前言:想要写出一篇令人眼前一亮的文章吗?我们特意为您整理了5篇农产品安全案例范文,相信会为您的写作带来帮助,发现更多的写作思路和灵感。
第一条为保障农产品质量安全,维护公众健康,促进农业和农村经济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国务院关于加强食品等产品安全监督管理的特别规定》等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指农产品为食用农产品,是指来源于农业的初级农产品,即在农业活动中获得的可食用的植物、动物、微生物及其产品。
第三条本市农产品生产、加工、经营和监督管理活动适用本办法。
第四条农业行政管理部门负责农产品质量安全的监督管理工作并设立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督管理机构。负责初级农产品种植养殖环节的技术服务和质量安全监管工作;
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负责农产品流通环节的质量安全监管及不合格农产品的处理;
商务行政管理部门负责畜禽屠宰活动的监管;
质量技术监督管理部门负责实施工业产品市场准入农产品加工环节的质量安全监管;
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负责农产品在餐饮消费环节的质量安全监管;
环保行政管理部门负责农产品生产基地环境安全的监管;
财政行政管理部门负责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工作的经费保障。
第五条市、县(区)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加强农产品质量安全的宣传,提高公众的农产品质量安全意识,引导农产品生产经营者加强质量安全管理,保障农产品质量安全。
第六条市、县(区)人民政府应当将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工作纳入本级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并纳入财政预算,建立农产品质量安全检测中心(站),保障人员编制和工作经费。
第七条任何组织或者个人对违反本办法的行为有权举报。接到举报的部门应当为举报人保密。举报经调查属实的,受理举报的部门应当给予举报人奖励。
第二章生产管理
第八条市、县人民政府应当根据本地实际,做好农产品生产基地的规模化、标准化建设,转变农产品生产方式,改善农产品的生产条件。各类专业合作组织应当发挥行业自律作用,协助政府部门进行农产品生产经营活动的管理。
第九条农业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加强对农产品生产的指导,制定保障农产品质量安全的生产技术要求和操作规程,定期对可能危及农产品质量安全的农药、兽药、饲料和饲料添加剂、肥料等农业投入品进行监督抽查,并公布抽查结果。
第十条农业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加强对本地区农产品生产基地的质量安全管理。应当根据农产品品种特性、区域自然环境及土壤肥力条件,会同环保部门定期对本地区生产区域农业环境状况进行监测评价,依据国家有关规定,提出禁止生产的区域和品种,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公布;并在禁止生产的区域设置标示牌,标明名称、地点、范围、面积和禁止生产的农产品品种等内容;在环境监测超标区域内禁止进行农产品的生产。
第十一条环保行政管理部门应加强对农产品生产基地周边工业企业排污行为的监管。禁止企业向农产品生产基地排放重金属、硝酸盐、油类、酸液、碱液、有毒废液、放射性废水和未经处理的含病原体的污水等有害有毒物质,或者倾倒、填埋有害的废弃物和生活垃圾。
第十二条农产品生产基地应当按照有关规定科学合理使用农业投入品。鼓励使用有机肥、微生物肥料、生物农药和可降解农膜等生产资料。要建立农产品生产记录档案,详细记载农药、肥料、兽药、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等农业投入品使用以及防疫、检疫等情况,确保产品的可追溯性。
农产品生产基地应当建立农产品质量检验检测制度,对生产的农产品进行自检或者委托具备资质的机构进行检验,经检验不合格的农产品不得上市销售;生产基地对其生产的农产品质量安全负直接责任。
第十三条农产品生产过程中,禁止下列行为:
(一)使用甲胺磷,甲基对硫磷,对硫磷,久效磷,磷胺,六六六,滴滴涕,毒杀芬,二溴氯丙烷,杀虫脒,二溴乙烷,除草醚,艾氏剂,狄氏剂,汞制剂,砷、铅类,敌枯双,氟乙酰胺,甘氟,毒鼠强,氟乙酸钠,毒鼠硅等国家明令禁止的高毒高残留农药及其混和配剂。
(二)使用盐酸克仑特罗、莱克多巴胺、沙丁胺醇、硫酸沙丁胺醇、盐酸多巴胺、西马特罗、硫酸特布他林、苯乙醇胺、班布特罗、盐酸齐帕特罗、盐酸氯丙那林、马布特罗、西布特罗、溴布特罗、酒石酸阿福特罗、富马酸福莫特罗等“瘦肉精”产品及“三聚氰胺”等国家禁止使用的有害化合物作为兽药和饲料添加剂。
