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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理论的几个不足透析 民法理论的几个不足透析 民法理论的几个不足透析
立法者和执法者的主观思想状态不无意义。恩格斯进一步指出:“经济关系反映为法原则,也同样必然使这种关系倒置过来。这种反映的发生过程,是活动者所意识不到的;法学家以为他是凭着先验的原理来活动,然而这只不过是经济的反映而已。这样一来,一切都倒置过来了。而这种颠倒—它在被认清以前是构成我们称之为思想观点的东西的—又对经济基础发生反作用,并且能在某种限度内改变它,我以为这是不言而喻的。”最后,我们还是引用恩格斯所举的、在民法中占有重要位置的继承权为例来说明民法与经济的关系。他说:“以家庭的同一发展阶段为前提的继承权的基础就是经济的。尽管如此,也很难证明:例如在英国立遗嘱的绝对自由,在法国对这种自由的严格限制,在一切细节上都只是出于经济的原因。但是二者都反过来对经济起着很大的作用,因为二者都对财产的分配有影响。”。由上述可以看出,马克思、恩格斯对民法与经济的关系,是由静态关系到动态关系的认识。这一点很重要。某些机械地理解经济基础决定上层建筑的原理的认识,某些割裂民法与经济的联系,或者颠倒二者的关系,把法看成独立的内在之物的看法,都是不正确的。因此,恩格斯指出历史的发展是经济和法律(尾法当然占重要地位)、法律和其他上层建筑之间的交互作用的结果。法律的发展除了与经济和其他上层建筑的交互作用外,还必须保持自身体系内部的和谐一致。这个问题恩格斯在《致康?施米特的信》中已深入分析过,前已提及。所以,我们在弄清这些关系之后,也同时要看到民法的外部关系和作用,要研究民法自身运动的规律,兼及这些与外部的相互关系,才能对其本质与作用有较全面的认识。
一百年以前马克思、恩格斯从法的一般理论到民法理论,作出如上述的精辟论断,至今读起来犹觉获益非浅。究其原因,是他们并不仅就法律现象作出某种解释,而是对其本质和作用进行深入而透彻的考察和研究,找到了物质生活关系这一深刻的根源,又进一步从它们之间的相互联系与作用,由静态分析到动态分析,从而能够系统而全面地给出法科学和民法科学的基本原理。尽管随着时间的推移,今天的国际社会已非百年前可比,各国的社会、政治、经济和历史状况也大大变化,法科学包括民法科学也有所发展;但是,由于马克思、恩格斯的有关论述揭示了民法的本质和作用;所以在当今时代用以考察和研究民法问题仍不失为有力的工具。在西方社会,长期以来形形的法学理论和学说都没能完满解释法的本质和作用,当然也没法对民法间题作出任何说明。诸如社会学法学派强调法在社会生活中的作用或效果以及各种社会因素对法的影响,然而并没能从根本上说明法与社会生活的深刻联系和相互影响,表面的、片断的理解最终要导致不正确的结论。至于象新黑格尔主义法学派继承黑格尔关于法是文明现象的观点,提出法律准则是根据不同时间、地点的文明条件确定的;心理法学派将法的基础最终归结为心理因素,则是走得更远了。古典自然法学派从人的理性、人性、人的权利去强调私有财产权和契约自由等等,则纯粹是维护资产阶级利益的说教,披上“学说”外衣而已。虽然,马克思和恩格斯并没有专门就民法理论写过着作,上述基本原理大都散见于一些论文中,但是,并不失其理论的完整性。如果对之进行一番由此及彼、由表及里的分析研究,这些基本原理豁然可见。本文仅作些初步探讨而已。马克思、恩格斯对民法的本质和作用等的论述,至今仍有现实意义。长期以来,人们对传统民法的认识停留在固定的观念上,马克思、恩格斯对罗马法的评价着重在它促进简单商品经济的发展,而有的立法者在资本主义条件下由一般到特殊、从共性到个性对民法的把握成功地起到发展生产的作用,这丝毫不意味着主张墨守成规,这和人文主义法学派认为罗马法的人类法律的基本渊源毫无共同之处。我国近十年民法理论研究较为活跃,注意到了民法与商品经济的关系,但也受到某些机械观念的影响。