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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2013年12月中央城镇化工作会议上强调,要建立一个统一的空间规划体系,限定城市发展边界,划定城市生态红线,一张蓝图干到底。2014年8月,国家发改委、国土部、环保部和住建部四部委联合下发《关于开展市县“多规合一”试点工作的通知》,提出在全国28个市县开展“多规合一”试点。其目的一是解决各类规划自成体系、内容冲突、缺乏衔接协调等突出问题,保障旗县规划有效实施的迫切要求;二是强化政府空间管控能力,实现国土空间节约、高效、可持续利用的重要举措;三是改革政府规划体制,建立统一衔接、功能互补、相互协调的空间规划体系的重要基础。
内蒙古虽然没有被列入国家“多规合一”试点,但根据《主体功能区规划》区域划分,确定了准格尔旗、杭锦后旗和扎兰屯市为我区“多规合一”试点工作旗县。
一、“多规合一”工作对内蒙古的意义更加重大
(一)有利于筑牢北疆生态安全屏障
尽管我区生态环境状况取得明显进展,实现了总体遏制、局部好转,但生态环境依然十分脆弱,部分区域生态退化问题依然严重,实现构筑北方生态安全屏障的目标还需付出艰巨的努力。加快推进空间规划改革和“多规合一”工作,是我区贯彻落实五大理念,以生态保护优先理念协调推进经济社会发展,筑牢生态安全屏障和打造北疆亮丽风景线等的重要支撑。推进“多规合一”,把生态底线的要求贯穿于“多规合一”的全过程,可以划定生态红线,形成统一的生态管控边界,明确草原、森林、水源、耕地等自然资源的承载能力和容量,明确禁止开发、限制开发的具体内容,进而细化各项指标,增强可视化程度,做到公开透明。推进“多规合一”是加快生态文明制度建设的具体路径,也是运用技术手段进行监管的法理依据。
(二)有利于提高政府管控能力
随着新型城镇化进程的推进,空间规划体系不完善、空间规划管控不力、生态系统侵占干扰、土地资源利用不集约、规划交叉重复、布局冲突等问题日益突出。创新空间规化,通过“多规合一”顶层设计,协调和引导各种“规划”的编制,建立统一衔接、功能互补、相互协调的空间体系,统筹生活、生产、生态空间布局,强化政府空间管理能力,调整建设用地规模,释放存量土地潜力,突出集约用地、空间换地,实现资源集约节约利用,以空间结构优化来提升发展效益。通过建设“多规合一”大数据平台,可以通过建立联动机制,实现各相关部门信息共享,提高项目审批效率,从而大幅度提高政府管理能力。
(三)有利于各类规划的协调衔接
由于规划编制部门分治,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城乡规划、土地利用规划、环境保护规划以及其他各类规划之间内容重叠交叉甚至冲突和矛盾的现象较为突出,各个规划自成体系、互不衔接,浪费了规划资源,而且导致资源配置在空间上缺乏统筹和协调,使得项目审批必须互为前置、串联审批,大大影响了行政审批效率,影响了项目落地。“多规合一”不是把各类规划简单地叠加整合集成在一张图上,而是实现城市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的重大探索,是发展理念和行政审批方面的创新性改革,可以解决各类规划自成体系、内容冲突、缺乏衔接协调等突出问题,是改革政府规划体制,建立统一衔接、功能互补、相互协调的空间规划体系的重要基础,实现“合一”后的规划“可落地、可实施、可监管”。
二、“多规合一”推进过程中存在的主要问题
自从2014年国家开展“多规合一”全国试点以来,形成了可供借鉴的成果经验,并已将“多规合一”工作向全省横向及纵深层面推动,但内蒙古此项工作总体较为滞后、进展较慢,尚未形成成熟的成果体系和经验模式,存在的主要困难和问题如下:
(一)J识上存在误区
一是阶段性认识误区。“多规合一”是我国深化改革、涉及空间规划体制改革的重要内容和必然趋势,但在我区各盟市旗县,包括自治区级相关部门,普遍认为此项工作只是阶段性、国家层面及上级部门的事,与自身关系不大,认识和重视程度不够。目前试点工作大多停留在规划层面,深入程度不够,基础信息平台建设、规划差异调整、规划管理体制改革、审批制度改革等由于客观原因没有实质性进展。
