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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金融机构存在的问题
1.金融机构向中小企业的贷款发放成本居高不下。金融机构对中小企业的贷款发放的成本要远远高于大型企业。因为金融机构放贷的流程、办理过程大体相同,而每一个中小企业平均获取的贷款规模要远远小于大型企业,所以中小企业的每笔贷款的运营成本对金融机构来说普遍偏高。据不完整调查显示,大型贷款的运营费用为总额的0.3%-0.5%,而提供给中小企业的贷款额度较小,但运营成本却达到2.6%-2.7%。贷款的成本过高,极大地打击了金融机构贷款发放的激情。2.金融机构主要放贷给大型企业。金融机构为了减少借贷风险,订立了一系列的举措来降低坏账发生的比率。例如:信用授权就只偏向大型企业。国有银行的信用授权通常都是为大企业服务的。对中小企业来说,无论是规模还是经营管理能力与大型企业相比都相形见拙,这种情况就是通常说道的信用标准歧视。因为金融机构为中小企业放贷所获取的利益较低,而担负的风险又较高,使其利益与放贷风险不成正比,所以金融机构偏向于贷款给大型企业而不是中小企业。
(二)中小企业自身的原因
中小企业除了因为自身规模小、资产数量较少、提供信贷的抵押和担保的难度较大等客观因素外,其自身的意识和内部管控也存在一系列问题,从而形成融资难的局面。中小企业在融资问题上有着意识偏差,导致其信用状况不理想,从而形成融资难的局面一部分中小企业没有正确预测其担负风险的能力,并以忽视质量的方法求发展,无目的性地扩大规模,经营策略不够稳妥。中小企业的领导层在过度追求利益的激进心理因素的影响下,风险意识淡薄,策略制定较为冒进。同时,在财务管理上,一部分中小企业往往缺乏专业的管理人员,在资金利用、债务管理上没有形成一个有效的系统,致使企业担负的债务过多,并使企业超负荷运转。还有一部分中小企业对承担债务责任上有错误的认识,认为拖欠账款“天经地义”,甚至以破产来逃避债务。这些都导致金融机构不敢贷款给中小企业。
(三)社会中介服务机构的系统不够高效,服务素质参差不齐
唯有高效的社会中介服务机构和高水准的服务质量,才能破解中小企业融资难的困局。然而,我国已有的会计师、审计师事务所等社会中介服务机构为中小企业服务的质量还有待改善,甚至有的会计师事务所或审计师事务所还为了获得利益,提供虚假讯息。这就使得中小企业的信息不对等问题、信用问题、与金融机构交流的问题以及财务信息披露问题不能获得妥善解决。所以,中小企业要走出融资难的困局,提升社会中介服务机构的服务质量显得迫在眉睫。
二、针对中小企业融资难困境的对策
(一)健全以银行为核心的间接融资系统
1.积极推动民营银行和互助银行的建设,破解中小企业融资难的困境。自从我国加入世界贸易组织后,伴随我国金融市场的对外开放,政府应容许国内的民营金融机构进入金融市场。民营金融机构将不会受到国家宏观调控政策的影响,其运营的目的就是为了获取利益。如此,新型的民营银行应将注意力放在中小企业,在市场上开辟出一条适合自身发展的道路。为了减少管理风险,在初始阶段,政府应对民营金融机构实施严格的市场准入制度和审慎的资格核查制度。对于中小民营银行,政府应给与政策上的支持,也可以创办一些策略性银行,以破解中小企业融资难的困局。例如,在中小企业的融资方面,政府在金融市场准入体制方面应采取宽松政策,容许中小企业以自我帮助为目的、以入股的形式为辅助手段,建立小型的股份制商行。比如说平安银行的设立,就为中小企业的融资带来了实质性的帮助,它的流程简便并且其贷款抵押政策对中小企业有优惠,对于解决中小企业融资难的困境有所帮助。2.积极引导中小金融机构,支持中小企业的发展。地方性的中小金融机构有如下优势:第一,体制变通性强、运营成本低、所需资金少,能与中小企业共谋发展,成为推动中小企业发展的中坚力量;第二,非国有制银行通常是为中小企业服务的,对当地的客户的状况有所了解,进而可以极大地减少交易成本;第三,非国有制银行的运营质量有所保障,所有成本都能通过价格呈现出来,不用考虑“寻租”的情况。3.激励金融机构,提升对其它的融资方式的认知程度,开辟融资途径。从客观方面来讲,金融机构对中小企业的发展起到了至关重要的推动作用。然而因为中小企业的信用情况不甚理想、竞争环境没有秩序、领导层素质参差不齐等自身的原因,使金融机构承担的放贷风险变得越来越大。针对这种现状,一部分地方性的金融机构已开始探寻创新性放贷模式来改变中小企业融资的困境(同时也是金融机构自身的困境),它们采取的措施包括:保全仓库质押模式、出口退税质押放贷、应收款项质押或收买、兼并专项信贷账款等等,这些措施收到了一些效果。同时,鼓励典当行业和出租行业的发展,为中小企业提供变通性强、快捷的融资途径。
(二)中小企业应研发适销对路的商品,强化经营管理能力,提升企业的经济效益和还贷能力
中小企业应牢固塑立有债必还的理念,强化自身的信用理念,建立完整的信用系统。在融资方法上,企业应大胆开拓创新,例如采用典当和商品融资两类新模式。典当就是将企业暂时用不上的物品提供给资金借贷的银行或非银行机构,采用团体和个人质押、到期赎回的方法进行融资创新;商品融资就是给基础产品的贸易提供金融服务,以该种方式为生产企业或消费者融通资金,从而破解自身的融资困境。
