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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键词:小额借款 风险 管理 控制
当前,小额贷款的自身特点决定了在具体运营和操作层面始终面临着诸多风险。如何控制和降低金融风险,是一个重大课题。本文主要叙述了小额贷款的操作风险及控制措施。
一、小额贷款面临的主要风险
(一)内部管理风险
内部管理风险是很多小额贷款公司普遍存在的问题,究其原因主要是管理机构不健全、风险管理与控制制度不完善、信贷人员专业能力不强等造成的。
首先,信贷管理机构设置不健全。小额贷款公司的信贷管理机构至少应包含贷款调查部门、贷款审查审批部门和贷款审计部门。贷款调查部门负责对贷款进行调查和评估,同时做好与客户关系的维护与贷后管理。贷款审查审批部门负责对业务部门和调查部门提交的贷款进行审查。贷款审计部门则负责对已发放的贷款进行审计与监督,并向领导反馈审计结果。但当前一些贷款公司在管理机构上设置不合理或不健全,人员配置也不完善,导致贷款流程不完善,造成一定的风险。
其次,风险管理与控制制度不完善。缺乏相应的风险管理与控制方法,业务操作流程不合理,操作不规范,导致贷款管理混乱,贷款风险高。
再次,信贷从业人员专业能力不强。一方面,存在信贷从业人员道德素质差,有索要回扣、收受贿赂等现象。另一方面,一部分信贷评估人员缺乏专业水平,对规章制度、管理办法、操作规程学习不够,分析、评估能力差,无法及时有效地发现贷款风险。
抵御风险能力与公司资金流动性水平直接相关。由于制度规定,小额贷款公司资金来源渠道较为单一,当发生金融风险时无法扩大资金来弥补资金空缺,容易带来一定的经营风险。
(三)信息不对称造成的风险
在小额贷款发展的历程中,常常遇到借款人资不抵债、或躲避债务的现象。一方面,这是由于小、微型企业或个体工商户经营不善或为了贷款而对资产实力进行造假,另一方面,也反映了小额贷款公司对贷款人的债务信息掌握不全面,不能及时根据贷款人的债务偿还能力或资产实力调整贷款发放。
(四)市场风险
市场风险是指因金融市场(如利率、汇率、信贷资产价格)的波动而可能导致的金融企业蒙受损失的风险。比如,小额贷款公司在当前的法律环境及金融环境下,随时面临可能被改制转型的风险,或者小额贷款公司受市场经济影响较大,如果经济发展萎缩则贷款难以安全回笼的风险就会提升。
二、风险控制的措施
(一)健全风险管理制度,做好客户风险分析
对于小额贷款公司而言,制定合理、全面的信贷风险管理制度是提高抗御风险能力的重要工作。主要的信贷风险管理制度应该包含贷款业务操作流程、风险管理办法、贷款调查评估办法、贷后管理制度、违规处罚制度等。
同时,要切实提高信贷人员的经营管理水平和综合素质,能够认真分析借款人的诚信情况、经营能力及经营情况、资本情况、抵押质押财产价值与性能等,确定是否有按期偿还的能力,确保贷款安全回笼。
(二)建立风险预警系统
建立风险预警系统,能够有效降低小额贷款公司信息不对称性,确保信息收集的准确性和可靠性。能够全面监测市场经济形势、宏观调控政策、行业各项活动、客户经营和财务状况以及公司自身流动性水平及运营情况,并对信息指标、参数加以量化分析,从而促进风险控制方案的制订。建立风险预警系统,需要设置专门的金融风险信息采集数据库,通过对信息流加以分析、整合、匹配和分类,对新的政策、法规等加以有效收集。同时,加强对资产流动性、风险备付金比率、短期贷款比率等的分析,促进资金回笼,建立起金融风险预警指标,有效对风险进行预控。
(三)找准市场定位
小额贷款公司要抓住“小”这一特性,遵循“小额、分散、安全”原则,为各类小微和个体业户提供有效的金融服务。不能贪大求全,盲目扩张、滥发贷款,从而增加金融风险。此外,小额贷款公司可积极设立基层营业网点,支持多种经营,使公司的投资多样化、分散化,减少各种贷款的关联性,从而优化贷款结构,分散风险点。
(四)严格程序,健全制约机制
严格办贷程序,首先要做到执行贷款“三查”制度,不能将其流于形式,切实提高放款质量。贷款基本制度包括贷前调查、贷时审查、贷后检查的“三查”制度,审贷分离制度,“三性原则”包括安全性、流动性、效益性。“三性”原则是确保贷款资金实现安全和效益最大化的根本。坚持贷款面谈制度对申请人的还款意愿从细节上进行把握。同时,严格执行贷款调查岗位责任制,通过健全制约机制提高贷款质量。
【关键词】负债经营 负债经营风险 防范 策略
负债经营作为现代企业的一种筹资方式,是指企业通过银行贷款、商业信用和发行债券等形式取得资金,使企业资产不断得到补偿、增值和更新,以维系企业的正常运营,或用以扩大经营规模,开创新产品、新事业等。负债经营是一把双刃剑,既能使企业迅速筹集到所需资金,降低经营成本,减少税费,同时也有可能使企业陷入债务危机。企业的负债经营风险,不仅指过度负债,还包括因负债经营而导致的企业再筹资困难、资金的周转和使用受到影响,和增加融资成本的风险,以及可能会引起股票价格下跌的风险。过度的负债经营甚至有可能使企业陷入困境,将企业推向破产的境地。因此,企业对负债经营的风险应有充分的认识,并且要采取一定措施防范负债经营风险。
一、负债经营应把握的原则
(一)选择适合企业实际情况的负债经营方式。
我国企业的负债能力只能根据其自身情况及融资环境加以判断,而内因即自身情况往往是发生某种变化的根本原因。企业一旦确定应采取负债经营的举措,然后才确定举债额度,力争合理地掌握负债比例。企业在负债筹资时,既要考虑借入资金的来源结构,又要选择合适的举债方式和资金类别。企业应根据借款的多少,使用时间的长短,可承担利率的大小来选择不同的负债经营方式。
1.银行贷款
银行贷款是企业筹资的主要渠道,但是由于向银行借贷既受资金投资的限制又受贷款额度的制约,其难度比较大。如果遇到国家实施信用紧缩政策,借债大户首当其冲地要受到调控,可见,向银行借贷隐含着较大风险。
2.向资金市场拆借
市场上的金融机构组织,通过资金市场将某些企业的闲散资金集中起来,然后再借给短期内急需资金的企业。在此背景下,企业急用资金时可以向资金市场拆借,但是通过这种渠道所获资金,一般使用时间不会太长,而且资金成本相对较高。
3.发行债券
