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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专业和法学专业的区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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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专业和法学专业的区别

法律专业和法学专业的区别范文第1篇

关键词 医事法学专业 培养定位 培养计划

中图分类号:G642文献标识码:A

目前,全国已有部分医学院校开办了医事法学专业,还有些院校正在积极地做开办前的准备工作。医和法的结合形成了医学和法学交叉的新学科――医事法学专业,面对这样一个新的专业该如何建设是开办或即将开办该专业的高等医学院校必须解决的一个课题。

1 医事法学专业教育的培养定位

近年来,国内各高校都纷纷意识到复合型教育的重要性,逐步将复合型教育思想作为办学指导思想之一,在人才培养的各个方面开展了各式各样的教学改革。因此医事法学专业的开设正是符合了这种社会需求。

攻读医事法学专业的学生在进行法学基础理论、医事法学理论学习的同时还学习了医学专门知识,经过四年的法学和医学知识相结合的培养教育,学生取得医事法学专业本科证书,综合素质能力有较大提高,形成了合理的知识结构和专业背景,成为既具有医学相关专业、又具有法学学位的复合型人才,适应了我国医学卫生事业改革发展的需要,增强了考研和就业的竞争力。

2 制定科学的培养计划,合理安排课程

2.1 培养计划的制定

医学院校在医事法学专业教育的培养计划的制定中应该充分参考了目前国内各高校已经较为完善的法学专业的培养计划,同时从医学院校医学现有的医学教学计划出发,结合医学生特点,明确了医事法学专业教育主要是对其进行医事法学理论的知识传授,增强其在掌握自身法学知识并结合所学医学专门知识的基础上对法学知识的运用能力,所以在具体的教学中坚持在理论与实践有机结合的基础上讲述理论,在实践与理论有机结合的基础上分析案情、解决问题,形成具有鲜明医学院校特色的医事法学专业教育体系。医事法学专业的出现使得传统医学院校只有医学学科的局面被打破,使得人文社科学科和医学学科这样的自然科学有机结合,促进了学校学科体系的发展和完善。

2.2 合理安排课程体系

(1)注重医事法学基础理论知识的教育。医事法学专业培养的是既懂医又懂法的复合型人才,因此必须保证专业学生在学习中有扎实的基础理论知识。一般在大一大二为基础理论学习阶段,课程安排应该以法学基础理论课程和临床医学基础知识为主。

(2)课程安排要理论与实践相结合。医事法学专业培养的学生在充分掌握法学知识的基础上可以凭借其特有的医学知识在解决医法结合问题时发挥其优势。这就要求课程体系安排必须理论和实践相结合,要保证学生读好书学好知识同时学会运用知识。

(3)在课程体系中设置专门的医事法学课程。医事法学专业培养的学生在掌握医学知识的同时可以灵活运用法律知识,同时这也是该专业设置的最大特色。因此在课程体系安排上在大一、大二低年级打下牢固的法律和医学基础知识的基础上,在大三和大四高年级阶段设置医事法学、卫生法学、医事仲裁与诉讼、误诊学等医法结合的特色课程。

(4)在课程体系中保证充分的实习时间,使学生能在毕业前有机会实践和运用自己掌握的医事法学专门知识。因此在大四专门设置毕业实习是必不可少的一个安排,要充分保证实习时间和合理安排实习地点,使学生能最大限度地学以致用。这样在其毕业后走向社会时能在最短时间内适应社会的需求。

(5)在课程体系安排中还要预留充足的时间给学生完成毕业论文。医事法学专业的学生在学习了四年法学知识和医学知识之后,必须有一个成果展示在大家面前。这当然就是毕业论文,因此必须要重视医事法学专业毕业论文的写作。

3 医事法学专业师资队伍建设

3.1 医事法学专业教师的“硬件要求”

(1)学位学历的要求。事实说明,凡法学教育比较发达的国家或地区,在教师的学位上都有要求。据有关资料记载:在我国台湾地区,凡是新聘教师,几乎全部要求具备博士学位。作为医事法学专业知识的传授者首先就应该具备专业的学位和相应的学历,一般而言专业课教师至少应该是法学硕士以上的学历。(2)以身作则的师德。老师是传到授业解惑的人,老师的一言一行直接影响着讲台下学生的成长,因此作为医事法学专业课教师也必须以老师的职业道德约束自身的言行。(3)能充分运用现代科技手段进行教学。医事法学专业教师应该与时俱进,在课程懂得并充分运用现代科技手段来调节课堂气氛,比如充分使用多媒体手段教学。

3.2 医事法学专业教师的“软件要求”

(1)医事法学专业教师应该主动加强自身医学相关知识的学习,因为医事法学专业是医和法结合的新学科,作为专业教师如果只懂得法,不懂医,在教学中出现医法结合的问题时会直接影响教学效果和知识的传授。(2)医事法学专业教师还应该保持和进一步加强自身法学素养。医事法学专业毕竟是以法为基础医和法结合形成的新学科,那法学知识在这个学科中还是最为重要的基石,而法律是不断变化和修改的,这就要求医事法学专业教师也必须不断学习新的法律知识,不断加强自身的法学素养。(3)鼓励医事法学专业教师积极参加社会活动,加强与国内外有较广泛的学术交流和信息联系,使其具有一定的科研创新能力,对学科前沿有所了解,并能把握学科发展方向。(4)鼓励医事法学专业教师积极改革和创新教学方法,充分运用课堂与学生互动,增强其对课程的掌控能力。

