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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办法》的法律性质
国资委作为国务院为管理国有企业而设立的特设机构,不在国家部委局之列,其的规定仅仅是作为出资人(或者说股东)对所出资企业的管理文件。国有企业在按照《办法》规定办理无偿划转业务时,必须遵守法律法规的规定。《办法》的第二条就明确指出“国有独资公司作为划入或划出一方的,应当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的有关规定。”
二、无偿划转的法律性质
《办法》规定“各级人民政府授权其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以下简称国资监管机构)履行出资人职责的企业(以下统称所出资企业)及其各级子企业国有产权无偿划转适用本办法。” 可见《办法》仅规定国有产权在国有企业及所出资全资企业之间进行的无偿转移涉及的批准事项,并未规定无偿划转的经济事项,在获得批准后操作时,应按照一定的经济业务方式履行有关法律手续来实现。
如果划入和划出方不是公司,且隶属于同一出资人,则划入或划出方资产的权利人都是出资人,划入或划出方的资产就是出资人的资产,出资人与企业的关系属于出资人的内部关系,无偿划转的行为不导致权利主体的变动,也不导致出资人权益的增减。这种情形中的无偿划转行为属于出资人的内部管理行为,不导致出资人资产、权益的增减,不影响债权人利益。
如果划入和划出方是公司,则划入或划出方及其出资人是不同的法人主体,出资人在企业中的权益只能是股权性质的权利,而非对企业具体资产的支配权。这样,无偿划出会导致划出方资产减少,出资人在划出方中的股权减少;划入方的资产将会相应地增加,出资人在划入方中的股权也会相应增加。这种情形会导致划入方、划出方及其债权人、出资人权益的一系列变化,应严格依法操作。
本文将对划入和划出方为公司的情况下无偿划转的操作方式及存在的法律风险进行探讨。
三、无偿划转的操作方式
对于划入和划出方均为公司的情况下,在无偿划转得到批准后可以选择以下四种方式之一来实现:
方式一:减资与增资。出资人对划出方收回投资,划出方减少注册资本。与此相应,出资人对划入方追加出资,划入方增加注册资本。
方式二:分配与增资。划出方向出资人进行利润分配,出资人向划入方追加投资,划入方增加注册资本。
方式三:赠予。由划出方将产权赠予划入方,与其他主体不发生直接的法律关系。
方式四:增减资本公积。划出方依据无偿划转批准文件,直接减少资本公积和相应资产;划入方则同时增加资本公积和相应资产。
四、几种无偿划转操作方式分析
(一)减资与增资
这种方式符合法律规定,但对操作程序要求比较严格,划出方要履行减资手续和债权人保护程序,操作周期长,受债权人的制约。
(二)分配与增资
这种方式操作手续简便,但是利润分配受划出方盈利水平的制约,如果划出方没有可供分配利润,则无法操作。另外,由于划出方是出资人的全资子公司,出资人完全有权利决定划出方的利润分配,如要实现产权转移,直接由划出方向出资人分配利润,再由出资人对划入方增加投资即可,无需按《办法》规定履行无偿划转批准程序。只有在划出方没有未分配利润可分的情况下,出资人才需要考虑采用无偿划转的方式来实现产权的转移。
(三)赠予
这种方式法律关系简单,但划入方资产增加不能反映出资人出资的增加,只意味着出资人投资增值;同时,划入方接受捐赠需作为收入计算缴纳所得税;如果划转产权的金额较大,影响到划出方的偿债能力,则出资人有转移资产逃避债务的嫌疑。
(四)直接增减资本公积
出资人对划出方减少投资,划出方直接冲减资本公积,不办理注册资本变更手续;出资人对划入方增加投资,划入方直接增加资本公积,不增加注册资本。由于这种方式不变更注册资本,划出方在工商年检过程中也很少遇到障碍,看似操作简便,制约条件较少,但容易带来潜在的法律风险。
五、直接增减资本公积方式的法律风险
公司法第一百六十九条规定“公司的公积金用于弥补公司的亏损、扩大公司生产经营或者转为增加公司资本”。直接通过冲减资本公积从划出方无偿划出产权的做法明显违反公司法中关于资本公积用途的规定。