企业发行债券通常有两种方式:一是在企业内部发行债券,其优点是可以使全体职工结为利益共同体,齐心合力为企业的兴旺而共同奋斗,其缺点是能够筹集的资金较为有限。还有一种方式是向社会公开集资,其优点是能够筹集到数额较大的资金,其缺点是资金成本相对较高且债券一到期就得按期偿还,一不小心则有可能给企业带来较大的风险,甚至导致企业的破产。
4.使用商业信用
使用商业信用在发达国家被普遍采用,其优点是成本低且方便灵活。在交易活动中,它可以背书转让;而在资金紧张,可以到银行贴现。其缺点是急需现款时要严格遵守既定的经济法规,还必须养成良好的商业道德。
5.引进外资
就目前来说,国内企业引进外资时必须考虑汇兑风险。我国关于利率政策的宏观控制较严格,而且在国际上的拆资成本存在着较大的差异,需要企业在引进外资时尽量克服盲目性,既要努力降低资金成本,又要考虑借入资金的既定期限和来源结构。如果借入资金的使用期限较短,企业面临的还本付息风险就大;如果要降低风险,借入资金的成本就会比较高。因此,企业对借入资金的不同期限要综合考虑,搭配要合理,保持每年还款的相对均衡,以减轻还款过于集中而造成的压力。
(二)负债数额要适度,负债比率要合理。
企业要在获取财务杠杆利益的同时避免负债经营风险,就必须做到负债的适度。衡量企业负债经营是否适度的标准,是看企业的资金结构是不是合理,也就是企业负债比率一定要与企业的实际情况相适应,力求实现风险与报酬的最优组合。这就要充分考虑企业自身未来时期销售收入的增长幅度及其稳定程度,以及所处行业的竞争情况等因素,以此确定最佳的负债规模,尽量保持负债和权益资金之间比例关系的适当。一般认为,速动比率控制在1∶1是较为适宜的,而流动比率通常要控制在2∶1。假如大于上述指标,就说明企业短期偿债能力和变现能力比较强,反之则较弱。但是上述两项指标也不能过高,否则会造成资金浪费,当然也不能过低,不然会造成资金周转不灵。在实践中,资金结构的最优化是一件复杂而困难的事情。如果企业生产经营状况良好、产品适销对路且资金周转速度较快,其负债比率可以适当高一些;反之,如果经营不善、产销不畅且资金周转不灵,其负债比率就要适当低一些,否则就会在原有的商业风险基础上再增加筹资风险,无异于雪上加霜。企业增强抗风险能力的根本出路,在于补充自有流动资本,尽量降低资产负债率。
(三)制定负债财务计划要考虑实际经营状况和利率走势。
企业在外借资金的安排上必须考虑借款到期日和利息支付日,这就必须充分考虑到用款的高峰期和低谷期,依此安排资金,以避免资金调用失误带来的财务风险。企业应按照必要与可行的原则安排适量的负债,同时还应制定出合理的还款计划。如果负债没有可行性,或是还款计划不周密,到期无法偿还债务,则会影响企业信誉,甚至酿成不良后果。这就要求企业在加强管理、加速资金周转速度等方面狠下功夫,尽量缩短生产周期,努力降低资金占用的额度,在提高产销率同时减少应收账款。制定还款计划是为了使举债具有一定的还款保证,负债后的速动比率应该不低于其应保持的安全区域。另外还要注意,借入资金的长短期搭配应根据实际需要合理安排其结构,还款期不要过于集中。在利率比较高的时期,尽量减少筹资额度或只筹集当下急需的短期资金。当利率处再由高向低过渡的时期,也应尽量减少借贷或应采用浮动利率的计息方式借贷。只有在利率处于较低水平时,才比较适合负债筹资。尤其当利率处再由低向高过渡的时期,尤其要积极筹集长期资金,同时尽量采取固定利率的计息方式。在具体筹资过程中研究利率变动的趋势,做出防范负债经营风险的安排,这样能够最大限度降低风险,使企业立于不败之地。
二、防范负债经营风险的具体措施
(一)建立有效的风险防范机制。
企业在市场经济体制下必须独立承担风险,生产经营活动要受到内外部环境变化的影响,其经济效益达不到预期目标的情况是难以避免的。当风险来临时如果毫无准备,企业就可能一筹莫展,难以摆脱失败的命运。以往有很多企业,由于资金链迅即断裂而陷入困境,不仅一蹶不振,有的还陷于连环债务诉讼。可见企业必须树立风险意识,科学估测风险,正确防范风险,预防风险发生,并能有效应对风险。尤其是负责风险管理工作的财务人员,必须熟练掌握估测风险、防范风险的科学方法。企业要立足市场,建立财务信息网络,健全风险防范机制,制定适合自身实际的风险规避方案,及时预测和防范负债经营风险。如能建立起有效的风险防范机制,以及相应的财务预警机制,既可以通过合理的筹资结构安排来分散负债风险,又能通过控制经营风险来减少筹资风险,还可充分利用财务杠杆原理来控制投资风险,通过随时监控企业的筹资风险,及时调整产品结构不断提高其盈利水平,从而把风险减少到最低限度,使企业按市场需要组织生产经营活动,避免由于决策失误造成财务危机。
(二)保持资产的高度流动性。
企业的偿债能力直接取决于负债总额和资产的流动性。衡量一个企业偿付到期债务的能力的尺度,就是资产流动性。企业控制财务风险、减轻财务压力,要以保持高度的资产流动性作为保证。企业的资产越容易变现,那它的清偿能力和抵御财务风险的能力就越强。企业可以根据自身特点和实际需要来决定流动资产规模,但是在某些情况下可以采取适当措施相对提高资产的流动性。
通常情况下,通过负债得来的资金,除了用于固定资产的投入等长期性投入,还有一种情况是用于日常经营的投入。在针对长期投入进行决策时,要善于利用内含报酬率法、投资净现值法和现值指数法等相关投资决策方法,科学分析项目的可行性。注意从不同的投资方案中选择确定最优的方案。还要对未来的经济环境做出定性分析,因为经济发展是有一定的规律可循的。如果企业预测到未来的经济环境将是通货紧缩,那么其资金投入的成功概率要大一些;相反,如果是通货膨胀的话,那就意味着产品价格和成本同时有可能提高;而未来经济如果可能进入平稳期或衰退期,则产品实际销量会因此而低于预期的生产量,并且产品的价格也可能呈下跌趋势。企业在决策时要考虑未来经济环境可能出现的变化,以此修正投资方案,力求提高成功率,同时降低风险。针对日常经营投入的负债资金进行决策,例如在对商品的采购预付货款等业务活动进行决策时,则要考虑价格走向、市场风险等。总的来说,加强负债经营管理就是要充分利用时间差,晚支付、少投入;多产出、早产出,总之要有超前意识,适时举债投入发展前景看好的项目,早期抢占市场。这样就能防范负债经营风险,而且避免了负债过多、资金管理不善使企业再筹资困难,更不会影响企业资金使用和周转。
