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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逻辑思维方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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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逻辑思维方法

基本逻辑思维方法范文第1篇

[关键词]法社会学;法律逻辑;概念与特征;思维形塑功能

一切与法律相关的理论或实践行为的产生,都源自于对法律这一特殊社会规则的恪守与践行。在调解社会关系、维护社会公共秩序的社会规范集合体中,法律规范虽然不具有唯一性,但是却具典型性和重要性。这不仅源于法律规范自身所具有的普遍性、阶级性、规范性和国家强制性等特质,而且还与它在人类历史发展过程中所产生的实际作用有着密切的联系。作为上层建筑的重要组成部分,法律规范以其特有的社会控制功能维护并巩固着其所依赖的经济秩序、政治秩序和意识形态。基于此,作为一种特殊的社会规范,法律这一社会现象不仅存在着符合自身发展规律的逻辑起点和思维方式,而且具有不同于其他社会规范的特殊的思维存在形式及思维运行规律;与此同时,这些特殊的思维逻辑特质也会对整个法学学科体系和法律实践活动以及意识产生一定的思维形塑功能。

一、逻辑的概念与本质

“逻辑”一词与人的主观思维有密切联系。所以在大多数情况下,逻辑总是被等同于思维,研究逻辑就是研究人的主观思维或者意识观念反映出来的思维存在和方式方法。但是,依据辩证唯物主义理论,这种观点实际上片面的。虽然思维本身虽然变幻莫测,难以捉摸,但是,它在自身的发展、变化、完善过程中总是会呈现出一定的稳定性和规律性,那么,从这一点来看,思维具有相对的客观性。进一步讲,思维呈现出来的相对的客观性和其所依赖的社会存在或者物质世界的逻辑息息相关。基于辩证唯物主义理论,社会存在决定社会意识,社会意识反映并服务社会存在。一方面,意识、思维、观念等在一定的历史时期总是会呈现出可以被人类掌握和认识的规律性,另一方面,意识、思维、观念等的这种规律性时时刻刻会受到社会存在或者物质世界逻辑的制约。倘若不承认这一观点,就会陷入唯心主义的泥淖。“逻辑不是关于思维的外在形式的学说,而是关于世界的全部具体内容和对它的认识的发展规律的学说”。

列宁给予逻辑的定义,否定了逻辑的纯粹意识性或纯粹思维性,而是从辩证唯物主义的角度揭示了“逻辑”一词的物质性、客观规律性。概而言之,从概念内涵的角度来看,逻辑就是客观事物产生、发展和灭亡的内在原理。从概念外延的角度来看,“逻辑”包括物质世界的逻辑和意识世界的逻辑两个层面:物质世界的逻辑决定着意识世界的逻辑;意识世界的逻辑服务并反作用于物质世界的逻辑。那么,逻辑的本质是什么?一言以蔽之,逻辑的本质就是人类认识世界和改造世界的思维方式和思维工具。任何一个社会组织或者个体在参与认识世界和改造世界的过程中,因为客观环境(社会文化、社会制度)、主观能力(信息数量和质量、知识的广度和深度)的限制,他们都不是每时每刻都与自己所认识的对象亲密接触,在大多数情况下,都是依靠逻辑思维形式(概念、命题和推理)及其基本规律进行判断和推理的,从而来完成对客观世界的认识和改造。所以,从这个意义上讲,逻辑的本质就是人类认识世界和改造世界的思维方式和思维工具。人类认识世界和改造世界的过程,就是通过遵循科学、规律,发掘存在于物质世界和意识世界中的所有事物及其相互关系,而且由已知获得未知的过程。

二、法律逻辑的概念

法律逻辑是法律这一社会规范在其产生、发展、消亡过程中凸显出来的思维存在形式及其规律。如前所言,思维本身变幻莫测,而且存在的形式及其规律往往复杂多变,所以,对于法律思维存在形式及其规律,我们唯有从不同的层面剖析之,才能科学认识和把握。需要说明的是,在法治实践中,法律逻辑的基本概念必须要符合本民族国家的历史逻辑、政治逻辑和社会逻辑。

(一)横向层面与纵向层面的法律逻辑概念。

1、横向观之,法律逻辑就是法律思维的基本存在形式及其规律。法律思维的基本存在形式即法律概念、法律命题与法律推理,基本规律即同一律、矛盾律、排中律、充足理由律。一方面,法律思维的基本存在形式及其规律是建立在普通逻辑思维的存在形式及其规律基础之上的,不能违背普通逻辑基本的存在形式及其基本规律;另一方面,法律思维的存在形式及其规律必须时刻体现法律的基本特性、功能、规律和价值取向。

2、纵向观之,法律逻辑可以升华为法律在其产生和发展的客观历史进程中折射出来的具体的、历史的思维存在与发展规律。因为,基于辩证唯物主义基本理论,“思维的逻辑与思维的历史的关系,归根到底是主观与客观的关系;认识的逻辑,不过是客观世界发展的反映形式。离开客观世界的物质基础的逻辑范畴,是不可思议的,是抽象的、空洞的、毫无意义的”。所以,进一步讲,法律的这种纵向层面的思维存在与发展规律依赖于其所产生和发展的具体、历史的社会生产方式和生活方式,换句话说,如果我们深入到法律这一客观事物本身所依赖的具体的历史的社会生产方式和生活方式中去,那么我们就可以发掘、认识和把握法律在这一历史时期所表现出来的思维存在形式与规律。这恰恰是法律逻辑在纵向层面表现出来的内涵。

3、横向层面的法律逻辑具有共时性和普遍性特征,它体现了法律这一客观事物在人类社会存在的基本形式与规律,这是法律全球化的逻辑基础;纵向层面的法律逻辑具有“历史性”和“民族性”,它体现了法律这一客观事物在拥有差异性的自然和人文环境的不同民族国家中存在和发展的特殊形式与特殊规律,这是法律地方化的逻辑基础,正如美国文化人类学家吉尔兹“任何一种企望可行的法律制度,都必须力图把具有地方性想像意义的条件的存在结构与具有地方性认识意义的因果的经验过程勾连起来,才可能显示出似乎是对同一事物所作出的深浅程度不同的描述”。

(二)静态层面与动态层面的法律逻辑概念

1、静态观之,法律逻辑体现为法律这一社会规范经过长期的演进、发展、运行过程中业已形成的、在一定历史时期内表现的较为稳定、保守的法律思维存在形式及其规律。譬如,某个具体的法律概念经过长期的发展变化而逐渐沉淀为一种被视为普遍性的基本概念,比如民法中的“不当得利”、“无因管理”,刑法中的“罪刑法定”等;某种基本的法律推理类型也是经过长期的发展变化而逐渐沉淀并被视为“普适性”或者“不会轻易改变”的推理形式,比如“审判三段论”:法律规范(大前提)、客观事实(小前提)、判决(结论);某种基本的法律存在形式规律,比如同一律、矛盾律、排中律、充足理由律;某个在具体的历史时期所呈现出来的、较为稳定的审判思维模式,比如明代以海瑞为代表的地方司法行政人员践行和追求的审判思维模式,这一思维模式曾被苏力先生概括为“公平定理和差别定理”的“海瑞定理”,以及中国当下凸显司法能动性的“情、理、法”辩证统一的审判思维模式。

2、动态观之,法律逻辑体现为法律这一社会规范经过长期的演进、发展、运行凸显出来的、具有一定规律性的思维存在的路径及其变化规律。与静态意义上的法律逻辑不同的是,动态意义上的法律逻辑是变化着的法律思维路径及其规律。譬如,在某一长时段社会形态同质性很强的历史时期,法律思维存在的路径及其变化规律;或在法律漫长的演变过程中,其与非法律规范之间的思维博弈规律。如中国古代“始于魏、晋,成于北齐,隋、唐采用后便成为中国法律正统”[6]373法律儒家化这一法律演进过程,它一方面展示了中国古代法律思维演进的路径变化过程,另一方面也暗含着中国古代法律与伦理、道德、政治等非法律规范之间的思维博弈规律。再比如,新中国建立后,中国法官审判思维模式的变化及其规律也可以视为动态意义上法律逻辑的表现。

3、静态意义上的法律逻辑具有“保守性”和“稳定性”的特质,它是经过长期演进和发展而逐渐沉淀下来的、被视为一种“普适性”的法律概念、法律命题、法律推理及其内在的稳定的规律,它不仅维持和巩固着法律规范系统内部的统一性与保守性,而且也为不同民族国家之间的法律移植和同一民族国家不同历史时期的法律继承奠定了逻辑基础。动态意义上的法律逻辑具有“变化性”和“可塑性”的特质,认识和把握民族国家不同历史时期的、变化着的法律思维路径及其规律,可以为民族国家的法律制度的完善与法治思维方式的进步提供历史性的逻辑依据。

(三)政治国家层面与公共社会层面的法律逻辑概念

1、在政治国家层面,法律逻辑是政治国家为实现其政治统治和社会管理,在依靠法律治理国家与社会过程中表现出来的思维方式及其规律。“国家是阶级矛盾不可调和的产物”,[7]5“国家的本质特征,是和人民大众分离的公共权力”。在依靠公共权力推进和建构下,法律逻辑自然带有很强的意识形态性、政治性和强制性,而且,还与本民族国家特殊的历史逻辑与政治逻辑密切相关。政治层面的法律逻辑一般集中体现在民族国家的宪法法理和宪法体制中。

2、在公共社会层面,法律逻辑是指,公共社会的非公权力主体在与法律的制定、实施、运行过程发生的直接或间接的合作与对抗中,为个人利益和公共利益,自发形成的规范化的思维方式及其规律。“在市民社会中,每个人都以自身为目的,其他一切在他看来都是虚无”,[9]197简单言之,公民最关心的往往是与其利益相关的事情,涉及到国家层面的战略性、政治性很强的事务,在他们看来,虽然不能说是虚无的,至少可以被视为是不重要的。与政治国家层面的法律逻辑概念相比,公共社会层面的法律逻辑带有很强的自发性、私益性和社会性,它一般集中体现在公共社会的法律意识、守法状态以及日常行为习惯中。

