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文章中心 > 循环经济制度

循环经济制度

前言:想要写出一篇令人眼前一亮的文章吗?我们特意为您整理了5篇循环经济制度范文,相信会为您的写作带来帮助,发现更多的写作思路和灵感。

循环经济制度

循环经济制度范文第1篇

一、废弃物是一种“因多而少”的间接稀缺性资源

废弃物是人们在开发利用自然资源的经济行为(包括生产、流通、消费)过程中产生的,只是生产和生活产品物质和能量形式的转换,是物质循环和能量流动的一种形式。随着社会经济发展和人民消费水平的提高,人类在生产、流通、消费过程中,常常需要面对废弃物的“二多”问题:潜在废弃物(通过集约化经济活动可以避免的废弃物)和前端废弃物(已形成但并未进入废弃物处置场的可回收利用的废弃物)“多”;末端废弃物(进入末端废弃物处置场的废弃物)经过处置后排放到生态环境中的污染物“多”。而这“二多”必然导致:自然资源的稀缺性不断加剧:生态环境容纳力愈来愈成为稀缺性资源。

由于传统单向流动的经济行为所产生的潜在废弃物和前端废弃物多,自然资源的利用与回收率低,末端废弃物经处置排放到环境的污染物多,在同等技术条件下,要使人类经济活动满足一定量的社会需求,就必须消耗更大量的自然资源。而经济活动中产生的潜在废弃物和前端废弃物多,又加剧了末端废弃物的总量,在相同的资源化处置技术条件下,排入到环境中的污染物就更多,这无疑给本来就稀缺的生态环境容纳力带来了更大的压力,必然使生态环境容纳力成为更加稀缺的资源。

二、“双失灵”导致废弃物资源的配置失效

1、废弃物资源配置的市场失灵

根据微观经济学基本原理,市场机制这只看不见的手在一系列理想假设条件下,是废弃物资源在不同用途之间和不同时间上配置的有效机制,也就是说,正常市场机制可以实现废弃物资源配置的帕累托最优。但是在现实经济活动中,这些理想假设条件往往无法满足,市场机制就不可能完全实现废弃物资源的有效配置,必然产生废弃物资源配置的市场失灵。就废弃物资源来说,最严重的市场失灵包括:

废弃物资源产权不明晰

产权经济学认为,市场机制正常作用的基本条件是明确而专一的,且可转让和实行的产权。产权是有效利用、交换、保存、管理资源和对资源进行投资的先决条件。

一般来说,废弃物资源往往拥有没有明确的定义、非专一即多重产权、不安全、不能执行、不可转移的产权不明晰特征。如生态环境容纳力的产权就不明确,而且多重产权,这就必然引起随地倾倒废弃物的短期行为,而不追求废弃物处置的高效资源化。又如政府宣布废弃物分类收集法规以及废弃物收费制度,但或者仅是说说而已,或者收费低于治理废弃物的费用而使经济行为主体宁可交费也不愿采取行动治理废弃物,致使废弃物资源产权难以有效实行。

废弃物资源市场不完善

首先,许多废弃物资源市场还根本没有发育起来,或根本不存在,如废旧电池回收后无处送;有些废弃物资源市场虽然存在,但价格不合理,如回收资源市场价格高于自然资源价格。由于自然资源价格只反映了劳动和资本成本,没有反映经济活动中自然资源消耗的机会成本,造成了自然资源的大量耗用和浪费,也造成潜在和前端废弃物的大量产生及末端废弃物污染物的无度排放。

其次,即使废弃物资源存在市场,市场失灵还表现为竞争不足。有效市场应具备卖者买者众多、进入市场障碍较小的特点。然而,例如我国的废弃物管理一直被视为社会公益事业,由政府一家包揽,政府部门既是监督机构,又是管理部门和执行部门,主要费用由政府拨款,缺乏竞争机制而产生低效,造成废弃物排放量越来越大,污染越来越严重,废弃物治理的负担也越来越重。

废弃物资源的公共物品属性

公共物品具有两个特征:一是消费的非排他性,即个人对公共物品的消费不影响其他消费者对同一公共物品的消费;二是供给的不可分性,即为一个消费者生产公共物品就必须为所有消费者生产该物品。在许多情况下,个人不管付钱与否,都不能从公共物品的消费者中被排除,如,有效处置废弃物减少了污染而使生态环境清新,不可能把其中任何一人从这清新的生态环境中排除出去。因为没有人能够被排除,消费者就不会为消费清新的生态环境这一公共物品而付钱。消费者不付钱,私人企业赚不到钱,就不愿意通过减少废弃物的产生或者提高废弃物的资源化效率,来提供清新的生态环境。

从废弃物资源配置市场失灵的三个方面,我们可以看出,市场失灵的产生主要在于废弃物资源的外部性问题。“看不见的手”的定理,要依赖于一个隐含的假设:单个经济个体的经济行为对社会上其他人的福利不产生影响,即不存在外部性。但是对废弃物资源来说,这一假定往往不能成立。根据外部性理论,废弃物资源外部性包括两个方面:

外部经济,即存在外在利益。如A经济个体因采用先进技术实行清洁生产而避免了潜在和前端废弃物的产生,节约了自然资源,保护了环境,给社会带来利益,但它自己并不能由此得到补偿,此时这一经济活动的私人利益就小于该活动带来的社会利益,该经济个体就不会持续进行此类经济行为。

外部不经济,即存在外在成本。如B经济个体没有实行清洁生产而大量消耗自然资源并大量排放潜在和前端废弃物,破坏了生态环境,给社会其他人带来了危害,但其并不由此而支付足够抵偿这种损害的成本,此时该经济活动所付出的私人成本就小于该活动所造成的社会成本,于是该经济个体就会无所顾忌地不断进行此类经济行为。

如何鼓励A经济个体持续其清洁生产这一经济行为,而遏止B经济个体不合理的经济行为,外部性内部化是最好的选择,即矫正由于外部性而造成的市场机制对废弃物资源配置的失效。

2、政府失灵是废弃物成灾的另一制度根源

在现实经济生活中,长期以来对废弃物资源外部性问题的忽视,导致了自然资源的滥用,形成了日益严重的资源枯竭和环境恶化两大灾难性问题。可以说,外部性内部化是实现废弃物资源有效配置的关键和难点。

根据微观经济学原理,要实现外部性内部化,有两种途径:

第一,运用科斯定理解决外部性内部化问题

通过明晰产权,使难以交易的外部成本或利益进入可交易的市场体系,双方可以通过交易来解决外部性问题。因为明确的产权及其可转让特性可以使私人成本(或利益)与社会成本(或利益)趋于一致,即不存在外在成本或利益,也就不存在外部性了。

第二,运用政府干预实现外部性内部化

政府干预可分为两类:直接管制,包括行政和法律手段;经济政策,包括税收(抑制)和补贴(激励)两种手段。

通常情况下,政府会采取经济政策来矫正外部性所造成的废弃物资源配置的市场失灵。政府经济政策的干预并不是直接干预经济个体的经济行为,而是改变影响经济个体经济行为的条件(成本或收益)。以利润最大化为目标的经济个体在条件改变之后,也必然会改变自己的经济行为,从而实现资源的有效配置。也就是说,政府经济政策的作用仍然是通过市场机制来实现的,所以这种政策并不是政府对市场机制的干预,而只是改变了影响市场机制的某些条件,即:当存在外在成本时采取税收等限制性手段,扼制经济行为的发生,当存在外在收益时,采取补贴政策等激励性手段,鼓励经济行为持续进行。

