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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键词: 民族风俗习惯;民族习惯法; 国家制定法
在党和国家的民族政策中,尊重少数民族风俗习惯是一个重要组成部分。从民族平等、民族团结的基本原则出发,尊重各个民族的平等权利,不因为某些民族的风俗习惯不同而歧视或侮辱他们;民族风俗习惯的改革或保持,必须让该民族的群众去选择,其他民族或个人不应强制或干涉;不能以自己的民族风俗习惯为标准,去要求和衡量别的民族,更加不能以个人主观的好恶去看待民族风俗习惯,去处理有关民族风俗习惯的事情。
一
、民族风俗习惯概述民族风俗习惯的基本含义,是指各民族在精神生活和物质生活方面,广泛流行的风尚和习俗,是在各民族经济、政治和文化生活中的一种客观反映。在民族生存环境中,由于各个民族所处的自然地理、社会政治、历史发展等条件的不同,产生了各种各样的民族风俗习惯。在某种意义上说,就是一个民族长期传承和广泛采用的生活方式。真正成为民族的风俗习惯的行为方式必然相沿成习、代代相传,必然为众人所用而广泛普及。
只要民族风俗习惯形成,即为全民族所公认和遵守,在不同程度上反映出各民族的生活方式、历史文化传统、道德标准和宗教观念等。某个民族反映其民族特性,必然存在一些有别于其他民族的风俗习惯和生活方式等特征,代表着民族的标志。在民族的相互往来中,尊重民族风俗习惯,是民族关系中一个很敏感的问题,需要慎重看待。
随着生活条件的变化,风俗习惯也在变化,然而,风俗习惯的变化常常滞后于生活条件的变化,呈现相对的稳定性。民族风俗习惯反过来影响经济基础,它带有较大的稳定性,它的改变经常会滞后于社会生活条件的改变,它集中地反映着某个民族的得价值观念和行为方式。
二、法律保护少数民族风俗习惯的重要意义保护少数民族风俗习惯,有助于更好地保护各民族的平等权利和民主权利。宪法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各民族一律平等。各民族都有保持或者改革自己的风俗习惯的自由”。因此,不同民族无论是保持或改革自己的风俗习惯,是其民族的平等权利和民主权利。本质上是坚持不同民族平等原则和发展社会主义民主的具体反映,侵犯民族风俗习惯,就意味着践踏民族平等权利和民主权利。刑法第147条规定:“国家工作人员非法剥夺公民的正当宗教信仰自由和侵犯少数民族风俗习惯,情节严重的,处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把“侵犯少数民族风俗习惯罪”归人“侵犯公民人身权利、民主权利罪”,是从法律上保护民族的平等权利和民主权利在刑法上的反映。
保护少数民族风俗习惯,有助于更好地维护民族团结。任何民族对自己的风俗习惯都有着深厚的感情,他们常常把其他民族对本民族风俗习惯的尊重,理解为对本民族的尊重,把对本民族风俗习惯的蔑视,理解为对本民族的歧视。所以,各种不尊重少数民族风俗习惯的言行,都会伤害民族感情,不利于民族团结。
保护少数民族风俗习惯,能够促进繁荣和发展民族文化。民族文化的重要组成部分包含少数民族风俗习惯,不同民族的某些风俗习惯本身就是以歌曲、舞蹈、体育的形式呈现出来的。很多民族通过自己的风俗习惯来保存和发展自己民族的文化艺术。例如,我国少数民族有很多是以讲故事和唱山歌的口头文学形式在人民群众中代代相传,而且不断得到巩固和发展。还有一些表现在他们具有特色的日用器具、服饰、建筑和手工艺品等方面。正是由于千差万别的民族风俗习惯,才构成了多彩多姿的民族文化,使文化艺术的内容和形式呈现出鲜明的民族特色。
[关键词]文化认同;新疆民族文化;新疆民族文化认同
民族文化是一种无边、无形的存在,它是一种不可加工铸造的形式做为存在实体。新疆由于历史悠久,民族众多,所以形成新疆民族地区文化的多样性。所谓“文化认同”是人们在一个民族共同体中长期共同生活所形成的对本民族最有意义的事物的肯定性体现和认同,其核心是对一个民族的基本价值的认同;是凝聚这个民族共同体的精神纽带,是这个民族共同体生命延续的精神基础。因而,文化认同是民族认同的重要基础,还是民族文化差异性的本质所在。
一、新疆民族文化认同发展沿革
新疆民族文化是中华民族多元一体重要组成部分,新疆民族文化认同是在新疆历史民族文化沿革中逐渐形成的。由于新疆民族、宗教的多样性,导致形成了具有新疆特色的民族文化,并以此为起点形成多民族文化认同的情感基础。
汉朝统一西域与公元60年设立西域都护府,奠定了新疆民族文化发展的基点。魏晋南北朝进一步加深中华民族的民族文化认同感。由于连年的战争,西域人民渴望有一个统一团结的民族局面,对于民族文化的认同从心理层面突出的表现出来。唐朝总结历史经验教训,在西域设置的安西、北庭二府,并为新疆的民族文化治理起到不可磨灭的贡献。由于完备的民族的治理建设,使得新疆在唐朝的民族向心力也得到了显著地加强。这为新疆的民族文化认同起到了承上启下的作用。元朝的强大导致西域的各民族处于从属地位。因此,新疆民族文化认同处于高度的发展时期。民族文化认同从表层的文化现象融合到真正意义的文化大发展。明、清时期,伊斯兰教的传入使得新疆民族文化呈现多元民族文化并立的局面,从而影响了多民族的文化并存且相互依存的局面。因此,在古代新疆的民族文化的多元,进一步加剧了新疆民族文化多元一体的格局。