(三)培养高素质会计人才。
企业的筹资、投资等重大经营决策活动,离不开会计人员所提供的数据资料。所以,会计人员综合素质的高低,除了影响财务管理工作,还会对企业生产经营产生重要影响。有鉴于此,企业应注重培养高素质的会计人才。而作为会计人员,更要自觉加强专业知识学习,努力提高自身专业水平,善于利用各种财务分析方法,深入分析企业的筹资、投资方案等。会计人员必须摒弃“无债一身轻”的传统观念,要充分认识到,负债经营既是企业筹措资金重要手段,也是现代企业迅速发展的必由之路。它既是一种财务手段,又是一种经营方略,也是现代企业生存与发展的有效途径。高素质的会计人才通常具备良好的职业道德,具有较强的法制观念、较高的业务能力及综合素养,当然也具有较好的控制风险能力。
(四)建立健全监督审计机制。
全面准确地把握负债经营尺度,科学管理债务风险,合理使用所筹资金,实现负债经营最优化,是企业财务管理的主要内容,也是事关企业兴衰存亡的一项重要工作。然而,实事求是地讲,很多企业尚未建立起有效的监督审计机制。首先,企业必须建立内部控制制度,以便从制度上来规避盲目扩张而导致过度负债的风险;其次,企业要切实加强财务分析,正确的认识到负债经营的风险,自觉运用考核偿债能力的指标来分析所具备的偿还能力和面临的财务风险,合理确定负债规模,使风险处于可控状态;再次,要强化内部审计,通过独立的、彻底的检查和评价活动,搞清楚资金使用的现实情况和内部控制的缺陷、漏洞等,努力加以改善,提高资金利用的综合效益,从而提升企业的核心竞争力。
三、结语
负债经营方式对于企业而言是一把双刃剑,一方面对企业和国民经济会产生积极影响,具体表现在:弥补企业资金不足,提高企业的净资产收益率,促进企业发展;降低国民经济发展成本,增加国家的财政收入,推动经济社会的进步。另一方面,可能影响企业的稳定性,将企业拖入困境,甚至造成企业的破产;阻碍国民经济发展,甚至引发金融危机,造成社会的动荡不安。
企业理应充分发挥负债经营的有利的一面,保持合理的负债经营状态,充分发挥负债的杠杆效应,努力实现企业利润最大化。同时,企业又必须正确认识负债筹资风险,严格、科学地遵循财务规律,把握负债经营的尺度,控制好负债结构,掌握负债经营风险的防范措施,最大限度地减免负债经营风险带来的负面影响。总之,企业要通过负债经营获得应有的财务杠杆收益,同时将风险降低到最低程度,使负债经营真正有利于提高企业的经营效益,增强企业市场竞争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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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键词]煤炭企业;财务风险;风险管理;公司治理;核心竞争力
doi:10.3969/j.issn.1673 - 0194.2015.18.018
[中图分类号]F275;F426.21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673-0194(2015)18-00-02
近年来,国内外经济发展趋势放缓、国内经济政策不断调整、企业管理水平相对落后以及产品质量难以满足市场需求等诸多因素,加大了风险产生的概率。另外,作为企业内部的管理人员和财务人员对风险关注程度不够也是导致企业财务风险发生的重要原因之一。
当前,受投资需求持续低迷的经济环境影响,作为传统能源行业――煤炭行业中的企业面临着种种运营困难。我国是富煤、贫油、少气的国家,煤炭行业经过2002-2011年的“黄金十年”发展之后,从2012年下半年开始由于煤炭消费增速放缓而产生产能过剩的现象,且受进口煤大幅增加等多种因素的影响,煤炭行业进入发展的“寒冬期”。近年来我国煤炭价格持续下跌、煤款拖欠现象严重、煤炭企业库存持续增加,这导致我国煤炭企业财务面临较大困难,在此环境下我国煤炭企业的财务风险不容忽视。
1 我国煤炭企业财务风险现状及问题分析
1.1 治理结构不合理
企业财务管理存在风险,一般通过财务指标反映出来,而这些异常与公司的治理有较大关系,因为公司治理是风险管理实施的平台,也是重要的内部环境。从实际实施的情况来看,煤炭上市公司以国有企业为主,虽然目前很多企业处于重组整合的过程中,但是大型煤炭企业国有控股处于绝对控股地位,超过总股本的50%,虽然体现出国家控制煤炭市场的宏观调控,但是国有煤炭企业中的股东大会、董事会等职能结构未发挥应有作用,企业公司治理机制还存在由内部人控制,监事会起到的作用不大,股东大会的召开仅限于形式、而不注重实质等问题。
公司缺乏完善的权利制衡机制,大型煤炭企业大多是国有企业或者原国有企业改制的,董事长、总经理、监事的任命多是上层领导委派,具有浓重的政治色彩,并且企业经理会成员往往是董事会成员兼任,这种人员重叠使得公司的制衡机制不能有效发挥,企业经理层和监事会受董事局的控制导致监督难以实现。
1.2 财务风险管理意识薄弱
因经济发展的不确定性,导致煤炭企业内部财务风险的客观存在,因为煤炭企业的不景气,促使企业财务风险不断加大。在实际工作过程中,煤炭企业基层管理人员财务风险管理知识比较欠缺,财务人员忙于完成份内工作,对整个企业或者分公司的财务状况难以全面把握。煤炭企业因其行业特殊性,企业下属各级公司较多,财务管理层级多。基于以上种种原因使得煤炭企业的财务管理人员的财务风险意识薄弱,在财务工作中出现失误或差错,使公司受到外部处罚,造成一定的经济损失和信誉损失。
1.3 企业内部财务活动管理不善
企业内部财务活动管理不善主要是煤炭企业为保证持续发展导致的债务结构不合理、资产负载率过高,经过对煤炭企业近几年财务报表数据的分析,煤炭企业的资产负债率较高,并且有逐年增加的趋势。大型煤炭企业的流动负债所占比例较高,而与此相对应的流动资产的比重却较小,使企业面临很大的短期偿债问题。
资产的流动性是指企业资产变为现金并保有购买力的能力,而财务风险与资产流动息相关。随着煤炭价格的下跌,很多煤炭企业的应收账款增加,并且账龄延长。煤炭货币资金缺少、存货积压、债务多等问题都是资产流动性不强的表现,也是引起企业风险的主要原因之一。
