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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键词】农业 生态环境保护 法制 对策
农业生态环境保护的法律制度现状及问题
长期以来,农业经济的粗放经营导致水土流失、土地沙化、水资源浪费等生态破坏加剧,农业生产、畜禽养殖带来的面源污染日益严重,部分地区土地长期集约经营、重用轻养,不适当地使用化肥和农药,造成土壤板结和污染、土地肥力下降。这不仅影响农产品的安全,同时也严重影响农业生态环境的质量和农业经济的可持续发展。虽然,近年来随着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的逐步开展,我国农业生态环境立法和执法以及农业生态环境保护工作取得了较大成绩,但是我国农业生态环境整体有所好转、局部仍在恶化的现状还在继续,有关农业生态环境保护的法律制度体系、执法力度和农民自身环境意识、政府财政支持等方面还存在不足,这也是目前我国农业生态环境保护中存在的主要问题。
关于农业生态环境保护法律体系。目前,我国有关农业生态环境保护的法律规定主要包括《宪法》对自然资源和生态环境保护的原则性规定、《环境保护法》和《农业法》、《土地管理法》以及《农产品质量安全法》、《循环经济促进法》等对农村环境保护的规定等。此外,相关行政法规和部门规章如《基本农田保护条例》、《土地复垦规定》、《自然保护区条例》等也有相关规定。在地方立法方面,我国地方大部分省、自治区、直辖市都颁布了省级农业环境保护条例,还有多个省市了无公害农产品的管理办法。此外,还有一系列关于农业环境质量和污染物排放方面的相关标准,如《农田灌溉水质标准》、《渔业水质标准》、《农药安全使用标准》等。但是,长期以来,我国对生态环境问题的关注和立法主要集中于城市且重污染防治、轻生态环境保护,对农村和农业生态环境问题及其立法更是重视不够。虽然我国已形成了以现行《环境保护法》、《农业法》为主体的生态环境保护法律体系,但却没有综合性的农业环境资源保护法规或条例,至今为止也没有一部统一的《农业生态环境保护法》,在生态农业、畜禽养殖污染、土壤污染、水污染和面源污染防治方面的立法还很欠缺。目前对农业生态环境保护的分散立法与农业生态环境具有内在的整体性和系统性特征不相适应,加上对农业环境保护工作的规定不够系统、具体,使得相关规定难以有效实施。另外,一些重要生态环境领域还存在一定的立法空白和相关法律法规之间的矛盾、冲突现象。虽然很多地方已经有农业环境保护条例等地方立法,但是级别较低,且立法重点是农业生物的环境因素保护而并非系统的农业生态环境保护。有关农业环境质量和污染物排放方面的相关标准,有些已不适应形势发展的需要,亟需修订,某些领域还是空白。
关于农业生态环境保护的相关制度。目前,我国虽已建立了许多生态环境法律制度,如环境影响评价制度、“三同时”制度、环境事故报告制度、自然资源产权制度、农业生态补偿制度等,但是制度之间的配套性和协调性较差,且主要针对城市工业企业,对农业生态环境保护的规定较少,配套制度措施的供给不足和程序缺位也使得制度无法真正落实,必须进一步完善。此外,在有关农业生态环境保护的很多领域,尚缺乏必要的制度配给,如农业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制度、土壤污染防治法律制度、农村环境保护法律制度、农产品产地环境质量分类管理制度、农业生态环境保护公益诉讼制度等。
关于农业生态环境保护执法。目前,我国已经基本建立健全了较为完善的农业生态环境执法管理体系,农业部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重点地市县及乡镇相继成立专职农业生态环保机构或配备专业生态环保执法人员,在农业生态环保执法和管理方面发挥了重要作用。但是我国农业生态环境保护领域的管理体制是统管与分管相结合的多部门分层次执法体制,这种执法体制的弊端在于容易导致执法中的争权夺利和相互推诿现象。此外,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和环保部门都有相关职能,都是执法主体,而且地方的各个条例在相关执法主体的规定上亦不尽相同,使得农业生态环境保护陷入一个比较混乱的局面。①再加上地方保护主义导致的执法不严、违法不究等违法失职现象,这些都使得农业生态环保的执法效果大打折扣,也是农业生态环境持续恶化的原因之一。