(三)充分利用政府的职能,建立类似美、日的中小企业局
中小企业局的成立对于优化中小企业外部环境,组织中小企业出口招商以实现“走出国门”的策略有着巨大作用。而引导中小企业多参与国内外大型的经贸座谈会,实现银行与中小企业的无缝对接,对中小企业借贷咨询和服务两个环节具有推动作用。
(四)在我国设立社区银行
社区银行的概念来源于美国等西方国家。其中的社区并不是严格意义上的地理定义,它可指一个市或一个县,也可指城市或农村的居民汇集区域。凡是资产规模小、主要为中小企业服务的小型银行都叫做社区银行。我国目前还没有社区银行的概念。但是,我国设立社区银行很有必要。这是破解中小企业融资难困境的一种方法,更是建设和谐社会的保障。而社区银行的建设,要汲取以往农村合作基金会和城市信用社的教训,做到“先立法、后行事”,“先制定规则,后游戏”。建议先颁布《社区银行管理暂行办法》,使社区银行市场化和法制化。
(五)利用供应链金融帮助中小企业走出融资难的困境
供应金融链是一种在核心企业主导的企业生态圈中,对资金的可得性和成本进行系统性优化的过程。这类优化主要通过对供应链中的信息流进行搜集、整合、打包和运用,嵌入成本解析、成本管理和各类融资手段而达成的。供应链金融会依据中小企业对资金的需要,将中小企业、银行、物流工资三者有机结合起来,帮助中小企业突破传统融资瓶颈,使银行进行融资创新、使物流公司完善业务模式,为中小企业融资铺平道路。
三、结束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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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济学理论浅谈民间融资立法现状及完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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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键词:民间金融,正规金融,竞争,互补
一、民间金融与正规金融的关系
怎样理解民间金融与正规金融的关系,怎样来对民间金融的功能进行定位,这是认识、发展和规范民间金融的前提。本文认为,在对民间金融的定位中,首先要明确一点:发展民间金融不是要其替代或是冲击正规金融,而是完善我国金融体系的必需。民间金融的发展不会对国有金融造成根本性的冲击,国有金融的改革改制也将无法拧灭民间金融发展的火焰。民间金融与国有金融之间是一种既竞争又互补的关系。
竞争关系表明两者处在同一个市场上,被称为“共同市场”。科技论文。民间金融与正规金融同处于一个金融市场内,在市场规律的作用下必然存在竞争。互补关系表明两者的市场具有一定的分割性,这种分割性使得市场中有存在不同需求者和供给者的可能性和必要性。金融市场的不发达和不完备所导致的正规金融部门不可能将其服务覆盖到所有的领域,而民间金融的存在正好填补了正规金融的空隙。
(一)竞争关系在同一个金融体系中,民间金融的存在必然会给正规金融机构带来竞争。但是由于民间金融和正规金融自身的一些特性,使得它们之间的竞争呈现出一种特有的状态。
学者商原波在对民间金融与正规金融关系的研究中,把这两者的关系置于整个金融生态体系中,引入生态学中的高斯假说(或称竞争排斥原理),得到民间金融与正规金融的竞争可以达到一种均衡这一结论。根据高斯假说,两个种群的共存只能在物种生态位分化的稳定,均匀环境中发生;完全相同的种,不能长久地共存,一个种最终会被另一个种所取代。民间金融产品与正规金融产品之所以能够在一个竞争环境中达到一个共存的竞争均衡,从而两供给部门能够同时存在一个共同市场上,是因为生态位分化的结果。生态位是指某一物种在相应的生物群落中所处时间和空间上的位置、功能及与其他相关物种(如食物和天敌等)之间的关系,尤其值得强调的是与其他种的营养关系,也就是营养生态位。金融产值的实现需要通过交易来进行,对于金融品种而言,营养生态位指的就是跟金融产品需求者的关系,就是跟借款人的关系。非正规金融部门和正规金融部门的营业生态位具有一定的分化,这种分化源于金融市场上借款人的异质性,主要表现为借款人偏好以及需求函数的差异。差异的存在决定了在共同市场上只要中小民营企业对贷款的偏好不完全一致,则非正规金融就不可能被正规金融完全“挤出”,两部门的竞争均衡就会存在。[1]
换句话说,民间金融和正规金融作为我国金融市场中金融服务的共同供给方,它们之间必然存在竞争。同时又由于市场中需求主体的多元性、多层次性,使得任何一种单一的金融安排都无法完全满足金融市场的需求,这也就给民间金融和正规金融的竞争均衡提供了可能性。
(二)互补关系互补效应的产生在于民间金融与正规金融在金融生态中满足了不同层次、不同领域的融资需求。各自具有的比较优势使得它们在金融市场上能够服务于不同类型的对象,形成了比较合理的分工,因而在一定程度上具有互补关系。现阶段,我国民间金融主要表现为金融供给不能满足由经济快速发展、变革带来的高速膨胀的金融需求的反映。也就是说,正规金融无法满足金融市场的需要,需要发挥民间金融的作用来进行补充,即民间金融和正规金融之间存在着互补关系。