可以看到,政府在废弃物资源配置过程中具有矫正市场失灵的作用。但政府干预往往未能制定有效扼制废弃物排放并规范自然资源循环回收利用的废弃物政策,或者已制定的其他政策尤其是经济发展政策(旨在追求传统经济考核指标,如GDP等),却在加重市场失灵。这种情况称为政府失灵,就废弃物资源来说,政府失灵表现在两个方面:

缺乏循环型特征的废弃物管理政策

二十世纪70年代中后期之前,全球废弃物政策视点均停留在末端废弃物的治理问题上,从而形成了以“废弃物处理法”为特征的废弃物管理政策;到80年代中期,废弃物政策视点已部分转移到前端废弃物减量措施上,形成了以“废弃物排放法”为特征的废弃物管理政策,进入90年代,废弃物政策视点进一步转移到潜在废弃物和前端废弃物减量的全过程控制对策上,而形成了以“循环经济废弃物法”为特征的废弃物管理政策,而且,资源利用模式也由“原料—产品—废弃物”的单向运行转变为“原料—产品—原料”的循环运行。废弃物政策视点的演进过程及资源利用模式的转变也从侧面说明,目前确实缺乏循环型特征的废弃物管理政策。

其他政府政策尤其是经济发展政策的溢出效应

政府不仅有责任出台废弃物管理政策,同时也负责旨在实现社会和经济发展目标的政策制定,而这些政策无意间对废弃物问题产生了溢出效应,即这些政策加剧了废弃物的大量排放。如,产业政策旨在追求产业部门的盈利率,而这必然带来自然资源和环境容纳力的过载;投资政策虽带来了区域经济总体水平的提高,但也造成了区域生态环境的恶化;资源综合利用政策针对于生产领域却忽略了消费领域中存在的问题。

废弃物成灾的制度根源——市场失灵和政府失灵,导致了废弃物资源的配置失效。但废弃物问题并不是从天上掉下来的,而是由于人们的制度安排出了毛病。所以,废弃物资源循环利用的制度创新是彻底根除废弃物灾难的必由之路。

三、构建绿色经济制度体系,促进循环经济制度创新

新制度经济学认为,“制度是一个社会的游戏规则,……是为决定人们的相互关系设定的一些制约。制度构成了人们在政治、社会、经济方面发生交换的激励结构”。制度及其变迁和创新是经济增长和发展的内生变量,有效的制度才能把土地、资本,劳动和技术、知识等生产要素的潜在生产力转变为现实生产力。有了制度,这些生产要素才得以充分发挥其功能。在某种意义上,资源配置也是由特定制度所支配的。

对废弃物资源来说,尽管废弃物是放错地方的财富,但我们却越来越被这些“财富”所困扰,学术界人士称之为“财富的灾难”。那么,原因何在呢?笔者认为,导致“财富的灾难”的根源在于废弃物资源管理制度的低效。表现为:缺乏一种能够把废弃物潜在资源优势转变为现实经济优势的制度环境;缺乏一整套废弃物资源循环利用管理的制度框架;缺乏一种公平竞争、真正体现经济个体利益的制度环境。现存的废弃物末端管理制度运行效率低,表现为各种正式和非正式的废弃物规则把人们的努力与报酬相联系的程度降低;此外,人们的废弃物意识、法制观念和创新意识淡泊,思想观念传统守旧,从废弃物产生到处置整个过程缺乏激励性制度安排,针对废弃物源头控制和循环回收利用的经济动力,缺乏一种有效的制度保障。

废弃物循环利用管理制度创新是一个极其复杂的系统工程,需要研究、采取多方面的综合措施。笔者认为,其中的切入点是构建绿色经济制度体系。简单说,就是要更换经济行为的主要规则和考核指标,用绿色经济规则和指标,作为今后经济行为的“指挥棒”。

促进循环经济发展的绿色经济制度体系是随着全球环境革命在经济社会各领域的渗透而逐渐形成的,是环境经济行为的初步制度框架,可用框表表示:

附图

当今世界各国包括我国在内,对怎样计算、评估生态环境破坏与资源浪费所造成的直接经济损失,对怎样计算保护环境、治理污染、保护生态、挽回资源损失所必须支付的投资,都已积累了一些初步经验,形成了一套初步可行的评估、计算方法。因此,绿色经济制度体系的概念,完全可以量化而投入实际操作。

用绿色经济制度体系这个新的“指挥棒”去规范和考核人们经济行为的业绩,对加强废弃物资源的循环利用,促进循环经济发展有两大作用:激励和遏制。

各种经济制度的建立与实施,可以大大鼓舞那些率先实行高资源循环利用率、低废弃物和污染物排放的经济行为。因为资源循环利用率越高,自然资源消耗越少,潜在和前端废弃物产生量越少,末端废弃物资源化率越高,其经济行为的环境经济效益就越大。这就能够激励经济个体进一步采取科学的、先进的经济技术措施,去更好地实现废弃物减量化、资源化、无害化,把经济行为真正建立在循环经济基础之上。

循环经济制度范文第2篇

论文摘要:本文从分析经济社会循环经济发展的体制障碍入手,借鉴了发达国家循环经济立法的经验,为建立和完善适合我国国情的税收制度和经济核算制度提供参考。

我国正处于传统产业经济向新型循环经济转变的历史时期。这一时期社会各个领域都在发生着巨大变化,社会经济的发展与自然环境的矛盾日益突出。只有始终坚持人与自然的和谐共处与协同进化,才能推进我国人口、资源、环境的全面可持续发展。尽管我国已颁布相关法律法规,为发展循环经济奠定了一定基础,但是我国现行法律法规中还存在诸多与循环经济理念不相适应的制度规定,对循环经济的形成与发展设置了障碍。

一、体制障碍

1.税收制度上存在的障碍。我国现行税制不仅缺少以环境保护为目的、针对环境污染的行为或产品课征的专门税种而且还存在某些不利于循环经济发展的税种。

(1)增值税。企业增值税是我国现行税收制度中的主要税收来源,增值税的计税依据是增值的比例。虽然现行增值税法规定,对利用三废产品生产的产品免征增值税,对废旧物资回收企业也实行其他税收优惠政策,但是我国涉及环境保护的增值税税种过少,征收范围也过小,很多企业均享受不到国家的这些优惠政策。

(2)资源税。现行资源税是针对自然资源的经济价值而征收的一种财产税。我国资源税规定对开采原油、天然气、煤炭其他非金属矿原矿、黑色金属矿原矿、有色金属矿原矿和生产盐的7种矿藏品征税,并按资源自身条件和开采条件的差异设置了不同的税率。就目前而言:一是资源税征收范围过小,仅限于部分不可再生资源,导致大量非征税资源价格偏低;二是已开征的资源税税率太低,导致资源的价格严重背离其价值。这些不但造成了资源的不合理开发和利用,而且加大了初次资源和经过循环生产的再生利用资源之间的价格差,使得废弃物转化为商品后的经济效益难以实现,不利于循环经济的发展。

(3)消费税。消费税是对特定的消费品和消费行为征收的流转税。目前,我国消费税包括的11个税目所涉产品的消费大多直接影响环境状况,消费税的征收起到了限制污染的作用。其中,对汽油、柴油和小汽车、摩托车征收的消费税对环境污染有较强的抑制作用。但总的来说,消费税对环境保护的程度非常有限,许多容易给环境带来污染的消费品尚未被列入征税范围,如电池、一次性用品、煤炭、化肥、农药等。我国的消费税还没有起到引导公众绿色消费的作用,还不能适应循环经济对消费环节的绿色要求。

