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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键词:医疗保险;覆盖城乡;保险制度
我国基本医疗保险制度改革,从城镇职工医疗保险1994年“两江”试点开始,伴随着15年经济社会的伟大变革和发展,医疗保障体系建设经过全面探索和全面推进后,逐步扩大到农村人口和城镇非从业人员,目前实施的三大基本医疗保险,即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和新型农村合作医疗,作为关系民生的重大热点问题,采取多种方式积极探索建立城乡一体化的基本医疗保障管理体系,尤其要坚持科学发展观,按照统筹城乡发展和经济社会发展的要求,在目前经济社会形势下,搞好基本医疗保险制度建设,实现覆盖城乡医疗保障体系的目标,其意义重大而深远。
一、医疗保险制度改革成效
医疗保险制度改革的初衷,是在解决原公费劳保医疗制度弊端的基础上,在市场经济条件下满足更广大群众的基本医疗保障需要。原公费劳保医疗制度的弊端可以概括为:个人看不起病、单位掏不起钱、更多农村人口和制度外居民的医疗权益得不到保障。经过数十年改革与发展,我国首先基本实现了制度功能的重新创建与政府职能的重新定位,逐步构建起一个覆盖更广的、独立于单位之外、实行社会化管理的医疗保障体系。建立了以三大基本医疗保险制度为主体的多层次医疗保障体系,健全需求保障机制和费用制约分担机制,从而逐步实现保障权益、维护稳定、促进改革和发展的目标。
二、现状分析及存在的主要问题
基本医疗保险制度改革进行到今天,一个主要覆盖城镇从业人员的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一个主要覆盖城镇非从业人员的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一个主要覆盖农村人口的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已在政策上基本实现全覆盖,与每位公民休戚相关,其社会关注度前所未有的提高,成为名副其实的热点。分析其现状,三项保险可以概括为:人员分类、政策分立、经办分开。主要有五点不同:
一是主管部门不同。在大多数城市,目前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和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归口劳动保障部门管理;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归口卫生部门管理。
二是资金筹集渠道不同。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费由用人单位和职工个人共同缴纳;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费和新型农村合作医疗费由居民(农民)个人或家庭缴纳,政府给予适当补助。
三是筹资标准不同。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费年/人筹资额一般在1200元以上;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费年/人筹资额一般为220元至500元;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年/人筹资额,一般为100元。
四是政府补助标准不同。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政府不补助;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政府年/人补助不少于90元;新型农村合作医疗政府年/人补助80元。
五是享受的待遇水平不同。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报销比例一般为80%—90%;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报销比例一般为65%—75%;新型农村合作医疗报销比例一般为45%—55%。