我们可以从正规金融和非正规金融服务的领域和对象来比较这种互补性。从服务的领域来看,正规金融主要服务于城市,而放弃了广大的农村地区和乡土社会。科技论文。从融资的服务对象上说,正规金融具有明显的“产权歧视”和“规模歧视”,正规金融主要服务的是国有大中型企业,把很多民营中小企业和个体工商户排除在正规金融体制之外,造成了民营中小企业融资难的问题。而民间金融却恰恰可以满足这部分市场。
数据显示,如今我国中小企业己占全部注册企业的99%,中小企业实现的工业总产值和利税分别占全国工业企业的60%和40%以上,提供的就业机会约占全社会的75%。我国正规国有银行偏好国有经济,非公有制经济较难从国有银行得到信贷支持。民间金融的存在,可以形成对国有金融部门的重要补充,共同推动经济的发展。中央银行在2005年5月的《中国区域金融运行报告》中也承认了民间金融的补充作用,认为“一方面民间融资具有一定地点优化资源配置功能……。民间融资的发展还形成了与正规金融的互补效应。”
二、民间金融的存在是一个历史过程 民间金融的存在是一个历史过程,民间金融的活跃伴随着商品经济的整个发展过程。首先,从时间上看,民间金融的产生和发展时间早于正规金融;其次,从金融市场的角度来看,尽管近年来,正规金融通过各种途径不断提升金融服务能力,规模也不断扩大,但是市场竞争理论告诉我们,由于市场主体的异质性,市场中的供给方不可能是单一的,也就是说,正规金融的改革和自我完善只能提高其自身的效率,不会也不可能带来民间金融的消退。民间金融不仅存在于过去、现在,还将存在于未来。
(一) 民间金融早于正规金融出现民间金融的发展在我国有着悠久的历史,早在国有金融产生之前就以各种各样的形式存在着。私人钱庄可以考证的最早出现时期是明朝,而典当业早在南北朝时期就已经出现了,合会的发展在我国也有着近千年的历史。虽然在解放初期,由于实行计划经济体制,民间金融后来随着计划经济的实行,民间金融逐渐退出市场。但改革开放以后,随着市场经济地位的确立及非国有经济的迅速发展,民间金融再次迅速发展起来。在金融的发展史中,民间金融往往既是金融制度变迁的初始状态,又是金融创新的源泉。正是在民间金融充分发展的基础上,由政府或者其人对民间金融的活动进行规范,才诞生了各种正规的金融活动。
(二)民间金融将长期存在近年来,为了提高金融市场的效率,政府开始推进国有银行的商业化改制。改制的目的是完善金融体系,增强国有金融机构的竞争力。那么民间金融会不会随着正规金融的完善和发展而逐步衰弱甚至是消失呢?
答案是不会。主要原因有以下几点:一是金融市场的需求主体是多层次、多元的,这就需要有多层次的金融供给者。无论正规金融如何完善,都无法满足所有金融需求。科技论文。二是民间金融有其生存的内在必然性。民间金融是对信息不对称、金融管制的自然反映,只要这两个因素存在,民间金融就不会消失。而在我国这两个因素将长期存在,那么民间金融也必然存在。三是国有金融机构改制的成功并不意味着金融资源的最优配置。国有金融的一系列改革会提高其效率,逐步提高收益,实现自身的效益最大化,但国有金融效益最大化并不等同我国金融市场效益的最优化。
图1.1国有金融垄断下的效率不对称
从图1.1中我们可以看到,生产可能性边界既定的情况下,国有银行没有进行商业改制之前的效用曲线是U1,与生产可能性边界交与A,在改制的激励下,国有银行效率提高,效用曲线为U2,此时与生产可能性边界的交点为B,显然优于改制前的A点。但是在此点仅仅是国有银行的效用最大化,并非整个金融系统资源配置的最优化。之所以说B点不是帕累托最优,是因为在不损害信贷供给者效用与福利的情况下,金融资源仍存在帕累托改进的空间,可以使社会福利水平进一步提高。金融资源配置从B点向最优配置的C点移动过程中,需要一个多元化、富有竞争性的市场环境,但是国有银行的商业改制显然无法实现这点,所以说它并不具备把低效率B点推移到帕累托最优E点的作用。也就是说,国有银行的商业改制固然有利于提高金融系统的效率,但是仅靠国有金融是无法实现整个金融体系的资源最优化,还必须要有民间金融的参与。无论国有银行如何完善,鉴于其产权所带来的局限性,其在金融市场中作用的发挥也必然无法兼顾所有需求主体,在这种情形下,民间金融也必将长期存在。
随着经济的发展,金融制度也将不断变迁。在这个进程中一部分民间金融可能会逐渐被合法、正规化。但是民间金融并不会退出历史舞台,经济的发展将不断催生新的民间金融形式。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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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江曙霞,《中国“地下金融”》[M],福建人民出版社,20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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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江曙霞,《中国“地下金融”》[M],福州:福建人民出版社,2001.12.
