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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专业的就业方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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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专业的就业方向

法律专业的就业方向范文第1篇

目前地方本科院校转型发展已成为必然,而其法学专业一直因就业难而广受诟病。现实中,地方本科院校的法学专业存在着师资力量相对薄弱,教学设施相对落后;获得资金支持有限;课程设置不合理和就业难等问题。在这种情形下,基于学生就业取向,以分类教学为指导,重新构建法学专业课程体系尤其是实践课程体系应是一种较好的选择。

关键词:

地方本科院校转型;法学专业;课程改革;分类教学

一、地方本科院校转型发展与法学专业课程改革

地方本科院校是我国高等教育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近年来,随着高等教育招生困难以及大学生就业难等情形的日渐严重,地方本科院校办学中的深层次问题日益明显,人们开始对地方本科院校办学进行重新审视,寻求解决之道。与此同时,目前我国经济社会发展进入了产业转型升级、公共服务快速发展的新阶段,需要大量的高层次技术技能型人才。地方本科院校应抓住这一发展机遇,确立育人为本、职业需求为导向的办学理念,加大技术技能型人才培养力度,适应社会的需求,从而解决学校的发展问题。改革开放以来,随着依法治国的不断推进,我国的法学教育有了较快的发展,法学专业成为了我国社会科学领域的热门专业,为国家和社会培养了大量法律专业人才。但近几年出现了法学毕业生就业难、不适应法律实践需求的情况,从而使大学法学教育广受批评,法学专业也因此不再热门,废除法学本科教育的呼声也时有传闻。所以,人们开始对大学法学教育重新审视,寻根溯源,以期改变大学法学教育的困境。在这种情形下,转型发展中的地方本科院校,其法学专业如何形成自己的特色,解决其毕业生就业难、不适应社会需求的情况,从而提高其竞争力,就成为一个尤为迫切需要解决的问题。而进行法学专业课程改革,提高法学毕业生的实践能力无疑是解决这一问题的核心。

二、地方本科院校法学专业的现实问题

(一)师资力量相对薄弱,教学设施相对落后地方本科院校法学专业不论是硬件的教学设施设备方面还是在软实力的师资力量、教学质量等方面,与部属院校法学专业之间都存在着巨大的差距:1.硬件设施方面。地方本科院校法学专业由于受经济条件的限制,各类教学设施相对落后,从硬件的办学条件,图书资料等方面都存在着很大的差距。2.软实力方面。地方本科院校法学专业的师资队伍的学历水平、职称水平还有学术能力都处于弱势地位。同时,很多地方本科院校法学专业为了解决教育成本问题,在本校教师身上加着过重的教学任务,这不仅使得教学质量下降,也限制了教师发展自身水平,提高自身素质的机会。3.对外交流方面。由于经费紧张,地方本科院校法学专业在外聘教授以及与法官交流等方面都很有限,这又限制了学生视野的扩展和能力的提升。

(二)地方院校法学专业缺少有效的资金支持地方本科院校由于其自身办学实力和社会影响力的有限,加上获得资金渠道的单一性,既不属于国家的重点扶持学校、专业,也不属于地方政策的倾斜重点,获得的社会资金更是微乎其微,所以资金的缺乏是限制地方本科院校法学专业发展的一个严重的问题:1.资金投入倾向方面。投入性政策倾向是导致地方本科院校经费短缺的重要原因,国家的教育投入倾向于重点院校重点专业,地方本科院校法学专业并不属于重点的投入方向。2.社会资金吸纳方面。资金吸纳的不足是影响地方本科院校经费短缺的又一因素,相对于重点院校、重点专业广泛的校友资源,丰富的盈利渠道,地方本科院校法学专业对于社会资金的吸纳能力很有限。3.法学专业自身特点。法学学生培养费用的昂贵使地方本科院校法学专业资金短缺的问题凸显,真正的培养一个合格的法律人才,需要的条件不仅仅是教室等普通设施,还需要模拟法庭,经常性的对法律实践的接触和了解,名师讲座等这类的活动,而这些活动对于资金的要求非常高,地方本科院校法学专业根本无力承担,所以使得学生素质大打折扣。

(三)地方院校的引进师资策略失衡长期以来地方本科院校法学专业都存在着师资力量薄弱的问题,其原因主要有以下几个方面:1.教师资源。地方本科院校法学专业大多由原来的专科升格而来,原有的教师学术能力相对较弱,再加上学校资金匮乏,无力引进高学历、高能力人才,因而学校无法及时提高教师素质以适应教学和学术需要。2.院校方面。很多地方本科院校的法学专业都是在教育改革浪潮中创建的,其自身并不具备开办法学专业的基础设施条件和师资力量,在跟风开办之后,自身实力较弱,无法及时更新设备,引进人才来达到合适的办学条件。3.人才结构上。地方本科院校法学专业的人才结构有问题,很多地方本科院校的法学院在选聘教师的时候过分重视学历,而忽视了那些有着丰富的实践经验,熟练的法律操作技能的教师,在二者竞争的时候宁愿选择高学历低水平的教师,从而导致人才结构长期失衡。

(四)课程设置不合理,无法面对未来社会对人才的需要法学教育的合理结构应当分为相对独立又互相联系的理论培养、专业素质实践环节和职业道德素质教育三大部分,但是目前绝大多数地方本科院校的法学课程设置不尽合理:1.设置理念上方面。地方本科院校法学专业在课程设置时,往往仅仅针对国家教育部所要求的法学专业主干课程,而忽视了对相关的素质教育课程和其他辅助课程的设置,这样的课程设置观念的偏狭导致了地方本科院校法学专业培养出的人才往往缺乏实践能力,并且由于实践的缺乏导致了对理论掌握的呆板。2.课程内容方面。地方本科院校法学专业往往只进行书本内容的教授,而忽视了学生对相关知识的理解和应用,大多地方本科院校的法学专业无法意识到实践课程的重要性,因而导致教学内容空洞,起不到教育的最初目的。3.课程结构失衡方面。地方本科院校法学专业在课程设置方面往往以司法考试、未来应用等为评价标准,因而比较倾注于民法、刑法、经济法等这些应用较广的学科,而环境保护法、知识产权法等这些应用较少的学科往往被忽视。

