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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疗保障的重要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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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疗保障的重要性

医疗保障的重要性范文第1篇

摘 要 作为农村社会保障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建立和完善农村医疗保障制度,不论对于农民还是对于国家来说,都具有重要的现实意义。然而,当前我国的农村医疗保障制度在取得很大成就的同时,也存在着诸多亟待解决的问题。本文分析了当前我国农村医疗保障存在的主要问题,并提出了解决农村医疗保障问题的对策思路。

关键词 农村 医疗保障 问题 对策

一、我国农村医疗保障制度的内涵与重要性

农村医疗保障制度是指以农村居民为对象,由集体和个人共同筹集医疗预防保健基金,并按一定比例补偿的各种形式的医疗保障制度。我国农村医疗保障是一个具有多种形式的农民健康保障体系。目前我国农村医疗保障基本形式包括:传统的合作医疗、合作医疗保险、大病统筹、商业医疗保险、特困人口医疗救助、家庭合同保健、孕产妇保健保偿、计划免疫保偿等八种模式。其中合作医疗是主要形式。

作为社会保障的重要组成部分,医疗卫生保障关系到人民的生活与社会的稳定。而在生产力及生活水平较低的农村,医疗卫生保障的制度制定以及实施更是关系到中国八亿多农民的生活质量。农村医疗卫生保障制度的不完善使得当前农村,造成农民贫困或返贫的诸多因素中,排在第一位的是因病致贫,因此完善我国农村医疗保障制度就显得极为重要。

二、我国农村医疗保障制度的现状及主要问题

(一)资金筹集难度大

社会政策不能离开经济资源而获得有效执行,因此,医疗保障资金的筹集和管理是实行农村医疗保障的一项重要前提。目前,我国农村医疗保障尤其是合作医疗的筹资坚持以个人投入为主,集体扶持,政府适当支持。然而,当前我国农村医疗保障尤其是合作医疗的资金收集上依然存在很大问题。首先,中央政府对农村医疗保障制度的财政支持严重不足。我国的卫生总费用及其占GDP的比重近年来虽有所增长,但远远不能满足社会的需要。其次,在经济不发达的农村地区和贫困地区,地方政府财政困难,无力承担相应的医疗费用。最后,不少农民仍然持观望甚至怀疑态度,农民自愿参加的原则,不利于农村合作医疗经费的筹集。

(二)基层卫生单位服务水平低下

主要表现为农村卫生基础设施薄弱以及人才队伍素质整体不高。农村卫生机构设施条件普遍比较落后,公共卫生和预防保健服务得不到有效的保证,突出表现为房舍和设备的短缺以及抢救必备设备或紧缺或老化。从农村卫生人力资源来看,许多医生都是以前的赤脚医生或经过短期进修的村医转化而来。乡镇卫生院一般缺乏优秀的管理人员,并且由于卫生服务人员素质较低和设备等原因,导致卫生服务质量难以保证。另外,医疗保障的城乡二元化也比较明显。长期以来形成的二元经济结构,以及重城市轻农村的政策倾向,使社会配置给农村的医疗卫生资源较少。

(三)监督机制不完善

长期以来,全国农村大部分地区尤其是中西部省份,农民法律意识淡薄,缺乏民主监督的权利及意识。群众无法参与对制度的监督,使得农村医疗体系管理混乱,没有一套完善的、稳定的监管模式。另外,目前农村合作医疗举办层次大部分仍局限于以村为基础,管理人员素质不高,管理制度不健全,报账手续不全或过于繁琐,部分地区甚至存在挪用农民医保费的现象,以及医疗机构看人治病,看级别治病,这种现象严重损害了农民的合法权益,打击了农民参保的积极性,使农民对医疗保障制度的信赖大打折扣,从而直接影响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的覆盖率。

三、完善我国农村医疗保障制度的对策

(一)强调政府的责任,加大财政投入

政府重视并支持卫生工作,是中国卫生事业取得显著成就的基本保证。卫生医疗事业是公共产品,因此鉴于医疗卫生事业的特殊性,政府对其投入是理所当然的事。政府在农村医疗保障制度中除了要加大投入外,还要加强管理,强化准入制度和行政监督,除了保证公共卫生、预防保健投入外,还要大力动员社会力量多渠道、多形式举办医疗卫生事业,以解决农村医疗保健服务中存的供需矛盾。对各乡镇的财政也要进行严密监管和群众监督,防止任何形式的挪用和贪污浪费。

