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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键词:财务报告 内部控制 审计与财务报表 审计
纵观国外内部控制审计的实施效果,实施双重的审计制度,在给企业带来巨大收益的同时,也会大幅度增加企业和会计师事务所的成本。如何实现内部控制审计与财务报表审计的有机整合,进一步提高审计效率,降低审计成本,是确保内部控制审计顺利实施的关键。
一、整合内部控制审计与财务报表审计的现实性意义
(一)有利于提升企业的审计效率,确保财务报表的可靠性
内部控制审计和财务报表审计虽然是审计的两种不同方式,但二者从本质上说是一种性质相同的业务,都是为了合理保证和鉴证责任方的认定。财务报表审计是由注册会计师参照相关审计准则的规定,对企业的财务报表信息的合法性和公允性经过特定的审计程序和方式所提出的审计建议,从而进一步提高财务报表的可靠性。在进行财务报表审计时,需要企业的管理层认真认定报表中所反映的各项交易事项、会计处理及账户余额等事项,主要是注册会计师对管理层的认定和声明进行审计的过程,虽然高于管理层认定但却无法有效鉴证财务报表信息的绝对可靠性。内部控制审计是企业委托注册会计师对企业内部控制设计的合理性及运行的有效性进行鉴证并发表审计意见的一种审计活动,内控审计更多的是依靠企业管理人员应该充分熟悉企业的相关运行和管理内容,能够将企业内部控制体系的可靠性和完整性详细阐明清楚,科学认定内部控制的有效性程度,再经由注册会计师针对相关的内控认定和说明部分的内容进行相应的审计。将两者有机结合,有助于提升企业的审计效率,确保财务报表的可靠性。
(二)两者相互补充,有利于降低审计风险
内部控制审计和财务报表审计在内容上具有十分密切的关联性,这种内在的关联性实现了两者间的相互支持和有效补充,财务报表审计结果可以在很大程度上为审计人员认识到内部控制中可能会存在的一些漏洞环节,而内部控制审计的结果可以帮助审计人员及时优化和改变审计计划和程序。将二者进行有机整合,一方面可以大幅度降低会计师事务所的业务量,控制运行成本;另一方面,可以大大提高审计效率,降低审计面临的风险。此外,在审计过程中所收集的证据和进行的测试对两种审计活动都适用,是一种经济可行的兼顾审计方与被审计方共同利益的合理模式。
(三)节约审计资源,提高审计质量的必经之路
在财务报表审计中,注册会计师通过对被审计单位的内部控制进行了解,并进行相应的风险评估,确定进一步应该执行的审计程序,并在必要情况下实施控制测试 [h: 0px" />
内部控制审计中根据财务报表审计中风险评估对企业环境的证据及通过重大程序发现的具体错报等收集到的有关信息,可以有针对性地选择实施控制测试,这样可以通过财务报表审计中发现的重大错报,明确财务报告内部控制中存在的重大缺陷,可以及时为内部控制审计更改审计计划和审计程序提供线索。
二、内部控制审计与财务报表审计实现整合的有效途径分析
(一)多途径的充分了解被审计企业及企业内部的环境
要想有机整合财务报表审计和内部控制审计,就必须按照风险导向审计方法的原则,通过多种途径对被审计企业及其内外部的相关环境进行了解,明确出被审计企业所面临的风险,这是财务报表审计和内部控制审计进行有机整合的必要前提。此外还应注意,内部控制审计在了解被审计企业的内部环境时比财务报表审计要求更高。当前我国企业所使用的《企业内部控制应用指引》从内部环境类、控制活动类及控制手段类将指引分为三大类,为注册会计师进行审计提供了可靠的参照标准,注册会计师可以通过这种指引分类详细地了解企业的内部控制情况,内部控制审计的成果可以被财务报表审计中充分利用,以了解企业的内部控制情况。在实施审计整合时,如果是由统一业务组来执行,在审计过程中只需要执行一次即可;如果是由不同业务组执行审计业务时,可以通过加强沟通的方式来了解对方的情况。因此,充分地了解被审计企业及相关的内外部环境情况,是有效整合得以进行的基础。
(二)对内部控制设计与运行的有效性进行测试