[5]商原波,《非正规金融在我国金融生态中的地位和作用》,上海财经大学,2005
[1] 商原波,《非正规金融在我国金融生态中的地位和作用》,上海财经大学,2005
摘 要 改革开放之后,随着我国社会经济的迅速发展、正规金融的主体缺位以及金融法律法规不规范等种种原因,催生了民间融资方式。民间融资一方面在推动经济发展、优化资源配置、补充正规金融缺位等方面发挥着不可或缺的作用,另一方面也带来了诸如扰乱金融秩序、削弱宏观经济调控力度等负面效应。而西部地区作为当前我国经济整体规划中的重点支持地区,尽管在我国西部大开发战略的指引下,经济相对来说已取得了快速的发展,但仍不足以弥补与东部发达省市之间的差距。这其中原因数不胜数,其中不乏西部省份间自然资源缺乏、生态环境较相对差,整体发展基础相对薄弱等原因。甘肃是欠发达地区,人们投融资渠道窄、金融知识欠缺、理财技能低,加之,社会信用体系尚未建立,也没有成熟的风控体系,资金风险日益凸显,且一旦发生风险,其危害远大于发达地区。
关键词 民间融资现状 问题 对策
一、甘肃省民间融资的现状
(一)当前甘肃省民间融资的存在形式及特点
1.贷款融资。甘肃省地方政府融资平台主要通过银行贷款的方式筹集资金,主要贷款形式是从各大商业银行获得的“打捆贷款”(打捆贷款的主要优点是将一些因收益不高或者没有收益而不方便向银行贷款的项目与一些未来具有明显收益的项目结合在一起向银行申请贷款),为城市各方面基础设施建设提供资金。
2.发行企业债券。甘肃省地方政府融资平台发行的企业债券即所谓的“城投债”,是甘肃省地方政府融资平台的第二大筹资渠道。“城投债”是相对于产业债券而言的,又叫“市政债券”,主要是以地方政府投融资平台作为发行主体,其最终信用主体是地方政府,所筹资金主要用于城市基础设施建设。
3.发行中期票据。甘肃省国有资产投资集团有限公司(简称“甘肃国投”)于 2009 年 8月 26 日在中国银行间债券市场成功发行了期限为“3+2”年利率为 3.8%的100亿中期票据资金。此次中期票据试点是以省政府信用为基础、以优质企业资产做抵押、拓宽中央政策投资项目的配套资金融资渠道的有利尝试。甘肃国投主要将募集的资金投资于两个方向:一是主用于全省公路和铁路等重点基础设施项目的建设;二是用于省内大型及重点工业企业产业结构调整、技术改造及节能减排项目。
4.项目融资。项目融资是指以某一项目的资产、相关权益或未来收益作抵押取得融资的一种行为。项目融资的具体方式体现为 BOT、TOT、BT 等经营形式,甘肃省主要采用的是BOT(Build-Operate-Transfer)模式。如兰州威立雅水务公司,该公司作为兰州市城市基础设施建设领域中的首家中外合资企业,充分利用国外先进技术及发展理念,为兰州市城市污水处理及供水基础设施建设提供了资金和技术方面的支持。此后,雁滩、西固、盐场污水处理厂也采用BOT模式,特许经营期限为25年,共计融资3.63亿元,减轻政府的经济压力;另一方面,通过中外合资可以带来大量国外资金,加快兰州市基础设施建设的速度。
(二)甘肃省不同市间融资渠道及协议方式的对比分析
(三)甘肃省不同市间融资规模的对比分析
随着经济规模的不断扩大和借贷目的的变化,白银市民间融资金额也呈增大趋势,少则三五千,多则数万元,2013年民间借贷金额约在31.8亿元左右,(其中城乡居民0.98元,私营企业2.05万元,个体工商户1.07元),比2012年增加2800万元,其中城乡居民870万元,私营企业1070万元,个体工商户860万元。
至2013年6月,庆阳市民间融资金额约为42.25亿元,较2012年同比增加31.11亿元,是全市银行业金融机构资本总额的2倍多。全市主要有四种民间融资的类型,其中,小额贷款公司贷款余额3.74亿元,当年累计发放贷款10.47亿元;担保公司担保贷款2726笔15.1亿元,当年累计发放担保贷款2543笔11.06亿元;典当行典当余额0.82亿元,当年累计发生典当业务471笔、1.48亿元。
截至2013年定西市民间融资总规模为24.8亿元。具体用途主要有农村日常生活支出、购买、修建房屋、经商和办企业等。
到2013年为止,平凉市民间融资总额约为26.94亿元,农户间相互借贷总额为0.75亿元,在银行、信用社有贷款的860户农户向银行、信用社等贷款额为1.85亿元,银行信用为民间借贷总额的62.6%。农村微小企业在银行、信用社的贷款为11.8亿元,农村微小企业通过民间借贷融资额为12.54亿元,民间融资总量已超过在金融机构的贷款量。
二、甘肃省民间融资的优势及发展中存在的问题
(一)甘肃省民间融资相较于正规金融的比较优势
