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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和税收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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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和税收政策

财政和税收政策范文第1篇

一、事业单位体制问题

事业单位是我国经济社会发展的重要力量,在改善人民生活,促进经济建设等方面发挥重要作用。随着我国小康社会建设,人民物质生活水平提高,事业单位的作用不断增强。事业单位是为社会公益目的,由国家机关利用国资举办从事科教文卫等活动的社会服务组织。

其具有服务性,公益性特点。事业单位类别众多,研究事业单位税收按其经费拨付分为不同类型。可分为全额拨款,差额与自收支单位。

我国事业单位体制存在结构单一,布局不合理,功能不清等问题。事业单位由政府管理,公益事业发展资金有限,供给总量不足,无法满足公益事业发展需要。事业单位有政府举办,重复设置多,导致结构失衡,效益不高。事业单位无自主权,缺乏服务主动性。事业单位经费少,行政后勤人员多,我国财政支出结构不合理,一些公益服务允许收费,一些部门忽视社会效益,制约了事业的发展。事业单位管理体制形成具有多方面原因,传统事业单位管理体制与计划经济体制适应,但随着经济市场化推进,事业单位弊端显现。

事业单位结构单一,税收受行政制约,事业单位税收复杂,税收项目繁多,有的项目为征税,税收票据多样,有的来自上级主管部门,有的来自财政部门。职工收入来源渠道不同,有的财政统发工资,有的加班补助。事业单位体制问题决定税收特殊性。

二、事业单位税收现状

(一)事业单位税收分析

事业单位税收主要有营业税、土地使用税等,城建维护税随营业税附征,印花税是领受经济合同等凭证的单位个人,按合同金额缴纳税项。营业税条例规定提供规定劳务的单位个人为营业税纳税人,财政部税务局关于调整事业性收费营业税政策通知对营业税免税项目作出补充,大部分单位收费列入营业税免税项。

事业单位税收以个税为主,文教卫系统由于个人所得体现在工资薪金福利等,规划等事业部门个人收入来自设计收入,扣除个税难以到位。事业单位营业税征收非常棘手,如广电等单位主要收入为征税收入,教育部门由于收入为免税收入,使用财政部门非税收统一收据,医院提供的租赁服务等计入非税收入。事业单位兼有行政单位的社会管理职能,事业单位特有的事业功能需要法定收费项目支持,国家支持事业单位从事经营活动盈利,但收入项目税收政策补贴,票据种类不同造成征税混乱。

(二)事业单位税收中的问题

目前我国事业单位税收中的问题主要包括运作机制引起的问题,筹资模式引起的问题与税收政策引起的问题。事业单位主要经费来源为财政拨款,事业单位机构性质特殊性,税改前对事业单位收入不征税,由于传统观念根深蒂固,对市场经济下普遍征税原则理解不充分,单位负责人纳税意识薄弱,导致事业单位发生应税后不自觉申报纳税。

我国事业单位运作机制多样,现阶段事业单位多为政府主导,事业单位收入具有相对隐蔽性,致使税务机关缺乏有效的事前监控手段。如事业单位将房屋出租等涉水收入与免税收入混合。事业单位票据复杂,普遍使用财政统一收款收据,由于票据不由税务部监管,一些单位使用财政收款收据达到逃税目的。事业单位运作方式多样,部分行政事业单位向个人发放大量实物,不计入个人所得额计算,有些事业单位钻税法漏洞,将奖金分次发放,达到避税的目的。事业单位代扣代缴个税采取自核自缴方式,税源相对较小,税务机关未投入较多的人力物力,造成对事业单位个税管理真空。

三、事业单位税收问题的解决对策

研究事业单位税收问题解决方案是根本任务,提出解决方案前应明确事业单位税收问题的前提,必须坚持税收公平原则,确保事业单位蓬勃发展。党的十七大对加快行政管理体制改革作出总体部署,提出系列新观点新任务,新形势对行政管理体制改革提出了更高要求,加快行政管理体制改革十分迫切。事业单位体制改革应把握政府与市场职能分工问题,社会事业基本组织方式问题,行政管理体制与改革组织方式问题。

发达国家基本有相应的税收优惠政策,美国组织非营利宗旨是确定享受税收优惠待遇的依据,税法规定组织运作目标为从事慈善性科学性事业目的,净收入不用于私人受惠,从事主要活动不为影响立法可享受免税待遇。借鉴发达国家的税收管理经验,结合我国事业单位实际情况,解决我国事业单位税收管理問题需要建立特色现代事业制度,引入非营利组织概念,加强对事业单位的税收征管与纳税服务。建立特色现代事业制度,健全事业法人制度,建立多元化的事业投资与经营补偿制度。通过事业单位体制改革,理顺事业单位与政府的关系,公益性事业单位针对经营收入目的采取不同征免税政策。

