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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键词】交通管理;和谐社会;对策
党的十六届四中全会提出“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公安机关要适应我国社会发展的要求,转变执法理念,把和谐社会建设放在重要位置,保障社会公平和正义,增强全社会的法律意识和诚信意识,维护社会安全团结。道路交通安全管理是公安机关的一项重要职能,如何最大限度地保持道路交通安全畅通有序,预防和减少道路交通事故,确保群众的平安出行,为构建和谐社会创建平安和谐的道路交通环境,为经济建设保驾护航,是党和人民赋予公安机关义不容辞的责任。
一、道路交通安全管理与构建“和谐社会”的关系
(一)道路安全管理是构建“和谐社会”的重要举措之一。公安机关的职责之一就是加强道路交通安全管理,预防和减少道路交通事故,保护人民群众生命和财产安全,提高安全通行效益,为人民群众出行、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创造和谐的道路交通环境。所谓和谐道路交通环境是指道路交通与全社会的其他部门或者行业处于一种相对配合得恰当和匀称的搭配关系,是人、车、路处于一种比较理想与合理的状态。和谐社会是和谐道路交通的前提与条件,和谐道路交通又是和谐社会的有机组成,两者相互依存,相互促进。在构建“和谐社会”的现代化建设进程中,人们离不开“衣、食、住、行”这四项基本的生活需求。而其中的“行”,又在人们的日常行为中占据着非常重要的比例,随着社会的不断发展,人们对出行的安全要求越来越高。如果特大或恶通事故控制不了,频频发生,交通事故死亡人数居高不下,人民群众对“出行”这个最基本的行为都没有安全感,那就根本无从谈起构建和谐社会。另外,家庭作为社会的基本构成元素,交通事故造成的伤亡对一个家庭具有巨大的破坏力。每一起重大交通事故不仅仅导致了一个生命的灭失,同时也直接影响一个家庭的全部生活,直接改变了家庭成员的生活状态,由此而产生的矛盾冲突和引发的社会问题,势必影响社会的和谐发展和大局稳定。因此,做好道路交通管理工作是构建和谐社会的一个重要分支和有机组成部分,也是维护发展和稳定大局的要求。
(二)加强道路交通安全管理能够促进经济社会和谐发展。道路交通管理和构建和谐社会关系是非常紧密的,道路交通安全管理工作搞好了,人们的出行环境改善了,交通事故减少了,投资环境就能得到大大改善,从而有效促进地域经济的发展,成为推动和谐社会发展的生产力。20__年泰宁县申报世界地质公园取得成功,京福高速也即将公路通车,为这个地处闽西北的县城构建“大旅游”和“大交通”环境,确保县委、县政府提出的“立足大金湖、对接京福线、崛起闽西北、建设新泰宁”目标的实现创造了巨大的历史机遇。同时,也给道路交通安全管理带来了新的压力和挑战。因此,如何创造一个良好的道路交通环境,构建人、车、路的和谐相处和发展的良好环境,直接影响着泰宁县建设福建省旅游强县,在建设海峡西岸经济区中实现新的跨越式发展战略目标的实现。
(三)加强道路交通安全管理必须顺应和谐社会发展的要求。社会和谐和和谐社会目标的提出,就道路交通管理工作而言,将不可避免地经历一个理念调整、理论重建的过程。在这样一个历史时期,道路交通管理必须顺应时代的要求,必须坚持以人为本的理念,在理论研究和具体运用上不断地开拓新的空间、探索新的服务途径和科学的管理办法,构建开展创建“平安大道”,实施“畅通工程”,贯彻落实预防道路交通事故“五整顿”、“三加强”,交通安全宣传“五进”、加强科技化交通管理等一系列工作,都是为了让道路交通安全管理工作不断跟上和谐社会建设的步伐。
二、公安交通管理工作在构建和谐社会中的职责和任务
(一)维护道路交通安全。维护道路交通安全是公安机关的天职,也是公安机关在构建和谐社会中的主要任务之一。在当前及今后一段时间,我们的工作重点应转移到省道、景区道路管理上,转移到农村道路管理上,切实加强重点单位、重点车辆、重点驾驶人的管理,整改危险桥梁和路段,完善交通标志标识,尽最大的努力减少交通事故,确保不发生群死群伤事故。在道路通行中,人的生命财产安全都得不到保障,也就无从谈起社会的和谐。
(二)保障道路交通畅通有序。道路交通畅通有序是和谐社会的一个重要标志。我县在交通组织上还存在不够科学合理的地方,人乱行、车乱停的现象没有彻底解决,除机动车违法行为外,行人、非机动车违法行为仍十分突出,行人、非机动车交通秩序整治及停车场点整治力度亟待进一步加强,通过规范行人和非机动车的交通行为,增加道路交通标志标线,引导人们文明行车、文明行路,建立与和谐社会相适应的道路交通环境。公安部提出创建“平安畅通县区”,这既是实施城市畅通工程、创建平安大道的延伸,也是构建和谐社会的重要载体,我们必须下全力抓实抓好。
(三)提供优质高效服务。社会的和谐首先体现在人与人关系的和谐。公安交通管理工作的性质决定我们时时刻刻要与群众打交道,譬如办理驾驶证申领、车辆上牌检验、组织驾驶员培训考试、处理交通事故、查纠交通违法行为、接受群众报警求助等。如何进一步确立以人为本的理念,规范车辆管理、事故处理、交通违法行为查处等工作的流程,改进服务态度,提高工作效率,妥善处理群众与群众、群众与民警之间的矛盾,是各级公安交警部门在构建和谐社会中必须要认真思考和解决的问题。
(四)打击街头路面违法犯罪活动。依法打击街头路面违法犯罪活动是维护社会政治稳定和治安安定的一个重要方面。当前及今后一段时期,要在科学安排公路勤务、减少防范空档,研究、预防和打击“两抢一盗”及车匪路霸,提高盘查识别犯罪能力上下功夫,以引起到震慑犯罪作用,使犯罪分子不敢为、不作为,切实为现实斗争服务,犯罪分子一旦在街头路面作案,能在第一时间发现得了,控制得住,打击得准,进一步维护全县社会政治稳定和治安安定。
(五)建立新型的警民公共关系。做好公安交通管理工作离不开群众的支持,但在现实执法过程中,我们发现部分群众的交通安全法律意识和自我防护意识仍较为薄弱,对公安道路交通管理的认识和理解仍然不足,一些群众甚至认为公安交通管理部门执法是故意刁难,其主要目的是为了罚款。