(4)排污费。排污收费制度建立十多年来,为污染控制筹集了大量资金,对污染防治工作做出了巨大贡献。但该制度也存在着许多问题:一是收费标准偏低,使得企业宁愿缴纳排污费也不愿积极治理污染;二是收费方法不合理,总体上实行的是单项超标排污收费制度,即只对超过浓度标准的排污者征收,且当排放的污染物在同一排污口含有两种以上有害物质时按最高一种计算排污费,导致排污者仅注重被收费的污染物的治理;三是排污费的使用不合理。我国排污收费制度建立的初衷是用排污费补偿治污资金的不足,因此排污费的80%要返还排污者治理污染,但由于没有相应的约束机制,返还的资金只有少数被用于污染治理。可见,现行排污收费制度不利于企业自觉采纳循环生产模式,不利于循环经济在我国的形成和发展。

2.经济核算制度上存在的障碍。以往的预算、统计、会计和审计等经济法律制度在进行国民经济资本与成本评估时都未将环境的价值因素纳入社会成本中,这就在无形之中助长了人们以破坏环境和掠夺资源的粗放式经济发展模式去谋求暂时的、局部的经济利益。

(1)会计制度。我国传统会计只反映了企业主体与企业主体内部的经济关系,只承认那些能以货币计量的并且能用价格确认和交换的东西,未将资源和环境的消耗计入成本,仅计算了微观的经济成本,而没有计算宏观的社会成本,变相鼓励了以牺牲环境、透支未来而取得短期利益的做法。

(2)审计制度。传统审计制度重企事业单位的财政财务情况、轻企业的经济绩效审计,对于环境绩效审计更是一片空白。根据环境审计具体内容的不同,还可以将环境审计的具体目标细分为以下四类分项目标:①评价环境法规政策的科学性和合理性,帮助法规政策制定部门制定更加科学合理的环境法规、政策与制度;②评价环境管理机构的设置和工作效率,揭示影响其工作效率的消极因素,提出改进建议;③评价环境规划的科学性和合理性,帮助有关部门制定出更加科学合理的环境规划;④评价环境投资项目的经济性、效率性和效果性,为改善环境投资提出建设性意见。而当前我国的审计制度设计上,无论是国家审计还是独立审计或者内部审计,这一方面都很欠缺。

(3)GDP核算。传统GDP核算没有扣除自然资源消耗和环境污染的损失,因而社会成本和效益并不清晰,既不能准确反映一个国家财富的变化,也不能反映某些重要的非市场经济活动及社会公众的福利状况,特别是不能反映经济发展给生态环境造成的负面影响。

二、完善对策

1.税收制度上。与国外相对完善的生态税收制度相比,我国缺少针对污染、破坏环境的行为或产品课征的专门性税种,即生态税收,这就限制了税收对环境污染的调控力度,也难以起到环保作用。

以德国为例,为了更好地贯彻循环经济法,德国于1998年制定了“绿色规划”,在国内工业经济界和进入投资中将生态税引进产品税制改革中。德国生产排除或减少环境危害产品的企业只需缴纳所得税即可。此外,企业还可享受折旧优惠,环保设施可在购置或建造的财政年度内折1360%,以后每年按成本的10%折旧。

以日本为例,日本的循环经济立法是世界上最完备的,日本政府一直积极支持循环利用项目,制定了各种资金投入和税金制度来支持循环经济的发展。在税收上,日本采取了以下措施:①政府对废塑料制品类再生处理设备,在使用年度内除了普通退税外,还按取得价格的14%进行特别退税。②对废纸脱墨处理装置、处理玻璃碎片用的夹杂物剔除装置、铝再生制造设备、空瓶洗净处理装置等,除实行特别退税外,还可获得3年的固定资产税退还。③对公害防治设施可减免固定资产税,根据设施的差异,减免税率分别为原税金的40%~70%。④对各类环保设施,加大设备折旧率,在其原有折旧率的基础上再增N14%~20%的特别折旧率。

美国亚利桑纳州1999年颁布的有关法规中,对分期付款购买回用再生资源及污染控制型设备的企业可减税(销售税)10%。美国康奈狄克州对前来落户的再生资源加工利用企业除可提供低息风险资本小额商业贷款以外,州级企业所得税、设备销售税及财产税也可相应减免。美国对公共事业建设和公共投资项目,包括城市废物贮存设施、危险废物处理设施、市政污水处理厂等,给予免税的优惠待遇;而企业单一的污染控制设施难以享受这一优惠待遇。

参照发达国家的做法,结合我国实际,笔者认为应该从以下几个方面着手改进:①增值税。扩大涉及环境保护的增值税税种,让节约资源和循环利用资源的企业享受到国家的增值税优惠政策,也可以参照日本采取退税政策。②消费税。树立绿色消费税的立法理念,将有关措施进一步改进和细化。特别是在实行差别税率的同时进一步扩大差别税率的差距。③资源税。扩大征收范围,对某些虽可再生但速度缓慢及对国计民生有较大影响的资源也征收资源税;完善计税依据,只要自然资源被开采,无论资源是否销售或自用,开采企业都要纳税。④排污费。可以参照国际通行的做法开征污染税。污染税的课征对象是直接污染环境的行为和在消费过程中会造成环境污染的产品。

2.经济核算制度上。

(1)会计制度设计。应逐步构建和完善绿色会计理论体系。绿色会计把视野扩大到主体同生态环境之间的关系,将整个社会生产消费和相应的生态循环都反映到会计模式上,来计算和揭示会计主体的活动给社会环境带来的经济后果。它或表现为社会资源的增加,产生“社会利益”,或表现为社会资源的减少,形成“社会成本”,并将社会利益与社会成本加以比较来评价企业的社会贡献。

绿色会计应克服传统会计的缺陷,其基本目标就是在促使企业提高经济效益的同时高度重视生态环境和物质循环规律,合理开发和利用环境资源,努力提高环境效益和社会效益,其具体目标是充分披露有关的环境信息,为决策者实施经济和环境决策提供信息帮助。

(2)审计制度设计。对应于绿色会计,我国还应该进一步健全发展绿色审计。绿色会计提供企业在履行环保责任方面的会计信息,此信息是否真实有待于绿色审计的监督、评价与鉴证。绿色审计是一种控制活动,通过检查企业的环境报告,对其受托环境责任履行情况进行监督和评价,从而实现对企业受托环境责任履行过程的控制。其目的是促进环境管理系统的积极有效运行,控制社会经济活动的环境影响,促进可持续发展目标的实现。我国已先后颁布了一系列的环保法规,这为绿色审计工作的执行提供了法律保障。

循环经济制度范文第3篇

    【论文摘要】一种经济模式的良好运行,必须以制度建设为基础,循环经济作为一种全新的经济发展模式,制度建设是其推行的重要保障。文章从循环经济概念和制度的涵义和功能出发,分析循环经济发展过程中的制度问题,进而提出循环经济制度建设的思路和对策。

