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随着全球经济一体化进程的加快,海上交通运输业的发展和海洋油气资源的进一步开发,海上溢油事故也不断增加。溢油污染是各种海洋污染类型中发生频率最高、分布面积最广、危害程度最大的一种。2010年4月20日,英国石油公司租赁的墨西哥湾石油钻井平台“深水地平线”爆炸起火,不久沉入墨西哥湾,平台底部油管迄今漏油不止,大面积海域遭污染。目前油污已抵达路易斯安那州的部分湿地和海岸,严重威胁当地生态环境。美国政府估计,有1800万至4000万加仑的原油泄入墨西哥湾,造成了巨大的经济损失和深重的生态灾难,给当地环境和生态系统带来灾难性危害。2010年7月16日,大连新港至保税油库输油管线发生闪爆,引发大火,导致1500吨原油入海,受污染海域达50平方公里。另外自1994年之2003年十年间中国沿海水域发生溢油量50吨以上的事故高达30起。这些都向我们敲响了警钟。
我国海上油田开发现状及海上防污染情况
据报,2010年中海油将在中国海域建成5000 万吨油当量油气产量,建成一个“ 海上大庆”油田。2009 年,渤海油田全年共生产原油和天然气2013 万立方米油当量。目前,我国沿海大规模开发的油田有北部、东部、南部三个油田块区,其中北部油田主要指渤海湾和黄海北部。狭小的渤海湾内主要有中海油天津分公司、中石油和胜利油田三大开发商,有30多个油区、2000多口油井、100多个采油平台、20多艘移动钻井船、100多艘为之服务的工作船以及10多艘大型工程浮吊船和储油轮。
在海上油田工地上各类作业船舶众多,钻井平台、采油平台、储油船密布,可以设想,如果某油田一旦发生溢油事故,对海洋环境的影响将是无法估量的。另外,从我国的海洋管理方面看,目前涉及到海洋监管的部门有海事、渔政、边防、海洋局等多个部门,各省对海洋管理进行“条块分割”,各自管理本省邻近海域,这一体制的存在弱化了海洋的综合管理职能,存在体制、机制问题。因而,如果海上油田发生类似墨西哥湾漏油恶劣事件,海上防污染形势令人堪忧。
造成海洋环境污染的主要污染源
1、工作船造成的污染
油污造成的污染。此类污染主要有:①工作船和平台之间外输油水作业过程中可能发生的溢漏。②工作船作业频繁,主推进器和侧推器长时间高负荷运转及渔网绞缠造成的推进器损伤而形成的滑油冒漏。③船舶甲板或机舱机械故障导致的溢漏。④工作船机舱舱底油污水的溢漏。正常应是零排放,全部封存打铅封,由主管机关批准的专业公司回收处理并发证明。
生活污水的污染;船舶燃油不完全燃烧造成的污染;船底防污油漆对海洋的影响;工作船生活垃圾,运输货物的包装材料的管理不善。正常应该全部回收,零排放。
2、由钻井平台造成的污染
钻井平台引起的油污污染。①平台与工作船外输或储油轮(FPSO)与外输船舶作业过程中的溢漏。②平台机械作业及机器处所形成的油类残渣和油污水。③钻井或采油过程中油管中的残油。④钻井或采油过程中发生的突发事件和事故,如井喷等。
泥浆作业中所用的散料如水泥、重晶石、土粉、石灰石、泥浆等对海洋环境的影响;平台泥浆作业过程中使用的大量化学制剂对海洋的污染;平台增产作业中使用的酸性液体和盐水对海洋环境的影响;平台作业过程中产生的废料如岩屑等;平台的生活垃圾及运输物品的包装材料等。正常情况下应该全部回收,零排放。大型储油轮类似一个中等规模的化工厂,作业过程中对环境的影响。
多用途工作船海上油田作业时发生油污的处置措施
对于工作船与平台对外输油过程中所发生的溢油比较好处理。只要值班人员到位,及时关停泵阀,堵住甲板排水孔,用吸油毡和木屑来处理,必要时放艇回收处理油污。
