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城乡集贸市场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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城乡集贸市场管理办法

城乡集贸市场管理办法范文第1篇

一、总体要求

这次专项整治活动必须坚持一个原则,即:取缔马路市场、培育集贸市场、扩大专业市场、搞活城乡流通;做到六个结合,即:统一领导与部门协作相结合,宣传先行与稳步推进相结合,集中治理与长效管理相结合,法律手段与经济手段相结合,依法行政与服务群众相结合,改(扩)建与新建相结合。通过标本兼治,综合治理,全面提升全县城乡市场建设管理工作水平,促进全县经济社会健康发展。

二、整治范围

这次整治范围包括全县沿国道212线和通乡公路上以路代市、占道经营的哈达铺、临江铺、官亭、两河口、沙湾、阿坞、南河和理川、南阳、好梯、兴化等十一个乡镇集贸市场

三、整治目标

总体目标是:全面取缔马路市场,规范管理农贸市场,保障公路安全畅通,维护良好交易秩序。对于已建有市场的乡镇,要加强管理,做到划行归市、坐商归店、行商归市;没有经营场地的,要在划定区域、规范管理的同时,加快建设步伐,尽快解决交易场所。通过加快市场建设,强化市场管理,活跃城乡流通,树立宕昌对外开放的良好形象。

具体目标是:

1、九个乡镇,要解决货物交易有场不进,车辆在公路上无序停放,垃圾乱堆乱放,场内排水不畅、卫生状况差等问题。对在公路两侧占道经营、有市不入的全部予以取缔,及时组织进入市场,对现有市场的场地、基础设施积极进行维修,培育规范的集贸市场。

2、按照划定的交易区域,实现各类商品划行归市、入场交易,从根本上解决无固定交易场地、占道严重、车辆乱停乱放、垃圾乱堆乱放等问题,同时结合乡镇建设规划,合理选择市场建设用地,通过各种融资途径,抓紧解决市场建设问题,确保年内建成规范的农贸市场。

四、整治时间

从年6月开始,到年底结束,整个活动分三个阶段实施。

1、集中整治阶段(6月15日到8月15日),召开有县、乡镇、相关部门和重点村负责人参加的专题会议,进行全面安排部署。由县政府公告,制定并印发《宕昌县马路市场专项整治工作方案》。在整治乡镇张贴通告,发放宣传单,出动宣传车,大力宣传县政府通告以及整治内容和要求。县政府要从相关部门和乡镇干部中抽调人员,分乡镇成立由乡(镇)长担任整治领导小组组长、组成人员不少与20人(哈达铺、沙湾不少于50人)的工作组,在县政府的统一协调下,由乡镇具体负责开展集中整治,对各乡镇集贸市场开展巡查,推进工作扎实开展。

2、规范管理阶段(8月16日到10月15日)。各乡镇要根据有关法律规定,建立完善本乡镇集贸市场管理、取缔马路市场的规章制度,理顺市场建设管理机构,制定市场建设管理办法,落实监管责任,逐步建立规范市场秩序、优化市场环境的长效机制。

3、巩固提高阶段(10月16日到12月30日)。继续加大整治力度,确保在农产品交易的旺季不出现反弹,各项整治措施充分落实到位。基本建成确定的集贸市场、专业市场,达到彻底根治马路市场的目的。整治工作结束后,由各乡(镇)对整治情况进行验收,对发现的问题进行整改之后,向县马路市场整治领导小组办公室上报整治工作总结,县上组织全面考核,进行总结和表彰奖励。

五、整治措施

1、加强组织领导。为了加强对马路市场专项整治行动的组织领导,县政府成立了马路市场专项整治领导小组,政府副县长为组长,县商务局、工商、交警大队、公路、交通、运管、公安、建设、广电等单位负责人为成员,负责全县马路市场整治工作的组织领导。各有关乡镇也要成立相应机构明确具体责任,组织专人做好工作,常年负责市场管理。整治工作要在县领导小组的统一指挥下,按照“县负责、乡镇主抓、部门配合”的原则,各乡镇要从维护宕昌对外形象的大局出发,充分认识开展马路市场专项整治的重要意义,真正把此项工作摆上重要位置,确保马路市场专项整治各项工作任务落到实处。

2、强化舆论宣传。要利用各种形式宣传马路市场专项整治的目标任务,形成强大的舆论攻势。由县市场整治办负责每周向市整治办报送全县市场整治情况信息,广电局负责在集中整治期间开设专栏,及时报道整治动态,宣传整治工作中涌现出的先进典型,曝光反面典型。县电视台要全文播发县政府通告,县工商局要将县政府通告下发到所有经营户,张贴到有关集镇乡村,让政府开展马路市场专项整治的决策部署做到家喻户晓、人人皆知。各乡镇都要利用标语板报开展宣传,教育群众自觉遵守市场管理的各项决定。

3、加强督促检查。集中整治期间整治领导小组要定期不定期地深入市场进行督促检查,及时解决工作中的难点和问题,促进整治工作全面开展。

4、搞好协作配合。马路市场专项整治牵涉面广,工作难度大,各乡镇、各部门要切实加大工作力度,务求取得实效。为了全面集中整治阶段的工作任务,全县上成立乡镇巡回工作组,由工商局局长范朱生任组长,工作人员从工商局抽调5人、商务局2人、城市执法队2人、公安局1人、运管局2人、交警队2人、广电局1人,共16人组成,全面配合乡镇开展整治工作。按照乡镇主抓、部门配合的原则,镇组建20人的整治工作组,九乡镇组建15人的工作组,在每个逢集日由乡镇巡回工作组配合乡镇开展市场整治工作。在整治工作中,要坚决做到五个统一,即统一指挥、统一行动、统一队伍、统一标识、统一执法口径。各部门在积极配合、相互协作,形成合力的同时,还要进一步明确责任。在巡回整治过程中,乡镇政府工作人员和工商、商务、市场服务中心负责摊位的整治、安排,运管局、交警队负责车辆的停放、疏通,公路段负责侵占公路搭建物的拆除,广电局负责宣传报道和整治场景的拍摄,公安局负责保障市场整治工作的正常有序执法。整治期间,各乡(镇)政府要将当天的整治情况以电子邮件或传真的方式上报整治领导小组办公室。