(五)地方本科院校法学专业学生就业情况不容乐观尽管国家和各地政府采取了一系列措施促进毕业生就业,但是由于受到自身素质,社会整体就业难等因素的影响,地方本科院校法学专业的学生就业情况依然相当严峻,主要存在这样的问题:1.期望就业单位与实际就业单位的差距。法学专业的学生期待的就业单位当然是公检法等部门或者律师事务所,可是现实当中很大一部分毕业生却没有机会进入期望的单位,很多毕业生都供职在商业机构或者其他对口程度较差的行业。2.期望就业地区与实际就业地区的差距。毕业生大多期望在经济发达的东部地区的大中城市就业,但是由于自身缺乏竞争力,往往无法如愿。3.满意程度较差。由于上述的就业地区、就业方向等问题,所以毕业生的满意程度往往比较低,而发展空间的有限,更进一步导致了生活态度和工作态度的消极。从以上问题可以看出,地方本科院校法学专业的发展是先天不足,后天缺乏强有力的投入,在当今地方高校转型发展的大背景之下,如何生存和发展?这是一个迫切的问题。而从学校实际出发,形成特色,以学生就业取向为基础的分类教学应是一种较好的选择。

三、基于分类教学模式的地方本科院校法学专业课程体系的重构

根据地方本科院校法学专业的实际情况,基于学生就业取向进行分类教学,以培养研究型、实践型、综合型法律人才为目标,从而形成自己的特色,提升学生的竞争力。采用学分制,以四年制为基础,重新构建法学专业课程体系尤其是实践课程。具体可分为基础教学阶段和分类教学阶段:

(一)基础教学阶段前两学年为基础教学阶段,课程设置以公共必修课和法学核心课为主。1.对法学16门核心课程进行优化、重新合理分配学分、学时;增设《社会主义法治理念》、《法律职业道德》等课程。2.根据有关实体法和程序法课程教学的需要安排必要的“认知实习”,主要是了解公检法司、公证、仲裁等机关、机构的职能、设置和工作流程等。3.增设心理学、社会学、经济学、管理学等文理类选修课程,以开阔学生视野、拓宽其知识基础。4.开设职业生涯规划课程,为学生根据自己的就业取向进行培养类型选择提供指导和帮助。

(二)分类教学阶段后两年为分类教学阶段,根据不同培养类型分别设置课程:1.对研究型法律人才的培养,课程设置偏向专业研究方向,应当考虑课程的深度、广度,选择设置与考研相关的课程,增加课堂教学时间,加强培养学生的科研写作能力。如多开设专题性的课程;增开一年大学英语课程;为学生配备科研导师。2.对实践型法律人才的培养,课程设置偏向国家司法考试,多设置实用性较强的课程,增加模拟法庭教学、案例教学、诊所式教学等实践课程。如建立多层次的法律实践教学课程体系:从“认知性体验”,如认知实习;到“跟班式训练”,如模拟法律服务等;再到“就业式顶岗”,如社会法律咨询、专业实习等;强化专业实习,增加实习时间,加强实习管理,每位学生在实习结束时均要提交实习报告①,实习报告规范后可作为毕业论文提交。大力建设专兼结合的“双师型”教师队伍。3.对综合型法律人才的培养,根据其所选择的具体方向(如行政管理方向、人力资源管理方向、经济管理方向等)分别设置课程。如按照双专业主辅修制来综合设置课程;开设跨专业的选修课程和综合性课程,设置“专业结合”的特色课程模块供学生选择,以培养跨专业复合型法律人才解决实际问题的能力。最后,建立关于课程选修的合理流动机制,以满足不同类型学生在学习中的需要。

参考文献

[1]蒋晓玲.我国法学本科分类教学的设计与实现[J].现代教育科学,2010(1).

[2]赵爽,郭敏.高校法律人才分类教学培养模式研究[J].重庆文理学院学报(社会科学版),2012(5).

[3]林云飞.分类教学模式下地方本科院校法学专业课程体系改革初探———以许昌学院为例[J].林区教学,2014(4).

[4]夏鲁惠.地方本科院校如何转型发展[N].中国教育报,2014-10-20(10).

[5]苑立志.大学法学教育的现实困境及改革思路[J].襄樊学院学报,2007(12).