1.4 内部监控机制形同虚设
内部审计是直接、全面、有效的自我监控手段,但也具有随意性和不确定性。煤炭企业尤其是大型煤炭企业是成立时间较长的大型国有控股公司,人事关系复杂,在利益分配中涉及的人员较多,且现有公司管理层次较多,限制及制约因素错综复杂,从而导致管理活动较为被动,在此基础上完善内部控制机制和相关政策对企业长久发展尤为重要。但一般煤炭企业未建立起贯穿整个公司的财务监控机制,存在财务监管力度不足、监控不到位的情况。具体体现在监控部门的权威低;内部审计作用不大、主要依靠外部审计成果;内部监控人员兼职财务工作、造成监控机制不健全;在实施监控中方法落后、效率低下,增加了公司发生财务风险的可能性。
1.5 多元投资成本高、效益低
煤炭企业多元投资是常态,并且近年来随着煤炭价格的下跌,企业寻求新的发展途径,往往采用多元投资的方式。但是很多煤炭企业的多元投资成本较高,而取得的收益较低,以兖矿集团为例,在2000年到2013年间,兖矿在国内和国外不断进行多元化布局,在国内形成煤业、煤化、东华、物业、电铝为产业布局的五大板块,但是在2013年各板块亏损严重,仅煤化亏损就达13亿元。从企业管理角度看投资失误或者效益低下的原因有以下4个方面:第一,缺少专门的环境和技术研究团队与机构;第二,审批人员缺乏足够的专业性;第三,项目多由下属单位提出,申报单位可能隐瞒数据或者虚报数据;第四,企业对于重大项目的决策链条比较长,影响了决策效率。
2 煤炭企业财务风险管理对策
2.1 加强公司治理
煤炭企业公司治理结构应以股东价值最大化为宗旨,并且要考虑小股东的利益,以保证股东之间的平等,而董事应对全体股东负责,要对公司的各项重大投资方案进行审议。在审议公司重大决策时应采用自上而下和自下而上的多层次讨论和审议,最终形成一套系统的书面文件,以此作为评价公司治理效果的依据。煤炭企业经理层的决策水平、管理水平、专业知识能力不仅影响到公司的经营成果,还影响公司的长远发展。首先要完善经理人的奖惩制度,以公司效益的增加来确定经理人的物质和精神奖励,刺激和鼓励经理人更好地服务于公司。
2.2 提高财务风险管理意识,形成风险管理文化
财务报表能够真实地反映公司的财务情况,资产负债表能够反映企业资产、负债、所有者权益的结构信息;利润表能够反映企业一定会计期间的经营成果信息;现金流量表反映了企业现金流入、流出量的增减变动情况。作为财务人员在进行常规管理过程中,需要树立财务风险意识,从公司管理角度分析各项数据,发现财务数据背后的风险问题。
企业文化是企业发展内在支撑力,实现有效管理企业财务风险的目的,不仅形成相关制度,还需要培育整个企业的风险管理意识和理念,并融入企业文化中。首先加强员工对风险管理的认同,需要将风险管理的认识、手段通过各种渠道传导到全体员工,并得以认同;其次将风险管理意识转化为员工共同的认识和自觉行为,而不是风险管理仅仅是管理层、财务部门的工作。
2.3 加强内部财务活动管理
煤炭企业为了更好地提高公司的资金使用效率,实现整体资金供需平衡,首先,应做到集中资金管理、统一调度、强化监管、统一过程控制,通过完善财务管理体制保证资金合理利用。所有资金账户进行统一管理,建立内部财务报告制度,统一掌握企业资金使用状况。其次,要统一重大资金调度权,日常资金管理权限予以下放,而对重大项目资金和物资采购,由企业进行集中对外支付,以保证结算资金的内部控制。
企业长久发展需要资金保证,为保证在现有经济环境下的良性运行,企业需慎重考虑资金来源和结构。可合理规划资本结构,优化债务比例,利用债务杠杆,选择风险较低的融资方式,这不仅可以降低财务风险,还可以节约财务成本。另外要合理规划债务期限,减少企业财务因集中支付利息而造成资金流动性和偿债能力的减弱。为提高企业整体资产的流动性,需加强对应收账款和应收票据的管理,并预先提留风险补偿基金,增加企业的风险自担能力。按时提取应收账款坏账准备,并根据经济环境的变化,适当调整提取比例。
2.4 建立独立的风险导向型内部审计机制
一般将内部审计称为财务管理的最后一道防线,适当的审计,不仅可以加强财务的控制能力,还有助于提高企业的战略管理水平。独立性和权威性则是其发挥作用的保证,所以内部审计机构应设置在监事会下,这可以有效保证不受管理层和被审计部门的制约,提高内部审计的独立性,并能为监事会获得监督资源。
企业向风险导向型审计转变首先要明确概念,内部审计人员为保证审计计划和经营计划的一致性,要对风险进行系统分析,并在此基础上使整个审计工作以风险管理原则为保障。风险管理在企业管理中作为关键流程,内部审计的工作重点也转向确认风险及测试管理风险,而不再将测试控制作为重点工作。因此,建立风险导向型审计就应以风险为起点,逐步建立通过确证和咨询活动为内部审计工作提供反馈的机制,而且反馈控制要从事后反馈逐渐向事前控制和事中反馈延伸。
2.5 保持核心竞争力,完善投资决策管理
核心竞争力是企业多元发展的中心,进行多元化发展有助于维持企业的竞争优势,可确保企业的长期稳定发展。一般煤炭企业的核心竞争力仍是煤炭的开采、矿井建设、煤炭销售等。但是,在多元化发展中,因资源限制,在选择新的业务和市场前需要评估自身的优势和劣势,以保证新的业务与核心业务在资源和管理上合理融合。如在煤炭销售不景气的情况下,煤炭企业可以发展煤电业务,利用自身煤炭产量优势进行发电,发电的余热可以进行供暖,保证资源的合理利用。
另外,进一步健全投资决策机制,明确相关部门的职责界定。对决策过程进行严格的监督和控制。首先,要在企业现行的投资决策管理流程的基础上进一步完善,形成有效的责任机制,使有关部门的主要工作职责和任务得以明确;其次对投资决策进行系统而全面的风险估计和分析,以明确投资决策是否可行。在对某一项目确定是否投资前,需全面掌握该项目存在的重大风险,并对这些风险影响收益的水平加以量化,为管理层做出科学合理的投资决策提供参考。建立战略与技术研究院,负责投资项目外部环境和技术应用的研究与审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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美国金融监管改革要最终通过立法并付诸实施,还须经历一个必要的修正、博弈和平衡的过程。