内部控制审计的核心程序是控制测试。现代风险导向审计明确提出要求,财务报表审计在特定的情况下必须进行相应的内部控制测试,尤其是在对重大错报风险急性评估认定时,或是当单一采用实质性程序无法提供充分、适当的审计证据时。对企业在相关期间或时间内的运行有效性进行测试控制,实质上是对财务报告内部控制实施审计。因此,内部控制测试环节是实施内部控制审计与财务报表审计整合的关键环节。在整合审计过程中,注册会计师对内部控制设计与运行的有效性进行测试时,首先要能够获取充分、适当的审计证据,对内部控制有效性发表的意见提供有效的支持;其次要通过获取充分、适当的审计证据,对控制风险的评估结果进行有力的支持。在测试控制设计与运行的有效性时,注册会计师应当综合运用多种方法,如对适当人员进行询问、认真观察经营活动及对相关文件进行检查等。因此,在整合审计过程中,注册会计师还需要有补充控制测试的范围,以获得足够的证据支持对财务报告内部控制有效性发表审计意见。
(三)有针对性地选择实质性分析程序和细节测试
实质性分析程序和细节测试是财务报表审计中实质性程序所包含的两大内容。二者对于整合两种审计活动具有十分重要的作用。所谓的实质性分析程序主要是通过对数据间的关系进行研究,从而对认定的准确性进行科学的评价,主要适用于特定时间内存在可预期关系的大量交易。细节测试各类交易、账户余额及列报认定中所采用的一种主要的测试,能够直接识别出财务报表是否存在重大的错报,采取实质性分析程序的前提条件是要具备真实可靠的数据,而这些数据的真实可靠性又取决于内部控制的有效性程度。因此,当内部控制审计的结果只关系到财务报表的内部控制是否存在缺陷时,财务报表审计就不必采用实质性分析程序,而应相应的采取细节测试。当内部控制审计结果证明财务报表层次的内部控制存在重大缺陷或完全失效时,则不必再进行细节测试,可以直接采用实质性分析程序。实现财务报表审计和内部控制审计的有机整合,必须采用合适的实质性程序,才能实现二者的有效整合。
三、结论
综上所述,可以看出财务报告内部控制审计与财务报表审计是相互区别但又紧密联系的两项业务,社会经济的发展为两者的结合既提出了必要性,也提供了一定的现实性基础和依据。两项工作的不同点在于一个是监督审计工作的过程,一个是对审计结果进行鉴证。企业各相关管理者和决策者只有熟知二者的内在逻辑关系,才能将其进行有机整合,真正实现审计的终极目标,才能达到相互利用证据、相互印证结果的效果,在很大程度上大幅度提高了审计效率。整合审计将在一定程度上影响到注册会计师审计财务报表的策略,因此,应加强会计事务所与被审计单位的沟通,强化内部控制的审计策略的实际作用和历史地位,并要求企业应加强对相关审计专业人才的培养,从而真正发挥出内部审计在企业发展战略中的重要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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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条:财政审计局根据当年内部审计计划派出审计组,审计组可由机关专职审计人员和熟悉财务工作的人员组成,也可聘请中介机构专业审计人员。
第四条:审计组的主要职责:
(一)检查会计凭证、账簿、报表、预决算、资金、财产,查阅有关的文件、资料。
(二)对审计中发现的问题进行调查并索取证明材料。
(三)对正在进行的严重违反财经法纪、严重损失浪费行为,报经领导批准作出临时制止决定。
(四)提出改进财务管理,提高效益,以及纠正、处理违反财经法纪行为的建议。
(五)对严重违反财经法纪和造成重大损失浪费的人员,向领导提出追究其责任的建议。
(六)对审计工作中发现的重大违法事项移送监察室进一步审理。
第五条:审计人员必须依照法律、法规规定的职责、权限和程序进行审计监督。
第六条:内部审计包括:内部财务审计、领导干部经济责任审计和专题审计。
第八条:内部财务审计每两年进行一次。
第八条:内部财务审计的主要内容
(一)财务收入是否真实、合法;
(二)财务支出是否遵循财务规定的开支范围和标准,有无违规违纪行为,列支手续是否完备;
(三)银行开户是否符合有关规定,有无储蓄存款、公款私存行为和多头开户;
(四)固定资产内部管理和使用情况,包括:制度是否健全有效,存量是否真实,核算是否符合会计制度的规定,购建、调拨、报废和处理是否符合有关制度规定;