4 教学实践

医事法学专业的创设目标之一是为解决医患纠纷尽可能地多培养能懂法又懂医的人才,而这个人才要体现其专业价值就在能学以致用。因此在医事法学专业学生的培养中保证高质量的实践教学是非常重要的。实践教学对于检验学生所学的医事法学专业知识和提高其法律实践技能是最好的途径和手段。

(1)在课程安排中专门设置实践教学课程。实践是检验真理的唯一标准。医事法学学生系统学习了相关的专业知识后,首先要学会的不是急着去像一名律师或法官那些操作,而是要学会像一名律师或法官这样的法律职业者一样去思考问题。在课程安排中设置实践教学课程就给了学生这样的机会在课程上像一名法律职业者那些去面对问题、思考问题和解决问题,也可以进一步培养学生的逻辑思维能力,这同时为其以后真正进入现实的司法环境奠定了良好的心理基础和实践基础。

(2)合理安排案件的旁听。课程上的案件分析和推理毕竟是书本上的知识,医事法学学生以后要面对地更多是实际的案件,因此在医事法学专业知识的学习过程中适时安排其去人民法院旁听相关的案件,有利于其及时把所学的书面知识转化成头脑中的深刻记忆,最大限度地发挥和培养他们的理解能力、判断能力和创造能力。

(3)安排专门的实习阶段,既安排医事法学专业学生的法院、律所的法律实习环节,同时还应该安排其到医院或卫生执法部门进行实习。因为医事法学专业学生毕竟是专门型人才,毕业后面对的多是医患之间纠纷的解决问题,因此针对专业特色在实习阶段既安排法律专业知识的实习,也要在能最直接接触到医患纠纷的场所――医院或卫生执法部门实习。当然这两个阶段的实习可以结合课程安排分别设置,时间长短也可有所区别,以法律实习为主医院实习为辅,以求在最大限度地培养学生的实际动手和运用能力。

参考文献

[1] 梁津明.法学教育改革与探索:应用型法律人才培养的新视角.北京:法律出版社,2010.

[2] 庞德.中国法律教育的问题及其变革路向.法学译丛,1996(2).

法律专业和法学专业的区别范文第2篇

前文已述,不当以《思想道德修养和法律基础课》的存在否定法通识课存在的意义;并谈及了法通识课与部门法律课程的关系。指出法通识课与部门法律课程的基础性和专业性的关系。于此进一步阐明基础性与专业性不可互相取代的关系。商学院各教学系数量不同地开设了一些相关部门法律课,以服务于各专业人才培养的法律知识储备之需。因此,必须阐明,已经开设了部门法律课,是否还有必要开设一门法通识课。这需要释明法通识课与部门法律课的功能差异,从而表明彼此不可替代的教学地位。法通识课与部门法律课程都服务于法律知识的培养,这是相同的教学功能。但它们不应该互相取代,它们有各自的功能目标。相比较而言,法通识课服务于法律学习工具性目标,侧重于培育学生形成对现行法规范形成全视角的概念性认识,初步具备学习法律知识的能力,形成找法、用法技能性知识能力。部门法律课则立足于专业学习需要,作为各专业人才培养的知识组成养分而存在,其内容依附于专业知识需要而各有差异。就知识构成而言,部门法律课程只介绍法律知识体系中一个局部。因此,部门法律课程教学是要培养学生与相关专业具有关联性的法律规范,而不是为了培育学生学习法律的能力,也不立足于法律制度体系认知法律。这种功能上的差异,在教学上表现为要有效地推行部门法教学,应以法通识课为基础。为说明这一关系,以作者所授《经济法》课程为例。

《经济法》作为一门部门法,就其在我国法律制度体系的划分中,以一个部门法而独立存在。但由于非法学专业的教学不是专业的法学教育,以学习法律知识为旨,为非法学专业学生开设这门课程,并未按照法律制度体系的划分确定学习内容,而在在“经济法”这处标题下,划入了民法、商法和社会法等部门法律类别的内容,这就要求学生对我国法律制度体系有前提性理解,才不至于在学习中犯方向性错误,更好地理解法律规则的内涵。同时,在具体教学中,大量法律术语的使用(这是任何部门法律教学无法回避的语言困境),学生必须有必要的知识储备。否则,学生如果连“权利”、“义务”、“责任”、“诉讼”、“时效”这些最基础的概念都无法理解,教学的展开几乎寸步难行。非法学专业的法律教育当然不必要求学生深刻理解作为专业法学教育的基础概念,但没有常识的认识,法律的学习并不能实现服务专业知识的目的建构。即使一个简单的法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产品生产、销售活动,必须遵守本法。”(产品质量法第二条第一款)一个没有经过法通识教育的学生也难以准确地把握其内涵和适用。而一个有阅读法律基本技能,受过法通识课培养的学生,却很容易把握这个法条的基本内涵和适用方式和范围。这可以说明,法通识课有部门法律课程不能取代的存在意义。