城乡集贸市场管理办法范文第2篇

2004年4月,连云港工商局连云分局在调研中发现,集贸市场管办脱钩后,市场管理工作中出现了许多新情况和新问题:

(一)传统管理方式已不适应现代市场管理的需求。随着市场经济体制的日臻完善,国家、社会对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管理市场的要求越来越高,市场中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也日渐增多,特别是市场流通环节、商品质量检测、交易结算方式、消费需求形态等都发生很多变化,对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监管市场提出了许多新的挑战,传统的市场巡查、市场处罚、市场调解等管理方式已明最不适应现代市场管理的需求。

(二)市场管理资源不足与市场不断扩张的矛盾突出。市场管办脱钩后,国有、集体企业、私营企业、个体工商户等纷纷进入市场投资主体行列,市场投资主体多元化的格局在短期内迅速形成,各种有形市场数量在短期内迅速扩张,在一定程度上方便和满足了城乡居民的生活消费需求:另一方面,市场管办脱钩后市场管理人员由过去几个人管一个市场转变为一个人管几个市场,管理力量的相对单薄与市场数量增多的矛盾日益显现出来,且有逐步加大的趋势。

(三)滞后的市场管理法规已不能很好地适应调整当前市场管理中出现的新矛盾。当前,江苏省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监管集贸市场的法规主要有《城乡集市贸易管理办法》和《江苏省城乡集市贸易管理条例》。前者是1983年2月的,属于计划经济体制下的产物:后者是1997年7月公布实施的。无论是《城乡集市贸易管理办法》还是《江苏省城乡集市贸易管理条例》,其中一些条款已不能很好地调整市场发展、经营中产生的新问题、新矛盾。法律、法规的滞后,导致基层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在管理市场时法律依据不充分,处理一些违规经营行为时无规可循,往往出现许多管理不能到位的现象。

(四)市场主办单位投入不足,与工商机关市场管理目标形成反差。市场管办脱钩后,部分市场主办单位在市场的建设上舍不得投入,市场硬件设备陈旧老化。损毁严重。在布局上多考虑短期效益,缺少长远规划,占路为市、占路设摊时有发生。消费者对购物环境的脏、乱、差颇有意见,与当前工商机关市场管理目标形成较大反差。

针对上述问题,连云工商分局先后在14个市场主办单位、2600户经营户中开展了“如何管好市场、办好市场”、“我想对市场管理说”等内容的问卷调查。问卷调查的结果使连云工商分局的同志颇受启发,相当一部分市场主办单位和经营户认为管好市场、办好市场非常符合自己的愿景,自己也想着要出点力。循着这个思路,连云工商分局经过认真的思考分析,并借鉴发达国家市场管理的先进经验,大胆提出市场契约化管理的模式,很快得到了市场主办者和经营户的广泛认同。

所谓市场契约化管理是指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与市场主办单位、市场经营户,在发扬民主、平等协商、达成一致意见的基础上,以契约的形式,把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管理市场的具体内容和具体要求,市场主办单位、市场经营户的责、权、利分别予以明确,用签订契约的形式来规范市场管理,约束市场主办单位和市场经营户的经营行为,从而实现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对市场的管理目标。

工商行政管理机关与市场主办单位、市场内的经营者签订的管理契约不同于一般民事合同,也不同于以往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作为行政机关作出的行政命令,在市场管理契约的缔结、履行及违约责任等各个环节都有着自身的特点。

(一)主体身份的双重性决定市场管理契约的特殊性。连云工商分局在与市场主办单位、市场经营户民主协商研究签订管理契约的过程中,十分注意摆正三方契约主体的地位。首先,作为行政执法主体的工商部门既是依法行使职权的市场管理者,也是为市场投资主体、经营主体提供社会公共产品的服务者。其次,作为市场建设的投资主体,既是被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管理的市场主体,又是市场内经营主体的管理者。第三,作为市场经营户既是工商部门、市场投资主体的被管理者,又是工商部门管理市场的支持配合者。三方主体身份各自都具有其双重性,必然表现在市场的管理、经营、发展目标上的关联性和一致性,这是区别于其他民事合同的显著特征。

(二)共赢目标主导着契约内容的框架。连云工商分局与市场主办单位、市场经营户签订的管理契约所锁定的目标是共赢。契约的内容重点围绕工商机关把好市场准入关口;坚持产品质量监督监测制、市场主体信用分类监管制、及时受理消费申诉、投诉举报制和督察目标责任制等,以促进工商机关管理市场职能的到位,进而保持良好的市场经营秩序。对市场投资主体而言,则是如何集中财力、人力对市场进行长期规划,改造升级,设立市场肉菜粮检测中心,购置市场安全监控设备、电子屏幕等设施,提高市场的公共服务能力和水平,尽力为市场经营户提供安全、舒适的市场经营环境,以促进市场走上可持续健康发展道路。经营户则致力于如何依法经营、诚信经营、不坑不骗,不侵害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努力为消费者提供更加货真价实、安全放心的商品,以促进其经营利润更加丰厚。这样,三方都有责任和义务,三方都能从中获得益处。