加强对事业单位的税收征管要求加强税务登记,根据实际情况,按主管部门模式了解辖区内事业单位办理税务登情况,有效堵塞征管漏洞。加强对执法部门的纳税检查,检查工会、劳资等部门发放的补贴,对检查出应扣未扣的问题,严格按照税收征管法规定处罚,对态度恶劣的单位通过新闻媒体曝光。加强对事业单位的发票管理,根据财政部关于调整事业单位收费营业税政策通知规定,事业单位涉及征税收费项目纳入税务管理,使用税务发票,税务部门应予财政部协商,将事业单位应纳税务管理项目抄告统计财政部,使财政部发放收费票据按规定把关审核,对使用事业性票据收取应税项目收费按规定处罚。

税法宣传是税务机关的基础性工作,由于事业单位纳税意识淡薄,对税法规定缺乏足够了解,各级税务机关必须加大对事业单位的税收宣传力度,向事业单位开展形式生动内容丰富的税法宣传,将有关税收政策规程打印分发,对质疑问题重点解释,增强事业单位纳税意识,使事业单位领导对税法有充分的重视。

四、结束语

事业单位介于政府与企业之间,兼有管理职能与营利途径,收费项目繁多,所有者权益不明,导致税收征管模糊,本文详细调查分析相关税收项目,找出事业单位财政税收存在的问题,提出相应的对策。在新税制改革中,应利用对非营利组织研究成果,根据非盈利组织行为界定税收免税项目,加强对事业单位税收征管。

参考文献

[1]潘英.财政税收工作存在的问题及深化改革分析[J].中国集体经济,2020.

财政和税收政策范文第2篇

由于美国次贷危机引发的金融危机,对全球经济体系发起了致命冲击,同时对我国的经济体提出了严峻挑战,此过程中,逐渐暴露出结构患。税收是政府收入的主要来源,由政府进行直接调控,所以,需要结合国际国内形势,明确税收政策的原则和目标,理清税制建设和改革的基本思路,确保国内经济的健康发展。鄂尔多斯地区近年来盲目建设房屋,导致供大于求,滋生次贷危机,有效协调财政与税收的关系,有助于鄂尔多斯地区财政的健康发展。

一、财政收入涵义及来源

1.财政收入涵义

财政收入即国家财政收入,是以法律法规为保障的,利用一定渠道得到的资金收入,比如个人和组织征收的税收、公债、货币所得收入等。

2.财政收入来源

目前,国内财政来源繁多,主要包括税收收入、债务收入、利润收入以及其他收入等,利润收入是指国家投股获得的分红以及国企税后上缴的利润收入,国家以债务人的身份发行国家债券和国库券,向国外金融组织和银行提供借贷得到的收入,税收收入是经济收入组织、纳税人以及其他经济收入征税,财政所得收入将会为我国大众服务和基本设施建设提供依据。

二、财政和税收的关系

我国财政收入的最根本保障即税收,更是社会主义发展的物质保障。2015年上半年国内财政收入7.96万亿,增长6.6%,同比增长4.7%,税收收入6.6507亿元,同比增长3.5%,约占财政总收入的4/5,税收收入的在财政收入中的比例可见一斑。

就我国现状而言,财政收入取决于民,用之于民,那么财政和税收之间的关系将会影响到人民享有国家财政税收提供的各项公共服务质量,使得个人利益和国家利益的关系紧密相连。

税收和财政的关系十分密切,税收为财政收入的一部分,利用财政收入的分配,提高人民的生活水平,缩短贫富差距,促进社会保障的公正、公平。税收在国民经济发展中还起到了一定的监督作用,对纳税人起到舒服作用,为有关部门佐以信息。与此同时,税收能够更好的明确国民经济发展状况,为政策方针制定提供依据,税收组成结构有助于对行业结构变化的分析,并为产业结构调整提供依据。

目前,各大金融类企业和银行之间的竞争日趋白热化,在税收政策方面金融业的首要问题便是税负过高。就金融业营业税征收而言,最大的两点矛盾在于:第一,由于商业银行的发展与兴起,国家为了提升综合国力,会规定商家贷款利息也和其他资金共同计算上缴营业税,并以此为税基缴纳相关保护费。研究表明,商业银行综合税负达到5.5%,和同等行业相比遥遥领先。第二,金融行业尽管发展迅速,但是仍有部分传统银行内部资产质量较差,所以不良资产所占比例不均衡。除此之外,营业税对大量未收利息采取垫付办法,则银行实际承担税负要远远高于法定税负。

三、财政和税收之间关系的处理

1.正确认识财政和税收之间的关系

社会主义经济建设的发展离不开财政的支持,利用国家财政支出,实现社会主义建设基本保障依据的构建,提高医疗水平, 进而提高公民生活水平,促进和谐社会的繁荣发展,税收可以对个人收入起到调节作用,降低贫富差距,促进社会公平性,维护社会的安定和谐。