关于农业生态环境保护制度的配套运行环境。目前,农民环保意识差、参与积极性低、环保配套设施不健全以及农地产权模式弊端等均是推进我国农业生态环境保护的制约因素。农民是我国农业生产经营的主体,由于广大农民的文化素质普遍较低,加上环境保护和普法宣传的缺位,农民在农业生产经营中的生态环境意识和可持续发展理念普遍较为薄弱。土地产权虚置、经营权不稳定等农地产权模式以及分散化、随意性的农业生产模式既不利于农业生态环境保护基础设施的建设和维护②,同时也使得农民自身很少去关注农业生态环境的整体性、系统性和脆弱性。此外,受城乡二元结构的影响,国家有关生态环境保护的法律、政策普遍向城市倾斜,也使得对农业和农村生态环保基础设施的投入严重不足。目前在农村,农业废弃物回收处理设施、农村生活垃圾回收处理设施以及其他农业生态环保设施还很缺乏。此外,由于缺乏有效的农业生态补偿机制,导致农民承担农业生态环保的成本过高,这些都制约了农民发展生态农业、循环型农业、保护农业生态环境的积极性。政府主导下公共物品供给的不足和农民开展生态农业的成本过高均是导致我国农业生态环境保护不力、农业生态环境恶化不可忽视的因素。
推进我国农业生态环境保护的法制对策
完善农业生态环境保护法律体系。首先,出台统一的《农业生态环境保护法》。针对农业生态环境的脆弱性和保护的迫切性,应尽快制定统一的《农业生态环境保护法》,以法律的形式将农业生态环境的建设、保护、监督与管理等固定下来,为我国农业生态环境保护提供基本的法律基础。其次,还应加快对现行《环境保护法》的修改步伐,对农业生态环境保护做出专门规定。应尽快修订现行《农业法》、《土地管理法》、《农业技术推广法》等法律法规,进一步将有关农业生态环境保护的相关法律规定具体化、配套化,同时改变目前某些相关规定相互矛盾和冲突的现象,增强法律法规的可操作性和良性互动。再次,应加强有关生态农业、畜禽养殖污染、土壤污染、水污染和面源污染防治方面的立法,弥补在该领域的立法空白。最后,应健全和完善有关农业生态环境保护的标准体系。
健全农业生态环境保护的法律制度。首先,应完善现行生态环境法律制度。主要包括环境影响评价制度、生态环境补偿制度、限期治理制度、排污收费制度等。在环境影响评价制度中增加关于农业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的规定,同时在公众参与环节,应针对项目或规划对农业生态环境和农村居民生活环境质量影响的广泛性和农民的聚居性等特点规定特殊的公众参与条件、方式与程序等,在调动农民参与积极性的同时也能提高参与的效果。在农业生态补偿制度的进一步完善中,可以借鉴国外农业生态补偿制度的成功经验,结合我国农村和农业生态环境现状,构建适合我国国情的农业生态补偿制度,对补偿主体、补偿对象、补偿原则、补偿标准、补偿程序和补偿形式及监督管理等内容予以明确,进一步改善和优化农业生态补偿机制的运行环境。此外,还应建立农业生态环境保护专项制度,如农业生态环境保护财政投入保障制度、农业投入品废弃物处理制度以及农村生活垃圾分类、回收与处理制度、农业生态环境保护公益诉讼制度等。
加强农业生态环境保护执法。首先,应改革现有的农业生态环境保护管理体制。建立专门的农业生态环境管理机构,改统管与分管相结合的管理体制为垂直管理体制,打破地域分割,增强管理和执法效率,避免出现为利相互争夺、为责相互推诿和扯皮的现象。为增强农业生态环境保护管理部门的管理和执法权威,还应赋予其较多的行政许可、行政强制和行政处罚权,同时全面负责农业生态环境保护的管理、执法和宣传教育工作。其次,应加大执法力度,提高执法者的素质和执法水平。打破地方保护主义,严格执法,对危害农业生态环境的违法犯罪行为,加大行政和司法打击力度,加强执法和司法保护。