二、法通识课的学科知识建构

前文已述,立足于商学院的法通识课程,区别于现有的法律基础课和法学通论课,是一门在内容上基于商学背景建构的新课程。要开设一门新的课程,两个基本条件必须满足:合格的教材与师资的保障。师资保障立足于商学院的人才制度,超出本文的论证。教材是教学得以展开的基础。尽管一门成熟的课程,如果有有经验和饱学的教师,即或暂时没有教材,教师可以在教学过程中以教学手稿,一边探索一边完成教学,并在此过程中形成学科教学所需教材。但商学院不是专业的法律院校,没有大量的专业法学师资储备,难以实现这种没有教材基础的高素质师资需求。法通识课作为一门新课程,一旦开设将面向全校,不是一两个教师能单独完成,需要有一个教学团队。因此,合格的教材,是教学必备的基础性条件。因此要开设这门课程,必须有合格的教材。就现有市场上能够寻找的教材而言,一本现存的,符合商学院教学实际的合格教材很难能找到。合格教材的获得,必须通过商学院自身解决。立足于商学院商务人才培养目标,作者对商学院法通识课教学内容作如下简要设计。

法通识课以培养学生树立基本法律意识,初步了解我国法律制度,具有理解和阅读法律法规的基本能力,能一般地找法、用法为教学目标。基于这一目标,在教学内容上由三个部分组成:法基础理论、法律方法和部门法律知识。法基础理论为学生学习和理解法律知识作概念性准备。法学作为一门科学,有自身特殊的概念体系。了解基础性概念,是入门的钥匙。但是,由于法学理论发展的丰富,决定了其概念体系的庞大,一门通识课只能在内容上有所取舍。就入门学习必不可少的元概念进行学习。这些概念包括权利、义务,法的渊源和效力,以及涉及权利救济的诉讼,等基本概念。“法律方法论是一门关于正确和公正地作出法律判断的学说。”作为一门通识教材,不必系统地介绍和探究作为学说的法律方法论。但是,学习法律知识的目的是要树立法治观念,找法、用法。要做到遇事找法,要学会正确地应用法律。法律应用是一种判断活动,是要断定事实是否符合法律。将个案向规范提升,将规范具体化,使规范向个案下延,在此过程中形成特有事件的法律判断,这是一个需要专业法律知识素养才能有效完成的行为,因此,专业的法律问题必须求助于职业法律人,“真正的法律服务工作仍然要靠专业的律师才能胜任。”通识课能够承载的是,培养学生通过了解法律部门的基本知识,能够初步具备对不同法律问题对应不同部门法,实现法律与事实的初步建构。并通过学习培养正确阅读和理解法律条文和法律规范内涵的能力,正确适用可类比的相似案例的能力。

法律专业和法学专业的区别范文第3篇

一、应用型人才的内涵

应用型人才没有标准的定义,国内的通识认为高等教育人才培养模式分为研究型人才的培养、应用型人才的培养和技能型人才的培养三类。研究型人才多指进行知识创新和高科技研发的尖端人才,深厚的理论基础、先进的创新思维和高水平的研究能力是研究型人才的基本特征。技能型人才又称为职业技能型人才,一般指指在企业一线中掌握一门以上职业技能,能够在生产或岗位管理中从事多工种、多岗位的复杂劳动,解决生产操作或管理难题的人员。应用型人才介于两者之间,比起技能型人才具有更扎实的理论功底,比起研究型人才更强调知识应用和转化,更注重实践能力和应用领域的革新能力。综合应用知识、复合能力和开拓创业精神是应用型人才的主要特征。一般认为国家重点大学如“985”、“211”工程重点建设大学,主要担负研究型人才培养任务,地方本科院校主要应该担负应用型人才的培养任务,其中一些优势特色学科和专业也可以培养研究型人才;高职高专类院校主要应该担负技能型人才的培养任务。因此我校积极申请应用型大学无疑是一个明智的的选择,我校对应用型人才的定义是“综合素质高、专业基础扎实、应用能力强、创新意识浓、适应岗位快”。

我校法学专业办学历史短、师资力量薄弱,即使在河北省的法学专业中都难以跻身前列,所以培养研究型人才是不现实的,但是法学专业青年教师多,进取心强,创新意识强,且绝大部分?迨露加宵a href="lunwendata.com/thesis/List_81.html" title="司法论文" target="_blank">司法职业资格?部分教师还兼职律师,因此我校法学专业的的优势也在于应用型人才的培养,如果能够在学校应用型大学的建设中抓住机遇,率先进行改革,探索出一条培养法学应用型人才的新路径,法学专业的发展一定会有更广阔的前景。

二、法学专业教学模式分析存在的不足

我校是在2014年才正式提出建设应用型大学,而法学专业近几年的教学模式都在努力向应用型发展,最突出的是实践教学的发展,一是实践教学内容日益丰富,特别是2014年法律诊所通过评估,成为实践教学发展的一个里程碑。二是实践教学初具体系,实践教学模块,案例教学和法律诊所已经列入培养方案中。三是实践教学的管理日益规范,每个学期都有具体的内容安排,学期末需要上交各种文档。四是,教学环境的改善,我院已建成实训中心,和海港法院、昌黎检察院合作建立教学基地,这些都为应用型人才培养奠定了基础。然而法学专业的教学模式在取得一定成果同时,还存在着很多不容忽视的问题:

(一)应用型人才培养目标不明确。近几年专业建设一直在强调法学的应用性,但是培养方案中一直没有明确应用型法学人才的培养目标。没有目标的指引使得法学的教学探索具有很大的盲目性,可能会走进两个误区:一是过于偏重实务而忽视理论教学,使得法学教研局限在单纯的工具层面上,将应用型人才等同于技能型人才的培养;二是改革信心不足,担心应用型的定位会影响专业向更高层次发展,在困惑中裹足不前。因此改革的当务之急是修订培养方案,在培养方案中明确法学应用型人才的培养目标,对整个教学模式的改革指明方向。

(二)缺乏与地方经济的互动。国家明确指出,促进地方本科院校向应用型转变,关键是要把办学思路真正转到服务地方经济上来,转到产教融合、校企合作中来。我校在建设应用型大学的过程中也指出要“加强与行业和企事业单位的合作,大力推进校企合作、校地合作、产教融合,积极探索各种有效合作模式”。法学专业产教结合的模式还没有建立起来,虽然有过和地方政府的合作,如参与昌黎葡萄酒行业立法,但这只是个别教师的科研活动,并没有转化为教学模式。目前法学绝大部分实践教学都是作为验证理论知识的辅助活动,缺乏从从地方经济发展需要出发有针对性的立法。

(三)理论教学和实践教学相分离。当前法学教学内容是由理论教学和实践教学组成,但是二者在教学过程中并没有有效衔接。理论教学仍然是以讲授为中心“满堂灌”的模式,并没有从实践的角度出发引导学生发现问题、思考问题;实践教学中的经典案例也没有在理论教学中加以应用,司法资源的利用率低。而实践课程的设置也没有很好地同理论教学对应起来,如司法文书课程还没有开设,就要求写刑事判决书,学生大多都从网上下载,应付了事。此外实践教学只注重技能操作,如诉讼程序、判决书写作、辩论技巧等,不能从中总结出规律性的知识来深化理论教学。

(四)“双师型”师资伍薄弱。建设应用型大学过程中“双师型”教师队伍建设是核心,虽然法学专业的教师大多都持有司法职业资格证书,但兼职律师并不多,实务经验缺乏是师资建设的一大难题。如法律诊所的教学大部分还是在教室内分析案例,至于实务方面,接待当事人的机会都很少,更不要说真正参与到案件当中去了。因为诊所的教师一半以上都没有涉足实务,也很难有丰富的实践经验,法律诊所成了案例分析课的翻版。因此,一纸职业资格证并不能代表“双师”,强化教师的实务能力成为培养“双师型”教师的当务之急。

三、完善法学专业教学模式的思考

(一)明确应用型人才的培养目标。建议在培养方案中,明确规定应用型人才的内涵和培养目标。应用型人才应当具备三个基本特征:一是扎实的理论基础,应用型人才是理论与技能兼优的人才,所以应用型人才的培养过程中法学理论的学习不能弱化,不能将法律局限在工具层面上,只有掌握了立法精神,能够用历史眼光去分析法律,在实务中才能更准确的应用法条,实现其本身所蕴含的公平正义。二是较强的实务能力,这也是应用型人才与与研究型人才最大的区别。就法学领域而言,法学研究型人才是从事高深法学理论研究、提出原创性理论的人;而法学应用型人才是利用这些研究成果为社会服务的人,如法官、检察官、律师、仲裁员等。三是具有综合的知识背景,即精通两门或两门以上的专业知识的复合型人才。目前新兴的法学学科都是交叉学科,如金融、国贸、环保等领域,急需具有法律知识和技能,又熟知该领域专业知识的人。因此应用型法学人才应当是“厚基础、宽口径、强技能”的复合型人才。

(二)建立产学研相结合的教学模式。早在2007年,上海商学院文法学院建立“消费维权志愿者上海商学院联络站”,学生志愿者每年参加上海市消费者权益保护委员会系统315消费维权咨询服务活动。这就是“产学研”相结合的典型的例子。我校可以和司法局或者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合作,吸引校外人才,以分支机构的形式,建立具有特色的法律服务中心,既能锻炼师生的实践能力,又能树立学校品牌。如建立文法学院调解中心,目前全国高校中只有5家类似调解机构,利用高校和司法行政系统的优质法学资源,实现优势互补,是构建新型“产学研”基地的全新探索。

法律专业和法学专业的区别范文第4篇

关键词:法律专业 双师型 教师队伍

严格意义上,“双师型”教师队伍的建设并非在传统的高等教育领域,而是在职业教育中提出的,但随着高等教育改革的不断深化以及社会主义经济建设的不断发展,社会对应用型人才需要迅速增加,在非基础研究教育领域,对大学毕业生的知识运用能力水平提出了新的要求,大学生专业技能逐步向实用化转变。社会需要和学生能力衡量标准的变化促使高等教育教学方法与手段也要适应这一变化,仅就专业课教师队伍的建设而言,也应逐步向“双师型”看齐,这对于解决大学生重理论轻实践的问题有重要意义。

一、对“双师型”教师的定义与理解

我国较早提出“双师型”教师队伍建设是在1998年,原国家教委在《面向21世纪深化职业教育改革的意见》中提出了职业学校要加强“双师型”教师队伍建设的要求。目前高校中对教师的任职要求首先是取得教师资格,这是一个教师所应达到的最低要求。当然《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还有具备教育教学能力等方面的要求。

