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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会经济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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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会经济政策

社会经济政策范文第1篇

[关键词] 社会政策经济学 社会健康保险政策 养老金经济学

The Theoretical Foundations of the Economics of Social Policy and the Effects of Social Policy

Personnel Bureau, Chinese Academy of Social Sciences

[Abstracts] Professor Rosner uses the set of microeconomic concepts and tools to analyze the

cause of social policy, the extent of social policy, the objectives of social policy, some political science aspects, and the effects of social policy. It provides a new paradigm for the analysis of social policy. We introduce the findings to Chinese scholars.

[Key Words] Economics of Social Policy, Social Health Policy, Economics of Pensions

前言

社会政策一直是一个重要的社会问题,也是一个重要的政治问题。社会政策针对贫困、失业和社会供养等等问题规划蓝图,因而能让人们对未来充满希望。社会政策的制度设置应当被视为对具体社会问题的回答,要理解一项社会政策制度设置的应力,我们必须理解它为什么要建立。一个国家的制度选择要考虑它的历史传统、政治体系和社会结构。对于探询在不同制度结构下,社会政策产生什么样的后果,经济理论是一个有用的分析手段。维也纳大学经济学系罗斯那先生(Rosner,2003)[1]的专著《社会政策经济学》,运用主流经济学的理论对社会政策的研究基础进行了深入的探索,为社会政策研究提供了新的范式。笔者将其中主要研究成果介绍给国内学者,以期拓宽我们社会政策研究的视角。

1、社会政策经济学的基本范畴和计量方法

1.1社会政策的范围:

社会政策范围不仅覆盖资助贫困人口,还包括帮助人口中的其他社会弱势群体。从实践上讲,社会政策的内容应当包括:(1)健康保险,(2)退休人员和老年人的供养,(3)帮扶失业者,(4)有关家庭的政策,(5)贫困。这种限定不是基于任何理论界限,而是基于需要限定和大多数国家现存的制度安排。

1.2社会政策的目标:

为了评价社会政策的效果,我们必须清楚所提出的社会政策计划的原因,否则,我们无法评价社会政策的福利效果。社会政策的目标有:(1)反贫困,(2)防止意外事件(保险),(3)再分配,(4)规定有利于弱势群体的契约结构(例如,劳动法、租金管制)。

不同的社会政策计划,其目标的重要性是不同的。反贫困计划不是为全体人口提供公共健康保险的主要目的,尽管反贫计划对减少贫困有贡献,对于贫困人口来说非常重要。基本养老金是反贫非常重要手段,但几乎不适合防止风险的计划,特别是对于私人退休供养。我们并不清楚建立社会保险计划的原因,个人要面对许多风险,其中一些风险可以通过商业保险避免,如防止火灾、汽车被偷等等。社会政策计划则不涉及防止火灾和汽车被偷遭受的损失。但大多数国家针对一些不测事件,建立了社会政策计划。因此,我们将思考,为什么一些风险被纳入社会保险计划,而其他的则没有被纳入。社会保险计划赖以设立的最重要的风险有:(1)失业,(2)疾病,(3)残疾,(4)与退休有关的财富损失,(5)寿命超过个人资产和财富承受力,(6)照料需求。

“再分配”概念通常指从富人征收财富转付给穷人,这个概念太狭窄,不能很好地说明社会政策计划的范围。我们需要区分四种再分配类型:(1)垂直的:由于不同水平的收入和财富,在个人或家庭户之间进行的再分配。(2)水平的:在相同收入水平的群体内,根据个人或家庭户的具体特征进行的再分配。(3)个人所处的生命周期阶段:将个人或家庭户在某个时点的钱挪到相同个人或家庭户另一个时点上使用。(4)在不同的同批人之间的再分配:如果在某时刻出生的人必须支付给先于他出生的那些人多于(或少于)他从之后出生的人得到的,这是有利于先他出生(之后出生)的同批人的代际再分配。第一、二、四种类型是人与人之间的再分配,第三种类型是个人自身的再分配。

1.3社会政策的经济学方法

经济学家们用经济学的方法分析社会政策。这种分析的基本要素是:经济学家探讨人们面对不同的选择,将如何行动。经济学家把社会现实看作是个人选择的结果。但社会政策涉及到不可忽视的危险局面,在这种局面下,理性个人不可能做出连续的选择。而且,对于一些人,理性选择假设不适用,例如,精神有障碍的人。限制选择的一个特别重要的例子是法律框架,尤其是社会政策的背景。

社会政策分析使用微观经济学的概念和技术分析工具。它假定在某些限制下,家庭户效用最大化。这些限制包括预算限制和现存的管制。例如,最长工作时间限制。形式分析使用适当的数学,即受约束的最优化技术。如果做一般的了解,图表分析通常足够了。

1.4政治科学方面的问题

就社会政策来讲,存在着不同的政治结构。按照个人受影响的方式进行区分,社会补助金有:(1)只针对贫困或首要针对贫困的社会援助计划;(2)对所有那些主要通过与工资收入相关联的支付缴费款的人员的计划;(3)针对所有公民的计划。如果第一种方式是社会政策的核心,减少贫困是它的主要目的。这种类型社会政策的意图可以与自由思想相联系,即支持穷人,把其他的事情交给市场。在第二种方式社会政策中,保护工人的收入是重要的目标。第三种类型的社会政策希望为每一个人提供最低限度的保护,同时,保护工人的收入。有人认为,社会民主思想支持这种类型的政策。20世纪90年代,这三种类型政策的区分越来越模糊。当评价不同社会政策体系的实际运行情况时,这些区分就更加模糊了。

我们同样需要对国家作为社会政策的管理者和国家作为社会政策计划的组织者的差异。我们也可以区分不同的社会政策的组织结构:(1)国家组织健康服务等活动。国家按照中央或地方的水平,直接提供服务。如果服务的平等性被认为是必不可少的话,国家组织活动是一种切合实际的供给方式。(2)国家为社会政策建立特别机构,使之为社会政策提供基本的框架。这些机构通常有法律限定的组织领域和活动范围,在这种情况下,机构之间不存在针对顾客或活动领域的竞争。这些的机构通常按照职业界限来划定。(3)国家强制公民操心自己的福利,并可能补贴付款,但把组织的机构留给市场。

2、社会政策的经济学分析

2.1一般均衡、帕累托有效与福利经济学定理[2]

讨论社会政策计划的效果,必须提及比较的标准,否则,不可能阐述一项计划的引入以及它的实施范围是否有利于或者减少福利。

前面已提过,人与人之间的收入再分配是社会政策一个重要的目标,经济学家的任务是发现如何用最低成本实现这些目标,以及这样的政策的效果是什么。但其它社会政策计划怎样呢?用保险防止不测事件和确保个人自身的再分配?人们能自我照料吗?社会政策对市场经济是一个有意的、必要的补充。为了理解这种背景下社会政策,我们需要探讨介入市场体制的运行。第一个问题是:商品和服务只通过市场分配给个人,这种经济的后果是什么?这是一般均衡理论所探讨的。有两个问题需要提及:(1)有均衡吗?均衡是价格的向量。(2)如果有,这样的均衡从社会想望的意义上讲,是件好事吗?有一个更深层次的问题,对社会政策特别有意义,在一些情况下,自愿合约不被社会接受,不被法院受理,如卖身为奴。在什么情况下,认识均衡在特殊意义下是件好事,这就需要引入“帕累托效率”概念。

帕累托有效分配不必是一种值得想望的分配,它可以是一种极端不平等的分配。关于“帕累托效率”,一般均衡理论的有一个强有力的定理:在某种经济状态下,市场均衡是帕累托有效。我们从一般市场均衡理论导出福利经济学的两个定理。福利经济学第一定理:不可能使某人改善而不损害他人。第二定理:在稍加严格的条件下,通过再分配资财可以实现每一个合理的帕累托有效分配,而把其它的分配叫交给竞争的市场。第二个定理能用于社会政策的背景吗?这有一个很大的益处,因为这样,国家可以把它的活动限定在再分配。这个命题的基本内涵是政府征税,以资助特殊群体。不幸的是,事情并不那么简单,在大多数情况下,征税和转移支付产生大量的分配效应,因此,没有任何分配效应的再分配是不切实可行的选择。

2.2不确定性分析

冯纽曼-摩根斯坦(NM)效用函数:经济学中分析不确定性问题,最重要的一个概念是预期效用函数或者叫冯纽曼-摩根斯坦(NM)效用函数。NM效用函数不是处理不确定性问题唯一的效用概念,但却是一个最重要的概念。从数学上讲,NM效用函数的优越之出在于他容易操作,并且经过适当修正,均衡分析(包括福利经济学定理)的基本结果有效。不确定性对于社会政策具有重要意义,即使在帕累托意义上不存在外部性,一些人在不确定性得到解决后,情况变得相当糟糕——一些人可能失去工作能力,得病,或者寿命超过他们的预期和他们积累的财富资源,解决这样问题的一种方法是保险。不测事件有关的涉及社会政策的基本问题是:为什么可以通过市场来保险来防备有些不测事件的发生,而对其他一些不测事件,则不存在市场保险,必须由社会政策来补充?