与正规金融相比甘肃民间融资存在借贷手续简便、利率灵活、信息成本低、监督成本低等方面有很多优势。
1.借贷手续简便。与从正规金融机构融资相比,民间金融的借贷手续比较简便,中间环节少,资金来源主要是居民的闲钱,借贷对象是在比较熟悉的亲戚、同村或邻村村民及朋友之间,建立在对双方对彼此人品、信誉有充分的了解的基础上,无需担保人,小额借贷直接发生,但大额借贷由于存在一定的风险,通常需要借贷双方都熟知的中间人作担保,签订协议,但无需任何抵押品。
2.利率灵活。民间融资的利率非常灵活,借贷利率由双方根据市场供求情况协商议定,如果当时资金供给趋紧或借款人急需用钱,则利率较高;反之利率较低。同时借贷双方的关系也会影响利率高低。
3.信息成本优势。民间金融大都建立在借贷双方相互认识并有一定了解的基础上,借贷信息通过亲朋好友、合作伙伴传播,建立在长期互相信任的社会关系之上,与正规金融的较高的信息搜索成本相比,存在很大的信息成本优势。
4.监督成本优势。民间金融交易中借贷双方持续的社会关系大大减少了贷款者对于借款人的监督成本。“好借好还,再借不难”充分体现了信誉在民间借贷中的重要性。道德约束降低了借款人的违约风险,也降低了贷款人的监督成本。
(二)甘肃省民间融资发展中存在的问题
1.我国关于中小企业民间借贷相关法律不够完善。截至目前为止,我国虽然也已经出台了许多与民间融资相关的法律,但相关法律所允许的民间借贷的有偿性,借贷利率可以高于国家银行利率,突破了以往民间借贷在利息方面的限制。加上民间金融变化速度之快,相关法律法规未及时跟进,导致了法律监管体系的不完善,存在诸多漏洞。
2.非法民间借贷现象比较严重。民间借贷的高利率回报,让不法分子有机可乘,他们利用普通民众急于投资的心理和对丰厚利润的期待,以民间借贷高利息回报为诱饵,打着民间借贷融资的幌子,实则行集资诈骗之实,导致了很多投资人被骗的案例。这些例子一方面反映了民间借贷的盲目性将严重威胁着我国金融系统的安全以及社会的和谐稳定;另一方面也间接反映出我国在民间借贷监管这方面还存在比较大的漏洞。
3.“高利贷”现象普遍存在。民间借贷在其发展过程中出现高利贷化的问题,其主要原因是中小企业对资金需求越来越大的同时,国家却采取了紧缩的货币政策,使得银行五大量闲余借贷基金,如此巨大的资金供需差异导致利率的升高。但当贷款人还滞后还款期和无力偿还时,放贷方就会通过非法手段暴力讨债,造成许多诸如贷款者背井离乡、家破人亡的现象,引发了组多社会的不安定因素。
4.民间融资运作不规范,缺乏行之有效的监管。民间融资缺乏正确的引导及有效的监管政策限制,同时我国在民间融资法律制度建设以及监管上都存在缺位现象,导致其运作不规范。而银行负利率,进一步促使民间资金难以找到出口,从而导致民间融资很容易就转变为高利贷,甚至变成非法集资活动。 特别是近几年来,全国各地民间借贷纠纷案件呈逐步增加的趋势。
三、促进甘肃省民间融资良性发展的政策建议
(一)建立健全法律保护机制
建立健全法律保护机制,允许民间融资公开发展,对解决欠发达地区中小企业发展普遍存在的融资难问题有十分重要的作用。因此,通过制定相关法律,引导民间融资正确发展,充分发挥其拾遗补缺的作用,从而更好地为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服务。明确民间融资的合法性,对资金来源和运用以法律的形式予以确认,赋予其合法地位,使民间融资由“地下”走向“地上”,使其公开化、合法化、阳光化。同时也加强对违法犯罪行为的处罚力度,防止一些非法集资者混水摸鱼,危害社会。
(二)改善融资方式,推进有抵押融资
改善融资方式,推进有抵押融资,增强投资者信心。例如兰益学生村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使用的 BOT 融资方式,即产权方将某个项目经营收益权授予投资者,投资者从中获取回报模式。
(三)强化监督约束机制,建立必要的监测体系
强化监督约束机制,建立必要的监测体系,对辖区内的民间融资总量、利率水平、资金来源和运用情况进行及时监测;建立健全民间融资的信息披露和风险提示机制,增强民间融资主体的法制意识、风险意识和自我保护意识;建立长效监管机制,同时加大对非法融资活动的打击力度,净化民间融资市场健康发展。
(四)健全和完善民间借贷监测管理体系