二是重要性认识误区。由于“多规合一”理论基础知识在我国尚处于试点总结阶段,我区大部分旗县对要求的“一张蓝图干到底”缺乏准确深入的认识,对“多规合一”概念、理论、知识及技术体系等缺乏正确理解,更有甚者仍然认为是口头形式上的一张宏观大图,存在认识理解偏差、错误等。
三是职能认识误区。由于长期形成的“大一统”、“一刀切”的惯性思维,各部门依据各自职能权限制订各自的规划,在“多规合一”推进过程中,“一张蓝图”究竟该由发改委、住建部门、国土资源部门还是其他部门主导,没有形成共识,各职能部门对此有不同的理解,存在认识上的误区。
(二)领导组织力度不够
目前,我区发改、住建部门均在推动“多规合一”,均有试点在推进,但从实际的工作进展来看,尚未形成当前及未来重点工作任务,且部门之间各有自己既定体系和工作要求,尚未形成领导组织和工作合力。
“多规合一”重心在于重构空间管理体系,但现有体制机制“路径依赖严重”,而非单纯的“规划”技术改良。由于“多规合一”工作任务涉及部门较多,而目前我国空间管理各部门分离,国家各有关部委对“多规合一”工作要求各不相同,我区没有一个统一的领导机构领导和推动全区“多规合一”工作的实施。各部门之间缺乏协调,存在管理空间交叉、实施分割、沟通不畅等“失衡”或“打架”现象,导致部门间衔接难度增大,改革思想难以统一、内容难以确定、措施难以实施,改革创新难度大。
由于没有统一的工作平台和统一的领导、协调机构,而“多规合一”工作任务又牵扯部门较多,导致推动“多规合一”工作关键的资料共享难度较大。“多规合一”项目所需各类庞大的基础资料和数据、部分关键数据资料在不同部门掌握,且大部分数据为资料,如没有得力的协调沟通机制保障,资料收集难度很大。
(三)规划基础工作薄弱
由于我区各地旗县市城乡、土地利用、生态环境、文物保护等各类规划参差不齐,且编制较为粗糙,各类规划期限、范围、坐标系不尽相同,城乡规划与土地利用规划的用地分类也不一致,规划之间经常“打架”,导致“多规合一”基础协调统一难度加大,难以实现有效融合。如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城乡总体规划以及土地利用总体规划这“三规”之间的法律依据、规划期限、分类标准等均不尽相同。由于编制要求不一,标准缺乏衔接,甚至在同一平面上,规划、国土基准点都不同。空间管控不一,造成土地利用布局差异显著,最终导致规划空间管控能力降低,大量建设用地指标不能直接使用,不利于存量用地盘活,而且由于缺乏统筹,影响生态安全,不利于生态用地保护。
“多规合一”关键在于“一张蓝图”,但发展总体规划缺乏法律支撑,顶层管控缺乏硬约束。发展总体规划虽绘制了“一张蓝图”,本可指引其它规划的空间布局,但由于其法律地位缺失,编制审批缺乏依据,刚性不强,仍难以依法统领城乡、土地、环境等刚性较强的空间规划及其它重点专项规划。
(四)工作保障有所不足
一是统一技术导则缺乏。自从2014年国家开展“多规合一”试点以来,已形成可供借鉴的成果经验,且国家也出台了较为宏观的指导要求,但需要各省制定技术导则。我区目前尚未形成成熟的《内蒙古“多规合一”编制技术导则》,导致目前“多规合一”成果体系无统一标准,无本区导则依据。
二是R导际跞嗽辈蛔恪N仪各地旗县市普遍存在“多规合一”理论基础知识缺乏,相关主管部门缺少此领域专业技术人员,导致各部门人员之间沟通存在困难,任务推进难度大。
三是项目经费保障不足。“多规合一”涉及多部门、多专业体系、多技术领域,如生态、城规、土规、测绘、地理、经济、信息、软件、计算等,因此项目团队较大、任务较重、周期较长,所需项目经费较多,各地旗县市经费有限,难以保障此项工作有效推进。
三、加快推进内蒙古“多规合一”工作的建议
充分学习借鉴“多规合一”试点地区成果经验,结合内蒙古实际,就下一步推进我区空间规划和“多规合一”工作,建议如下:
(一)注重“多规合一”顶层设计
充分借鉴国内其他省份经验做法,加强顶层设计,按照先总体、后专项,先上级、后下级的编制程序,逐步推动“多规合一”工作。建议将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定目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定指标”、城乡总体规划“定坐标”融为一体,创新“三统一、二协调、一平台”(统一基础数据、统一目标、统一标准,协调土地利用、协调空间管制,建立“三规”协调实施平台)的编制技术路线,实现“一个城市一个空间,一个空间一个规划”。