一、循环经济与制度建设

循环经济(recycling economy)一词最早由美国经济学家鲍尔丁在20世纪60年代提出。所谓循环经济,是指在深刻认识资源消耗与环境污染之间关系的基础上,以提高资源利用与环境效率为目标,以资源节约和物质循环利用为手段,以市场机制为动力,在满足社会发展需要和经济上可行的前提下,实现资源效率最大化和环境污染最小化的一种经济发展模式。与传统的"大量生产、大量消费、大量废弃"的经济增长模式不同,循环经济放弃短期的表面物质追求,通过把废弃物开发为新的资源,最大限度地重复利用物质和能量,旨在系统地使经济中的总体资源增值,实现经济系统和自然生态系统的物质和谐循环。很显然,循环经济是一种高层次、高端化的经济发展模式,它必须以制度建设为基础,其整个过程都贯穿了对制度建设的依赖性。循环经济作为一种全新的经济模式,目前在国内的发展也只是停留在理论研究和试点的建设方面,没有在全社会推广开来。从国外发展循环经济的经验来看,制度建设是其推行的重要保障。而我国在制度的建设方面还很不完善,存在许多问题,需要对制度的探讨为循环经济的发展提供借鉴的建议。

二、制度的内涵与功能

随着经济的不断发展,传统的单纯以技术分析为基础的新古典经济理论已经无法为现实社会中的许多人类经济行为提供合理的解释,于是,制度的决定性作用开始为人们所认知。随着制度分析理论和新增长理论蔚然兴起,人们逐渐认识到制度安排和制度创新思想、人力资本和收益递增的思想是实现可持续发展的基本保证。许多经济学家吸收并利用了新制度经济学的分析方法,认识到若要有效地解决可持续发展问题,必须关注发展中的有关制度性因素,认为制度应是经济运行和发展的内生变量,有效的经济组织与制度安排对可持续发展起着无可替代的促进作用。制度经济学家对制度给出了不同的定义:制度学派的创始人凡勃伦把制度看作是“个人或社会对有关的某些关系或某些作用的一般思想习惯”。康芒思认为制度是“集体行动控制个体行动的方式”,是“遵循同一规则的交易活动的集合”。新制度经济学关于制度的定义首先由舒尔茨提出,他为制度做了经典性的分类,将制度分为用于降低交易费用的制度、用于影响生产要素所有者之间配置风险的制度、用于提供职能组织与个人收入流之间的联系的制度、用于确立公共品和服务的生产与分配框架的制度等,并把制度定义为一种涉及社会、政治与经济的行为规则。诺思则以个人之间的市场交易行为为背景,认为制度就是“一个社会的游戏规则”,是“为决定人们的相互关系而人为设定的一些制约。”从上述定义中可以看出,对制度的定义都围绕着“规则”一词进行,新制度经济学则更强调制度与人的动机、行为之间的内在联系。人们的任何社会经济活动都离不开制度,在一个有秩序的社会中,制度为人们提供了相互影响的框架。制度的重要特征就是通过各种正式或非正式的“规则”对组织中的个人实施奖励或制裁,从而对人的行为产生一定的激励或约束作用,因此可以通过制度来观察和理解人类的各种经济活动。关于制度的功能,经济学家也有不同的解释:威廉姆森认为制度的功能是降低交易成本;舒尔茨认为制度就是为经济提供服务;还有观点认为制度的功能是通过提供激励机制而使外部利益内部化。谭崇台认为,制度的重要功能就在于“塑造人们的思维与行为方式,提供并在某种程度上创造和扩散信息”,促成“社会共识或一般性的认识基础”从而减少不确定性和风险,帮助人们估计其他人可能的行为进而矫正自己的行为。”从循环经济的内在需求来看,制度的功能主要表现为以下几个方面:第一,为经济主体参与循环经济活动提供激励。第二,对经济主体不利于循环经济发展的行为提供约束,抑制环境不友好的机会主义倾向。第三,使外部性合理地内部化,将资源要素的投入和对环境的影响降到最低程度。第四,协调经济系统与生态环境系统的关系,实现经济、社会、环境的协调持续发展。

三、循环经济中的制度问题

制度是人类社会发展的产物。在中国,由于制度建设的滞后,对资源的掠夺式开发、使用、浪费,和为追逐高额利润而污染环境的行为,对我国经济增长带来巨大的副效应。因此,加快循环经济的制度建设就尤为迫切。根据诺思的描述,制度就是一系列被制定出来的规则、守法秩序和行为的道德伦理规范,其主旨在于约束追求主体福利或效用最大化利益的个人行为。由此可以看出,制度是制约人的行为的一种准则。我国的资源浪费严重,环境不断恶化的一个重要原因就在于缺少一种制度制约人们的行为。循环经济的建立与完善需要制度作保障,没有完善的制度作基础,循环经济就根本不可能实现。随着循环经济的发展和推广,人们开始逐步认识到制度在其中的重要性。最早高度关注制度在经济活动中所起重要作用的是科斯,他创立了科斯定理,认为只要产权清晰,交易成本较低,经过有关当事人的自愿协商和谈判,就能导致一种有效率的结果。后来,阿尔钦、德姆赛茨、张五常及诺思等人通过对制度的发展创立了新制度经济学派。他们继承和发展了科斯的理论,认为交易成本的降低能带来经济效率的提高,而交易成本的降低,则有赖于合约(或制度)的建立与完善。威廉姆森通过对资本主义制度下的个人以及企业行为的研究,得出提高经济效率必先提高制度的效率,并且,随着经济活动的变迁,制度也应随之改变这一重要结论。到了诺思这一代则直接认定制度与制度变迁就是经济增长的一个重要控制变量。历史也不断证明:有效的制度能够促进经济效率的提高,不当的制度安排则会使经济发展举步维艰。现代制度经济学认为,制度不仅包括正式约束和实施机制,而且也包括非正式约束机制。制度是演进的,不断变迁的。制度演进中存在着较强的“路径依赖”,即制度的演进一旦走上某一条路径,就会沿着既定的路线和方向发展且会得到自我强化。推进循环经济的发展,技术创新和突破固然重要,但制度的制定与完善则更为重要。德国和日本是世界上最早提出并推进循环经济发展的国家,从这两个国家在促进循环经济发展的经验看,制度的制定与实施被视为其成功的最主要因素。如德国早在1986年起就先后颁布了《包装废弃物处理法》、《循环经济和废弃物管理法》和《循环经济法》等,通过一系列制度的制定与实施使废弃物从避免或减少产生到循环使用再到最终处置。另外针对不同的行业还专门制定了如《废旧电池处理规定》、《限制废车条例》、《饮料包装押金规定》等一系列措施来推进循环经济的发展。德国促进循环经济发展的实践,可为我国提供不少有益的、可资借鉴的经验。目前,我国尽管已经颁布了《清洁生产促进法》,创办了生态工业园区和开展了以循环经济为核心的生态省的试点和示范工作,但总体上说我国的循环经济体系尚未建立起来。从发达国家推进循环经济的经验来看,我国在促进循环经济发展的制度建设方面的欠缺就显得尤为突出。当前阻碍我国循环经济制度建设的因素主要有:其一,尚未形成适合我国循环经济发展的制度体系和运行机制。这是我国循环经济发展缓慢的根本原因。制度和机制的建立与完善是发展循环经济、走新型工业化道路的根本保障。不解决制度和机制问题,仍按传统的宏观经济管理方式去管理,而将对生态和资源的管理排除在外,循环经济的发展模式就无法建立。其二,旧制度路径依赖的存在。制度变迁存在着强烈的路径依赖,建立循环经济的新制度体系势必要遭到传统旧制度既得利益集团的阻挠。因此,循环经济的建立并不是一蹴而就的事情。其三,环境产权难以界定。为使外部环境和自然资源的成本内部化,十分有必要界定环境产权,但由于环境的特殊性决定其产权难以界定。另外在中国,由于环境产权的主体是国家,能不能以及如何将环境产权转让和交易是一个难题。