建全已经建立的监管网络体系,同时建立多部门联合监管机制度,形成政府、人民银行、银监局、工商局、公安局等多个相关部门齐抓共管的民间融资监督体系,明确界定民间借贷与“高利贷”“地下钱庄”,规范正常的民间借贷活动,坚决打击非法集资、高利贷等非法融资行为,取缔非法金融组织。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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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方政府在履行建设基础设施和提供公共服务的职能时,面临巨大的资金缺口。传统的融资渠道带来的大量债务积累及其不可持续性,使得“公私合作伙伴”模式(PPP模式)成为地方政府拓宽融资渠道的有效手段。本文阐述了PPP模式的概念和内涵以及在运用PPP模式融资的过程中遇到的障碍,并给出了相关政策建议。
【关键词】
地方政府融资;PPP;BOT
0 背景
随着经济和社会的发展,民众对公共物品和准公共物品的需求日益增加,要求政府增加相应的供给能力。地方政府履行建设基础设施和提供公共服务的职能时,必然需要巨额的资金支持。而长期以来,我国地方财力却不能满足其履行职能的需要。1994年实行分税制改革后,地方可支配的财力与其事权极不相称。2012年全国公共财政收入117253.52亿元,其中,中央公共财政收入为56175.23亿元,占比47.91%;2012年全国公共财政支出125952.97亿元,其中,中央本级财政支出18764.63亿元,占比14.90%。 也就是说地方财政收入占国家财政收入的52.09%,但却承担了国家财政总支出的85.1%。中央将事权大量下放到地方的同时,地方的财力却没有得到相应的保障,资金缺口很大。
我国《预算法》明确规定地方政府不得发行地方政府债券,相关法律规定既不允许地方政府直接向银行贷款、也不允许其为项目或公司的贷款提供任何形式的担保或变相担保,但并不意味着地方政府不进行变相负债,目前隐性负债已经成为地方财政的显性常态行为,地方政府融资平台则是地方政府利用银行贷款进行城市建设的主要载体。隐性负债存在大量的负面效应和潜在隐患,如果不能及时防范和化解,将导致债务风险不断积累,最终不得不向金融机构和中央政府转嫁。
目前,地方政府主要是通过“打捆贷款”、银政合作、土地财政来解决资金不足问题。过度依赖土地出让收入,导致银行、地方政府和土地开发商联手推高房价,房地产泡沫不断增大,高房价带来一系列社会问题和民生问题,也造成银行潜在风险的增加。过度依赖银行信贷,容易诱发政府“债多不愁”的违约行为,尤其是国有商业银行与财政的特殊关系以及地方政府换届后往往不理前任债,使银行贷款面临极大的风险。地方政府过度依靠土地和信贷进行融资的方式难以为继。在这种情况下,地方政府寻求一种可持续、规范化的融资渠道已成为当务之急。以实现公共资金和民间资本高效配合,形成优势互补的PPP融资模式则成为了地方政府拓宽融资渠道的有效手段。
1 PPP的概念、内涵和基本结构
1.1 概念
公共部门与私营企业之间的合作关系由来已久,但对于PPP尚未有一个公认的定义,这对PPP概念的理解造成困难。联合国及许多国家和地区的组织机构在协调管理PPP项目的过程中对PPP模式进行了定义。联合国培训研究院认为,PPP包含两层含义,其一是为了满足公共产品的需要而建立的公共和私人倡导者之间的各种合作关系,其二是为了满足公共产品的需要,公共部门和私营部门建立伙伴关系进行的大型公共项目的实施。美国PPP国家委员会认为,PPP是介于外包和私有化之间并结合两者特点的一种公共产品提供方式,它充分利用私人资源进行设计、建设、投资、经营和维护公共基础设施,并提供相关服务以满足公共需求。英国PPP委员会认为,PPP模式是指公共部门和私营部门之间基于共同的期望所带来的一种风险公担政策机制。 国内外的专家学者也根据自己的研究对PPP进了定义。Kernaghan将PPP定义为一种广义的系统,即PPP是公共部门和私营部门为了共同的目标和利益所形成的共享彼此权利、工作、支持以及信息的关系。萨瓦斯认为PPP模式可以界定为政府和私人部门之间为提供公共服务的多样化安排,其结果是部分或传统上由政府承担的公共活动由私人来承担。王灏则认为PPP模式有广义和狭义两种理解。广义的PPP泛指公共部门和私营部门为提供公共产品或服务而建立的各种合作关系,而狭义的PPP可以理解为一系列项目融资的总称,包括BOT、DBFO等多种模式。综合国内外各种参考文献,在本文中作者将PPP的概念定义为,公共部门和私营部门为提供公共产品和服务,以合同方式确立的,基于风险共担和利益共享的长期合作机制。
1.2 内涵