2.强化税收征管和分配调节

强化税收征管与分配调节,有助于国内社会主义和谐社??构建的基础,就税务部门而言,需要依据有关法律法规,依法征税,保证征税过程有序推进、通力合作,为公共服务和社会管理奠定良好基础。GDP总收入来自个人、企业、国家三部分,国家部分增加,企业不变,个人则会不断减少,由于国内行政体制切蛋糕形式,这个趋势将是必然存在的,拉动内需需要以企业和政府为主导,但是受限于经济结构特殊性,所以还有漫长的过程,总的看来,我国的财政和税收体制仍处于不断完善的过程,需要对此进行科学分配调节。

3.优化公民纳税意识

当前,城市居民的纳税意识并不高,并且普遍存在偷税漏税的现象,为我国财政收入造成了负面影响,因此,需要税务部门大力宣传,强化税法执行力度,依法执法。如果发现违法者,则要对其进行严格惩治和处罚,完善和健全征税制度,强化征税力度,个人所得税的改革成功与否,则就在于个人所得税的监控机制是否完善,在自行申报制度和代扣代缴制度完善的基础上,还要实现纳税人编码实名制,和法院、公安、海关、银行部门、工商管理部门定能够部门协调配合,全面监管纳税人的账户,依据相关法律手段,避免税源无故流失。

4.调节个人收入分配

某种意义上来说,税收会对公民贫富差距起到重要的缩小和调节作用,就当前的税务体系而言,还需要进一步完善相关体制,且征管力度并不强,难以有效促进社会主义公平机制的健康发展,例如,中国个人所得税征收项目并不多,且收入规模较小,难以对个人税收起到很好的调节作用,因此,应当逐渐完善税收机构,调节收入分配,降低贫富差距,维护社会和谐氛围。

5.构建和谐征纳税体系

目前,国内国民收入分配中,最规范、最主要的形式便是税收,具备固定性、无偿性、强制性的特点,要求税务部门推进依法治税的进程,对税收管理予以强化,促进纳税的深入改革,确保社会管理的基础坚定可靠。

6.优化税收收入结构

目前,为了适应市场经济要求,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及促进地方政府职能转变,所以需要对税收收入结构予以优化,着重提高财产所得税相关的直接税和高税收收入所得税的比重,湿度降低流转税税收比重,尤其是要将财产税和地方税相连,优化政府财源建设和本地投资环境,降低税制度对地区政府经济行为的扭曲激励,提高税收公平性,具体办法如下:(1)对流转税结构和税率予以调整,降低流转税在税收收入中的比例,扩大消费税范围,优化税率结构,正确引导消费结构和生产,鉴于经济可持续发展的税基机构调整,有助于缓解收入差距带来的问题,均衡社会各阶级的收入。(2)税制结构优化,对所得税予以完善和改进,积极促进外资企业所得税改革,降低名义税率同时,对企业技术导向、产业以及会计制度优惠税收政策统一协调,并在此基础上,强化征管力度,确保竞争公平。(3)开征不动产税,将其纳入地方政府财政收入主要来源。(4)税收征管制度改革,对税权配置进行逐步完善。

财政和税收政策范文第3篇

关键词:财税政策;经济转型;中小企业

1.如何发展中小企业财政政策

1.1分析财税扶植政策的的发展情况

为了维持中小企业的快速发展,目前我国财政部构建了科技型基金、国际市场拓展资金、服务系统项目补助资金、发展项目资金和平台式服务系统项目补助资金等专项资金。中央政府全面利用财政和货币手段,逐渐改善中小企业融资担保系统是为了更有效地处理中小企业资金融资的困难。财政部有关数据系统显示,2011年安排项目金额128.7亿元为小企业发展,2009年全国5,547家担保机构注册资本金已达5,960万元,同比增长1,045万元。2009年当年共为37万户中小企业提供担保总额10,796亿元。

面临2008年下半年经济增长迅速下降的状况,国务院出台看一系列计划,实行踊跃的财政政策和合理广泛的货币政策。在2010年~2011年,我国依然坚持保证财政政策方向不变的原则,而且对于调控的有效性、针对性和灵活性的进行不断的提升,目的在于巩固和开拓这些积极举措的结果,同时为内部扩展、结构优化、民生改善、推进改革和保持经济稳步发展起到了重要的影响。

1.2税收奖励政策的形式

政府目前提出了一系列的税收奖励政策,其主要目的是在发展过程中对于中小企业的降低负荷。重点是包含以下几个方面。

(1)税率从33%下降至25%是新的企业所得税法规定的。在2010年1月1日到12月31日期间,在根据20%的最低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的方面上,对于年应纳税所得额少于3万元(含3万元)的小型薄利企业,所交费用按50%计入应纳税所得额。

(2)实施优惠政策在增值税、营业税、企业所得税方面,对于适合条件的软件企业、自主开发生产动漫产品企业、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

(3)把增值税微型纳税人的征收率自6%和4%降至3%。实行于2009年1月1日起。

(4)对微型企业年应纳税额6万元(原为3万元)以下的减半收取所得税,这种做法是让小型微利企业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政策期限延长实施同时扩大规模。

