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环境污染处罚条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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环境污染处罚条例

环境污染处罚条例范文第1篇

一、专项行动的目标

深入开展打击非法窝点遏制污染转移专项行动,捣毁一批非法“十五小”生产窝点,打击一批非法生产违法行为,切实遏制非法“小电镀、小褪色、小制革、小化工”等重污染行业向农村、山区转移势头,消除区域性污染隐患。

二、专项行动的职责分工

(一)土地和规划部门:对存在非法用地和违章建筑的厂房进行。

(二)环保部门:组织人员对非法窝点采取行政管理措施,捣毁其生产设备,扣押或没收设备、原材料、产品(商品)等财物。

(三)水务和供电部门:对非法窝点采取断水、断电措施。(对擅自恢复供水、供电的责任人或给非法窝点供电供水的公职人员由纪检监察部门依法追究责任。)

(四)公安部门:依照《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的规定,对违法使用危险化学品的业主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三、工作安排

(一)调查部署阶段(8月15日至8月24日)

成立专项行动领导小组,并由县环保局牵头开展调查摸底,以环境污染严重、群众反映强烈,多次打击仍死灰复燃的非法窝点为检点,掌握我县范围内存在的从事非法电镀、褪色、制革、化工生产窝点的数量及分布情况,并将检查结果汇总上报。

(二)打击取缔阶段(8月25日至9月25日)

由县政府牵头组织环保、工商、供电、公安、监察等相关部门开展执法行动,根据前一阶段检查的结果,分批分次对非法窝点实施打击,各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协调配合,对非法生产单位,坚决予以取缔,有效遏制环境污染反弹和转移势头。

(三)巩固总结阶段(9月26日至9月30日)

巩固打击取缔阶段的工作成果,制定有奖举报制度,加强社会监督,总结经验,研究出台长效管理措施,对非法窝点业主保持长期的高压打击态势,并将此次专项行动开展情况及长效管理措施上报市生态办。

四、工作要求

(一)加强组织领导和部门联动。深入开展打击非法窝点遏制污染转移专项行动,进一步加强县政府分管领导牵头,各相关部门积极参加联合执法的工作机制,迅速研究制定具体实施方案,狠抓各项工作任务落实,充分发挥各部门职责作用,各司其职,各尽所能,多管齐下,形成合力。

环境污染处罚条例范文第2篇

第一条  为加强城市建设(以下简称城建)管理,保障城建管理法律、法规的实施,遵循有关法律和行政法规的基本原则,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条例所称城建管理监察是指厦门市城市建设管理监察支队(以下简称城监支队)依法对违反城建管理法律、法规的行为进行监督检查和处理的行政执法活动。

本条例所称城建管理法律、法规,是指有关城市规划、城市建设、土地房产、市政公用、市容环境卫生、园林风景和环境保护的法律、法规的统称。

第三条  城建管理监察实行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教育与处罚相结合的原则。

第四条  厦门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主管本市城建管理监察工作(以下简称城建监察主管部门)。

城监支队负责实施全市城建管理监察工作,业务上接受市城市规划、土地房产、市政公用、园林风景和环境保护等城建专业行政主管部门的指导、监督。

第五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城建管理监察工作的领导。

对在城建管理监察工作中做出显著贡献的单位和个人,由各级人民政府或城建监察主管部门给予表彰、奖励。

第二章  组织机构

第六条  城监支队实行全市统一指挥、分级管理、综合执法。

经批准,城监支队可内设城市规划、土地房产、市政公用、市容环境卫生、园林风景和环境保护等专业管理监察大队;城监支队可在各区(县)、镇设立综合管理监察大队、中队。

第七条  城建监察人员必须具备中专(高中)毕业以上文化程度,经过法律基础知识和业务知识的培训考试合格后方可上岗。

第八条  城建监察主管部门应当建立健全对城监支队的监督管理制度,加强对城建监察人员遵纪守法、廉政建设和职业道德教育,定期对城建监察人员进行法律知识和城建业务知识的培训和考核,提高城建管理监察水平。

第九条  城监支队应加强自身建设,建立健全管理制度,公开办案程序,公开处理结果,并从社会上聘请廉政监督员,对城建监察人员执法活动进行监督。

第十条  城建监察人员在执行公务时,应当大力宣传城建管理法律、法规,遵守职业道德,增强服务观念,文明执法,秉公执法,自觉接受社会公众的监督。

第十一条  公民对城建监察人员执法中的违法行为,有权向城监支队或其主管部门举报,城监支队或其主管部门应当按有关规定及时查处,并为举报人保密。

第三章  监察职责

第十二条  城监支队应当宣传城建管理法律、法规,检查城建管理法律、法规的执行情况,制止违反城建管理法律、法规的行为。

第十三条  城监支队应当承办区(县)以上人民政府和城建监察主管部门依法交办的城建管理监察任务。

第十四条  城建专业行政主管部门可以委托城监支队承担城建管理的巡逻、调查、取证工作。城监支队在调查取证的基础上对有关违法行为提出处罚意见,报请委托部门作出处罚决定。