 

     四、循环经济制度建设的思路与对策分析

发达国家循环经济的实践表明,要实现从传统经济到循环经济的转变,就必须进行相应的制度变革,要依靠制度建设来规范政府、企业、等循环经济主体的行为,实现经济、社会和环境的协调、可持续发展。但是,必须意识到,我国面临着与西方发达国家不同的发展背景,发达国家所具备的殖民地和全球生态资源背景,以及现实的资本、科技和人力资源优势;对于伴随着快速工业化而来的资源、环境和社会问题,我们没有可供转嫁污染产业的空间和回避社会问题的余地。因此,起源国外的循环经济理论只能部分适应中国发展循环经济的需要。

新制度经济学认为,制度提供的一系列规则由社会认可的非正式约束、国家规定的正式约束和实施机制所构成。相应地,循环经济制度也可以划分为三个层次:一是正式法律法规和政策,包括资源环境保护等方面的法律、法规、条例、政策、计划、规划等;二是人们约定俗成共同遵守但不具有法律效力的非正式行为规则,包括价值信念、伦理规范、道德观念、风俗习惯、意识形态等;三是循环经济制度的实施机制。循环经济建设需要在上述三个层面上采取相应的对策。

首先,要构建循环经济的正式制度,主要包括法律法规和政策措施两方面。法律法规制度具有较强的约束力和较高的稳定性,因而是发展循环经济的最基本的保障。目前,我国已经具备了较为完善的资源环境保护和污染防治法律法规体系。因此,我们既要加紧研究制订专门的循环经济法律法规;同时也要结合循环经济发展的需要,对现有的法律法规进行必要的修改和完善,为循环经济的建设和实施提供完备的法律依据。从循环经济发展政策来说,关键要构建有利于循环经济发展的产业政策、区域政策、财政政策和产品价格政策。要利用经济杠杆对资源利用、清洁生产、废弃物排放等进行管理与协调,从经济激励和行为规范两方面入手,有效促进循环经济的发展。

其次,要对循环经济的非正式制度安排给予足够的重视。作为制度安排的构成要素之一,非正式制度安排与人的动机和行为有着密切联系,是影响市场秩序、制约经济发展的一种无形力量。环境制度的失败的思想根源在于狭隘的经济增长主义,因此,要实现由传统经济向循环经济模式的转变,第一必须树立科学的发展观,摒弃将人与自然相对立,以牺牲资源和环境为代价来换取经济增长的做法,将可持续发展思想作为经济和社会发展的指导思想。第二要改变“自然资源无价”的错误认识,树立自然资本的观念,将资源和环境视作与土地、劳动一样能够参与生产活动并创造价值的生产要素,利用价值规律和价格杠杆来纠正人们滥用资源、破坏环境的错误行为。第三要加强环境教育,提高人们的环境意识,鼓励公众自觉参与各种形式的循环经济活动,形成自觉保护环境、维护生态平衡的良好氛围。

再次,制度实施机制。循环经济是对传统经济模式的彻底变革,客观上要求形成经济系统与复合生态系统和谐共生的自运行机制,要求生态规律与经济规律的协调统一。因此,循环经济的建设与发展需要全体社会成员的共同努力,需要坚持“政府主导、企业推进、公众参与”的方针,从试点示范入手,从微观的企业层面、中观的区域层面和宏观的社会层面协调推进。具体而言,发展循环经济,需要政府制定相应的法律、法规、规划及政策,对各微观主体的环境行为进行有效的激励或约束;需要企业把资源循环利用和环境保护纳入其总体的创新、发展和经营战略,自觉在生产经营的各个环节上采取相应的技术和管理措施,使发展循环经济成为企业的自觉行动;对公众来讲,发展循环经济需要树立同环境相协调的价值观和消费观,自愿选择绿色的生活和消费方式,推动整个社会向循环经济方向转变。

【参考文献】

[1] 鲍尔丁:宇宙飞船理论[j].工业生态学,1997.

[2] 康芒思:制度经济学[m].商务印书馆,1981.

[3] 诺思:制度、制度变迁与经济绩效[m].三联书店出版社,1994.

[4] 谭崇台:发展经济学的新发展[m].武汉大学出版社,1999.

循环经济制度范文第4篇

[关键词] 循环经济;制度障碍;产权;交易成本;政府行为

[中图分类号] F069.9 [文献标识码] A [文章编号]1003-3890(2007)01-0021-05

一、前言

循环经济的理念是在全球人口剧增、资源短缺的严峻形势下,人类重新认识自然界、探索新经济规律的产物。目前,循环经济发展模式正作为一种全新的、变革式的发展模式为世界各国政府所重视。中国政府将可持续发展战略作为制定中国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的重要指导原则,列入“十一五”规划纲要和“十六大”报告等重要文件,提出大力发展循环经济,建设可持续发展社会,同时,积极进行循环经济发展模式的探索并付诸实践。对于中国来说,由于发展阶段、资源禀赋、人口规模和地理特征等特点,发展循环经济是缓解资源约束矛盾的根本出路。

“循环经济――Circular Economy”①是英国环境经济学家 D.Pearce和 R.K.Turner在其《自然资源和环境经济学》一书中首先提出的,重点讨论的是资源循环利用;之后,各国学者竞相研究,也大多是从技术、资源、环境及生态等角度进行的。实际上,循环经济不是研究环境保护方法,也不是单纯的生态经济,它的基本含义是生产、消费的集约和资源利用的最大化,从而实现提高资源效率、环境优化和可持续发展,进而达到社会进步和福利最大化。它的基本特征,又称CR原则,即减量化(Reduce)――减少资源利用量及废物排放量;再利用(Reuse)――努力回收利用废弃物;资源化(Recycle)――大力实施物料的循环利用系统。它不同于传统经济学之处在于其将环境这一因素由经济外部的制约性因素提升为经济内部的生产要素进行研究。另一方面,大家对于循环经济发展的另一个变量――“制度”的探讨也有所不足。制度即规则,它约定了人们的行为方式,包括正式制度(法律、合同等)和非正式制度(风俗习惯、伦理道德、文化等)。制度虽然不直接参加生产,但却是不可或缺的保障因素,它能左右利益的分配关系,贯穿于社会经济活动(当然包括循环经济)的全过程,发挥着举足轻重的作用。由于制度具有很强的惯性,而现有的制度安排多产生于线性经济现有的制度安排并为线性经济时期的顺利发展提供制度保障,使得其对于循环经济的发展表现出诸多不适。因此,分析循环经济的制度障碍就显得尤为重要。笔者力求沿着循环经济的物质流循环过程,结合制度经济学的核心理论,分析中国循环经济发展过程中的制度障碍,并探讨政府在制度重建中的行为选择。

二、循环经济的物质流循环与制度障碍

(一)循环经济的物质流循环

传统经济学将环境和资源看成是没有穷尽的供应体,可以满足人类经济发展的无限的资源供给和废弃物排泄的需求,并将经济的发展看成是一个不断消耗物质资源、创造财富与价值的过程,这个过程可以被描绘为一种线性的物质流循环(如图1所示)。其中,资源输入生产过程,生产出产品供消费者使用,并将各环节产生的废弃物排放于自然环境之中,而不顾其是否具有再利用价值和是否会对自然环境产生危害。