公司法第二十条规定“公司股东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逃避债务,严重损害公司债权人利益的,应当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在无偿划转过程中,如果不注意理清法律关系,忽视债权人保护程序,由出资人随意无偿划转企业产权,划出方的债权人就可能以滥用法人独立地位和有限责任为由,要求出资人承担连带责任。
《办法》第八条规定“划出方应当就无偿划转事项通知本企业(单位)债权人,并制订相应的债务处置方案”,第十八条规定“有下列情况之一的,不得实施无偿划转:……(五)划出方债务未有妥善处置方案的” 。这两条结合起来理解,就是划出方应事先向其债权人通报无偿划转事项,采取一定的措施保证债权人利益不因无偿划转遭受损失,并取得债权人的同意。实务操作中这是很难做到的,说服债权人书面同意划出方划出产权几乎是不可能的。另外,出资人之所以选择直接增减资本公积的方式,就是要省去划出方减少注册资本所需履行的债权人公告等债权人保护程序。如此操作,无偿划转完成后,一旦划出方无力偿还无偿划转实施前的债务,则债权人可能要求出资人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关键词:企业 法律顾问 角色 价值
一、企业法律顾问概述
企业法律顾问,是指具有企业法律顾问执业资格,由企业聘任并经注册机关注册后专职从事企业法律事务工作的企业内部专业人员,其具有以下特征:
1、内部性。企业法律顾问与企业的关系是劳动合同关系,属于企业的内部雇员。
2、法律性。即企业法律顾问是企业专职从事法律事务的专业人员,与企业其他员工相区别。
3、特定性。企业法律顾问只能办理本企业法律事务,而不能像社会律师一样可同时处理其他企业、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等组织的法律事务。
二、企业法律顾问的价值和优势
企业法律顾问是具有专业法律知识的企业内部员工, 随着市场经济的不断深入,国有企业的经营模式已不再是传统的计划经济,而正在向全面市场经济放开,外部市场环境异常复杂,经营风险、管理风险、法律风险日益突出,尤其是面对外部单位法律意识的增强,经济纠纷正出现上升趋势, 如果在处理经济纠纷时单纯依赖外聘律师等人员,企业将面临一笔不小的经济开支,此时,企业法律顾问的优势就显得尤为明显:
1、经济性。企业法律顾问是一个企业的内部员工,为企业及时处理相关的法律纠纷是企业法律顾问的职责本分,企业只须支付员工正常的薪酬。
2、全面性。企业法律顾问除了能够帮过企业处理部分纠纷业务外,还能在日常工作中从事法律事务管理、参与经营决策等,能够真正把自己的法律专业知识融入企业的管理活动中,较好地起到事前防控、事中控制、事后处理等作用,而外聘律师只是在企业出现经济纠纷等事项时才出面维护企业权益,只能起到事后处理的作用。
3、客观性。由于企业的经营活动涉及企业的各个领域,因此企业法律顾问作为企业内部职工,即懂得法律知识,又熟悉本企业的生产、经营等全部情况,符合企业自身生产经营活动的客观需要。
三、油田企业法律顾问现状及面临的问题
目前,油田企业法律顾问分布呈现出参差不齐的状况,一是取得企业法律顾问的人员较少;二是主要法律骨干人员基本都在油田管理层,确实为油田的法制建设、经营管理做出了很大贡献,但油田下属二级单位相对来说专职法律人员不够强大,或法律事务工作人员虽有专业知识但缺乏业务实践,不能很好地跟各公司业务很好地结合。其次,油田各二级专业化公司企业法律顾问建设还面临以下问题:
1、部分单位存在认识误区,企业法律顾问作用未能有效发挥。 具体表现在:一是部分单位没有认识到企业法律顾问的主要作用应是发挥其事先防控、防范风险的作用,二是认为企业法律顾问就是打官司、审合同、解决合同签订方面的各种难题等,把企业法律顾问定位在“解决麻烦事”的人员。此种误区产生主要是单位未充分意识到企业法律顾问的预防作用能为单位带来多大的潜在收益。