(三)协商制度凸现契约内容的民主。协商的实质就是自由合意。连云工商分局在与市场投资主体、市场经营户签订的管理契约中,从契约的缔结、内容、违约责任的形成以及履行等各个环节都贯串着协商的精神。协商过程中,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将市场主办单位、市场经营户召集在一起,就市场的建设、经营、管理等方面存在的问题进行讨论协商,让大家充分发表各自的见解,市场主办单位、市场经营户以主人翁的身份,积极参与市场的规划、管理、发展的协商讨论,在注意吸取各方的意见的基础上,协商形成一致的意见。例如,工商部门通过与经营户、市场主办单位的协商,促成在市场内建设宰杀活禽的隔离设施,对水产品交易大厅重新规划布置,让熟食品、豆制品统一进市场现场制作、销售。工商部门通过与市场主办单位的协商,共同制定了市场管理的网络、规范、制度管理软件。让三方的真实意愿在市场的规划、管理、发展上形成聚集,充分体现出契约管理内容的民主。这样,契约内容的民主,使三方面具体责任的履行都有了自觉性和主动性,促进了市场管理目标的实现。

(四)契约管理体现了管理者与管理对象法律地位的平等。管理契约对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市场投资主体、市场经营户三者的管理关系作出

了重新的调整和定位。行政机关与市场投资主体、市场经营户法律地位平等,责任、义务地位平等,在管理契约中不再体现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强烈的权力色彩,减少了强制、高压手段。增加了行政协商、民主协商的内容,让市场管理主体、市场投资主体、市场经营户成为平等的工作伙伴,互相依靠、相互配合,同时也相互监督、相互制约,促进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市场管理的目标在和谐共赢的氛围中实现。

市场管理契约化,是对市场管理工作的探索和创新。契约化管理的实践证明:在管理资源相对缺乏,行政管理与市场主体之间关系不顺、价值目标不够一致时,契约化管理模式可以缓和管理者和管理对象之间的矛盾,实施和谐管理,是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真正实现市场管理目标的有效途径,经过几年的探索与实践,其成效是明显的,

(一)扩大了管理资源。市场契约化管理实施后,市场投资主体、市场经营户消除了管理上的抵触情绪,由过去的不服管、逃避管转变为配合管、主动接受管。市场主办方和经营户经营理念由此也发生了明显的变化,普遍认识到市场经营秩序的好坏,直接关系到市场交易额的高低:经营者诚信度的高低和商品质量的优劣,直接关系到经营户的受益。许多过去的违规经营行为者,被一纸契约唤起了社会责任感,转变为行为自律、讲究信誉的诚实经营者,市场内交易纠纷和矛盾大大减少,绝大多数的市场经营户从过去被动受管理的单项角色转变为既是自身经营行为和周围同行经营行为的管理者又是主动接受工商行政管理的被管理者的双重角色。由此,管理资源得到相对扩大,市场管办脱钩后市场数量扩张与工商行政管理资源相对缺乏的矛盾也得到一定程度的缓解,

(二)理顺了管理关系。市场管理契约化模式的实施,让管办脱钩后的行政管理主体、市场投资主体、市场经营主体三者之间没有理顺的管理关系得到重新梳理。行政管理机关从简单管理、动辄罚款、居高临下的高压位置,转变为与投资主体、经营主体坐到一条凳子上共同民主协商、互惠合作的平等地位。市场投资主体、市场经营主体也由过去的对工商行政管理机关颇有微辞甚至对立的情绪,转变而为对工商行政管理的理解、支持、关心和配合,由过去的与工商部门是“冤家”,变成了经营过程中离不开的“亲家”,从而扭转了市场管办脱钩后,市场投资主体、市场经营户不愿配合甚至排斥工商部门管理的尴尬局面。

(三)提高了管理效能。市场管理契约化的实施,提高了市场投资主体、市场经营户主动支持、配合工商行政管理的能动性、创造性。形成了契约管理方式的多样化,取代了过去市场管理方式的简单化。现在,市场突击式管理、运动式管理逐步被契约化的长效管理所替代。现在,管理市场的行政成本高、管理效能低的状况,也被低成本、高效能的管理效应所取代。这些变化,也让市场的主办者信心十足,加大投入,市场经营户更加安心经营,进而逐步解决市场投资不足,市场设施陈旧、经营环境恶劣、管理方式落后等一系列问题。

(四)促进了市场繁荣。在市场管理契约化模式的推动下,市场的长效管理得到巩固,市场内的管理秩序、经营秩序、卫生状况明显好转,短斤少两的现象不见了,诚信经营的文明工商户多了:出售劣质过期商品的少了,经营货真价实商品、讲究信誉的多了:欺行霸市、强买强卖的少了,文明经营、礼貌待客的多了。市场契约化管理模式的推行,大大提高了市场的知名度和美誉度,成为市场较大的无形资产,从而带来较大的品牌效益。据统计,连云工商分局所管理的14个市场中,市场摊位使用率从2005年度的86%上升至目前的100%。2006年度全区14个集贸市场经营额达到17.8亿元,比上年增长18.4%。其中海棠路综合性集贸市场成交额达7.4亿元,比上年增长24.6%,该市场摊位租赁费由2005年度的700万元上升到2006年度的1000万元,增长42.8%。海棠路集贸市场1100家经营户因为市场管理契约化模式的推行,在良好的市场环境中规范经营、诚信经营,经营者的年受益也由每户过去平均3至4万元,增加至户均6万元以上。目前,全区14个市场经营户诚信经营、消费者放心消费、经营秩序越来越好。

市场契约化管理对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履职到位有着较大的辅助和促进作用,我们从中可以得到几点有益的启示。

(一)为弥补工商法规不够完善进行了新探索。通过契约形式,在不违背现行法律、法规的框架下,能够在法律、法规没有规定或者规定不够具体的领域与相对人通过合意形成其所预期的约定意义上的权利义务关系,或者实施比法律、法规规定更加严格的规则,以达到行政规制的目的。通过契约的形式,在三方都愿意的前提下能够灵活地根据形势需要不断地调整政策姿态,进行政策选择,从而弥补立法不足、法规陈旧,化解主要矛盾,推动工商行政管理工作更加扎实、和谐地开展。通过契约的形式,在各方都能接受的基础上,可以将抽象的法律法规变成更加具体化、明细化的条文规定,让管理相对人更好理解、更好遵守,不断减少或杜绝行政管理机关与管理相对人之间在管理活动中产生的情绪对抗和行为对抗。