是否存在与不确定性相联系的特定的市场失灵?从帕累托意义上讲,保险市场有效运行的条件是什么?均衡有效的条件有两个(1)事件的独立性,(2)不存在信息不对称,与不对称信息相联系,导致非帕累托最优均衡的两个问题:一是逆向选择(事前机会主义),另一个是道德风险(事后机会主义)。这些都是研究社会政策经济学的重要概念。

2.3.制定社会政策的经济原因

首先是风险分离与保险金供给不足。在不同的保险计划中,风险分离不被社会想望,有两个原因:一个是规范方面的原因:为什么具有不同风险的人要支付不同的保险费?二是如果出现信息不对称,风险分离可能导致保险金供给不足。避免风险分离的一个办法是建立社会保险。当社会保险建立后,它不可与以能够分离风险的保险公司为竞争对手。因为保险公司会拿走风险很小的保险对象,而把风险很大的保险对象留给社会保险。这并不是说就没有竞争,但风险分离必须被抑制,抑制的办法是,强制保险公司为申请人提供一份合约。另一个办法是,竞争的社会保险机构之间横向补贴,即拥有风险很小的保险对象的社会保险机构必须给拥有风险很大的保险对象的社会保险机构提供补贴。一种风险,由于它产生恶劣后果的概率很高,市场保险公司不愿为它保险,而社会保险机构可以为它保险。社会保险是在一种制度安排内保险和再分配收入的设置。

第二个方面是经典的市场失灵观点,即信息不对称。由于信息不对称,市场分配的结局是非帕累托有效,从这个意义上讲,出现市场失灵。这可以不是社会政策一个重要的问题,因为它是没有被覆盖的风险很小的保险对象。然而,如果抑制个人所属的群体产生成本,可以看到,在这种情况下,高风险群体被约束在市场中,那就是一个严重的社会问题了。[3]

2.4 社会政策的效应

不管社会政策的意图是什么,我们必须考虑社会政策所产生的经济效应。有时候,这种考虑会被拒绝,因为一些人认为社会政策颁布的目的是应当将经济考虑置于一边。但社会政策经济学探讨的是:经济学家要做的事情不是讨论一项社会政策计划是否应当实施,而是分析社会政策应当怎样实施,并有收效,即以最小的成本达到社会政策的想望的效果。

社会政策计划有两种类型的效应:一是A型分配效应(allocative effects),二是D型分配效应(distributive effects)。这两种分配的意思几乎一样。之所以做出区分,是为了分析两种不同的问题:A型分配问题是分析社会政策计划怎样影响资源的使用,即在引入养老金制度后,总的储蓄是更高了还是更低了,以及劳动供给由此受到怎样的影响。自由地享用健康服务如何影响社会政策计划的供给,这是总的福利问题,不考虑在不同人群之间如何分配。对D型分配后果的分析是探讨既定的福利总量如何被分配。它探询的是谁受惠和谁支付的问题。尽管在许多情况下,这两个问题不可能被明确地区分,但为了分析的方便,必须做出区分。

2.4.1 A型分配效应(Allocative effects):A型分配效应最重要的原因是通过实施社会政策计划,相对价格改变。价格变化是因为某种商品或活动变的便宜了,以及资助计划需要缴纳保险费改变其它商品或活动的相对价格。为了了解税收或收益如何通过改变相对价格影响经济活动,我们可以使用标准的微观经济学分析工具。在家庭户理论和公司理论中,有替代效应和收入效应之分(具体分析略)。这些A型分配效应是目前许多国家社会政策最重要的问题之一。在社会政策背景下讨论的最重要的A型分配效应包括:(1)劳动力需求和劳动力供给(如养老金计划、失业保险、贫困减少等)。(2)储蓄和消费(如养老金计划、健康保险等)。(3)使用免费和(或)补贴价格供给的商品和服务(如健康服务、住房补贴、贫困减少等)。

2.4.2 D型分配效应。分析一项社会政策计划的收入分配的效应时,我们必须对下列问题做出判断和假设:

(1)、比较分配的标准是什么?我们是使用“历史上既定的分配”还是使用“理论上解释性的分配”作为标准呢?一个现存的制度的D型分配效应的理论分析,使用理论标准更可取,不应把这条标准看成规范标准——一个公平的分配或非常不公平的分配,而是在具体假设下的奏效的分配。经济学可以分析一项社会政策计划产生什么样的变化。

(2)、计算再分配的使用什么样的计量单位?一方面使用以个人、家庭户或家庭为计量单位的数据,会使研究的结果产生差异;另一方面的问题是数据的可得性。在一些国家,关于家庭户的收入数据很难得到。

(3)、再分配或保险?我们不能从理论上区分一项社会政策计划是提供保险好还是再分配收入好。有时候,把再分配计划看作保险是一个有用的方法。因此,当探询一项计划的垂直再分配的问题时,我们把收入流看作是既定的;而当探询一项计划的水平再分配的问题时,我们把某些特征看成是既定的(如家庭规模、发生疾病的概率等等)。

(4)、缴费和补助金的归属,即:谁得到补助金,谁缴费?社会政策法规只从形式上规定谁必须纳税和缴费,谁接受补助金,而不决定谁实际承担税收负担和谁实际得到补助金。 “税收归属”探讨这些问题。

(5)、应用研究,使用解释性的案例,还是使用真实数据,哪个更好?在大多数研究中,研究者更喜欢用实际数据,但研究社会政策时,使用实际数据会出现问题的。这些问题是由于在终生框架和在同批人之间的再分配中,分析收入再分配出现的。首先,研究者会需要几十年个人化的数据,这样的数据很难得到,因为缺乏对过去几十年数据的系统处理,另外,还因为被分析的制度设置存在的时间不够长。其次,在使用经验数据的时候,研究者可能混淆社会政策计划的效应和结构变迁的效应。例如,分析垂直再分配,研究者需要生命周期过程的收入数据,但由于不同的时间环境,收入发生变化了。由于经济增长,对于特定的同批人来说,收入增加对分析一项社会政策计划的垂直再分配是无关紧要的。 3、应用分析

在这部分,我们重点介绍社会健康保险政策和养老金政策。

3.1社会健康保险政策

3.1.1研究卫生健康政策的两种方法

在研究卫生健康政策的文献中,通常有两种方法:一是精选的假设方法,另一个是社会政策方法。精选的假设方法把健康看作一种资本储存,这种资本存量随着时间的推移不断下降,并增加健康支出。以这种方法为基础进行的研究所使用的工具是那些标准的微观经济学理论。社会政策方法是建立在这样一种假设上:就卫生健康问题来说,只有在技术的可得到的情况下,才有特殊服务需求在卫生健康与其它商品消费之间没有多少替代的可能性,这种方法不探究卫生健康效用,但是探究卫生健康服务的效用,不考虑卫生健康服务消费与其它商品之间的选择。这种方法是大多数涉及卫生健康的社会政策立法的基础。这两种方法只有在事实的和规范的假设下才切合实际。精选的假设方法假定关于自己的卫生健康服务消费,人们能够并且应当做出决策。社会政策方法则拒绝这种观点,并假定哪有疾病,那里就有服务。我们可以把这两种方法与事前和事后的观点联系起来:经济方法采用事前的观点,它考虑预期效用;而社会政策方法关心实际结果,采用事后的观点。每种方法都不全面,因为一种方法忽视的重要方面往往被另一种方法包含。概括地说,精选的假设方法忽视了需求问题,而社会政策方法没有考虑提供卫生健康服务的经济问题。

3.1.2公共健康保险的目标:规范方面的问题

(1)贫困。让一些收入太低买不起保险的人能够得到健康服务。(2)维护人口健康。一项成功的政策不仅减少疾病发生率,还要提高健康水平,这是一种定位于输出型的目标。还有一种定位于输入型的目标,即保证良好的健康服务的供给。我们必须清楚地认识到,人口健康并不随着医生和医院床位数量的增加而提高。(3)社会健康政策要覆盖没有被商业保险的风险。(4)实行有利于家庭的再分配计划。(5)实行有利于高风险人群的再分配计划。

3.1.3 A型分配效应

社会健康政策具有A型分配效应,它影响一个国家经济资源的使用。我们要关注的问题是社会政策是否导致更高的效率或更低的效率。随着人均GDP的增加,人均健康支出也增加,健康支出成本增加的原因归结于(1)价格上涨。我们必须对价格上涨与质量提高做出区分,因此可以说,成本的增加不一定就是由价格上涨引起的。(2)政治和社会的因素。许多国家越来越多的人得到良好的卫生健康服务,部分归结于政治和社会因素,即越来越多的人享受服务、健康服务延伸到都市以外、过去被认为是偏离行为现在被看作是健康问题。(3)人口演变。人口参数的变化会影响健康支出:预期寿命增加和人口构成的变化。(4)技术进步。由于技术进步,许多医疗服务变得便宜了,但同时刺激新的医疗产品的研制,增加医学研究成本。

3.1.4D型分配效应

社会健康制度具有许多D型分配效应:人与人之间垂直的、水平的和代际的再分配,以及个人在不同生命周期阶段的再分配。评价人与人之间的再分配的基础是公平保险。评价再分配的数量,必须假设收益和成本的归属。我们还必须进一步假定在社会健康政策体系中没有赤字或剩余。假设社会健康政策体系仅仅是一项以健康服务成本为标准的保险、别无其它,把分析D型再分配效应建立在这样的假设的基础上是明智的。健康支出还要考虑社会地位和教育等问题。

3.2养老金经济学

3.2.1养老金制度的理论基础:与基金制度比较,非基金制度的长处

要了解养老金制度的运行情况,我们很自然地假定人们追求效用最大化,即探讨最优的储蓄量是多少。为了方便起见,通常把养老金制度放在一个特殊的框架内,即迭代模型中来分析。假定把一个人的一生分为两个时期,每个时期有两代人,一个人在第一时期工作,在第二时期不工作、如果没有公共退休制度,只能消费储蓄金。再假定他只关心自己的消费,不打算留下遗产,进一步假定死亡的时间是确定的,那么:

max U(c1, c2)

c1是第一阶段的消费,c2是第二阶段的消费。如果没有公共养老金,他必须考虑以下限制:

c1= w-s

c2=s(1+r)

s为储蓄,r是利息率,结果是最优储蓄数量为s*。在封闭经济中累计的储蓄决定资本存量。

为了讨论公共养老金引入后的效应,需要区分非基金制和基金制。在基金制下,如果缴费比率不大于人们自愿选择的储蓄率,那么,限制不会改变(b:对养老金制度的缴费比率)。

c1= w(1-b)-s

c2=s(1+r)+bw(1+r)

