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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键词:风景园林;风景规划;规划体系;土地利用;荷兰
中图分类号:TU986
文献标志码:A
文章编号:1671-2641(2017)01-0028-04
收稿日期:2015-09-28
修回日期:2016-07-22
Abstract: Landscape planning is a broad and meaningful concept mentioned in 2009 by the global landscape convention, it pointed out that landscape planning was defined as: responsible, proactive tips or action process to manage, improve, protect or restore the scenery. Europe has a rich history in landscape planning and advanced technical system. In this study, we analyze the origins and development, planning system and characteristics of landscape planning of Netherlands. We find out the core content of landscape planning of Netherlands is the distribution and consummating the way of using land. Besides,we take land use as the breakthrough point to compare and analyze related content of landscape planning between China and Netherlands, in order to find a good position of Landscape planning in planning system nowadays in China.
Key words: Landscape architecture; Landscape planning; Planning system; Land use; Netherlands
1研究背景
IFLA世界理事会于2009年10月通过的《全球风景公约》(Global Landscape Convention,以下简称《公约》)明确了风景的概念,也明确了风景规划的定义。近年来,全球城市化进程减缓,改造和提升人居环境已经成为新的建设重点,美好风景的规划和保护已引发了全人类的共鸣与关注。欧洲和中国一样,有着丰厚的历史文化资源和优质的自然景观基础,早在20世纪中叶各个国家就已经意识到要合理规划现有景观资源,以永续利用这种资源,而这也是提升人类生存环境质量的一种有效手段。例如荷兰将风景规划融入到土地利用规划中,保证在使用土地时就有着对风景的思考;德国的风景规划则以独立或组合两种不同的形式参与到国土规划中[1-2]。总的来说,因工业化城市化进程较早,欧洲各国都有着较为丰富的风景规划经验。
2风景规划概念释义
以土地为作用对象的风景规划,核心观点在于对自然和社会这两种属性给予同等程度的关注,并加以融合,其结果在于满足并提高人类的体验品质。这种思路并不是针对土地资源的永续利用,也不是土地视角下的社会资源合理配置。风景规划以提升环境品质为基本出发点,手段方法包括创造美好的视觉场景、保护并恢复具有历史价值的场所、提供丰富活动内容的游憩场所等。