如果是由于船舶推进器受损漏油,大多是轴系轴封漏油,漏的一般是滑油,此种情况较难处理。溢漏的滑油由水下泛到海面散开,形成比较亮的油带,如果漏的比较轻,泛到水面会是由一个点扩成比较大的油圈。船舶如果发现上述状况应立即和平台沟通中止作业,及时返港修理。另需视现场态势报告主管机关,决定是否使用消油剂,尽量避免形成二次污染。
减少船舶燃油不充分燃烧对环境的污染,船舶应加大对主辅机维护保养力度,使其保持良好工况,燃油充分燃烧,减少对海洋的污染,船舶的操纵应尽量规范操作,充分利用船舶操纵特性,避免大负荷频繁用车。
突发事件导致的大面积漏油。当油田平台因突发事件发生大面积漏油事故时,船方应第一时间报告主管机关,根据现场情况及时撤离平台作业人员。关于现场油污的清理,要根据先控制再清理的原则,采取围油栏围堵、机械回收、容器采集和抛洒消油剂等方法。条件许可的情况下围油栏围堵和机械回收同步结合作业,效果会更好;机械回收设备要根据实际不断改进,才能在实战中发挥作用。人工回收时,实践中用尼龙网做成的网兜进行收集效果较好。如果海况不好或面积很大无法控制、回收效率低时要建议果断喷洒消油剂;对原油来说,由于黏度很大,在海面形成一定厚度的油层,普通的喷洒效果不明显,笔者在大连清油时采用后操台操纵,利用螺旋桨的倒车水流搅动油层,同时消油臂喷洒消油剂,其乳化效果非常好;在遇到油层不是很厚的溢油时,实战中船员们利用虹吸水枪一端接消防水、虹吸端接消油剂桶,二者配合消油效果非常好而且用量很少。这两种方法非常实用简单,值得推广。
相关建议
海上各类船舶是造成海洋污染的一个重要污染源,船舶造成的污染一直是国家政府特别关心的问题,但是其中船舶造成的海洋污染源尚未引起一线航海人员的高度重视,建议在航海教育过程中强化海洋防污染知识和技术教育。
目前许多船员的海洋环保意识淡薄,时有违规现象发生,比如向海洋排放油污水、洗舱水、生活污水、抛弃船舶垃圾等造成海洋污染。建议海事管理机构进一步加强对船公司、船员等有关人员的海洋环保意识教育、培训考试。加强宣传、引导使船舶单位、船员等人员充分认识到保护海洋环境的重要意义,提高船公司、船员等有关人员的海洋环保意识。
多用途工作船在海上油田工地作业时,一定要严格遵守有关操作程序,比如抛锚时锚点的选择要慎之又甚,防止抛锚时碰到海底输油管线,发生油管破裂酿成溢油事故。建议在复杂海区进行重要作业时,船长应充分考虑到平台海底管线分布情况,必要时申请专业定位人员到船上以差分定位方式协助抛锚。
随着近年来救捞系统应急救助抢险打捞技术的发展,应急救捞能力有了较大提高,但在溢油应急处置能力方面仍有欠缺,已有的回收设备需要升级改造更新。老子有句名言“为之于未有,治之于未乱”,建议加快溢油装备配备及防污染技术方面的研究、改造、升级、开发和引进,以便未雨绸缪。
结束语
关键词:海洋资源;开发;环境保护;可持续发展
中图分类号:X24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671-2064(2017)07-0003-01
海洋资源是具有重要的经济价值、社会价值和自然价值。我国海域辽阔,纵跨3个温度带,具有多种海洋生态系统。中国不同海域海洋生态系统差异较大,物种多样性、生态系统多样性较好。随着近些年来对海洋开发力度的加剧,出现了较严重的海洋污染事件,另一方面,海洋自然灾害也会造成海洋污染。在对海洋开发过程中,应充分发掘海洋的潜力,让海洋更好地造福人类社会的同时,应重视对海洋的保护,树立可持续发展观念,重视环境保护。
1 我国海洋污染程度
