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岁末年初,各地纷纷了新能源(1355.63,58.250,4.49%)汽车推广应用措施、发展规划等政策,进一步加大了对新能源汽车的扶持力度。其中,在新能源汽车推广的过程中,充电基础设施一直是最大的瓶颈,由此也成为各地政策支持的重点。
扶持政策密集
北京市作为新能源汽车推广最为重点的省市之一,岁末年初已经了多项扶持政策。1月7日,北京市小客车指标办了关于2019年小客车指标总量和配置比例的通告,明确了2019年小客车指标年度配额为15万个,其中普通指标额度9万个,示范应用新能源指标额度6万个。
河北省的政策支持力度也颇大,《河北省新能源汽车产业十三五发展规划(2019-2020年)》近日,明确到2020年形成50万辆各类新能源汽车生产能力,其中乘用车35万辆、专用车10万辆、客车5万辆,实现总产值1000亿元。
由于各地新能源汽车推广目标普遍缺口较大,各地纷纷加码了新能源汽车推广的政策扶持力度。《沈阳市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实施方案(2019-2020年)》指出,2020年前将推广1万辆新能源汽车;长春市出台的《2019-2019年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实施计划》指出。
依照中央财政补贴资金标准1:1给予地方财政补贴资金,地方财政补贴资金中省、市财政部门各承担50%;《乌鲁木齐市新能源公交车推广应用实施方案(20192019)》提出,2019年至2019年,计划在乌鲁木齐市推广应用新能源公交车 500辆,平均每年推广100辆左右。
同时,锂电池产业链颇受政策关照。根据《河北省新能源汽车产业十三五发展规划(2019-2020年)》,支持沧州明珠(12.86,0.750,6.19%)、北方奥钛等企业加强电池隔膜和正负极材料技术突破,加大优势产能,加快产业化项目建设,到2020年,形成1到2家动力锂电池隔膜配套龙头企业,形成2家以上年产3亿安时先进锂离子动力电池的生产企业。
充电设施仍是瓶颈
在新能源汽车推广的过程中,充电基础设施一直是最大的瓶颈,也成为各地政策支持的重点。
《北京市新能源小客车公用充电设施投资建设管理办法(试行)》要求,到2019年,在社会公共停车场以及具备建设条件的公共区域。
基本建成平均服务半径 5公里的公用充电设施网络服务体系;海南省的《加快电动汽车充电基础设施建设工作方案》要求,在全长700公里的环岛公路上,每隔50公里沿公路两侧建设一对快充电站,十三五期间,将总共建成28个,实现全岛区域全覆盖。
换电站也是政策支持的重点。《重庆市加快电动汽车充电基础设施建设实施方案》要求,到2020年,主城区原则上按服务半径每1公里提供1座公共充换电站,累计建成不少于30座公共充换电站;其他每个区县(自治县)城区至少建成1座公共充换电站;每个重点旅游景区至少建成1-2座公共充换电站;凡具备安全条件的加油站、加气站、高速公路服务区等实现充换电设施全覆盖。
按照市委“两个强力推进”的战略部署,围绕保增长、保民生、保稳定的目标,大力实施就业促进民生工程,以落实就业扶持政策为重点,以开展就业援助为支撑,通过公益性岗位安置、鼓励自谋职业、自主创业和灵活就业等措施,多渠道促进城镇低收入家庭失业人员实现就业。
二、工作目标
将城镇低收入家庭失业人员,特别是其中的“4050”人员、残疾人、领取城市最低生活保障且失业一年以上人员、就业困难的高校毕业生纳入就业援助范围,及时提供有效的就业援助,使各项就业扶持政策得到全面落实。全年帮助625名城镇低收入家庭失业人员实现就业。
三、工作措施
(一)认定就业援助对象。各县(区)政府要制定城镇低收入家庭收入标准,民政部门要制定城镇低收入家庭认定办法,做好城镇低收入家庭认定工作,劳动保障部门要及时受理城镇低收入家庭人员的就业援助申请,将其纳入就业援助范围,建立基础台账和数据库,实行实名制动态管理。(责任单位:县(区)政府,民政、劳动保障等部门)