历史的沿革是新疆民族文化的一个渊源,留给新疆民族的文化发展的空间。并由于历史的原因,成为当今分析新疆文化发展的源头。
二、当代新疆民族文化发展的现状
新疆是一个多民族、多宗教的西部边疆少数民族聚居地区。因此,当代新疆的民族文化就与新疆的民族、宗教紧密的联系起来。当今民族文化发展的现状有以下几个方面:
(一)中华民族文化与新疆民族文化的差异性
民族的多样性、语言的多样性、生产方式的多样性、信仰的多样性等,构成了新疆地区文化的多元性。新疆是多民族聚居之地,塞、粟特、古代突厥、匈奴、羌、汉、维吾尔、哈萨克、柯尔克孜、乌孜别克、塔塔尔、塔吉克、蒙古、锡伯、回等诸多民族与族群,都曾在西域的大地上生息繁衍。
新疆是多民族、多宗教并存的地域,历史的沿革促使十三个主体民族在新疆繁衍变化。新疆民族文化的存在相融、相存,伊斯兰文化、乌兹别克文化、克尔克孜文化、塔吉克文化、塔塔尔文化、俄罗斯文化、锡伯族文化、达斡尔文化和回族文化、汉文化等几种形式相互影响、相互渗透。新疆民族文化的多元一体,但是具体表现形式上存在差异性,主要包括以下三个方面:
1.语言的差异性
在新疆由于各种文化的传播,使这里的语言文字对外来的语言文字的接受性和认同性十分强。通晓各种语言的人在新疆形成了一个广泛的阶层,他们首先是吸收了外国词汇作为外来语,然后自己造词来补充这种外来语。现今的维吾尔、哈萨克、柯尔克孜等文字便是以阿拉伯字母为基础,蒙、锡伯文字则是以回鹘字母为基础的。维吾尔语、哈萨克语、塔塔尔语、乌兹别克语都属于阿尔泰语系的突厥语族语言。
2.风俗习惯的差异性
新疆民族与宗教有着天然的联系。新疆各穆斯林民族在语言文字、宗教历法、年节礼仪、饮食服饰、婚姻丧葬等传统文化方面已基本定型,如维吾尔、哈萨克、乌孜别克、柯尔克孜、塔塔尔、塔吉克等民族文字的阿拉伯字体化,在宗教历法方面均采用伊斯兰教历,由制定的两大祭典形成的“肉孜节”和“古尔邦节”已成为最重要的穆斯林节日。在新疆历史文化中由于伊斯兰文化、阿拉伯文化所形成的风俗习惯与中原文明有着一定的差异。这种表现在风俗习惯上的差异性在一定程度上就会影响新疆民族文化的认同。一方面,汉族的迁入为少数民族带来了新的农业种植技术、新的科技文化和生活习惯;另一方面,由于少数民族风俗习惯的稳定性、社会性、传承性,新疆少数民族的生活习惯和风俗也在汉族的日常生活中打上了深深的烙印。
3.的差异性
自古以来新疆就是一个多宗教地区,不仅流行过原始的萨满教,还曾有袄教、佛教、道教、景教、摩尼教、伊斯兰教、喇嘛教,以及天主教和基督教,丰富了新疆的民族文化宝藏。在新疆各民族传统文化中,具有深远影响的宗教文化主要是萨满教文化、佛教文化和伊斯兰文化。新疆地区由于不同,就有了伊斯兰民族与非伊斯兰民族之分。
(二)新疆民族文化的内部多样性
新疆地处亚欧大陆中部,是亚欧大陆两大民族、经济、文化的必经之地。也是世界四大文化体系:中国文化、印度文化、古希腊罗马文化和阿拉伯伊斯兰文化的交汇之处。于此同时,由于语言文字、、风俗习惯等方面的差异性与多元性导致新疆民族文化内部的多样性。
(三)新疆民族文化的影响因素
1.语言文字对新疆民族文化的影响
新疆是多民族聚居的地区,维吾尔、哈萨克、蒙古、锡伯等少数民族都有本民族的语言和文字,都有其独特的文化特色,使得新疆的文化丰富多彩且具有独特性。在新疆由于各种文化的传播,使这里的语言文字对外来的语言文字的接受性和认同性十分强。通晓各种语言的人在新疆形成了一个广泛的阶层,他们首先是吸收了外国词汇作为外来语,然后自己造词来补充这种外来语。现今的维吾尔、哈萨克、柯尔克孜等文字便是以阿拉伯字母为基础,蒙、锡伯文字则是以回鹘字母为基础的。
2.对新疆民族文化的影响
新疆历史上由单一宗教到多神教并存再到有佛教衰落伊斯兰教的兴起。具体体现为新疆各民族宗教文化是新疆传统历史文化架构中的重要部分之一。在实行自由政策过程中,以民族政策的形式表现出来。因此,民族政策的执行的好坏直接影响到新疆民族文化的发展。
3.风俗习惯对新疆民族文化的影响
新疆少数民族的风俗习惯,对新疆的民族文化起到潜移默化的作用。随着操突厥语诸民族的伊斯兰化,萨满教在思想信仰上的统治地位已被伊斯兰教代替,其原始文化的影响,主要遗留在各民族风俗习惯、生活禁忌和民间巫术之中,特别是在哈萨克、柯尔克孜等以游牧生活为主要生活方式的民族中,原始信仰的风习还比较浓厚。随着伊斯兰教的传播,穆斯林文化蓬勃兴起,早在喀喇汗王朝,信仰伊斯兰教的文人学者们就已在继承本民族优秀传统文化的基础上,吸收阿拉伯、波斯文化的营养。在新疆的风俗习惯中具体体现在饮食习俗、接人待物习俗、节庆习俗、民间文体习俗、丧葬习俗等方方面面。
三、新疆民族文化认同发展趋势
新疆自历史以来由于民族的多样性与复杂性,决定了新疆在未来民族文化认同的发展趋势的复杂多样性的特点。多民族的存在和新疆地处欧亚大陆的结合部不仅决定了新疆文化的多元特点,而且也决定了多种文化的交流与互补是新疆文化发展的主要特征之一。
(一)新疆民族文化认同在认知上表现的一致性
新疆民族在其语言文字、风俗习惯、等方面,经过少数民族的干部和爱国主义的宗教人士的带领之下,表现在民族认知上表现一致性。同时表现对中华民族的认同、对社会主义的认同、对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认同、对中华文化认同的高度认同的情感。新疆民族文化认同认知表现的一致性不仅体现在国家制定相应的民族地区的政策上,还具体体现在少数民族之间风俗习惯和文化传承的认知上是一致的。
