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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条 为规范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编制、审查和报批,提高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科学性,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等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依法由各级人民政府组织编制,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具体承办。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编制本级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审查下级土地利用总体规划,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是实行最严格土地管理制度的纲领性文件,是落实土地宏观调控和土地用途管制,规划城乡建设和统筹各项土地利用活动的重要依据。
各地区、各部门、各行业编制的城市、村镇规划,基础设施、产业发展、生态环境建设等专项规划,应当与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相衔接。
第四条 编制和审查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应当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坚持节约资源和保护环境的基本国策,坚持最严格的耕地保护制度和最严格的节约用地制度,紧密结合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的要求,不断提高土地资源对经济社会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的保障能力。
第五条 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会同财政等部门落实规划编制工作经费,保障规划编制工作的顺利开展。
第二章 规划编制
第六条 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分为国家、省、市、县和乡(镇)五级。
根据需要可编制跨行政区域的土地利用总体规划。
村庄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是乡(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重要内容。各地应当在编制乡(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时对村庄土地利用的总体布局作出科学规划和统筹安排。
第七条 编制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应当坚持政府组织、专家领衔、部门合作、公众参与、科学决策的工作方针。
第八条 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编制前,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对现行规划的实施情况进行评估,开展基础调查、重大问题研究等前期工作。
第九条 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在前期工作基础上,以真实、准确、合法的土地调查基础数据为依据,组织编制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大纲。
前款规定的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大纲,包括:规划背景,指导思想和原则,土地利用战略定位和目标,土地利用规模、结构与布局总体安排,规划实施措施等内容。
第十条 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依据经审查通过的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大纲,编制土地利用总体规划。
乡(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可以与所在地的县级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同步编制。
第十一条 在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编制过程中,对涉及资源保护与可持续发展、区域和城乡协调、土地节约集约利用、土地利用结构布局优化、土地生态环境保护与建设等重大问题,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应当组织相关方面的专家进行专题研究和论证。
第十二条 在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编制过程中,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建立部门协调机制,征求各有关部门的意见。
第十三条 对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编制中的重大问题,可以向社会公众征询解决方案。
对直接涉及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合法利益的规划内容,应当举行听证会,充分听取公众的意见。
采取听证会形式听取意见的,按照《国土资源听证规定》的程序进行。
第十四条 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应当组织相关方面专家对土地利用总体规划进行论证,论证意见及采纳情况应当作为报送审查材料一并上报。