从分析可以看出,目前各项政策将职工、居民、农民不同人员的基本医疗保险从费用征稽(缴费、补助)到待遇一般享受(门诊、住院)都进行了太过细致的分类,人为地增加了管理难度,加大了基层工作人员的工作量。同时,由于各地信息管理系统分别开发,平台不统一,信息管理系统软件不到位,应用也不顺手,大量基础工作仍靠手工操作,易造成人员参保基本信息资料不全,管理漏洞大。社区信息平台建设滞后,与群众的要求还有一定的差距。
医疗保险制度改革,既是制度创建的过程,也是创新与探索的过程;既是不断发挥制度作用的过程,也是不断发现问题、揭示矛盾、化解难题的过程。医疗保险制度改革在取得积极进展的同时,更深层次的矛盾、困难及问题也已显现,曝露出许多亟待解决的问题、矛盾和困难。
一是公共财政投入机制不到位,基本医疗保险及经办服务体系建设存在经济障碍。
二是管理服务体制不统一,整合基本医疗保险制度和统一经办管理服务体系存在体制障碍。
三是分担机制发挥作用的同时,不同需求的保障渠道还没有形成,仍然存在个人负担过重的情况。
四是医疗保险法制建设不健全,强制性参保和规范性监管存在法律障碍,医疗保障制度体系建设和推进方式都缺乏有力的法律支持。
三、发展思路
经济社会的不断发展,必然要求各项制度改革的深入发展,而且人们的观念逐步转变,对政策、制度的敏感会推进矛盾的演变和转化,笔者认为,目前单纯靠工作力度甚至现行政策已经难以从根本上解决基本医疗保险制度运行中出现的问题,需要新的思路、制度性安排、政策性支持和方式性变革,只有这样,改革才能取得突破性进展。
一是政府应进一步加大公共医疗卫生服务改革力度,实现全体公民享有基本医疗服务的广泛性;进一步加大公共财政投入,实现全体公民参加基本医疗保险的普惠性。二是政策应实现待遇水平的层次性,根据不同的收入状况设置多种缴费标准的险种,体现制度的层次性和可选择性,各类群体可根据自身的经济承受能力和健康消费需求,选择不同缴费标准的险种,并享受相应的保障待遇,同时通过实施大病医疗救助、商业补充医疗保险等,形成多层次的保障体系。三是政策要实现保障方式的贯通性,在全民医疗保险制度涵盖的不同层次的保障形式之间,通过不同的缴费标准,建立各险种之间的通道,实现体系内各险种的有效衔接,使得公民能够在各险种之间流动。四是政策要实现管理服务的统一性,统一的全民医疗保险制度决定应当采用统一的、独立于行政部门之外的管理服务机构,并利用社会化的服务网络和医疗服务资源,提高制度运行和管理服务效率。
(一)实现三个统一。一是统一政策:对三项医疗保险制定一个适用于不同人群可自由选择参保、转换统一的政策,从政策上满足所有人群的医保需求。二是统一管理:对现有的医保管理体制,归口一个部门管理。三是统一标准:统一规范政府补助标准和社会各类人员的缴费标准,制定对相应的待遇标准。政府补助标准不分人员类别实行一个补助标准,简便易行,方便工作;门诊、住院待遇标准与缴费挂钩,实现权利与义务对等、平等互助。
(二)健全三个平台。一是要健全医疗保险经办机构医疗管理信息平台;二是要健全社区医保信息应用平台;三是要健全定点医疗机构医保待遇信息平台。通过现代高科技手段,实现统一、快速、便捷的业务经办。
说实在话,舞钢的全民医保,并不是笔者心目中所期望的全民医保。全民医保真正的内涵是实现公共服务的均等化,其核心至少有两点:一是全面覆盖;二是同一受益标准。但舞钢的“全覆盖、无缝隙全民医疗保障制度”,实际上分成了三大块,即城镇职工医疗保险、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参照新农合针对“第三类人”的医疗保障,后两者适用的都是新农合的标准。换句话说,舞钢的全民医保对三大块人群,执行两套保障水平差异很大的医保标准。因此,舞钢的医保模式创新并不是真正意义上的全民医保。但笔者仍然为之叫好,因为这是医疗保障制度建构理念上的重大突破——医疗保障制度应该实行全面覆盖,即便是最低水平的保障。就舞钢市而言,此前“第三类人”游离于医疗保障制度之外,而更具有普遍性的是,农村居民的制度性医疗保障整体缺失。而医疗保障制度改革应该重塑的理念就是,无论是城镇居民、农村居民抑或“第三类人”都应该无一遗漏地被纳入保障的安全网。