关于美国金融监管体系中的缺陷,自金融危机以来一直被广为诟病。在金融危机最为困难的时期逐步度过之后,通过全面的金融监管改革重塑民众对金融体系的信任和信心,满足美国国内和国际市场对美国金融界的严厉批评,自然成为美国当局的首要任务。
实际上,自2007年金融危机爆发以来,美国政府和金融监管机构在积极救助机构与市场的同时,还积极筹备和研究了一系列的金融监管改革方案。其中代表性的文件包括2008年3月前任财长保尔森提出的《金融监管体系现代化蓝图》,2009年6月17日美国总统奥巴马提出的《金融监管改革―一个新的基础》,以及随后美国证券交易委员会(SEC)和商品期货交易委员会(CFTC)提出的关于场外交易(OTC)市场衍生品的监管方案、财政部提交的《2009消费者金融保护局法案》草案等等。基于此的一整套金融监管改革提案于2009年12月在众议院获得通过,但在2010年4月26日参议院的程序性投票暂时受阻,而后又在5月20日参议院以59票赞成39票反对的投票结果通过金融监管改革法案。按照美国的立法程序,可以预计,美国参议院通过的改革方案将与众议院在2009年12月份通过的方案相协调统一,最后由奥巴马签署并使其成为法律。而美国金融监管改革要最终通过立法并付诸实施,还须经历一个必要的修正、博弈和平衡的过程。
宏观微观审慎监管结合的监管新框架
提交美国参议院的金融监管改革提案长达1558页,虽然具体内容非常丰富,但其共同目标只有一个:通过更为有效的监管防范金融危机再次重演,以回应公众的强烈批评;改革强调在完善传统的对特定金融机构的微观审慎监管的基础上,进一步强调通过宏观审慎监管来防范系统性风险,形成更为完整的金融风险监管框架雏形。
宏观审慎监管强调建立新的监管架构
基于对金融危机的反思,美国正在讨论的宏观审慎监管框架关注对可能影响整个金融系统稳定风险因子的监管,而从方案中可以看出预期的美国相关的改革建议主要包括:
对具有系统重要性的机构提高监管标准建议所有具有系统重要性的、相互关联的大型金融服务企业都标识为一级重要的金融持股公司(Tier 1 Financial Holding Companies),不仅包括银行,还包括对冲基金、私募基金、保险和经销商等非银行金融机构。赋予美联储新的职权,统一对这些可能威胁到金融稳定的机构实施监督,对其提出更高的资本金和流动性等风险要求,增强这些机构应对经济周期波动的能力。
为“太大而不能倒”的机构设立专门的救助基金建议事先由最大规模的各家机构出资成立救助基金,规模至少500亿美元,用于支付个别机构陷入困境时的救助费用或清算拆分的费用,杜绝像雷曼一样的金融巨头破产后引发市场连锁反应。同时保证纳税人不再为救助“太大而不能倒”的机构而最终买单,也防止政府和金融市场被这样的大型机构绑架,陷入无休止的救助黑洞。
设立对问题金融公司的清算程序建议由联邦存款保险公司(Federal Deposit Insurance Corp., FDIC)管理一个“有序的清算程序”,对陷入困境的大型金融公司进行接手和拆分,以避免类似雷曼兄弟倒闭对市场造成的严重冲击再次出现。其中的关键是美国政府不再承诺救助问题金融机构,而是通过适当的清算程序将大型机构失败对市场的系统性冲击降至最低。
成立一个综合性的金融服务监督委员会建议设立金融服务监督委员会(Financial Services Oversight Council, FSOC),旨在识别和监控正在形成的系统性风险,协调监管争论、加强监管合作。FSOC由财政部长任主席,成员预计由美国主要金融监管机构的领导者构成,包括:美联储主席、国家银行监管局(NBS)局长、消费金融保护署(CFPA)长官、证券交易委员会(SEC)主席、商品期货交易委员会(CFTC)主席、联邦存款保险公司(FDIC)主席、联邦住房金融局(FHFA)局长等。
加强对场外交易(OTC)衍生品市场的监管主张对规模达4500亿美元的OTC衍生品市场实施更加严格的监管,要求所有标准的OTC衍生品都通过一个中央交易对手(a central counterparty, CCP)进行清算,推进场外市场交易的场内化,并提高相关衍生品交易的保证金要求。目的是增加OTC市场透明度、防止其产生和放大金融风险。
微观审慎监管强调对空白地带的监管
微观审慎监管集中于对特定行业和机构进行监管,改革建议进一步弥补了原有的审慎监管的空白和不完善之处,主要包括:
将对冲基金等纳入监管范畴提案建议资产价值在1亿美元以上的对冲基金要向SEC登记,开放其账目接受更为详尽的审查。同时,风险投资基金、私募基金甚至离岸基金等也在考虑纳入监管范围之内。
加强对信用评级机构的监管针对金融危机中评级机构普遍反应滞后、评级有失客观的情况,建议提出强化SEC对信用评级机构的监管权力,使不当评级或者对评级的滥用行为面临更大的法律风险。
对银行从事高风险业务的限制由前美联储主席、奥巴马的经济顾问Paul Volcker提出的Volcker准则,要求禁止银行从事高风险交易、对其自有账户的自营业务和与客户需求无关的业务,限制商业银行从事私募股权或对冲基金业务。
加强对金融消费者和投资者的保护建议在美联储之下创建消费者金融保护署(Consumer Financial Protection Agency, CFPA),这是一个相对独立的机构,拥有强制收购权、强制执行权等权力,旨在确保金融产品对投资者的保护。提案还要求银行停止对抵押贷款和信用卡的滥用,并要求金融机构为投资者提供简单的“普通香草型金融产品”(plain vanilla products),提高金融产品和服务的透明度和公平性,降低消费者面临的道德风险。
分歧与争论
目前看,分歧与争论主要集中在以下几个方面:
改革是否会导致政府的过度监管提案强调了美联储维持金融稳定的职责和权力,而批评者担心美国政府的过度干预会破坏市场效率,同时也怀疑美联储作为货币政策的制订者和执行者,能否同时胜任对系统性风险的监控。事实上,危机中美联储本身的监管效率也已经备受质疑,因而有建议提出赋予美国政府审计局(GAO)权力,来审计美联储的货币政策和其他业务。
问题金融公司清算程序的可行性反对意见认为应由问题公司的债权人和股东为其破产承担费用,否则共同出资成立救助基金反而对个别问题金融公司的冒险行为形成激励。