建议在我区主体功能区规划的基础上编制我区“多规合一”总体规划,因为主体功能区规划具有战略性、基础性特点,也决定了其能够统筹空间总体布局的地位。由于现行主体功能区规划主要是区域开发强度管理,还缺乏区域全覆盖的、明晰的城镇、农业、生态等功能空间边界管控,缺少市县层面的规划支撑,因此需要结合土地规划、城乡建设规划等专项规划对其加以完善。
要明确市区责任和部门分工,建立良好的协调制度,保障规划、国土、发改、环保等职能部门的充分沟通与协调,确保不越位、不缺位、相互补位,保障“多规合一”成果质量、规划效果。
(二)注重“多规合一”标准研究,制定区级技术导则
加快研究制定《内蒙古“多规合一”编制技术导则》,形成“多规合一”法定管理办法,统一“多规合一”编制技术标准和规程,指导全区各地旗县市“多规合一”工作推进。
(三)注重“多规合一”基础研究,建立自治区级智库研究支撑体系
“多规合一”涉及领域宽、专业广、技术复杂,要加大这一领域的基础研究,建议成立“多规合一”研究中心,联合自治区相关专业研究部门和区内外专业研究规划机构,为我区创新推进空间规划改革和全力推进“多规合一”工作提供智力和研究支撑。
(四)强化“多规合一”协调机制
建议成立由政府主要领导主持、有关部门主要负责人为成员的“多规合一”推进工作领导小组,统筹协调“多规合一”工作,形成强有力的组织保障体系和机制,日常办事机构可设在编制总体规划的牵头单位。
在“多规合一”推进工作领导小组的统筹领导下,建立全区统一的“多规合一”数据信息管理平台,逐步将各旗县市“多规合一”数据库纳入全区平台体系,同时为各旗县市提供平台技术支持,减少重复开发,节约高效利用资源。
在试点总结、示范推广基础上,研究制定全区“多规合一”推进实施方案,从点到面,从局部到全域,将“多规合一”工作任务落到实处。
(五)加强“多规合一”保障机制
一是注重经费保障,建议设立“多规合一”专项资金,自治区级补助、旗县级配套,提高补助额度,解决项目资金财政缺口,同时调动旗县推动“多规合一”工作的积极性。
关键词:主体功能区 GIS 规划
中图分类号: P285.22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672-3791(2015)01(c)-0000-00
通过对区域自然环境的本地特征、生态环境问题、社会经济发展等方面的客观评价,分析区域发展的资源环境承载能力、现有开发密度和未来发展潜力。然后再通过GIS的空间差值与叠置分析各指标的基础上,按主导功能因素或权重来确定功能类型进行国土空间的主体功能区划,将区域分为重点开发、优化开发区、限制开发和禁止开发四类主体功能区。
1 区划流程
根据规划区域的整体发展定位,在GIS平台的支撑下,以合适的基本单元进行相关资料数据的扫描、数字化、图元编辑、空间分析、遥感处理,经过计算机软件的成图和数据统计最终建立区划空间数据的数据库,利用得到的数据库对规划区分别采用景观生态分析法和综合指标法进行分析,景观生态分析法分析得出区域生态功能并确定承担生态功能的土地;综合指标法确定区划层级与基本统计单元并建立判别系统与选取指标体系,最终通过这两种方法的分析建立区域生态框架并确定主体功能区划方案。
(1)运用景观生态分析法,分析区域生态功能的土地类型。
(2)确定主体功能区划层级与基本统计单元并选取特征指标、建立判别体系。 (3)选取特征指标、建立判别体系。
(4)按照一定的判别层次确定各单元的主体功能,完成区划方案。
2 区划方法
2.1空间数据插值法
空间数据插值法包括两种统计方法―确定性方法和地质统计学方法,是把多个点的属性数据转换成连续的数据面的过程。主体功能区划中各种属性数据的空间差值采用克里金插值法,属于地质统计学插值方法范畴,是利用输入的点属性数据的统计规律,使得各个点之间的空间自相关性定量化,最终在待预测的点周围构建已知点的空间结构模型。
图1 空间数据的克里金插值
2.2栅格、矢量数据空间叠置法
空间叠置分析是利用GIS提取空间隐含信息的一种方法,将不同主题的栅格、矢量数据层面进行叠置产生一个新的数据层面,叠置结果综合了原来两个或多个层面要素所具有的属性,生成了新的空间、属性关系。叠置分析包括点与多边形叠加、线与多边形叠加、多边形与多边形叠加。主体功能区划运用的是多边形与多边形叠加,将多个单因子图层进行叠加产生一个新因子图层的操作,单因子图层叠加完成后,根据新图层的属性表可以查询原图层的属性信息,新生成的图层和其它图层一样可以进行各种空间分析和查询操作。