如果义务储蓄挤出自愿储蓄,那么最优储蓄量s*(=s+bw),。如果引入非基金制计划,并且缴费比率定为β、养老金为p,那么个人面临不同的限制,假定非基金养老金制度既没有赤字也没有剩余,β决定p,反之依亦然:

c1= w(1-β)-s

c2=p+s(1+r)

可以看到,如果两个时期消费的都是正常物品的话,∂s/∂p

通过引入非基金制确保所有几代人更多效用的另一个假设是:什么时候通过要素W,一代人与下一代产生捐赠,W相当于劳动生产率的增加。那么如何比较两种养老金制呢?如果缴款率不超过最优储蓄率,那么基金制养老金计划的引入不起什么作用。为了比较两中制度,我们需要比较两种收益率。假定缴款率b不变,如果(1+w+n)>1+r,或(w+n)>r,其中,w表示劳动生产率(W=1+ w),n表示人口增长率(N=1+ n),r表示收益率。那么PAYG制比基金制有更多的收益,因而更优。如果利息率低于人口增长率和生产率增长,那么引入PAYG制将确保帕累托改进。从长远来看,我们不得不假定利息率不比人口增长率和生产率增长低,这就是为什么非基金制通常不是帕累托改进的原因。概括地说,将PAYG制转为基金制通常不会产生帕累托改进。

3.2.2 A型效用:劳动力供给

大多数国家的有效退休年龄在下降,分析这个问题必须假定养老金制度不改变个人财富,即这种养老金是一种公平养老金。尤其是如果一个人提前退休回推后退休,财富不变。如果有公平养老金,是什么原因刺激在某个具体年龄退休?假定一个人的效用函数分为消费和闲暇两部分,U(ct) + V(lt) 。其中,ct表示消费,lt表示闲暇。他从t=0工作到N;储蓄率为s;缴款率为b。那么c+b+s=1。终身效用是(T为最大生命跨度,c为一年的消费):

U(c)N+[(U(c)+v)(T-N)]= U(c)t+(T-N)v

人们最大化效用:

Max:TU(c)+(T-N)P

N, c

s. t. Tc≤N(1-b)+(T-N)P P:养老金

养老金制度是公平的,因此:

P=bN/(t-N)

预算限制减少到Tc≤N

如果没有遗产,他消费所有工作期间所挣,养老金不影响退休时间。如果有借贷限制,情况就不同了。如果贷款的利息率明显高于储蓄利率,那么养老金制度会影响退休决策。C*表示工作期间最优消费量,如果C*>1-b,他不能有最优的消费,因此他在工作期间的消费是1-b,。最优化问题变为(Cr表示退休期间的消费):

max NU(1-b)+(T-N)[U( Cr)+v]

Cr, N

s. t. N(1-b)+(t-N) C*≤N

可以看到∂N/∂b

3.2.3 D型分配效用

没有养老金制度的D型分配效应的一般理论,养老金制度的D型分配效应完全取决于制度是如何被解释。许多养老金制度慎重地再分配收入,通常是低收入人群受益,但也有意外的再分配效应,主要是由于收入与生命预期的相互作用。与低收入人群相比,高收入人的预期寿命更高,因此由于生命预期的差异,有利于低收入人群的有计划的再分配通常被削弱。而且,比较不同养老金制度的再分配效应,必须考虑其他社会政策计划,如社会援助、健康服务等。

影响再分配总量的三个重要方面是:(1)性别。女性预期寿命长于男性,平等对待男女的公共养老金制度,收入再分配有利于女性。(2)收入。由于高收入人群预期寿命更长,公共养老金制度的收入再分配有利于高收入人群。(3)婚姻状况。大多数养老金制度支付幸存者养老金,主要接受者是女性,因为女性预期寿命比男性长。如果幸存者养老金制度根据经济状况调查结果确定补助,那么幸存者养老金制度的再分配有利于单身有工资收入的家庭户,如奥地利。

3.2.4人口变迁与同批人之间的再分配

预期寿命的增加和总和生育率的下降减少劳动人口,这两种人口学要素的变化对养老金制度产生的影响有:(1)从绝对数和占GDP上讲,加重养老金负担。(2)为了保持养老金制度收支平衡,必须增加缴款比率。(3)缴纳的保险费的收益率显著下降。(4)不同的同批人之间的再分配规模发生变化。 4、评论

罗斯那先生的研究成果至少给我们这么几个印象:

第一、多学科交叉研究问题。罗斯那先生不仅使用了微观经济学的概念和方法作为分析社会政策的原因和效果的基础,还在分析过程中,涉及了政治科学方面的问题,将经济学与政治学巧妙地结合起来。另外,将人口学的变量(如预期寿命、生育率、人口增长、抚养比等概念)纳入到分析中来。当然,这在西方学者中并不希奇,但对于我们研究社会政策来说,仍然是富有启发性的。我们国内的有些学者一般比较熟悉或习惯于局限于自己的研究领域,很少或甚至不太愿意关注去他学科的研究成果,但在研究中如果需要运用相关学科知识的时候,知识结构不合理的缺陷就暴露出来。常常是研究经济学的不熟悉社会学,研究人口学的不熟悉经济学和社会学。错用、误用其他学科概念、理论和方法的现象时常发生。单一的知识结构是远远不能社会政策研究的,社会政策研究需要大量的经济学、社会学、政治学、人口学、统计学等学科甚至是自然科学的知识背景,不仅如此,还需要在研究中把这些知识综合起来,作到融会贯通,只有这样,社会政策研究的根基才会厚实。从我们阅读的大量的西方经济学、社会学、人口学等社会科学的文献来看,多学科的交叉研究已经成为学术研究和政府政策研究的一种趋势,我们需要补课并迎头赶上。

第二、社会政策的理论基础。经济学有新古典主义、后凯恩斯主义、制度经济学和经济学等学派,大多数经济学家的研究成果体现了新古典学派的思想,罗斯那先生的社会政策经济学也不例外,很自然地让人想到了诺贝尔经济学奖得主贝克尔的研究[4]。但不管怎样,罗斯那先生为我们研究和制定社会政策提供了一个很好的视角。他提示我们社会政策不仅仅是对社会问题简单的描述和提出解决的办法,社会政策更是一门学问,需要有理论基础。广泛地说,在经济学内部,不仅新古典主义,其他学派同样能够为社会政策提供理论基础,其他学科的理论如社会学理论、政治学理论等也是如此。我们国内的有些学者做社会政策研究,习惯于就某种社会问题和现象提出问题、进行就事论事的分析,不太注意基础理论的阐释,使得政策建议显得单薄、空泛,缺乏说服力,往往是一项社会政策研究学术论文不象学术论文,政府工作报告不象政府工作报告。象中国这样一个国情复杂的国家,一种社会问题涉及许多方面,更有必要采用多种学科的理论、从不同的角度对社会政策的原因进行阐述,并在研究中总结出一套有效的理论。

第三、社会政策的研究范围。一般来讲,社会政策应当有其研究的范围,不能将其外延泛化。罗斯那先生总结了发达国家的经验,将社会政策限定在五个方面,并指出这种限定不是基于任何理论界限,而是基于需要限定和大多数国家现存的制度安排。对这种限定可能会有争论,但我们认为这种限定具有一定合理性。我们需要做的是,根据我们国家的社会结构和制度安排,中国社会政策的范围和研究领域,在外延是否需要扩大或缩小,在内涵上是否需要增加或减少,值得进一步探讨。时下,学术界和政府界关注的农村养老保险和农村新型合作医疗制度,以及计划生育政策等等,他们与社会政策的关系如何,都需要深入研究。

第四、社会政策的效应。罗斯那先生区分了社会政策两中不同的效应,我们的理解是,A型分配效应主要从物的或者说是资源总量方面反映社会政策的效应,D型分配效应则反映了人与人之间的关系。他的这种划分为我们评价社会政策的实施效果提供了新的范式。他启示我们进一步分析:除了这两种经济学的效应,是否还有其他效应呢?比如,社会政策的政治学效应是什么、社会学的效应是什么,这些都需要我们发挥空间思维能力,认真思考。罗斯那先生的两中划分对于我们建立和实施一种崭新的社会政策评价体系和评价的手段也是很有意义的,而且评价体系和评价手段也应当是多样化的。如果一项社会政策研究有理论基础,恰当的方法,细致的实证分析和可行的评价体系,那是再好不过了。

第五、社会政策的适用性。罗斯那先生明确指出,他的社会政策经济学的研究是针对发达国家的,对于东亚国家和穷国几乎没有涉及。西方发达国家实行的是资本主义制度,市场化程度、城市化水平比我们高得多,由于是一元化的社会结构,他们的社会政策主要针对城市人口的,他们没有也不会涉及农村人口。而中国是社会主义国家,城乡差别仍就很大,二元结构还要持续很多年,我们的社会政策显然与西方国家既有相同的地方,更多是存在很大差异。通常我们做社会政策研究时,对城市和农村问题是分别论述的。所以,我们必须考虑西方社会政策经济学在中国的适用性。我们借鉴西方研究的最新成果,但决不能盲目地追随,盲目的追随会使我们失去方向。我们借鉴要善于从社会政策经济学中体会其活跃的思想火花和开放的学术精神。我们研究和制定一项社会政策时需要考虑中国的历史传统、政治体系和社会结构,发现有关社会政策的制度结构的信息,从中发展出中国的社会政策经济学。

参考文献

[1]Rosner,Peter G.. The Economics of Social Policy[M], Edward Elgar Publishing Limited, Cheltenham,UK·Northampton,MA,USA, 2003. 1-21.

[2]Myles, Gareth D. Public economics.[M] Cambridge:University Press.1995.10.