设立消费者金融保护署的必要性及其职责界限反对者质疑成立一个新的机构保护消费者是否有必要,因为原有监管机构多少都有消费者保护的职能;还认为其监管范围过宽、权力过大,且有可能涉及消费者的隐私等。
严格监管是否会降低美国金融机构竞争力提案限制美国的银行等金融机构从事互换等衍生品业务的内容受到了金融机构代表的激烈反对。他们担心改革会造成美国金融机构盈利能力下降、金融市场活力减退,国际竞争力受到削弱。
实施改革在操作层面上的可行性如美国金融服务监督委员会和其他监管机构对系统性风险的监控尚缺乏具体的工具和手段,对问题金融机构清算时境外分支机构如何通过美国政府的清算程序,如何区分银行“高风险、与客户无关的”交易与合理的流动性管理投资活动等。
重构美国现行金融监管体系
无论存在何种分歧,从趋势看,通过更加有效的金融监管来限制金融市场风险,已经成为美国金融界的共识。美国金融监管改革提案则有望将这一共识落实为具体法案,这对美国的现行金融监管体系可能会逐步产生影响。
金融监管标准更加严厉首先,提高可能对市场产生系统性冲击的大型金融机构的监管要求,包括增加资本金和流动性要求等,以增强金融机构弥补损失、防范风险的能力;其次,限制银行等金融机构的业务和经营范围,机构的自营业务、高风险的衍生品交易和复杂的金融产品设计,将被禁止或置于更严格的监管之下;再次,金融机构规模也将受到限制。通过对银行持股比例的限制、设立拆分程序等措施,防止“太大而不能倒”的金融机构的产生。
金融监管范围会明显扩张美国将逐步准备将缺乏监管的OTC衍生品市场、对冲基金、私募基金及其他非银行金融机构等纳入监管视野,形成更为全面的金融监管范围。
金融监管方式更加关注宏观审慎监管金融体系中的系统性风险,来源于微观金融主体风险行为的“外部效应”,因而传统的针对特定机构的微观审慎监管,无法满足对高度关联的现代金融市场中系统性风险的监管要求。宏观审慎监管集中关注可能影响整个金融系统稳定的风险因子,从更为全局、而非单个机构的角度实施对整个金融市场系统性风险的监管。
目前美国推进的宏观审慎监管有两个维度:时间维度下的宏观审慎监管,目的是通过减轻风险因子的顺周期性来缓释系统性风险,如提高机构的资本金和流动性等风险要求,建立逆周期的资本缓冲器机制等。横截面维度下的宏观审慎监管,主要关注具有系统重要性的金融机构和金融系统不同部分之间的关联性,如防止“太大而不能倒”的金融机构的产生,建立问题金融公司的有序的清算程序,对不同金融行业进行统一监管等。
金融监管强调对市场创新的制衡危机前的美国金融市场,一直以市场自由化程度高、金融创新活跃而备受称道。但正是由于金融创新过度,使得“次级按揭贷款”、信用违约掉期(CDS)等创新工具脱离了金融监管的能力范围,经营复杂金融产品的金融机构杠杆率过高,最终导致了金融风险集中爆发。本次改革是对之前强调自由市场和片面鼓励创新的监管理念的一个重要转变,对复杂金融产品的使用将被限制。
金融改革与国际趋势相一致
通过对全球金融危机的反思,包括美国在内的全球金融监管体系都正在发生着变革。欧盟在2009年6月19日通过了《欧盟金融监管体系改革》,英国财政部2009年7月8日《改革金融市场》白皮书;2009年4月伦敦和11月匹兹堡的G20峰会都发出改革金融监管的呼吁,同时巴塞尔委员会、国际证监会组织(IOSCO)等国际机构也都在积极酝酿金融监管改革的具体措施。从改革的重点看,美国正在推动的金融改革与国际趋势基本一致。
提高监管标准巴塞尔委员会通过修正第一支柱的原有标准,提高对银行监管资本的最低要求,同时增加对银行杠杆率的限制,并强调保持充足的流动性比例,以增强金融机构对冲损失、防范风险的能力。欧盟也对银行资本要求和会计程序进行重新修正,考虑到对抵押贷款证券重新打包形成的复杂金融工具的杠杆效应,最高可对其赋予1250%的风险权重,也要求对银行资产证券化和表外头寸的风险进行披露。英国的金融服务管理局(FSA)也对具有系统重要性的金融机构提出更高的资本和流动性监管要求。
扩大监管范围欧盟委员会新的监管方案要求对冲基金、私募股权基金等进行注册,建立行业的最低的准入要求,定期公布信息并增加交易透明度。甚至欧盟境外的基金要想在欧盟销售产品也必须满足这些严格的治理标准和风险管理规则。对之前缺乏管制的OTC衍生品市场,欧盟也建立了中心交易对手制度,对标准化的合约进行集中清算和场内交易,降低可能带来的风险。此外,2009年6月国际证监会组织也了一系列关于对冲基金审慎监管的准则,对流动性风险管理方法、投资的尽职调查等提出了具体的监管要求。
对系统性风险的宏观审慎监管国际机构都认识到,传统的针对特定机构的微观审慎监管,无法满足对规模庞大且高度关联的现代金融市场体系的监管要求。巴塞尔委员会在对《巴塞尔新资本协议》的修订中强调要对整体金融稳定而非单个银行的监管。欧盟成立了欧洲系统风险委员会(European Systemic Risk Board, ESRB),作为各国监管机构的协调者,负责对欧洲金融体系的系统性风险进行宏观监测和预警,并针对预防风险提出行动建议。英国成立了金融稳定理事会(CFS),由财政大臣任主席,三方成员来自金融稳定局(FSA)、英国财政部和英格兰银行。CFS的主要职责是评价系统性风险,协调英国的监管机构,并在金融稳定受到威胁时进行必要的干预。
强调跨国监管协调合作金融危机中风险通过高度联通的金融市场在国际间传递,导致全球各国几无幸免地受到波及。因而需要通过一致的框架进行密切的跨国监管协调,减轻市场风险的跨国外溢效应,阻止由于监管不一致导致的监管套利。在2009年4月G20伦敦峰会上,金融稳定论坛(FSF)也更名为金融稳定理事会(Financial Stability Board, FSB),并于2009年6月26日开始运作,目的是在国际层面上协调各国金融监管当局的合作交流和一致行动,以促进国际范围内有效监管政策的实施。欧盟的改革也强调内部各国监管的一体化,由本国监管机构对在本国经营的金融机构进行监管,同时通过欧洲系统性风险监管系统(European System of Financial Supervisors, ESFS)作为各国的联系和协调网络。