图2 矢量数据的空间叠置
3 GIS技术在功能区划中具体应用
(1)基础数据的获取
a.图形数据的数字化。由于收集的部分资料是纸质内容,需要对纸质地图进行数字化,转化为规划过程中所需要地理空间数据。
b.地理空间数据的编辑与更新。主体功能分区的过程中,所需要的地理空间数据量大且数据复杂,必须要经过大量的编辑才能方便使用,包括:数字化编辑、属性修改、影像拼接、坐标系的统一和坐标的变换等。
c.格网DEM的处理。数字高程模型(DEM)中的属性数据可以提供地面的高程信息及各种地貌因子。在区划过程中,可以利用DEM数据生成坡度、坡向、地面起伏等相关数据。
d. GIS技术获取数据。部分收集的数据由于年限过长不能满足现有的规划需求,通过GIS的技术手段获取部分地理空间数据,比如森林覆盖度、水体面积、NDVI数据等。
(2)空间分析的应用
a. 缓冲区分析是GIS中解决邻近度问题的空间分析方法之一,主体功能区划中,需要对道路、河流等的数据进行缓冲区分析以确定部分限制开发区与禁止开发区。
b. 叠置分析是GIS中的一个重要空间分析功能,例如把人口建设用地分布与人口密度、农业用地分布按照一定的比例系数进行叠加,最终获得土地利用强度分布。
(3)空间数据的检索和查询
GIS具有检索和查询功能,可以提取研究中需要的地图对象和属性数据,例如部分数据需要从二调数据库中检索并提取。
(4)图形的输出
在GIS平台的支持下可以提供多种表达地理数据的工具,可以根据用户自己的需求,输出各种专题图、统计图等。
4 结论
主体功能区划对一个地区的经济健康发展起着重要作用,在一定程度上可以协调经济发展与生态环境的矛盾,促进人与自然的和谐发展。随着GIS技术的不断更新与发展,使得GIS在空间规划、生态保护、国土资源利用等方面的作用越来越大。在主体功能区规划中,GIS作为区划中地理信息空间数据处理和分析的一个重要手段,使得功能区的划分更加科学与精准,也为其他相关空间规划奠定方法与技术基础。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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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张金霞.GIS在土地潜力评价中的应用[J].资源产业,2004,6(5):27-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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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李红伟,赵羽.推进主体功能区建设促进区域协调发展[J1.资源、人居环境,2007,6
关键词:城市总体规划;区域协调;问题;对策
引 言:区域协调并不是人们认为的均衡发展或者平均主义,而是强调差异性之间的协作和和谐;同样的,区域协调并不是避免内部竞争,并不是对各项经济建设活动进行统一的安排,而是依据区域经济一体化的相关要求,结合相关的协调机制和政府制度,来对市场秩序进行维护,促进竞争的公平,同时保护生态环境。从空间影响范围的角度上来讲,不能仅仅局限于区内协调,应该走出去,和区外进行共生和共赢,保持一种良性竞争的状态。要知道,随着时代的发展,城市竞争并不单单指的是两个城市之间的竞争,而是说以中心城市为核心的城市区域与其他城市集团之间的和竞争。
1区域规划方面存在的主要问题
本文以某市为例,分析了在城市总体规划中存在的区域协调问题。该市是一个航线的中心,可以说战略地位十分重要,并且有着十分优美的自然风景,该市的主导产业是轻工业、旅游业和农业。它的基础设施条件十分优越,将来一段时期内,可以成为全国的重要国际航空枢纽。有一个优良的天然海港,为世界所熟知,正在逐步的规划。通过调查发现,现行规划存在的问题主要有:
1.1 对规划中重大战略性问题缺乏指导
近些年来,该市的经济发展迅速,在全国排在前列,因为它的交通区位十分优越,因此有外国公司希望过来投资。但是在现行规划当中,虽然分析了本市的交通便利情况、工业发展情况以及风景优势,但是并没有认识到本市在全国经济发展中的地位,无法有效的将本市优势职能给突出来。
