的”三种类型。城市、小城镇和农村三地居民相比较,在商业医疗保险的实际消费上,城市居民可以更多地依赖工作单位,而农村居民更多地只能靠自己。在城市和小城镇地区的商业医疗保险消费者中,分别有72.3%和72.7%的人享有完全或部分由单位出资购买的商业医疗健康保险,在农村地区,这一比例下降至57%。
城镇地区不同群体间卫生资源占有程度也显著不同
——编者
问:大病保险和基本医保两者之间存在什么样的关系?
答:我国从实际出发,建立多层次医疗保障体系,基本医疗保险、大病保险都是其中的组成部分,但功能和作用各有侧重,运行方式不同。基本医疗保险是我国多层次医疗保障体系的主体层,向全体居民提供基本的医疗保障,具有覆盖人群广泛性和权利义务的对等性。城乡居民大病保险,是基本医疗保障制度的拓展和延伸,是对基本医疗保障的有益补充,具有连接基本医疗保险和商业保险的桥梁和纽带作用,是中国特色医疗保障制度体系的有机组成部分。城乡居民大病保险在医保基本的基础上,通过社会筹资的办法,集合全体城乡居民的力量,并借助商业保险机制,对部分患大病发生高额医疗费用的群众给予更高水平的保障,放大基本医保的保障效用。
问:大病是如何确定的?
答:《指导意见》没有简单地按照病种区分大病,而是根据患大病发生高额医疗费用与城乡居民经济负担能力对比进行判定是否会因病改贫,因病返贫。这里讲的大病,不是一个医学上病种的概念,而是一个费用概念。世界卫生组织关于家庭“灾难性医疗支出”的定义为,一个家庭强制性医疗支出大于或等于扣除基本生活费以后家庭剩余收入的40%。如果出现家庭灾难性医疗支出,这个家庭就会因病改贫,因病返贫。将家庭灾难性医疗支出换算成国内相应统计指标,按2011年数据计算,对城镇居民而言,大体相当于城镇居民年人均可支配收入,对农牧民而言,大体相当于农牧民年人均纯收入的水平。也就是说,当城镇居民、农牧民当年个人负担医疗费用分别达到当地城镇居民年人均可支配收入、农牧区年人均纯收入时,就会发生灾难性医疗支出,就可能会发生因病改贫、因病返贫。就达到了大病标准,就是大病的保障范围。
问:大病保险所需资金从哪里来?
答:《指导意见》中明确提到“利用结余筹集大病保险资金;结余不足或没有结余的地区,在城镇居民医保、新农合年度提高筹资时统筹解决资金来源”。大病保险的保障对象是参加城镇居民医保和新农合的人,所需资金从城镇居民医保基金和新农合基金中划出,不再额外增加群众个人缴费负担。
问:大病保险的报销范围与基本医保的报销范围有区别吗?
答:报销范围是《指导意见》的一个亮点,也是一个创新和突破。从全国范围来看,城镇居民医保和新农合政策范围内报销比例均达到了70%,但如果突破政策规定的范围,实际报销的比例有50%左右,城乡居民患大病时,在治疗手段和用药种类上,一般都会突破政策规定的范围。因此,《指导意见》规定的大病报销范围不再局限政策范围内,而是实际发生的合理的高额医疗费用。
问:大病保险具体能报多少?
答:大病保险的报销比例是,大病患者在基本医保报销后仍需个人负担的符合规定的医疗费用,再给予实际报销50%以上。比如一个参保的城镇居民,患大病共花了10万元,假定政策范围内费用为8万元,报销了约70%,共5.6万元,剩余4.4万元,超过了当年年人均可支配收入,因此,至少可以再报销50%,达到2.2万元左右。两次加起来共报销7.8万元,参保患者个人自付2.2万元,实际报销比例就可以达到78%。
一、面对目前医保的现状及问题,有效整合医保资源、大力推进全民医保势在必行
目前,我县主要有四种医疗保障制度:一是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从*年12月25日起实施,覆盖全县所有的党政群机关、企事业单位,筹资标准为工资总额的8%,其中个人缴费2%,用人单位缴费6%;二是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制度,从2007年8月1日起实施,覆盖全县未纳入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非农业户口城镇居民,筹资标准为成年人每人每年150元(其中个人缴费90元),未成年人每人每年50元(其中个人缴费30元);三是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覆盖全县农业人口(含外出务工人员),筹资标准为每人每年50元,其中个人缴费10元;四是大病医疗救助制度,它不需要个人缴费,主要对特殊困难人员在患重病时,由大病医疗救助金给予一定的补助。
这四种医疗保障制度运行,是构建全民医保体系的有效探索,为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作出了积极贡献。但在运行过程中,我们也遇到一些不少困难和问题,归结起来看,就是医保制度碎片化的问题,具体表现为:
一是医保管理上,多头管理、条块分割的问题突出。现行的城镇职工医疗保险、城镇居民医疗保险、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大病医疗救助分别为人事劳动保障局、卫生局和民政局三个部门分块管理,管理范围、管理办法、管理程序各不相同,表面看多元并举,但却出现资源分割、业务交叉、各自为政等问题,这样既不利于政策之间的衔接,也不利于城乡人员合理流动以至城乡经济协调发展,既增加了行政管理成本,又一定程度导致管理水平下降。比如,各种医疗保险都涉及定点医疗机构,都有各自的信息管理系统、各自的财务管理系统、各自的经办机构等,导致资源分割,不能共享。城镇职工医疗保险、城镇居民医疗保险、新型农村合作医疗主要以就业性质和户口性质来确定参保类型,因为人员身份(特别是改制企业职工)的多重性和不确定性,造成了许多矛盾,增加了工作难度。
二是保障水平上,因病致贫、因病返贫的现象存在。与原单位解除了劳动关系的国有(集体)困难企业、经济效益差的企业职工,其中不少人面对缴费水平较高的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无力参保。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由于缴费低,保额低,群众医疗保障水平仍然很低。城乡低保对象医疗救助水平也较低。从我县看,医保制度全覆盖的压力仍然很大,全县30万人口,目前纳入基本医疗保险的只有24.2万人,城镇职工医疗保险覆盖率为90%,城镇居民医疗保险覆盖率为48%,新型农村合作医疗覆盖率为86%,尚有5.8万人未享受医疗保障待遇。当前随着医疗费用支出不断增加,“看病难”、“看病贵”的问题日益突出,疾病风险的困扰越来越大,未参加医保人员因病致贫、因病返贫的现象仍客观存在。
三是医保待遇上,缴费迥异、待遇相近的矛盾显现。城镇职工医疗保险个人缴工资总额的2%,平均缴费280元;城镇居民医疗保险成年人每人90元,未成年人每人30元;新型农村合作医疗每人10元。这几种保险个人缴费相差几倍,但补偿待遇差别不大,城镇职工医疗保险的住院最高补偿为18030元,城镇居民医疗保险的住院最高补偿为17610元,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的住院最高补偿为15000元。缴费标准与医保待遇的反差,使得参保对象互相攀比,出现心理不平衡,影响参保积极性。
四是基金运行上,收支平衡、略有节余的风险很大。目前,*县三种医疗保险都为县级统筹,抵御基金运行风险的能力较弱。全县城镇居民参保对象约为3.6万人,其中未成年居民1万人,按目前的筹资标准可筹集居民医疗保险基金440万元,按15%划入家庭帐户、85%划入统筹基金算,统筹基金总额为374万元。如果以住院率5%算,即有1800人住院,*县的平均住院补偿额为2200元,那么需支出统筹基金396万元,超出基金总额22万元。居民基数越小,基金抗风险的能力就越弱。城镇职工医疗保险、新型农村合作医疗也存在相类似的问题。如果医保基金出现严重赤字,像*这样的人口小县、国家贫困县,是难于实现由财政兜底解决的。
二、在城乡统筹发展的大背景下,有效整合医保资源、大力推进全民医保切实可行
虽然在推行全民医保方面,目前中央决策高层的相关制度尚未出台,在法律上、制度层面上缺乏有力支撑,但*县乃至在全市、全省更大范围内,整合医保资源、推进全民医保,不仅可能,而且可行。其理由可归纳为“两种机遇”、“两种需要”、“两种能力”。
“两种机遇”:一是有政策机遇可乘。党的十七大把加快建立覆盖城乡居民的社会保障体系,列为加快推进以改善民生为重点的社会建设的六大任务之一,党的十七大报告提出“要以社会保险、社会救助、社会福利为基础,以基本养老、基本医疗、最低生活保障制度为重点,以慈善事业、商业保险为补充,加快完善社会保障体系。”这为我们推进全民医保提供了新的政策机遇。二是有现有经验可学。我们已推行的四种医保制度,已在“投石问路”,为推进城乡医保一体化打下了坚实基础,目前四川成都、河南舞钢等全国许多地方在整合医保资源、推进医保管理从“多元”走向“一体”等方面,进行了许多有益探索。
“两种需要”:一是推行城乡一体化的需要。近几年来,依靠改革开放的强力推动,*县在推行城乡一体化方面取得了很大成绩。公路网络已四通八达,基本实现“村村通”,农民行路已不再难;城乡教育网络已基本完善,全县中小学实行“两免一补”,农民子女入学已不成问题。在这种情况下,就医难的问题就日益凸显。所以,尽快解决城乡居民的医疗保障问题,率先在医疗待遇方面实现城乡一体化,显得尤为重要和紧迫。二是构建和谐社会的需要。在看病就医方面,城乡居民中经常出现一人得病全家陷入困境的现象,这些不和谐因素在一种意义影响社会的和谐稳定,也影响党和政府的威信。此外,让城乡居民不管身份如何,不管“大病”“小病”,都能得到一定比例的医疗费用补偿。体现公平,是构建和谐社会的题中要义。制度对待参保人员应该一视同仁、机会均等。
