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少数民族风俗习惯特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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少数民族风俗习惯特点

少数民族风俗习惯特点范文第1篇

【关键词】少数民族患者;护患沟通

【中图分类号】R-1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7-8231(2011)10-1603-02

沟通是一种交换信息的方法,是人与人之间,人与群体之间思想与感情的传递和反馈的过程[1]。 护士与患者的沟通是提高和改进医疗、护理质量的重要方式,其意义在于收集信息,证实信息,分享信息以及建立信任关系。我国少数民族的语言、风俗习惯、差异很大,尤其在少数民族分布较多的地区如新疆、、甘肃等,护理人员能否与患者进行良好的护患沟通对于提高护理质量和减少医疗纠纷显得尤为重要。

1 认识护患沟通的重要性

1.1 更好的掌握患者的病情

护患沟通可以帮助护理人员掌握患者病情、治疗情况及效果、性格爱好、经济状况等,只有在充分了解患者的基础上才能有针对性开展护理活动。但是有的患者来到病房后由于环境的改变和病痛不愿意与陌生人讲话,不利于护理人员掌握病情。护理人员与患者做好沟通,可取得患者的信任,消除紧张情绪,缩短与患者的距离,使患者积极配合护理人员,使护理人员在第一时间掌握患者的情况,以提高护理质量。

1.2 促进患者身心健康

健康不仅包括身体健康还包括心理健康。各种治疗手段与护理措施能帮助患者恢复身体健康,沟通则帮助患者恢复心理健康。心与心的沟通使患者解除烦躁、焦虑、沮丧,增强战胜疾病的信心,消除心理障碍,保持良好的心态,这对于疾病的治疗有积极的作用。如对于恶性肿瘤的病人,除了要对其的躯体精心护理外,还要通过沟通达到理想的心理护理,帮助其树立生活的信心,鼓励其积极配合治疗,以延长生命,提高生活质量。

1.3 减少医疗纠纷

护患沟通是护理工作中的重要组成部分。大部分的医疗纠纷是由于护患沟通做得不好导致的。如患者对护理人员的服务态度不满意,对治疗手段不理解,据统计在纠纷中有80 %~90 %是由于医务人员解释不到位而发生的。护理操作需要患者的理解,信任,让患者有安全感,觉得护理人员有责任心,特别是有创伤、疼痛的操作,要给予特殊的关照、解释。

2 明确与少数民族患者进行沟通时存在的问题

2.1 语言不通

在少数民族聚集地,部分少数民族汉语言水平较低,护理人员若对该民族语言不精通,和患者沟通就造成了很大困难。如玉树地震中受伤的那些藏族人民,他们不懂汉语,而护理人员不懂藏语,无法沟通,救治出现很大困难,只能请翻译助手协助救治。有时护理人员只能强迫患者去接受一些操作,使患者极度不愿意,产生误解,不配合治疗,甚至会出现医疗纠纷。

2.2 对于少数名族患者的风俗习惯,不了解 少数名族有自己的风俗习惯,。护理人员若不了解患者的风俗习惯,沟通时易涉及该民族禁忌的话题,强迫患者做一些其禁忌的动作,导致该患者的极度不满,伤害到患者的自尊,影响治疗。如对于信仰伊斯兰教的患者不应该强迫其使用猪体内提取出的生物制品,使用前应征求患者的意见。

2.3 护理人员自身的职业素质不高

2.3.1 护理人员沟通方法不当

护理人员与患者沟通的过程中使用大量的医学专业术语,部分少数民族患者不能够理解,甚至导致误解。有的护理人员与患者沟通时不会选择时间,在患者疲倦,反感无兴趣的时候与患者沟通往往引发患者的不良情绪,或不重视患者的想法,沟通内容与护理措施相背离,使患者猜忌,出现抵触、厌恶的情绪,或行沟通时,语速过快,患者听不懂,语速过慢,又使患者误解、紧张、着急,反而影响护患关系,降低护理质量。

2.3.2 护理工作不够人性化

有的护理人员不懂得使用尊称去称呼患者,直呼床号或患者的名字,甚至对于名字较长的少数民族患者,称呼其名字时不流利、发笑、多次重复,使患者感觉不被尊重,护理人员不懂礼貌,因而不配合治疗,影响治疗效果。