(二)为工商行政管理机关降低行政成本探索了新路径。工商行政管理机关通过契约的形式把过去工商行政管理机关不应干预、不应包办的事情,不应由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行使的有关职能转让给行业协会、社会中介组织或企业,可以大大降低工商行政管理的部分行政成本,进而强化工商行政管理的成本意识、效率意识,为工商行政管理机关集中力量,实现国家工商总局提出“四个统一”管理目标,创造更加雄厚的物质基础。

城乡集贸市场管理办法范文第3篇

一、农产品交易市场建设基本情况

(一)市场规模不断扩大。随着小城镇建设步伐的不断加快,市场投入力度不断加大,我县农产品市场数量、成交金额大幅提升。三十年来,县累计投入资金20397万元,建成农产品专业市场两个,城区及各乡镇综合市场26个。累计建设面积419669平方米,年交易总额为49970万元。

1.专业市场。比较规范的农产品专业市场有两个,即县城农贸市场和木材加工交易市场。县城农贸市场投资额843万元,建设面积14200平方米,年交易额18540万元;有经营摊位800余个,经营门店80余间,经营户来自本地、周边各县、市(区)、广东、四川、贵州等省,共约800余户。木材加工及交易市场,位于丹凤镇大同新324国道旁,建筑面积300000平方米,总投资5030万元,年交易额25000万元。

2.农(集)贸市场。乡镇农(集)贸市场共计26个,其中年交易额在500万元以上的3个,年交易额在100-500万元的9个,年交易额在100万元以下的14个(其中交易额不足50万元的8个)。位于丹凤镇的牲畜市场,投资额200万元,建设面积3000平方米,年交易额2000万元;位于雄壁镇水草湾的坑木市场,投资额10万元,建设面积539平方米,年交易额1056万元;位于彩云镇的牲畜市场投资额400万元,建设面积1000平方米,年交易额900万元。

3.新建市场。2010年已启动竹基、大同和路新等6个集贸市场新建或改扩建。其中在丹凤镇大同村委会,投资3500万元新建大型农副产品批发市场,规划面积7000平方米,计划年内建成投入使用,预计交易额18000万元;投资1200万元改扩建牲畜交易市场,使其面积增加到6000平方米,计划年内投入使用,预计交易额5000万元。

(二)市场功能日臻完善。随着市场建设规模、档次的不断提高,市场设施日益配套,市场的辐射半径也逐步扩大,尤其是我县已建成的木材加工及交易市场,依托我县林产业、交通优势和引入的龙头企业华海木业有限责任公司,辐射西南,极大的提高了我县农产品的知名度,促进了农业产业结构调整,拉动了农村小城镇建设进程,拓宽了劳动力就业渠道,繁荣了地方经济。

(三)市管服务逐步规范。随着工商体制改革全面深入,市场管理、服务分开,工商、市管部门各负其责,各乡镇均建立了相应的市场管理服务机构,建立健全了市场管理服务制度,稳定了市管干部队伍,形成了管理有序、运作有方、协调发展、市场繁荣的良好发展机制,有效地提升了市管服务水平。

二、存在问题

1.市场规划管理缺位。由于我县《农产品交易市场建设发展规划》尚未系统修编,缺乏完整可行的建设总体规划作指导,存在盲目建设现象,形成“有场无市”和“有市无场”。特别是工商、市管分家后,形成一定的市场监管真空,造成执行政策口径不一,逐利思想回升,部分农(集)贸市场以路为市现象严重。

2.市场经营环境不优。一是由于缺乏严格的农产品市场准入制度、健全的农产品质量检测制度和必要的检测设备、手段,农产品质量安全难以得到保证;二是管理人员的业务素质及管理技能较低,交易方式原始,交易行为不规范,无序竞争现象依然存在;三是市场监管服务改革不彻底,遗留问题多,涉及部门多,市场建设发展等优惠政策难以落实。严重制约了市场经营规模的扩大和经营范围的拓宽。

3.市场辐射效应较弱。目前,我县大多数农副产品交易市场仍处于初级市场形态,市场软、硬件设施不到位,信息不灵,交易手段落后,销售渠道狭窄,再加上重种养、轻销售等传统观念制约,生产与流通基本处于脱节状态,市场大多自发无序发展,很难形成规模,辐射带动作用难以发挥。

三、市场建设的对策及建议

(一)深化认识,提升市场发展定位。农产品市场是农村经济繁荣的晴雨表。它连接着生产和消费,是政府调控生产和消费的重要中介,是事关国计民生的一项“民心工程”,其公益性远大于营利性。加快农产品市场建设步伐能有效地促进第三产业发展,提高城镇化水平,拉动城乡消费,扩大社会就业,改善群众生活,繁荣地方经济。各级各部门要把市场建设摆到应有的位置上来,充分发挥市场在流通中的主体作用。

(二)科学规划,合理布局市场网点。一要出台市场建设规划。建议聘请专业权威机构,科学论证,尽早出台《县农产品交易市场建设规划》,贯彻“立足长远,全面规划,因地制宜,合理布局,分期建设”原则,用规划指导全县农产品市场建设。要发挥优势,突出特色,不搞重复建设。要与当地经济发展水平相适应,以避免出现有场无市和有市无场的现象。二要融入省市整体发展。充分利用好的区位产业优势,积极创造条件,让一些专业市场落户我县。三要科学合理建设市场。具体做到五个结合:即做到县城市场与乡村市场建设相结合,统筹规划,协调发展;市场建设与小城镇建设相结合,把市场建设规划纳入小城镇建设规划中,统筹考虑,结合进行;市场建设与调整产业结构相结合,根据优势产业和支柱产业发展情况建设专业市场;市场建设与开发传统产业相结合,根据传统产业的发展优势,建设市场,突出地方突色;建设综合市场与专业市场相结合。