PPP模式中的Public可以是中央或地方政府及政府委托的机构,Private可以是民营企业、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国有企业和外商投资企业。公私之间的合作并不是法律意义上的合伙,而是契约关系,合作的基础是合同框架。合同要体现信任、价值分享以及对政策目标、优先权的理解。合作必须是持久、稳定、相关的。其核心是权利、责任、义务、风险、利益的分享和分担。这种合作是一种实质性的联系,是一种有形资源(资金、土地)和无形资源(权威)在参与体直接的交换和转移,通过这种合作,达到公共部门、私营部门和用户的共赢和价值增值。如图1所示,
1.3 基本结构
20世纪90年代,英国政府率先提出PPP的概念,并采取私人投资计划加以实施。此后,PPP模式经过了长期的演变,在不同的国家中实施也向着不同方向演进。PPP融资模式本身是一个内在结构相对灵活的融资模式,具体到不同项目时结构或多或少存在差异,其基本结构如下图2所示。
3 国内外PPP模式的运用
近年来,通过项目融资鼓励民营资本参与公共项目投资,已成为各国地方政府投融资活动的一个十分明显的趋势,按照美国政府会计处的研究分类,民间资本参与公共项目投资、建设、运营的主要方式如下表1所示:
资料来源:根据《地方政府融资研究》一书整理
目前我国地方政府基础设施项目融资模式主要有PPP、BOT及其衍生模式,以及PFI、ABS、TOD等。具体比较详见下表2。
在上述这六种传统的项目融资模式中,BOT模式是目前比较成熟和应用最广的项目融资方式。2005年5月,东莞和佛山一次性推出16个污水处理厂,全部以BOT方式招标,而珠海、深圳新的城市污水和垃圾处理项目也将全部以BOT方式进行建设。
同样作为项目投资,PPP与BOT模式具有一些共同点。首先,两种模式的当事人都包括融资人、出资人和担保人。其次,两种模式都是通过签订特许权协议使政府部门与民间资本发生契约关系。再次,两种模式都是以项目运营的盈利偿还债务和获取投资回报,一般以项目本身资产作担保抵押。
在这里,我们着重比较一下PPP与BOT模式的不同之处。首先,组织机构设置不同。BOT模式中,政府部门和民间资本之间存在等级关系,其组织结构缺乏一个相互协调的机制,参与各方信息不对称,形成了博弈各方在各自利益驱使下的“纳什”均衡,即其中一方达到利益最大化是以牺牲其他参与方的利益为代价的单方利益最优,其社会总收益不是最大的。如下图3所示,
而PPP模式是参与各方形成以“共赢”为理念的相互合作形式,在其组织结构中,参与各方虽然没达到自身理想的最大利益,但总收益确实最大的,实现了社会效应的最大化。
其次,运行程序不同。PPP模式中,民间资本从项目论证阶段就参与项目,而BOT模式从项目招投标阶段才开始参与项目。
再次,风险分担程度不同。传统的BOT项目中,民间资本对于项目前景过于乐观,因而承担风险较大,一旦情况突变则可能无力承担损失,从而导致项目失败。而PPP融资模式中,风险管理更加合理,公私双方在早期论证阶段就采取有效的风险方案,把风险分配给最有能力的参与方承担,从而增强了PPP项目抗风险的能力,有利于项目的成功实施。
4 我国地方政府开展PPP模式融资的障碍与风险
PPP模式是通过公共部门和民间资本的长期合作,实现政府、企业和用户的共赢和价值增值。从目前PPP融资模式的运作和现实来看,尚有很多不尽如人意的地方。如广东多处污水处理厂采用BOT方式建成后,却由于管网建设不到位,无污水可处理,而政府却不得不根据合同支付相应费用,直至毁约,项目相关各方都不满意。项目失败的原因是多方面的,无论是在思想观念、政策体制,以及法律法规方面都存在不少问题有待解决。
4.1 思想观念障碍
在基础设施领域,无论是中央政府还是地方政府都意识到引入社会资金的重要性,但在具体操作中牵涉到利益问题,情况就不同了。民间投资效率比政府投资高,政府企业在竞争中处于不利地位,大量民间资金进入基础设施领域与国企形成竞争,给政府带来无形压力。因此,某些地方政府可能会偏向阻碍社会资本进入基础设施领域,不愿开展政府项目融资。实行项目融资,需要在基础设施领域推进国有企业改革,引入市场竞争机制,不可避免地会调整原有利益格局,影响原有国企职工的职业生涯。所以基础设施领域的改革,往往遭到部分政府机构和国企干部职工的抵制。另外,对“自然垄断理论”的误解和“宁国勿民”的观念,使得有关部门宁愿对有问题的国资放行,也不对条件更优越的民资项目开绿灯。
4.2 行政体制与制度障碍
