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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键词:土地规划;评估;方法研究;规划
中图分类号: F301.23 文献标识码: A 文章编号: 1673-1069(2016)34-83-2
1 评估框架构建
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作为一个中长期规划,需对区域范围内一定时期的用地作出合理的安排,但快速发展的经济社会将使规划面临超出预期的变化。为了最终实现规划所确定的各项目标,在规划执行过程中需要不断地探究、开拓、审视、修正、发展、再执行。评估作为规划执行审视环节的重要工具,可对规划执行过程中出现的问题进行及时修正,从而保证规划的科学性与可操作性。基于规划对适时评估的需求,笔者从执行评估与适应性评估两个方面构建实施评估框架。①规划执行评估。主要针对规划执行期内各项指标落实情况进行定性分析与定量评估。包括对规划中控制指标、用地结构与布局、节约集约用地、中心城区用地、重大项目的实施、土地利用效益与规划实施措施的执行情况分析。②规划适应性评估侧重于分析现有规划与区域变化的形势之间的匹配程度。通过重新定位评估时点经济社会生态的发展预期,分析新经济社会生态形势对现有规划中耕地保护、建设用地规模与布局、重要规划控制指标分配的影响。
2 规划实施分项评估
短板理论最早由美国管理学家彼得提出,理论通过分析管理模块中的弱项因素并进行一定的优化,最终实现管理综合能力的不断提高。本次规划实施评估分项评估包括规划执行评估与规划适应性评估,在分项的评估中可以借鉴短板理论,通过分析规划实施的效果,找出实施中的制约因素,采取相应的改进措施,提升规划实施的整体水平。与传统评估方法相比,短板理论更能直观地体现出限制规划实施的指标情况,对于规划的下一步实施更具有指导意义。
2.1 评估指标体系构建
规划执行评估是针对规划执行期内规划执行效果的整体评估,执行效果可以从规划目标实现、规划布局变化、节约集约用地成效、社会经济生态效益、规划措施落实等方面体现。本文从上述角度选取特征指标,构建了全面、系统的执行评估指标体系,包括8大因素17大因子47项指标,体系中25项指标为可选指标。评估区域在选择22项必选指标的同时,需结合自身发展特色选择不低于可选指标总量50%的可选指标共同构成执行评估指标体系。(表1)
2.2 规划适应性评估,评估指标体系构建
规划适应性评估是基于规划执行后区域经济社会发展政策、战略的调整开展的现行规划与未来区域发展趋势的拟合性评估,在指标体系构建时侧重选择土地规划中与经济社会发展关联较大的指标,本文从上述角度分析,选择了耕地保护与经济增长协调性、建设用地规模与经济社会增长的适应性、建设用地布局与未来发展方向的拟合程度、评估年与规划基期对相关目标预期的对比情况、指标分配与经济社会发展的适应性5项评估因子、12项指标,详见表2。
2.3 指标标准化
适应性评估中,通过对比分析规划基期与评估时点的规划目标,得到规划适应性指标的统一量纲。
标准化后的指标值将以偏离度的方式反映经济社会变化对土地规划的影响程度。其中表3中前9项指标的标准化方式如下:X’=100%时为无影响,X’∈[95%,100%)或(100%,105%]时为轻度影响,X’∈[70%,95%)或(105%,130%]时为中度影响,X’130%时为严重影响;表4中后3项指标的标准化方式如下:X’=0时为无影响,0
2.4 评估标准确定
在适应性评估中,同样借用短板理论,根据指标影响程度判定现行规划与经济社会发展的适应程度,具体标准如表4所示。
3 规划实施综合评估
四象限分析法是由美国波士顿咨询集团首创的一种规划企业产品组合的方法,方法最早是解决企业产品的组合优化问题,后逐步用于分析市场均衡 。本文中拟以规划执行评估为横轴,规划与未来发展适应性评估为纵轴,通过两个变量的组合构建四象限模型,其中Ⅰ象限为规划修改型,Ⅱ象限为整改后修改型,Ⅲ象限为落实整改型,Ⅳ象限为规划落实型,具体如图1所示。
落于该象限内区域在规划执行过程中可能存在一定的异常因子,但规划执行整体情况达到合格及以上。同时考虑区域发展环境的变化,规划与未来发展产生不可调和的矛盾。从持续发展的角度考虑,区域均已无法保障未来发展的需求,应该结合适应性评估结论适时修改规划。
①Ⅱ象限情况分析。落于该象限内区域在规划执行过程中存在多项异常因子,执行效果达不到规划预期,整体情况判定为不合格。同时从区域发展环境变化看,评估时点规划与未来发展需求存在不可调和的矛盾。为保证规划的严肃性,该象限内区域首先需要严格控管规划的各项落实措施,修复执行异常指标,在规划执行达到合格标准后,如果规划与未来发展需求仍然存在较大的矛盾,则通过再次评估后适时修改规划。②Ⅲ象限情况分析。落于该象限内区域规划执行效果较差,在规划执行过程中存在多项异常因子。但经过分析发现,现行规划在空间结构与数量结构上还能较好地满足社会经济生态发展需求。在后期规划实施过程中,需要加大政府的调控手段,严格落实规划实施措施,逐步修复各项执行异常指标。③Ⅳ象限情况分析。落于该象限内区域规划执行过程中可能存在一定的异常因子,但总体而言规划执行达到合格及以上水平。同步分析,得到规划能够满足发展预期的结论。在后期规划实施过程中,政府的工作重点在于继续贯彻落实规划的各项实施措施,对规划用地进行良好的空间引导。
4 研究结论
①新一轮规划实施期正值我国经济、社会、产业转型的关键时期,用地策略的变动性较大,动态评估的提出既是社会经济发展的保障,也是规划体系完善的需求。②本文中采用的动态评估方法能够有效地规避因子作用的相互抵消性,科学、全面地反映出规划实施存在的问题。③文中动态评估的指标体系仅在东部省份的实施样本中提炼,针对全国范围的评估,指标体系与指标标准化仍有待进一步完善。
参 考 文 献
第一条 为规范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编制、审查和报批,提高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科学性,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等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依法由各级人民政府组织编制,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具体承办。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编制本级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审查下级土地利用总体规划,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是实行最严格土地管理制度的纲领性文件,是落实土地宏观调控和土地用途管制,规划城乡建设和统筹各项土地利用活动的重要依据。