2.3.3 护理人员在工作中带入不良情绪 有部分护理人员不会克制自己的情绪,将不良情绪带入工作中,容易传递一些错误的信息。如护理人员沮丧的情绪会使患者误解为自己的疾病预后不容乐观,因而产生恐惧焦躁。不但不能给予患者心理安慰反而影响患者的情绪,甚至与患者引起矛盾。当患者询问某些事项时,不能耐心地给予解释,大呼小叫,阻碍护患沟通,态度极度恶劣的护理人员往往容易引起医疗纠纷。

3 掌握与少数民族进行沟通的方法

3.1 学习当地少数民族的语言

语言是进行护患沟通的一座桥梁。护理人员可以根据我国少数民族大杂居、小聚居的分布特点,有选择性地学习当地少数民族的语言。掌握一些简单的日常用语如尊称、问候语等。使语言不再是护理工作中的障碍。

3.2 尊重患者的民族习俗,

护理人员要了解并且尊重少数民族的风俗习惯和。当某些必要的操作违反了其宗教规定时,应与患者商量,尽可能满足患者的要求,给与该项操作的解释,并且尊重患者的选择。使患者感觉护理人员尊重他,尊重他所属的民族,使患者保持良好满意的情绪,更好的接受治疗。

3.3 提高护理人员自身的职业素质

3.3.1 态度和蔼,举止端庄,仪态优雅,关爱患者

护理人员的态度、举止、仪态是患者的第一映像。和蔼的态度,展示了护理人员对患者的关心、爱护,会博得患者的信任与依靠。温柔端庄的举止,优雅的仪态体现着对患者的尊敬,给予了患者极大的精神支持与安慰,使患者有强烈的安全感与信赖感,愿意向护理人员倾诉自己的心声,利于护理人员掌握患者的情况。护士除对患者病情及全身机能状态了解外,还要从心理、社会的角度进行评估[2]。护理人员要以病人为中心,满足患者生理、心理各方面的需求。在做好自己本职工作的同时,加强对患者的关心与爱护。如不直呼患者的床号与姓名,理解包容患者的不良情绪。对于不积极配合治疗的患者,要耐心的劝说与解释,解除其心理的一切困难,提供全方位人性化的服务。

3.3.2 工作仔细认真,提高护理技能

护理工作是一门精细的艺术。护理人员要熟练地掌握技术,认真做好每一步,避免出现差错。如静脉穿刺时,要达到一针见血,减少患者的痛苦。在不断提高技术的同时,应坚持学习新知识,新技术,认真总结经验,不断提高自身的综合能力,使广大患者感到满意。

3.3.3 克制自己的不良情绪

护理人员在工作和生活的过程中,难免会产生消极的情绪,若将这些情绪带入工作中,不但会影响自己的工作质量,精细程度,导致医疗差错,还会影响到护患沟通,破坏患者的情绪。护理人员必须学会克制自己的不良情绪,只要走上工作岗位就要面带微笑面对每一位患者。当遇到态度恶劣的患者或患者家属时,不可与之引起冲突,应平静对待,耐心解释,给与理解与包容。