对于“双师”的概念,有许多不同的理解。从“双职称”概念(讲师+工程师)到“双证书”概念(教师资格证+职业技术资格证),再到“双能力”概念或叫“双素质”概念(即教学教育能力和实践动手能力),人们对双师型教师的理解逐渐全面和深化。①但不管从哪个角度理解,所谓的“双师型”教师的概念只有在特定的情况下才有意义,这就是当前高校重理论、轻实践的背景。一些院校结合自身实际,提出了自己的双师型教师的标准:如天津工程师范学院“双师型”教师指既能讲授专业理论课,又有一定实践经验(即具有所教专业相关的社会职业岗位经历、资格或能力)的教师。就本人理解,双师型教师的基本标准不应该局限于对证书的要求,而应该重在能力的要求,作为高校教师具备教师资格这是法定必备条件,这是双师型教师当中的“一师”,但衡量的另一个标准应以实践能力为宜,因为如果以证书为标准,则会使教师陷入为获取证书而努力的局面,证书的获得与能力的运用有着巨大的差距。

专业师资队伍建设和发展关系到大学生的基本能力的培养。这些教师既要有从教的资格,是教育教学的骨干,具有与从事教育工作相适应的理论水平和能力;又要有职业经历和实践技能,能够及时掌握行业发展动态和行业最新技术,熟悉和精通相应专业的技术和业务,因此应该给予高度重视。

在高等职业技术领域,2005年教育部办公厅《关于加强高等职业(高专)院校师资队伍建设的意见》指出,高职高专院校要抓好“双师型”教师的培养,使他们既具备扎实的基础理论知识和较高的教学水平,又具有较强的专业实践能力和丰富的实际工作经验。学校在职务晋升和提高工资待遇方面,对具有“双师”素质的教师应予以倾斜。这是教育部对高职高专教师的要求,对于一般的本科院校教师,这种要求是否适用?这需要结合不同学科的具体情况进行分析,就高等教育法学专业而言,“双师型”教师这一标准应该是同样适用的。以下试从法学教育的特点和现存问题论述建设双师型教师队伍的作用与意义。

二、法学学科教育的特点与存在问题

如我们所知,美国的法学教育设在研究生阶段,是一种单纯的职业教育,主要培养律师;日本的法学教育的时间较长,其法律教育主要培养法律职业人员。相对而言,如今中国的法学院系已有五百多个,中国法学教育的数量发展是非常惊人的,近30多万法学院系的学生在校。②培养学生的目标也大体相同,主要培养的学生通过统一的司法考试,去充实法官、律师及检察官队伍,或者从事专门的法学研究和法学教育。整体上法学教育的本质属性,是以实施素质教育、传授法律知识、训练法律思维、造就高级法律专业人才为内容。法律专业的学生培养基本标准,要求学生具有扎实的法学基础知识和基本技能,能够分析与解决法律问题,这就要求开设法学专业所要求的全部核心课程,有一定数量的合格专业教师和办学条件,作为一门实用学科,要求学生有很强的动手能力。而非以单纯的理论形态出现,其目的主要不是为了完善自身的理论体系,而是为了解决现实生活中的各种问题。“从法学总体来看,是一种人类在解决法律问题中形成的经验……法律知识的真谛是经验而不仅仅是知识”。③

但从目前就业市场反馈的信息可以看到,在我们大学中所传授给学生的课程内容很多已经不符合实际市场需求,造成许多法律专业大学生毕业后面对一些实际操作却无法上手。说明许多高校的法学专业很少考虑到学生实际操作能力的培养,很少考虑社会的实际需求,成为单纯的理论知识传播。许多法律专业毕业生进入社会后,面对实际问题和具体案件时,却不知如何着手。在接待当事人、查阅卷宗、调查取证、接触法官、法律文书写作等方面,学生没有操作过,就不知如何面对。教师单纯的讲解教科书上的知识已不足以解决学生毕业后适应社会的能力问题。这些问题的出现是与在法学教育上一直注重理论方面的教学,缺乏法律操作技能传授有重要的关系。许多法律专业的教师虽有丰富的理论知识,但自身不参与法律实践,不了解法律实务,缺乏在实务中的丰富体验,就很难培养出了解法律实务、掌握法律实务知识的人才,很难把法律理论生动而适用地传授给学生。

法律是一门实践性极强的学科,没有经过法律实践是无法真正学好法律的,法学教育的真谛应当是使学生学会如何去学会和使用法律。现在大多法学院校都在进行课程改革,如推行案例教学法、观摩审判、法律诊所法、模拟审判等,开设实践性、技术性强的法律运用课程,如律师诉讼技巧、商务法律实用、非讼处理、谈判技巧等课程。培养目标和教学手段的变化给法律专业课教师提出新挑战,要想上好每一门具有实践性的专业课,单单准备教案、按照教案教学已经不能满足需要,这就要在法律专业课教师队伍中培养“双师型”教师。