(三)使用氯霉素等违禁的抗生素类药物及有害激素等。
(四)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禁止行为。
第十四条农产品生产者应当严格按照生产技术规程组织生产,适期收获、屠宰和采集,保障农产品质量安全。蔬菜、水果等农产品的收获应当符合国家和本省有关安全间隔期的规定;畜禽、水产等农产品的屠宰或者捕捞应当符合国家和本省有关休药期的规定。
第十五条鼓励农产品生产者按照有关规定申请无公害农产品、绿色食品、有机食品等农产品质量安全认证。
第十六条农业行政管理部门负责加强对本地区农产品生产基地的质量安全监管,落实农产品产地准出制度。
第三章加工管理
第十七条农产品加工企业应当建立农产品质量安全跟踪制度。对其采购的农产品及其原料应当按照规定索取检验合格证明,保留原材料、半成品的检验记录。
第十八条农产品加工经销企业和销售者在清洗、整理、加工、保鲜、包装、储存时必须符合农产品质量安全要求,禁止下列行为:
(一)使用甲醛、甲醛次硫酸氢钠;
(二)腌制农产品过程中使用敌敌畏;
(三)违规使用色素;
(四)违规使用保鲜剂、防腐剂等食品添加剂。
(五)使用硫磺等其他有毒有害物质;
(六)其他违法行为;
第十九条经初级加工、包装的农产品,必须采用符合卫生标准的包装材料和容器,并在产品包装物上附具标识。标识应当以中文标明产品标准代号、产品名称、净含量、生产基地、加工单位的名称和地址、生产日期、保质期等。
第二十条畜禽及其产品经过定点屠宰、集中检疫合格后方可销售。畜禽养殖场、屠宰场及其他畜禽生产场所发现经检疫不合格、病死或死因不明的畜禽及其产品、染疫的畜禽及其产品、染疫畜禽的排泄物等,应当及时向动物防疫监督机构报告,在其指导下进行无害化处理。
第四章经营管理
第二十一条实行农产品市场准入制度。经营农产品应当经过检验、检测、检疫,符合国家和省市质量安全标准,未经检验、检测、检疫或经检验、检测、检疫不合格的农产品不得经营。
持有认证机构认证的无公害农产品、绿色食品、有机食品有效证书的,凭认证证书免检进入市场销售。
农产品生产基地的产品,凭产地农业行政管理部门出具的质量合格证明直接进入市场销售。
其他农产品必须由批发市场、农贸市场、超市等进行检验检测,检测合格后方可进入市场销售。
对以上进入市场销售的各类农产品,由市、县农产品质量检验检测机构进行监督抽检。
第二十二条畜禽产品必须接受动物防疫监督机构的监督、检查,经动物防疫监督机构检疫合格,出具检疫证明,加盖验讫印章后方可进入市场销售。
第二十三条农产品批发市场、农贸市场、超市、配送中心及加工企业在农产品经营中,应当履行下列职责:
(一)建立农产品质量安全责任制度,与各经营者层层签订农产品质量安全责任书;
(二)建立农产品质量安全检测机构,配备专职质量安全管理人员和检测设备,制定相应的管理制度和工作规程;
(三)建立健全进销货台账制度,如实记录索证索票农产品的名称、产地、生产者、生产日期、保质期、进销货日期、产品质量安全证明的登记号等内容,并保存两年以上;
(四)建立健全进货查验制度,对没有质量合格证明的农产品按批次进行检测或委托检测,定期向农业行政管理部门报送检测报告,并公布检测结果;
(五)发现不合格农产品,应制止销售和转移,并报告工商、农牧主管部门;农牧部门委托有资质的农产品检测机构进行检验,并出具检验报告;工商部门依据检验报告,依法进行下架、销毁等处理,并在媒体上公布。
(六)运输、储存需冷藏保鲜的农产品配有冷藏设施;
(七)对场地及使用器械定期消毒,保证经营场所清洁卫生;
第二十四条新建各类规模化农产品市场必须建立农产品检测机构,并配备农产品质量安全检测基础设施,检测机构由农牧部门进行审核后商务等相关部门进行审批。
第二十五条农牧部门检测机构应当对进入市场的农产品进行抽检,亦可委托有资质的农产品检测机构对生产、经营的农产品进行定期抽检,并将抽检和处理结果定期公布。农产品生产经营者对检测结果有异议的,可以自收到检测结果之日起3日内,向本级农业行政管理部门或者其上级农业行政管理部门申请复检。
第五章监督检查
第二十六条农业、质检、商务、工商、食药等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建立生产经营者违法行为记录制度,对违法行为的情况予以记录并公布;对有多次违法行为记录的生产经营者,吊销许可证照。
第二十七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农产品,不得销售:
(一)含有国家禁止使用的农药、兽药或者其他化学物质的;
(二)农药、兽药等化学物质残留或者含有的重金属等有毒有害物质不符合农产品质量安全标准的;
(三)伪造、盗用、冒用有关认证证书、标志和检测合格证明的;
(四)含有致病性寄生虫、致病性微生物或者生物毒素不符合农产品质量安全标准的;
(五)使用的保鲜剂、防腐剂、添加剂等材料不符合国家有关强制性的技术规范的;
(六)其他不符合农产品质量安全标准的。
第二十八条农业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制定农产品质量安全监测计划,对生产中或市场上销售的农产品监督抽查,并具体行使下列职权:
(一)对农产品生产、初加工、包装、贮运、经营等活动进行现场检查;
(二)依法对违反农产品质量安全的行为进行调查,对不符合农产品质量安全标准的农产品有权进行查封和扣押;
(三)实施农产品质量安全例行监测、监督抽查和日常监测;
(四)查阅、复制与农产品质量安全有关的记录、档案等资料;
(五)会同工商部门监督当事人对不符合质量安全标准的农产品进行无害化处理或者予以销毁,处理、销毁的费用由违法者承担;
(六)会同有关部门对农产品质量安全重大事故进行调查;
(七)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职权。
第二十九条农产品质量安全例行监测、监督抽查不得向被抽查人收取检测费用;抽取的样品不得超过规定数量;上级农业行政管理部门监督抽查的农产品,下级农业行政管理部门不得另行重复抽查。委托检验检测按照相关标准向委托人收取检测费用。
第三十条发生农产品质量安全突发事故时,有关单位和个人应当采取紧急控制措施,并及时向农业行政管理部门报告,农业行政管理部门接到报告后应当立即赶赴现场调查处理,并报本级人民政府和上级主管部门。
第三十一条充分发挥农产品检测机构的职能,以国家认可的快速检测方法进行农产品质量安全检测,其检测结果相关部门应当予以认可,确有争议的,委托本级或上级有资质的检测机构进行复检。
第六章法律责任
第三十二条违反第十一条规定,向农产品生产基地排放有毒有害废弃物的,由环保行政管理部门依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进行处罚。
第三十三条违反第十二条规定,未按规定建立质量记录档案或者伪造质量记录档案,由农业行政管理部门责令其限期改正;逾期仍不改正的,处以五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的罚款。
第三十四条违反第十二条规定,未建立质量检验机构开展自检工作,由农业行政管理部门责令其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以一千元以下罚款。
第三十五条违反第十四条规定,采收、销售未达农药安全间隔期的农产品,或者屠宰、捕捞、销售处于休药期内的禽畜、水产品的,由农业行政管理部门责令其采取措施处理受污染的农产品,没收违法所得,并可处以二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
第三十六条违反第十三条、十八条、二十七条规定,由工商、农牧等行政管理部门责令改正,立即停止销售,追回已经销售的农产品,对违法销售的农产品进行无害化处理或者予以监督销毁,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二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
第三十七条违反第二十条规定,对病死、染疫禽畜及其产品、排泄物等未进行无害化处理的,由农业行政管理部门处以三千元以下罚款。
第三十八条违反第二十三条规定,未配置质量安全检测设施、专兼职检测人员,或者未建立相应的检测工作规程和管理制度的;发现不合格农产品,未制止出售和转移,或者未及时报告有关行政管理部门的,由农业行政管理部门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可处以五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三十九条违反本办法规定,假冒、伪造、转让、买卖、超范围使用认证证书、标志、标识的,由农业行政管理部门处二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造成损害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第四十条违反本办法规定,拒绝现场检查或者在被检查时弄虚作假的,由农业行政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并处以一万元以下罚款。
第四十一条农业行政管理部门及其他管理部门的工作人员,不履行法定监管职责,侵害农产品生产经营者权益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或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七章附则
第四十二条本办法下列用语的含义:
农产品质量安全:是指农产品质量符合保障人的健康、安全的要求。
农业投入品:是指在农产品生产过程中使用或者添加的物质,包括种子、种苗、种畜禽、农药、肥料、兽药、饲料、饲料添加剂等农业生产资料,以及在农产品生产过程中使用或者添加的有可能影响农产品质量安全的其他物质。
一、总体目标