对于循环经济,其核心的物质流循环则不同,它是一种类似于自然界的自我消耗与自我恢复的环状循环(如图2)。

产品细分为正产品、零产品以及负产品②,废弃物包括生产和消费过程产生的零产品以及不能资源化的负产品。正产品通过市场交换流向消费者;零产品作为既无负作用也无明显经济价值的排放物流向自然环境;负产品则是循环经济模式中所关注的核心产物,因为负产品意味着对自然界具有一定毒性的废弃物或具有资源化价值,一旦抛弃则有可能造成资源浪费。因此,负产品需要经过无害化处理,使其变为零产品排放出去,同时将可资源化的负产品资源化为再生资源投入生产。这是其与传统经济学最大的不同之处,也是原有制度所不能保障的,需要进行制度创新和制度重建。

(二)循环经济的制度障碍

1. 产权制度障碍。产权制度是一种基础性的经济制度,它不仅对经济效率有重要影响,而且构成了市场制度以及其他许多制度安排的基础。由于产权意味着对资源的排他性占有和使用,产权界定与否、以及如何界定直接影响到人们的成本和收益。

众所周知,生态环境具有公共物品的属性,在自然特征上资源和生态环境的天然性、流动性及外部性等特征使其难以私有化。因此,将生产成本的一部分强加给他人,使其利益受到损失的事情时有发生。这是违背等价交换原则的,其根本原因在于环境损失在公共产权的情况下无从追究责任或者存在较高追究成本,使得废弃物排放难以形成有效的制度安排。资源与环境的产权公共性引发了循环经济的产权障碍。

2. 交易成本障碍。交易费用是人与人之间打交道的费用,也是达成契约和保证契约执行的费用。当交易费用为正时,制度结构以及制度变迁是影响经济效率以及经济发展的重要因素。而制度变革本身是有成本的,改革的成本主要来自于改革过程中利益分配不均所引致的抵制和冲突,所以寻求一种能很好地维护各方利益的改革方式是改革的一项非常重要的内容。同时,制度的惯性也使制度创新和重建需要经历艰难和漫长的历程及支付较高的交易成本。因此,交易成本成为循环经济模式建立的一种制度障碍也就不足为奇了。

3. 个体与集体非理。按照科斯定理③:只要交易成本为零,财产的法定所有权的分配就不影响经济运行的效率。也就是说,在交易费用为零且产权清晰的情况下,不需要政府干预就能实现资源的有效配置。但现实的情况是:交易费用不可能等于零,甚至很多情况下在费尽周折之后还是不能达成交易,而且不同产权的界定会带来收入分配的改变,进而导致不同的资源配置效率。

公有产权机制与交易成本的存在,决定了市场难以自发的完成经济模式的转变,纯经济利益下的个体行为对于社会集体利益而言往往是不理性的,集体的理性由于谈判费用的高昂也难以形成。而公共物品即使能够产生正的净效益,在市场机制下其效率也是极低的,同时,不同的产权安排收益主体不同,并且交易费用不为零,所以需要政府作为公共产品的者作出相应的制度安排来调整收益的分配,以平衡各方的利益关系。此时,政府作为市场失灵情况下的调解者与经济护航者,是解决利益冲突时达成协议的核心因素。

(三)循环经济的制度障碍在其物质流循环过程中的表现

1. 资源开采环节。自然资源与环境一直以来都被认为是取之不尽、用之不竭的,只要有需要,就可以毫无顾忌的向自然界索取。然而对自然资源定价的制度安排则需要政府代表公众的利益与自然资源的需求者进行谈判,由于需求者众多,这种谈判是高成本的,致使自然资源的价格没有充分考虑其自然属性所赋予它的特性价值(如不可再生资源的相对稀缺性),非理性使用表现为自然资源的开发速度远远高于其本身的再生能力和承载能力。一方面,人类永无休止地向自然界掠夺资源,另一方面,自然资源难以自我补给资源存量。

2. 生产/消费环节。企业的生产环节前端表现为资本(智力)、自然资源及劳动力等诸要素源源不断的输入,后端则表现为产品包括正产品、零产品以及负产品的输出。其中,负产品的处理关系到循环经济“3R”原则的实现以及整个循环经济模式的建立。然而,由于环境产权的公共性,企业生产的正产品可以通过市场环节进行合理的等价交换,而对于负产品,一方面,由于处理负产品的技术要求和成本较高,使企业不能理性的处理负产品,而是将负产品及其危害“倾卸”到自然环境中,与自然环境之间发生了不等价交换;另一方面,现存环境产权制度不完善,没能严格界定企业对其产生的负产品所承担的相应处理责任,任其保持与环境的不等价交换状态。消费环节也是一样,大众普遍存在偷懒和搭便车的心理,个别消费没有提高成本的必要,负产品很容易被消费者随意遗弃,尽管可能是无意识的,但其危害却是很大的。

3. 废物回收以及资源化环节。传统经济模式下生产/消费的废弃物理所当然的产生,也理所当然的被抛向自然环境,然而,在循环经济模式下,废弃物也必须合理有序地参与经济和自然的循环。巨大的观念差异要求一种更为贴切的制度安排来保障废弃物新的利用方式的有效进行,而这需要理顺太多的关系,也会产生较大的交易费用。然而,在存在正外部性且不能得到补偿的制度下,废弃物回收利用成本较高,没有价格竞争优势,获利空间较低,从事废弃物回收者多为知识水平低、劳动附加值低的劳动者,他们凭借低廉的时间成本和劳动成本,在较低的经济效益下从事废弃物回收再利用,无法形成规模效益,最终导致的是资源的浪费和环境的再次污染。

三、政府行为选择

早在20世纪60~70年代,一些西方国家就已经认识到传统的发展模式和制度体系的不足,率先进行了建设循环型社会的制度探索,形成较为完善的制度体系,如:德国和日本。而中国虽然提出了发展循环经济的口号,但在制度建设上比较落后。因此,针对中国循环经济发展中存在的制度障碍,笔者认为,中国政府在制度重建与创新中必须发挥核心主导作用,在循环经济构建过程中应从循环经济物质流循环的以下几个方面进行管理。

(一)明晰循环经济的产权制度,降低交易成本,充分发挥市场机制

1. 资源开采环节。既然自然资源与环境的公共物品性质难以改变,由此带来的外部性也难以避免,这就需要政府充当公共产权的人,与资源使用者进行资源价格等方面的谈判,调整资源性产品与最终产品的比价关系,逐步建立能够反映资源性产品供求关系的价格机制,弥补信息不对称引起的高交易费用等弊端。

2. 生产/消费环节。按照现有的制度,循环经济生产方式中试图实现减量和循环的环节不是现行市场条件下的必然选择,可再生资源的再利用过程一般都存在着可替代的生产过程,现行市场条件下再利用的原料不仅性能上不占优势,价格上也不占优势,导致循环经济生产方式很难自发形成。因此通过税收调节的方式改变成本―收益关系就成为政府的必然职责。一方面,建立污染者负责制度,通过税收和抵押金的办法,对产生负产品的生产/消费者进行约束;另一方面,建立税收优惠和国家补偿制度,对资源的再利用者进行奖励,“打”和“拉”两方面作用结合起来,共同维护公共利益。从表面上看,增加了“废物处理税”,生产成本提高会带来利润的降低,但同时其产出值(在考虑制度变量之后)也得到了相应的提高,实际上利润并没有因此而受到影响,并且治理回收再利用资源还可以创造相应的产出值(某种意义上相当于环境资源的替代价值),即环境资源的价值得到了真正的体现。通过征收“废物处理税”补贴给废物的再利用者,抵押金返还给按指定的方式回收处理负产品者。对负产品进行再利用处理,可以是原来的生产者,也可以是专业再利用资源处理厂商,税收和抵押金的征收和补偿办法不受影响。也就是说,谁污染谁承担责任,谁治理谁受益。