《公约》的通过标志着针对土地的风景规划等相关行为已经得到了全球主导国家的关注与支持,这正是各国风景园林工作者走向协作式发展的必然结果。在其统一框架下,风景园林工作者能更加方便并清晰地明确自己的任务和方向。
《公约》中关于风景规划有两个关键的定义解释,一是“风景”,被解释为“土地、水系统和(或)海洋区域的总称,其面貌是自然和(或)文化因素单方和(或)相互作用造成的结果”。这句话阐述了两个关键定义,即风景的本质在于其自然属性,以及风景所表达出来的形象易受到各方面因素影响,实则是描述风景的社会属性。二是明确了风景规划的基本内涵,《公约》指出风景规划的四大任务包括管理L景、提升风景、保护风景、恢复风景,以这四大任务为核心共同构成了风景规划的基本内涵[3]。
3荷兰的风景规划
3.1荷兰风景规划发展概述
荷兰国土狭小,人口密度大,高度发达的城镇化、工业化和交通网络加剧了土地资源的紧缺程度。而在荷兰入海的莱茵河、马斯河等,集水面积比荷兰本土大近6倍,由此可见荷兰在进行风景规划之初整体就面临苛刻的条件。20世纪初在颁布了多项土地整理法案后,荷兰政府开始着手实施大规模的区域风景规划和乡村土地整理,整个过程历时大半个世纪。
1924年,荷兰政府颁布了第一个《土地整理法》法案,荷兰农业生产因此被提到了新的高度,并拉开了荷兰土地整理的序幕。1938年,在原有法案的基础上荷兰政府又颁布了第二个《土地整理法》,目标仍然是改善农业用地的使用现状,提出更有效的土地利用策略,增加农业产量,消除零散用地,规整划一。这一法案在提高农业生产效率的同时,也奠定了荷兰大尺度农业景观面貌的基础。
1947年,荷兰颁布了《瓦赫伦岛土地整理法》,这开启了从简单的土地重新分配转向更为复杂的土地发展计划,风景规划的要求被逐渐重视起来。在借鉴了瓦赫伦岛土地整理的经验后,1954年荷兰颁布了第三个《土地整理法》,这次法案的提出具有划时代的意义,因其明确规定了风景规划是土地利用规划必须的组成部分,风景规划也因此获得制度和法律上的支持,法案还指出风景规划必须由林业部门负责。新法案的通过为发展多重目标的风景规划提供了可能,包括设立自然保护区、开展休闲娱乐等。
20世纪70 年代后,随着经济实力和科技水平的高速发展,多元化诉求开始占据风景规划思想主导地位。1985年《土地开发法》正式取代《土地整理法》,在新法案中这些新的需求被予以考虑,休闲娱乐场地、自然保护区等用地的设定可能性有了明显的提高,各方利益受到了同等的重视。此时社会的主流认知也开始转向风景规划的相关内容,例如进行大尺度生态关系修复、生态安全格局等方面的研究[4]。
由上述变迁不难发现,自1924年第一个《土地整理法》的实施,到1985年《土地开发法》的替代,风景规划的发展与变迁受到不同时期的社会背景以及在特定时间出台的法案的影响,这种影响意义深刻。从一开始以农业增产为发展目标,破碎的农田被整理,无意间形成了大尺度的农业景观,到后来转变为农业生产与其他方面的平衡发展,最终转变为追求多元化的社会利益,风景规划是随着土地整治目标的转变实现了内涵的丰富(表1)。
3.2荷兰现行规划体系
荷兰作为典型的人多地少、高密度发展的欧洲国家,和我国国情背景较为相似,总体而言其城乡规划体系和我国比较相似,呈现出自上而下的中央集权模式。但由于荷兰城市规划和乡村规划发展起源有所不同,在现行的空间规划体系中已经将这两者一并考虑,这种思想与任务的转变值得风景规划师思考。
3.2.1自上而下是主要特征
荷兰空间规划体系主要分为全国、省级和市级三个层次。全国层面的规划通常被称为全国空间规划,由国家议会批准实施,还包括国家空间战略和规划准则、政策,主要目的是进行全国核心问题决策,例如大型的农业区、保护区、工业区的定位划分。省域结构规划为所在区域提供规划政策和导则。市级层面的规划分为两个层次,一是市域结构规划,二是土地利用规划,也可称作土地分区图则。市域结构规划类似于我国的城市总体规划,主要对目标进行定性规划,并提出一定的政策和导则,土地使用规划类似我国控制线详细规划,其核心内容是不同土地利用的分配和使用方案,该规划能够有力地约束地方政府的开发建设行为,是荷兰空间规划体系的核心内容(表2)。