参考文献

少数民族风俗习惯特点范文第2篇

关键词:少数民族;刑法保护;权利

一、少数民族权利的内涵

对于少数民族的保护最早是在17世纪欧洲的一些国家,国家之间建立条约来维护少数民族权利,由于其不确定性导致这些规定并没有形成国家法的原则。1930年,国际常设的法院在咨询意见中指出:“条约规定的少数民族社群是指生活在一个国家或是地方的人群,该社群具有自己的种族、宗教、语言和传统,依据这种种族、宗教、语言和传统的认同,该社群成员之间彼此团结,互相帮助,并主张保护他们传统和宗教,确保依照他们种族或民族的传统和精神抚养和教育他们的女子。”[1]在我国,少数民族是指汉族以外的其他民族。我国拥有56个民族,包括汉族在内。汉族以外的其他民族,种类虽多,但是数量很少,规模较小,所以被称之为少数民族。在19世纪中期,中国受到西方殖民主义的压迫,民族意识逐渐开始觉醒,建国后,党和国家实行民族平等政策,保证少数民族当家做主的权利,激发了少数民族的民族意识。少数民族权利的内容是社会关系中的核心问题之一,少数民族的权利国际上未能形成统一观点。按照国际社会的观点,对于少数民族的保护分为两个层面:“一是根据‘平等’原则和‘不歧视’原则,少数民族有权与多数民族一样平等的享有各项平等人权;二是依据‘特殊保护’原则,根据少数民族的具体情况,赋予少数民族一些特殊的权利,以期达到少数民族在事实上与多数民族一样平等享受各项基本人权。”[2]我认为少数民族权利的内涵是一个包含多元权利内容、有层次的综合性体系。

二、湘西州少数民族权利刑法保护的现状及问题

新刑法在对少数民族的特殊保护上更进一步,具体表现在刑法的总则和分则上,且刑法修正案(八)也对少数民族的宽容制度有很大的推动作用。根据张文山教授的观点,我国的民族立法,只有民族区域自治法和为实施专门法而制定的行政法规和细则。刑法总则规定刑法适用效力范围上,少数民族属于法律有特别规定的情况,部分地不适用于刑法规定,而刑法分则中规定专门维护少数民族合法权利的单独罪行条款。我国刑法第90条规定,民族自治地方可以自己变通。由于我国少数民族比较多,且各方面条件不一致,比如湘西土家族、苗族自治州,为了照顾少数民族的特殊情况,尊重少数民族的风俗习惯和文化等传统,因为刑法授权民族自治地方制定符合当地情况的变通或是补充的规定。依据当地少数民族的实际情况,作出合理的变通,如,对于一些刑法规定为犯罪的行为,在司法实践中可以采用非诉的方式,对于一些应当给予刑罚处罚的行为,一般从宽处理,在刑罚执行的过程中也可以根据民族传统和风俗习惯来进行适当变通。在司法实践中,每个民族有其本民族发展的特点,少数民族有的传统习惯和刑法的某一规定可能有不一致的地方,但是该地区或是该民族自治州适应了民族习惯。如,刑法规定,人民法院享有审判权,但是在湘西土家族、苗族自治州苗族的首领即苗王或是土司,却有权利单独或是参与案件的处理,甚至运用风俗习惯来解决案件。这些风俗习惯已经成为苗族生活的一部分,如果强硬的想要改变,也许对其少数民族来说并不是好事,可能会伤害少数民族群众的感情。“目前我国155个少数民族自治地区的74个法律变通或补充条例没有一部刑法变通或是补充性质的条例,导致所有民族自治地方在开展以刑法保护、宽容实践的主要内容的民族刑事习惯法与国家制定的刑法对接工作时没有任何法律指引。”[3]

三、少数民族权利刑法保护构想

在现代法治社会中,法律应当是无所不在。我国是一个多民族国家,面临着少数民族权利如何保护的问题。我们应从立法入手,使少数民族权利法制化,进一步扩大少数民族保护的范围,以此来构建少数民族权利法律保护制度。用法律的手段保护少数民族权利的实现,使少数民族权利法制化,是少数民族权利得以最终实现的最佳途径。从对少数民族权利保障的现状分析得出,其中制度原因占主要,就是《宪法》和《民族区域自治法》确定的一些基本原则和目标在司法实践中缺乏实施的正当法律机构和具体的规定。从我国民族工作的现状出发,我国少数民族权利的保护是一项比较复杂的过程,很多因素阻碍,我们应该从司法保障、执法保障出发,完善相关法律法规,配套单行条例等等。少数民族权利的刑法保护不是一个纯操作的技术问题,也不是一部法律就能够解决的问题,所以我们必须在少数民族权利保护的每个环节进行规范和更好的执行、监督。

参考文献:

[1]周勇.少数人权利的法理:民族、宗教和语言上的少数人群体及其成员权利的国际司法保护.社会科学文献出版社,2002:1.

[2]阿地力江・阿布来提.少数民族权利刑事法律保护问题研究[J].中国政法大学,2009.