(二)提高农村医疗水平

一是要加强农村卫生基础设施建设。要对农村的卫生所等医疗机构加大扶持力度。还应当合理配置农村的医疗卫生资源,打破过去按行政区划设置卫生医疗网点的做法,并将县、乡医院、卫生防疫站、妇幼保健站、计划生育指导站以及传染病、地方病防治机构有效整合起来,提高资源利用效率。使农民就医小病不出乡镇,大病不出县,重病不出市。二是要加强农村医疗卫生队伍建设,加大培训力度,提高农村医疗卫生服务人员的专业水平。还可以制定一些有效的激励政策,以留住在乡镇工作的医务人员。

(三)完善农村医疗救助制度

中国特色的农村医疗保障体系,还应当包括医疗救助制度。政府的作用不仅仅是“锦上添花”,更要重视“雪中送炭”,要把对贫困地区、贫困人群的卫生扶贫作为促进农村卫生保健工作的重点内容之一。这是完成“人人享有卫生保健”的需要,更是发展生产、摆脱“因病致贫”、“因病返贫”的需要。因此,应当把卫生扶贫纳入社会保障尤其是社会救助体系。把医疗救助计划与整个社会保障体系有机结合起来。

参考文献:

[1]江志良.对完善我国农村医疗保障制度的思考.东岳论丛.2007(02).

[2]齐鹏.当前我国农村医疗保障的现状及其对策探讨.辽宁行政学院学报.2007(11).

[3]唐旭辉.农村医疗保障制度研究.西南财大出版社.2006.

医疗保障的重要性范文第2篇

关键词:失业人员;社会保障;问题研究

一、当前我国社会保障中存在的问题

1、养老保险覆盖面窄

养老问题已经成为当前我国社会保障工作中的一项重要内容,每一个人都希望能够老有所依、老有所养。但由于地区经济发展的差异以及人们对参加养老保险的不重视,造成了当前我国养老保险的覆盖面较窄。根据最新数据显示,60岁以上人口数量已经占到总人口数量的16%,50到59岁的人口数量也已经占到14%,根据另一份数据显示城镇居民中18到69岁的人群中,参与养老保险的比重为60%左右,相对应的农村地区参与养老保险的却仅为6%,显然养老保险覆盖面窄尤其是城乡不平衡问题已经成为当前我国经济发展所要解决的重要问题。

2、缺乏强有力的医疗保障

医疗保障是社会保障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医疗关系着人民群众的身体健康,医疗水平的高低以及医疗保障程度的高低对人们的生活水平影响巨大。虽然伴随着我国经济的快速发展,我国的医疗保障水平得到了极大地提高,但“看病难、看病贵”问题仍然是困扰人们的一大难题。与国际上的的发达国家相比,我国人民看病花费中的自费比重仍然很高,在一些特殊的医疗服务中仍然需要病人完全自费,且这一特殊人群的比重仍然很高。由于自费的比例居高不下以及获得医疗服务对收入分配格局的依赖程度越高,造成了人民群众对医疗服务的不满情绪越来越高。为了促进我国社会保障的全面发展,医疗保障的力度要大大加强。

3、失业保险的统计范围有限

失业保险是我国社会保障体系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失业保险对失业下岗人群有一个基本的收入保障,同时也会促进那些失业下岗人员进行再就业。随着近些年的国企改革以及经济放缓,造成了大量的失业人员,同时一些个体工商户也游离于失业保险之外,很多失业人员得不到失业保险的帮助。统计在失业范围内的失业人员,无论是自谋职业还是再就业都将会得到政府的帮助,相反不在统计范围之内的失业人员就得不到帮助。举个例子一些企业由于经济效益不好停产,这一时间段内员工不能上岗获得经济收入同时还没有一个失业的依据,有的甚至连最基本的生活费都不到。还有一些提产企业不给企业员工缴纳失业保险金,造成员工失业后无法领取失业保险的救助。总之,还有很多人无法享受失业保险的帮助,这也是我国社会保障工作需要解决的重要问题。

4、参与社会保险的老龄化现象凸显

随着我国经济的快速发展,老龄化问题也在不断加剧。尤其是像北京、上海、天津等地的老龄化问题更是严重。人口老龄化问题必然会给我国带来巨大的经济压力,同时还有劳动力资源的减少,所以研究参保人员的老龄化问题就显得更加重要。根据数据显示,上世纪90年代初,在职员工与退休员工的参保比是5.4:1,到90年代中期的时候是4.6:1,到2014年时候是3.5:1。同时在城镇医疗保险与城镇养老保险中,也是年龄越大的人群参保的积极性越高,社会保障的参保率随着年龄的降低而递减。这也就造成了我国社会保障基金的负数在不断增加,一旦出现收不抵支的情况,将会直接我国养老保险制度的运行及其作用的发挥。