政府通过税收杠杆的调节,既平衡了公共产权的收益问题,保护了公众的利益,又通过市场机制,自发调节生产者/消费者/再生产者减少资源浪费,促进资源回收,增加了人们的福利,实现了多赢。

3. 废物回收以及资源化环节。发达国家对废弃物的回收利用有严格的管理法规,目前中国的环境产权尚没有量化为合理的价格标准,企业和大众消费者支付的废弃和排污费不仅远低于污染损害补偿费用,甚至也明显低于污染治理费用,这就使废弃物排放具有显著的负外部性。如果不能将这种外部成本内部化,循环型生产的一个重要效益来源就不能显现,资源再回收的成本就很难收回。应通过上面提到的税收和管理制度,指导建立通畅的废弃物回收利用渠道,对负产品和再生资源的利用,制度上应给予一定的支持,如在可应用再生资源的领域规定再生资源的优先使用及比例等,以此改变生产/消费者众多难以全部自觉遵守规则的现状。通过价格体制提高有污染消费的价格和资源回收利用的补贴价格来引导生产/消费者行为,达到资源回收再利用的效果。

(二)构建国家循环经济评价体系,制定政策保障循环经济各个环节的主体利益并进行有效激励

1. 突出循环经济的地位,构建法律保障体系。发展循环经济应该作为中国的一项基本国策,这是因为长期以来中国经济发展一直依靠“低成本、高投入、高消耗、低效率、难循环”的劳动密集型增长方式,使得中国资源、环境与经济增长的矛盾凸显,压力增大,带来了很多负面效应,只有发展循环经济才能保证中国经济的长期可持续发展。

建立健全相关法律体系,加大执法力度,加大对生产/消费产生污染的治理,提倡节约、无污染。加强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可再生能源法、清洁生产促进法、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和环境影响评价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的配套法律/制度/政策的建设和落实,形成一套完整的污染者责任延伸制度,明确生产者、消费者以及废物回收、处理和再利用者的权责。通过法律规范负产品处理全过程,建立消费大众的节约观念和环保意识,不断提高资源的回收利用率。

2. 构建国家评价指标体系,对各级政府进行考核。中国应尽快建立循环经济统计与评价指标体系,并作为各级政府部门的考核指标,将循环经济的理念贯彻到各行各业各地区的发展中去,改革现有的单一利润为主的项目评价体系。笔者看到,很多高科技企业/外资企业污染很严重,却享受国家的退税!如:某地铝工业园④被挂牌为循环经济试点单位,其核心是电铝联产和废水循环利用。但实际上,电铝联产只不过是为了节约电力传输成本,而电解铝生产却没有进一步减量化环节,发电中的主要污染物――粉煤灰、二氧化硫和电解铝生产中的主要污染物――含氟电解烟气及废渣并未通过工业园中的综合利用。之所以出现这样的循环经济工业园试点和其他打着循环经济旗号的落后项目,其根本原因在于对循环经济理解不全面和短期利益的驱使,所以应建立全面指标体系,评估和考核现有的各级政府,而不应该仅仅是个别园区/行业。

实际上,政府并不需要疲于具体指导企业生产,诸如引进什么项目,改造什么排污设施等。只要法律健全,执行到位,制度会通过市场机制发挥作用。政府的作用在于有效监管,要把精力用在制定规则和监督管理上,企业自然会选择最合适的生产方式,否则就要被市场淘汰。

四、结论

市场机制不能直接引领企业自发地发展循环经济,直接原因在于企业缺乏一种成本―效益驱动机制。循环经济的有效实施需要各环节主体的通力合作,作为经济性的个人、企业、社会组织甚至是政府都需要在成本收益衡量之上的经济利益作为激励,才有可能将循环经济推行下去。在效率的基础上,一种制度安排能够使提供具有正效益的公共物品或产生正的外部性的供给者得到适当的补偿(因为这些正效益或正外部性无法在市场交易中自动反映),那才是可行的。但是,这并不表示政府可以取代市场,在某种意义上说,市场仍然是最为有效的资源配置方式,市场作为纽带,将循环经济各环节的利益主体有机地联系起来,既没有损害自己(生产者/消费者)和他人的利益,并且公众的利益得到了有效的保护,同时也使各种资源使用更加趋于有效合理,达到帕累托最优。政府的作用则更多地表现为辅助和调节,因为政府供给的产品主要是制度,而制度是作为保障因素存在于生产函数之中发挥正效益的,制度要素和市场要素同时保障包括自然和环境资源在内的各种资源的合理运用。

总之,通过政府调节与市场协同作用,理顺产权关系,降低交易成本,政策指引,法律护航,市场调节,最终达到循环经济自身的良性循环。

注释:

①“Circular Economy”是西方经济学界早期使用的循环经济概念,意指“循环的”,笔者使用“Recycle Economy”,重在强调“再循环、再利用”,更能全面反映循环经济的含义和最新认识。

②代锦:《论生态工业的基本思想》,《生态经济》,1995年第3期。

③科斯定理,系他人总结命名,存在多种不同的表达方式,笔者引自《新包格拉夫经济学辞典》,麦克米伦出版社,伦敦,1987年版第1卷第475页。

④信息来源:国务院发展研究中心报告。

[参考文献]

[1]罗杰・珀曼,马越.自然资源与环境经济学[M].北京:中国经济出版社,2002.

[2]周宏春,刘燕化,等.循环经济学[M].北京:中国发展出版社,2005.

[3]吴季松.循环经济[M].北京:北京出版社,2003.

[4]盛洪.现代制度经济学[M].北京:北京大学出版社,2005.

[5]布朗・杰克逊.公共部门经济学[M].张馨译.北京: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0.

[6]齐建国.破解循环经济的制度障碍[N].光明日报,2005-01-05.

[7]赵凯,陈甬军.对循环经济技术范式――“XR”原则的探讨[J].工业经济,2006,(6).

[8]张小兰.论实行循环经济的制度障碍[J].经济问题,2005,(2).