优化制度运行环境。首先,应提高农民文化素质和农业生态环境保护意识。加大对农民和农户的文化素质培训和环境保护法律法规的宣传,进一步提高农民的文化水平和生态环境意识,引导农户自觉走上生态农业、循环型农业和科学种植的道路上来。其次,要打破城乡二元结构体制,重视农村和农业生态环境保护,加大对生态农业的扶持力度,落实对农户的各项农业生态补偿,从而提高农户参与生态农业的积极性。应尽快建设农业和农村生态环保基础设施,如农业废弃物回收处理设施、农村生活垃圾回收处理设施等。最后,还应进一步改革目前的农地流转制度,推动农地使用权流转和交易,改变目前农业经营的随意性和分散性,从而为农业生态环境保护基础设施的维护和使用提供条件。
【作者单位:中原工学院政法学院】
【注释】
①项波,段春霞:“农业生态环境保护立法探讨”,《农业考古》,2008年第3期,第95~96页。
城市建设过程中必然会涉及到对城市土地的利用与改造,对城市生态环境或多或少都有影响。一个城市生态环境质量的高低和城市居民生活水平与城市发展水平。而城市的发展水平对城市建设的规模与技术具有决定性的意义。城市建设的目的是为了向居民提供良好的工作、生活环境,确保市民的正常生活秩序。由此可知,城市建设与生态环境保护互为因果,二者密切联系,不可分割。因此要重视对城市生态环境的保护,使生态环境发挥应有的功能,为城市的经济发展服务。
2城市建设中存在的生态环境问题
随着我国城市化进程的加快,我国城市建设过程中出现了一系列的生态环境问题如城市热岛效应、环境污染等,对居民的工作、生活产生了不利的影响。具体表现为以下几个方面。
2.1土地占用问题
在城市建设过程中无论是城市住房还是交通方面,都需要大量的土地。其中城市规模扩大,城市机动车辆大量增加,交通建设迅速发展,道路向外蔓延。这在一定程度上加大了对农田用地的占用。同时由于人们生活理念的转变,对生活质量有更高的要求,有相当一部分人从市区的高层建筑搬到底层的带有园地的宅院里居住。这必然会占去大量的土地。
2.2大气污染问题
随着城市化进程不断加快与工业的发展,汽车尾气、工业生产、日常发电向自然界排放了大量的空气污染,超过了自然界的负荷,给人类的身体、生产与生活带来了严重的危害。如今大气污染已经成为城市建设面临的主要问题。根据相关研究表明,与其他污染相比,大气污染对城市居民的身体健康有着更直接的危害。再加上工业发展、尾气大量排放、绿色植被减少,城市大气污染进一步加剧。
2.3水污染问题
在地球上,水资源是十分有限且不可再生的资源。近些年来随着城市建设步伐加快,工业用水、生活用水的数量增加。同时由于人们节水意识较为薄弱,浪费水的现象十分严重。此外,在城市建设过程中,对节水资源的工程建设并没有引起重视。在多种因素的综合影响下,城市的淡水缺乏与水污染问题已相当严重。
3城市建设中生态环境保护的策略
近些年来,许多专家、学者对城市建设过程中已经对城市建设中生态环境保护的开展策略已经提出了具体的意见与建议。城市建设生态保护是一项系统、长期的工作,要好这项工作必须从以下几个方面入手:
3.1加强生态环境法律建设
加强环境保护相关法律法规的完善和建设,为环境保护提供法律依据。法律作为一种国家的强制力量,在环境保护方面发挥着十分重要的作用。随着社会的发展,党和国家对于环境保护的重视程度越来越高。在我国环境保护已经作为一种基本国策存在于法律中。然而我国的环境保护法在打击环境破坏行为上,力度还有待加强。加强环境保护立法工作已经表现出了重要性和急迫性。环境保护相关法律,一方面是保护环境的有力武器,另一方面也是促进城市建设的重要保障。
3.2强化生态环境保护责任
城市生态环境保护是城市项目建设的一项重要工作。政府与各级部门要督促项目承包企业把这项工作纳入到其建设目标之中。同时,以责任的形式把环境保护的责任分配到每个施工单位,具体落实到城市建设项目的每个环节。此外,还要建立城市环境保护的考核机制,完善对各级环境工作的评价体系,促进城市生态环境的保护,加大生态环境保护力度,提升城市的环境质量。
3.3发展先进生态科学技术