二、做好社会保障的对策研究

1、加大宣传,提高民众参与社会保险的积极性为了提高社会保障的力度,我国在很多地区都建立了试点,这些试点也取得了很好的成果,所以政府可以大力推广这些先进地区的优秀经验。政府要大力号召各级部分积极到推广社会保障的宣传中来,利用好宣传媒介的宣传作用,广告标语等都要大力利用,让全社会都知道参与社会保障尤其是养老、失业、医疗保险的重要性。对一些企业主,企业员工,社会各行业的工作者进行宣传讲解,提高年轻人和在职员工的参保积极性。

2、提高医疗保障的力度,促进社会保障的全面发展上面提到了看病问题仍然是困扰我国社会保障工作的一大重要因素,所以政府要想做好社会保障工作就要提高医疗保障的力度。政府要加大对医疗事业的经济支持,只有政府为百姓看病提供强有力的支持才能从根本上提高医疗保障的力度。要逐步降低群众在看病费用中的自费比重,降低医疗服务收费水平,严格控制医院的不合理收费。同时还要普及参与医疗保险的重要性,不要等到生病需要救助的时候再意识到医疗保险的重要。所以在提高医疗保障中,需要政府调动起各部门以及群众的积极性。

3、扩大失业保险的统计范围以及调动年轻人参保的积极性上面提到了很多失业人员都没有统计到失业保险的范围之内,也就造成了大量的失业人员得不到失业保险以及政府的帮助,给国家带来了不小的就业压力。各级部门要坚持为人民服务、以保障人民的利益为宗旨的工作态度进行失业保险的统计工作,不能因为工作的疏忽遗漏掉那些需要失业救助的失业人员。政府要落实责任、分工明确,对企业也要进行严格的要求,不能为了减少企业支出就不给员工缴纳失业保险金。政府还要加大对失业信息的收集,尤其是一些个体工商户更要细心收集失业信息,因为个体工商户在我国的就业人群中占据着很大的比重,政府要努力提高其再就业能力以及为其提供最低生活的保障。还要努力提高年轻人参与社会保险的积极性。

作者:吕帮运 单位:沈阳师范大学管理学院

参考文献:

[1]高永利,论我国社会保障制度存在的问题及解决对策[J];《经济视野》,2014(11)

[2]蒋智昕,我国社会保障体系中存在的问题及对策[J];《经营管理者》,2015(3)

[3]曹佩佩,我国农村社会保障存在的问题及对策[J];《当代经济》,2015(20)

医疗保障的重要性范文第3篇

农民工医疗保障的现状

1.制度缺失,农民工游离于医疗保障体系之外。

在传统的医疗保障体制中,我国医疗保障制度的三个支柱是城镇公费医疗、劳保医疗和农村合作医疗。其中除公费医疗制度外,劳保医疗,其主要对象是国有企业职工,部分集体企业参照执行,其经费来源于企业按工资总额的一定比例提取。其主体服务对象仍为广大城镇职工,农民工难以争得一席之地。而新型的农村合作医疗,其主体服务对象为农民,采取个人缴纳为主,公共财政资助与合作信用保险相结合的筹资机制。

而农民工,作为农民与工人的结合体,他们并没有被包含在这三个支柱的医疗对象之中,相反,完全处于医疗保障网络之外。他们是农民,又身处城市,而无法享受新型的农村合作医疗带来的好处;他们是工人,由于二元户籍制度的限制,又无法同城镇职工一样享受平等的医疗保障待遇。

2.有关农民工医疗保障的法制不健全。

医疗保障是国家以法律的形式加以规定,并以国家强制力保证其实施的一种制度。当前农民工医疗保障立法的滞后、法律制度的欠缺给农民工医疗保障权益的保护带来了诸多问题,如保障资金来源不稳定、保障管理不到位、保障标准不统一等。时至今日,我国还没有一部系统的完整的面向农民工的医疗保障法律,这就使得农民工的医疗保障工作无法可依。

3.农民工的医疗费用高,而参保率却很低。

虽然农民工一般都是年轻力壮的工人,但是由于他们所从事的多是繁重的体力劳动,居住简陋,生活条件又差,再加上工作时间长,劳动强度大,所以常常容易生病,由此而导致了其看病费用的高昂。如在北京市,农民工看病的人均支出,2000年是885.46元,2002年是891.88元,最高的付费达2万元之多,而农民工的参保率却相当低,仅为21.6%,工伤保险为31.8%。

4.农民工和城镇职工在权利方面存在较大差别。

与城镇职工所拥有的基本医疗保险制度相比,农民工因离乡遥远,不能享有新型的农村合作医疗,而在一定程度上又不符合基本医疗保障的要求,这就使得他们的医疗看病陷入两难境地,只能进行自费医疗。对于收入水平原本不高的农民工来说,医疗支出无疑是一笔不小的开支。