民法理论并不限于经典作家对民法的直接论述,而应包括他们对商品经济的有关论述,只有把两者结合起来,才能正确掌握民法的某些基本原理。马克思曾经指出,极不相同的生产方式都具有商品生产和商品流通的现象,尽管它们在范围和作用方面各不相同。因此,只知道这些生产方式所共有的抽象的商品流通的范畴,还是根本不能了解这些生产方式的不同特征,也不能对这些生产方式作出判断。要使民法促进社会主义的商品经济发展,就要知道民法共有的、抽象的范畴,也要知道特殊的、具体的范畴。所以,我们应开创社会主义商品经济的民法表现形式,要借鉴有用的经验也不能囿于陈规。在民法与经济法的划分与关系上花太大力气,甚至把两者对立起来,只能妨碍各自的发展。现在有了《民法通则》,但它不是民法的唯一表现形式,某些配套法规尚胭如,这使调整社会主义商品经济关系造成一些困难。例如,对民事主体(经济法律关系本质上也是民事法律关系)的法律规定,作为法人的公司就必须有公司法,但却迟迟未出台。《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也制定得太晚,虽然在此之前有过一些工商企业和公司的管理规定,但都不过是解决登记程序而已。然而实体规定一什么是公司、应具备什么设立条件,其组织、营运、解散等等却没有,只有登记程序规定是不能遏止种种不合法公司的。当前的治理经济环境、整顿经济秩序要用行政命令,也要用法律形式,尤其不应忽视民法形式,当然也不排斥行政、经济法律形式。近几年国家关于清理整顿公司的决定、通知或指示已不只一次,为什么仍未收效?无法可依,尤其是民法形式的忽视,是原因之一。如果不加快公司立法,五花八门的所谓公司、行政性公司和劣质公司还会变相出现。会司立法使它能在经济活动中以民事主体的资格出现,促进其积极作用而限制其消极作用,才能从根本上治理经济环境、整顿经济秩序。在关于民法的调整范围和调整方法问题上,调整商品经济关系似较易被理解,而同时调整某些非商品经济关系,曾不被人理解。殊不知民法同时调整某些非商品经济关系并非缺点,而是它的优点,结合调整方法,正是注意到两种关系的有机联系,从对财产关系的调整出发,可使和谐一致。因为经济关系最终要落到财产关系包括财产所有和财产流转这一民事法律关系上。
所以,恩格斯以继承权为例,指出像遗嘱的立法方式即使有绝对自由和严格限制的区别,却都因其对财产分配有影响而反过来对经济起到作用。众所周知,封建土地所有制上产生的继承制度对该所有制的作用是显然的。拘泥于法的部门划分或法的调整对象的绝对单一化而忘却法的目的和作用,就可能贬低民法的作用,不能有效地开创社会主义商品经济的民法表现形式。民法对经济关系的反作用也不容忽视。我国实行改革、开放以来,注意到经济法对经济关系的调整作用,而未充分认识民法对之的调整作用,尤其是对民法对经济关系的调整方法(作用方式)。这指的是两方面的意义:一是民法可以其特有的调整方法从另一个方面对经济关系调整,以与经济法协调;一是民法对非商品经济关系的调整,由于其与商品经济关系的有机联系而在调整经济关系上达到和谐一致”。前者必须完善民事基本法规,不能满足于现有的《民法通则》,同时应重视配套法规。例如民法上担保法律制度对商事活动或经济法律关系的调整意义,随着社会主义商品经济的发展已不能满足现实要求。有关的基本规定仅见于《民法通则》的个别条文,巫应有专门法规以便为经济法中的特别规定提供基础。例如,国际惯例中担保贷款采持续性担保(ContinuingGuarantee),在不超过担保额度和期限的条件下,主合同(原合问,变更不必一一经担保人同意,这既为商业活动提供迅速方便又不失担保的安全性和有效性。而我国《境内机构提供外汇担保的暂行管理办法》直到前年仍规定值权人与债务人“如未经担保人同意修改原合同,担保人的担保义务将自行解除”,未能区分民事与商事的不同特点,原因之一在于民法特有的对经济作用未能在立法上得到体现。后者必须来个观念上的改变,即认为民事仅仅是涉及个人利益的问题。