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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地流转规划方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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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地流转规划方案

土地流转规划方案范文第1篇

 

根据国土资源部、农业部《关于进一步支持设施农业健康发展的通知》(国土资发〔2014〕127号),结合我旗实际,制定本办法。

一、设施农用地范围

根据现代农业生产特点,从有利于支持设施农业和规模化粮食生产发展、规范用地管理出发,将设施农用地具体划分为生产设施用地、附属设施用地以及配套设施用地。

(一)生产设施用地是指在设施农业项目区域内,直接用于农产品生产的设施用地。包括:

1.工厂化作物栽培中有钢架结构的玻璃或PC板连栋温室用地等;

2.规模化养殖中畜禽舍(含场区内通道)、畜禽有机物处置等生产设施及绿化隔离带用地;

3.水产养殖池塘、工厂化养殖池和进排水渠道等水产养殖的生产设施用地;

4.育种育苗场所、简易的生产看护房(单层,小于15平方米)用地等。

(二)附属设施用地是指直接用于设施农业项目的辅助生产的设施用地。包括:

1.设施农业生产中必需配套的检验检疫监测、动植物疫病虫害防控等技术设施以及必要管理用房用地;

2.设施农业生产中必需配套的畜禽养殖粪便、污水等废弃物收集、存储、处理等环保设施用地,生物质(有机)肥料生产设施用地;

3.设施农业生产中所必需的设备、原料、农产品临时存储、分拣包装场所用地,符合“农村道路”规定的场内道路等用地。

(三)配套设施用地是指由农业专业大户、家庭农场、农民合作社、农业企业等,从事规模化粮食生产所必需的配套设施用地。包括:晾晒场、粮食烘干设施、粮食和农资临时存放场所、大型农机具临时存放场所等用地。

各苏木镇应严格掌握上述要求,严禁随意扩大设施农用地范围,以下用地必须依法依规按建设用地进行管理:经营性粮食存储、加工和农机农资存放、维修场所;以农业为依托的休闲观光度假场所、各类庄园、酒庄、农家乐;以及各类农业园区中涉及建设永久性餐饮、住宿、会议、大型停车场、工厂化农产品加工、展销等用地。

二、积极支持设施农业发展用地

(一)设施农业用地按农用地管理。设施农业用地按农用地管理,不需办理农用地转用审批手续。生产结束后,经营者应按要求进行土地复垦,占用耕地的应复垦为耕地。各类畜禽养殖、水产养殖、工厂化作物栽培等设施建设禁止占用基本农田。 

非农建设占用设施农用地的,应依法办理农用地转用审批手续,农业设施兴建之前为耕地的,非农建设单位还应依法履行耕地占补平衡义务。

(二)合理控制附属设施和配套设施用地规模。进行工厂化作物栽培的,附属设施用地规模原则上控制在项目用地规模5%以内,但最多不超过10亩;规模化畜禽养殖的附属设施用地规模原则上控制在项目用地规模7%以内(其中,规模化养牛、养羊的附属设施用地规模比例控制在10%以内),但最多不超过15亩;水产养殖的附属设施用地规模原则上控制在项目用地规模7%以内,但最多不超过10亩。

根据规模化粮食生产需要合理确定配套设施用地规模。从事规模化粮食生产种植面积1000亩以内的,配套设施用地控制在3亩以内;超过上述种植面积规模的,配套设施用地可适当扩大,但最多不得超过10亩。

(三)引导设施建设合理选址。各苏木镇要依据农业发展规划和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在保护耕地、合理利用土地的前提下,积极引导设施农业和规模化粮食生产发展。设施建设应尽量利用荒山荒坡、滩涂等未利用地和低效闲置的土地,不占或少占耕地。确需占用耕地的,应尽量占用劣质耕地,避免滥占优质耕地,同时通过耕作层土壤剥离利用等工程技术等措施,尽量减少对耕作层的破坏。设施农业建设不得占用林地,确需占用的要按国家有关规定办理相关手续。

(四)鼓励集中兴建公用设施。农牧业部门、国土资源部门应从本地实际出发,因地制宜引导和鼓励农业专业大户、家庭农场、农民合作社、农业企业在设施农业和规模化粮食生产发展过程中,相互联合或者与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共同兴建粮食仓储烘干、晾晒场、农机库棚等设施,提高农业设施使用效率,促进土地节约集约利用。   