通常情况下,站在约束力和法律效力的角度,市级层面的土地利用规划(Municipal Land-use Plan)是整个荷兰空间规划体系中唯一的法定规划,其他诸如中央政府层面的全国空间规划、省级层面的省域结构规划等都属于指导性规划,并不具备明确的法律效力。
在荷兰空间规划体系中,宏观层面并不设立强制性规划,相关规划只作为政策指引和规划导则。根据《空间规划法》,地方政府在充分考虑上位规划―省域结构规划、全国空间规划、空间战略等的情况下,独立编制并实施土地使用规划,经由上级政府部门审批后才能生效。规划的修正与改动也必须由地方政府先提出申请,再由上级政府批准后才能组织修编,省域结构规划与中央层面的全国空间规划也有着相似的逐级管制关系,这与我国的城乡规划体系表现出高度的一致性。
荷兰规划体系表现出明显的自上而下的特点,在中央政府占据绝对领导地位的前提下,省级、市级政府在决策上仍然具有发言权,实际情况是三级政府之间经常进行对话和磋商行为从而保证规划的科学实施与进行,“民主后的集中决策”可以说是荷兰规划体系的重要特点之一。
3.2.2政策保障内容
荷兰在坚持自上而下的大前提下,通过法规、制度、政策等方面来保障规划行为的民主性,主要包括以下4个方面:第一,君主立宪的行政制度使得中央政府和地方政府在规划与决策中相互影响且制约,任何一项规划的通过必须进过议会讨论的形式进行;第二,中央政府的财政分配权与地方政府的规划许可证发放权之间的相互制约;第三,《空间规划法》明确指出规划是一项协商活动,任何利益主体与规划编制人员有责任创造规划协商的条件,从而确立其法律地位;第四,荷兰空间规划部门内有超过300名的专业规划师来保证各项规划协调工作能够高效执行,人数之多为欧洲所有国家之首。
3.2.3城乡统筹特征
值得注意的是,由荷兰住房、空间规划和环境部(Ministry of Housing,Spatial Planning and the Environment)制定的空间规划,改变了该国传统上侧重城市的倾向。新版《空间规划法》规定了省级土地整理项目必须与地区空g规划相吻合,同时规定自治市政府制定的具有法定效用的土地使用规划(Land Use Plan)须覆盖全部乡村地区,这体现出空间规划对乡村地域的全新关注[6]。
3.3荷兰风景规划在现行规划体系中的地位和作用
荷兰空间规划体系的城乡统筹一元结构特征是风景规划发挥其实际作用的基础,由于历史原因,荷兰的乡村地区获得了与城市地区同样的关注程度,广阔的农田林地等自然要素的风景价值被重视,从全国空间规划到各地方政府的土地利用规划都对风景价值始终保持着高度的关注,某种程度上,荷兰各层次的空间规划都是风景规划的具体落实,风景规划并非荷兰的某一个专项规划或某个方面的特别规划,而是各层次、各类别规划和政策都必须重点考虑的内容。
3.3.1全国空间规划中的风景规划作用
在1988年第四次全国空间规划中,荷兰政府除了贯彻紧凑城市的建设思想,并划定了5个国家级限制区和4个省级自然保护区,在2004年第四次全国空间规划中明确要求各省级空间规划必须划定“红线”和“绿线”,红线即城市建设空间的范围线,绿线即限制建设范围线,包括自然保护区、重要农田等,在各市级土地利用规划中必须对所划红线区域和绿线区域进行符合要求的管控措施。
3.3.2土地利用规划中的风景规划作用
土地利用规划中通过严格划定绿色廊道与城市重要绿色斑块,来体现对于风景规划的考虑要求。豪滕(Houten)是荷兰新城建设的典范,在进行土地利用规划时详细规划了连续贯通的结构性绿化体系与绿道设计。豪滕新城通过连续的指状绿带和中心绿地构成了与乡村空间有机联系且开放的生态系统。同时将自行车交通与结构性的绿化体系紧密结合,形成了新城空间最为重要的功能组织轴线,既构成最主要的景观结构,又构成主要的交通结构。这一宜人的行车环境和空间格局进一步促使豪滕成为荷兰自行车与公共交通使用率最高的城镇。
3.4荷兰的风景划特点