各地区、各部门、各行业编制的城市、村镇规划,基础设施、产业发展、生态环境建设等专项规划,应当与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相衔接。
第四条 编制和审查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应当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坚持节约资源和保护环境的基本国策,坚持最严格的耕地保护制度和最严格的节约用地制度,紧密结合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的要求,不断提高土地资源对经济社会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的保障能力。
第五条 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会同财政等部门落实规划编制工作经费,保障规划编制工作的顺利开展。
第二章 规划编制
第六条 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分为国家、省、市、县和乡(镇)五级。
根据需要可编制跨行政区域的土地利用总体规划。
村庄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是乡(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重要内容。各地应当在编制乡(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时对村庄土地利用的总体布局作出科学规划和统筹安排。
第七条 编制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应当坚持政府组织、专家领衔、部门合作、公众参与、科学决策的工作方针。
第八条 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编制前,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对现行规划的实施情况进行评估,开展基础调查、重大问题研究等前期工作。
第九条 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在前期工作基础上,以真实、准确、合法的土地调查基础数据为依据,组织编制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大纲。
前款规定的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大纲,包括:规划背景,指导思想和原则,土地利用战略定位和目标,土地利用规模、结构与布局总体安排,规划实施措施等内容。
第十条 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依据经审查通过的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大纲,编制土地利用总体规划。
乡(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可以与所在地的县级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同步编制。
第十一条 在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编制过程中,对涉及资源保护与可持续发展、区域和城乡协调、土地节约集约利用、土地利用结构布局优化、土地生态环境保护与建设等重大问题,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应当组织相关方面的专家进行专题研究和论证。
第十二条 在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编制过程中,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建立部门协调机制,征求各有关部门的意见。
第十三条 对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编制中的重大问题,可以向社会公众征询解决方案。
对直接涉及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合法利益的规划内容,应当举行听证会,充分听取公众的意见。
采取听证会形式听取意见的,按照《国土资源听证规定》的程序进行。
第十四条 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应当组织相关方面专家对土地利用总体规划进行论证,论证意见及采纳情况应当作为报送审查材料一并上报。
第十五条 承担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具体编制工作的单位,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具有法人资格;
(二)具有编制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工作业绩;
(三)有完备的技术和质量管理制度;
(四)有经过培训且考核合格的专业技术人员。
国土资源部和省、自治区、直辖市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定期公布符合本条规定条件的单位目录。
第三章 规划内容
第十六条 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现行规划实施情况评估;
(二)规划背景与土地供需形势分析;
(三)土地利用战略;
(四)规划主要目标的确定,包括:耕地保有量、基本农田保护面积、建设用地规模和土地整理复垦开发安排等;
(五)土地利用结构、布局和节约集约用地的优化方案;
(六)土地利用的差别化政策;
(七)规划实施的责任与保障措施。
乡(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可以根据实际情况,适当简化前款规定的内容。
第十七条 省级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应当重点突出下列内容:
(一)国家级土地利用任务的落实情况;
(二)重大土地利用问题的解决方案;
(三)各区域土地利用的主要方向;
(四)对市(地)级土地利用的调控;
(五)土地利用重大专项安排;
(六)规划实施的机制创新。
第十八条 市级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应当重点突出下列内容:
(一)省级土地利用任务的落实;
(二)土地利用规模、结构与布局的安排;
(三)土地利用分区及分区管制规则;
(四)中心城区土地利用控制;
(五)对县级土地利用的调控;
(六)重点工程安排;
(七)规划实施的责任落实。
前款第(四)项规定的中心城区,包括城市主城区及其相关联的功能组团,其土地利用控制的重点是按照土地用途管制的要求,确定规划期内新增建设用地的规模与布局安排,划定中心城区建设用地的扩展边界。
第十九条 县级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应当重点突出下列内容:
(一)市级土地利用任务的落实;
(二)土地利用规模、结构和布局的具体安排;
(三)土地用途管制分区及其管制规则;
(四)城镇村用地扩展边界的划定;
(五)土地整理复垦开发重点区域的确定。
(一)基本农田地块的落实;
(二)县级规划中土地用途分区、布局与边界的落实;
(三)各地块土地用途的确定;
(四)镇和农村居民点用地扩展边界的划定;
(五)土地整理复垦开发项目的安排。
第二十一条 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图件,包括:
(一)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图;
(二)土地利用总体规划附图。
前款第(二)项规定的土地利用总体规划附图,包括规划现状图、专题规划图和规划分析图。
第二十二条 编制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应当依据国家、行业标准和规范。
第四章 审查和报批
第二十三条 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审查报批,分为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大纲审查和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审查报批两个阶段。
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大纲经本级人民政府审查同意后,逐级上报审批机关同级的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审查。
第二十四条 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对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大纲的指导思想、战略定位、基础数据、规划目标、土地利用结构与空间布局调整等内容进行审查。
第二十五条 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大纲未通过审查的,有关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根据审查意见修改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大纲,重新申报审查。
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大纲通过审查后,有关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依据审查通过的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大纲,编制土地利用总体规划。
第二十六条 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按照下级规划服从上级规划的原则,自上而下审查报批。
第二十七条 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审查报批,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一)规划文本及说明;
(二)规划图件;
(三)专题研究报告;
(四)规划成果数据库;
(五)其他材料,包括征求意见及论证情况、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大纲审查意见及修改落实情况、公众听证材料等。
第二十八条 有关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应当自收到人民政府转来的下级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征求有关部门和单位意见,并自收到有关部门和单位的意见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完成规划审查工作。
对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有较大分歧时,有关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应当组织各方进行协调。因特殊情况,确需延长规划审查期限的,可以延长审查。
第二十九条 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依据下列规定对土地利用总体规划进行审查:
(一)现行法律、法规及相关规范;
(二)国家有关土地利用和管理的各项方针、政策;
(三)上级土地利用总体规划;
(四)土地利用相关规划;
(五)其他可以依据的基础调查资料等。
第三十条 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审点内容包括:
(一)现行规划实施评价;
(二)规划编制原则与指导思想;
(三)战略定位与规划目标;
(四)土地利用结构、规模、布局和时序;
(五)土地利用主要指标分解情况;
(六)规划衔接协调论证情况和公众参与情况;
(七)规划实施保障措施。
第三十一条 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根据审查情况和相关部门意见,提出明确的审查结论,提请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审批。