(五)有关财务收支的其他问题。
第九条:内部财务审计的主要程序
(一)实施审计前10日向被审单位送达审计通知书;
(二)通过审查会计凭证、会计账簿、会计报表,查阅与审计事项有关的文件、资料,核查现金、实物、有价证券,向有关部门和个人调查等方式进行审计,并取得证明材料;
(三)审计终了,提出审计报告。
第十条:山水城管委会直属事业单位负责人离任前,必须进行任期经济责任审计。
第十一条:领导干部任期经济责任审计的主要内容
(一)财务、会计制度执行情况;对本单位违反财经纪律应负的责任;
(二)国有资产管理情况;对本单位国有资产流失应负的责任;
(三)重大经济事项进行调查研究、论证、集体讨论情况;对决策失误造成经济损失或不良后果应负的责任;
(四)重大问题反映、报告情况;对本单位财务数据及有关重大经济问题的报告失实、延误应负的责任;
(五)个人遵守财经法规和财务制度情况;
(六)其他需要审计的事项。
第十二条:领导干部任期经济责任审计的主要程序
(一)对山水城管委会直属事业单位负责人的任期经济责任审计,由人事处提出建议,报局领导审批后实施;
(二)财政审计局在接到人事处建议15日内,组成审计组,在实施审计前3日,向被审计单位送达审计通知书,并抄送被审计领导干部本人;
(三)被审计领导干部所在单位接到审计通知后,应当向审计组真实、完整的提供下列资料:
1、领导干部任职期间的工作总结;
2、内部管理制度及人员的职责和分工情况;
3、会计凭证、账簿、报表和财务分析报告;
4、资产情况;
5、需要说明的其他情况;
(四)审计组在审计结束后,提出审计报告。
第十三条:专题审计是财务处根据管委会领导批示或有关部门的要求,对某些问题进行的审计。专题审计的程序和方式按照内部财务审计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四条:被审计单位必须与财政审计局派出的审计组积极配合,认真落实内部审计结果。
第十五条:内部审计结果是指内部审计终结后,按规定出具的审计报告、审计意见书和审计决定等反映的内容。主要包括:
(一)内部审计报告;
(二)领导干部任期经济责任审计报告;
(三)内部审计意见;
(四)内部审计决定
(五)内部审计发现的重大违法违纪事项。
第十六条:内部审计结果必须以事实为依据,符合法律、法规有关规定,遵循公正、合法、及时、有效的原则。
第十七条:内部审计报告的内容包括:审计的基本情况、发现的问题、审计结论和建议。
第十八条:审计报告应当在审计终了15日内提出,并向被审单位征求意见,领导干部经济责任审计报告应同时征求被审单位负责人本人的意见后,报局领导审阅。
第十九条:被审单位自接到审计报告征求意见书15日内提出书面意见。限期未提出的,视同无异议。
第二十条:财政审计局根据审计报告中存在问题的程度,分别作出审计意见或审计决定,报经本单位领导批准,送达被审计单位执行。
第二十一条:领导干部经济责任审计决定或审计意见,报经管委会领导批准后,送达被审计单位执行,并抄送被审单位负责人本人和有关部门。
第二十二条:被审单位应当在接到审计意见或审计决定3个月内,向财务处书面报告执行情况(附被查出问题纠正的相关实证资料)。
第二十三条:审计发现的重大违反财经纪律的事项,应及时报管委会领导,经批准后移送监察室处理。
第二十四条:财政审计局向监察室移送审计事项时,应当将“审计结果移送处理书”(格式见附件)及相关证据一同移送。
第二十五条:监察室应将移送事项的审理结果向财政审计局反馈,以便财政审计局将审计情况完整归入审计档案。
摘要 随着计算机技术普及,信息系统在企业运营中起到越来越重要的作用,信息系统审计也受到了各方的关注,但是由于信息系统审计发展的时间短,人们对其的认识还不够全面。本文将在明确信息系统审计内涵的基础上,深入探讨信息系统审计的组织方式及其适用性。
关键词 信息系统审计 内涵 组织方式 适用性
随着计算机技术普及,各种信息系统在帮助企业改善运作与管理水平的同时,也带来了许多风险。这些风险如果得不到及时发现和控制将会对企业形成巨大威胁,因此对信息系统的审计被日益关注。但是其发展历史还不长,此概念为我国企业管理人员和社会审计人员所认识已经是21世纪。因此,我们对于信息系统审计的认识还不够全面深刻。本文将通过对信息系统审计内涵的深入剖析,引申出其审计的方式,并针对不同的审计方式初步探讨信息系统审计的适用性。