即以婚姻家庭的法律调整状况来说,几年来出现的“第三者插足”现象,其对社会的、经济的、秩序的影响,虽说是潜在的、间接的却是不可忽视的。在运用民法的反作用原理时要兼顾及这二个方面。公司作为商品经济发展的产物,其出现使得近代商品经济以前所未有的规模发展,法律给以承认而规范之,使它发挥积极作用而限制其消极作用。在西方国家是通过被视为民法特别法或商法的公司法来实现的。这是例证。关于反作用的方式,恩格斯已指出三种情况,第三种方式可能产生第一或第二两种效果之一。这都不意味着反作用的作用方式的消极意义。我国因贬治以前的“管”、“卡”而走向放任,几至失控。事实上,限制不等于不是积极作用,放任也未必都起积极作用。外国民商法中某些规定是放中有管,恰到好处,值得借鉴。而近年来在立法中未恰当掌握反作用原理,出现一些弊端,如企业承包、租赁经营问题则应引以为戒。作为思想理论体系对社会科学包括法学的指导意义,由上述关于民法学基本理论的介绍可见一斑。本文仅就其中一些问题作初步探究,旨在抛传引玉。
关键词:民间借贷 科学发展 问题
一、民间借贷的存在不容忽视
1.民间借贷在建国后的近30年里,一直是自发性的开展,规模不大;20世纪80年代初,随着我国商品经济的发展,民间经济开始呈现活跃势头,民间借贷活动也随之逐渐活跃起来;80年代后期至90年代初,民间借贷在我国的发展达到了一个新的繁荣期;90年代后期,随着我国金融体制改革的深入和金融监管的加强,民间借贷的发展受到遏制,并由“公开”转入“地下”。进入新世纪后,民间借贷又逐渐复苏,尤其是在江浙、福建等非公有制经济较为发达的地区,当地的民间借贷的规模已逐步赶上甚至超过正规金融,成为我国金融市场不容忽视的因素。
2.民间借贷的迅猛发展,逐渐引起了政府部门和理论界的关注,由此也引发了应该如何对待民间借贷这一问题的热议。政府管理部门从公开反对、坚决打击逐渐转向正确引导、合理控制。在理论界,始终存在着两种观点:一是民间借贷危害极大,应取缔或者应按照正规金融的模式操作;另一种是民间借贷具有两重性,通过体制改革和完善法律体系是可以健康发展的。不论政府采取何种管理模式,也不论理论界如何分析其发展模式,民间借贷已经成为我国金融市场不可回避的一股力量,其发展的科学与否对我国经济的发展影响是巨大的,是需要认真对待的。
二、正确对待民间借贷的作用
民间借贷如同一把“双刃剑”,一方面民间借贷游离于正规金融体系之外,长期以来没有得到政府部门的重视,加上其自身具有的自发性,缺少外部约束,一旦发生资金链断裂,往往引起连锁反应,严重危害社会稳定,具有很大的风险。另外一方面,民间借贷确实对我国的经济发展特别是对民营企业的成长、对农村经济的发展起到了相当大的促进作用。因此,我们必须要深刻认识到民间借贷的作用,明确其在我国大金融体系中的位置,引导和规范其有利于经济和社会的正面作用,逐步消除负面作用,从而更好的推动我国经济的发展、维护社会的稳定。
三、民间借贷发生问题的理论分析
由于民间借贷本身固有的隐蔽性等特点,人们很难了解其资金的实际来源、具体投向,难以掌握整个社会的融资规模,对国家宏观调控和行业监管的冲击无法准确估量。近年来发生的浙江本色集团“吴英案”、江苏常熟“顾春芳案”、厦门迈士通“赵建春案”、海宁宏昌制革公司倒闭案等案件所暴露出的问题,是非常值得人们思考和研究的。上述案件发生后,各类学者、专家分别从经济学、社会学、法学等角度对其进行了研究和辩论,笔者从马克思借贷理论角度出发,运用马克思借贷理论的基本原理对上述问题进行分析,寻找出现问题的根源和实质,并寻求合理的、科学的解决方法。