第十五条  对下列行为,城监支队有权依照城建管理法律、法规规定的处罚种类和处罚幅度实施处罚:

(一)未经批准,非法占用土地的;

(二)无证或越界开采沙、石、土资源的;

(三)贩卖、承运无证开采的沙、石、土的;

(四)焚烧废弃物造成环境污染的;

(五)施工作业过程中超过规定标准排放噪声等造成环境污染的;

(六)侵占现有园林绿地,或未经园林风景行政主管部门批准砍伐、移植、非正常修剪城市树木的;

(七)在房屋装修过程中破坏房屋结构、影响安全的;

(八)损坏城市规划区公共交通、供气、供水、排水、环卫等市政公用设施,或未经市政公用主管部门批准占用、挖掘城市道路或损坏其附属设施的;

(九)未经市容环卫主管部门同意设置大型户外广告的,占用道路和公共场所摆摊、设点、搭盖的,堆放、悬挂物品影响市容的;

(十)乱倒垃圾、粪便、废水或随地吐痰、便溺及在建筑物、构筑物、其他设施和树干上涂写、刻画、张贴的;

(十一)不按规定倾倒建筑废土、泥浆、垃圾的,或不落实施工废水排放、净车上路、建材堆放等保洁措施的,或建筑工地未封闭施工的;

(十二)运输液体、散装物体,不采取有效措施,造成泄漏、遗撒影响环境卫生的;

(十三)法律、法规授权处罚的其他违法行为。

第四章  监察程序

第十六条  城建管理监察采取日常巡查和定期检查相结合,全面检查和举报专查相结合的方式。

第十七条  城建监察人员执行公务时不得少于两人,应统一着装,佩戴行政执法标志,并出示《行政执法检查证》。

对不佩戴行政执法标志和不出示《行政执法检查证》的,有关单位和个人有权拒绝接受检查、调查、询问和处罚。

第十八条  城监支队对群众举报的案件,应予受理。举报可以用书面或口头方式。城监支队应当按有关规定及时查处并为举报人保密。

第十九条  城监支队对具备下列条件的违法行为,应当予以立案:

(一)有明确行为人的违反城建管理法律、法规的事实;

(二)依照城建管理法律、法规规定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

(三)属于本条例第三章规定的监察职责范围的。

第二十条  城监支队对符合立案条件的,应在二十四小时内立案,填写立案登记表,指派承办人,并及时调查取证。对不符合立案条件的,应将不予立案的理由告知交办案件的单位、案件移送人或举报人。

第二十一条  城建监察人员可以询问案件当事人、证人,并制作询问笔录,城建监察人员和被询问人员应当在笔录上签名或盖章。被询问人拒绝签名或盖章的,城建监察人员应当在笔录上注明。

第二十二条  城建监察人员因办案需要有权依法进入现场进行勘验,并制作现场笔录或勘验笔录。

现场勘验应通知当事人到场,当事人不到场的应邀请现场人员两人以上见证。勘验笔录应载明时间、地点、对象、内容,并经当事人或见证人签名或盖章。

第二十三条  城建监察人员在查清事实后,应当制作调查终结报告。调查终结报告应当包括案件概况、调查经过、所依据的城建管理法律、法规及处理意见。

根据本条例第十五条规定作出的调查终结报告,由城监支队审批并依法作出处理决定。

第二十四条  城监支队对重大案件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之前,应当征求城建监察主管部门和相关城建专业行政主管部门的意见。城监支队必须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之时起二十四小时内,将处罚决定报相关的城建专业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第二十五条  城建专业行政主管部门委托城监支队查处的案件,城监支队应当将案件调查终结报告报送委托的城建专业行政主管部门,并由城建专业行政主管部门作出处理决定。

第二十六条  违法案件的调查处理,应当自立案之日起一个月内完成。因特殊情况不能按期完成的,经原批准立案的部门批准,可以延长,但延长期限不得超过十五日。

第二十七条  城监支队应依照有关法律规定,将行政处罚决定书等法律文书送达当事人。

第二十八条  城建监察人员是案件的当事人或当事人的近亲属或者与当事人有其他利害关系可能影响案件公正处理的,应当回避。当事人也可向城监支队或城建监察主管部门申请其回避。

第二十九条  城建监察人员在本条例第十五条的授权范围内对违法事实确凿、情节轻微的违法行为可以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规定的简易程序当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