(二)新疆民族文化认同在感情上表现的趋同性
新疆民族文化的发展是通过爱国主义教育等途径,以法律为准绳确定下来,从而实现真正意义上的民族信仰自由。新疆各族人民具有爱国主义的传统,特别是在近现代史上,新疆各族人民为抵抗外来侵略、维护祖国统一做出了贡献,反对民族分裂、维护祖国统一,是国家最高利益之所在,也是新疆各族人民的根本利益之所在。
(三)新疆民族文化认同在行动上的表现统一性
实际上,民族政治行动上的统一性,是建立在个民族政治平等团结互助和谐的大前提下的,尤其是新疆的民族文化。党的民族理论及政策还是宗教理论及政策,都是以维护中国华人民共和国的统一,维护中华各民族大团结为前提。在处理宗教问题时,着眼于民族的根本利益,着眼于民族的发展和进步,着眼于把各族人民中的信教和不信教的群众紧密团结起来,共同致力于社会主义建设。
我国新疆维吾尔族自治区,其地域辽阔,少数民族众多,文化多元一体共同交流。新疆的各民族文化所表现的兼收并蓄、的特点。为推进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和构建和谐社会的大起到举足轻重的作用,新疆作为我国民族文化发展战略的重点地区之一。面对西部大开发的潮流,新疆的民族文化也在不断发展,并且为新疆的团结稳定打下坚实的民族文化认同基础。
参考文献:
[1]马正大.新疆史鉴[M].乌鲁木齐:新疆人民出版社,2006.
[2]张先亮、戢广南.文化认同-边疆民族地区和谐社会建设之魂[J].新疆师范大学学报,2008(4):11-15.
关键词 祭奠权 一般人格权 亲属权 民事习惯。
中国是历史悠久的文明之邦,中国人历来重视礼节,而祭祀之礼则是礼节之中最为庄重严格的。祭奠权在我国当代也是非常重要的一项民事权利,特别在农村,祭奠权的实际享有因以对父母尽赡养义务为前提,因而是对一个人进行道德评判的重要标准,祭奠权通过立法规范化,有利于维护纯朴之民风,进一步移风易俗,督促亲属间的抚养和扶助,促进家庭关系的和谐。
一、祭奠权的内容
祭奠权包含以下几方面的内容:
1、安葬权。安葬权的具体内容相当广泛,如墓地选址、刻立墓碑、 送葬、人殓等。实践中,特别在农村地区,一个人的社会评价常常与安葬 权挂钩,法律应当确认不赡养就无权安葬这一民间习惯的效力, 使祭奠权以尽赡养义务为前提, 从而促进和谐家庭关系的建立。
2 、署名权。包括署生者姓名和署死者姓名两种方面的权利,前者要求在死者亲属名单(有的地区称为“ 丧牌”)或墓碑上署祭奠权人的姓名。
3、死亡事实、死者墓地知悉权。祭奠须以知悉死亡事实为前提, 因此,知情单位和个人应向祭奠权人及时通知死亡的发生和骨灰、墓地所在地。但对于不履行通知义务的知情者应作区别,依死者生前遗愿或为了祭奠权人利益而暂不告知的应认定为善意,不构成侵权,对为了自己利益如独占遗产而不告知的应认定为恶意,构成侵权。
4、遗体、骨灰占有权、保持墓葬完整权。祭奠权人对死者遗体、骨灰都有占有和保护权利,但遗体和骨灰不能分成若干份由大家来分享,因此常发生兄弟之间、父子之间相互争夺的情形。祭奠权人有权保护墓葬的完好无损,排除他人盗墓和故意破坏,农村常出现邻里积怨以至于掘祖坟、砸墓碑,对此种侵权认定为侵犯财产权、其他人身份权均不合适,可判定为侵犯祭奠权。
二、祭奠权保护的法理依据
近年来,我国出现了多起祭奠权的诉讼案件,由于目前对祭奠权没有做出明文规定,所以对于此种权利的保护, 主要有三种理论依据:一般人格权保护说;亲属权保护说;民事习惯依据说。
(一)一般人格权保护说
墓碑的精神利益中不仅寄托了对死者的悼念之情, 还具有社会评价性。在墓碑上篆刻姓名的人表明了与死者具有特定的社会关系,因此有学者提出祭奠权应当可以概括在“其他人格利益” 里面, 认为这也正是主张此类权利的法律依据[]。“其他人格利益” 这个概念,如果用准确的民法术语表述,应该是“一般人格利益”。它是一般人格权的客体,是指那些没有被具体人格权所概括的人格利益。像祭奠权作为人格权益的具体表现,属于人格权范畴,可以归结概括在“其他人格权”的内容里面,应该受到法律的保护。
(二)亲属权保护说
联系司法实践中出现的案例,不难发现行使“祭奠权”的主体与亡死者之间均存在特定的社会关系。该理论认为祭奠权以与死者具有特殊亲属身份关系而当然取得,任何与死者具有特定亲属关系的自然人都为祭奠权的主体。
(三)民事习惯依据说
以习惯作为判案的根据,这就是最后一种祭奠权保护理论。杨立新教授就认为,就祭奠权而言,在法律无明文规定的时候,应坚持以民事习惯作为判案的根据。以民事习惯作为判案的根据,基本上能回应各类型的祭奠权侵权案。
(四)民事习惯为判案依据的合理性分析
以上三种保护理论依据各自并不冲突,且都有各自的优势与缺陷。但针对我国现状,笔者认为运用民事习惯进行裁判比较适合我国的祭奠权保护。
首先,习惯是弥补法律疏漏的客观需求。我国民法对于人格权的保护比较充分,相比之下,对身份权的“关注”较少。而习惯可以填补成文法的僵化及滞后的缺点。习惯源于人们的共同意识,是人们长期养成的生活方式。因此,习惯的运用更容易获得最广泛的同意。