社会经济政策范文第2篇

关键词:社会治理;政策创新;经济价值

中图分类号:F019 文献标志码:A 文章编号:1673-291X(2017)08-0183-02

一、社会治理政策创新的困境

20世纪末期兴起的治理理论,为社会运行和发展打开新的视角,引起学者对社会治理的探究。西方国家的社会治理政策主要解决社会冲突、民主失灵、市场无效和危机风险等问题,而我国的社会治理政策是随着市场经济发展引发的一系列社会现象而灵活调整和变迁的,需要政府主导、各阶层广泛参与,在此基础上协调社会关系、化解社会矛盾、营造和谐的社会环境,主要按照管理―治理―善治的轨迹演变和创新。之所以会有这样的不断创新,主要是基于以下背景[1]。

(一)社会矛盾引发的治理成本增加

社会的深入发展引发各种类型的矛盾,矛盾的集中和频发成为社会治理成本增加的诱因,尽管我国采取多种手段治理社会矛盾,但仍然是有增无减,反而愈演愈烈,如城市拆迁、贫富差距、劳资矛盾、分配失衡、雾霾危害和等,矛盾的出现必然阻碍社会的发展,成为社会和谐的隐患,政府为了社会和谐和经济发展有必然会采取有效对策予以解决和处理,拆迁补贴、利益调节、处罚没收、局部微调等方法的运用,并没有实质性地解决这些社会矛盾,反而增加了治理成本,激化了社会矛盾。

(二)社会组织畸形发育造成社会力量弱小

社会治理应该打破政府一家独大,鼓励更多的社会组织参与社会治理,但在长期政府主导的体制下,社组织发展受限,往往没有发挥出更多的力量治理社会问题,他们表达自身意愿的渠道狭窄,权力范围较小,都没有能够有效参与到社会治理活动中来,政府也没有根据社会组织的特点进行合理定位,“强政府、弱社会”的格局依然没有打破,由此造成社会力量弱小,无法独立承担社会责任,其自身的功能和作用没有完全发挥出来,失去了发展的动力。

(三)社会认同危机使社会缺乏共识

市场经济作为一种竞争性经济形态,在快速发展的过程中加剧了社会阶层的分化,使个体、组织等认同出现危机,其本身的利益诉求和表达没有真实有效的发挥出来。多数个体和组织都隐藏自身的能力和要求,社会认同必然出现危机,加之社会组织和个体的信仰、价值观和意识形态的冲突和差异,引发了更多的社会思潮,给社会的和谐带来束缚,使社会缺乏共识,多样化的社会理念引起认同的危机,也不利于经济、文化等内容的整合[2]。

(四)社会阶层分化导致更多的社会失范

由于阶层利益、结构、地位等方面的分化日益明显,社会行为的表现也多种多样,不同阶层的个体和组织的生活方式、生产水平、收入比例和价值导向都不同,根据收入、权力、成分、文化等又区分为更细的社会阶层,阶层固化逐渐让位于阶层流动,社会风险、危机和冲突更加多样,社会失范现象比过去更多,出现假冒伪劣、投机取巧、偷税漏税、坑蒙拐骗、腐败交易、诚信危机、道德缺失等不良的社会失范现象,必然给社会的安全稳定带来严重影响。

二、社会治理政策创新的对策

为有效解决社会治理政策创新的困境,就要从政策上实现社会治理的创新。

(一)通过机制构建降低社会治理成本

在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基础上,坚持不懈地健全社会治理机制,以法治化和现代化推进社会治理的良性秩序,找到化解社会矛盾的基点。通过建立有效的理性问责机制、信息公开机制、矛盾预防机制、风险评估机制、诉求表达机制等,保障公众权益,调节公众矛盾,真正建立行政和司法调节的联动体系,降低社会治理成本。当前,我国不断强调和凸显依法治国的重要性,针对社会矛盾强调通过法治方式来化解,解决社会各阶层的违法和不作为现象,运用法治思维和方式处理社会治理问题,尽可能发挥各阶层、组织的力量,凸显法律法规、章程公约的积极作用,体现社会治理的法治化理念[3]。

(二)赋予社会组织更多的治理权力

推进政社分开,积极培育社会组织,明确社会组织的地位并赋予其合理合法的权力,激发社会活力,壮大社会力量,这也是推进社会治理现代化的重要路径。要避免政策的中断,就要在政策中明确社会组织的治理范围、领域、环节和权力配置的长效性,为推进治理现代化提供信息平台,畅通政府与社会组织的交流环节,增强政策的平衡,尽可能设置政府与社会组织的良性沟通渠道,发挥更多社会组织的监督和控制职能,稳定社会运行方式,加快社会民主进程,提高社会公众对社会事务的管理和参与水平[4]。

(三)重构社会认同体系

通过扩大政策机制,重构社会认同体系;通过政策的宣传教育及沟通,强化思想意识体系,完善公众利益诉求表达,沟通政府与公众的对话,实现不同阶层、群体和组织利益的平衡,凝聚社会共识;通过优秀文化成果和传统思想引导,实现观念整合,针对不同阶层的利益诉求突出重点、树立典型,以正确的价值观念和主流意识引导社会文化思潮,提高社会公众的文化认同感。始终以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和马列主义为作为政策平衡的主流思想,扩展政策宣传的渠道,使这种主流思想能够在实践中得到实质性弘扬。发挥政策的鼓励性和煽动性,在公众价值观念和行为多元化的基础上,积极培育并渗透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整合社会公众的观念、思想和行为,为社会治理现代化提供强劲动力[5]。

(四)合理搭建阶层平台减少失范行为

通过政策构建政府牵头、社会组织和公众广泛参与的社会治理结构,发挥各阶层的主动性和积极性,还要构建道德、体制和法律三位一体的管控体系。道德和体制要通过政策的教育、引导和共识,以社会道德规范为核心实现社会的和谐稳定,调节社会公众的观念和行为,确立适应当前经济和社会发展的规范和标准,使之成为社会治理的自觉道德精神。科学的治理体制强调政府的核心地位并转变政府的角色和职能,在明确法治政府、透明政府、分权政府、服务政府作用的同时,赋予社会较大的自,由社会公众自发组成不同类型的管控组织,对失范行为和现象实施有针对性的控制,将社会失范控制在有效范围内,从而保持社会和谐。法律的管控则要构建适应社会治理的法治体系,按照法律程序推进依法治国,凸显法治在社会治理中的地位和作用[6]。

三、社会治理政策创新的经济分析

从经济学角度来看,社会治理政策创新是与市场经济发展紧密相连的,经济发展决定社会治理的水平和政策的调整,社会管理与计划经济及计划向市场转轨的经济形态有关,而社会治理又与市场经济快速发展直接相关,未来社会的高度和谐化必然要求社会治理政策以善治为导向来具体实施。

根据社会治理政策的演进,未来的创新必然与经济发展水平相符,才能解决现实经济形态下的社会问题,而社会问题的出现和矛盾的爆发都是社会运行到一定程度,经济决定下的产物,而社会治理政策的设计也要以经济发展水平为依据突出重点,符合社会实际情况,才能便于执行,发挥社会治理政策的引导和调控作用,实现社会的和谐稳定。

(一)社会治理政策创新符合经济发展水平

过去的计划经济束缚下,我国社会治理工作相对简单,没有多样化的社会矛盾和分歧,而计划经济向市场经济转轨的过程中,市场经济本身的竞争性、盲目性等使社会各阶层以经济利益为驱使和导向,社会各行各业都以经济水平和地位为衡量标准,此时的社会治理政策主要强调管理社会,保持社会的高度统一,而21世纪后,我国强调大力发展市场经济,以建立中国特色的市场经济为向推动社会的发展,经济快速发展出现了更多的社会问题,社会、政治和文化的进程跟不上经济发展速度,必然出现利益分化、贫富差距等社会问题,也出现发展经济而牺牲环境的雾霾现象,更出现强拆、高速建设等符合经济发展水平的现象,充分说明了社会治理政策的不断创新要符合经济发展的水平。

(二)经济引导下的社会治理政策更有利于解决社会问题

社会问题是伴随着经济发展程度和水平而出现的。在经济引导下,各阶层、各组织都要按照经济发展方向和重心明确自身的利益诉求,按照经济地位参与社会治理过程。政府要为维护经济利益而不断扩大社会治理主体的范围,营造更加灵活的治理环境,从而满足各阶层的利益,提升社会治理的水平。在经济利益的引导下,各社会治理主体要求在政策的创新中摒弃治理环境中的不当措施和方式,调动和激发社会治理主体的积极性和创新性,使其能够以经济为导向,按照社会运行规律和市场经济水平开展相关的治理工作,将社会治理的积极要素调动起来服务于社会治理的各个环节、领域和范围,构建符合经济水平的新机制。

(三)明确社会治理标准的基础上构建相应的经济指标

社会治理标准根据当前的经济形势拟定,主要从公共服务、养老保障、卫生医疗、公共交通、公共住房、就业创业、环境保护等众多方面设定相应的标准,各地区、各单位和部门还要考虑经济实力和水平有针对性地设置相应的标准,在此基础上,还要有效构建科学的经济指标,经济指标要与社会治理标准相协调,要清晰明确、具体可行、便于操作,使之更能符合社会治理的发展要求,成为激励和约束社会治理主体的主要依据,对各社会治理主体起到引导和监督的作用。这样的经济指标才能与社会治理标准相得益彰,推动社会治理的有序发展和渐进创新。

总之,从经济学视角解析社会治理政策的创新,就要从经济发展水平入手,衡量相应的社会治理标准,推动社会良性运行,以政策作为主要引导力量实现社会的和谐发展,才能缓解社会矛盾,实现我国社会治理现代化目标。

参考文献:

[1] 俞可平.治理与善治[M].北京:社会科学文献出版社,2000:4-5.