法律专业的就业方向范文第2篇

——从医学法学专业人才的需方市场角度

【摘要】“医学法学”作为一个新型专业方向,各高校在专业建设方面电呈现出多样化的特点。而从医学法学专业人

才的需方市场角度进行分析,则对课程如何设置、学制如何、专业归属何处等问题都可以有一个较清晰的答案。

【关键词】医学法学;专业建设;需方市场;课程设置

【中图分类号】d922.16

【文献标识码】b

【文章编号】1007—9297(20__)04—0268~03

医事法学,也称“医学法学”,是一个法学与医学交

叉的前沿学科专业方向。作为一门新型专业,各高校

在医事法学专业建设方面也呈现出多样化的特点 首

先。专业目标归属多样。医事法学专业在教育部学科

专业委员会备案的确切名称是“法学(医事法律方

向)”,但在开设类似专业的各高校,专业名称除“医事

法学”①外,还有公共事业管理(医事法律方向),②临

床医学(医事法学)③等。其次,学制并不统一,较多的

为4年制本科,还有5年、6年制的。第三,课程设置上

也有区别。在法学知识领域,有的要求完成国家教育

部规定的全部14门法学核心课程和近10门法学基础

课程的理论学习,而有的缩减了国际法、国际私法、国

际经济法学的相关内容;在医学知识领域。有的除要求

学生系统学习解剖学、病理学、药理学、内科学、外科学

等基础医学、临床医学课程外,还根据学校的医学专业

特点,开设了中医药学、药学等课程。当然。在各高校

的医学法学专业建设中还是形成了一些共识.存在着

一些共同点。比如,学生在校期间。都经历新型的双学

科教育过程,即系统学习法学与医学两大学科的知识,

并分别在法律实践部门、医疗实践部门进行法律专业

实习和医学临床实践的训练。更重要的,在此专业的

培养目标上,不管是表述为“培养具有医学理论和实践

经验的法学专业人才”。还是培养“既系统学习法学知

识,同时按照临床医生的培养规划进行医学专业教学

的高级专门人才”,但基本目标都是培养既懂医学又懂

法律的“复合型”专业人才。因此。谨慎而仔细地分析这

类“医法皆通”的复合型人才的需方市场,或能对我们

的专业人才培养起到导向作用。

、医学法学专业人才的需方市场分析

近年来医疗纠纷日益增多,已成为社会矛盾突出

的热点之一。医疗纠纷的一方当事人—— 患者的维权

意识逐渐增强,但他们通常既无医学科学知识,又无法

律专业素养,要想在医疗纠纷中更好地维护自己的权

益,必须寻求专业人士的帮助。此时,医学法学专业法

律服务工作者就是最佳选择。由于受过医学专业训练,

他能够较敏锐地——或者至少比其他毫无医学教育背

景的法律工作者更容易——察觉医疗过程中相关行为

与患者人身损害之间的联系,他对医疗行为的主观判

断通过医疗鉴定机构经法定程序确定下来后.又能随

之依靠其法律专业知识参加到诉讼中去。因此医学法

学复合型人才可以成为为患者这类特定主体提供法律

服务的专业律师。

而医疗纠纷的一方当事人—— 医疗机构内部也需

要医学法学专业人才。在实践中,有时医院不知道哪些

是医疗事故,是否应该承担责任,具体应怎样进行赔

偿:更不懂得依法“保护自己”,如及时保存病历及输液

器、安瓿等物证。而有的医疗机构则违法实施了篡改病

历等行为或与患者签订了无效的和解协议。当然,目前

有部分医院已聘请了律师作为法律顾问.姑且不问这

些律师是否具备足够的医学专业知识,事实是法律顾

[作者简介]王晓燕(1973一),女,汉族,江苏南通人,南通大学法政学院讲师,理学学士,法律硕士,主要从事医事法律、知识产权法

学研究。te1:+86—513-85030117;e-mail:wxylx@hotmail.com

① 如东南大学、天津医科大学。

② 如福建中医学院、南通大学。

③ 如吉林大学。

法律与医学杂志20__年第l3卷(第4期)

问也不可能事无巨细地参与医院医疗服务运行的各个

环节。更何况,有不少医院出于维护医院声誉考虑,把

发生医疗纠纷视为医院内部的“隐私”,并不愿“外界”

包括律师频繁深入地了解、介入。然而毕竟与患者身

份不同,医疗机构不是偶发性地涉及医疗纠纷,可以临

时性地寻求医学法学专业律师的帮助;医疗机构作为

专门提供医疗 卫生服务的部门会经常性地遭遇各种各

样或大或小的医疗纠纷。因此,为依法行医,积极预防

和妥善处理医疗矛盾与纠纷,要求医疗机构内部要专

门配备有此类医学法学复合型人才,参与医疗机构的

日常管理法律事务.并在突发事件中配合外聘律师解

决纠纷或单独解决纠纷。

这里需要进一步讨论的问题是.人民法院是否是

这类复合型人才的真正的、现实的需方?随着医患双

方法律意识的增强,特别20__年9月1日《医疗事故

处理条例》实施以来,医疗纠纷诉讼案件急剧增加。众

所周知,医疗纠纷涉及极为专业的医学科学知识,这似

乎对审判机关、审判人员提出了新的较高的要求。那

么.法院是否需要这类医学法学复合人才作为法官呢?

答案恐怕是否定的。随着社会分工的细化、科技的发

展.越来越多的案件涉及极为专业的知识领域,如专利

侵权、电子商务、环境污染,当然也包括医疗纠纷。如

果每涉及一类专业性的案件,就要求有掌握这一类专

业知识的法官,那显然是不现实的,也超越了法官作为

“法律判断者”的职业要求。相反观点可能认为医学法

学专业人才也接受了法律专业教育。具备了成为法官

的基本素质,他同时又具备了医学专业知识,这不是锦

上添花吗?问题是,将这一类医学法学专业人才(经过

通常的录取选拔程序)作为普通法官使用,这就完全没

有发挥他们作为复合型人才的优势:而作为专门审理

医疗纠纷案件的法官的话,现实情况是,医疗纠纷诉讼

虽数量不少,但也只是众多案件类型的一种,专为人身

损害的这种类型的案件审理设立审判庭,配置专门的

审判人员显然是不现实的,也是不经济的,因为这类案

件涉及的医学方面的事实认定可以由医学专家组成的

鉴定委员会进行.法官只需对这样的专业鉴定结论作

证据学上的审查判断就可以了(虽然在现阶段,医疗事

故的鉴定体制还需完善,以使得鉴定结论在实体上更

符合科学性)。因此,审判机构不会也不应对医学法学

复合型人才产生需求。

随着国家法治建设的逐步推进和医疗卫生体制改

革的深入,医疗卫生行政部门依法行政的要求日益提

高,卫生行政管理部门及卫生、药品执法监督和医疗纠

纷调处机关需要大量既懂医学又通法学的复合型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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才。这些机关、部门与人民法院不同,它们以处理医疗