(三)拓宽渠道,鼓励多方建设市场。一是政府出资主导建设骨干市场。政府在区域性骨干市场的建设上必须要起主导性作用,财政投入,国有管理,把区域性骨干市场建设当作一项招商“筑巢”工程、一项政府公益事业来抓,以骨干市场来联结产业群,拉动县域经济发展。二是多方筹措市场发展资金。要根据相关文件精神,从收取的市管费、市场检疫费、城市建设配套费中提取一定的比例,用于市场建设和市场维护,做到“取之于市,用之于市”。三是社会多元投资建设市场。在市场建设中,要坚持“行政推动,社会参与,多方兴建,谁投资谁受益”的原则,积极鼓励、支持国营、集体、个人采用多种投资形式建设市场,实现投资主体多元化。三是引导龙头企业创办市场。政府要建立市场引导基金,鼓励如华海木业等农产品龙头企业加大市场投入。

(四)合理定位,构筑城乡市场体系。农产品交易市场是满足需求、开拓需求、创造需求的有效载体。一方面以县城市场建设为重点,带动龙头市场、专业市场发展。要重点建设城区农贸市场、大同农副产品交易市场及大同、彩云两地牲畜市场等,突出发展蔬菜、黑山羊等市场。发挥专业市场的需求引导作用,加速我县农业产业结构调整和工业产业链的延伸,促进农副产品和工业品生产的规模发展。要充分发挥大市场对商品物流的辐射作用和产业规模的拉动作用。另一方面以乡镇市场建设为重点,促进农村集贸市场改造提质。要围绕无公害蔬菜基地建设,在现有的农贸市场中扶持发展一批具有市场辐射力、主业特色鲜明的专业市场。要出台政策,鼓励社会民间资本投资改造农村集贸市场,逐步淘汰赶集式、单纯追求摊位式的初级市场,加快建设基础设施完善、市场管理规范、商品质量可靠的新型农贸市场,引导、开拓农村市场需求。

(五)规范管理,促进市场健康发展。

一要严格市场审批权限。对于新建市场,要由商务、发改、建设、国土、工商等部门联合审批,并严格按照全县市场建设规划设点布局。对于扩改建市场或改变市场经营性质的,必须按程序报商务主管部门认可。

二要建立市场绿色通道。严厉打击欺行霸市、强买强卖行为,维护良好的交易秩序。要实行农副产品“绿色通道”,不论是运输粮油、蔬菜,还是畜禽的车辆,凡在我县境内任何单位和部门一律不准查扣。

城乡集贸市场管理办法范文第4篇

一、发达国家和地区的主要经验

(一)加强立法

日本、韩国和我国台湾地区通过制定《批发市场法》,将批发市场纳入法治轨道。《批发市场法》对农产品批发市场从成立申请、投资募集、设施要求、交易商资格、交易方式到市场管理主体、政府支持等方面都做了详细规定,其中一个突出特点是将农产品批发市场列为公益性事业,并规定了政府支持的责任和义务。

(二)制定规划

日本、韩国政府依据《批发市场法》制定农产品批发市场发展规划,以避免重复建设,确保农产品流通效率和合理化。如日本中央批发市场发展规划及其市场设立需经农林水产大臣批准,同时要接受食品流通审议会的审议;地方批发市场发展规划及其市场设立也须报经地方政府审批,并提交农林水产大臣备案。批发市场规划一般每5年修订一次。韩国政府也依法制定市场发展规划,并于上世纪70年代利用世界银行贷款规划建设了32家公营批发市场。

(三)政策支持

很多发达国家和地区均以法律形式将农产品批发市场列为重要公益性事业,并给予强有力的政策支持。日本共有中央批发市场87家、地方批发市场1513家,中央政府对中央批发市场投资补助高达40%,对地方批发市场投资补助20%。2000年财政用于批发市场投资补助资金100亿日元,其中用于中央批发市场80亿日元,地方批发市场20亿日元。韩国公营批发市场32家(中央批发市场8家,地方批发市场24家),全部由地方政府投资建设;一般法定批发市场19家,政府也给予一定的投资补助。法国政府共设立了23家公益性农产品批发市场。如巴黎伦吉斯果菜批发市场是法国最大的公益性市场,当初投资10亿法郎,其中国家投资56.85%,巴黎所在省、巴黎市政府、巴黎银行共占28.5%,私营批发商、市场工会组织占13.9%。加拿大安大略省农产品批发市场建立于1954年,当初投资5000万加元全部由政府投入,政府还以法律明确该批发市场是非盈利性组织,批发市场开办者仅收取低廉的设施租赁费且不需缴纳税收。正是由于这些发达国家和地区将农产品批发市场定性为公益性事业,政府除投资支持外,还给予土地、税收等方面的支持。如我国台湾地区《农产品市场交易法》规定,农产品批发市场所需的公有土地,政府应优先出租或依现值出售;所需的私有土地,由政府协助洽购或依法申请征收,并将之视为农业用地,享受各种优惠政策;农产品批发市场的土地及房屋,减半征收房屋税、地价税;农产品第一次批发交易,免征印花税及营业税。加拿大安大略省农产品批发市场、巴黎伦吉斯果菜批发市场内经销商虽需向政府纳税,但由于批发市场是具有公益性质的非盈利组织,则不需纳税。