贯彻落实国家、农业部、省农业厅、市农业局相关文件精神,通过不断的实践,引导各项农产品质量安全工作长效机制的建立完善,促进各个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相关单位职责的规范落实,推进农产品质量安全各项监管工作的顺利开展,切实保障人民群众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
二、工作任务及分工
(一)农产品质量安全风险监测
风险监测包括农产品质量安全例行监测、普查和专项监测等内容。根据农业部、省农业厅和市委市政府文件要求,结合我区工作实际,在市农产品质量监管相关部门的监督指导下,定期和不定期在全区范围内开展各项风险监测工作。种植业产品年度抽、送检数量不低于150个,瘦肉精、畜禽产品和动物饲料等按照有关要求执行。全区涉农镇(街)要建立镇(街)农产品检测室,每个镇(街)年度检测样品数量不低于500个(快速检测),并做好记录工作以便年底检查,抽检农产品范围要包含辖区内各个行政村。
(二)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督抽查
根据农业部《农产品质量安全监测管理办法》要求,县级以上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重点针对农产品质量安全风险检测结果和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中发现的突出问题、突出对象,按照抽样机构和检测机构分离的原则,及时开展农产品和农资的质量安全监督抽查工作。配合省、市关于禁用药、非法添加剂、重大违法违规事件等情况的监督抽查工作,区农业执法大队具体负责果蔬类产品和农药等农资的监督抽样,区动防所具体负责畜禽类产品的监督抽样;在市局的监督指导下,按照属地管理原则,结合本区实际情况,做好部门内职责分工,做好辖区内发生的各类农产品质量安全问题的监督抽查工作。特别是各种新闻媒体报道和群众投诉举报的农产品质量安全事件,要快速应对、妥善处理、依法处置,坚决防止事态的扩大和蔓延,避免引起群众恐慌。
各级部门要严格遵守《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危害食品安全刑事案件使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和省高级人民法院、省人民检察院、省公安厅、省政府法制办公室、省食品安全委员会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完善涉嫌危害食品安全犯罪案件移送衔接工作机制的会议纪要》的文件要求,加强与食安办、公安、食药、工商和质监等部门的衔接配合,对监督抽检中发现的不合格产品,要坚决依法查处;对涉嫌犯罪的,要第一时间移送公安机关,坚决杜绝有案不移、以罚代刑。
(三)农产品质量监管检测体系建设
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工作的通知》要求,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要强化属地管理责任,将农产品质量安全纳入县、乡(镇、街)级人民政府绩效考核范围,明确考核评价、督查督办等措施。并将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检测、执法等工作经费纳入各级财政预算,切实加大投入力度,加强工作力量,尽快配齐必要的检验检测、执法取证、样品采集、质量追溯等设施设备,加快各级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检验检测体系的建设工作。要加大与区政府、编办的协调,争取全面明确落实农业部门区级监管职能。在镇(街)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检测检测体系建设方面,我区各涉农镇(街)已全部完成了镇(街)农产品质量监管机构的挂牌工作,并于2013年新建了2个镇(街)农产品检测室。今年,我区将进一步健全规范各涉农镇(街)农产品质量监管机构的“八有”(有牌子、有岗位、有人员、有制度、有档案、有设备、有专项行动、有基本经费)建设和镇(街)农产品检测室的完善建设工作。同时,要严格按照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工作的通知》(〔2013〕106号)要求,将镇(街)农产品质量安全纳入镇(街)人民政府绩效考核范围,明确考核评价、督查督办等措施,强化镇(街)农产品质量监管属地管理责任。
三、工作要求
(一)加强组织领导
各相关部门要认真贯彻落实《农产品质量安全监测管理办法》等文件有关规定,要将农产品质量安全风险监测与监督抽查相结合,根据工作实际,研究制定具体实施方案,细化工作措施,强化工作责任制和责任追究制,切实把任务措施落实到位,切实降低农产品安全风险。请各镇(街)制定好本辖区农产品质量安全监测管理方案,以便年底绩效考评。
(二)加强协调配合
要加强部门间的配合协调,形成合力,齐抓共管,确保农产品质量监测管理工作取得实效,提升本辖区的农产品质量安全水平和监测管理能力。
记者:陈主任,请您简述一下“三品一标”的发展历程,它们之间有哪些联系和区别?