3、政治层面的法律逻辑以其强有力的意识形态性凸显着政治国家法治层面政治需求与政治层面的法治需求;公民层面的法律逻辑以其典型的自发性、私益性和社会性凸显着公共社会自身的法律需求与政治需求。较之法律逻辑的纵向、横向层面和静态、动态层面,法律逻辑的政治国家层面与公共社会层面的概念之间的联系更加紧密与对抗,甚至须臾不可离。在良性互动的情形下,政治国家层面的法律逻辑为公共社会层面的法律逻辑指明正确的政治方向和法治方向;公共社会层面的法律逻辑可以为政治国家层面的法律逻辑注入新的活力和提供合法性的社会支撑,两者会暂时的实现“自上而下、自下而上”的统一。在激烈对抗的情形下,政治国家层面的法律逻辑便会失去公共社会的信任,公共社会层面的法律逻辑或者遭受政治国家的压制,或者依靠改良、革命的手段来获得政治国家的认可与支持,两者则会暂时的出现“上下衔接失范”的局面。

三、法律逻辑的特征

法律逻辑的特征不仅依赖于法律这一社会规范自身的特点、功能、历史发展、价值取向,而且还依赖于它所产生的具体的、历史的生产方式和生活方式。弄清楚法律逻辑的特征,我们才能更加深入的认识和把握法律逻辑概念的内涵和外延。法律逻辑的特征主要表现为以下五个方面。

(一)规则治理的基本理念。严谨、坚定、刚性的规则意识是法律逻辑区别于道德逻辑、政治逻辑最为集中的表现。一个具有典型法律逻辑思维的法律职业主体,他所具有的规则治理的基本理念可以包括:对规则的恪守与维护;对规则合理性、正当性、公平性的关怀与思考;对规则正当实施和权利救济的期待;对规则治理功能的信仰。这里的规则不仅仅包括法律,它可以囊括具有稳定性、规范性、可操作性、公平正义价值取向的一切社会规则。规则治理的基本理念是法律逻辑的首要特征,具有根本性和原则性。它是法律逻辑其他特质的基础。在实践中,那些被世俗讥讽为“呆板”、“不懂得变通”、“恪守规则”的思维方式和行为方式,事实上就是法律逻辑所特有的规则治理理念的典型表现。

(二)行走在规范、事实和证据之间。“直接支配人类行为的是(物质上及精神上的)利益,而不是理念,但是,通过‘理念’创造出来的‘世界图像’,经常如铁路上的转辙器一般,规定了轨道的方向,在这轨道上利益的动力推动着行动”。在规则治理理念的支配下,法律逻辑思维外化为具体的行为方式,那便是:面对任何事件,始终在法律规范、客观事实和合理合法证据之间建构着三者之间的联系,寻找规范依据、发现事实真相、重新分配权益、实现公平正义,践行规则治理的基本理念。在司法审判中,具有古老意义的“三段论”模式时常是法律推理的基本形式:法律规范(大前提)、客观事实(小前提)、判决(结论),事实上,将这种三段论正当化、合理化的平台恰恰是合理合法的证据链条,而这三者综合起来便就是法律逻辑的这一特征:行走于规范、事实和证据之间。

(三)对权力、身份、地位的拒斥。这一特征既是法律逻辑内在特质衍生的结果,又是人类社会法治发展历史选择的结果。一方面,以规则治理为基本理念,且外化为行走于规范、事实和证据之间的思维方式和行为方式,这就意味乃至决定着法律逻辑必须要凸显另一特征:对权力、身份、地位等非法律因素天然的拒斥。另一方面,纵观人类社会法律的发展史,法律的推行始终面临着与各种非法律因素的合作与抗衡,也就是说,作为上层建筑的组成部分之一,法律必然会与诸如政治权力、道德观念、宗教规范等上层建筑的其它构成要素进行博弈,所以,在逻辑层面,法律逻辑也必然与政治逻辑、道德逻辑、宗教逻辑等发生摩擦与合作。在某种程度上,法律发展的历史也就是一部与权力、身份和地位的合作、抗争抑或媾和的历史。不过,即便如此,人类社会的法律如何发展,直至今天,它始终坚守着正义的底线以及捍卫着人类社会的终极文明,原因就在于:至少在应然层面,出于对规则的恪守以及对公平正义的维护,法律逻辑时刻都对权力、身份、地位等这些可能会对规则以及公平正义产生挑战与威胁的事物保持高度的警惕,乃至拒斥。对权力、身份和地位的天然拒斥,是法律逻辑理性化的表现,而且与法律本身捍卫的终极价值目标须臾不可离。

(四)多变性与稳定性。纵向层面与横向层面的法律逻辑以及静态意义概念与动态意义上的法律逻辑概念,它们皆凸显了法律逻辑的一个历史性特征,即稳定性与多变性。依据法律逻辑特征的内部体系而言,法律逻辑的稳定与多变也是法律与权力、身份和地位之间抗衡、合作乃至媾和过程的典型表现。

1、与法律制度本身相比,法律思维的存在方式具有较强的多变性。这是因为,一方面,这与思维本身的多变性与难以捉摸有很大关系,“思想、观念、意识的生产最初是直接与人们的物质活动,与人们的物质交往,与现实生活的语言交织在一起”,[11]72所以,思维、观念等都具有很强的主观性,法律思维的存在方式也是如此。另一方面,这与法律规范的操作性、实用性有很大关系,“徒法不足以自行”,只保留在纸面上的法律规范实乃一纸文本,缺乏制度和人事的保障,便会变成一纸空文,所以,与其他社会规范相比,法律规范具有很强的操作性和实用性,而这种操作性与实用性便赋予了法律操作主体(执法者、司法者)很强的主观能动性。如此一来,有了法律操作主体的介入,以及为了应对复杂多变的法律现象和实现法律规范社会关系和社会行为的目的,法律思维的存在方式肯定要变得更加灵活和多变,比如:法律概念的内涵和外延要与时俱进;法律推理的方式和方法也要不断迎合民族国家的政治需求和社会需求。

2、法律思维的存在方式在多变的情形下始终会呈现出一定规律性,这又凸显了法律思维的稳定性。这是因为,一方面,这与思维本身的稳定性有着密切联系,思维虽然瞬息万变,但是,它一旦趋于成熟,便不会轻易改变,否则每一个思维主体便会变得难以捉摸,无法被认知,法律思维也是如此。另一方面,这与法律制度本身的稳定性有着密切的联系,一般意义上,我们只需在某一长时段的、社会形态同质性很强的历史时期内的法律文本中就可以发掘出法律规范在此历史时期表现出来的“普适性”的存在形式,而法律制度是法律思维依托的载体,恰恰会折射出具有稳定性的法律思维。比如,尽管中国古代的法律制度和文化伴随着朝代更替呈现出多样性和多变性特点,但是,无论如何变化,它始终保持着方向和结果的稳定性:在发展方向上,礼法合一趋势明显;在结果上,将具有个性化、依靠内心自律和社会舆论实施的“道德”、“伦理”与具有普遍性、依靠国家强制力保证实施的“法律”融合起来,逐渐造就了中国古代社会控制的独特方式:即用消极的“刑”与积极的“礼”共同规制人们的行为,实现政治的稳定性。而且,恰恰是这种稳定性凸显出了中国古代法律文明的独特性,且与西方文明区别开来。所以,我们必须要从多变的法律存在方式中,发掘其合乎民族国家政治逻辑和历史逻辑的稳定性因素。

(五)社会性与多元性。法律逻辑的社会性之于多变性与稳定性;多元性之于法律逻辑的社会性以及法律逻辑在政治国家与公共社会层面具有的特殊性内涵。

1、法律逻辑的社会性。法律逻辑具有多变性和稳定性,对于法律思维存在规律的发掘,单单依靠对法律文本的描述和研究是远远不够的。我们唯有从法律的实施、运行、遵守的具体过程中才能发掘出法律逻辑的具体的存在方式及其规律。这就是法律逻辑的社会性。换句话说,我们必须要深入社会关系,在法律实施、运行和遵守的具体的细节过程中观察、体验和捕捉法律逻辑具体的存在方式及其规律。就某一个历史时期而言,一方面,从主体的角度而言,法律制定主体(立法者)在制定、认可、修缮法律的过程中表现出来的思维方式、法律实施主体(司法与执法者)在具体的操作法律过程中表现出来的思维方式、守法主体在认知法律和服从法律过程中表现出来的思维方式等,这些都必须成为发掘法律逻辑过程中必须研究的对象。另一方面,从客体的角度来看,法律制定、实施和遵守所依托的具体的制度和机构,包括立法、司法、执法机构之间的职能分工逻辑、立法程序、司法程序、执法程序、守法服务程序等,这些载体所暗含着的思维存在及其规律也必须被关注。唯有如此,我们才能超越法律文本,最终发现“活”的法律在实施、运行和遵守过程中表现出来的具体的、可以被认知、把握的思维存在。

2、法律逻辑的多元性。一方面,因为法律逻辑具有社会性,而且一个民族国家的社会结构本身就蕴含多元化、多层次的社会阶层、社会文化、社会组织、社会制度,所以,国家层面的法律在与这些纵横交错的社会结构发生联系时必然会衍生出多元化的法律思维存在形式。另一方面,法律逻辑所具有的政治国家层面和公共社会层面的概念内涵也赋予了它自身的多元性特质,至少,它不具有一元性,因为法律逻辑始终在政治国家和公共社会的矛盾统一中寻找平衡,它既要迎合国家意识形态的需要,又要顾及公共社会自身的自发性的思维逻辑,所以,它必须要保持一定的张力和回旋的余地,也就是多元特质。

四、法律逻辑的思维形塑功能

基于辩证唯物主义理论,思维与意识依赖于社会存在,并服务于社会存在。法律逻辑的归宿便是服务于法治实践和法学理论,来发挥自身对法学学科体系逻辑、法律实践活动逻辑以及法治社会规则意识的思维形塑功能。具体表现在以下三个方面。

(一)法学学科体系逻辑起点的形塑。法律逻辑形塑着法学学科体系的逻辑起点。任何法学分支学科体系的建构必须要遵循法律逻辑的要求。法律概念、法律命题、法律推理不仅要符合普通逻辑的一般要求,还要符合法律逻辑的特殊要求,概念必须要遵循主观性和客观性的统一;命题必须要客观真实;推理必须符合逻辑基本规律。再者,法学学科体系的各个组成部分,例如民商法、经济法、社会法、行政法、诉讼法等的构建不是杂乱无章的,它们必须要遵循法律概念、法律推理和法律命题的形式规范,而且各个体系内在的逻辑构成要符合法律逻辑的一般要求。