在改革开放之后我国经济快速发展,海洋水产业快速发展,海洋经济多年增长速度超过20%,海洋水产业占海洋产业总产值的一般以上,沿海的造船、交通、旅游、海盐、石油、水产品等产业快速发展。虽然我国对海洋资源的利用程度总体还比较落后,但在开发过程中不合理的行为造成了很大的污染和能源的浪费,在发展过程中缺少发展监管,对海洋资源承载力缺少评估,造成生态环境的破坏。海洋污染物主要有废水、废渣和废气。海洋中大部分污染物来自于陆地,近海区域排放的污染物尤为严重,每天产生的废水和废物流入海洋,对海洋生态环境造成的极大破坏[1]。
我国对海洋资源的开发比较晚,技术不成熟、监管不到位等问题,造成海洋资源开发效率比较低,容易发生海洋污染。海洋污染的同时,也造成海洋资源质量下降,资源利用价值降低等问题。虽然我国海洋面积辽阔,海洋资源丰富,但无序开采,对海洋资源造成了巨大损失,不能很好地发挥海洋资源对经济社会建设的促进作用。
2 我国海洋资源开发中存在的问题
2.1 海洋开发思想观念落后
我国从计划经济到市场经转变,海洋资源价值也逐渐被认了认识并利用,在开发过程中如果不加约束地进行开采,就会破坏海洋资源的可持续发展。此外,一些地方保护主义思想仍然存在,海洋资源具有流动性,一个地方海洋资源被过度开发,不仅会影响本区域海洋资源的可持续发展,还会对相邻区域的可持续发展造成影响,甚至影响我国的国际关系。海洋资源可持续发展是功在千秋的事业。可持续发展是关乎子孙后代的发展,不仅要满足当代人的需求,还要满足后人对海洋资源开发的需要。在进行海洋资源开发时,应重视开发、利用、再平衡,做到可持续科学发展[2]。
2.2 法律法规不够完善
我国政府依法治国,法律是海洋资源管理的依据,在制定法律的过程中需要地方和国家逐级进行审批,一些地方从自身利益出发,过度保护本地经营者利益,造成法律制度制定落后。我国对海洋管理制定了一系列法律,但法律法规分散,缺乏统一的执法标准,执法过程缺乏严格的程序,造成海洋环境被污染。
2.3 海洋开发利用效率低,开发方式粗放
我过对海洋资源的开发长期以来存在高投入、高速度、低效益的粗放发展方式。这对海洋多样性是违背的,海洋资源在开发过程中缺少多层次重复利用。一些具有综合利用效率的资源往往只使用了一部分。比如,海洋资源可以为我们提供食物、药材等材料,但人们对海洋资源的开发还比较单一,只注重了食用价值的开发,不太重视其他价值的开发。在开发过程中,高碳开发,忽视了自然资源的平衡,对环境造成了很大危害。
3 海洋资源可持续开发和环境保护的建议
3.1 对海洋资源开发利用进行整体规划
根据每个区域海洋的特点,结合生物多样性的特点,对近岸海洋的开发利用进行整体规划,在满足沿海城镇发展需要的同时,控制污染物的排放,对近岸海洋生物资源开发进行严格监管。因地制宜发展水产养殖,建立良性的生态系统,促进资源的可持续发展[3]。
3.2 树立海洋资源开发利用可持续发展意识
先污染后治理的开发方式造成了严重的污染,治理需要花费昂贵成本,同时也造成周边事物,不符合低碳经济的发展模式。低碳开发模式应遵循科学发展模式,不走先污染后治理的老路,在开发之前要先考虑开发的后果,这样才能让海洋资源造福人类。在推进海洋资源开发保护的过程中政府要发挥主体性作用,将可持续发展纳入发展规划中,提高“高碳”行业开发的准入门槛,通过政府管理创新,提高环境保护水平。
3.3 完善海洋资源开发相关法律体系
我国海洋资源开发过程中污染浪费严重,受到人们观念和经济利益的影响,还受政府的立法、执法的影响。有关部门通过立法和执法,形成低碳、高效的社会意识形态,通过详细的低碳发展规划,推行低碳生产模式。通过法律对捕捞量、捕捞期,污染物排放等进行严格限定,通过执法保证违法必究,形成良好的社会风气。海洋资源可持续开发,并注重环境保护,可以更好地让海洋资源服务我们的生产生活。
参考文献
[1]贾如.我国海洋资源可持续开发利用的科技需求和政策研究[D].渤海大学,2015.