其次,充分利用习惯有利于降低司法成本,提高司法效益。法律是由国家强制力保证实施的,国家强制力是法律权威的源泉,也是生效裁判得以实现的保证。 这种强制力需要有足够的人力、物力做后盾。但国家司法资源总是有限的,处处依靠法律必然会使人力、物力增加,造成司法困难。而习惯是由当事人内心的信念及社会舆论来保证实现的,当习惯受到司法尊重时,司法裁判就会被社会内化,不需要国家强制力就能得以执行。反之则会遭遇阻力,造成国家司法资源的浪费。
三、祭奠权的民事保护路径
我国法律对祭奠权未做出明确规定,所以对祭奠权的保护无法如权利保护那样作出合理的预期。但是,大多数判例都从实体上支持了原告关于祭奠权的诉讼请求。目前,对祭奠权这一法益保护主要有以下两条路径:
(一)以保护权利为名实现保护祭奠权这一法益的目的
通过规则实现法益的侵权法保护,就是将法益类推为相关权利加以保护。20 世纪以来,各国民法都运用判例或者法解释的方法竭力在民法权利保护制度的框架内加强对法益的调整,以保护权利之“名”,达到保护法益之“实”的目的。对此,我国也不例外。下面,我们就沿着这一路径展开对祭奠权保护的探讨。
1、适用所有权制度进行保护
祭奠性纪念物品的所有权属于逝者近亲属,有时候属于单独所有,有时候可能属于共同共有。如果单独拥有所有权的一方控制逝者祭奠物,其他人不能进行祭奠,其他近亲属就可以滥用所有权为由请求支持祭奠权。如前文所述的德国“父亲禁止儿子探望母亲坟墓”的案例。如果共有所有权的近亲属一方控制祭奠性纪念物品,则近亲属可以所有权受侵害为由请求共同对祭奠性纪念物品行使占有和管理的权利,改变占有和管理形式。例如笔者在引言中引述的山东省滕州市人民法院审理的案件,就是适用了所有权制度进行判决。
2、适用侵害名誉权规则进行保护
参与祭奠活动蕴含着精神利益、伦理道德和社会利益,是逝者近亲属的精神需求和道德要求。如果逝者近亲属不能参与祭奠活动,尤其是逝者子女不能参加丧葬礼仪,不仅使其自身承受精神痛苦,也将会使社会主体对其个人品行、德行等人格进行质疑,导致社会评价的降低,影响其名誉。所以,在该类型纠纷中,可以适用侵害名誉权进行侵权法上的保护。如上文所述的据报道称是上海市的首例祭奠权案件,原告就是以侵害人格尊严和名誉进行诉讼的。
3、适用侵害身份权规则进行保护
过去对我国民法是否规定了身份权存有争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确定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责任若干问题的解释》第2条关于对亲权和亲属权的保护规定表明最高司法机关对身份权及其保护的确认,丰富和完善了我国民事权利体系。祭奠权属于配偶权、亲权、亲属权的一项具体内容,在祭奠权没有得到法律明确规定的情况下,使用祭奠权的属概念配偶权、亲权、亲属权进行法律保护也是可行的。如辽宁省一起案例,沈阳医学院擅自处理尸体,导致老张夫妇未能见儿子最后一面,留下终身遗憾。法院以侵犯死者家属的亲属权,判决医学院拿出1 万元作为精神抚慰金,补偿老张夫妇。
4、适用违约责任制度来保护
这一类案件主要是逝者近亲属与他方存在着合同关系,因他方的违约行为使祭奠性纪念物品受损或丢失,侵害近亲属的祭奠权,造成了近亲属的精神损害。这一类型案件存在违约和侵权责任竞合问题。例如艾新民诉青山殡仪馆丢失寄存的骨灰损害赔偿纠纷案:1987 年 1 月原告将其兄的骨灰存放在被告处,寄存期限为 5 年,寄存费为10元,且领取了骨灰寄存证。此后,每年死者忌日,亲属都会去祭奠。1989 年,当原告前去祭奠时,被告知骨灰丢失,经多方查找均无下落。原告请求精神损害赔偿。法院认为对于死者骨灰遗失造成其亲属精神痛苦,被告应当赔偿。经调解被告赔偿550元结案。
(二)用公序良俗原则救济被侵害的祭奠权
公序良俗原则是现代社会维护国家、社会一般利益及一般道德观念的基本原则,对祭奠权这一法律漏洞的填补具有重要作用,使之被人们看做是法治社会个体应当享有的利益。适用公序良俗原则来保护祭奠权具有更广泛的适应性,具体来说,应当沿着以下路径来进行:
1、适用侵权法规则进行保护
关于祭奠权的保护就应当依照公序良俗违反类型进行侵权法保护。学界通说认为,一般侵权行为具有四个构成要件,即行为违法性、造成损害事实、违法行为与损害事实之间有因果关系、行为人有过错。如果对违反公序良俗、损害法益的所有行为都运用法律手段加以救济,对当事人一方是不公正的,也必将产生过多的诉讼。因此,民法上一般都运用法律技术手段对应救济的范围加以界定,明确何为因违法行为而造成的损害,以便确定赔偿范围。这种法律技术手段就是考虑行为人的主观状况。
2、注重尊重民间风俗习惯
由于我国法律对祭奠权没有规定,属于法律漏洞范畴。法官应当通过法律解释的法学方法弥补这一法律漏洞。在我国的法律体系中,没有遵从大多数国家对习惯予以立法确认的做法,对民间习惯的态度比较保守。对于祭奠这样一个有深厚传统文化背景与广泛实践的善良风俗,虽然有时间性、民族性和地域性的不同,但却成为人人普遍遵守的社会行为规则,虽然没有得到民事法律法规的认可,但是,在《宪法》承认各民族都有保持其风俗和习惯的自由的大前提下,我们从国务院《殡葬管理条例》第 14 条对办理丧事活动的规定完全可以推导出法律对祭奠活动的认可态度,因此法官在个案审判中可以根据《民法通则》第7 条的规定认可不违反法律基本价值的各地殡葬习俗作为法源,并以之确定当事人之间的权利义务,这是完全符合法律的基本精神的。