[3]陈兴良.刑法哲学.中国正大大学出版社,1997:15.

注:该文章系吉首大学校级科研项目资助(编号:Jdy12029)。

少数民族风俗习惯特点范文第3篇

由于少数民族地区的历史文化传统和相对落后的社会发展状况,少数民族学生在文化素质和心理素质上与其他汉民族学生相比有着一定的差异。高职院校管理者应充分了解学生的特点,积极探索少数民族学生管理的有效途径,促少数民族学生得到有效培养,培养优秀的少数民族人才。

高职院校少数民族学生群体具有特殊性:

1.文化导致的差异性

少数民族学生由于受到本民族文化的熏陶,使他们在衣食住行、语言文字、风俗习惯、宗教、信仰等方面与汉民族学生相比存在着明显差异。在高校,少数民族学生面临着文化冲击与文化适应问题。例如,宗教信仰导致的特殊性。少数民族学生大多有自己的宗教信仰,宗教仪式在他们的日常生活中具有极为重要的地位与意义。不同宗教信仰的学生通常交流和沟通比较困难,少数民族学生往往愿意和自己本族的学生交往,固定的活动团体,这就导致了他们人际关系狭窄。例如,另外风俗习俗的不同导致的特殊性。少数民族学生具有一定的文艺天赋,能歌善舞,使得他们能够在校园文化活动中大放异彩,成为学校文艺活动中的主力军。

2.教育基础导致的特殊性

由于地域、历史与经济发展等因素,少数民族地区教育水平相对滞后,基础教育水平一般都比较薄弱。尤其,随着招生规模的迅速扩大,高职院校学生本身具有素质整体下降现象,其中少数民族学生录取水平更低。这使得他们入学后与汉族学生相比在文化基础教育上存在着一定的差距,导致特殊性。例如在语言文字方面,我国部分少数民族都使用自己的民族语言文字并且接受教育,但在高职院校必须适应汉语授课及使用,对他们而言是一个不小的挑战。如何全面提高学生基础素质,是高职院校急需解决的问题。

3.复杂性格心理导致的特殊性

国家高职招生政策使少数民族入学分数门槛降低,客观上使一部分少数民族学生缺少远大理想,个性既自负又自卑,表现出较强的厌学情绪。此外,相当部分少数民族学生来自偏远农村、山区、牧区的经济贫困家庭,一方面,学生强烈渴望自立自强,以尽快适应现代社会的需求;另一方面,现代社会残酷的竞争法则又使他们一时不知所措,从而陷入迷茫,再加上沟通能力差、不擅与人交流等因素,使不少学生产生一定的心理问题,直接影响他们的正常学习和生活。

做好高职院校少数民族学生管理工作关系到处理好民族关系,融洽民族感情的大局。那么,本文对高职院校少数民族学生管理工作提出以下几点对策。

首先,要全面的了解学生的基本情况。

当前,高职院校对少数民族学生的个体差异性了解不够。有的学生管理工作者连内蒙古三少民族都分不清,何谈了解学生。这就要求学生管理者深入少数民族学生当中, 达到深度融合, 做到全面了解, 为做好学生管理工作打下良好基础。高职院校学生管理工作者应该全面了解少数民族学生情况,通过查阅档案、询问师生、个别谈心等方式充分了解学生家庭经济情况、宗教信仰、风俗习惯、学习情况、思想动态等信息。在具体管理工作中尊重少数族学生的风俗习惯,定期召开少数民族学生座谈会,掌握他们的日常活中的困难和需要,把握他们深层次的思想动态。

其次,要帮助少数民族学生解决学习困难。

由于少数民族地区教育水平相对滞后,少数民族学生基础教育水平比较差。从本民族语言授课转变为汉语授课,在学习上难度加大,有的学生会因此失去学习信心,对其成长很不利。要全面地了解学生的学习状态,对他们进行心理方面的疏导,让他们正确面对学习自信不足、学习能力较弱等问题,同时组织专业老师对学习困难的少数民族学生实施全面且有针对性的帮扶工作。通过耐心细致的帮助,改变他们在语言上的沟通障碍和基础课程方面的差距,逐步扭转其在学习上的被动局面。要帮助和督促学生树立自主学习、勤奋学习、全面学习和终身学习的信念, 使他们充分认识学好专业知识对他们今后走向社会、立足社会、被社会认可的重要意义,这将是他们在大学里所收获的毕生财富。