公海是内海、领海、专属经济区以外的海域,公海对包括沿海国内陆国所有国家开放,公海是全人类共同的财产,世界上任何一个国家都不得主张对于公海享有专属的管辖权。1982年《联合国海洋公约》里确认了公海自由的制度,公海自由的理念已深入人心。公海自由包含航行自由、飞越自由、捕鱼自由等六项自由,对于充分利用公海提供了前提,但是也出现了很多问题,例如公海上出现的海盗问题,海洋环境污染问题等,由于各国没有单独管辖的权利,也缺乏约束的机制,导致了很多的问题。因此,研究公海出现的问题,制定完善的公海管理制度很有必要。
【关键词】
公海;公海自由;管辖权;公海管理制度
1 公海概述
1.1对于公海的认识和划分
人类对于海洋的认识,经历了不同的阶段。分别是:15世纪以前,人类的航海技术比较低下,对于海洋的认识和利用基本是渔业和盐业;第二次世界大战以前,由于航海和远洋事业的大发展,海洋成为了重要的交通通道,海洋承担起了重要的运输职能;到了第二次世界大战之后,陆地上几乎没有可以自由”瓜分和掠夺”的场所,人类开始认识到海洋的经济价值,海洋逐渐成为了人类生存和发展的空间。
15世纪以前,人们认为公海包括的是整个海洋。那个时期,由于生产力水平低下,社会发展缓慢,商品的生产和交换不发达,特别是航海技术落后,人类对于海洋的认识是不全面和粗浅的,全球性的远洋航行不发达。在这一时期,对于海洋的开发和利用有限,并没有真正确立公海的范围。16世纪到第二次世界大战之前的阶段,欧洲在16世纪开始进入到资本主义时期,对于海外市场的需求不断增强,这就为远洋航行事业的发展提供了基础,随着各国航海业的不断发展,对于海洋的分割和抢占开始出现,这个时候出现了领海的概念,但是由于没有统一的做法,领海的范围没有一致的范围。在领海之外的范围即是公海。这个时期,由于海上争霸现象的出现,法学家格劳秀斯发表了《海上自由论》一书,认为海洋不能成为任何国家的财产。到了第二次世界大战之后,公海的范围相对明确了,范围也缩小了。在领海之外还划分了毗连区和专属经济区,在专属经济区以外的区域是公海。
1.2公海的概念
1982年生效的《联合国海洋公约》界定的公海的概念,是用否定的列举方式,排除了领海、专属经济区和群岛水域,除了这些领域之外的海洋部分即为公海。公海不同于以上的这些区域,它不具有专属性,它对世界上所有的国家开放,包括沿海国和内陆国,任何一个国家都可以在公海自由的活动而不受其他国家的干涉,包括航行自由、飞越自由、铺设海底电缆和管道自由等等。
2 公海管辖权
公海上的管辖权不同于国家的管辖权,国家管辖权基于国家的具有专属性,国家管辖权依据不同的标准具体包括属地管辖权、属人管辖权、保护性管辖权和普遍管辖权,其中属人和属地管辖是最主要的管辖管,另外两种管辖权起到辅助的作用。公海因为没有专属性,所有的国家都可以对公海进行利用,所有每个国家都不能对公海行使属地管辖权,其他三类的管辖权在公海的范围内行使是没有问题的。
2.1国家普遍管辖权在公海的行使
在公海上行使普遍管辖权主要是针对在海上发生的被国际上各国普遍承认的国际罪行和行为,主要包括海盗罪、非法广播、贩运奴隶罪和犯罪。因为这些罪,侵害的不是一个国家的国家利益,对整个国际社会都会产生负面影响,例如贩卖奴隶罪,这是对人的基本人权的侵犯。各个国家在公海上都可以对这些行为实施管辖权。
对于在公海上实施的这种管辖权,是通过登临权来实现的,登临权又称临检权,它是指一个国家的军舰、飞机或者其他的政府船舶和飞机,在公海上实施的行为,前提是认为被检查的船舶从事了以上行为或者船舶悬挂的国旗不符合规定,如果经证明没有违法事实,对于被临检的船舶的损失负担赔偿责任。所以,各国都谨慎行使登临权,首先是尊重各国的船旗国国内的管辖权,其次是避免为自己招致不必要的麻烦。由此可以看出,普遍管辖权作为补充手段,来保护海上安全。
2.2属人管辖权在公海的行使