一、信息系统审计的内涵
信息系统审汁是在电子数据处理审计基础上发展起来的。目前学术界对信息系统审计概念没有统一的意见,但主流概念有两种:一是Ron Weber在1999年提出的“信息系统审计是一个获取并评价证据,以判断信息系统是否能够保证资产的安全、数据的完整以及有效率地利用组织的资源并有效果地实现组织目标的过程”;二是日本通产省在1996年提出的“为了信息系统的安全、可靠与有效,由独立于审计对象的信息系统审计师,以第三方的客观立场对以计算机为核心的信息系统进行综合的检查与评价,向信息系统审计对象的最高领导,提出问题与建议的一连串的活动”。这两种概念都是审计目标出发来定义的,信息系统审计的目标都是针对信息系统的安全、可靠、有效来实施的。
二、信息系统审计的两种组织方式
审计是为了解除受托方对委托方的责任而产生的,能集中反应受托方的履约责任的载体是一个企业的财务报告,因此,审计的主要对象一直是集中在财务审计上的。而信息系统审计根据其与财务审计关系可以分为两种组织形式:与财务审计相结合的组织方式和专门进行信息系统审计的组织方式。
(一)与财务审计相结合的组织方式的目标和特点
与财务审计相结合的信息系统审计是从财务审计出发的,以财务审计为主,信息系统审计为辅,这种信息系统审计是为减少财务审计风险服务,为财务审计提供最低限度保证。其审计目标可以确定为两方面:一是保证系统软件和相关模块未被非法篡改。在当今信息化企业系统中,被审计单位财务数据都要通过信息系统进行处理,如果信息系统本身即被非法篡改,那么财务数据的真实合法无从谈起;二是保证与信息系统相关的内部控制存在并有效。信息系统是企业内控重要组成内容,确保企业信息系统的真实、合法、有效等目标是内控应达到的目标之一。信息系统的内部控制是否存在且有效直接影响了其真实、合法和有效,进而影响了财务审计中财务收支数据的真实、合法和准确。
(二)专门进行信息系统审计组织方式的目标和特点
专门进行信息系统审计的组织方式,即经过单独立项、单独实施并且单独出具审计报告进行信息系统审计的方式。这种审计必须是单独立项批准的,不从属于其他财务审计项目,其地位与从属于其他审计项目时是不同的。单独实施信息系统审计时要为信息系统审计配备专门的人员,在时间、经费等审计资源方面也与其他审计分开,与其他审计没有必然的联系,也不为其他审计服务,其有自身的目标。由于信息系统审计在审计的内容、过程、方法以及审计人员的知识结构等方面,都与其他审计有很大区别,因此单独实施是信息系统审计自身的内在要求。最后,专门进行的信息系统审计还必须单独出具审计报告。审计报告作为审计工作的最终成果,在审计项目中具有标志性意义。专门进行的信息系统审计,既然是单独立项又是单独实施的,就应单独出具审计报告。
三、信息系统审计两种组织方式的适用性
任何一种组织方式都不会完全正确或完全错误,都有其各自的适用性,其自身的特点决定在什么情况下能发挥出最大的作用,那么在这种情况下其就是最好的。本文根据这两种组织方式各自的特点确定其适用的范围。
与财务审计相结合的信息系统审计一般是伴随着财务审计进行的,其目的主要是为财务审计服务,减少财务审计风险。在财务审计之前, 审前调查发现被审计单位可能存在信息系统方面的问题,为了减少审计风险,可先对信息系统进行审计,然后再针对信息系统薄弱环节,有针对性地进行财务审计。根据此特点,显然与财务审计相结合的信息系统审计方式适用于前述第一种类型的企业,在这样的企业中,信息系统对于财务数据的正确与否起到作用,而对企业的其他方面起的作用较小,其是企业财务的组成部分,那么在审计过程中与财务审计相结合是一种经济有效的方式。如果对这样的企业实施专门信息系统审计则是没有必要的。