因此,如何进一步改善警民公共关系,使其在构建和谐社会中真正发挥作用,根本还在于必须认真贯彻群众路线,紧紧依靠群众,宣传群众,组织群众,做好本职工作,为群众提供优质高效服务,同时,积极参与抢险救灾、社会公益等工作,真正架起警民互通的桥梁,使群众真正了解、理解、支持公安交通管理工作。
三、强化道路交通安全管理的对策
(一)防管结合,多措并举,预防和减少道路交通事故。一是针对源头抓管理。按照“谁主管、谁负责;谁审批、谁负责;谁监管、谁负责”的原则,认真履行交通安全源头管理职责,严格执法、严格审批、严格监督。一方面严格机动车检验,重点检查车辆的安全性能,严防病车和报废车辆上路行驶。另一方面加强驾驶员源头管理,建立健全对驾驶员培训机构的监督管理,严格驾驶员培训、考试、发证、审验等环节,确保驾驶员的素质。二是针对突出问题抓整治。紧密结合实际,认真分析交通安全形势,针对突出问题,开展联合整治行动,充分发挥路面管理和执法主力军作用,科学调整警力部署,最大限度地强化路面监控,加大对疲劳驾驶、超速行驶、强行超车、酒后驾驶、无证驾驶以及农用车非法载客、报废车上路营运等严重违法行为的查处力度,严管重罚,始终保持高压态势。三是针对隐患问题协助抓整改。积极建议政府将重大交通事故隐患的监控和整改纳入重要议事日程,进一步建立健全交通安全隐患整改责任制,由政府出面协调,组织有关部门深入事故黑点、危险路段,认真排查交通安全隐患,研究整改措施,明确整改部门、整改责任和整改期限。对重大安全隐患整改,政府和有关职能部门领导要亲自抓部署、抓检查、抓落实,确保整改质量和进度。
(二)加强监督,规范管理,努力创造良好的法制环境。随着社会主义法制建设步伐的不断加快,对公安交通管理工作提出了新的任务和要求,树立严格、公正、文明的执法形象,已经成为当前公安交通管理工作的重要内容之一。因此,按照党的十六大关于加强社会主义法制建设的总体要求,加强日常监督检查,规范执勤执法,转变执法观念,增强服务意识,找准公安交通管理工作的切入点、结合点和着力点,进一步解放思想,与时俱进,开拓创新,牢固树立发展经济、立警为公、执法为民的理念。要以人民群众满意为最高标准,扎实开展和各争先创优活动,大力倡导便民利民为民,在交通管理实际工作中做到严格公正、文明执勤执法,共同为经济建设创建良好的法制环境。
一、 贯彻执行安全生产法规和上级精神
(一) 完善安全管理机构和网络,配备足够的安全主任队伍。
(二) 贯彻执行国家法律法规
积极开展职业病防治工作,贯彻执行《职业病防治法》。为提高各级掌握职业病防治知识,6月份专门邀请市卫生监督所的专家到公司为中层和车间级干部讲授《职业病防治法》及其他职业病防治知识。针对公司职业病防治实际情况,8月份,我要求直接责任人组织召开了职业病防治专题研讨会,充分听取各单位开展职业病防治情况汇报,贯彻实施各项措施,依法依规维护职工的合法权益。
积极开展交通安全工作。#%集团班子历来重视交通安全工作,坚持将交通安全工作列入日常安全管理工作的重要一环,积极建立企业道路交通安全责任制,高度重视道路交通安全宣传教育工作,严格车辆检验制度,加强对机动车辆维护保养和驾驶员的教育管理,坚持科学发展观,以人为本开展安全管理工作。《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于5月1日起正式施行,对道路交通安全提出了更高的要求。今年**产销量大,物流量随之大增,交通安全形势更加严峻,4月份,我要求**公司分管副总召开厂区作业协调会,就如何规范厂区运输车辆管理进行布置,确保厂区交通安全秩序。在“安全生产月”活动动员大会上,专门安排交通安全承包责任书签约仪式,将交通安全责任落实到位,落实到人。
(三) 加强外包队伍管理。
为传达贯彻¥¥市安委会《关于加强外包队伍安全管理工作的通知》文件精神,我要求**公司***副总经理及时召开会议,进行布置落实,加大对外包队伍安全监管工作的力度,严格执行外包队伍安全资质审查制度,加强施工现场安全督查。
(四) 安全隐患大排查、大整改活动
根据省政府办公厅《*******************的通知》精神,我及时作出指示,决定成立由副总经理***任组长的****——……%工作领导小组,加强排查整改工作的组织领导,在总经理办公会议上还结合生产经营特点,对第四季度的消防安全工作作出部署,要求各部门、各单位要认真做好火灾隐患排查和整改工作,对人员密集场所、外来施工作业场所等容易造成群死群伤的部位进行重点排查。
按国家和省市要求,积极组织开展 “安全生产月”活动(详见三(三)积极组织开展“安全生产月”活动)。
二、 建立健全安全生产机制,全面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
作为集团公司的核心组成部分,**公司全体干部职工积极开展安全生产工作,为集团公司获广东省和¥¥市“####年度安全生产先进单位”光荣称号立下赫赫战功,但在成绩面前,作为集团公司经营班子主要成员和**公司安全生产第一责任人,我并没有沾沾自喜,结合实施OHSMS18000管理体系,组织制订完善各种安全规章制度,充实安全管理队伍。
年初,及早主持制订并实施**公司《****年安全生产》,在认真####年安全工作的基础下,及时对****年安全工作进行部署和安排,与各下属单位、部门签订《****年安全生产承包合同》。
在签约大会上,我通过生动的事例,结合本公司以往的事故教训,指出去年生产经营继续取得喜人业绩,经济效益持续增长,安全方面更取得工伤事故零记录的好成绩,但我们不能满足于过去的成绩,结合本公司正在开展的危机教育活动,提出了“安全生产也要有危机感”的新观点,指出安全工作绝不能放松,“安全第一”的位置决不能动摇。在安全生产取得一定成绩的时候,我们更需要有一种长期如履薄冰的危机感,有了这种危机感,才能做到思想上高度警惕,强化安全生产意识,才能做到行动上时时、事事、处处采取措施预防事故,才能做到防患于未然。因此,我要求安全管理人员要乘集团公司开展的“危机教育”主题活动的东风,提高防范安全事故的危机意识,要从“三个代表”的高度履行安全职责;要积极开拓创新,结合推行OHSMS标准,使安全管理进一步达到规范化、标准化,提高安全管理水平。