3.4.1以功能主义为原则的美学思维受现代主义运动的影响,荷兰的风景规划师们坚持认为只有理性的技术创新,才能更好地满足公众需求,促进社会发展。荷兰的风景园林学科发展也因此受到极大的影响,形成了注重实用主义的特色,而放弃追求形式主义或浪漫主义的古典园林创作模式。在他们的思想中,规划和设计必须以功能实用性为主、饱含理性认知,景观必须反映现代的社会特征。换个角度,风景规划最初的目的正是为了集约破碎的土地,以便提高生产效率、优化社会结构,由此形成了荷兰特有的农业景观。同时,他们提出景观设计必须基于场地特征,使用地形图作为风景规划的依据。
3.4.2尊重历史文脉与场地的空间逻辑
荷兰风景规划突出从场地中的地形地貌、植被、水系、道路、城镇标志物等要素中,发掘场地内的潜在关系,以此建立景观肌理的空间逻辑。同时,荷兰风景规划也非常注重场地的历史文脉,将场地上的历史特征以新的形式转入到新的景观,使区域景观变得具有独特性。在1931年的阿姆斯特丹森林规划(The Amsterdam Woods)中,风景规划保留了原有场地内的圩田和起伏的地形,再加以规整,进而形成了广阔的林地、草坪、水面三者交替出现的场景,在植物配置上也注重速生树种和慢生树种的组合,此外还保留了大片场地内原有的野花,延续了该区域原有的景观体验,同时在其中布置了露天剧场、迷宫以及其他装饰元素,赋予了该区域新的使用功能[7]。
3.4.3合理的政策与规划编制机制
荷兰的风景规划是伴随土地整治与土地管理而产生,荷兰的规划职能部门又分为空间规划分部和环境分部,在二战以前空间规划分部承担主要的规划任务,即提高生产效率、优化土地结构。随着城市人口增加、工业的发展、环境的恶化,人们对高生活品质的诉求愈发强烈,环境部门不仅承担基本的控制生态环境任务,更趋向于多元化的职能范围。城市空间发展与环境保护永远是二元对立的问题,而荷兰政府要求这两个部门在完成规划任务时须协同工作、商议讨论达成共识,表面看似乎效率较低,但工作取得的成果却影响深远。此外,荷兰风景规划在进行中还有多项国家层面的政策工具,如空间规划与环境政策、城市与环境法、生活质量与环境政策等。
4结语
荷兰具备非常严密且合理的规划体系,风景规划无论以什么样的形式出现,在这个体系中都有它可以发挥作用的空间。而我国在这方面较为欠缺,在现有的城乡规划体系内,风景规划始终处于不明朗的地位,虽然每份规划文件都会提到要改善环境、保护环境、创造宜居的生活空间,但在执行过程中更多的还是以发展经济为主要目的进行用地配比等,这与我国现阶段国情有关。由于近20年来我国处于高速建设的运转模式,在城市化进程中必然会忽略一些有可能阻碍城市这个“机器”运行的机制。而随着近年来城市化进程有所放缓,人们开始对过去二十年的建设发展进行反思,风景规划作为一种有着先进思想意识的行为必然会引起大家的关注。我国如何将风景规划作为一项重要规划行为来实施,如何处理好风景规划与城市规划及土地利用规划之间的关系,笔者认为,在现有规划体系内找准风景规划的位置是关键所在。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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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键词:绿道;绿道体育;实践;功能;概念
中图分类号:G80-051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6-2076(2012)05-0011-05
“绿道”建设是近年来城市规划的一种新趋势,目前世界上许多城市都在大力推行绿道网络建设。绿道规划短时期内在全球迅速展开,凸显绿道在解决人类生存环境等重大问题上的作用,绿道效应日趋显著,绿道理念不断成熟,绿道理论不断完善[1]。而绿道网络规划也将成为21世纪户外开敞空间规划的主题[2]。我国绿道规划实践虽然进行较晚,但是近几年来,国内
作者简介:谢冬兴(1979- ),男,湖南邵阳人,讲师,硕士研究生,主要研究方向社会体育、学校体育。