第五章  强制措施与执行

第三十条  城监支队在查处违法行为过程中,对与违法行为有直接关系的工具、物品,可以依法采取查封、扣押等行政强制措施。

第三十一条  采取行政强制措施,应当向当事人发出经城监支队负责人签发的查封决定书、扣押决定书,并可以要求有关单位予以协助。

第三十二条  城监支队依法执行查封、扣押时,应制作查封、扣押清单,记明财物的名称、种类、规格、数量和完好程度等,由承办人和当事人签名或者盖章。清单由执行单位和当事人各执一份。

第三十三条  被查封、扣押的工具、物品,城监支队可以委托有关单位和个人保管,保管费由被查封、扣押人支付。

第三十四条  查封、扣押的期限不得超过一个月。特殊情况需要延长期限的,延长期不得超过一个月。

第三十五条  城监支队在查处案件过程中,发现违法行为仍在继续的,应当发出停止违法行为通知书,责令违法行为人停止违法行为。

对于行为人拒不停止违法建筑物、构筑物、设施及其他搭盖建设的,城监支队有权对继续违法建设部分予以拆除。

第三十六条  对占用城市道路、公共场所、房屋周围的空地及绿地的违法搭盖,以及严重影响城市规划未经规划部门批准的违法建设,城监支队有权责令限期拆除,对逾期不拆除的,可予以强行拆除。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三十七条  拒绝、阻碍城建监察人员依法执行公务,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的,由公安机关依法处罚;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第三十八条  当事人对城监支队作出的处罚决定或行政强制措施不服的,可以向城建监察主管部门申请行政复议。当事人对复议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接到复议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

当事人也可以在接到城监支队行政处罚决定书或行政强制措施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

第三十九条  城建监察人员在城建管理监察活动中徇私舞弊、玩忽职守、滥用职权的,由其所在单位或上级机关予以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第四十条  城监支队及其监察人员违法行使职权侵犯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造成损害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第七章  附  则

环境污染处罚条例范文第3篇

一、我国中小污染企业治理所存在的问题

1.环境执法部门执法手段缺乏有效性。目前国家对于污染企业的执法手段主要有四种:法律手段、经济手段、行政手段与监督教育手段。其中比较直接有效地手段主要是行政手段与经济手段两种方式。行政手段是强制性责令污染企业进行停业整改,但这一手段对于中小污染企业的治理有一定的限制性。首先,由于中小企业规模小,分布散,经常出现的现象是它与环保执法部门“打游击战”,而有些三无企业甚至会另起炉灶重新营业。对于这些企业的监管比较困难。其次,环保执法部门对违规企业下达罚单或处罚通知书后,这些企业有三个月时间可进行申诉或整改,我国环保部门没有强制执行的权利,在此期限内不完成要求的,环保局只好将案件移交法院执行,期限又会拉长,使得治理周期过于长。即使法院强制执行停产封贴,可对于追求利润的商家而言监管稍有疏忽,又会重新开业。再其次,对于这些中小企业而言停业整改更新低污染的设备,将大大增加它们的生产成本,因此在没有强制执行力要求的情况下这些企业是不会主动整改的。经济手段主要是对污染企业收取一定的罚款和污染治理费用,而这一手段在污染企业治理上也收效甚微。对于这些罚款与污染治理费企业往往通过增加产品价格的方式将这笔成本转嫁给消费者,形成了成本的外化现象,这样对于这些企业而言不具有惩戒性,加之罚款全额与这些排放污染企业所得的利润相比往往微不足道,无法得到这些污染企业的重视。同时相比较于那些花大量资金对污染排放进行设备整改升级的正规企业而言,这些污染企业的生产成本廉价的多,使得在市场上污染企业的产品在价格方面更具有竞争力,这样对于正规企业是一种打击与压制。

2.环境监测部门经济的受制与约束性。目前我国各地区环境监测站均属于事业单位编制,只有极个别地区财政经费纳入同级财政预算,其他地区财政经费均由国家划拨三分之一,收取的排污费补贴三分之一,剩余的三分之一由自身创收补贴,创收方式主要是委托性监测和服务性监测,这样导致的结果是环境监测部门由于考虑到经费上的原因受制于企业。同时在利益的驱动下,环境监测部门为了创收,也会使得一些监测结果失真。而环境监测部门又没有第三方监督机构,这就给中小污染企业治理带来了阻力。

3.地方百姓维权困难。出现严重环境污染的地区,老百姓往往出现上告无门的现象。由于地方政府的政绩考察是以地方GDP为主,因此对于地方政府而言他们与当地的污染企业形成了一定的利益挂钩,从而当地政府部门为了自己的利益着想往往会对这些企业进行保护与偏袒,这对老百姓的维权形成了阻力。而环境执法部门的权利又太小,在对于这些企业的整治上显现出力道不够。因此,老百姓只能依靠媒体或者网络的宣传吸引更多人的关注与热议,进而引起上级乃至中央政府的重视以实现对于自己利益的维护。并且,只有当出现污染企业导致大规模群体利益受损时才能引起媒体与网络的足够关注。而更为普遍的是对于小群体或弱势群体利益受损事件发生时并没有有效的解决途径。