在我的督促检查下,各分管领导均能自学履行安全生产职责,各单位、各部门均能按法律法规的要求,建立完善安全生产责任制和规章制度,层层落实责任,正常有序地开展安全生产工作。
为从源头上消除各类项目(工程)可能造成的伤亡事故和职业病的危险因素,年初本人主持制订了**公司安全技术措施,参与集团公司安全技术措施计划的审核工作,保障新建、改建、扩建、技术改造项目(工程)全都按规定办理“三同时”手续。
虽然重任在肩,公务繁忙,但我始终将安全工作摆在第一位,并经常指导下属管理人员正确理解“安全第一”的具体含义,在日常工作中坚持安全生产的“五同时”,认真组织安全检查,及时消除事故隐患。在主持制订企业生产计划,在每次总经理办公会议上,我都认真听取安全工作汇报,同时重点布置安全工作。在日常工作安排时,我也要求各单位、各部门要高度重视消防安全工作,强调安全工作是一项长期工作,必须常抓不懈,要从践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保障职工安全的政治高度出发抓好安全工作,抓好安全检查和整改工作。
2月份,为预防危险化学品使用和储存环节出现的人身伤害事故,我指示直接责任人组织召开了专题会议,布置有毒化学品计划、采购、储存和使用安全管理要求,制定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制度和操作规程,对过期或闲置的危险化学品及时组织销毁处理,消除隐患。
4月份,针对国内短期内发生多宗氯气、氨气泄漏事故情况,我在公司班子会上提出建议,并要求***副总经理组织召开安全工作会议,充分听取各单位负责人关于开展安全工作情况汇报及有关建议,结合本公司实际情况,采取相应对策,防范重大事故的发生。
三、 保证各项具体活动和措施的有效落实
(一) 安全技术措施计划的有效实施,包括:
……
(二) 加强大修技改安全管理工作。
去年底至今年上半年,#%实施了建厂以来规模最大、项目最多、施工单位和人员最多的技改大修工程,因生产任务重,今年春节期间,大部份项目需连续加班施工,为确保施工的安全,我要求安全主管部门制定了详细的安全措施计划,落实现场监督管理措施,自己也经常到施工现场检查监督,确保工程保质按期安全完成。 (三) 积极组织开展“安全生产月”活动 为进一步提高安全管理人员的业务素质,在“安全生产月”活动开展前夕,本公司组织开展紧贴“以人为本,安全第一”的安全生产研讨和征文活动,并将评选出来的优秀文章,本公司以往发生的典型安全事故和险情,以及公司领导对安全生产的重要指示汇编#%发展史上首本安全生产集——《#%安全生产文集》,我根据自己开展安全生产工作的多年经验,撰写了《企业安全生产工作的特性及对策》一文,分析了企业安全生产的长期性、复杂性、艰巨性等特性,探讨搞好企业安全工作的对策和有效措施。事后再将文集发至各岗位职工,供大家学习讨论,从而调动全体职工参与安全生产的积极性,提高职工的安全意识。
通过“安全生产月”活动,加大安全法规的宣传教育力度,推进企业安全文化建设,在企业内部大力营造“关注安全,关爱生命”的氛围,进一步强化职工安全生产意识,推动各级安全生产责任制的落实,为实现生产经营目标任务的完成提供可靠的保证。
(四) 关心职工健康,重视防暑降温
今年高温天气提前到来,给防暑降温工作带了不小的压力,公司领导班子从关心职工健康的立场出发,积极落实防暑降温措施,改善职工工作环境和劳动条件。为了防止中暑和其他安全事故的发生,确保生产顺利进行,我在总经理办公会议上特别进行布置,要求分管领导组织制订总体措施,并下发《关于认真做好####年防暑降温工作的通知》,从组织领导、宣传教育、设备、设施的维护保养和专项检查、清凉饮料的供应和保健食品费的发放等做出布置,提高发放标准;要求医务所加强巡检,坚持送医送药到生产第一线,及时发现从而确保本公司在酷热季节生产岗位上未出现中暑现象。
(五) 继续开展有针对性、富有特色的“百日安全竞赛”活动
为进一步提高各级领导安全管理水平,强化班组安全基础管理工作,为确保生产旺季安全生产条件,提高工作效率,在听取公司安全生产直接责任人的专题工作汇报后,我作出批示,同意今年继续开展“百日安全竞赛”活动。
今年的“百日安全竞赛”活动期间从内容到形式都进行创新,除继续强化班组安全管理的“三到位”外,新增安全责任人和安全主任查找隐患比赛,编辑刊出了六期《百日安全竞赛活动简报》,积极营造安全生产氛围。通过开展活动,#%集团各级领导、安全管理人员的安全意识和管理水平得到进一步提高,班组安全基础管理得到进一步加强,活动期间涌现出一批安全生产先进集体和先进个人,我们也对先进集体和个人进行表彰,通过鼓励先进,调动职工参与安全生产活动的积极性,有效地促进岗位职工安全生产意识进一步提高。EHS管理体系得到较有效的贯彻和实施,为确保全年安全无事故,进一步搞好安全工作打下坚实基础。生产经营方面也取得良好成绩,**产销量均创历史最好成绩。
(六) 积极推行安全管理标准体系,促进安全工作可持续改进。
为使#%集团安全管理工作进一步迈向规范化、科学化,全面提高管理水平,以适应可持续改进的需要和以人为本安全管理理念的推行,从去年开始我公司积极筹划推行OHSMS18000标准,并积极组织做好各方面的准备工作,EHS管理体系于*月*日起开始试运行,根据体系实施情况。作为体系的最高管理者代表,我在9月份主持召开了管理评审会,对体系的运行情况进行检验,通过整改不符合,不断提高标准的规范化程度和执行率。
(七) 积极组织制定重大事故应急预案并组织演练
结合OHSMS18000管理体系的施行,要求有关单位组织清大危险源,从7月份开始,积极组织做好重大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及组织演练,以提高职工应对突发事故的处理能力。
四、 任职期间安全生产方面取得的成绩
在¥¥市安委会的领导和市安监局的指导下,在广大职工的大力支持和配合下,各项工作有条不紊进行,职工安全生产意识明显增强,遵守安全规章制度的自觉性大大提高。从####年至今没有发生任何伤亡事故。
今年1至11月份共生产**,各项生产经营指标也均实现了新的突破.