3、不得违反法律的强制性规定
不得违反法律的强制性规定是我国法律适用的一项基本原则。关于祭奠活动,目前我国有效的法律是《国务院殡葬管理条例》,这是一个行政法规。在这一法规中,有不少禁止性的规定,例如禁止在耕地、林地,城市公园、风景名胜区和文物保护区,水库及河流堤坝附近和水源保护区,铁路、公路主干线两侧建造坟墓(第 10 条),办理丧事活动,不得妨害公共秩序、危害公共安全,不得侵害他人的合法权益(第14 条)等。民间风俗习惯应当遵守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所有与强制性规定相悖的民间习惯不能得到法律保护,社会公众也不能以民间风俗习惯来对抗法律的强制性规定。民间风俗习惯的存在空间应是法律未予禁止的范围。
四、结语
关键词:英语翻译 中西文化 差异 影响 对策
英语和汉语在翻译时,有很多的不同,这与历史文化。风俗习惯等多种因素有关,不同的语言总是有其独有的特点,语言是实现双方沟通的桥梁,而翻译就是实现这一过程最重要的工具,因此,对于翻译者来说,做好本职工作对不同国家的文化交流起到至关重要的作用,能够有效的实现不同国家人民之间的沟通。
一、英语翻译中的文化差异
1、历史文化差异
受战争,殖民统治以及地壳变迁等自然因素的影响,不同的国家其历史发展进程存在很大差别,历史文化也有很大的差别,而历史文化对于语言差异的影响主要体现在一些俗语和成语中,比如项羽破釜沉舟译为burn one’s boats,只将船翻译出来即可,这些词的翻译都可以找到历史的背景,与历史息息相关,假如没有对历史深刻的理解,就会使翻译出现偏差,再比如granite,这个词原意为花岗岩,但是在翻译Yang was a despot with a heart of granite.受漫长的历史文化的影响,这个词在这里译为坚硬或铁石心肠,即杨广是一个具有铁石心肠的暴君,如果译为花岗岩则明显体现不出其真正的含义。
2、风俗习惯文化差异
每个地区的人,其生活方式不同,因此就有不同的风俗习惯,它与一个国家的政治,文化,经济水平等多方面有关,而作为民族文化的重要组成部分,语言与民族文化密不可分,使对民族风俗习惯最好的体现。如The die is cast,可以译为木以成舟,或者事以至此,这种翻译就是因为罗马时代长期的风俗习惯所形成的。一些附加词受风俗习惯的影响,与其本身的原意没有任何关系,如果对习俗不了解,那么就无法了解真正的含义。比如Between us译为你知我知,而不是单纯的空间上的在我们中间。
3、的差异
中国几千年来,受佛教文化的影响很深,而欧美国家基本信奉天主教或基督教,有很大的差别,这对英语翻译有很大的影响,所以,要求翻译者在工作过程中要时刻注意的影响,丰富的知识量使翻译准确的前提。英文和汉语在表达上有很多的区别,英语和中国的桃园三结义,卧薪尝胆等典故,在翻译时一定要结合历史背景,如秃鹰常被中国人认为是一种凶残的或者丑陋的动物,但是确实美国的国鸟,对当地人影响深远,因此在翻译时一定要注意的影响。
二、文化差异对英语翻译的影响
1、词汇空缺
词汇空缺即被翻译的语言中不存在要翻译的意向,比如对于中国的菜名,宫保鸡丁在英文中并不存在,有时候会让读者不能理解,这样的词很多,像如来,春节,刺绣等,具有浓郁的中国文化气息,英文中也有很多的意向,如西方人特别喜欢喝的咖啡,是直接音译过来的,随着文化的不断发展,其共通性越来越强,所以在英语翻译中,要坚持以交流为目的,对一些被翻译的语言中不存在的意向要尊重词语在原有语言中的翻译方法。
2、词义不对等
词义不对等是指在翻译时,某个单词翻译与原意毫无关系,比如Keep the wolf from the door译为勉强度日,而与狼没有任何关系。英文和汉语中始终存在这样的不对等现象,如果在翻译时不做深层次的理解就会出现错误,比如中国曾经有位著名的记者,他为了赞美中国的扫大街妇女的品质,所以他用了这样一句话,The street girl in China is so beautiful.但是却引来当地人的质疑,他们很幽默和奇怪的问:“Why they are so old?”这里不言而喻,实际上street girl是的意思,而不是扫大街的女性。
三、对英语翻译中文化差异的处理方式
1、直译法
直译法能够保持语言在原有国家的特定意义,语言的最终目的是沟通,所以对于一些特有的意向采用直译法无疑是一种十分有效的方式,有效的保留了英语或汉语有的文化基因。比如对于An eye for an eye and a tooth for a tooth,直接译成以眼还眼,以牙还牙即可。
2、附加注释
对于一些特有的现象,词语,无法理解时,这时候除了直译以外,要对其进行一些相应的解释,在翻译的过程中,有些是原语语言特有的文化现象,必须加注才能说清楚。
3、用文化意义相近的词代替
受英语和汉语的不同文化差异,意义相同的词或者句子在意义上有很大的不同,这时候,就需要用译文中文化内涵比较相近的词或句子来替换,或者取其引申义,从而实现交流的流畅。例如,有些句子不需要把所有的单词都翻译出来,而是要省略掉,Everybody just like an apple has been beaten by the god.译为有缺陷的才是最美的。在比如As poor as a church’s mouse.译为非常穷,而不需要译成像教堂的老鼠一样。有时候需要改变,转移或者不翻译出来,有些时候需要一些委婉的细微的变化,总之在英文翻译中,要注意单词或句子本身的含义,一定要进行正确的表达。