二、解决途径与建议

1.完善相关政策、法律,加大排污企业经济惩罚力度,提高其违法成本。政府需加强对于环保法律、法规及各项标准的完善,对于中小污染的治理做到有法律法规可依靠,有可行的标准可以参照。例如通过法律法规来规范地方政府的环保职能与职责,对于地方政府在环境保护具体应负的责任与处罚条例加以完善,同时政府一直在宣称要建立重污染企业退出机制,可具体退出标准迟迟没有确定。在经济措施上应加强排污企业的罚处力度,以加强排污企业的违法成本。以国际事件为例:2010年5月隶属于英国石油公司的“深水地平线”钻井平台在墨西哥湾发生爆炸,出现了严重的漏油事件,对周边整个生态系统与海上环境造成危害,为此英国石油公司共支付各项罚金将近400亿,其中包括150亿的环境破坏赔偿金,使得英国石油公司近乎于“倾家荡产”;2011年6月美国康菲石油公司在中国渤海湾同样发生石油泄漏事件,对我国的环境造成严重损害,但最终处罚结果仅仅只有20万,这对于一家年盈利120亿的公司而言根本就是不痛不痒的事情。因此只有对这些污染企业加大经济惩罚力度才能真正起到作用,同时这也是对正规企业的一种保护。

2.对环保监测部门实施财政与权力上的制度改革。一方面我国环境监测部门财政规划结构需进行重新调整,取消现有的财政制度,保障环境监测部门财政上的独立性,以打破企业对环境监测部门的影响与制约现象,抑制虚假数据的产生。以日本为例,日本目前是全球环保事业做得最好的国家之一。日本的环境监测部门的财政来源均由政府统一划拨,针对于具体情况分为三种,对于国家布置的监测任务所有费用由国家统一拨款,如果是地方分配的监测任务费用由地方政府保障,对于国家与地方共同涉及的监测任务由中央与地方协商予以出资安排。另一方面,中央应该实行对环保与环境监测部门的垂直领导,以此改变目前地方政府与地方环保部门的隶属关系,摆脱地方政府对环保部门工作的阻挠与干扰。对于这些部门应该进行充分的放权,例如对于不合格企业的处罚权利不由工商局独自掌握、对于企业的申请与年检环保部门有一票否决的权利,可以对污染治理不合格的企业不予通过并立即关停。

3.对地方政府的政绩考核加入环境污染治理内容。由于受传统计划经济思维的影响,我国在考核地方政府政绩时一直以GDP作为考核的主体,以经济发展与财政收入作为两个重要的衡量指标,这样在无形中为排污企业与地方政府之间达成了一条利益链。因而对于地方政府政绩的考察中因加大环境污染治理所占的考察比例,让其成为主要考察指标,以此来增加地方政府的环保动力,切断地方政府与排污企业的利益链,打破二者间的“双赢”局面。

4.社会信用机制的建设与完善。针对于中小污染企业的“游击战”,应建立企业环保信用评价体系,工商局对每个企业的环保诚信情况进行评估,使得销售商与消费者对每个企业的信用情况可以进行查询,从而引导他们的分销与购买选择。其中那些因污染叫停却一再开工的企业在信用体系中进行注明,在销售渠道上对其进行约束,使其无利可图。另外,在企业年检时,拒绝其再次登记经营。这即是对污染企业的制裁,同时也是对那些主动进行设备工艺升级改造正规企业的保护。对每个个人的信用机制也要加以完善,让每个污染企业的负责人在社会中举步维艰,以杜绝他们不道德行为。

5.动员社会各种力量共同参与。政府可以加强对于环保NGO的关注,所谓NGO是指非政府组织(Non-Governmental Organization),我国环保公职人员力量有限,而中小污染企业遍地开花,仅仅依靠环保执法人员来对这些企业进行监控就显得有点力不从心。据统计我国目前登记注册的环保NGO组织超过3500家,同时未登记注册的机构与学生组织就更多了,这些NGO有着强大的力量却未得到政府的充分利用。政府首先应该给予这些组织关注从而调动更多社会与公众的积极性,健全相关的法规与政策,使这些组织的发展得到保障,从而提高自身的专业性;同时组织他们对污染企业的违规行为进行监控,并加强对普通民众与企业的环保宣传工作。打通这些非政府环保组织与环保部门之间的通道,使得那些上告无路的百姓通过联系这些非政府环保组织来达到维权的目的。