专门进行的信息系统审计是单纯的信息系统审计,并不伴随着财务审计同时进行。这种审计方式适用于前述第二种企业,在这样的企业中信息系统关系到企业运营的方方面面,贯穿于企业的整体,如果不对其进行专门的审计,不从信息系统周期的角度对其进行关注是无法发现其中存在的问题的,在次情况下专门信息系统审计是必须的可行的。审计人员为了对某信息系统的安全、可靠、有效和效率性以及信息系统是否符合组织目标进行独立评价,可以进行专门的信息系统审计,并根据所获得审计证据得出审计结论。在此情况下,可以应用审计的一般方法和计算机方法相结合,并且对计算机方法着重关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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瑞典国家审计的主要任务从2003年7月1日起,这一新兴的国家审计总署,其主要职责是对瑞典的各项活动进行审计,从而推进资源的高效利用及政府的高效运作。它是议会检查分析系统的一部分,在瑞典的民主进程中扮演重要角色。
它主要有两大任务:一是对政府机构及其所属的270个办事处的经营活动进行年度审计——财务审计;二是对政府工作的效力和效率进行审计——绩效审计。
瑞典的财务年度审计主要是检查政府、内阁及内阁负责的所有机构(国家养老基金会除外)、议会及议会负责的所有机构、社会保险基金管理机构、瑞典皇家宫殿及皇家园林的行政管理部门等单位的年度报表。其主要目标是评估会计报表是否真实,内容是否正确无误,被审计部门的管理工作是否与现有的规章相符。而对内阁,年度审计并不评估其管理的执行情况。
此外,除了议会管辖的机构,为年度财务审计编制的审计报告及审计证明将送交给政府。总审计长将关于国家年度财务状况的审计报告送交给议会及政府,并对其负责。同时,总审计长还向审计咨询委员会汇报审计报告的内容。咨询委员会提出建议,并连同审计报告一起上交议会。
瑞典的绩效审计在20世纪60年代已开始实行,到80年代,已成为瑞典国家审计的主要内容之一。它主要审计政府管辖下的所有机构和法院、议会及议会管辖的部门、国有企业和各种政府基金机构、享受国家津贴的部门、国有合资企业等,它主要分析、检查国家预算、政府活动执行情况及其结果。除此之外,绩效审计也广泛涉及政府投资。
当然,所有的审计发现的问题都在审计报告中给予详细陈述,最重要的发现将列入审计年度报告,由总审计长提供给审计咨询委员会(议会管辖的机构除外),这些报告还送交给政府,并给予财务审计的数据支持。
瑞典国家审计机构的组织和管理瑞典国家审计总署共有300人,有三位总审计长,每届任期七年,在任期内一般不得随意更换。每一位总审计长独立负责几个领域,并确保在其负责的领域内审计工作的有效执行,三位总审计长的责任领域依次轮换。这三个领域是:安全、协调、国有经济和资产管理;工作、健康和福利;教育和发展。
上述三个审计领域,每一个领域都有两个财务审计和绩效审计的部门。大体上,每一个领域的财务审计部门的职责都有同一领域的绩效审计部门的职能相对应。另外,还有三个特别的部门:国有企业审计和特别审计部门、国际事务的审计部门以及质量和方法监督部门。瑞典还特设了一个科学咨询委员会,它由议会委任,由11名成员及11名代表组成。他们现在是或曾经是议会成员。
在新的国家审计总署成立以前,3个总审计长与咨询委员会的职责划分有很多争论。2003年7月1日以后,宪法规定了双方的职责,咨询委员会依照宪法跟踪审计工作,这是高效率的。因此总审计长必须将审计工作中最重要的部分反馈给咨询委员会。但必须明确的是,检查什么,怎么审查,得出哪方面的结论,这一系列问题都由三位总审计长分别独立地决定。咨询委员会还负责选择审计报告中的重要陈述和建议,并将其上交给议会,因此被认为享有主动与议会联系的优先权。
同时,审计计划是开展审计工作的基础。审计计划以政府审计职能为基础,不管是财务审计还是绩效审计,审计决定的确定都要以决策制定的风险性及可行性分析为前提。这两种审计所提供的观测内容和结果,又是制定政治决策的前提,因此审计计划的确定很谨慎,一般是总审计长在其职权范围内,依照法律规定,决定审计对象。在做出决定之前,三位总审计长相互商量。在实际的审计中,总审计长必须与咨询委员会之间经常沟通,由咨询委员会对审计计划提出建议,总审计长按照法律规定向咨询委员会汇报审计计划的制定情况。
瑞典还十分重视通过多种途径充分发挥审计报告的作用。它注重发挥立法部门的监督和新闻媒体的社会舆论监督的作用,同时也积极发挥行政监督作用。因此,年度审计报告收集了过去一年审计过程中最重要的内容,报告中会强调一般性或者更基本的重要问题的审计结论。