三、法学教师“双师型”师资队伍的建设途径

法律专业的“双师型”教师与高校其他专业的“双师型”教师有所区别,因为在我国可以从事法律职业的自然有其特殊要求,如果从事律师执业,需要取得律师资格或法律职业资格,并通过实习取得执业证才可从事法律服务;如果从事法官检察官,也一样要取得法律职业资格证书,才可以取得法官和检察官资格,因此如果以职业资格证来衡量“双师型”法律专业课教师的条件,其条件更高。事实上,很多法学院校的一部分教师很多都是兼职律师,一些法官和检察官也被法学院校聘请为兼职教授,法学教师“双师型”特征越来越明显。

综合现在具备理论知识与实践技能的人群,可以看出,今后培养“双师型”教师队伍可以从以下几方面进行:

(一)鼓励教师在取得本专业讲师以上资格证书的前提下,参加各种法律职业资格考试,现在最主要或是最权威的法律类职业资格就是号称“中国第一考”的司法考试,通过司法考试,意味着对一个法律学习者综合知识能力的的承认。其他的法律资格类考试还有企业法律顾问资格考试,以及具有法学本科学历的人申请取得基层法律工作者资格等。鼓励不应该只限于口头,可以采取对获取“双师型”教师资格的教师采取报销考试资料费、差旅费和一次性奖励,在晋职评优中优先考虑。

(二)应该明确,取得法律行业资格仅是具备实践能力的开始,还要支持这些教师进入社会积极参加各类法律实践活动。法学院的管理者应改变这种观念,认为法学教师在律师事务所从事兼职律师是个人的事,很可能会为了律师执业而影响教学任务,从而持反对或是压制态度。如前所述,法律专业的教师如果不能将所具备的知识运用到实践中,又如何能教会学生对法律知识的运用?因此在不影响教学的基础上,应支持教师的法律实践活动。

(三)创造条件为专业课教师参加各类法律知识与技能的培训。每一次国家有重大法律文件的出台,各个地方都会组织法官检察官律师参加新法的学习,专业课教师也应积极参加,在学习与培训中掌握新法的运用细节与技巧。这也是知识运用能力提高的一个重要途径。此外还可以选派专业教师以脱产或半脱产形式,直接在法院、检察院、律师事务所实行挂职实践锻炼,在耳闻目睹中提高实践能力。

(四)聘请法官、检察官、律师为兼职教师。在法学院的学生教育中,“法官进课堂”、“检察官进课堂”、“律师进课堂”是许多高校所采取的手段,这当然也能够成为提高学生实践能力的一个手段,但由于这三类主体进课堂的形式大多是采取讲座的方式进行,具有短期、暂时性的特点,所以未必取得良好的效果。为了有一个稳定的又具备丰富实践的教师队伍,可以采取聘请这三类主体成为兼职教师的方法,目前许多高校也都有类似做法,如作为“客座教授”出现。这些人在社会上是各自行业的骨干力量,进入高校则成为有丰富实践经验的“双师型”教师,对提高大学生能力的培养起到一个重要作用。

总之,社会经济建设对法律专业学生的能力要求越来越高,高校为满足这种需要也要进行自身培养方式和培养能力的转变,这一转变就是要提高教师队伍的建设,而“双师型”的法学专业课教师队伍的建设就是一个重要方面。只有不断提高教师理论水平和实践水平,加强“双师型”的师资队伍建设,才能满足高校法学专业教学质量提高的要求。

注释:

①刘勇.论结构型“双师”教师团队建设[J].中国职业技术教育,2007年10月11日,第29页.

法律专业和法学专业的区别范文第5篇

关键词:行政管理;行政法学;教学改革

在我国,行政管理专业属于公共管理门类的一个分支,行政管理的对象体现在经济建设、文化教育、市政建设、公共卫生、环境保护等各个方面。我国大多数高等院校开设行政管理专业,主要基于培养具备行政学、管理学、政治学、法学、经济学等方面知识,能在党政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甚至各类企业当中从事行政、管理工作的应用型专门人才。行政法学作为应用性法学课程,是行政管理专业本科生的必修课之一,但从我国高校教学的普遍现状来看,行政管理专业的行政法教学存在困境,行政法学课程教学改革需要进一步探索。