陈丛梅:“三品一标”是中国政府主导的安全优质农产品公共品牌,也是传统农业向现代农业转变的重要标志。具体来说,“无公害农产品”是21世纪初,农业部门为适应入世和保障公众食品安全的大背景下推出的,已经受到广大生产者和消费者的普遍欢迎,推进了生产发展、保障了供给;“绿色食品”是20世纪90年代初,为了发展优质高效农业和推出拳头产品,我国农业工作者创造性地提出“绿色食品”概念,如今,“绿色食品”商标已经被国际社会广泛认可;“有机食品”是为拓展农产品的市场和增效空间、适应出口和借鉴国际有机农业经验的举措;“农产品地理标志”是为挖掘培育和发展独具地域特色的传统优势农产品品牌、保护各地独特的产地环境、提升独特的农产品品质、增强特色农产品市场竞争力、推进地域特色优势农产品产业和农业区域经济发展的重要措施,2008年农业部启动了农产品地理标志保护登记工作。
“三品一标”之间既各具特色又互有联系。从本质上讲,无公害农产品、绿色食品、有机食品都是经质量认证的安全农产品,它们分别从生产投入品控制、生产过程管控和产品质量安全评定等方面规定了各自的标准和要求,都坚持源头管理、注重生产过程控制和质量追溯等制度。它们的区别在于,无公害农产品坚持“保障消费安全、满足基本需求”的发展理念,绿色食品强调“出自优良生态环境、带来强劲生命活力”的高品质生产和消费理念,有机食品注重高端消费和出口。而农产品地理标志则倡导“产自特定区域、彰显独特品质”的农产品文化消费理念。
记者:河南“三品一标”的发展现状如何?
陈丛梅:近年来,河南农业系统坚持立足河南实际、服务农业农村经济发展、坚持从推进农业标准化、品牌化发展和农产品质量安全水平持续提升出发,大力推进“三品一标”认证(登记)监管,实现了“三品一标”事业持续发展,为促进农业增效和农民增收、保障城乡居民食用农产品安全消费作出了积极贡献。主要有以下特点:
一是总量规模稳步扩大。截至2013年6月底,河南省有效期内无公害农产品产地1408个,产品1817个,有效持证单位1128家;有效使用绿色食品标志(含绿色食品生产资料)的企业173家,产品457个;有效使用有机食品标志(经过中绿华夏有机食品认证中心认证)的企业8家,产品27个;累计登记农产品地理标志52个,获证单位52家。获证“三品一标”总面积2209万亩,产品总产量2937万吨。
二是质量安全稳定可靠。由于建立了“三品一标”质量安全长效机制,实施严格的认证登记制度和有效的证后监管措施,较好地实现了“生产有记录、流向可追踪、信息可查询、质量可追溯”,保证了全省“三品一标”获证产品质量稳定可靠。2012年,河南省无公害农产品抽检合格率达98.87%,绿色食品抽检合格率达100%,均高出全国平均合格率。
三是品牌影响力增强。河南省已获证的“三品一标”单位,基本上实现了规模化生产、标准化管理和产业化经营,提高了农产品质量安全水平和市场竞争力。如河南武陟的“菡香米”,以前每公斤2元左右,在先后通过无公害农产品、绿色食品、有机食品认证和农产品地理标志登记保护后,价格一路上升到每公斤60元左右,因为有了金字招牌,也带动了农民收入的直线上升。再如固始三高的“固始鸡和笨蛋”通过绿色食品认证后,鸡的价格由20元/公斤提升到35元/公斤左右、鸡蛋售价由0.6元/枚提升至1.2元/枚左右,鲁山张良姜获得农产品地理标志登记后,单价由9元/公斤提升至25元/公斤左右。此外,辉县山楂、孟津梨、延津胡萝卜、封丘芹菜、香花辣椒、杞县大蒜等获得认证(登记)后,价格和销量也都大幅上升。
四是产业化水平不断提升。在申报主体中,各类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行业协会和专业合作社已占主导地位,企业化的主体占85%以上。规模化申报主体数量不断增多,70%以上的农业产业化重点龙头企业获得“三品一标”认证登记。获证“三品一标”产品,基本上都有稳定的标准化生产基地,实现了规模化的生产、产业化的经营。在认定的种植业产地中,70%的产地实现连片种植管理、基地化生产,每个获证单位依托基地带动农户平均达1000个以上。
目前,“三品一标”已经成为河南各地依法实施农产品安全监管、科学推动农产品标准化品牌化发展的重要抓手,并被纳入到当地农业经济发展规划和年度目标责任考核范围。
记者:河南在推动“三品一标”建设方面有哪些措施?下一步如何推进“三品一标”认证登记工作?