2、企业法律顾问整体素质有待提高。当前,企业法律顾问队伍整体素质不高,法律专业服务水平比律师逊色已成为制约企业法律顾问制度发展的瓶颈。究其原因,一是准入门槛低,部分人员还有免考科目权限,使得考试的通过难度进一步降低;二是许多企业法律顾问不是科班出身,理论功底不厚,且存在继续教育不够,后续业务培训较少,与同行交流机会少等情况。
四、有效提升企业法律顾问作用的措施
1、完善企业法律顾问制度建设。对于国家,应加强企业法律顾问队伍管理,完善制度建设,提高准入门槛;对于企业,应注重培养法律工作人员,加大企业法律顾问后续培训力度,为其提供更多参与管理和决策的机会。
2、提升自身素质,发挥专业优势。作为企业法律顾问,应当时刻明确自己是企业中的一份子,应当恪守职业道德,忠于企业,其次还应当多学习,勤于思考和总结,扎实掌握法律知识和企业管理知识,提高自身的逻辑思维能力和应变能力,成为企业内部的法律问题及风险控制专家。
参考文献
只有这样才能够对从事这一工作的非法律专业的人员进行系统有效的法律培训和教育,从而在企业内部建成一支既熟悉企业生产、经营、管理,又具有法律专业技能的复合型法律事务管理骨干力量,使企业内部所有法律事务工作人员均具有相应的上岗资格与较高的业务水平。法律事务工作主要应以事前防范法律风险为主,而现在企业面临的大多数纠纷问题反映出来的问题更多的是企业基层员工的法律意识淡薄或者是自我保护观念不足。所以在加强制度建设的同时,对一线人员的法律法规普及培训和教育工作显得非常的重要和必要。法制宣传教育工作涉及面广、任务重,是一项系统工程,单靠某个部门的努力是不够的,需要各部门的大力协作,发挥各自的优势,齐抓共管,共同做好普法工作。针对这项工作需要公司和一线单位一起开展宣传教育的工作,形成多层次的培训机制。在公司培训教育中偏重加强对于事故纠纷处理的解决工作,在基层一线则重点对于人员在法律事务风险防范意识进行提升。不断加大企业内部的宣传教育力度,加大培训教育力度,组织进行阶段性的考试考核,使公司内部法律事务工作成为一种常态化管理,最大限度的减少或降低企业风险和损失。
分类引导,有的放矢,确保矛盾化解在萌芽阶段。
在市场经济条件下,纠纷肯定是难以根治的,并且每一桩纠纷都可能是特定的法律条件所引起。因此在日常法律事务工作中有分类的对各种纠纷矛盾进行整理、总结、归档,形成一系列事件的既定解决程序,在企业发生法律纠纷或企业合法权益受到侵害时,就可以迅速及时的根据以往经验采取补救措施,通过担任企业的人,参与合同纠纷的调解、仲裁或诉讼等活动,使矛盾纠纷在最初的阶段就能够得到及时、正确的处理,不致于事态扩大、继续发展,避免或挽回企业的经济损失,有效维护企业的品牌形象和社会影响力,在解决纠纷的过程中要尽量以最小的代价解决问题。
总结经验,不断完善改革,合理规避法律风险。
随着企业规模不断扩大,施工范围越来越广,企业在不同地区面临的环境越发的复杂。国家对建筑施工企业的规范管理不断的加强,相关法律法规相继出台制约,农民工维权意识开始有所苏醒,这些都企业法律事务工作提出了更高的要求。针对企业中发生的各种案件进行研究,适时总结经验与教训,对于维护企业利益和品牌形象显得尤为的重要。法律事务工作已经不在简单是一个部门的事情。只有不断完善改革工作制度、工作方法才能更好地服务于生产经营整体活动,合理规避法律风险。
结语
一、抓好“五五普法”工作,加强合规文化建设,提高依法合规管理水平 XX年年,普法教育及培训工作以合规管理为主题,密切结合本行经营管理实际,务实、有效的组织开展好“五五”普法,在整体上提高员工法律意识和法律素质的同时,积极推进合规管理工作,进而从整体上提高员工依法合规经营意识和业务操作水平,强化全面风险管理,提高我行风险防控能力。
二、进一步加强和完善法律审查,防范风险,服务营销 坚持法律审查的独立性,继续做好对信贷业务(合同)的审查,加大对非信贷类业务的审查力度,扩大法律审查范围,特别要加强对当前案件多发,管理薄弱的业务和环节的法律审查及指导。继续做好法律意见书的出具工作,并积极督促落实法律意见。加强对新业务、新产品的合规合法性论证,对新产品、新技术中遇到的法律问题提供可行的解决方案,保证业务创新活动的合法性。充分发挥自身专业优势,通过参与谈判、合同文本起草、法律风险提示及法律审查等方式,为业务经营提供高质量、高效率的法律服务。加强对支行法律审查的检查和指导工作。