卫生及相关事务为日常的工作职能,因此,虽然如遇有

医学专业问题可能仍然需要医疗事故鉴定委员会、相

关技术检测部门等进行判断,但是从制度建设、长效管

理的角度。一个掌握医学专业知识的“内行”比起毫无

医学教育背景的单纯的“外行”,其行政执法或管理的

效率及质量显然会有所区别。

综上所述,医学法学专业进行的是双学科的教学

模式.对这类人才的需求也大多产生于那些经常性地

既涉医又涉法的领域。同时,实践中,医学法学专业人

才还可能由于其法律专业素质技能符合各级审判机构

录用的标准而获准从事专门的法律工作,或者因通过

了国家司法考试可以开展律师执业活动而从事一般性

的民、商、刑事等诉讼与非诉活动,或者因通过了国家

公务员的选拔考试而成为一个与医事活动无关的国家

行政机关的工作人员,或者成为某一个企业(可能是一

个药品、医疗器械生产经销企业,也可能与“医”毫无关

联)的行政管理、营销人员等等,以上情形皆有可能。

— — 这些情况下其医学教育知识大多被忽略,这部分

专业知识被浪费或长期处于闲置状态,甚至对有些职

业领域。其法律专业知识都无太大用武之地。

但是可以肯定的是,如果说,以上医学法学复合型

人才与涉医又涉法的职业领域存在双向的最优选择关

系,与仅涉法或既不涉法又不涉医的职业领域还存在

次优的选择关系,那么。医学法学复合型人才根本就无

法进入仅涉医的职业领域。换言之,医学法学复合型人

才不可能成为一名外科医生或麻醉师。得出这一论断

有两点依据。第一,不管是本科4年还是5年制的时

间.在安排了如此齐备的法律科目的教学和实践环节

后.实在无法培养出通常需要5—7年才能培养出的

“医生”;第二,医生与这社会上其他职业的大众一样,

了解一些法律的常识是必要的,但也仅此而已,接受专

业的法律教育则是不现实也是不必要的,这是社会化

大分工的必然要求。— — 当然如果转而从事非单纯医

生的与法律交叉的行业又另当别论了。对南通大学医

学法学专业学生就业去向及就业意向的调查也支持了

这一论断:已就业的该专业学生中没有一人是从事的

医生职业;该专业的在校学生中也未有一人考虑过毕

业后成为一名医生。

二、医学法学专业培养模式中的若干问题

从前文对医学法学专业复合型人才的需求分析可

以看出,医学法学专业的培养目标不应是掌握法律专

业知识的医学专门人才,而更应着重于培养这样一种

人才:他具备从事法律职业的全部必备素质,同时又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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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相当医学专业知识。基于这样一种认识,对医学法

学专业建设中的若干问题我们也许可以有更清晰的思

路。

(一)关于课程设置问题

司法部规定各政法院校必须开设14门法学类核

心主干课,①这也是医学法学专业的必修课程。对此,

有学者指出,这种课程设置解决了法学本科学生的基

础性问题,却与医学 法学专业学生日后就业的针对性

不强。比如就国际经济法学的学习来说.毕竟这些专

业的学生毕业后又有多少可能涉及国际经济领域的法

律实践或研究工作呢?对此类观点,笔者不敢苟同。笔

者认为,上述课程是法学专业的基础课程,是每一个法

科学生都必须学习和掌握的。也可以说.这些课程的

学习是培养法律职业专门人才的基础.也是法律知识

更新的基础。无论是什么专业的法律人才,这些课程

都是其培养法学思维能力的必经之路,也是培养其职

业技能的必备基石。因此,医学法学专业(方向)的学

生,也必须安排这些核心主干课程。只是就学习的深

度而言,要求有所区别,因此可以在课时和课程安排上

也有所侧重。在此基础上,医学法学专业(方向)应重

点设置一些特色专业课,如医事法学、卫生法学、医疗

法律实务等。同时。医学法学专业又应具备相当医学

专业知识,而既非了解一般的医学常识,也非精通职业

医生的全部专业内容。因此基础医学与临床医学中的

相关重点课程如病理学、药理学、内科学、外科学、解剖

学等都必不可少。此外,考虑到该专业的就业需求很

大一部分来自卫生行政部门及医疗机构管理部门。因

此也可以考虑开设专业选修课程如公共卫生学、卫生

监督学、卫生事业管理、医院管理学等。

(二)关于学制问题

可以看出,医学法学专业方向与民法学、刑法学等

法学的其他专业方向不同。它的学习内容不仅是在原

法学框架内某一个方面的深入与拓展,同时。它跨越了

法学门类。涉及了医学科学的相当多的内容 如前所

述。该专业学生除要接受国家教育部规定的全部14门

法学核心课程和多门法学基础课程的理论学习外.还

要进行医学法学的理论与实践的特殊教育和基础医

学、临床医学以及与专业技能相关的医学课程学习.另

增加一些务实的公共课、选修课等等。这么大规模的

课程设置,同时,医学与法学又都是专业性非常强的学

法律与医学杂志20__年第l3卷(第4期)