依靠先进的科学技术来处理好城市建设和生态环境保护的关系,可以从以下几个方面入手:(1)大力发展、建设一批和城市建设与生态环境保护相关的科研单位,加大对城市建设和生态环境建设的科学研究,从而为城市建设和生态环境保护提供科学的理论依据。(2)在制定城市发展计划时,应该将生态环境保护纳入到发展计划中,具体落实可续发展观,并大力鼓励和支持科技创新。(3)进一步加大城市生态环境保护的经费投入,提高对生态环境保护科学研究工作的重视度。(4)科学培养生态环境保护专业人才,进一步提高环保人员的各项能力。
3.4加强城市生态规划建设
城市生态环境保护是城市生态规划建设的重要基础。建立新型社区住宅区是城市建设的重要内容,越来越受到人们的关注。随着现代科技的发展与信息化时代的到来,人们对住宅区的智能化、信息化与节能化提出了更高的要求。因此,相关部门要把建设新型住宅区作为一项重要工作。加强新型住宅区的规划建设,加强居住环境与基础配套设施的建设,不断满足人们的居住需求与生活需求,适应信息化时代社区与社区场所建设的需求。这与城市建设的现代化要求是相一致的。
3.5加大生态保护资金投入
资金投入是城市建设生态环境保护的根本保障。只有具备雄厚的资金,才能推进生态环境保护工作的顺利开展。加大对生态环境保护的资金投入,可以从以下几个方面入手:(1)政府要加大对城市生态环境保护的资金投入,加强生态环境保护建设。(2)政府通过多种渠道推广环境保护建设,间接引导生态环境保护建设。(3)对于一些项目采取补偿措施,如交通运输、油气开发等实行资金补偿制度,通过这种方式在一定程度上规范与约束相关项目的发展,使对环境污染降到最低。3.6提高城市居民环保意识城市环境保护工作是一项全民参与的工作,仅仅依靠政府和项目承包商是远远不够的。因此政府只有加大对城市环境保护的宣传力度,提高城市居民的环境保护意识,才能从根本上提高城市的环境保护水平。在环境保护宣传时,可以从以下几个途径入手;(1)充分利用大众媒体的宣传功能,通过电视、广播,报刊等方式进行城市环境保护宣传,提高城市居民的环保意识。(2)通过网络进行宣传。当今社会互联网快速发展,人民对互联网的应用已经扩展到生活的每一个角落,广大民众接触互联网的时间和范围不断扩大,政府应该建立相关的环境保护网站进项环保宣传。(3)大力开展相关的城市环境保护活动,向社会普及城市环保的相关知识,从根本上提高城市居民的环保意识,提高全民环保的自觉性和参与性。
4结束语
关键词:土地整理;生态环境;环境保护
“高标准高质量,无条件整改到位”是土地整理中生态环境保护工作主要目的。近几年,甘肃省山丹县始终将环保问题作为重要政治任务,结合县域自然气候条件、地域发展情况,精准施策,狠抓落实,取得了一定成效。但是仍然存在一些疏漏。如监测监管力量薄弱、环保设施设备及技术不足等。基于此,对土地整理中生态环境保护对策进行适当分析至关重要。
一、土地整理中生态环境保护现状
2019年,山丹县积极配合完善中央第五生态环保督察组进驻期间的资料调阅工作体系、协调服务工作机制,并以问题为导向,全面响应土地整理中生态环境保护“立行立改,边督边改”的要求,高效处理了多项生态环境保护问题,突出问题整治取得阶段性成效。但是在整改中央、省级环保督察各类问题及长效监管机制建设完善方面仍存在一些漏洞,土地整理中生态环境保护工作任务繁重。
二、土地整理中生态环境保护问题
(一)环保设施不够完善
山丹县生态环境较为脆弱,存在严重的干旱缺水问题,尤其是在冬春季节,沙尘重污染天气发生概率较高,对环保基础设施具有较高的要求。而当地环保基础设施历史欠账较大,抑制了短时间内生态环境保护质量提升空间。
(二)土壤污染防治任务艰巨
现阶段山丹县环保法制宣传形式较为单一,普法精准度不足,整体社会人士认识水平、生态环境保护积极性也较低。再加上当地缺乏精准的土壤污染日常监管防控措施,农村区域污染治理力度小,导致土壤污染防治任务较为艰巨。
(三)生态环境监管力量有待加强
在生态环境保护监管职能不断加重的背景下,山丹县生态环境执法力量呈现出严重不足,不仅无法满足新形势下生态环境监管执法监测标准化要求,而且阻碍了生态环境监管部门各项任务的全方位、高质量落实。
(四)企业宣传贯彻长效机制缺失