农民工医疗保障问题难以解决的原因分析

1.医疗保障制度的缺失。

第一,二元户籍制度的限制。二元户籍制度形成的城乡分割制度在医疗方面的体现是:城镇企事业职工的医疗问题由国家和企业共同承担,而农民工的医疗保障主要依靠家庭。除少数农民工在特殊情况下能够得到少量的国家救济外,国家在农民工的医疗方面不承担任何责任,这就意味着大多数农民工在医疗方面得不到国家的任何“照顾”。尽管现阶段,有一部分地区已经实行了新的农村合作医疗制度,但作为农民中的一个特殊群体的农民工来说,其“看病难,就医贵”的问题,并没有切实解决。

第二,新的医疗保障制度改革步履维艰。随着经济体制改革的逐步深入,我国自80年代以来就对传统的医疗保障制度进行了一系列的改革。按照建立的新的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障制度的要求,到2001底,全国90%以上的地级市都已经启动了医疗保险。从制度方面看,新医疗保险制度设计了“社会统筹”与“个人账户”两部分,但在如何看待医疗个人账户的作用,如何处理两个账户的比例关系和支付标准,如何确定“基本医疗保险”与“补充医疗保险”和“商业医疗保险”的关系等,都存在不同的理解和很大的争议,对推广新的医疗保障制度也有一定的影响。另外,我国地区之间的差别明显,行业之间、企业之间效益大不相同,加大了属地化管理的难度。

2.对农民工医疗保障问题认识不足。

农民工的医疗保障作为社会保障的一部分,其权益的拥有和实现除受客观条件制约外,还受到人们认识程度的制约。当前,决策者对农民工理应享有的医疗保障权益的一些问题认识不足,主要表现为:一是对农民工日益增长的医疗保障需要与落后的保障状况之间的矛盾认识不足;二是对农民工医疗保障的功能存在片面性的认识;三是对政府责任认识不够;四是对农民工医疗保障的重要性认识不足。

农民工自身的认识不足主要表现为:一是农民工长期对自身医疗保障权益认识不足与主张、维护权益的意识不够是造成农民工医疗保障权益缺失的重要原因;二是对医疗保障的功能认识不清,对医疗保障的信任没有建立起来;三是农民工也是农民,作为小生产者,其看重眼前利益,对医疗保障在短时间内难以认同和理解。如农民工自身应缴纳的医疗保险费用,而由于其过于现实的考虑,他们不愿意付出自认为并不必要的支出;四是农民工习惯于“自然保障”,这种落后的认识对农民工医疗保障制度的推行形成了一定的阻力。

3.农民工的收入水平低,无法缴纳医疗方面的保险金。

据有关学者对北京、广东、青岛三地外来农民工的收入水平所进行的515份问卷调查显示:一个月500~800元的收入,是外出农民工的平均收入水平。在这515份问卷中有300人集中在这一范围内,占58.1%;收入在500元以下的占11.6%;800~1000元的占14.7%;1000~1200元的占6.4%;1200元以上的占3.9%,这表明城市中的低收入者依然是农民工群体。这使得他们没有能力去承担医疗保险金。

4.用人单位设法避开农民工的医疗保障问题。

对于农民工来说,他们所需要的仅仅是一份工作,只要能保证不失业,其他各种条件如无福利待遇、无各种保障、延长工时等,他们都可以接受;而对于用人单位来说,雇佣农民工的重要原因就是由于农民工的工资待遇低,可以降低企业成本,提高经济效益。如果把农民工纳入社会统筹的医疗保障体系之内,企业就失去了原来雇佣农民工的优势,于是就采取解雇或少雇农民工、降低农民工的工资或增加工作时间、向“投资环境优越的地方”迁移等办法,以达到减轻或转嫁医疗保障负担的目的。所以,大部分企业在雇佣农民工时,都不会签订有关医疗保障方面的相应合同,以免工人出现意外时承担相应的责任。

解决农民工医疗保障问题的对策分析

1.加快立法,完善农民工医疗保障的法制建设。

其一,抓好单项法规的建设。建议制定《农民工医疗社会保险法》、《农民工工伤社会保险法》等。所谓社会医疗保险法,是规范医疗保险制度当事人之间权利义务关系的法律法规的总称。其必须坚持以下原则:全面参加、强制加入;保障最低需要;医疗风险分担;公平与效率相结合;建立多支柱的医疗保障体制。医疗保障立法的内容和结构包括:医疗保障法律制度的覆盖范围、资金筹集、支付条件、给付水平、基金管理和基金监管、法律责任。目前在我国,除了《劳动保险条例》,任何意义的医疗保障立法都尚未发生。但即便如此,其对农民工医疗保障的相关规定,也只是零星的、非系统化的。