在公海上行使属人管辖权主要是针对在公海上行使的船舶及飞行器,船舶和飞行器的国籍国享有属人管辖权,国籍国如何确定很关键,以船舶为例,船舶以其在领域内登记并且取得该国的国籍作为船旗国,该国对于船舶和船上的人、物,以及在船上所发生的行为和事件享有管辖权。在公海上,以船上悬挂的国旗为判断依据,原则上船上只允许悬挂一面国旗,并且航行的过程中不得更换国旗。另外对于悬挂两面或者多面国旗的船舶,视为无国籍船舶,任何国家的军舰或者以政府的执法船舶都可以登临检查。船旗国对于本国的船舶享有专属的管辖权,说明在船舶内部,尊重船旗国国内法,这也明确了公海上发生行为的具体权利和义务的划分,也保障了海上的安全和海难救助的实施。
2.3保护性管辖在公海的行使
保护性管辖权的行使,主要是针对公海上的污染事故,从而由沿海国主张行使的一种管辖权。由于世界人口的不断增加,航海事业的不断发展,通过直接或者间接的方式,流入到海洋的污染物越来越多,虽然海洋是天然的净化器,但是自身的承受能力也是有限的近些年来,海洋污染非常严重,不断引起人们的关注。造成海洋污染的污染物主要有石油及其产品、热污染和固体废弃物、放射性物质、生活垃圾等等。这些污染事故频频发生,对于沿海国造成非常大的影响。对于这些污染,由利益受到损失的沿海国管辖是比较公平的,原来一直由船旗国管辖,船旗国管辖不免会站在自己国家的立场从而推卸责任,不但不利于维护受害国的利益,而且也不利于防止和治理海洋污染海洋生物的延续和发展。
3 公海管辖权面临的问题及解决
3.1公海管辖权面临的主要问题
如前所述,公海对任何一个国家都是开放的,是人类共同的财产,所以任何一个国家都不得主张对于公海的专属管辖权,这体现了公海的法律性质。可是,由于制度的不完善,目前对于公海的管辖权的行使还存在很多的问题。
第一,公海管辖权制度对于海洋大国有利,而对与广大的发展中国家没什么实际的影响。对于公海上实施的普遍管辖权,对于船舶的技术要求的非常高,否则不可能实现这一权利。显然,很多的发展中国家的海洋技术并没有那么发达,根本无法实现这一权利,对于海洋大国则有更多的优势。
第二,保护性管辖的实施对于受害国不利。原来一直是主张有船旗国来行使对于海洋污染事故的保护性管辖,经过沿海国等受害国的强烈的要求,1982《海洋法公约》规定了实施保护性管辖的主体是船旗国和受害国相结合的原则,但是权利很不平衡,公约里的很多条款都对船旗国有利。
3.2公海上管辖权面临问题的解决建议
目前存在的公海管辖权制度,只对部分的海洋大国有利,对于大多数的发展中国家没有益处。这样的制度不利于保护大多数国家的利益,也不利于保护人类的共同利益,无法很好的治理海洋环境污染和海洋生物的保护。我觉得应该完善目前的海洋法律制度,制定更加合理的规则,本着从整个人类的共同利益出发。另外,建立专门专业的负责公海事物的管理机构,更有系统的管理公海上发生的事宜。
【参考文献】
[1]1982年《海洋法公约》
任务一:水污染现状的调查(Social survey on water pollution)
活动时间:学完“热身”、“听力”、“口语”之后。
语言知识要求:
词汇:damage,pollute,pollution,die out,protect,environment
句型:be poured into the water,be not fit for drinking/swimming,do something about the pollution,think of a way to make the water clean,If we....we can…
语言技能要求:读、写、说、听。
活动形式:
1、小组活动。走访自来水公司等有关部门和单位,了解本地主要的水资源情况,废水排放情况等;到当地码头、内河及自来水取水口进行实际考察,收集有关资料进行分析;提出解决问题的相应措施。
2、班级活动。举行听证会,各小组展示自己的教研成果,师生共同评价,也可邀请行业人士(最好懂英语)参加评估,集体参与方案的修正,形成正规报告,把报告提供给有关部门。