[2] 吴晓燕,关庆华.从管理到治理:基层社会网格化管理的挑战与变革[J].理论探讨,2016,(2):147-152.

[3] 赵涟漪.我国政府社会治理存在的问题及对策[J].河南社会科学,2014,(9):26-28.

[4] 杨丽,赵小平,游斐.社会组织参与社会治理:理论、问题与政策选择[J].北京师范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15,(6):5-12.

社会经济政策范文第3篇

关键词:城中村; 改造; 广州; 发展策略; 政策研究

Abstract: Based on the background analyze of In-city village renovation in Zhujiang Delta, and discuss the emphases, difficulties, mode and route in Guangzhou In-city village renovation. On example of Tangxi-In-city village, analyze the society and economy development, prospect the renovation which it brings forward the assumption and conception.

Key words:in-city village; renovation;Guang-

zhou; developmental strategy;politic investigate

中图分类号:TU984.17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8-0422(2008)09-0114-04

1概念理解

“城中村”已经演化为“为城市流动人口提供廉租房的低收入社区”,是有序的、自组织的“类单位制”的社会经济运行系统,城中村不同于“贫民窟”。

2改造遇到的问题与难点

2.1 形成原因

① “城中村”保留了以家庭为单位、以宅基地为基础的居住用地,失去了耕地的村民利用耕地补偿金建造的高密度的、用于出租的“牵手楼”,适应了大量流动人口进城后对低租金住房的需求,同时亦增加了村民的经济收入。政府“绕开村落”的空间拓展思路,使这里被城市建成区所包围,呈“镶嵌状”散布在城市新建职能分区内(甚至在城市CBD周边地区)的“城中村”恰恰提供了低收入住房,并使流动人口的居住地和工作地相重合。譬如天河区新CBD核心地带“岗顶―天河城―中信广场”周边的石牌、林和、冼村等4个“城中村”聚居了10余万流动人口。

② “城中村”是“有根的”,具有“空间固着性”。它是一个以血缘、亲缘、宗缘、地缘、民间信仰、乡规民约等深层社会关系网络构架的村落乡土社会生活共同体,具有血脉传承和对村落旧址的历史归属感。

③ “城中村”已形成了适应市场需求的、有效运作的“类单位制”的社会经济系统。以村委会为管理层的村集体经济实行“类国有企业的单位制式”的块状管理,全面负责社区生活,其管理是有序的。从广州市“城中村”运作来看,政府并未从资金上对“城中村”的公共服务做出补贴。

④ “城中村”这种居住模式将是长期的。目前我国大城市流动人口聚居模式有三种:一是以地缘、业缘为纽带的聚居。二是外来人口以集体户的形式,在企业集体居住,形成当地人口与外来人口分开居住的“二元社区”,多分布于劳动密集型企业集中地;三是快速城市化地区的“城中村”,珠江三角洲大中城市最为明显。实质上中国进城的“农民流动人口”处于“无限供给状态”。

2.2政府改造遇到问题

① 要在“城中村”土地补偿和村民安置方面支付巨额经济成本和社会成本。②在信息沟通方面,存在着“信息不对称”,政府、村委会、村民二者的切实交流成为关键。③在产权方面,“城中村”房屋产权既清晰,又不清晰,原则的清晰和数据的模糊并存,需要摸清家底。④在资金来源方面,应放弃“补偿”这种运作模式。⑤从利益入手:改造城中村给什么人带来利益?什么人会有损失?哪一部分人的利益重要?⑥“城中村”成为“问题村”,即在土地利用、建设景观、规划管理、社区文化等方面表现出强烈的城乡差异及矛盾,影响城市的建设质量和发展秩序。物质空间杂乱无序、成为城市社会的藏污纳垢之地、地下非法经济屡禁不止、出租屋和流动人口难于管理,使其成为“社会―经济塌陷带”。

3广州市“城中村”改造模式的再思考

3.1 改造思路分析

“城中村”的演变和形成历史各不相同,非常复杂和多样化,各地也出现了不同的改造思路和模式与之相适应。归纳来看,主要有:

①通过“拆迁―补偿―重新安置”的途径,从分散、混杂、设施不足、居住环境差的传统农村聚落,转变为有序、设施完善、环境宜人的现代化人居环境;(张建明(1998)、敬东(1999)等专家提出)

②自上而下的“撤村改制”模式,即用城市管理体制取代农村管理体制,期望通过“城中村”集体经济的社区型股份合作制调和“城中村”的城乡二元结构,建立城乡统一规划管理体制,改善人居环境,促进城乡协调发展。(房庆方(1999)和郑静(2002) 等专家提出)

这些改造的观点和模式被城市政府广泛地接受,开展了如“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村改居”等实践工作,取得了一定效果,但从各大城市的城中村改造进程来看,大多数的城中村改造停留在策划、规划等初级阶段,即使是“试点”的工作推进也十分艰难。

3.2 珠三角“城中村”改造实践分析

①广州市:改造策略:按照“先行试点、积极稳妥”的原则。

第一步是转制。选择位于中心城区的7个自然村作为改造试点,采取“一村一策”的办法,取得经验后,逐步在全市范围内开展。分两步走:第一步:把城市建成区内的城中村农民转为居民,把村委会转成居委会,同时把原来属于农民所有的集体土地转为国有土地,把原来由村委会管理的集体经济转为由集体法人股东和个人股东共同持股的股份公司,把城中村纳入城市一体化管理,并逐步把市政、环卫、供电、供水、供气以及治安等纳入城市管理范畴,施行统一管理。第二步是有步骤地推进城中村物质环境的改造。结合各村的实际情况和周边城市建设编制旧村改造规划,改造主要形式是新的农民公寓建设和旧村改造相互结合。以村集体为主导,“三个一点”落实资金。以村集体和村民个人出资为主,市、区两级财政视情况,对编制规划设计方案及建设事业公共设施、基础设施给予适当支持。市政府在资金问题上不允许房地产开发商插手。

②珠海:市场运作为主导政府给政策的策略,珠海市在城中村改造中政府没有直接投入一分钱,而是巧用市场之手,通过定原则、定规划、给政策,引入竞争机制吸引房地产商投资旧村改造。通过政策借力改造城中村,是珠海开展城中村改造的重要举措和成功经验。这种探索和实践也为进一步推动公共设施与服务市场化改革提供了借鉴,是经营城市的一种有益探索。

③深圳:深圳市从1997年开始尝试改造城中村,按每镇一村的办法试点,“以政府为主导、规划全面、制度跟上”是深圳市城中村改造的经验与特点。规划中以土地系统控制为核心,以合理引导乡村工业相对集中发展,村民住宅联建统建为基点,逐步摸索出一条“经济、建设、环境协调发展”的农村城市化之路。

3.3 “原位改造低收入廉租住房社区”的改造思路

广州市“城中村”改造所坚持的“两个原则”和“四项转制”是正确的,不要异地新建农民公寓,应实行“原位改造”,尤其对位于中心城区的“城中村”,应通过改变其物质空间模式,最终构建保证“城中村”村民及集体物业收益来源的空间系统,其关键是继续让其发挥为低收入流动人口提供住房的功能。

“城中村”的“原位改造”在保持其出租屋经济和集体物业获利空间的基础上着手物质空间改造,遇到的难题集中在信息沟通、产权界定和资金来源等方面。在信息沟通方面,存在着“信息不对称”,村委会和村民掌握着详细的基础数据,而相关规划及法律规章制度的绝大部分则掌握在政府手里(如图2)。这种不对称造成政府和村民互不信任,难以磋商。政府、村委会、村民两者的切实交流成为关键。在产权方面,“城中村”房屋产权既清晰,又不清晰,原则的清晰和数据的模糊并存,需要摸清家底。在资金来源方面,应放弃“补偿”这种运作模式,因为原位改造仅仅是物质空间的调整,不改变其出租屋和集体物业经济,政府只是担当管理者的角色,既不谋其区位,也不谋其利益,因而“补偿”是不必要的。

4广州城中村实例研究――以棠涌村改造社会经济发展策略和政策研究为例

4.1社会经济发展对策

①分析和评估村集体物业的发展变化情况,提出新背景下农村集体经济今后发展的动力来源和发展方向问题,并提出村经济发展转型和提升村集体公司经营能力的具体建议;②评估现有村委及集体公司的职能,以及与市区两级政府在基础设施、社会服务设施和保障体系的投资分配情况,以保障村民收益不降低为基点制定合理的补偿安置标准(包括人均合理占地指标、需确权用地量、货币及实物补偿比例、安置面积等);③对未来村级公共服务设施和基础设施建设,教育、治安、民政、卫生、社会保障等方面的公共支出进行核算,提出集体经济发展和社区建设与城市发展的衔接建议。

4.2配套政策设计

①在现状调研、村民意向、政策条件和经验参考基础上,研究提出适合当地实际的可行的改造模式;②针对会涉及到的周转安置用地、白云新城核心区内的集体留用地、原住民生活用地、集体建设用地、历史用地以及违法用地等不同类型用地提出具体的调整和处理措施,包括开发措施以及相应政策(如土地置换)等;③研究城中村原住民在改造后的就业和社会保障问题,制定相应的就业扶持办法以及就如何将原住民纳入城市同一的社会福利保障体系方面的内容提出可操作性的方案。

4.3主要社会问题的解决

①就业问题:广州失业率统计指标新增加的2%中,“城中村”的“村改居”居民占了很大的比重。其主要原因是:“城中村”居民长期游离于城市的就业体系之外、集体经济分红和个人出租屋收入可观、35 岁以上的居民缺乏文化教育和劳动技能、20 多岁的年轻人存在着“眼高手低”的心理障碍等。