在次贷危机爆发三年后,同时也是在内部和外部的压力下,美国金融监管改革法案的通过并陆续实施,必然会对美国乃至全球金融监管走势形成深远影响。而随着先后在美国众议院和参议院的通过,这项20世纪30年代“大萧条”以来最为全面的金融监管改革法案,也必将逐步进入一个实施阶段。尽管这个过程中还需要做出许多政治上的折衷与妥协,但是整个改革的方向和趋势应当是明确的;同时,对于其中可能出现的负面影响,如过度监管可能制约市场发展活力以及过分强烈的政治色彩等,同样需要高度关注。
金融监管改革法案体现的不仅是监管者,更是美国的民众、法律界和学术界对此次金融危机的全面反思。作为美国金融监管史上的里程碑,法案不仅标志着美国金融体系“去监管化”的结束,也为全球金融监管改革树立了新的标准。
法案的由来与构成
美国政府于2009年6月公布了名为《金融监管改革――新基础:重建金融监管》的改革方案,众议院和参议院针对该法案各自提交了详细的金融监管改革法案。12月,众议院通过了全面的金融监管改革法案。2010年5月,参议院通过了多德(参议院银行委员会主席)提交的金融监管改革方案。6月底,两院协商的最终法案以参议院通过的监管改革法案为基础,并加入了一些众议院提出的条款。7月21日,奥巴马总统签署金融监管改革方案,即《华尔街改革与消费者保护法案2010》。
这个法案由16部分构成,共2800多页,对银行、对冲基金、信贷评级机构、交易商、投资咨询机构、上市公司和其他金融机构的运行规则进行了全面的改革与修订。此外,法案要求监管者进一步制订243项规则,进行67个领域的研究和定期22份报告。
法案的核心内容主要包括三个方面:第一,有效防范系统性金融风险,提高金融系统稳定性;第二,保护消费者免受金融欺骗与掠夺;第三,采纳“沃尔克规则”,限制大型金融机构的投机易,加强对金融衍生品的监管。
法案设立了新的金融监管机构。法案决定设立金融稳定监管委员会、消费者金融保护局、金融研究办公室和联邦保险办公室,法案还要求撤销储蓄监理署,将其监管权力移交给货币监理署。
法案的主要内容
强调系统性风险的重要性,成立金融稳定监管委员会。金融危机后,加强对系统性风险的监管成为广泛共识,新法案将成立金融稳定监管委员会负责系统性风险的识别与监管。
金融稳定监管委员会的职责是关注、识别、监控大型复杂金融公司的系统性风险,以及与此相关的金融产品和业务。委员会有权决定哪些金融机构可能对金融稳定产生系统性影响,并向联邦储备委员会建议加强对其的监管。得到金融稳定监管委员会三分之二的投票通过,即可批准联邦储备委员会分拆大型复杂金融机构,或剥离其子公司,金融稳定监管委员须接受政府问责办公室的审计。
为了加强对系统性风险的监控,法案还决定在财政部设立新的金融研究办公室,负责搜集金融数据和经济分析。金融研究办公室每年对金融市场发展、金融稳定等进行评估,并将评估结果单独向国会汇报。
建立有序清算机制,终结“大而不倒”的现象。法案赋予联邦存款保险公司和财政部等在紧急情况下接管即将破产的大型金融机构的权力,从而不会再出现诸如雷曼兄弟公司无序破产及在争议中援助美国国际集团的“大而不倒”案例再次出现。
破产清算由联邦存款保险公司和美联储负总责。公众对金融机构的破产与清算享有知情权,财政部在金融机构进入清算程序后24小时内向国会汇报,60天内向公众公布。
为了使金融监管改革方案获得通过,法案规定大型金融机构提前做出风险拨备,以防止倒闭对纳税人造成的拖累。
加强消费者保护,成立消费者金融保护局。法案决定在美联储下设立消费者金融保护局,确保消费者及时得到关于住房按揭、信用卡和其他金融产品的准确信息,杜绝隐藏费用、掠夺和欺骗等违规行为。
消费者金融保护局每年可动用约5亿美元的预算,而不需要国会的批准。有权对资产超过100亿美元的银行和信贷机构、大型非银行金融机构及所有与抵押贷款有关的机构进行检查。此外,消费者金融保护局将加强联邦和州关于消费者保护的法律,确保个人和机构公正、平等和非歧视地得到信贷。
消费者金融保护局的成立结束了消费者保护职能由多个机构共同承担,出现问题后又无人担责的问题。同时,法案强调消费者金融保护局要加强与银行监管机构的合作,避免加重银行的负担。
扩大美联储权力,同时加强对美联储的审计。美联储作为美国央行,在金融监管中扮演着核心角色,而该法案赋予了美联储更多监管的权力。
这些权力包括:(1)监管范围扩大到所有可能对金融稳定造成威胁的金融机构,除银行控股公司外,对冲基金、保险公司等非银行金融机构也被纳入监管范围。(2)取消证券交易委员会的联合监管计划,由美联储接替行使对投资银行控股公司进行监管。(3)加强对系统性重要支付、交易和结算的监管,拓展其获取流动性的渠道。(4)修订美联储紧急贷款权力,增强美联储的危机反应能力。(5)对企业高管薪酬进行监督,确保高管薪酬制度不会造成对风险的过度追求。
加强对银行和互助储蓄机构的监管。鉴于储蓄与贷款行业支持过风险巨大的金融创新,并在金融危机中受到重挫,法案将撤销储蓄监理署,并将其权力移交给货币监理署。
法案保留了著名的“沃尔克规则”,但对其内容做了较大地松动。原来的规则限制商业银行的规模,规定单一金融机构在储蓄存款市场上所占份额不得超过10%,但是新法案没有对金融机构规模进行限制。
“沃尔克规则”规定存款受联邦担保的银行不能从事自营交易活动,但是新法案规定银行可保留自营交易业务,允许银行投资对冲基金和私募股权,但资金规模不得高于自身一级资本的3%。
在衍生品交易方面,法案要求银行等控股公司将农产品掉期、能源掉期和多数金属掉期等风险最大的衍生品交易业务拆分到附属公司,其自身可保留利率掉期、外汇掉期和金银掉期等业务。
加强对衍生品和对冲基金的监管。法案要求进一步提高衍生品交易市场的透明度,交易由证券交易委员会和商品期货交易委员会共同监管。
但是,如果证券交易委员会和商品期货交易委员不能就某项监管达成一致,则由金融稳定监管委员会作出最终裁决。衍生品交易要进入交易所市场或电子交易系统,监管者需要提高对大型互换头寸的资本要求,限制某些不合规的交易。
加强对对冲基金的监管,结束“影子金融体系”,弥补监管空白。大型对冲基金、私募股权基金和投资顾问机构必须在证券交易委员会注册,并向其提供交易信息和资产组合信息,从而对其系统性风险进行评估,证券交易委员会将此信息定期向国会汇报。通过提高监管要求中的资产门槛,增强州政府监管部门对对冲基金的监管权力,如果对冲基金具有大规模风险或特殊风险,将同时接受美联储的系统风险监管。