一、行政管理专业行政法课程的目标定位

行政法学内容体系兼具行政管理属性和法学属性,行政管理关系是行政法所调整的行政关系之一,行政法具有维护行政管理秩序、规范与控制行政权的行使、预防和解决行政纷等作用。因此,行政法学是一门结合了行政管理学与法学相关理论的课程。随着我国依法治国步伐的前进以及社会主义法治理念的倡导,行政法学不仅是高校法学专业的必修课程(课程名称为行政法与行政诉讼法),同时也是行政管理专业的核心课程。行政法是我国现代法律体系中的三大部门法之一,与《民法典》和《刑法》相比较,行政法涉及的社会领域十分广泛、内容纷繁丰富,因而至今难以制定全面的统一法典,行政法律规范的法律形式在数量上也最多。行政法学是普通高等教育法学专业核心课程中最难学的一门课程,而且行政法学与行政诉讼法学通常放在一本教材当中,教师将行政法与行政诉讼法作为一门课程进行讲授,该课程的教学目标是使学生掌握我国行政法与行政诉讼法的所有基本理论知识、了解行政立法、行政执法、行政司法等行政权行使行为的依据以及培养运用行政法知识依法行政、依法维权、依法处理行政纠纷的能力。长期以来,地方高校行政管理专业的行政法教学从目标、要求、内容、方法甚至考核方式基本借用法学专业教学模式。例如,笔者所在院系行政管理专业的课程教学目标是要求学生掌握我国行政法与行政诉讼法学的所有基本理论知识、培养学生根据相关行政法律法规分析和解决实际问题,可以看出,行管专业行政法教学目标与法学专业的行政法教学目标差异并不大,甚至语言范围更为宽泛。而对于行政管理专业课程的教学目标自然应从行管视角去定位,需要贴合行管本科生的专业特点以及实际需求。行政管理是指国家行政机关或者法律法规授权的公共组织行使国家行政权力对社会公共事务以及自身内部的一种管理活动,也称为公共行政。基于“公共行政”视角,行政法学的教学目标显然应该更加关注国家行政权力的行使过程,包括行政主体合法、羁束行政行为合法性、行政程序合法,以及自由裁量行政行为合理性等具体行政法内容。因此,行政管理专业行政法学课程的知识体系构建以及教学目标设置应该注重回答行政法律规范的“为什么”以及“怎么样”运用。行政法学课程的应用性极强,又有一定的理论深度,法学视角的行政法学教育显然不符合行政管理专业人才的培养需求。

二、行政管理专业行政法教学存在的困境

(一)行政法学内容庞杂、课时数量比例不足

行政法的特点从形式上来说,没有统一的法典、法律规范数量繁多;从内容上来说,涉及领域广泛、易于变动更新。首先,行政法涉及公共生活每一个领域,行政相对人的每种行为都可能需要行政法的调整和管理,实体性规范与程序性规范常常并存于同一个法律文件或者同一个法律条文,呈现与其他部门法不同的融合交织状态。其次,行政法律规范更新频繁,具有一定前沿性,课程教学需要注重理论与实践环节的共同开展。另外,行政法学课程与法学专业其他各门课程相比较而言,行政法内容较为抽象,所涉及的行政主体对本科学生们来说较为陌生、距离较远,特别是相较于其他法学科的教学案例,行政法案例显得杂乱、枯燥,与学生们日常生活关联不大。对于已经具有一定法律基础和法律思维的法学专业学生来说,都认为行政法与行政诉讼法学的理论框架和其他部门法学的理论框架有较大区别,需要重新转换思维进行理解,那么对于前期法律基础几乎空白的行政管理专业学生来说,要理解行政法原理以及行政法律规范背后的意义则更加困难。如上文所述,行管专业本科生与法学专业除了选用同样的行政法教材之外,教学大纲以及考核体系也几乎一致,但课程安排时间却有差别。以笔者所在院校为例,该学院行政管理专业本科生的行政法学课时数量为56学时,同学院的法学专业本科生的行政法学课时数量为64学时。所以,面对本身就法律基础薄弱的学生,在更加压缩有限的课堂时间段内,教师很难对行政法学的所有原理架构进行融会贯通地一一讲解,甚至对行政主体、行政行为、行政救济这三大重点部分也无法详细引导。以此下去,学生们由于无法有效吸收相关知识点、没有深入理解行政法对于行政管理而言的重要意义,从而导致教师的授课任务与教学目标之间会出现较大偏差。

(二)法学背景知识缺乏、学生学习动力不足

一般来说,行管专业行政法课程的先导课程为“政治学原理”“行政学原理”或“行政管理学”。整体来看,行管专业本科生对于法学知识的认知存在较大差异。大部分学生法学基础知识薄弱,不具备法学专业学生的知识结构,缺乏法律信仰,法律意识和法治理念都有待提高。因此在行政法课程教学过程中,有些同学较难深入理解行政法的相关概念以及来龙去脉。同时,还有一部分学生会对教师挖空心思备课、上课严谨签到并不领情,认为行政管理专业学生不需要成为法律专业人才,不需要掌握法律职业技能,因此也不需要对法律知识理解得那么透彻,并不想像法学专业学生那样在行政法这门课上花费太多时间和精力。还有学生的想法更为现实和狭隘,认为学习行政法仅仅为了获得学分毕业,与未来就业方向没有太多关联。这种想法非常不利于行政法课程的教学,也不利于学生法律意识的培养。归根结底,还是行政法教学的目标定位不清晰使得该课程教学既达不到法学专业行政法教学的效果,又得不到像对一般行政管理课程的重视。

(三)教学方法陈旧单一、学习效果无法把控

由于教师需要在不太充裕的课时内完成行政管理专业的行政法学教学任务,导致没有太多机会让学生深入剖析行政法教学案例,教师只能以传统教授方式为主。相反,法学专业学生虽然也采取传统面授方式教学,但他们有更多实践接触机会,比如去法院行政庭去观摩、旁听行政诉讼案件,能够亲身理解和感受,这是行管学生学习行政法所不具备的优势。传统讲授方式教学,教师以教材大纲为主线为学生讲解每一章节的知识点以及重难点内容,学生只需被动接收,偶尔点名提问也仅仅针对个别积极性较高的同学。这种缺乏整体流互动的教学方式不利于激发学生的学习兴趣,也无法让老师及时了解学生对知识的掌握程度。如何能够让更多学生甚至是整个班的学生都参与到课堂互动当中呢?虽然课堂分组研讨也是一种激发学生主动学习的途径,但在课堂上组织进行会耗费大量时间,不仅耽误了教学进度,而且往往无法得出有价值的讨论结论。