解决方法:针对上述情况,在改制中全面推行劳动预备制度,各区劳动就业培训机构为“城中村”居民开设了专门培训。政府还充分利用市、区、街道、社区居委会4 级劳动就业服务网络,为“农转非”居民提供推荐就业服务。“城中村”居民可以和城市居民一样,享受政府的“一三一”服务,即“一次就业培训,三次工作介绍,一次推荐就业”。改制使“城中村”居民就业纳入社会再就业工程,为“城中村”居民改变以前的靠集体分红和出租房屋的谋生方式提供了机遇。实现谋生方式的职业化,是“城中村”居民从农村居民转型为现代意义的城市居民的最重要的标志。

②社会保障问题:由于各村的经济发展水平差异较大,大多数村仍然沿用原来农村体制下的保障供应制度。目前实现全体“村改居”居民集体购买社会养老保险的只有海珠区的联星村和白云区的三元里村等少数村。“城中村”公共设施的发展也相对落后,公共设施配套水平与城市规划的标准还存在较大差距。村民由于长期依赖于集体分红和出租屋收入,在社区转型期存在着患得患失的心理,不信任政府政策。

解决方法:在过渡时期,引导、鼓励农民参加商业医疗保险,以降低村的医疗保障风险,减轻村集体经济负担,以利于加强医疗支出监管和减少医药资源浪费。其医疗保险费用来源,参照合作医疗的做法,实行集体、个人各出一点的办法。

③环境生态问题:主要表现在:景观和居住环境日益恶化;环境监督和管理工作滞后;河涌整治还任重道远;海珠区万亩果树林的保护措施还需加强;“城中村”采石场整治和复垦工作还面临着很多困难;公益林和绿化隔离带的建设和维护不到位。

4.4 转制后的集体经济组织发展

改制前的集体经济体制存在着限制资产的流动和优化组合的问题。“股份合作制”实行“一人一票”,村民股东一般没有决策权,股份可以继承,但不能转让、退股和抵债。这种产权的占有和收益具有集体的“封闭性”它不允许以外部资金的注入来改变产权结构和分享收益。这种单位利益的排他性和对内部福利的追求,增强了内部的凝聚力,却限制了资源的流动和增加了公共物品管理的成本。

2002 年出台的改制政策规定,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转制为股份制企业(公司)。撤销“城中村”村委会的同时,改变原村集体经济组织政企不分的状态,将其转制成为由集体法人股东或个人股东持股的股份制企业(公司)。从整体意义上看,“城中村”企业作为维系村民的社区成员身份的纽带功能不会改变,但是在局部意义上,经股东大会同意后,可以通过成立风险性的投资公司,按照现代企业的模式进行投资和经营,从而维护了社区资产和消除“封闭性”之间的平衡。

4.5改造方式

①物质空间改造方式

“新建农民公寓” 与“旧村改造”相结合,改造根据农民公寓建设进展情况安置村民后再逐步实施。

“新建农民公寓”,安置本村搬迁村民,为旧村改造创造条件,此用地为该村原有自留用地。而“旧村改造”,基础设施建设和自来水供应问题,以及清理村内两旁的违章建筑,各类飘蓬、招牌广告、整治防盗网,清理“六乱”现象及屋顶阳台杂物,外墙整治穿衣带帽,逐步增加绿化、路灯和消防设施的设置,安排市政排污设施的建设。

所产生问题:“异地新建农民公寓”看似为村民提供了漂亮舒适的住宅,但村民失去了原来村落区位所具有的巨大经济价值――出租屋、集体物业以及触手可及的谋生机会。况且富裕的“城中村”村民已有足够资金购买自己所中意的商品房,新建农民公寓对其并没有吸引力。“城中村”,应通过改变其物质空间模式,最终构建保证“城中村”村民及集体物业收益来源的空间系统,其关键是继续让其发挥为低收入流动人口提供住房的功能。

②对社会形态的改造

改造两部分人:村民――不仅是身份转变,仓促的改造进一步边缘化。低收入人群――廉价出租屋。

三个问题:就业问题(一次就业培训、三次工作介绍、一次推荐就业),社会保障问题(养老保险医疗保险)、环境生态问题(公共服务――环卫、治安、市政维护)。只有这样才能打破现有的地缘、血缘结构,最终在文化上、行为方式上、价值观念上将村民塑造成为真正的城市居民,实现社会形态和村落经济经营形态的变革。文化推进――把“城中村”人的思想和行为融入城市文明。

③中心村规划:a. 在规划村生活范围内征地建设村民新村。b. 村民新村的筹资方式基本上按照1∶1∶1 的原则,由银行贷款、村委会出资和村民户集资3 部分组成。c. 拆除旧村的旧房由村委会按建筑成本价购回。被拆除的旧村用地在修建性详细规划尚未完成时,由村委会作为经济发展用地使用。d. 村申请的政策优惠有,按村的申请批准征用建设村民新村的用地;由区政府负责完善市政基础设施接入;免除市政配套费和有关税费。e. 新建村民新村的建筑容积率控制在2.0 以内,要求安置村民依据的异地安置调节比为1∶1。建设村民新村的开发方式:主要由村委会组织实施,在适当的时候,要求允许村以土地入股,引进开发商资金。

5结论与展望

广州城中村改造还在如火如荼地进行,离2010年158个改造完毕的目标还有很大的差距,广州市实施“中调”战略。要结合珠江新城、白云新城等新区建设、河涌整治等来进行城中村改造。而新社区及广州新城建设的推进,也为“中调”留下了更多开发空间。

参考文献:

[1] 李钊.“城中村”改选途径的思考[J]. 安徽建筑,2001,(3) .

[2] 白涛. 珠江三角洲城中村问题探析[J]. 广东社会科学,2004,(3) : 1232127.

[3] 郑静. 论广州城中村的形成、演变与整治对策[J].规划与观察,2002,(1) : 15222.

社会经济政策范文第4篇

一、和谐社会语境下宽严相济政策的时代内涵

构建和谐社会是当前党的政治生活中的重要主题,和谐社会并不是没有纠纷和矛盾的社会,而是指在一个社会中,矛盾和纠纷能够得到及时的调解,犯罪能够得到有效的控制。2矛盾和纠纷集中表现为各种利益的冲突,而法律是调节各种矛盾纠纷的调节器,然而法律具有相对的稳定性,为有效控制犯罪,必须充分发挥刑事政策在国家法律体系中的指导作用。刑事政策是指导立法、司法、守法的基本政策方针,集中反映了党和国家的意志。宽严相济刑事政策集中体现了司法为民和以人为本的价值取向,必然以法律、司法解释、规定等形式贯彻于司法实践中,使法律调节社会矛盾的功能符合党和国家政治价值的取向。

(一)从“惩治与宽大”到“宽严相济”的变迁把握宽严相济的时代内涵

当前倡导的宽严相济刑事政策与过去“惩治与宽大”相结合的提法具有一定的渊源,但提法的变化集中反映了司法观念和犯罪形势的变化。从司法观念上说,提法的变迁体现了人权保障观念和司法文明的日益深入人心。“惩治与宽大”首先考虑的是“惩治”,然后才是“宽大”,在这一刑事政策指引下,可诉可不诉的诉,可捕可不捕的捕,且适用范围较窄,一般为未成年人犯罪,强调了犯罪化、重刑化和监禁化。而在宽严相济刑事政策指引下,执法者首先考虑“宽”,然后才考虑“严”,可诉可不诉的不诉,可捕可不捕的不捕,且适用范围较宽,适用于相当数量的犯罪,包括弱势群体犯罪,初犯偶犯等,强调了非犯罪化、轻刑化、非监禁化。1从犯罪形势上说,惩治与宽大体现了法律的工具化,当治安形势恶化时,希冀运用“严打”的方针短时间扭转社会治安形势恶化的趋势,刑法仅仅成为了打击犯罪的工具。当前,相当多的犯罪是农民工、外来务工人员、城市下岗职工等社会弱势群体实施的,此时,在“严打”的同时,更应考虑执法的社会效果。宽严相济坚持全面把握,区别对待,依法严厉,注重效果,在打击犯罪的同时,注意化解矛盾,体现司法的人文关怀,服务于和谐社会建设。可见,宽严相济对“严打”整治提出了更高的要求,既要打击犯罪,维护良好的社会秩序,也必须注重社会效果,保证社会的良性运转。

(二)从强化法律监督的角度把握宽严相济的时代内涵

宽严相济不是惩治与宽大相结合刑事政策的简单的归纳,在构建和谐社会的语境下,把握宽严相济的时代内涵,就是要在依法履行法律监督职能的同时,实行区别对待,当宽则宽,当严则严,宽严审势,注重宽严的有机统一,对严重犯罪依法从严,对轻微犯罪依法从宽,对严重犯罪中的从宽情节和轻微犯罪中的从严情节也要分别依法予以宽严相济的体现。在对严重犯罪依法严厉打击的同时,对犯罪分子依法能争取的尽量争取,能挽救的尽量挽救,2能从宽处理的尽量从宽处理,最大限度地化消极因素为积极因素,为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服务。

二、和谐社会语境下贯彻宽严相济政策的现实必要性

(一)贯彻宽严相济政策是维护社会和谐稳定的需要

落实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是司法文明和司法人性关怀的体现,最大限度地救济被损害的社会利益,是推进和谐社会的手段,也是社会进步的体现。一是有利于弥补被害人的创伤。恢复性司法理念在宽严相济政策中的运用,使被害人与被告人通过积极的和解,在互相谅解和经济赔偿的情况下,换取了司法对轻微犯罪行为的从轻处理,使被害人被犯罪行为损害的利益尽量得以恢复。二是有利于行为人的良性回归。对实施轻微犯罪的行为人实施宽缓刑事政策,给行为人更多的人性关怀,体现了社会对一时失足的行为人的关爱和温暖,有利于行为人悔过自新和自身发展。三是有利于化解被害人与被告人的矛盾。宽严相济在实践中的运用,使轻微案件被害人与被告人的利益均可以得到尽量的平衡,各得其所,防止双方互相仇视,充分化解被害人与被告人的矛盾,实现社会的和谐。