进行抵押贷款改革。此次金融危机始于次级贷款危机,因此,加强对抵押贷款的改革成为本法案的重点之一。
法案为住房抵押贷款制定了新的全国最低风险标准,首次要求贷款发放银行严格核实借款人的收入、信用记录和工作状况,以确保借款人确实有能力偿还住房贷款。
法案严禁银行为让经纪商引导借款人举借高息贷款而向经纪商支付佣金,禁止银行对提前偿还贷款的行为进行惩罚。法案要求对不负责任的贷款建立惩罚机制,同时要求贷款人向消费者最大程度地披露其所需支付的抵押贷款的利率情况。
加强对信贷评级机构的监管,促进对投资者的保护。法案要求加强证监会对信贷评级机构的监管,在证券交易委员会下设立新的信贷评级机构办公室。
同时,法案要求证监会建立一个信用评级征信委员会,负责为银行等金融机构在发行结构性金融产品时安排较为可靠的信用评级服务机构,从而在一定程度上切断衍生品及债券发行机构与评级机构之间的业务关联。
对于争议较大的付费评级,法案要求证券交易委员会确保信用评级费用保持在一个合理的水平,并有权取消“坏”评级机构的注册资格。法案还要求包括联邦存款保险公司在内的机构开发自己的信用评级标准,避免仅依赖评级公司,同时允许投资者对不负责任的评级行为进行诉讼。
实施薪酬与公司治理改革。金融机构高管的薪酬在金融危机中饱受诟病,新法案赋予美联储对企业高管薪酬进行监督的权力,一旦发现薪酬制度使得企业过度追求高风险业务,美联储有权加以干预和阻止。
法案还扩大了股东在高管薪酬和“金降落伞”条款(一种对离职高管的激励机制)上的参与和调整权力,通过高管薪酬和“金降落伞”条款可以对公司的薪酬披露进行检查,并对公司5年内的业绩与薪酬进行比较。法案要求监管者并实施金融行业的联合薪酬规则,监管机构可以强行中止金融机构不谨慎的薪酬方案,并要求金融机构披露薪酬结构中所有的激励要素。对于上市公司发放的错误的高管薪酬,证监会拥有对其的追索权。
成立全国性的保险业监管机构。目前,美国对保险业的监管更多的还停留在州政府监管层面上。新法案要求在财政部下新设联邦保险办公室,负责搜集保险行业信息,监管保险行业的系统性风险暴露,并向金融稳定监管委员会定期报告。
由银行承担证券化产品的部分风险。法案对“资产支持证券化”进行了重新定义,强调证券化资产的自我清算功能。
法案要求银行在出售类似抵押贷款证券化产品时需自担5%的信贷风险,出售商业抵押或其他类型资产时可承担少于5%的风险,但允许监管部门对符合某些最低标准的低风险抵押贷款予以监管豁免。法案要求证券化产品的发行者披露更多的资产信息,特别是打包资产的质量,确保他们不会向投资者出售“垃圾”产品。
法案的重要意义
尽管该金融监管改革方案在某些方面仍不够完善,但其重要意义不容忽视。法案几乎涉及到了美国金融业的方方面面,在高管薪酬、风险交易、衍生品、消费信贷乃至贷记卡业务等方面都设定了新的运行规则和监管标准。
法案的通过标志着自上世纪70年代末以来,在“自由主义”倡导下的全球金融监管放松的结束,加强对资本国内与国际流动的监管成为当前新的主题。同时,金融监管法案在加强监管力度的同时并没有否定市场化原则,通过市场化手段加强监管成为本法案的主要亮点,如在政府部门接管濒临破产的金融机构时,“不允许接管方成为该机构股东”的规定即表明政府部门不能过多参与市场经济活动。
该法案还强化了政府问责机制。虽然这种问责机制已在美国运行多年,且政府部门可以通过多种途径向监管机构、立法机构、司法机关以及其他相关部门进行问责,但本法案在扩大监管部门权力的同时,进一步突出了政府问责的作用。无论是新成立的金融稳定监管委员会,还是现在的美联储、证监会等监管机构,都要接受政府问责办公室的问责与审计,并定期向国会报告。
对法案的质疑与分析
对于新的金融监管法案,质疑和支持皆有,对其的质疑主要体现在以下方面。
对监管过度的质疑。该法案存在过度监管,可能会“扼杀”金融业发展。法案将催生许多问责性不强的新机构,有可能限制信贷,对银行业经营发展造成不利影响,进而可能威胁到经济复苏,损害美国经济的竞争力。
对消费者金融保护局的质疑。在法案出台之前,多个监管机构都在履行消费者保护的职能,因此法案成立一个新的机构来进行消费者保护显得有些多余。同时,消费者金融保护局的监管范围过宽、权力过大,且有可能涉及消费者隐私。金融保护局限制了消费者对金融产品的选择,由于公司必须为遵守新规则和标准支付成本,这些成本极有可能被转嫁到消费者身上,从而增加消费者的相关成本。
对金融稳定监管委员会效率的质疑。在实践中,联邦金融机构检查委员会在促进金融监管部门之间的协调一致方面被寄予厚望,但只有5个机构组成的联邦金融机构检查委员会却被认为效率低下。
此外,联合监管的目的是加强对指定金融公司的审慎监管,而此次金融危机显示,在实践中只需一套简单、直接而有力的法则来约束公司的系统性风险即可,尤其是在杠杆率和流动性监管方面更是如此。因此,只需要联邦储备委员会中的理事会作为综合的监管者,在强化规则基础上,通过资本和流动性监管就可以大大减少公司经营中面临的风险。
对真正引起危机的“房利美”和 “房地美”的质疑。“房利美”和“房地美”是引起此次金融危机的真正原因,但法案却并没有对其进行约束。对此,多德表示,“房利美”和“房地美”问题极其复杂,更稳妥的解决办法是未来对其进行单独立法管理。
对美联储目标多重化并承担最大系统性风险的质疑。法案强调了美联储在维持金融稳定、进行系统性风险监管方面的职责和权力,而质疑者认为,在危机发生时,美联储本身的监管效率已经备受质疑,因此其能否同时胜任监控系统性风险和执行货币政策的职能仍有待确认和检验。
对法案在某些操作细节上的质疑。金融服务监督委员会和其他监管机构对系统性风险的监控尚缺乏具体的工具和手段,对金融机构清算时境外分支机构如何通过美国政府的清算流程等还没有详细的规定。此外,法案对银行的资本充足率、杠杆比例和流动性限制都没有具体的规定,这就为监管机构留下了“寻租”的空间。
对法案的简单评价
尽管对美国金融监管改革方案仍存在很多的质疑,但该法案必将对美国乃至全球的金融监管产生深刻影响,成为全球又一轮金融监管改革的起点。它所倡导的“坚持监管的全面覆盖,把美联储打造为系统性风险监管者,加强对系统性重要金融机构监管”的理念也必将被其他国家学习和借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