(二)法律实践活动逻辑的形塑。它形塑着法律实践活动的逻辑思维存在和思维运行规律,使一切法律实践活动都能在公平正义的轨道上正常运行。一般来说,法律人应该具有的典型的法律逻辑,就是要在遵循一般逻辑思维存在和运行规律的基础之上,在法律规范、客观事实以及证据之间进行科学、合理的推理、论证和定论,坚决杜绝一切非法律因素的不合理的介入,以维护法律体系的科学性、系统性以及法律应有的价值追求。尤其在诸如侦查和审判这些会对法律结果产生重要影响的司法活动中,逻辑思维的科学与否往往会对案件的形式正义和实质正义产生直接性或重大影响。在司法侦查实践中,之所以会出现冤假错案,除了裸的权钱交易滋生腐败之外,主要原因在于:司法人员往往在“有罪推定”和“重口供、轻证据”这两个主观性和臆断性较强的思维观念影响下,并辅之以诱供乃至刑讯逼供的手段,从而得出了错误的、不符合客观事实和法律事实的结论。所以,从法律逻辑学的角度来看,司法侦查人员必须要严谨、科学的行走在法律规范、客观事实、证据之间,三者不可分割,否则因错误推理导致的冤案、错案在所难免。在司法审判实践中,法官必须要具备基本的法律逻辑思维,在浩如烟海的卷宗中,抽丝剥茧,理清事实、法律规范和证据之间的合乎逻辑和正义的联系,避免“先入为主”的思维怪圈,如此才能为公平、正义的审判奠定思维逻辑基础。

(三)法治社会规则意识的形塑。社会规则意识的形成和延续是人类文明进步的典型表现。从积极的角度而言,人类可以通过制定科学合理的社会规则约束自身的行为,并通过社会规则推动社会的前进;从消极的角度而言,恰恰是因为有了规则,有了标准,人类社会的行为才不至于变得杂乱无章。规则本身属于意识的范畴,它依赖于自身产生和发展的物质基础,同时又对其具有强烈的反作用。对于法治社会而言,法律逻辑的存在和发展依赖于法治社会的物质环境,同时,它又反过来为法治社会的进步和发展服务,其意义在于造就社会各个主体的规则意识,尤其是法律规则意识。基于此,造就规则意识也是法律逻辑之于法治社会的思维形塑功能。

五、结语

法律这一社会现象不仅存在着符合自身发展规律的思维存在形式及运行规律,而且还具有不同于其他社会规范的特殊的思维存在形式及运行规律。这一思维存在形式及运行规律的集中体现就是法律逻辑。我们必须立足实践和理论两个视角多层次、多维度的认识和把握法律逻辑的基本概念、特征及功能;我们既要看到理论视角下的法律逻辑概念、特征及功能的一般性意义,又要看到实践视角下的法律逻辑概念、特征及功能的特殊性表现。对于一个民族国家而言,要想建构一个科学合理的法律逻辑理论体系,并使之在本民族国家的法治理论和法治实践中真正的发挥思维形塑功能,那么,应该从三个方面努力:一是,要从符合自身历史逻辑、政治逻辑、社会逻辑的国家治理实践和法治实践中来发现、挖掘以及完善法律逻辑概念;二是,要从自身特有的历史进程和文化进程中认识、理解和把握法律逻辑展现出来的一系列特征:规则治理的信仰,行走于规范、事实和证据之间,对权力、身份和地位的拒斥,多变性和稳定性,社会性与多元性;三是,以实践为导向,以制度为保障,来充分发挥法律逻辑对法治实践和法治理论的思维形塑功能。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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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逻辑思维方法范文第2篇

1987年,统编中学语文教材修订时,删去了逻辑常识的全部内容。对此,中学语文教学界议论纷纷,语文报刊上也偶有文章评论,主张在中学恢复逻辑常识的教学。笔者在多年的中学语文教学教研中,深切地体会到:中学不仅应恢复逻辑常识的教学,而且应该加强和改革这一教学。

一、恢复和加强逻辑教学是搞好中学语文教学的需要、深化中学语文教改的需要

近几年,笔者在教《常见文言虚词的用法》时,有意识地改变了过去那种按教材顺序讲解、训练的通常做法,运用了分类、比较、假设、分析、归纳等逻辑方法,引导学生对有可比性的文言虚词,特别是容易混淆的文言虚词,如“之”与“其”、“而”与“则”等等,在词性、作用、含义、句中位置等方面进行比较,具体感受在文句中把它们互换位置而产生的不同效果,分析归纳,找同中之异,求异中之同,列出条目,形成规律性的认识。学生普遍反映,这样做,理解得深,记忆得牢,运用得活。另外,我还把这种方法运用到文言文实词的教学,词法句法的教学,标点、翻译的教学,整体阅读的教学和古代文学、文化常识的教学等等方面。在中学语文其它内容的教学中我也作过多次尝试,都收到了比较理想的效果,证明了有意识的运用逻辑方法优于常规做法。

在多年的教学中,我体会到,中学语文的基本内容与逻辑有着极其密切的关系。人们常说,中学语文的基本内容是“字词句篇”、“语修逻文”、“听说读写”。其实,听、说、读、写是中学语文教学的基本形式和基本手段,而字、词、句、篇、语、修、逻、文才是基本内容。词语、句子、句群、段落、篇章本身就是概念、判断、推理。它们之间,是表与里、形式与内容的关系,是一个事物不可分割的两个方面。语法是规范遣词造句的尺度,修辞是把话说得好的手段,而逻辑则是各种文字符号和语言现象的实际内容,是各种语法规则和修辞手法得以成立的内在依据。逻辑的东西,只有用逻辑的方法去学习,才能快速理解、掌握,快速形成能力。各种语文基础知识的掌握和运用,各种语文能力的培养和形成,都不能离开逻辑。譬如现代文阅读吧,捕捉和提取明显信息,领悟和明确隐含信息,离不开概念、判断、推理。段落层次的划分,段意层次以及整篇文章中心的准确把握,离不开分析归纳、比较假设、判断推理。目前,中学生的现代文阅读是个薄弱环节,历年高考中得分率最低,与社会的发展很不适应。产生这种状况的原因很多,其中重要的一条,就是大多数学生缺乏最起码的逻辑常识,思维不上路子,不合最基本的逻辑规则。现代文阅读,所需要具备的最根本能力是理解能力。理解就是思维。正确的理解,要求思维主体对思维客体进行思维的过程、方法、角度符合思维的规律和规则。学生如果没有掌握必要的逻辑常识,没有经过比较严格的逻辑训练,就很难有较强的理解能力,也就很难有比较高的现代文的阅读能力。目前改进现代文阅读教学的一个根本措施就是恢复和加强逻辑教学,加强学生阅读现代文的逻辑思维训练,使学生养成正确地运用逻辑常识和逻辑方法阅读现代文的良好习惯。作文教学更是如此。记叙文与形象思维,议论文与逻辑思维,审题立意与概念判断、分析综合、假设比较,论据论证与判断推理、归纳演绎、同一律、矛盾律、排中律等,谋篇布局层次结构与种种推理和逻辑方法,它们之间的关系都十分密切。十几年来,中学作文教学的改革历程,也有力地说明了这一点。前一时期,不少人很重视写作常识和技能的分项训练,把项目分得很细。现在,中学语文教学界的不少有识之士则越来越重视作文教学中学生的思维训练。为什么呢?因为老师们逐渐认识到,只有这样做,才算抓住了问题的关键。文章写得好不好,最根本的,不是取决于作者记住了多少名词概念,而是取决于作者对事物事理的认识是否深刻、全面、清晰。认识深刻了,才会立意新颖,表述准确,给人以教益;认识全面了,才能表述准确辩证,避免犯片面性绝对化的错误;认识清晰了,才会文脉贯通,条分缕析,章法精巧,并有较强的文势。认识能力的提高只能来自于严格的思维训练,而严格的思维训练的最基本的要求,就是使学生的思维变成符合逻辑的思维,变成符合思维的规律、规则的思维,正确运用逻辑方法的思维。只有这种逻辑思维训练搞好了,我们的中学作文教学才有希望再上新档次。

由此看来,提高中学语文教学效率、深化中学语文教改的一个重要措施,就是恢复和加强逻辑教学,使学生熟悉逻辑常识,运用逻辑常识,学会逻辑思维。这样做,看似旁逸斜出,增加了课业负担,实际正好相反,定会使学生学到并运用科学的学习方法,减轻负担,收到事半功倍的效果。

二、恢复和加强逻辑教学是搞好中学各科教学的需要、深化中学各科教改的需要

政治经济、道德法律、历史地理、外国语言,都不能离开普通逻辑和辩证逻辑;数学物理、化学生物,不能离开普通逻辑和数理逻辑,这是毋庸置疑的。因为这些学科或者是基本内容本身就是一些逻辑常识,或者其框架结构靠逻辑常识和逻辑方法来构建,或者它们与逻辑学有着其它形式的这样或那样的紧密联系。因此,在这些学科的教学中,就应该自觉地运用逻辑常识和方法,进行反复的逻辑训练。这样,才能切实提高教学效率,提高教学质量。否则,就会使各科本来很严密的知识体系变得支离破碎,人为地增加教学难度,降低教学效率和教学质量。

现在,很多教师比较重视教法改革和学法指导,并收到了比较好的效果。教法改革和学法指导的实质是什么?说到底,它是对古今中外教学理论和实践的扬弃,在某种程度上说,也是对教师在教学活动中具体运用逻辑常识和逻辑方法的由不够自觉到比较自觉、由不够熟练到比较熟练的不断优化。坚持这样做,各科教学的指导思想和具体方法具体过程就会越来越科学,越来越符合学生认识事物、接受新知、不断丰富和完善自我的规律。社会的发展对中学各科教学的要求越来越高。为了不断优化教学效果,教师在教学实践中不仅需要积累感性认识,也要形成理性认识,并不断深化,形成系统,不断丰富、发展教学理论,甚至创建更加科学的新教学理论,作为教学实践的指导。为此,就必须反复运用逻辑,进行逻辑思维。总之,教法学法的汰劣择优,教学方案教学理论的弃旧更新,都不能离开逻辑。

在中学多科教学教改中运用逻辑常识和逻辑方法的重要意义不仅仅局限于这些学科的教学本身,还会对其它知识的学习乃至各种领域的活动发生影响,形成“场效应”,养成逻辑思维的习惯,以后再遇到比较困难的问题,就容易冲破不科学的思维习惯,比较自觉地运用逻辑常识和逻辑方法进行逻辑思维,形成科学的思维定势正效应的良性循环,培养不断改进方法,探求获取新知“捷径”的心理机制。这样,中学的各科教学才能适应时代赋予我们的培养跨世纪一代新人的需要。