作者单位:1.广东培正学院体育教学部,广东 广州 510830;2.五邑大学体育部,广东 江门 519000;3.韶关学院体育学院,广东 韶关 510000
1.Department of P.E., Guangdong Peizheng College, Guangzhou 510830, China; 2.Department of P.E., Wuyi University, Jiangmen 519000, China; 3.School of P.E., Shaoguan College, Shaoguan 510000, China
众多城市,特别是珠三角地区绿道网络规划及绿道实践活动开展如火如荼,并取得了一定成绩。绿道体育作为绿道实践的基本形式,不断被更多的人认识、接受,并参与其中。随着绿道规划、建设工作的不断推进,有中国特色绿道理念的日渐成熟,绿道体育的开发、运营与管理不断完善与规范化,绿道体育将与人们的社会生活接触更加频繁、联系更加紧密。随着国内绿道及绿道体育理论研究的发展,绿道体育自身的特征及其与其他各种社会现象之间关系的规律不断被揭示出来,绿道体育的功能也在不断地被认识、被开发。研究绿道体育实践、功能,探讨绿道体育的内涵,有利于绿道体育研究的下一步进展,同时也可以使我们进一步加深对绿道体育的理解,认识绿道体育对社会发展、对人们生活的重要价值,从而更有效、更自觉地发挥绿道体育的功能,为我国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服务,为人民服务。
1 国内外绿道运动概述及珠三角绿道体育现状
1.1 国内外绿道运动概述
1.1.1 国外(美国为代表)
“Greenway(绿色通道)”源自greenbelt和parkway两词,green指自然或半自然植被区域,way是人类、植物、动物、水等的通道,具有移动的意味[3],它具备较强线性空间连通体系,具有重要的生态价值、休闲等多种功能。多数文献认为,绿道思想的源头可以追溯到奥姆斯特德(Frederick Law Olmsted)[4]和他1887年所完成著名的波士顿公园系统规划(Boston Park System) 即“翡翠项圈(Emerald Necklace)”[5]。而哈佛大学牛顿教授(Newton, N.T)把波士顿公园系统看作是一条公园道(Parkway)[6]。21世纪60年代威廉H怀特(Whyte W.H.)在其著作《时尚园林》普拉特河(Platte River)景观建设中首次提出“绿色通道”一词[7]。随后20余年绿色通道的概念得到进一步发展。直到1987年,绿色通道这一概念才在美国总统关于户外环境的报告中得到官方应用与认定[8]。该报告对21世纪的美国乡村和城市绿色通道网络做出展望与憧憬。此后,城市绿色通道成为一种时尚景观,仅在北美就有近500个城市、地区已建或正在建设绿色通道[3]。另外,1990年查理斯·利特尔(Charles Little)出版的开创性著作《Greenways for America》,成为绿道理念传播的最优秀教材。从公园规划到奥姆斯特德所倡导的公园绿道系统规划再到艾略特提出的大公园绿道系统规划,最后到艾略特二世提出的首次洲际范围内的开放空间系统规划,绿道规划经历了一次明晰的演化过程。
“绿色通道”在不同的环境和条件下会有不同的含义。于是对这一概念的定义总会有一定的局限性,不同学者对绿色通道的定义不尽相同。例如,Hay把绿色通道定义为连接开敞空间的景观链,集生态、文化、娱乐于一体的自然特征的廊道[9]。Taylor等认为绿色通道是相互连接的线状的、近似线状的自然和文化区域[10],等等。
1.1.2 国内(珠三角为典型)
关键词:城镇体系规划兴安盟方法空间构想 职能分工 发展方向 发展时序
中图分类号:[F299.22] 文献标识码:A