1.2 缺乏区域重大基础设施规划
本市的一个机场,原来是军用机场,后来政府主张将其扩建为民用机场,这样重大的事情居然没有引起当地的重视,在规划中也没有加入这个方面的内容,要知道,机场的修建,将会带动整个区域经济的发展。
1.3 城市布局规划比较的封闭
政府在规划城市新区发展时,只注意到了有很多新的空间,并且发展速度也较快,但是并没有思考如何协调新区和老城之间的关系,这样就无法将城市的旅游优势给发挥出来。
2 区域协调规划的总体思路和策略
2.1 区域协调发展的总体思路
在进行空间规划时,我们将该市作为一个整体来看待,并且对本市和其他相邻市区的关系进行了思考,协调和配合各方面的职能。同时,提升本市的功能定位,将其定位为全国的交通枢纽、世界著名的旅游度假区、全国的经济发展中心,对区域空间进行布局,增强该市的国家竞争力。将城市新区为本市发展的一个契机,对该城市的总体功能结构进行优化,将旅游资源的优势给充分突出来,以其他功能的空间转移带动城市新区的发展。
2.2 规划调整和操作的策略
(1)依据发展的形势,来对本市区域空间规划进行调整,协调国家的相关部门,来对重大基础设施的空间布局进行整合。
(2)对本城市的总体规划进行完善,在规划时,总体考虑老城和新区,将其作为一个整体来看待,同时,要将城市的规划衔接上机场的用电空间。
(3)要控制新区内的投资项目,禁止那些与旅游商务不协调的功能项目进入。
(4)要在合适的时间,向新区转移行政、教育等职能机构,在进行新区开发的同时,改造老城区,从而优化整个城市的功能结构。
(5)在建设和发展新区的时候,需要采用分片组团的形式,规划要有一定的弹性,以此来适应经济发展水平和城市不同的发展阶段。
(6)对土地开发模式进行合理的选择,大力进行新城区建设。
3 当前城市规划新的认识
(1)重新认识规划定位
进入二十一世纪以来,城市建设投资的主体逐渐实现了多元化,城市区域之间的竞争也日趋激烈,在这种新形势下,就强调创新规划方法。政府职能也发生了改变,政府也开始淡出了经济的干预;在这种情况下,城市规划中,一方面需要对市场的调节作用进行重视,以此来优秀的控制和分配经济资源;另一方面,还离不开政府的相关支持和调控,政府也需要科学合理的对空间资源进行调控,为社会的公平、公共安全和公众利益起到一个促进的作用。可以这样说,区域协调规划的发展目标就是市场一体化,而区域规划的核心则是合理的地域分工。
(2)规划编制的重点
具体来讲,城市总体规划应该结合这些方面来进行,1要结合综合和专业,在工作组织方面,不同的地域不同的部门之间应该加强协作,以此来实现共赢的目的。2要结合保护和发展,要对过去那种以人定地的方法进行改变,有效地衔接上国土规划,结合区域资源环境的承载能力,来对区域开发建设容量进行合理的确定,同时,对城市建设用地指标进行科学的分配。3要结合开发和控制,要以区域生态多样性为指导,对区域城乡空间结构形态明确,对集中建设规划区进行科学的划分,同时,合理的划分其他的三类管治区域,比如交通基础设施廊道规划区、禁止建设区以及限制建设区等等。还可以依据各个要素资源的具体特点和情况,来进行更加详细的划分。4要结合刚性和弹性,在城市总体规划中,不能仅仅采用刚性或者弹性的任何一种,需要将这两种控制手段有机的结合起来,对各类分区的管治要求进行明确的规定。一般来讲,刚性控制的主要对象是区域禁止建设地区、集中建设规划区、公共服务设施体系以及区域交通市政设施体系等,而弹性控制则应用于其他的限制建设区域。在城市规划中,那些少量的农村居民点是可以保留的,只要不影响到其他生态资源的保护即可,比如山体、水体、林地等等。5要结合战略和行政,区域协调规划虽然具有较强的技术性,但是还作为战略策划而存在,公共政策也是它非常重要的一个特征。在实施的过程中,需要坚持动态的实施方式,分解和细化规划目标,将政策措施分时段分阶段的落实下去。
4 结语
总之,随着时代的发展,城市规划的相关工作人员已经认识到了区域协调的重要性,并且在不断的为之努力。首先,需要对城市总体规划进行正确的认识,然后通过一系列的措施和手段来实现区域的协调发展,达到多方共赢的目的。本文简要分析了城市总体规划中的区域协调问题,希望可以提供一些有价值的参考意见。
参考文献:
[1]杨保军. 区域协调发展析论[J]. 城市规划. 2004(05).