企业是土地整理中生态环境保护的主体,但是由于现阶段山丹县生态环保宣教工作深入度不足,无法全方位落实企业在环保方面的主体责任,进而导致多数企业无法认识到污染治理、运行管理的重要性,在生态环境保护方面资源投入不足,影响了土地整理中生态环境保护效率。
三、土地整理中生态环境保护问题解决对策
(一)加强环保设施建设
环保设施建设是土地整理中生态环保问题顺利解决的保障,相关负责人要集中力量,购置攻坚污染治理设施,为土壤环境质量的提升提供依据。同时,相关负责人应深入实施土壤污染防治行动计划,结合土壤污染防治行动计划内容,加大环保基础设施建设资源投入力度。在这个基础上,以常态化土壤巡查为主要手段,持续推进秸秆垃圾焚烧、污水废水排放等污染治理、预防设施改进项目,全方位落实饮用水水源地标准化建设及工业废水、生活污水治理设施改进任务,为土壤面源污染防治工作全方位开展提供充足技术设备支持。同时,针对本地存在的汽修行业危险废弃物问题,应设置专门的固液或者危废物质管理基地,切实实现危废管理专项整治,为生态环境质量持续改善奠定基础。
此外,为保证现有生态环保设施与土地整理中生态环保要求相符,相关负责人应全力做好全国污染源普查收官工作。严格依据甘肃省、张掖市督察反馈意见进行土壤生态环境保护问题整改,并根据整改情况,开展数据库质量核查、普查数据库顶库、空间信息采集等系列工作。同时,在规定时间内进行普查数据汇总、审核、比对、上报,为现有生态环保设施设备更新完善提供数据支持。
(二)有序推进污染防治攻坚战
依据相关文件要求,针对现阶段土地整理中土壤环境污染问题,依据总体污染防控方案,细化明确目标责任任务,保证土壤污染防治任务有序推进。
一方面,考虑到水污染与土壤污染间密切关系,相关负责人要在《山丹县2019年水污染防治工作计划》制定的基础上,对水污染防控工作任务进行进一步细化,全面落实责任机制。组织开展县级以上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环境保护专项行动,以化粪池、氧化塘、污水处理站建设的方式全力解决农村区域存在的纳污坑塘问题。结合“千吨万人”以上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调查评估工作的开展,可以为饮用水水源地规范化建设及土地整理水平提升提供依据。另一方面,为了保证区域土壤污染防治工作的扎实推进,相关负责人可以利用土地整理资源优势,结合全县农用地土壤污染状况详查结果,进行《农业农村污染治理实施方案》的细化完善建设。以监督指导为主要手段,全面开展面源污染防治工作,从根本上解决农村突出环境问题。如根据重点企业用地土壤污染状况,制定专项土壤环境监测及管控计划。根据计划开展情况,结合省固废中心组织对硫化碱废渣属性评审结果,定期修正疑似污染地块名录;而针对危废(固废)处置单位制定专门的摸排核查方案及完善的医疗废物、危险废物收集、运输、处置环境管理监督体系。
(三)加强生态环境监管力量
将绿色发展理念融入生态文明建设整个过程,全面贯彻落实生态环保主体责任,破解土地整理中生态环保问题,是土地整理中生态环保工作者面临的主要责任。因此,相关负责人应认真梳理薄弱环节,全力推进环保领域改革、环保督察问题整改,及时开展复查、复核,为土地整理中生态环保问题整改整治成效巩固提供依据。
首先,在落细“清底”执法行动排查整治、“小微权力”清单化管理的基础上,相关负责人应将环境监测与执法管理有机融合,进一步完善“双随机一公开”抽查机制、抽查工作“四库一细则”及“三化两分一强化”环境监管执法模式。结合环境执法检查结果,下达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并选择恰当的惩罚方法。其次,相关负责人可以“未批先建、未验先投”项目为整治要点,利用分类整治的方式,从“未批先建”项目、“未验先投”项目两个方面,对区域设施进行專项整治。同时,指导组织企业开展环境安全隐患排查、环境安全专项检查。并依据“五个第一时间”要求进行台账的完善构建及各类突发环境事件的妥善处置。最后,相关负责人应依据国家重点生态功能区县域环境质量考核要求,每间隔一定时期开展县域环境地表水、城乡集中饮用水、城区土壤环境质量等质量监测工作。定期公布污染源监督监测信息,全面落实土地整理中生态环保信息透明化标准。