其二,抓好地方性法规的建设,鼓励与提倡各地政府根据本地实际,制定具体的保障方法。通过法律手段来保障对农民工的医疗保障资金的投入,明确资金的来源渠道;依法保障农民工的合法权益;运用法律手段来规范农民工医疗保障制度建立过程中的权、责、利关系,明确中央和各地方政府在这一方面所应承担的相应责任;改善农民工医疗保险费用的缴纳方式,依法管理农民工医疗保险基金,在有条件的地方推进商业保险试点工作,以此来增加农民工抵御风险的能力。另外,还要设立相应的仲裁机构来解决医疗经费支取过程中可能出现的经济纠纷。

2.广拓渠道,多方面筹集农民工医疗保障资金。

在总体框架上,农民工的医疗保障采取“个人账户”与“社会统筹”相结合的保障模式。农民工医疗保障资金的筹措应由三大块组成:一是,各级地方政府对本地农民工医疗保障的投入;二是,增加集体的投入,由农民工所在的用人单位按照其职工工资总额的一定比例来缴纳部分保险金;三是,农民工个人的负担,农民工须交纳一定的医疗保险基金。由于各地的经济发展水平不同,农民工的收入水平大不相同,因而应按照农民工所在地区的经济发展水平来确定相应的承担比例。

对于经济较发达地区,建议可采用“深圳模式”:把医疗保险分为综合医疗保险(各类企业雇佣的农民工,包括合同工和长期临时工)、住院医疗保险(流动性很强的农业户口人口)和特殊医疗保险(进城达一定年限而无雇主雇佣的农民工)三种形式,合同工和长期临时工交费标准为9%(其中个人交2%),流动性很强的农民工为2%。参加综合保险的建立个人账户,个人账户比例为50%(44岁以下)和60%(45岁以上)。参加住院保险的农民工,门诊费用自理,住院费用由共济基金支付90%。参加特殊医疗保险的农民工费用由共济基金支付90%,门诊费用由个人账户支付。个人账户用完后,超过上年度农民工平均工资总额10%以上的费用,由共济基金支付一定的比例。

对于经济水平一般的地区,建议可采用“大病统筹模式”:统筹基金,农民工按工资总额的3%缴纳。医疗待遇凡是符合规定的病种和符合规定报销范围的300元以上的医疗费,由各市社会保险事业局按“分段计算,累加拨付”的办法向各参加企业拨付。1000元以下的医疗费按80%拨付,2000~3000元按90%拨付,3000元以上部分按95%拨付。不属于大病统筹的医疗费,由企业与农民工合理分担,一般各为50%。

对于经济不发达地区,建议可采用“青岛模式”:其个人账户金和单位调剂金由企业管理,而社会统筹由社会保险机构管理。农民工看病的医疗费先从个人账户中支付,超过部分直接在单位调剂金中支付(个人支付10%~20%),而不设置“自付段”。对超过定额的医疗费用以上部分,采取“分档计算,累加支付”的办法,按递减的比例(90%~80%)从社会统筹金中报销,剩余部分由单位调剂和个人负担。

3.清除误区,提高各自的思想认识。

提高决策者对农民工医疗保障的认识水平是极为重要的。当前的认识误区有:一是认为农民工可以依靠土地保障和家庭保障,而忽视了农民工日益增长的医疗保障需求;二是认为农民工医疗保障实施与否都不会(至少在短时间内不会)影响建设大局,对忽视农民工医疗保障问题所带来的后果认识不足;三是对是否具备了搞农民工医疗保障的条件认识失误,认为经济实力不够,借口农民工人口太多、流动性太大,而且不便于管理等;四是忽视了政府作为实现全体社会成员公平的主体应尽的责任。

农民工是医疗保障的客体,也是责任主体。其对医疗保障的认识水平,在很大程度上决定着医疗保障的推行与实施效果。但因医疗保障目的的长远性与农民工普遍存在的、传统的、保守的和过于现实的观念、意识存在一定的冲突,其不会在短时间内被接受。因此,当前要做细致的思想工作,经常广泛地宣传医疗保障的意义,引导、促成其落后观念的转化,调动其积极性,实现农民工的广泛参与。