民间资本进入基础设施领域的过程中需要政府引导、管理、支持、协调与激励,然而正是由于政府投资管理机制、引导机制与监督管理机制很不完善,使得政府对民间资本的管理行为难以规范,导致政府行为存在严重的越位、错位和缺位现象,制约了政府利用项目融资引导民间资本进入基础设施领域。民营企业通过政府项目融资的方式进入基础设施领域的主要受益是经营期提供服务而收取的费用,没有良好的收费体制作为市场化建设和运营的基础,项目往往难以顺利开展。
4.3 政策和法律障碍
我国目前有关PPP的立法尚未形成统一的法律体系,当事人尤其是投资方的权利缺乏法律保障,致使投资者缺乏投资信心。BOT模式运行多年,尚且存在立法空白、法规相互矛盾等问题,其他的PPP模式更是缺乏法律保障。在政府项目融资方面还存在着政策不到位和不稳定的问题,在吸引民营企业投资时政府做出了一系列承诺,项目建成后,民营企业开始从经营中获得回报时,政府政策却发生改变,使得民营企业权益难以保障。政策的不完善使得项目执行到某种阶段往往难以顺利开展,引发风险。
4.4 信用障碍与风险
长期以来,我国投融资体制存在的严重缺陷之一是缺乏信用,其根源在于国有企业和国有资本的管理体制不健全。政府信用风险是基础设施项目建设的主要风险。政府的承诺能否兑现,往往取决于政府的态度。因为基础设施建设的周期长,有时会经历几届政府,不仅要考虑本届政府的态度,还要考虑下届政府的态度。在目前我国诚信制度不健全的情况下,信用障碍是政府开展项目融资的主要瓶颈之一。
5 完善PPP融资模式的建议
首先,要实现政府的职能转变。宏观方面,地方政府必须发挥信息引导、政策指导、投资先导和利益驱动作用。在微观方面,地方政府要承担基础设施的未来需求预测和总体布局规划,协调下一级行政区域在基础设施规划和项目审批方面的事权,努力创建公平、公正的竞争环境。
其次,政府要制定和完善相关的法律法规,完善价格机制、诚信机制、项目担保机制;建立科学的项目决策机制、责权利相结合的项目法人责任制和全过程的项目风险控制机制以及项目投资的退出机制。
最后,加强宣传、引导及人才的培养。引导民众树立市场经济观念,让民众意识到把民营经济引入基础设施坚实领域,不是私有化,而是通过有效的合同约束,利用民营资本搞活经济,为社会提供良好的服务;多宣传国内外PPP模式融资的成功案例,让各级政府和民众认识到PPP模式融资的优越性;相关的政府部门应展开针对性的培训,加强专业人才的培养。
【注释】
[1]数据来源:财政部网站http:///zhengwuxinxi/caizhengshuju/
[2]Commission on Public Private Partnerships .Building Better Partnerships, Commission on Public Private Partnerships, London: Institute of Public Policy Research[EB/OL].http:///publicationsandreports/.
[3]邓小鹏、李启明、申立银、李先光、沈良峰.城市公共项目中PPP模式内涵解析及相关概念辨析[J].现代城市研究,2007(1)
[4]蔡临申.民间资本投资基础设施项目的ppp模式研究[D].硕士学位论文,浙江大学建筑工程学院, 2006
[5]蔡临申.民间资本投资基础设施项目的ppp模式研究[D].硕士学位论文,浙江大学建筑工程学院, 2006
【参考文献】
[1]刘立峰.地方政府融资研究[M].北京:中国计划出版社,2010
[2]李萍.地方政府债务管理:国际比较与借鉴[M].北京:中国财政经济出版,2009
[3]敬志红.地方政府性债务管理研究——兼论地方投融资平台管理[M].北京:中国农业出版社2011
[4]Commission on Public Private Partnerships . Building Better Partnerships, Commission on Public Private Partnerships, London: Institute of Public Policy Research[EB/OL].http:///publicationsandreports/.
[5]邓小鹏、李启明、申立银、李先光、沈良峰.城市公共项目中PPP模式内涵解析及相关概念辨析[J].现代城市研究,2007(1)
[6]蔡临申.民间资本投资基础设施项目的ppp模式研究[D].硕士学位论文,浙江大学建筑工程学院, 2006
【作者简介】
张润迪(1988-),男,中央财经大学政府管理学院硕士研究生,研究方向:政府部门战略管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