1.马克思在其著作《资本论》第三卷第五章“生息资本”中,阐述了借贷资本和利息的基本原理:“借贷资本是借贷资本家为取得利息而暂时给予职能资本家使用的货币资本。借贷资本家实际让渡了货币作为资本这一特殊的使用价值,在一定时期以后收回并取得利息作为让渡一段时间的货币资本使用权的报酬”。马克思指出,在资本主义生产的过程中,除产业资本和商业资本这两种职能资本形式参与剩余价值分配外----借贷资本也参与剩余价值的瓜分。借贷资本的关系在形式商品的买卖关系,实际上不是商品所有权转移的买卖关系,而是货币作为资本的使用权出让的借贷关系。马克思研究借贷货币资本的主要目的是研究剩余价值再分配基础上的社会资本再生产问题,以此为目标,马克思对借贷资本的内涵、借贷资本积累的内涵、借贷资本积累与职能资本积累的相互关系等方面对借贷资本问题进行了分析。由此可见,马克思借贷资本理论的真正价值不是在于对具体借贷形式的分析,而是在对于金融领域中基本经济关系的分析。
2.按照马克思借贷资本理论的基本原理,我们对照我国实际情况,至少可以得出以下几点结论:①我国当前所处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属于商品经济的一种,因此,马克思的借贷资本和利息理论的基本原理,也满足当前的社会关系及经济关系。②民间借贷,不论其以何种形式出现,其目的和本质都是为了获取利息而借出的一种资本,这也符合马克思借贷资本的特征和内涵。③借贷资本理论揭示了利息是来源于剩余价值的一部分,那么它就不可能高于剩余价值本身。④在马克思看来,高利贷资本与借贷资本是两个不同时期、不同类型的经济概念和社会关系,两者是不相同的。⑤马克思对高利贷做出了明确的界定,而且高利贷资本有其产生的前提条件,在运用马克思的借贷理论解释我国民间借贷的有关问题时,应该注意这些前提条件。
从这些结论中,我们不难看出,从事实体经济的企业(本文中其作用相当于职能资本),其正常的利润是低于剩余价值(或者叫超额利润)、更远低于民间借贷高利率的,因此,对于这些企业而言,借入高利率资本只能是保证企业正常生产经营活动的权宜之计,否则无异于饮鸩止渴。不过事实表明,许多企业借入高利率资本是出于追逐暴利的动机,这些企业放弃实体经济,专攻“炒钱、炒房、炒能源”等投机性活动,这样的做法是违背了经济发展规律的,其结果必然会因为资金链的断裂而引发纠纷甚至是社会的不稳定。
3.我国民间借贷是市场化的金融体系,通过民间资金的规范有效运作,使民营企业和民间资本近配。但是从上述案件中看出,自2009、2010年以来,民间借贷几乎陷入“高利贷”泥潭,高利贷俨然成了民间借贷的代名词。高利率泛滥,表面上看是资金紧张导致资金溢价过高,而体制上是我国金融业没有风险定价体系,当资金的价格---利率超出绝大部分企业的承受能力,说明借贷者认为资金紧缩周期所有企业的风险都不可控,只能以提高利率的方式控制风险(让借入者以全部身家作为抵押)。从理论分析看,高利率的民间借贷已经从支持实体经济获取利息转向追逐暴利的投机行为,这种“无限制”的高利率是实体经济无法承受的,也是其他行业最终无法承受的。由此,我们再重新看,不论是“吴英案”,还是“顾春芳案”,出现问题的实质都是“资金的借出者不断追逐高利率,资金的借入者由实体经营转向投机经营,最终借入者获取的利息不能偿还借出者要求的利息,导致资金链断裂,引发了纠纷及社会矛盾的激化”。
关键词:价值规律 市场经济 国际市场
1、价值规律的基本内容及作用
1.1价值规律的基本内容
价值规律的基本内容就是马克思提出的:“商品的价值量由生产商品的社会必要劳动时间决定,并在此基础上实行等价交换。”所谓社会必要劳动时间,是指“在现有的社会正常的生产条件下,在社会平均的劳动熟练程度和劳动强度下制造某种使用价值所需要的劳动时间。”①
马克思在《资本论》第一卷中所讲的社会必要劳动时间是指生产同一种产品平均耗费的劳动时间,而不是个别耗费的劳动时间。而在第三卷,讲的则是不同部门生产的不同类商品的社会必要劳动时间问题。“商品的价值规律决定社会在它所支配的全部劳动时间中能够用多少时间去生产每一种特殊商品。”②这个价值规律是商品经济和市场经济的基本规律,它像一只无形的手自发地调节着商品的生产和交换。价值规律的基本内容说明了价值量既决定也实现价值规律。
1.2价值规律的作用