(二)开发公益性岗位和社区就业岗位。各县(区)政府要结合实际,大力开发劳动保障协理、公共交通协管、社会治安协管、环境卫生协管等公益性岗位,大力发展社区就业实体,开发社区服务、社区管理等就业岗位;劳动保障部门要优先帮助安置符合岗位要求的低收入家庭失业人员,并给予社会保险补贴、岗位补贴。对灵活就业后申报就业并缴纳社会保险费的,按规定给予社会保险补贴。(责任单位:县(区)政府,劳动保障、民政、财政等部门)
(三)开展职业培训和创业培训。针对城镇低收入家庭失业人员的特点,组织有就业创业愿望的人员参加就业前培训、再就业培训或创业培训。实行项目管理,开展订单培训、定向培训,提高培训的针对性、有效性、实用性。并按规定落实职业培训和职业技能鉴定补贴政策。(责任单位:县(区)政府,劳动保障、财政等部门)
(四)鼓励吸纳就业和自主创业。劳动保障部门要做好企业吸纳城镇失业人员就业的认定工作,并对吸纳城镇失业人员就业的用工单位按规定落实社保补贴、岗位补贴等扶持政策;税务、工商部门要按规定落实税费减免扶持政策;对自主创业的城镇低收入家庭失业人员,各部门按规定提供税费减免、小额担保贷款、场地安排等方面的政策扶持。(责任单位:县(区)政府,劳动保障、财政、税务、工商、人行等部门)
(五)开展就业援助服务。劳动保障部门要依托街道、社区公共就业服务机构,开设专门窗口,对城镇低收入家庭失业人员开展政策咨询、求职登记、职业指导等援助服务;通过组织低收入家庭失业人员参加招聘活动,或个别介绍、送岗位到家等形式,为他们及时提供就业岗位;工会、共青团、妇联等组织要积极做好所属就业援助困难的认定工作。(责任单位:劳动保障、工会、共青团、妇联等部门)
四、工作要求
(一)加强组织领导。各地要把促进低收入家庭失业人员就业作为重要工作来抓,县(区)政府是责任主体,政府主要领导负总责。各地要制定解决低收入家庭失业人员就业问题的具体方案,确保目标、责任、措施、人员、经费五到位。
(二)落实工作责任。就业工作联席会议成员单位要认真履行职责,劳动保障部门要发挥牵头作用,负责做好促进低收入家庭失业人员就业的组织协调工作,民政、财政、税收、金融、工商等部门要通力合作、形成合力,共同做好促进低收入家庭失业人员就业和创业工作。
(三)完善联动机制。劳动保障、民政部门要建立健全社会救助与促进就业工作的联动机制,将低收入家庭失业人员社会救助申领条件与接受职业介绍、职业培训,以及参加公益性劳动情况相挂钩,形成促进就业的政策导向,鼓励和引导低收入家庭失业人员积极就业。
1.预算约束力不强,执行不够规范。一是追加预算未提请本级人大批准,预算超收安排和支出预算追加,未报本级人大常委会批复,预算执行随意性大。二是预算支出调整追加频繁,涉及项目多、调整金额大,预算约束力软化。三是无预算项目结转下年支出,财政结余不真实。四是虚列支出挂暂存科目。
2.预算收入反映不全面。财政部要求将部分行政性收费和基金纳入预算管理,但部分地区仍列入预算外核算或仅将部分收入入库。还存在部分罚没收入直接返还办案单位,部分土地拍卖收入、税款利息收入不入库的现象。有的将改制企业收益及国有资产投资收益等纳入预算外财政专户管理或滞留代收部门,一些政府性基金也未纳入基金管理,导致预算收入反映不全面。
3.财政资金隐性损失严重。地方政府为保持经济稳定或扶持部分企业,出借财政资金,因部分企业停产、破产或转制,导致财政周转金回收率低,抵债物资变现能力差,造成财政隐性损失严重。
4.乱收费乱摊派现象仍有发生。一些地方和部门以绿化费、创建费等名义,向烟草公司、保险公司等条线单位收取各种费用,影响了中央级收入。
5.财政专户管理有待加强。近年来,各地都加大了财政专户管理力度,但仍存有不足。一些单位将“机动车检测费”和“价格签证机构收费”等行政事业性收费转作经营性收费,使用地税发票,逃避财政专户管理;一些经营性收费如“市场摊位费”等则纳入财政专户管理。
6.违规储税。受税收计划影响以及为实现税收稳步增长,一些地区变相储税现象依旧存在。从审计情况看,在征收过渡户取消后,税务部门利用企业纳税专户储税现象比较突出。
7.自定优惠政策,造成区域经济管理中存在不正当竞争。为做大“区域蛋糕”,一些地方采取补助、奖励等措施扶持新办企业、吸引纳税大户。自定税收优惠政策,违规减免个人所得税,自行先征后返。
8.部分税收政策执行不统一。各地为争取税源,随意变革税种、压低税率,有的甚至对某些税种不征收,导致各地之间税赋不同,影响了税收征管的严肃性。
究其原因,本人认为:
1.现行的财政结算体制是导致此类问题存在的根源。当前我们采取的是省对县实行固定上缴、增收按比例分成的体制结算办法,各县市为达到少上缴上级财政分成收入,而千方百计少计财政收入。