“两种能力”:一是财政能力。*县得益于“国家贫困县”和“西部政策延伸县”的政策扶持,四种医疗保险补助资金主要来自中央、省市财政,2007年上级财政补贴总额约1150万元(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约750万元,城镇居民医疗保险约200万元,大病医疗救助约200万元),县级财政配套补贴所占份额相对较小,2007年约为480万元(城镇职工医疗保险200万元,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约60万元,城镇居民医疗保险约60万元,大病医疗救助约160万元)。从近年来*县快速发展的的势头看(2007年财政收入可达2.18亿元,增长25%),完全有财力承担配套部分的基本医疗保障经费支出。按全国财政用于支持医疗卫生事业约5%的比例算,*县每年可提供财力支持1000万元以上。二是医疗能力。目前,*已有比较完善的县、乡、村三级医疗卫生网络,各种一级以上医疗机构23家,其中二级甲等医院2家,全县医院拥有床位1000多个,先进的医疗设备较多,技术能力也较强。加之各级财政对卫生事业的持续投入,以发展眼光看,*的医疗条件匹配全民基本医保问题不大。
三、以建立城乡一体化医保体系为目标,有效整合医保资源,大力推进全民医保
就*县而言,城乡一体化医保体系的基本含义可概括为:凡*县干部职工、城乡居民,不论身份,不分职业,不分居住地,本着自愿参保的原则,均可享受医院能提供的,患者所必须的,国家、社会、个人能承担的,保障水平基本一致的基本医疗保险。实现这个目标,要在寻求上级政策支持的前提下,立足*实际和现有工作基础,合理整合配置各方面的医疗保障资源,力求资源利用的最大化,促进医保事业的长足发展。从以下四个方面着力:
一要统筹安排医保制度。尽管我国存在城乡二元经济结构,但在保障制度安排上要尽力体现公平性,最起码要努力缩小差距,朝着公平的方向迈进。所以整个医保体系安排要统筹考虑保障水平、保障层次、险种与险种之间的相互衔接,最终实现全体公民统一的医疗保障制度。目前,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与新型农村合作医疗保障水平相仿,可将其合二为一,*的医疗保障制度可以安排为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和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未参加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其它城乡居民)两种制度,医疗救助制度与这两种制度有效衔接。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坚持保基本原则,不能过高设计保障水平,占用过多的保障资源;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应逐步增加财政投入,逐步提高保障水平,最终达到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水平,为实现下一步“合二为一”的目标打下基础。
二要合理整合医保资源。现代社会是集约社会、节约能社会,要研究资源合理配置,以求资源利用的最大化。要按照科学发展观的要求,理顺现有的管理体制和机制,一件工作由一个部门来牵头、来管理,对政策的制定、方案的落实、进度的跟踪都有好处。要改变将医保工作分块分部门管理的现状,将现有的四种医保工作职能整合到劳动保障部门,调整并理顺现在医保局的机构、编制和工作职能,将这些机构、人员、经费全部整合到医保局,把医保局建设成医疗保险的专业化管理机构。尽快整合现行城乡居民医疗保障管理机构,打破城乡界限,建立城乡居民医疗保险统一管理、相关部门密切配合的新的医疗保障管理体系,从而真正做到政策科学衔接,资源充分利用,信息高度共享。比如,计算机管理,以前一个项目就要一套软件,建一个平台,要花好多钱;统一到一个部门后,可以建立一整套覆盖城乡的信息管理体系,全部实行网络化管理,以前花3分钱才能做的事,现在就只要花1分钱就可以做好。
随着改革开放,经济的迅速发展,人民生活水平也日益提高,主要表现在人均收入水平的提高上。在我们发展经济,工业化的进程中也不可避免地出现了一些问题,收入差距便是我国现阶段亟待解决的一个问题,尤以城乡居民收入差距最引人注目。
一、现阶段我国城乡居民收入差距现状
(一)从城乡居民人均收入比分析