恩格斯在《反杜林论》中说:“价值规律恰好正是商品生产的基本规律。”商品生产的目的是为追求更多的价值,商品的生产时为了交换,为了价值而生产。价值是由生产商品的社会必要劳动时间决定,而不是由个别劳动时间决定。商品生产者为了在竞争中获得优势,力求使自己的产品的个别劳动耗费低于社会必要劳动耗费,以便使自己在竞争中立于不败之地。首先是自发调节生产资料和劳动力在社会各部门之间的分配。价格围绕价值上下波动和市场竞争是这个作用的理论源泉。商品生产者因为竞争和商品生产内部矛盾,生产者只能通过价格来判断市场的供求关系。具体体现就是,当商品价格上涨时,现在市场中的该种类型的商品是供大于求的;当商品价格下降时,现在市场中该种商品是供不应求的。其次,激发生产者的积极性。根据价值规律,商品的价值量是由生产商品的社会必要劳动时间决定的,商品的价值量又与劳动生产率生反比。竞争获利的过程就在客观上对生产者起到了促进和刺激的作用,使他们有强烈的愿望进行技术革新,加强管理,提高劳动生产率,降低产品价格,以获得更多的利益。
2、市场经济下价值规律的具体体现
市场经济的根本就是以市场为基础进行资源配置的经济。商品经济是市场经济的基础,商品经济发展到最高阶段、市场机制成为资源配置的基础调节机制时,就形成了市场经济。在这个过程中价值规律是灵魂,是根本。
2.1资源配置
资源配置是指在经济运行过程中,各种现实的资源(如资本、劳动力、技术、自然资源)在社会不同部门之间的分配和不同方向上的使用。正如马克思所阐述的:“社会必须合乎目的地分配自己的时间,才能实现符合社会全部需要的生产,因此,时间的节约,以及劳动时间在不同的生产部门之间有计划的分配,在共同生产的基础上仍然是首要的经济规律。这甚至在更加高得多的程度上成为规律。”③
资源配置一般有两种方式:一种是计划配置,指的是以计划为基础的资源配置方式。一般中央计划机构是资源配置的决策者,以行政命令的方式进行资源配置;另一种是市场配置,是通过市场机制发挥作用来进行资源分配。市场配置的特点是市场决定资源配置,总的市场被分为不同的市场主体,分别进行决策,生产要素在企业间自由流通,市场需求是生产的决定性因素。
2.2市场机制的功能
市场机制有三大功能,分别是价格机制、供求机制和竞争机制。其中价格机制是基础。价值决定价格,价格受供求关系影响。进一步说,价格上升,供给增加,需求降低;价格下降,需求增加,供给减少。所以,价格与供求一起互相影响、互相制约,但是这其中价格始终是核心,所以价格机制是基础。
供求机制是辅助。只考虑供求机制是无法决定商品生产者的生产活动的,它与价格机制一起发挥作用。之所以商品的价格围绕价值上下波动,就是因为有供求矛盾的存在。所以供求机制与价格机制合力使生产要素合理流动,进而促进市场经济合理发展。
竞争机制是结果。因为有了价格和供求的波动,竞争就产生了。商品生产者之间的劳动生产率各不相同,那么优胜者的利润就越来越高,失败者就面临着消亡。这也是价值规律的作用之一,它使生产者优胜劣汰,从而提高整个社会的劳动生产率。
3、国际市场中价值规律的具体体现
3.1国际价值规律
价值规律在国际市场上的作用与其在资本主义国家国内市场上的作用是否发生了变化?这是一个学术界众说纷纭的问题。马克思首先提出了国际价值的范畴,第一次把劳动价值论应用到了国际方面,揭示了价值规律的国际性质,并指出了价值规律在国际市场上的作用的重大变化。
商品的国际价值不是取决于各国的社会必要劳动时间,而是取决于“世界劳动的平均单位。”这个平均单位是在世界的平均技术条件下,在各国劳动者的平均劳动强度下,生产某种商品时所需要的世界必要劳动时间。平均的劳动单位随着世界劳动生产率的变化而变化。马克思说:“国家不同,劳动的中等强度也就不同;有的国家高些,有的国家低些。于是各国的平均数形成了一个阶梯,它的计量单位是世界劳动的平均单位。因此,强度较大的国民劳动比强度较小的国民劳动,会在同一时间内生产出更多的价值,而这又表现为更多的货币。”④
3.2价值规律在国际市场上的作用
马克思明确地提出“商品流通的国内领域或民族领域,同他们的普遍的国际市场领域是分开的。”国内市场上商品的交换一般是等量劳动的交换;而在国际市场上,特别是在发达国家与发展中国家间的贸易上是不等量劳动的交换,或者说是不平等的交换。