三、规范设施农用地使用

从事设施农业建设的,应通过经营者与土地所有权人约定用地条件,并发挥苏木镇政府的管理作用,规范用地行为。

(一)签订用地协议。设施农用地使用前,经营者应拟定设施建设方案,内容包括:项目名称、建设地点、设施类型和用途、数量、标准和用地规模等,并与苏木镇政府和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协商土地使用年限、土地用途、土地复垦要求及时限、土地交还和违约责任等有关土地使用条件。协商一致后,建设方案和土地使用条件通过苏木镇、村组政务公开等形式向社会予以公告,公告时间不少于10天;公告期结束无异议的,苏木镇政府、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经营者三方签订用地协议。

涉及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的,经营者应依法先行与承包农户签订流转合同,征得承包农户同意。

(二)用地协议备案。用地协议签订后,苏木镇政府应按要求及时将用地协议与设施建设方案报国土资源部门和农牧业部门备案,不符合设施农用地有关规定的不得动工建设。

(三)部门审核。国土资源部门和农牧业部门应依据职能及时核实备案信息。发现存在选址不合理、附属设施用地和配套设施用地超过规定面积、缺少土地复垦协议内容,以及将非农建设用地以设施农用地名义备案等问题的;项目设立不符合当地农业发展规划布局、建设内容不符合设施农业经营和规模化粮食生产要求、附属设施和配套设施建设不符合有关技术标准,以及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不符合有关规定的,分别由国土资源部门和农牧业部门在15个工作日内,告知苏木镇政府、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及经营者,由苏木镇政府督促纠正。

四、加强设施农用地服务与监管

(一)主动公开设施农用地建设与管理有关政策规定。通过政府或部门网站及其他形式,国土资源部门主动公开设施农用地分类与用地规模标准、相关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基本农田保护、土地复垦、用地协议签订与备案等有关规定要求;农牧业部门主动公开行业发展政策与规划、设施类型和建设标准、农业环境保护、疫病防控等相关规定要求,以便设施农业经营者查询与了解有关政策规定。在设施农业建设过程中,国土资源部门和农牧业部门应主动服务、加强指导,及时解决出现的问题,促进设施农业健康发展。

(二)加强设施农用地监管。国土资源部门、农牧业部门和苏木镇政府都应将设施农用地纳入日常管理,加强监督,建立制度,分工合作,形成联动工作机制。国土资源部门要加强设施农用地的实施跟踪,监督设施农用地的土地利用和土地复垦,及时做好土地变更调查登记和台帐管理工作;农牧业部门要加强设施农业建设和经营行为的日常监管,做好土地流转管理和服务工作;苏木镇政府负责监督经营者按照协议约定具体实施农业设施建设,落实土地复垦责任,并组织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做好土地承包合同变更。

(三)严格设施农用地执法。从事设施农业和规模化粮食生产的,经营者必须按照协议约定使用土地,确保农地农用。设施农用地不得改变土地用途,禁止擅自或变相将设施农用地用于其他非农建设;不得超过用地标准,禁止擅自扩大设施用地规模或通过分次申报用地变相扩大设施用地规模;不得改变直接从事或服务于农业生产的设施性质,禁止擅自将设施用于其他经营。

国土资源部门和农牧业部门要依据职能加强日常执法巡查,对不符合规定要求开展设施建设和使用土地的,做到早发现、早制止、早报告、早查处。对于擅自或变相将设施农用地用于其他非农建设的,应依法依规严肃查处;擅自扩大附属设施用地规模或通过分次申报用地变相扩大设施用地规模,擅自改变农业生产设施性质用于其他经营的,应及时制止、责令限期纠正,并依法依规追究有关人员责任。

旗人民政府将加强对国土资源部门和农牧业部门执法行为的监管,对有案不查、执法不严的,要坚决予以纠正。今后,设施农用地使用和管理情况纳入旗级政府耕地保护责任目标内容,国土资源部门、农牧业部门每年将会同有关部门开展检查和考核。