少数民族风俗习惯特点范文第4篇

摘要:随着市场经济的发展,城乡之间的交往日益密切,从而使得大量的少数民族人口也涌入了城市的生活。然而,少数民族有着其独特的文化氛围及饮食等风俗习惯,从而使得其在就业、居住、饮食及子女教育等各方面面临着诸多的问题。迫切需要对其合法权利的进行保护,纵然少数民族具有的自由,但对其本土化的民族风俗习惯的保护不仅仅是个体的保护,而是对整个社会和谐的构建的保护。

关键词:少数民族;流动人口;权利保障

一、少数民族流动人口的流动特点

1.少数民族流动人口的数量逐年增加。随着改革开放的深度和广度的增加,经济发展日益繁荣,使得各地区各民族之间的经济交往更加频繁。再加之伴随着城市化的推进,我国大面积的流动人口中少数民族流动人口的规模也日益增加。

2.少数民族流动人口多数来自于民族自治地方。由于少数民族风俗习惯的特点大多呈现出“小聚居”的特色。这样使得同民族的少数民族之间可以发挥最大程度的生活、风俗、经济、文化的交流和传承。然而这些聚居特点在城市化的推进中使得各个民族之间的经济、文化相互渗透,这也使得少数民族流动人口流动大多来自民族自治地方。由于各少数民族本身的人口数量基数不同,因此少数民族流动人口总体上大多数来自民族自治地方,但各民族流动人口的数量各有不同。

3.少数民族流动人口大多来自农村地区。由于城镇化的推进,经济发展的日益繁荣,使得大量的“农民工”进城务工,这是城市化进程普遍存在的现象。当然,这部分进城务工的人员中也存在各少数民族人口。在城市化过程中,城市的务工人员需求量大,这就导致大量的农村人口为了提高经济收入进城务工。而在少数民族自治地区也存在着农村户口,少数民族农村居民也伴随着城市劳动人口的需求刺激进城务工。从而呈现出少数民族流动人口多来自于农村的特点。另外,少数民族有着其独特的风俗习惯和文化经济特色,这也使得许多少数民族农村地区的特色产业走进城市,使得其页成为城市经济发展的动力之一。

二、少数民族流动人口权利保障存在的问题

1.劳动权利保障问题。劳动权是宪法赋予我们每个公民的一项基本权利,少数民族当然享有劳动权。然而,随着少数流动人口数量的增加,而其就业途径较为困难。一些企业或雇主为了降低其雇佣员工的成本设置相应的民族就业门槛,例如某招聘启事要求民族为汉族或要求本地户口等限制措施。从经济方面讲,企业或雇主为了更方便为其员工提供食宿或文化活动;然而,在某种程度上,这样无疑是对少数民族流动人口平等就业权的侵犯。因此,由于少数民族本身具有的生活文化习俗使得少数民族流动人口的就业不平等现象较为突出。

2.少数民族流动人口生活居住问题。由于少数民族流动人口中大多数来自农村地区,在城市中生活他们的居住条件较差。作为大多数的少数民族流动人口进城务工是暂时性的居住城市,而不会以永久性的居住需要。一方面是因为城市的生活成本过高,另一方面的原因在于对农村家庭中其他人员的照顾需要。这使得他们在进城务工中大多居住在临时工地搭建的帐篷或者租住城市居民的房屋,而没有其常住居所。在加上他们进城务工收入有限,也没有相关资产抵押贷款很难再城市购房居住。虽然,近年来我国实行惠及农民工的多项居住政策,如经济适用房、廉租房,然而由于其没有迁移户口也没有相应的知识对其提供咨询帮助,很难符合享受其政策。