循环经济制度范文第5篇

【摘要】建立有效的调控机制和调控政策是发展循环经济的关键。本文依据经济增长与环境保护的互作关系及反馈机制,从制度创新的角度探讨了发展循环经济的路径选择。

【关键词】循环经济制度创新研究

一、科学认识循环经济

循环经济本质上是一种生态经济,它要求用生态学规律来指导人类社会经济活动,是一种新的生产方式,也是一种基于闭环型物质流动的经济发展模式。传统经济活动采用的是“资源消费产品废物排放”的单程线形的物质流动模式,而循环经济采用的是“资源消费产品再生资源”闭环型物质流动模式,其技术特征表现为资源消耗的减量化(reduction)、再利用(reuse)以及资源再生化(restoration),这通常简称“3R”原则。减量化是指减少生产和消费过程中资源的使用量和废弃物的排放量,实行清洁生产、文明消费,提高资源的利用效率。再利用是指延长和拓宽生产技术链条,尽可能延长产品的使用寿命,目的是防止产品过早地成为废弃物、减少废弃物的排放;要求提高资源的重复使用效率,尽可能使用可以多次使用的产品。资源再生化是指废弃物的资源化,使废弃物转化为再生资源,重新生产出原产品和次生产品,对生产和消费过程中的废旧产品进行回收利用。

二、经济与环境的互作关系及反馈机制

统筹经济增长与生态环境保护首先要从两者之间的相互关系入手(见图1),“+”表示正反馈,“-”表示负反馈。经济系统正反馈表现人口对经济增长的需求,从而对生态系统物质需求增加,且迅速占据物质总量;权且假定人口不增长,按照相对收入消费理论看,人们的生活水平也会不断提高;技术进步会加快经济系统的正反馈作用。生态系统的负反馈表现在生态容量会限制人口需求增长,即经济增长会受到生态环境承载力的约束。为此,经济与环境之间始终存在经济需求无限和生态供给有限之间的矛盾。统筹经济增长与环境保护必须处理好如下三个关系:第一,人口需求经济增长资源(能源)供给环境质量提高;第二,经济增长技术进步资源利用效率生态平衡;第三,资源(能源)价格(市场)信息调控生活质量环境质量。如果把三个反馈网络构成一个整体,会发现人口、资源、环境是三位一体的核心要素。经济增长要考虑人口、资源、环境要素。

在第一个关系网络中存在的致命弱点是资源(能源)的高消费模式,不顾环境质量和人口的全面发展,经济增长大起大落;在第二个关系链中,现实经济增长所依赖的多数技术体系,其资源效率低下,并且以生态失衡为代价;在第三个关系链中,资源低价、产权不明等非市场化管理,政府调控缺位或不力,既破坏环境质量,又损害消费者利益。因此,统筹经济增长与环境保护就是要转变经济增长方式、创新环境保护技术体系、建立产权明晰、行之有效的市场。这些单靠独立、单一的学科边界是无法完成的,必须整合生态、社会、经济、技术要素,统筹经济增长与环境保护。所以,建立科学的循环经济的调控机制是统筹的核心,实现有效制度安排是解决问题的根本途径。

三、循环经济与制度创新

1、环境资源是公共产品,市场机制对它配置失灵。传统经济增长方式只关心经济增长而不关心环境污染的原因。市场机制发挥作用的前提条件是资源有明晰的产权,环境资源是典型的公共产品,公共产品具有两个基本的特性,即消费的非竞争性和非排他性。为了提高环境资源的利用效率,根据现代产权理论,环境资源的产权明晰至少会存在如下问题。

(1)环境问题的复杂性影响市场交易。由于环境污染具有极强的弥散性,产生的废物将通过各种环境介质弥漫扩散到许多毫不相关的地域和人群,尤其是人口高度密集的工业化城市。在这种情况下,直接界定环境资源产权就会产生困难,严重影响产权交易。

(2)交易费用过高,使交易难以成功。交易费用包括把交易双方召集到一起的费用、取证以确定损害和赔偿的费用等等。与此同时,实际生活中很难把所有的当事人都集中到市场范围内,而总有一些人想利用环境扩散的特点来分享他人购买清洁环境的好处或逃避支付费用,即产生“免费搭车”问题。由此看来,对于环境资源的配置,市场机制是失灵的;欲通过传统产权制度解决目前的环境问题,也存在一定的困难。为了纠正市场失灵,政府干预是必不可少的,必须进行制度创新,通过一些规制来完成这种交易。

2、生态环境已成为一种短缺的生产要素,应纳入生产函数来考虑。现代经济增长理论中,生态环境不再是“取之不尽、用之不竭”的,已成为一种短缺的生产要素。把环境资源纳入生产函数并作为内生变量来处理是合理的。很多学者的研究认为,环境资源是可以给予一个价格的,如可以通过级差地租或影子价格反映其经济价值,不论是土地、矿产,还是森林、水体。发展循环经济,就是要求人们在经济活动中必须大规模“生产”生态环境要素,以弥补过去几十年对生态环境的巨额欠账,消除生态环境透支所产生的经济泡沫。循环经济不同于过去的污染控制,污染控制是末端治理,而循环经济是从源头开始就注重环境保护。发展循环经济必须对生态环境进行大量投资,提高生态环境的供给能力,以弥补生态供给能力的不足。因此,必须通过制度创新来解决好生态环境投资者的合理回报问题,激励人们从事环境保护投资并使生态资本增殖。

四、发展循环经济的路径选择

1、建立绿色GDP,树立科学宏观决策体系。首先,正确处理好经济发展与环境保护、长远利益与短期行为的关系,正确认识人与自然的协调关系。经济发展要遵循生态环境反馈机制的原则;要以生态环境的物质输出量为基础,加强生态环境建设,扭转生态失衡;生态环境建设并不是以牺牲经济发展为代价,其最终目的还是经济的可持续发展。其次,建立绿色GDP,树立科学发展观。绿色GDP是从传统GDP中扣除环境污染和资源耗竭之后的净产值。绿色GDP账户使“经济增长”与“生态成本”一目了然,不仅反映经济增长的环境代价有多大,而且反映地方政府的真实政绩是多少。这种制度安排有利于促进人口、资源、环境、经济、社会的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一句话,建立绿色GDP有利于政府进行科学宏观决策。

2、建立循环经济激励机制,构建规制化的市场。庇古认为,由于外部性因素存在,会出现私人成本与社会成本的不一致,市场机制无法发挥作用,即所谓市场失灵。这就必须依靠政府干预加以解决。当它们不相等时,政府可以通过征税或补贴的办法,使私人边际成本与社会边际成本相等,使外部成本“内在化”。一方面,由政府对造成负外部性的生产者征税,限制其生产;另一方面,由政府对产生正外部性的生产者给予补贴,鼓励其扩大生产。从利润最大化原则出发,企业会自动将产量调整到价格等于社会边际成本之点,以达到资源最优配置。目前排污收费制度、排污权交易制度、退耕还林补偿制度等都是征税与补贴的具体应用。通过这些制度安排来规范企业的行为,做到“准使用准补偿、谁破坏准恢复”,有奖有罚,形成良性激励机制。美国建立的以“气泡、补偿、银行、容量节余”为核心的一整套排污权交易体系,有利于实行污染控制、改善企业的市场行为,以取得较好的经济效益和环境效益,值得我们借鉴。所谓“气泡”是把某一区域当作一个整体看待,根据环境的吸收净化能力,给予一个总量污染许可排放指标,实行总量控制,不允许突破,从而保证污染排放量在环境容量之内;“补偿”是指新进入或扩建企业在不达标的情况下也可以投产经营,条件是它们从现有的污染源购买足够的排污权;“银行、容量节余”是指企业可以根据自己的实际情况,将富裕的排污权存入银行,以便在将来合适的时候使用和出售,鼓励节余。

3、建立健全循环经济的法规体系,严格法律约束。由于环境资源是公共资源,并且在近期内没有直接效益产出,需要以法律进行强制性约束。虽然我国政府于2008年8月29日颁布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循环经济促进法》,并于2009年1月1日正式实施,但如何确保实施工作的有效性和严肃性,还需要制定和完善相关的实施细则等法规体系,严格法律约束,以法律的手段促进循环经济的健康持续发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