国土资源部门和农牧业部门应建立设施农用地信息报备制度,全面掌握全旗范围内设施农用地和设施农业的情况和发展趋势,及时准确地开展土地变更调查设施农用地核实工作。不定期组织开展专项检查,发现苗头性、倾向性问题,及时研究解决,并将有关情况报旗人民政府及上级业务主管部门。

本《通知》下发后,达拉特旗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达拉特旗设施农用地审核办法的通知》(达政发〔2011〕153号)和达拉特旗人民政府《关于达拉特旗设施农用地审核办法的补充通知》(达政发〔2011〕224号)停止执行。

本通知有效期为五年。

 

附件:1.设施农用地审核流程

      2.设施建设方案格式文本

      3.用地协议格式文本

      4.复耕协议格式文本

      5.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合同格式文本

      6.设施农用地建设方案审查备案表

 

 

 

 

 

 

 

 

 

附件1

设施农用地审核流程

 

一、审核流程

1.拟定设施建设方案:设施农用地使用前,经营者应拟定设施建设方案。

2.签订流转合同:涉及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的,经营者应依法先行与承包农户签订流转合同,征得承包农户同意。

3.提出用地申请:经营者持申请书、设施建设方案,向苏木镇政府提出用地申请。

4.协商土地使用条件:经营者与苏木镇政府和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协商土地使用条件。

5.社会公示:协商一致后,建设方案和土地使用条件通过苏木镇、村政务公开等形式向社会予以公告,公告时间不少于10天。

6.签订用地协议:公告期结束无异议的,苏木镇政府、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经营者三方签订用地协议。

7.备案:用地协议签订后,苏木镇政府及时将用地协议与设施建设方案报国土资源部门和农牧业部门备案。

8.审核备案信息:国土资源部门和农牧业部门依据职能审核备案信息,并于15个工作日内将审核结果书面告知苏木镇政府、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及经营者。

二、经营者需提供的材料

1.用地申请

2.设施建设方案

3.用地协议

4.流转合同(涉及流转的需签订流转合同)

5.复耕协议

6.土地勘测定界技术报告

7.项目平面规划图并附具坐标

以上材料均为一式五份,分别由经营者、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苏木镇政府、国土资源部门、农牧业部门各持一份。

 

 

 

 

 

 

 

附件2

设施建设方案格式文本

项目

单位

概况

项目建设

单位名称

法人代表

(农户姓名)

联系人

联系电话

邮箱

项目

建设

情况

项目名称

建设地点

项目用地面积(公顷)

用地属性

实施时间

项目建设

内   容

投资额(万元)

拟建

设施

情况

设施类型

设施用途

设施数量

建设标准

设施用地

规模(公顷)

生产设施用地

附属实施用地

配套

设施

  %

%

%

建设时间与

使用年限

填表人:

单位及单位

负责人签章:

时间:

注:1、项目建设单位为农户的填户主姓名;2、建设标准指单位造价与设施结构

附件3

设施农用地用地协议格式文本

 

用 地 单 位 (甲方):

土地权属单位(乙方):

苏木镇人民政府(丙方):

为了            ,甲方需使用乙方土地,用于         

               项目,经甲、乙、丙三方协商一致,签订用地协议如下:

一、用地位置

该用地范围位于       苏木镇       村               

       社,其四至界线详见项目平面规划图,该图需经甲乙丙三方签字盖章认可。

二、用地类型、用途和标准

 

 

三、用地面积

生产设施总面积为     亩。 农用地面积    亩(其中耕地面积    亩,天然草地面积    亩,林地    亩);建设用地面积    亩;未利用地   亩。

附属实施用地面积   亩。农用地面积    亩(其中耕地面积    亩,天然草地面积    亩,林地    亩);建设用地面积    亩;未利用地   亩。

配套设施用地面积   亩。农用地面积    亩(其中耕地面积    亩(基本农田    亩),天然草地面积    亩,林地    亩);建设用地面积    亩;未利用地   亩。