考虑医疗保障制度设计时应秉持何种理念和原则,实际上就是讨论医疗保障制度改革的规范性目标和制度转轨过程的公平问题。在这方面,罗尔斯的正义论以及阿玛蒂亚·森关于社会公正理论等,都为我们提供了很好的思考视角。从罗尔斯的理论出发,首先应该从“无知之幕”的初始立场来重新考量城乡社会保障的二元结构。摈弃现实生活中人们在地位、能力和利益等方面的不同和冲突,从“无知之幕”的角度重新考量,城乡社会保障制度的二元结构和正义原则背道而驰,必须用正义原则来规范社会保障制度,无论城市、农村,应选择一体化的社会保障制度。
其次,根据平等自由绝对优先原则,社会保障是每一个公民的基本权利,必须无条件予以满足,除非所有国民同时没有满足。
最后,根据“差别原则”,补偿作为“最少受惠者”的农民。在城乡二元结构的背景下,农民作为一个群体在社会中处境最差,就有权要求得到更多的社会资源,无论这种补偿是否会导致社会总体效用的最大化。这种社会资源,在罗尔斯看来,就是社会基本品(primarysocialgoods),即包括自由和机会、收入和财富以及自尊的基础。
阿玛蒂亚·森的理论同样赋予我们很多启发。首先,从森的理论出发,基本医疗保障作为“实质性自由”是发展的首要目的。在讨论建立全民统一的基本社会保障制度(包括基本医疗保障制度)时,降低效率、损害国家竞争力、妨碍经济发展,乃至“洋跃进”都是反对者的通行观点。根据森的“以自由看待发展”这一更为基本的观点,以这样的方式提出问题,本身往往就是缺乏一种重要的认识,即接受基本医疗保障的机会作为一种“实质性自由”,是发展的组成部分,其与发展的联系,并不需要通过其对国民生产总值增长或对工业化进程促进的间接贡献而建立起来。
而实际上,医疗保障的自由和权利对经济进步也做出了很大的贡献。然而,尽管这种因果联系确实是显著的,但是由这种因果联系所证明的自由和权利的作用,只是这些自由在发展中所起的直接的建构作用之外的额外的贡献。换句话说,健康本身就是发展的一个目的,我们必须将农村医疗保障缺失以及基本医疗服务缺乏等问题纳入发展的评价体系中,促使我们去正视和解决这些问题。
其次,以可行能力剥夺看待因病致贫和因病返贫。从森的理论出发,农村医疗保障制度(或目前的合作医疗)就不能仅仅定位于降低大病的经济负担,减少大病发生的医疗费用导致的农民收入视角下的贫困。因为从可行能力的视角出发,根本的问题要求我们按照人们能够实际享有的生活和他们实实在在拥有的自由来理解贫困和剥夺。发展人的可行能力直接顺应这些基本要求。诚然,提高人的可行能力一般也会扩展人的生产力和挣钱能力。这种关联提供了一种重要的间接联系,通过它,可行能力的改善既能以直接的、又能以间接的方式帮助丰富人的生活,使剥夺情况减少、剥夺程度减轻。但是这种工具性联系尽管重要,却不能取代对贫困的性质和特点的基本理解的需要。
最后,医疗保障作为实质自由的“工具性”功能要求覆盖全民的基本医疗保障制度亟待建立和完善。建立覆盖全民的医疗保障制度有利于直接扩展防护性自由,进而促进社会自由、乃至经济自由、政治自由和透明性自由,发挥作为实质自由的“工具性”功能,从而为发展做出贡献。
另外,人权、健康权、社会保障权等理论也有助于我们反思农村医疗保障制度的建构理念。我国作为《经济、社会及文化权利国际公约》的缔约国,就应该认真履行条约规定的尽最大能力实施和非歧视的一般义务,保证人人享受社会保障的实质权利。这当然包括当前农村居民的医疗保障权利。我国农村居民同样享有健康权,国家应该尊重、保护农民的健康权,并有义务通过合适的政策安排实现农民的健康权。社会保障权作为一种人权,国家应该保证人人享有,不得有任何歧视。而我国农村居民的医疗保障权利长期被忽视,实质上是对人权的践踏,对一部分国民的歧视。
综上所述,从罗尔斯的正义论出发,无论是从“无知之幕”的角度重新考量,还是基于个人权利必须平等的视角,还是根据“差别原则”,补偿作为“最少受惠者”的农民,目前城乡社会保障制度的二元结构造成严重的不平等,和正义原则背道而驰,必须用正义原则来规范社会保障制度,无论城市、农村,应选择一体化的社会保障制度。同样,从阿玛蒂亚·森的“实质性自由”和可行能力出发,覆盖全民的基本医疗保障制度亟待建立和完善。从人权、健康权和社会保障权等权利的角度看更是如此。无论是农民的医疗保障,还是舞钢市“第三类人”的医疗保障,都是同一个道理。