近年来,很多教师比较重视控制论,系统论,信息论的学习和运用,这确实是好的。这里,需要指出的是,这些理论本身及其运用的过程,都不能不借助于逻辑。否则,也就没有这些理论,更谈不上什么运用了。还有很多教师向心理学求助,这确实也是好的。可是,略作分析,便可知道,心理学主要是解决教学动机问题,启动教学主体的内部心理机制,特别是学生学习动机问题,而内部心理机制的启动,还必须借助于逻辑。

三、恢复和加强逻辑教学是深化中学教育改革的需要、多出人才、快出人才、出好人才的需要

怎样不断深化中学教育改革,多出人才、快出人才、出好人才?首要的,应明确中学教育改革的基本内容。大体来说,主要有两条:一是删去那些脱离实际的陈腐无用的教育内容,增加一些联系实际的有时代气息的有用的教育内容,例如,增加一些适合中学生接受水平的社科理论和科技新成果;二是不断学习、运用、扬弃古今中外教育理论,改进教育方法,提高教育效率,切实提高教育水平。为什么说某些内容是脱离实际的、陈腐无用的而另一些内容是联系实际的、有时代气息的有用的?为什么对它们采取截然相反的两种态度?这个分析、归纳、综合、判断、推理、决策的过程就是运用逻辑常识和逻辑方法进行逻辑思维的过程。古今中外教育理论的不断学习、运用、扬弃,教育方法的不断改进,实质上就是教育主体对自己在教育活动中的思维角度、思维方法以及思维结果等方面所作的不断调整、不断更新和不断优化,使自己在对教育中的许多问题进行思维的时候,能够更正确、更娴熟、更灵活、更有成效地运用逻辑常识和逻辑方法进行逻辑思维。

其实,就是不断深化中学教育改革的根本目的也决定了中学急需恢复和加强逻辑教学。教育必须坚持三个“面向”,培养德、智、体、美、劳五育发展的社会主义劳动者,这早已成为整个教育界的共识。中学教育改革的指归只能是这一点。教育要对学生开发智力、培养能力,不能离开逻辑,已无需赘言,就德育来说,先进思想的教育、优良传统的发扬、优秀品质的培养、美好情操的陶冶等等,也都不能离开逻辑。如果离开了概念、判断、推理,也就无从分辨真、善、美和假、恶、丑。要想优化德育工作,就必须运用正确的理论、先进的思想、崇高的精神教育学生,通过具体活动来训练学生的思维,规范学生的思维,使学生趋优向善,学真学美。其它的,体育,劳动技术教育,不论是目标的确定、内容的选择、活动的实施,还是效果的检测、工作的改进,也都需要高质量的逻辑思维,一刻也不能离开逻辑。我们不能一方面要求学生思维正确、科学、敏捷、创新,一方面却又把学生与专讲思维及其规律的逻辑隔绝起来。

总之,只有恢复和加强逻辑教育,把逻辑常识的教学和运用渗透到各项活动的各个环节、方方面面,不但使教师有逻辑头脑,而且使学生也训练出逻辑头脑,我们的中学教育才能上一个大台阶,适应建设有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这一新时期的需要,我们的中学教育及其它各项事业也才能跻身于世界先进行列,领世界先进水平。

四、恢复和加强中学逻辑教学的几点设想

1.提高认识,认清意义,确认位置。逻辑是各科的基础,是搞好各科教学的重要工具。逻辑教学的质量关系着整个中学教育的质量。逻辑课是基础课、工具课,它的实用价值是高的。那种认为逻辑教学在中学可有可无的想法是不足取的,有害的。不能设想只把它列入高校的教学内容。现在高校开设逻辑课的的专业是有限的,况且,我国大多数人进入高校学习的愿望在相当长的时间内还不能得到满足。随着中学教育的发展,绝大多数人进入中学学习则即将变成现实。应该克服浅见,纠正偏见,剔除宿垢,充分认识恢复和加强中学逻辑教学对多出人才、快出人才、出好人才的巨大作用。逻辑不应受冷遇,也不应只把它锁在书斋里,而应该把它渗透到中学的各种教育教学活动中去,成为广大中学生乃至大多数国民探求新知提高学习和劳动效率的工具。多类中等学校和政府有关部门应该把这一工作看作加强学生素质教育乃至提高整个中华民族素质的有力举措。

2.健全机构,充实队伍,制度保证。国家宣明确规定:各级教研和社科研究部门应建立健全专门机构,选派精兵强将,充实和加强逻辑学科的教研力量。中央和省市及高校设所、室,地县设组和专职教研人员。要重视逻辑学科的自身建设,更要研究逻辑常识的普及。还宜明确规定:把熟悉逻辑、熟练进行逻辑思维、解决教育教学问题作为教育工作者和教师任职资格的重要条件;不合这一条件的,应通过进修、培训、自学等形式进行补习,并建立必要的考试考核制度作为保证;把是否认真落实这些规定并取得显著成效作为考核各级教育行政部门、各类学校政绩的一项重要内容。

基本逻辑思维方法范文第3篇

【关键词】 逻辑 逻辑方法 中医

任何一种理论要正确反映客观事物,并将反映的内容准确地表述出来,就必须使思维遵循一定的逻辑规律。中医理论之所以能在一定程度上正确地反映自然、人体和疾病的本质和规律,就是因为中医思维遵循了一定的逻辑规律。虽然中医没有明确提出逻辑的概念,但却一直在不自觉地运用着逻辑的思维方法,遍及中医理论体系、中医经典著作以及中医教学等各个方面。因关于逻辑方法的研究尚处于起步阶段,故笔者搜集近十年文献,作一综述,以期对广大中医工作者的学习和研究提供思路。

1 中医理论体系中逻辑方法的应用

吴永贵等[1]认为中医学科学发现和理论构建的逻辑方法,既有通过归纳法发现一般原理,建立理论体系,也有通过类比、想象、提出假设、逐步验证而形成理论;认为中医学逻辑方法的基本特征是:①多向性和多面性一体的特征;②辨证思维的特征。任秀玲[2]认为古医家运用中国先秦逻辑的“应因之术”建构了中医理论体系。“应之道”指导中医学认识和发现生命运动的客观规律,构筑了生理之应、病理之应和天人之应的理论框架。同时作者认为“应因之术”是以客观事物的实(实体)与形(形象、征迹)为基础,提出的解决名实如何一致、相符的逻辑方法。

刘喆[3]认为类比推理方法贯穿于经络学说的形成过程及其应用。认为脉、经、络的提出,是以类比法为依据的。在经络生理方面,类比推理方法被用于说明阐释其功能作用。文末作者综合地评价了类比法的应用价值,认为类比法在经络学说的形成和发展中,一方面给予医家们在理论创新上以重要的指导作用,使经络理论的产生、发展和完善获得了形象的基础,促进了它的形成。

另一方面,它又阻碍了经络学说的深入研究,使经络的认识停留于表象。高京宏等[4]通过分析历代医家对体质从现象分类到本质分类的认识过程,从初步的现象分类、进一步的归纳分类和深入的本质分类三方面对中医体质理论中的逻辑思想作了简要论述。

邢玉瑞等[5]认为类比思维是中医学广泛使用的逻辑思维形式,属于中国传统文化的范畴。它与形式逻辑学中的类比法并不完全等同,有其显著的特征与重要的价值。探讨了类比思维的概念、推理形式及特点。认为类比思维是指古人受天人合一理念的影响,在对自然界观察的基础上,将具有相似或相同特征(即象)的事物划为类,并在类的基础之上进行比较、推导,确定不同类间的联系,使知识在不同类间迁移的一种思维方式。其在中医理论体系中的运用称为中医类比思维;类比思维的基本形式分为比类、类推、比附3种;类比思维具有横向运动和联想性的特点。同时还论述了类比思维在建构藏象、经络理论,推论经脉气血运行与多少,阐述脏腑功能及阳气生理等方面的作用。孙雨来[6]认为中医对于治则、治法的确定,多是利用类比思维,取法自然之理,推入医学之中,成为医学之治则、治法。王志红[7]认为以五行为主线的类比法是中医学的主要逻辑方法之一。在五行类比的逻辑式中,其结构是:特殊-(五行)-特殊,五行是中介,借此中介过渡,才完成了由此及彼的类比推理。此外,中医学结合具体的医学理论及诊疗经验,借用五行相生、相克、相乘、相侮的理论类比说明人体的生理、病理,指导诊断及治疗,在这些类比的逻辑应用中,都是以五行作为中介而展开的。周唯[8]认为以辨证论治为主的中医诊疗活动是一种科学的、理性的实践活动,逻辑思维是其中普遍存在的思维现象。论述了逻辑思维方法的应用及特点。章新亮[9]认为中医作为传统医学,虽然是通过象形思维来认识事物,但同时中医之象注入了逻辑思维,由象而进入理性分析。即中医认识人体的方法是象形的逻辑思维方法。文中从3个方面进行阐述:①物象以形和意构造逻辑思维;②形和意相结合的辨证思维逻辑;③中医象形观的逻辑形式,其中分为归比逻辑和推理逻辑。卓同年等[10]认为中医历代以来之所以能够进行正确的诊断和施治,除了依据长期的经验效果之外,善于运用成熟的逻辑方法也是一个重要的原因。中医在长期的临床实践中,积极吸收了东西方各类逻辑思想并不断运用这些逻辑来指导临床实践的整个过程,逐渐形成了有自己特色的逻辑形态。从本质上说,中医的这些逻辑思想和方法是一种蕴含在各种具体问题之中的应用逻辑,是发展中医学的重要思维工具。鲁兆麟等[11]通过对近代名老中医医案的总结,指出其中运用的一般逻辑思维方法为分析、综合、归纳和演绎。临床中分析与综合常结合使用,归纳与演绎也常互用互补。

2 《伤寒论》中逻辑方法的应用

陈宝明[12]认为《伤寒论》之所以能确立祖国医学完整的辨证论治体系,成为历代医家所推祟的不朽之作,正是由于张仲景掌握和运用了正确的思维逻辑方法,从而揭示了六经病证的内在规律。作者从四个方面进行了论述:①六经辨证的归纳演绎法。②六经辨证的分析综合法。③六经辨证的假说验证法。其中作者将假说验证法分为了病因的假说验证、诊断上的假说验证、六经病治疗的假说验证、六经病传变的假说验证以及六经病预后的假说验证五点。④六经病的比较分类法。陈瑞春[13]就《伤寒论》中常用的逻辑方法,如比较、分类、分析、综合、推理等方面做了简单的归纳整理。王历等[14]就《伤寒论》中常用的比较法、推理法、分析和综合法以及归纳法作了初步探讨。其中,比较法分为对举比较法和互参比较法;推理法分为判断推理法、排除推理法以及试探推理法。钟玲[15]认为《伤寒论》通过许多条文具体表述了诊断假说的建立和验证过程。如第56条,就体现了一个诊断假说建立和验证的3个步骤。