3.少数民族流动人口社会保障问题。社会保障是国家和社会以强制性的法律形式为每个公民提供基本生活保障,从而满足人们基本生活需要的制度。目前我国的社会保障制度主要体现在养老、失业、医疗三大保障方面。少数民族流动人口缺乏劳动权利保障,往往与用人单位没有签订劳动合同,显然无法得到用人单位的节假日及参与社会保险的条件,进而缺乏社会保障。同时,少数民族流口人口在城市中获得社会保障覆盖的水平相当低。尽管我国《宪法》对散杂居少数民族权益保障作出了明确的规定,但其形同虚设,缺乏具体的落实。

4.少数民族流动人口子女受教育问题。少数民族流动人口子女主要包括两部分:一部分是随父母流动进入城镇生活;另一部分是没有随父母流动外出而被托留在农村的流动人口子女。而重点在于随父母流动进入城镇生活,与父母同住的流动人口子女。针对农民工子女接受义务教育的问题,《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农村教育工作的决定》 规定:“进城务工就业农民流入地政府负责进城务工就业农民子女接受义务教育工作,以全日制公办中小学为主。”此后,各地省、市的政策纷纷出台,致力于解决好本地的农民工子女教育问题。但直到目前,少数民族流动人口中有大量的子女仍辍学给父母劳动提供帮助或在一些服务场所从事“童工”。

三、少数民族流动人口权利保障存在问题的原因及其措施

1.少数民族流动人口权利保障存在问题的原因。少数民族流动人口起因于城镇化的推进和市场经济的发展,使得在由市场配置资源中,劳动力市场发生的供需变化。在现有的市场经济中,由于城市的劳动力市场广阔人力资源需求量大,而与之相对应的农村劳动力市场紧缩,这就导致了大量的农村人口流入城镇务工。再加之,在民族自治地方的农村,农民的收入有限,紧靠种植农业等收入很难提高其生活水平。因此,使得大量的少数民族流动人口进入城市,从而增加收入,提高其生活水平。另外,部分受过专业技术训练或受过高等职业技术教育的年轻劳动者,希望走进城市工作,从而提高家庭的收入或为了提高子女的教育水平。这使得少数民族流动人口进入城市而产生其权利受侵害而需要保障的问题。

2.少数民族流动人口权利保障措施。首先,由于我国现存的市场经济体制下,诸多用人单位或雇主为了减少为员工提供的的衣食住行等支出,往往设置一些不合理的门槛从而限制了部分少数民族流动人口的劳动就业权。同时,少数民族流动人口的知识层次还不高,面对一些企业的不当要求无法取得相应的保护。因此,劳动部分应加强执法,剔除一些企业的不合理要求,设置专门的机构处理和保障少数民族流动人口的平等就业权。

其次,在少数民族流动人口中,大多数缺乏在城市的居住条件。他们由于大多来自农村地区往往无力购房,再加之其收入水平有限。因此必须在将其纳入住房保障范围的同时降低其申请经济适用房和廉租房的门槛。同时,政府应加强财政支出在少数民族流动人口集中的工矿工业园区,建立公共租赁住房,并纳入保障性住房统一管理。通过多种方式多途径保障少数民族流动人口的居住问题。

最后,教育行政部门应加强对少数民族流动人口子女受教育问题的监管,由于一部分少数民族流动人口出外务工,往往还需要照顾生活无法独立自理的子女。因此,应将学前教育纳入公共服务体系,满足少数民族流动人口子女学前教育的需求。同时,流动人口子女的义务教育也要纳入教育事业发展规划,统筹安排。对于流动人口子女符合接受义务教育条件的,可以持居住证与子女身份证明,按照就近入学的原则,向居住地学校申请入学,学校不得拒收。另外,少数民族流动人口子女,可以在居住地报名参加普通高考。(作者单位:宁夏大学政法学院)

参考文献:

[1]汤夺先,王增武.城市少数民族流动人口权利贫困问题论析[J].贵州民族研究,2011,05:10-17.

[2]吴勇辉.城市少数民族流动人口权益保障研究[D].中央民族大学,2011.

[3]洪伟.城市散居少数民族权利保障研究[D].中央民族大学,2013.

[4]汤夺先.论城市少数民族流动人口的权益保障[J].西北第二民族学院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2008,05:12-17.