第十五条 承担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具体编制工作的单位,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具有法人资格;
(二)具有编制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工作业绩;
(三)有完备的技术和质量管理制度;
(四)有经过培训且考核合格的专业技术人员。
国土资源部和省、自治区、直辖市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定期公布符合本条规定条件的单位目录。
第三章 规划内容
第十六条 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现行规划实施情况评估;
(二)规划背景与土地供需形势分析;
(三)土地利用战略;
(四)规划主要目标的确定,包括:耕地保有量、基本农田保护面积、建设用地规模和土地整理复垦开发安排等;
(五)土地利用结构、布局和节约集约用地的优化方案;
(六)土地利用的差别化政策;
(七)规划实施的责任与保障措施。
乡(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可以根据实际情况,适当简化前款规定的内容。
第十七条 省级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应当重点突出下列内容:
(一)国家级土地利用任务的落实情况;
(二)重大土地利用问题的解决方案;
(三)各区域土地利用的主要方向;
(四)对市(地)级土地利用的调控;
(五)土地利用重大专项安排;
(六)规划实施的机制创新。
第十八条 市级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应当重点突出下列内容:
(一)省级土地利用任务的落实;
(二)土地利用规模、结构与布局的安排;
(三)土地利用分区及分区管制规则;
(四)中心城区土地利用控制;
(五)对县级土地利用的调控;
(六)重点工程安排;
(七)规划实施的责任落实。
前款第(四)项规定的中心城区,包括城市主城区及其相关联的功能组团,其土地利用控制的重点是按照土地用途管制的要求,确定规划期内新增建设用地的规模与布局安排,划定中心城区建设用地的扩展边界。
第十九条 县级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应当重点突出下列内容:
(一)市级土地利用任务的落实;
(二)土地利用规模、结构和布局的具体安排;
(三)土地用途管制分区及其管制规则;
(四)城镇村用地扩展边界的划定;
(五)土地整理复垦开发重点区域的确定。
(一)基本农田地块的落实;
(二)县级规划中土地用途分区、布局与边界的落实;
(三)各地块土地用途的确定;
(四)镇和农村居民点用地扩展边界的划定;
(五)土地整理复垦开发项目的安排。
第二十一条 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图件,包括:
(一)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图;
(二)土地利用总体规划附图。
前款第(二)项规定的土地利用总体规划附图,包括规划现状图、专题规划图和规划分析图。
第二十二条 编制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应当依据国家、行业标准和规范。
第四章 审查和报批
第二十三条 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审查报批,分为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大纲审查和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审查报批两个阶段。
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大纲经本级人民政府审查同意后,逐级上报审批机关同级的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审查。
第二十四条 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对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大纲的指导思想、战略定位、基础数据、规划目标、土地利用结构与空间布局调整等内容进行审查。
第二十五条 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大纲未通过审查的,有关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根据审查意见修改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大纲,重新申报审查。
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大纲通过审查后,有关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依据审查通过的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大纲,编制土地利用总体规划。
第二十六条 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按照下级规划服从上级规划的原则,自上而下审查报批。
第二十七条 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审查报批,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一)规划文本及说明;
(二)规划图件;
(三)专题研究报告;
(四)规划成果数据库;
(五)其他材料,包括征求意见及论证情况、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大纲审查意见及修改落实情况、公众听证材料等。