城镇体系规划是指一定地域范围内,以区域生产力合理布局和城镇职能分工为依据,确定不同人口规模等级和职能分工的城镇的分布和发展规划,其区域范围一般按行政区划定,通过合理组织体系内各城镇之间、城镇与体系之间以及体系与其外部环境之间的各种经济、社会等方面的相互联系,运用现代系统理论与方法探究整个体系的整体效益。下面将通过对兴安盟城镇体系规划的分析,来对城镇体系规划的方法和创新进行初步探索。
兴安盟基本情况概述
兴安盟,位于的东北部,国土总面积近6万平方公里,总人口163万,是一个以蒙古族为主体,汉族居多数的多民族聚居的大家庭。在中国处于东北经济区,在国际上处于东北亚经济圈,地理位置非常优越,现辖乌兰浩特市、阿尔山市、突泉县、科尔沁右翼前旗、扎赉特旗、科尔沁右翼中旗等6个旗县市,乌兰浩特市不仅是全国第一个民族自治区--成立大典的见证者,也是全盟政治、经济、文化中心。
兴安盟城镇体系规划构想
(一)兴安盟城镇体系规划空间构想
1、均衡型城镇体系:其特点是利用现有城镇体系框架,在发展中心城市的同时,发展次级中心城市和小城镇。在社会经济发展低速增长时,这种均衡发展模式能较好地发挥作用;开发目标是中心城市乌兰浩特和旗县城关镇同步增长,小城镇相应发展;结果是中心城市发展慢,仍为小城市规模,旗县城关镇建设有较大改观。
2、极核型城镇体系:其特点是加快中心城市乌兰浩特市建设,尽快形成全盟经济中心,使之在2020年左右人口规模达到55万人左右。同时加强中心城市与音德尔、巴彦呼舒和阿尔山之间快速通道建设,形成内聚性和整体性强的地域城镇体系;开发目标是将中心城市建设成中等城市,尽快扩大中心城市的辐射作用,同时加快盟内快速通道建设,为经济起飞打下良好基础;结果是乌兰浩特市得到快速发展,基础设施等投资条件有巨大改善。
3、重点开发型城镇体系:其特点是加快资源带的开发,短期内形成区域经济开发的重点地带。在建设中心城市的同时,也注重分中心的建设,并加快这两点间轴线的开发;开发目标是将中心城市建设成为中等城市,同时开发阿尔山地区,建设阿尔山。白阿铁路沿线形成全盟经济开发重点地带;结果是乌兰浩特市、阿尔山市及白阿铁路沿线城镇得到迅速发展。
由于兴安盟城镇体系正处于极核发展阶段,区域城镇体系系统作用刚刚开始发挥,正由原来简单、低级的均衡、孤立发展进入较为高级、合理的不平衡、有序发展。城镇体系内较高等级的城市将获得优先发展,成为区域发展的极核。因此,城镇体系建设近期按极核型方案实施将会获得最大效益。未来兴安盟城镇体系将进入集聚--扩散阶段,中心城市的重要性开始下降,城镇间联系将进一步密切,空间分布也将由点轴模式向带状或片状模式转化。远期兴安盟城镇体系按重点开发型方案实施将更为有利。
(二)明确各城镇职能分工
城镇体系职能结构规划的重点是明确体系内各城镇的职能和分工,通过劳动地域分工使各城镇的优势得到充分发挥。根据兴安盟城镇经济的现状特征和潜力,结合盟域社会经济发展方向的调整,应将城镇职能划分为7个基本类型,即行政职能、社会服务职能、工业职能、商业贸易职能、交通运输职能、科研文教职能、旅游职能。在盟域城镇体系中,乌兰浩特、扎赉特、巴彦呼舒和突泉4个城镇均为综合型城镇,阿尔山为旅游型城镇,大石寨、吐列毛都为交通型城镇,归流河、察尔森为商贸型城镇,索伦、东杜尔基、六户为工贸型城镇,巴彦高勒、胡尔勒、新林为工业型城镇。
中心城市的城市性质与职能规划一览表
城镇名称 城市性质 城市职能
乌兰浩特 兴安盟的中心城市,内蒙古东部重要的工贸城市和交通枢纽,内蒙古历史文化名城。 兴安盟的政治、经济、文化中心,以发展能源电力、化工、机械、制药等产业为主的综合性城市
阿尔山 中蒙口岸,国际性的生态旅游度假城市。 阿尔山市的居住、商贸、教育中心及交通枢纽
巴彦呼舒 内蒙古东部重要的能源基地之一,以电力工业、高耗能工业、农畜产品加工业为主的城市。 科右中旗的综合型中心城市;能源及工业基地、铁路交通枢纽;
突泉 以农副产品加工工业及绿色食品精深加工业为主的小城市。 以农产品生产加工及贸易为主的农贸型城镇
音德尔 以工矿、能源、农产品深加工为主的小城市。 扎赉特旗的综合性中心城市;以工矿、能源、农产品深加工为主
(三)兴安盟城镇发展方向与时序