第五章 附 则
第三十二条 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根据需要可以编制土地利用专项规划。
行业主管部门可以结合本行业特点编制行业土地利用规划。
土地利用专项规划、行业土地利用规划应当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
关键词:土地利用;总体规划;规划修编;县级
中图分类号:F301.24 文献标志码:A文章编号:1673-291X(2011)11-0170-02
2010年是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努力消除国际金融危机和“七・五”事件双重影响,全力推动新疆实现“跨越式”发展的关键一年,也是深化新疆国土资源管理制度改革,促进国土管理工作科学发展的重要一年。按照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国土资源厅的工作安排,在总结评估自治区国土资源“十一五”各项规划实施情况的基础上,目前正在认真开展国土资源“十二五”规划纲要编制工作,以及加快推进县(市)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修编和审批工作,力争年底前基本完成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修编任务。
一、新一轮规划修编的思路
(一)全面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
新一轮规划修编工作需在科学发展观的指导下,立足地方实际,按照保护资源、保障发展、维护权益、服务社会的要求,统筹发展与保护、需要与可能、局部与全局、当前与长远、地区之间、城乡之间的关系,转变用地观念,创新用地模式,加大公众参与力度,严格贯彻执行国家和自治区的土地利用宏观政策。
(二)树立可持续发展的土地利用规划理念
在维护粮食安全和生态平衡的前提下,合理调整土地利用结构,优化土地资源配置,放弃外延扩张式的土地利用模式,着重于内部挖潜,依靠土地管理系统功能的完善和科技的进步,提高土地利用效率和效益,解决非农建设用地短缺的问题,促进人口、资源、环境和经济的协调、可持续发展。
(三)严格保护耕地,节约、集约利用建设用地
保护耕地是我国的一项基本国策,是土地利用规划的基石。在新一轮规划中保护耕地要坚持数量与质量并重,加大中低产田改造,加强基本农田的保护和建设。对于建设用地要按照严控增量、盘活存量、管住总量、集约高效的要求,注重城镇用地内部挖潜,根据土地适宜性评价和经济社会发展的需要,确定各类建设用地集约高效的利用方式。
(四)加快城镇化进程,协调城乡土地利用
推进城镇化,实现人口从农村向城镇集中,逐步减少农村建设用地总量,是我国人多地少的国情条件下,促进城乡建设用地合理调整,有效保护耕地和基本农田的必然选择[1]。新一轮规划应从区域经济社会发展战略出发,统筹安排各区域用地布局,鼓励依法实施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政策,在保证耕地和基本农田数量不减少的前提下,通过迁村并点、复垦开发废弃地和居民点整理等方法,合理控制城乡建设用地规模,促进新农村建设和城乡一体化。
(五)构建符合区域自身特点的规划实施保障体系
土地利用规划的实施过程是一个极其复杂的动态变化过程。新一轮规划的实施应在完善原有规划实施政策措施和借鉴其他国家(地区)规划实施成功经验的基础上,针对区域自身土地利用的实际,根据土地利用规划实施保障体系的基本思路及框架,从法律、行政、经济、社会、技术、监督等方面构建规划实施保障体系[2]。
二、新一轮规划修编进程中的问题分析
(一)基础资料对规划修编的支撑力不足
县级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修编工作是否能顺利开展,很大程度上取决于规划基础资料的支撑力。存在的问题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1)受资金、技术、人力等方面的因素,土地调查多为时点勘测,时序资料较为缺乏,在规划修编过程中所涉及的土地时序数据多为历年土地利用变更数据累加所得。(2)现行规划执行过程中,行政区划进行了调整,加之土地管理工作的疏忽,辖区各乡镇土地调查数据对接时不注意修正数据期水平,造成现状数据不实。(3)由于规划修编需要的数据资料庞杂,涉及到政府的多个部门,将收集到的数据统一到规划基期年这一时点上,存在一定的困难。(4)多数现行县级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缺少规划实施评价这一环节,不能了解规划执行的结果是否符合规划目标的要求,也无法了解规划的实现程度、规划的效益和规划的效力等,进而不能为新一轮规划修编提供依据。
(二)规划指标分解的科学依据不足
县级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一个显著特点就是采取严格的指标控制,引导土地的供需方向,实现辖区内各地类之间的动态平衡。而县级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一般是由地方国土资源管理部门组织有规划资质的大专院校、规划设计单位来修编;由于规划修编时间紧迫, 规划修编单位多采取分析相关部门提供的资料的方式来了解辖区土地利用情况,实地调研较少,调查研究时间较短,规划修编人员对区域实际情况很难做到全面掌握,从而造成规划指标的分解随意性较大。其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1)土地控制指标多根据重点建设区域的布局情况下分到各个乡镇,然后做局部调整,指标分解的说服力不强。(2)规划指标分解时受修编人员主观因素的影响较大,某些指标的制定脱离了辖区的发展实际,造成乡镇级规划目标难以实现。(3)受提供资料的准确性和时效性的限制,指标分解的科学性也受到限制。
(三)理论研究与规划实践存在差距
规划修编的理论依据包括地租和地价理论、土地区位理论、持续利用理论、生态经济理论、人地协调理论和系统工程理论[3]。针对规划修编过程中出现的问题而进行的理论研究能更好地提高规划的科学性、可行性和可操作性。但目前在县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修编过程中,理论研究与规划实践存在一定的差距。如在研究县级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弹性问题时,如何根据节约集约利用土地的要求合理确定县级土地利用弹性供给需要进一步研究,如何根据上一级规划的要求合理确定县级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弹性方案需要进一步研究。