任务目的:
1、帮助学生了解人类活动带来的水污染问题,培养学生保护水资源的意识。
2、在完成任务的过程中,巩固语言知识,提高语言技能。
任务二:出一期以奇妙的海洋世界(Wonderful Oceans)为主题的报刊或板报。
活动时间:完成“口语”、“阅读”、“综合技能”之后。
语言知识要求:描述有关动植物的生存环境和生活习性的词汇和句型。
语言技能:听、说、写。
活动形式(分为四个阶段):
1、小组活动,选定主题,明确分工。
2、个人活动,收集资料,完成初稿。
3、小组活动,整合材料,设计版面。
4、班级活动,公开展示,评出最佳。
任务目的:
1、拓宽学生视野,多渠道获取信息。
2、增加语言输入和输出量,提高语言表达能力。
任务三:以关爱海洋(Caring for the living things in the oceans)为主题,完成下列任务(这个活动可以是任务的继续)。
教师通过展示学生所收集的资料,或用多媒体展示海洋污染、生物大量死亡的画面,让学生总结当今海洋生物面临的生存问题(因海洋污染以及人类过度开发海洋资源而导致海洋生物大量减少),并分组开展关爱海洋的讨论,然后派代表在班上交流。
以下问题可供参考:
1、What’s the problem with life in the oceans?
2、What has caused the problem?
3、What’s the relationship between human beings and the oceans?
4、What can we do to protect the sea?
任务目的:
1、使学生树立环境保护意识,关爱生命,关爱环境。
2、进一步运用巩固所学语言。
我在高一、高二近两年的教学中,明显感到新教材和教师用书在倡导任务型语言教学,自己也在教学中积极地尝试和实践,深刻地体会到这一教学模式有下列优点:
1、可操作性强。教师根据教学内容和进度,结合实际情况精心设计任务,合理安排,及时指导、检查,学生就能较出色地完成任务。
2、充分体现了学生的主体地位。任务型教学模式一改传统的“填鸭式”、“一言堂”模式,表现为师生间的互动,突出了教师的主导作用,发挥了学生在学习中的主体作用。
【关键词】海洋环境;责任保险;制度设计
一、开展海洋环境责任险具有重要意义
随着我国海洋经济的快速发展,目前我国正处于海洋环境污染事故的高发期。一些涉海企业如康菲公司海洋污染事故频发,严重污染海洋环境,危害渔业生产、海洋生态及群众身体健康和社会稳定,特别是一些污染事故受害者如渔民得不到及时赔偿,引发了很多社会矛盾。开展海洋环境污染责任保险,利用保险工具来参与海洋环境污染事故处理,有利于分散涉海企业经营风险,促使其快速恢复正常生产;有利于发挥保险机制的社会管理功能,利用费率杠杆机制促使企业加强环境风险管理,提升环境管理水平;有利于使受害人及时获得经济补偿,稳定社会经济秩序,减轻政府负担,促进政府职能转变。国际经验表明,实施海洋环境污染责任保险是维护污染受害者合法权益、提高防范海洋环境风险的有效手段。
二、海洋环境责任险的探索
海洋环境责任险是环境责任保险的重要组成部分,环境责任险又有“绿色保险”之称,其定义各国不尽相同。参照2007年国家环境保护总局与中国保监会联合出台的《关于环境污染责任保险工作的指导意见》中环境污染责任保险的概念[1],海洋环境责任险可定义为“以企业发生海洋污染事故对第三者造成的损害依法应承担的赔偿责任为标的的保险”。一般认为,海洋环境责任保险是以被保险人因玷污或污染海洋,依法应承担的赔偿责任作为保险对象的保险。当然,这种玷污和污染是有严格限制的。另外,目前保险公司只对突然的、意外的污染事故承担保险责任,而对故意的、恶意的污染视为除外责任,也不涉及累积性的环境影响。