2.财政税收政策在中小企业中的缺点

2.1财税政策的缺点

我国的财政政策具有很强的针对性,但是从目前实行对于中小企业发展的财税政策角度分析,税收政策中缺乏对于把中小企业当作一个特殊群体进行具有针对性的扶持的理念。税收政策将各种税收法律、法规和补充通知分散且不分类别的应用在中小企业的扶持里面。例如对于在所得税的相关规定当中没有区分中小型企业和大型企业,对高新技术企业、新办三产企业、新办企业、国家认定的新办企业、三废利用企业、福利企业等给予优惠。即便将一般纳税人或小规模纳税人在增值税中有所区别,然而并不是按照《中小企业标准暂行规定》区分的标准。

2.2竞争力的培训对于中小企业的影响

对于绝大多数的中小企业目前我国实行的各种财税政策是给予直接或间接的财务扶持,在数量的投入方面比较重视,却忽略了另一个比较具有重要作用的财税政策——培养企业竞争力的效果。对于中小企业国家给予各种直接的财政资金的扶持和税收奖励政策是非常重要的,然而对于发挥财政政策的长期引导作用来说,对于培养竞争力对于中小企业有很大的影响力。

2.3财政政策的全面、系统性不足

目前财政政策给予中小企业的扶持围绕在中小企业信用担保、资金供给、科技创新、行业发展、区位地理等方面,然而所涉及的这些方面对于中小企业还是远远不够的,它还包括很多全面的发展其中包括人才需求、组织创新、产业和投资导向等,然而目前的财税政策并没有过多地涉及这些方面。

2.4综合努力力度不够

目前部分直接财务支持是我国现有的财政政策的支持方式,例如安排预算应用于中小企业的进展资金、、科技创新基金、风险投资基金等,对于使用财政政策手段较少的是财政贴息、政府采购等。

在税收政策奖励方面也只局限于所得税、增值税等方面,对于减免税收的方法只提供了税率式、税额式两种,对于中小企业利用个人所得税、土地增值税、印花税、资源税等其它税种以及利用迅速折旧、投资抵免、延期纳税、税前还贷等税收优惠方式扶持较少。

3.关于发展中小企业财税政策的意见

3.1提高财政投资

财政投资对于目前我国的中小企业仅限于马马虎虎。对于财政资金的投资力度中央政府应给予大力的支持,对于各部分资金的投入力度也应该严格的分类,例如:项目基金、创新基金、创业投资基金等。

3.2财政政策的影响性

想要处理好融资在中小企业中存在的问题,政府部门应当对于中小企业信誉业务极力扶植,加强对于中小企业抗风险的能力,从而可以鼓励担保机制积极的为中小企业提供贷款。

3.3财政投资的效率

一方面我们应当对于中小企业提供法律法规、发展计划、纳税登记、投资支持等“一站式”政府信息服务,增强对中小企业公共服务平台建设的支持,为中小企业提供发表策略建议的平台,这样能够对中小企业发展中所具有的问题及时发现。另一方面,应当利用有限的资金创造无限的社会价值,要规范中小企业的管理规章制度,财政资金的使用透明度得以提高。

3.4关于税收法律制度的详情

首先,可以税前列支对于有贡献的技术人员所得的奖励;可以提升个人所得税起征点对步入中小企业的大中专毕业生;中小企业可以按高于普通企业的比例提取职工教育经费;中小企业员工的培训费用培训中心可以免收征税;其次,中小企业的科研费用,可以按照相对的比例在税前进行扣除,对于科研成绩突出,取得奖励的个人,可以减收个人所得税;最后,只要是聘用失业人员达到合理标准并给予合法待遇的中小企业,可以拥有税收减免优惠的政策。

3.5税收优惠政策规模扩大化

中央政府应当拓展中小企业税收优惠政策及规模,放宽小型薄利企业的认证标准,这样能够使更多的中小企业得到振兴和提高。税收优惠政策设计的税种繁多,其中包括营业税、增值税、消费税、企业税、个人税、印花税等。

3.6税收奖励政策实施

我们应当在税收奖励政策的实施上构建合理的评估系统,从而评价这些政策在实施过程和效果中出现的问题,综合现实情况对政策进行改进。此外,为了避免国税、地税之间交叉管理所造成的责任不清、征管不统一、税收不公平、漏征漏管的现象,可以将其由一个税收部门进行统一征管。

总之,在经济和社会发展中中小企业具有无法替代的战略位置,在世界经济发展中能够显示出它鞭策着对国民经济的发展。所以,我们应当积极发展中小企业健康发展的空间,同时应该提高技术进步以及经济的增长,拟定适合的财政税收政策从而能够在面对中小企业发展中所遇到问题时进行处理。(作者单位:吉林省地矿勘察设计研究院)

参考文献:

[1]刘香菊. 浅论我国中小企业融资方式选择与效率提高[J]. 广东技术师范学院学报,2009,(4).