在安全生产良好业绩的带动下,#%集团的知名度和美誉度也大大提高……。
包含OHSMS18000在内的EHS管理体系和标准已基本建立,正有条不紊地施行。
…………
五、 今后工作设想和努力方向,
**市场竞争日趋激烈、残酷,原材物料涨价趋势不可逆转;集团公司明年生产经营任务已基本确定,随生产规模的扩大,战线的拉长,生产经营压力更大,公司安全生产工作也将面临着更大的挑战。因此,我们不能满足于所取得的成绩,一年来安全生产工作也存在的一些薄弱环节,如今年发现……,今后本人将继续关心职工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在改善职工工作环境和劳动条件方面舍得投入。
其他问题和措施还包括:
下阶段需结合EHS体系认证,确保体系的各项要求得到全面落实,进一步提高安全管理水平,促进公司安全工作实施可持续改进。
****至2005年度大修技改工作已经展开,必须继续加强对工程项目的安全管理,继续确保“三同时”得到真正落实,保证安全技术措施计划得到贯彻实施,特别要加强对外来施工单位的安全监管,确保施工安全。
通过多年的努力,本公司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已相对健全,特别是通过实施OHSMS18000管理体系,各项工作更进一步迈向标准化、规范化,今后将着重在贯彻执行方面下功夫,进一步提高制度、标准的执行力,并继续完善绩效考核机制,继续将安全生产业绩列为生产经营目标的重要内容,作为考核的重要依据。
摘要:本文结合实践全面分析了通信工程安全管理的含义、意义、依据原则和施工单位安全管理的内容。
关键词:通信工程 安全管理
安全生产的含义是为了预防生产过程中发生的人身、设备事故,形成良好劳动环境和工作秩序而采取的一系列活动。安全管理是通信工程管理的重要组成部分,是针对人们在通信工程建设中的安全问题,运用有效的资源,发挥人们的智慧,通过人们的努力,进行有关决策、计划、组织和控制活动,实现生产过程中人与机器设备、物料、环境的和谐,达到安全生产的目的。安全生产管理的目标是,减少和控制危害,减少和控制事故,尽量避免生产过程中由于事故造成的人身伤害、财产损失、环境污染以及其他损失。
目前,在通信工程建设安全管理方面的有关要求在《建筑法》、《安全生产法》、《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和2008年6月工业和信息化部颁发的《通信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规定》都有相应的规定,这些国家法律法规的正确执行,要求参与通信工程建设的企业和管理人员必须认真学习安全生产技术知识,全面做好通信建设工程的安全管理工作。
当前,通信领域正处于日新月异的发展时期,通信工程建设全面开花,在一些从事通信建设的企业中,只重效益不顾安全的现象比较严重,在安全生产上投入远远不够,经常发生电路阻断、人员伤亡的事故,给国家和社会造成了许多不应有的损失,也给企业和个人造成带来伤害。铁的事实告诫和警示我们,要做好安全生产管理工作,就需要工程建设各方都参与到安全管理工作中。所以,建设单位、设计单位、施工单位和监理单位都是安全生产管理的主体。下面,就如何搞好通信工程建设安全管理工作谈一点粗浅的看法。
1 通信工程安全管理的含义
所谓的通信工程安全管理是指对通信工程建设活动过程中所涉及的安全进行的管理,包括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对建设活动中的安全问题所进行的行业管理和从事建设活动的主体对自己建设活动的安全生产所进行的企业管理。从事通信工程建设活动的主体所进行的安全生产管理包括通信工程建设单位对安全生产的管理,通信工程设计单位对安全生产的管理,通信工程施工单位对安全生产的管理,通信工程监理单位对施工单位的管理等。
2 实施通信工程安全管理的意义
2.1 有利于通信建设工程安全生产保证机制的形成 通过实施通信工程安全生产管理,能够使参与工程建设各方重视安全生产工作,完善安全生产管理体系,即形成了施工企业负责实施安全管理、监理单位对安全监督和政府对安全监管,从而保证通信建设市场领域的安全生产。
2.2 有利于提高通信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水平 国家通过对工程安全生产实施三重监控,即政府的安全生产监管、施工单位自身的安全控制、监理单位的安全监理,一方面,有效地防止和避免安全事故;另一方面,政府通过改进市场监管方式,充分发挥市场机制,通过监理单位的介入,对施工现场安全生产进行时时的监督管理,改变以往政府被动的安全检查方式,从而提高通信工程安全生产的管理水平。
2.3 有利于防止或减少发生通信工程建设安全事故,保障人民群众生命和财产安全 我国安全生产管理的基本方针是“安全第一,预防为主”,基本原则是事故预防和事故控制,通过有效的安全管理能最大限度的消除事故隐患,减少安全生产事故的发生。目前,通信工程的安全管理缺少不了监理单位的参与,监理工程师是既懂工程技术、经济、法律,又懂安全管理的专业人士,有能力及时发现工程施工过程中出现的安全隐患,并要求施工单位及时整改、消除,从而有利于防止或减少生产安全事故的发生,也就保障了广大人民群众的生命和财产安全,保障了国家公共利益。
2.4 有利于实现通信工程建设投资效益最大化 通过对施工现场安全生产的监督管理,防止和减少生产事故的发生,保证了通信工程质量,也保证了施工进度和工程的顺利开展,有利于投资的正常回收,实现投资效益的最大化。
3 通信工程安全管理的依据
3.1 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和规范标准 包括《建筑法》、《安全生产法》、《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环境保护法》、《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建设工程监理规范》、《通信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规定》、《道路交通安全法》、《消防法》等。
3.2 建设工程批准文件 包括批准的可行性研究报告、初步设计文件、施工图设计文件等。
3.3 委托监理合同和有关建设工程合同 监理单位应当根据两类合同进行安全监理,包括监理单位与业主签订的建设工程委托监理合同,业主与施工承包单位签订的有关工程建设合同。
关键词:通信工程;环境; 安全管理?;目标
当前,通信领域正处于日新月异的发展时期,通信工程建设全面开花,在一些从事通信建设的企业中,只重效益不顾安全的现象比较严重,在安全生产上投入远远不够,经常发生电路阻断、人员伤亡的事故,给国家和社会造成了许多不应有的损失,也给企业和个人造成带来伤害。铁的事实告诫和警示我们,要做好安全生产管理工作,就需要工程建设各方都参与到安全管理工作中。所以,建设单位、设计单位、施工单位和监理单位都是安全生产管理的主体。下面,就如何搞好通信工程建设安全管理工作谈一点粗浅的看法。?
1 通信工程安全管理概述
所谓的通信工程安全管理是指对通信工程建设活动过程中所涉及的安全进行的管理,包括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对建设活动中的安全问题所进行的行业管理和从事建设活动的主体对自己建设活动的安全生产所进行的企业管理。从事通信工程建设活动的主体所进行的安全生产管理包括通信工程建设单位对安全生产的管理,通信工程设计单位对安全生产的管理,通信工程施工单位对安全生产的管理,通信工程监理单位对施工单位的管理等。?
2 加强通信工程安全管理的意义?
2.1 有利于通信建设工程安全生产保证机制的形成 通过实施通信工程安全生产管理,能够使参与工程建设各方重视安全生产工作,完善安全生产管理体系,即形成了施工企业负责实施安全管理、监理单位对安全监督和政府对安全监管,从而保证通信建设市场领域的安全生产。?
2.2 有利于提高通信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水平 国家通过对工程安全生产实施三重监控,即政府的安全生产监管、施工单位自身的安全控制、监理单位的安全监理,一方面,有效地防止和避免安全事故;另一方面,政府通过改进市场监管方式,充分发挥市场机制,通过监理单位的介入,对施工现场安全生产进行时时的监督管理,改变以往政府被动的安全检查方式,从而提高通信工程安全生产的管理水平。?
2.3 有利于防止或减少发生通信工程建设安全事故,保障人民群众生命和财产安全 我国安全生产管理的基本方针是“安全第一,预防为主”,基本原则是事故预防和事故控制,通过有效的安全管理能最大限度的消除事故隐患,减少安全生产事故的发生。目前,通信工程的安全管理缺少不了监理单位的参与,监理工程师是既懂工程技术、经济、法律,又懂安全管理的专业人士,有能力及时发现工程施工过程中出现的安全隐患,并要求施工单位及时整改、消除,从而有利于防止或减少生产安全事故的发生,也就保障了广大人民群众的生命和财产安全,保障了国家公共利益。?
2.4 有利于实现通信工程建设投资效益最大化 通过对施工现场安全生产的监督管理,防止和减少生产事故的发生,保证了通信工程质量,也保证了施工进度和工程的顺利开展,有利于投资的正常回收,实现投资效益的最大化。
3 加强通信工程安全管理的依据?