【关键词】马克思;劳动价值论;探讨
马克思既不是劳动价值论的首创者,也非与生俱来的劳动价值论者,马克思对劳动价值论的认识历程经历了反对(异议)到转折再到拥护的三个截然不同的历史阶段。新的时代背景下,社会的经济、政治、科学和文化各领域都发生了前所未有的巨大变化,因此,对马克思劳动价值论的探讨也不能停留在一般的结论性的陈述上,而是要在新的时代语境下突出对马克思劳动价值论形成的过程尤其是其科学内涵拓展的阐述。
一、自成一家的理论创建——科学劳动价值论的形成与解说
马克思之前,西方的资产阶级经济学家在劳动价值论的研究上已经占据了开拓性的位置并取得了令人瞩目的成就。在这一点上,大卫·李嘉图提出的劳动价值论可谓达到了资产阶级界限内的最高成就。然而,由于社会实践的制约和历史条件的局限,李嘉图的劳动价值论存在着难以克服的缺陷和严重的失误,以至于1823年李嘉图逝世后,劳动价值论不但没有得到应有的发展,反而被曲解和庸俗化。
受理论纷争局面的影响,马克思最初对劳动价值论持有异议,这种状况一直延续到《1857—1858年经济学手稿》才得到最终转变。至此,马克思展开了对劳动价值论的逻辑思考,即以资本主义商品经济的细胞—商品为逻辑起点,分析价值、交换价值作为商品基本要素的内在规定性,进而推演出货币是商品内在矛盾运动的结果。
马克思劳动价值论认为,商品的价值是由劳动形成的,劳动是价值创造的源泉,因而也是理解劳动价值论的枢纽。马克思说:“把价值看作只是劳动时间的凝结,只是物化的劳动,这对于认识价值本身具有决定性的意义”。[1]但是,劳动不一定形成价值,劳动也并不只限于特定的范围和某种单一的形式。马克思认为劳动生产力是有多种情况决定的,包括劳动者的劳动熟练程度以及“科学的发展水平和它在工艺上的应用程度”,等等。可见,价值形成离不开劳动,这里的劳动既有体力劳动也有包含了科学、管理等因素的其他劳动形式。
二、各执一端的理论争鸣——价值论相关学说的辨析与探讨
李嘉图开启的比较彻底的劳动价值论伴随着李嘉图的去世逐渐式微,19世纪70年代起开启了半个多世纪的边际效用理论称雄的时期。所谓效用,是指商品用来满足人们欲望的能力。它是消费者对一切商品和劳务的一种主观心理感觉的评价,这样就限制了理论的适用范围和发挥作用的效力。
马克思肯定了效用作为经济学的一种分析工具所具有的积极作用,同时也对理论的缺陷进行了透彻的批判。分析两种理论的区别,主要表现在:
首先,马克思的劳动价值论是价值的基础生成论,效用价值论是价值的现实决定论。劳动价值论旨在强调资本主义大工业时期,养活资本家阶级甚至整个社会的是一无所有、只能靠出卖自己劳动力为生的最广大的无产阶级。生产资料、机器设备、厂房只能转移价值,只有工人阶级的劳动不仅能转移旧价值,还能创造新价值,劳动是价值形成的基础和源泉。效用价值论意在说明商品市场上,消费者以现有的货币收入,在既定的价格水平条件下,如何对商品组合进行合理的配置,从而实现消费者利益的最大化。
其次,劳动价值论是尊重劳动和投入的价值论,效用价值论是服从欲望和需求的价值论。劳动价值论关注商品的生产和形成过程,强调无产阶级的劳动是价值和剩余价值形成的根本性动力,没有无产阶级超过一定点的剩余劳动,就不会呼唤出隐藏在资本主义社会中强大的生产力,因而劳动价值论尊重经济发展中劳动的基础性作用,为劳动者争取工资、权益提供了重要的思想资源和理论武器。效用价值论强调的是商品经济大潮中优胜劣汰的竞争机制,能够满足消费者需求和欲望的商品就能赢得市场,实现价值,否则,摔坏的不是商品而是商品生产者。
三、日新月著的理论发展——新形势下劳动价值论的再认识
马克思以后的一百多年,社会经济发生了巨大的变化,这些变化对马克思劳动价值论提出了挑战,应对挑战,就需要面对新形势和新情况,探求对劳动价值论的再认识,基于前两部分的论述,笔者认为应在以下几方面正确理解和深化对劳动价值论的认识:
1.分析价值创造与价值分配,健全分配体制