(二)贯彻宽严相济政策有助于实现诉讼经济

当前,在刑事犯罪问题日益严重与司法资源严重不足的情况下,采取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有助于减少诉讼环节,节约诉讼成本,实现诉讼经济。通过实行案件的繁简分流,推行轻型案件快速处理机制,促进专业化分工,有助于集中优势兵力打击严重刑事犯罪,突出打击的重点和打击的效果,实现司法的权威。在“严打”整治中贯彻宽严相济政策,有助于分化瓦解犯罪分子,鼓励犯罪分子积极投案自首和检举揭发,有利于打击犯罪,实现犯罪的一般预防。

三、和谐社会语境下贯彻宽严相济刑事政策的实现路径

贯彻宽严相济刑事政策,是顺应南沙政法工作形势的需要,也是维护人民群众利益的需要。检察工作将结合南沙新区犯罪的态势,积极探索宽严相济在南沙检察工作中的实现路径。

(一)以创新的精神开拓法律监督的路径

将宽严相济引入法律监督工作,必须坚持严格依法与全面把握的统一,针对检察工作的不同环节和犯罪分子的悔罪表现,采取有效的法律监督形式,实现法律监督的实效性。

1.职务犯罪侦查中大胆灵活认定自首。我国刑法第67条规定,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尚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以自首论。实践中,绝大多数职务犯罪嫌疑人都是在犯罪事实被发现,在检察机关初查的过程中经教育后如实供述自己的行为的,缺乏犯罪后自动投案的要件。如果片面地以此认定自首,大多数具有悔过自新情节的职务犯罪行为人将不可能被认定为自首,可能影响侦查、起诉、审判过程中职务犯罪行为人的悔罪表现和供述的一致性。司法解释将“自动投案”解释为“犯罪嫌疑人未被司法机关发觉,或者虽被发觉,但犯罪嫌疑人尚未受到讯问、未被采取强制措施时,主动、直接投案的”,因此,根据职务犯罪嫌疑人的悔罪表现,将检察机关立案前,在对犯罪嫌疑人询问的过程中如实供述自己行为的情节认定为自首,即询问尚未转化为讯问前,将有利于在职务犯罪侦查中实现宽严相济。去年,我院侦查的8件职务犯罪案件,均认定了自首情节,有效地在职务犯罪侦查环节实现宽严相济,到较好效果。

2.慎重适用逮捕措施。在逮捕环节贯彻宽严相济,要区别对待,严格依法,严格把握“确有逮捕必要”的标准,对于可捕可不捕的不捕。首先,要审查案件的性质,对未成年人犯罪案件,邻里纠纷引发的轻微刑事案件,亲戚朋友之间的轻微故意伤害案件,社会弱势群体实施的轻微刑事案件,要全面衡量,对确有悔罪表现,并已取得被害人谅解的,采取取保候审等强制措施不至于发生社会危害性的,要大胆不予以逮捕。其次,要剖析案件的情节,注意发现犯罪嫌疑人是否有自首和立功的情节,供述是否具有连续性和稳定性,通过讯问,了解其认罪态度和悔罪表现,对确认没有逮捕必要的,作出不予逮捕的决定。对严重刑事犯罪案件,要对其“社会危险性”进行全面评估,对罪行较重,但患有严重疾病,生活无法自理的,采取取保候审措施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要大力发挥人性关怀,可以不予逮捕。去年,我院通过在批捕环节慎重适用逮捕措施,共不(予)批准逮捕案件26件33人,较好地维护了犯罪嫌疑人的合法权益。

3.正确适用不起诉制度。相对不起诉制度是刑事诉讼法赋予检察机关的一项重要权力,正确适用不起诉制度,有助于节约司法成本,集中提重刑事案件的办案质量和办案效率。在审查起诉工作中,要严格依法把握起诉的必要性。对于初犯、从犯、预备犯、中止犯、防卫过当、避险过当、未成年人犯罪以及亲友、邻里、同学同事等纠纷引发的案件,只要符合不起诉条件的,可以依法不予起诉,并可以对不起诉人责令具结悔过,赔礼道歉,赔偿损失等。1即使确需要起诉的,也积极建议法院从宽处理,体现司法的人文关怀。对于某些轻伤害案件,当事人在起诉前已经达成赔偿协议的,并已经履行的,还可以建议侦查机关撤销案件。在公诉环节适用宽严相济,使犯罪嫌疑人体会到社会的关爱,正确运用相对不起诉制度,将有效预防和震慑犯罪,有利于挽救一时失足的行为人,帮助其回归社会和改过自新。

(二)以务实的措施创新检察办案机制

在检察环节贯彻宽严相济,更重要的还要抓好机制创新,通过机制创新,合理配置诉讼资源,提高诉讼的效率和质量。

1.启动轻微刑事案件快速处理机制。日前广州市公检法机关已就轻微刑事案件快速处理机制出台了指导性的文件。该文件就轻微刑事案件的办案期限,适用范围,办案职责等做出了规定,有效地促进了轻微刑事案件快速处理机制的落实。启动该机制,就是要实行案件繁简分流,指定专人负责办理案情简单,主观恶性不大,可能判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轻微刑事案件,从而在短时间内将案件移送审查起诉。启动该机制,一是有利于节省诉讼资源,集中主要诉讼资源办理重大案件。二是有利于保护人权,使轻微刑事案件的被告人在诉讼过程中羁押期限缩短,防止不当超期羁押现象的产生。三是有利于实现宽严相济,对符合该机制的案件,确需要移送审查起诉的,尽量建议法院适用简易程序或普通程序简化审判程序,快诉快审,全面提高轻型案件的办理的效率。实行该机制,使被害人尽快得到精神上的抚慰和物质上的补偿,使被告人减少诉讼期间羁押的期限,有利于保护人权,对认罪的轻微案件适用普通程序简化审程并建议法院从轻处理,使被告人感受社会对其悔罪表现的宽容,有利于其重返社会。

2.健全检察环节“严打”的经常性工作机制。贯彻宽严相济刑事政策,不是无限制的宽缓化,要将“严打”方针落实到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大局当中,要因地制宜地确定打击的重点,坚持什么犯罪突出就打击什么犯罪,对严重刑事犯罪坚持从重从快,有力遏制犯罪蔓延的势头。当前,“盗窃电力设备”和“两抢一盗”无疑成了南沙犯罪突出的问题,要组织加强对“盗窃电力设备”发案态势的调查研究,提出针对性的打防措施,从而建立对突出犯罪的“严打”经常性机制,切实维护正常的生产生活秩序,提高群众安全感。

3.创新农村群体性案件的办案机制。农村群体性案件具有涉及面广,社会影响太大,参与人数众多的特点,经常与某种群体性纠纷相伴而生。参与者往往在为首分子的煽动下,以群体的方式向政府、社会施压,以过激的方式寻求问题的解决。慎重处理群体性案件,必须始终贯彻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在办案机制上,要寻求当地政府和群众的支持,了解群体性案件背后深层次的社会问题,并对参与者及其家属进行法律法规的教育,以减少办案的阻力。要指定办案经验丰富的检察官专人负责此类案件的办理,严厉惩处为首分子,对其他参与者采取教育为主的宽缓刑事政策,并对群体性案件背后存在渎职失职行为的有关单位提出检察建议,尽量化解社会矛盾。如我院在处理多起涉及土地纠纷引发的群体性案件的过程中,灵活采取上述办案机制,收到了较好的效果,减少了群体性上访事件的发生,维护了社会稳定。

(三)以人本的理念实现司法的人文关怀

在司法过程中坚持以人为本,主要通过恢复性司法的实现以及执法办案过程中的人性关怀促使犯罪嫌疑人悔过自新,以负责任的行为重新融入社会。

1.在执法办案过程中引入恢复性的司法理念。在合法合理的前提下,对被害人与被告人已经充分谅解并履行赔偿协议的轻微刑事案件,采取不捕不诉措施,尽量使受犯罪侵害的社会利益恢复到原来的状态。如对某些交通肇事犯罪,只要被告人真诚悔罪,并取得被害人谅解和赔偿损失的,被告人案发后如实向公安机关供述,并积极地赔偿被害人损失,被害人也要求检察机关免予追求被告人刑事责任,综合考虑被告人的品行表现和犯罪的社会影响,可以考虑作相对不起诉处理。

2.在执法办案过程中实现人文关怀。要以负责任的态度和人性化的措施,积极考虑犯罪嫌疑人及其家属、所在单位的切身利益,以人性化的办案方式真诚感化犯罪嫌疑人,促使其悔过自新。如在侦查取证的过程中,尽量采取低调的措施,防止侦查取证对犯罪嫌疑人家属生活造成不便。在扣押财产时,对犯罪嫌疑人扶养的家属,要注意不扣押其家属必需的生活用品,保留必要的生活费用。在采取强制措施时,考虑强制措施可能对犯罪嫌疑人所在单位的正常生产经营产生的影响。通过人性化的办案方式,感化和挽救犯罪嫌疑人,帮助其真诚悔悟。

参考文献

[1]《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在检察工作中贯彻宽严相济刑事司法政策的若干规定》。

[2]张建升:《加强和改进法律监督工作,着力贯彻宽严相济刑事政策》,《人民检察》2007年第1期。

[3]黄京平:《宽严相济刑事政策的时代含义及实现方式》,中华司法学习网,2006年11月29日。

[4]陈兴良:《解读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光明日报》2006年11月28日。

[5]陈国庆:《和谐社会需要贯彻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载《法制日报》,2007年2月6日。