少数民族风俗习惯特点范文第5篇

一、城市化与城市民族关系内涵

城市化是社会经济发展的必然之物,也是各个国家和民族走向现代化的必由之路。从社会学的角度来说,就是伴随人口集中,农村地区不断转化成为城市地区的过程。这一过程促使城市数目增多,城市人口和用地规模扩大,城市人口在总人口中的比重上升。

民族关系是当今世界普遍存在的社会现象,是具有特定内涵的特殊的社会关系。它是一种在人们的交往联系中,不仅具有社会性,而且具有民族性的社会关系,本质上是涉及民族这个社会人们共同体的地位和待遇,民族这个社会利益群体的权利和利益,民族及其成员的民族意识和感情的社会关系。

“城市民族关系是指城市区域内各民族的信息互动关系,其信息的载体是各民族成员、其方式是各种社会活动。”换而言之,城市民族关系也就是发生在城市区域内的民族关系,是一种发生在所有城市民族成员之间的社会互动关系。

二、城市化进程中城市多民族化的现状

城市化进程的加快造成大量的少数民族人口向城市的快速流动,少数民族人口的到来一方面为城市发展带来了巨大的活力,另一方面,这种过快的集中,使得各民族之间矛盾冲突不断,因此,正确把握城市化进程中城市多民族化的现状,对于增进民族团结,调适民族关系和构建和谐社会都有重要的意义。具体来看,当前我国城市多民族化的现状有如下表现。

(一)城市少数民族人口数量和民族成分大幅增加。随着城市化进程的推进,少数民族地区的人员逐渐摆脱了封闭,以务工、创业、求学、婚嫁等形式来到市场经济活跃的城市。据统计,北京每天100多万流动人口中至少1/10是少数民族人员。首先是城市少数民族人口数量增加较快。据统计,1982年北京少数民族人口为32.2万人,到1990这一数字已经增加到42万人。其次是民族成分大幅增加。1949年北京的少数民族成分有38个,到1990年全国人口普查时,全国55个少数民族均可在北京找到。

(二)城市异族通婚,尤其是少数民族与汉族通婚现象明显增多。测量民族关系好坏与否的最重要的指标就是异族的通婚。由于少数民族人口在未离开民族地区之前,受民族传统以及宗教教义等的限制,跨民族通婚现象较少。但是由于城市化进程的加快,汉族与少数民族人员的“双向流动”,使得少数民族在本民族内通婚遇到困难,所以他们不得不与其他民族人员通婚,其中最主要的是与汉族通婚。据1990年统计,全国少数民族与汉族通婚的有6756042户,通婚人口29798457人,这分别占全国少数民族户数和人口的42.2%和41.9%。

(三)鲜明的文化多样性。文化交流是民族关系发展的重要内容。大量少数民族人员进入城市,将各民族的传统文化也带入城市。各民族在饮食、服饰、音乐舞蹈等方面相互融合,并逐渐在社会的各个层面上显现出来,而且民族文化已成为一种可利用的资源,在文化内力和经济利益的双重作用下,很自然地要与各种文化进行碰撞与交流,形成民族文化多元共生的格局。

三、影响城市民族关系发展的因素

城市少数民族人口占本民族和所居城市人口中的比重虽然不是很大,但其作用绝不可忽视。城市少数民族人员分布的行业多,社会联系广,与本民族地区联系密切。纵观我国城市民族关系,其主流与我国已建立的平等、团结、互助的社会主义民族关系相一致,各民族之间互相学习、互相帮助,共同建设自己的城市已成共识。当然在民族之间的交往中,不是没有矛盾的。不同民族的不同文化、不同传统在相互碰撞中,不可避免地会产生一些矛盾和冲突,而这些矛盾、冲突对政治经济的发展,以及全面推进城市化进程都有可能造成不利的影响。具体讲,影响我国民族关系的主要问题指以下几个方面。

(一)城市少数民族流动人口问题。改革开放以来,大量少数民族青壮年走出闭塞的民族地区,来到城市务工、求学。他们大多都没有城市的常住户口,形成了城市少数民族流动人口。这些流动的少数民族人员大都具有文化素质低、法制观念淡薄、从业范围广等特点。并且现行的流动人口管理办法不完善,同时民族人员的风俗习惯得不到应有的尊重,子女教育、职业培训等得不到有效的管理,他们的合法权利得不到有效保障,这一系列的问题处于城市民族关系中最敏感的位置。