三、加强业务合同管理,提高经营合规水平 加强对合同文本实施工作的指导管理,进一步规范合同文本的使用,不断提升我行合同质量。按照强化贷后管理等要求,对合同使用中存在的问题认真整改,同时要把合同效力的检查作为年度例行工作,持之以恒,力求尽快见到成效。
四、加强转授权管理,有效发挥转授权动态调整作用 根据上级行转授权,继续做好年度转授权工作。加强转授权动态管理,密切关注转授权执行情况,对出现重大风险隐患的支行或业务,要及时调减、暂停或收回相关权限,充分发挥转授权动态管理对业务经营和风险控制的杠杆作用。做好转授权执行情况的检查。
五、改进诉讼管理,提高诉讼效益 继续加强诉讼论证,提高诉讼效益,杜绝无效益诉讼。继续强化案件管理,全力推进未执结案件的执行,为清收工作提供法律支持,力求胜诉案件执行收回突破200元。改进诉讼管理,要对“中止风险之诉”发生条件及其与贷后管理中风险预警的衔接进行论证,提出可行的处理办法,为完善贷后管理、做好预警反应、及时中止风险提供法律服务。加强诉讼费用管理,进一步贯彻落实律师聘用管理工作制度。抓好经济纠纷案件责任追究移送工作的落实。
六、做好自律监管工作,切实防范法律事务工作风险
按照法律事务工作自律监管的要求,认真履行自律监管职责,对各县(区)支行的法律事务工作做好检查,对各项职责范围内的业务做好自查。
七、关注业务经营中的热点、难点问题,开展调查研究
调研工作要在往年开展的调研工作基础上,改进工作方式,提高调研水平,为领导决策和规范业务操作提供法律支持。加强调研的主动性,多深入基层,了解基层行在业务经营中遇到的困难和存在的风险隐患,扎实掌握第一手资料,在此基础上严密论证,揭示风险隐患,提出可行性建议。注重对业务经营中前瞻性问题的研究,及时识别风险、提示风险和提出对策。加强与各支行法律事务岗的联系,就诉讼管理、案件防查以及法律法规出台对我行业务经营的影响进行调研,及时收集、反映相关情况。
八、加强队伍建设,提高自身工作水平
督促各支行从实施依法治行战略、提高全行合规管理水平的高度,切实重视法律工作,加强对法律工作的领导,明确岗位人员、明确工作职责和工作目标,保障其必要的工作条件。加强学习和培训,全面提高法律人员素质。着力培养法律事务人员求真务实、踏实严谨的工作作风和团结协作的工作氛围,充分发挥法律事务对经营管理的支持保障功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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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键词】高职 发展 思路
一、生存寰常好媪俚奈侍
从目前全国各高职院校专业设置和发展的思路来看,广泛存在“重理轻文”现象。从院系设置、专业设置、硬件投入及招生情况等多方面的情况来看,工(理)科类专业独占鳌头,一派生机勃勃的景象,而文科类专业,尤其是法律专业则不然,举步维艰,其生存面临诸多问题。主要表现为:一是不符合职业教育的发展要求;二是不能直接服务于企业,不能适应市场经济快速发展对技能型人才需求的需要;三是专业性太强,岗位需求不足;四是学历层次不高,不能满足相关用人单位对人才的需要;五是人才市场供应量大,高职院校不占优势;六是学生实训基地建设困难,不能满足学生实训场所需要;七是学生顶岗实习安排困难。
二、质疑根源:原因分析
针对以上高职院校法律专业发展面临的诸多问题,本文笔者立足于贵州省情及贵州区域经济发展情况,以贵州职业技术学院法律专业的发展情况为例,深入分析了高职院校法律专业生存寰车贾碌脑因,并进行了合理性探索。通过调查研究,笔者发现,导致高职院校法律专业发展生存寰车脑因主要体现为“两个矛盾”和“两个难题”。
(一)“两个矛盾”