第二十八条 有关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应当自收到人民政府转来的下级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征求有关部门和单位意见,并自收到有关部门和单位的意见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完成规划审查工作。
对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有较大分歧时,有关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应当组织各方进行协调。因特殊情况,确需延长规划审查期限的,可以延长审查。
第二十九条 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依据下列规定对土地利用总体规划进行审查:
(一)现行法律、法规及相关规范;
(二)国家有关土地利用和管理的各项方针、政策;
(三)上级土地利用总体规划;
(四)土地利用相关规划;
(五)其他可以依据的基础调查资料等。
第三十条 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审点内容包括:
(一)现行规划实施评价;
(二)规划编制原则与指导思想;
(三)战略定位与规划目标;
(四)土地利用结构、规模、布局和时序;
(五)土地利用主要指标分解情况;
(六)规划衔接协调论证情况和公众参与情况;
(七)规划实施保障措施。
第三十一条 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根据审查情况和相关部门意见,提出明确的审查结论,提请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审批。
第五章 附 则
第三十二条 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根据需要可以编制土地利用专项规划。
行业主管部门可以结合本行业特点编制行业土地利用规划。
土地利用专项规划、行业土地利用规划应当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
关键词:城乡规划法;城市总体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关系;衔接
1 城市总体规划与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关系[BT)]
1.1 首先,城市总体规划和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有相同编制依据――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在《土地管理法》中规定“各级人民政府应当依据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国土整治和资源环境保护的要求、土地供给能力以及各项建设对土地的需求,组织编制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同样,在《城乡划法》第一章五条规定“城市总体规划、镇总体规划以及乡规划和村庄规划的编制,应当依据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并与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相衔接”。因此,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是城市总体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依据,是编制城市总体规划的指导性文件。城市总体规划依据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所确定的有关内容合理确定城市发展的规模、速度和内容,同时将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中对生产力布局和居民生活等框架安排落实到城市的土地资源配置和空间布局中,并通过城市规划的实施使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最终得以贯彻和实现。城市总体规划还要根据城市发展的长期性和连续性特点,作更长远的考虑,对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中尚无法涉及但却会影响到城市长期发展的有关内容,作出更长远的预测。
1.2 规划内容和重点有所不同。城市总体规划侧重于对城市规划区内的各项建设的综合部署和安排,相对于而言,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则更注重总量的控制与平衡。
1.3 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为城市总体规划提供依据。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城市建设用地规模,为城市总体规划建设用地规模得确定提供依据和约束。
2 存在的主要分歧
2.1 土地规划的范围与城市规划的范围不统一
一直以来有一种观点,认为城市规划与土地规划是点与面的关系,土地规划的范围大于城市规划的范围。各级土地规划的范围是本级行政区域的范围,而城市总体规划中的规划区,一般是指城市、镇和村庄的建成区。
2.2 用地分类存在差异
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各类用地面积采用土地利用现状变更调查面积,用地分类标准采用《土地利用现状分类及含义》(见于《县级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编制规程》中的附件一)。城市总体规划用地面积采用一万分之一或五千分之一比例尺的图纸的量算结果,用地分类标准采用《城市用地分类与规划建设用地标准》(GBJ137-90)。这两个规划在同一地类上却出现了面积不一致的现象,其原因除去基础图纸不一致、量算方法不一以及量算误差外,还有一个重要原因是两个用地分类标准有相互矛盾之处,即同一名称或相似名称的地类,其含义却大不相同,这就直接造成了两个规划在用地上的难以比较。
2.3 两个规划在宏观控制和约束力不同