(四)规划修编的时效性与现实发展脱节
随着自治区工业化、城镇化发展速度的加快,现行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不足也日益显现,而新一轮规划却一直不见结果,为适应经济发展的需求,某些县(市)进行了规划局部调整。目前,在应对国际金融危机、扩大内需和推动新疆“跨越式”发展的大背景下,大量基础设施建设项目和产业发展项目急需大量建设用地作为支撑,使所剩不多的建设用地指标更加紧张,某些地区甚至已经突破了2010年的用地指标。规划修编战线拉得越长越不利于土地利用的管理,同时也造成规划法律效力的降低。因此,在保证规划质量的前提下,规划的修编和审批的速度必须加快。
三、新一轮规划修编的几点建议
(一)顺应发展,重新定位
对规划修编的定位要重新认识,不能简单地认为规划修编的目的是降低基本农田保护面积和耕地保有量,增加建设用地指标。现阶段规划修编的目标应继续坚持保护耕地的法定国策,认真落实《土地管理法》确定的占用耕地补偿制度、基本农田保护制度和土地用途管制制度,突出体现保护耕地的规划重点和主线,确定保护耕地和节约、合理用地的方式、重点措施等。而从长远考虑,新一轮规划应全面把握土地资源对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的重要作用,坚持自然资源的全面保护,坚持区域发展的公平性、发展过程的持续性、人和自然的和谐性等可持续发展的理念,将规划的重点由保护耕地、控制建设用地向保护国土资源的方向转变。
(二)转变思路,合理规划
《土地管理法》的颁布,正式确定了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法律地位,明确了规划对土地利用的调控作用。各地、各级领导也开始“认识”到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重要性,通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改变辖区用地布局,扩大建设用地规模,将以往违规用地合法化。在新一轮规划修编过程中,建议转变以往的修编思路,避免“一届政府,一套规划”,做到在听取各级领导意见的同时,以规划研究理论为基础,理性吸收领导建议,满足社会发展对土地的合理需求,确保规划方案的合理性,最终使规划得到各方的理解。
(三)注重衔接,注重实践
第一,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应与城市总体规划、新农村建设规划、城镇体系规划相衔接,而下延伸到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十二五”规划,即“十二五”规划所确定的重大项目必须在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中落实到地块,土地利用总体规划要与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目标相一致。第二,上下级土地利用总体规划要相互衔接,即县级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在服从市级规划提出的指标控制和区域调控要求的同时,指导和调控乡(镇)级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第三,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应当与村镇布局规划以及交通、水利等各类专项规划、生态环境建设规划等相协调。第四,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应当与理论研究成果紧密结合。例如在对耕地的调控上,可将基本农田保护图、农地分等定级图等反映耕地质量的图件与规划底图叠加,确定耕地调整方案,实现耕地在数量和质量上的动态平衡。
(四)丰富内容,不断创新
援疆工作会议和十七届五中全会的召开,对新疆土地利用管理工作有了更高的要求。在开展的县级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修编工作过程中,首先,要创新规划理念,强调市场理念、以人为本的理念、绿色规划理念、目标有限性理念和规划调控法律化理念[4]。其次,要创新规划方法,通过对“3S”技术的进一步开发,采用空间模型方法对土地利用变化进行模拟、预测和评价[5],另外还要加快规划数据库和监管系统的建设。最后,要丰富规划内容,以人口、资源、环境为切入点,涉及政策法规、产业发展、环境保护、资源开发、新农村建设等方面,强调土地布局优化、产业结构优化、生态环境改善、区域协调发展等内容,促进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向综合性规划发展。
(五)强化领导,加强协调
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修编工作涉及各行各业,关系全局和长远,县(市)级领导应将规划修编及前期工作纳入政府重要议事日程,成立由政府主管领导牵头,专家学者及有关部门领导参加的规划修编工作领导小组,加强对规划修编的统一领导。县(市)级国土资源部门要在政府的领导下,做好具体组织工作,切实履行职责,要把规划修编前期工作作为近期国土资源工作的重点,明确工作目标,制订周密计划,成立强有力的规划工作班子,加强与相关部门的协作和联动,充分发挥各方面的积极性,切实抓紧抓好每项工作。
参考文献:
[1] 王西同.关于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修编若干问题的探讨[J].资源导刊,2008,(11):14-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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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王万茂,韩桐魁.土地利用规划学[M].北京:中国农业出版社,2002.
关键词:土地利用规划 综合指标体系评价方法 科学发展观
1、引言