3.1 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和规范标准 包括《建筑法》、《安全生产法》、《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环境保护法》、《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建设工程监理规范》、《通信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规定》、《道路交通安全法》、《消防法》等。?
3.2 建设工程批准文件 包括批准的可行性研究报告、初步设计文件、施工图设计文件等。?
3.3 委托监理合同和有关建设工程合同 监理单位应当根据两类合同进行安全监理,包括监理单位与业主签订的建设工程委托监理合同,业主与施工承包单位签订的有关工程建设合同。?
4 加强通信工程安全管理的原则?
4.1 设计单位要在预算中列支安全生产费,建设单位要保证工程安全生产费及时划拨给施工单位。?
4.2 施工单位要落实安全生产工作的组织保证体系,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
4.3 监理单位要认真编写《安全监理细则》。?
4.4 工程管理各方要定期或不定期组织安全综合检查,安全重点部位要进行专项检查,发现隐患,提出处理意见并限期整改。?
4.5 通信建设工程要坚持“三同时”原则,即通信建设项目中的劳动安全卫生设施必须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生产和使用。?
4.6 完善事故应急救援体系,制定事故应急预案。?
5 通信工程施工单位安全管理内容?
5.1 建立、健全本单位安全生产责任制 施工单位负责人要作为本企业安全生产第一责任人,对安全生产工作负全面责任,对本企业的安全生产工作要常抓不懈,形成责任制,层层落实,并且每年都应层层签订《安全生产责任状》,交纳一定的安全生产保证金。生产部门经理作为本部门安全生产第一责任人,要对本部门全年安全生产情况进行监控,每个工程项目都要设立专职安全员,对工程安全重要部位要随时进行抽查,发现隐患立即消除。?
5.2 制定本单位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编制安全技术措施 针对不同类型的通信建设工程项目,分别制定有针对性的安全生产操作规程,辨识潜在的危险源和重大危险源,制定管理目标和控制措施,最大限度消除事故隐患。制定安全生产奖惩措施,做到有奖有罚。?
施工项目负责人要认真组织编写《施工方案》和《安全技术措施》,查找事故隐患,确定安全生产具体目标,指派专职安全员,要进行分部分项工程的安全技术交底,并随时进行检查,尤其是安全关键部位的防护措施。?
5.3 重视培训,提高企业员工技术水平 对员工进行定期教育考核,将通信工程建设安全技术知识列为员工培训、考核内容之一,保证所用员工具备一定的安全生产素质。因此,培训工作不能走过场,一定要强化细节,坚持不懈。尤其是新员工的岗前培训,一定要把安全生产培训放在第一位。?
5.4 保证通信工程建设安全生产资金投入的有效实施 施工单位对现场安全设施重视不够,通信工程建设安全资金投入不足是导致安全事故的重要原因。而安全设施、安全资金的有效投入是安全控制的基础。无论建设单位在施工合同中有无单独列支安全生产费,施工单位都不能在施工中减少或不投入安全生产措施费,现场的安全防护措施必须到位,安全防护用品必须齐全,而且必须要投入使用。?
5.5 督促、检查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突出防范,重点落实 通信施工企业各级安全负责人要各司其职,做好本职工作。现场安全员要经常性检查工程中的安全生产情况,把事故隐患消灭在萌芽之中;部门的安全负责人要做好班前安全教育工作,强调当天工作中的安全重点部位,制定安全技术措施,定期或不定期检查施工中的安全生产工作,尤其是重点部位,要进行安全专项检查,发现隐患,立即制止,并提出整改意见;企业安全管理部门要随机对各个施工项目进行抽查,必要时对有重大安全事故隐患的现场要专项检查,并跟踪监控,确保安全生产无事故。
关键词: 事故责任;共同过失犯罪;交通肇事后逃逸;因逃逸致人死亡
交通肇事罪,是指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人重伤、死亡或者致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行为。在犯罪构成上交通肇事罪的主体为一般主体;主观方面只能是过失;客观方面必须有违反公路、水上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行为;侵犯的直接客体是公共交通运输安全。可见交通肇事罪的认定在总体上应当把握该罪主观方面罪过的过失性、客观行为的违规性、事故的有责性和重大性。同时,在认定交通肇事罪中还涉及一些比较复杂的具体问题,正确理解这些具体问题,对认定比较常见、多发的交通肇事罪有一定的现实意义。
一、全面、准确理解交通肇事罪的客观方面是正确认定该罪的关键
根据刑法第133条的规定,交通肇事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为行为人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交通事故,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行为。据此,交通肇事罪在客观方面应具备如下内容:
(一)行为人必须具有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的行为,即行为的违规性。这是构成该罪在客观方面的前提条件。行为的违规性就在于行为人违反了公路、水上交通运输管理法规中所规定的各种交通规则、操作规程、劳动纪律等。这里的交通运输管理法规,主要是指为保证公路、水上交通运输安全而制定的各种法律、法规,如《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海上交通安全法》、《内河交通安全管理条例》、《内河避撞条例》等。如果行为人没有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的行为,即不具有行为的违规性,而是由其他过错行为引起致人重伤、死亡或者公私财产重大损失的严重后果的重大交通事故,就不能认定为交通肇事罪;同时,如果行为违反了航空运输管理法规,发生重大飞行事故或者铁路职工违反铁路运输管理法规,发生重大铁路运营事故,造成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应分别认定为重大飞行事故罪和铁路运营安全事故罪,而不能认定为交通肇事罪。
(二)行为的违规性必须导致了重大事故的发生,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即具有事故的重大性,这是构成交通肇事罪的实质性条件,也是区分交通肇事行为罪与非罪的关键。对于事故的重大性,应从以下几个方面进行理解:
1.重大事故必须发生在实行公共交通管制的范围内,交通肇事罪具有时空性,也就是说重大交通运输事故必须发生在交通运输过程中以及与交通运输有直接关系的活动中。强调这一时空条件是因为交通肇事罪是一种危害公共安全的犯罪,这就决定了构成交通肇事罪所要求的重大事故必须发生在公共交通运输管理的环境中,只有具备了这个时空条件,所发生的重大事故才能破坏公共交通运输安全,才能危害公共安全,即才能危害不特定多数人的生命、健康和重大公私财产安全。如果在公共交通管理的范围以外,发生了与交通工具有关的重大事故,或者发生的重大事故与交通运输没有直接关系,则不构成交通肇事罪。正是基于这样的理念,最高人民法院在2000年11月10日《关于审理交通肇事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解释》)中规定:“在实行公共交通管理的范围内发生重大交通事故的,依照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和本解释的有关规定办理。在公共交通管理的范围外,驾驶机动车辆或者使用其他交通工具致人伤亡或者致使公共财产或者他人财产遭受重大损失,构成犯罪的,分别依照刑法第一百三十四条(重大责任事故罪)、第一百三十五条(重大劳动安全事故罪)、第二百三十三条(过失致人死亡罪)等规定定罪处罚。”
2.行为人的违规行为必须导致重大交通事故发生,这是构成交通肇事罪的结果条件,即具有事故重大性。所谓重大交通事故是指发生撞车、翻车、翻船船只碰撞等事故。根据1987年“两高”的司法解释和其他责任
事故罪的立案标准,重大事故具体是指死亡1人以上或者重伤3人以上,或者重伤3人以上情节恶劣、后果严重的,或者造成直接经济损失起点在3万元至6万元以上的。如果虽然发生交通事故,但危害后果没有达到如此“重大”程度的,便不构成交通肇事罪。
3.行为的违规性与事故的重大性之间具有刑法上的因果关系,这是行为人负交通肇事罪刑事责任的客观基础,是交通肇事罪应具有的因果性。行为人的违规行为这一原因直接引起了重大交通事故发生,造成了致人重伤、死亡或者公私财产重大损失的严重后果,两者之间存在着刑法上的因果关系,这是确定行为人承担刑事责任的客观依据,如果不具有刑法上的因果关系,即使发生了重大事故,也不能让行为人承担刑事责任。行为人的违规行为引起重大交通事故发生的危害结果是行为人承担刑事责任的客观依据,但并不意味着必然导致行为人负刑事责任,还要探究违规行为与重大危害结果发生之间的因果关系的具体情况。只有因果关系符合法律的规定,才能负刑事责任,否则,便不负刑事责任。
人类社会不断向前发展,科学技术不断提高,人们对犯罪现象的认识能力也不断增强,这种认识能力的增强便带来了立法上的变化。就交通肇事罪来讲,立法上的变化主要表现在犯罪主体方面。1979年制定的刑法典规定交通肇事罪的主体主要是“从事交通运输的人员”这种特殊主体,1997年修订后的刑法典根据交通活动范围扩大,将本罪主体规定为一般主体。但从立法的修订来看仍有一定的局限性。这主要反映在交通肇事罪构成的客观方面,只要行为人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交通事故造成致人重伤、死亡或者公私财产的重大损失,一律按交通肇事罪认定,忽略了交通肇事行为因果关系的复杂性,特别是在致人重伤、死亡的交通肇事案件中,往往也存在着被害方对交通事故负有全部责任、主要责任、同等责任或次要责任的情况。在司法实践中只要发生重大交通事故,造成致人重伤、死亡的危害后果,往往不问被害方有无责任都要对司机做有罪认定,即司法实践中往往存在着很大程度上的“客观归罪”现象。为了解决司法实践中交通肇事罪认定中的这一问题,《解释》中规定:“从事交通运输人员或者非交通运输人员,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发生重大交通事故,在分清事故责任的基础上,对于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的规定定罪处罚。”这一司法解释的内容,“实际上对交通肇事罪的构成要件进行了实质性的修改。{1}(p.253)”这一司法解释也说明,发生重大交通事故,在没有分清事故责任前,不能认定肇事者的行为性质应否负刑事责任及刑事责任的大小。从而事故责任的归属及责任的大小便成了认定交通肇事罪的至关重要的条件。笔者认为司法解释的这些内容符合法律责任的归责原则,有其科学性、合理性。
4.行为人责任的大小决定着其行为是否构成犯罪及刑事责任的轻重。根据《解释》的规定,发生重大交通事故,造成严重后果并对事故负全部责任、主要责任或者同等责任时,才能构成交通肇事罪,并承担相应的刑事责任。根据《解释》第2条第1款的规定,交通肇事具有下列情形之一,构成犯罪的,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1)死亡1人或者重伤3人以上,负事故全部或者主要责任的;(2)死亡3人以上,负事故同等责任的;(3)造成公共财产或者他人财产直接损失,负事故全部或者主要责任,无能力赔偿数额在30万元以上的。该条第2款规定,交通肇事致1人以上重伤,负事故全部或主要责任,并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以交通肇事罪定罪处罚:(1)酒后、吸食后驾驶机动车辆的;(2)无驾驶资格驾驶机动车辆的;(3)明知是安全装置不全或者安全机件失灵的机动车辆而驾驶的;(4)明知是无牌证或者已报废的机动车辆而驾驶的;(5)严重超载驾驶的;(6)为逃避法律追究逃离事故现场的。这些解释内容说明在法律责任相同的情况下,危害后果相对较轻,但违规情节严重时,也构成犯罪。
本解释第4条规定,交通肇事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有其他特别恶劣情节”,处3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1)死亡2人以上或者重伤5人以上,负事故全部或者主要责任的;(2)死亡6人以上,负事故同等责任的;(3)造成公共财产或者他人财产直接损失,负事故全部责任或者主要责任,无能力赔偿数额在60万元以上的。本解释的第2条、第4条、第8条都体现了在分清责任、后果、情节的基础上区别对待的精神,司法操作性很强。但应当指出,第2条第1款第3项(造成公共财产或他人财产直接损失,负事故全部责任或者主要责任,无能力赔偿数额在30万元以上的)和第4条第3项(造成公共财产或者他人财产直接损失,负事故全部责任或者主要责任,无能力赔偿数额在60万元以上的)的规定有进一步探讨的必要。这样的司法解释有一定的道理,这就在于造成人身伤亡和财产损失的危害性质有所不同,后者轻于前者。对司