《土地管理法》及实施条例都简单地讲各级政府应编制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但规划应对哪些土地利用进行宏观控制,如何保证规划的实施,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有无法律约束力,违反了规划如何处置等均未能明确。
2.4 两个规划在的审批权限上的表述不同
根据最新《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编制审批规定》第二十六条,“评审合格的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经综合平衡和同级人民政府审查同意后,依照法定程序和审批权限报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执行,并报上级土地管理部门备案。”这种规定不及城市总体规划的明确。关于城市总体规划的审批权限,根据《城乡规划法》明确规定,直辖市和省、自治区人民政府所在地的城市以及国务院确定的城市总体规划审批机关是国务院,其余城市的总体规划审批机关是上级人民政府。因此,对于其他城市或非农业人口在50万以上的大城市来说,其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审批权限与城市总体规划的审批权限不同。
3 解决问题的思路和设想
3.1 建立统一规划范围、用地分类、数据统计标准,实现规划技术体系的无缝链接,促进规划在更深层次的协调统一。
3.2 注重两个规划内容的彼此渗透和延伸。城市总体规划加强对空间领域上的倾斜,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则在考虑城市规模增长的基础上,加强城市用地发展方向的研究,保证城市总体规划与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衔接”。
中图分类号:F301.0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
一、土地利用规划概述
1、土地利用规划概述
土地利用规划是按照国民经济发展的需要,遵循有关的自然规律和社会经济规律,在时空上对土地资源进行合理的组织利用和经营管理合理分配国民经济各部门的用地正确地和各项建设工程以及保护生态环境的措施相结合,从而制定最优的土地利用方案,提高土地利用率和土地生产率,以取得最大的经济效益、社会效益和生态环境效益,同时又为将来保护好土地资源,以达到土地资源可持续利用的目的。
2、土地利用规划的目标、任务和内容
开展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根本目的是加强对土地利用的宏观控制和统一管理,对十分宝贵和极其稀缺的土地资源进行优化配置,提高土地利用的综合效益,为区域可持续发展奠定基础。其主要目标包括:(1)统筹安排各业用地,促进国民经济持续、稳定、协调发展;(2)合理利用土地资源,提高土地的社会、经济、生态效益;(3)加强对土地的统一和计划管理。具体的任务包含下列四个方面:(1)在国民经济各部门间合理分配土地,为国民经济各部门的发展创造良好的用地条件;(2)为建立良好的自然生态环境和社会环境创造土地条件;(3)为实现农业现代化创造科学的土地组织条件;(4)调整我国社会主义土地关系"土地利用总体规划范围大、综合性强、内容多、关系复杂"
二、经济外部性的含义
经济外部性是指经济主体(包括厂商或个人)的经济活动对他人和社会造成的非市场化的影响。分为正外部性和负外部性。正外部性是某个经济行为个体的活动使他人或社会受益,而受益者无须花费代价,负外部性是某个经济行为个体的活动使他人或社会受损,而造成外部不经济的人却没有为此承担成本。
三、土地利用规划评价指标体系建立的原则和标准
土地是重要的基础性资源,土地开发利用既不是纯粹的经济过程,也不是纯粹的生态过程,而应该是经济过程和生态过程的有机统一,其实质是生态经济、社会的协调发展,对于土地利用规划的评价应建立一个评价体系,本文简要叙述评价体系的指标组成、体系建立的设计原则以及建立体系的指标选择建议。
1、指标体系的组成
本文进行基于经济外部性的土地利用规划的评价出于两个出发点:一是研究土地利用规划的建设用地布局影响,二是研究土地利用规划的生态环境影响,旨在探讨土地利用规划的布局是否合理,是否对农地造成影响,以及土地利用规划是否考虑生态栖地的影响以及生态环境影响,从而更加实际的得出土地利用规划的发展重点思路与发展方向。
2、指标体系的设计原则
指标体系应能全面真实地反映社会、生态、经济系统的内部特征及外部状态,系统内部各子系统相互间的联系以及主要目标的实现程度"因此在指标的选取上应遵循以下原则:
(1)科学性和实用性相结合的原则
科学性是指标体系建立的重要原则,在指标体系的建立方面,科学性体现在该指标体系应该能够全面、客观、准确地反映规划实施前后,社会、生态、经济系统的状态变化趋势和系统内部的协调程度,并能够体现战略实施带来的社会经济影响"因此,所选指标必须概念清晰明确,且有具体的科学内涵,测算方法标准,统计计算方法规范"同时,指标体系应具有实用性的特点,即考虑定量化的可行性,建模的复杂性以及数据的可靠性和可获得性,土地利用规划环境影响评价指标应具有明确的科学内涵较好的度量性,要便于不同地区之间的比较"
(2)层次性原则
由于土地利用规划评价以社会、生态、经济复合系统为研究对象,而从内部结构分析,该系统具有复杂的层次结构,因而指标设置也应该满足这一特点要求"也就是说,指标体系具有鲜明的层次结构,能反映在不同层次上的规划影响"
(3)代表性原则
土地利用规划的影响是多方面的、复杂的,选用的指标要充分体现土地利用对各社会、生态、经济等各方面影响状况,同时,定性指标和定量指标相结合"。
(4)综合性原则
全面衡量各种影响因素,严格进行综合性的分析评价"
(5)系统性原则
确定相应的评价层次,按系统论的观点评价各个指标,构成完整的评价指标
体系"
(6)静态指标和动态指标相结合的原则
静态指标反映区域可持续发展的状态,动态指标则用于反映区域可持续发展
的趋势,二者对于全面!客观反映土地利用规划评价的目标是必不可少的"土地
(7)可操作性原则
土地利用规划环境影响评价的指标应具有很强的可操作性,易于从现有资料
中获取,便于管理部门使用"
3、土地利用规划评价的指标体系因子选择建议