财政和税收政策范文第4篇

金融危机的爆发给我国经济运行带来了重大的冲击,很大程度上制约了我国经济发展的脚步。如何缓解金融危机给我国经济带来的影响也成为了国家相关部门所面临的一项重大课题,就我国目前经济市场发展模式来看,想要减少危机对经济的影响,就必须对财政税收政策进行必要的调整,确保其能够适应特殊经济环境的需要,以此来更好的对我国经济运行的状态进行调整,实现经济稳定快速的发展。

一、金融危机给财政税收政策带来的影响分析

近几年来,随着我国经济建设的不断不断发展,我国金融体系已经逐渐融入了世界经济当中,那么,世界性金融危机的爆发必然会给我国实体经济带来一定程度的影响,导致我国大部分企业在经营过程中都面临着巨大的压力,经济效益也不容乐观。因此,为了能够将金融危机影响下我国经济建设发展的现状有效完善,对政府财政税收改革和管理进行多角度地探讨和深思是不容忽视的,其不仅关系到我国经济建设的发展,而且对我国社会进步也起到了不可或缺的作用。

就目前金融危机影响下,我国经济运行的现状来看,政府在刺激经济增长方面实行的措施有很多,比如说,行使了增值税、进出口税改革方案以及对中小型企业开展了许多财政补助措施等。虽然这些方法能够在一定程度上对金融危机影响下的经济运行做进一步的调整,但是,这些措施却都存在一定的局限性,不能将其作用充分的发挥出来。为了进一步保证金融危机影响下我国企业发展的稳定性,政府必须对财政税收进行必要的改革,首先应该采取财政税收政策来带动经济发展,利用财政税收与经济发展相结合的方式来为企业提供更好的发展契机;其次,政府还应该通过税收改革对国家的宏观经济进行必要的调控,使其杠杆作用能够在我国经济运行中充分发挥出来,为企业的发展提供更多的机会和空间,从而确保我国经济建设的可持续发展。

二、金融危机背景下财政税收改革的思考

金融危机的爆发是任何人都无法左右的,其给世界经济带来的影响也是任何人都无法改变的。国家如果想要确保金融危机背景下,国家经济能够稳定的运行,那么就必须要对财政税收进行必要的改革。从我国目前经济建设的发展现状来看,对于财政税收的改革,应该从以下几个方面着手。

1、正确处理财政、经济二者之间的良性互动

财政和经济之间具有密不可分的关系,企业生产的增长情况如何直接关系关系我国财政税收收入的增长。因此,政府如果想要在金融危机的背景下,确保财政税收收入增长的连续性和稳定性,那么就必须采取相应的措施来提高企业的销售能力,使财政、经济二者之间能够形成良好的互动,而如何将这种良性互动有效的发展,就需要政府较多的介入竞争性领域,从优化资源配置的角度将税收制度的形式转为公共性的投入,以此来为企业的经济效益带来良性互动。

2、完善国税与地税的协调机制

税收在我国目前经济建设发展过程中占据着重要的地位,其不仅是组织财政收入的重要的途径,而且也是调控整体经济、调节社会分配的重要手段。然而,随着我国市场经济体制的不断发展和完善,以往税收体系中的国税和地税征管机构已经无法满足目前经济的发展需求,虽然国家相关部门也对其进行了完善,但是由于地方税制改革滞后等因素的影响,导致机构整合仍然不是一件简单的工作。为了能够将国税与地税的协调机制不断完善,在面对金融危机的影响下,国税与地税机关应该定期召开联席会议,加强二者工作之间的联系和协调,将信息资源充分利用起来,确保将国税与地税的协调工作处理得当,以此来为企业的税收合理化做出贡献。

3、建立税负水平适中的税收制度

税负主要是指一个国家的税负总水平,是税收政策的核心,是直接或间接纳税主体经济负担的最有力体现。一般来说,在不考虑其他因素的情况下,政府支出如果发生了一定的变化,那么税收收入也必然会产生变化。但是,在实际经济运行过程中,无论是政府的规模、财政支出总量,还是相应的税收收入总量,都离不开当前社会发展过程中的经济发展现状。因此,建立税负水平适中的税收制度也是在金融危机背景下,对财政税收改革的一项重要工作。建立税负水平适中的税收制度,首先应该减轻纳税人的税外负担,在不断减轻纳税人负担的基础上,适当提高宏观税负水平;其次,建立税负水平适中的税收制度还应该加快增值税的转型步伐,及时开征物业税。只有这样,才能够建立科学合理、税负水平适中的税收制度。

4、建立科学的支付体系

建立资金来源可靠的科学支付体系是经济发展过程中不容忽视的一项工作,首先,相关工作人员应该根据目前的实际经济情况对一般性转移资金支付和专项转移支付的比例进行合理搭配,在目前的基础上适当将一般性转移支付比例提高;其次,建立资金来源可靠的科学支付体系还要改革税收返还和增值税分享制度,以此来对转移支付资金来源加以稳定,从而确保我国经济运行过程中的支付体系科学、完善。

财政和税收政策范文第5篇

 

一、财政金融立法与民族自治地方经济发展的关系

 