2.税收计划及地方利益导致储税现象。税务部门依照年度税收计划进行管理并执行目标考核,而税收年度计划通常按上一年实际完成任务递增一定比例确定,因而受税收计划影响以及实现区域税收稳定增长,导致税务部门不得不给自己留些余地,储税就应运而生。
3.政府考核指标、地方利益驱动导致各地铤而走险。在当前考核机制中,税收是一项重要指标,不仅代表政绩,还代表地方可用财力、税收“两保一挂”奖励等,因而各地不顾明文规定,制定各项财政扶持政策、税收优惠政策,招揽税源,做大区域经济。
为此,本人提出如下建议:
1.完善上下级财政体制结算办法,确保地方政府既得利益。实行分税制财政体制以来,对进一步明确上下级政府之间的事权划分、促进各级政府培植财源、增加财政收入起到积极的促进作用。在这种情况下,为确保地方政府的既得利益、调动基层政府的积极性,需进一步完善上下级财政体制结算办法。
2.树立正确的政绩观、科学的发展观,进一步完善政府考核体系。违规出台财政扶持政策、税收政策等手段虽然短期内能达到显现政府工作业绩及各项考核指标增长的目的,但却扰乱了税收执法环境、导致财政支出增加,造成了财政风险隐患,不利于经济的可持续发展。
(一)市委、市政府近年来出台的农民创业就业政策的落实情况。
1.组织保障情况。建立领导机构情况;出台贯彻落实文件情况。
2.政策落实情况。年,各地对农民创业和自谋职业工商登记、税费减免、场地安排和租金补贴、小额担保贷款等政策落实情况;对吸纳农村困难人员就业的服务型企业、商贸企业税费减免、社会保险补贴政策落实情况。
3.资金投入情况。年,各地财政安排促进农民创业就业资金到位及使用情况,重点用于农村劳动力职业介绍、技能培训、创业培训、小额担保贷款、创业培训基地、创业实训基地、创业孵化基地以及农民创业就业服务体系建设等资金使用情况。
(二)“四项制度”落实情况。
1.农村劳动者就业失业登记制度落实情况。各地对农村劳动者就业失业登记制度和信息化管理情况,特别是基层公共服务平台对本地农村劳动者的《就业失业登记证》发放、登记造册和信息网络动态维护情况。
2.农村劳动者求职登记制度。农民求职登记情况、有关信息录入信息系统,并与网内用工需求信息匹配情况;向求职的农村劳动者免费提供与城镇求职人员同等的职业介绍、职业指导、政策咨询等就业服务情况。
3.农村就业困难人员援助制度。农村困难家庭的就业困难人员认定、享受免费的职业介绍、职业指导和政策咨询等公共就业服务、参加职业技能培训和职业技能鉴定并按规定享受相应补贴情况。
4.农村劳动者创业服务制度。各地对有创业意愿和创业条件的农村劳动者建立创业服务登记档案、建立相关台帐情况。提供创业培训信息,积极收集和推介创业项目,提供开业指导服务情况。重点是检查农民创业各项扶持政策落实情况、创业孵化基地建设情况和提供孵化服务情况。
(三)“四大群体”带动农民创业就业情况。
全面了解“四大群体”带动农民创业就业、促进农民增收情况,听取他们对做好农民创业就业工作的意见和建议。主要包括:“四大群体”分别带动农民创办企业个数、规模、效益,所办企业享受的各项扶持政策情况,企业职工待遇、社会保险等情况。
二、时间安排
(一)动员阶段。4月11日下发通知,4月15日前,各地对三项检查工作进行安排部署。
(二)自查阶段。4月16日至5月底,各地、各部门对三项检查事项进行自查,6月5日前上报自查总结报告材料。
(三)整改阶段。6月底之前,各地、各部门对自查中发现的问题进行整改,并在7月5日前上报整改情况材料。
(四)检查通报阶段。7月份,市政府办公室将组织检查组,对各地、各部门自查发现问题的整改情况进行评估,对各地、各部门落实农民创业就业政策、“四项制度”落实情况和“四大群体”带动农民创业就业情况进行通报。
三、检查方式
整个检查活动采取自查与检查相结合、听取汇报和实地检查相结合,了解面上情况与随机抽查相结合的方式进行。在各地、各部门按要求进行全面自查和整改的基础上,由检查组对自查发现问题的整改情况进行重点检查。
四、工作要求
(一)提高认识,加强领导。各地和有关部门要把这次检查作为推动农民创业就业工作进一步落实的重要措施,切实加强组织领导,成立专门工作班子,把各项工作落到实处。