土地利用规划的影响是长期的,并且会随时间的变化发生一定的变化"指标体系应具有一定的灵活性,为将来增加或改变某些单项指标提供接口",釆取德尔菲法,在广泛征求专家意见的基础上,根据土地利用规划的基本特点来探讨评价指标体系,以土地利用规划的经济外部性为总目标,根据建设用地布局和生态影响基本特点来探讨评价指标体系,根据评价目标、评价方法、评价原则与评价内容,构建了指标体系,并选择27个指标作为参评因子,组成土地利用规划外部性影响的利用评价指标体系
布局影响 土地人口承载力指数、城镇化水平、道路通达水平、城乡居民收入比重、人口自然增长率、城市化水平、农民人均住房面积、人均建设用地面积、土地利用率、土地生产率、粮食产量、林木蓄积量、水资源总量、农作物单位面积产量、单位面积林地产量、养殖业产值等。
生态环境影响 基本农田占土地总面积比、土地生产潜力指数、森林覆盖率、农业废气排放达标率、农业废水排放达标率、农业固体废弃物利用率、水土流失、土地污染指数、垃圾无害化处理率、治理污染年投入、公顷农药施用量、林地面积比重、耕地年减少量等。
4、指标选择确定评价标准
评价标准直接反映评价结果,关系到评价结果的现实应用,一般而言,确定评价标准大致采用两种判断方法:一是,定性判断法。即依据个人的经验和知识对土地利用规划的的持续度进行评价,然后作出判断是否可持续,以及其可持续利用程度。不过,这种方法对评价者自身在农用地可持续利用的知识和经验方面要求很高,才能对评价结果进行全面的分析,作出适合的评价;②比较法。即设定土地利用规划的经济正外部性为1分,经济负外部性状态为0分,然后在0~1分之间划分两个级别,其余的情况通过选取的指标与理想值和最差值之间进行比较、计算、最终确定出评价单元的评价结果。
四、基于经济外部性对土地利用规划的几点评价
通过对指标体系的建立,对于现行的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无论是从各项指标数据的搜集还是按当时经济发展水平所做的预测,修编基础工作、准备工作较充分,是“指标控制+用途管制”为模式的土地利用规划。总体而言,从实施以来的情况看,提高了各级政府对土地利用规划的认识,树立了规划的权威性,使规划在土地管理工作中具有一定的基础地位和“龙头”作用。对于合理利用土地资源,强化土地利用宏观调控,协调用地矛盾,优化土地利用结构和落实土地空间布局起到了积极作用。这些对于土地利用总体规划而言,经济外部性是体现的正外部性。
但是随着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发展,乡镇行政区划的调整,以及工业化、城镇化、现代化进程的加快,上一轮乡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在实施中存在的问题日渐显露,已调整的规划也并未解决相关问题。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负外部性也逐渐体现,其主要体现在如下几点:
1、土地利用总体规划随意性大,导致布局不相协调的负外部性
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从理论上来说应该为主导作用,能控制各个行业及布局的土地利用数量、结构和规模。城镇规划、村镇规划不能突破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用地控制指标。
然而,由于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编制和修编的滞后,各乡镇在编制城镇和村镇规划时,不顾实际,盲目追求大规模、大框架,乱设开发区、工业小区, 致使乡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与现行城镇、村镇规划不相衔接和协调,在规划实施中时有矛盾发生,影响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权威性,同时随意调整土地利用规划,钻政策空子,导致规划丧失其科学性和严肃性。又由于土地供应在很大程度上依赖于建设项目,而地方政府承担着壮大地方经济的重任,因此,为实现招商引资的目的而随意用地,将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搁置, 不断违法用地;乡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在制定和实施过程中缺乏先进的规划理论指导,缺乏超前意识,缺乏控制性详细规划,使得总体规划缺乏可操作性。
从经济上而言,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并没有起到相应的作用,从而体现出经济外部性为负的方面。
2、 乡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调整完善准备工作不充分
由于管理体制落后、土地利用状况调查工作的滞后性,虽然每年都做变更调查工作,但由于基层土地管理技术、条件的限制,往往靠人为变更,导致地籍资料的准确性、连续性、系统性都比较差。地方土地管理部门隶属于同级政府,难以约束当地政府从局部利益出发的短期行为。土地利用总体规划调整完善的业务工作很仓促,匆忙进行规划调整,其科学性、权威性将大打折扣。但有许多地方作了简单短暂的培训,下发了上级下达规划指标,简单认为只要完成了建设用地置换指标和农用地整理折抵指标就行,各乡镇政府只关心用地指标够不够用,只要求满足城镇发展、园区发展的需要。不注重与其他部门的协调,造成此次规划调整完善只是土地部门的事,只为了地方建设的需要。
这些做法导致评价体系中相关规划实施后的成果指标不能满足要求,从而体现出规划经济的负面性。
Abstract: Discussed the significance of land use general planning's environmental impact assessment in theory and practice,focused on land use general planning's environmental impact assessment methods. Then use multi-indicate synthetical evaluation and "zero indicate" to assess the envirment impact of Lijiang, analyze land use change of Lijiang environmental impact. Through the results,gave same suggestion and its applying and adjustment.