我国在改革开放初期城乡居民人均收入比为2∶1,1995年为2.71∶1,2001年为2.90∶1,2005年约达3.22∶1,国家统计局公布的2013年城乡收入比为3.03:1。农村人均现金收入和城镇人均可支配收入是两组口径不同的数据,不能简单对比。如果再将城市居民享受的福利性公共服务等计算在内,剔除农民收入中不可计算的实物部分,我国城乡居民实际收入差距更是十分巨大,约达6∶1。
(二)从城乡居民人均生活消费支出分析
1990年城乡居民消费水平的差距是904.2元,城乡居民人均生活消费支出比例为3.4∶1。2010年城乡居民消费水平的差距扩大到9612.2元,城乡居民人均生活消费支出比例为3.49∶1。2013年城乡居民消费水平的差距约为11909.7元,城乡居民人均生活消费支出比例为2.95∶1,差距一直在3倍左右。
二、城乡收入差距问题的财政支出结构分析
市场经济的作用使得初次分配中难以做到兼顾公平,财政手段是政府实现收入再分配的重要手段。福利经济学认为国民收入越大,社会福利越大,国民收入分配越均等,社会福利越大,因此要增加国民收入。经济学家进而提出帕累托最优是社会福利最大化的必要不充分条件,即要达到社会福利的最大化,还必须满足收入分配的合理性。
(一)我国的财政支出总量
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下,政府主要是通过财政支出直接或者间接参与市场活动,决定了我国需要保持较高的财政支出,从1985年的2004.25亿元到2013年将近14万亿元,在38年间,我国财政支出总量增长了将近70倍,近十年以来我国也一直推行积极的财政政策。
(二)影响城乡收入差距的财政支出结构分析
财政支农支出。财政免除农业税,并且增加一系列的农业补贴政策,减轻农民负担,提高农业生产积极性;财政加大农业科技的投入,提升了农产品品质,促进了农民增收;加大了财政对农村教育的支出,提升农民自身的素质,更容易实现收入的提高;加强了农村医疗支出,并且进一步完善农村养老制度。
教育支出。农村的基础教育未受到有力的重视,一是基础教育投入力度的不平等,绝大多数教育资源倾向于城市,农村教育经费的不足也会导致城乡收入差距的增大。
二是城乡学校师资力量的差别。城乡老师在学历和师资数量上有着较大的差别。三是城乡教育投资回报率差别大。农村的教育质量比较低,教学设备比较落后,师资力量弱。
社会保障支出。社会福利、社会保险、优抚、救济都属于社会保障,社会保障支出是调节收入再分配的有力手段,意在与逐步增进公共福利的支出水平,提高公众的生活质量,但在实际中社会保障的作用发挥的比较小。
医疗卫生支出。医疗卫生支出在总量上,2009年—2013年,全国财政医疗卫生支出累计达30682亿元,年均增长24.4%,医疗卫生支出占财政的比重从2008年的4.4%提高到2013年的5.9%。2014年全国财政医疗卫生支出预算安排10071亿元,比2013年执行数增长10.5%。
三、财政政策角度解决城乡居民收入差距过大问题的对策
(一)加大农村教育和农业基础设施的资金投入
增加对提高农村居民素质的基础设施的投资。主要包括农村教育和医疗设施投资及其经费投入,最为重要的是保障教育经费。在广大农村实行“三教统筹”即基础教育、职业教育、成人教育与农教结合,为农民提供农业生产和农村经济发展所需的知识。
向农业科研和科技推广重点投资。转变农业经济的增长方式,调整农业产业结构,由传统粗放型经营向现代集约化经营转变,离不开农业科研投入、农业科技推广和农业科研成果的转化。但目前地方农村科研部门发展不畅,其根本原因是投入不足。
加大扶贫投入,管好用好扶贫资金。扶贫投入重点是资金扶贫投入和科技扶贫投入,在加大投入的同时,切实抓好扶贫投入的落实。要加强对扶贫资金的管理,对非法挪用、侵占扶贫资金者,实行从快、从严、从重处理,追究扶贫资金管理部门的责任。
(二)完善社会保障体系
要完善社会保障体系及其功能,尽快建立并最终形成覆盖全社会的城乡统一的社会保障体系,从当前生产力的发展水平出发,实施多渠道、多层次、保障范围不断扩大、保障水平不断提高的社会保障。完善失业、医疗保障制度。积极稳妥地推进教育援助。
进一步完善包括退休金制度、医疗保险制度、以及养老、失业、救济等在内的社会保障制度。做好城市低保工作,妥善解决关闭破产企业退休人员的医疗保障问题。建立城乡特困群众社会救助体系的基本框架.另外,在建立健全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和社会保障统筹制度的基础上,积极创造条件,改社会保险费为社会保障税,通过税收形式保证社会保障基金的收入来源,切实保障低收入者的生活,解除劳动者的后顾之忧。
缩小城乡居民收入差距是一个长期而艰巨的任务,只有妥善处理各方面的利益关系才能得到解决,我们要通过各种制度创新使收入差距控制在合理范围之内,实现社会公平,稳定,和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