科,4年制的医学法学本科要完成如此既广又深的教

学任务实在捉襟见肘,恐怕在医学和法学两个专业上

都难以深入,学生的理论水平、专业技能等方面均有局

限,极具创新性的复合型人才的培养思路难免可能沦

为生产“都懂都不精”的“四不像人才”的口彩专业。当

然考虑到医学法学专业本科教育的目标主要还是面向

职业教育,即对有志于从事医学法学实务的人进行科

学且严格的职业训练,使他们掌握相关的实践技能及

操作技巧,能够处理社会中各种错综复杂的矛盾。而医

学法学的精英教育即培养一批研究医学法学的理论问

题、立法问题和法的适用问题的高层次复合型人才。这

需要更长的时间,可以通过招收5年制医学本科毕业

生入学通过3年制医学法学硕士模式进行培养,而不

是本科教育可以完成的。因此,笔者认为本科5年学

制恐怕更恰如其分。

(三)专业归属问题

这里有一个有趣的现象。虽然医事法学应属于法

学的一个专业方向,但在各高校。该专业有隶属于人文

学院(系)、公共事业管理学院(系)的,还有隶属于临床

医学院(系)的,真正隶属法学院(系)的却很少,这恐怕

与该专业的最初起源有关。首先是医疗卫生行业对法

律科学的迫切需求,才有一些医学院校或设医学院的

综合性大学纷纷开设起此专业。只有这种院校才能充

分保证医学的教学师资和设备。然而很多此类院校的

法学教学资源却是相对较为匮乏的,②所以医学法学

专业这个新生的宝宝只好认养在形形的乳母名

下。这种现状对于专业的发展是极为不利的。从前文

所述对该专业的需求情况看,法律职业素质的要求是

基本的,没有强大的法学教学资源作支撑,该专业会成

为无本之木、无根浮萍。因此,从学科建设的长远发展

着眼。建议已开设此专业的院校应尽快充实法学师资、

法律专业图书资料等资源,并将该专业及时落实到“法

学”专业名下;而对新开设此专业的院校,有关主管部

门应严格把关,以避免一蜂窝似的重复低水平专业建

设。

应该说,医学法学作为一门新兴专业,其发展和建

设的道路还在不断摸索中,从对该专业人才的需方角

度分析该专业培养模式中的若干问题.应该会为该专

法律专业的就业方向范文第3篇

1、法律事务专业就业方向主要面向司法部门、行政执法部门、法律服务部门和企事业单位法律事务部门,从事案件登记、文书送达、协助调查取证、法律文书起草、办案记录、案卷整理、登记与保管、司法保卫、基层法律服务、企事业法制化管理等工作。

2、本专业的就业前景不错,学习法律原理与技术、宪法、刑法原理与实务、民法原理与实务、经济法概论、行政法原理与实务、诉讼原理、诉讼实务、证据原理与实务、法律论辩、法律文书、调解原理与实务、案例解析、调解业务训练、法律文书制作、模拟法庭、法律服务综合实训、毕业论文等,以及各校的主要特色课程和实践环节。

(来源:文章屋网 )

法律专业的就业方向范文第4篇

[论文关键词]法律职业教育 发展困境 对策

一、法律职业教育面临的困境

1 学历层次难以跨越职业门槛。目前,我国法律职业院校大多数是由原来的政法类成人干部院校转型或是政法、司法、警察类普通中等专业学校升格而来。办学规模、师资力量和软、硬件设施方面很难在短时间内达到高等本科院校的水平,再加上政策方面的原因,我国现有的法律职业院校基本上都是专科层次。但令人尴尬的是,法律职业的入门学历却是本科学历。严格地说,法律职业是指法官、检察官、律师和公证员这四类。要从事这四类职业必须要通过国家统一司法考试,并获得法律职业资格证书,而参加国家统一司法考试的最低学历条件则是本科,这使得法律职业院校处于一个尴尬的境地,毕业生没有资格从事法律职业。

2 专业设置不能适应市场需求。受过去统招统分制度的影响,法律职业院校传统的专业设置大都以国家机关或事业单位的工作需求为根据,学生毕业即使专业不对口也无需担心就业问题。而现在毕业生不再统一分配工作,需要面向市场双向选择,这就出现了一个专业设置与市场需求对口衔接的问题。如刑事执行、司法鉴定、法律事务等专业就业面过窄,在就业市场上毫无竞争力,最终很多学生不得不选择了售货员、服务员、广告散发员,或者是保安、保姆、保洁等工作。此外,由于法律职业院校毕业生学历层次偏低,无法和同类本科院校毕业生相比。

3 培养模式缺乏技能性和实践性。理论水平和学术能力不是法律职业院校的主要培养目标,岗位技能和实际工作操作能力是职业院校的培养重点。因此,法律职业院校在人才培养模式上应突出技能性和实践性。由于传统培养模式的影响,大多数法律职业院校还没有完成培养模式的转变,各专业、各学科教学仍然保持着以课堂教学和理论讲授为主的模式,实训教学和实习实践不足,工学结合不足,真正具有实践能力和经验的双师型师资不足,教学管理模式改革没有突破性进展,对学生能力和教师业绩的考核指标和方式没有走出传统的管理模式。学院领导、教学管理部门、学生管理部门等机构的办学思想转变缓慢,不能适应社会经济发展和就业市场的变化。因此,各类法律职业院校亟待进一步解放思想。

二、法律职业院校应对困境的几种模式

1 助考模式。就业困难是制约法律职业院校发展的第一大难题,学历层次低、专业就业面窄、生源基础较差等原因都成为学生就业的障碍,为了解决此类问题,不少法律职业院校开展了各种各样的助考辅导,甚至抽调专门的师资,组成助考辅导组织,对学生进行辅导。如新生入学后,在学习高职课程的同时接受本科自学考试辅导,以使学生在毕业时能尽快取得一个本科学历,弥补学历层次低的缺陷。与此相匹配的还有司法资格考试辅导。只要学生能拿到自学考试的本科学历证书,就可以参加国家统一司法资格考试,因此在开展本科自考辅导的同时,一些学校还对毕业班的学生进行司法考试辅导,以期学生能通过司法考试取得进入法律职业的资格证书,拓展就业范围,提高就业层次。除了自学考试外,专接本、专升本考试也是毕业生进一步提高学历层次的另一途径,有的学校在学生临近毕业时对学生进行专接本、专升本考试辅导。为了进一步增强学生的就业竞争力,不少法律职业院校还对学生进行各类技能证书和职业资格证考试辅导,如英语等级证、计算机等级、会计证、报关员证、秘书证等,在毕业班学生中开展公务员考试和政法干警招录考试辅导等。各类辅导都在不同程度上提高了学生的就业率,提高了学生的综合素质,但相关社会助考更具专业性和系统性,学校辅导各类考试的通过率也无法和社会助考机构相比。