财政和金融活动都有着久远的历史,而且在经济发展中二者有密不可分的关系。财政和金融有融通资金之意,只不过前者为公共金融,后者一般更强调民间的资金活动。在现代市场经济条件下,自由竞争在经济活动中具有主导性作用,政府一般不能直接介入市场竞争活动而只能以宏观调控者的身份参与经济活动,因而财政和金融政策成为政府的主要调控手段。财政金融法律制度既有微观的又有宏观的,在选择扶持民族自治地方的财政金融手段时,要注意有关财政金融立法是否具有政策性和可选择性。

 

1.微观金融活动立法中的意思自治法则是民族自治地方金融市场的基本规则。

 

在微观的金融活动中,由于资金的融通是民间主体的活动,因而主要是以商事主体活动为主的,要尊重商事主体的意思自治。正如民法学者所说的:生活资源之得丧变更肇因于大自然之造化者,非人类所得任意安有b因而私法所可担负之任务,止于顺乎自然法则而作规定。[1]所以我们不能任意破坏这些法则,否则就等于违背了自然法则。在现代市场经济中,商业银行、保险公司、证券公司、信托投资公司等众多的金融商事主体都是私法主体都按照意思自治法则和法律的微观规制进行决策。经济分析法学派的代表波斯纳说:依照自愿交易的资源转移,将导致高效率。[2因而支持民族自治地方的财政金融活动不应当是在微观领域因为如果一旦破坏了微观主体的正常决策,其结果是得不偿失的。而且民族自治地方也必须依法构建自由和有序的金融市场环境。

 

2.税法的普适性和公平、效率原则是民族自治地方微观财政活动的基本要求。

 

财政法在微观财政法领域体现的是具体的行政法律关系,比较典型的是税收征管法律关系。在这个法律关系中征管机关和纳税义务人的行为应当按照基本的行政法律规则行事。纳税人的纳税申报、税务和缴纳税款行为与征管机关的征收、稽查、强制措施等行为都不能以发展某地区的经济为理由而加以改变。这是因为“税法是体现税的形成特征和规则所在”[3,“税法的普适性,既是法制和时代的要求,也是公平、效率的要求。同时还是税法的基本原理和原则的要求”。[4]税收本身的规律在民族自治地方不会有所改变。而且民族自治地方应当按照法律的要求提高本地区的行政执法水平,国家也应当对民族自治地方的执法水平给予合理的支持和监督。尤其是我国加入WTO以后,税收执法应当遵守WTO的非歧视原贝IJ、透明度原则、统一实施原则、司法审查原则的要求。这样我们没有在民族自治地方的微观行政法律规则上变通的可能性,而且民族自治地方也必须努力使自己的微观领域的法治状况符合法律的要求,用体现市场经济规律的规则来营造良好的法治、经济和社会环境。

 

二、我国财政立法与民族自治地方的经济发展问题

 

民族区域自治法第六章规定国家支持民族自治地方的资源开发项目和基础设施建设、企业的技术创新、农林牧产业和区域经济发展,这些都需要财政政策的支持,因而也就需要在相关财政立法中得到体现。从我国的财政法律体系来看,包括预算法、税法、国债法等法律部门。但是,在我国的财政法律部门中还缺少一个特别重要的法律部门一转移支付法。转移支付法调整的是国家的财政资金如何向特定主体或区域转移的问题,只有规范合理的转移支付制度才能很好地扶持落后地区和弱势群体。所以建立有效的转移支付制度对于落实民族区域自治法有关财政政策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1.预算的法治化是实现对民族自治地方财政支持的最根本前提。

 

我国于1995年开始以法律的形式规范国家的财政预算活动,建立了分税制为基础的财政预算制度,基本上是符合市场经济需要的。但预算法仍然有许多制度缺陷,在支持包括民族自治地方在内的落后地区经济发展方面更是有很多不足。民族区域自治法规定民族自治地方有较大的财政自主权,应当说这是有利于保障民族自治地方经济发展的。但是由于民族自治地方本身的财力是比较弱的,光有财政自主权不足以促进本地区的经济发展,所以从预算制度上保障民族自治地方经济发展己经是十分必要了。

 

(1)预算法应当与民族区域自治法有关预算资金安排的规定加以协调,对于中央预算和地方预算如何支持民族自治地方的经济发展做出明确规定。而现行预算法仅在第31条中规定了中央预算和有关地方政府预算中安排必要的资金,用于扶助经济不发达的民族自治地方的经济文化建设事业。而该条规定实施起来是十分困难的,没有可操作性。民族区域自治法第59条规定了国家设立各种专项资金和临时性的民族补助专款,但该规定并没有在预算法中得以体现,所以预算法应当做出相应的规定,明确上述各项专项资金的预算编制。

 