3 《金匮要略》中逻辑方法的应用

宋建平[16]认为《金匮要略》中所涉及的科学逻辑思维方法有取类比象、分析与综合、归纳与演绎、抽象与具体等,而且这些逻辑方法在中医学中有着较广泛的运用,并举出《金匮要略》中相应的原文逐条进行了论述。赵力维[17]将《金匮要略》中所运用的比较、分析、综合和归纳等逻辑方法作了简要论述。文中指出《金匮》一书分别从症状、脉象、病机和治疗等方面进行了比较,并举出关于“异病同治”和“同病异治”的原文为例;对于分析和综合的应用,以《虚劳病篇》为例进行了阐述。

4 《内经》中逻辑方法的应用

史新民[18]认为《内经》中的全息逻辑方法(全息思想:局部显现的信息是整体的信息的浓缩),以天人相应为基础,以生命活动的各层次系统为对象,运用阴阳、表里、寒热、虚实、动静、刚柔等范畴形成具有自我修补功能的公理系统,从而克服了用静止的概念把握运动的状态,用抽象的范畴把握具体生命活动的局限。特别是比类取象、司外揣内、比类别异、慧然独悟等方法的运用,极大地提高了中医的思维能力和认识水平,赋予《内经》以无限的生命力。作者从四个方面论述了《内经》全息逻辑方法的特点:①《内经》全息逻辑范畴的具象性;②全息逻辑范畴的对偶性;③全息逻辑的非线性因果思维;④全息逻辑体系的自我修补特点。董尚朴等[19]简要阐述了归纳、演绎、类比以及验证在《内经》中的体现。

5 中医教学中逻辑方法的应用

邢玉瑞[20]从明晰概念、严密推理、辨证思维3个环节探讨了逻辑方法在中医教学中的应用情况:①概念的界定与匡正。中医教材对概念的正确定义重视不够,常有疏漏之处,如中医学两大特点之一的整体观念,《中医基础理论》中没有明确的定义;②推理方法的应用。中医学对阳气的生理功能、节律变化的认识,采用了类比的推理方法,如《素问·生气通天论》言:“阳气者,若天与日。”③辨证逻辑方法的应用。如反佐法是《内经》提出的组方配伍方法之一,是针对方剂的主要治疗作用与部位趋向,配伍一二味性质、作用相反的药物,以达到纠偏克弊,或顺应四时变化,治不违时的目的,具体应用可分为寒热反佐、升降反佐、开合反佐、动静反佐等,反映了中医辨证思维对立统一的特点。

6 小结

通过大量文献的搜集和整理,发现对中医关于逻辑方面的研究还处于起步阶段,而其中逻辑方法的研究更是寥寥。透过此综述可以看出,逻辑方法的研究虽然遍及中医理论体系、中医经典著作以及中医教学等各个方面,但论述多是只言片语,没有系统地进行深入研究;或者只论述了个别逻辑方法,很不全面,存在诸多问题。逻辑学虽然对中医来讲是一个新概念,中医学没有具体讲述逻辑学的知识,然而中医学这个严密而完备的理论体系,却处处体现着逻辑学理念和方法的运用。中医经典著作作为中医的根基和灵魂,逻辑方法的运用更是不可或缺的工具。故加强中医领域内,尤其是经典著作的逻辑方法的研究,已成为新的突破口,同时也为广大中医人提高临床辨证的思维能力,加速自身思维的改造,进行理论创新提供了条件。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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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任秀玲.先秦逻辑的“应因之术”是形成中医理论体系的重要方法[J].中国医药学报,1998,13(6):15

[3] 刘 喆.从类比逻辑方法看经络学说的起源与发展[J].甘肃中医学院学报, 1994,11(2):3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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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邢玉瑞.孙雨来类比思维与中医藏象学说的建构[J].山东中医药大学学报, 2002,26(6):4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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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 周 唯.辨证论治中的逻辑思维应用举隅[J].山东中医药大学学报, 2003,27(5):335.

[9] 章新亮.中医象形观与逻辑思维浅探[J].湖北中医杂志,2003,25(2):6.

[10] 卓同年,谷培恒. 论中医临床思维的逻辑方法及其运用[J].新疆中医药,1999,17(2):1.

[11] 鲁兆麟,杨蕙芝.近代名老中医临床思维方法,第1版[M].北京:人民卫生出版社,1997:172.

[12] 陈宝明.《伤寒论》六经证治思维逻辑方法初探[J].大同医学专科学校学报, 1999,19(4):27.

[13] 陈瑞春.陈瑞春论伤寒,第1版[M].北京:中国中医药出版社, 1996:28.

[14] 王 历,周纯杰.《伤寒论》的逻辑方法初探[J].中医药学报, 1988,16(3) :18.

[15] 钟 玲.浅谈《伤寒论》中的几个医学逻辑问题[J].陕西中医学院学报,1991,14(3):21.

[16] 宋建平.《金匮要略》逻辑方法拾隅[J].国医论坛, l991,6(6):10.

[17] 赵力维.《金匮要略》几个逻辑方法举隅[J].吉林中医药, 1986,6(2):9.

[18] 史新民.《内经》全息逻辑方法的内涵及其特点[J].中医药学刊, 2003,21(9):1543.

基本逻辑思维方法范文第4篇

关键词:逻辑学;通识教育;教学目标;教学内容;教学模式和方法;考核方法;

作者:王保国

笔者在《逻辑学在大学通识教育中的地位和作用》[1]一文中阐释了通识教育是目前国内外高校针对专业教育对人才培养在知识结构上的失衡而实施的对大学生的有关基本素养、思维方式和科学方法等共同内容的教育;大学通识教育通过不同课程的教育能够培育大学生的人文精神和科学素质,特别是能够使大学生的逻辑思维能力和创新能力得到极大改善,从而实现高等教育培养自由人和职业人的双重教育目标。逻辑学教育在大学通识教育中居于最重要的基础地位,对于培育大学生的问题意识、审视自省能力和创新能力起到重要作用。目前我国高校逻辑学教育处于失范状态,专业教育和非专业教育(通识教育)界限模糊,逻辑学通识教育没有引起广泛足够的重视。对照通识教育的目标要求,我国高校逻辑学通识教育教学存在诸多缺憾。笔者认为,需要从逻辑学教育教学目标、教学内容、教学模式和方法、考核方式等方面进行全方位改造。

一、对照通识教育目标逻辑学通识教育教学的现实困境

(一)逻辑学通识教育教学目标失范

逻辑学在我国的教育教学实践中分为专业教育和非专业教育,专业教育是指逻辑学专业和哲学专业的本科教育和研究生教育;非专业教育是指除逻辑学专业和哲学专业以外的其他所有专业的逻辑学教育教学,即逻辑学通识教育。逻辑学专业教育的目标定位是培养具备系统的逻辑学知识,能够从事逻辑学、哲学、计算机科学和语言学的教学、科研和应用方面工作的逻辑学高级专门人才。所讲授的逻辑学课程包括逻辑学导论、数理逻辑和非形式逻辑等内容,其中主要是现代逻辑的一阶逻辑、模态逻辑和次协调逻辑。逻辑学通识教育的目标定位是主动培育大学生的逻辑思维意识和理性精神,提高大学生的逻辑思维能力和判断能力,为更有效解决实际思维问题提供智力和方法论支持。所讲授的逻辑学课程包括形式逻辑和批判性思维,主要内容涉及日常思维中对概念的正确理解及如何正确运用概念对思维对象的属性和特征做出判断;正确认识各种不同类型判断的属性及运用判断进行推理的规则;掌握归纳推理、演绎推理和类比推理在人类认知中的方法论意义;领悟逻辑基本规律在规范人们思维、避免出现思维矛盾方面的作用以及论证和谬误的有关知识。目前在我国高校逻辑学教育教学中实际上还没有针对专业教育和通识教育的系列问题达成共识,特别是在教育教学目标和教育教学内容上没有明确专业教育和通识教育的区别,虽然有些学者提出了哲学专业的逻辑学教学和非哲学专业的逻辑学教学是不同的观点。近年来,学界讨论的突出问题还是如何统一逻辑学专业教育和通识教育。在这个问题上相继出现了具有代表性的“取代论”和“吸收论”两种观点。“取代论”是以清华大学的王路教授为代表,认为传统逻辑学内容相对简单、陈旧、单一,不能满足现代科学对思维方法的需求,应该用相对复杂和科学的现代逻辑取代传统的形式逻辑成为所有专业逻辑学教育教学的内容;“吸收论”是以西南大学的何向东教授为代表,认为“教材建设要坚持‘新’和‘全’的精神。所谓‘新’就是要吸收现代逻辑的成果;所谓‘全’就是兼顾普通逻辑和现代逻辑”。[2]当然也有学者提出了逻辑学教育教学应明确区分专业教育和通识教育。中国人民大学的陈慕泽教授认为“依据通识教育的理念,大学逻辑学课程应分为专业课和通识课”。[3]笔者认为“取代论”观点掩盖了逻辑学专业教育和通识教育的区别,用现代逻辑取代传统形式逻辑只适用于逻辑学专业教育,对于非专业教育则是行不通的;“吸收论”观点显然是在现代逻辑和传统逻辑之间寻找某种平衡,缺乏真正的创新。笔者赞同中国人民大学陈慕泽教授的观点,认为逻辑学作为培育大学生思维能力的基础课程应该区分为作为逻辑学专业、哲学专业的基础课和作为除逻辑学、哲学专业之外的其他专业的基础课,即逻辑学通识教育课。只有做出两者明确统一的区别,才能针对不同的基础课教育教学特点明确制定不同的教育教学目标,进而规范各种教学行为,结束目前我国高校对于逻辑学通识教育教学的目标定位存在分歧的现实,促进逻辑学通识教育教学的健康有序发展。