兴安盟人口密度较低,大面积的山区林地、草甸、荒漠地区不宜进行工业开发和居住生活,因此,兴安盟的城镇布局不可能出现面状的均匀布局,而只能结合工业发展基础与潜能,根据工业化发展的空间布局来确定城镇空间形态。以兴安盟的矿产资源、水资源、农牧产品资源以及交通条件和商品市场的空间格局来分析,注定了兴安盟的产业布局是一种沿着交通干道分布的带状结构,也就注定了兴安盟的城镇空间也将具有带状的分布特征。因此确定兴安盟城镇分布为“一心、两带、四区”的空间布局结构:
1、一心——大乌兰浩特中心城
盟域城镇以大乌兰浩特(包括科尔沁镇)为中心城市。通过乌白高速公路、省际通道、202省道和乌锡公路在乌兰浩特形成放射状干线公路网络。作为内蒙古东部地区与东三省的重要门户城市之一,乌兰浩特承接长春等经济重镇的经济辐射并向兴安盟腹地施以经济影响,规划将其确定为兴安盟城镇发展的经济辐射源,利用其在兴安盟的中心城市地位和有利的区位优势带动盟内各级城镇实现共同发展。
2、两带——省际通道沿线城镇带和白阿铁路沿线城镇带
(1) 省际通道沿线城镇带
省际通道是内蒙古的交通大动脉,其北端通过扎兰屯与齐齐哈尔和哈尔滨联系,南端通过通辽与沈阳联系。盟内省际通道沿线城镇人口密度较大,规划以乌兰浩特市、巴彦呼舒镇、突泉县城及音德尔镇为核心,依托省际通道形成沿线城镇发展带,并将其确定为兴安盟城镇体系的一级空间发展轴。
(2)白阿铁路沿线城镇带
白阿铁路是兴安盟境内的东西交通大动脉,经由白城连接长春,是兴安盟东部主要通道。规划期内修建两伊铁路、两山铁路,使蒙古国东部铁路与我国白阿——长白——长图线联网,形成统一的铁路运输系统,并为蒙古国提供东出日本海的出海口。规划将其确定为兴安盟的二级空间发展轴。近期以伊尔施为中心,利用阿尔山的旅游资源带动沿途城镇相关产业的发展。远期则通过两条铁路将兴安盟纳入到泛亚铁路网之中,从而参与东北亚环日本海经济圈的协作与竞争。
3、四区——四个城镇集聚区
盟域各城镇在中部和东、北、南应形成4个较现状更为明显的城镇集聚区。中部以乌兰浩特、经济技术开发区城镇群为中心,以制药、机械、冶金、农副产品、食品、乳制品深加工等综合型工业及流通为主要发展方向,集结兴安盟的产业精华,人口集聚最为明显:东部城镇集聚区贯穿兴安盟东部、北部的主要农牧产业区,应以农牧产品集散和加工业为主要特征,发展和壮大兴安盟食品工业是主导方向:北部以阿尔山为中心,贯穿兴安盟北部的主要林业区,应以绿色食品、林俗产品集散和加工业为主要特征,发展和壮大兴安盟绿色食品、林俗产品工业是主导方向:南部以巴彦呼舒为中心,突泉为次中心。包括东杜尔基、六户、突泉、代钦塔拉、巴彦呼舒、阿力得尔等重要城镇,该区域是兴安盟工业生产要素最为集中、水资源条件比较丰富、基础设施条件优良的地区,也是最适于工业发展的地区。以巴彦呼舒为中心发展能源工业、高耗能产业、采掘业与冶炼业,将成为兴安盟工业的主导格局。
4、空间开发时序
根据城镇化发展的演变规律,兴安盟城镇开发的空间时序按照“由点到线,从东至西”的原则进行。从2010年至2015年,将采取集中发展的策略,重点发展乌兰浩特中心城市和省际通道沿线城镇带。利用省际大通道的建设,积极培育新的经济增长中心。并加快建设两伊铁路、霍白铁路,加快白阿铁路线改造,加强兴安盟与白城、长春、齐齐哈尔、呼伦贝尔、锡林浩特等城市的联系,形成纵贯全区的东中西大通道。从2015年至2020年,将发展壮大白阿铁路沿线城镇带,大力开发阿尔山的旅游资源,以旅游业带动沿线城镇相关产业的兴旺,使其成为兴安盟城镇发展的二级轴线和省域精品旅游线路的组成部分。加快东部、南部和北部经济区的建设,基本形成“十”字型的盟域城镇空间结构。规划建设两山铁路,形成连接中国东北、华北各海港,直通蒙古国东部和俄罗斯腹地以及东西欧各国的大陆桥。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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