环境污染处罚条例范文第4篇

一、存在的问题

1)政府人员与大众的生态环境保护意识薄弱。在生态环境治理过程中,出现了一个较为明显的特点,政府部门的内部人员尽管做着环境治理工作,但在日常生活中经常进行一些破坏生态环境的活动,生态环境保护意识只停留在表面,没有做到充分的理解,也没有在实际中践行。这样就导致城镇化建设中生态环境污染等问题越发严重。此外,我国还没有设置专门的环境保护课程,缺乏环境教育,造成大众环境保护意识淡薄,这也是导致城镇化建设中生态环境治理效果不显著的原因。一直以来,各地方政府对环境保护还处于喊口号的状态,并没有真正的采取措施去保护环境,导致我国城镇化的环境保护工作远远落后于城镇化的发展建设。现阶段,我国专门从事环境保护工作人才非常少,现有的人才在生态保护经验与生态知识积累方面普遍较差。

2)法律法规不健全。环境治理方面的法律法规不健全也是城镇化进程中生态环境治理工作不理想的主要原因之一。西方国家在环境治理方面有着十分丰富的经验,我国的环境治理工作起步较晚,治理经验不足,在法律法规方面还需要改善与健全。一直到一九七九年十二月二十六日,才通过了环境保护法,之后又出台了十多部与环境保护有关的法规措施、法律。尽管如此,但在法律法规等方面仍存着很多问题:首先,在范围上。我国关于环境保护的立法范围过小,对于一些需要重点保护的领域,没有提出明确的法律规定,法律界定尚不清晰。缺乏对违法企业进行惩治的处罚标准,执法难度较大。其次,在数量上。我国环境保护方面的立法数量与西方国家相比还存在着一定的差距。第三,我国现行的环境保护法律已经落后。目前,我国很多现行的环境保护法律与法规都是在很早以前制定的,已经不能完全满足当下的社会发展要求,在具体实施中存在很多盲点。第四,对政府环境行为规范方面,缺少具体的法律法规,造成政府下级单位应付上级单位现象越来越严重。第五,现行的环境法律过于宽泛,没有具体针对性。大多环境污染防治法律法规都是针对城市的,没有具体针对城镇化建设的环境保护法律。当下,我国城镇化进程中环境问题越发严重,完善法律法规已经势在必行。

3)治理方式单一。在城镇化建设中,人口多、环境污染严重、经济条件不足等因素严重影响着我城镇化进程中的生态环境治理工作。我国在城镇化环境治理方面经验不丰富、研究不充分,治理方式单一又落后,且带有明显的政治色彩。一方面,政府直接控制治理模式虽然具有行政优势,但在生态环境治理中政府不但要发挥主导作用,还需要投入大量的资金,且治理的长期性决定了政府主导的长期性和资金投入的长期性,这将给政府带来沉重的工作负担和经济负担。另一方面,我国在生态环境治理方面主要采取的手段是单一式的行政手段。虽然行政手段具有效果快、无偿性、权威性、以及强制性等特点,但政府关注的重点还是效果快这一特点。很多政府官员为了应付上级的检查或是提高自己的政绩,采用行政手段在短时间内取得治理效果,忽视了生态环境需要长期治理的特点。比如,汽车的单双号限行、高污染企业搬迁或是暂时停止生产等,这些都是短期的环境治理手段,并不能从根源上解决生态环境问题。

二、解决的对策

(一)提高政府人员与大众的环境保护意识我国政府人员与普通大众的环境保护意识明显不足,可以通过以下几种方式来提高与加强。第一,教育部门应将环境保护学习纳入教学内容中,在幼儿园、小学、中学中加设环境保护课程,从小培养国民的环境保护意识,让其了解环境保护对人类生存与发展的重要性,进而树立环境保护观念,通过实际行为真正做到保护环境。同时,学生的环境保护教育还可以影响到其整个家庭的环境保护意识和行为。第二,我国成人人口占总人口的74.0%,占据了人口数量的大半部分。成人群体是环境保护的主力军,同时也是需要进行环境保护教育的主体。因为成年人的观念已经形成,要培养其环境保护意识具有一定的难度。可以通过开设免费环境保护课堂的方式对成年群体进行环境保护教育,或者在网上专门开通环境保护资源下载渠道,免费为广大群众提供环境保护学习资源。

(二)完善法律法规通过完善与环境保护相关的法律法规,可以提高政府对环境保护的监管力度,在立法上保障生态环境治理工作顺利开展。主要措施有:第一,用法律形式明确企业在生态环境治理工作中的义务与权利,采用激励政策促进企业在生态环境保护中发挥自己的力量,提高企业环境保护的意识和责任感;第二,完善我国环境保护与环境治理方面的法律法规,提高执法的可操作性和规范性;第三,国家应制定详细而又严格的处罚条例,加大对环境违反行为的检查与打击力度,健全环保部门的责任制度,对于环境违法情况,既要处罚违法人员或单位,还要对环保部门的相关负责人进行处罚,从而有效的减少环境违法现象。