2 转型模式。法律类职业院校目前的转型有两种情形:第一种转型是根据就业市场需求转为综合性职业院校:由于法律专业毕业生尤其是高职毕业生就业越来越困难,有的法律高职院校便逐步缩减法律类专业的招生,扩大非法律专业的设置,来适应就业市场的需求。以北方某省一所法律类职业院校为例,从该校2010年的招生专业介绍来看,该校设有8个系共32个专业,其中与法律相关的专业有5个:法律事务、司法助理、法律文秘、应用英语(法律英语方向)、会计(司法会计方向),其他均为非法律专业。这样一来,招生针对面、生源、就业方向等大大拓宽,一所法律类职业院校实质上已经转化为一所综合类职业院校,但学校名称中的“政法”“司法”“警察”等行业特色标签也就名存实亡了。另外,法律类职业院校毕业的会计、旅游、外语等专业毕业生,与那些会计学院、旅游学院、外语学院的毕业生相比,既没有自身特色,又缺乏竞争优势。

第二种转型是依托部门政策转为政法干部或干警培训机构。此类转型通常是根据国家或部门的政策指导,学院逐步以培养政法干部或干警试点班为主,同时承担系统内在职干部的非学历培训任务,而普通高考招生逐渐缩减直至停招。学院的教职工通过转为公务员或其他分流措施妥善安排。这样一来,一所法律类高等职业院校就完成了向部门培训机构的转型。

3 升格模式。在专科学历难以发展的困境下,不少法律类职业院校开始计划进一步升格为本科学院或大学,这应该是专科层次法律职业院校最想实施的发展模式。虽然这种升格对学校的软硬件设施、师资力量、招生数量等各方面要求严格,但一旦升格为本科院校,无论招生工作和学生就业都可以发生一个质的变化。因此,不少学校正在为升格而进行着努力。但是,由于政策的原因和办学条件的要求,此种模式恐怕要有很长的路要走,而最终能否如愿也很难说。

三、法律职业教育生存和发展的对策

经济和社会的发展使职业教育越来越重要,法律职业教育同样必不可少。法律专业毕业生就业难的原因不是法律人才太多,而是绝大多数毕业生未能达到用人单位的要求。大部分法律高职毕业生仅仅是获得了一个毕业证,既没有学到法律知识,也没有任何岗位技能。这与学校办学理念和人才培养方式有很大关系。只要学校能够找准自身定位,搞好工学结合,改革人才培养模式,法律职业教育就会焕发出其勃勃生机。

1 坚持自身定位,明确培养目标。社会需要精英教育,需要通识教育,但更需要职业教育,需要技能教育。依法治国离不开法学家、法官、律师、检察官等精英法律人才,但同样也需要大批的基层法律工作者和精通实务操作技能的法律服务人员。经济社会中尚有很多法律职业有待充实,如大型公司、企业的法律顾问、法务主管和助理,中小企业法务专员,基层司法行政部门的司法调解员、法制宣传员,法院的司法书记官,各级公安干警和司法干警,以及各层次的安保人员等,所有这些岗位都需要大量的高素质、技能型的法律实务人才。因此,法律职业院校一定要坚持自身的职业教育定位,明确人才培养目标,为经济社会培养高素质、技能型的法律服务人才是法律职业教育的使命。

2 合理设置专业,改革培养模式。法律专业毕业生不好就业的原因不是法律人才太多,而是法律人才太少了。一方面社会需要法律人才,另一方面法律职业院校毕业生就业不好。究其原因,一是学生所学专业不能适应市场需求,二是学生没有掌握法律实务工作的基本技能。因此,法律职业院校首先要做好充分的市场调研,合理地设置相关专业,以适应就业市场的需求,如不少学校通过调研和论证,陆续开设安全保卫、社区管理、公司法务、刑事侦查、社区矫正、法律事务等专业,实践证明这些专业的就业情况明显好于传统法律专业。在人才培养模式方面,同样应该大胆改革,敢于大幅度修订教学计划,抛弃传统的理论讲授为主的模式,突出实务技能教学和实习实训的地位。在学制上可以采用“2+1”模式,即两年在校学习实训,一年的顶岗实习。在教学上,要抛弃课堂教学为主的传统模式,以开放的教学手段,使学生更多地参与到工作实践或模拟的工作环境中去,以作为学,学以致用。这样培养出来的学生一出校门就可以胜任相关岗位工作。在加大实习、实训力度的同时,还要开放考试、考核方式,以技能操作和社会实践为考试、考核的主要途径,减少书面考试的比重。法律职业院校必须以培养操作型、应用型人才为目标,专业设置和培养模式要有鲜明的职业特色,才能打造出法律职业教育的市场品牌。