(四)严格市场准入

发达国家都对进入批发市场的交易商有严格的限制,不允许非交易者直接进场交易。日本、韩国《批发市场法》规定批发市场内部一般有三类流通组织:一是接受生产者的委托拍卖商品的批发商,政府需就其经营业务、资产规模、保证金以及业务转让、合并等业务进行严格审核;二是从批发商中购进货物然后再销售给零售商或大的消费团体的中间批发商,在市场内拥有固定门店,需要得到市场开办者的许可;三是具有一定规模的零售组织、贩运商、消费团体等买卖参加者。如日本东京大田市场,蔬菜、水果部有批发商5家、中间批发商192家、买卖参加者17210名;韩国汉城可乐洞市场的水产部有批发商3家、中间批发商399家、买卖参加者9名。我国台湾地区《农产品市场交易法》也鼓励分散农户成立农民团体,并规定农民团体组建的法人可以享受补助、税收优惠,从而以法律形式引导交易主体提高组织化程度。美国也实行严格的市场准入,市场内批发商的数量一般并不多。如美国洛杉矶蔬菜水果批发市场批发商仅25家,但这些批发商实力雄厚,经营规模大,能够为众多的超市、连锁店、中小零售商以及食品企业提供品种齐全、大批量的商品。

(五)交易方式先进

由于拍卖可以实现农产品质量等级化、重量标准化、包装规格化以及检验检测制度化,同时可以提高交易速度、形成公开透明的交易价格,很多发达国家和地区法律都规定大部分农产品都要进入拍卖市场。如日本大阪市中央批发市场90%的鲜活农产品都经过拍卖成交,只有10%实行对手交易;荷兰的阿司米尔花卉拍卖市场是世界上最大的花卉交易中心,荷兰出口的花卉中有一半以上是通过这个拍卖市场销售出去的。但与此同时,由于拍卖需由批发商拍卖给中间批发商,再由中间批发商销售给买卖参加者或零售商,造成销售环节多,交易商希望减少中间环节,试行直接对手交易,拍卖交易有下降趋势。如日本东京中央批发市场目前约70%实行对手交易,30%通过拍卖完成;韩国釜山农产品批发市场的对手交易份额也达到了20%。

(六)中介组织作用大

日本农协是根据1974年国会通过的《农业协同组织法》,由农户自愿联合起来并具有强大经济实力、遍及全国的群众经济组织,为农民提前、产中、产后以及农资供应、农业金融、保险等各种服务。韩国水果蔬菜流通协会是一个介于政府与市场之间的行业组织,全国有很多分会。农民只负责农产品种植,协会负责收购与拍卖,与农民实现利益共享。美国蔬菜水果协会作为沟通政府与生产者和经营者的桥梁,与日本、韩国农协“大包大揽”有所不同,主要任务是协调各方关系、加强信息交流、提供咨询服务,为蔬菜水果流通和批发市场的有效运行提供了保证,提高了批发市场的交易水平和运行效率。

二、启示及建议

由于我国农业仍以农户小规模分散经营为主,大量商品农产品需由主产区集货后,远距离运输到大中城市,再扩散到各零售网点。因此,在今后相当长一段时期内,农产品批发市场(包括产地批发市场和销地批发市场)仍将是我国农产品流通的主要载体和中心环节,仍将对引导农业结构调整、增加农民收入和保障市场供应发挥不可替代的重要作用。因此,有必要借鉴发达国家和地区农产品批发市场发展经验,采取必要措施,支持我国农产品批发市场健康发展。

(一)加强立法

我国曾于上世纪80年代初颁布实施了《城乡集市贸易管理办法》,此后国家再也没有出台有关农产品市场的法律、法规。农产品批发市场是大规模集散农产品的场所,在市场选址、设施建设、投资规模、运行管理、交易主体等方面都不同于一般的集贸市场。《城乡集市贸易管理办法》的内容不适应农产品批发市场的要求,不能用于调整、规范批发市场中各利益主体的行为。相反,该办法却为一些政府部门收费提供了依据(如管办分离实行了多年,但工商部门却依然收取工商管理费)。我国农业生产和农产品流通方式与日本、韩国、台湾等发达国家和地区基本类似,都是小规模经营的家庭农业,具有产销高度分散的特点。因此,借鉴他们制定农产品批发市场法的经验,我国要抓紧研究制定《农产品批发市场法》,对市场性质、开设程序、主体资格、交易方式、交易行为、管理者责任、市场监管等方面做出相应规定。《农产品批发市场法》的主要内容,一是明确农产品批发市场的性质和地位,为理顺政府与市场开办者的关系、市场开办者与经销商的关系创造条件;二是明确农产品批发市场的设立必须事先经过政府主管部门的审批,纳入统一规划,防止重复建设;三是建立农产品批发市场经销商资格审核登记制度和经营准入制度,解决市场交易秩序混乱问题;四是明确入市交易农产品的信息披露和质量安全检测及溯源制度;五是规范交易结算方式,提高市场管理现代化水平;六是明确政府支持农产品批发市场建设的责任和义务,为政府投资农产品批发市场建设开辟渠道;七是统一农产品批发市场的税费收取标准和收取方式,以减轻市场开办者和经销商负担;八是明确管理市场的政府主体,防止管理交叉、缺位或错位。在立法方式上,可先期研究制定《农产品批发市场管理条例》,待条件成熟后再逐步上升为《农产品批发市场法》。

(二)做好统一规划

要研究编制全国农产品批发市场发展规划,引导农产品批发市场合理布局、规范发展。特别是地方政府要做好本地区农产品批发市场发展规划,并严格批发市场设立条件,防止重复建设和恶性竞争,避免资源浪费。要在统一规划的基础上,将农产品批发市场设立纳入政府投资管理范畴。

(三)完善政策

目前,由于缺乏有关批发市场的法律制度,对农产品批发市场的性质、地位界定不清,普遍将批发市场作为经营性企业对待,片面强调批发市场要收费、赢利和纳税动机,而忽视了农产品批发市场的社会公益性质和公共服务功能,现行的一些政策严重制约和束缚了农产品批发市场的发展。因此,要抓紧研究制定有利于农产品批发市场建设与发展的政策,包括给予批发市场开办者和经销商税收、信贷、土地优惠政策等。当前最急迫的任务是要抓紧修订早已不合时宜的《城乡集市贸易管理办法》和《城乡个体工商户管理暂行条例》,坚决取消工商部门收取的工商管理费和个体工商户管理费。