(二)缺乏统一的逻辑学通识教育教学内容体系

由于学界没有对逻辑学专业教育和逻辑学通识教育的区别达成共识,所以目前对于逻辑学通识教育教学没有统一的内容体系。一是逻辑学通识教育使用教材混乱。目前我国高校使用的逻辑学教材种类虽多,但缺乏统一的规划分类,专业教育教材和通识教育教材混杂于市场,没有明确的区分。教师选择和使用通识教材有很大的随意性,难以找到适合专业特点和学生实际的通识教育教材。二是教材质量无法保证。任何研究人员只要有资金支持都可以出版教材公开发售,教材质量参差不齐,个别教材难易差别较大,其中虽不乏个别优秀的教材,但更多的是重复出版,没有特色。三是教材内容体系大同小异。主要内容都包括传统的演绎逻辑和归纳逻辑,个别教材穿插零星的数理逻辑知识以显示其与众不同的深度,相反,对于能够澄清思维、保持思维具有清晰性作用的批判性思维内容则是一个空白。四是知识的表征缺乏创新。普遍存在重视基础概念和原理的直接阐释,缺少通过具体的思维案例引申相应的理论知识,轻视理论和具体思维的应用研究,其作为逻辑学通识教育教材,对于解决大学生面临的实际思维问题作用不大,特别是“对于帮助学生参加公务员招录考试、工程硕士入学考试、公共管理与工商管理入学考试、美国GRE等考试显得力不从心”,[4]更“没有开发出比较具有针对性和专业特色的应用逻辑学教材,造成很多不同专业都使用同样的逻辑学教材,缺乏专业针对性和使用性”,使逻辑学通识教育很难选择到适合不同专业的教材,从而影响逻辑学通识教育的效果。

(三)逻辑学通识教育教学模式和方法缺乏创新

教学模式“是指在一定教学思想或教学理论指导下建立起来的较为稳定的教学活动结构框架和活动程序”。[5]方法“是人们认识、改造世界所应用的方式和手段”。[6]教学方法是指教学过程中在一定的教学模式指导下教师和学生为实现教学目标、完成教学任务所使用的各种技术、手段和工具的总和。逻辑学在教学模式和教学方法上存在的缺陷是单一、无特色,缺乏创新,进而导致教学过程虽使用多媒体技术但不够科学,虽有学生参与环节但不能充分调动学生学习的积极性和主动性,虽有师生互动但有效性差强人意。目前逻辑学教学模式和方法与其他学科相比没有明显的区别,教学模式属于典型的“传授式”教学模式,其结构是“讲—听—读—记—练”。它的特点类似教师为演员、学生为观众的舞台表演,教师似圣贤、学生像信徒的宗教讲经布道。在这种教学模式中,教师是绝对权威者,学生对教授内容不敢质疑、不想质疑。在教学方法上仍然是以传统的教师为中心的“讲授法”、“提问法”和“论证法”为主。这种教学模式和教学方法最大的优势是教师能够把自己的意志强加给学生而不顾对象的反应,从而能够比较顺利地完成教师自己的教学计划,它的缺点是把学生变成“容器”,不管对象愿意与否、喜欢不喜欢、是否接受,强行单方面灌输,致使学生的学习变成一种被动的、强迫下的任务完成。在这种教学过程中,学生始终处于被动地位,不能充分发挥学生自主学习的积极性和主动性。另外,虽然近年多媒体技术在各种教学实践中运用普遍,但对多媒体技术的使用存在误区,认为只是用多媒体课件代替板书即可,多媒体技术的生动性、鲜活性、视觉效果作用不能被充分展现出来,对逻辑学教学的促进作用不大,从而使“教”“学”效果大打折扣。

(四)考核手段不能充分考量学生理解问题和分析问题的能力

逻辑学通识教育教学的目标是提升大学生的逻辑思维素养、认知能力和为创新思维提供前提,逻辑学考核方式和手段理应以检验受教育者是否达到上述目标为标准。而目前我国高校逻辑学通识教育教学考核方式和手段仍然以“关注知识本身的再认和再现”为主,缺乏“对知识的运用尤其是知识的综合运用能力和素质的考查”,[7]与逻辑学通识教育教学的目标要求相去甚远。主要表现为:一是逻辑学教育教学考核目标偏低。逻辑学教育者普遍认为逻辑学通识教育教学的目的是使受教育者掌握基本的逻辑学概念、原理及其简单的应用,所以在考核目标上相对重视对知识的再认和再现,对于是否真正理解和掌握逻辑的精髓重视不足,进而体现在考核时对于熟练应用逻辑学原理分析解决实际思维问题的能力测试明显不足。二是逻辑学教育教学考核不能覆盖所有逻辑学内容。由于逻辑学授课时数较少,一般情况下不能完成所有应授内容,所以考核试卷的信息量受到限制,即使勉强完成了教学任务,在考核时为了给学生减轻学习负担,往往应学生的要求缩小考试范围,因此在考核题目的设计上难以达到综合运用逻辑学知识的目的,不利于培育大学生整体的逻辑思维能力。三是逻辑学教育教学考核方法相对单一。目前我国高校逻辑学考核方法主要采用“闭卷考试”、“开卷考试”、“小论文”等几种形式,其中闭卷考试使用较多。闭卷考核方式的优点是能够较好地考查学生对所学基础概念和原理的记忆程度,缺点是这种考试形式更加强化了学生对所学知识的死记硬背和不求甚解的倾向。闭卷考试形式表面上严格、公平、公正、公开,实际上很难避免个别学生的投机取巧、弄虚作假的行为,对于遵纪守法的学生来说其实是不公平不公正的。所以闭卷考试形式对于检测大学生的所学是否达到提高其逻辑思维能力的目的作用不明显。开卷考试和小论文考核形式使用较少,但优点突出,使用恰当可以在很大程度上检验学生对所学知识的应用能力。四是考核题目过多采用传统的概念解释、简答题及论述题类型。这种题目类型重点测量的是学生对所学基本概念和原理的文字再现程度,不能反应出学生理解和实际应用知识的真正水平。因为对知识的学习从记住到融会贯通有很长的距离。

二、通识教育视阈下逻辑学教育教学改革路径设计

针对上述我国高校逻辑学教育教学所面临的现实困境,笔者经过大量的调研,提出通识教育视阈下逻辑学教育教学改革具体措施。

(一)界定逻辑学通识教育教学目标

针对目前我国高校逻辑学通识教育教学目标不明晰的现状,建议由教育行政机关比照制定大学文科数学、大学文科物理教育教学目标,制定全国规范统一的逻辑学通识教育教学目标,结束学界关于逻辑学教育的一些争论,明确逻辑学专业教育和逻辑学通识教育有不同的教育教学目标,确定“逻辑学通识教育的目标是提升大学生的基本逻辑素养,让大学生掌握一些基本的逻辑方法,以便在今后的学习工作和生活中能够自觉地运用这些方法提高效率与品质”,以区别逻辑学专业教育教学目标。逻辑学通识教育教学的目的不是直接为哲学从业者从事理论研究提供技术手段和工具,更不是培养从事逻辑学、哲学、计算机科学和数学专业的教学、科研和应用方面工作的逻辑学高级专门人才,而是通过逻辑学的教育教学使大学生能够拥有科学思想,掌握科学方法,培育科学精神;提升大学生的日常逻辑思维能力,为创新思维和创新能力的培育提供基础和前提。逻辑学是思维的“语法”,是“无用之用,万事之基”。逻辑学自西方中世纪教会作为培育人基本人文素质的七艺(逻辑、语法、修辞、数学、几何、天文、音乐)课程之一起,到21世纪的今天,一直是西方各类学校特别是高等学校培育人的思维能力最重要的基础课。大学生通过系统自觉地学习逻辑学,可以掌握现代科学的思维方式和必要的推理论证工具,形成严谨、务实、一丝不苟的学习态度,为学习其他学科、日常思想交流和揭露、批驳思维谬误提供必要的理论支持,从而提高大学生理解问题、分析问题和解决问题的综合能力,最终达到全面提升大学生思维品质的目的。

(二)统一和完善逻辑学通识教育教学内容体系

针对目前我国高校逻辑学通识教育教学内容“杂”、“乱”、“差”的现实,建议教育行政部门制定统一规范的逻辑学通识教育教学内容体系——使用教材、讲授内容、课程设置。

使用教材方面,建议由专家、教授及一线逻辑学教师组成教材编写委员会,制定统一的逻辑学通识教育教材大纲,共同编撰逻辑学通识教育教学全国或地方统一教材,结束逻辑学通识教育教学没有统一教材的现状。逻辑学通识教育教材的编写可以按照文科类与理工农医科类的不同性质分别编写文科类通用的逻辑学通识教育教学教材和理工农医科类通用的逻辑学通识教育教学教材。当然,这类教材的编写比较困难,因为教材内容对于两个类别都需要照顾不同专业学生的不同知识背景,要做到兼顾就需要了解不同专业特点的逻辑学教师参与编写,而这样的逻辑学学者相对比较少,但经过努力是可以做到的。另外教材的编写也可以标准多样化,文科类可以拆分为文史语(言)、政经法、体艺美等;理工农医科类可以拆分为理、工、农、医科四类,分别针对不同类别的学科特点组织相关专家学者和教师编撰教材,提高逻辑学通识教育教材的专业针对性。统一规范专业针对性强的逻辑学通识教育教学教材是实现逻辑学通识教育的重要一环,如此逻辑学通识教育教学才能有据可依、有据必依,告别目前逻辑学通识教育所面临的没有统一的教材规划、专业教育教材和非专业教育教材混杂于市场而没有明确区分的局面,真正做到逻辑学通识教育教学教材的标准化、科学化。