关于船舶环境责任保险的施行情况。我国于1999年成为《〈1969年国际油污损害民事责任公约〉1992年议定书》的缔约国,该议定书于2000年1月5日对我国生效。同时,2010年国家交通运输部《中华人民共和国船舶油污损害民事责任保险实施办法》(2010年10月1日起施行),该实施办法第二条指出,在中华人民共和国管辖海域内航行的载运油类物质的船舶和1000总吨以上载运非油类物质的船舶,其所有人应当按照本办法的规定投保船舶油污损害民事责任保险或者取得相应的财务担保。 同时要求中国籍船舶应当向经国家海事管理机构确定并公布的保险机构投保船舶油污损害民事责任保险,或者取得经国家海事管理机构确定并公布的保险机构以及境内银行等金融机构所出具的保函、信用证等其他财务保证。
关于海上石油勘探和开采的环境责任保险的施行情况。在国外,海上石油勘探和开采的事故保险已经有一定的经验。比如,2010年4月20日发生火灾的位于墨西哥湾的“深海地平线”这一钻井平台发生爆炸并引发大火事故。这一平台属于瑞士越洋钻探公司,由英国石油公司租赁。瑞士越洋钻探公司向英国劳合社和其他一些保险商投保了7亿美元的保单。在世界主要石油保险市场,英国劳合社占据了市场份额60%~65%[2]。中国人民保险公司从1980年开始开办石油保险业务,第一张石油保险单承保了法国道达尔石油公司在南中国海进行的钻井作业风险。但总体而言发展远未达到期望的程度。
此外,关于陆上企业的环境责任险。2008年以来,我国江苏、湖南、云南、深圳等一些省市试点开办环境责任保险,然而实际情况是企业参保意愿薄弱、保险受益覆盖面小、赔偿金额不足以弥补污染侵害后果。
从我国实践看,目前海洋环境责任险仅在船舶油污责任、海上石油勘探和开采责任保险方面,其涉及面十分狭窄,深度也很不够,海洋遭受的损害并不仅仅限于油污染,还有诸如工业污水排放、海洋工程、固体废物污染等,急需健全完善海洋环境责任保险制度。
三、拓展海洋环境责任险的建议
1.推动海洋环境责任险的立法
海洋环境污染责任保险尽管在《海洋环境保护法》、《海洋石油勘探开发环境保护管理条例》、《1969年国际油污损害民事责任公约》等法律或参加的国际公约中有所涉及,但是一部法律的个别条文显然不能支撑整个海洋环境污染责任保险制度。另外,2007年12月,国家环保总局与中国保监会联合出台的《关于环境污染责任保险工作的指导意见》也仅是一个政策性的“指导意见”。因此,应当在《海洋环境保护法》、《环境保护法》、《保险法》中加入海洋环境责任保险的条款,并进一步进行包括海洋环境在内的环境责任保险的专门立法。
2.运用行政手段,完善海洋环境责任险制度
政府在建立环境责任保险制度中,应当明确各个主体的权利与义务,以政策文件或法规的形式予以确定。同时,政府在环境责任保险制度中,对企业污染情况进行监督,监管保险公司对污染事件的赔付情况。要加紧出台有关技术指南,国家海洋局于2007年出台了《海洋溢油生态损害评估技术导则》,但这些尚不足以支撑环境损害的评估和鉴定,需要加紧出台相关的技术评定细则;要尽快出台《第三方环境风险等级评估机构管理办法》和《第三方环境损害评估机构管理办法》,规范第三方服务机构的职责;要提供专项资金支持,专家的引进、第三方海洋环境风险等级评估机构、海洋环境损害评估机构的建立以及专业技术人员的定期或不定期培训等都需要专项资金作保障,政府应当安排一定的专项资金予以支持。
3.引导建立第三方服务机构
海洋环境风险等级的划分、海洋环境事故中损害的评估,需要专家的指导和技术标准的支持。因此,一要建立第三方服务机构,包括:引进专业技术人员,组建专家团队,为环境风险等级划分、环境损害评估以及环境污染责任保险推行提供技术咨询和指导。
4.保险企业要拓展保险范围与项目,实行差别保险费率