(四)加大政府扶持力度

2003年以来,国家有关部门加大了对骨干农产品批发市场的扶持力度。如国家发展改革委已累计安排国债资金15亿元,支持了全国450个骨干农产品批发市场升级改造。同时,商务部、农业部也分别组织实施“双百工程”、“5520工程”。在国家资金的引导下,一部分农产品批发市场经营环境得到了改善,交易方式得到了提升,辐射带动作用明显增强,全国骨干农产品批发市场网络已初步形成。但从总体看,目前农产品批发市场的硬件设施和软件管理仍严重滞后,不能满足农产品大流通的需要,与发展现代农业、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的要求还有较大差距。因此,可参照日本、韩国设立中央批发市场的做法,建议国家今后继续安排一部分资金,对全国性和区域性骨干农产品批发市场给予支持,形成骨干农产品批发市场网络。

(五)培育市场主体

要改变目前贩运、经销商进入农产品批发市场“门槛”过低的现状,采取切实可行的措施培育市场主体,提高市场主体的组织化程度,扩大营销规模。一是大力鼓励和发展各类农民合作经济组织,使农民组织起来进入市场,实现产销直接对接;二是有步骤地吸引实力较强的大经销商、商入市经营,培育规模化经营的现代批发商;三是选择部分大中城市批发市场进行试点,对进入市场交易的企业、经销商和农民合作组织实行资格认定,推行会员制。政府对先行试点的批发市场给予适当支持。

(六)逐步发展拍卖制

城乡集贸市场管理办法范文第5篇

一、从两县(市)看农村药品市场现状

穆棱市药品供应单位[含药品批发、零售企业,各级医疗院(所)下同]297家,其中城镇人口10万,药品供应单位112家;农村人口22万,药品供应单位185家。海林市药品供应单位489家,其中城镇人口24万,药品供应单位121家;农村人口19万,药品供应单位368家。城镇人口每万人6.55个供药单位;农村人口每万人13个供药单位。虽然从数量上,农村人口供药单位比城镇人口要多,但从分布地域上看:城镇人口相对集中,而农村人口相对分散,每平方公里的供药单位仅为0.03个,从客观上造成农村用药不便。

通过两个县(市)的调查,农村药品市场供应渠道主要有两个:一个是合法供应渠道、一个是非法供应渠道。合法渠道有三个途径:一是乡镇卫生院;二是药店(两县共有16个乡镇,有药店乡镇12个);三是村级卫生所和个体诊所。非法渠道有四个:一是有的商贩在集贸市场,暗地销售;二是游医药贩走街串巷,上门兜售;三是农村商店、小卖店偷摸销售;四是偏远村屯在家隐藏销售。目前,由于财政投入不足,乡镇卫生院和农村卫生所生存困难,在利益驱动的心态之下,也从药贩手中采购药品,非法药贩正以各种手段侵入农村用药的合法供应渠道。穆棱市通过整顿和规范农村药品市场,批发企业的销售额由以前的每年200万元,上升到每年700多万元,零售企业销售额由每年的600多万元上升到1500多万元,上升了275%。由此可见,非法药品供应以价格低、服务快的优势逐步占据广大农村药品市场。它们的到来,造成农村药品市场存在着较大问题,突出表现在:“三多”.即:假劣药品多、过期失效药品多、游医药贩多。两个县(市)80%经销假劣药品案件发生在农村;90%农村医疗机构存在着使用过期失效药品现象;农村游医药贩已经形成一定的规模。广大农民用药安全、有效受到直接的威胁。

为什么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多次打击,不能彻底解决问题。通过调查,主要有以下三个原因:一是市场有需求。合法渠道的药品供应往往品种少、价格高、不方便;而药贩子价格相对较低、送货及时,这些从客观上为非法供应渠道提供了机会和市场。二是打击难度大。这些非法经营药品行为,隐蔽性强、流动性大,监管难度大、效果差。三是农村药品质量不高。制假、售假者为逃避打击,把目标从城镇转移至农村,加之农村群众对假劣药品的识别能力较差,造成农村假、劣药品泛滥。之所以存在上述现象,根本原因就是合法药品供应渠道不畅、没有充分占领农村药品市场;同时基层药品经营、使用单位供应渠道混乱,给假劣药品提供滋生的温床。因此,单纯依靠行政监督的手段是远远不够,必须利用多种手段,进行综合治理,规范和疏通药品供应渠道。

二、充分发挥药品监管部门杠杆作用,保障农民用药安全

保障广大人民群众用药安全、有效是药品监督管理部门主要职责,充分发挥其行政杠杆的调节作用,扶正祛邪、堵疏相济,才能有效地促进农村药品市场的好转,是农村药品综合治理有效途径。我局通过近一年的实践,在总结穆棱、海林两个县(市)经验的基础上,初步形成的农村药品管理的思路和办法。

1、增强药品相关法律、法规的宣传。通过新闻媒体、法律咨询服务、举办假劣药品展览等多种形式,在农村广泛宣传《药品管理法》及相关的法律、法规和合理用药知识。一方面,宣传合法供药单位药品质量相对可靠,提倡老百姓从合法供药单位购买药品;另一方面,增强群众自我保护和识别假劣药品能力,自觉拒绝假劣药品。

2、加大对非法购销药品行为的打击力度。必须以打击农村过期失效、霉烂变质药品和规范药品购销渠道为重点,加强日常监管,开展专项整治;尤其对合法单位从无证单位采购药品的,进行重点打击。一年来,穆棱市药品监督管理局共出动执法人员1800多人次,检查管理相对人290多家,打击游医药贩15人次,查处取缔无证销售药品“黑点”51家,共没收药品106种,标值12万元,共收缴罚款32.4万元。有效地遏制了非法购销和制售假劣药品行为,净化了农村药品市场。