(二)深入基层,深入群众。开展三项检查工作的重点在基层,关键在于掌握真实情况,听取群众呼声,发现存在问题。因此,检查工作要采取直接有效的方式,深入到乡镇、村组和农民中去,掌握第一手情况,防止流于形式和走过场。
1.科技创业园内入驻的企业和研发机构一般应为具有独立法人的科技型企业、各类企业研发机构、院士工作站、高等院校及科研院所所属研发机构和技术成果转移中心、科技中介服务机构、科技咨询服务机构、公共技术服务平台等;
2.科技创业园内入驻的企业和研发机构的主营业务领域应为新材料、现代通讯、软件与服务外包、生物技术、智能电网、环保节能、新能源等我区鼓励发展的新兴产业,及知识产权服务、科技咨询、科技成果转移等科技中介服务;
3.根据国家科技部有关规定,科技创业园内入驻的初创期科技企业注册资金一般不超过200万元;研发机构可适当放宽;
4.科技创业园内入驻的企业和研发机构的孵化时间为3年。
二、扶持政策
(一)区财政设立科技创业园发展专项资金,用于对各科技创业园、入驻企业和研发机构、园内科技人才和毕业企业的扶持。
(二)对科技创业园的扶持政策
1.根据科技创业园为入驻企业和研发机构提供的服务情况,提供50万元以内的运行补贴;
2.按50%的比例贴补科技创业园为入驻企业和研发机构免除的房租;
3.科技创业园为入驻企业和研发机构提供风险投资的,按其投资额的5%以内进行风险补贴。
(三)对入驻企业和研发机构的扶持政策
1.入驻企业和研发机构优先申报各级各类科技计划项目;
2.科技创业园运行机构需对入驻企业和研发机构的资格进行评审,并为入驻企业和研发机构免费代办工商登记、税务登记、银行开户、工商年检等手续;
3.科技创业园运行机构需提供100平方米以上的研发办公用房,免除其孵化期内的房租;
4.在科技创业园内由海外留学归国科技人才领衔创办的企业,视其入孵项目的质量,经专家评估和科技创业园发展领导小组审定后,一次性给予10万元创业资助;
5.入驻企业和研发机构在孵化期内被认定为省级高新技术企业或省级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一次性奖励5万元人民币;被认定为国家级、省级、市级工程技术研究中心(工程中心、重点实验室、公共技术服务平台等)一次性奖励100万元、50万元、10万元;
6.协调区内风险投资公司、担保公司、银行、小额贷款公司等金融机构,优先为入驻企业和研发机构提供风险投资、科技担保和贷款、知识产权质押、科技保险补贴等融资服务;
7.入园企业和研发机构在孵化期内其实际上缴的地方税收的地方留存部分,由科技创业园按50%的比例补贴给企业。
(四)对科技创业园内的科技人才的扶持政策
1.在科技创业园内工作的科技人才优先列入区紧缺人才目录,优先享受各项人才引进和培育政策;
2.在科技创业园内工作的科技人才在享受委办〔〕28号和委办〔〕7号等文件规定的各项工作生活补贴和培养资助时,在原有标准上提高50%。
(五)对毕业企业的扶持政策
1.进入科技创业园的企业,3年后应从创业园毕业。3年后仍未能毕业的企业,一般将不再继续享受各项优惠政策;
2.从科技创业园毕业并得到政策扶持的项目应继续留在区发展,或将其总部以及研发中心、销售中心设在区。毕业后因自身原因而不在区发展的企业和研发机构,应将其享受的各项奖励和补贴按原渠道退还区;
3.从科技创业园毕业的科技企业,留在区发展可享受以下政策支持:(1)在土地供应上优先保障;(2)毕业企业建造厂房,暂缓征收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墙改费、人防工程易地建设费;减半收取白蚁防治费、建筑施工安全监督登记费、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费、防雷设计审核费、防雷设施质量监督验收费等规费;(3)毕业后3年内按企业实际缴纳地方税收的地方留存部分,由各地财政按50%的比例补贴给企业。
三、申报评审
1.成立全区科技创业园发展领导小组,由区政府分管领导会同科发局等部门和开发区等乡镇(街道、区),具体负责对科技创业园的认定和管理,并牵头实施各项扶持政策;
2.各科技创业园按要求提出认定申请,经审定后,可享受本政策意见;对已经获得市级以上认定的科技创业园可直接享受本政策意见。
四、其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