瑞典的地方审计机关瑞典地方审计机关与国家审计总署的隶属关系不同。原国家审计局是国家行政部门的组成部分,而地方审计机关则是独立于地方政府,直接向地方立法机关负责并报告工作。瑞典地方审计机关分为两级,一是省级,它隶属于省议会,有审计专业人员6人,主要负责审计省议会下属机构,对议会负责。市级审计机构是在市议会中设立若干名审计(AUDITORS),审计员(3—5人)由选举产生,是政治家,每四年选举一次。审计员每年的审计重点和内容包括学校、社区公共服务和政府部门等等。其具体审计业务委托社会中介机构审计。地方审计机关负责地方的财政及管理活动,并进行审计监督。国家审计总署与地方审计机关没有领导与被领导的关系。
瑞典地方审计机关很注重发挥社会审计机构的作用。市级地方审计机关所有的审计业务和项目全部委托给社会审计机构承担,并且都是按照市场运作,实行项目招投标,四年一次,审计费用由政府财政预算安排。瑞典社会审计是由审计、会计咨询公司等社会中介机构经国家考试而持有执照后承担业务。它接受议会或者政府部门委托独立地开展工作,它与国家审计总署不存在上下级领导关系,但要接受其监督。
瑞典国家审计制度对我国的启示首先,要进一步加强审计部门的独立性和权威性。目前国外大多数国家审计机构都是实行立法模式。我国《审计法》规定,审计署在国务院总理领导下,向国务院总理提出审计结果报告地方各级审计机关分别在地方行政首长和上一级审计机关领导下,向本级政府和上一级审计机关提出审计结果报告。国家审计署的独立性和权威性较强,而地方审计机关由于编制、经费、干部任免等都属地方政府的责权范围,又是政府的一个部门,这就在一定程度上削弱了地方审计机关工作的独立性。根据我国国情,必须加强法制建设,完善法律体系,从法律制度上进一步明确地方审计机关地位和法律责任,保证审计部门工作的独立性和权威性,并且进一步深化审计体制改革。同时,我国的审计制度应该与行政监督、监察制度有机结合。
其次,要进一步加快实行审计结果公告和处理结果公开制度。近几年,国家审计署的透明度在不断提高,审计结果公告正在逐步推广,而地方审计机关审计结果报告向媒体公布进展缓慢。其主要原因:一是理念问题,二是体制问题。因此,省、市、县三级审计机关都应加快审计结果公开的步伐,提高审计结果的透明度,让人民得到知情权,使所有国家机关和公共部门接受舆论和群众监督。
第三,大力推广绩效审计和专项审计调查,促进机关效能建设。绩效审计主要是过分析、检查国家预算、政府部门活动执行情况及其效果(即经济和社会效应)。通过绩效审计,可以有效促进政府工作效率的提高和政府支出的回报率,它符合公众的利益。这是国际审计工作的新趋势,也是我们审计工作的发展方向。
关键词:政府审计;国家专项资金审计;政府监督
中图分类号:F239文献标志码:A文章编号:1673-291X(2010)07-0062-02
一、政府审计完成国家专项资金审计的必要性
《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91条规定,“国务院设立审计机关,对国务院各部门、地方各级政府的财政收支,对国家的财政金融机构和企业事业组织的财政收支,进行审计监督。”《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在1995年和2006年的修订中将立法的目的规定为:“为加强国家的审计监督,维护国家的财政经济秩序,提高财政资金使用效益,促进廉政建设,保障国民经济和社会健康发展。”这一规定将政府审计的服务对象直接界定为国家经济发展。《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第21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实施条例》第19条赋予了政府审计机关对金融机构审计的权利,审计机关对国有资本占资本总额的比例超过50%,以及国有资本占资本总额的50%(含)以下,但是国有资本投资者实质上拥有控制权的金融机构的资产、负债、损益,依法进行审计监督。一方面,通过政府审计监督和规范金融机构的经济行为,保证国家金融体系的健康发展,防止金融系统的极端情况的发生;另一方面,政府审计机关的独立监督,可以披露真实、客观的国家金融运行的信息,为国家金融管理部门的决策提供有利的信息服务。通过对政府审计中发现问题的分析,评价国家金融安全程度,发挥审计免疫功能,建议相关管理部门及时调整国家金融政策,降低金融风险,避免金融危机的发生[1]。