关键词:人防工程;城市地下空间开发利用;存在问题;协调发展对策
中图分类号: F291.1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
随着经济建设的迅速发展,高层、超高层建筑在全国各大中等城市拔地而起,地铁工程、地下行人街道、地下商场等地下建筑物的大量兴建,人防工程建设逐步走向与城市建设相结合的道路。特别在经济发达的地区,繁华的商业地段成为地下空间开发的热点和焦点,其地下空间的利用离不开以防灾救灾为目的的人防工程,开发利用地下空间是缓解城市发展中各种矛盾的有效措施,可以提供灾害时的避难空间、储备防灾物资的防灾仓库、紧急饮用水仓库以及救灾安全通道。但仅考虑人防作用势必影响其商业、交通、娱乐等功能的发挥,人防工程规划设计应纳入到城市地下空间综合利用中去,努力做到平战结合,使人民防空工程建设迈向健康、快速发展的轨道。
1.人防工程与城市地下空间开发利用相结合的积极作用
1.1 结合人防工程进行城市地下空间开发,能够提高城市的减灾抗毁能力
人防工程与城市地下空间开发利用相结合是高科技局部战争条件下增加城市防护能力,预防和抗御自然和人为灾害的重要手段和措施。人防工程具有极高的抗爆性能,它既可以有效地防护核爆空气冲击波、光辐射、早期核辐射,放射性沾染等杀伤因素的作用,又可以有效地抵御常规弹头爆炸所产生的空气冲击和碎片的杀伤作用,而且能够大大降低战争武器的破坏程度,有效地保护人员和物资设备的安全。同时,人防工程又具有抗震、御风能力,能够有效的保护人民生命财产的安全,达到减灾效果。
1.2提高城市功能、推进经济发展
开发利用城市地下空间可以为创造一个更适宜创业发展和居住生活的现代化中心城市提供良好的条件。地铁、地下商场、地下商业街和地下停车场等项目不公提高了城市人防战备功能和防护能力。同时改善了城市地面环境,保证地面有更多的绿地,同时也有效的缓解了交通的拥挤状况。而地下室间的恒温性、恒湿性、遮光性、气密性等诸多方面远远优于地上空间,可以达到节约能源,减少城市污染,有利于城市生态平衡等效果。地下商场、地下商业街和地下停车场集中,与地上商场、商业街相呼应,直接扩大了服务业的规模,促进了城市经济发展。
1.3开发利用地下空间可以减缓城市人口增加的压力
由于城市人口的不断增加,使得城市规模需要不断的扩大,然而土地资源的有限性制约了城市水平和周边发展的需要。由于技术、能源的限制以及人们对生存环境和城市生态环境要求的提高,向高空发展,已经不现实,唯一的出路就是向地下发展,进行地下空间的开发与利用,是我们必须面临的选择。
2.人防工程与地下空间开发过程中存在的问题
2.1法制不健全,影响地下空间的开发和管理
目前,人防工程主要归属于国家人防办下的各级人防办管理。在地下空间开发利用初期,地下建筑以人防工程为主,地下空间资源开发的经济利益不明显,随着城市经济的快速增长所带来的城市地面空间拥挤,地下空间资源的重要性和优越性越来越明显,人防部门和其他地下建筑管理部门在地下空间的规划设计、功能、投资、经营管理等方面或多或少会发生矛盾。导致地面建设与人防结合修建防空地下室,与交通结合修建地下铁路、地下停车场等,修建的地下建筑产权不清晰,资产管理各自为政,反而使建设主管部门与人防、交通、城建等部门主管权限上发生了冲突,并且严重影响到地下工程建设的质量和开发水平。
2.2地下空间开发利用、人防规划与城市总体规划不统一
地下空间规划作为对城市关键性资源的战略部署,涉及国土、城建、规划、民防、市政等多个城市行政管理部门,具有很强的综合性,因此要服从城市总体规划。但我国地下空间资源的开发,并没有长远的考虑,具体地讲没有从战略的高度去制定综合细致的规划,人防从本身的需要出发,和建设、规划等有关部门制定了“相结合”规划,这个规划注重了人防利用地下空间的布局和开发设想,与城市建设结合只是从人防部门与地面建设减少矛盾的角度出发,从战备功能考虑来让资源发挥效益,服从于城市建设,服务于人防建设。
2.3对人防工程认识片面
由于很多人对人防工程的概念还不真正的了解,甚至是误解,对人防工程的作用没有真正的认识。其中有一种观点认为,人防工程建设成本过高,对经济收益不大,建设地下工程时不实用,纯属浪费;另外一种观点就认为,地下空间的开发利用和人防工程的建设相结合应在经济较发达的大中城市,根本不需要考虑在小城市建设人防工程。
3.人防工程建设与城市地下空间开发应协调发展
3.1加强立法,规范开发行为是协调发展的保证。