4.完善企业用人制度,提高农民的医疗保障待遇。

首先应加快城市用工制度的改革,实现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的双向选择。我国目前对劳动工资制度的改革基本上还是在原来体制的基础上进行的,对原有的劳动人事制度和劳动用工制度尚未做出根本性的改革;其次,应打破身份界限,统一用工手续和待遇。企业把进城务工的农民工与城镇就业人员同等对待,这是建立统一开放的劳动力市场的基础,用人单位用工应实行统一待遇,工资标准要切实按照“按劳分配”、“同工同酬”的原则执行,不能因身份不同而工资、福利待遇就不同;第三,应健全市场服务机构,统筹兼顾城乡就业,为农民工无障碍地进城转化为产业工人创造良好的社会环境和体制平台。

5.建立农民工的医疗保障信息库。

医疗保障的重要性范文第4篇

关键词:高校:大学生;医疗保障

中图分类号:F840

文献标志码:A

文章编号:1673-291X(2012)23-0085-02

随着中国教育体制改革的不断深化,国内各高校的招生规模正在有序扩大。大学生是一个庞大的群体,而这个群体又肩负着社会主义事业接班人的神圣使命,他们是建设国家的未来人才,是国家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的优秀人力资源。所以,大学生的健康与否不仅对他们在校期间的学习和生活产生影响,同时,也会对今后的工作生活有着不可预期的影响。2008年10月,国家颁布《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将大学生纳入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试点范围的指导意见》,规定将大学生纳入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的试点范畴,覆盖所有大学生,以期减轻大学生的经济负担,使困扰高校多年的大学生医疗保障问题将得到解决。虽然针对大学生医疗保障改革已有雏形,但具体的方案还存在很多问题,所以对大学生医疗保障制度进行研究并完善,是当前构建和谐社会不容忽视的问题。

一、大学生基本医疗保障若干问题分析

1.高校对基本医疗保险和风险意识教育的宣传不够。虽然大学生的参保率高,但通过我们调查,学生对社会医疗保险的重要性认识不深,对于大学生医疗保险的基本内容、相关规定及实施方法的了解也不多,很多学生仅限于知道自己通过学校组织参加了医疗保险,缴纳了保费,因而导致许多学生参加医疗保险意愿不高,对基本医疗保险制度的评价不高。

2.保险制度的原则问题。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属于社会保险的一部分,强制性原则是社会保险的重要原则之一。然而相关政策文件明确大学生参加基本医疗保险采用自愿原则,这无疑是矛盾的。关于政策的落实方面,社会保障部要求“在校大学生必须全部纳入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保障体系,同时这项工作又必须坚持自愿原则”。这些矛盾都不利于政策的真正落实。中国大部分大学生在经济上对家庭存在严重依赖。因此,在医保政策的推行上采用自愿的原则很难有较好的执行力。二是不重复购买保险的原则与重复购买保险行为之间的矛盾。基本医疗保险属于社会保险范围,为了避免道德风险,一般不得重复购买。但是实际操作过程中往往存在着很多重复购买保险的行为。例如:来自农村的同学有一部分已经在家乡参加了农村新型合作医疗,而这一部分同学在同一保险年度内又被要求参加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这些重复购买的行为违背了社会保险不重复购买的基本原则,且重复投保并不能使学生同时享受双重保险,反而加重了学生和政府的经济负担。

3.保险制度的衔接机制问题。不少新入学的学生已经在生源地购买了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或者是新农合,进入新学校后可能又会被要求参加学校所在地的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这就面临着医疗保险制度的衔接问题,如果处理不当往往会造成资源的严重浪费。并且大学生在校期间由于寒暑假和专业实习等原因,常会在多地居住、停留,发生疾病和意外伤害的地域不再局限于学校所在地。此外,大学生毕业后在及时找到工作的情况下,如何进行医疗保险的转接;如果未能及时找到工作,是否能继续在高校所在地参加基本医疗保险,或者是否回到生源地参加当地的基本医疗保险;怎样做好社会医疗保险保障的延续,这些都是尚待完善解决的问题。

4.筹资笼统化,缺乏灵活性。政府在城镇居民医疗保障制度的基础上制定了相应的大学生纳入医疗保障体系的政策,各大高校具体也以此为实施的准则。我们在实地访谈的过程中,了解到许多大学生对于这些细则存在不满。具体来说原因有以下几个方面:一是缴费标准单一性,学生缺乏自主选择的权利,灵活性较差;二是相当一部分家庭极度贫困的大学生并没有得到更好的保障,没有政策上的照顾,这一部分学生可能会处于经济原因考虑,不参加基本医疗保险,但他们恰恰是最需要保障的人群,这样便会产生“逆选择”。由此可见这样的单一性缴费标准,并不能充分体现社会保险的福利性和公益性,缴费标准和细则的制定仍需要改进。