3 建好双师队伍,搞好工学结合。学院定位于培养高素质、技能型的法律服务人才,就必须要具备一批具有法律实务实践经历、丰富职业经验的双师队伍。双师是指既具备高校教师的教学能力,又具备相关法律服务实践经验的教学队伍。只有这样的教师队伍,才能胜任高素质、技能型法律人才的培养工作,才能脱离传统的理论讲授和课堂教学为主的培养模式,培养学生真正的岗位技能和职业素质。“双师型”师资队伍的建设可以通过鼓励教师兼职和聘请兼职教师等两个途径来实现。鼓励教师兼职就是学院要创造条件,让一线教师到各个法律服务部门去兼职锻炼,丰富其实践经验,如做兼职律师、兼职法律顾问、兼职司法行政工作和法律援助、兼职人民调解员、兼职陪审员等。聘请兼职教师就是从法律实务部门、法律服务机构或公司企业聘请经验丰富的专家、优秀工作人员到学校教师授课,承担学生的实训指导任务等。“双师型”师资队伍的建设是提高教学质量的关键,只有建设好一个理论水平高、实践经验足的双师型师资队伍,才能保证人才培养模式改革的成功。

法律专业的就业方向范文第5篇

【关键词】就业难 法学本科教育 对策

一 法学本科毕业生“就业难”问题实质分析

20世纪90年代以来,我国法学教育规模空前发展,全国设立法学院系的数量在改革开放30年后增长了100多倍,法学本科毕业生就业遇到了前所未有的困境。根据麦可思研究院的报告,2009~2011年连续三届本科毕业生半年后就业率最低的专业门类是法学,其中2011届为86.8%,低于全国本科毕业生就业率(90.2%)。这是否意味着我国法律人才过剩,对法律人才的需求已处于饱和状态?并非如此,我国法治建设刚刚起步,需要大量高素质的法律人才,尤其是处理涉外法律事务、具有金融、证券、海商等学科综合知识的法律人才紧缺。中西部地区法律人才缺口很大,每年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工作报告都提到,法院、检察院案多人少的矛盾突出,中西部地区基层法院、检察院人才流失严重,法官、检察官队伍出现断层。2010年底,我国律师人数达20.4万,但人均拥有律师的数量只有美国的十分之一,而且地区分布极不均衡,中西部地区律师严重短缺。因此,法学本科毕业生“就业难”的实质是结构性失业,是由于劳动力供给与需求结构不一致造成失业,并非法律人才的绝对过剩。

二 法学本科毕业生“就业难”产生的原因分析

1.法律职业要求高

大多数法学本科毕业生的理想职业是法官、检察官和律师,但随着公务员招考条件提高,应届本科毕业生报考公务员可选的职位越来越少。报考法官、检察官预备人选的前提条件是通过国家司法考试,大中城市法官预备人选要求具有硕研及以上学历。检察院、司法局、城管等不少单位的职位招考还要求具有两年及以上基层工作经历。经济较发达的大中城市,律师行业竞争“白热化”,律师职业对人的综合能力要求很高,至少经历三到五年的艰苦打拼。许多毕业生,尤其是女生,即使通过国家司法考试,但对在高消费、人才云集的城市从事律师职业望而却步。要想在大中型企业从事法务工作,除了扎实的法律功底,还需具有财税、票据、贸易等与所在企业业务相关的知识和经验,刚毕业的法学本科生难以胜任。法律职业“门槛高”,条件苛刻,将大部分应届法学本科毕业生挡在就业大门之外。

2.高校培养法学本科人才的层次低

改革开放后,国家在短时间内需要大批从事立法、司法、执法及管理社会事务的法律人才。1999年开始大学扩招,各类高校纷纷设置法学院系,许多院校在办学之初,由思政、哲学教师授课,一人承担几门专业课,边教边学。受经济利益驱使创办法学专业、大批量招生的院校,存在生源质量降低、师资力量不足等问题。对于许多高校而言,四年时间(除去大半年时间找工作,实际不足四年)完成法律职业教育遇到许多难以克服的障碍,包括师资力量、学生学习能力、课程设置、时间安排等。有些高校探索培养复合型法律人才,但短时间内速成、压缩式地传授跨学科知识,效果并不理想,不能得到社会的认可。高校大批量培养的法学本科毕业生普遍存在法律职业技能不足、综合素质低等问题,导致法学本科毕业生在就业中“大量积压”。

3.法学本科毕业生对职业期望高

大部分法科生希望在毕业后能从事法律职业,或与法律相关的工作,获得公务员或事业人员编制,有稳定的收入和良好的待遇,这是学生选读法学专业的主要原因。为此,许多毕业生放弃其他就业机会,或者以从事其他工作为过渡,多年坚持参加国家司法考试、公务员考试、机关单位事业编制考试,而且集中在经济发达地区,不愿到中西部基层单位,直到成功为止。而教育部统计高校毕业生就业率的截止时间是毕业生离校时(七、八月份),统计的只是初次就业率,对于大批准备打就业“持久战”的法学本科毕业生来说,不能准确、真实地反映其就业情况。麦可思研究院报告的一项数据显示,2008届大学毕业生三年后就业满意度最高的专业门类是法学(44%),高于全国水平(40%)。 例如,2008届法学专业门类大学生毕业三年后工作与专业相关度为56%,比毕业半年提高了9个百分点,这可能是因为有更多的法学专业毕业生在三年内通过了司法考试,获得了从事与法学相关工作的资格。 这一数据客观地反映了法学本科毕业生对职业的追求和就业情况。

三 解决法学本科毕业生“就业难”的对策建议

1.法学本科教育应定位为职业教育

在高等教育大众化、普及化的背景下,法学本科教育的定位一直存在争议,这在一定程度上制约了法学本科教育整体水平的提高。法学本科教育应定位为职业教育,培养高素质的法律职业人才。若将法学本科教育定位于通识教育,无异于对大学生进行普法教育,大批量培养低综合素质、低法律技能的学生,造成“学法之人如过江之鲫,法律文凭贱如粪土”的结果。由于高校没有给大学生提供充分的法律职业教育和综合素质教育资源,法学本科生不得不在毕业后一年、两年或更长的时间在社会上锻炼和积累,才能进入法律职业队伍。少数大学生在毕业时幸运地成为法官、检察官预备人选,但也需要经过三至四年时间学习和实践才能胜任工作,这是法学教育资源的浪费。