4、意译法
意译法对英文的翻译十分重要,需要翻译者掌握很深的翻译文化,词汇量,以及对英语国家和汉语文化的充分理解,意译法是指翻译人员在翻译一些句子时,利用直译法表达不准确或者无法翻译出一些词语时所用的方法,在英文中,许多词语具有非常独特的文化内涵,翻译者在翻译句子或单词时一定要尊重句子最准确的意思,体会作者最真实的表达,不能带有个人色彩和不正确的个人感情,而对于很多词来说,与本身的翻译具有很大的差别,这时候,翻译者就要放弃句子或单词原有的意思,充分发挥自己的想象力,并且在深厚的翻译功底和知识量的指导下,对其做出正确的翻译,比如说Dog这个词在汉语和英文中往往代表了不同的意向,或者翻译时不能完全的对照着翻译,比如lucky dog 在英文中药译为幸运儿,而不是狗,dirty dog 则被译为流氓,这些词都必须靠意译法来翻译,否者根本无法翻译出句子本身的含义。
四、总结
总之,英语翻译对人类沟通交流有着很重要的作用,其翻译过程需要注意很多问题,需要翻译者在长期的工作和学习中,不断的积累经验,从而使其翻译更准确,生动,实现翻译的目的,实现文化的传播和人与人之间的交流。
参考文献:
[关键词]共生互补;散杂居民族关系;特点
[作者]岳雪莲,中南民族大学博士研究生。湖北武汉,430074
[中图分类号]C912.4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4-454X(2010)02-0055-005
“民族关系是社会交往关系中涉及民族性内容的社会关系,本质上是涉及民族这个社会人们共同体的地位和待遇、民族这个社会利益群体的权力和利益、民族及其成员的民族意识和感情的社会关系问题。”民族关系是多民族国家最复杂、最重要的社会关系,而散杂居民族关系在我国的民族关系中又占有举足轻重的地位,特别是改革开放以来,我国民族关系中的一些问题,很大一部分发生在散杂居少数民族身上,“在我国民族关系中有70%~80%都是来自散杂居民族关系中的问题”。因此分析散杂居民族关系的特点对于我们正确处理新形势下的民族关系问题,加强民族团结,维护社会稳定,构建和谐社会尤为重要。
共生互补的理念是由中南民族大学许宪隆教授首先提出的,其基本内涵是指人类的活动及其结果要确保社会系统和自然系统的和睦共存、和谐共生、取长补短,互利双赢、互助互动、协同进化和发展。它既包括人与自然的共生互补,又包括人类世界中的共生互补(个人与个人、集团与集团、民族与民族的关系等等)。它强调的是:共生单元间优势互补,互相借鉴,以收扬长避短之效;共生单元间互为依存,互利双赢;共生单元间有竞争和冲突,要在竞争中产生新的、创造性的互补性合作关系;存在竞争的共生单元间的相互理解和积极态度;共生系统中的任何一方单个都不可能达到的一种高水平关系;共生单元在尊重其它参与方(包括文化习俗、等)基础上,扩大各自的共享领域。在内容上它包括经济系统的共生互补、文化系统的共生互补、政治系统的共生互补和社会系统的共生互补四个方面。本文在共生互补这一理念的视角下,从民族构成、居住地域、民族意识、社会交往、风俗习惯、民族竞争和民族发展几方面来分析中国散杂居民族关系的特点,具体如下:
一、民族构成的多样性与分布的广泛性
首先,从民族构成上来看,民族成份的多样性。散杂居少数民族人口中,包括了我国55个少数民族成分的全部。其中,阿昌、基诺、德昂、门巴、珞巴、塔塔尔、俄罗斯、乌孜别克、赫哲、京、高山等11个民族,尽管人口总和只有16万多,仅占散杂居人口的0.55%,但由于他们没有建立自治地方,因而,在散杂居少数民族中,占有着特殊重要的地位。在建立了自治地方的44个少数民族中,满、回、朝鲜、瑶、傈僳、畲、东乡、土等8个民族的散杂居人口接近或超过了50%。其中,满族四分之三的人口、700多万为散杂居人口,居各少数民族之首。回族的散杂居人口占三分之二,近600万。其他各民族也都有部分人口散杂居于全国各地,壮、蒙古、朝鲜等民族的散杂居人口都超过了100万。藏族有20多万人散居在全国2000多个县市。即使居住比较集中的维吾尔族,还有10万多人散居在全国1100多个县市。
其次,从地域分布来看,民族分布的广泛性。我国散杂居少数民族,几乎分布在全国各地的每个角落。散杂居少数民族人口遍及30个省、自治区和直辖市(台、港、澳未统计)以及全国97%的县、市,但相对集中在西南、东北以及中间的连接带上。云南、辽宁各有420多万,贵州380多万,广西120万,湖南220万,河南110万,河北130万,吉林140万,黑龙江190万,以上9省、区的散杂居少数民族人口总和为2200多万,占全国的四分之三。此外,新疆也是我国散杂居少数民族人口集中的一个地区,有230多万,占当地总人口的15.3%,比例列全国首位。
二、居住地域的交叉性与生活的交融性