城乡医疗保障制度的严重不公平严重背离了农村医疗保障制度的建构理念。为了实现真正意义上的公共服务均等化,必须从目前的二元割裂的制度结构走向全民医疗保障。但全民统一的基本医疗保障经常受到质疑(城乡统一的社会保障制度也是如此)。比较常见的观点是以“国情”、特别是“财力有限”为由,说中国还不发达,缺乏建设统一的社会保障的能力。如北大陈平教授就极力反对建立统一的社会保障体系,在他看来,在中国这么大的发展中国家搞统一的社会保障体系是根本不可行的,战略目标是错误的,是“洋跃进”。《财经》杂志的总编辑胡舒立女士也认为“全民医保脱离实际”,“口号喊得越动人,越容易把我们引向歧途”。
但正如中国改革开放以来经济的较快发展却伴随着农村健康状况的相对恶化一样,经济增长和财力增强并不一定直接带来人们医疗保障水平的提高,相反,收入水平相对较低,也并不意味着我们在医疗保障层面无所作为。从森的理论出发,我们一方面要区分增长引发(growth-mediated)和扶持导致(support-led)两种机制,另一方面,要认识到公共服务、低收入和相对成本之间的关系。
森和德热兹区分了两种迅速降低死亡率的成功类型,分别称作“增长引发”和“扶持导致”的过程。现在重建农村医疗保障制度,就要综合运用增长引发和扶持导致两种机制。纵向来看,目前我国的经济发展水平和财政实力比以往任何时期都要好,要充分运用增长引发的机制,通过发挥高速经济经济增长的作用,主要的切入点就是扩展农村医疗保障,建立城乡统一的基本医疗保障制度。横向来看,和发达国家相比,我国确实经济发展水平较低,但这不能构成反对建立统一的基本医疗保障制度的理由。因为我们可以发挥扶持导致的机制,而扶持导致的过程并不等待人均实际收入水平的大幅度提高以及财政实力的大幅度增强,其机制实质上是把优先重点放在基本医疗保障上。
森的相对成本理论同样可以用来回答很多人对于现有的经济发展水平和财政实力是否能够支撑全民基本医疗保障制度的担忧。根据森的理论,扶持导致这一过程的可行性依赖于以下事实,即有关的社会服务(诸如保健)是劳动密集型程度极高的,因此在贫穷——低工资——经济中是相对便宜的。一个贫穷的经济可能只拥有较少的钱用于医疗保障,但与富国相比,它也只需要较少的钱就能提供富国要花多得多的钱才能提供的服务。相对价格和成本是决定一个国家能负担什么的重要参数。在给定一定的社会投入的情况下,特别重要的是要注意与医疗保障等社会服务有关的相对成本的变化。改革开放之前农村医疗保障制度的实践也充分证明了这一点。
因此,除了增长引发的过程,扶持导致的过程作为一条发展道路所取得的成功,确实指明了一个国家不必等到(通过可能是相当长期的经济增长)富裕起来之后,才开始争取基本医疗保障的迅速扩展。通过适当的医疗保障制度安排,尽管收入相对较低,但生活质量还是可以迅速提高的。况且,医疗保障制度的发展也能够促进经济增长率的提高这一事实,也增强了在贫穷经济中应该大力发展基本医疗保障制度这类社会安排,而不必等到先“富裕起来”的观点的说服力。
论文关键词:全民医疗保障,医疗改革,城乡一体化
一、珠海市城乡居民医疗保险制度改革的发展历程
城乡一体化全民医疗保障制度是指在将城市和农村作为统一的整体进行制度设计安排,通过提供保险、救助等形式向全体公民提供医疗卫生服务的一项医疗保障制度。由于我国城乡二元经济社会结构,我国现行医疗保障制度也呈现出二元化、碎片化的特征,在城市有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与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在农村有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再加上不完善的城乡医疗救助制度,基本上实现了“全民享有医保”这个基本目标,但二元医疗保障体制的弊端已成为制约城乡经济社会发展的一大瓶颈,构建城乡一体化全民医疗保障制度,
实现全体居民公平、有效的享受医疗保障已成为了当务之急。
珠海由于改革开放,已由一座海滨小县城发展为如今珠江口西岸核心城市。珠海在改革发展过中没有像深圳一样大量引进外来人口医疗改革,再加上珠海政府对珠海的城市形象定位,珠海一直保持良好的生态环境及较少的人口总量。珠海没有体制包袱、人口少、经济发展相对均衡,被选为医疗体制改革的试点城市之一。珠海于1998年启动医疗保险改革,经历十几年的发展,珠海医改取得了长足的发展,观其发展历史,我们可以将其概述了三个阶段。
(一)第一阶段:初步建立了职工医疗保险制度