(二)城市少数民族的民族意识增强。民族意识是综合反映和认识民族生存、交往和发展及其特点的一种社会意识。一个民族成员进入城市,即使居住的时间再长,民族意识的特性仍保持完好。只不过以前这种意识表现呈现出内在性特征,但现在的情况有所不同,随着民族交往的增多,尤其是民族间客观存在的经济利益的差距拉大,促使民族意识问题日益外在化,并且日趋增强。一方面城市少数民族人口数量相对较少,城市少数民族的民族认同感强于民族聚居区少数民族的民族认同感。即使原来素不相识,只要是同一民族就感到格外亲切,关系也会自然亲近。但另一方面,如果对这种民族意识引导不当就有可能出现只强调民族特点、民族利益,而忽视或损伤全局利益的极端民族主义倾向,这极其不利于城市民族关系的正常发展。因此,民族意识是一把双刃剑,既能使民族关系得以完善和发展,也能使民族关系出现裂痕和倒退。如何正确引导城市民族人员的民族意识和全面指导城市民族人员的民族意识的发展方向,这影响着城市民族关系的良性发展。

(三)城市传播功能的增强。现代社会媒介和通讯的发展十分迅速,这也为城市民族关系推波助澜。有时某一地区发生了影响民族关系的事件,消息传播的非常快,极易造成大面积的民族纠纷和冲突。还有一些媒体报道中不尊重少数民族的和风俗习惯;文学作品中污蔑丑化少数民族人员,这些都伤害了他们的民族感情,给城市民族关系笼上了阴影。

四、构建城市民族关系和谐发展的对策

我国正处在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关键时刻,发展经济,处理好各民族之间的关系都是当前的重要任务。随着城市进程的加快以及城市发展的需要,城市少数民族人口数量还将不断增加,各民族间的互动和联系将更加频繁和密切,城市民族关系的发展趋势将是多元化的,面临的形势也是多种多样的,我们可以看出,我国城市

少数民族之间要构建和谐的民族关系任重而道远。所以,我们应该站在时代的高度,针对城市少数民族关系发展中出现的问题,寻求解决这些问题的具体途径。

(一)建立联动、有效的协调机制。针对城市少数民族流动人口问题,需要建立相应的协调机制,只有这样才能构建和谐的民族交往关系。首先,加强少数民族人口流出地政府与流入地政府之间的协调与合作。人员流出地政府可以依据相关的政策法规对当地少数民族人员进行教育与引导;人口流入地的政府可以根据具体民族的风俗习惯、以及民族禁忌等来对少数民族流入人口来进行有效的管理。其次,以社区为依托来对少数民族流动人口进行管理。对流动人口实施社区化管理可以加强他们与城市社区的联系,这样,社区可以为他们提供职业培训、社会保障等服务,从而维护他们的合法权益,使少数民族人员能尽早地在语言、生活方式、就业、心理适应等方面与社区及城市协调,从而增强他们在城市的归属感及幸福感。再次,由于原有的政策法规已经不适应当代社会出现的新情况,因此要加强对流动少数民族人员权益的法律保护:建立快捷有效的流动人口登记制度j建立针对少数民族流动人员法律援助中心等。

(二)培植城市少数民族人员对中华民族的认同意识。所谓民族认同就是社会成员对自己民族归属的认同和情感依附。建国以来,党和政府一直强调各民族的自治、平等权利。保护和尊重各民族的风俗习惯和,这些都加强了各民族的自我认同。但是,各民族作为中华民族中的一员,同时也要有对中华民族的认同感。但由于我们还没有自觉地形成“国族”这种观念,因而在一定程度上忽视了对中华民族认同感的培育。所以,我们要首先来培植中华民族的共同文化,并且形成对这一文化的认同。其次,要强化各个民族都是一家人的意识。最后要强化各民族对社会主义制度的认同。只要城市少数民族人员能培育对中华民族在这些方面的认同,他们在城市的归属感、幸福感都会提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