3、规范农村药品经营、使用单位的行为。从贯彻和落实药品、医疗器械相关法律、法规入手,首先是强制推行建立“双记录”(药品、医疗器械购进记录)制度。要求管理相对人真实准确地填写记录,做到药品(医疗器械)记录和进货发票相吻合。经过穆棱、海林两市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近一年的实践证明,真实、可靠的药品(医疗器械)购进记录是规范进药渠道一种行之有效的监管方式,为农村药品市场秩序明显好转起到了一定的作用。其次是建立管理相对人档案。把管理相对人的基本情况登记造册、填表入档,做到心中有数。对在检查中发现的问题和做出的行政处罚,各股、队每季度汇总一次,全部记录在案。对管理相对人实行分类管理,对有问题的和问题较重的单位实行重点监管。

4、强化农村药品从业人员的培训。县(市)级药品监督管理局应以乡镇为基本单位,有计划地对药品从业人员进行《药品管理法》、《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一次性使用无菌医疗器械监督管理办法》等药事法规、药品基本知识等内容的培训,努力改变乡镇药品从业人员素质偏低的现状,提高药品从业人员的基本素质。使管理相对人对《药品管理法》等法律、法规和规章有更深刻的了解,为今后药品市场管理的法制化、规范化创造必要条件。

5、加快农村药品供应的网络建设。积极探索既符合药品管理法律法规又方便农村用药的药品供应体制和渠道,在政策上积极支持药品零售连锁经营向乡镇和农村的延伸,形成以县级药品批发企业为依托,统一进货、统一结算、统一价格的连锁经营模式,在一定程度上保证药品质量;支持边远或交通不便区域实行“药品代购”,确保了农村药品优质有效供给。

三、针对农村药品市场特点,建立价低、快捷的农村药品供应网络

我们的工作方针是“以监督为中心,监、帮、促结合”。本着“监管到位就是服务到位,以大服务促进大发展”的理念,在全面整顿农村药品市场过程中,我们发现非法药品供应渠道的主要优势是在价格低、服务优,而这些单纯靠打击、规范的行政手段是远远不够,不解决好农村合法药品供应单位的价格和服务问题,不可能从根本上扭转农村药品管理的局面。必须用行政调节和市场调节的双重手段,进行综合治理,支持和鼓励合法药品经营单位和非法渠道抢占农村市场,才能使农村用药渠道疏畅、药品质量得到保障。因此,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有义务从价格、服务二个方面督促和帮助他们找到了解决问题的办法:

一是帮助经营企业提高服务意识,建立了快捷的供应网络。由于农村地广人稀,交通不便,因此只有方便、及时的药品供应才能满足农村药品需求。穆棱市药品监督管理局帮助经营企业划分南北两面片,以八面通、穆棱两个批发企业为中心,乡镇药店为落脚点,下乡联络员负责沟通,每3天一个巡回,将医疗院(所)需要的药品快速送到。这样做既满足了使用需求,也使药贩子无缝可钻。

二是降低药品价格,让利于民。价格低廉是药贩子的最大优势,只要价格相对合理,合法药品供应单位在农村有广阔的市场。穆棱市药品经营企业在2000年9月价格综合下调36.68%的基础上,2002年5月又对240种常用药品的价格下调了17%,前后两次合计下调了53.68%,前后两次药品价格下调幅度之大、品种之多,受到了社会各界的普遍赞誉。合法经营企业也从薄利多销中偿到了甜头,批发企业的销售额由以前的每年200万元,上升到每年700多万元,零售企业销售额由每年的600多万元上升到1500多万元,上升了275%。由此可见,通过规范整顿药品市场,不仅人民群众受益,医药经济健康发展,而且在一定程度上保证了广大群众用药的安全和方便。

三是引入竞争机制,适当降低农村开办药店“门槛”,鼓励在农村开办药店。在较大村屯、人员集中的地方合理布局药店,利用市场竞争机制,形成商商之间、商卫之间的良性竞争局面,达到提高农村的供药水平、质量,降低药品价格的目的。促进农村医药市场不断规范,使广大农民群众用上质优价廉的药品。

四、对加强农村药品市场管理的设想和建议

通过一年的实践,虽然在农村药品市场管理上做了一些工作,但离保障人民群众用药方便、及时、有效的目标还有一定差距,经过对农村用药管理的探索,我们有以下的设想和建议:

1、加快乙类非处方药的实施步伐。现在农村商店、小卖店非法销售药品现象的存在,在一定程度上说明农村药品市场有这样的“需求”。乙类非处方药网点的在农村设置,一是在一定程度上可以满足广大农村的药品供应;二是使地下“黑点”变为地上“明点”,方便对其药品质量的监管,保证药品质量;三是引入市场竞争机制,既降低了药品价格,使广大农民群众“吃得起药”,又使药贩无利可图,一定程度上也净化了农村药品市场。

2、要充分利用多年以来形成县、乡、村三级卫生保障体制的供药渠道。现在农村用药的主要渠道仍是乡以下卫生院(所),因此国家应尽快出台《医疗院(所)药房管理规范》,使各级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有法可依。在规范它们的用药行为同时,能否实行乡镇卫生院统一委托代购药品的试点。对于没有设立药品批发网点的乡镇卫生所、个体诊所所需的药品,由符合条件、经当地药监部门同意的卫生院统一委托代购配送。

3、加快实施《药品监督员管理办法》,解决基层药品监管由于人员少、监管面积大,监管覆盖面达不到百分之百的问题。如果有兼职药品监督员,就可以迅速形成县、乡、村三级药品监督管理网络,有力打击农村制售假劣药品违法行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