陈丛梅:在推动“三品一标”发展上,河南农业部门主要采取了以下措施:一是制定目标任务。指令性和指导性相结合的方式下达计划任务,把新认证登记“三品一标”的目标任务写进了河南省农业厅下达给各省辖市目标任务中,逐级分解,做到“省有总量、市有分量、下有底数”。二是采取政策引导。坚持以“三品一标”为抓手,大力实施农业标准化和农业品牌化进程,着力推进以“三品一标”为核心的“品牌化运作”与“标准化生产”和“产业化经营”的有机结合;积极将“三品一标”认证(登记)纳入农业产业化、农民专业合作社示范社等相关农业项目申报评审的前置条件。
《国务院关于支持河南省加快建设中原经济区的指导意见》提出了要把“中原经济区”建成“国家重要的粮食生产和现代农业基地”“全国农业现代化先行区”“全国工业化、城镇化、农业现代化协调发展示范区”的目标任务。河南省九次党代会也提出了走“三化”协调发展的路子。为此,发展“三品一标”已被纳入“十二五”乃至更长期的农业农村经济发展规划中,与地方优势资源开发、支柱产业培育、区域经济发展和新型城镇化一并考虑。具体做法包括:一是注重政策引导,鼓励农产品生产经营单位依托“三品一标”认证登记创名牌。二是优化发展环境,进一步大力宣传“三品一标”国家公共品牌的优秀品质和权威性,使“三品一标”真正成为广大农产品生产者的追求、消费者的首选三是强化证后监管,逐步把“三品一标”产地产品纳入例行监测范围,加大抽检比例和频率,坚决淘汰不合格的产地和产品。
记者:河南发展“三品一标”产业的前景如何?
陈丛梅:河南的优势农产品资源较为丰富。北部、中部、东部平原地区,具有规模化集约化发展无公害农产品生产的明显优势;南部、西南部、西部,淮河两岸、大别山区、桐柏山区、伏牛山区、太行山区等大部分地区,生态环境良好,是天然的绿色食品、有机食品生产基地。黄淮平原经济区土地质量总体符合绿色食品产地标准,“中原粮仓”是安全粮仓、绿色粮仓。此外,河南是中华五千年农耕文明的主要发祥地,农耕文化传承悠久,开发浓郁地域特色地理标志农产品的区位优势明显。目前,河南还有许多优势农产品品牌及产品资源待发掘。
今后,要围绕上述资源潜力推进“三品一标”事业发展,同时注意突出工作重点。一是将全省近4.5万家农民专业合作社作为推进无公害农产品发展的基础和着眼点;二是将建好100个以上优质农产品示范基地、培育100个以上农业产业化集群、抓好8个国家现代农业示范区作为绿色食品发展的着力点;三是将各级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中尚未获得认证的企业,作为推进“三品一标”工作的重点。总之,通过培育一批“三品一标”示范企业、亮点企业,并发挥它们的样板性、带动性,进而凸显“三品一标”的品牌效应,努力实现认定一个产地、带动一片标准化基地建设;认证一个产品、保障一方产品安全;培育一个龙头、推动一片农业增效、促进一方农民增收。
无公害农产品 是指产地环境、生产过程、产品质量符合国家有关标准和规定的要求,经认证合格获得认证证书并允许使用无公害农产品标志的未经加工或初加工的食用农产品。
绿色食品 是指遵循可持续发展原则,按照特定生产方式生产,经专门机构认定,许可使用绿色食品标志商标的无污染的安全、优质、营养类食品。
第二条生产出口农产品的,应当严格执行国家强制性技术规范,大力推广国际通用的“良好农业操作规范”,按照进口国的质量安全标准选用农药、兽药、渔药和饲料添加剂等农业化学投入品,并严格执行国家关于用药安全间隔期或者休药期的规定。
第三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积极推行出口生产体系建设,鼓励、扶持农产品出口企业建立出口生产基地。
出入境检验检疫部门应当将已经备案并按照国际通用“良好农业操作规范”建立的农产品出口基地名单向国内外公布。
第四条外经贸、出入境检验检疫、农业(畜牧)、海洋与渔业、质量技术监督等部门应当加强配合协作,建立出口农产品联席工作机制。
农业(畜牧)部门负责植物产品原料种植环节和动物产品原料养殖环节的质量安全监管。
海洋与渔业部门负责水产品和水生动植物原料养殖环节的质量安全监管。
出入境检验检疫部门负责加工出口农产品环节的质量安全监管,并配合相关部门实施出口农产品生产源头监管。
质量技术监督部门负责出口农产品质量安全标准监管。
外经贸部门负责综合协调、出口农产品市场开拓及相关信息服务事宜。
第五条农业(畜牧)、海洋与渔业部门应当会同质量技术监督部门根据进口国的质量安全标准,及时制定、调整、公布与出口农产品生产有关的技术规范,加强对生产者的监督、指导与服务,并及时向社会公布禁用、限用农业化学投入品名录。
出入境检验检疫、质量技术监督、外经贸等部门应当积极配合农业(畜牧)、海洋与渔业部门做好出口农产品生产的监督、指导与服务工作。
第六条生产经营出口农产品的,应当建立健全质量可追溯体系和质量责任追溯制度,做好农业化学投入品的进货、使用、出口农产品的生产和销售过程记录,并妥善保存2年以上。