三、完善行政管理专业行政法教学的建议

行政法学是一门理论性和实践性很强的课程,针对行政管理的专业需求,适应和运用行政法律知识并服务于实践是该门课程的教学重点。基于现阶段高校行管专业行政法学课程的教学现状,教师在教学中应该改变纯理论的教学方式来激发学生的学习主动性,帮助他们真正提高学习效果。

(一)注重培养学生的行政法治信仰

法治信仰并不是与生俱来,而是在法治环境与法制教育的共同作用下形成。其中法制教育需要专业教师不仅对于法律基础知识的教导,还要求学生树立法律信仰、使法治观念深入人心。法治是人类共同创造的文明成果,青年大学生是社会主义先进理念的倡导者,法律只有被他们从内心真诚信仰才会自觉遵守,才能带动全社会为依法治国形成尊法、守法、用法的良好氛围。行政法调整的是公共利益,具有公法性质,在社会主义法律体系中具有极其重要的地位,因此对于行管本科生来说,行政法属于法律素质教育的重要内容。从专业性质来看,行政管理专业学生的就业方向一般为党政机关、企事业单位或者社会团体从事行政管理或者公共管理等工作,所以说行政法律知识和相关技能都是他们在工作领域必然所需的。教师应该以行政管理专业学生的特点为出发点,使学生了解行政法学的基本原理和主要内容,认识这门课程的整体结构框架以及所蕴含的价值,在此基础上培养学生的法治信仰,促使行政法治成为一种行为习惯、一种职业理念。

(二)按照专业需求合理取舍教学内容

如前所述,行政管理专业不是培养像法官、律师这一类法律专业工作者,需要对行政法律条文逐一阐释并且注重诉讼技巧的指导。行管专业以培养行政管理人才为目的,既然体现在行政法学方面需要培养学生的法治信仰,那么教师有必要对行政法的精髓和实质——公共行政的法治化目标与过程进行深入剖析[1]。而对于纯理论性的知识可以适当减少,例如有关于行政的法学内涵、不同国家的行政法渊源、行政法学的内涵、行政法学的学科体系以及发展历史、行政诉讼法学等篇幅;同时,要强化指导学生对行政程序的理解,很多学生容易将行政程序与行政诉讼程序相混淆。与民、刑律法不同,行政法是一门实践性控制和调整公权力的法,且具有法律规范与法律程序交织融合的特点,程序合法是依法行政的重要内容,因此行政程序在行政法实施过程中占据重要地位。另外,对于涉及到行政管理工作的行政许可、行政处罚、行政复议、行政赔偿等具体行政行为,教师可以加大实践教学环节,培养学生解决实际问题的能力。例如,利用对校内法学实训基地或是校外实训安排,积极创造机会安排学生参与行政案件的庭审,与法学专业合作邀请专家来校讲座,鼓励学生通过互联网发现和收集相关热点案例,关注立法动态,到工商、公安、税务、海关等行政机关的办事大厅进行社会实践,通过丰富实践内容以及设计教学环节,可以让学生建立对行政法的真实感受,有利于提高学生学习的积极性与参与度。

(三)灵活使用多样化混合式教学方法

2019年的政府工作报告就提出“发展‘互联网+教育’,促进优质资源共享”,将信息化技术应用于教育教学也是教育部对今后教育改革发展方向的指向。在此方向的指导下,作为高等教育一线工作者,应该紧跟教育发展趋势、转变传统教学观念、把握学生所需所求,敢于尝试新型多样化教学方式,将相关教材著作、各类数字学习资源(视频、音频)、各类学习工具(互联网、智能手机、平板电脑)、各式学习方式(微助教、智慧树、雨课堂、UMU等)有机结合成教育融媒体。一切以学生为中心,教师不仅仅是知识传授的指引者,更是学生学习的陪伴者。行政法学是一门不仅梳理我国重要行政理论制度又要结合现实案例展开对行政法学相关前沿问题进行探讨的课程。该课程的教学实践目的在于使学生通过学习增益法律知识,提高法律素养与能力,塑造学生的人文精神和法治理念,实现行政法学专业理论与行政实践实务的紧密结合。教师如果能在教授该课程时利用信息手段探索合适的教学工具,将讲授与辅助教学手段相结合,使行政法学课程兼具实用性、趣味性,则更能提升行管专业学生学习行政法的学习效率。

四、总结

依法行政是依法治国的核心组成部分,不断提高公共管理人才依法行政的观念和能力是推进依法治国的重要步骤和实施举措。加强高校行政管理本科生的法学教育可以为国家和公共管理机构输送具有法治精神的高素质人才。行政法作为应用性法学课程,对于行政管理专业的学生除了理论讲解和引导,还应当紧密结合实际、面向现实,注意法学知识与行管专业的需求相结合[2]。在此过程中,充分开展实践教学,将理论与实践相结合,有助于学生充分理解理论,使行政法学课程的教学更具有现实意义和针对性。

参考文献

[1]苏祖秦,张荆红,汤竟峰.公共管理人才培养中的行政法教学[J].华中农业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09(3):107-111.