(四)构建企业宣传贯彻长效机制
企业宣传贯彻长效机制的构建,不仅可以保障土地整理中生态环保问题的有效解决,而且可以向各企业普及绿色发展理念,牢固树立县域企业生态价值观念,为土地整理中生态环保工作水平提升提供依据。
一方面,为了促使生态环保法律法规及规则政策深入人心,相关负责人应挖掘土地整理资源,依托新媒体宣传平台,加强各类活动、日常工作、现场执法中绿色发展理念、生态环境保护、生态文明建设等方面的法治教育和宣传。同时,以“美丽中国,我是行动者”主题活动的开展为契机,围绕六五环境日,面向企业开展专项生态环保宣传,纵深推进“七五”普法宣传教育。另一方面,为提升全社会企业生态环保意识,相关负责人可以组织企业代表,成立生态保护科普宣传及人员项目培训班或项目和工业企业环境问题清理整治暨环境管理培训班,以班组为单位,定期开展污染源普查业务培训、地质科普知识专题讲座。同时,通过县政府门户网站,开设专门的第二次污染源普查专栏、饮用水水源地专项行动等板块,实现环境监管信息的动态整理。
1.1森林资源匮乏。森林资源匮乏是阻碍当前我国生态环境保护与林业可持续发展的一个重要因素。我国疆域辽阔,各种生态资源丰富,但由于长时间以来,我国太过于注重社会经济发展,导致一些生态资源被过度使用和浪费,还有一些生态资源遭到不同程度的破坏,森林资源就是其中之一。由于我国没有重视对森林资源的保护和合理利用,导致我国森林资源锐减,森林覆盖率大幅度减少。根据权威的数据来看,我国的人均森林面积相比于西方发达国家具有较大差距,甚至落后于一些发达国家。因此,在未来发展过程中,必须要重视森林建设工作,合理进行植树造林,不断扩展我国的森林面积。1.2林业生态环境保护政策不健全。林业生态环境保护政策不健全是影响我国生态环境保护和林业可持续发展的一个重要因素。长期以来,我国太过于注重追求社会经济发展,忽视了生态环境保护工作,致使一些企业在经济发展过程中过度开发森林资源,乱砍滥伐现象严重。此外,我国的一些法律法规不健全,没有形成有效的生态环境保护机制,没有对森林资源进行合理保护。1.3林业生态环境建设工作不到位。随着经济发展与生态环境保护之间的矛盾日益突出,生态环境保护工作也逐渐得到了越来越多的重视。但由于我国的林业生态环境建设工作不到位,导致生态环境治理结果不尽如人意。虽然我国已经开始重视生态环境保护工作,但是国家在这一方面的资金投入不足,相关的法律、法规还不健全,一些企业仍然有漏洞可钻,导致林业生态环境建设工作难以取得有效的进展。还有一些政府部门的林业生态环境建设意识不强,相关工作开展不到位,这些都是影响我国生态环境保护与林业可持续发展的重要原因。
2生态环境保护与林业可持续发展的措施
2.1完善林业产业结构调整。完善林业产业结构调整是当前加快我国生态环境保护以及林业可持续发展的一个重要措施。我国幅员辽阔,各个地区的土壤、地质、气候等条件大不相同,因此,在林业可持续发展过程中,应完善林业的产业结构调整。这就需要从市场的实际发展状况出发,同时,结合不同地区的土壤、地质、气候等条件,有针对性地调整林业产业。在不同的地区发展不同类型、不同结构的林业资源,从而实现生态效益和经济效益的最大化。2.2加强林业生态环境建设与保护。生态环境保护与林业可持续发展相辅相成,因此,在强调生态环境保护与林业可持续发展的同时,首先就要加强林业生态环境建设与保护工作。可以将先进的现代科学技术融入到当前的林业建设事业中,建立科学化、系统化的林业发展机制。同时,相关部门还要加强对林业生态环境建设的宣传工作,提高人们的思想觉悟和思想意识,使人们积极参与到林业建设事业中,保护森林资源,推动林业建设事业的发展步伐。2.3完善林业生态环境建设管理工作。在加强林业生态环境建设过程中,相关部门应制定出一套完善的管理制度,加强对林业建设工作的管理监督,防止一些林业建设部门只做表面工作,从而保障林业建设事业的质量和效率。此外,对于林业生态地区要进行重点的保护工作,保护森林资源,同时合理调整林业产业结构,促进我国生态环境保护事业的不断发展。