1、法律专业与职业教育发展要求的矛盾。高等职业教育发展的要求是培养具有一定理论基础的高素质应用型人才,服务于一线,具备一定的技能,即我们通常所说的“高级蓝领”。这一定位的关键是“应用型人才”,这就使高等职业教育区别于普通高等教育。可见,高等职业教育的培养方向和专业类型必须服务和服从于经济建设的主战场,必须使其专业设置和输出专业人才的数量与国民经济结构和人才需求数量相吻合,尤其是与行业结构相适应。在大众普遍看来,法律专业培养的是“精英人才”,专业性强,是国家事务的管理者与主导者,多为“理论型人才”,法律专业与职业教育发展要求相矛盾。
2、法律专业与岗位需求的矛盾。教育界及社会大众普遍认为,高职院校学生就业岗位以服务市场经济发展为要务,尤其是服务地方经济,其就业岗位主要为各大中小型企业,尤其是中小型企业。而法律专业就业岗位主要为司法行政类机关,企业对其需求量小,不能满足市场经济对一线人才的岗位需求,法律专业与岗位需求相矛盾。
(二)“两个难题”
1、法律专业实训基地建设难题。普遍认为,法律专业学生实训基地以公安机关、法院、检察院为主,而高职院校法律专业学生学历层次偏低,不能胜任相关法律专业工作,大多行政、司法机关不愿选择高职院校作为实训基地合作对象。另外,法律专业普遍存在供大于求现象,优质实训基地大多被各全日制本科院校甚至研究生占据,高职院校实训基地建设困难重重。
2、法律专业毕业生顶岗实习安排难题。从目前情况来看,各高职院校对待法律专业普遍存在方向定位不清的现象。专业发展方向定位不清必然导致发展思路不明。普遍认为,高职院校法律专业学生顶岗实习应以法院、检察院、律师事务所等法律专业性强的单位为主,而高职院校法律专业学生不能满足相关单位要求。高职院校法律专业毕业生顶岗实习安排存在困难。
三、何去何从:发展思路探析
通过调查研究,本文笔者立足于贵州省情及贵州区域经济发展情况,以贵州职业技术学院法律专业的发展情况为例,在总结贵州职业技术学院在开办法律事务专业(企业法务方向)的现状基础上,结合自身多年从事成人教育和高职教育法律课程教学工作及法律专业建设工作经验,提出了贵州职业技术学院法律事务专业的建设发展思路,并力争为各高职院校法律专业的开设与发展提供一些参考。
(一)因地制宜,明确发展思路
1、明确专业定位、人才培养目标。普通高等院校主要以培养专业性较强、理论性较高的人才为目的,相反对实践能力和综合技能方面要求较低。高职院校法律专业的专业定位应有别于普通高等院校,因学历层次较低,专业性要求比之普通高等院校较弱,所以不宜以理论教学为主,也不宜设置专门法学院,应根据其主要专业方向分属相应系部,譬如贵州职业技术学院的法律事务专业就分属于商贸学院。高职院校法律专业还应基于“注重培养应用型人才”的特点,结合其区域经济发展需要,根据区域人才的动态需求,发掘其目标就业导向,找准专业发展主方向,摈弃高等院校传统的“民商法方向”、“经济法方向”、“诉讼法方向”、“刑法方向”、“理论法学方向”等研究方向的划分,可分为“企业法务方向”、“行政文秘方向”、“商务英语方向”、“保险业务方向”等比较“接地气”的方向,并根据不同的培养方向制定不同的培养要求。贵州职业技术学院的法律专业发展主方向为“企业法务”,根据这一专业发展方向,学生毕业后主要服务领域为企业,主要工作岗位为法务,就业选择面较广;而这也与他的培养目标相契合,他的培养目标是培养能适应未来发展需要的,立足本省、面向周边省区的,能够在国家机关、企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等部门,尤其是中小企业从事法务、管理及文案等工作的应用型综合人才。
2、明确人才培养模式。高职院校法律专业人才培养模式应立足于所在区域的社会需求,确定切实可行的人才培养模式。以贵州职业技术学院为例,其法律事务专业(企业法务方向)紧密联系贵州省各企业(尤其是中小企业)以及各地区县市司法事务部门和律师事务所等机构,以科学发展观统为指导,以就业为导向,实行理论与实践并重,学历教育为主兼顾职业证书教育,强调学生能力与素质养成的人才培养模式,服务于地方经济社会建设的人才培养模式。
(二)因需施教,明确人才培养思路