当前,各地政府越来越重视城市地下空间的开发利用,地下空间的建设速度也有所加快,但相关法律、法规滞后,一定程度上影响、制约了各方开发利用地下空间的积极性,必须使开发利用地下空间走上法制化、规范化的轨道,加强资源开发的立法工作。着眼于大局,着眼于未来,从国家战略利益的高度出发,全方位地考虑地下空间资源的保护与开发,突出地下空间资源综合开发利用和人防工程建设协调发展,如进一步明确人防地下室的产权处置问题和民间资金投入地下工程建设问题。
3.2提高认识,城市建设与人防建设、地下空间利用相结合规划
城市建设规划是龙头,人防工程建设的规范性主要体现在规划环节上,有了规划才能筹划人防建设的蓝图,避免各项建设互相干扰,充分发挥效益,确保人防工程建设与城市建设同步进行。人防工程规划作为城市地下空间开发利用规划的重要组成部分,在编制人防建设规划时,应根据城市发展需要,具有前瞻性和可操作性。充分考虑人防工程的具置,各地下空间之间的相互连通方式,与地面建筑的关系,及配套工程的综合布置方案,战备、社会、经济效益指标等。地下工程实行横向连通,地面建筑与地下工程协调配合。按照现代化城市的标准编制城市建设与人防建设、地下空间利用相结合规划,可为城市的可持续发展奠定基础。
3.3突出重点,分步缓和人防工程建设与城市地下空间利用之间的矛盾
人防工程的建设要纳入到城市地下空间综合开发利用中去,应从前瞻性的角度出发做好规划,在地质条件允许的区域重点发展,其他区域满足配套需要,突出城市重点区域以及交通枢纽点的地下空间开发利用。注重地下空间开发的层次性、设施的安全便利的兼容性和人防项目使用的有效性。人防部门要培养自己的专家,加大对地下空间规划设计、施工、新型建筑材料等科研、新技术开发的投入,造就一支高素质的科研和施工队伍,拥有自身强大的技术支持,才有能力在综合开发利用地下空间资源的领域中拥有发言权,才有能力搞好人防工程建设,才能逐步缓和城市地下空间利用与人防工程建设之间的矛盾
3.4平战结合的原则
人防工程应兼顾平时与战时的双重功能,地下空间开发与人防工程相结合,形成平时与灾时功能可以置换的地下空间。平战结合原则要求人防指挥通信工程(核心人防工程)应以战为主;专业人防工程(重点人防工程)如地下医院、专业队掩蔽部、地下仓储等,应坚持平战并列、二者并重;一般人员、物质掩蔽部(一般人防工程)应以平时为主,兼顾战时;非人防的地下空间,应保证平时,兼顾战时。
4.结束语
人防工程与地下空间开发利用是一项系统而复杂的工作。在城市开发建设中,只有将人防工程建设与地下空间开发统筹考虑才能达到节省资金、有利于人防体系化的目的。城市要防卫,人防建设要继续,只有走与城市地下空间相互结合的道路。
参考文献:
[1]朱立峰 城市地下空间利用规划管理研究 华中农业大学硕士学位论文 武汉 华中农业大学,2002,1-17
[2]赵宇 人防工程建设与城市地下空间开发利用战略及对策研究 重庆大学硕士学位论文 重庆大学,2004,53-6
长期以来,我国以行政区为单元发展经济,这种传统的按照行政区的界限发展经济因没有分工和重点,往往造成各自为政、资源浪费、重复建设的无序开发局面。而根据不同区域的资源环境承载能力、现有开发密度和发展潜力,对不同区域的空间开发方向与时序、开发强度进行主体功能定位,分别按照优化开发、重点开发、限制开发和禁止开发四类主体功能区制定差别化的区域法律政策,则深刻体现了区域可持续发展理念的必要内涵。主体功能区规划体系的完善、机制的保障,有利于突破行政区划范围,引导生产要素有序流动,建立起更为合理的地域分工体系,避免地区间产业同构和低水平重复竞争;[2]有利于四类主体功能区根据各自的主体功能定位进行绩效评价,调动各地政府的积极性。推进形成主体功能区的重中之重在于法律政策。任何一项决策的形成,除了理念和所需的知识外,还需要足够的激励和约束,以使相关各方有强大的动力按照主体功能区的理念和规划行事,使不按主体功能区的理念和规划执行的,付出高昂的代价,从而有足够的警示作用使相关各方不去做不应当做的事。[3]推进形成主体功能区,就是要尊重自然、顺应自然,一方面要引导经济、人口向发展条件好的区域集聚,并使集聚程度与资源环境承载能力相适应;另一方面要对一些涉及全国或较大范围区域生态安全的区域进行保护,限制或禁止进行大规模高强度的工业化城镇化开发,切实从源头上改变越开发、越破坏、越贫困的弊端。主体功能区规划应采取差别化的区域政策、统一衔接的规划体系、各有侧重的绩效评价以及精准细致的空间管理以提供一个可操作、可控制、可监管的基础平台,旨在增强区域调控的针对性、有效性和公平性。主体功能区政策的要旨在于统筹有限的自然资源,提升生态服务的跨区溢出效益,维护国家整个生态安全、经济安全。但是该项政策的实施,一方面减少了当地人民利用当地自然资源谋求发展的机会,使其收入受损;另一方面减少了当地政府用于公共服务的收入来源,从而加重了当地政府进行生态建设的负担。这就要求实施分类管理的区域政策,基本形成适应主体功能区要求的法律政策体系,完善利益补偿机制。主体功能区生态补偿机制的建构旨在解决一个区域内经济社会发展中生态环境资源的存量、增量问题和改善区域间的非均衡发展问题,逐步达到和体现区域内和区域间的平衡和协调发展,从而激励人们从事生态保护和建设的积极性,促进生态资本增值、资源环境持续利用。