四、复垦和补充耕地

生产设施、附属设施和配套设施占用耕地的,由甲乙丙三方共同签订复耕协议。

五、土地交还时间

用地期限:自     年  月  日至     年  月  日止。(参照二轮土地承包期限)。

六、违约责任

1.甲方应按合同约定及批准的面积、位置、用途使用土地,在施工建设过程中,坚持不破坏耕作层原则,做到不超标、不移位、不走样,做到不改变用途、不出租,做到不建单独办公用房、宿舍,经营性粮食存储、加工和农机农资存放、维修场所;以农业为依托的休闲观光度假场所、各类庄园、酒庄、农家乐;以及各类农业园区中涉及建设永久性餐饮、住宿、会议、大型停车场、工厂化农产品加工、展销等用地,建筑物限于一层。自觉服从《国土资源部、农业部关于进一步支持设施农业健康发展的通知 》(国土资发〔2014〕127号)文件精神,接受旗农牧业、国土等相关部门和苏木镇人民政府的监管;如发生附属实施、配套设施用地建设超标、移位、改变用途等违规行为,愿接受拆除、罚款等处理。

2.甲方使用期满后停止生产、经营,应将土地退还给乙方,并恢复土地原状。

3.甲方期满后确需继续使用的,三方另行协商。若甲方使用土地期满后拒不归还土地,已方、丙方有权处置地上建筑及附着物。

七、收回土地

甲方在使用土地期间,因国家建设、公共基础设施建设、村庄规划建设需要使用乙方土地的,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办理。

八、用地补偿费用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经甲、乙、丙三方协商,设施用地补偿费总额为:            万元(大写:              元整)一次性缴给乙方。

九、本协议在履行过程中发生的争议,由双方当事人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双方均可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起诉。

十、本合同自三方签字盖章之日起生效。

十一、本协议一式五份,由三方签字盖章生效后报国土资源局、农牧业局备案。

 

 

甲  方:(章)              乙  方:(章)

 

负责人:                   负责人:

 

 

 

丙  方:(章)

 

负责人:

 

年   月   日

 

 

 

 

 

附件4

设施农用地复耕协议格式文本

 

用 地 单 位 (甲方):

土地权属单位(乙方):

苏木镇人民政府(丙方):

为了大力支持发展设施农业,确保三方合法权益,特订立以下合同:

一、使用土地座落:                              。

二、使用土地面积:         亩,其中耕地         亩。

三、使用土地用途:                          。

四、使用土地期限:自     年  月  日至     年  月  日止。

五、土地复耕履约金:生产设施、附属设施和配套设施占用耕地的,由甲方按照“占一补一”补充占用耕地。并按照补充耕地要求缴纳当地平均前三年产值5-7倍的土地复耕履约金,并由丙方监管。

六、甲方应按合同约定及批准的面积、位置、用途使用土地,在施工建设过程中,坚持不破坏耕作层。

七、期满后停止生产、经营的,甲方应当退还土地,并恢复土地原状。(经苏木镇、国土部门、农业部门验收合格后退还复耕履约金)

八、甲方使用土地期满后拒不归还土地,乙丙方有权处置地上建筑及附着物,复耕履约金用于土地复耕。

九、甲方在使用土地期间,因国家建设、公共基础设施建设、村庄规划建设需要使用甲方土地的,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办理。

十、本合同自签订之日起生效,合同一式六份,双方各执一份,苏木镇人民政府、国土资源局 、农牧业局各备案一份。

 

甲方代表(签字盖章):

 

乙    方(签字盖章):

 

丙方代表(签字盖章):

 

 

年    月    日

 

 

 

附件5

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合同格式文本

 

发包方(甲方):

住址:

承包方(乙方):

住址:

根据农村土地承包法律法规和政策的有关规定,订立本合同,双方共同遵守。

第一条:甲方以        (出租、转包、互换、转让、入股)形式将座落        ,等级        等,面积      亩的承包地(其中:水地        亩;旱地        亩)流转给乙方从事设施用地,流转期限     年(自     年    月    日至     年    月    日),流转费用每年(人民币大写)             元整,付款一次性付清。

第二条:流转期内,乙方享有生产经营自主权、产品处置收益权和              的权利,并接受发包方依法管理和监督。

第三条:流转期内,乙方承担维持土地的农业用途,不得用于非农建设;依法保护和合理利用土地,不得给土地造成永久性损害和                         等义务。