(三)改善环境治理手段目前,我国生态环境治理还主要依赖政府的行政手段。政府通过采取强制性的措施来强行进行环境治理工作,但效果并不理想。强制性的方式不但很容易引起群众的反抗心理,还会导致企业环境治理的积极性大大降低。结合西方国家的环境治理经验,在未来,我国可以采用经济手段来进行环境治理。比如,采取污染税制、自愿协议等。加强激励手段的运用,充分调动企业环境治理的热情,让更多企业自发的参与到生态环境保护与治理中来。

三、结语

环境污染处罚条例范文第5篇

[关键词] 河南省;农业固废;无害化;减量化;资源化

[中图分类号] F127 [文献标识码] A [文章编号] 1671-0037(2017)1-76-3

“Reductive, Resourceful and Harmless” Development Strategy of Agricultural Solid Wastes in Henan Province

Guo Xuebai Lv Hui Fan Wanxuan

(Zhengzhou Technology and Business University, Zhengzhou Henan 451400)

Abstract: On the basis of agricultural solid waste resource characteristics, this paper analyzes the “reductive, resourceful and harmless” utilization situation of agricultural solid wastes in Henan Province and the problems existing in the development. "Reduction, recycle and harmlessness" are taken as the main principle, referring to the domestic and foreign advanced treatment technology and management concept, reasonable suggestions for “reductive, resourceful and harmless” development of agricultural solid wastes in Henan Province are put forward.

Key words: Henan Province; agricultural solid waste; harmlessness; reduction;resource

中作为一个农业大国,要加强生态文明建设,农业固废的妥善处理处置至关重要。当前广大农村的农业固废呈现出数量大、分布散、品质差、危害多等特点。随意丢弃、就地焚烧等污染环境情况随处可见,整体无害化处理率较低。在农村, 农业固废的传统处理方式主要是靠“垃圾堆”形式收集和堆放,然后再进行简易沤肥处理。较为先进的农村地区会设置垃圾收集点、实行上门收垃圾或建造沼气池等。但实践表明,由于受到资金短缺、环保知识匮乏、政府重视度不够、技术水平不足等方面的因素制约,农业固废污染仍然比较严重。在相对贫穷落后的农村地区,其农业固废一般不经任何处理直接随意堆放,侵占土地,污染水体,破坏村容村貌,产生恶性循环,使原本落后的经济局面更加不堪重负,对农村生态环境造成了严重的影响,必须采取相应措施加以解决。河南省作为农业大省,农业固废产生量惊人,这些数量巨大的农业固废在多数农村地区仍是粗放处理,不仅造成资源的巨大浪费,还对当地甚至更大范围地区的环境造成不容忽视的危害。因此,综合分析河南省农业固废利用现状,参考借鉴国内外先进技术,结合自身实际情况,实现农业固废“三化”的处理目标,切实解决当前恶劣的农村环境污染问题,从而迈出建设农村生态文明的关键一步[1]。

1 河南省农业固废“三化”发展现状

农业固体废弃物主要包括农作物秸秆、枯枝落叶、畜禽粪便以及农资废弃物(肥料袋、农用膜)等。农作物秸秆及禽畜粪便是农业固废的主要组成部分,是本文探讨对象,在河南省,其产量和分布呈现出明显的地区差异性。

玉米和小麦作为河南地区主要农作物,每年产生大量农作物秸秆,河南省则成为华北平原上典型的农作物秸秆产生地。河南省当前农作物秸秆综合利用的主要方式是肥料化和饲料化,主要用于沤肥、燃烧取暖或饲养家畜。但随着中原经济区的建设,河南省整体城镇化进程加速,大量秸秆废弃或者焚烧,对生态环境产生不容忽视的影响。另外,河南省畜禽粪便数量较大、养分含量较低、含有较多的致病菌等特点,给局部地区的环境带来了严重污染,无害化处理十分迫切。目前河南省部分地区禽畜养殖业虽正逐步走向集约化,但养殖规模以中小型为主,而这种模式下的养殖业并没有完善的配套处理废弃物的设施。河南地区大约90%的禽畜养殖场配有废水处理设施,但处理设施均以简单过滤、存放为主,废水达标率很低。养殖场禽畜粪便的处理大多以节省成本为主,开展沼气生产和利用周边农田进行自行消纳,成效尚可。河南省农业固废除了秸秆和禽畜粪便外,还有塑料薄膜、枯枝败叶、蔬菜果皮等,但是数量相对来说不是太大,但随意丢弃现象亦很严重。可见,河南省农业固废整体“三化”处理程度较低,提升空间较大。