出口农产品发生质量问题的,应当按生产经营环节依次追溯质量责任。
第七条有关部门应当按照信息共享的要求,相互提供出口技术规范、国内外市场动态、生产经营者诚信状况、出口农产品质量安全责任追溯状况等与出口农产品质量安全相关的信息;外经贸部门应当对相关信息进行汇总整理,并依法向社会公布。
进口国家的质量标准和技术规范发生变化的,质量技术监督、出入境检验检疫和外经贸部门应当及时向农业(畜牧)、海洋与渔业部门提供相关信息;农业(畜牧)、海洋与渔业部门应当及时向质量技术监督、出入境检验检疫和外经贸部门提供生产环节防控疫病、疫情、农业化学投入品使用等信息。
第八条加工出口农产品的,应当建立符合质量安全要求的自检自控体系,对出口农产品加工环节的安全实行自检自控,并接受出入境检验检疫部门的监管。
出入境检验检疫部门应当根据出口农产品加工企业的自检自控能力、质量诚信状况和出口农产品风险程度高低等情形,实行不同的监管模式。
法律、法规对出口农产品加工监管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九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大出口农产品质量检测的基础设施投入,逐步完善检验检测条件。
有关部门应当加强相互间的检测协作,充分利用现有检测资源,并积极为企业提供检测便利。
第十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积极扶持、鼓励出口农产品品牌建设,加大对特色出口农产品原产地的保护力度和出口农产品品牌企业的扶持力度,并鼓励企业积极开展国际认证和商标注册。
第十一条各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应当积极鼓励、支持建立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和农产品行业协会,并充分发挥其在提供生产技术和信息服务、建立质量安全管理体系和控制体系以及加强行业自律等方面的效能。
第十二条农业(畜牧)部门应当向畜禽养殖基地派驻经资格认定的兽医技术人员;出入境检验检疫部门应当向出口肉类屠宰厂派驻经资格认定的兽医技术人员。兽医技术人员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分别对畜禽养殖、产品加工实行产地检疫和屠宰监管,并搞好衔接。
第十三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健全出口农产品安全风险基金,专项用于补偿出口农产品质量风险损失。
各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以及出口农产品生产加工企业,应当建立出口农产品质量安全风险分析与预警机制。
第十四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对出口农产品的种植、养殖进行合理布局,制定出口农产品种植、养殖规划并组织实施。
农业(畜牧)、海洋与渔业部门应当按照动植物种植、养殖规划,制定出口农产品种植、养殖规范,并合理确定动植物种植、养殖密度。
生产出口农产品的,应当严格遵守出口农产品种植、养殖规划和种植、养殖规范。
第十五条各级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应当采取措施,加强出口农产品生产、加工基地和生产区域土壤及水源的环境保护。
生产、加工出口农产品的,应当根据出口农产品生产、加工基地的环境要求,严格保护出口农产品基地的环境,并加大对基地基础设施的建设与改造。
第十六条生产加工出口农产品的,应当严格按照农药、兽药、废弃物、病死动物、畜禽粪物及其包装物品等废弃物的处理规定进行无害化处理。
有关部门、单位应当严格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回收前款规定的废弃物。
第十七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实施下列行为:
(一)生产、销售或者使用违禁农业化学投入品;
(二)藏匿、加工、贩卖病死畜禽;
(三)破坏出口农产品生产基地及其环境;
(四)伪造检验检疫证件、农产品生产加工记录及其他证明文件,或者对出入境检验检疫部门隐瞒真实情况;
(五)法律、法规或者规章规定不得实施的其他行为。
第十八条违反本规定第六条第一款、第十六条、第十七条规定的,由农业(畜牧)、海洋与渔业、出入境检验检疫、工商行政管理、质量技术监督和卫生等部门按照各自的职责处以警告,并对非经营性的处以1000元以下的罚款,对经营性的处以3万元以下的罚款;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一、从源头抓起,确保农产品质量安全