第四条:流转期满,甲方有权收回流转给乙方的土地。乙方应保证流转的土地达到流转时的土地等级和质量。

第五条:因土地承包经营发生纠纷的,双方当事人可以通过协商解决,也可以请求村民委员会、苏木镇人民政府调解解决。当事人不愿协商、调解或者协商、调解不成的可以向农村土地承包纠纷仲裁机构申请仲裁,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

第六条:双方约定条款。

第七条:违约责任。

第八条:本合同自签订之日起生效,合同一式六份,流转双方各执一份,发包方、苏木镇人民政府、国土资源局 、农牧业局各备案一份。

第九条:合同未尽事宜由甲乙双方协商解决。

承包方(甲方):      (签字)  代表人:   (签字)

受让方(甲方):      (签字)  代表人:   (签字)

鉴证机关:           (盖章)  承办人:   (鉴章)

 

 

 

                  年  月  日

 

 

          设施农用地建设方案审查备案表格式

备案编号:

申报单位(个人)

单位名称

单位地址

法人代表或负责人

电  话

建设项目名称

项目批准机关及文号

建设  地点

土地承包情况

用地  面积

其中

生产设施用地

附属设施用地

配套设施用地

设施类型、数量、标准和用地规模

使用年限

起止时间

申请人   承诺

    本人承诺:严格按照协议约定使用土地,不改变设施农用地性质,期满后1年内自行拆除地面建筑设施、恢复土地原貌。

被用地单位

意见

签字:

责任人:                 年   月   日

建设规划部门意见

 

苏木镇备案

申请

责任人:          年   月   日

责任人:               年   月    日

农业部门备案意见

国土分局备案意见

责任人:        年   月    日

责任人:               年   月    日

备注

完成备案后,方可动工,且不得扩大建设规模、不得修建永久性建筑物。

本表一式5份(用地方、被用地方、苏木镇政府、国土部门、农业部门各1份)

 

 

 

 

 

 

 

 

 

 

 

 

 

 

 

 

 

 

 

 

 

 

土地流转规划方案范文第2篇

一、随迁人口的概念、目的及对象范围

所谓“随迁人口”,是指居住在淹没线以上,因水库淹没(或工程占用)后失去基本生活的生产资料,就地生存环境容量不够,按照规划设计应进行搬迁的人口。

随迁的目的:让搬迁农户重新获得基本生活的生产资料;让留居农户总体上能有长远生产、生活的资源。

随迁的对象范围:因水库淹没(或工程占用)后,在原生活区失去基本生活的生产资料又无法调节的农户。

二、随迁人口搬迁安置的工作方式

乡镇牵头、村组实施、移民部门作指导、政府最终审核、移民自愿搬迁。

三、随迁户的确定

根据《省河流域圆满贯水电站工程建设征地和移民安置补偿投资概算调整报告》(审定本)确定的搬迁人数,由涉及乡镇将随迁人口计划分解落实到户。具体由乡镇组织,村、组实施,本着移民自愿搬迁的原则,由农户写出书面申请,以组为单位召开淹地农户会议,根据组内多数群众意见,讨论、分配随迁户、人口,参会人员签字盖印确定,涉及组讨论确定的随迁户、人口后,经组、村、乡镇领导签字盖印后,由乡镇进行张榜公示。

按照逐级负责的原则,由乡镇将张榜公示结果报县移民局审查,再由县移民局将审查结果上报县人民政府批准定案,再返回乡镇予以张榜公示。

四、随迁户实物指标的确定及量算

随迁户审查确定后,涉及乡镇应对各户的房屋权属等情况进行统计核实,上报后由县移民局联系组织相关部门对随迁户的实物指标进行量算,并张榜公示。

随迁户房屋及附属物实物指标的权属确认以该户的法定产权依据为准,没有法定产权依据的,以乡镇、村调查出具的证明为准,有产权纠纷或产权不明晰的房屋及附属物实物指标不予丈量。

随迁户房屋及附属物实物指标量算的时间界定:圆满贯水电站库区以原桐移领发〔2008〕1号文件下达的时间为界定时间(即2008年12月30日),之后新增的房屋及其附属物指标不予量算。