在现行高等教育模式下,四年时间培养法律职业人才难以实现,应采取五年期限的标准学制,可借鉴英国法学教育模式,将法学本科教育分为以下三个阶段:首先是基础教育阶段(前三年),讲授法律基本原理和人文、经济、社会学等学科基础知识,暑假期间安排认识实习和社会实践,培养和提高学生的综合素质。接着是职业训练阶段(第四年),与法院、检察院、律师事务所合作,开设法律技能培训课程,传授辩论技巧、协商与调解技巧等,培养学生口头表达能力、诉讼与调解能力、逻辑思辨能力和社会交往等能力。最后是综合实习阶段(第五年),学生到法院、检察院或律师事务所实习,熟悉法律业务和法律文件。通过改革法学本科教育模式,实现法学教育与法律职业的对接。

2.培养和提高法学专业大学生的就业能力

2003年,教育部出台《关于进一步深化教育改革,促进高校毕业生就业工作的若干意见》(以下简称《意见》),明确将毕业生就业率与招生计划挂钩,对就业率明显偏低的地方和高校,区分情况,原则上要减少招生、控制招生或调减增幅。毕业生就业率是高校办学规模、专业及学位点设置、教学质量、领导政绩和其他各项工作的重要评定依据。为了学校的生存和发展,许多高校的就业指导工作流于形式,重点放在如何促进毕业生签订就业协议,忽略了职业规划的指导和实践能力的培养。就业指导课采用大班制上课,授课教师主要是院(系)书记、辅导员,大多讲理论和政策,促签约。其实,专业课教师更了解本专业的就业特点和职业发展规划,能为学生未来就业提供建设性意见。法学专业的就业面相当广泛,除了报考机关单位公务员、从事律师职业外,银行、信用社、保险公司等单位招聘法务人员;公、检、法机关、司法局、劳动与社保局、民政局、工商、税务、城管、新闻媒体等部门招聘事业编制、合同工的职员;大学生村官招考;社区工作者招聘等,都面向法学专业毕业生。而且,这些单位招考并不同时进行,毕业生可报考多个单位。法学本科毕业生还可以从事文秘、人力资源、物业管理等工作,在校期间所学的专业知识和技能同样派得上用场。

就业能力的培养应从大一开始,指导学生根据自己的兴趣、特长和能力选择未来的职业方向,确定奋斗目标,制定职业规划,督促学生为实现目标有针对性地开展学习和社会实践活动。可以实行导师制,在学生入校时就安排专业课教师带几名学生,负责指导他们的学习方向和就业规划,引导学生主动获取就业信息;还可以与大中型企业合作,选拔综合能力强的学生,与企业老总建立师徒关系,由企业老总一对一地传授职业经验,培养就业能力。实践证明,这些毕业生往往容易在大中型企业找到合作的工作或实现自主创业,顺利走向社会。

3.实现各类高校法学专业的整合与撤并

高校培养高素质的法律职业人才需具备一支既能胜任高校教学科研工作,又具有丰富法律实务经验的师资队伍;学生需具有较强的学习能力。目前,我国各类高校法学本科教育质量参差不齐,招生规模大小不等,有必要进行整合与撤并。确定设有法学专业硕士点的高校法学院(系)维持现有的办学规模,不设有法学专业硕士点的院校停止法学专业的办学,原有的任课教师可以转岗、改行或调到其他院校工作。例如,独立学院的法学教师调到本部法学院工作。这一改革措施牵涉多方面的利益关系,推行难度大,但却是整合法学本科教育资源,提升高校法学专业办学水平的有力举措,有待进一步研究和探讨。

4.改革法学专业毕业生就业率的统计方法

教育部《意见》将毕业生就业率作为评定高校办学质量的重要指标,不能准确反映法学本科毕业生的就业情况,反而引起各种负面效应,包括就业率造假、教学质量和要求下降、就业指导工作流于形式等。因此,应改革现行不合理的毕业生就业率统计方法,由高校委托教育部门指定的中介机构,采取跟踪统计方式,分阶段统计法学本科毕业生的初次就业、毕业半年、一年、两年或更长时期的就业情况,包括工作单位、岗位级别、薪酬待遇、用人单位评价等,反馈给教育部门、学校和社会。高校据此有针对性地调整教学方案,合理设置法学专业课程,提高法学专业大学生的就业能力。 5.鼓励法学本科毕业生到中西部地区基层单位工作

中西部地区基层单位法律人才紧缺的情况短期内难以消除,国家和地方政府已加大投入,逐步解决。近年来,随着中西部地区发展步伐加快,许多大学生志愿到中西部地区基层单位工作。高校在就业指导工作中,引导毕业生理性选择就业地区,鼓励法学本科毕业生,尤其是来自中西部地区的学生,报考中西部地区基层单位,讲明相关优惠政策。组织在校生到中西部地区开展法律援助,加强与中西部地区司法实践部门的交流与合作,增进了解,促使更多的法学本科毕业生到中西部地区基层单位工作,缓解因法律人才分布不平衡产生的就业压力。

总之,提高法学本科教育水平,培养高素质法律职业人才,有效解决法学本科毕业生“就业难”问题,实现法律人才的供需平衡,可以说是一项社会系统工程,需要教育部、高校、法院、检察院、律师事务所、企事业单位等的协调与配合。高校法学本科教育模式改革至关重要,培养的法律职业人才得到用人单位的认可,有助于推动我国法治建设进程,才能促进法学本科教育事业的长足发展。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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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江国华.法学本科教育改革研究[J].河北法学,2012(4)

[3]曲宗琴、许琳婕.法学专业大学生就业问题探究[J].中国成人教育,2011(2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