现任国家审计署总审计长刘家义指出,现代政府审计作为国家的免疫系统,有责任更早地感受风险,有责任更准确地发现问题,有责任提出调动国家资源和能力去解决问题、抵御“病害”的建议,有责任在永不停留地抵御一时、一事、单个“病害”的同时,促进其健全机能、改进机制、筑牢防线。正是由于现代政府审计的这一本质的要求,决定了政府审计工作的基本职能是维护国家安全特别是国家的金融安全,保障国家的利益,保护人民的利益,促进经济社会全面、协调、可持续和谐的发展。因此,维护中国的经济安全特别是中国的金融安全是中国政府审计的主要任务。
二、政府审计程序与国家专项资金审计监督问题
政府审计引入国有企业改制的审计监督,必然带来如何界定财务审计、效益审计、经营者离任责任审计的关系,政府审计如何操作,政府审计与独立审计的关系如何协调等问题。对此,我们认为财务审计是效益审计与经营者离任责任审计的基础,效益审计与经营者离任责任审计是财务审计的延伸和发展。虽说三者的客体相同,但具体的着眼点却有所不同。财务审计强调改制国有企业财务报告的真实、合规,效益审计侧重改制国有企业的经营效益、国有资产的保值增值状况,经营者离任责任审计关注改制国有企业经营者遵守国家财经法纪与任期经营责任的完成情况[2]。
在具体操作中,政府审计应当首先对会计师事务所进行的财务审计和资产评估机构进行的资产评估的结果进行监督检查,确保改制国有企业的财务信息资料真实、可靠;然后,以此为基础进行改制国有企业的效益审计与经营者离任责任审计,对改制国有企业的效益和经营者的任期经济责任做出准确、合理的评价;效益审计与经营者离任责任审计应当最终形成效益审计报告和经营者离任责任审计报告,它们应当作为考评改制国有企业经营者业绩,对其任用或处理的经济依据[3]。
三、政府审计应该履行好国家专项资金的受托责任
任何国家的政府审计都必备三大要义:履行受托责任(accountability)、公正(integrity)及可信(creditability)。所谓政府审计机构的受托责任,是指政府审计机构受人大常委会(人民)委托,严格按照法律要求对各级政府及其部门履行人民的受托责任情况进行审计,并如实向人民报告审计结果的责任。政府履行该受托责任的好坏,直接关系到人民的知情权(是基本人权的必要组成部分)和政府审计机构“立审为民”宗旨的实现。政府审计机构这一依法审计、如实报告的受托责任,在实际履行中遇到了许多不利因素的影响。笔者认为,现在是该修订《审计法》相关规定的时候了。现行《审计法》第四章“审计机关权限”第36条规定,审计机关可以向政府有关部门通报或向社会公布审计结果,但应依法保守国家秘密和被审单位商业秘密,遵守国务院有关规定。笔者认为,通报或向社会公布审计结果不仅是“可以” (权限)的问题,更是“应当”(职责)的问题。政府审计机构在向人民履行审计及报告责任时,如何才能减少或消除政府机构首长对政府审计工作的不当影响和干预,是值得研究的重大课题。笔者建议在修订中国审计法时,增加规定政府机构不当影响和干预政府审计工作应承担的法律责任 [4]。
四、要创建与中国政府职能转变相适应的政府审计模式
要确立以“有限审计”为定位的中国审计制度,必须在新环境下进行针对性变革,转变传统的思维方式和工作模式,树立服务意识,实现由传统审计向现代审计转 变。加入WTO之后,中国政府的执政理念发生了彻底的转变,法治政府、高效政府、责任政府、透明政府等理念已被普遍认知和确立,从而为政府审计的变革提供了理论指南。从这些基本行政价值理念和“有限审计”定位出发,我认为,战略转型期的政府审计应该是建立以法治政府为核心理念,强化对政府公共财政的审计监督;以高效政府为核心理念,加快向绩效审计为中心的转变;以责任政府为核心理念,加强以领导干部经济责任审计为重点的对权力的制约和监督;以透明政府为核心理念,实行审计结果公告制度的“3+1”审计模式。