关键词: 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环境影响评价;多指标综合评价方法
Key words: land use general planning;environment influence assessment;multi-indicate synthetical evaluation
中图分类号:TU981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6-4311(2012)21-0112-02
0 引言
最近几年才开始的一项环境保护制度,即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环境影响评价,对区域环境保护具有深远的意义。开展环境影响评价的基础和重要内容是科学合理的确定该评价指标体系,该体系对全面评价规划实施的环境影响及其程度具有非常重要的作用。可是,我国在规划环境影响评价方面起步较晚,土地利用规划的环境影响比较复杂,尤其是在规划环境影响评价的指标体系构建还存在一些问题。由于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主要针对区域的空间布局和土地结构进行调整,所以,对“土地利用方式变化”引起的环境变化,成为规划实施的主要环境影响。进而对区域生态系统完整性和结构稳定性产生影响。鉴此,本文以丽江市为例,结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环境影响评价的相关理论,采用多指标综合评价法和“零方案”法对丽江市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环境进行评价,期许对相关研究有一些值得借鉴的地方。
1 数据出处及评价方法
1.1 数据出处 《丽江市土地利用总体规划(2006-2020)》提供了土地数据,丽江市统计数据为我们提供了人口和社会经济数据。
1.2 研究方法 本规划的环境影响评价,采用多指标综合评价法进行。通过评价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方案对所在区域的生态、环境和自然资源三个方面的主要影响,并与“零方案”进行比较,进而得到本规划方案是否可实施的结论。
零方案,即规划基期方案,也即无行动方案,它体现了区域环境的原始状态,通过规划方案的土地利用综合环境影响度值与零方案之间的比较,若规划的综合环境影响度值大于零方案,那么规划就可以实施。
2 多指标综合评价法
把对被评价事物多个不同方面且量纲不同的统计指标,转化成无量纲的相对评价值,并综合这些评价值来得出对该事物的一个整体评价方法称为多指标综合评价法。一般思路包括:①选择评价指标,构建指标体系;②明确指标权重;③将指标进行无量化处理;④对各指标的评价值进行合成。
2.1 构建指标体系 考虑到丽江市土地利用特点,确定丽江市土地利用环境影响评价的指标体系如表1所示。指标分为3个层次,第一层次为土地利用综合环境影响度A1,第二层次为生态指标B1、环境指标B2和自然资源指标B3,第三层次是具体评价指标C。
2.2 明确指标权重 本文的指标权重是通过参差分析法与专家咨询法来确定的,请对该区域的社会情况和自然环境比较了解的专家进行各项指标重要性的评价,并进行一致性的核对。
构建判断矩阵XnXn。因为影响因素X,对目标层A的影响程度不同,所以,采用成对比较,即每次选取两个因素,用0-1数字标度表示其相对重要程度,得出对目标I相对重要性的各个影响因素的判断矩阵XnXn,如表2。
其中,决策层I中的不同影响因素用Xi(i=1,2…n)表示,元素Xii=l,Xij=1/Xji。
根据专家对各影响因素Xi相对于目标I的重要性判断,得出矩阵中元素Xij的取值。
2.3 无量纲化指标值 进行无量钢化处理是因为各个指标的单位、数量级和量纲不一样。有益指标(即越大越好)和成本指标(即越小越好),通常同时出现在指标层中,效益指标Xij一般用成本指标的倒数表示。
2.4 各级指标的综合集成 是通过所属下级指标层指标值进行加权运算求得,即指标层指标值和准则层指标值是一种加权求和的关系。
3 实例分析
3.1 丽江市概况 丽江市位于青藏高原东南缘,金沙江中游,滇西北高原,“三江并流”区域,山峦高耸,峡谷深嵌,江河跌宕,源远流长。海拔高差在四千米以上。独特的自然地理条件,造就了该地区气候类型的多样性,兼具暖性、暖湿性、温凉性、北亚热带和寒温性等垂直气候带。近几年来随着生态环境保护工作不断加强,市域重点水域得以保护、水质趋稳定;重点生态功能保护区和自然保护区生态基本功能基本稳定,自然生态环境总体情况优良。