土地资源的数量和质量,对各国国民经济有着明显的制约作用,因此,各国都非常重视对土地利用进行规划。而我国现实中,土地规划控制指标屡被突破,规划严重脱离实际,已无权威性和约束力可言。人地关系进一步紧张,生态环境恶化加剧。上述问题,究其原因是多方面的。就规划而言,需要从编制、评价、审批、实施和监督检查的整个管理工作中去分析。在上述各个环节中,规划的评价是极其重要的一环,科学的规划评价为方案优化和评审决策提供基础和依据。因此,探讨统一的、客观的评价方法,十分必要。下面本文对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综合评价方法和指标体系进行初步探讨。
2、土地规划评价述评
2.1、规划评价的类型与内容
土地利用总体规划评价,是指运用一定的方法,根据一定的指标,对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内容所作的评价。其可分为:
2.1.1、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综合评价,是指根据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目的任务和成果要求,对其内容进行量化处理而进行的综合评价。
2.1.2、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单项评价
是指对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某一方面所进行的评价。主要包括:
(1)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可行性评价,是指在目前的经济社会条件下,按照一定的技术标准,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可操作的程度;
(2)土地利用总体规划费用效益评价,是指对实施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效益和投入之间的量化关系进行的评价;
(3)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环境影响评价,是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实施后对环境所产生的影响的评价;
(4)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可持续性评价,是指以社会经济发展为出发点,对规划的必要性、合理性和经济性进行的评价。
2.2、评价体系与方法
土地规划评价体系包括以下3个部分:
(1)评价主体
评价主体是对规划评价的执行者。当前一般是由上级政府官员和该领域的学者专家组成。
(2)评价客体
评价客体就是被评价的对象,是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及其相关成果。
(3)评价内容
评价内容包括评价方法和评价的指标体系。评价方法有定性评价方法和定量评价方法。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评价十分复杂,有些内容不易量化,只能做定性描述。对于能够进行量化或大体量化评价的内容,要建立评价指标体系。
3、土地规划评价的新理念
3.1、规划评价问题分析
当前土地利用总体规划评价中,主要存在以下几个方面的不足和题:
3.1.1、评价标准的粗泛化
目前,在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编制完成后,进行专家评审时多是作一些文字评述,难以进行量化评价,带有较大的主观性和人为因素。
3.1.2、缺乏较完善的评价体系
因而,对评价主体、客体、内容的界定往往不够明确,重点不突出,使得评价缺乏规范性。
3.1.3、评价主体相对单一
公众,是规划实施的对象,公众参与不仅仅是公示制度,更应成为规划评价的内容指标。
3.1.4、评价机制不健全
规划的评价机制应包括评价体系制定机制、评价的监督机制和公众参与机制。目前,这三个机制都很不健全,特别是公众参与机制更是未被充分重视。
3.1.5、评价目标相对滞后
随着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深入,国内外环境发生了重大变化,土地规划评价目标需要根据社会发展总战略目标进行调整。
3.2、评价目标确立
评价目标,是评估客体实现其目的与功能。具体说来,土地规划目的与功能,就是科学合理地利用有限的土地资源,正确处理好经济建设和保护耕地的关系,严格保护耕地特别是基本农田,重点控制建设用地,大力推进节约和集约用地,充分挖掘用地潜力,统筹规划各类用地,实现保护土地与保障发展的战略目标,促进社会经济持续、稳定、协调地发展。
对于土地利用规划的综合评价,要从土地资源可持续利用的角度进行评价。一个成功的可持续土地利用规划模式,有赖于一套科学的反映区域环境质量和社会经济发展的指标体系,要建立这样的一套指标体系极为复杂,涉及到人类活动的各个方面,迄今为止,尚未形成一个公认的指标体系。但可从规划方案的生态可适性、经济可行性和社会可接受性等几个方面建立初步评价指标体系,实现区域土地的社会一经济一环境的协调发展,为可持续土地利用规划服务。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方案的评价是指对总体规划科学性、可行性的评价。
3.3、原则与制约
根据上述的土地规划评价目标,评价指标体系构建应该遵循以下的原则:
3.3.1、发展与市场经济
对中国来讲,可持续发展的首要问题是发展,资源与环境问题是可持续发展的重要保障,但它的实质仍然是经济问题,发展经济是解决资源与环境问题的基础和支撑。市场经济条件下,土地利用方式和结构要求适应市场供求变化进行调整。规划应跳出规划地区本身,从区域经济的比较优势,从市场的角度,考虑经济发展与土地资源调配的协调问题。
3.3.2、以人为本与公平
规划应确实反映广大民众建设美好家园的要求。规划地区的公民不仅熟悉规划地区的情况,而且对自己生活的地区未来的发展设想最具有发言权。要把公众的愿望和理想变成切实可行的方案,通过公众参与开放式规划,让政府、学者、公众、开发商、各部门、其他利益枚关者参与博弈,达致均衡实现公平,从而修正规划。公平,既要体现空间特点,即考虑区域之间的公平,也要体现时间特点,即代际公平,还应不同阶层人群之间的公平。
3.3.3、粮食与生态安全
人多地少,耕地后备资源不足,是我国的现实国情。加强耕地和基本农田保护,是我国当前土地规划的重要任务。耕地保护应在更宏观的社会经济环境下进行分析。在市场经济条件下,各种资源是可以流动的,土地利用的需求往往带有很大的不确定生,用地规模也会发生较大的变化。因此,粮食用地的需求应考虑市场因素对其的影响,耕地保护应更多考虑人口发展规模、消费水平变化、耕地的单产水平等因素。同时,若对土地资源进行掠夺式开发和利用,将使土地环境的污染日益严重,生态恶化,对人类自身的生存发展造成危害。