在存在商品经济关系的条件下,价值的生产是价值分配的基础,价值创造的多少也制约着价值分配的多少,但是,马克思提出社会主义实行按劳分配的制度,是基于不同要素所有者的所有权的不同情况,而与劳动价值无关。价值生产的过程中,和劳动付出一样,其他非劳动生产要素也起到了必不可少的作用,单纯强调按劳分配是片面的不正确的。我国实行按劳分配为主体,多种分配方式并存的制度,既尊重绝大多数劳动者的辛勤劳动,又兼顾了要素所有者要素投入的成本和贡献,这样的价值分配机制有利于各种生产资源的合理配置,也能有效调动要素所有者生产的积极性,从而形成了各种生产要素同向运动的最大合力,避免了其中出现零和效应。
2.协调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条件下的劳资关系
马克思描述的资本主义社会,存在着生产社会化与生产资料资本主义私人占有制之间的固有矛盾。生产资料的所有者资本家阶级和一无所有的无产阶级是两大直接对立的阶级。资本家阶级的财富建立在无产阶级堆积的白骨之上,劳资关系紧张,资本家阶级连续的武力镇压和工人阶级不断的反抗、罢工充斥在资本主义商品经济发展的过程之中。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条件下,劳资关系依然是生产过程形成的基本关系,虽然“资本剥削劳动”的现象在一定时期和一定范围内仍然存在,但是劳动者和资本所有者是商品市场上平等的主体,双方通过等价交换的原则进行商品买卖。不仅如此,社会主义国家宏观调控工具的正确运用,也为维护生产者的合法权益,形成和谐的劳资关系创造了有利的社会环境。
参考文献:
论文关键词:理论教学;课堂讨论;教学效果
近两年高校的理论课改革把原先的哲学、政治经济学改为基本原理概论,内容涵盖了哲学、政治经济学、科学社会主义(共54学时),教学内容增加了,教学课时减少了,且三门课属于不同的学科,各自有着特定的内涵,在这种情况下,学生学好、教师教好都不容易。可以说这对学生、教师都是严峻的挑战。怎样在有限的学时内做到教师教好、学生学好,是每个两课教师的职责,也是教师应该努力探讨的问题。本文认为,重视课堂讨论在原理课教学中的作用是改善教学效果、提高教学质量的重要途径。本文将从课堂讨论及其在两课教学中的作用、实施、检验等方面进行探讨。
一、课堂讨论及其在两课教学中的作用
课堂讨论是教师根据教学内容的安排,以学生为主体,以教师为主导的教学、交流活动。是在教学过程中沟通师生交流的重要平台。比较而言,我国传统教育方式,即教师从头到尾满堂灌的方式,充分体现了教师在教学过程中的主导作用,但忽视了学生作为教学主体的作用,不利于师生沟通、交流,不利于检验教学效果,不利于调动学生的学习主动性、积极性。配合讲述式教学的课堂讨论把教师的主导作用和学生的主体作用很好地结合起来,充分体现了教与学两方面的积极性。WWW.133229.COM
在教学中完整的教学过程包括:复习旧知识、讲授新知识、教师小结、课堂练习或课堂讨论、布置参考书或思考题。其中,讲新课前的复习和讲课后的课堂讨论都具有呈前启后的作用,但比较而言,课堂讨论的意义更重要。首先,课前复习旧知识具有检查、验证教学效果的性质,而课堂讨论是学生消化、吸收新知识的过程,具有转化、深化和强化的性质。转化是指通过课堂讨论把教师课堂上所传授的知识转化为学生的知识;深化是指学生通过课堂讨论加深对新知识的理解;强化是指学生通过课堂讨论加强对新知识的记忆。其次,从改进教学方法,提高教学质量的角度看,课堂讨论也有着重要作用。我们把教师单纯的讲述课和讨论课做一比较。如下图:
两种授课方式比较(见表1):