3.2 指标值的确定 丽江市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环境影响的各个指标值,是经过筛选、计算、专家评分和提取规划文本中的各项发展和保护目标得出。见下表:
3.3 评价分析过程 本论文层次分析法来确定指标权重,得到结果如下:
以下结果(表8)是对指标层进行无量纲化处理后得到的。
下述结果(表9)即为对各指标依据其组合权重进行逐层加权求和得到的。
3.4 评价结果及分析
3.4.1 评价结果 由以上数据结果与零方案进行的对比可以得出,丽江市土地利用总体规划(2006—2020年)的实施方案可行,并对规划区域的综合环境有明显的改善作用。
3.4.2 评价结果分析 针对丽江市规划方案,我们设立了评价指标体系,通过对各指标定量分析得到,丽江市评价体系中准则层——生态(B1)综合值和自然资源(B3)的综合值与零方案相比都有所提高,森林覆盖率的增加改善了生态环境,使丽江市生态系统的结构更加稳定,实现了丽江市生态系统的良性发展,同时也改善了丽江市的环境状况。这说明了规划的实施对丽江市的环境有正面影响。可是准则层——环境(B2)的综合值有所降低,主要原因是考虑到伴随着经济的迅猛发展,城镇化率的不断提高,工业和人口也会相应的增加,随之而来的是工业废气排放量的增长,这将会对丽江市的水和大气环境总体质量带来相对的负面影响。
综上所述,规划期间,重点开展中低产田改造、土地整理复垦,适度进行土地开发,是不会造成新的土地退化;居民点、基础设施建设和工业在规模和布局上需要进行节约集约布置,要想环境得到有效控制,还需在建筑过程中严格按照环保要求实施。
4 结论
本论文利用多因素综合评价法,结合了丽江市当地的基本状况,对丽江市进行了土地利用环境影响评价。该评价在使环境质量和资源供需状况得以改善的前提下,还考虑了经济发展的总量和速度。因此它不仅使丽江市的资源得到合理的开发利用,还保证了丽江市经济的持续增长。
参考文献:
[1]陈文波,赵小敏,武春友.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环境影响评价理论与方法初探.江西农业大学学报,2006.2
[2]孙达峰.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环境影响评价研究[D].东北师范大学,2008.
【关键词】土地规划;问题;解决对策
引言
近年来,随着我国经济的快速发展,推动了城市化建设进程的不断加快。土地作为城市建设过程中最为重要的基础条件之一,绝对是不可或缺的生产要素。我国的土地资源是有限的,想要使其得到充分利用就必须进行科学管理的规划。
1、土地规划过程中所存在的问题
1.1存在片面性和盲目性 农村土地规划及其管理主要涉及到县、乡两级国土管理部门,管理人员存在缺乏专业的土地规划的知识,同时,乡镇农村土地规划的编制实施管理存在缺陷,使得规划农村土地存在着片面性和盲目性。
1.2缺乏动态性 对于区域内的土地自然属性、生态环境以及人文地理等方面缺少全面细致的分析,这样导致土地利用过于简单化,从而造成其指标预测精确度下降。加上规划本身的约束性,有些规划受到不确定因素的影响,需要做出调整或者更改,之前的规划方案就可能作废,或者是很难做出相应的变化来及时调整。实际工作中,许多地方的土地利用规划调整的依据并没有根据客观情况来进行科学合理的预测规划,在原基础上做表面工作,编造相关数据,使得土地规划成为僵化的形式,从而导致了土地利用规划工作与现实脱节,削弱了规划指导控制作用,规划也就越来越脱离实际。
1.3缺乏可操作性 对于建设用地的预测和安排也只是根据有关部门现有的规划展开的,创新能力极其低下。且在一些土地规划的制定过程中,一些地方思想保守落后,观点缺乏新颖性,土地规划方案执行性不强,无法体现土地规划的预测性、先进性。土地规划的问题比较严重,利用土地的目标、实施方针政策的具体措施也缺乏特色,尤其缺乏地方特色,特别是还有一些地方的土地规划出现雷同。
2、土地规划存在问题的原因
2.1规划方法问题
2.1.1部分规划思路、规划方法不合理 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突出了保护耕地的理念,强调在规划上实现耕地数量的不减少,这种规划的思路不能全面、综合地贯彻土地利用规划的原则,明显存在不合理的地方。这是典型的计划经济的规划方法和资源配置方法。实践证明,这种层层下达指令性控制指标的规划方法是失败的,耕地保有量,并未保住,建设用地总量也没有控制住。另外,过于强调规划的控制,缺乏弹性,不能很好兼顾各地区的实际情况,规划指标地区分配的不合理。同时,指标分解过程中任意性较强,为保证部分硬性指标,不得不大幅减少其他指标,以达到总体平衡。规划目标不合理,实际用地必然要突破指标的控制,在土地管理上产生问题,对地方的经济发展产生不利影响。