(2)我国预算法的一些基本原则也是不利于对民族自治地方实施财政支持的。我国预算法奉行的“量入为出”原则和有关复式预算的规定对支持民族自治地方的经济发展的财政政策有密切关系。“量入为出”原则表面上看可以控制预算支出,防止出现大规模的财政赤字。但是“这一原则实际上是反映了封闭型经济条件下政府预算自身收支的内在联系和运动规律,是计划经济体制下比较行之有效的一种预算收支原则,实质就是计划经济的产物”。[51这一原则不能反映政府的财力需求,政府的预算受预期收入影响很大,不利于进行科学合理的财政预算编制。这样中央和地方预算在安排扶持民族自治地方经济发展的预算资金时必然受到政府财政收入预期的约束,因而资金安排也就会受到影响。所以引入西方国家预算法一直奉行的“以支定收”原则,这样有利于在预算编制中政府加大对民族自治地方扶持的预算开支。

 

在这种预算框架下,政府把扶持民族自治地方经济发展看做是客观的资金需求,进而提高政府的支出效率。另外我国预算法上规定了复式预算制度,但是却规定复式预算的编制办法和实施步骤由国务院规定,实际上,我国目前还没有真正实现复式预算。20世纪90年代中后期开始,政府则不再明确编制复式预算。[6复式预算的最大好处在于能够把政府的经常性开支(即所谓吃饭财政)和建设性开支(即所谓建设财政)分开,政府能够把用于经济建设的支出明确地列出来。这样有关政府可以把扶持民族自治地方的预算资金列入建设性预算之中,真正实现对民族自治地方的预算扶持。

 

2.合理地运用税法上的税收优惠政策,促进民族自治地方的经济发展

 

税法一般来说为政府的财政决策提供了一定的空间,政府可以充分地利用税法所包含的政策手段来促进经济的发展。而且税收政策比预算法的实施灵活得多,因此各级政府可以充分地利用税收政策来扶持民族自治地方的经济发展。

 

民族区域自治法明确规定采取税收政策扶持民族自治地方经济发展的项目包括:(1)商业、供销和医药企业;(2)农业、牧业、林业等生产条件和水利、交通、能源、通信等基础设施;(3)合理利用民族自治地方本地资源发展地方工业、乡镇企业、中小企业以及少数民族特需商品和传统手工业品的生产。但是由于税法本身的规律和税法的复杂性也导致采取税收政策扶持民族自治地方的经济发展存在困难。我国税法目前对上述项目采取税收政策专门扶持的立法非常之少,只是在増值税的免税中规定,对国家定点企业生产和经销单位经销的专供少数民族饮用的边销茶免征増值税。作为我国第一大税种的増值税一般不能作为支持特定区域经济发展的税收政策。因为増值税其征税目的就是为了能够促进商品在不同区域和不同环节的无障碍地流通,如果针对不同区域而采用相应的税收优惠政策,将会破坏増值税的内在价值。

 

此外还没有专门针对民族自治地方的上述经济发展项目做出税收优惠规定。要把有关税法的税收优惠规定与民族区域自治法的相关规定衔接起来是一个很大的系统工程。一般来说作为直接税的所得税是实施税收优惠政策的主要措施,“税收收入的减少便可以成为医生在产出下降时开出的良药。”[8我国的企业所得税条例也规定一些扶持民族自治地方经济发展的税收优惠政策,如规定民族自治地方的企业,需要照顾和鼓励的,经省级人民政府批准,可以实行定期减税或者免税。预算法明确规定了分税制,即中央和地方财政根据各自的事权来划分相应的税收收入。政府在没有中央财政支持的情况下实施税收优惠政策是十分困难的。我国目前把企业所得税列入中央和地方共享税,这样民族自治地方政府在实行减免税政策的同时不会减少本地区的财政收入,当然在所得税返还上应尽量对民族自治地方进行照顾。

 

3.国家应当建立转移支付法律制度,真正解决民族自治地方经济发展的瓶颈问题

 

我们上面提到的许多扶持民族自治地方经济发展的财政措施,最终都需要转移支付法律制度的配合。民族区域自治法充分地看到了转移支付制度对于扶持民族自治地方经济发展的价值。民族区域自治法第62条规定:随着国民经济的发展和财政收入的増长,上级财政逐步加大对民族自治地方财政转移支付力度。通过一般性财政转移支付、专项转移支付、民族优惠政策财政转移支付以及国家确定的其他方式,増加对民族自治地方的资金投入,用于加快民族自治地方经济发展和社会进步,逐步缩小与发达地区的差距。西方发达国家一般都通过转移支付法来平衡地区之间的经济发展水平。如德国在转移支付制度方面有《联邦财政均衡法》,该法以一定方式使联邦政府的财力能够在各州之间进行合理配置,以使它们的财政实力相对平均。[9而我国目前仍没有转移支付法,我国目前的政府间财政转移支付制度,是一种非规范化的、过渡性的,新旧制度的混合体,[10]因而民族区域自治法规定的转移支付措施也就没有法律保障。民族区域自治法规定的对民族自治地方的转移支付有一般性转移支付、专项转移支付和民族优惠政策转移支付。

 