*广州市南沙区检察院检察长。

1张建升:《加强和改进法律监督工作,着力贯彻宽严相济刑事政策》,《人民检察》2007年第1期。

2陈兴良:《解读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光明日报》2006年11月28日。

1黄京平:《宽严相济刑事政策的时代含义及实现方式》,中华司法学习网,2006年11月29日。

社会经济政策范文第5篇

在充分肯定中小企业的地位作用和历史使命的同时,也要看到,当前中小企业发展仍存在着不少制约因素:一是对发展中小企业战略意义的认识还有待提高,政府扶持中小企业发展的政策力度需要加强;二是社会化服务体系建设依然滞后,创业难、人才匮乏矛盾突出,妨碍中小企业发展的体制性和制度依然存在;三是资金供应紧张,供需矛盾突出;四是一些企业管理水平低下,内在结构不合理,自身发展难以持续,个别企业违法经营,侵犯职工合法权益的现象时有发生。诸多困难和问题中,融资难依然是现阶段制约中小企业发展的主要瓶颈,其集中反映为:

一是直接融资与间接融资结构失衡。小企业融资特点是“少、急、频”,需求特征是个性化、多样性。世行研究也表明,小企业融资活动随经济周期和发展阶段而波动。因此,多渠道是适应经济周期和满足小企业多层需求的重要前提。据有关统计,目前,我国小企业间接融资占比高达98%,直接融资不足2%。由于多层次资本市场建设滞后,绝大多数中小企业无法通过股权或债权市场吸纳社会资金,创业投资机制尚未形成,产权交易市场基本上有场无市。直接融资渠道窄,加剧了间接融资的难度。

二是贷款企业的规模结构失衡。据有关方面统计,占企业总量0.5%的大型企业拥有50%以上的贷款余额,户均4.42亿元。而与此相应,创造1/3GDP、占比88.1%的小型企业,其贷款余额不足20%。

三是银行自身结构失衡。近年来,随着国有银行的商业化改造与战略转型,多数信贷机构的基层网点已从县域及农村撤出,致使以小企业为放贷主体的中小金融机构有责无权、有心无力。

此外,制度制约也较突出。目前,我国银行业的制度安排大都以大企业、大项目、大资金需求为工作对象和重点,从评级标准、风险分类、抵质押条件、收费标准等均较少考虑小企业自身及融资特点。今年国家发改委和银监会联合开展的小企业融资调研显示,小企业融资成本最低也接近10%,远超出大型企业的贷款成本。国家发展改革委对5城市调研也表明,超过八成的中小企业要高出基准利率获得贷款。加之小企业缺乏信用记录,信用不足、缺失及信息不对称也是导致小企业融资难的重要因素。

上述问题,从商业银行的市场化发展角度去看,是可以理解的。这几年,银监会等有关方面已做了大量工作,小企业融资工作的总体格局已得到明显改善。要满足中小企业蓬勃发展中不断增长的巨大融资需求,还有大量工作要做。解决小企业融资难是个系统工程,必须解放思想,深化改革,创新理念,采取有效措施,调动各方积极性,不懈持久地加以推进。

一、充分发挥政府的政策导向与资金支持功能

一是完善小企业融资的法规政策体系。抓紧制定出台与《中小企业促进法》相配套的《中小企业发展基金管理办法》和《中小企业信用担保管理办法》等法规,进一步修订完善符合我国国情的中小及微型企业划分标准,提出针对中小企业融资特点的五级分类标准,为加大中小企业贷款力度创造条件。研究制定《物权法》的配套文件,扩大动产担保物适用范围,引入浮动担保制度,完善应收帐款、仓单及权利质押等动产的抵质押担保制度,以增强小企业内源性融资能力。

二是逐步建立对小企业信贷风险补偿机制。近年来,针对小企业贷款中普遍存在的成本与风险“双高”问题,为鼓励银行业金融机构加大对小企业支持力度,浙江、江苏、广西和河北等四省和部分地市相继建立了小企业贷款风险补偿基金,对小企业贷款增幅较大的银行业金融机构,由财政给予相应的风险补偿。我们要研究总结地方经验,积极探索建立有效的小企业贷款风险控制机制,鼓励和刺激金融机构更多地为小企业贷款,以发挥公共财政的政策导向与补充市场失灵的功能。

三是加大对小企业融资的税收支持。自2001年以来,国家发改委和税务总局对为中小企业提供优质融资担保服务的部分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机构实行了免征营业税政策,有力地促进了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机构的业务开拓。下一步,我们还将同税务总局、银监会共同探讨有关金融机构为小企业提供信贷的税收优惠措施,同时着手考虑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机构准备金税前提取问题。

四是完善中小企业信用担保体系建设。建立完善中小企业信用担保体系,是缓解中小企业融资难担保难的重要途径,也是各国扶持中小企业发展的通行做法。通过8年来的试点探索与规范发展,以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机构为主体的担保业已初步形成。截至2006年底,全国已有各类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机构3366家,累计担保企业38万户,累计担保总额7843亿元。特别指出的是,单笔担保额在100万以下的占担保总笔数的85.8%,由此看出担保受益主体是小企业。为采取有效措施进一步推进中小企业信用担保体系建设,去年底国务院办公厅转发了发展改革委等五部门《关于加强中小企业信用担保体系建设意见》,从资金、税收、保费、抵质押登记、信息共享和银担合作等方面加大政策支持力度。作为落实国办90号文件的重要举措,财政部已确定今年增大对担保体系的扶持力度。下一步,我们将配合财政部,研究制定担保体系建设有关的资本金补充扩充、风险控制与损失补偿,绩优奖励以及再担保试点和统计监管等政策措施。

五是搭建中小企业信用社会化服务平台。解决小企业融资难的根本途径是营造社会信用环境、提升企业的信用意识和信用能力。要切实解决信用信息的依法披露、资源整合、企业的现实需求、技术与资金等问题。当前的主要任务,是推进建立以中小企业为主要对象,以信用记录、信用征集、信用调查、信用评级、信用为主要内容的中小企业信用制度,构建企业守信褒扬、失信惩戒机制。要将营造信用环境、推进企业信用制度与提升企业的融资能力相结合,使企业的信用等级真正成为其获取融资的重要依据,提高企业对信用的现实需求。通过推进中小企业信用体系建设,逐步形成企业守信、政府征信、专业评信、机构授信和社会重信的新局面。

二、切实加大银行业各金融机构对小企业信贷的支持力度

近年来,银监会不断推进金融理念、金融功能和金融产品的创新,把促进对小企业贷款作为工作重点,出台了一系列文件,率先提出了“六项机制”,着力改善小企业贷款的政策与监管环境,引导和督促银行业各类金融机构加大改革力度,开发和丰富适合中小企业融资特点的金融产品,取得了明显成效。截至去年底,全国银行业金融机构的小企业贷款余额新增5396亿元,增幅为15.8%。

在银监会的积极推动下,银行业金融机构积极转变经营理念,主动调整发展战略,努力适应体制革新,不断加大信贷投放,以满足小企业个性化、多样性的融资需求。国家开发银行作为开发性金融机构和政策性银行,注重结合自身的资金优势与地方的网络优势,推出了中小企业贷款“工作平台”、“担保平台”、“贷款平台”和“企业信用促进会”等“三台一会”的操作模式,实现了企业信用、担保、银行与政策的叠加,取得了积极成效。截至今年3月底,国家开发银行已累计为中小企业发放贷款339亿元。国有商业银行、股份制银行和城市商业银行等创新机制,纷纷开展小企业信贷制度改革试点,把开展中小企业业务作为优化贷款结构的重要举措,相继成立了中小企业信贷部门,改进了信贷考核办法和奖惩机制,开发出为小企业量身定做的金融产品,为大批成长性中小企业加快发展提供了有力支持。为有效推动金融机构的小企业业务发展,银监会还将进一步加大工作力度,对小企业贷款业务出色的银行实行机构设置与异地业务的激励政策,并研究制定针对小企业贷款业务特点的贷款风险分类与贷款损失准备计提标准,进一步完善小企业贷款的运行机制和考评制度,着力引导、培育和促进适合小企业融资特点的中小金融机构发展。

三、拓宽融资渠道,构建多层次中小企业直接融资体系

一是推进中小企业境内外资本市场上市融资。自2004年5月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小企业板开通以来,一批符合条件的高成长性中小企业获得了上市融资机会。截至目前,已有138家中小企业在深交所成功上市。下一步要在制度创新基础上,稳步扩大中小企业板规模,加快创业板建设步伐,完善证券公司的代办股份转让系统功能,以适应不同类型、不同成长阶段中小企业的上市融资需求。

二是完善创业投资机制。为满足创业前期中小企业的直接融资需求,国家发改委已会同科技部等十部委联合下发了《创业投资企业管理暂行办法》,以推动建立创业投资机制,支持不同层次中小企业投资公司的设立与发展。国家还将通过税收政策、创投引导基金等措施,采取贷款贴息、无偿资助、资本投入等多种方式,鼓励各类创业投资机构加大对中小企业的投资力度。

三是推进产权交易市场的发展。目前,全国已建立百余家产权交易市场,其中上海、北京、天津、重庆等地已初具规模。依照国务院部署,国家发改委已会同财政、科技、工商、新闻、知识产权等部门制定了《建立和完善知识产权交易市场的指导意见》,从市场体系建设、规范交易行为、完善配套服务、加强扶持监管等方面提出了明确要求。下一步要研究制订有关政策,整合规范交易市场,为各类中小企业的产权、物权、股权、债权等提供交易平台。

四是鼓励符合条件的中小企业集合发债。今年,深圳、北京两地一批符合条件的中小企业将获准集合发债,从而又开拓了中小企业新的直接融资渠道。对此,我们将认真总结地方经验,进一步细化相关模式、标准和程序,把这一新型融资方式完善好。

此外,还要继续发挥典当、融资租赁和保理业务等中小企业传统融资方式的优势,满足不同类型和不同成长阶段中小企业的融资需求。

四、努力提高中小企业综合素质和信用能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