1998年,珠海作为医疗改革试点城市为响应国家号召,实施了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确定了医疗保险缴费由国家、单位及职工个人三方共同承担,以及基本医疗费由个人、社保医疗统筹基金共同分担的新型医疗保险方式。2000年,珠海作为贯彻医改试点城市,率先把外来工大病统筹纳入社会医疗保险体系,制定了外来工大病医疗保险办法。同时还把灵活就业人员、失业人员及下岗特困工也纳入了医疗范畴。
(二)第二阶段:建立了新型农村医疗保险制度
2003年,珠海正式启动了新型农村医疗保险,截止到2007年全市新农合参保率为93%,形成了严密的农村医疗保障网,让广大的农民享受到医疗保障的福利核心期刊。该制度在2008年随着城乡居民医疗保险制度的出台而被正式废除。
(三)第三阶段:建立城乡一体化全民医疗保障制度
2006年,珠海率先出台了未成年医疗保险办法,打破户籍限制,外来人口的子女与本市未成年享有同等医疗待遇。
2007年12月推出了城乡居民医疗保险制度,将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外来工大病医疗保险和未成年人医疗保险制度覆盖范围之外的城乡居民全部纳入医疗保险范畴,以家庭为单位缴费和政府补贴的方式建立医保统筹基金,对住院医疗以及部分门诊病种(目前为32种)进行医疗保障。基金的筹集标准为每人每年400元医疗改革,其中参保人缴费250元,财政补贴150元。参保人住院核准医疗费用最高支付限额为10万元。[1]根据持续缴费时间确定的参保人医保待遇限额。
2007年12月5日珠海市政府又《关于建立全民医疗保障制度推进健康城市工程的实施意见》,正式启动城乡一体化全民医疗保障制度。而后相继颁布了《珠海市推行“小病治疗免费”实施试点方案》、《珠海市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暂行办法》及《珠海市实施城乡医疗救助试行办法》等三个配套文件。标志着珠海进入了“大病统筹救助,中病医疗保险,小病治疗免费”的城乡一体化全民医疗保障制度的新时期。
二、珠海市城乡一体化全民医疗保障的现状
(一) 珠海市医疗保障概述
珠海市人口(包括外来人口)总计145万,其中参加医疗保险的人数已达120万人,其中基本职工医疗保险与城乡居民医疗保险的参保率均达95%以上。全民医保目标在珠海得到了实现。珠海市基本医疗保障制度全面覆盖城乡居民,推行“大病统筹救助、中病进入保险、小病治疗免费”的全民医保的三角架构模式,涵盖基本医疗保险制度与基本医疗救助制度。目前珠海市基本医疗保障制度主要包括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城乡居民医疗保险制度,还针对外来务工人员与未成年设立了外来劳务人员大病医疗保险制度、未成年人医疗保险制度。此外还推出城乡医疗救助制度覆盖更多的困难群体。形成了“四基本一救助”模式。
1、基本医疗保险制度
“四基本”基本医疗保险制度的缴费及待遇标准如下列表所示:
表1:珠海市各医疗保险的缴费标准
险种
缴费方式
缴费比例
备注
城镇职工基本医疗
按月(每人)
按缴费基数:
单位6%,个人2%
参加门诊统筹:
统筹基金50元+个人账户50元
外来劳务人员大病医疗
按月(每人)
按缴费基数:
单位2%,个人不缴费
参加门诊统筹:
统筹基金安排100元,个人不缴费
城乡居民医疗
按年(以家庭为单位)
一般居民:参保人每人每年250元,政府补贴150元
参加门诊统筹:
统筹基金50元+财政补贴25元+个人缴费25元
“特殊人群”:参保人每人每年25元,政府补贴375元
参加门诊统筹:
个人不缴费,由财政补贴
未成年人医疗保险
按年(每人)
未成年人(包括在校大学生):每人每年60元
参加门诊统筹:
统筹基金50元+财政补贴25元+个人缴费25元
关键词:医疗保障制度 和谐社会
医疗保障制度作为社会保障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直接关系到人们的切身利益,也直接影响着和谐社会的构建。完善的医疗保障制度,不仅可以有效地维护社会稳定和经济发展,更重要的是它是促进社会公平、维护公民基本权利的重要手段。因而,建立完善的医疗保障制度,是构建和谐社会的重要内容,也是体现我们党以人为本思想的重要战略举措。
一、医疗保障制度在构建和谐社会中的重要作用