很明显,在讲述方式中教师把教学内容传达给学生,“在这种方式中没有让学生的反映作出反馈,所以不能考察反映的强化作用和学生的理解程度。”特点是教学过程的单向性,缺乏学生的反馈。而在课堂讨论方式中,教师根据教学内容提出问题,组织学生讨沦,最后作出总结,它“能熟练地按照学生的反映,随时引出一系列适当的提问,使大多数学生能高效率地达到学习目标。”特点是教学过程的双向性。相比较而言,在讨论方式的教学中给学生提供了参与教学过程的机会,激发了学生参与教学过程的兴趣,有利于调动学生学习的积极性。在学生的讨论过程中,会提出很多问题,迫使教师思考并回答学生,也有利于调动教师教学的积极性。讨论不仅仅是学生之间的文流,也是师生之间的交流,所以也有利于密切师生关系。另外,课堂讨论以教学内容为依据,以论题为中心的论争,有利于活跃课堂教学气氛。
二、课堂讨论在教学中的准备、组织与实施
课堂讨论的准备是一堂好的讨论课的前提和基础。首先,必须做到三个熟悉,即熟悉教学大纲、熟悉教科书和熟悉教学参考书。因为教学大纲规定了各章的教学内容、教学目的、教学方法和教学的重点、难点,是开展教学工作的指导方针;教科书是教师开展教学工作的依据;教学参考书提供了服务于教学工作的综合资料,是丰富教学内容、拓宽教学视野的工具(桥梁)。只有切实做到三个熟悉,才能使教师在教学过程中始终以纲为纲(教学大纲)、以本为本(教科书)。其次,课堂讨论在内容安排上,应难易搭配,有概念理解题、原理阐述题、辨别分析题和联系实际分析题。这样既能使学生通过讨论熟悉所学内容,也能训练学生适应不同的题型。再次,教师做好应对焦点、难点问题的准备。第四,了解学生。在教学过程中,了解学生,熟悉学生的想法也是非常重要的,因为学生是教学的对象。熟悉学生的想法,使教学活动更有针对性,也使课堂讨论中教师对学生的问题有所准备,做到胸中有数。
课堂讨论的准备(见表2):
课堂讨论的组织与实施是一堂好的讨论课的关键。根据讨论内容的多少,可分为两种。一是结合一个单元内容进行的讨论,目的是通过课堂讨论,加深学生对这一单元内容的理解和把握,使学生更好地掌握本单元的内容。由于内容少,在时间上可安排10到15分钟。比如讲完商品、货币、价值规律的内容后,我们出题:“怎样认识私人劳动和社会劳动的矛盾是私有制条件下商品经济的基本矛盾?”把握这部分内容要求学生对商品的两个基本属性、劳动的两重性以及私有制条件下商品经济的基本矛盾都要熟悉。这是考察学生掌握单元知识的连贯性和总体把握,有一定难度。二是结合几个单元内容的讨论。由于内容较多,在时间上可安排l5—20分钟。比如,在讲完哲学中的辩证唯物主义部分后,要求学生“把握唯物论与辩证法的基本原理,着重了解世界的物质统一性和实践的基本特点,掌握唯物辩证法的基本规律和方法。”就几个单元的内容进行讨论,难度要大些,因为这需要对几个单元的教学内容进行梳理、总结。为调动学生的讨论积极性和便于统计平时成绩,教师在组织讨论时,应把每个学生的发言情况做简要记录,讨论结束时,发言好的给予表扬,发言不足的给予鼓励。同时,对讨论做出总结。
课堂讨论的实施(见表3):
课堂讨论的准备既包含当堂课的准备,也包含长期的准备。长期的准备既是教学材料的准备过程,也是教学研究的过程。没有材料准备,不可能进行研究;仅有材料的准备,没有研究,对问题的把握不可能深入。
三、课堂讨论效果的检验
课堂讨论效果的检验是对讨论过程和效果作出科学判断的活动,也是改善教学效果、不断提高教学质量的重要一环。课堂讨论效果的检验应从师生两个方面。从学生方面看,可以观察学生发言的积极性、踊跃程度;对基本概念、原理的掌握程度以及运用所学知识分析现实问题的能力。比如,学生普遍发言积极、踊跃、对所学内容的基本概念、基本原理掌握较好;运用所学知识分析问题把握的较好则为优。从教师方面看,可观察所布置讨论题的内容、形式;教师对课堂讨论进程的把握是否到位以及对课堂讨论内容的总结。讨论题内容设计全面、形式多样;教师对课堂讨论进程把握的较好;最后的总结准确、无误则为优。实际上,在课堂讨论的进行过程中,无论是学生方面还是教师方面,都会有不如人意的地方。比如,从教师的总结方面看,一节课下来,你会发现课堂总结不到位,或是内容有遗漏,或是内容总结不完整、不准确,应及时记录下来,并将其补充、完善。这就是一个提高的过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