2 河南省农业固废“三化”发展过程中存在的问题

2.1 农业固废“三化”利用整体情况不明晰

河南省农业固废年产生量及其分布情况、利用现状、环境污染程度等情况,没有确切的记录数据,常依据农作物产量和养殖业规模进行估算,精准度不高,且各个部门统计的数据也有出入,难辨真伪。另外,地方乡镇农业固废当前的处理处置方式、消纳利用量及利用的途径和比例等具体应用情况没有量化,也没有估算的标准统计数据。可见,河南省整体农业固废的量化指标体系均停留在粗略的估算上,导致农村农业固废“三化”处理存在盲目性,制约着政策法规的制定,限制了国内外先进处理技术的推广试点。

2.2 农业固废“三化”处理技术落后,科技普及率低

河南省作为农业大省,有着农业固废资源化再利用的传统,堆肥技术、沼气技术在新农村建设过程中得以普及,在很多乡镇取得良好的效果,但生产过程中也存在一系列的问题。比如沼气产气率低、微生物菌种筛选存在瓶颈、设施设备落后、氮素损失量大。这些问题不能得到很好的解决,导致部分农村家庭沼气池废弃,制约着农业固废的“三化”处理,使一些传统技术不能得以继承和发展。另外,河南省农业固废资源化利用技术创新力度不够,缺少知识产权自主型技术,且适应性强和推广价值高的技术更少,尚需进一步研发。有些传统再利用技术虽得到了发展,经过基础研究和应用开发,仍缺乏试验改进,在很大程度上影响了农业固废的有效利用。

2.3 农业固废资源化再利用管理制度不够完善,政策法规不健全

农业固废资源化再利用是实现农业可持续发展的根本保证。长期城乡二元化发展导致环保法律法规针对城市发展而忽略了广大农村,环保法对农村环境保护的力度不够,河南省地方环保法规条例不全面,现有的国家与地方政策法规仅从环境保护角度强调农村固废的处理方法,除对极少数农村废弃物有所涉及外,多数农业固废资源化综合利用工作没有具体的法规所依。存在着立法空白、现行法律法规缺乏系统化和体系化、法律责任制度缺位、可操作性差、管理手段单一、概括性义务多、强制性措施少、权利规定不足、监管不到位等问题。比如农业固废的监测、监管、预测、预警体系没有完善的管理办法;现有的农业固废综合利用政策虽通过减免税项来鼓励积极利用,却未建立强制性措施,缺乏处罚条例。农村固废管理制度不完善以及政策法规缺失,导致农村结构日益复杂的农业固废污染环境防治工作难以开展。为促使农村固废处理综合立法,激励与约束并重,防与治统筹发展,河南省亟需一套健全的法律法规来规范废弃物的资源化利用。

2.4 农村经济结构落后,农民群众对农业固废“三化”处理重视程度不够

河南省农村农业固废大量搁置、处理不力,与人们长期经济落后形成的邋遢生活习惯,以及环保意识相对薄弱有很大关系,人们对农业固废的资源化特性认识不清,多数农村没有专门的环境卫生保洁队伍,农村地域辽阔,致使农业固废分布相对分散,对农民现有物质生活状况影响较小,不足引起农民群众的重视。

再者“仓廪实而知礼节”,农业固废的妥善处理处置需要资金的支持,然而广大农村整体经济基础差,农民遭受经济束缚,使得农民固废处理的主动性较差,农业固废的妥善处理遭遇瓶颈。

伴随着经济、科技的高速发展,农村也逐渐实现机械化作业。“三农”问题虽得到明显改善,但农业固废处理仍存在很多问题。倘若不能妥善处理农业固废,农村生态环境问题将日益严重,同时在很大程度上造成资源浪费。因此,对农业固废“三化”处理势在必行。