1、医疗保障制度能够促进社会的公平正义。和谐社会是公平正义的社会,公平正义是协调各个阶层相互关系的基本准则,也是社会具有凝聚力、向心力和感召力的重要源泉。因此在社会生活当中,只有遵循公平正义的原则,出台的各项措施才能取得社会各阶层的共识和认同,才能获得人民群众的支持,从而得到顺利实施。在调节各种不同利益关系时,只有遵循公平正义的原则,使绝大多数社会成员受益,这项措施才能获得社会不同利益群体的广泛支持,才能有效整合社会各种资源和力量,实现全社会的团结与合作。只有坚持公平正义,社会不同利益群体才能各尽所能、各得其所,和谐相处。医疗保障制度对全体社会成员来说,是一视同仁的。任何社会成员,不分职业、地域、地位、财富等,只要遇到疾病,都享有医疗保障。因此这一制度必定能够促进社会的公平正义。
2、医疗保障制度能够促进社会的安定有序。和谐社会并不是没有矛盾的社会,社会要实现安定有序,必须不断化解矛盾和冲突,不断消除各种不稳定因素。近年来,随着医疗费用的增长,医疗支出成为广大社会成员一种不可预期的消费支出,导致容易出现因病致贫、因病返贫等现象,因而疾病风险成为社会生活中导致社会不稳定的主要因素之一。医疗保障制度通过为社会成员提供基本医疗保障和医疗费用补偿,有效地减少医疗费用支出的不可预期性,从而有效地控制疾病风险,保障每一个社会成员都能共享经济发展的成果,从而促进社会在安定有序的环境中发展。
3、医疗保障制度能够促进社会充满活力。和谐社会是各方面利益关系均衡发展和协调相处的社会,是保证社会活力永不衰竭的前提,是保护人民群众创造力持久发挥的必要条件。医疗保障制度不仅能够保证和促进劳动力的再生产,还能通过使劳动者在遇到风险时减轻不可预期的经济压力,从而把一部分费用用于自己和家庭成员的智力投资等方式,来提高劳动者的素质。劳动者素质的提高,劳动者的自由流动和组合,必将会为我们社会的发展增添活力。
4、医疗保障制度能够促进社会的文明与进步。拥有生命和健康是公民在社会上生存、享有做人的尊严以及获得进一步发展的基本前提,是公民实现一切权利的基础。因此以保障民众健康为目标的医疗保障制度的完善必将促进社会的文明与进步,从而使社会更加和谐。
二、构建和谐的多层次医疗保障体系的主要内容
医疗保障是社会保障中最关键的环节之一,只有实现全体社会成员普遍享有的基本医疗保障,让所有社会成员都平等地体会到安全感,人们才能对未来的生活更有信心,社会才能更加公平与和谐。因此我们有必要在现有医疗保障体系的基础上,进一步构建和谐的多层次医疗保障体系,以满足不同人群的多层次的医疗保障需求。
1、进一步完善社会基本医疗保险。随着社会经济水平的不断发展和医疗保险实践经验的积累,社会基本医疗保险应在覆盖范围、保障水平和费用控制机制方面不断完善。
社会基本医疗保险包括现有城镇职工医疗保险、新型农村合作医疗以及涵盖特殊群体在内的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社会基本医疗保险在覆盖范围上更加广泛。
现有城镇职工医疗保险主要覆盖城镇所有的用人单位包括企业(国有企业、集体企业、外商投资企业、私营企业等)、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及其职工。也就是说,必须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的单位和职工,既包括机关事业单位也包括城镇各类企业,既包括国有经济也包括非国有经济单位,既包括效益好的企业也包括困难企业。这是目前我国社会保险制度中覆盖范围最广的保险制度之一。但对乡镇企业及其职工、城镇个体经济组织业主及其从业人员是否参加基本医疗保险,国务院没有作硬性规定,而是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决定。这主要是考虑到对这部分人群管理的能力和医疗保险本身的特殊性。医疗保险费用由单位和个人共同缴纳,其中用人单位缴费率控制在职工工资总额的6%左右,职工缴费率一般为本人工资收入的2%,个人缴费全部划入个人账户,单位缴费按30%左右划入个人账户,其余部分建立统筹基金。
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应与城镇职工医疗保险一样,实行强制加入,改变现在自愿参加的状态,要求覆盖全体农民,当然也包括外出务工的农村人口。并且逐步在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和城镇医疗保险之间构筑一个平台,实现城乡医疗保障之间的沟通、连接和转化,最终实现城乡医疗保障体系的一体化。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的保险费用由农民、集体、政府共同承担。