3.3.4、节约和集约利用
按照以内涵挖潜为主,提高土地集约利用水平的原则,围绕保障宏观经济平稳运行和建立资源节约型社会的目标,从规模、结构和时序等方面,合理确定城市规模和城市生质,严格控制新增建设用地,盘活存量用地。
3.3.5、政策实践可行
土地规划从更高层次上参与社会经济发展过程,在注重理论研究的同时,必须针对国家需求,为了更好地完成国家目标,规划与土地政策、法规相一致;新增建设用地、农保区面积等指标符合地区的现实发展要求;规划管理措施及配套明确、易操作、有实效;应变机制的动态晌应与弹性。
4、土地规划的综合评价体系
4.1、指标体系的构建框架
通过规划目标科学性和现实可行性综合评价土地规划。其中目标科学性的研究建立在由土地资源基础一、社会系统一、经济系统一、生态环境系统构成的立体复合框架(见图1)。该框架以土地资源为基础,强调三个系统之间以及系统内部的公平、协调和发展。通过该框架确定评价目标科学生的综合发展指数,进而根据现实可行生调整,得出有效发展指数。该指数作为综合评价土地规划的指标。
4.2、指标体系结构
该指标体系是一个由目标层、领域层、准则层和要素层组成的,包括近30个指标的层次体系。其中目标层由领域层加以反映,领域层由准则层和具体的要素层加以反映,即从目标科学性和现实可行性衍生的资源、经济、社会、生态、可行等五个领域反映发展指数,而各领域由发展水平、后续能力、协调度等准下的各要素给予评估。为了避免以往许多指标体系过于庞大,可操作性差的情况,在选择指标时主要以能够影响和主导四个子系统发展方向和态势的因子为对象。而为反映土地资源集约利用,各项指标一般优先采用人均指标。
4.3、计算与评价方法
对土地规划进行评价时,考虑到系统高阶性、非线性的特点,采用层次分析法,把客观判断与主观推理,定性描述与定量分析结合起来。应用层次分析法的基本步骤是:首先建立土地规划评价各因子间的判别矩阵,然后进行层次单排序、层次总排序和一致性检验,最终得出土地规划评价各项指标的权重。
采用模糊综合评价法对土地规划综合指标进行评价和分级,主要步骤为:
(1)建立因子集、权重集和评价集;
(2)确定评价因子权重;
(3)分五级(很差、差、中等、好、很好)确定隶属函数;
(4)建立模糊关系矩阵;
(5)模糊线性加权进行综合评价。单项指标可以归纳为两类,第一类是机会指标,第二类是风险指标,在实际评价中,根据这两类指标属性的差异,分别采用不同的计分方法。综合发展指数是在指标计分和指标权重确定完成的基础上进行的,其加权求和公式,为:
结合现实可行性系数,得到综合评价结果有效评价指数。
5、应用与展望
(1)在选定评价因子和确定权重时,尽管征求了专家和同行的意见,但在某些因子的选择和权重确定上还存在不同意见。因此,在因子选定和权重确定方面还需要进一步研究和统一。为具普遍指导意义,这里只提出一般性的指标评价因子,在运用于特定地区时,宜相应调整评价因子。
经部领导审定,现将《省级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会审办法》、《各类用地报批会审办法》和《土地估价结果确认及处置方案会审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省级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会审办法
根据《土地管理法》和《国土资源部工作规则》的有关规定,为加强省级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以下简称规划)的审批管理,提高审批工作的质量和效率,制定本办法。
一、会审组织
会审工作由部领导主持,规划司负责具体组织工作,会审单位包括办公厅、政策法规司、规划司、耕地保护司、地籍管理司、土地利用管理司、矿产开发管理司、地质环境司、执法监察局。
二、审查依据
(一)党和国家有关土地利用与管理的各项方针、政策;
(二)《土地管理法》等现行法律、法规和标准;
(三)国家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九五”计划和2010年远景目标纲要;
(四)全国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纲要;地质环境保护“九五”计划和2010年远景规划目标及矿山勘察和开发有关规定;
(五)土地利用现状调查、变更调查及其他调查资料;
(六)省(区、市)自然、社会和经济条件。
三、审点
(一)规划指导思想。规划是否体现了切实保护耕地、严格控制各类建设用地、促进土地资源可持续利用和提高土地利用社会、经济、生态综合效益的要求。
(二)规划目标和方针。规划是否体现了耕地总量动态平衡、土地集约利用和优化配置的要求,是否落实了上级下达的土地利用主要规划指标,是否符合国家和省(区、市)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的要求。
(三)土地利用结构与布局调整。土地利用结构调整依据是否充分,分区和布局是否科学合理,重点项目用地是否有保障,土地开发、复垦、整理安排是否合理、可行。
(四)规划协调情况。城市总体规划、村庄和集镇规划是否与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相衔接,建设用地规模是否控制在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城镇和村庄、集镇建设用地规模范围内,非农业建设占用耕地指标分解和各类非农业建设用地总规模是否衔接到位。
(五)规划的实施。实施措施是否体现了用途管制的要求,是否切实可行。
(六)规划文本、说明和专题的内容是否符合要求,规划图内容是否全面及编绘方法是否正确。
(七)规划采用的土地利用现状调查及其他基础数据是否翔实、可靠。
四、审查程序与时限
(一)受理与送审
规划司在收到办公厅转交的国务院批转的规划报件后,分送部内各会审单位审查,同时送国务院有关部门和部高咨中心、土地勘测规划院及有关单位征求意见。
(二)审查
会审单位应根据审查要求和本部门职责,分别审查有关内容,提出审查意见。国务院有关部门和部内各司局、高咨中心、土地勘测规划院等单位的意见提交规划司进行综合。审查和征求意见的时限为两周。
(三)会审
规划司应于第三周内负责规划会审会议的各项准备工作,会审会议由部领导主持。会审会议前应综合各方面意见,并提出规划司倾向意见。会审会议应对规划进行全面、公正、客观的评价,并提出同意批准、原则批准、不批准的意见。
送审规划相对集中时,可以几个规划合并召开一次会审会议。
(四)报批
规划司应于会审会议后一周内,根据会审意见完成规划综合审查意见和批复代拟稿的起草,经部领导审签后,报国务院。