讲授内容方面,笔者认为逻辑学通识教育应该重点突出两方面的内容:一是传统的形式逻辑部分。它是逻辑学的基础知识,是人们正确思维和有效沟通的必要条件,不管什么专业的学生都需要学习和掌握。主要内容应该包括:1.概念部分。主要讲授概念的逻辑属性、概念之间的外延关系、明确概念的逻辑方法——定义、划分、限制与概括。2.性质判断部分。重点讲授直言判断的特征、性质判断主谓项的周延性、同素材的A、E、I、O四种性质判断之间的对当关系——逻辑方阵。3.复合判断部分。应该清楚各种复合判断的逻辑特征、各种复合判断的真假值、三种复合判断的负判断及其等值判断。4.推理部分。重点讲授演绎推理中的三段论推理、选言推理、假言推理和归纳推理,了解类比推理。5.逻辑基本规律部分。重点是同一律、不矛盾律和排中律的逻辑要求及违反要求所犯的逻辑错误——它们是日常思维的基本规律,是正确思维和有效交流的保证。二是批判性思维部分。按照麦克派克(MacPeck)的定义:批判性思维(CriticalThinking)是“反思的倾向和技巧”。逻辑与批判性思维密不可分,“逻辑的重要价值本质地表现在批判性思维中,因为逻辑对于批判性思维,不仅具有方法的意义,而且具有原则的意义”。[8]批判性思维教育已成为目前世界各国教育改革的主要诉求。“过去20年间,批判性思维教育已变成美国教育机构大力倡导的目标。”[9]“在加拿大,几乎所有的大学都开设批判性思维的相关课程,在澳大利亚,每位大学生都必须通过批判性思维能力的测试才能毕业。”[8]相比之下,在我国高校的教育教学中,批判性思维课程的开设还是处于刚刚起步阶段,学界及教育行政机关应尽快形成共识——批判性思维教育能够“引导我们树立深思熟虑的思考状态,尤其是理智的怀疑和反思态度;帮助我们养成清晰性、相关性、一致性、正当性和预见性等好的思维品质;培养我们面对相信什么或者做什么而做出合理决定的思维技能。批判性思维是帮助我们过健康的精神生活、提高学习质量和工作效率的工具”。[10]同时,在逻辑学通识教育教学中实施批判性思维教育,能够提升大学生的反省意识和批判能力。特别是中国的传统思想中缺乏逻辑与批判性思维的元素,人们逻辑观念淡薄,缺乏批判性思维意识。所以,在中国高校对大学生实施批判性思维教育就显得弥足珍贵。关于批判性思维教育的内容学界见仁见智,笔者认为至少应包括论证(主要是演绎论证和归纳论证、论证的可靠性和论证的谬误、论证和解释)、推理(主要是推理的种类和推理的有效性)、问题(主要是理解问题、恰当提出问题和辨别问题的谬误)、理由(主要是辨识理由、论证理由和辨别不正当的理由)和语言意义澄清方法等几部分内容。

课程设置方面,逻辑学通识教育教学的课程设置包括课程的性质、课程的教学时数和教学安排。目前逻辑学课程在我国高校作为专业教育在哲学专业和逻辑学专业开设;作为通识教育只是思想政治教育专业、中文教育专业和行政管理专业的必修课程。由于受到教学力量限制和其他因素的影响,应该学习逻辑学的专业,如法学、历史学、艺术类专业,很多学校无法正常开设,其他更多专业的学生不知道逻辑学为何物。我国高校逻辑学教育教学现状与以美国为首的西方国家的高校各个专业普遍开设逻辑学与批判性思维课程的现实差别很大。为了与世界接轨,重估逻辑学在现代高等教育中对培育大学生思维品质、提升批判性思维技能的价值,正确认识逻辑学的作用,进一步提升逻辑学的地位,建议教育行政机关将逻辑学通识教育教学纳入高校公共理论课的教学范围,在各个高校成立公共逻辑学理论教研室,负责各高校的逻辑学通识教育教学,从而改变目前逻辑学课程的选修性质,结束其教育教学可有可无、现实地位与其实际作用不相符的尴尬局面。届时所有的在校大学生都能接受逻辑学的学习和训练,真正做到逻辑学教育教学通识化,逻辑思想惠及所有专业的大学生,使逻辑学真正成为各个高校所有专业的必修课,实现逻辑学学科的大发展和大繁荣,促进大学生思维水平迅速提升。对于逻辑学讲授课时,据笔者所了解的情况,目前我国高校除个别专业(如思想政治教育)外,作为通识教育教学的逻辑学课程一般是以选修课的形式出现,课时在32—36学时之间,即使作为必修课也只有48学时。这些课时对于具有抽象特点、需要深刻理解和反复训练才能掌握的逻辑学知识来说显然是太少了,教学过程只能做到蜻蜓点水、根本无法保证使学生做足够的思维训练,达不到通识教育教学的目的。如果逻辑学通识教育教学被纳入高校公共理论课的教学范围,笔者建议课程学习期限为一学年两个学期,课时应达到96学时。这样一学期学习传统的形式逻辑部分,一学期学习批判性思维部分,学习过程才可能有比较充足的时间进行理论的实践训练,达到学习目的。在学期安排上,以笔者多年的教学实践经验,认为一年级学生缺乏相关的社会科学和自然科学的知识,对于理解逻辑学概念和原理有一定障碍;四年级学生面临毕业,就业的压力使他们无暇认真学习各门课程,所以最好把逻辑学课程教学计划安排在二年级或三年级。

(三)践行抛锚式教学模式和以自主学习为主的教学方法

目前我国高校逻辑学教学模式主要是传统的“传递—接受”式,这种教学模式以向学生传授系统的知识、培养学生基本技能为目标。该教学模式主要强调教师在教学过程中的主导作用,特别注重教师的权威性,而忽视学生在学习中的主体地位,认为教学过程是知识由教师到学生的一种单向传递过程。这种教学模式可以使学生在短时间内接受大量的知识信息,但学生对接受的知识信息很难真正地消化和理解,且容易培养学生单一化、模式化的人格,不利于培养学生的创新思维、分析问题和解决问题的能力。这种教学模式与逻辑学通识教育教学的目标相悖,必须加以改变。

抛锚式教学模式是以建构主义为理论指导思想,在教学过程中,教师主导和学生主体相结合,以学生为中心,教师在整个教学活动中起到组织者、指导者、协调者、启发者的作用,同时也是学习伙伴。建构主义认为,学习者要想完成对所学知识的意义建构,即达到对该知识所反映事物的性质、规律以及该事物与其他事物之间联系的深刻理解,最好的办法是让学习者到现实世界的真实环境中去感受、去体验(即通过获取直接经验来学习),而不是仅仅聆听别人(例如,教师)关于这种经验的介绍和讲解。抛锚式教学模式就是通过教师创设情境、确定问题,学生自主学习、协作学习和教师效果评价来完成教学任务的。这种教学模式通过学生对具体情境问题自主的认知达到对所学知识的意义建构的目的。在这种教学模式中“学生的学习内容和学习过程是真实的,所学结果具有较高的迁移性,从而使学生的学习变得有意义”。[11]这时教师的角色由过去知识的单向传授者转变为学生主动建构知识意义的协助者和参与者,教师不再具有绝对的权威性,而是与学生处于平等地位的环境中;此时的学生将学习抛锚于某一具体创设情境中,可以通过自主学习与合作学习,充分调动学习的积极性、主动性和创造性,最终达到学习的目标。这种教学模式有利于培育学生的各种实践能力,特别是分析问题、解决问题的能力和思维能力,尤其是逻辑思维能力、批判性思维能力和创新思维能力,这些能力都是学生实现自我可持续发展的必备条件,是逻辑学通识教育教学的目的。

为实现抛锚式教学模式的教学目标,需要有与之相应的教育教学方法。目前学界比较认同的教学方法主要有搭建脚手架教学法、镶嵌式教学法、自主学习法和协作学习法。抛锚式教学并不是教师把现成的知识直接传授给学生,而是在学生学习知识的过程中当学生遇到问题时教师即向他们提供搭建脚手架式的援助:鼓励学生运用他们的直觉接近问题,进而向他们提供获得进步所必须的援助。这种援助包括在课本和其他的信息源中发现相关的材料,或鼓励学生相互学习,以达到尽快解决问题的目的。抛锚式教学模式是以学生为中心,教师为辅助,但在这种教学模式中教师的作用不是降低了,而是更重要了。在学生对问题自我认知出现知识不足时,这时,教师就可以从学习的需要出发组织有关知识信息的教学活动,即“镶嵌式教学”,以排除学生学习中的障碍,顺利进行知识构建。自主学习是抛锚式教学模式的主要方法,建构主义认为“知识不是通过教师的讲授得到,而是学习者在一定的文化背景下,借助他人(包括教师和合作伙伴)的帮助,利用必要的学习资料,通过意义建构的方式获得。成功的学习并非取决于教师的讲授,而是取决于学习者的自主或协作探究”。[12]自主学习昭示着学习是学习者自己的事情,学习者是学习的主人,学习是“自己做主”的主动性学习,主动性和自觉性是自主学习的本质属性。特别是逻辑学的教学,各种概念和理论比较抽象,更需要学生通过自主学习真正理解和掌握。在这种学习过程中,学生遇到问题除了向老师寻求必要的帮助外,同学间的互助和协作更是不可缺少的。通过学生间的信息互动,可以激发学生的创新思维能力,从而提高学习效率,增强学生的自主学习能力,真正成为学习的主人。同时通过协作学习,可以培养学生的协作技巧和人际交往能力,增强学生之间差异的包容能力和责任感。

多媒体计算机辅助教学方法近年得到普及和发展,它的最大优势是能够克服在传统单纯的粉笔加黑板教学模式中无法使一些语言、图像、影像、声音、文字在教学课堂现场展示的缺点,通过计算机实现多种教学媒体的组合,能够充分调动各种教学资源,实现教学效果的最优化。在抛锚式教学模式的各种教学方法中恰当利用多媒体计算机辅助工具可以有效快捷地实现逻辑学教学目的。但在使用多媒体计算机辅助教学方法时应注意几点:一是多媒体计算机只是教学工具不能代替教师的亲自讲授。教师不能只是在课堂上向学生展示其教学课件,使讲授成为次要的补充。二是多媒体计算机技术展示的应该只是无法板书的图像、影像、声音、特殊的文字等内容,不是所有的教学内容,课堂教学必须以教师的讲授为主,多媒体计算机课件只是为教师的讲授服务。三是合理选择和运用现代教学媒体,但不是抛弃传统教学手段,而是根据教学任务、教学目标和教学对象的特点合理使用恰当的教学工具,不是任何教学内容都必须使用多媒体计算机技术,以最好的手段达到教学目的才是根本。四是多媒体计算机教学课件的制作不能单纯追求形式美观,应以能够充分发挥学生的潜能,调动学生学习的积极性和主动性,强化教学效果,提高教学质量为核心。五是多媒体计算机教学课件的内容应该是课堂教学的重点和难点部分,通过多媒体具有的声、光、电的强大功能,完成所授重点和难点内容的讲解。总之,多媒体计算机辅助教学方法在逻辑学通识教育教学中被恰当合理使用能够发挥传统教学方法和手段无法比拟的教学效果。

(四)“形成性考核”与“终结性考核”相结合,取代传统的考核方式

基本逻辑思维方法范文第5篇

关键词:思维;逻辑;非逻辑;关系

保持逻辑思维与非逻辑思维的均衡发展,对人才成长具有重要的意义。怎样保持逻辑思维与非逻辑思维的均衡发展又是教育实践中的一项重要课题,而解决这一课题的前提条件是理清逻辑思维与非逻辑思维的关系。