二、主体功能区法制建设存在的问题
主体功能区建设目前尚缺乏协调统一的制度保障。从国外经验看,区域政策一般都有相应的法律政策体系,以通过立法来保证区域政策的权威性和执行力。我国在区域政策立法领域尚有盲区,主体功能区建设实施的过程中还缺乏同步推进的法制保障。1.主体功能区划分的部分覆盖原则与法律的统一性相矛盾。法制统一性的含义为二:一是避免法律中的矛盾;二是法律普遍得到遵守。一个国家的立法活动只有以维护法制统一为宗旨,该立法才具有合法性和正当性。因此,维护法制的统一性也是现代法治国家所共同恪守的一个重要原则。根据法律的统一性原则,在我国的领土范围内应实行统一的法律,即我国主体功能区规划应采用国土全覆盖原则。为区域管理提供基础的区域规划必须覆盖整个国土,包括陆地和海洋,不能允许飞地的存在。[4]但是,目前我国主体功能区的划分在国家和省两个层面展开,全国主体功能区的划分并未采取国土全覆盖原则,以期为各省主体功能区的划分留有余地,发挥各省的积极性。可见,在实践中,我国主体功能区划分的全国部分覆盖与法律的统一性存在矛盾。2.主体功能区划分的动态调整与法律的稳定性相悖。法律的稳定性是指法律在一定时间内应保持相对的稳定,以保持法律的权威性,适应社会生活的需要。稳定性是法律的本质属性之一。当然,法律的稳定性是相对的而非绝对的。社会在发展,人们的生活也日新月异,法律也必须因时而变。基于法律的稳定性,主体功能区划定后,也应当在相当长的一段时期内保持不变这样才有利于主体功能区规划的实施。但是各区域的资源环境承载能力和未来开发潜力又是在不断变化的,优化开发区和重点开发区会随着承载能力的下降成为限制开发区和禁止开发区,而限制开发区和禁止开发区则会在国家扶持政策的帮助下因资源环境承载能力逐步增强而转变为重点开发区。如果不进行定期调整,则会在各区域间引发新的矛盾和冲突。3.主体功能区规划与地方行政区及各类规划的关系不协调。长期以来,我国都是以行政区作为空间单元来进行区域经济管理的,形成了以行政区为主导的区域经济体系。现阶段,行政区划已经无法适应经济社会的发展,但是,由于涉及一系列敏感问题,这种行政区划分割未来很长一段时期内仍将存在。而主体功能区则是在新的经济形势下根据四类主体功能区的不同功能定位进行的划分,是在维护生态经济可持续发展前提下的一种新型的经济管理方式。某一行政区内可以存在一种或多种类型的主体功能区,某一类型的主体功能区又可以散布在不同的行政区中。实践中,完全脱离行政区而以主体功能区管理经济,虽然从理论上说更为科学合理,但是如何确定每个主体功能区的实施和监管主体,目前的法律政策尚无规定,在我国现有的行政区体制下还无法实施,须待以后条件成熟时加以推行。同时,为了促进经济发展,我国各级政府部门制定出台了大量的规划。这些规划包括城市规划、土地利用规划、人口规划、环境保护规划等各类规划。但由于所制定的各类规划的适用范围不同、依据和侧重点不同,造成了各类规划相互之间以及各类规划与主体功能区规划之间的内容相互重复甚至相互矛盾的情况出现。因此,明确主体功能区规划与其他各类空间规划是合作还是替代抑或其他方面的关系,也是主体功能区建设所面临的首要问题。4.中央财政支付转移和多层次区级利益补偿机制有待完善。目前,我国的转移支付制度主要存在以下问题:第一,财政预算的随意性大,专项转移支付不规范,透明度不高。[5]第二,单一的纵向转移支付模式,对限制开发区和禁止开发区的未来发展尤为不利。中央财政转移支付的规模还不够大,结构也不尽合理,主体功能区的财税政策杠杆没有发挥应有的作用,在目前的形势下,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目标还无法实现。第三,在区域发展中,限制开发区和禁止开发区是生态功能区,主要任务是进行生态建设和环境保护。为此,它们不但要丧失发展机会而影响区域内的经济发展水平,而且还要为生态修复和环境保护支出一定的费用,然而,当前的财政转移支付没有对限制开发区和禁止开发区因提供生态保护给予充分的补偿。
三、加强主体功能区法制建设建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