从我国率先展开环境责任保险试点工作的几个城市来看,企业参保积极性不高。由于环境责任保险的赔付率普遍较低,不仅低于国内其他一般的商业保险,也远远低于国外的高达70%―80%的赔付率。与赔付率低不相适应的是保险费率较高,我国目前实行的环境责任保险费率最低为2.2%,最高为8.0%,而其他险种的保险费率都在千分之几[2]。市场经济条件下,赔付率过低和保险费率高的矛盾必然造成企业参保积极性不高;另外,保险公司积极性不高,试点企业普遍经营污染危险性较大的业务,容易对周边环境造成严重环境污染,这对保险公司来说风险太大。
由此,保险企业:一要拓展保险范围与项目。海洋环境污染事故可以分为突发性的环境污染事故和累积性的环境污染事故,相应的责任保险的保险范围也应包括这两个方面,当然,这方面可以采取“分步走”的战略。另外,海洋环境责任保险项目应该有:油污责任保险、流域环境责任保险、海洋工程责任保险、海洋倾废责任保险四大块;二要实行差别保险费率,避免逆选择和道德风险的发生。由于所属行业的不同,企业对环境造成污染的可能性和污染的程度都是不同的。比如石油、化工等行业就比港口行业更可能对海洋环境造成污染,而且一旦造成污染,其危害程度都比较严重。因此,我国海洋环境责任保险制度应确立“高风险、高保费、高赔付;低风险、低保费、低赔付”的原则,要运用科学的方法,对不同行业的风险进行评估,在此基础上,实行有差别的保险费率;三要要避免道德风险问题的发生,可实行“优惠费率”政策,对那些在保险期限内发生保险事故较少的被保险人,在续保时可享受相对较低的优惠费率;对于那些在保险期限内发生保险事故较多的被保险人,在续保时需要承担相对较高的保险费率。此外,保险公司还可以通过突击检查来监测被保险人安全防护设施的可靠性,及时警示被保险人的安全隐患。保险公司还可以通过对已经发现的由于故意或重大疏忽引起的保险事故拒赔保险金,以及对有此情况发生的企业拒绝承保等方式来避免逆选择和道德风险的发生。
5.建立巨灾共保机制
鉴于海洋环境责任保险的高赔付率、损害后果的巨大性、保险人利益的风险性等特殊性,政府可以出面促使我国海洋环境责任保险建立承保主体的共保机制。该机制要由保监会联合推动,设立由多家公司组成的共保体,通过分担风险,可以提高整体赔付能力。共保体按照约定的比例分摊保费、承担风险、享受政策,实施对海洋环境责任险的承保、理赔、结算等,共同提供服务。
6.规范海洋环境责任险的模式
目前,发达国家环境责任险主要有三种模式:一是以美国和瑞典为代表的强制保险的制度;二是以德国为代表的强制责任保险与财务保证或担保相结合的制度;三是以英国和法国为代表的自愿保险为主、强制责任保险为辅的制度[3]。考虑我国海洋污染状况,可针对不同行业、不同企业层次性地操作。首先是污染严重、生态损害风险较大的企业适用强制责任保险,如滨海化工、石油、印染、核燃料生产、有毒危险废弃物的处理、大规模的海岸工程等。而对环境的危害呈现出渐进的、持续危害的企业的承保机构,可采取美国式的专门保险机构,由国家财政予以支持。其次是污染严重、规模不大的企业适用强制责任保险。因为这些企业规模不大,技术和设备方面又缺乏足够的安全保障,很容易造成疏忽和意外,而一旦发生事故,囿于其财力,无法独自承担损害后果。第三是其他污染较轻的企业适用任意责任保险,如餐饮、娱乐、商业等行业。任意责任保险模式在对受害第三人的保障力度上明显地弱于强制责任保险模式,但是,这种模式比较自由和宽松,对国家的依靠力也比较小,可以由商业性保险公司承保,由其自由决定一些除外责任和保险费率,体现一种市场化运作。
四、结语
作为海洋环境损害赔偿的“第二道重要救济防线”的海洋环境责任保险制度有其独特的优势,虽然我国的海洋环境责任保险制度走过一些历程,总体水平不高,但我们已经看到了一些积极的有益尝试。我国应当在综合国内外经验的基础上,尽快健全完善我国的海洋环境责任保险制度。
参考文献:
[1]国家环保总局,关于环境污染责任保险工作的指导意见(环发〔2007〕189号)
[2]郑冬梅,海洋环境责任保险制度边界与运行机制,保险研究,2007(9):22-2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