一、两个关键词:“逻辑”与“思维”

区分逻辑思维与非逻辑思维,首先必须搞清两个关键词,即“逻辑”与“思维”。“逻辑”是一外来语,它是我国近代思想家严复从英语logic音译过来的,而英语logic又是从希腊语“逻各斯”音译而来的,所以,追根溯源,“逻辑”一词的本义要从希腊语的“逻各斯”去探寻。在希腊语中,逻各斯有“言辞、思想、概念、理性、规律性”[1]700等含义。从思维角度来看,“逻辑”一词重点显示的是一种规律性或理性。特别是当古希腊辩证法奠基人赫拉克利特开始将逻各斯一词作为哲学术语定义为“意谓物质世界的普遍规律性”[1]354的时候,更有力地证实了逻辑侧重表达“规律性、理性”的含义。

“逻辑”一词进入汉语后,特别是在现代汉语中,它已发展为多义词。它大体有四个方面的含义:(1)客观事物发展变化的规律。如,中国革命的逻辑,即中国革命这一客观事物发展变化的规律。(2)思维规律。如,论证要符合逻辑,即符合思维规律。(3)特殊的理论或观点。如,反动逻辑,即反动的理论或观点。(4)思维的科学——逻辑学。显然,逻辑一词的几个含义中,与思维密切相关的是“规律性”。所以,在“逻辑思维”和“非逻辑思维”中的“逻辑”一词是指思维有无规律的问题,也就是说,从词义上讲,逻辑思维是符合规律的思维,而非逻辑思维是无规律的思维。

由于本文是在教育领域来谈论“逻辑思维”与“非逻辑思维”的,所以,这里对“思维”的解读暂时撇开一般意义上的“思维”的含义,而从人才培养的角度,将思维界定为“解决问题或认识问题的思路进程”。

李四光的成长过程可以支持上述对思维含义的界定。李四光不只一次谈到他人生的选择和一块巨石的关系。一天晚上,李四光躺在门前的巨石上数星星,忽然想到大人们关于“星星落地为陨石”的说法,使他产生了一个念头:“我屁股下面的这块大石头是不是星星落下的陨石呢?”带着这个问题,李四光由小学升入了中学,由中学考进了北京大学地质专业,最终弄清了家乡的那块巨石不是陨石,而是一块冰川漂砾。所以,是巨石的问题带李四光走进了地质世界。问题是思维的老师,是人生的机遇,是思维的同行者。

二、逻辑思维与非逻辑思维的根本区别

逻辑思维又叫知性思维,它把科学及其发展作为反思资料,运用概念、命题、推理等思维形式去认识和把握世界的本质;它讲究循序渐进,注重知识积累,稳扎稳打,步步为营,其核心是分析、认识问题的规律性。而非逻辑思维不同,它具有顽皮和奇特的特性,它挑战权威,蔑视经验,往往是东一榔头西一棒槌,其表现的核心特点是认识、分析问题的无序性。所以,逻辑思维与非逻辑思维是两种根本不同的思维方式。具体讲,其区别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1.逻辑思维关注结论的确定性,而非逻辑思维则相反,它追求结论的多样性

我们首先从两个问题出发进行探讨。其一为一数学算式:AM×A=PAQ。这里每一个字母代表一个不同的阿拉伯数字,按照算式的要求推导出各代表哪一个数字。其二,请说出一块“红砖”的用途。

前一个问题根据所给出的条件和所要求的解,显然其答案是确定的、唯一的,而且这一答案的求得是逻辑推导的结果,属于逻辑思维。后一个问题依据要求,从不同角度、不同环境、不同思路出发,答案是多种多样的,而且每一答案的获得都不是逻辑推导的结果,而是形象地想象、联想的过程,所以,这一思维过程属于非逻辑思维。

从思维理论来看,创造性思维包括扩散性思维和集中性思维。集中性思维又称收敛性思维,它是以已有的概念、事实为基础,将各种已知条件集中起来,遵循逻辑原则,按照确定的要求,求得确定的答案,从而形成科学成果的思维方法。所以,集中思维的核心是逻辑思维,同时也就注定了逻辑思维结论的确定性或集中性。

而扩散思维又叫发散思维,这类思维主要通过突破原有概念和思维规则的束缚,从不同角度来思考问题,借助于想象、联想等,充分地从已知条件出发,向四面八方伸展,以寻求解决问题的多种方法和答案。显然,这种思维方式属于非逻辑思维,也正好说明非逻辑思维追求答案多样性的原因。

2.逻辑思维关注结论的科学性,非逻辑思维追求结论的奇特性

根据上述集中性思维与扩散性思维的区分,逻辑思维是要将各种前提条件集中起来,以形成科学结论,所以,逻辑思维的结论所关注的是它是否正确、科学,是否有事实依据和科学理论依据;而非逻辑思维恰恰相反,它挑战权威,蔑视经验,它要排除一切思维障碍,实现思维自身的超越与飞翔。

正因为逻辑思维与非逻辑思维结论性质的关注点不同,所以,逻辑思维能力与知识的积累和阅历成正比,而非逻辑思维与一个人的知识的多少、阅历的深浅没有必然性的联系,甚至知识越多,阅历越深厚,反而会成为非逻辑思维的障碍。比如,英国一家报纸曾为一棘手问题征询答案。问题是这样的:“三个人搭乘同一热气球,突遇风暴,必须把其中一人推下去,才能确保另外两个人的安全。三个人一人是伟大医学家,一人是伟大化学家,一人是核物理学家。该抛弃谁呢?”结果一位12岁小女孩所给出的答案最奇特,也最具震撼力,获得了本次活动的大奖。在成人眼中,题干所谈论的问题是三人的社会作用谁更重要,结果顾此失彼,很难给出令人信服的答案。而孩子的眼中问题就非常简单,那就是尽可能减轻气球的重量,所以最重的人就成了被抛弃的对象。面对老师黑板上的一个粉笔点,幼儿园的孩子能说出成千上百个答案,而高中学生只能说出一个答案也就在情理之中了。

3.逻辑思维要求过程的严密性,而非逻辑思维凭借的是灵感或直觉

结论的科学与准确并不是逻辑思维的唯一价值取向,它更关注推导过程的有效性和严密性。比如一道数学题:“已知ΔABC的三个边分别是a,b,c;a=3cm,b=4cm,c=5cm。求证,ΔABC是直角三角形。”有人作了如下证明:

a=3,b=4,c=5(已知);

运算得a2+b2=25,c2=25,

ΔABC是a2+b2=c2

又直角三角形a2+b2=c2(勾股定理)

ΔABC是直角三角形。

上述证明从逻辑形式来分析属于三段论的推理过程,但这一论证过程是不严密的,犯了“中项两次不周延”的逻辑错误。正是由于推导过程不科学,不严密,犯有逻辑错误,所以,虽然结论是正确的,但该证明依然无效。

而非逻辑思维过程不考虑逻辑形式和思维规则,它只凭借灵感或直觉。这种灵感或直觉往往不期而至,突如其来,而且无缘无故,它是意识活动的爆发式质变和飞跃,是令人豁然开朗的茅塞顿开,是智慧之光的瞬间闪烁。它犹如黑夜中突然看见的亮光一闪,来也匆匆,去也匆匆,难以再现。正像美国科学家霍尔所说的那样,“不要问为什么,直觉是不管为什么的”。

4逻辑思维对问题的分析与认识有明确的方向性,而非逻辑思维呈现的是极大的跳越性和随意性

我们通过一具体事例可以形象地说明这一区别。1969年7月20日,阿波罗11号宇宙飞船在月球着陆。一宇航员出舱后,不慎撞断了登月舱启动开关的旋柄,启动器打不开了。这样,宇航员就无法回舱。于是宇航员就向地面指挥中心报告这一情况,地面指挥中心闻听这一消息,注意力都集中在如何启动开关上,围绕着怎样修好开关旋柄,人们想了许多的办法。但由于宇航员没有任何工具,却无法实施。这时一位专家突然想到宇航员身上有一只特别的圆珠笔,是由硬合金制成的,只要将笔端深入启动开关拨动一小金属体,即可接通电路。问题就这样得到了解决。这里非逻辑思维的跳跃性和随意性带来了创造和发明,它抛开开关旋柄,另辟蹊径,而一向用来写字的圆珠笔也被派上了新的用场。

四、逻辑思维与非逻辑思维的联系

登月舱开关旋柄事件给了我们一个启示,即如果没有那支特殊圆珠笔所引发的非逻辑思维的灵感,恐怕也无法解决眼前的困难。而单有了这一灵感,没有接下来的对各环节、各部件的逻辑分析,恐怕也无法得到最后满意的结果。所以,逻辑思维和非逻辑思维虽然是两种根本不同的思维方式,但两者又密切相关,任何一个问题圆满的解决既需要非逻辑思维的启发,它是解决问题的起点和催化剂,同时也离不开逻辑思维的严密推导和科学论证,它是解决问题的基础和保证。一个成功的思维过程应该是按照“扩散—集中—再扩散—再集中”,即“非逻辑—逻辑—再非逻辑—再逻辑”这样一种过程进行的。逻辑思维与非逻辑思维这种即对立又统一的关系和互相交替转化的运动过程,体现了人的认识过程的基本规律。美国哲学家库恩指出:“科学只能在发散与收敛这两种思维方式相互拉扯所形成的张力下,向前发展。如果一个科学家具有在发散式思维与收敛式思维之间保持一种必要的张力的能力,那么这正是他从事最好的科学研究所必须的首要条件之一。”[2]184所以,在分析问题和解决问题的过程中,既离不开逻辑思维,也离不开非逻辑思维。

逻辑思维与非逻辑思维的协调发展应该成为人才培养的努力方向。但这种协调只能是相对的,我们既要有意识地去选择有利于促进学生思维协调发展的教学内容,并要采取措施,引导学生主动朝着两种思维均衡发展的方向前进,但也要能够正确对待思维不协调的因素。随着学生知识的增多,根据思维发展规律,其非逻辑思维必然受到一定的抑制。我们不能由于学生在思维上出现不协调因素,就对传统教育全盘否定,一叶障目是不科学的。正确的做法应该是,发扬传统教育在培养学生逻辑思维方面的优势或好的做法,积极创造条件激发学生的非逻辑意识,尽可能使学生的逻辑思维与非逻辑思维得到协调发展。

参考文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