首先,我国散杂居少数民族分布广泛,全国98%以上的县市都有两个以上的民族成份。我国散杂居少数民族既分布在民族自治地方,又分布在非民族自治地方;既分布在城市,又分布在农村。我国散杂居少数民族在一定的地域内是几个或者几十个民族交错居住的,比如有一大半的省份其民族成份在40-50个,中等以上的城市或地区也大部分有十几个到几十个民族成份。各民族交错杂居,呈“你中有我,我中有你”的分布格局,即使在民族自治地方,也往往形成多个民族共同生活居住的局面。比如,在四川省峨边彝族自治县内有十余个民族交错而居。尤其随着市场经济的发展,城市化进程的加快,散杂居少数民族的人口和分布仍有进一步发展和扩大的趋势。在民族散、杂居地区,少数民族成分与人口数量将日益增加,全国各地多民族共居的现象将会增加。
其次,散杂居少数民族的居住形式决定了各民族生活上的交融性。散杂居民族与其他民族交错居住,各民族间交往频繁,共同的地域使各民族之间互相了解和学习,加强了民族间的团结,促进了共同的经济文化生活的发展,使各民族间共同的因素增多。同时,民族的独特性也显现出来又具有很强的包容性,在此基础上形成了散杂居民族关系中的互融性。比如,居住于云南西双版纳傣族自治州的回族,其居住形式、衣饰等日常生活的许多方面都已经和当地的傣族不分彼此了;再比如,随着民族之间交往程度的加深,散杂居民族间异族通婚的现象越来越普遍,尤其是在城市中,不同民族通婚尤其是少数民族与汉族通婚日益增多,据1990年统计,全国少数民族与汉族通婚的有6756042户,通婚户人口29798457人,这分别占全国少数民族户数和人口的42.2%和41.9%。
三、民族意识的自觉性与行为的同步性
每个民族都有自己的共同的心理素质,它不会随着各民族散杂居而消失和淡薄。散杂居少数民族的民族意识相对于聚居区少数民族来说不断增强,具有自觉性。散杂居少数民族进入汉族地区,他们的民族认同感不断加强,即使原来素不相识,只要是同一民族就会倍感亲切,关系自然就会融洽,同一民族之间的亲近感得到加强。散杂居的少数民族居民脱离了本民族的居住与文化环境,在与当地主流文化交往的过程中无意识的暗中比较,两种民族文化的潜意识的较量使得散杂居的少数民族所保留的民族文化传统、反映到心理上的暗示会更加强化,民族自我意识不断增强。
在各民族自我意识不断强化和明晰的过程中,维系着民族群体的思想感情、民族的自我意识使得散杂居少数民族对本民族的尊严和民族利益表现出心理的敏感性。一般来说,散杂居少数民族,无论是在人口数量上,还是在社会政治经济文化生活中都处于绝对少数,是容易受到伤害的脆弱群
体。散杂居少数民族的弱势性使得散杂居民族关系非常敏感。人口上的弱势导致了他们心理的敏感以及对周围事件、环境的敏感,在实际工作中,一点小的失误或考虑不周到就会损害到散杂居少数民族的利益,有时甚至因为一句话,就会导致矛盾的激化。尤其是居住在城市的少数民族,知识分子多,代表人物集中,他们的联系广,影响大,而且民族意识较强,对落实民族政策的要求较高,对不尊重和侮辱本民族的语言和行为以及各民族之间的关系都十分敏感,因而稍不注意就容易产生摩擦和矛盾。心理的敏感性,往往会表现为行为的同步性。散杂居少数民族对关系他们利益的问题十分敏感,他们要求得到理解和尊重,获得平等权利,如果在某一件事情上触犯了他们的共同利益和个人利益,往往会使他们产生为争取社会生活的平等权利而采取一些失当或过激的行为。
四、社会交往的联动性与流动的扩散性
首先,社会交往是社会个体成员在经济社会生活中相关互动的形式和内容的总和。而民族之间的社会交往就是通过民族个体成员之间的相处和交往来表现的。散杂居少数民族关系的联动性是由散杂居少数民族的形成过程所决定的。散杂居少数民族从聚居地或发源地向四面八方流动迁移,尽管迁移后的居住地域很分散,但散杂居地区和本民族聚居区同源同种,有着天然的密切联系,有高度的民族认同。尤其因为散杂居人口的稀少,更使散杂居地区与本民族聚居区有着千丝万缕的联系,既有散杂居地区主动加强和聚居区的联系,更多的是聚居区在注视散杂居地区的发展,所以“发生在本民族聚居地的一些重大事情,很容易传递到各地的散杂居民族中,同样,发生在散杂居民族中的一些事情,也很容易在其本民族的聚居地、边疆地区甚至全国发生影响,引起连锁反应。”前几年的智力抢答赛答题风波、“奇异的性婚俗”出版风波的发生和处理,在全国少数民族同胞中产生的影响,就是很清楚的说明。另外,对于一些跨境民族而言,他们往往和国外的民族有着天然的、历史的联系,一旦发生矛盾和纠纷,很容易扩及到国外、境外,造成大范围的影响。因此,散杂居民族关系这种联动性的特点,使得个别民族成员、局限于散杂居地区的事件可能会被认为是针对整个民族群体的民族性事件,从而上升为全局性的民族问题,即牵一发而动全身,使散杂居民族关系显得尤为重要。
其次,散杂居民族关系的扩散性是由社会经济发展决定的,同时也与散杂居民族关系的联动性相联系。散杂居少数民族一般都是从相对封闭落后的地区流向较为开放发达的地区。随着改革开放的深入,城市化进程的加快,市场经济的不断完善,造成大量的少数民族人口流动,众多的少数民族成员流向城市,流向内地,流向经济发达的东南沿海地区。少数民族大量流入城市的原因除了毕业分配、部队转业、工作调动、通婚等途径之外,主要还是务工经商。近年来,我国630多个城市都有少数民族流动,其中以大中城市为最多,并形成了一个个以少数民族经商人员为主的少数民族“聚落”。这些流动人口的增加,不仅使我国各民族散杂居程度得到了进一步发展,而且散杂居的地域范围也得到了进一步扩大,散杂居地区民族关系的覆盖面也向更广的范围发展。