5.医疗保障范围有限。大学生在校期间一般只有三到四年,并且大多数大学生身体健康,很少患病,大学生的就医类型一般以门诊为主。然而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对于这类比较普通的小病没有具体的保障措施或报销很少,就实际而言,门诊费用对于大学生这一没有固定收入的群体来说还是比较高的。高校学生医疗保障应该扩大保障范围,充分考虑大学生就医类型的特殊性,做到大病与小病兼顾,减轻学生医疗就诊的经济负担。另外,现行城镇攻保对于重大疾病的保障能力有限。当大学生遭遇重大疾病时,个人一般要负担40%~50%的医疗费用[1],再考虑到很多检查项目和药品不在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报销范围内,因此患重大疾病的大学生往往要担负更多的医疗费用。除此之外,目前大学中存在的15%~20%的贫困生[2],这部分大学生经济、健康状况都较差,遭遇重大疾病的风险更大。因此,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这样统一的筹资水平和医疗费用偿付比例,无法满足大学生的种种特殊情况,在贫困学生遇到重大疾患时,捐款仍旧会成为唯一途径。

二、完善大学生医疗保障制度的相关建议

医疗保障的重要性范文第5篇

关键词:外来务工人员;医疗保障制度

中图分类号:C913.7 文献标识码:A

原标题:外来务工人员的医疗保障现状研究――以宿迁市为例

收录日期:2013年9月29日

外来务工人员作为我国流动规模最大的一个群体,由于城乡分割制度的特殊性,使他们的医疗保障问题长期以来处于一个尴尬的境地。外来务工人员的医疗保障问题,现今已引起社会各界越来越多的重视。郑成功教授在关于外来务工人员分类及其相应医保需求的研究中指出,针对不同外来务工人员不同层次的医疗社会保障需求,要根据其需求与目前的条件,按照分类分层保障的原则来提供相应的医疗社会保障。探索建立适合外来务工人员的医疗保障制度,使他们能够“病有所医”,健康得到应有的保障,医药费能够得到及时报销变得刻不容缓。

一、研究对象的界定及研究方法

(一)研究对象的界定。所谓外来务工人员,一般是指从外地进入本地城镇就业,但并不具有就业所在地户口的劳动者,其中最大多数来自农村。他们在城镇从事着多种多样的工作,大多在企业中从事简单体力劳动,在现实经济生活中习惯将他们称为“农民工”。他们并未脱离农村而又暂时离开土地进入城市(或城镇)从事相关职业,通过劳动取得工资收入,他们已成为我国社会一个独特的、人数众多的社会阶层。

(二)研究方法。通过整群抽样方式获得样本,对外来务工人员进行问卷式调查,询问其个人基本信息、经济状况、社会医疗保障状况、患病情况、医疗费用负担等问题。本次调查的范围是宿迁市三县两区,分别是宿城区、宿豫区、沭阳县、泗阳县以及泗洪县。共发放问卷300份,回收289份,其中有效问卷287份。通过SPSS专业统计软件对问卷所获得的数据进行了分析处理。

二、宿迁市外来务工人员医疗保障现状

(一)参保率低,社会医疗保险覆盖面小。2009年至2012年三年间宿迁市外来务工人医疗保险平均参保率只有22.8%,这与城镇职工90%以上社会医疗保险覆盖率形成鲜明对比。在287分卷中,只有宿城区和宿豫区两区的外来务工人员社会医疗保险覆盖率达到了60%以上。三县区覆盖率均没有超过50%。

(二)外来务工人员保险意识欠缺,参保意愿不足。从问卷调查结果看,在287名被调查人员中,每年主动体检的人数仅占28.38%,愿意参加社会医疗保险的人数仅占30.1%;听说过或了解医疗保险的占70.70%,没有听说过医疗保险的占29.30%;愿意参加医疗保险的占41.35%,不愿意参加医疗保险的占58.65%;有医疗支出计划的占24.29%,没有医疗支出计划的占75.71%;灵活就业人员在务工所在地参保率不到总参保人数的10%。

(三)外来务工人员支付医疗保险费用能力不高。外来务工人员经济相对不富裕,支付医疗费用能力较差。调查结果表明,外来务工人员即使有医疗需求,也会把医疗费用压缩到最低。在被调查者中,生病之后自己去药店买药的比例占到58.31%,去医院看病的占到32.52%,休息的占6.30%。在生病不去就诊的被调查人员中,因费用顾虑不去就诊的比例占44.12%。费用支付能力是影响他们是否选择参加社会医疗保险的最主要的因素。