1、完善课程设置。普通高等院校法律专业课程设置以专业课程学习为主,大多课程涵盖民事、刑事和行政三个主领域,以法律专业学习为主,法学理论性强。高职院校法律专业课程设置应有别于普通高等院校,专业课程的设置不应过于强调理论性,应注重专业课程的基础性学习,除此之外,还应结合专业方向设置有针对性的辅助课程作为主修课程,提高学生的专业应用能力。以贵州职业技术学院为例,在课程设置方面,该校依据职业岗位群所要求必须具有的和形成优势的知识、技术、能力、素质、形象、证书等来设置专业课程。法律事务专业(企业法务方向)的课程设置和教学内容以岗位应用为目的,以能力为本位,以培养岗位群应用技术能力为主线,强化专业核心能力。课程涵盖了职业形象、职业体能、职业英语、职业理论知识、职业技术、职业能力、职业证书、岗位实训等内容。课程设置分为四个学习模块,包括基础学习模块、专业学习模块、专业拓展模块、素质教育模块。
2、搭建多元化实训基地。普通高等院校法律专业学生实训环节主要以模拟法庭、法庭审判为主,实训基地建设主要以法院、检察院等司法机关为主。高职院校法律专业实训基地建设应有别于普通高等院校。实训基地建设除司法机关外,还应结合专业定位及专业方向,确立相适应的实训基地,以提高学生综合实践能力,打好就业前期攻坚战。以贵州职业技术学院为例,该校以专业方向及目标就业岗位为导向,为学生实训搭建了多元化的校内校外相结合的实训基地。校内有模拟法庭、企业法务模拟实训室、商务谈判模拟实训室等,校外与各法院建立合作关系,搭建法庭审判实训基地,同时与近邻社区合作,让学生走进社区,给社区居民提供法律咨询。此外,该校充分发挥专业教师的专业优势,让专业教师尤其是具有律师执业资格的教师担任社区“志愿者”工作,实行“社区服务中心值班制”,定期给社区居民提供法律咨询,解答居民疑问。通过这一举措,加强了学院与社区之间的有效合作,同时为学生创造了良好的实习实训场所。
3、以就业驱动为导向,确保顶岗实习取得实效。毕业实习是目前各高校学生培养中的重要环节,高院职院学生毕业实多有别于普通高等院校。顶岗实习是目前各高职院校学生毕业实习的主要形式,顶岗实习时间大多为半年或者一年不等。顶岗实习期间,学生要按照实习单位的工作要求严格要求自己,严格遵守实习单位的劳动纪律,服从实习单位的管理。以贵州职业技术学院为例,该校以就业驱动为导向,采取多种途径和渠道确保顶岗实习工作取得实效。主要做法是:一是采取“2+1”培养模式。“2”即在校学校培养的时间,为两年。“1”即顶岗实习的时间,为一年。该校高度重视学生顶岗实习环节,切实保证学生实习取得实效。二是深入了解学生就业意愿,根据就业意愿确定顶岗实习岗位。对有志于从事法律专业工作的学生,顶岗实习单位以各司法行政机关及律师事务所等为主;对有志于从事企业相关工作的学生,顶岗实习单位则以企业为主。三是建立了切实可行的顶岗实习管理制度,高度重视与顶岗实习单位的沟通协调工作。实时动态地就学生实习情况进行反馈,深入了解实习单位对学生的专业及素质要求,不断完善学生培养方式及目标。
(三)注重学生后续发展,搭建学历提升桥梁
树立终身学习理念是构建学习型社会的必然要求。注重后续发展,努力提升学历是高职院校学生面临的一大难题。目前,我国各高职院校学历层次主要为专科,不能满足社会经济不断发展对人才学历层次的要求,这一问题引起了各高职院校及学生的广泛关注。以贵州职业技术学院为例,该校积极重视法律事务专业学生的后续发展及学历提升。主要做法是:一是鼓励学生进入贵州电大成人开放学院学习。贵州电大和贵州职业技术学院系一套班子两块牌子,走两校一体化办学模式。该校法律事务专业学生可以在专科阶段学习的两年里,利用课余时间接触贵州电大法学本科专业课程,为将来提升学历打好基础。二是积极做好与其他全日制本科院校的合作关系,为在校生专升本提供便利。该校高度重视法律事务专业学生的专升本需要,积极做好与本地高等院校的合作关系,如贵州大学、贵州民族大学、贵州师范大学等,使其为学生专升本提供专业服务和信息咨询。
参考文献:
[1]周济,《在2004年全国普通高校毕业生就业工作会议上的
讲话》[R],2003.11.7
[2]陈晓燕,《对办好高职教育若干问题的思考》[J],北京市经
济管理干部学院学报,2001.3
[3]管德明,《高职院校改革发展研究》[M],上海交通大学出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