公共财政既是政府施政蓝图,亦是政府治理的重要工具。其范围不是任意的,公共财政首先是反映政府的活动范围和公共收支状况。一位美国经济学家曾这样写道: “要了解联邦政府将要做些什么或已经做了什么,看一看联邦政府预算就足够了。”近几年来,东西方各国的政府改革,莫不把预算与财务管理改革作为重点之一, 制定了严格的法律制度对财政预决算的编制和执行进行规范、监督和制约,要求政府在财政管理中实行法治。而在政府预算以及财务管理当中,政府审计作为政府财政收支的独立经济监督,在监督政府依法履行所承担的公共经济责任方面发挥着重要作用。从世界审计发展历程看,财政审计一般都是政府审计的最初形式,并且一直处于极其重要的地位,是“永恒的主题”,也是各国政府审计机关的首要任务。在中国同样如此,“财政预算执行审计是第一位的。”履行政府审计职责应遵循政府职责的特点,随着中国建立法治政府和公共财政体制目标的确立,财政审计的作用将更加重要。这里需要指出,对政府公共财政的审计,重点应该放在公共支出上,实现由收支审计并重向以支出审计为主转变[5]。首先这是政府履行职能之所在。政府对经济的影响作用主要表现在公共支出上,政府干预、调节经济的职能也主要是通过公共支出来实现的。政府审计作为维护行政责任的重要环节,强化公共支出审计监督,能够促进政府正确履行法定职责,提高行政行为的科学性、有效性,维护法律的严肃性。其次,是政府执政为民之所需。美国学者亚伯拉罕・马斯洛把人的需要体系分为五个层次:生理的需要,安全的需要,爱的需要,尊重的需要,自我实现的需要。这对公共投入优先次序的确定有启发意义:它可以提醒人们,民生问题应当放在优先的位置,然后再考虑发展的需要。加强公共支出审计监督,不仅有利于正确理顺公共投入的优先次序,而且有利于让民生问题成为公共投入的重点,对于实现社会经济的安全运行,促进社会持续健康的发展,实现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目标,均有着重要的作用。再次,是政府控制支出之所能[6]。全面地考察政府职能的演进变化过程,其着力点是由政治职能转向经济职能,再由经济职能转向社会管理职能。而且在着力点变化的同时,政府的活动范围也在扩大,政府公共支出无论从绝对量还是从相对量上考察都呈现出不断增长的趋势,这已经是不争的事实。自从德国经济学家阿道夫・瓦格纳在19世纪80年代提出“公共支出不断上升的规律”以来,各个国家财政发展的实践已经证明了这一预测的正确性。这就意味着,如不对公共支出加以有效的控制,很可能会出现
公共物品或服务的供给过剩。而通过审计这一监督和制约机制,实际形成了对公共支出规模的有效控制。
五、实行国家专项资金审计结果公告制度
审计结果公告也就是通常所说的报告权和公布权,是指政府审计组织有权将审查结果报告给授权机构,有权将审查结果公布于众。公告审计结果是国际通行的惯例,各国审计立法对报告权和公布权都有相应的规定。在发达国家,审计工作的效果很大程度上取决于审计报告的公开性,它同时也是衡量政府审计组织独立性和客观性的重要标志。20世纪90年代以后,善治成为世界各国普遍追求的政治理想。善治(Good Governance),即好的治理,成功有效的治理,就是使公共利益最大化的社会管理过程。善治的本质特征就在于它是政府与公民对公共生活的合作管理,是政治国家与公民社会的一种新颖关系,是两者的最佳状态。它实际上是国家的权力向社会的回归,是一个还政于民的过程。俞司平认为,善治的基本要素之一是透明性,它指的是政治信息的公开性。每一个公民都有权获得与自己的利益相关的政府政策的信息,包括立法活动、政策制定、法律条款、政策实施、行政预算、公共开支以及其他有关的政治信息,以便公民能够有效地参与公共决策过程,并且对公共管理过程实施有效的监督。透明程度愈高,善治的程度也愈高。
参考文献:
[1]刘国良.中国政府审计风险成因及其控制[J].审计与经济研究,1999,(2).
[2]谭劲松.试论国家审计风险[J].审计研究,1996,(6).
[3]王雪玲.认知语境对英语阅读效果的制约和促进作用[J].黑龙江高教研究,2007,(10).
[4]王雪玲.论《到灯塔去》中的空间叙事艺术[J].学术交流,2009,(1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