3 河南省农业固废“三化”发展策略

3.1 从技术层面上讲

o害化作为核心,是根本。农业固废中的畜禽养殖废弃物含有大量致病菌,使其无害化后转化为资源,取得经济效益的同时有利于保护农业环境,对河南省整个社会经济环境体系健康、快速发展具有重大意义。减量化作为前提,是首位。农业固废全过程管理过程中实现减量化,在产生的源头、过程及其终端对其加以处理,实现物质生命周期全过程管理,才能做到真正意义上的减量化。资源化作为目的,是终端。农业固废的资源化处理,有利于农业可持续发展。就河南省而言,农业固废资源化利用可向能源化、肥料化、基质化、饲料化、材料化等方向发展,国内外相关先进技术很多,也趋于成熟。例如秸秆直接还田培肥土壤;秸秆过腹还田技术,利用氨化或碱化技术处理秸秆后喂养牲畜,可节约大量的精饲料;利用农作物秸秆与畜禽粪便进行好氧堆肥技术;利用秸秆堆肥制造有机复合肥技术;秸秆气化制造燃料技术;利用微生物菌株开发秸秆动物饲料技术;利用秸秆生产包装材料、填充材料、育苗容器等成型机械技术;利用玉米秸秆皮造纸技术;利用玉米秸秆皮替代木材生产纤维板、高密度板等建筑和装饰材料;利用秸秆、稻草、玉米芯、豆秸、棉籽壳等农林产品的有机废料进行食用菌栽培等[2]。利用生物厌氧发酵技术实现畜禽粪便无害化处理,畜禽粪便工业化处理经高温堆肥后生产肥料或沼气发酵制作饲料,均是较为彻底安全的处理方式,无明显二次污染,处理后的产品性质稳定、便于贮存和运输,实现环境保护的同时,又取得一定的经济效益。

在农业固废资源化利用过程中,科技含量相当重要。河南省应加强农业固废的处置与利用新技术的研究及引进,研发一些实用性强、处理费用低的技术措施,同时引进一些国内外先进技术,对农业废弃物因地制宜地进行“三化”处理,改善农村环境卫生面貌,达到农业经济与环境保护双赢的目的。

3.2 从管理层面上讲

3.2.1 发展农业循环经济。循环经济在发展过程中采取原材料的闭路循环,达到零排放零污染。用循环经济理念指导新农村经济发展,走农业循环经济之路,引导传统农业向现代生态农业转变。通过打造各种工农业循环经济链条,加强资源循环再利用,可从根本上降低经济活动对农村生态环境的破坏,使农业生态系统与经济系统良性循环,实现农业的持续健康发展。例如,建立“秸秆-菌类-饲料-粪便-回田”秸秆基质化循环利用生态农业模式、基塘循环农业模式、农业-加工业模式、以传统种养殖业废弃物为原料开发生态经济园区的农业-旅游业模式等。

3.2.2 政府应加大农村环保的财政投入。近年来,国家对农村环保的重视度大大提升,对重点污染村庄进行了综合整治,但在城乡分治的二元社会结构长期发展的过程中,国家一味重视城市建设和重大工程项目的投资力度,相比较而言,对广大农村的资金投入不足,导致农村环境资金需求缺口仍较大。在新农村建设、城乡统筹发展的大环境下应推行农村环境管理筹资机制,将农村固体废物处理设施的投入和农村环保监测、防治和管理等支出一并纳入各级财政预算和建设项目投资计划,加大环保专项财政资金的支持力度,加大排污费资金用于农村环境污染防治的比例,完善农村环保投融资相关税收优惠、贴息等激励政策。

3.2.3 建立健全相关法律、法规体系。我国有诸多的环境法律法规,但涉及农村生态环境破坏和污染防治的较少。在农村生态环境日益恶化的情况下,应充分考虑农村自身的特性,修改、完善或出台具有针对性的法律、法规,以适宜在农村施行。另外,法律草案拟定中要充分征求广大农民和农村基层工作人员的意见,为进一步健全法制、改革体制、创新机制,为农业固废处理的法制化、产业化创造条件。通过制定相关的法律法规,规范公众行为,为健全农村环境管理体系提供法律依据,以法律制度来赋予相关职能部门的权利并要求环境参与者履行相应的义务。

3.2.4 加强政府环保宣传和教育力度。新农村的建设对环境保护的重视度越来越高,农民的生活环境得到大幅度提高,但大多数地方农村干部和农民环保专业知识薄弱、环保意识淡薄。因此,需加强对农村基层工作人员环保技术培训,加大农村地区农业固废“三化”处理技术宣传力度,提高农民对环保的专业素养,培养“有文化、懂技术、会经营”的新型农民,使农业固废资源化利用的观念和技术进一步深入人心,增强执行力度,最终使每个人都能合法地处理处置农业固体废弃物。

4 结论及建议

“减量化、资源化、无害化”是固体废弃物污染防治的总原则,做好农业固废的“三化”处理是农业固废污染控制与再生利用的主要目标。作为农业大省的河南,当地政府应加大环保资金投入,农村地方组织根据自身固废产量和特点,借鉴国内外先进技术理念,因地制宜,优选最佳废弃物收运及处理模式;科技工作者应加大对农村固废处理技术的开发研究和推广;行政部门应加强农村固废管理力度,采用多样化行政奖惩手段,建立健全法律法规体系,引入市场和监督机制,做到责任到人、责任到位,有力推进农村农业固废减量化、资源化、无害化处理。当然,农业固废的妥善处理处置还需广大农民自身重视和努力,提升环保素养,为农村生态环境保护贡献力量。

参考文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