搬迁人口以群众会议确定的人口为依据,对照该工程搬迁安置方案的有关规定,不计为搬迁人口的不给予补偿。

五、有关事项及要求

(一)随迁户以户为单位进行搬迁安置。

(二)随迁户必须坚持“有土有房”安置的原则(符合该工程搬迁安置方案中规定无土安置条件的除外)。

对淹地相对较多的随迁户,其置换土地标准为:中等以上田土人均不得少于0.91亩(即县人均耕地标准),对淹没耕地人均少于0.91亩的农户,置换的土地量不得少于其淹没的耕地,随迁户置换后的耕地,由乡镇、村完善土地流转协议等相关手续。

随迁户必须选择规划允许的安全区域建房,如属购房,其购置的房屋必须是可居、安全、合法的房屋。

(三)随迁户必须迁出该工程设计规划无安置容量的范围,到有安置容量的地方进行安置。原则上不能跨县安置,如有特殊情况需跨县安置的,其相关手续由随迁户自行办理。

(四)随迁户迁出后,其原有的房屋、畜圈等附属物自行撤除,原宅基地收回村民委员会管理,作为公益用地调节使用。对个别使用价值较高、有置换条件的房屋,涉及乡镇人民政府可以根据实际情况处理,但必须将维护库区稳定和解决群众实际困难相结合,其置换的房款,由乡镇统筹用于该地的基础设施建设。

(五)随迁户淹没线上的剩余土地须交回村集体,在乡镇、村的指导下自行流转,原则上流转给淹没后留居安置少土的农户,其流转价格上限不得超过土地补偿费价格(即:10倍以内)。

土地流转规划方案范文第3篇

一、建立健全工作机制

1.成立县城乡发展一体化工作领导小组。

2.设立县城乡发展一体化工作办事机构。

3.建立城乡发展一体化工作目标责任考核机制。

4.建立县级领导包抓示范点制度。

二、研究制定工作方案和政策措施

参照市上和先进地区相关政策文件,紧密与上级主管部门对接,加强调查研究,进一步修改完善我县城乡发展一体化的工作方案和政策措施。

1.制定《县推进城乡一体化进程实施方案》。

2.制定《县推进城乡一体化进程加快示范镇、示范村(社区)规划建设的意见》。

3.制定《县国土资源支持城乡一体化发展改革的意见》。

4.制定《县城乡一体化发展农村产权制度改革意见》。

5.制定《县城乡一体化发展户籍管理制度改革意见》。

6.制定《县城乡一体化发展公共服务体系改革意见》。

7.制定《县城乡一体化发展社会保障体系改革意见》。

8.制定《县城乡一体化发展社会管理创新意见》。

9.修订完善《县城乡一体化发展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改革意见》。

10.制定《县金融财政支持城乡一体化发展改革意见》。

三、加强制度建设

1.建立统筹城乡工作联席会议制度。每月召开一次统筹城乡工作联席会议,通报情况,研究问题,推动工作落实。主要由成员单位汇报上月重点工作进展情况,包抓领导和分管领导点评(县委农工部牵头负责,11月10日前提出意见,文件下发之日起执行)。

2.建立联合督查制度。对重点工作任务由联合督查室、考核办、统筹办跟踪督查,限期办理,并在县委例会和县长办公会通报(县联合督查室牵头负责,11月10日前提出意见,文件下发之日起执行)。

四、加快规划编制进程

由县住建局牵头,县委农工部、县国土资源局、县农林局、县工业发展局、县文体广电局等部门协同,聘请专家学者,加强对《县城乡一体化规划》编制工作进行指导,广泛征求各方面的意见,确保规划质量,力争年底前前面完成编制任务。加强工作力量,年内完成镇控制性详规评审,编制完成总体规划,和规划建设工作。

五、加强示范镇村建设

要在做好规划编制的同时,切实抓好市、县级示范镇、村基础设施建设,进一步完善服务功能,努力提高示范带动功能。财政局要尽快制定方案,加强资金管理,落实示范镇、村建设专项配套资金,确保示范镇村建设形象进度明显加快。