但由于我国目前的财政转移支付具有很强的随意性,有许多体制上和结构上的缺陷,因而针对民族自治地方的财政转移支付很难达到预期效果。有学者在论证西部开发的财政转移支付时指出:应在转移支付目标体系中増大特定目的的非均衡政策目标比重,即要减少一般性补助,増加专项补助”。[11]上级财政应当加大专项财政转移支付,用于发展有利于民族自治地方综合发展的项目,如农林牧产业、地方特色经济、合理的资源开发,以及改善基础设施。民族区域自治法还规定上级财政应当帮助企业的技术创新,有关专项转移支付应当扶持。特别指出的是专项财政转移支付应当有相当数量的资金用于民族自治地方的人力资源的引进与开发。所以我国迫切需要建立转移支付法律制度,以促进经济发展的平衡和加强包括民族自治地方在内的经济欠发达地区的经济和资源开发。

 

三、金融立法与民族自治地方的经济发展

 

金融法律制度对于扶持民族自治地方的经济发展是比较间接的,不像财政法律制度那样可以把资金或者减免税的政策直接兑现给民族自治地方。在金融法律制度框架下,必须谨慎合理地使用金融政策。因为金融政策关系到国家的货币政策是否稳健以及维护金融安全。民族区域自治法第57条规定:国家根据民族自治地方的经济发展特点和需要,综合运用货币市场和资本市场,加大对民族自治地方的金融扶持力度。”一国的金融市场体系是由货币市场和资本市场构成的,而这些市场领域法律到底能够提供多少优惠政策还是一个值得研究的问题。

 

1.金融立法应充分利用货币政策工具为民族自治地方的经济发展提供资金支持。

 

我国基本建立了货币市场的法律制度,形成了以中国人民银行法和商业银行法为核心的货币市场的法律体系,但是这些法律制度中都没有扶持民族自治地方经济发展的规定。所以我们必须认真研究有关货币市场的法律制度,使之能够与民族区域自治法相配套。根据民族区域自治法第57条的规定:金融机构对民族自治地方的固定资产投资项目和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的企业,在开发资源、发展多种经济方面的合理资金需求,应当给予重点扶持。”此外,根据民族区域自治法的规定,企业技术创新、商业和医药企业的发展,国家的金融政策也应当给予扶持。而在货币市场的金融立法上,没有关于扶持民族自治地方经济发展的规定,而且货币市场上的优惠政策还受货币市场的特殊规律的制约。对于商业银行来讲,它对于自己的信贷管理是以资产的质量和效益为核心。

 

世界各国对商业银行的监管一般要服从三个原则:安全性、有效性和规模性。因而从商业银行的运行规律上讲,它一般不愿意把资金投向民族自治地方,因为这样商业银行有比较大的风险,而且收益率也比较低。所以国家不能为了扶持民族自治地方的经济发展而责令商业银行向自治地方贷款,这是违反货币市场规律的。因此在货币市场上采取扶持民族自治地方经济发展的政策主要靠央行的货币政策。根据中国人民银行法的规定,央行的货币政策目标是以货币市场的稳健运行为核心的,稳定币值、经济増长、充分就业等都是央行的政策目标,“但是,中央银行并不能对这些目标加以直接控制,而只能通过货币政策工具对它们施加间接的影响和调节,使进入中央银行的目标区。在充分考虑货币市场的经济规律和法律制度的情况下,有关货币市场的法律制度可以采取下列措施扶持民族自治地方的经济发展。

 

(1)立法应当规定中央银行运用其货币政策工具扶持民族自治地方的经济发展。根据中国人民银行法的规定,央行的货币政策工具主要有:存款准备金、基准利率、再贴现业务、贷款业务和公开市场业务。中央银行使用再贴现业务和贷款业务两个货币政策工具扶持民族自治地方是可行的。中央银行可以对那些开展符合民族区域自治法规定扶持民族自治地方经济发展贷款项目的商业银行给予再贴现或者央行贷款支持,以鼓励他们向民族自治地方提供资金。这种作法应当在中央银行法中有明确的规定,并且要与民族区域自治法相互配套。

 

(2)通过政策性银行的直接贷款促进民族自治地方的经济发展。我国借鉴国际上的作法,于1994成立3家政策性银行,即国家开发银行、农业发展银行和进出口银行。政策性银行的资本金由国家投入,贷出款项一般是专款专用,不具有派生存款和信用创造功能。政策性银行具有很强的引导投资功能和补充功能,解决商业银行不愿投资的领域缺乏资金的问题。但我国政策性银行的运营还处于中央政府指挥和命令之下,其运营缺乏法治化的运作机制。有关政策性银行的法律规定,只见于中国人民银行法第35条的规定:中国人民银行对国家政策性银行的金融业务,进行指导和监督。该规定过于原则,对政策性银行的贷款导向和资金安排没有任何规定,这将可能导致把国家的资金贷给自己的关系户。所以政策性银行资金投向的法治化对于民族自治地方的经济发展十分重要。在立法的改革过程中要把扶持民族自治地方经济发展的内容和政策性银行的资金投向都在中央银行法中加以规定。

 

2.利用资本市场上的国家风险投资基金孵化民族自治地方的创新型企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