3结语
生态环境保护与林业可持续发展不仅关系着当代社会的经济发展,更关系到后代人的生存和发展。面对当前生态环境恶化趋势越来越严重的状况,相关部门一定要引起重视,强化我国林业可持续发展,为国家经济发展提供良好的环境。
参考文献
1朱晓梅.浅谈生态环境保护中加强林业可持续发展的措施[J].科研,2015(31)
1我国农村生态环境问题成因分析
近年来,我国农村生态环境污染愈发严重,从其成因来看,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首先,现代化学肥料的不合理施用。现代化学肥料在提高农作物产量方面作用明显,同时施用方便,因此逐步取代传统有机肥料占农业生产中的大部分比例。由于很多农民盲目施用,施用比例失调,施用的数量过多,导致土壤养分流失、板结,同时对地表及地下水资源造成污染。
其次,粗放型经营的乡镇企业的快速发展。在农村城镇化建设过程中,很多乡镇企业如雨后春笋大量出现。然而因为技术及投资方面的局限,多采用粗放型经营的模式,使得其从事的行业大多为高污染行业。由于无法投入环保设备,很多企业将生产污水不加处理或简单处理后直接排放,近年来由此导致的农村居民血铅中毒及土地严重污染的事件已多次发生。
再次,资源的不合理开发和利用。主要体现在林地及矿产资源方面。随着人口的增长,人均土地面积逐年减少,为扩大耕种面积、增产增收,人们开荒种地逐渐将原本的山林破坏,原有绿色植被消失,水土流失进一步严重。而很多地方在开矿之后造成的植被破坏更加严重,往往是开采过后留下一个个秃秃的山头。
最后,城市生产生活垃圾的污染。城市垃圾越来越多,建筑垃圾、生活垃圾、生产垃圾等近年来向农村转移的趋势越来越明显,这既是城市病的结果,也与职能部门管理不到位有一定程度的联系。
2相关法律对策
从法律层面来讲,要想控制和解决农村生态环境问题,需要从观念和制度两个方面着手。从观念角度来讲,要加大对农村生态环境保护的重视力度。之前我们一直把关注的重点放在城市生态环境的治理上,对农村生态环境的保护在主观上认识不够。由此也就导致了在立法上没有形成体系化的、农村生态环境保护法律体系,使得司法上无法可依,再加上地方政府一味以经济发展为首要任务的影响,使得职能部门执法力度也存在欠缺,上述问题一直没有得到很好的控制和解决。具体来讲,笔者认为应当从以下方面入手。
首先,健全我国农村生态环境保护法律制度体系。《环境保护法》是我国环境保护方面的基本法,而其并没有将农村生态环境的保护作为立法重点,只是对涉及农村生态环境的问题做了原则性、概括性的规定,缺乏可操作性,不能满足当前对于农村生态环境保护的需要。有鉴于此,我们应当谋求建立一个有针对性的农村生态环境保护法律体系。从大的方面基于农村生态环境发展自身的特点,制定符合农业和农村特征的基本生态环境保护法律制度。另外从具体角度,有针对性的根据农村生态环境问题的形成原因,分项制定农业生产环境问题、农村乡镇企业生态保护问题、林业资源及矿产资源开发利用问题方面的具体制度规则,从而对农村生态环境形成一个系统的保护网。
其次,加大职能部门环境执法力度。除当前法律体系不健全导致的职能部门执法力度不足的原因外,很多时候职能部门从短期内促进地方经济发展的角度出发,没有长远发展的眼光,导致在政策上重经济,轻环境,也是执法力度不足的重要原因。为了解决以上两方面的问题,一方面要在立法上明确规定各级职能部门的权限,充分调动主管部门环境治理的积极性。另一方面,要从法律层面完善政府环境责任制度,职能部门环境不作为的,要依法追究其责任。
再次,要加强生态环境法制宣传,增强农村居民生态环境保护法律意识。农村很多生态环境问题的产生是因为对科学、对法律的无知导致的。加大生态环境法制宣传的力度,可以避免很多盲目为了经济利益置法律制度于不顾的现象,也能够更好的增强农村居民日常生活中的监督意识和监督能力,使其真正成为农村生态环境保护的主人翁和受益人。另一方面当遭受了环境违法行为侵害的情况下,农村居民也可以更好的利用法律武器保护自身的合法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