1.加强农药市场管理,全面禁用高毒农药 为了加强对我地区高毒管理,确保农产品质量安全。全市各农药经营单位,凡经营高毒农药的,必须到当地农药管理部门登记备案,并认真做好流向记录。各级农药管理部门经常检查流向记录,对未做流向记录的,责令其改正,逾期不改的,按照《辽宁省农药管理实施办法》的有关规定,进行查处。从生产源头上有效地控制了高毒农药的使用。
2.加强病虫测报、科学指导用药 植保部门在加强测报队伍建设的同时,通过可视化预报等测报手段,努力提高测报准确率,适时指导病虫防治,同时科学合理推荐药剂使用配方,推广高效、低毒、低残留药剂,保证了农产品质量安全,通过电视、广播、报刊等多种形式,大力宣传病虫安全控害的重要性,引导农民科学用药、安全用药。
3.建立植保机防队,实施统防统治 为科学用药、合理用药,近年我们推广了植保机防队为主体的病虫害统防统治技术。目前全市建立完善了专业合作社型、农民协会型、种植大户型、村级组织及基层农技部门型、国营农场型等不同规模植保专业化防治组织500个,专业机防队从业人员3500人,争取拥有机动、电动防控机械3000台,大中型防控机械300台,总计日防作业能力达到5万亩次。大大提高了防治效果和农药利用率。
二、抓示范区建设,提高病虫害防治水平
为了从生产源头上确保科学合理使用农药和农产品安全生产,我们在全市建立了无农药污染的绿色防控示范区,通过示范区教育和指导农民控制或减少生产过程中农药的不合理使用行为,以保障生产过程中既能有效地控制病虫危害,又使得农药的使用规范化、标准化,从而控制农药污染。
1.强化管理,保证示范区各种技术措施的落实 每个示范区都实行统一管理,建立档案,坚持每户一档,对示范户用药品种、时间、次数,生产中的每项管理措施都详细登记造册记录入档,作为产品认证的依据。物资由农业技术部门统一采购供应,从产品质量好的企业引进生物农药和高效低毒、低残留的化学农药,从货源上保证了无公害农产品生产的要求,保证示范区不使用高毒高残留农药。
制定病虫害安全控害技术方案,对示范户进行技术培训,按不同的示范区作物举办培训班,结合示范区以往病虫发生情况拟定产品目标,对整个生产季节的生产技术和病虫害防治对象、时间、次数、用药等进行了科学的规划。
每个示范区设置一名技术人员进行日常管理和技术指导,调配所用化肥、农药等物资,管理档案,对发生的病虫害经会诊后由技术人员开方处理,示范户自己做主用药的取消示范区户的资格,产品质量不予认证,确保各项技术措施落实到位。
对于示范区的作物在生产季节中都要定期抽查检测,按示范区面积平均取点抽样,产品上市前每个示范户的产品各抽检一次,通过反复检测为产品认证确立了依据。
2.加强技术培训,提高示范户的自身技术水平 根据示范区的各种作物情况安排了生产技术培训班,主要内容是无公害蔬菜生产技术,安全用药技术,常见农药的种类及使用方法,主要病虫害发生种类、发生规律与防治方法等。利用植保站的电话随时解答农户无公害生产中的问题,真正做到每个示范户保证有一个明白人,每户都有一张明白纸,蔬菜示范区每个棚都挂一张相应的蔬菜病虫害安全控害技术规程。农户反应这样的培训大大充实了农药应用的技术措施,提高了群众的农药使用水平。
3.以物理防治为基础,加强栽培管理 以物理防治为基础,加强栽培管理,增强植物抗病性,减轻化学防治压力。对于磷翅目蔬菜上的主要害虫,如棉铃虫、菜青虫、黏虫、草地螟、甜菜夜蛾等利用杀虫灯诱杀成虫,设置阻虫网和黄板阻杀诱杀白粉虱、蚜虫、美洲斑潜蝇等。对于黄瓜霜霉病、黑星病,青椒、茄子灰霉病主要采用控制棚室温湿度技术,具体措施是地膜覆盖、滴灌、高温闷棚等综合管理调控措施,尽量不使用化学农药,避免因药剂喷雾而增加棚内湿度,增加病菌繁殖有利条件,导致发病率增加。根据发病情况,使用烟雾剂熏蒸闷棚过夜的方法来辅助治疗这些常发性病虫害,取得了很好的防治效果。
4.严格用药品种限定用药次数,推广科学的用药技术 示范区蔬菜常发生的病虫害有20多种,市场上用于防治的农药品种多达100种以上,有的以假乱真,有的以次充好,我们通过大量的田间试验和查阅有关资料,向农民推荐新技术、新药剂。同时提出要针对防治对象严格用药品种和用药量,每次用药的单剂不超过两种,尽量不使用复配剂,在特殊条件下可使用1种复配剂,有效地控制了蔬菜病虫为害。
5.示范区取得的成效 减少用药次数和用药量,降低防治成本。在蔬菜主要病虫害中等偏重发生的情况下,通过准确预报、科学指导无公害蔬菜示范区,全程平均用药防治5~6次,每次用药品种不超过2种,平均每亩每次防治用药款12元左右,即有效控制了蔬菜的病虫为害,比一般棚菜全程防治用药少8次左右,每亩节约防治成本近100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