三、宿迁市外来务工人员社会医疗保障存在的问题

(一)理念方面的缺陷。理念方面的缺陷主要来自于三个方面:一是政府部门,当地有些政府主管部门认为政府承担本地居民的社会保障的负担已经是异常沉重了,无力承担外来务工人员的社会保障。且承担外来工社会保险必然增加企业的人工成本,进而会影响本地区的投资环境,削弱本地招商引资的吸引力。因此,对外来务工人员社会保障普遍不重视;二是企业,如果全部为职工缴纳医疗保险费,企业每年要为此支付很多资金,企业担心成本增加会降低竞争能力,千方百计逃避参保;三是外来务工人员自身,在劳动力供大于求的买方市场,外来务工人员由于经济所迫,首先选择的是获得工作,维持生计,为此他们会主动放弃其他权益,甚至认为社会保障是寻找工作的障碍。

(二)制度方面的缺陷。以户籍制度、劳动用工制度等为标志的城乡分割局面仍然根深蒂固地存在着并阻碍着宿迁市医疗保障制度的改革和完善。当前的许多社会权利,都是以公民的户籍为享受依据的。一部分的外来务工人员徘徊在农村和城市之间,基本被排斥在宿迁市社会保障体制之外,与户口所在地居民有着截然不同的待遇标准。由此,也导致社会医疗保障制度出现了“三元结构”,城镇职工享受有财政补贴兜底的医疗保险制度,本地农民享受保障能力较弱的合作医疗制度,绝大部分外来务工人员成为完全自费医疗群体。虽然政府部门进行了一些改革,但不可能在短时间内使外来务工人员的医疗保障得到改善,致使绝大部分外来工事实上仍被排斥在社会医疗保障体系之外。

(三)法制方面的缺陷。我国社会保险立法严重滞后于社会保险的需求,《社会保险法》直至2010年7月1日才出台,在立法滞后的同时,现有法规执行不到位,政府行政手段等社会保障刚性制约明显缺乏。在实际工作中,由于没有强有力的强制措施,一些既有的法规也很难得到贯彻落实。在被调查的287名外来务工人员中,65.7%的人员反映他们的单位没有给他们缴纳医疗保险。

四、完善外来务工人员医疗保障制度的建议

(一)提高认识,正确对待外来务工人员。完善现有外来务工人员医疗保障的制度,应着重从思想方面入手。针对地方政府、企业对实施外来务工人员医疗保障制度会增加劳动力成本及丧失竞争优势问题的忧虑,应从提高他们对医疗保障重要性的认识入手,着力转变观念,切实尊重和维护外来工的基本权益。对于现代经济来说,人的健康、能力、知识等人力资本的提高,对经济增长的贡献远比物质资本、劳动力数量的增加重要。建立起一套切实可行的外来务工人员医疗保障制度,显然有助于保护人力资源、改善劳动力整体素质,进而提高自身的竞争力。

(二)建立合理的外来务工人员医疗保险制度。必须依据人口结构、经济条件等客观情况,制定科学、合理、可行的外来务工人员医疗保险参保办法。根据外来务工人员的人口结构和流行病特征,外来务工人员的医疗保险应该以保障重大疾病为主。这是因为,外来务工人员以中青年为主,年龄结构较轻,患病率普遍追低于其他年龄段人群,且大部分外来务工人员难以抵御重大疾病风险,一旦患重病,就有可能陷入倾家荡产的绝境,或者是被迫放弃治疗。因此,应当集中资金解决大病医疗保险问题。

依据不同的人群,采取相应的医疗保险办法。对于那些职业稳定、有固定收入的外来务工人员,应采取和企业一同缴纳保险金的办法,强制性参保,且以企业缴纳为主。而对于那些职业不稳定、也无固定收入且流动性较大的自由职业者,应以自愿为原则,鼓励参保。同时,政府和社会有关公益机构在资金上应当给予一定的帮助,以此减轻企业外来人员的经济压力,尽可能地提高参保率。

适应外来务工人员的流动性,医疗保险服务要提升到更高的层面。外来务工人员在用人单位之间的频繁迁移,对医疗保险管理和办理等提出巨大挑战。针对异地就医,要求医疗保险体系网络化管理,建立起统一的外来务工人员医疗保障体系和管理办法,并允许参保资格在省内自由转移,以解决外来务工人员在省内流动时的参保资金、档案等的转移问题。

(三)加快外来务工人员的社会保障立法。为保障外来务工人员的切身利益,应着眼于社会保障事业的长远发展,从立法层面解决外来务工人员的医疗保险问题,同时要注意到单纯要求进城务工人员提高法律意识远远不够,针对雇主不为外来务工人员缴纳社会会保险,政府要采取相关的惩治措施,以立法形式明确规定各种类型的劳动力均应平等地参加医疗保险等社会保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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