2.1.2规划分类体系不完善 主要存在以下问题:①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五级规划都是对土地利用现状的类型进行结构和布局的调整,规划内容基本一致,重点不突出,模式僵化。②以县、镇级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为实施性规划,作为整个规划体系的基础,仍停留在总体规划的层面上,规划的深度不足。③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对专题规划没有系统规定,专题规划编制不够规范和全面,导致相关的规划目标的预测依据不充分。④规划划定的土地利用分区的分类较粗,针对性不强,尤其是与各部门规划的内容差异较大,难以衔接。
2.2规划的实施保障制度方面
2.2.1公众参与度不足 由于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由上而下指标控制的规划方法,规划编制过程没有公众参与机制或公众参与度低,造成了缺乏公众监督以及公众对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不了解,从而使规划编制和实施失去群众基础,导致规划实施过程中缺乏群众认同而增加困难。此外,虽然规定了镇级规划的公告制度,但不少地方没有认真执行。
2.2.2与城市规划的关系未理顺 由于宣传力度不足,以及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本身存在可操作性不强的问题,在实际操作中土地利用总体规划跟随城市规划走的现象普遍存在。
2.2.3灵活性不足 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一经批准后,规划的调整必须经原批准机关批准,这虽然维护了规划的严肃性,但也造成了规划执行的灵活性不足。批准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最低层次机关为经省人民政府授权的地级市人民政府,这样涉及规划调整的,没有针对项目的具体情况来设定条件,不管项目类型、用途以及不符合规划的面积大小如何,均应上报审批。其间经过的审批层级较多,程序较为复杂,耗费时间长。
3、解决土地规划中的问题的方法
3.1深入规划体制改革 土地规划要高效有序与编制实施空间规划密切相关,有效解决土地规划中存在的问题,必须改革规划体制,加强规划的衔接协调力和综合管理力,减少规划数量,严格界定各类规划的范围,建立起在市场经济发展下,以主体功能规划为基础,土地规划等专项规划为补充,各类规划定位清晰、功能互补的规划体制。
3.2提高专业化水平 我国现在正处于经济快速发展阶段,经济以及社会结构都在不停地发生变化,所以对规划编制也要不断地进行相关的调整,在一定时期内无论规划做得多详细总会有许多新问题、新情况,所以规划应进行有科学依据的调整,不能为了追求稳定而不进行相关的调整。只有根据实际情况的改变,对规划进行调整才能保证规划的顺利实施。土地规划的复杂性要求相关人员必须不断丰富自己的知识,通过各种方式学习各类关于专业用地及相关法律策的知识,提高自身综合分析能力,确保规划水平,提高规划的现实性、有效性、可操作性,在今后的规划工作中,要尽可能多利用科技手段作为分析政策影响、跟踪区域问题、筹划重大决策的重要支撑。
3.3严格土地利用的计划管理 要根据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国家产业政策和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要求,按照计划编报程序,结合实际,因地制宜地制定包括农用地转用、耕地保有量、土地开发整理、耕地保护等指标在内的年度用地计划。公路选线应尽量不占或少占良田好地。其他行业建设发展规划的编制涉及土地利用的,亦应遵循节约土地资源、切实保护耕地的原则。
3.4改进规划动态性 改变传统的静态定性定量的研究方法,采用一种全新的动态定性与定量研究相结合的分析方法,采用动态的规划方法来制定具有动态特点的规划方案。用动态方法可以把规划划分成几个阶段,并且在每个阶段有明确的任务指标要求,这样对于实施者来说就容易把握了,规划也就容易得到落实。
4、结束语
综上所述,本文首先对我国当前土地规划存在的主要问题及其影响进行分析,并在此基础上提出解决当前我国土地规划问题的有效对策。
参考文献
[1]姚存卓.浅析规划管理部门在存量土地管理中存在的问题与解决途径[J].规划师,2009(1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