五、风俗习惯的相容性与信仰的重叠性
风俗习惯是一个民族政治、经济和文化的具体反映,在不同程度上表现了该民族的生活方式,历史传统和心理情感。散杂居少数民族由于远离了民族聚居区,在风俗习惯上变化比较大,入乡随俗,与周围民族在风俗习惯上同习共俗的较多。风俗习惯的彼此了解不但能够加强民族之间的联系和交往,也会增进民族之间的相互尊重与合作,对促进民族关系的发展有重要的实际意义。同时,民族的风俗习惯与是交织在一起的,民族的风俗习惯、历来都是民族问题最敏感的因素。在散杂居地区,随着各民族相互交往的频次和深度的增加,不同宗教之间的容忍度也相应增加。宗教之间的客观差异虽然使各民族在认同方面有一定的界限,但是并没有因为的不同而导致或出现民族之间的隔阂。因为无论什么宗教、什么民族,作为社会的个体成员,必须在接受他人的过程中取得生存和发展的机会,这一点在散杂居地区又尤为明显。所以说,在散杂居地区,宗教差异不再是民族关系融洽和谐的障碍,也不是社会成员划定交际圈、生活圈的参照。虽然散杂居民族的民族文化、风俗习惯和有所变化,但仍具有本民族特点,因而,在民族交往中,仍然需要了解、尊重、理解少数民族的风俗习惯和,了解他们的吃、穿、住、用、婚仪、丧葬、信仰等,不触犯少数民族的忌讳,尊重少数民族风俗习惯,特别是占散杂居少数民族人口多数的回族等信奉伊斯兰教的民族,他们的特征比较明显。
六、民族竞争的互惠性与利益的协同性
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背景下,不同群体的利益冲突和矛盾变得更为直接和尖锐。发展差距和贫富差距在迅速扩大,同时也导致了民族之间的竞争更加激烈。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在促进各民族联系日益密切的同时,也大大激发了各民族,尤其是少数民族积极寻求发展、缩小与先进民族之间发展差距的愿望和要求。同时,由于市场经济是以市场和公平竞争来调节经济活动,这强烈刺激起了各民族成员发展的愿望,使得各民族之间的竞争意识普遍得到加强,受经济利益的驱动,民族之间的关系由计划经济体制下的“被动”为“主动”所取代。
散杂居地区不同民族之间既有竞争、又有互助,通过竞争和互惠,加深各民族间的交往程度,加强不同民族间文化的沟通、理解、认同,催化民族文化的更新与创造,进而达到社会、经济、文化发展上的同步,形成新型的民族关系。各民族在获得各自利益的同时,进一步巩固和发展民族团结互助的关系,随着各民族关系的日渐加深,培养出各民族间深厚的情感,最终实现各民族共同进步、共同繁荣。因此,散杂居少数民族在市场经济的竞争压力下,互利互惠,共同发展,加深了民族之间的理解和交往,最终达到利益的一致和协同发展,实现共同富裕。
七、民族发展的层次性与目标的一致性
散杂居少数民族大多数居住在高寒山区、偏僻地区和交通不便信息闭塞的地方,自然条件较差,经济文化发展相对滞后。由于自然条件较差,目前散杂居少数民族的经济、文化等各方面的发展水平与汉族相比,还有很大的差距。即使是在散杂居少数民族内部,其经济发展也是不平衡的,特别是在不同区域的这种不平衡表现的比较明显。一般来说,城市少数民族的经济状况较好,平原地区的良族乡和其他的农村相对次之,山区、丘陵地区的民族乡和农村状况较差。进入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以后,由于底子薄、不适应等原因给散杂居少数民族带来了诸多困难,地区之间的差距、同一行政区划内的不同民族之间的差距在不断拉大。
一般来说,民族平等状况主要是通过少数民族与汉族在经济社会发展方面的接近程度反映出来的,民族平等是民族团结的前提,良好的民族关系也是建立在民族平等发展、共同繁荣的基础之上。民族之间的经济结构状况及发展水映民族平等的实现程度,对民族关系产生重要的影响。不同民族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开放性要求当中,不可避免的因历史基础、自身及客观条件不同而出现差异性。在散杂居地区的经济发展上,少数民族和汉族是相互依赖的“谁也离不开谁”,所以少数民族与汉族要优势互补,汉族和少数民族必须把各自的优势、长处结合起来,取长补短,加快民族间资本、技术、信息的交流,共同发展经济,实现各民族的共同繁荣。因此,虽然目前散杂居各个民族之间的发展不平衡,经济和文化发展存在差距,具有层次性,但我国各民族的根本利益是一致的,在民族平等、民族团结、各民族共同繁荣以及民族区域自治的政策指引下,最终会实现同一目标,即各个民族共同发展,建设社会主义和谐社会。
小结
散杂居少数民族的民族关系是全方位的,具有广泛性,它既涉及少数民族与汉族之间的关系,也涉及少数民族之间和少数民族内部的关系;既涉及城市民族关系,也涉及广大农村地区的民族关系;既涉及到十一个未建立自治地方的少数民族与其他民族的关系,也涉及到建立了自治地方的少数民族中聚居人口与散杂居人口之间的关系;既涉及政治平等权利问题、风俗习惯和的自由权利问题,也涉及经济、文化等方面的发展权利问题。总之,它涉及到所有少数民族、全国所有地区以及民族生活的所有领域,因而,散杂居地区的民族关系极其复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