法解释的内容的理解存在着后者的法律责任在某种意义上侧重于经济赔偿,而不是刑事责任的承担。这在市场经济体制的社会中,也不是完全说不通的,但是这样的司法解释却突出地违背了刑法的基本原则。首先违背了罪刑法定原则。我国刑法第3条规定,“法律明文规定为犯罪行为的,依照法律规定定罪处罚:法律没有明文规定为犯罪行为的,不得定罪处罚。”我国刑法第133条规定,“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人重伤、死亡或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按有关司法解释,交通肇事造成直接经济损失在3万元以上的,就应认定为犯罪,直接经济损失在6万元以上的,则应该加重其法定刑。而依照最高院司法解释:造成公共财产或者其他人财产直接损失,负事故全部责任或主要责任,无能力赔偿数额在30万元以上的才负刑事责任。这说明肇事者如果有能力赔偿财产损失,就不认为是犯罪,这显然与罪刑法定原则相悖:其次,这一司法解释也违背刑法第4条规定的适用刑法人人平等原则。因为根据这一司法解释,交通肇事者造成财产损失的,完全有赔偿能力的,就可以不定罪,不追究刑事责任;无能力赔偿数额达到30万元的,就要被定罪,被追究刑事责任。在市场经济条件下,那些富有者发生交通肇事造成公私财产重大损失,因有完全的赔偿能力,就可以不被定罪并享受超越法律的特权;而那些平民百姓如果发生了同样交通肇事案件,因无能力赔偿数额在30万元以上的,就要承担被定罪判刑的法律后果。显然法律面前并不人人平等,何况还有以钱赎罪之嫌;再次,这一司法解释也违背了罪责刑相适应原则。罪责刑相适应原则的含义是指犯多大的罪,就应当承担多大的刑事责任,法院也应判处其相应的刑罚,做到有罪必罚,重罪重罚,轻罪轻罚,罪刑相当,罚当其罪。而最高院的司法解释却存在有罪不罚之嫌。
二、交通肇事罪不存在共同犯罪
两个以上的犯罪主体必须具有共同犯罪故意,这是共同犯罪必须具备的主观方面的要件。这一要件明确表明:(1)二人以上共同过失造成一个危害结果的,不成立共同犯罪;(2)二人以上出于不同罪过形式而共同实施的危害社会行为,亦不成立共同犯罪。交通肇事罪在主观方面的罪过形式只能是过失,既可以是疏忽大意过失,也可能是过于自信过失。交通肇事罪主体在实施交通肇事犯罪过程中的心理活动可分为两个层面,第一个层面是行为人对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的行为在主观上既可以表现为故意的,也可以表现为过失的;第二个层面是行为人对自己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的行为可能发生重大交通事故,造成致人重伤、死亡或者公私财产重大损失的严重危害后果所持的心理态度只能是过失的。这恰恰是交通肇事罪的罪过形式。但也有人认为行为人在第一次肇事后为逃避法律责任或者其他原因而逃逸,在逃逸过程中又引起另一起交通肇事,行为人对后一起交通事故中的危害结果可能是出于放任的心理态度,因而认为交通肇事罪在主观上也存在间接故意的罪过形式。对于连续发生肇事的行为,应分别不同情况,作不同认定:(1)一次交通肇事后,行为人在逃逸过程中,再次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由于疏忽大意或过于自信而发生交通事故,造成致人重伤、死亡的,又构成另一交通肇事罪,同前一交通肇事罪属于同种数罪,按交通肇事罪定罪处罚。(2)第一次交通肇事后,行为人为逃避法律责任,在逃逸过程中故意(多数表现为间接故意)致不特定多数人重伤、死亡或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应认定为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造成特定人死亡的,应认定为故意杀人罪:造成特定人重伤的,应认定为故意伤害罪。
综上所述,说明交通肇事罪的罪过只能是过失的,而不存在犯罪故意的罪过形式。
《解释》第5条第2款规定:“交通肇事后,单位主管人员、机动车辆所有人、承包人或者乘车人指使肇事人逃逸,致使被害人因得不到救助而死亡的,以交通肇事罪的共犯论处。”这一司法解释的内容及观点显然违背了我国刑法关于共同犯罪的立法观点,又与共同犯罪的一般理论相矛盾。因此,有人认为,“这一解释内容近乎荒唐,严重违背了犯罪构成、共同犯罪原理和我国刑法关于共同犯罪的规定,因而也与罪刑法定原则相悖”{1}(p.257)。围绕最高法院的这一司法解释,有必要明确以下两个问题。
(一)关于共同过失犯罪
一般认为,“共同过失犯罪是指2人以上的过失行为共同导致一定的危害结果,因而分别构成犯罪的情况”{2}(p.368)。共同过失犯罪在现实社会生活中时有发生,例如,医生甲给一患儿看病时误按成人剂量开处方,司药乙没有认真审核处方便按医生所开处方付药,患儿家长按“医嘱”剂量给患儿服了药,结果导致患儿死亡。本案中医生甲、司药乙都具有违反医疗规章制度造成就诊人员死亡的危害后果,均符合医疗事故罪的犯罪构成。共同过失犯罪有以下基本特征:
1.犯罪主体为
二个以上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
2.在主观方面都具有犯罪过失的罪过。犯罪过失的类型既可能是相同的,也可能是不同的。
3.在客观上行为人都分别实施了危害社会的行为,并且共同导致了一个严重的危害结果,即每个人的行为都是危害结果发生的原因,都具有刑法上的因果关系。但每个人的行为对危害结果的发生所起的作用则往往是不同的。
共同过失犯罪与共同犯罪是不同的犯罪形态。二者之间的主要区别可归纳为两点:
1.主观方面,共同犯罪的犯罪人具有共同的犯罪故意,犯罪人之间具有犯意联系;共同过失犯罪则是行为人分别具有犯罪过失,彼此之间不存在犯意联系。
2.在客观方面,共同犯罪的犯罪人之间必须具有共同的犯罪行为,而且他们的犯罪行为通过犯意上的联系形成了互相协调的危害社会的一种合力;而共同过失犯罪在客观方面各个行为人是分别的、各自孤立地实施了危害社会的行为。共同过失犯罪与共同犯罪在构成要件、基本特征属性上都有明显区别,是不能混为一谈的。因此,我国刑法第25条第2款规定:“二人以上共同过失犯罪,不以共同犯罪论处;应当负刑事责任的,按照他们所犯的罪分别处罚。”这一立法规定既表明我国立法者对客观存在的共同过失犯罪认同的观点,又表明了对共同过失犯罪的立场,可见我国刑事立法对共同犯罪的规定是非常清楚、明确的同法解释无权违背立法原意。
而《解释》第5条第2款的规定与刑法原理不符,既不符合共同犯罪的原理,也不符合共同过失犯罪的理论。
(二)关于连累犯
各国刑事立法和刑事司法都涉及连累犯问题。我国刑法分则对包庇罪、窝藏罪等罪的规定就属于关于连累犯的立法确认。在我国刑法学界,一般认为,所谓连累犯,“是指事前没有与他人通谋,在他人犯罪以后,明知他人的犯罪情况并故意以各种形式帮助犯罪人的犯罪形态”{2}(p.389)。连累犯有以下基本特征:
1.主观方面,连累犯是一种故意犯罪。但其犯罪故意与共同犯罪故意的形成在时间上有明显的区别:(1)共同犯罪故意的形成有两种情况,一是在共同犯罪行为实施之前形成的,即通常所说的事前通谋的犯罪故意。另一种情况是在共同犯罪行为着手实行后在共同犯罪行为过程中形成的,即事中通谋的犯罪故意。而连累犯的犯罪故意是在他人犯罪之后,对他人犯罪情况明知的状况下形成的。因而连累犯的犯罪故意的形成在时间上是在他人完成犯罪之后,客观上是在明知他人犯罪情况之后产生的。这也恰恰是与共同犯罪主观方面构成要件的根本区别。
2.在客观方面,连累犯表现为在明知他人犯罪情况下,对犯罪人实施了某种帮助行为。这种帮助行为严重地妨害了司法机关追究犯罪人刑事责任的诉讼活动,有明显的社会危害性,这正是追究连累犯刑事责任的客观依据。