五、其他规定
(一)报国务院审批的城市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会审参照本办法执行。
(二)本办法自之日起施行。
各类用地报批会审办法
根据《土地管理法》和《国土资源部工作规则》,为加强各类用地审查,严格控制非农业建设占用耕地,保证依法、科学、集约、规范用地,特制定本办法。
一、会审组织
会审工作由部领导主持。参与会审单位包括办公厅、政策法规司、规划司、耕地保护司、地籍管理司、土地利用管理司、矿产开发管理司、地质环境司、执法监察局。
凡涉及农地转用、土地征用、农地开发的会审准备工作由耕地保护司牵头组织和协调。凡不涉及农地转用、土地征用、农地开发的会审准备工作由土地利用管理司牵头组织和协调。
二、会审范围
需报国务院批准的各类用地的审查报批工作。
三、审查依据
会审工作依据为:土地管理法律、法规和有关政策、土地利用现状调查、变更调查有关资料、国家产业政策、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年度计划及有关技术规范、标准;遵循统一效能、协作配合、各司其职、各负其责的原则进行。
四、审查内容
(一)用地是否在项目立项前经过预审,并有《用地预审报告书》。没有预审的,项目是否符合国家产业政策。
(二)农地转用、土地利用是否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是否列入土地利用年度计划。
(三)供地方式是否符合国家法律规定和有关政策,用地面积是否符合建设用地定额指标,是否合理和节约。
(四)征地补偿安置方案、耕地占补平衡措施是否可行、是否已经落实或能够落实。
(五)划拨用地方式是否符合《划拨供地目录》,有偿用地方式是否符合国家法律规定的有关政策,出让用地的出让方案是否符合规定。
(六)土地权属、地类面积是否清楚。
(七)适用法律和有关规定是否正确,是否存在违法行为。
(八)是否涉及矿产开发和地质环境问题。
各有关司局按照各自职责负责对上述审查内容提出意见。
五、会审程序与时限
(一)受理与送审
由办公厅统一接收报批用地的资料、图件,转牵头单位进行登记,并对资料是否齐全进行初审。材料齐全的,在2个工作日内分送有关司局;材料不齐全的,在2个工作日内转请办公厅向报批单位及时提出在规定期限内补全;逾期不通知,视为受理。
(二)审查
有关司局在收到牵头单位送审的《××××会审表》及有关资料后,应在8个工作日内按各自的职责提出书面审查意见,送牵头单位汇总。
(三)汇总
牵头单位在汇总各有关司局和有关部委意见的基础上,在10个工作日内起草《××××审查意见》报部会审。审查意见要综合反映有关司局的意见。
(四)会审
部不定期召开会审会议研究《××××审查意见》。会议由部领导主持,由牵头单位负责会议的各项准备工作。各有关司局和办公厅负责人及有关工作人员参加。会前,审查意见要分送到会的有关司(局、厅)负责人。
(五)报批
《××××审查意见》经部会审会议集体会审后,由牵头单位根据部领导决定的意见负责修改,在会审会议后的4个工作日内形成正式审查报告,报部领导签发上报国务院。
对规模小、情况简单的用地,经各有关司局审查,符合报批条件的,也可由牵头单位直接起草审查报告,报部领导签发上报国务院,但上报后要在部会审会议上通报。
(六)发文
用地报批件经国务院正式批准后,由牵头单位负责在2个工作日内办理批复文件并分送有关部门和部内有关司(局、厅)。
六、其他规定
(一)需听取汇报或赴现场踏察的用地,经主管部领导同意,由牵头单位负责组织进行。
(二)需征求国务院有关部门意见的,由牵头单位负责在收件后及时办文送有关部门,要求在规定的期限内反馈意见。如出现意见分歧,牵头单位会同有关司局负责做协调工作。
(三)用地审查报告上报国务院后,由牵头单位负责与国务院办公厅的联系工作。
(四)本办法于1999年1月1日起施行。
土地估价结果确认及处置方案会审办法
根据《土地管理法》和国土资源部“三定”方案,为了适应机构改革的新形势,进一步转变工作职能,提高土地估价结果和处置方案审批工作的质量和效率,特制定本办法。
一、会审组织
会审工作由部领导主持,土地利用管理司负责具体组织工作,会审单位为:办公厅、政策法规司、耕地保护司、地籍管理司、土地利用管理司、执法监察局。
二、会审范围
国务院或国务院授权部门批准设立的公司和企业集团,以及境外上市的国有企业改制过程中涉及的土地估价结果确认及处置方案的审批。
三、审查依据
(一)有关土地、房屋、资产、城市规划等管理的法律;
(二)国家有关权属、估价、用地等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地方性法规;
(三)有关土地评估、处置的规范性文件和技术规程;
(四)报批文件、估价报告及附件等规范格式和标准。
四、审查内容
(一)报批文件及相关材料是否齐备;
(二)估价报告的合法性、格式的规范性、评估依据和方法的合理性;
(三)待估宗地来源的合法性、宗地权属的合法性(权属证明、位置、面积、四至、登记现状);
(四)待估宗地的使用现状和评估设定用途;
(五)待估宗地的实际开发程度和设定开发程度;
(六)评估结果的准确性;
(七)处置方案的合法性和可行性;
(八)处置范围的准确性;
(九)处置价格;
(十)其他合法的审查内容。
五、会审程序与时限
(一)受理与送审
办公厅收到有关文件和材料后批转土地利用管理司负责办理,土地利用管理司首先检查申报材料和申报手续是否齐全完备,如申报材料和手续齐备,正式受理,将有关土地权属材料送地籍管理司进行土地权属审查;如申报材料和手续不完备,在3个工作日内转请办公厅通知申请单位补报材料、补办手续。逾期不通知,视为受理。
(二)审查
地籍管理司在收到土地利用司转来的有关材料后,应在3个工作日内提出权属审查意见交土地利用管理司;同时,土地利用管理司组织对土地估价结果及处置方案进行审查,并根据确认和处置的有关规定和办文制度,在8个工作日内将土地权属、土地价格和处置方案的审查意见汇总,形成总的审查意见和初步结论。
(三)会审
土地利用管理司完成上述工作后,在第9个工作日内报请会审。会审会议由部领导主持。有关会审单位负责人参加,对土地估价结果及处置方案进行审定,对土地估价结果作出予以确认或不予确认的决定,对处置方案作出同意或不同意的决定;或根据具体情况作出补充材料、修改报告、重新报批、再行会审等其他决定。
(四)批复
根据会审决议,同意确认和处置方案的,由土地利用管理司负责办文批复;不予确认和处置的,土地利用管理司负责将有关补充材料、修改报告、重新报批、再行会审等决定转办公厅,由办公厅将有关材料退回申请单位。会审决议和有关材料存档、备查。
六、其他规定
(一)土地估价结果确认及处置方案的审批从正式受理到办文批复一般应在15个工作日内完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