六、启动农村产权制度改革工作

各有关部门要密切配合,快速制定工作方案,落实人员和经费,迅速推进“五权”登记发证试点工作。县国土资源局年内全面完成全县农村集体土地所有权确权登记发证工作,启动示范镇、村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和宅基地使用权确权登记发证工作,明年全面完成任务。县农林局要建立县级土地流转服务中心、土地承包经营纠纷调解仲裁机构,并指导镇(村)建立土地流转服务中心(站);进一步完善全县农村林地承包经营权确权登记、发证工作,启动示范镇、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的调查摸底、确权登记、发证工作。县住建局积极启动示范镇村集体建设用地上房屋所有权的调查摸底、确权登记、发证工作。

土地流转规划方案范文第4篇

1、贯彻执行国家、省有关国土资源管理的法律、法规和政策;制定管理、保护和合理利用土地资源、矿产资源等自然资源和地质环境管理的有关政策、技术标准、规程、规范和办法;依照规定负责有关行政复议工作。

2、组织编制和实施(镇)国土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土地利用年度计划和其他专项规划;参与审核城总体规划;指导审核(镇)区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实施建设项目用地预审;组织编制和实施全矿产资源总体规划、地质环境保护规划及其他专项规划。

3、监督检查(镇)土地、矿产资源规划执行情况;依法保护土地、矿产资源所有者和使用者的合法权益,承办并组织调查处理重大权属纠纷,查处违法案件。

4、制订并实施耕地保护和鼓励耕地开发政策;实施农用地用途管制,组织基本农田保护;负责全耕地占补平衡工作,组织、指导未利用土地开发、土地整理、土地复垦和标准农田建设。

5、负责管理全土地资源和城乡地籍、地政工作;组织实施全地籍、土地资源调查、土地统计和动态监测;负责土地确权、土地定级、土地登记发证等工作。

6、制订并组织实施土地使用权划拨、出让、租赁、作价出资、转让、交易和政府收购储备管理办法;管理和监督土地资产、土地场;组织实施国有土地资产的清查、核定和处置工作;承办国有土地使用权招标、拍卖挂牌工作;制定和实施(镇)村用地管理办法;负责农村集体非农土地使用权的流转管理。

7、负责全地价管理工作;组织、指导基准地价、标定地价评测;审核评估机构从事土地评估的资格;对中介机构评估的土地使用权价格进行备案登记管理。

8、承担各类用地的农用地转用方案、土地征收方案、补充耕地方案和供地方案的拟制、审查、报批和批准后的组织实施及跟踪检查工作;统一管理全集体土地的征地拆迁工作,审批征地补偿安置方案。

土地流转规划方案范文第5篇

所谓“两分两换”,是指将农户宅基地和承包地分开、搬迁与土地流转分开,在依法、自愿基础上,以宅基地置换城镇房产、以土地承包经营权置换社会保障。“两分两换”的实质是试图通过农民的宅基地置换城镇房产,直接转变为可处置资产;通过农民的承包地经营权置换社会保障,以保证失地农民老有所养;其直接作用就是通过土地使用制度改革,让农村土地实现像城市一样的市场化流转,推进农户向城镇集聚,从而将宅基地复耕,或为其他用途腾出用地指标。同时,也能进一步打通农民进城的渠道。

(一)“两分两换”是一种新型的农村土地流转方式

从流转的方式来看,农村承包经营权流转方式主要有转让、股份合作、租货承包、代耕经营、单季转包、委托转包、反租到包、土地里换、企业吸纳等,各地采取的方式不尽相同,有些方式得到了法律的认可,而有些方式,由于法律规定不明确,在实践中还存在较大争议。

(二)“两分两换”与征地拆迁有区别

征地搬迁是因城市建设、基础设施建设和二三产业发展的需要依法征用农用地,同时拆迁征地范围内的农民住房,给予相应的经济补偿或安置。而“两分两换”则是引导农民向城镇搬迁集聚、促进土地流转、发展规模经营,不改变农用地性质、用途,为城市化、工业化、农业现代化腾出发展空间、加快新农村建设。

(三)“两分两换”试点工作的原则

实施“两分两换”工作主要的目的是要引导农民向城镇集聚转移,推进城市化,促进土地流转,推进农业规模经营和现代农业发展,盘活农村土地资源,优化土地资源配置,统筹城乡发展,加快新农村建设,“两分两换”工作要坚持以下原则:

1、必须坚持自愿、有偿、保障农民利益的原则

所谓自愿,就是土地承包经营权的流转应建立在农户自愿的基础上,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强迫或阻碍农户流转土地。“两分两换”工作必须尊重农户的意愿,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强迫或者阻碍农户进行土地流转,不得以调整产业结构、扩大生产规模等名义收回承包权,不得以少数服从多数的办法搞土地流转。所谓有偿,就是土地流转的收益应归农户所有,土地收益权是农户土地承包经营权的核心,农户的土地收益包括承包土地直接经营的收益,也包括流转土地的收益。

2、坚持依法办事,积极稳妥的原则

所谓依法就是要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中央的政策进行,其核心就是土地承包经营权的流转要在充分尊重与保障农户土地承包权和土地流转权的前提下进行。

3、坚持科学规划、节约集约发展的原则

陈敏尔副省长提出:土地集约节约有增量,农民安居乐业有保障。这是“两分两换”工作衡量标准。吕祖善省长曾提出的“两集中一提高”土地向规模集中,农民向市镇集中,提高农民生活质量,这是“两分两换”工作的价值取向。坚持有序流转、规模经营。

4、坚持“三不变”原则

即坚持土地的集体所有权不变,农户对集体土地的承包权不变,土地的农业用途不变,农地流转的本意是提高土地产出率,增加农民收入,所以农地流转要集中在农业用地范围内流转, 这样有利于发展规模经济,有利于推进农业现代化。

二、“两分两换”试点工作基本情况

嘉兴市目前土地流转总面积为38万多亩,家庭承包经营耕地面积256万亩,土地流转面积占家庭承包经营耕地面积的比例为15.11%。“两分两换”成为嘉兴快速地、大规模地推进农房改造集聚的有力制度保障。它严格按照“土地节约集约有增量,农民安居乐业有保障”的总体要求,以“农业生产经营集约、农村人口要素集聚,切实提高农民生活水平和生活质量”为根本目的,将宅基地与承包地分开,搬迁与土地流转分开,以承包地经营权换股、换租、换保障,推进集约经营,转换生产方式;以宅基地使用权换钱、换房、换地方,推进集中居住,转换生活方式。嘉兴市规划部门已完善了城镇布局规划,科学编制了镇村布局规划,修编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将全市858个行政村13111个自然村规划集聚到48个新市镇和372个新社区,实现农民居住规模化、社区化。

嘉兴市提出,力争到2012年,全市有1/3以上的农民实现向城镇和中心村集聚,各种形式流转土地总面积100万亩以上,50%左右的农田实现规模集约经营。建成一批规模大、层次高、效益好的现代农业产业园区,一批居住相对集聚、公共服务配套完善的现代宜居新社区和一批对农村极具带动作用和具备小城市功能的现代新市镇。

三、完善“两分两换”土地流转方式的建议

(一)实行公告―登记―查询制度,建立农村土地流转电子化管理系统

为了减少农村土地流转纠纷,应由村集体在调查统计基础上进行公告,并登记造册逐级上报,建立各级地籍档案,建立统一的土地承包经营权登记薄,详细明确地表现出承包经营权的设立、流转等情况。

(二)建立农村土地流转服务组织网络及中介服务机构

各县(市、区)建立农村土地流转服务中心,设立独立的办公场所和对外服务的窗口,为流转双方牵线搭桥;镇(街道)建立土地流转服务所,村建立服务站,上一级服务组织对下一级服务组织具有指导关系。

(三)推进“两分两换”工作必须结合产业发展,综合进行考虑

“两分两换”工作与产业通过土地流转,促进了农村剩余劳动力向高效益行业合理流动,使一部分从事农业的农户逐渐摆脱了土地的束缚。在推进“两分两换”过程中必须结合当地产业特点,综合考虑一、二、三产业的协同发展问题,精心制定产业规划布局方案,考虑农村剩余劳动力的就业问题。

(四)逐步推行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的股份化经营,并在管理上实行公司化

在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的股份化经营上,应引进公司化的管理模式。可借鉴城市国有产权制度改革的成功经验,让村民以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为股份入股,建立股份制公司合作模式,逐步实现农村经济的集约化经营,推动“两分两换”工作以及农村的城市化,从而为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摸索出一条好路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