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的参保范围是不属于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覆盖范围的中小学阶段的学生(包括职业高中、中专、技校学生)、少年儿童和其他非从业城镇居民。现在采取自愿原则,但考虑到目前情况,应以强制加入为好,费用主要以家庭缴费为主,政府给予适当补助。
在保障水平方面,加强政策制定的科学性,建立基本医疗保险范围的动态调节机制,随着经济发展水平不断调节保障水平,并根据需要和可能,不断调整医疗保险项目。
在费用控制机制方面,通过制定科学合理的费用支付方式来加强对供方行为的规范,同时适时调整需方的自付比例,这样既能增强个人责任意识又不会加重成员的经济负担。
【关键词】实践 医疗保障制度 全民医保体系
中图分类号:R197文献标识码:B文章编号:1005-0515(2011)2-285-01
近年来,根据党的十七大报告中所提出的“全面推进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建设。”的精神,我们从有效整合我国现在的各方面的医疗保障资源入手,在建立全民医疗保障制度方面开展了大量的工作。
1 全民医保的含义
“全民医保”,顾名思义,经常被理解为“全体国民都享有医疗保险制度”,近年来,有人将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的建立直接等同于“全民医保”目标的实现,但事实上,用城镇居民医疗保险填补长期以来的制度空白固然是保证人人获得医疗保障的必要途径,却并不是最终目标――每个人都享有医疗保障制度,这只是“全民医保”第一阶段的目标,也是我国当前正在努力完成的工作;在每个人都获得医疗保障制度的基础上,保证人们能够平等地从制度中受益,这应当成为“全民医保”目标下隐含的更高层次的要求。
2 我国目前的医疗保障制度现状及分析
目前,我国最主要的医疗保障制度有三种:一是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覆盖辖区所有党政群机关、企事业单位;二是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制度,覆盖辖区未纳入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非农业户口城镇居民;三是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覆盖辖区农业人口(含外出务工人员)。这三种医疗保障制度的运行,为我国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作出了积极的贡献。但是,要构建全民医保体系还存在有许多问题:“全民医保”不能就简单地等同于“全民有保”――“全民有保”固然重要,但实际上只是“全民医保”的第一步,接下来的工作依然任重道远。对于完整意义上的“全民医保”来说,除了覆盖范围上的要求外,应该有进一步的质量期待,比如保障本身的程度、水平、公平性等方面的期待。而我国人口众多,经济发展不均衡,国家财力还不足,在我国实现低水平的、广覆盖的全民医疗保障的经济条件和政治条件已经基本成熟,而要实现覆盖全民的医疗保险制度,则是一件长期而又艰巨的任务,还需要一段漫长而艰辛的努力过程。
3 对进一步构建全民医保体系的建议
根据近几年的工作实践,笔者建议从以下方面努力推进全民医保体系的构建:
3.1 统筹安排医保制度。在安排整个医保体系时应统筹考虑保障水平、保障层次、险种与险种之间的相互衔接等因素,努力缩小保障制度之间的差距,尽力体现公平性。
3.2 建立社会化管理服务体系。建立起以医保经办机构为龙头,以定点医疗机构、定点药店为基础,以基层劳动保障平台为依托为一体化管理服务网络,把医保服务前移,并明确基层单位的服务职能,发挥各层次医疗服务资源的互补作用,建立相互之间的就医转诊制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