连累犯不是一种罪名,而是对一类犯罪现象的概括。同时,某人的行为是否构成连累犯也要看刑法上有无相应的规定,即必须遵守罪刑法定原则。最高法院关于“交通肇事后,单位主管人员、机动车辆所有人承包人或者乘车人指使肇事人逃逸的”的行为,就其行为性质而言是一种连累行为,这也是本文介入连累犯有关内容的旨意所在。对于指使肇事人逃逸行为如何认定,刑法上并无明文规定,可视案件的具体情况而定:(1)交通肇事案件发生后,公安机关向“指使人”进行调查时,不如实作证或故意作虚假证明的可认定为包庇罪;在刑事诉讼过程中“指使人”在涉及与案件有重要关系情节,故意作虚假证明的,可以认定为伪证罪;(3)仅有指使逃逸行为,没有其他妨害司法行为的,可不认定为犯罪,但应对其连累行为批评教育。
三、交通肇事后逃逸行为的认定及处理
交通肇事者在发生交通肇事后逃逸是司法实践中经常遇到的情况,这种情况对定罪量刑都有一定的影响。但原刑法典对这一情节没有作出具体规定,司法实践中又有一些不同的做法,修订后的刑法典第133条规定,“交通运输肇事后逃逸或者其他特别恶劣情节的,处3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因逃逸致人死亡的处7年以上有期徒刑”。但这一立法上的规定,在司法实践中仍有操作上的难度,为此,最高人民法院作了一些具体解释,在刑法理论上又有一系列的著作或论文阐述了各自的观点,有些问题已达到共识,有些问题仍需深入研究。
(—)“交通运输肇事后逃逸”的基本含义
《解释》第3条规定:“交通运输肇事后逃逸,是指行为人具有本解释第二条第一款规定和第二款第(一)至(五)项规定的情形之一,在发生交通事故后,为逃避法律追究而逃跑的行为。”根据这一司法解释的内容,笔者认为“交通运输肇事后逃逸”有两种情况:
1.属于交通肇事罪加重犯的逃逸。加重犯是相对基本犯和减轻犯的一种犯
罪类别,是指“刑法分则规定的在基本犯的基础上具有加重情节并加重刑罚的犯罪”{3}(p.42)。构成加重犯的逃逸行为需具备以下三个条件:(1)在客观方面,行为人交通运输肇事的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这是构成交通肇事罪加重犯的前提条件;如果行为人的行为尚未构成交通肇事罪,行为人即使逃逸,也不构成加重犯。(2)在主观方面,行为人明知自己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的行为已经发生了交通事故,这是构成加重犯的主观条件。如果行为人不知道自己的行为已发生交通事故而逃逸,则不在此列。在主观方面,行为人的逃逸行为还需具备逃避法律追究的目的。
2.属于构成交通肇事罪情节的逃逸行为。根据《解释》第2条第1款第(1)项的规定,交通肇事重伤3人以上(5人以下),负事故全部责任或者主要责任的构成交通肇事罪。据此,可理解为交通肇事重伤3人以下,负事故全部责任或者主要责任的,不构成犯罪。但根据该条司法解释第2款的规定,交通肇事致1人以上(3人以下)重伤,负事故全部责任或者主要责任员有“为逃避法律追究逃离事故现场”的情节的,也应该认定为交通肇事罪。
(二)“逃逸致人死亡”的认定
《解释》第5条规定:“因逃逸致人死亡,是指行为人在交通肇事后为逃避法律追究而逃跑,致使被害人因得不到救助而死亡的情形。”在认定“因逃逸致人死亡”时应把握以下几点:
1.因逃逸致死的对象必须是行为人交通肇事行为致伤的人,而不是其他人。
2.行为人对交通肇事行为致伤的人负有及时救助的义务,该义务是由于行为人的交通肇事这一先行行为,使法律所保护的“致伤的人”的身体健康、生命安全处于危险状态下而产生的义务,肇事者有能力实施救助而不实施救助行为致受伤的人发生了死亡的结果。
3.行为人对受伤人员死亡的结果持过失心理,因疏忽大意而没有预见或者虽然预见但轻信能够避免,以致发生了受害人死亡结果的心理状态。这种过失的主观罪过形式是对肇事者的行为认定为交通肇事罪的关键。如果肇事者明知不实施对受害人的救助行为会发生受害人死亡的危害结果将被害人带离现场而逃逸,放任这种危害结果发生的间接故意心理态度,则已超出交通肇事罪的界限。
4.行为人逃逸行为与被害人死亡结果之间具有刑法上的因果关系。行为人逃逸行为与被害人死亡结果之间的因果关系主要有两种情况:(1)行为人肇事行为致受害人受伤,但伤情不致引起死亡结果,肇事者逃逸后由于其他原因的介入引起受害人死亡的结果,这一结果与逃逸行为没有直接的必然因果关系,对肇事者只能按刑法133条规定的第一个量刑幅度处罚。(2)如果肇事者的行为使受害人伤势严重,若不及时救助,就会发生死亡的结果,在这种情况下肇事者逃逸后,由于其他介入的原因导致受害人死亡的结果发生,即肇事行为与肇事者逃逸行为是危害结果发生的主要原因,介入的原因只是死亡结果发生过程中的一个条件时,仍应认定为因逃逸致人死亡的情况。
5.因逃逸致人死亡的刑事责任
刑法第133条明确规定,“因逃逸致人死亡的,处7年以上有期徒刑”,这是交通肇事罪的第三档法定刑,就是说交通肇事罪法定最高刑为有期徒刑15年。《解释》中对交通肇事罪的第一、第二档法定刑的事实内容都作了一些量化规定。笔者个人认为“因逃逸致人死亡处7年以上有期徒刑”的规定需要探讨。
(1)属于构成交通肇事罪情节的逃逸行为致人死亡的,即交通肇事重伤1人以上3人以下负事故全部责任或主要责任,不但具有“为逃避法律追究逃离事故现场的逃逸行为”,并且又造成了致1人死亡的危害后果的,应适用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死亡2人以上,应适用处3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这样能够体现罪责刑相适应的原则。
(2)肇事行为已经构成交通肇事罪后“逃逸致人死亡”的应归为“有其他特别恶劣情节”中,适用“处3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不应另行规定“处7年以上有期徒刑”的法定刑。其理由在于交通肇事罪属于过失危害公共安全罪,刑法典对危害公共安全罪中的过失犯罪的刑事责任的规定绝大多数法定最高刑为7年有期徒刑,包括从交通肇事罪分离出来的铁路运营安全事故罪和重大飞行事故罪,只有工程重大安全事故罪的法定最高刑为10年有期徒刑,此罪的社会危害性往往严重于交通肇事罪,法定刑高是必要的,而交通肇事罪与其他过失危害公共安全罪,如过失爆炸罪、失火罪等相似,不具有更为严重的社会危害性,没必要规定超出一般过失危害公共安全罪的法定刑。
(3)刑法第133条规定“因逃逸致人死亡处7年以上有期徒刑”,立法者是否将交通肇事后,不但不救助受伤人员,反而将受害人员带离现场予以隐蔽或者遗弃,使被害人得不到救助而死亡的间接故意杀人行为的情节考虑进去
?《解释》第6条规定:“行为人在交通肇事后为逃避法律追究,将被害人员带离事故现场后隐蔽或者遗弃,致使被害人无法得到救助而死亡或严重残疾的,应当分别依照刑法第二百三十二条、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二款规定,以故意杀人罪或者故意伤害(重伤)罪定罪处罚。”有了这一司法解释的内容,交通肇事罪第三档法定刑就更没有规定的必要了。
【参考文献】
{1}龚培华,肖中华.刑法疑难争议问题与司法对策(m).北京:中国检察出版社,200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